韓非子研究 · 第七章 個人對國家論
韓非持國家主義,故個人之行為,恆當屈於國家之下,而軌於法度之中。私善不足矜,公德乃為大,雖在其個人,有賢智高譽,倘無益於國,亦無取乎爾。其書嘗汲汲公私之辨,及匹夫之利與國家之利之不同,今略掇而論之。
個人之所為,有與國家之法律相牾而或致一時之私譽者。韓非嘗論之曰:「夫立名號,所以為尊也;今有賤名輕實者,世謂之『高』。設爵位,所以為貴賤基也;而簡上不求見者,世謂之『賢』。威利,所以行令也;而無利輕威者,世謂之『重』。法令,所以為治也;而不從法令為私善者,世謂之『忠』。官爵,所以勸民也;而好名義不仕進者,世謂之『烈士』。刑罰,所以擅威也;而輕法不避刑戮死亡之罪者,世謂之『勇夫』。是故下之所欲,常與上之所以為治相詭也。今下而聽其上,上之所急也。而惇愨純信用一者,則謂之『窶』。守法固,聽令審,則謂之『愚』。敬上畏罪,則謂之『怯』。言時節,行中適,則謂之『不肖』。無二心私學,聽吏從教者,則謂之『陋』。難致,謂之『正』。難予,謂之『廉』。難禁,謂之『齊』。有令不聽從,謂之『勇』。無利於上,謂之『願』。寬惠行德,謂之『仁』。重厚自尊,謂之『長者』。私學成群,謂之『師徒』。閒靜安居,謂之『有思』。損仁逐利,謂之『疾險』。躁佻反覆,謂之『智』。先為人而後自為,類名號,言泛愛天下,謂之『聖』。言大不稱而不可用,行而乖於世者,謂之『大人』。賤爵祿,不撓上者,謂之『傑』。下漸行如此,入則亂民,出則不便也。上宜禁其欲,滅其跡,而不止也;又從而尊之,是教下亂上以為治也。」(《詭使》)又曰:「畏死遠難,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貴生之士』。學道立方,離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學之士』。游居厚養,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語曲牟知,偽詐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辯智之士』。行劍攻殺,暴憿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活賊匿奸,當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譽之士』。此六民者,世之所譽也。赴險殉誠,死節之民,而世少之曰『失計之民』也。寡聞從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樸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純粹,整谷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愚戇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怯懾之民』也。挫賊遏奸,明上之民也,而
世少之曰『諂讒之民』也。此六民者,世之所毀也。奸偽無益之民六,而世譽之如彼;耕戰有益之民六,而世毀之如此。此之謂『六反』。布衣循私利而譽之,世主聽虛聲而禮之;禮之所在,利必加焉。百姓循私害而訾之,世主壅於俗而賤之;賤之所在,害必加焉。故名賞在乎私惡當罪之民,而毀害在乎公善宜賞之士。索國之富強。不可得也。」(《六反》)蓋國家之利害,與個人之私譽,其相反有如此者。
又曰:「為故人行私,謂之『不棄』。以公財分施,謂之『仁人』。輕祿重身,謂之『君子』。枉法曲親,謂之『有行』。棄官寵交,謂之『有俠』。離世遁上,謂之『高傲』。交爭逆令,謂之『剛材』。行惠取眾,謂之『得民』。不棄者,吏有奸也;仁人者,公財損也;君子者,民難使也;有行者,法制毀也;有俠者,官職曠也;高傲者,民不事也;剛材者,令不行也;得民者,君上孤也。此八者,匹夫之私譽,人主之大敗也。反此八者,匹夫之私毀,人主之公利也。人主不察社稷之利害,而用匹夫之私譽,索國之無危亂,不可得矣。」(《八說》)又曰:「為匹夫計者,莫如修行義而習文學。行義修則見信,見信則受事;文學習則為明師,為明師則顯榮,此匹夫之美也。然則無功而受事,無爵而顯榮,有政如此,則國必亂,主必危矣。故不相容之事,不兩立也。斬敵者受賞,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祿,而信廉愛之說;堅甲厲兵以備難,而美薦紳之飾;富國以農,距敵恃卒,而貴文學之士;廢敬上畏法之民,而養遊俠私劍之屬。舉行如此,治強不可得也。」(《五蠹》)於是又有五蠹之民:「其言談者,為設詐稱,借於外力,以成其私,而遺社稷之利。其帶劍者,聚徒屬,立節操,以顯其名,而犯五官之禁。其患御者,積於私門,盡貨賂,而用重人之謁,退汗馬之勞。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財,蓄積待時,而侔農夫之利。此五者,邦之蠹也。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不養耿介之士,則海內雖有破亡之國、削滅之朝,亦勿怪矣。」(同上)凡此之行,皆利於個人,而害於國家;有益於私,而無益於公;有成於譽,而有違於法。故韓非以個人之利與國家之利不兩立,欲治國者,必屈個人使服從於國家之下,一切齊之以法。法與私最相反者也,故又言曰:「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私者,所以亂法也。而士有二心私學、岩居窞路、托伏深慮,大者非世,細者惑下;上不禁,又從而尊之以名,化之以實,是無功而顯、無勞而富也。如此,則士之有二心私學者,焉得無深慮、勉知詐與誹謗法令,以求索與世相反者也?凡亂上反世者,常士有二心私學者也。」(《詭使》)蓋個人之有私譽者,其行或為習俗所尚已久,又或承於一時之巨子顯學,人君惑其名
高,往往不敢遽裁之以法,故韓非反覆言之。
國家者,集合個個之眾人而成,當使個個之眾人,服從於國家同一法律之下,秩然如一有機體而不可逾者也。若其中之一個人,忽然離此法律而獨立,以取殊異於眾人,是亂之首也。執法者不求所以正之,而世或相與附同,各自伸其個人以出乎法律之外,則國家之體潰矣。然其行率始自世所指名之賢人,故不可不察也。韓非之言曰:「古有伯夷、叔齊者,武王讓以天下而弗受,二人餓死首陽之陵。若此臣者,不畏重誅,不利重賞,不可以罰禁也,不可以賞使也。此之謂無益之臣也,吾所少而去也,而世主之所多而求也。」(《奸劫弒臣》)又記太公誅狂矞之言曰:「狂矞也,議不臣天子,不友諸侯,吾恐其亂法易教也,故以為首誅。今有馬於此,形容似驥也,然驅之不往,引之不前,雖臧獲不託足以旋其軫也。」(《外儲說右上》)齊桓公之時,有處士曰小臣稷,桓公三往而弗得見。桓公以為人主不好仁義,無以下布衣之士,五往始得見之。韓子非之曰:「今桓公以萬乘之勢,下匹夫之士,將欲憂齊國,而小臣不行,是忘民也。忘民不可謂仁義。且小臣在民萌之眾,而逆君上之欲,亦不可謂仁義也。桓公又從而禮之,使小臣有智能而遁桓公,是隱也,宜刑;若無智能而虛驕矜桓公,是誣也,宜戮。小臣之行,非刑則戮。桓公不能領臣主之理,而禮刑戮之人。是桓公以輕上侮君之俗教於齊國也,非所以為治也。」(《難一》)此可以見韓子之意矣。
夫然,個人之對國家,宜若何而可者?韓非嘗記一事:「田鮪教其子田章曰:『欲利而身,先利而君;欲富而家,先富而國。』」(《外儲說右下》)古時未立國家與政府之別,故先利君雲者,非謂私於一人則然,亦個人對於國家所有法律上之義務應爾也。故韓非又論此事曰:「治強生於法,弱亂生於阿。君明於此,則正賞罰而非不仁也。爵祿生於功,誅罰生於罪。臣明於此,則盡死力而非忠君也。君通於不仁,臣通於不忠,則可以王矣。昭襄知主情,而不發五苑(說見《非仁義論》章);田鮪知臣情,故教田章。」(同上)蓋國家法律既定,則人君與人臣,當同守此法律。君不過執行法律,論功行賞,而非所以市恩,故受之者不感其賜;猶論罪行罰,而受之不怨其不仁。以君依法律而命之,固無所容心於其間也。至於國家中之人人,本與國家為一體,宜無不欲國家之富強,故先公而後私,先國而後家,亦其責任所自定如此,豈用此炫忠於一人哉!此韓非「君通於不仁,臣通於不忠」之說也。而個人對國家之義,亦即著於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