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研究 · 第四章 刑名法術為韓非學之淵源

謝無量 《韓非子研究》
第一節 韓非以前刑名法術之學 《史記》稱韓非喜刑名法術之學。《集解》引《新序》曰:「申子之書,言人主當執術無刑,因循以督責臣下,其責深刻,故號曰『術』。商鞅所為書號曰『法』。皆曰『刑名』,故號曰『刑名法術之書』。」據《集解》說,是刑名法術之學,成於申、商也。申、商以前,管子實近法家,而韓非又謂伊尹、太公,莫不尚法,其所從來遠矣。韓非與管子之關係,已於前章道家中述之。《漢志》謂法家出於理官,以輔禮制。而名家亦出禮官,用正名為本。《漢志》法家首李悝,名家首鄧析,韓非頗稱李悝、申、商以下。鄧析書雖在名家,今所傳二篇,殊有刑法深刻之意。惠施本治名家言,而韓非又援其說以明法術,故知名、法二家,其淵源實遠承黃、老,近肇禮官,為說時可以相通。至子產主嚴刑,吳起實兵家也,韓非亦多引之,豈不以其言皆有關於刑名法術與?然則管子以後,自儒、道二家,韓非各有所取外,其餘足為法家之宗者,又有鄧析、子產、吳起、李悝、白圭、惠施。要及尹文、慎到而益詳,至於商鞅、申不害之書出,則法家之大體於是乎具矣。尹文、慎到益推法之本,申不害兼言術,鄧析、尹文書,惟後世併入名家,又為韓非所未道。然欲明法家之淵源,固不得不列也。今以尹文、慎到為一節,商鞅、申不害為一節,而先述鄧析至惠施諸人於此。庶幾韓非以前刑名法術學之流變,可得而考焉。 (一)鄧析 《列子·力命》篇以鄧析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子產執政,執而誅之。《漢志》鄧析二篇,今本仍分《無厚》及《封辭》二篇,雖出於掇拾,然其義猶有可論者。其「無厚」之說曰:「天於人無厚也,君於民無厚也,父於子無厚也,兄於弟無厚也。何以言之?天不能屏勃厲之氣,全夭折之人,使為善之民必壽,此於民無厚也;凡民有穿窬為盜者,有詐偽相迷者,此皆生於不足,起於貧窮,而君必執法誅之,此於民無厚也;堯、舜位為天子,而丹朱、商均為布衣,此於子無厚也;周公誅管、蔡,此於弟無厚也。推此言之,何厚之有?」又曰:「勢者,君之輿;威者,君之策。」其旨同於申、韓,解說亦近法家。惟其書不具,不可悉考耳。 (二)子產 韓非數引子產之說,今掇其關於法術者。 子產相鄭,病將死,謂游吉曰:「我死後,子必用鄭,必以嚴蒞人。夫火形嚴,故人鮮灼;水形懦,人多溺。子必嚴子之刑,無令溺子之懦。」故子產死,游吉不肯嚴刑,鄭少年相率為盜,處於萑澤,將遂以為鄭禍。游吉率車騎與戰,一日一夜,僅能克之。游吉喟然嘆曰:「吾蚤行夫子之教,必不悔至於此矣。」(《內儲說上》) 《左傳·昭二十年》記此事較詳,且載仲尼曰:「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濟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詩》曰:『民亦勞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國,以綏四方。』施之以寬也。『毋縱詭隨,以謹無良,式遏寇虐,憯不畏明。』糾之以猛也。」及子產卒,仲尼聞之出涕曰:「古之遺愛也。」韓非又記子產聽訟之術曰: 有相與訟者,子產離之,而無使得通辭,倒其言以告而知之。(《內儲說上》) (三)吳起 吳起本受業於曾子之門,今所傳《吳子》,則兵家言也,而韓非則取其關於法術者: 吳起為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臨境,吳起欲攻之。不去則甚害田者,去之則不足以征甲兵。於是乃倚一車轅於北門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此南門之外者,賜之上田、上宅。」人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遂賜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菽東門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此西門之外者,賜之如初。」人爭徙之。乃下令大夫曰:「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國大夫,賜之上田宅。」人爭趨之,於是攻亭,一朝而拔之。(《內儲說上》) 吳起出,遇故人而止之食。故人曰:「諾。」令返而御。吳子曰:「待公而食。」故人至暮不來,起不食,待之。明日蚤,令人求故人。故人來,方與之食。(《內儲說左上》) 吳起,衛左氏中人也,使其妻織組而幅狹於度。吳子使更之。其妻曰:「諾。」及成,復度之,果不中度,吳子大怒。其妻對曰:「吾始經之而不可更也。」吳子出之。其妻請其兄而索入。其兄曰:「吳子,為法者也。其為法也,且欲以與萬乘致功,必先踐之妻妾,然後行之。子毋幾索入矣。」其妻之弟又重於衛君,乃因以衛君之重請吳子。吳子不聽,遂去衛而入荊也。一曰:吳子示其妻以組曰:「子為我織組,令之如是。」組已就而效之,其組異善。起曰:「使子為組,令之如是。而今也異善,何也?」其妻曰:「用財若一也,加務善之。」吳起曰:「非語也。」使之衣歸。其父往請之,吳起曰:「起家無虛言。」(《外儲說右上》) (四)李悝 《漢志》法家:「《李子》三十二篇。名悝,相魏文侯,富國強兵。」《食貨志》稱:「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矣。又曰: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餘四百石;中孰自三,餘三百石;下孰自倍,余百石。小飢則收百石,中飢七十石,大飢三十石。故大孰則上糴三而舍一。中孰則糴二,下孰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平則止。小飢則發小孰之所斂,中飢則發中孰之所斂,大飢則發大孰之所斂,而糶之。故雖遇饑饉水旱,糶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行之魏國,國以富強。」按:李悝,《漢志》以為法家之首,顧其說希傳於今者,故著《漢書》所引,以見法家富國之略。韓非似嘗取其用術之端而記之: 李悝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訟者,令之射的,中之者勝,不中者負。」令下而人皆疾習射,日夜不休。及與秦人戰,大敗之,以人之善戰射也。(《內儲說上》) 李悝警其兩和,曰:「謹警敵人,旦暮且至擊汝。」如是者再三,而敵不至。兩和懈怠,不信李悝。居數月,秦人來襲之,至,幾奪其軍。此不信患也。一曰:李悝與秦人戰,謂左和曰:「速上!右和已上矣。」又馳而至右和曰:「左和已上矣。」左右和曰:「上矣。」於是皆爭上。其明年,與秦人戰。秦人襲之,至,幾奪其軍。此不信之患。(《外儲說左上》) 前一事記李悝用術而當,後一事記李悝用術之不當也。 (五)白圭 《史記》列白圭於《貨殖傳》,以為魏文侯時,李克(克當作悝)務盡地力,而白圭樂觀時變。蓋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觀韓非記白圭語,則大抵又近法家也。《呂氏春秋》志白圭與惠施問答,蓋猶及魏惠王時雲。 白圭謂宋令尹曰:「君長自知政,公無事矣。今君少主也而務名,不如令荊賀君之孝也,則君不奪公位,而大敬重公,則公常用宋矣。」(《說林下》) 白圭相魏,暴譴相韓。白圭謂暴譴曰:「子以韓輔我於魏,我以魏待子於韓,臣長用魏,子長用韓。」(《內儲說下》) 觀白圭所言,似亦長於用術者也,宜韓非稱之與? (六)惠施 《漢志》「《惠施》一篇」,在名家。《莊子》亦數稱惠子之辯。至於韓非所引,則近刑名法術之言也。 田駟欺鄒君,鄒君將使人殺之。田駟恐,告惠子。惠子見鄒君曰:「今有人見君,則其一目,奚如?」君曰:「我必殺之。」惠子曰:「瞽兩目,君奚為不殺?」君曰:「不能勿。」惠子曰:「田駟東慢齊侯,南欺荊王,駟之於欺人,瞽也。君奚怨焉?」鄒君乃不殺。慧子曰:「往者東走,逐者亦東走。其東走則同,其以東走之為則異。故曰:同事之人,不可不審察也。」(《說林上》)(馬國翰輯《惠子》以「慧」同「恵」) 惠子曰:「置猿於柙中,則與豚同。」故勢不便,非所以逞能也。(《說林下》) 張儀欲以秦、韓與魏之勢伐齊、荊,而惠施欲以齊、荊偃兵。二人爭之。群臣左右皆為張子言,而以攻齊、荊為利,而莫為惠子言。王果聽張子,而以惠子言為不可。攻齊、荊事已定,惠子入見。王言曰:「先生毋言矣。攻齊、荊之事果利矣,一國盡以為然。」惠子因說:「不可不察也。夫齊、荊之事也誠利,一國盡以為利,是何智者之眾也?攻齊、荊之事誠不利,一國盡以為利,何愚者之眾也?凡謀者,疑也。疑也者,誠疑,以為可者半,以為不可者半。今一國盡以為可,是王亡半也。劫主者,固亡其半者也。」(《內儲說上》) 第二節 韓非與慎到、尹文之關係 《史記》曰:「慎到,趙人。田駢、接子,齊人。環淵,楚人。皆學黃老道德之術,因發明序其指意。故慎到著十二論,環淵著上下篇,而田駢、接子皆有所論焉。」《漢志》法家:「《慎子》四十二篇。名到,先申、韓,申、韓稱之。」慎到同時又有尹文,與宋鈃俱游稷下。《漢志》「《尹文子》一篇」在名家,然其言實出入於黃、老、申、韓之間。(《四庫提要》)自道以論名,自名以論法,雖未見述於《韓非》,固是法家之宗也。 《莊子》以慎到與彭蒙、田駢並稱,以尹文與宋鈃並稱。今考尹文書稱田駢、彭蒙,而於宋子若有微詞。則知慎到、尹文,同是法家也。《莊子·天下》篇曰: 不累於俗,不飾於物,不苟於人,不忮於眾,願天下之安寧,以活民命,人我之養,畢足而止,以此白心。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宋鈃、尹文聞其風而悅之。作為華山之冠以自表,接萬物以別宥為始。語心之容,命之曰心之行。以聏合歡,以調海內,請欲置之以為主。見侮不辱,救民之斗,禁攻寢兵,救世之戰。以此周行天下,上說下教,雖天下不取,強聒而不舍者也。故曰上下見厭而強見也。雖然,其為人太多,其自為太少,曰:「請欲固置五升之飯足矣。」先生恐不得飽,弟子雖飢,不忘天下。日夜不休,曰:「我必得活哉!」圖傲乎救世之士哉!曰:「君子不為苛察,不以身假物。」以為無益於天下者,明之不如已也。以禁攻寢兵為外,以情慾寡淺為內,其小大精粗,其行適至是而止。 公而不當,易而無私,決然無主,趣物而不兩,不顧於慮,不謀於知,於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悅之。齊萬物以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是故慎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泠汰於物以為道理,曰:「知不知,將薄知而後鄰傷之者也。」髁無任,而笑天下之尚賢也,縱脫無行,而非天下之大聖。椎拍斷,與物宛轉,舍是與非,苟可以免,不師知慮,不知前後,魏然而已矣。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還,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無非,動靜無過,未嘗有罪。是何故?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是以終身無譽。故曰:「至於若無知之物而已,無用賢聖。夫塊不失道。」豪傑相與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適得怪焉。」田駢亦然,學於彭蒙,得不教焉。彭蒙之師曰:「古之道人,至於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其風窢然,惡可而言?」常反人,不見觀,而不免於斷。其所謂道非道,而所言之韙,不免於非。彭蒙、田駢、慎到不知道。雖然,概乎皆嘗有聞焉者也。 荀子亦以慎到、田駢並稱。其《非十二子篇》曰: 尚法而無法,下修而好作。上則取聽於上,下則取從於俗。終日言成元典,及訓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慎到、田駢也。 今先列慎到學說之要如下。(今所傳《慎子》僅五篇,以後學說兼據《意林》、《藝文類聚》、《太平御覽》諸書所引。) (一)尚法 慎子曰:「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離也;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闕也。」於是又論法之效曰:「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使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然法者公物也,故又曰:「蓍龜所以立公言也,權衡所以立公正也,書契所以立公信也,法制禮籍所以立公義也。」凡立公,所以棄私也,故最與法相反者莫如私。乃又言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爭。今立法而行私,是與法爭,其亂甚於無法。立君而尊賢,是賢與君爭,其亂甚於無君。故有道之國,法立則私善不行,君立則賢者不爭,民一於君斷於法,國之大道也。」 (二)不尚賢 慎子既以法為主,則以治天下之事,惟在奉法而已。若任賢以為治,必勞而無功,故不尚賢。其言曰:「鷹善擊也,然日擊之則疲而無全翼矣;驥善馳也,然日馳之則蹶而無全蹄矣。」此言恃賢為治之必敗也。 (三)元首不負責任 今內閣制之國家,法律恆有其最高權,故世稱英倫國會萬能。雖有君主,惟端拱不負責任,其責任在內閣大臣而已。此今之憲法學者所恆言也。當時慎子亦已知元首不負責任之義,其言所以立君之故曰:「古者立天子而貴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無一貴則理無由通,通理以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立國君以為國,非立國以為君也;立官長以為官,非立官以為官長也。」於是乃言君於事不當負責曰:「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無事也。君逸樂而臣任勞,臣盡智力以善其事,而君無與焉,仰成而已。事無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而務為善以先下,則是代下負任蒙勞也,臣反逸矣。故曰:君人者好為善以先下,則下不敢與君爭善以先君矣,皆稱所知以自覆掩,有過則臣反責君,逆亂之道也。君之智未必最賢於眾也,以未最賢而欲善盡被下,則下不贍矣。若君之智最賢,以一君而盡贍下則勞,勞則有倦,倦則衰,衰則復返於人,不贍之道也。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則臣不事事也,是君臣易位也,謂之倒逆。倒逆則亂矣。人君任臣而勿自躬,則臣事事矣。是君臣之順,治亂之分,不可不察也。」 (四)貴因 古之言治者,皆貴化民成俗,蓋以我之德化之使從我也。法家則尚因時為治,故慎子曰:「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是故先王不受祿者不臣,不厚祿者不與。人人不得其所以自為也,則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謂因。」 (五)尚勢 慎子之說,見於韓非所引者,惟尚勢一條。韓非亦言勢,而以慎子之言有所未盡也,故為設難焉。其引慎子曰:「飛龍乘雲,騰蛇游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蚓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於風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於眾也。堯教於隸屬而民不聽,至於南面而王天下,令則行,禁則止。由此觀之,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詘賢者也。」於是韓非難之曰: 應慎子曰:「飛龍乘雲,騰蛇游霧。」吾不以龍蛇為不託於雲霧之勢也。雖然,擇賢而專任勢,足以為治乎?則吾未得見也。夫有雲霧之勢而能乘游之者,龍蛇之材美也。今雲盛而蚓弗能乘也,霧醲而蟻不能游也。夫有盛雲醲霧之勢,而不能乘游者,蚓蟻之材薄也。今桀、紂南面而王天下,以天子之威為之雲霧,而天下不免乎大亂者,桀、紂之材薄也。且其人以堯之勢治天下,何以異桀之勢亂天下者也。夫勢者,非能必使賢者用已而不肖者不用已也。賢者用之則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則天下亂。人之情性,賢者寡而不肖者眾,而以威勢之利濟亂世之不肖人,則是以勢亂天下者多矣,以勢治天下者寡矣。……且夫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隨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絕於中,吾所以為言勢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抱法處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夫棄隱栝之法,去度量之數,使奚仲為車,不以成一輪。無慶賞之勸、刑罰之威,釋勢委法,堯、舜戶說而人辯之,不能治三家。夫勢之足用亦明矣。而曰「必待賢」,則亦不然矣。且夫百日不食,以待粱肉,餓者不活。今待堯、舜之賢,乃治當世之民,是猶待粱肉而救餓之說也。……夫良馬固車,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遠,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何必待古之王良乎?且御,非使王良也,則必使臧獲敗之;治,非使堯、舜也,則必使桀、紂亂之。此味非飴蜜也,必苦萊、亭歷也。 此則積辯累辭,離理失術。兩未之議也。…… 尹文之書二篇,經後漢仲長氏撰定,其言推本道家,而重在正名。至論法術及為治之要,與慎到、申、韓相出入,且田駢、彭蒙之言治,亦僅存於是書也。今略述之。 道與法術權勢之治 尹文言治,以道為最高。其言曰:「大道治者,則名、法、儒、墨自廢。以名、法、儒、墨治者,則不得離道。老子曰:『道者,萬物之奧、善人之寶、不善人之所寶。』是道治者謂之善人,藉名、法、儒、墨者,謂之不善人。善人之與不善人,名分日離,不待審察而得也。道不足以治則用法,法不足以治則用術,術不足以治則用權,權不足以治則用勢。勢用則反權,權用則反術,術用則反法,法用則反道,道用則無為而自治。」 名與法之分類 尹文以為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察其所以然,則形名之與事物,無所隱其理矣。乃論名與法之分類曰:「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圓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量是也。」 術與勢 尹文又曰:「術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窺。勢者,製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為。人君有術而使群下得窺,非術之奧者;有勢使群下得為,非勢之重者。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雜,然後術可秘,勢可專。」 名分 尹文又曰:「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物不競非無心,由名定,故無所措其心;私不行非無欲,由分明,故無所措其欲。然則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於無心無欲者,制之有道也。田駢曰:『天下之士,莫肯處其門庭,臣其妻子,必遊宦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游於諸侯之朝,皆志為卿大夫,而不擬於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眾人逐之,分未定也;雞豕滿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物奢則仁智相屈,分定則貪鄙不生。圓者之轉,非能轉而轉,不得不轉也;方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也。因圓之自轉,使不得止;因方之自止,使不得轉,何苦物之失分?故因賢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無用,使不得用。用與不用,皆非我用,因彼所用與不可用,而自得其用,奚患物之亂乎?」 法出於理 韓非由老子所謂道,而兼言理,已述於前章。然彭蒙固先言法出於理矣。尹文記之曰:「田子讀書,曰:『堯時太平。』宋子曰:『聖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側,越次答曰:『聖法之治以至此,非聖人之治也。』宋子曰:『聖人與聖法何以異?』彭蒙曰:『子之亂名甚矣!聖人者,自己出也;聖法者,自理出也。理出於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聖人之治,獨治者也;聖法之治,則無不治矣。此萬世之利,惟聖人能該之。』宋子猶惑,質于田子。田子曰:『蒙之言然。』」 《漢志》言申、韓皆稱慎到。而莊子以田駢、彭蒙、慎到同列,尹文亦引田駢、彭蒙之言,故知所學淵源不大相遠也。韓非雖難慎到論勢,而其尊法治與不尚賢之意,實不越於慎到,又必博取尹文諸人之書,故次其要於此焉。 第三節 韓非與商鞅、申不害之關係 今欲知韓非與商鞅、申不害之關係,不可不先明二人之學術如何,而次及韓非所引二人之說。比而論之。 《漢志》法家「《商君》二十九篇」,其書今亡三篇。《史記》稱鞅好刑名之學,秦孝公委以政,遂致富強。司馬遷論之曰:「商君,其天資刻薄人也。跡其欲干孝公以帝王術,挾持浮說,非其質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將卬,不師趙良之言,亦足以發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卒受惡名於秦,有以也夫!」《史記索隱》:「案《商君書》,開謂刑嚴峻則政化開,塞謂布恩賞則政化塞,其意本於嚴刑少恩。又為田開阡陌,及言斬敵首賜爵,是耕戰書也。」(《索引》解「開塞」與今商子《開塞》篇不同,雖為晁公武諸人所譏,疑其別有所本,仍附著之。)《諸葛亮集》:「先主遺詔敕後主曰:『閒暇歷觀諸子及《六韜》、《商君書》,益人意知。』」則其書固政治家所不可少。今列其學說之要於下。 一、變法 管子治齊,雖不屑屑因襲周制,然未大有所革。至商君出,始昌言變法,而以古為不足循,嘗稱郭偃之法曰:「『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又與甘龍等辯於孝公之前曰:「常人安於故習,學者溺於所聞。此兩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賢者更禮,而不肖者拘焉。拘禮之人,不足與言事。製法之人,不足與論變。」又引歷史之事以為證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兵甲器備,各便其用。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湯、武之王也,不修古而興;殷、夏之滅也,不易禮而亡。然則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禮者未足多是也。」蓋商君之言變法,其果決如此。 二、社會與道德之變遷 商君之亟言變法,蓋以社會之變遷,與道德之進步,因時為宜,而非有定則。故嘗推人性之所始,皆放於私慾而務利己,其為治世有不同。《開塞》篇曰:「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當此時也,民務勝而力征。務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故賢者立中正,設無私,而民說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為務,而賢者以相出為道。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然則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上賢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賢無用也。親親者以私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無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變而行道異也。」於是又言曰:「民愚,則知可以王;世知,則力可以王。民愚,則力有餘而知不足;世知,則巧有餘而力不足。民之生,不知則學,力盡而服。故神農教耕而王天下,師其知也。湯、武致強而征諸侯,服其力也。」蓋商君之意,以道德為變化無定,故治法亦變化無定,因於世變不同也。此近於近世實在論哲學者之倫理說矣。 三、排斥舊道德 周末文敝,凡舊日所稱為道德者,大抵名存而實耗。法家乃思有以變之。故商君之所謂道德,以國家為主體,而直無所謂個人。質言之,即以公德為無上,凡自來所行之私德,皆以為有害於國家,而將一切去之。其《去強》篇曰:「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辨。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國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亂至削;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強。國用《詩》、《書》、禮、樂、孝、弟、善、修治者,敵至必削,不至必貧。國不用八者治,敵不敢至,雖至必卻,興兵而伐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國好力日以難攻,國好言日以易攻。國以難攻者起一得十,以易攻者出十亡百。」蓋商君之意,重在以實力強國,而不務虛文,以為非悉廢舊道德不可。然有舊道德者,固世之所謂善民;而無之者,固世之所謂奸民者也。於是商君謂雖以奸民治善民,亦不為過。且可以治,可以強。以善民為治者反是。其言誠有所激,顧當舉世襲常守故之日,安其舊習而不知變,非竭力從事於摧陷廓清,固不足以有為也。 國家主義 商君之非舊道德者,蓋欲以行其國家主義,故視國一團體,而以全國之人,皆當服從於國家主權之絕對命令,是以有強國弱民之說。《弱民》篇曰:「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民朴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說民》篇曰:「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徵也;慈仁,過之母也;任舉,奸之鼠也。亂有贊則行,淫佚有徵則用,過有母則生,奸有鼠則不止。八者有群,民勝其政。國無八者,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強。故國有八者,上無以使守戰,必削至亡。國無八者,上有以使守戰,必興至王。」惟商鞅持國家主義太甚,故不留個人自由之餘地。然其所謂弱民政策者,亦但在裁之以法。法律之權,既至高無上,斯不得不屈個人於其下,夫是以謂之弱民也。故又申《去強》篇「奸民治善民」之義曰:「章善則過匿,任奸則罪誅。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強。」然則弱民之說,出於商君之國家主義,亦同時出於其法律主義矣。 重刑 商君以營私背公,為人類之性,非禁之以刑,則莫可得而齊。嘗主重罰輕賞,以為王者刑九賞一,強國刑七賞三,削國刑五而賞亦五。其《賞刑》篇曰:「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殺,斷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傷民也,以禁奸止過也。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又曰:「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蓋商君嘗臨渭水論刑,水為之赤,其酷如此。非盡由其天資刻薄使然,亦以法之不可輕枉耳。其《修權》篇曰:「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先王懸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為其不必也。夫背法度而任私議,皆不類者也。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議,故民不爭。」然則商君之重刑不少寬假,其意實將以申法之用矣。 尚信 商君以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又曰:「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蓋信為尤重。商君秉政之始,嘗懸徙木以示信,即其見端也。且私人既無自由行動之餘地,而惟以服從於團體之制裁為義務,則舍信以外,無由立其根本之道德矣。 農戰 商君之意,在顯耕戰之士,而抑浮華之民。其《農戰》篇曰:「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今民求官爵者,皆不以農戰,而以巧言虛道,此謂勞民。勞民者,其國必無力。無力者,其國必削。」其《壹言》篇曰:「民之喜農而樂戰也,見上之尊農戰之士,而下辯說技藝之民,而賤遊學之人也。」然尤重戰士。《賞刑》篇曰:「富貴之門,要存戰而已矣。彼能戰者,踐富貴之門。強梗焉,有常刑而不赦。是父兄、昆弟、知識、婚姻、合同者,皆曰:『務之所加,存戰而已矣。』夫故當壯者務於戰,老弱者務於守,死者不悔,生者務勸,民之欲富貴也,共闔棺而後止。而富貴之門,必出於兵,是故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其鼓勵人民尚武之精神,有如此者。 《漢志》雜家:「《尸子》二十篇。名佼,魯人。秦相商君師之。鞅死,佼逃入蜀。」又「《尉僚》二十九篇」。劉向《別錄》曰:「僚為商君學。」今《尸子》已亡,散見群書中,後人或掇錄之。然其言顧與商君不類,惟頗議審名分。又曰:「車輕道近,則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遠道重任也。」刑罰者,民之鞭策也,其猶有尚法之意乎?今傳《尉僚》,但論兵事,不知當時何列於雜家,亦不見其所以為商君學者。輒列韓非書述商君者如下: 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八年而薨,商君車裂於秦。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君法而富強,二子之言也已當矣。然而枝解吳起而車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細民惡治也。(《和氏》) 古秦之俗,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兵弱而主卑。商君說秦孝公以變法易俗,而明公道,賞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當此之時,秦民習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無功可以得尊顯也,故輕犯新法。於是犯之者其誅重而必,告之者其賞厚而信,故奸莫不得而被刑者眾,民疾怨而眾過日聞。孝公不聽,遂行商鞅之法,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私奸者眾也,故民莫犯,其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罰重,而告奸之賞厚也。此亦使天下必為己視聽之道也。(《奸劫弒臣》) 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一曰: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也。」(《內儲說上》) 韓非所稱商鞅者,尤在其重刑主義,其餘取於商鞅之意者多有。蓋言治者至商鞅始變古,故韓非宗尚其學,視他家為切。雖未顯述商君,綜其義往往相合,故茲於商君之學次之略詳雲。 《史記》:「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鄭之賤臣。學術以干韓昭侯,昭侯用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十五年。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著書二篇,號曰《申子》。」《漢志》法家:「《申子》六篇。」《論衡》曰:「韓用申不害,行其三符,兵不侵境,蓋十五年。其後不能用之,又不察其書,兵挫軍破,國並於秦。」今《申子》書不傳,惟見群書所引一二而已。太史公以「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韓非則言申子之術。今先約舉申子遺說如下: 尚法 《藝文類聚》五十曰引《申子》曰:「堯之治也,善明法察今而已。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黃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變,使民安樂其法也。」又曰:「君必明法正義,若懸權衡以稱輕重,所以一群臣也。」按彭蒙亦以堯、舜為聖法之治,與申子同。則知法家所稱堯、舜,異於儒者也。 重農 《類聚》五十「又曰」引《申子》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號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當國富而粟多也。」又《御覽》三十七引《申子》曰:「四海之內,六合之間,曰:奚貴?曰:貴土。土,食之本也。」 君術 申子論君術,同於慎到,而異於商君。蓋商君欲假權於人君。慎到、申不害並欲人主之無為而治,而授其任於臣,責其效於法。此近世責任內閣制度之原理也。古時君權方重,故未得質言,而托於道家虛靜之說以喻之,不可不深察矣。《呂氏春秋·任數》篇記申子告韓昭釐侯,使無任耳目心智,其言曰:「至智棄智,至仁忘仁,至德不德,無言無思,靜以待時,時至而應,心暇者勝。凡應之理,清淨公素而正始卒焉。此治紀無唱有和,無先有隨。古之王者,其所為少,而其所因多。因者,君術也;為者,臣道也。為則擾矣,因則靜矣。因冬為寒,因夏為暑,君奚事哉?故曰:君道無知無為,而賢於有知有為,則得之矣。」 韓非書述申子,大抵主於用術。今抄列如下: 趙令人因申子於韓請兵,將以攻魏。申子欲言之君,而恐君之欲己外市也,不則恐惡於趙,乃令趙紹、韓沓嘗試君之動貌而後言之。內則知昭侯之意,外則有得趙之功。(《內儲說上》) 大成牛從趙謂申不害於韓曰:「以韓重我於趙,請以趙重子於韓。是子有兩韓,我有兩趙。」(《內儲說下》) 韓昭侯謂申子曰:「法度甚不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受官。今君設法度,而聽左右之請,此所以難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來知行法矣,寡人奚聽矣?」一日,申子請仕其從兄官。昭侯曰:「非所學於子也。聽子之謁,敗子之道乎?亡其用子之謁?」申子辟舍請罪。(《外儲說左上》) 申子曰:「上明見,人備之;其不明見,人惑之。其知見,人飾之;不知見,人匿之。其無欲見,人司之;其有欲見,人餌之。故曰:吾無從知之,惟無為可以規之。」一曰:申子曰:「慎而言也,人且知女。慎而行也,人且隨女。而有知見也,人且匿女。而無知見也,人且意女。女有知也,人且臧女。女無知也,人且行女。故曰:惟無為可以規之。」(《外儲說右上》) 堂谿公見昭侯曰:「今有白玉之卮而無當,有瓦卮而有當。君渴,將何以飲?」君曰:「以瓦卮。」堂谿公曰:「白玉之卮美,而君不以飲者,以其無當耶?」君曰:「然。」堂谿公曰:「為人主而漏泄其群臣之語,譬猶玉卮之無當。」堂谿公每見而出,昭侯獨臥,惟恐夢言泄於妻妾。申子曰:「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同上) 申子曰:「失之數而求之信,則疑矣。」(《難三》) 申子曰:「治不逾官,雖知不言。」(同上) 上所引大抵皆言術也。申子之意,多在以術得君,而使君守法。其嘗試動貌而後言,與大成牛兩韓之譬,得君之術也。教昭侯勿聽左右之請,使之守法也。故其要尤當令君勿入他人之言,故己之謀不泄,則他人無間可伺,是以申無為之戒,而堂谿公所以有玉卮之喻。所謂獨視獨聽獨斷者,蓋不欲君以己之言聞於左右,亦申子取君專勢之術,非以大權委之人君也。 韓非於管仲、孔子、子思、慎到諸人,皆有所難,而於申不害、商鞅無之。蓋以法術之用,具於申、商,韓非雖博採眾學,此二家所取尤多矣。惟其《定法》篇,嘗比論二家之得失曰: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二家之言,孰急於國?」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於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未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飭於官之患也。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而張儀以秦殉韓、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而秦不益尺寸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應侯攻韓八年,城其汝南之封。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故戰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主無術以知奸也。商君雖十飾其法,人臣反用其資。故乘強秦之資,數十年而不至於帝王者,法不勤飾於官、主無術於上之患也。」 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侯之法,可乎?」對曰:「申子未盡於術,商君未盡於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雖知不言。』治不逾官,謂之守職可也;知而弗言,是謂過也。人主以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術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故曰:二子之於法術,皆未盡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