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評論 · 八
上來略論韓子之術,今次當談法。韓子言術本申子,而言法則宗商君,但其持論益恢宏。熊先生曰:韓子援道以入法,首於形上學中求法理之根據。卷六《解老篇》有曰「道者萬物之所以成,理者成物之文」云云,按文者,條理,言萬物以道而成,及其成也,即物自有其條理,唯條理燦者方謂之物,故云「理者成物之文」也。詳此,以理說明現象界有則而不亂。其言道,即實體。又謂:「道者,萬物之所稽,則以理雖分殊,而窮至於道即萬理合於一理。」一理謂道。 稽者合義,其為說可謂上窮無極而下盡物曲者矣。又曰:「萬物莫不有規矩,聖人盡隨於萬物之規矩,故曰不敢為天下先。」又曰:「慈於身者不敢離法度,慈於方圓者不敢舍規矩。」此皆以法理解老,而使法理於玄學及宇宙論中得有根據,如曰「理者成物之文」及「萬物莫不有規矩」,是以宇宙為一大法界也。法界系借用佛家名詞,但與其本義全異。 韓子釋老氏之言慈而曰「慈於身者不敢離法度」,此中意思深遠,惜乎今人不足與語也。韓子以為守法者,乃自己對於自己之慈愛故然,絕非由強制而然,真善美哉,斯意也!令人亂法、毀法,太下賤、太不自慈愛。其釋《老》之「不敢為天下先」曰「聖人盡隨於萬物之規矩」,一言而道盡民主法治精神,美哉洋洋乎!獨惜韓子未抱定此語去發揮。夫聖人盡隨於萬物之規矩,不敢為天下先,是與霸王主義、極權政制截然相反也。而韓子不向民主主義去提倡,何耶?韓子亟於救韓之亡,思以極權振起,此其所以不言民主也。韓子不取韓王安而代之何耶?讀韓子之書,其言人主昏闇、權移臣下與大臣結黨與、上欺君、下私惠於民以竊國,凡此類事,言之痛,又重複言之,幾占全書大半。當時六國情形皆如此,而韓國或更甚。奸臣樹私黨於朝,又以私惠要結民心,韓子欲取政權自不易,故著書發人臣之奸,欲百姓共喻,而後可行改革,民智未開,固無可如何也。韓子非不欲得王權以行所志,只時機未至耳。不圖呂政以陰鷙雄才急並六國,而韓子無所措手矣。若是時秦無呂政,僅出一中主,六國當不至於亡。韓子之書漸為國人所共了,其必起而操韓之王權無疑也。觀韓子負霸王大略而不入秦,此其志必有在。李斯忠於秦而殺韓子,亦有以也。熊先生此論,可謂創論,實確論也。
韓子仍承君主政體,又主極權,故人民無參政權,但供人主之驅策以盡力耕戰而已,此與近世霸者糾集其人民之智力物力於生產與軍備二者,用意遙合。人民於為其主供驅策外,一切無自由可言。韓子以為不如此即不足以應急世之需,其書之主指在是。然則人民立法機關在韓子所持之政制下無有也。曰:是誠無有,然則唯人主得有立法權耶?曰:誠然。卷十七《說疑篇》曰:「法也者,官之所以師也。」卷十九《五蠹篇》曰:「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據此則臣民皆無立法權可知矣。韓子云「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見前。 何謂憲?人主身總萬幾,有其手定之國法朝章,是謂憲。亦有由內外臣工隨時隨事奏議而人主自核定之,以為一般通行之法,是謂令。憲令二者,總稱法,皆人主之所自出聖裁或集眾議而核定者。故立法權操之人主,是古今獨裁政體之必然也。
韓子時,六國危亂,皆無法守,韓子憤韓國之將亡,故其持論一以嚴法為主。卷五《飾邪篇》曰:「鏡執清而無事,美惡從而比焉;衡執正而無事,輕重從而載焉。夫搖鏡則不得為明,搖衡則不得為正,法之謂也。法不可搖也,欲為治而不守法,則失明失正,無可為治。 故先王以道為常;以法為本,本治者名尊,本亂者名絕。」卷二《有度篇》曰:「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強謂不曲法從私。 則國強,強謂富強。 奉法者弱,弱謂守法觀念薄弱,常舍法行私。 則國弱。」弱謂貧弱,甚至危亡。 又曰:「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此言亂弱之國,其君臣不悟違法毀法之罪,將求庇外國,其人民亦不思所以自強而私結於外,是上下同舍法而趨於亡也。當時六國情形皆如此。
卷十四《外儲篇》有曰:「椎鍛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矯不直也。聖人之為法也,所以平不夷、矯不直也。」詳此所謂聖人,即目虛靜無為之君。君心虛靜故,無有偏蔽,能得天下之情,故能製法,以平天下之不夷、矯天下之不直也。故必聖人而後能製法,非昏亂之主可妄作也。韓子以平不夷、矯不直為製法原則,可謂千古不易之論。
韓子言奉法之主,其用人一依於法,否則亂。有度篇曰:「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謂用人如擇眾譽所歸因以為能而進之者,則臣將務比周於下以邀虛譽,不復盡職於事上,故云離上。 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官由黨舉,則人民務交結聚黨,可以非法見用。 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官由黨及虛譽而進,必無能;無能者在位必致亂。 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奸邪者居高位,貪污致富厚、享安利,而非以功得之,懼不見容,必引同類以自固,故眾奸並進也。 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奸黨互以行私相重。 輕公法矣。重私圖,視公法如無物。 數至能人之門,王註:能人即君之私人,如妾歸以善承寵為能。在位者與求官者皆奔走能人之門。 不壹至主之廷;無有盡忠直言事於人主之廷者。 百慮私家之便,不壹圖主之國。群臣日夕百慮,各為私家之便,其於人主所主持之國事皆置度外,曾不一圖,若國之治亂存亡與己無關也。 屬數雖多,非所以尊君也;官屬之教雖多,皆行私重,而陷君於危亡,故非尊君。 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各慮私家之便。 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於群臣之家也。奸邪以中飽而擅國之財富,樹立私家之勢,下無人民而上亦無君,君但虛寄於私家為仆隸耳。 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小臣欲自結於大臣私家,故必竭俸祿以納交於私家門下。 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以上皆若預見近世事。 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非人主以己意舉人,直任法以舉之耳。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擇人量功之法,明主開國即有成典;繼體之君雖有因時損益,亦早著於方冊,臨事但按據之,何復勞自度乎? 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依法考核,形名參同,故能者不可誣以弊,敗者不可飾為成。 譽者不能進,實敗而詭譽者,繩之以法則不能進。 誹者弗能退,以能而被誣誹者,繩之以法則弗能退。 則君臣之間明辨而易治,明辨謂能者、敗者不可淆混。 故主仇法則可也。仇者校定,謂用人行政,一切以法校定之,是非不亂。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舍其一己耳目與智慮三者之能而因法數以仇校百官之事。 審賞罰。依法而審百官之事,其能者必賞,敗者必罪。 先王之所守要,因法數,審賞罰,故所守者要。 故法省而不侵。法省則明確而不可侵犯;條文愈多,則奸人得詭圖出人,輕重可亂。 獨制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其佞,奸邪無所依。遠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辭;近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郎,近侍也。 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單微,隱微之極也。雖極隱微,而以法仇校,直與湊合,無有失者。後人多借用此語以形容唯湊入理奧。 故治不足而日有餘,上之任勢使然也。圖治雖常若不足,而日有所余,則治功舉矣,由在上者任用法數之勢使然。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地形橢圓,故人由立足處前望,愈遠愈不可見,其形之由高而下以漸推移,故遠不可見也。人臣侵主之勢,亦以漸而成。 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奸邪以漸得勢,人主不知其端。 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司南,指南針也,以喻國法。有司南,可測日出沒之方而端朝夕;有國法,可明是非而正百官。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吃緊。 動無非法。峻法所以遏滅外私也,此句依王注校正。外私者,謂法外之私,必遏滅之。 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貸錯,錯,置也。威權操之人主,不可由臣下貸借主威以行錯置。 制不共門。制者,制令。制自上出,不共臣下同門。若臣亦自為制令,則君與之共門。 威制共則眾邪彰矣,奸邪與人主共威制,以用私人作貪污事。 法不信則君危矣,文官貪污而外,一切無能,而顯赫如故,雖有文官懲戒法,具文而已。武官為上所親者,貴盛富厚,無一能戰,將偷而士氣喪,軍法具文而己。國既亂亡,君豈不危? 刑不斷則邪不勝矣。罪無大小,用刑必斷,姑息養奸,亡之由也。 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匠之目意雖復中繩,要不可恃一己目意之力,當具規矩為其度,舍規矩而用目意,何可常恃乎? 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中事,合於事也。上智敏捷,善赴事機而無遺誤,亦不可自恃,當比度於法。 故繩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匠人為器求平,於高處則依准而削之令下,以得平也。 權衡懸而重益輕,滅重益輕,以有權衡故也。 斗石設而多益少。減多益少,以有斗石故也,否則多少無准。 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舉法而措之,治自平。 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治其昏亂,決其邪繆。 絀羨齊非。如豪富有羨餘,是社會之大不平,必依法絀削之。非者,凡不正之行、邪迷之說,為害於社會,當齊之以法,使不得妄逞。 一民之軌莫如法。齊一其人民於正軌,唯以法耳。 厲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不敢以貴勢慢易於賤也。 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人主行使國權法審,則國權尊,無敢侵犯者,故國治。 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先王貴法而傳之於後世。 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人臣侵國之權利,是上下無別,國必亡。 二柄篇曰:「人主將欲禁奸之則、審合形名者,言與事也。言謂名,形謂事。 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是形名參同。 則賞;形名審而賞不亂。 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形名審而罰不亂。 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悅於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害甚於有大功,故罰。不當名之害,甚於大功,故罰。欲令形名審合,使人習於功當其事、事當其言。而言不虛言、事應其言、功稱其事,則法行而國治。 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於君之上。覺寢而悅,寢悟而悅也。 問左右曰:雖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殺典冠。其罪典衣,以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於寒。故明主之蓄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則罪。守業其官所言者貞也,守業以當官,守官以當言,如此者,貞也。 則群臣不得朋黨相為矣。」詳上所言,明法以任官,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皆萬世不易之論。中國不由此道而欲救亡為治,是猶以足搔頂,愈不幾也。
有難者曰:韓子之論雖善,然人主每惑於左右近習之相愛,故奸邪得緣之以進,徒法不能自行也,奈何?曰:是在人主明於術而執法嚴,則無患於左右近習矣。卷四《奸劫弒臣篇》曰:「人主誠明於聖人之術而不苟於世俗之言,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是以左右近習之臣知偽詐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去奸私之行、盡力竭智以事主,而乃以相與比周、妄毀譽以求安,是猶負千鈞之重陷於不測之淵而求生也,必不幾矣。百官之吏亦知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猶上高陵之顛墮峻溪之下而求生也,必不幾矣。安危之道若此其明也,左右安能以虛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貪漁下?是以臣得陳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職而不怨,此管仲之所以治齊而商君之所以強秦也。從是觀之,則聖人之治國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為我之道,人主當使臣畏我之嚴法而不得不為我也。 而不恃人之以愛為我也。不恃人之以相愛之故,而為我也。 恃人之以愛為我者危矣,恃其以愛為我,將為所惑,故危。 恃吾有使彼不可不為者安矣。使彼不可不為者,法也。 夫君臣非有骨肉之親,正直之道可以得安,則臣盡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則臣行私以幹上。明主知之,故設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利害之道,術與法也。 夫是以人主雖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國已治矣。」據此,則法之行也,必待明術而嚴法之明主,否則法治不可期。熊先生曰:韓子崇法術而誹尚賢,然人主不賢,則無術而廢法。韓子屢稱聖人,頌明主,其不得不歸本尚賢亦明矣,而力攻吾儒何耶?
韓子遮儒者尚賢而融慎子之言勢以申法,其說頗有趣,介撮要引述如下。「慎子曰:『飛龍乘雲,騰蛇游霧,雲消霧霽,而龍蛇與螾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於風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於眾也。』以上敘慎子論勞。 應慎子曰:『飛龍乘雲,騰蛇游霧,吾不以龍蛇為不託於雲霧之勢也。雖然,夫釋賢而專任勢,足以為治乎?則吾未得見也。夫有雲霧之勢而能乘游之者,龍蛇之材美也。今雲盛而螾弗乘也,霧釀而蟻不能游也,夫有盛雲釀霧之勢而不能乘游者,螾蟻之材薄也。今桀紂南面而王天下,以天子之威為之雲霧,而天下不免大亂者,桀紂之材薄也。夫勢者,非能必使賢者用己而不肖者不用己也。兩己字皆設為勢之自謂。 賢者用之則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則天下亂。人之情性,賢者寡而不肖者眾,而以威勢之利濟亂世之不肖人,則以勢亂天下者多矣,以勢治天下者寡矣。夫勢者,便治而利亂者也。故周書曰:毋為虎傅翼,將飛入邑,擇人而食之。夫乘不肖人於勢,是為虎傅翼也。勢者,養虎狼之心而成暴亂之事者也,而語猶雲說者。 專言勢之足以治天下者,則其智之所至者淺矣。夫良馬固車,使臧獲御之則為人笑,王良御之而日取千里,車馬非異也,或至乎千里,或為人笑,則巧拙相去遠矣。今以國位為車,以勢為馬,以號令為轡,以刑罰為鞭策,使堯舜御之則天下治,桀紂御之則天下亂,則賢不肖相去遠矣。夫欲追速致遠,不知任王良;欲進利除害,不知任賢能;此則不知類之患也。夫堯舜亦治民之王良也。』以上言勢可以便治,尤可利亂,故須任賢,乃可乘勢為治,此儒者之說也。 復應之曰:其人以勢為足恃以治官。其人,謂慎子。 客曰『必待賢乃治』,客謂儒者。 則不然矣。不以待賢為然也。 夫勢者,名一而變無數者也。勢之名雖一而實萬變,且有自然之勢,亦有人設之勢。 勢必於自然,則無為言於勢矣;吾所為言勢者,言人之所設也。今曰『堯舜得勢而治,桀紂得勢而亂』,吾非以堯舜為不然也。雖然,非一人之所得設也。夫堯舜生而在上位,雖有十桀紂不能亂者,則勢治也;桀紂亦生而在上位,雖有十堯舜而亦不能治者,則勢亂也。故曰:『勢治者則不可亂,而勢亂者則不可治也。』此自然之勢也,非人之所得設也。若吾所言,謂人之所得設也而已矣,此句,舊本有誤,顧廣圻王先慎皆誤解,今審定其文如此。 賢何事焉!何以明其然也?客曰:『人有鬻矛與楯者,譽其楯之堅,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譽其矛曰:吾矛之利,物無不陷也。人應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應也。』以為不可陷之楯與無不陷之矛,為名不可兩立也。夫賢之為勢不可禁,如賢者遇世亂而必為,此不可禁也。 而勢之為道也無禁,如世亂,則賢者不可為治,是勢禁之也。 以不可禁之賢與無不禁之勢,此矛盾之說也。夫賢勢之不相容亦明矣。且夫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中主是比肩隨踵而生也。仲光按:舊本是宇上無中主二字,吾父謂當有,今據補。 世之治者不絕於中,吾所以為言勢者,中也。為中主而言勢也。 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去勢者,主背法,則勢奪於奸邪,是去勢也。 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抱法處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且夫治千而亂一與治一而亂千也,是猶乘驥駬而分馳也,相去亦遠矣。王註:驥駬並千里馬,乘而分馳,違背必速。 夫棄隱括之法,《公羊》何休《序》雲「隱括使就繩墨」。 去度量之數,使奚仲為車,不能成一輪;無慶賞之勸,刑罰之威,釋勢委法,堯舜戶說而人辨之,不能治三家。此言中主抱法處世則治,若釋世委法,雖堯舜無可為治,以明恃法而不恃賢。 夫勢之足用亦明矣,而必曰待賢,則亦不然矣。且夫百日不食以待梁肉,餓者不活。今待堯舜之賢乃治當世之民,是猶待梁肉而救餓之說也。夫曰『良馬固車,臧獲御之則為人笑,王良御之則日取千里』,吾不以為然。夫待越人之善海游者以救中國之溺人,越人善游矣,而溺者不濟矣。夫待古之王良以御今之馬,亦猶越人救溺之說也,不可亦明矣。夫良馬固車,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遠,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何必待古之王良乎?五十里一置,謂驛也。此即為之法度,故中手可追速致遠也,所以尚法不尚賢也。 此則積辯累辭,離理失術,兩失之議也,離理謂不合理。失術猶雲不合邏輯。 奚可以難夫道理之言乎哉?」詳此所云,總明乘勢而任法則治,不貴待賢,其說可謂辯矣。熊先生曰:韓子之言,亦自有矛盾也。韓子貴任法,而徒法不能以自行也,故韓子必有取於中材之主。彼雲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此其論似是而實未究理也。中材雖上不及堯舜,而必有希堯舜之志與知人之明、為善之勇,猶慮志不堅、明不繼、勇不足也,更力求賢能以自輔,如是者,方可抱法處勢而為治。若僅以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者便謂之中,則自有人類建國置君以來,比肩隨踵而生者皆中才也,真為桀紂者亦無幾耳,何故不皆能抱法處勢而治乎?何故背法廢勢而亂者多乎?周赧、漢獻及唐宋明衰世之君,雖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盡如桀紂之惡也,此亦韓子之所謂中也,何為不能抱法用勢以治乎?故知韓子之言中,未究於理也。夫堯舜,上聖也。中材之能抱法處勢而治者,雖才德不敢望聖人,而必為賢者無疑也,雖不及堯舜,而必能希堯舜則無疑也。儒者尚賢,何嘗畫定一至高無上之格、必堯舜而始為賢乎?其尊堯舜者,取其足為希仰之標的耳。中材之賢,無所希仰,將無以自強自樹也,惜韓子不悟及此耳。韓子之所謂中,實即儒者之所謂賢。不賢則不能抱法用勢以治;不能抱法用勢以治者,由其無希堯舜之志也;無希堯舜之志者,必為禽獸之歸,豈止為桀紂乎?夫能抱法用勢以治之中材,正是賢,而又曰不必待賢,何其自相矛盾之甚乎?夫儒者為政,必求賢於當世,非欲起舜堯於地下也,而曰待舜堯之賢乃治當世之民,儒者有是論哉?御不必待王良,五十里一置驛,中手可致遠,固也。然驛法誠不可無,而御者究須中手,韓子終不曰使童昏御之亦可恃驛法而致遠,則待賢之理自存。是則離理失術,韓子躬自陷。孟子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善謂賢人,有賢而無法度,不可為政也。 徒法不能以自行。」謂無奉法之賢,則法不自行也。 二語道盡六經底蘊。人治、法治,本以相待相須而成其治,若執一邊,終為戲論。韓非之說,用於秦而流毒,有以也。素王修《尚書經》,首以堯舜垂範後世。《春秋》制萬世法,首宗文王,文王承堯舜者也。韓非以偏見詆尚賢,堯舜血脈自此斬盡,人亡而法亦熄。近世襲法於遠西,乘勢者無復有自愛而希昔賢之志。外來法雖紙上有之,而實不能自行,畢竟無法。夫無賢乃無法而廢勢,則外禍乘之,而煮燃豆箕、族類將絕矣。哀哉何忍言!熊先生正韓非之失而折中於孟子,此至論也。
熊先生又曰:韓子所謂自然之勢者,如「堯舜生而在上位,雖有十紂桀不能亂者,則勢治也,桀紂亦生而在上位,雖有十堯舜亦不能治者,則勢亂也。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故謂自然。其謂一人所得設之勢,即指中材可以抱法處勢而為治者是也。余觀韓子言自然之勢,似欠分析。其開始言勢,只就君權威勢而言,至後文言「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以此為自然之勢,則此勢字不止於君權威勢,而含義頗寬泛矣。其實,韓子所謂勢治不可亂與勢亂不可治,此中勢字頗與後來陳同甫所謂「天下大勢之所趨,天地鬼神不能易也」之勢字意義相同。雖謂之自然,而實由群力交推成其如此,本非自然。大人開治,英雄而能持正義者,猶為希仰堯舜之人,可謂大人,故能開治。 眾賢從化,則治勢成而亂勢伏矣;伏字吃緊。人間世本相對,亂勢無可滅盡也。 元兇扇亂,群猘共隨,則亂勢成而治勢伏矣。凡勢已成而不可遽易,則謂之自然,似無不可耳。夫群力交推,不可測其端緒,亦不可詰其終究。韓子云「勢者,名一而變無數者也」,此言亦有義味。勢之已成,不可遽易,要非不可易也。勢治易而亂,賢人道熄也。賢人道熄者,可以說天之吝於生賢,天者,自然義,非謂神帝。下仿此。 實亦人之不自勉於賢。然咎天之吝於生賢也,不如責人之不自勉於賢。生而為人,皆可勉於賢也,而陷於不賢,則人之自暴自棄也。勢亂易而治,賢人道長也。賢人道長者,人皆勉為賢,積善以自強也。韓非雲賢勢不相容,此但虛言,都無義據。勢之治也,賢人造之,奚不相容?如曰「任法故治,而非賢則不能奉法」,韓非亦未嘗否認,今必詆尚賢何耶?或曰:老氏不尚賢,其韓非之所師乎?曰:老之不尚賢,因春秋之世以霸者功利為賢,故云不尚。此別是一意,韓非或誤解也。
韓非遮尚賢,遂力毀古聖之德謂不足慕。卷十八《八說篇》曰:「古者人寡而相親,物多而輕利易讓,故有揖讓而傳天下者。」其薄堯舜至此。熊先生曰:韓非以偏見而為無智之論。人類孳生之強,上古或甚於後來文化盛開之世。然韓非雲「古者人寡」,以理推之,當亦可信。夫人寡者,非其孕生少也,嬰兒之生而能長成者少也,長成者少,則以物少而不足資生也。上古人智未啟,對於自然不知征服而利用之,只受其侵害而已,備物致用在先民萬不可能,又有禽獸之逼,其難存活可知。上古之民,社會結構尚未形成,欲見相親自不易,物少則競存之欲熾,何雲輕利易讓?韓非此論,無智已甚。上古草昧初開,唯賴聖哲誕生,以其智德導領群眾,漸興政教,日進文明,此事理之必然也。今菲薄古聖之德行而又推尊初民道德,可謂自為矛盾也。《五蠹篇》曰:「堯之王天下也,茅茨不剪,采椽不斫;糲粢之食,藜藿之羹;冬日魔裘,夏日葛衣。雖監門之服養不虧於此矣。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臿以為民先,股無胈,脛不生毛,雖臣虜之勞不苦於此矣。以是言之,夫古之讓天子者,是去監門之養而離臣虜之勞也,是不足多也。今之縣令,一日身死,子孫累世潔駕,故人重之。是以人之相讓也,輕辭古之天子,難去今之縣令,薄厚之實異也。」又曰:「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輕辭天子,非高也,勢薄也;重爭仕托,非下也,權重也。」仕托者,仕謂任官職,托謂寄食於諸侯或權門。 此等謬論,皆為濁世長惡。夫儒者之籍頌古聖、尊先王,非泥古也,以為人情不可無所歸仰,故道前哲舊德以引人嚮往之心,而養其為善之勇,此中義趣深廣,難為昏世之民言。余見清季以來名士,首以浮辭嘩世侮聖人、毀經籍,一世士習從風而靡,故今人心目中頹然無有歸敬,其精神日益墮沒,其志氣日益消散,枵腹哆口而談西化,西化終移植不來,國危而族類相煎不知所屆。凡衰世之風,必侮賢聖、毀道德,中外皆然。韓非欲峻法以束縛群黎,肆志獨裁,不惜破壞德教。呂政效之,便自謂功高三皇,德邁五帝,遺害深且遠,可勝嘆哉!韓非之詆舜堯禹也,謂共讓天下不足多也,又曰古時人寡財多故易讓,然又言堯禹當時為天子,服養之苦等諸監門,勞役同於臣虜。夫人寡財多之世,天子何必勞苦若是乎?其持論矛盾,不自悟也。韓非欲毀古聖以天下讓之盛德,則謂其去監門之養、離臣虜之勞,故不足多,而忘卻此說與其古者人寡財多之論相背,足征挾私意以成說者,其心早昏,其說不可成也。吾儕由《尚書》帝典詳玩唐虞時政教文物,可謂盛矣。今西南山谷蠻民之長,諺雲土皇帝,威權之大,服用之侈,設身處地,可輕讓乎?唐虞時統一中夏之天子,決不可視同今日蠻區土司,余以此知韓非誣詞直同犬吠耳。《忠孝篇》誣舜,不足駁。 至謂「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重爭士托,非下也,權重也」,而又謂其當時之人,有糟糠不飽者不務梁肉,短褐不完者不待文繡。又雲「今世之所謂賢者,貞信之行也;所謂智者,微妙之言也」。均見《五蠹篇》。 又謂「輕祿重身,謂之君子;離世遁上,謂之高傲」。見《八說篇》。 可見韓非所處之世,非盡為權重而求仕托、為財寡而行爭奪者,但韓非必欲將不爭權利之人與所謂貞信之行、微妙之言一切摧毀務盡,揣其所以,則欲利用人類之劣根性而誘之以利、劫之以威,方可隨吾驅策、罔不如志。卷十七《詭使篇》曰「聖人之所以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威,三曰名。此中名者,謂名號。下文有雲「夫立名號,所以為尊也」云云,足征此名即爵位等。 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所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非此三者,雖有不急矣」云云。韓非以此為聖人之治道,豈不誣哉?《韓書》所云利,術誘之利也;所云威,術劫之威也;所云名,則行術之具也。聖人何用此術?《尚書》之言治道者三:曰正德,曰利用,曰厚生。而必以正德居先,所以立利用厚生之本也。其言利用厚生,皆為民群相生相養之公利,與以術誘之趨利而隨吾鞭策者截然不同旨。孔子之言政也有三: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又結之曰: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其言足食,所以遂民之生,而非有陰術於其間也;言足兵,所以御侵略,而非若霸者將劫之以從吾所大欲也;至其視信重於死,則人道於是乎存。以騙詐為事,人類其可久乎?聖人非不知人性雖善而亦有心為形役之患,易流於惡也,聖人至此為句。 故德教為本矣,必輔之以刑威,匡其失,予其改過,非劫之以供吾鞭策也。人類畢竟有常道,向善其常也,為惡其變也。人生不可無自由,獨裁切忌過甚,恐毀萬物之性也。古之言治道者,儒家其至矣。《韓書》中之聖人,非吾儒之所謂聖人也明矣。難者曰:韓子云利者所以得民也,公何故訾以術誘?曰:汝通玩《韓書》全部旨意,足知余言無誤解也。且不難舉證。《六反篇》曰:「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挾大利以聽治,故其任官者當能,其賞罰無私,使士民明焉,盡力致死。富貴者,人臣之大利也,人臣挾大利以從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盡而不望。」不望,無怨也。 韓非以利得民之旨蓋如此,不謂誘民之術而何謂?獨裁之主私挾霸王大利而以富貴誘其臣,使行危至死而不怨望,又以任官當能,信賞必罰,使士民明焉,盡力致死,是天下臣民皆為霸王者而生、為霸王者而死,真微蟲螻蟻不若也。彼霸王者狂逞難填之欲壑畢竟如狂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其靈性早已梏亡殆盡,徒留一凶猘猛獸之怨毒於人間,不知果何所為?佛說眾生顛倒,莊子曰「人之生也固若是芒乎?」是可悲也。然韓子直揭霸王主義之面目,異乎晉文輩假攘楚之名而實懷侵略野心,又始終愛國而不屈於秦,是則韓子之坦白弘毅猶有可敬者也。
卷十六《難三篇》有曰:「葉公子高問政於仲尼。仲尼曰:政在悅近而來遠。子貢問故,仲尼曰:葉都大而國小,民有背心,故曰政在悅近來遠。中略。 或曰:此韓非評孔子,而設為或人之說也。 仲尼之對,亡國之言也。葉民有背心,而說之悅近來遠,則是教民懷惠。惠之為政,無功者受賞,則有罪者免,此法之所以敗也。法敗而政亂,以亂政治敗民,未見其可也。且民有背心者,君上之明有所不及也。不詔葉公之明而使之悅近而來遠,是舍吾勢之所能禁而使與下行惠以爭民,非能持勢者也。中略。 明君見小奸於微,故民無大謀;行小誅於細,故民無大亂。此謂圖難於其所易也,為大者於其所細也。今有功者必賞,賞者不德君,力之所致也;賞者,謂受賞之人。 有罪者必誅。誅者不怨上,罪之所生也。誅者,謂被誅之人。其誅為己罪所生,故不怨上,與賞為己力所致,故不德君同義。韓非以為人皆守法,故然。 民知誅賞之皆起於身也,故疾功利於業,言民於其所業而疾圖功利。 而不受賜於君。太上下知有之。此言太上之下民無說也,安取懷惠之民?上君之民無利害,言唯守法而已,法之所在,無可趨利避害也。 說以悅近來遠,亦可舍已!」詳韓非此評,力反德化而主法術。孔子答葉公問見《論語》,而無子貢問及答語,或《論語》有脫文未可知。熊先生曰:儒家自堯舜迄文武,皆為政以德,存天地之性,反人道之正,莫大乎德化。此中反者,復義,非違反義。 背德化者,必入霸王主義,近世列強帝國主義,即此類。決無中立之途。 只行霸王主義者有泰甚與否耳。管仲、齊恆、晉文、楚莊、漢高、唐太、明祖且及清之康雍干諸主,以與近世希魔輩相較,獨裁而猶有開明意味,齊恆、楚莊尤賢。至韓非、呂政、希魔輩,則極權泰甚,毀棄一切,而生人之禍亟矣。 韓非為呂政先導,其反對德化宜也。孔子因葉民有背上之心而語葉公以近悅遠來,正詔葉公以反省,民之近者猶背上,則遠益可知。此必上之所行有大不利於民生者,孔子故語以近悅遠來,欲令葉公省悟耳。儒者德化,必居上者以身先之,上不自悟其失而徒恃勢,控以嚴法欲民心歸向,不可得也。韓非曰「是舍吾勢之所能禁」,夫民也,而可恃勢以禁其不相背乎?人者,有理性、有仁義、有自由之物也,無論如何大勢束以嚴刑,終當決破網羅,復其人性。呂政用韓非之說,已極勢禁之能事,其效何如?惜韓非早死,不親見耳。孔子語葉公為政,須令近悅遠來,韓非駁曰「惠之為政,無功者受賞,則有罪者免,此法之所以敗也」,又曰「便與下行惠以爭民」,此皆瞽說也。夫德化非小惠之謂也。孔子適衛,見其民之蕃庶也,則曰富之;既富矣,教之。又嘗曰「不患寡而患不無均」。資本家壟斷財富而平民患寡,貪官污吏壟斷則上而國家下而民眾皆患寡,皆不均之患也。 以此推之,葉公聞近悅遠來之教,如自省過而更有問,孔子必示以如何為民均田產、平賦役、使民皆富,而後遍為庠序以教之,使民德、民智、民力充養日粹,如此則王道行而四裔慕化,豈唯一國之內近悅遠來乎?聖人德化,在為人民普遍謀富教,使人類精神得完美發展,並非以物質生活為滿足,而亦不忽視物質條件。《讀經示要》所謂「崇神而備物」,見第一講談治化九義中。 正謂此也。聖人之道極高遠,亦極平易,民群生息於德化中而不謝恩於聖人,正如萬物生息於天地間而不謝生於天地。天地與萬物同體,本無心於生物;聖人與民群同體,亦非有意於惠民也。韓非疑聖人教民懷惠,何所見之下乎?韓非徒見時主皆劫盜之徒,間行小惠,縱容有罪而賞無功,或見權臣市民,市民者,謂以小惠買民心,如魯之李氏、齊之田氏等。 因亦以細惠結民而與之爭,遂妄計聖人詔葉公之意亦此類,其獨鷦鷯已翔於遼闊,弋者猶視乎藪澤也。
《六反篇》有曰:「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者,慮其後便,男有養親之便。 計之長利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今學者之說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愛之道,是求人主之過於父母之親也,此不熟於論恩詐而誣也,故明主不受也。聖人之治也,審於法禁,法禁明著則官治;必於賞罰,賞罰不阿則民用。民用官治則國富,國富則兵強,而霸王之業成矣。」《八說篇》曰:「慈母之於弱子也,愛不可為前,愈樾曰:猶言無前於此者,正見其愛之至也。 然而弱子有僻行使之隨師,有惡病使之事醫。不隨師則陷於刑,不事醫則疑於死,慈母雖愛,無益於振刑救死,則存子者非愛也。言所以存活其子者非用愛也。 子母之性,愛也;臣主之權,策也。母不能以愛存家,君安能使愛持國?」《顯學篇》有曰:「夫嚴家無悍虜,而慈母有敗子,吾以此知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圓之木,千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圓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耶?隱括之道用也。隱括使就繩墨,喻法也。 不恃隱括而有自直之箭、自圓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非乘者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術之君不隨適然之善,適然猶言偶然。 而行必然之道。今或謂人曰:使子必智而壽。則世必以為狂。夫智,性也;壽,命也。性命者非所學於人也,而以人之所不能為者說人,此世之所以謂之為狂也。今以仁義教人,是以智與壽說人也,有度之主弗受也。故善毛嗇西施之美,無益吾面;用脂澤粉黛則倍其初。言先王之仁義無益於治;明吾法度、必吾賞罰者,亦國之脂澤粉黛也。中略。 胡明主舉實事,去無用,不道仁義者故,俞樾曰:者字通諸,猶之也。 不聽學者之言。今不知治者,必曰得民之心。欲得民之心而可以為治,則是伊尹管仲無所用也,將聽民而已矣。民智之不可用,猶嬰兒之心也。猶當作猶。 夫嬰兒不剔首則復適,復適,謂加病也。 不副痤則寖益。舊註:謂癰也,副,披而潰之也。 剔首、副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猶啼呼不止。嬰兒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今上急耕田墾草,以厚民產也,而以上為酷;修刑重罰以為禁邪也,而以上為嚴;征賦錢粟以實倉庫,且以救饑饉、備軍旅也,而以上為貪;併力疾斗所以禽虜也,而以上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悅也。昔禹決江浚河而民聚瓦石;子產開畝樹桑,鄭人謗訾。禹利天下,子產存鄭,皆以受謗,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故舉事而求賢智,為政而期適民,皆亂之端,未可與為治也。」
綜上所言,韓非詆德惠,訾仁義,厭稱先王,又以民智不可用而歸諸人主獨斷,以嚴法為治。韓非書中似多抨擊孟子處而未直指其名,今不暇引。孟子嘗游梁,三晉或受其影響甚盛,故韓非攻之力。熊先生曰:賈生過秦之論謂「仁義不施」。秦自商鞅孝公嚴法而不務德,韓非思想頗有承於鞅,而持論益閎肆。呂政讀韓非書而善之,遂用其說。秦之禍天下後世而自禍者,韓非不得無罪也。從來梟桀敢獨裁而無忌者,必以為民智不可用也,而自計所見者大、所持者正、足為斯民謀福利也。實則彼欲利之,正所以害之;彼欲福之,正所以禍之。其故何耶?天下之大,人類之眾,其情形複雜,雖精於析物、巧於運算者,不可得而推析也。《易》《系傳》曰「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又曰「類萬物之情」,又曰「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曲成萬物而不遺」,此等語句廣大無邊,甚深復甚深,微妙極微妙。夫見天下之動者,見之於事先也。動之為言,其幾將萌而事未形也。幾將萌者,眾流匯激,群力交推,其間必有新幾兆焉。新幾者,群變之所胎。群變非遺任何個人而得成,但群變不即是任何個人,易言之,群變超越個人而獨在者也,故曰天下之動明屬客觀也。群變而胎新幾,是其故故不留、新新而起,自然不容己也。聖人深觀群變而精於知幾,必不敢用私智而行獨裁,所以曰類萬物之情。萬物之情,極天下之至賾,極天下之至詭矣。此類而通之,非排我見者不能也。得萬物之情,則因物而裁成之,順物而輔相之。如父母之扶持導養其子以至於成立,其子獨立發展而無所阻遏者,父母全順其子之意志與情思及其發展之可能而裁輔之,裁輔,具雲裁成輔相。 未嘗以己意宰割其子故也。故曰: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曲成萬物而不遺,此非體神居靈而無意者不能也。無意,謂無私意與私慾等。 夫見動即知幾。 類情,知萬物之情。 非聖者不能;至於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則聖而不可知之謂神矣。
太上知幾,其次迎幾,最下感幾而狂動或昧幾而不知所為,二者禍天下而終自禍者也。知幾者,知之於幾先,擇善而不蹈於凶危者也。迎幾者,幾將著而迎之以不失其宜者也。宜之為言,義也,義在革故取新,舉措悉當而不陷於大過也。感幾者,不知幾而有感以動,如應候之鳥也,是其動也,乘乎不得不動。幾己熟,事己著,彼且自詡為時代之天使,然非先幾之哲,亦不能為迎幾精義之君子,恃其陰鷙黠慧,妄冀以己見宰萬物。己見者,一偏之見,是未嘗類萬物之情也。任偏見而不求通萬物之情,是非從其好惡,取拾隨其權變,必欲納天下於羿之彀中而不慮其後,是狂動而阻害群變之新幾者也。夫新幾之將萌也,只是窮則變而已,幾之為吉為凶未判也,乘幾而動者,能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範圍者取法之謂。 如是而變則通、通則久、久則可大,是謂吉。參玩《易》《系傳》。 乘機狂動則不能通久大,是謂凶。夫法天地之化者,法其因物付物而無私意私慾與其間也;無私意私慾與於其間,故不張己而輕萬物;張者張大。 不張己而輕萬物,故可類通萬物之情;類通萬物之情,則於物之傾者覆之、栽者培之,《中庸》曰「天之生物,傾者覆之,栽者培之」。傾者,物既自傾,天不得不因而覆亡之;栽者,物方自殖,天不得不因而培養之。此義深廣無邊,推之群變,如今侵略主義者,即物之將傾者也,而天化於此可知已。 皆因物自然也。其於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者,天亦因物自然而未嘗有愛憎於其間也。有問者曰:並育、並行,必其不相悖害而後可也。設相悖害,必不許並育、並行。應之曰:不相悖害,必化私為公而後可衡定。如春謂秋曰:吾方生物,而汝肅殺之,吾不能容汝也。秋亦謂春曰:太空自寂,而汝使庶物怒生,何為者?吾亦不可容汝也。實則春秋之爭皆各挾私見,若自大化之公言之,春生秋殺,所以相反而相成也。不有秋殺,則生者恆守其故,何以見大化生生不已之盛乎?故春秋從私言之,似相悖害;從大化之公而言,實不相悖害也。舉此一例,可概其餘。聖人法天地自然之化,故不肯用私智而行獨裁。其於萬物也,有裁成;有輔相,皆因物而成之、因物而相之,傾者覆,裁者培,與夫並育者、並行者,一皆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稍過。輔字吃緊,非一切放任也;然輔物之自然,非可以己意宰割之也。 稍過即將以己宰物而物失其性矣,故不過,此聖人之所以為功於造化而使萬物得所也。若乃乘幾狂動者,不知法天地之化,將任己之偏見而固持之以統馭萬物,雖可制勝於一時,其害之中於無形而發於後者,將不可勝言。韓非、呂政是也。
自春秋迄於戰國,列國競爭日亟,群變已極而窮矣,窮則不能不胎新幾也。孟子於此蓋有知矣,其曰「天下定於一,知封建不可復為也」,曰「民為貴」,曰「聞誅一夫紂矣,未聞臣弒君也」,知民主思想當實現而統治階級當芟除也。欲修井田,正經界,賤商人壟斷,知非均產不足以遂民生也。又言瞽叟殺人,不得以子為天子而蔑視法律,其尊重民主法治之精神可見也。又言井田規制,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云云,其主張集體生活可知也。其非五伯則惡其外冒美名而內實侵略,所以杜奸詐而扶正義也。其貶墨氏則以倫理思想不合,故拒之甚力;然猶稱其摩頂放踵以利天下,則尊之至也。其詈楊氏為我,鄙之曰「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也」,則痛絕之固宜。孟子於墨非全斥絕之,於楊墨外,當時諸子百家之學皆無所抵拒,其主思想自由可知也。使孟子在當時能發揮其思想而作民主自由運動,戰國以後之局當別是一種規模,別是一番氣象。惜乎孟子之論皆引其端而不曾暢發,又非實行家,故於當時七國民眾無甚影響。而韓非乃以狂暴獨裁思想資之呂政,遂使中夏二千餘年成為夷與盜賊迭起宰割之局。韓呂之徒乘機狂動而不慮其後,論世者所為寒心也。韓非以為民智不足用,其所舉證,皆以苛察之能,從片面去摘發細民之情,此處吃緊,韓非根本病痛在此。 遂以之為根據,而妄斷凡民皆無知,以為居上乘勢者,可鞭苔之而無不如意也。如彼所舉「上急耕田墾草」云云,皆不足一哂。夫一家之內,父兄日以耕墾教子弟,其子弟非不知耕墾之利也,然尚有偷惰而苦父兄之過嚴者。況一國之民,其於上令焉得皆無苦乎?須知家或有不良之子弟,而為父兄者終不曰:凡子弟皆無知,將皆不可任其獨立也。但善為誘導,使之勉事田疇,久之經驗漸多,不待勸而趨務。其獨立成家業,將有過於父兄者殊多也。使父兄輕鄙子弟而終其身親操家務,不聽子弟自為計,如此者,吾恐天下為子弟者將無一人可自立自存也。凡韓非之說,其不通皆此類。且夫一國之民,其數甚繁,分別求之,則智愚賢不肖懸殊,不可勝計也。通觀之,則一國之群眾長短相資,智長者,其所知所見自無形而有宣達於社會,注意有字,非謂可全達於人,而總有許多知見可以達出。 智短者,亦因聞見所及而明白許多道理。故凡一國大計與夫公是公非或真利真害所在,國民皆甚瞭然。公是即真利也,公非即真害也。利害之不合於公是公非者,必其迷於私而不知有公也。不知有公者,圖私利而終得其害。惜乎自私者不知也。 陸宣公奏議有雲「眾人者,雖愚而神」。富哉斯言!韓非之智不及此也。夫眾人,自一方面觀之似愚,今人多言群眾是盲目的者,即此意;自另一方面觀之,則其明智如神。國家用人行政而得也,雖成效未甚顯著,而眾人已確信為當興之兆;用人行政而失也,雖覆巢之禍未即至,而眾人已決為必亡無疑。此稽之歷史、驗之當今而皆無或爽者。管子曰:「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牧民篇》。 又曰:「夫民,別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雖有湯武之德,複合於市人之言。是以明君順人心,安性情,而發於眾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設而不用。先王善與民為一體,與民為一體,則是以國守國、以民守民也。」《君臣上篇》。 嗚乎至矣!韓非豈識此哉!故政體畢竟以民主為大公之道;不易之規。民主,則群眾之公共意力可以發抒;獨裁,則一夫昏亂於上而公論無權,甚至捏造公論,而群眾之真正公論反消滅於無形。韓非之獨裁思想,呂政已試驗之,終以毀民性、害國命,禍延二千餘年,而夏人不復振也。哀哉!
韓非言「嚴家無悍虜,慈母有敗子,以此知威勢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亂也」云云。此即余前所云:以苛察之能而片面去摘發細人之情以作論據。是乃妾婦之智,不可與語人道而談治理也。夫赫日麗天者,其常也;而浮雲翳日者,其變也。有常必有變,無變何以知常?慈母不必有敗子,此以常理言也;慈母不得無敗子,則事之變也。今以慈母有敗子,遂欲廢德厚而專任威勢,若人類自其為嬰兒時,果無母愛而生長於威勢之下,吾不知人類尚能存在否耶?夫鳥獸不傷其類者,鳥獸自其出生至稚齡時,亦有母愛陶養其愛情,故長大猶能愛同類也。若使鳥獸全無母愛陶養,則純以威勢相搏噬,將同類無所恤,鳥獸之絕其類也久矣夫。嗚乎!韓非智小而不足窮理,遂限於不仁也。嚴家無悍虜,固由主人剛明,奴虜無所售其奸。然主人能得虜之效忠也,亦必有德厚以感之;徒恃共剛,虜決不為之用也。至雲「為治者用眾而舍寡」一段語,持論似是,而實不知治也。儒者之道,以德厚為主,以威勢為輔。德厚,常道也,萬物同由是而生,正如吾人不可一日離常食品,其珍異之味則偶御者也。威勢所以恐怖人者也,人不能常生存於恐怖中,猶珍味不可為常也。唯人敢作惡犯罪者,乃以威勢怖之耳。故用眾則唯德厚宜遍用,其或被德惠而不知化者,則濟以威勢,使不敢逞,是用眾矣而亦未嘗舍寡也。聖人之於民也,常以德化之,而亦有法刑以威其不率教,何嘗恃「自直之箭、自圓之木」?甚矣!韓非之愚不肖也。以上皆熊先生之論,蓋自悲智心中流出。後之治韓學者,所宜虛懷切究。
韓非主獨裁、尚威勢,故其為法之主要作用,專在賞告奸、嚴誅戮。此本商君之所用於秦者,韓非言法,蓋承商君而益闡明之。其說之異見采於呂政,亦以其與秦同道故也。《奸劫弒臣篇》曰:「古秦之俗,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兵弱而主卑。商君說秦孝公以變法易俗而明公道、賞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末作,工商也;本事,耕織也。詳《史記》《衛鞅傳》。 當此之時,秦民習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無功可以得尊顯也,故輕犯新法。於是犯之者其誅重而必,告之者其賞厚而信。故奸莫不得而被刑者眾,民疾怨而罪日聞。孝公不聽,遂行商君之法。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告奸者眾也,故民莫犯,其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罰重,而告奸之賞厚也。此亦使天下必為己視聽之道也。至治之法術已明矣,而世愚學者弗知也。且夫世之愚學,皆不知治亂之情;王註:情,實也。 讘唊多誦先古之書,讘,多言也;唊,妄語也。 以亂當世之治;智慮不足以避阱井之陷,又妄非有術之士。聽其言者危,用其計者亂,此亦愚之至大而患之至甚者也。」按呂政焚坑之禍,即本於此。 又曰:「夫嚴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罰者,民之所惡也。故聖人陳其所畏,以禁其邪,設其所惡以防其奸,是以國安而暴亂不起。吾以是明仁義愛惠之不足於用,而嚴刑重罰之可以治國也。無捶策之威,銜橛之備,雖造父不能以服馬;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以成方圓,無威嚴之勢,賞罰之法,雖堯舜不能以為治。今世主皆輕釋重罰嚴誅,行愛惠,而欲霸王之功,亦不可幾也。」
如上所述,韓非主嚴誅重罰。其論雖過激,而治甚昏積亂之俗確非如此不可。昔元人入關九十年間,自其中央以至地方官吏皆貨賂公行,胡性貪殘,無有厭足,腥膻廣被,漢人之不為胡者幾希。及明祖光復,以嚴誅重罰懲治貪污,一贓案或株連至萬人以上,稍涉嫌疑,有死無赦。元勛宿望,清約自守,有不軌者,窮治黨與,無或倖免。然天下賢能未嘗不盡力羅致,量才授事,此明祖所以開一代之治,保固神州,與漢唐並稱也。清人受東胡收買,盡詈明祖,熊先生頗為申辨。見《讀經示要》第二講。 使明祖在今日,諸豪門早已授首覆族,則政治修明,人心固結,一切改造與建設計劃自可內度國情、外察世界潮流,穩健作去,何至造成慘劫!夫明祖嚴誅重罰,不避巨室,亦不遺下吏,此其法之所以行也,若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則法毀而危亡無可倖免,今日之事已明驗。然韓非主嚴法而去惠愛,此則甚謬。熊先生謂其以苛察之能而片面去摘發細人之情以為論證,確深中韓非之病。韓非有曰:「世之學者說人主,不曰乘威嚴之勢以困奸邪之臣,而皆曰仁義惠愛而已矣。世主美仁義之名而不察其實。夫施與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也。夫有施與貧困,則無功者得賞;不忍誅罰,則暴亂者不止。國有無功得賞者,則民外不務當敵斬首,內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貨財、事富貴、為私善,故奸私之臣愈眾,而暴亂之徒愈勝,不亡何待!」見《奸劫弒臣篇》。 熊先生曰:韓非以為仁義者,即施與貧困之謂也,惠愛者,即哀憐百姓、不忍誅罰之謂也,此乃習見戰國奸盜之臣市小惠以收民心,而昏庸之主亦效其術以與下爭民,因此乃妄臆孟子之宗法孔氏原本六經而言仁義惠愛者,亦與亂世君臣之所為者相同,此韓非之愚妄也。儒者之仁義惠愛,乃參贊天地之化育而使萬物並育者也。天地未嘗有意為德於萬物,而萬物之自生自成,固皆天地之德也。聖人非有意為功於萬物,與天地同,乃其參贊天地之化育者,則於萬物有裁成輔相之事,雖因物而裁之、因物而相之,未嘗以己宰物,然必有裁之相之之事,使其生也日富、其成也日盛。譬如慈母之扶攜幼孩以學步也,本因幼孩有步行之良能而裁輔之,以誘其自動,非如人之穿牛鼻、絡馬頸,以強力宰割之也。但幼孩雖有步行良能,若無慈母裁輔之功,此中裁輔謂扶攜。 則其良能或易沮喪,縱不全喪,共困躓必多。故霸者宰物,固違天道而毀物性;道家之徒取放任主義,於萬物無有裁輔,參考《讀經示要》第二講。 其自私與霸者不異也。道家之下流為申韓,有以也。是故聖人有裁成輔相,即聖人之參贊化育也。聖人參贊化育,是聖人之仁於萬物、義於萬物、惠於萬物、愛於萬物,知其與天地萬物同體而無可自解者也。裁輔之事,精則有禮樂,粗則有政刑。禮樂者,通天人而一貫,為政刑之原也。禮主序,樂主和。得序與和之意,上達天德,宇宙本體備萬理、含萬善,即序與和也。 下盡物則,萬物皆有秩序,至頤而不可亂,亦是序與和。 從一本達萬殊,會萬殊歸一本,至大無外,至神無方,禮樂之蘊也。愚俗以禮樂二字為老生常談,豈不悲哉!政之大者,莫如富教。儒者推上世井田之意以行均產,參考《讀經示要》卷三說《春秋》處。 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為天下利,見《易》《系傳》。 使民有為疾用舒之樂,《大學》雲「為之者疾,用之者舒」,近世技術發明便有此效。 此皆富政之大者也。《周禮》以各職業分聯繫,各舉其職,和同為治,各業聯,互相和同。 故其政制為多元,複雜而不至紛歧,合作而不容獨斷,是以集體形式發展自由精神,為人類社會生活最完善之型範。如其有不自由之集體,則是以人類為束薪,不可常也。儒者教政有學校教育,上自太學,下至鄉校,三代遺制,自素王至七十子後學皆有講說,散在經傳可考也;有社會教育,《周禮》論之綦詳,方正學王陽明皆有志乎此,惜乎二千餘年來見厄於夷與盜,卒莫能行也。《春秋》三世義,由國家思想、民族思想而進入大同思想,此聖人權衡之妙。霸者利用人民之國族思想以發展野心,而逞侵略雄圖,則斥之為夷狄,等之於鳥獸,必誅絕之,不容存在,此聖人之秉大義以大雄無畏也。愚賤之徒剝喪人民之國族思想,甘為牛馬,效順於侵略者,魏晉名流及清儒,至為下賤。 亦等之於獸類。如定四年《經》:「夏四月庚辰,蔡公系歸姓帥師滅沈,以沉子嘉歸,殺之。」沉子嘉平日無國族之愛,故政亂而不足自存,為蔡公孫歸姓所滅。書曰以歸殺之,猶曰獵得一獸,以獸歸殺之云爾。以者,賤極之辭也。此特一例。參考《讀經示要》說《春秋》處。 聖人於無國族思想者嫉且賤之如此其甚何耶?如有甘為奴,方有奴人者,而世界無可大同,人類無可平等也。有甘受侵略,方有侵略者,而世界無可大同,人類無可平等也。此聖人所以於受侵略及侵略者與為奴及奴人者兩皆鳥獸之、誅絕之,兩皆不許存在,是聖人權衡至當也。聖人之仁義惠愛於萬物也,欲全人類共存共榮也,欲全人類同得平等自由也,有為奴與奴人者兩階級存在,即無平等自由可言,即無共存共榮可言。聖人削除此兩階級,欲人各自愛自立,而後世界大同也,此聖人之仁義惠愛也。又復應知,儒者言治,極於草木鳥獸蟲魚各遂其生、各得其所,人之於物,不可非禮暴殺,此類章則,《禮經》詳載。近儒曾滌生猶言「一物未康,即虧吾性」,尚承經義。三代之制,民食也,菽粟為主,肉類則於祭祀晏饗等外,殆罕用之。迄今民俗,猶未甚改。聖人治道致廣大而盡精微,猶天地也,而韓非乃以亂世君臣行事妄擬吾儒之仁義惠受,此非獨不肖也,適見其下愚而已矣。更就刑言,有死刑、有囚系、有流放、有體罰、有金贖,罰各當其罪,罪不得遁於法外。唯罰貴當而必,不可以重為輕、以輕為重,所以彰平信,罰平則罪人服,罰而信則罪人不敢再犯。 使人悔過而興於善,故刑法所以輔禮教也,故犯之罪從重刑,則不肖亦有所警矣。《春秋》、《尚書》、三禮,甚可考見聖人制刑之意,惜乎今人不肯究,乃一意抄襲外人。夫商韓慘酷,固無理,而中外異情,則外襲非所宜也。韓非雲「不忍誅罰,則暴亂者不止」。余求之六經,未見聖人任姑息之惠而有不忍誅罰之義也。後王有赦典,聖人所不許。鄭玄習於六經故訓,猶能言此義。韓非雲七十子後學未遠,乃妄誣何為耶?至以施與貧困為仁義,遂妄詬吾儒,不知儒者富民之政,根本不使社會上有貧困待施之民,其道極於大同太平,萬物並育。上文已廣明儒義,可覆按也。韓非攻儒,無一語不妄。上來歷述熊先生之論,可見儒道與霸術不止天壤懸隔,今後人類如不自毀,則黜霸弘儒,其不可一朝緩也夫。
卷二十《心度篇》曰:「聖人之治民,度於本,不從其欲,期於民利而已。故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刑勝而民靜,賞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賞繁,亂之本也。夫民之性,喜其亂而不親法。故明主之治國也,明賞則民勸功,嚴刑則民親法。勸功則公事不犯,親法則奸無所萌。中略。 夫國事務先而一民心,專舉公而私不從,賞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煩。能用四者強,不能用四者弱。」《制分篇》曰:「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然則微奸之法奈何?此句從孫貽讓校定。微奸之法謂司察奸人之法也。 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規,窺也。王註:務令人彼此窺察其隱情也。 則使相窺奈何?曰蓋里相坐而已。一里之中有犯罪者,則一里之人同坐以其罪。 禁尚有連於己者,里不得相窺,唯恐不得免。里中之人人皆知禁尚連及己,如吾里有懷奸心者,若不得相窺,及早告發,則各懷恐懼,以為己將不得免也,如此必各陰相窺察,則有奸心者終不得掩。 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窺者多也。有奸心者不忘窺者之多,則其情不自安,必易敗露於外。 如此則慎己而窺彼,人皆慎己而窺彼,則互相窺伺也。 發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必誅,謂奸人無可免於刑也;連刑,謂失奸則同里皆與奸人同罪連刑,無得免者。 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容細,如一言偶露不平,一事偶爾失檢,此奸之極細者也,今亦不容。韓非主輕罪重刑故也。 私告任坐使然也。」舊註:任,保也。同里相保之人皆與奸人同罪,故云任坐。里中有奸人,既許里人相窺而得私告,失奸則里人同坐,是奸人無可匿也。
如上所述,韓非為法蓋師商君,而以告坐法為本要,即其術之所資亦在是也。韓非賞言:「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視,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聽,故身在深宮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內。」又曰:「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罰重而告奸之賞厚也,此亦使天下必為己視聽之道也。」以上皆見《奸劫弒臣篇》。 《主道篇》有曰:「官有一人,一人謂如各部長官也。 勿令通言,則萬物皆盡。」此則百官皆使之互相窺察也。《揚權篇》曰:「聽言之道,容若甚醉,凡聽言者欲闇以招明、愚以求智,故其容有似乎醉也。容舊作溶,依俞樾校改。 唇乎齒乎,吾不為始乎;默然聽之而已,不先吐己意,雲不為始。 齒乎齒乎,愈昏昏乎。不言而昏,昏若無知也。 彼自離之,吾因以知之;彼,謂百官。夫百官互相窺而互相離,其行事得失自有告密者,故在上者因以知之也。 是非輻湊,上不與構。」告坐之法立,則臣工或是或非,如輻之湊,皆從下上達,上但並聽之,不與講說,退而處之可也。王先慎曰:構講古通。是也。但訓為調解便非。謂聽時不與講說,令其不測耳。此即本篇前節不見其采之意。以上注家失解。 綜上所述,可見韓非治官、治民,以一告坐法為主。韓非所云明主使天下必為己視聽者,蓋恃告坐法也。然用此法而無失者,必須具三條件:一曰居上者必虛明如神。《揚權篇》曰「主上不神,下將有因」。上既神而不可測,故下不敢造誣言以相欺也。二曰近臣勿與私親。同上篇曰「欲治其內,置而勿親」,內者,近臣也。近臣雖置而勿私親之,彼乃無從控上意,而蔽上之奸心不敢生。三曰賞罰之權必操於上。《二柄篇》曰「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釋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則虎反服於狗矣。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德謂賞。 今君人者釋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夫以告坐法為治者,是乃所謂偵探政治也,上之三條件不具而使偵探成群橫行於天下,則將使鳥亂於上,魚亂於下,至於危亡而上猶不悟也。然使為上者雖非虛明如神,而陰鷙黠慧、深阻不測,又有不私近臣,嚴操大柄,則亦可用偵探政治而收一時之效。大凡獨裁極權之政,將以一夫鞭笞天下、控馭萬物,則非使萬物失其自由不可。所以者何?如物各自由,則物得各奮其智、各盡其力。物各用其智力,則任何人不得臨乎其上,控馭而鞭笞之也。然則如何使萬物失其自由?曰:必使萬物互相離也。物互相離,即其智其力不得互通而合作也;物不得相合作,則其智其力皆消失;物之智力皆消失,則物皆死物也;物皆死物,故獨裁者可以控馭而鞭笞之也。如是,則獨裁者之宰萬物也,如匠揮斧揮斤,隨所投之,無不如意也。如御者引眾騎,六轡在手,左馳右驅,靡不利也。然則如何使物互相離?曰:莫如告坐法以利誘、以威劫,而使人互相窺也。告奸有厚賞,利誘之也;失奸則連坐,威劫之也。如是則人不得不互相窺也。人互相窺,即互相離矣。商鞅首創此法,而韓非更弘闡之。秦自孝公以後,世行此法,迄呂政而用之益厲。秦雖收一時之效,得並六國,然亦不旋踵與六國同亡耳。秦人內治用偵探,外交亦善用偵探,其使於六國者皆偵探也。張儀之徒,偵探良材也。獨裁政治與偵探政治,二而一者也。韓非所云使天下必為己視聽之道,唯用偵探而已。天下皆為獨裁者視聽,則天下之耳皆自失聰,徒為獨夫作資具耳;天下之目皆自失明,亦徒為獨夫作資具耳。天下之耳目皆自失其聰明,則天下殘毀,百世而難復活也。彼獨耳獨目者,其又能用之不竭乎?呂政極盛時,固己有知彼不能傳其子者,故托之讖而曰亡秦者胡,使政之年或永,其能不膏斧鉞乎?嗚乎!秦亡無可惜,而黃農虞夏以來,聲明文物光輝爛然、諸子百家精彩煥如之天下,至秦而剝盡無餘矣。哀哉哀哉!鳥獸猶愛其類,何況於人?韓非呂政而有知也,其又何忍如斯耶?
《六反篇》有曰:「學者之言皆曰輕刑,此亂亡之術也。凡賞罰之必者,勸禁也。必賞以勸功也,必罰以禁罪也。 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今取於輕刑者,其惡亂不甚也,此非特無術也,又乃無行。是故決賢不肖愚智之莢,在賞罰之輕重。莢字,舊作美,俞樾校改。 且夫重刑者,非為罪人也,非為罪人而重之也。 明主之法也。殺賊非治所殺也,治所殺也者,是治死人也。殺字,舊作揆,從俞樾校改。 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胥磨,刑徒也。 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重罰者盜賊也,而悼懼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於重刑!若夫厚賞者,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欲治者何疑於厚賞!按韓非主審合刑名,故賞厚而不濫,可以勸眾。西人於學術與技藝有發明者,皆獎勵甚優,亦合韓子之旨。 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傷民,輕刑可以止奸,何必於重哉!此不察於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輕止也,以輕止者必於重止矣。是以上設重刑者而奸盡止,奸盡止則此奚傷於民也!所謂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謂輕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輕傲其刑,故奸不止也。故先聖有言曰:不躓于山而躓於垤。山者大,故人順之;垤微小,故人易之也。今輕刑罰,民必易之。犯而不誅,是軀國而棄之也;犯而誅之,是為民設陷也。是故輕罰者,民之垤也。」《外儲篇》有曰:「秦昭王有病,百姓里買牛而家為王禱。公系述出見之,入賀王曰:百姓乃皆里買牛為王禱。王使人問之,果有之。王曰:訾之人二甲。王註:量財貨曰訾。人,謂里人。計里買牛之力而令其出二甲,所以罰之也。 夫非令而擅禱,是愛寡人也。夫愛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與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亂亡之道也。不如人罰二甲而復與為治。」
上述厚賞重刑之說,皆韓子為法之為精義也。熊先生曰:厚賞重罰,視用之如何耳。如以刺察異己,凡異己者之一言一行有不合於當道者,雖其言誠是、其行誠善,亦以叛逆待之,因厚賞告者而處叛逆以重誅,如是者,其法必敗,其社會必日腐壞,其國必亡。如其用人行政或諸事考績皆審合刑名,職舉效著者,當厚賞則厚賞之,其有作惡亂紀,雖細惡小失亦重罰之,以警效尤,以此治亂國浮滑之民,則適宜之道也。六經之言刑,本主罰當其罪,無可故輕故重,此以常理言也;然治亂國用重典,經亦有明文。民國以來,居上位者釋法而用私,大官承勢謀私利,國貧而家富。寵帥不能戰而皆善殖財,或且以貪詈人而自縱部屬為之,無知而驕恣,敗國猶不失寵任。至於民刑諸法,抄襲外人,本不適於國俗。法吏出自都市上庠,以取資地為謀官求財之具,所學不過抄襲外說,於國法民習都不措意,一旦居官斷獄,則緣金錢與紳士酬應而任意出入,法毀而民日習於滑。地方多事,良民無可安生,如是而欲毋危亡,不可得也。繼今為治,貪污溺職之文武大官,必酌古法滅族之例而誅絕其寵室及子女與同謀者,先從中央大員實行。清律較近,今之民刑諸法,宜依之以修正。官吏貪墨者,殺無赦;犯重貪者,夷其妻子及同謀。綜核名實,信賞重罰,力行三年,中國大治,天下莫強焉,余敢斷言也。若乃信任偵探政治,以互相窺之法而摧滅天下之異己者,則正氣將銷盡,族類將殄絕,不止亡國之痛也。後之人,其鑒於秦焉可也。熊先生此論至為切要,雖繩治韓子之短而未賞不擇取其長也。愚以為秦昭王罰百姓之為己而擅禱者,此意甚善。不緣愛己者而釋國法,此其法之所以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