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昌黎文集校注 · 韓昌黎文集第八卷
雜文 狀 表狀
瘞硯銘
「銘」,或作「文」。
隴西 李觀 元賓始從進士貢在京師〔一〕,或貽之硯;既四年,悲歡窮泰,未嘗廢其用。凡與之試藝春官,實二年登上第。行於褒谷〔二〕,役者劉胤誤墜之地,毀焉。乃匣歸埋於京師里中。昌黎 韓愈,其友人也。贊且識云:
〔一〕公與元賓皆貞元八年進士也。
〔二〕「褒谷」下,或有「間」字。褒斜,地名。
土乎質,陶乎成器。復其質,非生死類。全斯用,毀不忍棄〔一〕。埋而識,之仁之義。硯乎硯乎,與瓦礫異!
〔一〕「斯」,閣作「期」,非是。〔補註〕曾國藩曰:歸於土,故曰「復質」;「全斯用」,謂全時則用之。
毛穎傳
公作此傳,當時有非之者。張籍書所謂「戲謔之言」,當亦指此。舊史亦從而為之言曰:「譏戲不近人情。」是豈有識者哉?柳子厚豈下人者,乃獨以為奇;既書其後,又答楊誨之書云:「足下所持韓生毛穎傳來,仆甚奇其書,恐世人非之,今作數百言,知前聖不必罪俳也。」云云,則文章固自有知音者哉!李肇國史補謂公此傳「其文尤高,不下遷史」,談藪亦謂此傳似太史公筆,子厚有讀毛穎傳後題,見柳集二十一卷。〔補註〕何焯曰:子厚所最喜者毛穎傳,孫可之所特稱者進學解;今人不以為俳體,則以為六朝,多見其不知量也。曾國藩曰:東坡詩云:「退之仙人也,遊戲於斯文。」凡韓文無不狡獪變化,具大神通,此尤作劇耳。張裕釗曰:遊戲之文,藉以抒其胸中之奇,洸洋自恣,而部勒一絲不亂,後人無從追步。
毛穎者,中山人也〔一〕。其先明眎〔二〕,佐禹治東方土,養萬物有功,因封於卯地,死為十二神〔三〕。嘗曰:「吾子孫神明之後,不可與物同,當吐而生。」已而果然〔四〕。明眎八世孫〔五〕,世傳當殷時居中山,得神仙之術,能匿光使物,竊姮娥〔六〕,騎蟾蜍入月,其後代遂隱不仕雲。居東郭者曰〔七〕,狡而善走,與韓盧爭能,盧不及,盧怒,與宋鵲謀而殺之,醢其家〔八〕。
〔一〕中山,國名,今定州。〔補註〕按:宋 廣陵 馬永卿懶真子曰:「退之以毛穎為中山人者,蓋出於右軍經云:『唯趙國毫中用。』蓋趙國平原廣澤,唯有細草,是以兔肥;兔肥則毫長而銳,此良筆也。」
〔二〕禮記:「兔曰明眎。」
〔三〕「治」,方作「理」。「土」,方作「吐」,屬下句,云:「孔氏周書注曰:『土能吐生百穀。』義取此。」今按:東方卯位,此正為下文「封於卯地,死為十二神」而言也。然兔與卯皆不屬土,與方所引孔說不合,又不見其所吐何者可養萬物。兼「治東方」為句,語意亦似未足。唯參同契雲「兔者,吐生光」,則「兔」乃有「吐」義,然似亦只與下文「當吐而生」之說相表里,止是自吐其子,而無吐養萬物之意,未見其必可據也。若作「治東方土」,而自為一句,但以平水土而言,則於語勢無闕;而下句「養萬物有功」,為奏庶鮮食之義,意亦自明。故今且從諸本。其以十二物為十二神,相承已久,亦未見所從來,並闕之以俟知者。〔補註〕沈欽韓曰:論衡 物勢篇具言之,則藝文志 五行家當有其事,由來久矣。
〔四〕「當吐而生」,見本草。
〔五〕「」,蜀本音奴鉤切。爾雅「兔子嬔」,郭注云:「俗呼曰『』與『』同。」論衡曰:「兔舐雄毫而孕,及其生子,從口而出,名曰『嬔』。」「嬔」,芳萬切。廣雅雲「,兔子」。
〔六〕事見淮南子。
〔七〕「者」下,或有「號東郭」三字;或有「號東郭」,而無「曰」字。說文「狡兔」。戰國策作「逡」,音俊。
〔八〕「鵲」,或作「」。廣雅曰:「韓盧,宋鵲,犬屬。」字林:「音鵲,宋良犬也。」
秦始皇時,蒙將軍 恬〔一〕南伐楚,次中山,將大獵以懼楚〔二〕,召左右庶長與軍尉〔三〕,以連山筮之〔四〕,得天與人文之兆。筮者賀曰:「今日之獲,不角不牙,衣褐之徒,缺口而長須,八竅而趺居〔五〕,獨取其髦,簡牘是資。天下其同書,秦其遂兼諸侯乎!」〔六〕遂獵,圍毛氏之族,拔其豪〔七〕,載穎而歸,獻俘於章台宮,聚其族而加束縛焉。秦皇帝使恬賜之湯沐,而封諸管城,號曰管城子〔八〕,日見親寵任事。
〔一〕制筆自恬始。
〔二〕中山在秦東北,非伐楚所當次也,此固寓言,然亦不為無失。〔補註〕沈欽韓曰:「中」,讀為「仲」。郊祀志:「行至仲山。」晏溫長安志:「仲山在京兆 雲陽縣西北四十里。」按:沈說與前文不合。始皇十九年拔趙,二十年擊燕,二十一年擊楚,由燕 趙移師伐楚,則次於中山,亦事理之常,不為失也。
〔三〕或無「右」字,非是。
〔四〕周禮:「三易之法,夏曰連山。」
〔五〕「趺」,音夫。
〔六〕筮詞皆用古韻。詩 祈父:「予王之爪牙,靡所止居。」古「牙」、「居」通;「髦」與「資」亦然。一云:崔豹古今注,「蒙恬造筆,以柘木為管,鹿毛為柱,羊毛為被」,非兔毫也。公豈它有所自邪?今按:「髦」、「資」與「居」、「書」葉,今北人語猶謂「毛」為「謨」。公作董生詩「咨」與「書」、「漁」葉,皆可證也。〔補註〕沈欽韓曰:繇辭古趣,置諸內外傳中,何有古今之別?較偽歸藏占辭迥絕矣。
〔七〕或作「毫」,非是。下之「豪」同。
〔八〕或無「曰」字。
穎為人強記而便敏,自結繩之代以及秦事,無不纂錄。陰陽、卜筮、占相、醫方、族氏、山經、地誌、字書、圖畫、九流、百家、天人之書,及至浮圖、老子、外國之說,皆所詳悉。又通於當代之務,官府簿書、市井貨錢註記,惟上所使。自秦皇帝〔一〕及太子扶蘇、胡亥、丞相斯〔二〕、中車府令高〔三〕,下及國人,無不愛重。又善隨人意,正直、邪曲、巧拙,一隨其人〔四〕;雖見廢棄,終默不泄〔五〕。惟不喜武士,然見請亦時往〔六〕。累拜中書令,與上益狎,上嘗呼為「中書君」。上親決事,以衡石自程〔七〕,雖宮人不得立左右,獨穎與執燭者常侍。上休方罷,穎與絳人陳玄、弘農 陶泓及會稽 褚先生友善,相推致,其出處必偕。上召穎,三人者,不待詔輒俱往,上未嘗怪焉。
〔一〕「皇」上,或有「始」字。
〔二〕「相」下,或有「李」字。
〔三〕趙高為中車府令。
〔四〕〔補註〕張裕釗曰:以上所敘,如此奇縱,真可謂才情橫溢矣。而部勒要自精嚴,無一字散漫。
〔五〕「雖」下,或有「後」字。
〔六〕〔補註〕何焯曰:用筆馳驟。又曰:亦用子云心盡之意。
〔七〕秦始皇紀:「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以衡石量書,日夜有程;不中程,不得休息。」「石」,百二十斤也。
後因進見,上將有任使,拂拭之,因免冠謝。上見其發禿,又所摹畫不能稱上意〔一〕,上嘻笑曰〔二〕:「中書君,老而禿,不任吾用。吾嘗謂君中書,君今不中書邪?」〔三〕對曰:「臣所謂盡心者。」因不復召,歸封邑,終於管城。其子孫甚多,散處中國夷狄,皆冒管城;惟居中山者,能繼父祖業。
〔一〕「摹」,或作「暮」。
〔二〕「嘻」,或作「喜」,非是。
〔三〕「君今」,「君」或作「而」。
太史公曰:毛氏有兩族:其一姬姓,文王之子,封於毛,所謂魯衛 毛 聃者也〔一〕,戰國時有毛公、毛遂〔二〕;獨中山之族不知其本所出,子孫最為蕃昌〔三〕。春秋之成,見絕於孔子,而非其罪。及蒙將軍拔中山之豪〔四〕,始皇封諸管城〔五〕,世遂有名,而姬姓之毛無聞。穎始以俘見,卒見任使〔六〕,秦之滅諸侯,穎與有功,賞不酬勞,以老見疏,秦真少恩哉!
〔一〕左氏僖二十四年富辰之言。
〔二〕遂,趙人,平原君之客。
〔三〕或無「為」字。
〔四〕或作「毫」,非是。
〔五〕「諸」,或作「之」。
〔六〕「見」,或作「幸」。
送窮文
予嘗見文宗備問云:顓頊 高辛時,宮中生一子,不著完衣,宮中號為「窮子」。其後正月晦死,宮中葬之,相謂曰:「今日送卻窮子。」自爾相承送之。又唐四時寶鑑云:高陽氏子,好衣弊食麋,正月晦巷死。世作麋棄破衣,是日祝於巷曰,除貧也。小宋云:退之送窮文、進學解、毛穎傳等諸篇,皆古人意思未到,可以名家矣;然送窮文與揚子云逐貧賦大率相類。張文潛曰:公送窮文蓋出子云逐貧賦,然文採過逐貧矣。晁無咎取公此文於續楚辭,系之曰:愈以屢窮不遭時,若有物焉為之,故托於鬼呼:彼窮我者,車船飲食,謝而遠之,而窮不可去也;則燒車與船,延之上座,亦卒歸於正之義焉。〔補註〕何焯曰:卓犖宏肆,止「固窮」二字,翻出爾許波瀾。
元和六年正月乙丑晦,主人使奴星結柳作車〔一〕,縛草為船,載糗輿〔二〕;牛系軛下,引帆上檣〔三〕;三揖窮鬼而告之曰:「聞子行有日矣〔四〕,鄙人不敢問所塗,竊具船與車,備載糗〔五〕。日吉時良,利行四方,子飯一盂,子啜一觴,攜朋挈儔,去故就新,駕塵風〔六〕,與電爭先。子無底滯之尤,我有資送之恩:子等有意於行乎?」
〔一〕或有復出「星」字。
〔二〕「輿」,或作「與」。「糗」,爾雅云:「麥也。」周禮:「糗餌粉餈,糧也。」「糗」,去久、丘救二切。「」,之良切。
〔三〕選:「萬里連檣,牛系軛下。」「軛」,乙革切。「檣」,音牆。
〔四〕「日」下,或無「矣」字。
〔五〕「竊」,或作「躬」。
〔六〕「」,音霍,又廓、郭二音。
屏息潛聽,如聞音聲;若嘯若啼,砉欻嚘嚶〔一〕。毛髮盡豎,竦肩縮頸。疑有而無,久乃可明。若有言者曰〔二〕:「吾與子居,四十年余:子在孩提,吾不子愚。子學子耕,求官與名;惟子是從,不變於初。門神戶靈,我叱我呵。包羞詭隨,志不在他。子遷南荒,熱爍濕蒸,我非其鄉,百鬼欺陵。太學四年,朝齏暮鹽;惟我保汝,人皆汝嫌〔三〕。自初及終,未始背汝,心無異謀,口絕行語。於何聽聞,雲我當去,是必夫子信讒,有間於予也。我鬼非人,安用車船?鼻齅臭香〔四〕,糗可捐。單獨一身,誰為朋儔?子苟備知,可數已不〔五〕?子能盡言,可謂聖智;情狀既露,敢不迴避?」〔六〕
〔一〕「砉」,霍虢切。「欻」,許勿切。
〔二〕〔補註〕方苞曰:代鬼作語,其原出於鳥賦。
〔三〕〔補註〕何焯曰:「南荒」八句,故作波瀾。
〔四〕「齅」,許救切。
〔五〕「已」,與「以」同,「以」又與「與」同。
〔六〕「回」,或作「曲」。
主人應之曰:「子以吾為真不知也邪?子之朋儔,非六非四〔一〕,在十去五,滿七除二;各有主張,私立名字,捩手覆羹〔二〕,轉喉觸諱。凡所以使吾面目可憎〔三〕,語言無味者,皆子之志也。其名曰『智窮』〔四〕:矯矯亢亢,惡圓喜方;羞為奸欺,不忍害傷。其次名曰『學窮』:傲數與名,摘抉杳微〔五〕;高挹群言,執神之機。又其次曰『文窮』〔六〕:不專一能,怪怪奇奇;不可時施,秪以自嬉〔七〕。又其次曰『命窮』:影與形殊,面丑心妍;利居眾後,責在人先。又其次曰『交窮』:磨肌戛骨,吐出心肝;企足以待,寘我讎冤〔八〕。凡此五鬼,為吾五患;飢我寒我,興訛造訕;能使我迷,人莫能間;朝悔其行,暮已復然;蠅營狗苟,驅去復還。」
〔一〕「朋儔」,或作「儔朋」。「六」,或作「三」,非是。
〔二〕「捩」,力結切。
〔三〕「目」,或作「貌」。
〔四〕「名」上,或有「一」字。
〔五〕「抉」,於決切。
〔六〕「曰文」上,或有「名」字。
〔七〕〔補註〕曾國藩曰:四語足盡韓文之妙。「不可時施」,言不可施於時。
〔八〕〔補註〕曾國藩曰:我企足以待彼,而彼寘我於冤讎也。
言未畢,五鬼相與張眼吐舌,跳踉偃仆,抵掌頓腳,失笑相顧。徐謂主人曰:「子知我名,凡我所為〔一〕,驅我令去,小黠大痴〔二〕。人生一世,其久幾何;吾立子名,百世不磨。小人君子,其心不同;惟乖於時〔三〕,乃與天通〔四〕。攜持琬琰,易一羊皮;飫於肥甘,慕彼糠麋。天下知子,誰過於予;雖遭斥逐,不忍子疏。謂予不信,請質詩書。」
〔一〕〔補註〕按:「凡我所為」即上所數之「五窮」也。
〔二〕淮南子:「人不小覺不大迷,不小慧不大愚。」又抱朴子:「凡人多以小黠而大愚。」洪駒父曰:「小黠大痴」。三國志自有全文。
〔三〕「惟」,或作「雖」,非是。
〔四〕〔補註〕曾國藩曰:精語驚人。
主人於是垂頭喪氣,上手稱謝,燒車與船,延之上座〔一〕。
〔一〕「之」,或作「入」。公此篇終雲「延之上座」,於是段成式作留窮詞,近世唐子西作留窮詩:二者皆祖公之意而為之;然成式後又作送窮辭焉。
魚文
「鱷」,或作「鱷」。朱居靖公秀水閒居錄云:「鱷魚之狀,龍吻虎爪,蟹目鼉鱗,尾長數尺,末大如箕,芒刺成鉤,仍有膠黏。多於水濱潛伏,人畜近,以尾擊取,蓋猶象之任鼻也。」新 舊傳皆載公此文。初,公至潮,問民疾苦,皆曰:惡溪有鱷魚,食民產且盡。數日,公令其屬秦濟以一羊一豚投溪水而祝之。其夕有暴風震雷起湫水中,數日水盡涸,西徙六十里,自是潮州無鱷魚患。潮州廟記所謂「能馴鱷魚之暴」者,此也。歐陽文忠作陳文惠公神道碑,書公通判潮州,惡溪鱷魚不可近,公命捕得,鳴鼓於市,告以文而戮之,其患並息。潮人嘆曰:昔韓公諭鱷而聽,今公戮鱷而懼,所為雖異,其使異物醜類革化而利人一也。吾潮間三百年而得二公,幸矣。〔補註〕李光地曰:詞令在周 漢之間,所謂「包劉越嬴者」,信然。姚范曰:篇首有「告之」云云,當題作告鱷魚文。何焯曰:浩然之氣,悚懾百靈。又曰:誠能動物,非其剛猛之謂。此文曲折次第,曲盡情理,所以近於六經。古者貓虎之類,俱有迎祭,而除治蟲獸鼃龜,猶設專官,不以為物而不教且制也。韓子斯舉,明於古義矣。辭旨之妙,兩漢以來未有。曾國藩曰:文氣似諭巴蜀檄:彼以雄深,此則矯健。
維年月日〔一〕,潮州刺史韓愈,使軍事衙推秦濟〔二〕,以羊一豬一投惡溪之潭水,以與鱷魚食,而告之曰:
〔一〕或作「維元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補註〕沈欽韓曰:衙推知獄訟事,李商隱為滎陽公牒羅瞻充觀察衙推云:「今者位重察廉,務煩按鞫,既資明練,兼藉哀矜」。又牒劉福差攝觀察衙推云:「爰將折獄,用寄長材。」
昔先王既有天下,列山澤,罔繩擉刃〔一〕,以除蟲蛇惡物為民害者,驅而出之四海之外〔二〕。及後王德薄,不能遠有〔三〕,則江 漢之間,尚皆棄之以與蠻夷楚 越〔四〕,況潮嶺海之間,去京師萬里哉〔五〕?鱷魚之涵淹卵育於此,亦固其所。今天子嗣唐位,神聖慈武〔六〕,四海之外,六合之內,皆撫而有之;況禹跡所揜,揚州之近地,刺史縣令之所治,出貢賦以供天地宗廟百神之祀之壤者哉〔七〕?鱷魚其不可與刺史雜處此土也!
〔一〕「列」,新書作「迾」。方云:「音力制切,遮道也。」「罔」,或作「網」,或作「綱」。方云:莊子「擉鱉」,言刺也。字從「手」。
〔二〕「之外」,或無「之」字。
〔三〕或無「後王」二字。
〔四〕或無「蠻」字。
〔五〕「潮」,或作「湖」而無「海」字,或作「嶺海」而並無「潮」、「湖」字。今按:此言潮州乃嶺海之間,去京師遠也。但公於潮州亦有祭太湖神文,則只作「湖嶺」亦通。更詳之。
〔六〕「今」字,閣本在「子」下,非是。
〔七〕〔補註〕曾國藩曰:長句聳拔。
刺史受天子命,守此土,治此民,而鱷魚睅然不安溪潭〔一〕,據處食民畜熊豕鹿麞,以肥其身,以種其子孫,與刺史亢拒,爭為長雄〔二〕;刺史雖駑弱,亦安肯為鱷魚低首下心〔三〕,伈伈覗覗〔四〕,為民吏羞,以偷活於此邪〔五〕!且承天子命以來為吏,固其勢不得不與鱷魚辨,鱷魚有知,其聽刺史言〔六〕:
〔一〕「睅然」,方雲,左氏「睅其目」,「睅」,目出貌。「安」上或有「下」字。「不」,或作「而」。或無「處」字。今按:此恐有脫誤。疑當雲「睅然不去,據溪潭,食民畜云云」乃是。更詳之。「睅」,何版切。〔補註〕沈欽韓曰:「睅然不安」,用左傳釋文蘇林義。「溪潭」連下讀。按:「而鱷魚睅然不安溪潭」,語義甚安,字無脫誤。如沈說,亦可通。「溪潭」連下「據處」為句,謂據溪潭而處之也。
〔二〕「亢拒」,或無「亢」字。「長雄」「上黨」,漢鮑宣傳:少豪俊,易長雄。
〔三〕「心」,或作「身」,或作「中」雲。洪謂「中」,身也。禮曰:「文子其中退然。」國語:「余左執鬼中。」註:「身也。」今按:二本皆通,然意新史作「心」為近,故從之。
〔四〕「覗」,息咨反,視也。本或作「睍」;「睍」,目出貌。方云:或校作「睆」;「睆」,窮視貌。莊子:「睆睆然在徽纏之中。」今按:恐當作「睆」為是。「伈」,悉枕切。「睍」胡典切。〔補註〕沈欽韓曰:唐雅:「沁,惟也。」賈生曰:「歲惡阽危,直為此沁沁也。」註:「危也。」方言:「覗,視也。」
〔五〕「邪」,或作「也」。
〔六〕或無「言」字。
潮之州,大海在其南,鯨鵬之大,蝦蟹之細,無不容歸,以生以食,鱷魚朝發而夕至也。今與鱷魚約:盡三日,其率醜類南徙于海〔一〕,以避天子之命吏。三日不能至五日,五日不能至七日,七日不能,是終不肯徙也,是不有刺史,聽從其言也;不然,則是鱷魚冥頑不靈,刺史雖有言,不聞不知也〔二〕。夫傲天子之命吏,不聽其言,不徙以避之;與冥頑不靈而為民物害者:皆可殺〔三〕。刺史則選材技吏民〔四〕,操強弓毒矢,以與鱷魚從事,必盡殺乃止。其無悔!
〔一〕〔補註〕陳景雲曰:定四年傳:「將其醜類。」註:「丑,眾也。」
〔二〕〔補註〕何焯曰:逐層逆卷,有千重萬疊之勢。
〔三〕「與冥」,或無「冥」字。「而為」,或無「而」字。〔補註〕張裕釗曰:總束上面數層作一句,而以三字截之,最奇勁。
〔四〕或無「吏」字。
故金紫光祿大夫檢校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汴州刺史充宣武軍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事管內支度營田汴宋亳潁等州觀察處置等使上柱國隴西郡開國公贈太傅董公行狀
題中或無「支度」二字。公嘗從晉於汴州,為觀察推官,故知晉行治甚詳。唐史晉傳皆取公行狀為之,其增修者不一二爾。司馬溫公考異以為公作晉行狀,必揚美蓋惡,敘其為相時事止於此,則其循默充位可知;然其重謹亦可稱也。談藪云:「董晉行狀書李懷光事,大似左氏。」〔補註〕方苞曰:此韓文之最詳者;然所詳止三事,其餘官階皆列數,而不及宦績,虛括相業,其為人則於敘事中間見一二語。北宋以後,此等義法不講久矣。姚鼐曰:任彥升齊竟陵文宣王行狀,列題「南徐州南蘭陵郡蘭陵縣中
都鄉中都里蕭公年卅五行狀」。何瞻曰:「漢高祖詔詣相國府署行義年。蘇林曰:『行狀,年紀也。』此行狀所自始。首行必書年幾歲,猶其遺也。柳集中此體僅存,韓 李為人所刊削汩亂矣。」鼐按:何論太拘。昌黎業以董公鄉邑年紀敘入行狀之內,則知首行本未題列,非人汩亂也。惟荊公集內行狀三篇,不載入祖父,此必列文前而雕本者乃妄削去之矣。曾國藩曰:著意在「諭回紇」、「諭李懷光」及「入汴州」三事,余皆不甚措意;惟有所略,故詳者震聳異常。張裕釗曰:退之諸碑誌,敘事並簡嚴奇奧,此文則一以左 馬史法行之,金石之文,與史傳體裁自別也。
曾祖仁琬,皇任梁州博士。祖大禮,皇贈右散騎常侍。父伯良,皇贈尚書左僕射。
公諱晉,字混成,河中 虞鄉 萬里人。少以明經上第。宣皇帝居原州〔一〕,公在原州,宰相以公善為文,任翰林之選聞〔二〕,召見,拜秘書省校書郎,入翰林為學士〔三〕,三年出入左右,天子以為謹愿,賜緋魚袋,累升為衛尉寺丞。出翰林,以疾辭,拜汾州司馬。崔圓為揚州,詔以公為圓節度判官,攝殿中侍御史〔四〕。以軍事如京師朝,天子識之,拜殿中侍御史內供奉〔五〕;由殿中為侍御史,入尚書省為主客員外郎。由主客為祠部郎中〔六〕。
〔一〕至德元載十月,肅宗幸原州。〔補註〕沈欽韓曰:肅宗紀:「幸彭原郡。」按:彭原乃寧州,其幸原州 平涼郡,乃未即位之前,疑此作「原州」誤。
〔二〕「選」下,或有「既以」字。
〔三〕〔補註〕沈欽韓曰:會要:「至德之後,軍國務殷,其入直者,並以文詞共掌詔勅,自此翰林院始有學士之名。」
〔四〕上元二年二月,以前汾州刺史崔圓為淮南節度使,奏晉以本官攝御史充判官。
〔五〕〔補註〕沈欽韓曰:會要:「侍御史四員,長安二年始置,內供奉在正員之外,仍不得過本數。」
〔六〕〔補註〕曾國藩曰:以上科第歷官。
先皇帝時,兵部侍郎李涵如回紇〔一〕立可敦〔二〕,詔公兼侍御史,賜紫金魚袋,為涵判官〔三〕。回紇之人來曰:「唐之復土壃,取回紇力焉〔四〕。約我為市,馬〔五〕既入而歸我賄不足,我於使人乎取之。」〔六〕涵懼不敢對,視公。公與之言曰:「我之復土壃,爾信有力焉。吾非無馬,而與爾為市,為賜不既多乎〔七〕?爾之馬歲至,吾數皮而歸資〔八〕。邊吏請致詰也,天子念爾有勞,故下詔禁侵犯〔九〕。諸戎畏我大國之爾與也,莫敢校焉。爾之父子寧而畜馬蕃者,非我誰使之?」於是其眾皆環公拜〔一〇〕,既又相率南面序拜,皆兩舉手曰:「不敢復有意大國。」〔一一〕自回紇歸,拜司勛郎中。未嘗言回紇之事〔一二〕。
〔一〕「紇」,下沒切。
〔二〕〔補註〕沈欽韓曰:回紇傳:「號其妻曰可敦。」通鑑:「初,僕固懷恩死,上憐其有功,留其女宮中,養以為女。回紇請以為可敦。大曆四年冊為崇徽公主,嫁回紇可汗,遣李涵送之。」
〔三〕大曆四年五月,兵部侍郎李涵如回紇,奏晉為判官。
〔四〕「取」,一作「假」。
〔五〕「市」字絕句。方以「馬」字屬上句,而復出「馬」字連下文為句,非是。
〔六〕「乎」,一作「卒」。
〔七〕「公與」,或作「公為」。「與」上,或無「而」字。「為賜」,或作「為爾賜」。
〔八〕「至」上,或有「五」字,而無「吾」字,皆非是。
〔九〕或無「故」字。
〔一〇〕「是」下,或無「其」字。
〔一一〕「兩舉」,或作「舉兩」,此用莊子「盜跖大怒,兩展其足」也。或無「復」字。
〔一二〕〔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副使回紇。
遷秘書少監,歷太府、太常二寺亞卿,為左金吾衛將軍。今上即位〔一〕,以大行皇帝山陵出財賦,拜太府卿;由太府為左散騎常侍,兼御史中丞,知台事。三司使選擢才俊有威風,始公為金吾,未盡一月拜太府〔二〕,九日又為中丞,朝夕入議事,於是宰相請以公為華州刺史;拜華州刺史、潼關防禦鎮國軍使。朱泚之亂,加御史大夫,詔至於上所〔三〕,又拜國子祭酒,兼御史大夫,宣慰恆州〔四〕。於是朱滔自范陽以回紇之師助亂,人大恐〔五〕;公既至恆州,恆州即日奉詔出兵與滔戰,大破走之,還至河中〔六〕。
〔一〕德宗即位。
〔二〕「未盡」,或作「始盡」。
〔三〕〔補註〕沈欽韓曰:通鑑:建中四年,泚將何望之襲華州,晉棄州走行在。望之據其城,鎮國軍副使駱元光引關下兵襲望之,走還長安。
〔四〕建中四年十二月,以晉為國子祭酒、河北宣慰使。
〔五〕「人」下,或有「心」字;或有「心」字,無「大」字。
〔六〕〔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再敘歷官,出兵破朱滔。
李懷光反,上如梁州〔一〕。懷光所率皆朔方兵,公知其謀與朱泚合也,患之,造懷光言曰:「公之功,天下無與敵〔二〕;公之過,未有聞於人。某至上所,言公之情,上寬明,將無不赦宥焉;乃能為朱泚臣乎?彼為臣而背其君,苟得志,於公何有?且公既為太尉矣,彼雖寵公,何以加此?彼不能事君,能以臣事公乎?公能事彼,而有不能事君乎?彼知天下之怒,朝夕戮死者也,故求其同罪而與之比〔三〕,公何所利焉?公之敵彼有餘力,不如明告之絕,而起兵襲取之,清宮而迎天子,庶人服而請罪有司〔四〕,雖有大過,猶將揜焉;如公則誰敢議?」〔五〕語已,懷光拜曰:「天賜公活懷光之命。」喜且泣,公亦泣。則又語其將卒如語懷光者,將卒呼曰:「天賜公活吾三軍之命。」拜且泣,公亦泣,故懷光卒不與朱泚。當是時,懷光幾不反。公氣仁,語若不能出口;及當事,乃更疏亮捷給。其詞忠,其容貌溫然,故有言於人無不信〔六〕。
〔一〕興元元年三月,李懷光反,車駕幸梁州。
〔二〕「與」上,或有「以」字。
〔三〕或無「故」字。
〔四〕「罪」下,或有「於」字。
〔五〕〔補註〕方苞曰:文貴峻潔,而亦有故為復沓者,所以肖急遽中口語也。左傳,宋之盟趙孟 叔向相語,史記,張良難高祖,皆然。公此文,子厚段太尉逸事乃遵用其法。
〔六〕「信」下,或有「之」字。〔補註〕曾國藩曰:以上說李懷光。
明年,上復京師,拜左金吾衛大將軍;由大金吾為尚書左丞,又為太常卿〔一〕;由太常拜門下侍郎平章事〔二〕。在宰相位凡五年,所奏於上前者,皆二帝三王之道,由秦 漢以降未嘗言〔三〕;退歸,未嘗言所言於上者於人。子弟有私問者,公曰:「宰相所職系天下。天下安危〔四〕,宰相之能與否可見;欲知宰相之能與否,如此視之其可。凡所謀議於上前者,不足道也。」故其事卒不聞。以疾病辭於上前者不記〔五〕,退以表辭者八,方許之。拜禮部尚書〔六〕。制曰:「事上盡大臣之節。」又曰:「一心奉公。」於是天下知公之有言於上也。初,公為宰相時。五月朔會朝,天子在位,公卿百執事在廷,侍中贊百僚賀,中書侍郎平章事竇參攝中書令,當傳詔,疾作,不能事〔七〕。凡將大朝會,當事者既受命,皆先日習儀;於時未有詔,公卿相顧;公逡巡進,北面言曰:「攝中書令臣某病不能事,臣請代某事。」於是南面宣致詔詞。事已,復位,進退甚詳〔八〕。
〔一〕貞元二年七月,以晉為尚書左丞,被黜,復拜太常卿。〔補註〕沈欽韓曰:晉傳無被黜事。
〔二〕五年正月,以晉為門下侍郎平章事。
〔三〕「以」,或作「已」。
〔四〕或無復出「天下」二字。
〔五〕「記」,或作「已」。
〔六〕九年五月,罷相,改禮部尚書。
〔七〕「疾」上,或有「辭」字,非是。
〔八〕〔補註〕吳汝綸曰:「為相時,詳著宣詔事,文最凝重,意最妙遠。」曾國藩曰:以上為宰相。
為禮部四年,拜兵部尚書〔一〕,入謝,上語問日晏〔二〕。復有入謝者,上喜曰:「董某疾且損矣!」出語人曰:「董公且復相。」既二日,拜東都留守,判東都尚書省事,充東都畿 汝州都防禦使〔三〕,兼御史大夫,仍為兵部尚書。由留守未盡五月〔四〕,拜檢校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汴州刺史、宣武軍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事,管內支度營田汴 宋 亳 潁等州觀察處置等使〔五〕。
〔一〕十二年,以晉守兵部尚書,充東都留守,判東都尚書省,東都畿 汝州防禦使。
〔二〕「謝」下,或有「遷」字。「問日晏」三字,或作「移時」。
〔三〕或無「州」字。
〔四〕或無「由」字。
〔五〕〔補註〕曾國藩曰:以上以東都留守授節度汴州之命。
汴州自大曆來多兵事〔一〕:劉玄佐益其師至十萬,玄佐死,子士寧代之,畋游無度〔二〕。其將李萬榮乘其畋也,逐之。萬榮為節度一年〔三〕,其將韓惟清 張彥林作亂,求殺萬榮不克。三年,萬榮病風,昏不知事,其子乃復欲為士寧之故;監軍使俱文珍與其將鄧惟恭執之歸京師,而萬榮死。詔未至,惟恭權軍事。公既受命,遂行。劉宗經、韋弘景、韓愈實從,不以兵衛。及鄭州,逆者不至,鄭州人為公懼,或勸公止以待。有自汴州出者,言於公曰:「不可入!」公不對,遂行,宿圃田。明日,食中牟,逆者至〔四〕,宿八角〔五〕。明日,惟恭及諸將至〔六〕,遂逆以入。及郛,三軍緣道歡聲,庶人壯者呼,老者泣,婦人啼,遂入以居。初,玄佐死,吳湊代之〔七〕,及鞏聞亂歸,士寧萬榮皆自為而後命,軍士將以為常,故惟恭亦有志。以公之速也,不及謀,遂出逆。既而私其人,觀公之所為以告,曰:「公無為。」惟恭喜,知公之無害己也,委心焉。進見公者,退皆曰「公仁人也」,聞公言者,皆曰「公仁人也」,環以相告,故大和〔八〕。
〔一〕〔補註〕張裕釗曰:後半多用追敘法,本左氏。
〔二〕或無「畋游」字。「無度」,或作「無幾」,考之傳「士寧每畋獵,數日方還」,或本非是。
〔三〕「度」下,或有「使」字。
〔四〕「者」下,或無「至」字,非是。
〔五〕〔補註〕沈欽韓曰:金史 地理志,祥符縣有八角鎮。
〔六〕「及」,或作「與」。
〔七〕或無「初」字。
〔八〕〔補註〕曾國藩曰:以上速入汴州,不以兵衛。
初,玄佐遇軍士厚;士寧懼,復加厚焉〔一〕;至萬榮,如士寧志;及韓 張亂,又加厚以懷之;至於惟恭,每加厚焉。故士卒驕不能御〔二〕,則置腹心之士幕於公庭廡下,挾弓執劍以須。日出而入,前者去;日入而出,後者至。寒暑時至,則加勞賜酒肉。公至之明日,皆罷之〔三〕。貞元十二年七月也〔四〕。
〔一〕「懼」下,方有「不」字。云:「士寧懼其無以繼也。若去『不』字,則下文皆衍。」今按:士寧、萬榮專命竊據,故懼士卒之圖己,而復加厚焉。尋上下文,未見其惜費而薄之之意也。況以下文「又加厚」、「每加厚」推之,「不」字之衍甚明。方說誤矣。
〔二〕「故士」下,或有「寧」字,非是。
〔三〕「明日」二字,或作「時」,非是。初,玄佐 曹 汴州兵至十萬,遇之厚;萬榮、惟恭每加厚焉。嘗介勇士伏幕下,早暮番休,晉一罷之。
〔四〕〔補註〕曾國藩曰:以上罷庭廡弓劍之士。
八月,上命汝州刺史陸長源為御史大夫,行軍司馬;楊凝自左司郎中為檢校吏部郎中,觀察判官;杜倫自前殿中侍御史為檢校工部員外郎,節度判官;孟叔度自殿中侍御史為檢校金部員外郎,支度營田判官〔一〕。職事修,人俗化,嘉禾生,白鵲集,蒼烏來巢,嘉瓜同聯實〔二〕。四方至者歸以告其帥,小大威懷。有所疑,輒使來問;有交惡者,公與平之。累請朝,不許。及有疾,又請之,且曰:「人心易動,軍旅多虞,及臣之生,計不先定,至於他日,事或難期。」猶不許。十五年二月三日,薨於位。上三日罷朝,贈太傅,使吏部員外郎楊於陵來祭,吊其子,贈布帛米有加。公之將薨也,命其子三日斂。既斂而行〔三〕,於行之四日,汴州亂〔四〕:故君子以公為知人〔五〕。公之薨也,汴州人歌之曰:「濁流洋洋,有辟其郛;闐道歡呼,公來之初;今公之歸,公在喪車。」又歌曰:「公既來止,東人以完;今公歿矣,人誰與安!」〔六〕
〔一〕朝廷以晉仁柔多可,恐不能集事,八月,以汝州刺史陸長源為晉行軍司馬。晉謙恭簡儉,每事因循,故亂兵粗安。長源性剛刻,多更張舊事,晉初皆許之。案成則命且罷以財賦。叔度為人佻,軍中惡之。
〔二〕「事」下,或有「既」字。「俗」,或作「民」。「蒼烏」,舊本多作「蒼鳥」。家語:「蒼鳥,雁也。」瑞應圖有蒼烏。
〔三〕或無「既斂」二字。
〔四〕乙酉,以長源為宣武軍節度使。是日兵亂,殺長源、叔度、丘穎等。
〔五〕「知」,或作「智」。
〔六〕「人誰」,或作「其誰」。今按:外集作「其」,非是。〔補註〕方苞曰:汴人能為是歌乎?以是征左、國、史、漢所載謠諺,皆作者緣其意而代為之詞。故一書各為一類,辭氣如出一人。後代史官文士不達此義,直入俚俗語,失之矣。歐公五代史易陳「夜叉」為「野叉」,避俗也。
始公為華州,亦有惠愛,人思之。公居處恭,無妾媵,不飲酒,不諂笑,好惡無所偏,與人交泊如也。未嘗言兵,有問者,曰:「吾志於教化。」享年七十六。階累升為金紫光祿大夫,勛累升為上柱國,爵累升為隴西郡開國公。娶南陽 張氏夫人,後娶京兆 韋氏夫人,皆先公終。四子:全道、溪、全素、澥。全道、全素皆上所賜名。全道為秘書省著作郎,溪為秘書省秘書郎,全素為大理評事,澥為太常寺太祝:皆善士,有學行〔一〕。
〔一〕諸本「溪」作「全湲」,「澥」作「全澥」;考世系表、董溪志:溪、澥皆無「全」字,蓋全道、全素出於賜名也。或無「為大理評事」五字。〔補註〕曾國藩曰:以上遺德及妻子。
謹具歷官行事狀,伏請牒考功〔一〕,並牒太常議所諡;牒史館請垂編錄。謹狀〔二〕。
〔一〕或無「伏」字。
〔二〕或作「狀上」。
貞元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故吏前汴 宋 亳 潁等州觀察推官將仕郎試秘書省校書郎韓愈狀。
與汝州盧郎中論薦侯喜狀
或無「薦」字。盧虔也。喜嘗為虔作復黃陂記。公既已薦喜於盧汝州;十八年陸佐主司權德輿,又薦於陸;後一年,喜登第,誠可謂知己矣。〔補註〕陳景雲曰:盧虔終秘書監,從史之父也。按:公愛才出於天性,故其言沉鬱深至如此。「自謂之曰」以下,一氣直注七八行,而其中具無限曲折,此所謂「低回善往復」者也。
進士侯喜。
右其人為文甚古,立志甚堅,行止取捨有士君子之操;家貧親老,無援於朝,在舉場十餘年,竟無知遇〔一〕。愈常慕其才而恨其屈。與之還往,歲月已多,嘗欲薦之於主司〔二〕,言之於上位,名卑官賤,其路無由;觀其所為文,未嘗不揜卷長嘆〔三〕。去年,愈從調選,本欲攜持同行,適遇其人自有家事〔四〕,迍邅坎軻,又廢一年。及春末自京還,怪其久絕消息〔五〕。五月初至此,自言為閣下所知,辭氣激揚,面有矜色,曰:「侯喜死不恨矣!喜辭親入關,羈旅道路,見王公數百〔六〕,未嘗有如盧公之知我也。比者分將委棄泥塗,老死草野;今胸中之氣勃勃然,復有仕進之路矣!」
〔一〕或無「知」字。
〔二〕或作「有司」。
〔三〕「長」,或作「而」。
〔四〕「事」,或作「難」。
〔五〕「絕」下,一有「無」字。
〔六〕「王公」下,或有「大人」字,或有「貴人」字。
愈感其言,賀之以酒,謂之曰:「盧公天下之賢刺史也;未聞有所推引:蓋難其人而重其事。今子郁為選首〔一〕,其言『死不恨』,固宜也。古所謂知己者,正如此耳。身在貧賤,為天下所不知,獨見遇於大賢,乃可貴耳。若自有名聲,又托形勢,此乃市道之事〔二〕,又何足貴乎?子之遇知於盧公,真所謂知己者也。士之修身立節而竟不遇知己,前古已來,不可勝數:或日接膝而不相知;或異世而相慕。以其遭逢之難,故曰『士為知己者死』〔三〕,不其然乎,不其然乎!」〔四〕
〔一〕〔補註〕陳景雲曰:「選首」者,蓋州家牒送舉進士之首,如張籍舉進士,由汴州牒送,是其證也。汝州刺史領防禦使,不隸大府,故亦得舉士。
〔二〕「乃」下,或有「為」字。
〔三〕司馬遷報任安書:「士為知己者死。」
〔四〕或無復出四字;「不其」,或作「其不」。〔補註〕吳汝綸曰:韓公俠氣本於天賦,故於此等言之特沉鬱激昂。
閣下既已知侯生,而愈復以侯生言於閣下者,非為侯生謀也;感知己之難遇,大閣下之德,而憐侯生之心:故因其行而獻於左右焉。謹狀。
論今年權停舉選狀
德宗 貞元十九年,自正月至五月不雨,分命祈禱山川。秋七月戊午,以關輔飢,罷吏部選、禮部貢舉。公時為四門博士,抗疏論列,其曰「雖非朝官」,蓋未為御史時也。按:登科記:「貞元二十年卒停舉。」是公雖有此疏而上不從也。〔補註〕茅坤曰:議論博大,而氣亦昌。
右臣伏見今月十日敕,今年諸色舉選宜權停者〔一〕。道路相傳,皆雲以歲之旱,陛下憐憫京師之人,慮其乏食,故權停舉選以絕其來者;所以省費而足食也。
〔一〕「舉選」,一作「選舉」。
臣伏思之:竊以為十口之家益之以一二人,於食未有所費。今京師之人,不啻百萬;都計舉者不過五七千人,並其僮僕畜馬,不當京師百萬分之一〔一〕。以十口之家計之,誠未為有所損益。又今年雖旱,去歲大豐,商賈之家,必有儲蓄,舉選者皆齎持資用,以有易無,未見其弊。今若暫停舉選,或恐所害實深:一則遠近驚惶;二則人士失業。臣聞古之求雨之詞曰:「人失職歟!」〔二〕然則人之失職,足以致旱。今緣旱而停舉選,是使人失職而召災也。
〔一〕「分」上,或無「萬」字。
〔二〕公羊傳威五年曰:「大雩者何,旱祭也。」何休注云:「君親之南郊自責曰:政不一與?民失職與?」以「民」為「人」,避太宗諱。
臣又聞君者陽也,臣者陰也,獨陽為旱,獨陰為水。今者陛下聖明在上,雖堯 舜無以加之;而群臣之賢,不及於古,又不能盡心於國,與陛下同心,助陛下為理:有君無臣,是以久旱。以臣之愚,以為宜求純信之士,骨鯁之臣,憂國如家、忘身奉上者,超其爵位,置在左右:如殷高宗之用傅說,周文王之舉太公,齊桓公之拔寧戚,漢武帝之取公孫弘〔一〕。清閒之餘,時賜召問,必能輔宣王化,銷殄旱災〔二〕。
〔一〕或無「公」字。
〔二〕「王化」,或作「主化」。
臣雖非朝官,月受俸錢,歲受祿粟,苟有所知,不敢不言。謹詣光順門奉狀以聞。伏聽聖旨。
御史台上論天旱人飢狀
公時為監察御史。皇甫湜為公作神道碑曰:「貞元十九年,關中旱飢,人死相枕籍,吏刻取怨。先生列言天下根本,民急如是,請寬民徭役,而免田租之弊。專政者惡之,出為連州 陽山令。」蓋謂此也。公二十一年赴江陵途中寄三學士詩歷言得罪之繇,與湜言無異。史以為言「宮市」出陽山,誤矣。
右臣伏以今年已來,京畿諸縣夏逢亢旱,秋又早霜,田種所收,十不存一。陛下恩逾慈母,仁過春陽,租賦之間,例皆蠲免。所征至少,所放至多;上恩雖弘,下困猶甚。至聞有棄子逐妻以求口食,坼屋伐樹以納稅錢,寒餒道塗〔一〕,斃踣溝壑。有者皆已輸納,無者徒被追征。臣愚以為此皆群臣之所未言,陛下之所未知者也!
〔一〕「餒」,或作「餧」。
臣竊見陛下憐念黎元,同於赤子;至或犯法當戮,猶且寬而宥之:況此無辜之人,豈有知而不救?又京師者,四方之腹心,國家之根本,其百姓實宜倍加憂恤。今瑞雪頻降,來年必豐,急之則得少而人傷,緩之則事存而利遠。伏乞特敕京兆府:應今年稅錢及草粟等在百姓腹內征未得者〔一〕,並且停徵;容至來年,蠶麥庶得少有存立。
〔一〕「腹」,或作「復」。德宗十四年,詔諸道州府,應貞元八年至十一年兩稅及榷酒錢在百姓腹內者,並除放。今按:「腹內」謂應納而未納者。嘗見國初時官文書猶有此語。如今言「名下」也。
臣至陋至愚,無所知識〔一〕;受恩思效,有見輒言,無任懇款,慚懼之至,謹錄奏聞。謹奏。
〔一〕或無「知」字。
請復國子監生徒狀
貞元十九年,公為四門館博士時奏請也。
國子監應三館學士等准六典〔一〕:國子館學生三百人,皆取文武三品已上及國公子孫從三品已上曾孫補充〔二〕;太學館學生五百人,皆取五品已上及郡縣公子孫從三品已上曾孫補充〔三〕;四門館學生五百人,皆取七品已上及侯伯子男子補充。
〔一〕唐六典三十卷,開元十年起居舍人陸堅被詔撰;玄宗手寫六條:曰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至二十六年書成。
〔二〕「已」,或作「以」,下同。
〔三〕或無「從」字。
右國家典章,崇重庠序;近日趨競,未複本源。至使公卿子孫,恥游太學;工商凡冗,或處上庠。今聖道大明,儒風復振,恐須革正,以贊鴻猷。今請國子館並依六典;其太學館量許取常參官八品已上子弟充;其四門館亦量許取無資蔭有才業人充;如有資蔭不補學生應舉者,請禮部不在收試限;其新補人有冒蔭者,請牒送法司科罪。緣今年舉期已近,伏請去上都五百里內,特許非時收補;其五百里外,且任鄉貢,至來年春一時收補。其廚糧度支,先給二百七十四人,今請准新補人數量加支給。謹具如前,伏聽處分。
唐故贈絳州刺史馬府君行狀
公嘗志殿中少監馬君 繼祖墓,即北平 莊武王之孫,贈太子少傅暢之子。嘗言:「始余初冠,應進士貢在京師,窮不能自存,以故人稚弟拜北平於馬前。王問而憐之,軫其寒飢,賜食與衣,召二子使為之主焉。」今又為匯之行狀,匯即北平之長子也;故其終亦曰:「愈既世通家,詳聞其世系事業,今葬有期日,從少府請,掇其大者為行狀,托立言之君子而圖其不朽焉。」公於馬氏可謂厚矣。據狀,貞元十九年作。
君諱某,字某〔一〕。其先為嬴姓;當周之衰,處晉為趙氏〔二〕;晉亡而趙氏為諸侯〔三〕,其後益大,與齊 楚 韓 魏 燕為六國,俱稱王。其別子趙奢,當趙時〔四〕,破秦軍閼與,有功,號馬服君,子孫由是以馬為氏〔五〕。梁有安州刺史侍中贈太尉岫。岫生喬卿,任襄州主簿,國亂去官不仕。喬卿生君才,隋末為薊令〔六〕,燕王 藝師之,以有幽都之眾〔七〕,武德初,朝京師,拜武候大將軍〔八〕,封南陽郡公,卒葬大梁新里〔九〕,趙郡 李華刻碑頌之。君才生珉,為玉鈐衛倉曹參軍事,贈尚書左僕射。生季龍,為嵐州刺史,贈司空,清河 崔元翰銘其德於碑,在新里。司空生燧,為司徒侍中北平王,贈太傅,諡莊武。莊武之勳勞在策書,君其長子也〔一〇〕。
〔一〕「諱某」,或作「諱匯」。
〔二〕其先本嬴姓伯益後;伯益生大廉;大廉四世孫中衍;中衍四世孫仲潏;仲潏生飛廉;飛廉子季勝為趙氏;季勝十世孫叔帶,去周事晉;叔帶五世孫夙。
〔三〕夙九世孫浣,自立為諸侯,是為趙獻侯。
〔四〕或無「時」字。
〔五〕浣四世孫武靈王,與六國俱稱主;武靈王子惠文王二十九年,使別子趙奢擊秦,大破秦軍閼與下,賜奢號馬服君,子孫以馬為氏。「閼與」,地名。〔補註〕沈欽韓曰:史記不言趙奢是趙宗,此韓公承族譜之謬。
〔六〕〔補註〕「薊」,原作「葪」,據別本校改。
〔七〕羅藝字子世,京兆 雲陽人。隋 大業十二年十二月,舉兵自稱幽州總管。〔補註〕方苞曰:詳藝始末,見君才非從亂;而藝之保疆歸義,乃君才之力也。
〔八〕唐 武德二年十月,藝奉表歸國,詔封為燕郡王,賜姓李氏。六年二月,藝請入朝。
〔九〕〔補註〕沈欽韓曰:寰宇記:「新里縣故城在開封縣東三十里。」
〔一〇〕燧二子:長匯,次暢。
少舉明經,司徒公作藩太原〔一〕,授河南府參軍。建中四年,司徒公使將武人子弟才力之士三百人朝行在扞衛,獻御服、用物、弓甲、煮器、幄幕,奔走危難。上嘉其勤〔二〕,超拜太常丞,賜章服,遷少府少監、太僕少卿。司徒公之薨也,刺臂出血,書佛經千餘言,期以報德;廬墓側,植松柏。終喪又拜太僕少卿。疾病一年,貞元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三〕終於家。凡年四十有五。其弟少府監暢上印綬求追贈〔四〕。贈絳州刺史,布帛百匹。
〔一〕大曆十四年閏五月,以燧為河東節度使。
〔二〕「嘉」,或作「喜」。
〔三〕「七」,或作「十」。
〔四〕「贈」,一作「賜」。
君在家行孝友,待賓客朋友有信義,其守官恭慎舉職,其朝獻奉父命不避難,其居喪有過人行。初,司徒公娶河南 元氏,封潁川郡夫人,贈許國夫人。許國薨,少府始孩,顧托以其侄為繼室〔一〕,是為陳國夫人。陳國無子〔二〕,愛君與少府如己生。其薨也,君與少府喪之猶實生己;親負土封其墓。夫人滎陽 鄭氏,王屋縣令況之女,有賢行。侍君疾,逾年不下堂;食菜飲水,藥物必自擇,將進輒先嘗;方書本草,恆置左右。子男二人:赦,前左衛倉曹參軍;敭,右清道率府胄曹參軍。女子二人在室,雖皆幼,侍疾居喪如成人。
〔一〕〔補註〕何焯曰:「繼室」二字,惟公不失左氏本義。
〔二〕「陳國無子」,或作「夫人無子」。
愈既世通家,詳聞其世系事業。今葬有期日,從少府請,掇其大者為行狀,托立言之君子而圖其不朽焉。
復讎狀
蜀本此狀首云:「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報仇殺人,自投縣請罪。敕:『復仇殺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徇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從減死。宜決杖一百,配流循州。』於是史官職方員外郎韓愈獻議云云。」公於時未為史官也,此後人以史文增入,閣本舊本皆無之。事之首末,已具載本篇。舊史書於憲宗紀、刑法志,新史書於孝友 張琇傳。按:新史所書,自太宗時至是,復讎者凡七人:原之者三;不原者四,梁悅其一也。大抵殺人者死,國有常典,而貸死者,出於一時之特敕。公此議欲令凡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省集議,酌宜而行,禮刑兩不失矣。〔補註〕李光地曰:事理周盡,而辭令簡要,觀公論禮典兵刑處,豈可以文學之科限之?其老練精核,遠侔武侯,近比宣公矣。姚范曰:簡易明直,最為文之高致。何焯曰:議論極得其平。曾國藩曰:子厚此議為允。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一〕:「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二〕,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一〕「奉」,一作「睹」。
〔二〕「端」上,或有「大」字。
伏以子復父讎,見於春秋〔一〕,見於禮記〔二〕,又見周官〔三〕,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四〕,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五〕;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六〕,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一〕公羊傳定四年「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
〔二〕記檀弓: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
〔三〕周官 調人:「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
〔四〕「無」下,或有「有」字。
〔五〕一無「而」字。
〔六〕「將」,或作「特」。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一〕。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一〕「殺」下,或無「者」字。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製,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一〕,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二〕,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三〕謹議。
〔一〕「為官」下,或有「吏」字。
〔二〕或無「有」字。「申」,或作「由下」二字。今按:此合有「由」字,但「下」字當作「申」,又或是「上」字耳,更詳之。
〔三〕或無「律」字。
錢重物輕狀
唐史 食貨志云:自建中定兩稅,而物輕錢重,民以為患。至是四十年,當時為絹二匹半者為八匹,大率加倍。豪家大商,積錢以逐輕重。故農日困,末業日增。穆宗亦以貨輕錢重,民困而不充,詔百官議曰:「今宜使天下兩稅榷酒鹽利上供,及留州送使錢,悉輸以布帛谷粟云云。」此狀大率與於陵議合。〔補註〕曾國藩曰:似賈生博禍七福疏。
右臣伏准御史台牒:准中書門下帖奉進止〔一〕,錢重物輕,為弊頗甚,詳求適變,可以便人。所貴緡貨通行,里閭寬息。宜令百寮隨所見作利害狀者。
〔一〕「帖」,或作「牒」。
臣愚以為錢重物輕,救之之法有四。一曰在物土貢〔一〕:夫五穀布帛,農人之所能出也,工人之所能為也。人不能鑄錢,而使之賣布帛穀米以輸錢於官,是以物愈賤而錢愈貴也〔二〕。今使出布之鄉,租賦悉以布;出綿絲百貨之鄉,租賦悉以綿絲百貨;去京百里,悉出草;三百里以粟;五百里之內,及河 渭可漕入,願以草粟租賦〔三〕,悉以聽之:則人益農〔四〕,錢益輕,穀米布帛益重。二曰在塞其隙,無使之泄:禁人無得以銅為器皿〔五〕;禁鑄銅為浮屠佛像鐘磬者;蓄銅過若干斤者,鑄錢以為他物者,皆罪死不赦;禁錢不得出五嶺〔六〕,買賣一以銀,盜以錢出嶺,及違令以買賣者,皆坐死〔七〕;五嶺舊錢,聽人載出,如此則錢必輕矣。三曰更其文貴之:使一當五,而新舊兼用之〔八〕。凡鑄錢千,其費亦千;今鑄一而得五,是費錢千,而得錢五千,可立多也。四曰扶其病,使法必立〔九〕:凡法始立必有病。今使人各輸其土物以為租賦,則州縣無見錢;州縣無見錢,而穀米布帛未重,則用不足;而官吏之祿俸,月減其舊三之一;各置鑄錢使新錢一當五者以給之,輕重平乃止。四法用,錢必輕,穀米布帛必重,百姓必均矣。
〔一〕〔補註〕沈欽韓曰:始為租庸調之制,本自如此。
〔二〕「而錢」,或無「而」字。〔補註〕方苞曰:此禹貢、周官之法,所以百世不可易也。
〔三〕「草粟」下,或有「米」字。
〔四〕「農」,或作「豐」。
〔五〕或無「皿」字。
〔六〕下或有復出「五嶺」字。
〔七〕一無「坐」字。
〔八〕〔補註〕沈欽韓曰:此法累代亦用之,而迄無效。即以唐肅宗乾元時大錢當十當五十驗之,知其無益矣。
〔九〕「扶」,或作「狀」,非是。
謹錄奏聞,伏聽敕旨。謹奏。
為韋相公讓官表
憲宗紀元和九年十二月戊辰,尚書右丞韋貫之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公時以考功郎中知制誥,代作。〔補註〕方苞曰:北宋人四六祖此,但加工致耳。曾國藩曰:韓公為四六文,亦不廁一俗字,歐 王效之,遂開宋代清真之風。
臣某言:伏奉今日制命,以臣為尚書右丞,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非常之寵,忽降於上天;不次之恩,遽屬於庸品〔一〕:承命震駭,心神靡寧,顧己慚〔二〕,手足失措。臣某誠惶誠恐,頓首頓首。
〔一〕「屬」,之欲切。
〔二〕「」,他典切。
臣本非長才,又乏敏識,學不能通達經訓,文不足緣飾吏事〔一〕。徒知立志廉謹,絕朋勢之交;處官恪恭,免請託之累。因緣資序,驟歷台閣,蒙生成於天地,無裨補於涓塵;忝冒以居,涯分遂極。常以盈滿自誡,方思退處里閭;何意恩澤益深,猥令超參鼎鉉:竊自惟度,實不堪任。臣某誠惶誠恐,頓首頓首。
〔一〕「緣」,去聲。前漢公孫弘習文法吏事,而「緣飾」以儒雅。
臣聞宰相者:上熙陛下覆燾之恩,下遂群生性命之理,以正百度,以和四時,澄其源而清其流,統於一而應於萬。毫釐之差,或致弊於寰海;晷刻之誤,或遺患於歷年。固宜旁求隱士,必得能者,然後授之;不可輕以付臣,使人失望,上累聖主知人之哲,下乖微臣量己之義,無補於理,有妨於賢。況今俊乂至多,耆碩咸在,苟以登用,皆逾於臣:伏乞特回所授,以示至公之道,天下幸甚〔一〕。
〔一〕或有復出四字。
為宰相賀雪表
時武元衡、張弘靖、韋貫之等為相,公知制誥。〔補註〕方苞曰:荊公苦效此體。
臣某言:臣伏以去歲冬間,雨雪頗少;今年春首,宿麥未滋。陛下深念黎甿,屢形詞旨,神監昭達,皇情感通;春雲始繁,時雪遂降,實豐穰之嘉瑞,銷癘疫於新年,東作可期,南畝有望:此皆陛下與天合德,視人如傷,每發聖言,則獲靈貺;見天人之相應,知朝野之同歡。臣等職在爕和,慚無效用,睹斯慶澤,實荷鴻休。
進順宗皇帝實錄表狀
退之以元和八年守比部郎中、史館修撰;而吉甫以九年十月卒,則進實錄在十年夏也。
臣愈言:今之所以知古,後之所以知今,不可口傳,必憑諸史。自雖二帝三王之盛,若不存紀錄,則名氏年代,不聞於茲,功德事業,無可稱道焉。
順宗皇帝以上聖之姿,早處儲副〔一〕,晨昏進見,必有所陳,二十餘年,未嘗懈倦,陰功隱德,利及四海。及嗣守大位〔二〕,行其所聞,順天從人,傳授聖嗣。陛下欽承先志,紹致太平,原大推功〔三〕,實資撰次。
〔一〕大曆十四年五月,德宗即位,十二月以長子宣王 誦為太子,年十一。
〔二〕貞元二十一年正月即位,年四十五。
〔三〕「原大」,或作「原本」。
去八年十一月,臣在史職,監修李吉甫授臣以前史官韋處厚所撰先帝實錄三卷,雲未周悉,令臣重修。臣與修撰左拾遺沈傳師,直館京兆府 咸陽縣尉宇文籍等共加採訪,並尋檢詔敕,修成順宗皇帝實錄五卷:削去常事,著其繫於政者〔一〕,比之舊錄,十益六七,忠良奸佞,莫不備書,苟關於時,無所不錄。吉甫慎重其事,欲更研討,比及身歿,尚未加功。臣于吉甫宅取得舊本,自冬及夏,刊正方畢。文字鄙陋,實懼塵玷〔二〕,謹隨表獻上。臣愈誠惶誠恐,頓首頓首,謹言:
〔一〕〔補註〕方苞曰:二語作史之軌式,碑誌亦然。
〔二〕或作「實積慚懼」。
右臣去月二十九日進前件實錄。今月四日,宰臣宣進止,其間有錯誤,令臣改畢,卻進舊本者。臣當修撰之時,史官沈傳師等采事得於傳聞,詮次不精,致有差誤;聖明所鑒,毫髮無遺,恕臣不逮,重令刊正。今並添改訖。其奉天功烈,更加尋訪,已據所聞,載於首卷〔一〕。儻所論著,尚未周詳,臣所未知,乞賜宣示,庶獲編錄,永傳無窮。謹錄奏聞。謹奏。
〔一〕初,德宗幸奉天,倉卒間,順宗嘗親執弓矢,後先導衛,備嘗辛苦。
為裴相公讓官表
憲宗紀:元和十年六月乙丑,御史中丞裴度為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公時為考功郎中知制誥,代為此表。〔補註〕李光地曰:韓公雖於俳句之文,而辭之質直、氣之動盪若此;所謂「撥去其華,存其本根」者。方苞曰:荊公尤近此;歐蘇則加藻飾,而音節亦較鏗鏘。
臣某言:伏奉今日制書,以臣為朝議大夫,守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承命驚惶,魂爽飛越,俯仰天地,若無所容。臣某誠惶誠恐,頓首頓首。
臣少涉經史,粗知古今,天與朴忠,性惟愚直。知事君以道,無憚殺身;慕當官而行,不求利己。人以為拙,臣行不疑。元和之初,始拜御史;旋以論事過切,為宰臣所非,移官府廷,因佐戎幕〔一〕。陛下恕臣之罪,憐臣之心,拔居侍從之中,遂掌絲綸之重〔二〕,受恩益大,顧己益輕〔三〕:苟耳目所聞知,心力所迨及,少關政理,輒以陳聞,於裨補無涓埃之微,而讒謗有丘山之積。陛下知其孤立,賞其微誠〔四〕,獨斷不謀,獎待逾量〔五〕。臣誠見陛下具文武之德,有神聖之姿,啟中興之宏圖,當太平之昌歷;勤身以儉,與物無私,威怒如雷霆,容覆如天地:實群臣盡節之日,才智效能之時。聖君難逢,重德宜報,苦心焦思,以日繼夜;苟利於國,知無不為,徒欲竭愚,未免妄作。陛下不加罪責,更極寵光,既領台綱〔六〕,又毗邦憲〔七〕。聖君所厚,凶逆所讎,闕於防虞,幾至斃踣〔八〕。恩私曲被,性命獲全,忝累祖先,玷塵班列,未知所措,秪自內慚;豈意陛下擢臣於傷殘之餘,委臣以爕和之任,忘其陋污使佐聖明:此雖成湯舉伊尹於庖廚〔九〕,高宗登傅說於版築〔一〇〕,周文用呂望於屠釣〔一一〕,齊桓起寧戚於飯牛〔一二〕;雪恥蒙光,去辱居貴,以今准古,擬議非倫。陛下有四君之明,行四君之事;微臣無四子之美,獲四子之榮:豈可叨居,以彰非據。
〔一〕「移」,或作「出」。「因」,或作「乃」。元和初,度為監察御史,論權幸語激,忤旨,出為河南府功曹參軍。武元衡帥四川,表為節度掌書記。
〔二〕度自西川召為起居舍人。元和六年,以司封員外郎知制誥,拜中書舍人。
〔三〕「大」,或作「厚」。「益輕」,或作「愈輕」。
〔四〕或作「盡誠」。
〔五〕「量」,或作「重」。
〔六〕元和九年,度為御史中丞。
〔七〕十年,度為刑部侍郎。〔補註〕陳景雲曰:元和十年,晉公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憲」,非別除也。
〔八〕元和十年六月,王承宗、李師道俱遣刺客殺宰相武元衡,又擊度,刃三進,斷靴、刜背、裂中單,又傷首;度墜溝中,冒氈得不死。
〔九〕孟子云:「伊尹以割烹要湯。」
〔一〇〕孟子:「傅說舉於版築之間。」
〔一一〕離騷:「呂望之鼓刀兮,遭文王而得舉。」注云:「望屠於朝歌。」說苑:「望年七十,釣於渭濱。」
〔一二〕離騷:「寧戚之謳歌兮,齊桓聞以該輔。」注云:「寧戚,商賈,宿齊東門外。桓公夜出,戚方飯牛,叩角而商歌。桓公聞,用為客卿。」
方今干戈未盡戢,夷狄未盡賓;麟鳳龜龍,未盡游郊藪;草木魚鱉,未盡被雍熙:當大有為之時,得非常人之佐,然後能上宣聖德,以代天工,如臣等類,實不克堪。伏願博選周行,旁及岩穴,天生聖主,必有賢臣,得而授之,乃可致理〔一〕。乞回所授,以葉群情,無任懇欵之至。
〔一〕或作「集事」。
為宰相賀白龜狀
一作「表」,據表言,伐蔡事當在元和十年。宰相,裴度、張弘靖、韋貫之也。公元和十二年七月從裴度伐蔡,十月克蔡州,擒吳元濟以獻,幾與表言合雲。
鄂岳觀察使所進白龜。
元和十一年,以李道古為鄂岳觀察使。會平淮西,得白龜以獻。
右今日某宣進止,示臣前件白龜者〔一〕。伏以禎祥之見,必有從來,物象既呈,可以推究。古者謂龜為「蔡」〔二〕,「蔡」者,龜也。今始入賊地而獲龜者,是獲蔡也。白者,西方之色,刑戮之象也。是必擒其帥而得地也。提挈而來,生致闕下,此象既見,其應不遙。斯皆陛下聖德所施,靈物來效,太平之運,其在於今。臣等謬列台衡,親睹嘉瑞,無任抃躍之至。
〔一〕「止」,或作「旨」,今玉堂宣底作「進止」,下同。今按:陸公奏議亦可考。
〔二〕語曰:「臧文仲居蔡。」注云:「蔡,周之守龜。本出蔡地,因以為名。」家語:「漆雕憑曰:臧氏有守龜焉,名曰蔡。」古者謂龜為「蔡」。
冬薦官殷侑狀
或無「冬」、「官」字。公嘗有答殷侍御書云:「蒙示新注公羊春秋。」疑即侑也。狀薦堪御史、太常博士,元和十一年冬作。十二年,公送其副宗正少卿李孝誠使回鶻序云:「自太常博士遷虞部員外郎兼侍御史承命以行。」則是侑果因公之薦而為太常博士矣。
前天德軍都防禦判官承奉郎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殷侑
右伏准貞元五年六月十一日敕:停使郎官御史在城者〔一〕,委常參官每年冬季聞薦者。前件官兼通三傳,傍習諸經,註疏之外,自有所得;久從使幕,亮直著名,樸厚端方,少見倫比:以臣所見,堪任御史、太常博士。臣所諳知,不敢不舉。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一〕諸本有「停」字,無「使」字;或無「停」字。方引宋說云:「前天德軍防禦,即所謂停使也。」
進王用碑文狀
王用字師柔,憲宗舅。李翛其姊婿也。公時為右庶子,為作碑,時元和十一年十一月雲。
故檢校左散騎常侍兼右金吾衛大將軍贈工部尚書王用神道碑文
用以元和十一年八月卒,贈工部尚書,是年十一月葬。
右京兆尹李翛〔一〕,是王用親表,傳用男沼等意,請臣與亡父用撰前件碑文者。伏以王用國之元舅,位望頗崇,豈臣短才,所能褒飾?不敢辭讓,輒以撰訖。其碑文謹錄本隨狀封進,伏聽進止〔二〕。其王用男所與臣馬一匹,並鞍銜白玉腰帶一條,臣並未敢受領。謹奏。
〔一〕「翛」,或作「修」。
〔二〕「止」,或作「旨」。
謝許受王用男人事物狀
劉叉好俠能歌詩,聞公善接天下士,步歸之。其後持公金數斤去,曰:「此諛墓中人所得,不若與劉君為壽。」公所受王用男人事物,其叉所謂「諛墓中人所得者」歟?
某官某乙
本或無此四字,但云「臣愈言今日品官」云云。今按:狀體前合當具官,不當言云「臣某言」。
右今日品官唐國珍到臣宅,奉宣進止,緣臣與王用撰神道碑文,令臣領受用男沼所與臣馬一匹,並鞍銜及白玉腰帶一條者。臣才識淺薄,詞藝荒蕪,所撰碑文,不能備盡事跡。聖恩弘獎,特令中使宣諭,並令臣受領人事物等。承命震悚,再欣再躍,無任榮抃之至。謹附狀陳謝以聞。謹狀。
薦樊宗師狀
宗師字紹述,公薦之屢矣:因東野之葬,稱其經營如己,薦之鄭餘慶;後又薦之於故相袁滋,謂「伏聞賓位尚有闕員」;今又以狀薦於朝,謂「知賢不敢不論」。紹述死,又為之銘,極所稱道。其於朋友,可謂信矣。
攝山南西道節度副使朝議郎前檢校水部員外郎兼殿中侍御史賜緋魚袋樊宗師
「校」下,或有「尚書」字。
右件官孝友忠信,稱於宗族朋友,可以厚風俗;勤於藝學,多所通解,議論平正有經據,可以備顧問;謹潔和敏,持身甚苦,遇物仁恕,有材有識,可任以事。今左右司並闕員外郎〔一〕,侍御史亦未備員;若蒙擢授,必有補益。忝在班列,知賢不敢不論。謹錄狀上,伏聽處分。
〔一〕〔補註〕「司」,原作「史」,據別本校改。
舉錢徽自代狀
元和十二年十二月,公除刑部侍郎,舉徽自代。徽字蔚章,吳郡人,尚書郎起之子。以集考之,公舉自代凡六人:為刑部,舉錢徽;為袁州,舉韓泰;為祭酒,舉張惟素;為兵部,舉韋;為京兆尹,舉馬總;為兵侍,又舉張正甫:皆一時之賢也。〔補註〕陳景雲曰:常參官上後三日,舉一人自代,諸州刺史亦如之:此建中制也。又曰:集中舉人自代狀凡六,餘五篇皆先具新除之官於前,如「國子監」、「尚書兵部」之類;此狀乃除刑部侍郎時進,首行狀字下,當有「尚書刑部」四字,蓋偶脫耳。
朝散大夫守太子右庶子飛騎尉錢徽
右臣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一〕,常參官授上後三日內舉一人以自代者。前件官器質端方,性懷恬淡,外和內敏,潔靜精微;可以專刑憲之司,參輕重之議。況時名年輩,俱在臣前,擢以代臣,必允眾望。伏乞天恩,遂臣誠請。謹錄奏聞。謹奏。
〔一〕「正月」,或作「五月」。
進撰平淮西碑文表
或無「撰文」二字。元和十二年十月,淮西平,群臣請刻石紀功。十三年正月,敕刑部侍郎韓愈撰文。表云:「伏奉正月十四日敕牒。」本表後云:「三月二十五日,自奉敕凡七十日矣。」舊史云:「淮西碑多敘裴度事。時先入蔡州,李愬功第一,愬不平之。時有石烈士者,因仆碑,得見上,訴其事。詔令磨愈文,命翰林學士段文昌重撰文勒石。」詳見碑注。
臣某言:伏奉正月十四日敕牒〔一〕,以收復淮西〔二〕,群臣請刻石紀功,明示天下,為將來法式〔三〕;陛下推勞臣下〔四〕,允其志願,使臣撰平淮西碑文者。聞命震駭,心識顛倒,非其所任,為愧為恐,經涉旬月,不敢措手〔五〕。
〔一〕「正月十四日敕牒」,或作「某月日敕牓」。「牓」字非是。
〔二〕「以」,或作「已」。或無「復」字。
〔三〕或無「式」字。
〔四〕或作「推功勞臣」。
〔五〕「涉旬」,或作「旬涉」。
竊惟自古神聖之君,既立殊功異德卓絕之跡,必有奇能博辯之士,為時而生,持簡操筆,從而寫之,各有品章條貫,然後帝王之美,巍巍煌煌,充滿天地。其載於書,則堯 舜二典,夏之禹貢,殷之盤庚,周之五誥。於詩,則玄鳥、長發,歸美殷宗;清廟、臣工、小大二雅,周王是歌。辭事相稱,善並美具,號以為經〔一〕,列之學官,置師弟子,讀而講之,從始至今,莫敢指斥。向使撰次不得其人,文字曖昧,雖有美實,其誰觀之?辭跡俱亡,善惡惟一;然則茲事至大,不可輕以屬人中謝。〔二〕。
〔一〕「號」,或作「纂」。「經」上,或有「正」字。
〔二〕「中謝」,或無此二字。
伏惟唐至陛下〔一〕,再登太平,鏟刮群奸,掃灑疆土,天之所覆,莫不賓順。然而淮西之功,尤為俊偉,碑石所刻,動流億年;必得作者,然後可盡能事。今詞學之英,所在麻列〔二〕;儒宗文師,磊落相望;外之則宰相公卿郎官博士〔三〕,內之則翰林禁密游談侍從之臣,不可一二遽數:召而使之,無有不可。至於臣者,自知最為淺陋,顧貪恩待〔四〕,趨以就事,叢雜乖戾,律呂失次;乾坤之容,日月之光,知其不可繪畫,強顏為之,以塞詔旨,罪當誅死。其碑文今已撰成,謹錄封進。無任慚羞戰怖之至〔五〕。
〔一〕「惟」,或作「以」。
〔二〕「麻」,或作「成」,方從閣、杭、苑、李、謝本。今按:作「麻」殊無理,疑此本是「森」字,誤轉作「麻」,後人見其誤而不得其說,乃改作「成」耳。且公答孟簡書亦有「森列」之語,可考也。方氏固執舊本,定從「麻」字,舛繆無理,不成文章,固為可怪;然幸其如此,存得本字,使人得以因疑致察,遂得其真。若便廢「麻」而直作「成」字,則人不復疑,而本字無由可得矣。然則方本雖誤,而亦不為無功;但不當便以為是,而直廢它本,不復思索參考耳。今以無本,亦未敢輕改,且作「麻」字,而著其說使讀為「森」雲。〔補註〕沈欽韓曰:「麻列」猶林立,李白詩:「仙之人兮列如麻。」
〔三〕「官」,或作「中」。
〔四〕「待」,或作「侍」。
〔五〕「謹」上,或有「隨表」二字。「慚羞戰怖」,或作「慚惶怖懼」。此下或有「謹奉表以聞三月二十五日臣愈誠惶誠恐頓首頓首謹言」二十三字。今按:此或本「以聞」下便著月日,與今表式不同,未詳其說。〔補註〕「封進」,「封」,原作「對」,據別本校改。
奏韓弘人事物表
古本云:四月一日,涯、度、群、夷簡奉進止,碑文宣賜韓弘一本。
右臣先奉恩敕撰平淮西碑文〔一〕,伏緣聖恩以碑本賜韓弘等;今韓弘寄絹五百匹與臣充人事,未敢受領,謹錄奏聞,伏聽進止。謹奏。
〔一〕或無「恩」字,或無「敕」字。
謝許受韓弘物狀
臣某言:今日品官第五文嵩至臣宅,奉宣聖旨,令臣受領韓弘等所寄撰碑人事絹者。恩隨事至,榮與幸並,慚抃怵惕,罔知所喻。
伏以上贊聖功,臣子之職;下沾群帥,文字所宜。陛下謙光自居,勸勵為事,各賜立功節將碑文一通,使知朝廷備錄勞效。韓弘榮於寵賜,遂寄縑帛與臣,於臣何為,坐受厚貺?恩由上致,利則臣歸,慚戴兢惶,舉措無地:無任感恩慚懇之至。
論捕賊行賞表
憲宗紀:元和十年六月癸卯,鎮州節度使王承宗遣盜夜伏于靖安坊,刺宰相武元衡,死之。又遣盜於通化坊刺御史中丞裴度,傷首而免。京城大駭。武元衡死數日未獲賊,兵部侍郎許孟容請見,奏曰:「豈有國相橫屍路隅,而不能擒賊!」因灑泣極言,乃詔京城諸道能捕賊者,賞錢萬貫,仍與五品官。至是獲賊而未即加賞,此公所以以狀論列其號令之不信也。〔補註〕歸有光曰:通達事體之論。姚范曰:此亦狀之類,當題作「論捕賊行賞狀」。
臣愈言:臣伏見六月八日敕,以狂賊傷害宰臣,擒捕未獲,陛下悲傷震悼,形於寢食,特降詔書,明立條格,雲有能捉獲賊者,賜錢萬貫,仍加超授。今下手賊等,四分之內,已得其三〔一〕;其餘兩人,蓋不足計。根尋蹤跡,知自承宗,再降明詔,絕其朝請〔二〕;又與王士則、士平等官〔三〕:八日之制,無不行者;獨有賞錢〔四〕,尚未賜給,群情疑惑,未測聖心。聞初載錢置市之日,市中觀者日數萬人,巡繞瞻視,咨嗟嘆息,既去復來,以至日暮。百姓小人,重財輕義,不能深達事體,但見不給其賞,便以為朝廷愛惜此錢,不守言信。自近傳遠,無由辯明。且出賞所以求賊,今賊已誅斬,若無人捉獲,國家何因得此賊而正刑法也〔五〕?承宗何故而賜誅絕也?士則 士平何故與美官也?三事既因獲賊,獲賊必有其人,不給賞錢,實亦難曉。假如聖心獨有所見,審知不合加賞;其如天下百姓及後代久遠之人哉〔六〕!
〔一〕「三」,一作「二」。
〔二〕〔補註〕沈欽韓曰:元和五年,討承宗,已降詔洗雪,故此雲「再降」。
〔三〕士則 士平,皆王武俊之子。張晏等誅,士平為左金吾衛大將軍。「士則」、「士平」或作「士平」、「士則」。〔補註〕沈欽韓曰:通鑑:元和四年,成德軍節度使王士真卒,其子承宗自為留後。承宗叔父士則恐禍及宗,自歸京師,詔為神策大將軍。十年,士則告承宗遣卒張晏等殺元衡,捕得八人。張弘靖疑其不實,上不聽,斬晏等。李師道客竟潛亡去。考異云:「舊書 呂元膺傳:『獲師道將訾嘉珍 門察皆稱害元衡者。』然則元衡之死,必師道所為也;但以元衡叱尹少卿,及承宗上表詆元衡,故時人皆指承宗耳。」又曰:十四年,田弘正入鄆,閱師道簿書,有賞殺武元衡人王士元等。弘正送士元等十六人,詔仗內京兆府御史台遍鞫之,皆嘆服。
〔四〕「獨」上,或有「內」字。
〔五〕「因」,或作「由」。「法」,一作「罰」。
〔六〕或無「之人」字。
況今元濟、承宗,尚未擒滅;兩河之地,太半未收;隴右、河西,皆沒戎狄:所宜大明約束,使信在言前,號令指麾,以圖功利。況自陛下即位已來,繼有丕績〔一〕;斬楊惠琳,收夏州;斬劉辟,收劍南東、西川;斬李錡,收江東;縛盧從史,收澤、潞等五州〔二〕;威德所加,兵不污刃,收魏 博等六州〔三〕;致張茂昭、張愔,收易 定 徐 泗 濠等五州〔四〕。創業已來,列聖功德未有能高於陛下者,可謂赫赫巍巍,光照前後矣。此由天授〔五〕陛下神聖英武之德,為巨唐中興之君;宗廟神靈,所共祐助。勉強不已,守之以信〔六〕,則故地不足收,而太平不難致;如乘快馬行平路,遲速進退,自由其心,有所欲往,無不可者。於此之時,特宜示人以信。孔子欲存信去食:人非食不生,尚欲捨生以存信;況可無故而輕棄也!
〔一〕「已」,或作「以」,下同。
〔二〕「五州」,澤、潞、邢、洛、磁。
〔三〕「六州」,魏、博、貝、相、盧、衛。
〔四〕易、定二州,張茂昭所管;徐、泗、濠三州,張愔所管。「愔」,於針切。
〔五〕「由」上,或有「皆」字。
〔六〕「信」,或作「道」。
昔秦孝公用商鞅為相,欲富國強兵,行令於國,恐人不信,立三丈之木於市南門,募人有能徙置北門者與五十金〔一〕。有一人徙之,輒與五十金。秦人以君言為必信,法令大行,國富兵強,無敵天下。三丈之木,非難徙也;徙之非有功也;孝公輒與之金者,所以示其言之必信也〔二〕。昔周成王尚小,與其弟叔虞為戲,削桐葉為珪,曰:「以晉封汝。」其臣史佚因請擇日立叔虞為侯〔三〕。成王曰:「吾與之戲耳。」史佚曰:「天子無戲言。言之則史書之,禮成之,樂歌之。」於是遂封叔虞於晉。昔漢高祖出黃金四萬斤與陳平,恣其所為,不問出入,令謀項羽。平用金間楚,數年之間,漢得天下。論者皆言漢高祖深達於利〔四〕,能以金四萬斤致得天下。以此觀之:自古以來,未有不信其言而能有大功者;亦未有不費少財而能收大利者也〔五〕。
〔一〕〔補註〕沈欽韓曰:韓非儲說以為吳起事。
〔二〕「言為必信」、「言之必信」,閣、杭本兩句皆無「信」字,無理甚明。亦足以見二本之謬矣。
〔三〕「擇」,杭本作「澤」,非是。
〔四〕「達」,或作「遠」。
〔五〕方無「亦未」至「利者」十三字。今詳文意,上文引秦孝公、周成王事,故此以「未有不信而能成大功」結之;又引漢高祖事,故此以「未有不小費而能收大利」結之:不可欠闕。方本但以酷信閣、杭之故,不問可否,直行刪去;舉正亦不復載,殊為無理。今悉補而足之。
臣於告賊之人〔一〕,本無恩義,彼雖獲賞,了不關臣;所以區區盡言不避煩黷者,欲令陛下之信行於天下也。伏望恕臣愚陋僻憃之罪,而收其懇款誠至之心:天下之幸,非臣之幸也。謹奉表以聞,臣愈誠惶誠恐。
〔一〕「告」,或作「捕」。
論佛骨表
新 舊史皆具載於本傳。先是,鳳翔 法門寺有護國真身塔,塔內有釋迦文佛指骨一節,其法三十年一開,開則歲稔人泰。至是憲宗遣中使杜英奇押宮人三十,持香花迎入大內,留禁中三日,乃送佛祠。王公士庶,奔走讚嘆。公為刑部侍郎,上表極諫,帝大怒,欲抵死。崔群、裴度、戚里諸貴皆為公言,乃貶潮州刺史。時宰相疑公此表為馮宿所草,以宿嘗與公同年進士,又同佐裴度 淮西,故疑之,遂貶宿 歙州刺史。時宰必皇甫鎛也,亦可謂無識鑒矣,此表豈宿所能了耶?聞見錄云:「憲宗 元和十四年,自鳳翔 法門寺迎佛骨入禁中,韓退之以諫逐。十五年有陳洪志之禍。懿宗 咸通十四年,又迎其骨入禁中,諫者以憲宗為戒。懿宗曰:『生得見之,死亦無恨!』不數月崩,送佛骨還法門寺。愈之諫雲『奉佛以來,享年不永』者,其知言哉!」〔補註〕沈欽韓曰:舊書 德宗紀:貞元六年:岐州 無憂王寺,即法門寺,有佛指骨寸余,取來禁中供養。正月,詔送還本寺。歷憲宗、懿宗,竟沿習為故事。何焯曰:惑之大者,則用借鑑;失之小者,則用直陳:極得因事納誨立言之體。劉大櫆曰:佛骨表是學尚書 無逸篇。姚范曰:敘次論斷,簡峻明健處,見公文字之老境。又曰:此篇當從舊書題作論佛骨疏。
臣某言:伏以佛者夷狄之一法耳〔一〕。自後漢時流入中國〔二〕,上古未嘗有也。昔者黃帝在位百年,年百一十歲〔三〕;少昊在位八十年,年百歲〔四〕;顓頊在位七十九年,年九十八歲〔五〕;帝嚳在位七十年,年百五歲;帝堯在位九十八年,年百一十八歲〔六〕;帝舜及禹年皆百歲〔七〕:此時天下太平,百姓安樂壽考,然而中國未有佛也〔八〕。其後殷湯亦年百歲,湯孫太戊在位七十五年,武丁在位五十九年;書史不言其年壽所極,推其年數,蓋亦俱不減百歲〔九〕。周文王年九十七歲,武王年九十三歲,穆王在位百年:此時佛法亦未入中國〔一〇〕,非因事佛而致然也。漢明帝時,始有佛法,明帝在位才十八年耳〔一一〕;其後亂亡相繼,運祚不長。宋 齊 梁 陳 元 魏已下,事佛漸謹,年代尤促。惟梁武帝在位四十八年〔一二〕,前後三度捨身施佛,宗廟之祭,不用牲牢,晝日一食〔一三〕,止於菜果,其後竟為侯景所逼,餓死台城,國亦尋滅。事佛求福,乃更得禍〔一四〕;由此觀之:佛不足事,亦可知矣〔一五〕!
〔一〕「伏以」,或作「臣伏聞」,或作「臣聞」。
〔二〕「流」上舊史有「始」字。新史「流」作「始」。
〔三〕「百一十」或作「一百十」。
〔四〕「百」,或作「一百」。
〔五〕新史無「八」字,考之世紀,非也。
〔六〕「百五歲」、「百一十八歲」二語上,或皆有「一」字。
〔七〕新史「舜」下有「在位」字。以上多帝王 世紀之文。
〔八〕「而」下方有「此時」二字。舊史無「然而此」三字,今從新史。〔補註〕方苞曰:以下另起敘述,以殷 周而降,治亂相間,不得概曰「百姓安樂壽考」也。
〔九〕「五十九年」,新 舊史無「九」字,脫也。「言」,方作「定」。新 舊史皆無「年所極」三字。方本無「推其年數」四字,今從新 舊史。方本俱下有「年」字。二史並無「俱」字。
〔一〇〕「入」,或作「至」。
〔一一〕或無「耳」字。
〔一二〕「八」,或作「九」。
〔一三〕「晝」,新 舊史作「盡」。
〔一四〕「乃」,或作「反」;「乃更」,或作「乃反」。
〔一五〕「事」上,或有「信」字。新 舊史無「事」字,有「信」字。〔補註〕曾國藩曰:以上事佛得禍。
高祖始受隋禪,則議除之〔一〕。當時群臣材識不遠〔二〕,不能深知先王之道〔三〕、古今之宜,推闡聖明,以救斯弊〔四〕,其事遂止〔五〕,臣常恨焉。伏惟睿聖文武皇帝陛下,神聖英武,數千百年已來,未有倫比。即位之初,即不許度人為僧尼道士,又不許創立寺觀〔六〕,臣常以為高祖之志必行於陛下之手〔七〕;今縱未能即行,豈可恣之轉令盛也〔八〕?今聞陛下令群僧迎佛骨於鳳翔,御樓以觀,舁入大內〔九〕,又令諸寺遞迎供養〔一〇〕。臣雖至愚,必知陛下不惑於佛,作此崇奉,以祈福祥也;直以年豐人樂〔一一〕,徇人之心,為京都士庶設詭異之觀,戲玩之具耳〔一二〕。安有聖明若此,而肯信此等事哉!然百姓愚冥,易惑難曉,苟見陛下如此,將謂真心事佛;皆云:「天子大聖,猶一心敬信〔一三〕;百姓何人,豈合更惜身命!」〔一四〕焚頂燒指〔一五〕,百十為群;解衣散錢,自朝至暮;轉相仿效,惟恐後時;老少奔波〔一六〕,棄其業次〔一七〕。若不即加禁遏,更歷諸寺,必有斷臂臠身以為供養者〔一八〕;傷風敗俗,傳笑四方,非細事也〔一九〕。
〔一〕武德九年四月,高祖詔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
〔二〕「材識」,新 舊史作「識見」。
〔三〕「知」,新 舊史作「究」。
〔四〕「聖明」,或作「明聖」。
〔五〕〔補註〕沈欽韓曰:李德裕賀毀廢諸寺德音表云:「高祖 神堯皇帝方欲剷除斯弊,掃刷中區;時屬宰臣蕭瑀本梁氏之子孫,尋覆車之軌轍,廢格明詔,以迄於今。」
〔六〕「不」上,或無「即」字。「創」上,或無「許」字;新 舊史「創」作「別」。
〔七〕「常」,新 舊史作「當時」二字。
〔八〕新史無「轉」字。
〔九〕「舁」,音輿。
〔一〇〕「迎」,新史作「加」;或作「相」。
〔一一〕「年豐人樂」,新 舊史作「豐年之樂」。
〔一二〕或無「設」字。
〔一三〕「雲」上,或無「皆」字。「敬信」,新史作「信向」。
〔一四〕「何人」,新 舊史作「微賤」。「豈合更惜」,或無「豈合」字,而有「於佛」二字。舊史無「更」字,今從新史。
〔一五〕「焚頂」上,新史有「以至」字,舊史有「所以」字,謝本作「以至無故」。新 舊史「焚」作「灼」,「燒」作「燔」。
〔一六〕〔補註〕姚范曰:晉 載記 慕容垂傳雲「塞奔波之路」。
〔一七〕「少」,或作「幼」。「業次」,或作「生業」。
〔一八〕或無「臠」字。
〔一九〕曾國藩曰:以上言憲宗不應信佛。
夫佛本夷狄之人〔一〕,與中國言語不通,衣服殊制,口不言先王之法言〔二〕,身不服先王之法服,不知君臣之義,父子之情。假如其身至今尚在,奉其國命〔三〕,來朝京師,陛下容而接之,不過宣政一見,禮賓一設,賜衣一襲,衛而出之於境,不令惑眾也〔四〕;況其身死已久,枯朽之骨,凶穢之餘,豈宜令入宮禁〔五〕?孔子曰:「敬鬼神而遠之。」古之諸侯行吊於其國,尚令巫祝先以桃茢祓除不祥〔六〕,然後進吊〔七〕。今無故取朽穢之物,親臨觀之,巫祝不先,桃茢不用,群臣不言其非,御史不舉其失,臣實恥之。乞以此骨付之有司,投諸水火〔八〕,永絕根本,斷天下之疑,絕後代之惑〔九〕,使天下之人知大聖人之所作為,出於尋常萬萬也:豈不盛哉!豈不快哉〔一〇〕!佛如有靈能作禍祟〔一一〕,凡有殃咎,宜加臣身;上天鑒臨,臣不怨悔〔一二〕。無任感激懇悃之至,謹奉表以聞。臣某誠惶誠恐〔一三〕。
〔一〕「佛」上新 舊史無「夫」字;下或有「者」字。〔補註〕張裕釗曰:意義亦明顯無殊絕處,而淋漓古郁,真氣坌涌,使人讀之不厭。
〔二〕「不言」,新 舊史作「不道」。
〔三〕新 舊史無「至今」二字。「奉」下或無「其」字。
〔四〕「而出之於」,或無「而於」二字,或無「之」字。「惑」下舊史有「於」字。新史「惑」作「貳」,誤也。
〔五〕「令」,新 舊史作「以」,又作「直」。〔補註〕張裕釗曰:筆力斬絕。
〔六〕「祓」,閣、杭、蜀本作「拂」。
〔七〕禮記:「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註:「桃,鬼所惡;茢,葦苕,可掃不祥。」左氏襄二十九年「公如楚,楚康王卒,楚人使公親襚;公使巫以桃茢先祓殯,楚人悔之」。
〔八〕「付」下,或無「之」字。新 舊史作「付之水火」,無「有司投諸」四字。
〔九〕或無「代」字。「後」,新史作「前」。
〔一〇〕新史無此二語。
〔一一〕「祟」,或作「福」。
〔一二〕〔補註〕曾國藩曰:以上請屏斥。
〔一三〕邵太史曰:傅奕上疏請除佛法云:「降自羲 農,至於有漢,皆無佛法;君明臣忠,祚長年久。漢明帝始立胡神,洎於苻 石,羌胡亂華,主庸臣佞,祚短政虐云云。」予謂愈之言,蓋廣奕之言也;故表出之。林之奇曰:「崔浩闢佛而死於魏,韓愈闢佛而貶於唐:此浮屠者得為口實,以為闢佛者之戒。至於梁武三捨身而餓死台城,宋、齊以下,事之漸謹,而年代尤促;則浮屠之徒,又以為學佛不盡其道之過。自非卓然不惑之士,未有不為其所迷也。」
潮州刺史謝上表
或無「刺史」字。本傳具載公此表。憲宗得表,謂宰相曰:「昨得韓愈到潮州表,因思其所諫佛骨事,大是愛我,我豈不知?然愈為人臣,不當言人主事佛乃年促也。」帝欲復用愈,故先語及,觀宰相意。皇甫鎛恐其復用,乃率先對曰:「愈終太疏狂,且可量移一郡。」遂授袁州刺史。歐陽文忠公云:「前世有名人,當論事時,感激不避誅死,真若知義者。及到貶所,則戚戚怨嗟,有不堪之窮愁形於文字,雖韓文公不免此累。」或者又罪其以封禪諛帝,皆非也。〔補註〕何焯曰:此文亦仿虞仲翔交州上吳大帝書,須玩其位置之巧,並無乞憐,祗自傷耳。孔子曰:「文莫吾猶人。」班固曰:「著作者,前烈之餘事。」公固不僅以文章自任者,勿謂其不謙也。議之者,適見其眼孔之淺耳。封禪之事,自宋之後始同辭非之,前此儒者多以為盛事,未可守一師之學,疑其導人主以侈心也。藝文志,封禪錄於禮十三家之中。儲欣曰:東坡云:「與其顏忍恥,哀求於眾人;不若歸命投誠,控告於君父。」與此同義。劉大櫆曰:通篇硬語相接,雄邁無敵,是昌黎能事。曾國藩曰:求哀君父,不乞援奧灶,有節概人,固應如此。
臣某言:臣以狂妄戇愚,不識禮度,上表陳佛骨事,言涉不敬,正名定罪,萬死猶輕〔一〕。陛下哀臣愚忠,恕臣狂直,謂臣言雖可罪,心亦無他,特屈刑章,以臣為潮州刺史。既免刑誅,又獲祿食,聖恩弘大,天地莫量;破腦刳心,豈足為謝!臣某誠惶誠恐,頓首頓首。
〔一〕新史作「莫塞」。
臣以正月十四日蒙恩除潮州刺史〔一〕,即日奔馳上道〔二〕,經涉嶺海,水陸萬里,以今月二十五日〔三〕到州上訖〔四〕。與官吏百姓等相見,具言朝廷治平〔五〕,天子神聖,威武慈仁,子養億兆人庶,無有親疏遠邇;雖在萬里之外,嶺海之陬,待之一如畿甸之間,輦轂之下。有善必聞,有惡必見,早朝晚罷,兢兢業業,惟恐四海之內,天地之中,一物不得其所:故遣刺史面問百姓疾苦〔六〕,苟有不便,得以上陳。國家憲章完具,為治日久;守令承奉詔條,違犯者鮮;雖在蠻荒,無不安泰。聞臣所稱聖德,惟知鼓舞歡呼,不勞施為,坐以無事。臣某誠惶誠恐,頓首頓首。
〔一〕「正」上,或有「今年」字。
〔二〕「上道」,或作「就路」。
〔三〕三月己卯公至潮州。
〔四〕〔補註〕沈欽韓曰:唐謂接印治事為上。
〔五〕或作「具」字。
〔六〕「面」,或作「親」。
臣所領州,在廣府極東界上,去廣府雖雲才二千里〔一〕,然來往動皆經月〔二〕。過海口,下惡水;濤瀧壯猛〔三〕,難計程期〔四〕,颶風鱷魚〔五〕,患禍不測;州南近界〔六〕,漲海連天;毒霧瘴氛,日夕發作。臣少多病,年才五十,發白齒落,理不久長;加以罪犯至重,所處又極遠惡,憂惶慚悸,死亡無日。單立一身,朝無親黨,居蠻夷之地,與魑魅為群〔七〕,苟非陛下哀而念之,誰肯為臣言者?
〔一〕〔補註〕沈欽韓曰:明史 志:潮州去廣東布政司千一百九十里。
〔二〕「經」,舊史作「逾」。
〔三〕「瀧」,音雙。
〔四〕「程期」,新 舊史作「期程」。
〔五〕「颶」,其遇切。
〔六〕「州南近界」,或作「州之南境」。
〔七〕新 舊史作「同群」。
臣受性愚陋,人事多所不通,惟酷好學問文章,未嘗一日暫廢,實為時輩所見推許〔一〕。臣於當時之文,亦未有過人者。至於論述陛下功德,與詩史書相表里;作為歌詩,薦之郊廟;紀泰山之封,鏤白玉之牒;鋪張對天之閎休,揚厲無前之偉跡;編之乎詩史書之策而無愧,措之乎天地之間而無虧,雖使古人復生,臣亦未肯多讓〔二〕!
〔一〕舊史無「所見」字。「許」,或作「表」。
〔二〕「乎」,新 舊史並作「於」。「雖」,或作「縱」。「臣亦」,新 舊史並無「亦」字。「多讓」,新史無「多」字,杭本並無二字,尤非是。
伏以大唐受命有天下〔一〕,四海之內,莫不臣妾;南北東西,地各萬里。自天寶之後,政治少懈,文致未優〔二〕,武克不剛,孽臣奸隸〔三〕,蠹居棋處,搖毒自防,外順內悖,父死子代,以祖以孫〔四〕;如古諸侯自擅其地,不貢不朝六七十年〔五〕。四聖傳序以至陛下〔六〕,陛下即位以來,躬親聽斷;旋乾轉坤,關機闔開;雷厲風飛,日月清照;天戈所麾,莫不寧順〔七〕;大宇之下,生息理極。高祖創製天下,其功大矣,而治未太平也;太宗太平矣,而大功所立,咸在高祖之代:非如陛下承天寶之後,接因循之餘,六七十年之外,赫然興起,南面指麾,而致此巍巍之治功也〔八〕。宜定樂章,以告神明,東巡泰山,奏功皇天〔九〕,具著顯庸,明示得意,使永永年代,服我成烈〔一〇〕,當此之際,所謂千載一時不可逢之嘉會〔一一〕;而臣負罪嬰舋,自拘海島,戚戚嗟嗟,日與死迫,曾不得奏薄伎於從官之內、隸御之間,窮思畢精,以贖罪過〔一二〕,懷痛窮天,死不閉目,瞻望宸極,魂神飛去〔一三〕。伏惟皇帝陛下,天地父母,哀而憐之,無任感恩戀闕慚惶懇迫之至。謹附表陳謝以聞。
〔一〕「大」,新史作「皇」。
〔二〕「優」,舊史作「復」。
〔三〕「孽」,或作「嬖」。
〔四〕「以孫」,一作「繼孫」。
〔五〕「不貢不朝」,新 舊史作「不朝不貢」。
〔六〕〔補註〕張裕釗曰:四字句一氣直下,讀之止如一句。
〔七〕「寧」,新 舊史作「從」。〔補註〕何焯曰:雖揚子云不能過。
〔八〕「巍」下,或無「之」字;「治功」作「功治」。
〔九〕范太史唐鑒曰:終唐之世,惟柳宗元以封禪為非;以韓愈之賢,猶勸憲宗,則其餘無足怪也。
〔一〇〕「年」下,或無「代」字。舊史「年代」作「萬年」。
〔一一〕「際」,或作「時」。「一」上,或有「之」字。
〔一二〕「罪過」,新 舊史作「前過」。
〔一三〕「去」,或作「迭」,非是。〔補註〕張裕釗曰:奇響。
賀冊尊號表
公時在潮州,奉表陳賀。尊號之稱,始自開元,至是遂以為故事雲。古者皇曰皇,帝曰帝,王曰王;至秦始皇始兼「皇帝」之號,漢哀帝始有「聖劉太平」之稱,唐高宗 中宗遂有「天皇」、「應天」之名,而明皇遂稱尊號曰:「開元聖文神武皇帝。」其後子孫因之,以為故事。范祖禹所謂使其臣子生而加諡於人君,豈不悖哉!〔補註〕何焯曰:柳表中附會古有尊號及白虎通、道德論,皆近於誣;韓公二表中不涉一語,雖順時為之,其識自高也。
臣某言:臣伏聞宰相公卿百官及關輔百姓耆耋等,以陛下功崇德鉅,天成地平,宜加號於殊常,以昭示於來代〔一〕,陳請懇至,於再於三〔二〕。陛下仰稽乾符,俯順人志,乃以新秋首序,令月吉辰,發揚鴻休,膺受顯冊〔三〕;天人合慶〔四〕,日月揚光,環海之間〔五〕,含生之類,歡欣踴躍〔六〕,以歌以舞〔七〕。臣某誠歡誠喜,頓首頓首。
〔一〕「代」,或作「載」。
〔二〕「陳請懇至,於再於三」,或作「載陳情款,懇倒再三」,非是。
〔三〕元和十四年七月,群臣上尊號曰「元和聖文神武法天應道皇帝」。
〔四〕「合」,或作「交」。
〔五〕「間」,或作「中」。
〔六〕「欣」,一作「抃」。
〔七〕或作「以舞以歌」。
臣聞體仁長人之謂「元」〔一〕,發而中節之謂「和」,無所不通之謂「聖」,妙而無方之謂「神」〔二〕,經緯天地之謂「文」,戡定禍亂之謂「武」,先天不違之謂「法天」,道濟天下之謂「應道」。伏惟元和聖文神武法天應道皇帝陛下,子育億兆,視之如傷,可謂體仁以長人矣;喜怒以類,刑賞不差,可謂發而中節矣;明照無私,幽隱畢達,可謂無所不通矣;發號出令,雲行雨施,可謂妙而無方矣;三光順軌,草木遂長,可謂經緯天地矣;除鏟寇盜,宇縣清夷,可謂戡定禍亂矣;風雨以時,祥瑞輻湊,可謂先天而天不違矣;國內無饑寒〔三〕,四夷皆朝貢〔四〕,可謂道濟天下矣:眾美備具,名實相當,赫赫巍巍,超今冠古。方當議明堂、辟雍之事〔五〕,撰泰山、梁父之儀〔六〕,搜三代之逸禮,補百王之漏典,時乘六龍,肆覲東後。
〔一〕「長」上,或有「以」字,無「人」字。
〔二〕「妙而」,或作「妙算」,下同。
〔三〕「國」下,或無「內」字。
〔四〕「朝」上,或無「皆」字。
〔五〕「議」,或作「講」,或上別有「講」字。
〔六〕「撰」下,或有「集」字。
微臣幸生聖代,觸犯刑章〔一〕,假息海隅,死亡無日;瞻望宸極,心魂飛揚,有永棄之悲,無自新之望;曾不得與鳥獸率舞,蠻夷縱觀為比〔二〕:銜酸抱痛,且恥且慚,無任感恩戀闕懇迫彷徨之至〔三〕,謹奉表陳賀以聞。
〔一〕「章」,一作「憲」。
〔二〕「與」,或作「如」。
〔三〕「彷徨」,或作「傍惶」。
袁州刺史謝上表
或無「刺史」字。〔補註〕摭言:愈自潮州量移宜春郡,郡人黃頗師愈為文,亦振大名。按:登科記:頗 會昌三年左僕射王起榜下及第。
臣某言:臣以去年正月上疏論佛骨事,先朝恕臣愚直〔一〕,不加大罪,自刑部侍郎貶授潮州刺史。伏遇其年七月十三日恩赦至〔二〕,其年十月二十四日,準例量移,改授袁州刺史。以今月八日到任上訖。臣某誠歡誠喜,頓首頓首。
〔一〕憲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崩,穆宗即位,故此謂憲宗為「先朝」。
〔二〕元和十四年七月上尊號,大赦天下。
伏以州小地狹,稅賦及時,人安吏循,閭里無事;微臣惟當布陛下惟新之澤,守國家承平之規,勸以耕桑,使無怠惰而已。臣以愚陋無堪,累蒙朝廷獎用,掌誥西掖〔一〕,司刑南宮〔二〕,顯榮頻煩,稱效寂蔑;又蒙赦其罪累,授以方州:德重恩弘,身微命賤,無階答謝,惟積慚惶,無任感恩慚惕之至。謹差軍事副將郝泰奉表陳謝以聞。
〔一〕元和九年十二月,公知制誥。
〔二〕元和十二年十二月,公為刑部侍郎。
賀皇帝即位表
穆宗即皇帝位,公在袁州以表賀。
臣某言:伏聞皇帝陛下以閏正月三日〔一〕虔奉遺詔,昭升大位〔二〕;天地神祇,永有依歸;華夏蠻貊,永有承事;神人交慶,日月貞明。臣某誠歡誠喜,頓首頓首。
〔一〕或無「三日」二字。
〔二〕「升」,或作「承」。元和十五年閏正月,穆宗即位。書:「昭升於上。」
臣聞王者必為天所相,為人所歸,上符天心,下合人志,然後奄有四海,以君萬邦。伏惟皇帝陛下,承列聖之丕績,當中興之昌運;爰自主鬯春宮,齒胄國學,孝友之美,實形四方;英偉之姿,久動群聽。及初嗣位,遐邇莫不歡心;爰降詔書,老幼或至垂泣〔一〕。舉用俊乂,流竄奸邪〔二〕,雖虞舜之去「四凶」,舉「十六相」,不能過也〔三〕。天下翹首以望太平,天下傾心以觀至化,臣某誠歡誠喜,頓首頓首。
〔一〕「泣」,或作「涕」。
〔二〕帝即位之日,召翰林學士段文昌、杜元穎、沈傳師、李肇,侍讀薛放、丁公著對思政殿,並賜金紫。丁未,貶宰臣皇甫鎛為崖州司戶參軍。
〔三〕渾敦、窮奇、檮杌、饕餮:四凶也。蒼舒、、搗戭、大臨、尨降、庭堅、仲容、叔達、伯奮、仲堪、叔獻、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貍:十六相也。見左傳。
臣聞昔者堯 舜以吁嗟君臣相戒以致至治,周文王以憂勤日中不食以和萬民,故能澤流無窮,名配日月。伏惟皇帝陛下,儀而象之,以永多福,天下幸甚,天下幸甚!
微臣往因言事,得罪先朝,守郡遠方,拘限條制〔一〕;不獲奔走稱慶闕庭,無任欣歡踴躍感恩戀闕之至。謹奉表以聞。
〔一〕「守郡」,或作「僻守」。「制」,或作「例」。
賀赦表
臣某言:伏奉二月五日制書,大赦天下;常赦所不原者,咸蒙除罪〔一〕,與之更始,令得自新。恩浹幽明,慶溢寰海。臣某誠歡誠喜,頓首頓首。
〔一〕或無「蒙」字。
臣聞王者必於嗣位之始,降非常之恩,所以象德乾坤,同明日月。伏惟皇帝陛下,文思聰明,聖神睿哲,發號出令,雲行雨施。懼刑政之或差,憐鰥寡之重困,知事久之滋弊,慮法訛之益奸。罪人悉原,墜典咸舉。生恩既及於四海,和氣遂充於八紘。臣某誠歡誠喜,頓首頓首。
微臣往因論事,獲譴海隅,旋沐朝獎,待罪山郡,未離貶竄之地,忽逢曠盪之恩,踴躍欣歡,實倍常品。限以官守,不獲隨例稱慶闕廷,無任感恩戀闕之至,謹奉表陳賀以聞。
賀冊皇太后表
穆宗紀:元和十五年閏正月,尊母為皇太后,即憲宗懿安皇后郭氏,子儀之孫也。
臣某言:伏承閏正月二十七日,皇太后光膺令典,受冊宮闈,歡心始自於內朝,孝理遂形於寰海。臣某誠歡誠喜,頓首頓首。
皇太后夙贊先皇,弼成至化,誕生明聖,纘繼鴻休,華胥實贊於軒圖〔一〕,文母有光於周道〔二〕,恭惟懿德,克配前芳。皇帝陛下出震承乾,垂衣御極,式展臣子之志,以明教化之源,禮命載崇,華夷同慶。臣待罪外郡,不獲隨例稱賀闕廷〔三〕,無任踴躍欣歡之至,謹奉表陳賀以聞。
〔一〕帝王 世紀:華胥,太昊母。
〔二〕文母,太姒。詩:「亦右文母。」
〔三〕「賀」,或作「慶」。
賀慶雲表
穆宗 元和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也。公時為袁州刺史,以表圖稱賀雲。
臣某言:臣所領州,今月十六日申時有慶雲見於西北,至暮方散。臣及舉州官吏百姓等無不見者。五采五色,光華不可遍觀;非煙非雲,容狀詎能詳述;抱日增麗,浮空不收;既變化而無窮,亦卷舒而莫定:斯為上瑞,實應太平。臣某誠歡誠喜,頓首頓首。
謹按:沈約宋書云:「慶雲五色者,太平之應。」〔一〕又據孝經援神契曰:「王者德至山陵,則慶雲出。」〔二〕故黃帝因之以紀事〔三〕,虞舜由之而作歌〔四〕。又按季夏六月,土王用事〔五〕;其日景戌,亦主於土〔六〕;西北方者,京師所在,土為國家之德,祥見京師之位,既征於古,又驗於今。伏惟皇帝陛下,德合覆載,道光軒 虞;嗣位之初,禎祥繼至,昇平之符既兆,仁壽之域以躋〔七〕。
〔一〕〔補註〕按:見宋書 符瑞志。
〔二〕「陵」,或作「澤」。
〔三〕左氏昭十七年:「黃帝以雲紀,故為雲師而雲名。」說者以黃帝有「景雲之瑞」,故以名官也。
〔四〕尚書大傳曰:俊乂百工,相和而歌卿雲。帝乃倡之曰:「卿雲爛兮,糾縵縵兮。」
〔五〕「王」,或作「正」。
〔六〕今按:歷家四季之月,土王用事各十八日。今雲「六月」,明當作「王」。「景戌」,以歷推之,十六日也。
〔七〕「以」,或作「已」。
微臣往在先朝,以論事得罪,身居貶黜之地,目睹殊常之慶,抃躍欣幸〔一〕,實倍常情。伏乞宣付史官,以彰聖德所致。瞻戀闕廷,心魂飛馳,無任欣抃踴躍之至〔二〕,謹差某官奉表陳賀以聞。
〔一〕「欣」,一作「歡」。
〔二〕「馳」下,或有「並圖奉進」四字,或附於下文「奉表陳賀」之下。
舉張惟素自代狀
國子監
公自袁州召為國子祭酒,舉以自代,時元和十五年冬也。
中散大夫守左散騎常侍上柱國賜紫金魚袋張惟素
右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常參官上後三日,舉一人自代者。前件官文學治行,眾所推與;累歷中外,資序已深〔一〕;和而不同,靜而有守;敦厚退讓,可以訓人:臣所不如,輒舉自代。謹錄奏聞。
〔一〕「序」,或作「考」。
舉韓泰自代狀
袁州
公自潮州移刺袁州,舉泰以自代。時元和十五年春也。
使持節漳州諸軍事守漳州刺史韓泰
泰 永貞元年十一月,坐王叔文之敗,貶虔州司馬。元和十年三月,遷漳州刺史。〔補註〕沈欽韓曰:穆宗 長慶元年,韓泰量移彬州。
右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常參官及刺史授上訖,三日內舉一人自代者。前件官詞學優長,才器端實;早登科第〔一〕,亦更台省〔二〕;往因過犯,貶黜至今,十五餘年。自領漳州,悉心為治,官吏懲懼,不敢為非;百姓安寧,並得其所。臣在潮州之日,與其州界相接,臣之政事,遠所不如。乞以代臣,庶為允當。謹錄奏聞。
〔一〕貞元十一年,泰登第。
〔二〕貞元中,泰累遷至戶部郎中。
慰國哀表
憲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庚子崩於大明宮 中和殿。公時刺袁州,奉表稱慰。
臣某言:伏奉正月二十七日詔書,大行皇帝奄棄萬國。承詔哀惶,號踴無地;伏惟聖情,何可堪處!大行皇帝功濟寰區,仁沾動植;奉諱之日,率土崩心,凡在臣子,不勝殞裂。伏惟陛下,痛貫宸極,聖情難居;臣拘守遠郡,不獲匍匐奉慰,瞻望闕廷,且悲且戀。謹奉表陳慰以聞。
舉薦張籍狀
籍字文昌,蘇州 吳人。貞元十五年進士。公時為國子祭酒,以狀薦籍,籍用是自校書郎除國子博士,元和十五年也。籍祭公詩云:「我官麟台中,公為大司成。念此委末秩,不能力自揚。特狀為博士,始獲升朝行。未幾享其資,遂忝南宮郎。」可以知公之薦也。或有「國子監」字。
登仕郎守秘書省校書郎張籍
右件官學有師法,文多古風;沈默靜退,介然自守;聲華行實,光映儒林。臣當司見闕國子監博士一員,生徒藉其訓導;伏乞天恩,特授此官,以彰聖朝崇儒尚德之道。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請上尊號表
或有「國子監」字,元和十五年九月,公自袁州召為國子祭酒,至是有此表。〔補註〕何焯曰:在漢廷亦僅有之作。
臣某言:臣得所管國子、太學、廣文,四門,及書、筭、律等七館學生沈周封等六百人狀〔一〕,稱身雖賤微,然皆以選擇得備學生,讀六藝之文,修先王之道,粗有知識,皆由上恩〔二〕。今天子整齊乾坤,出入神聖〔三〕;經營乎無為之業,游息乎混元之宮;不謀於廷,不戰於野;坐收冀部〔四〕,旋定幽都〔五〕;析木天街,星宿清潤;北嶽 醫閭,神鬼受職〔六〕,地彌天區,界軼海外。舜之十有二州,周之千七百國,章亥所步,禹 契所書,四面輻輳,各修貢職〔七〕。西戎之首,北虜之渠,怛威愧德,失據狼狽,收其種落,逃遁遠去,來獻羊馬,千里不絕。功既如此,德又如彼〔八〕:爰初嗣位,首去奸嬖〔九〕,隨所顧指,應時清寧。哀天下之鰥寡,釋四海之鬱結;左右前後,莫匪俊良;小大之材,咸盡其用;無所誅詰,一和以仁。由是五穀歲登,百瑞時見;六府三事,惟序惟歌。昔者媧皇殺黑龍以濟冀州,堯誅九嬰以定下土〔一〇〕,血兵刓刃,僅就厥功;以方吾君,一何遠也。堯之在位七十餘載,戒飭咨嗟,以致平治;孔子之聖,自雲三年有成;今自嗣位以來,歲有餘耳,臻此功德,其何捷哉!置郵傳命,未足以諭。以非常之功,襲尋常之號;以冠古之美,屈守文之名;臣子之誠〔一一〕,闕而不奏;天號人稱,不滿事實:斯亦縉紳先生之過也。
〔一〕或無「得」字。
〔二〕〔補註〕何焯曰:以下勢如湧出,雄傑非常。
〔三〕或無「今」字。
〔四〕元和十五年十月,成德軍節度使王承元以鎮、趙、深、冀四州歸於有司。
〔五〕長慶元年三月,幽州節度使劉總以所管八州歸於有司。
〔六〕「析木」、「天街」、「北嶽」、「醫閭」皆以幽、冀言也。天文志:昴為天街,屬冀州。自尾十度,至南斗十一度為析木,屬幽州。「北嶽」,常山,在定州 恆陽縣,在古冀州之域也。「醫閭」,周禮 職方氏:幽州其鎮醫閭也。今按:此長慶元年劉總納土時也。
〔七〕「章 亥所步」,山海經云:禹使大章步自東極至於西垂,二億三萬三千五百里七十一步。又使豎亥步自南極盡於北垂,二億三萬三千五百里七十一步。
〔八〕「如彼」,或作「如何」,非是。
〔九〕謂貶皇甫鎛。「嬖」,或作「孽」。
〔一〇〕媧皇殺黑龍,堯誅九嬰二事,並見淮南子。
〔一一〕「子」,或作「下」。
謂臣官居師長,不言謂何?考其所陳,中於義理,天人合願,不謀而同;非臣之愚所敢隱蔽,輒冒死以聞。伏乞天恩,特允誠志,令公卿大夫得竭思慮,取正於經,以定大號,有司備禮擇日以頒,天下幸甚,天下幸甚!臣某誠惶誠恐〔一〕。
〔一〕方本無「臣某」下六字。
舉韋自代狀
尚書兵部
長慶元年七月,公自國子祭酒除兵部侍郎,舉自代。「」,語豈切。
中散大夫守大理少卿驍騎尉
右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長參官上後三日,舉一人自代者。前件官學識該達,器量宏深,朝推直道,代仰清節,顯映班序,十五年余,夷險一致,風猷益茂;屈居少列,未副群情。文昌政本,侍郎官重,尚德之舉,宜當之。乞回臣所授,庶弭官謗,謹錄奏聞。謹奏。
論孔致仕狀
或無「孔戣」字,公嘗志孔尚書墓,言尚書七十,三上書去官。公嘗賢其能,謂:「公尚壯,上三留,奚去之果?」曰:「吾負二宜去,尚奚顧子言。」明日奏疏請留,不報。此公所論之狀也。時長慶三年作。〔補註〕曾國藩曰:志銘中節出此狀數語,絕古茂,此則所謂當時之文,亦未有過人也。
某官某
右臣與孔戣同在南省為官,數得相見〔一〕。戣為人守節清苦,議論平正。今年才七十,筋力耳目,未覺衰老。憂國忘家,用意深遠。所謂朝之耆德老成人者。臣知戣上疏求致仕,故往看戣;戣為臣言,已蒙聖主允許。伏以陛下優賢尚齒,見戣頻上三疏,言詞懇到,重違其意,遂即許之。此誠陛下仁德之至;然如戣輩在朝,不過三數人,實可為國愛惜!
〔一〕或無「同」字。
自古以來及聖朝故事:年雖八九十,但視聽心慮苟未昏錯,尚可顧問委以事者,雖求退罷,無不殷勤留止,優以祿秩,不聽其去,以明人君貪賢敬老之道也。禮:「大夫七十而致事〔一〕,若不得謝,則必賜之几杖安車。」七十求退,人臣之常禮;若有德及氣力尚壯,則君優而留之,不必年過七十盡許致事也。詩曰:「雖無老成人,尚有典刑。」此言老成人重於典刑,不可不惜而留也。
〔一〕「禮」下,或有「曰」字。「致事」,或作「致仕」。今按:禮記作「事」。
今戣幸無疾疹〔一〕,但以年當致事,據禮求退。陛下若不聽許。亦無傷於義,而有貪賢之美。況左丞職事,亦極清簡,若戣尚以繁要為辭,自可別授秩崇而務少者。今中外之臣,有年過於戣尚未得退,戣獨何人,得遂其願〔二〕?然人皆求進,戣獨求退,尤可賢重。
〔一〕「疹」,音軫。
〔二〕「其」,或作「所」。
臣所領官,無事不敢請對〔一〕。蒙陛下厚恩,苟有所見,不敢不言。伏望聖恩,特垂察納。
〔一〕或無「領」字。
舉馬總自代狀
京兆府
公為京兆尹,舉以自代,長慶三年也。時總自天平軍節度使方入為戶部尚書。
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尚書右僕射兼戶部尚書馬總
右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常參官上後三日,舉一人自代者。伏以近者京尹用人稍輕,所以市井之間〔一〕,盜賊未斷;郊野之外,疲瘵尚多。前件官文武兼資,寬猛得所,累更方鎮,皆有功能。若以代臣,實為至當。謹錄奏聞,謹奏。
〔一〕或無「近者」至「所以」十字;「市井」作「畿甸」。
賀雨表
公尹京兆時作。
臣某言:臣聞聖人之德,與天地通;誠發於中,事應於外。始聞其語,今見其真。臣誠歡誠喜,頓首頓首。
伏以季夏以來,雨澤不降。臣職司京邑,祈禱實頻;青天湛然,旱氣轉甚。陛下憫茲黎庶〔一〕,有事山川。中使才出於九門,陰雲已垂於四野,龍神效職,雷雨應期〔二〕,嘉穀奮興,根葉肥潤,抽莖展穗,不失時宜,人和年豐,莫大之慶。
〔一〕「憫」,一作「憐」。
〔二〕「雷」,或作「雲」。
微臣幸蒙寵任,獲睹殊祥,慶抃歡呼,倍於常品。無任踴躍之至,謹奉表陳賀以聞。
賀太陽不虧狀
「狀」,蜀作「表」。公尹京兆時作。
司天台奏今月一日太陽不虧
長慶三年九月壬子朔,日食角十二度。「今月一日」,十月一日也。蓋九月朔日食,則十月朔當虧;今太陽不虧,故以為賀。
右司天台奏:今日辰卯間太陽合虧。陛下敬畏天命,克己修身,誠發於中,災銷於上,自卯及巳,當虧不虧〔一〕。雖隔陰雲,轉更明朗,比於常日,不覺有殊。天且不違,慶孰為大?臣官忝京尹,親睹殊祥,欣感之誠,實倍常品。謹奉狀賀以聞〔二〕。
〔一〕「及」,或作「至」。
〔二〕「狀」下,或有「陳」字。「聞」下,或有「謹奏」字。
舉張正甫自代狀
尚書兵部
公兩為兵部侍郎:長慶元年七月,初為兵侍,舉大理少卿以自代;長慶三年自京兆尹再除兵侍,則舉正甫以自代。前後皆可考也。〔補註〕陳景雲曰:長慶中,正甫為尚書右丞,駁於頔更諡,事見頔傳,其剛直可知。事在公舉自代後。
通議大夫守右散騎常侍上柱國南陽縣開國子食邑五百戶賜紫金魚袋張正甫
正甫 元和末年自同州刺史入拜左散騎常侍。大和八年卒,年八十二。
右臣蒙恩除尚書兵部侍郎,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常參官上後三日,舉一人自代者。前件官稟正直之性,懷剛毅之姿;嫉惡如仇讎,見善若饑渴;備更內外,灼有名聲;年齒雖高,氣力逾勵〔一〕;甘貧苦節,不愧神明:可謂古之老成,朝之碩德。久處散地,實非所宜。乞以代臣,以副公望〔二〕。
〔一〕「力」,或作「志」。
〔二〕或有「謹錄奏聞謹奏」六字。
袁州申使狀
王黃州嘗答丁晉公書云:退之為袁州刺史。故事,觀察使牒部刺史,皆曰「故牒」。時王仲舒廉問江西,以吏部巨賢,特自損曰「謹牒」,而退之致書懇請,以為宜如舊制。元之所云,即謂此爾。〔補註〕沈欽韓曰:此疑王仲舒觀察江西,與韓公舊好,故不以上司常式待之。
使司牒州牒
右自今月二日後,每奉公牒,牒尾「故牒」字皆為「謹牒」字,有異於常。初不敢陳論,以為錯誤。今既頻奉文牒,前後並同,在愈不勝戰懼之至。伏乞仁恩,特令改就常式,以安下情。
國子監論新注學官牒
李習之狀公行曰:「其為國子祭酒也,奏儒生為學官,日使會講。生徒多奔走聽聞,皆喜曰:『韓公來為祭酒,國子監不寂寞矣。』」此疏公為祭酒時所論,元和十五年也。
國子監應今新注學官等牒,准今年赦文,委國子祭酒選擇有經藝堪訓導生徒者,以充學官。近年吏部所注,多循資敘,不考藝能;至令生徒不自勸勵。伏請非專通經傳,博涉墳史〔一〕,及進士五經諸色登科人,不以比擬。其新受官〔二〕,上日必加研試,然後放上,以副聖朝崇儒尚學之意。具狀牒上吏部,仍牒監者。謹牒。
〔一〕「墳」,一作「文」。
〔二〕「受」,或作「授」。
黃家賊事宜狀
黃家賊自貞元十一年黃洞首領黃少卿攻邕管等州,經略使孫公器請發嶺南兵窮討之。德宗不許,遣中人招諭,不從。自是叛服不常。元和間,又有黃承慶、黃少度、黃昌瓘繼起。長慶初,以嚴公素為經略使,復上表請討。公以近貶嶺外,謂自潮方移袁,繼入為祭酒,知嶺外事詳,故以是三事為請。時元和十五年也。〔補註〕李光地曰:形勢性情及處置之方,至明至盡。撫御南蠻者,不可不熟講深究。
一:臣去年貶嶺外刺史〔一〕,其州雖與黃家賊不相鄰接,然見往來過客,並諳知嶺外事人〔二〕,所說至精至熟。其賊並是夷僚,亦無城郭可居。依山傍險,自稱洞主。衣服言語,都不似人。尋常亦各營生,急則屯聚相保。比緣邕管經略使多不得人,德既不能綏懷,威又不能臨制,侵欺虜縛,以致怨恨。蠻夷之性,易動難安,遂至攻劫州縣,侵暴平人,或復私讎,或貪小利,或聚或散,終亦不能為事。近者征討,本起於裴行立、陽旻。此兩人者〔三〕,本無遠慮深謀,意在邀功求賞。亦緣見賊未屯聚之時,將謂單弱,立可摧破,爭獻謀計,惟恐後時。朝廷信之,遂允其請。自用兵已來,已經二年〔四〕,前後所奏殺獲,計不下一二萬人〔五〕。儻皆非虛,賊已尋盡。至今賊猶依舊,足明欺罔朝廷。邕 容兩管因此凋弊〔六〕,殺傷疾患〔七〕,十室九空,百姓怨嗟,如出一口。陽旻 行立,相繼身亡,實由自邀功賞〔八〕,造作兵端,人神共嫉,以致殃咎〔九〕。陽旻、行立事既已往,今所用嚴公素者〔一〇〕,亦非撫御之才,不能別立規模,依前還請攻討。如此不已,臣恐嶺南一道,未有寧息之時。
〔一〕「一臣去年」,一作「右臣伏以臣去年」。
〔二〕「諳」,或作「諸」。
〔三〕此下或有「時」字。
〔四〕或無下「已」字。當刪上「已」字。
〔五〕或無「二」字。
〔六〕「因」,或作「內因」二字。
〔七〕「患」,或作「疫」。
〔八〕「自」,或作「身」。
〔九〕「嫉」,或作「怒」。「致」,或作「至」。
〔一〇〕「素」,或作「集」。
一:昨者並邕 容兩管為一道,深合事宜〔一〕。然邕州與賊逼近,容州則甚懸隔。其經略使若置在邕州,與賊隔江對岸,兵鎮所處,物力必全:一則不敢輕有侵犯;一則易為逐便控制。今置在容州,則邕州兵馬必少,賊見勢弱,易生奸心。伏請移經略使於邕州,其容州但置刺史,實為至便。
〔一〕或無「並」字。〔補註〕沈欽韓曰:通鑑:元和十五年,廢邕管,命容管經略使陽旻兼統之。長慶二年,邕州人不樂屬容管,刺史李元宗以吏人狀授御史使奏之。容管經略使嚴公素聞之,遣吏按元宗,擅以羅陽縣歸蠻酋黃少度。五月,元宗將兵百人并州印奔黃洞。戊子,復置邕管經略使。
一:比者所發諸道南討兵馬,例皆不諳山川,不伏水土〔一〕,遠鄉羈旅,疾疫殺傷。臣自南來,見說江西所發共四百人,曾未一年,其所存者,數不滿百〔二〕。岳鄂所發都三百人,其所存者,四分才一。續添續死,每發倍難。若令於邕 容側近召募添置千人,便割諸道見供行營人數糧賜,均融充給,所費既不增加,而兵士又皆便習。長有守備,不同客軍,守則有威,攻則有利。
〔一〕「伏」,或作「服」。
〔二〕或無「者」字。
一:自南討已來,賊徒亦甚傷損。察其情理,厭苦必深。大抵嶺南人稀地廣,賊之所處,又更荒僻。假如盡殺其人,盡得其地,在於國計,不為有益。容貸羈縻,比之禽獸,來則捍禦,去則不追,亦未虧損朝廷事勢。以臣之愚,若因改元大慶〔一〕,赦其罪戾,遣一郎官御史,親往宣諭,必望風降伏,歡呼聽命〔二〕。仍為擇選有材用威信諳嶺南事者為經略使〔三〕,處理得宜〔四〕,自然永無侵叛之事。
〔一〕元和十六年,穆宗即位之明年,當改元。
〔二〕「呼」,或作「叫」。
〔三〕「有」,或作「其」。
〔四〕「理」,或作「置」。
應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狀
方無「在」字;或又無「等」字。方云:二狀皆袁州進。今按:狀雲「往任袁州刺史」,方說非是。〔補註〕「帖」,原作「貼」,今據別本校改,下同。
應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
此是狀首標目,所論事與前卷賀白龜狀體正同,猶今之帖黃及狀眼也。方本刪去,非是。
右准律不許典帖良人男女作奴婢驅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責州界內,得七百三十一人〔一〕,並是良人男女。准律計傭折直,一時放免〔二〕。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債負,遂相典帖,漸以成風。名目雖殊,奴婢不別,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實虧政理。袁州至小,尚有七百餘人;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今因大慶,伏乞令有司重舉舊章,一皆放免。仍勒長吏嚴加檢責,如有隱漏,必重科懲;則四海蒼生,孰不感荷聖德。右前件如前謹具奏聞〔三〕。伏聽敕旨。
〔一〕「責」,或作「到」。
〔二〕「計」上,或有「例」字。
〔三〕〔補註〕「右」,原作「以」,據別本校改。
論淮西事宜狀
或無「狀」字。吳少陽初為彰義軍節度使,元和九年卒;而其子元濟自立。憲宗欲討之。明年遣御史中丞裴度視師,還奏兵可用,與宰相意不合,既而盜殺宰相,傷中丞不克,遂相度以主東兵。公時為中書舍人,乃上淮西事宜,謂三小州殘弊困劇之餘,而當天下之全力,其破敗可立而待。然由是失宰相意,左遷為右庶子。十二年,裴度出討蔡,以公為行軍司馬,卒擒吳元濟,皆如公言。〔補註〕茅坤曰:所論並鑿鑿中名實,可當施行。其經略措置,與宋、韓、范、富、歐略相似。方苞曰:指事盡意,不為波瀾,尚近漢人。又曰:觀退之諸狀,有豪傑智略,有儒者規矩,所以得為孔子之徒,而廟食百世也。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陽疾病,去年春夏已來,圖為今日之事。有職位者,勞於計慮撫循〔一〕;奉所役者,修其器械防守。金帛糧畜,耗於賞給〔二〕。執兵之卒,四向侵掠,農夫織婦,攜持幼弱,餉於其後〔三〕;雖時侵掠小有所得,力盡筋疲,不償其費。又聞畜馬甚多,自半年已來,皆上槽櫪。譬如有人,雖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躍,初雖可畏,其勢不久,必自委頓。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況以三小州殘弊困劇之餘,而當天下之全力?其破敗可立而待也〔四〕;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斷與不斷耳。夫兵多不足以必勝〔五〕;必勝之師,必在速戰。兵多而戰不速,則所費必廣。兩界之間,疆場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殺傷。近賊州縣,征役百端,農夫織婦,不得安業。或時小遇水旱,百姓愁苦。當此之時,則人人異議以惑陛下之聽〔六〕,陛下持之不堅,半塗而罷,傷威損費,為弊必深。所以要先決於心,詳度本末,事至不惑,然可圖功〔七〕。為統帥者,盡力行之於前;而參謀議者,盡心奉之於後:內外相應,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聖之主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國,三年乃克,不以為遲。志在立功,不計所費〔八〕。傳曰:「斷而後行,鬼神避之。」〔九〕遲疑不斷,未有能成其事者也。臣謬承恩寵,獲掌綸誥,地親職重,不同庶寮,輒竭愚誠,以效裨補。謹條次平賊事宜一一如後:
〔一〕「於」,或作「其」。
〔二〕「耗於」,或作「匱於」。
〔三〕「攜」上,或有「皆」字。「餉」,或作「飽」,非是。
〔四〕「待」下,或有「之」字,非是。
〔五〕「不足」上,一有「則」字。「必」,或作「取」。
〔六〕「聽」下,或有「矣」字。
〔七〕「然」,新史作「乃然」,猶然後也。下文「然可集事」,「然擬許其承繼」,皆一義。今按:此蓋當時俗體如此,故公狀中用之,不欲改也。〔補註〕何焯曰:文選注中最多。凡「然後」「然則」皆獨用「然」字。
〔八〕「背叛」,或作「叛背」。
〔九〕史記:趙高曰:「斷而後行,鬼神避之。」
一:諸道發兵或三二千人,勢力單弱;羈旅異鄉,與賊不相諳委;望風懾懼,難便前進〔一〕。所在將帥,以其客兵,難處使先,不存優恤〔二〕。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隊伍,隸屬諸頭〔三〕,士卒本將,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難以有功。又其本軍各須資遣,道路遼遠,勞費倍多。士卒有徵行之艱,閭里懷離別之思。今聞陳、許、安、唐、汝、壽等州與賊界連接處,村落百姓,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習於戰鬥,識賊深淺。既是土人護惜鄉里,比來未有處分,猶願自備衣糧,共相保聚,以備寇賊。若令召募,立可成軍;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賊平之後,易使歸農。伏請諸道先所追到行營者,悉令卻牒歸本道,據行營所追人額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營,充給〔四〕所召募人〔五〕。兵數既足,加之教練,三數月後,諸道客軍一切可罷;比之徵發遠人,利害懸隔。
〔一〕「便」,或作「更」。
〔二〕「處」下,或有「指」字;「不」下,或有「撫」字:皆非是。〔補註〕曾國藩曰:凡有艱難之處,使先冒其鋒也。
〔三〕〔補註〕沈欽韓曰:牙門都將為都頭,「諸頭」,即謂都頭也。遼史契丹領兵官亦有「頭下」之稱,見食貨志。
〔四〕「卻」下,或無「牒」字。「據」下,或無「行」字。「給」上,或無「充」字。今按上下文勢,合有「行」字,「行」下更合有「營」字,其理甚明,今輒補足。
〔五〕〔補註〕沈欽韓曰:「充給」二字屬下句讀。曾國藩曰:以客軍各歸本道,而以其兵器給召募人。
一:繞逆賊州縣堡柵等各置兵馬〔一〕,都數雖多,每處則至少〔二〕;又相去闊遠,難相應接,所以數被攻劫,致有損傷。今若分為四道〔三〕,每道各置三萬人,擇要害地屯聚一處,使有隱然之望〔四〕,審量事勢,乘時逐利。可入則四道一時俱發〔五〕,使其狼狽驚惶,首尾不相救濟;若未可入,則深壁高壘,以逸待勞:自然不要諸處多置防備。臨賊小縣,可收百姓於便地,作行縣以主領之,使免散失〔六〕。
〔一〕「繞」,一作「統」。
〔二〕「至」上,或有「兵」字。
〔三〕或無「分」字。
〔四〕「隱」,方作「殷」。按:漢書「隱若一敵國」。方本非是。〔補註〕沈欽韓曰:「殷」、「隱」通用。
〔五〕「四」,或作「諸」。
〔六〕〔補註〕曾國藩曰:從前各處堡柵皆置兵馬,則百姓倚以無恐;今兵馬聚為四道,則各處無聲援,不免散失:故無兵馬屯聚之處,則作行縣以主領之。吳汝綸曰:公此等事狀,洞曉軍謀,非書生空談也。
一:蔡州士卒,為元濟迫脅,勢不得已,遂與王師交戰。原其本根,皆是國家百姓。進退皆死,誠可閔傷。宜明敕諸軍,使深知此意。當戰鬥之際,固當以盡敵為心;若形勢已窮,不能為惡者,不須過有殺戮。喻以聖德,放之使歸,銷其凶悖之心,貸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棄逆歸順。
一:論語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比來征討無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計筭所費,苟務因循,小不如意,即求休罷。河北、淮西等見承前事勢,知國家必不與之持久,並力苦戰,幸其一勝,即希冀恩赦〔一〕。朝廷無至忠憂國之人,不惜傷損威重,因其有請,便議罷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二〕。臣愚以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濟又甚庸愚;而陛下以聖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難易可知。太山壓卵,未足為喻〔三〕。
〔一〕〔補註〕沈欽韓曰:自德宗時韓全義討吳少誠敗後,即復少誠官爵,其弊如此。徐州 張愔亦然。
〔二〕「往」,或作「近」。
〔三〕〔補註〕何焯曰:此段尤為精彩。
一:兵之勝負,實在賞罰。賞厚可令廉士動心〔一〕,罰重可令凶人喪魄,然可集事〔二〕。不可愛惜所費,憚於行刑。
〔一〕「廉」,或作「戰」,非是。
〔二〕「然」,或作「則」。
一:淄青、恆冀兩道,與蔡州氣類略同;今聞討伐元濟〔一〕,人情必有救助之意。然皆闇弱,自保無暇。虛張聲勢,則必有之;至於分兵出界,公然為惡,亦必不敢。宜特下詔云:蔡州自吳少誠已來,相承為節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陽之歿〔二〕,朕亦本擬與元濟。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處置。待其稍能緝綏,然擬許其承繼〔三〕。今忽自為狂勃侵掠〔四〕,不受朝命,事不得已,所以有此討伐〔五〕。至如淄青、恆州、范陽等道〔六〕,祖父各有功業,相承命節〔七〕,年歲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輕有改易,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懼,敢相扇動,朕即赦元濟不問,回軍討之。自然破膽,不敢妄有異說〔八〕。
〔一〕「伐」,或作「罰」,非是。
〔二〕「陽」,或作「誠」,非是。
〔三〕「擬」,或作「後」。
〔四〕「勃」,或作「悖」。
〔五〕「伐」,或作「罰」。
〔六〕〔補註〕沈欽韓曰:時淄青為李師道,恆冀為王承宗,范陽為劉總。
〔七〕或無「命」字。「節」下,或有「制」字,或有「制」字而無「節」字。今按:李德裕之討澤潞,正用此策以伐其交,世以為奇,不知韓公已言之矣。
〔八〕〔補註〕何焯曰:李文饒之討劉楨,祖述公意,以諭河北。吳汝綸曰:區劃大似陸宣公。
以前件謹錄奏聞,伏乞天恩,特賜裁擇。謹奏。
論變鹽法事宜狀
長慶二年,張平叔為戶部侍郎,上疏請官自賣鹽,可以富國強兵,陳利害十八條。詔下其說令公卿詳議。公與韋處厚條詰之,事遂不行。平叔所陳十八條,此可見者十六,白樂天行平叔 判度支詞曰:「計能析秋毫,吏畏如夏日。」東坡曰:「此必小人也。」按柳氏家訓:「平叔後以贓敗,窮失官錢四十萬緡。是宜以此終也。」〔補註〕方苞曰:張所奏乖謬,頗易掊擊;所難者,語皆通俗而不俚雜。是公天授耳。
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
右奉敕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聞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行。各隨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准舊例支用,自然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谷博易。鹽商利歸於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斗,約以時熟填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自糶〔一〕,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矣。求利未得,斂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利一倍」,臣所未見。
〔一〕〔補註〕沈欽韓曰:宋 熙寧法,亦以放散青苗錢贏縮為州縣殿最。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處,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不得令百姓闕鹽者〔一〕。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二〕,計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檐斗石,往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比所由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補註〕沈欽韓曰:通鑑註:項安世家說曰:「今坊市公人謂之『所由』。」
〔二〕「無」,或作「不」。
一件:平叔雲,所務至重,須令廟堂宰相充使。臣以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雖宰相為使,無益也〔一〕。又宰相者〔二〕,所以臨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為使,縱有敗闕,遣誰舉之?此又不可者也。
〔一〕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無下十一字。
〔二〕或無「者」字;或無「又」「者」二字。
一件:平叔又雲〔一〕:法行之後,停減鹽司所由糧課,年可收錢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更望贏利?
〔一〕或無「一件」字。今按:此別是一條,當有「一件」字。
一件:平叔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錄及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計此用錢已多,其餘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課,仍不在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利,所費已廣。平叔又雲停鹽司諸色所由糧課,約每歲合減得十萬貫錢〔一〕。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二〕。減得十萬,卻用十萬,所亡所得,一無贏餘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多者遷轉不拘常例;如闕課利,依條科責者。刺史縣令職在分憂〔三〕,今惟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唐 虞三載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一〕或無「所由」二字。
〔二〕〔補註〕陳景雲曰:「不啻」句絕。猶言不止也。左傳「鮮不五稔」,杜注「少尚當歷五年,多則不啻」。又子厚序棋亦有「相去千萬不啻」之語。
〔三〕〔補註〕「縣令」,原作「職令」,據別本校改。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收二文,以充腳價;量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與出。名為每斤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一〕。今鹽價京師每斤四十〔二〕,諸州則不登此。變法之後,秪校數文,於百姓未有厚利也〔三〕。腳價用五文者官與出二文〔四〕,用十文者官與出四文:是鹽一斤,官糶得錢名為三十,其實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長補短,每斤收錢不過二十六七。百姓折長補短,每斤用錢三十四。則是公私之間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歸官家,積數至多,不可遽筭〔五〕,以此言之,不為有益。平叔又請令所在及農隙時,並召車牛,般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闕絕者。州縣和僱車牛,百姓必無情願。事須差配,然付腳錢;百姓將車載鹽,所由先皆無檢,齊集之後,始得載鹽;及至院監請受〔六〕,又須待其輪次,不用門戶,皆被停留〔七〕;輸納之時,人事又別〔八〕:凡是和雇無不皆然。百姓寧為私家載物取錢五文,不為官家載物取十文錢也〔九〕。不和雇則無可載鹽,和雇則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也」上,或無「文」字。
〔二〕一有「文」字。
〔三〕「秪」,或作「只」。
〔四〕「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五〕〔補註〕曾國藩曰:每斤失利七八文,積至千萬億斤,則失利無算也。
〔六〕〔補註〕曾國藩曰:車牛到官,請受而用之。
〔七〕〔補註〕沈欽韓曰:順宗實錄:「宮市率用百錢物買人直數千錢物,仍索進奉門戶並腳價錢。」胡三省曰:「所經由門戶,皆有費用,如漢靈帝時所導行費也。」
〔八〕〔補註〕曾國藩曰:「輸納之時,人事又別」,猶今俗稱「交卸」。
〔九〕「文」下,或無「錢」字。
一件:平叔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文〔一〕。今又稱既有巡院,請量閒劇留官吏於倉場,勾當要害守捉;少置人數,優恤糧料,嚴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糶等,並准條處分者。平叔所管鹽務,所由人數有幾?量留之外,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此又不近理也。比來要害守捉,人數至多,尚有漏失私糶之弊;今又減置人數,謂能私鹽斷絕:此又於理不可也。
〔一〕「尚」,或作「計」。
一件:平叔云:變法之後,歲計必有所余,日用還恐不足;謂一年已來〔一〕,且未責以課利,後必數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國用常言不足,若一歲頓闕課利,為害已深;雖雲明年校多,豈可懸保?此又非公私蓄積尚少之時可行者也。
〔一〕「謂」,或作「請」。
一件:平叔又云:浮寄奸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自糶鹽,不問貴賤貧富、士農工商、道士僧尼,併兼游惰,因其所食,盡輸官錢;並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曾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此數色人等,官未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然後食鹽也〔一〕。若官不自糶鹽,此色人等不糴鹽而食;官自糶鹽,即糴而食之:則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糶與不自糶,皆常糴鹽而食:則今官自糶,亦無利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見其近而不見其遠也。國家榷鹽〔二〕,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不必與國家交手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一〕「糴」上,或有「來」字。今按文勢,恐「來」字上更有「從」字,今亦補足。
〔二〕「國」,或作「官」。
一件:平叔云:初定兩稅時,絹一匹直錢三千,今絹一匹直錢八百。百姓貧虛,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穫,悉以還債,又充官稅,顆粒不殘〔一〕。若官中糶鹽,一家五口,所食鹽價,不過十錢,隨日而輸,不勞驅遣,則必無舉債逃亡之患者〔二〕。臣以為百姓困弊,不皆為鹽價貴也。今官自糶鹽,與依舊令商人糶,其價貴賤,所校無多。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鹽,平叔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三〕則三日食鹽一斤,一月率當十斤。新法實價,與舊每斤不校三四錢以下。通計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約之法計之:賤於舊價,日校一錢,月校三十,不滿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則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窮困流散也。初定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變鹽法,絹價亦未肯貴。五口之家,因變鹽法日得一錢之利,豈能便免作債,收穫之時,不被征索,輸官稅後有贏餘也?以臣所見,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擾之,自然漸裕〔四〕:不在變鹽法也。今絹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無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則無衣者必更眾多。況絹之貴賤,皆不緣鹽法,以此言之,鹽法未要變也。
〔一〕〔補註〕沈欽韓曰:「殘」,集韻「余也」。稾人注「戔,余也」。釋文:「戔,亦作殘。」此言百姓顆粒無餘也。
〔二〕「舉債」,或作「舉賃」。
〔三〕「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雲『六十』字恐羨,非。蓋鹽每斤已當三十六文,月當十斤,則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屬下句。今按:平叔所定鹽價,一斤止三十文。韓公通計民間所加腳費,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難預計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錢為率」,則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當依或說刪去。「足」改作「是」而屬下句為當。
〔四〕〔補註〕「裕」,原作「校」,據別本校改。
一件:平叔云:每州糶鹽不少,長吏或有不親公事,所由浮詞云:「當界無人糴鹽。」臣即請差清強巡官檢責所在實戶,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納鹽價〔一〕。口多糶少,及鹽價遲違,請停觀察使見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貶與上佐;其餘官貶遠處者〔二〕。平叔本請官自糶鹽以寬百姓,令其蘇息,免更流亡。今令責實戶口團保給鹽,令其隨季輸納鹽價,所謂擾而困之〔三〕,非前意也〔四〕。百姓貧家食鹽至少〔五〕,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鹽,依時征價〔六〕,辦與不辦,並須納錢。遲違及違條件,觀察使已下各加罪譴〔七〕。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轉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補註〕沈欽韓曰:此蠶鹽錢之始。厥後至宋,鹽不給而錢仍輸,弊害無窮矣。
〔二〕或無「與」字。
〔三〕〔補註〕「謂擾而困」四字,原作「能為也人」,據別本校改。
〔四〕或無「非」字。
〔五〕「少」,或作「小」。
〔六〕或無「鹽」字。
〔七〕「譴」,或作「於」。
一件:平叔請限商人鹽納官後,不得輒於諸軍諸使覓職,掌把錢捉店、看守莊磑〔一〕,以求影庇。請令所在官吏嚴加防察〔二〕,如有違犯,應有資財,並令納官;仍牒送府縣充所由者。臣以為鹽商納榷〔三〕,為官糶鹽,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實則校優〔四〕。今既奪其業,又禁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錢捉店、看守莊磑:不知何罪,一朝窮蹙之也〔五〕!若必行此,則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盜。此又不可不慮者〔六〕。
〔一〕「磑」,午對切。
〔二〕「防」,或作「訪」。
〔三〕「榷」,或作「稅」。
〔四〕「比」下,當有「之」字,今補足。
〔五〕「何」,或作「其」。
〔六〕「者」,或作「也」。
一件:平叔雲〔一〕:行此策後,兩市軍人,富商大賈,或行財賄,邀截喧訴。請令所由切加收捉。如獲頭首,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軍戶,鹽如有隱漏,並准府縣例科決,並賞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蠧政,其弊實甚!
〔一〕「叔」下,疑當有「雲」字或「稱」字之類,今亦補足。
右前件狀〔一〕,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一〕〔補註〕「右」,原作「以」,據別本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