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昌黎文集校注 · 韓昌黎文集第七卷
碑 志
唐故監察御史衛府君墓志銘
其弟中行,字大受,貞元九年第進士,至是為兵部郎中,元和十年也。公此志自「與其弟中行別」下至「可餌以不死」,造語雄奇,所謂「唯陳言之務去」者也。〔補註〕茅坤曰:獨述採藥鑄金一事,文自澹宕雋永。曾國藩曰:公與中行書交誼絕厚,銘其兄專敘合藥事,極愚可憫。若中行存世俗之見,止肯稱美,公或俛從之而夾敘其善事一二,則文不能如此之奇警矣。
君諱某,字某〔一〕,中書舍人御史中丞諱某之子〔二〕,贈太子洗馬諱某之孫〔三〕。家世習儒,學詞章。昆弟三人俱傳父祖業,從進士舉,君獨不與俗為事〔四〕,樂弛置自便〔五〕。
〔一〕或作「諱之玄,字造微」。
〔二〕「某」,或作「晏」。
〔三〕「某」,或作「璿」。按元和姓纂,晏三子:長之玄、次中立、次中行。汪彥章云:王仲信本謂此衛中立墓誌。中立字退之,非之玄也。〔補註〕方氏增考年譜云:此志今本皆作衛之玄,及質之善本,實中立,非之玄也。中立字退之,餌奇藥求不死,而卒死;故白樂天詩云:「退之服硫黃,一病竟不痊。」孔毅夫、陳無己之徒皆指以為公,非也。觀白氏所紀退之、微之、杜子、崔君三四人,皆非有聞於時者。適以中立之字偶同耳。陳景雲曰:所謂善本,即汪彥章所據王仲信本也,方說甚辨而核。
〔四〕「不」下,或有「興」字,雲「讀去聲」,非是。或疑此「與」字當作「以」,更詳之。
〔五〕「弛」,或作「施」。
父中丞薨,既三年,與其弟中行別曰:「若既克自敬勤,及先人存,趾美進士〔一〕,續聞成宗〔二〕,唯服任遂功,為孝子在不怠。我恨已不及,假令今得,不足自貰〔三〕。我聞南方多水銀、丹砂,雜他奇藥,爊為黃金〔四〕,可餌以不死。今於若丐我,我即去。」遂逾嶺厄〔五〕,南出。藥貴不可得,以干容帥〔六〕,帥且曰:「若能從事於我,可一日具。」許之,得藥,試如方,不效。曰:「方良是,我治之未至耳。」留三年,藥終不能為黃金,而佐帥政成,以功再遷監察御史。帥遷於桂〔七〕,從之。帥坐事免〔八〕,君攝其治,歷三時,夷人稱便。新帥將奏功,君捨去,南海 馬大夫使謂君曰〔九〕:「幸尚可成,兩濟其利。」君雖益厭,然不能無萬一冀〔一〇〕。至南海,未幾竟死,年五十三。
〔一〕貞元九年中行登第。
〔二〕〔補註〕曾國藩曰:「趾美」,猶踵美。「續聞成宗」,續令聞成大宗也。
〔三〕或作「貴」,作「貫」。「貰」,音射,又音世。
〔四〕「爊」,於刀切。
〔五〕「厄」,於革切,塞也;一作「」。
〔六〕貞元二十一年五月,以房啟為容管經略使。
〔七〕元和八年四月,以啟為桂管觀察使。
〔八〕是歲七月,啟以罪降為太僕少卿。
〔九〕十二月,以馬總為嶺南節度使。
〔一〇〕〔補註〕曾國藩曰:二句襲封禪書。
子曰某〔一〕。元和十年十二月某日,歸葬河南某縣某鄉某村,祔先塋〔二〕。於時中行為尚書兵部郎〔三〕,號名人,而與余善,請銘。銘曰:
〔一〕「某」,或作「景微」。
〔二〕「某縣某鄉某村」,諸本作「伊闕縣伊國鄉高都村」。
〔三〕或無「於」字。「郎」下,或有「中」字。
嗟惟君,篤所信〔一〕。要無有,弊精神。以棄余,賈於人〔二〕。脫外累,自貴珍。訊來世,述墓文。
〔一〕「信」,音新。漢武悼李夫人賦「申以信兮」;班固幽通賦雲「苟無實,其孰信」。
〔二〕「賈」,音古。
唐故河南令張君墓志銘
貞元十九年,公與張君同自監察御史以言事黜:張為郴州 臨武;公為連州 陽山。二年俱徙江陵。至是張卒,公既志其墓,又文以祭,且及銘墓之意:可謂厚矣。〔補註〕茅坤曰:多劖刻之音。張裕釗曰:堅淨精峭,峻潔之氣瑩然紙上。
君諱署,字某,河間人。大父利貞,有名玄宗世。為御史中丞,舉彈無所避,由是出為陳留守〔一〕,領河南道採訪處置使〔二〕,數歲卒官。皇考諱郇,以儒學進,官至侍御史〔三〕。
〔一〕本鄭所並陳之留邑。秦並天下,以宋亦有留,故加「陳」以別之。
〔二〕開元二十二年十一月,初置十道採訪處置使。
〔三〕「郇」,或作「詢」。
君方質有氣,形貌魁碩,長於文詞。以進士舉博學宏詞,為校書郎〔一〕。自京兆 武功尉拜監察御史;為幸臣所讒〔二〕,與同輩韓愈李方叔三人俱為縣令南方〔三〕。二年,逢恩俱徙掾江陵〔四〕。半歲,邕管奏君為判官〔五〕,改殿中侍御史,不行〔六〕。
〔一〕署,貞元二年進士第。
〔二〕「幸臣」,李實也。
〔三〕時三人俱為監察御史。貞元十九年冬,三人皆以言事得罪,貶為縣令,詳見題注下。〔補註〕沈欽韓曰:文苑有李方叔南風之薰賦,則貞元五年進士第也。
〔四〕貞元二十一年正月,順宗即位,大赦,張與公俱量移江陵。
〔五〕貞元二十一年八月,路恕為容管經略使,表署判官。
〔六〕〔補註〕曾國藩曰:以上自校書至殿中侍御史,凡七遷。
拜京兆府司錄〔一〕,諸曹白事,不敢平面視〔二〕;共食公堂,抑首促促就哺歠,揖起趨去,無敢闌語〔三〕;縣令丞尉畏如嚴京兆:事以辦治〔四〕。京兆改鳳翔尹,以節鎮京西〔五〕,請與君俱,改禮部員外郎,為觀察使判官。帥他遷〔六〕,君不樂久去京師,謝歸,用前能拜三原令。歲余,遷尚書刑部員外郎。守法爭議,棘棘不阿〔七〕。
〔一〕貞元二十一年十月,李鄘為京兆尹,表署為府司錄參軍。
〔二〕〔補註〕姚范曰:此言署能使諸曹嚴畏,不敢平視。
〔三〕「促促」,或作「旦旦」。「促」,如「齷齪」之「促」,本或作「娖娖」。「闌」,或作「閒」。〔補註〕沈欽韓曰:史記:「出入為闌。」應劭曰:「闌,妄也。」「闌語」即妄語。
〔四〕「辦」,或作「干」。
〔五〕元和二年二月,以鄘為鳳翔尹,鳳翔 隴右節度使,表署為判官。
〔六〕元和四年三月,以鄘為河東節度使。
〔七〕諸本無「議」字及下「」字。晁本校增此二字。「阿」,或作「撓」。今按:歐公嘗疑此上有脫字,不知晁氏以何本校也。詳其文理,當有此二字,故從之。〔補註〕曾國藩曰:以上自京兆司錄至刑部員外,凡四遷。
改虔州刺史。民俗相朋黨,不訴殺牛〔一〕,牛以大耗;又多捕生鳥雀魚鱉,可食與不可食相買賣;時節脫放期為福祥:君視事,一皆禁督立絕〔二〕。使通經吏與諸生之旁大郡〔三〕,學鄉飲酒喪婚禮,張施講說,民吏觀聽從化,大喜。度支符州,折民戶租,歲征綿六千屯〔四〕,比郡承命惶怖,立期日,唯恐不及事被罪;君獨疏言:「治迫嶺下,民不識蠶桑。」〔五〕月余,免符下,民相扶攜,守州門叫歡為賀〔六〕。
〔一〕或無「不訴」字。
〔二〕「祥」下,或有「事」字;或無「視事」二字;或但有「事」字。
〔三〕「吏」,或作「史」。
〔四〕〔補註〕姚鼐曰:詩:「白茅純束。」箋:「讀如屯。」
〔五〕〔補註〕曾國藩曰:他手摘錄疏言,必數句乃了,此獨一句,故遒。
〔六〕〔補註〕曾國藩曰:以上虔州刺史。
改澧州刺史。民稅出雜產物與錢,尚書有經數;觀察使牒州征民錢倍經。君曰:「刺史可為法〔一〕,不可貪官害民。」留噤不肯從,竟以代罷。觀察使使劇吏案簿書〔二〕,十日不得毫毛罪。改河南令。而河南尹適君平生所不好者,君年且老,當日日拜走,仰望階下,不得已就官。數月,大不適,即以病辭免〔三〕。
〔一〕疑必有脫誤,或「為」字當作「守」。〔補註〕按:「經」,常也。「經數」,即法也。刺史但可為法,不可為非法之事。
〔二〕「吏」,或作「史」。
〔三〕〔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澧州刺史,河南令。
公卿欲其一至京師,君以再不得意於守令,恨曰:「義不可更辱,又奚為於京師間。」竟閉門死,年六十〔一〕。君娶河東 柳氏女。
二子:升奴、胡師。將以某年某月某日葬某所〔二〕。
〔一〕或無「閉門」二字。
〔二〕〔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卒葬子女。
其兄將作少監昔請銘於右庶子韓愈〔一〕。愈前與君為御史被讒,俱為縣令南方者也〔二〕,最為知君。銘曰:
〔一〕「昔」,或作「者」。李遜赴襄陽送行詩有「著作郎張昔」。
〔二〕〔補註〕曾國藩曰:觀祭張十一文,其往還情事最密,而此僅一句,故知文各有裁。
誰之不如,而不公卿!奚養之違,以不久生〔一〕!唯其頡頏,以世厥聲。
〔一〕「以」,一作「而」。
鳳翔隴州節度使李公墓志銘
一本上有「唐故」字;「度」下有「觀察使開府儀同三司檢校戶部尚書贈尚書左僕射」字。李惟簡父寶臣見藩鎮傳:志所載多與傳合。〔補註〕歸有光曰:峻潔。
公諱惟簡〔一〕,字某,司空平章事贈太傅之子〔二〕。太傅初姓張氏〔三〕,肅宗時,舉恆 趙 深 冀 易 定六州戰卒五萬人、馬五千匹以歸聽命。天子嘉之,賜姓曰「李」,更其名「寶臣」〔四〕,立其軍,號之曰「成德」,由是姓李氏〔五〕。
〔一〕「簡」,或作「某」。
〔二〕太傅李寶臣,本范陽內屬奚族。
〔三〕故范陽 張鎖高畜之為假子,遂冒姓張,名忠志。
〔四〕「名」下,或有「曰」字。
〔五〕寶應元年十一月,忠志以偽恆陽節度使挈其所管五州降於河東節度使辛雲京。以忠志為成德軍節度使,仍統其所管州,賜姓「李」,名「寶臣」。
太傅薨〔一〕,公兄弟讓嗣〔二〕,公竟棄其家自歸京師。及兄死家覆,有司設防守〔三〕。德宗如奉天〔四〕,守卒出公〔五〕,即馳歸,與母韓國夫人 鄭氏拜訣,屬家徒隨走所幸〔六〕,道與賊遇,七斗乃至〔七〕。有功,遷太子諭德,加御史中丞〔八〕。從幸梁州,天黑失道,識焦中人聲〔九〕,得見德宗於西〔一〇〕。上曰:「卿有母,可隨我耶?」〔一一〕曰:「臣以死從衛。」及幸還,錄功,封武安郡王〔一二〕,號「元從功臣」〔一三〕,圖其形御閣,而以神威將軍居北軍衛〔一四〕;久乃加御史大夫。丁韓國憂去官,累遷神威大將軍,加工刑二曹尚書、天威統軍;又改戶部尚書,金吾大將軍〔一五〕。有長上萬國俊者〔一六〕,以軍勢奪興平人地,吏憚莫敢治。及公為金吾,興平人曰:「久聞李將軍為人公平,庶能直吾屈。」即齎縣牒來見。公發視,立杖國俊,廢之,以地還興平人。聞者莫不稱嘆。
〔一〕建中二年正月,寶臣卒,贈太傅。
〔二〕寶臣三子:惟誠、惟岳、惟簡。
〔三〕惟岳叛,惟簡以家僮票士百餘奉母鄭歸京。建中三年閏正月,成德兵馬使王武俊殺惟岳,傳首京師,德宗拘惟簡於客省,防伺甚峻。
〔四〕〔補註〕沈欽韓曰:一統志:「奉天羅城,在乾州。」德宗幸焉。胡三省云:「奉天在長安西北一百五十里。」
〔五〕〔補註〕曾國藩曰:天子蒙塵,故守卒弛而放出罪人也。
〔六〕〔補註〕曾國藩曰:走德宗所至之地。
〔七〕建中四年十月,德宗幸奉天,惟簡將卦難,謀於鄭。鄭曰:「爾父立功河朔,位宰相,身未嘗至京師;兄死於人手,爾入朝,未識天子,不能效忠,吾不子汝矣。」督其行,曰:「兒能死王事,吾不朽矣。」乃斬關出,道更七戰,得及行在。
〔八〕帝見惟簡,厚撫之,拜太子諭德,累遷禁軍將軍,從渾瑊率師討賊,頻戰屢捷,加御史中丞。
〔九〕〔補註〕沈欽韓曰:釋地:「周有焦獲。」郭註:「今扶風 池陽縣 瓠中是也。」一統志:「焦獲澤在涇陽縣北。」
〔一〇〕厔,雍縣名,屬鳳翔。「」,音輈;「厔」,音窒:義見興元少尹墓志銘。〔補註〕沈欽韓曰:上將幸梁州,蓋回輿而入駱谷也。
〔一一〕「可」,或作「何」。
〔一二〕或作「公」,考之史,當作「王」。
〔一三〕四月,詔奉天隨從將士,並賜號「元從功臣」。
〔一四〕遷左神威衛大將軍。「居」,或作「為」。「衛」,或作「御」。
〔一五〕元和初,檢校戶部尚書,改為左金吾衛大將軍,充街使。
〔一六〕「上」,或作「尚」,新史蜀本作「上」。今按:「長上」蓋衛卒之號,猶今言長入也。當從蜀本。〔補註〕沈欽韓曰:六典,兵部郎中職:「凡長上、折衝、果毅應宿衛者,並一日上,兩日下。諸色長上,若司階、中候、司戈、執戟,並五日上,十日下。長入長上每日上,隨仗下。」按唐時宿衛有番第,若漢之衛士,一歲一更之,意其曰「長上」,則長直不代者也。「長入長上」,則如明大將軍之色目。
於是天子以公材果可任用,治人將兵,無所不宜;元和六年,即以公為鳳翔 隴州節度使、戶部尚書、兼鳳翔尹〔一〕。隴州地與吐蕃接,舊常朝夕相伺,更入攻抄,人吏不得息〔二〕。公以為國家於夷狄當用長筭:邊將當承上旨,謹條教〔三〕,蓄財谷,完吏農力以俟;不宜規小利,起事盜恩〔四〕;禁不得妄入其地。益市耕牛鑄鎛釤〔五〕,以給農之不能自具者;丁壯興勵〔六〕,歲增田數十萬畝。連八歲,五種俱熟,公私有餘。販者負入褒 斜〔七〕,船循渭而下,首尾相繼不絕〔八〕。十三年,公與忠武軍節度使司空光顏〔九〕,邠寧節度使尚書釗〔一〇〕俱來朝,上為之燕三殿〔一一〕,張百戲,公卿侍臣咸與〔一二〕。既事敕還,公因進曰:「臣幸得宿衛二十餘年〔一三〕,今年老斥外任〔一四〕,不勝慕戀,願得死輦下。」天子加慰遣焉。還鎮告疾,其夏五月戊子薨,年五十五。訃至,上悼愴罷朝,遣郎中臨吊,贈尚書左僕射。以其年十一月景申〔一五〕,葬萬年 鳳棲原〔一六〕。
〔一〕五月以惟簡為鳳翔尹、鳳翔 隴州節度使。
〔二〕〔補註〕何焯曰:敘事詳贍。
〔三〕或作「務」,非是。
〔四〕〔補註〕曾國藩曰:「起事」,起邊釁也。每有小獲;朝廷輒與以恩,是盜竊也。
〔五〕詩:「庤乃錢鎛。」註:「田器也。」「釤」,大鐮也。「」,大鋤也。「鎛」,音博;「釤」,山監切;又所鑒切;「」,陟初切,又仕葅切;「」,陟玉切。
〔六〕「興」,或作「愈」。
〔七〕梁州記:「萬石城溯漢上七里,有褒谷:南口曰褒,北口曰斜。」選:「右界褒斜。」「斜」,余遮切。
〔八〕〔補註〕曾國藩曰:褒、斜不通舟車,肩負以入,西上也;船循渭,東下也;「首尾」句兼承上二句。
〔九〕李光顏。
〔一〇〕郭釗。
〔一一〕唐 麟德殿有三面,故曰「三殿」。
〔一二〕「與」,音預。
〔一三〕或無「得」字。
〔一四〕「斥」,或作「許」,或作「」。
〔一五〕「丙」,作「景」,避唐諱也。
〔一六〕「萬年」下,或有「縣」字。
夫人博陵郡 崔氏,河陽尉鎬之孫,大理評事可觀之女,賢有法度〔一〕。公有四子:長曰元孫,三原尉;次曰元質,彭之蒙陽尉;曰元立,興平尉;曰元本,河南參軍:皆願敏好善。元立、元本皆崔氏出。葬得日,嗣子元立與其昆弟四人,請銘於韓氏,曰:「先人嘗有托於夫子也。」愈曰:「太傅功在史氏記,僕射以孤童囚羈京師〔二〕,卒能以忠為節自顯,取爵位,立名績,使天下拭目觀,父母與榮焉。既忠又孝,法宜銘。」〔三〕銘曰:
〔一〕「賢」下,或有「而」字。
〔二〕或無「記」字。「童」下,或有「子」字。今按翟方進傳,無者為是。
〔三〕或無「法」字。
太傅之顯,自其躬興;僕射童羈,孰與之朋。遭國之難,以節自發;致其勤艱,以復考烈。孝由忠立,爵名隨之;銘此玄石,維昧之詒。
唐故中散大夫少府監胡良公墓神道碑
此篇從方氏石本,疑者別出。蜀本註:「牛僧孺撰墓誌,陳鴻撰諡,張籍撰行狀。」歐陽公集古錄有胡良公碑跋云:「珦者,韓之門人張籍妻父也。」今按:方本無「中散大夫」、「良」五字;又它神道碑不著「墓」字,唯此有之,亦變例也。
少府監胡公者,諱珦,字潤博,年七十九以官卒。明年八月十四日,葬京兆 奉先〔一〕,夫人天水 趙氏祔焉。其子逞、迺、巡、遇、述、遷、造〔二〕與公婿廣文博士吳郡 張籍,以公之族出、行治、歷官、壽年為書〔三〕,使人自京師南走八千里至閩南、兩越之界上請為公銘刻之墓碑於潮州刺史韓愈〔四〕,曰:
〔一〕「八月」,或作「七月」,無「十四日」字。〔補註〕沈欽韓曰:一統志奉先城在同州 郃陽縣。
〔二〕或無「迺」字,或無「巡」字。
〔三〕「出」下,或有「處文」二字,非是。
〔四〕〔補註〕吳汝綸曰:三十三字為句,岸然自喜。
胡姓本出安定,後徙清河,於今為宗城,屬貝州〔一〕。大父諱秀,武后時以文材征為麟台正字〔二〕。父宰臣,用進士卒官平陽 冀氏令〔三〕,贈潭州大都督。公早孤,能自勸學〔四〕,立節概,非其身力,不以衣食。凡一試進士,二即吏部選,皆以文章占上第。樂為儉勤,自刻削,不干人,以矯時弊。及為富平尉,一府稱其斷決。建中四年,侍郎趙贊為度支使〔五〕,薦公為監察御史,主饋給渭橋以東軍,洗手奉職,不以一錢假人。賊平,有司考核群吏,多坐貶死〔六〕;獨公以清苦能檢飭,無漏失,遷河南倉曹。魏公 賈耽以節鎮鄭 滑〔七〕,以公佐觀察事、檢校尚書工部員外郎。以剛直齟齬不阿忤權貴,除獻陵令〔八〕。居陵下七年,市置田宅,務種樹為業以自給,教授子弟〔九〕。貞元十一年,吏部大選,以公考選人藝學,以勞遷奉先令,以治辦遷尚書膳部郎中,改坊州刺史。州經亂,無孔子廟,公至則命築宮造祭器,率博士生講讀以時〔一〇〕,如法以祠,人吏聚觀嘆息。遷舒州刺史。州歲大熟,麥一莖數穗,閭里歌舞之〔一一〕。考功以聞,遷尚書駕部郎中。數以事犯尚書李巽〔一二〕;巽時主鹽鐵事,富驕恃勢,以語丞相〔一三〕,由是退公為鳳翔少尹。巽死,遷少大理,改少詹事。元和十二年,朝廷以公年老能自祗力,事職不懈,可嘉,拜少府監,兼知內中尚〔一四〕。明年,以病卒〔一五〕。
〔一〕「河」下,或有復出「清河」字,「宗城」,縣名。武德九年屬貝州。
〔二〕垂拱元年二月,改秘書省為麟台。
〔三〕或無「官」字。
〔四〕「勸」,或作「勤」。
〔五〕建中三年五月,以中書舍人趙贊為戶部侍郎,判度支。
〔六〕「考核」,一作「核考」。或無「貶」字。或無「死」字。
〔七〕貞元二年九月,以賈耽為鄭、滑節度使,辟珦佐其府。
〔八〕獻陵,高祖陵。〔補註〕沈欽韓曰:獻陵等令,從五品,掌山林營兆之事,率其戶而守陵。見六典。
〔九〕「業」下,或無「以」字,杭並無「以自給」字。「子弟」,或作「弟子」。
〔一〇〕「生」下,或有「徒」字。
〔一一〕或無「舞」字。
〔一二〕「事」上,或有「公」字。
〔一三〕「丞」,或作「宰」。
〔一四〕百官志:少府監,從三品,掌百工技藝之政,總中尚、左尚、右尚。〔補註〕沈欽韓曰:會要:「中尚使以檢校進奉雜作,多以少府監及諸司高品為之。」
〔一五〕或無「病」字,非是。
公始以進士孤身旅長安,致官九卿為大家。七子皆有學守。女嫁名人。年幾八十,堅悍不衰,事可傳載,可謂成德〔一〕。銘曰:
〔一〕「謂」,或作「為」,非是。
朅朅胡公〔一〕,既果以方;挾藝射科,每發如望〔二〕。人求於人,我已為之;自始訖終,不降色辭。因官立事,隨有可載;發跡饋軍〔三〕,遭讒府界〔四〕。去居陵下,為吏為隱;坊舒之政,於茲有靳〔五〕。守官駕部,名昇己屈〔六〕;躋於少府,甚宜秩物。不配其有〔七〕,君子恥之;少府古卿,公優止之。刻文碑石,以顯公行;維公後人〔八〕,無怠嗣慶〔九〕。
〔一〕「朅」,丘竭切。
〔二〕「望」,平聲。
〔三〕「軍」,或作「運」。
〔四〕〔補註〕曾國藩曰:「界」,讀作介,佐人者也。魏公開府鄭 滑,以胡為佐,故曰「府界」。
〔五〕「靳」,或作「嘆」。
〔六〕「昇」,或作「升」。「己」或作「民」。
〔七〕〔補註〕曾國藩曰:言官不稱其能。
〔八〕「維公」,或作「維彼」。
〔九〕〔補註〕方苞曰:此及權公銘皆綜括生平,義意亦微有別出者。
唐故相權公墓碑
權德輿,憲宗朝拜同平章事,新 舊史有傳,所載加詳於志雲。〔補註〕劉大櫆曰:昌黎敘事,枝枝節節,造為奇語。曾國藩曰:矜慎簡練,一字不苟,金石文字之正軌也。張裕釗曰:退之碑誌之文,其前後錯注及錘句煉響,並堅淨簡勁,坦然出之;而雄渾高古不可及。
上之元和五年,其相曰權公,諱德輿,字載之〔一〕。其本出自殷帝 武丁,武丁之子降封於權——權,江 漢間國也〔二〕。周衰,入楚為權氏〔三〕。楚滅徙秦,而居天水 略陽。苻秦之王中國,其臣有安丘公 翼者〔四〕,有大臣之言〔五〕。後六世至平涼公 文誕〔六〕,為唐 上庸太守、荊州大都督長史,焯有聲烈〔七〕。平涼曾孫諱倕〔八〕,贈尚書禮部郎中,以藝學與蘇源明相善〔九〕,卒官羽林軍錄事參軍,於公為王父。郎中生贈太子太保諱皋,以忠孝致大名〔一〇〕,去官,累以官征,不起〔一一〕,追諡貞孝〔一二〕,是實生公〔一三〕。
〔一〕元和五年九月,以德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二〕權故城在南郡 當陽縣。
〔三〕唐韻云:權始出天水,本顓頊之後,楚武王使斗緡尹權,後因氏焉。
〔四〕翼字子良,略陽人。與太原 薛贊俱為苻堅謀主。堅即偽位,拜給事中,後為右僕射,封安丘公。
〔五〕堅伐晉,翼力諫不從,堅遂大敗。〔補註〕何焯雲「大臣之言」,即銘所稱「詆訶浮屠」也。
〔六〕翼子宣褒事姚秦,為黃門侍郎。宣褒四世之孫榮,隋開府儀同三司、鄜城郡公。榮子文誕。
〔七〕「焯」,或作「綽」。
〔八〕文誕子崇本,匡城令。崇本子無待,成都尉。無待子倕。「倕」音垂。
〔九〕源明,京兆 武功人,初名預,字弱夫,肅宗時終秘書少監。
〔一〇〕皋字士繇,天寶末,安祿山為河北按察使,表皋為從事,察祿山有異志,詐死,奉其母南去。及渡江,祿山已反。由是名聞天下。
〔一一〕代宗征皋為起居舍人,以疾辭。李季卿黜陟江 淮,奏皋節行,改著作郎復,不起。
〔一二〕大曆二年四月十四日,皋卒於潤州,年四十六。元和中,諡貞孝。〔補註〕方苞曰:詳其先世,以皆聞人也。
〔一三〕〔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先世。
公在相位三年〔一〕,其後以吏部尚書授節鎮山南〔二〕,年六十以薨。贈尚書左僕射,諡文公〔三〕。
〔一〕元和五年九月相,八年五月罷。
〔二〕元和十一年十月,以德輿檢校吏部尚書,充山南西道節度使。
〔三〕元和十三年八月,以病乞還,卒於道。「以薨」:「以」或作「六」。考舊史當作「以」。〔補註〕方苞曰:先揭官階所極及年享、諡法,以敘前世官階、諡法牽連而書;又通篇順敘,即用此為關鍵也。曾國藩曰:以上略敘文公晚節諡法。
公生三歲,知變四聲〔一〕;四歲能為詩;七歲而貞孝公卒,來吊哭者見其顏色聲容,皆相謂「權氏世有其人」。及長,好學,孝敬祥順。貞元八年,以前江西府監察御史征拜博士〔二〕,朝士以得人相慶。改左補闕,章奏不絕,譏排奸幸〔三〕,與陽城為助。轉起居舍人〔四〕,遂知制誥,凡撰命詞九年,以類集為五十卷,天下稱其能。十八年,以中書舍人典貢士,拜尚書禮部侍郎〔五〕。薦士於公者:其言可信,不以其人布衣不用;即不可信,雖大官勢人交言,一不以綴意。奏廣歲所取進士明經,在得人,不以員拘。轉戶兵吏三曹侍郎、太子賓客〔六〕,復為兵部,遷太常卿〔七〕,天下愈推為鉅人長德〔八〕。
〔一〕「知」,或作「能」。〔補註〕沈欽韓曰:「變」,讀為辨。
〔二〕貞元初,江西觀察使李兼表德輿為判官,再遷監察御史。府罷,八年正月,除太常博士。
〔三〕貞元八年八月,司農大卿裴延齡以巧詐除戶部侍郎,判度支,德輿上疏論其奸,不省。
〔四〕貞元十年四月遷。
〔五〕貞元十七年冬,以本官知禮部貢舉。十八年,真拜禮部侍郎。
〔六〕貞元二十一年六月,轉戶部侍郎。元和初,歷兵部、吏部侍郎。後坐郎吏誤用官缺,改太子賓客。
〔七〕元和四年五月遷。
〔八〕〔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歷官京師。
時天子以為宰相宜參用道德人,因拜禮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一〕。公既謝辭,不許。其所設張舉措,必本於寬大;以幾教化,多所助與〔二〕;維匡調娛,不失其正;中於和節,不為聲章〔三〕;因善與賢,不矜主己〔四〕。以吏部尚書留守東都〔五〕,東方諸帥有利病不能自請者,公常與疏陳,不以露布〔六〕。復拜太常〔七〕,轉刑部尚書,考定新舊令式為三十編,舉可長用〔八〕。其在山南 河南,勤於選付〔九〕,治以和簡,人以寧便〔一〇〕。
〔一〕元和五年,宰相裴垍寢疾;九月,德輿同平章事。
〔二〕「與」,或作「為」,或無此一字。今按:「助與」,如後救於頔事之類是也;作「為」,非是。
〔三〕〔補註〕曾國藩曰:不為嚴刻之條教也。
〔四〕「矜」,或作「務」。〔補註〕曾國藩曰:敘權公相業,專述用人一節,大抵「嘉善而矜不能,和而不流」,二語該之;而文特矜煉。祗此是敘名臣之法。若一一敘列事跡,則累牘不能盡矣。
〔五〕元和八年正月,罷相,守本官。七月,以檢校吏部尚書為東都留守。〔補註〕沈欽韓曰:通鑑:元和八年,李吉甫、李絳數爭論於上前,德輿居中,無所可否。上鄙之,罷守本官。
〔六〕「不以」,或無「不」字。「露布」,或作「布露」。
〔七〕元和九年十月除。
〔八〕或無「長」字。先是,詔許孟容、蔣乂等刪定格敕,成三十卷。表上,留中不出。德輿請下刑部,與侍郎劉伯芻代考定,復為三十卷。十年十月,奏請行用。從之。
〔九〕〔補註〕曾國藩曰:選擇事之要務,即與分付,不繁瑣,無留滯也。
〔一〇〕〔補註〕曾國藩曰:以上為宰相,及在山南、河南。
以疾求還,十三年某月甲子,道薨于洋之白草。奏至,天子痌傷〔一〕,為之不御朝,郎官致贈錫。官居野處,上下吊哭,皆曰:「善人死矣!」其年某月日〔二〕,葬河南 北山,在貞孝東五里〔三〕。
〔一〕「痌」,或作「痛」。
〔二〕「月」下,或有「某」字。
〔三〕〔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卒葬。
公由陪屬升列,年除歲遷,以至公宰,人皆喜聞,若己與有,無忌嫉者。於頔坐子殺人,失位自囚,親戚莫敢過門省顧,朝莫敢言者〔一〕;公將留守東都〔二〕,為上言曰〔三〕:「頔之罪既貰不竟,宜因賜寬詔。」上曰:「然,公為吾行諭之。」頔以不憂死〔四〕。前後考第進士及庭所策試士踵相躡為宰相達官,與公相先後;其餘布處台閣外府凡百餘人。自始學至疾未病,未嘗一日去書不觀〔五〕。公既以能為文辭擅聲於朝〔六〕,多銘卿大夫功德;然其為家不視簿書〔七〕,未嘗問有亡,費不偫余〔八〕。
〔一〕「頔」,音迪。「顧」下,或有「者」字。「朝」上,或有「在」字。
〔二〕「公」下,或有「時」字。
〔三〕「曰」下,或有「於」字。
〔四〕元和七年正月,司空同平章事於頔使其子太常丞敏重賂梁正言,求出鎮。正言詐漸露,敏索其賂不得,誘其奴支解之,棄溷中。事覺,頔率其子殿中少監季友等,素服詣建福門請罪。頔左遷恩王傅,仍絕朝謁;敏流雷州;季友等皆貶官。八年七月,德輿將留守東都,為言之。
〔五〕或無「未病」二字。
〔六〕或無「能」字。
〔七〕「視」,或作「親」。
〔八〕「問」下,或有「其」字。諸本「偫」作「待」,或作「儲」。〔補註〕曾國藩曰:以上節敘數大事。
公娶清河 崔氏女,其父造,嘗相德宗,號為名臣〔一〕。既葬,其子監察御史璩累然服喪來有請〔二〕。乃作銘文〔三〕曰:
〔一〕德宗 貞元元年正月,以崔造平章事;至十二月罷。「德」,或作「代」,考宰相表當作「德」。
〔二〕德輿二子:璩字大圭、瑤字大玉。「服喪」,或作「喪服」。或無「來」字。
〔三〕或無「銘」字。
權在商 周,世無不存〔一〕。滅楚徙秦,嬴 劉之間。甘泉始侯,以及安丘;詆訶浮屠〔二〕,皇極之扶。貞孝之生,鳳鳥不至〔三〕;爵位豈多,半塗以稅〔四〕;壽考豈多,四十而逝。惟其不有,以惠厥後;是生相君,為朝德首。行世祖之,文世師之〔五〕;流連六官〔六〕,出入屏毗。無黨無讎,舉世莫疵。人所憚為〔七〕,公勇為之;其所競馳,公絕不窺〔八〕。孰克知之〔九〕,德將在斯。刻詩墓碑,以永厥垂。
〔一〕「無」,或作「次」。
〔二〕苻堅嘗游東苑,命沙門道安同輦。翼諫曰:「臣聞天子法駕:侍中陪乘,清道而行,進止有度;道安毀形賤士,不宜參穢神輿。」
〔三〕或作「至世」。
〔四〕「以」,或作「已」。〔補註〕曾國藩曰:「稅」,止也。用「稅駕」字。
〔五〕「祖」,或作「師」。「師」,或作「推」,或作「祖」。
〔六〕謂吏、戶、禮、兵、刑、工。
〔七〕「為」,或作「焉」。
〔八〕「其」,或作「人」。「競」,作「共」。「絕」,作「有」。今按:作「絕」乃與上文「勇」字相應。
〔九〕「克」,或作「先」。
平淮西碑
並序
據舊史,元和十二年八月,宰臣裴度為淮西宣慰處置使,兼彰義軍節度使,請公為行軍司馬。淮、蔡平。十二月,隨度還朝,以功授刑部侍郎,仍詔撰平淮西碑,其詞多敘裴度事。時先入蔡州擒吳元濟,李愬功第一;愬不平之。愬妻唐安公主女也,出入禁中,因訴碑辭不實。詔令磨公文,命段文昌重撰。史所載如此。原公之意,大抵以度能固帝意,故諸將不敢首鼠,遂能平蔡,意多歸功於指蹤者也。帝亦重失武臣心,故詔文昌。然史臣之贊裴度,必取公之銘曰:「凡此蔡功,惟斷乃成。」則世固自有公論也。文昌文見姚鉉文粹。李商隱有讀韓碑詩,長篇甚美,有「公之斯文不示後,曷與三五相攀追」之句;東坡有臨江驛小詩云:「淮西功業冠吾唐,吏部文章日月光;千載斷碑人膾炙,不知世有段文昌。」則二公之文,不待較而明矣。陳無己曰:龍圖孫學士 覺喜論文,謂退之淮西碑敘如書,銘如詩。又云:少游謂元和聖德詩於韓文為下,與淮西碑如出兩手,蓋其少作也。李商隱讀韓碑詩:元和天子神武姿,彼何人哉軒與羲;誓將上雪列聖恥,坐法宮中朝四夷。淮西有賊五十載,封狼生生羆;不據山河據平地,長戈利矛日可麾。帝得聖相相曰度,賊斫不死神扶持;腰懸相印作都統,陰風慘澹天王旗。愬、武、古、通作牙爪,儀曹外郎載筆隨;行軍司馬智且勇,十四萬眾猶虎貔。入蔡縛賊獻太廟,功無與比恩不訾;帝曰汝度功第一,汝從事愈宜為辭。愈拜稽首蹈且舞,金石刻畫臣能為;古者世稱大手筆,此事不繫於職司;當仁自古有不讓,言訖屢頷天子頤。公退齋戒坐小閣,濡染大筆何淋漓;點竄堯典、舜典字,塗改清廟、生民詩。文成破體書在紙,清晨再拜鋪丹墀;表曰臣愈昧死上,詠神聖功書之碑。碑高三丈字如斗,負以靈龜蟠以螭;句奇語重喻者少,讒之天子言其私。長繩百尺拽碑倒,麄砂大石相磨治;公之斯文若元氣,先時已入人肝脾。湯盤孔鼎有述作,今無其器存其辭;嗚呼聖皇及聖相,相與烜爀流淳熙。公之斯文不示後,曷與三五相攀追!願書萬本誦萬過,口角流沫右手胝。傳之七十有二代,以為封禪玉檢明堂基。〔補註〕茅坤曰:頌文淋漓,併合繩斧。姚范曰:自元和九年用兵淮、蔡,至十三年而始平,銘及之。其間命將出師,攻城降卒,俱非一時事,亦非盡命裴度後事也;而序皆類之若一時事者,蓋序其所以聳唐憲奮武耆功,申命伐叛之威。裴度以宰相宣慰,君臣協謀,著度之威,而主威益隆:此江漢、常武之義也;於以見保大定功,綏馭震疊之謨。若詳著入蔡禽一叛臣,其於唐宗威德替矣。此公表所云,「詩書之言,各有品章條貫」者也。而宋子京乃云:公以元濟之平,由度能固上意得不赦,故諸將不敢首鼠,卒禽之,多歸度功。此與義山詩見處同耳,未達撰次之旨也。但序事非實,王介甫有「類俳」之譏,或以是歟?或以銘詞當出序外,補序所不及,僅以避重文復說者,亦未達詩、書之殊軌,文質之異同也。又云:古人謂序似書,銘似詩,余謂銘詞酣恣奮動,正以不全似詩為佳;而子厚乃以淮西雅矜出其上,謬矣!規模章句,何處得此生氣橫出耶?張裕釗曰:此文自秦以後殆無能為之者。竊謂此文可追尚書,原道可追孟子,畫記可追考工:退之詣絕之作,欲度越盛漢,與周人並席矣。
天以唐克肖其德。聖子神孫,繼繼承承,於千萬年,敬戒不怠;全付所覆,四海九州,罔有內外,悉主悉臣。高祖 太宗,既除既治。高宗 中 睿,休養生息。至於玄宗,受報收功,極熾而豐,物眾地大,孽牙其間。肅宗 代宗,德祖順考,以勤以容;大慝適去〔一〕,稂莠不薅〔二〕,相臣將臣,文恬武嬉,習熟見聞,以為當然〔三〕。
〔一〕〔補註〕曾國藩曰:「大慝」謂安 史也。
〔二〕詩「以荼蓼」。「薅」,奴豆切。除田草也。
〔三〕〔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歷敘唐之先朝。
睿聖文武皇帝〔一〕既受群臣朝,乃考圖數貢〔二〕,曰:「嗚呼!天既全付予有家,今傳次在予,予不能事事,其何以見於郊廟?」群臣震懾,奔走率職〔三〕:明年,平夏〔四〕;又明年,平蜀〔五〕;又明年,平江東〔六〕;又明年,平澤潞;遂定易 定〔七〕,致魏 博 貝 衛 澶 相〔八〕,無不從志。皇帝曰:「不可究武〔九〕,予其少息!」〔一〇〕
〔一〕下或有「陛下」字,非是。元和三年正月,受尊號。
〔二〕或無「乃」字。「數」,色阻切。〔補註〕沈欽韓曰:會要:「諸州圖,每三年一送職方。建中元年,改五年一造送。」
〔三〕或無「奔」、「率」二字。
〔四〕永貞元年八月,夏、綏、銀節度留後楊惠琳叛;元和元年三月,兵馬使張承全討斬之。〔補註〕沈欽韓曰:通鑑:永貞元年,韓全義入朝,以其甥楊惠琳知夏、綏留後。杜黃裳以全義出征無功,驕蹇不遜,直令致仕,以李演為節度使。惠琳勒兵拒之。詔河東 天德軍合擊。
〔五〕永貞元年八月,劍南節度使韋皋卒,行軍司馬劉辟自稱留後。元和元年九月,東川節度使高崇文擒辟以獻。「蜀」下,方有「西川」字,云:「劉辟求都統三川,方圍梓州而敗,亂固不及他郡也。」今按:既圍梓州,則亂已及東川矣。方說非是。
〔六〕元和二年十月,鎮海軍節度使李錡反;大將張子良執錡以獻。
〔七〕元和五年十月,義武節度使張茂昭以易、定二州歸於有司。
〔八〕元和七年十月,魏博節度使田弘正以所管六州歸於有司。「澶」,澶淵也。說文:「澶淵水在宋。」左氏「盟於澶淵」。「澶」,音蟬。
〔九〕「究」,或作「窮」。
〔一〇〕〔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憲宗前此武功。
九年,蔡將死;蔡人立其子元濟以請,不許〔一〕。遂燒舞陽,犯葉襄城〔二〕,以動東都,放兵四劫。皇帝歷問於朝,一二臣外〔三〕皆曰:「蔡帥之不廷授,於今五十年〔四〕,傳三姓四將〔五〕,其樹本堅,兵利卒頑,不與他等。因撫而有,順且無事。」大官臆決唱聲,萬口和附,並為一談〔六〕,牢不可破〔七〕。
〔一〕元和九年閏八月,彰義節度使吳少陽卒,其子元濟攝蔡州刺史,匿喪以病聞,自領軍務,表請主兵,上不許。〔補註〕沈欽韓曰:元和四年,吳少誠病甚。李絳上言:「淮西與河北不同,四旁皆國家州縣,無黨援相助,朝廷可命帥;不從,可議征討。」九年,吳少陽死。李吉甫上言:「少陽軍中,上下攜離,失今不取,後難圖矣。」
〔二〕「城」上,或有「等」字,洪云:「此謂葉與襄城耳。『等』字非是。」
〔三〕或作「外臣」,杭、苑無「外」字。今按:此句若作「外臣」;則當時朝臣自以伐蔡為不可,非獨外臣也。若作「一二臣」,則當時舉朝之臣皆以伐蔡為不可,又非獨一二人也。考之下文所謂「一二臣同,不為無助」者,又正指武元衡、裴度一二人贊伐蔡之謀者而言,則此乃謂唯一二臣以為可,而其外群臣皆以為不可耳。諸本作「外臣」及無「外」字,皆非是。唯作「臣外」者得之。
〔四〕「帥」,或作「師」。「於」,或作「於」。
〔五〕廣德元年十月,以李忠臣為淮西節度使也;貞元二年四月,以陳奇;十月,以吳少誠為之:是為「三姓」。大曆十四年三月,忠臣為其將李希烈所逐,自為節度。忠臣、希烈、少誠、少陽:是為「四將」。
〔六〕「並」,或作「併」。
〔七〕曾國藩曰:以上廷臣不願代蔡。
皇帝曰:「惟天惟祖宗所以付任予者,庶其在此,予何敢不力〔一〕!況一二臣同,不為無助。」〔二〕曰:「光顏,汝為陳 許帥〔三〕,維是河東 魏博 郃陽三軍之在行者,汝皆將之!」〔四〕曰:「重胤,汝故有河陽 懷,今益以汝〔五〕,維是朔方 義成 陝 益 鳳翔 延慶七軍之在行者,汝皆將之!」〔六〕曰:「弘,汝以卒萬二千屬而子公武往討之!」〔七〕曰:「文通,汝守壽〔八〕,維是宣武 淮南 宣歙 浙西四軍之行於壽者,汝皆將之!」〔九〕曰:「道古,汝其觀察鄂岳!」〔一〇〕曰:「愬,汝帥唐 鄧 隨〔一一〕,各以其兵進戰!」曰:「度,汝長御史,其往視師!」〔一二〕曰:「度,惟汝予同〔一三〕,汝遂相予〔一四〕,以賞罰用命不用命!」曰:「弘,汝其以節都統諸軍!」〔一五〕曰:「守謙,汝出入左右,汝惟近臣,其往撫師!」〔一六〕曰:「度,汝其往,衣服飲食予士,無寒無飢〔一七〕。以既厥事,遂生蔡人。賜汝節斧,通天御帶,衛卒三百〔一八〕。凡茲廷臣,汝擇自從,惟其賢能,無憚大吏〔一九〕。庚申,予其臨門送汝!」〔二〇〕曰:「御史,予閔士大夫戰甚苦,自今以往,非郊廟祠祀,其無用樂!」〔二一〕
〔一〕「天」上,或有「夫」字,非是。或無「何」字。
〔二〕「不」上,或有「固」字。〔補註〕沈欽韓曰:時群臣請罷兵者眾,上患之,黜錢徽、蕭俛、韋貫之等,以警其餘。宰相李逢吉、王涯等競言師老財竭,欲罷兵。裴度請自往督戰。翰林學士令狐楚與逢吉善,度恐其令中外合勢以沮軍事,罷之。茅坤曰:以下撰次如畫,溝途可睹。
〔三〕元和九年十月,以陳州刺史李光顏為忠武節度使,忠武管陳許二州。
〔四〕元和十年正月,命宣武等十六道進軍討元濟。以光顏等分掌行營。二月,命神策軍郃陽鎮遏將索日進,以涇原兵六百人會李光顏。「郃陽」,左馮翊郃陽縣。「郃」,或作「涇」,非是。〔補註〕曾國藩曰:敘諸將皆述皇帝詔言,故文氣振拔異常,通首得勢在此。
〔五〕元和九年閏八月,以河陽節度使烏重胤為汝州刺史,充河陽 懷 汝節度使,徙理汝州。〔補註〕沈欽韓曰:元和九年,田弘正以魏博歸附。宰相李吉甫以為汝州扞蔽東都,河陽宿兵本以制魏博,今弘正歸附,則河陽為內鎮,不應屯重兵以示猜阻。
〔六〕義成管鄭、滑二州。「陝」、「益」即劍南東 西川,延屬鄜坊 丹延節度使,慶屬邠寧節度使。「延慶」,本或作「鄜延寧慶」。〔補註〕沈欽韓曰:「陝」為陝州,自有陝虢觀察使,非東川。
〔七〕元和十年九月,以宣武節度使韓弘為淮西諸軍都統,弘請使子公武以兵萬三千會蔡下,歸財與糧,以濟諸軍。「屬」下,或有「集」字,或在「公武」下,皆非是。
〔八〕元和十年二月,以左金吾大將軍李文通為壽州團練使。〔補註〕沈欽韓曰:冊府元龜:元和十一年,詔壽州以兵三千保其境內茶園。通鑑,吳少陽時抄掠壽州茶山,以實其軍。
〔九〕「西」下,或有「徐泗」字;「四」,或作「五」:皆非是。「行」上,或有在字。
〔一〇〕元和十一年,以黔州觀察使李道古為鄂岳觀察使。
〔一一〕元和十一年十二月,以太子詹事李愬為唐 鄧隨節度使。
〔一二〕謂度為御史中丞,故云「長」。元和十年五月,上遣度詣行營宣慰,察用兵形勢。
〔一三〕「汝」下,一有「與」字。
〔一四〕元和十年六月,以度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
〔一五〕「節」下,或有「度」字。「諸」,方作「討」。今按:前輩有引左傳「討其事實」為「討軍」之證者,恐未必然;若必作「討」,則秦芝罘刻石自有「遂發討師」之語,而晉官有「都督征討諸軍事」,皆足為證,不必引左傳卻不相似也。但公所作韓弘碑但云:「都統諸軍」,則作「討」者為誤矣,不可以偶有旁證,而強引以從之也。
〔一六〕元和十一年十一月,上命知樞密梁守謙宣慰,因留監其軍。「汝惟」,或作「惟汝」。
〔一七〕或無「服飲」字;或無「服」字,有「飲」字;或無「衣服」字。「寒」下,或無「無」字。
〔一八〕元和十二年八月,度赴淮西,詔以神策軍三百人衛從,賜以犀帶。
〔一九〕元和十二年七月,度以宰相出為淮西宣慰處置使,度奏刑部侍郎馬總為副使,右庶子韓愈為行軍司馬。
〔二〇〕度行,上御通化門送之。〔補註〕沈欽韓曰:長安志:京城東面三門,北曰通化。
〔二一〕或無「其」字。〔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命將伐蔡。
顏 胤 武合攻其北,大戰十六,得柵城縣二十三,降人卒四萬〔一〕。道古攻其東南,八戰,降萬三千〔二〕,再入申,破其外城〔三〕。文通戰其東,十餘遇,降萬二千,愬入其西,得賊將,輒釋不殺〔四〕,用其策,戰比有功〔五〕。十二年八月,丞相度至師〔六〕,都統弘責戰益急,顏 胤 武合戰益用命,元濟盡並其眾洄曲以備〔七〕。十月壬申,愬用所得賊將,自文城因天大雪疾馳百二十里,用夜半到蔡,破其門〔八〕,取元濟以獻,盡得其屬人卒。辛巳,丞相度入蔡〔九〕,以皇帝命赦其人。淮西平,大饗賚功;師還之日,因以其食賜蔡人。凡蔡卒三萬五千,其不樂為兵願歸為農者十九〔一〇〕,悉縱之。斬元濟京師〔一一〕。
〔一〕或無「人」字,此謂降其民與卒也,故下語皆不再出「人卒」字。今按:莊子云「人卒雖眾」,公語亦有自也。
〔二〕「降」下,或有「卒」字。
〔三〕元和十二年,道古攻申州,克其外郭。〔補註〕沈欽韓曰:申州,今信陽州,屬汝寧府。
〔四〕元和十二年五月,淮西騎將李祐率士卒刈麥於張柴村。李愬令廂虞候史用誠生擒以歸,待以客禮。〔補註〕沈欽韓曰:十二年,愬遣十將馬少良巡邏,遇吳元濟捉生虞候丁士良,擒之。士良驍將,常為東邊患,眾請刳其心,愬許之。既而詰之,士良無懼色,愬曰:「真丈夫也。」釋其縛,署為「捉生將」。
〔五〕「比」,或作「皆」。
〔六〕「師」,或作「帥」,非是。
〔七〕四月,蔡人董昌齡以郾城降,李光顏引兵入據之。元濟甚懼,時董重質將騾軍守洄曲,元齊悉發親近及守城卒詣重質以拒之。「洄」,或作「回」。今按「洄」與史合。〔補註〕沈欽韓曰:乾隆志:洄曲河,在許州 郾城縣東南三十里。
〔八〕〔補註〕沈欽韓曰:明史志:汝寧府 遂平縣西有故文成柵,一名鐵城。一統志:「懸瓠池,在府城北門外,李愬夜擊鵝鴨,以亂軍聲,即此。」
〔九〕度建彰義軍節,將降卒萬餘人入城。
〔一〇〕或無「歸」字。
〔一一〕「濟」下,或有「於」字。十一月丙戌朔,御興安門,受淮西之俘,以元濟徇兩市,斬於獨柳樹。〔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平蔡戰功。
冊功:弘加侍中;愬為左僕射,帥山南東道〔一〕;顏 胤皆加司空〔二〕;公武以散騎常侍帥鄜 坊 丹 延〔三〕;道古進大夫;文通加散騎常侍〔四〕。丞相度朝京師,道封晉國公〔五〕,進階金紫光祿大夫,以舊官相〔六〕,而以其副總為工部尚書,領蔡任〔七〕。既還奏,群臣請紀聖功,被之金石,皇帝以命臣愈〔八〕。臣愈再拜稽首而獻文曰:
〔一〕制加愬檢校尚書左僕射,襄州刺史,充山南東道節度,襄、鄧、隋、唐、復、郢、均、房觀察使,涼國公。
〔二〕李光顏、烏重胤並檢校司空;光顏封武威郡公,重裔 邠國公。
〔三〕以宣武軍都虞候韓公武為檢校左散騎常侍,鄜州刺史,鄜、坊、丹、延節度使。
〔四〕考之史及段文昌碑皆合。一本無「大夫文通加」五字,非是。道古時已為中丞,故不復言御史也。今按:道古墓誌亦可考。
〔五〕或無「道」字,或作「進」,或無「國」字。
〔六〕度歸京師,十二月,制加彰義軍節度,申、光、蔡、溵觀察使,充淮西宣慰處置等使,朝議大夫,門下侍郎平章事兼蔡州刺史;飛騎尉裴度金紫光祿大夫,依前門下侍郎,弘文館大學士,仍賜上柱國,封晉國公,食邑三千戶。
〔七〕以蔡州留後馬總檢校工部尚書,為蔡州刺史,彰義節度使。〔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冊功。
〔八〕或無「以」字。
唐承天命,遂臣萬邦〔一〕;孰居近土,襲盜以狂。往在玄宗〔二〕,崇極而圮,河北悍驕〔三〕,河南附起〔四〕。四聖不宥〔五〕,屢興師征;有不能克,益戍以兵。夫耕不食,婦織不裳;輸之以車,為卒賜糧。外多失朝,曠不岳狩;百隸怠官,事亡其舊〔六〕。
〔一〕「邦」,或作「方」。
〔二〕「在」,方作「居」,云:「唐人多以『在』為『居』,公本政亦曰『居我其周從是也』。」今按:以「在」為「居」,亦草書之誤,本政「居」字已論於本篇,方說非是。
〔三〕安、史既平,燕、趙、魏相繼而起。
〔四〕謂鄆、蔡之屬居河南者。
〔五〕肅、代、德、順。
〔六〕「百隸怠官」,或作「百司隸官」。「亡」,或作「忘」。〔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唐中興後,藩鎮多叛。
帝時繼位〔一〕,顧瞻咨嗟;惟汝文武,孰恤予家。既斬吳 蜀,旋取山東〔二〕;魏將首義,六州降從。淮 蔡不順,自以為強;提兵叫歡,欲事故常。始命討之,遂連奸鄰;陰遣刺客,來賊相臣〔三〕。方戰未利,內驚京師;群公上言〔四〕,莫若惠來。帝為不聞,與神為謀;乃相同德〔五〕,以訖天誅〔六〕。
〔一〕憲宗。
〔二〕「吳蜀」,或作「蜀吳」。「取」,或作「出」。
〔三〕元和十年六月,宰相武元衡入朝,東平 李師道遣刺客暗中突出射之。
〔四〕「公」,或作「臣」。
〔五〕「乃」,或作「及」,非是。
〔六〕〔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憲宗與裴相同謀。
乃敕顏 胤,愬 武 古 通;咸統於弘〔一〕,各奏汝功〔二〕。三方分攻〔三〕,五萬其師;大軍北乘,厥數倍之〔四〕。常兵時曲〔五〕,軍士蠢蠢;既剪陵雲〔六〕,蔡卒大窘。勝之邵陵〔七〕,郾 城來降〔八〕;自夏入秋,復屯相望〔九〕。兵頓不勵,告功不時〔一〇〕;帝哀征夫,命相往厘。士飽而歌,馬騰於槽〔一一〕;試之新城〔一二〕,賊遇敗逃〔一三〕。盡抽其有,聚以防我;西師躍入,道無留者〔一四〕。
〔一〕謂以韓弘為都統。
〔二〕「奏」,或作「走」,非是。
〔三〕「三方」,即上所言顏、胤、武攻其北,道古攻其東南,文通戰其東也。
〔四〕〔補註〕陳景雲曰:此合攻其北也。
〔五〕元和十年五月,光顏大破賊黨於時曲。〔補註〕沈欽韓曰:明史志:陳州 商水縣西北有故凌雲柵,又有時曲。十年八月,光顏兵敗於時曲。
〔六〕元和十一年九月,光顏奏拔陵雲柵。
〔七〕「勝」,或作「遂」,又作「剪」。〔補註〕沈欽韓曰:乾隆志:召陵故城在郾城縣東卅五里。
〔八〕〔補註〕沈欽韓曰:十二年三月,光顏敗淮西三萬於郾城,走其將張伯良。郾城令董昌齡、守將鄭懷英舉城降。陳景雲曰:以上挈前文大戰十六,得柵城縣廿三之要而言之。
〔九〕「入」,或作「及」。「復」,或作「複」。
〔一〇〕〔補註〕沈欽韓曰:十一年六月,唐、鄧、隨節度高霞㝢敗於鐵城;十二年八月,光顏 重胤敗於賈店;九月,淮西兵寇溵水鎮,殺三將。
〔一一〕〔補註〕沈欽韓曰:裴度以郾城為治所,帥僚佐觀築城於沱口。董重質出五溝邀之,李光顏、田布力戰,度僅得入城。布扼其溝中歸路,賊死者千餘人。
〔一二〕〔補註〕沈欽韓曰:金史志:郾城有新寨鎮。
〔一三〕〔補註〕陳景雲曰:顏、胤、武合戰益用命也。
〔一四〕〔補註〕陳景雲曰:賊專備北境,故西師搗虛而入。曾國藩曰:以上破蔡。
頟頟蔡城〔一〕,其壃千里〔二〕;既入而有,莫不順俟。帝有恩言,相度來宣:「誅止其魁,釋其下人。」〔三〕蔡之卒夫,投甲呼舞;蔡之婦女,迎門笑語。蔡人告飢,船粟往哺;蔡人告寒,賜以繒布〔四〕。始時蔡人,禁不往來;今相從戲,里門夜開。始時蔡人,進戰退戮;今旰而起,左飧右粥〔五〕。為之擇人,以收余憊〔六〕;選吏賜牛,教而不稅〔七〕。
〔一〕「頟」,與「額」同。〔補註〕姚范曰:儀禮賈疏鄭注「三年練冠」,引大戴禮「小功以下頟頟」云:「吊賓以下,望之頟頟然。」又劉熙釋名:「額,鄂也。有垠鄂也。」據此:「頟」亦讀「鄂」。
〔二〕「壃」,或作「疆」。
〔三〕「釋其」,或作「釋於」。
〔四〕「賜以」,或作「詔賜」,非是。
〔五〕「旰」,或作「眠」。「飧」,或作「餐」,舊本皆作「飧」。今按:「還予授子之粲兮」,傳云:「粲,餐也。」史記:「餐未及下咽,酒未及濡唇。」漢書:「令其裨將傳餐。」則「餐」字亦有義。公祭鄭夫人文「念寒而衣,念飢而餐」,同以「衣」對「餐」也,或當作「餐」。
〔六〕「收」,或作「牧」。
〔七〕〔補註〕曾國藩曰:以上裴公惠政。
蔡人有言,始迷不知;今乃大覺,羞前之為。蔡人有言,天子明聖;不順族誅,順保性命。汝不吾信,視此蔡方;孰為不順,往斧其吭〔一〕。凡叛有數,聲勢相倚;吾強不支,汝弱奚恃。其告而長,而父而兄〔二〕;奔走偕來〔三〕,同我太平。淮 蔡為亂,天子伐之;既伐而飢,天子活之〔四〕。
〔一〕「吭」,古郎切。
〔二〕或作「及汝父兄」。
〔三〕或作「來偕」。
〔四〕〔補註〕曾國藩曰:以上蔡人知感。
始議伐蔡,卿士莫隨;既伐四年,小大並疑。不赦不疑,由天子明;凡此蔡功,惟斷乃成。既定淮、蔡〔一〕,四夷畢來〔二〕;遂開明堂,坐以治之。
〔一〕或作「淮、蔡既定」。
〔二〕「來」,力知切,至也,還也。左氏:「于思于思,棄甲復來。」
南海神廟碑
此碑石刻其首云:「使持節袁州諸軍事、守袁州刺史韓愈撰,使持節循州諸軍事、守循州刺史陳諫書並篆額。」其後云:「元和十五年十月一日建。」歐陽公云:「昌黎集類多訛舛,惟南海碑不舛者,以石刻人家多有故也。」石刻與刊本異者,今注於下。蘇內翰嘗移書楊康公,使遷廟文登,因古廟而新之。楊不從,故蘇詩云:「退之仙人也,遊戲於斯文。笑談出奇偉,鼓舞南海神。」「神」,或作「東」。〔補註〕劉大櫆曰:退之文集大成,此以所得於相如、子云者為之,故敘祠祀而上林、甘泉之體奔赴腕下,富麗雄奇。曾國藩曰:四字句凡百廿句,漢賦之氣體也,筆力足以追相如作賦之才,而鋪敘少傷平直:故王氏謂骨力差減也。然古來文士,並以賦物為難,蓋藻繪三才,刻畫萬態,而不可剽襲一字,故其難也。後人雜綴前人字句為文,又不究事物之情狀,淺矣。
海於天地間為物最鉅。自三代聖王莫不祀事,考於傳記,而南海神次最貴,在北東西三神、河伯之上,號為祝融〔一〕。天寶中,天子以為古爵莫貴於公侯,故海岳之祝〔二〕,犧幣之數,放而依之;所以致崇極於大神。今王亦爵也,而禮海岳尚循公侯之事,虛王儀而不用,非致崇極之意也。由是冊尊南海神為廣利王〔三〕。祝號祭式,與次俱昇〔四〕;因其故廟,易而新之,在今廣州治之東南海道八十里,扶胥之口,黃木之灣。常以立夏氣至,命廣州刺史行事祠下,事訖驛聞〔五〕。
〔一〕太公金匱云:「南海之神曰祝融,東海之神曰勾芒,北海之神曰顓頊,西海之神曰蓐收。」今按:東海神名阿明,南海 祝融,西海 巨乘,北海 禺強。亦見養生雜書。然公言「南海神次最貴」,則是據太公書矣。
〔二〕「祝」,或作「祀」。
〔三〕天寶十載正月,封東海 廣德王,南海 廣利王,西海 廣潤王,北海 廣澤王。「冊」,詔也。
〔四〕或作「升」。武德 貞觀之制:四海年別一祭,各以五郊迎氣日祭之,祀官以當界都督刺史充。至是封王,分命卿監十三人取三月十七日一時備禮兼冊制祭,其祭儀具開元禮。
〔五〕〔補註〕曾國藩曰:以上言南海神之尊,祀事之嚴。
而刺史常節度五嶺諸軍,仍觀察其郡邑〔一〕,於南方事無所不統,地大以遠,故常選用重人。既貴而富,且不習海事,又當祀時海常多大風,將往皆憂戚;既進,觀顧怖悸:故常以疾為解〔二〕,而委事於其副,其來已久。故明宮齋廬上雨旁風,無所蓋障;牲酒瘠酸,取具臨時;水陸之品,狼藉籩豆;薦祼興俯,不中儀式;吏滋不供〔三〕,神不顧享;盲風怪雨〔四〕,發作無節,人蒙其害〔五〕。
〔一〕唐制:嶺南為五府,而嶺南節度使觀察四府事。
〔二〕「解」,或作「辭」。
〔三〕「滋」,或作「茲」。「供」,從石本作「恭」,誤。
〔四〕或謂秘閣本「盲」作「蝱」,字見呂氏春秋。考石本只作「盲」。月令「盲食至」,注「疾風也」;山海經「符陽之山多怪雨,風雲之所出也」。
〔五〕〔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前刺史不躬親其事。
元和十二年始詔用前尚書右丞國子祭酒魯國 孔公為廣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以殿南服〔一〕。公正直方嚴,中心樂易,秪慎所職;治人以明,事神以誠〔二〕;內外單盡,不為表襮。至州之明年,將夏,祝冊自京師至,吏以時告,公乃齋袚視冊,誓群有司曰:「冊有皇帝名,乃上所自署,其文曰:『嗣天子某,謹遣官某敬祭。』〔三〕其恭且嚴如是,敢有不承!明日,吾將宿廟下,以供晨事。」明日,吏以風雨白,不聽。於是州府文武吏士凡百數,交謁更諫,皆揖而退〔四〕。
〔一〕天寶十二載七月,以孔戣為嶺南節度使。「殿」,定也,詩:「殿天子之邦。」按戣傳:「先是,准詔禱南海神,多令從事代祠;戣每受詔,自犯風波而往。韓愈在潮州作詩以美之。」傳所謂「詩」,豈公此作耶。「殿」,丁練切。〔補註〕「右」下,原本無「丞」字,據別本校補。
〔二〕〔補註〕方苞曰:神依人而行,故先言治人。
〔三〕唐制:岳瀆以上祝版御署,附中使送往。「其」上,或有「具」字,或作「且」字。「官」上,或有「某」字。今按:「其」上宜有「且」字,然石本無之,不欲增也。「官」上某字,石本無之,或以為用左傳「其官臣偃」之語。
〔四〕〔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敘孔公親往將事。
公遂升舟,風雨少弛,櫂夫奏功,雲陰解駁,日光穿漏,波伏不興。省牲之夕,載暘載陰;將事之夜,天地開除,月星明穊〔一〕。五鼓既作,牽牛正中〔二〕,公乃盛服執笏以入即事。文武賓屬,俯首聽位,各執其職。牲肥酒香,罇爵靜潔,降登有數,神具醉飽〔三〕。海之百靈秘怪,慌惚畢出,蜿蜿虵虵,來享飲食〔四〕。闔廟旋艫〔五〕,祥飆送〔六〕,旗纛旄麾,飛揚晻藹,鐃鼓嘲轟,高管噭噪〔七〕,武夫奮櫂,工師唱和,穹龜長魚,踴躍後先,乾端坤倪,軒豁呈露。祀之之歲〔八〕,風災熄滅,人厭魚蟹,五穀胥熟。明年祀歸〔九〕,又廣廟宮而大之:治其庭壇,改作東西兩序、齋庖之房,百用具修。明年其時,公又固往,不懈益虔,歲仍大和,耋艾歌詠〔一〇〕。
〔一〕「穊」,幾利切,說文「稠也」。選何晏景福殿賦「穊若幽星之連」,李善注「音古愛切」。蜀本作「概」,非是。〔補註〕蜀本作「概」,姚范曰:「概」與「溉」同,「概」,拭也,言月星之明拭。
〔二〕月令:「季春之月旦,牽牛中。」上文言立夏行事,正此時也。
〔三〕「具」,或作「其」。
〔四〕「慌」,或作「恍」。「虵虵」,或作「蜒蜒」。「享」,或作「慕」。「蜿」,音鴛。「蜒」,音延。
〔五〕「艫」,音「盧」。
〔六〕「」,與帆同。
〔七〕「噪」,音叫。
〔八〕「祀之」,石本作「祝」。今按:「祝」,當作「祀」,其理甚明,或疑誤刻,今改從諸本。
〔九〕「祀」,諸本石本皆同,方作「祝」,誤。
〔一〇〕〔補註〕方苞曰:以上事神,以下治人。曾國藩曰:以上事神獲福。
始公之至,盡除他名之稅,罷衣食於官之可去者;四方之使,不以資交;以身為帥,燕享有時,賞與以節;公藏私畜,上下與足。於是免屬州負逋之緡錢廿有四萬,米三萬二千斛〔一〕。賦金之州,耗金一歲八百,困不能償,皆以丐之〔二〕。加西南守長之俸〔三〕,誅其尤無良不聽令者,由是皆自重慎法。人士之落南不能歸者與流徙之胄百廿八族〔四〕,用其才良,而廩其無告者。其女子可嫁,與之錢財,令無失時〔五〕。刑德並流,方地數千里不識盜賊;山行海宿,不擇處所;事神治人,其可謂備至耳矣〔六〕。咸願刻廟石以著厥美,而系以詩〔七〕,乃作詩曰:
〔一〕「廿有四萬」,或作「十有八萬」。「廿」,方誤作「二十」。「三」,或作「八」。
〔二〕「丐」,一作「正」。
〔三〕「西南」,或作「四面」。
〔四〕〔補註〕沈欽韓曰:柳芳姓系論:魏孝文帝遷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生於帝宗屬或諸國從魏者;卅六族、九十二姓,世為部落大人,並號「河南 洛陽人」。「百廿八族」,蓋當時譜局中語;「卅六」、「九十二」,合之為語。
〔五〕「嫁」下,方有「者」字,石本無,方誤也。「時」,或作「所」。
〔六〕或無「其」字;或無「耳」字。
〔七〕〔補註〕曾國藩曰:以上附敘孔公諸善政。
南海陰墟〔一〕,祝融之宅;即祀於旁,帝命南伯〔二〕。吏惰不躬,正自今公;明用享錫,右我家邦〔三〕。惟明天子,惟慎厥使;我公在官,神人致喜。海嶺之陬,既足既濡;胡不均弘,俾執事樞。公行勿遲,公無遽歸;匪我私公,神人具依〔四〕。
〔一〕「陰」,或作「之」。
〔二〕〔補註〕方苞曰:略舉事端,因別出義意。
〔三〕「右」,或作「祐」。
〔四〕今按:此文石本今最易得,而方本失考者凡五條;然則它雲石本者,恐亦不能無謬也。
處州孔子廟碑
此篇方從石本。碑記不載年月日,第雲「朝散大夫國子祭酒賜紫金魚袋韓愈撰」。公為祭酒在元和十五年。〔補註〕何焯曰:韓公之文,無不根據經籍,而議論仍未嘗襲前人陳言,故下筆如魚龍百變。又曰:與偃王碑皆以賓形主,其輕重不失銖黍。曾國藩曰:切定祀事,不泛作孔子頌,是文家定法。
自天子至郡邑守長通得祀而遍天下者,唯社稷與孔子為然。而社祭土,稷祭谷〔一〕,句龍與棄乃其佐享,非其專主,又其位所不屋而壇;豈如孔子用王者事,巍然當座,以門人為配〔二〕,自天子而下,北面跪祭〔三〕,進退誠敬,禮如親弟子者?句龍 棄以功,孔子以德:固自有次第哉!自古多有以功德得其位者,不得常祀〔四〕;句龍 棄孔子皆不得位而得常祀;然其祀事皆不如孔子之盛〔五〕:所謂生人以來未有如孔子者〔六〕,其賢過於堯 舜遠者,此其效歟〔七〕?
〔一〕「為」,或作「焉」,「然」字屬下句。「而社」,方無「而」字。「句」上,方有「而」字。皆非是。
〔二〕杜牧云:「稱夫子之尊,莫如韓吏部。」蓋公作此碑雲「社稷不屋而壇,孔子用王者事,巍然當坐,以門人為配」也。張文潛曰:廟貌之設,起於後世,如祭天地,亦不屋而壇耳。開元二十七年八月,追諡孔子 文宣王,南面而坐,以顏子配享。〔補註〕何焯曰:句龍與棄,不得專立廟,附祭於壇;非謂廟屋尊於壇也。
〔三〕「跪祭」,或作「拜跪薦祭」。
〔四〕〔補註〕何焯曰:又轉此層,波瀾始富,筆力始高。
〔五〕「不如」,或作「無如」。
〔六〕「人」,或作「民」。「以」,或作「已」。「孔」或作「夫」。
〔七〕邵太史曰:歐陽公平生尊用韓退之,於其學無少異。然退之處州孔子廟碑云云,永叔作穀城縣夫子廟記乃云:「後之人徒見官為立祠,而州縣莫不祭之、夫子之尊,由此為盛。甚者乃謂生雖不得位,而歿有所享,以為夫子榮;謂有德之報,雖堯、舜莫若。何其謬論者歟?」是歐陽以退之為謬矣。雖然,韓與歐,其尊夫子之心則一也。杜牧之云:「自古稱夫子者多矣,稱夫子之德莫如孟子,稱夫子之尊莫如韓吏部。」
郡邑皆有孔子廟,或不能修事;雖設博士弟子,或役於有司,名存實亡,失其所業。獨處州刺史鄴侯 李繁至官〔一〕,能以為先。既新作孔子廟,又令工改為顏子至子夏十人像〔二〕,其餘六十子〔三〕,及後大儒公羊高、左丘明、孟軻、荀況、伏生、毛公、韓生、董生、高堂生、揚雄、鄭玄等數十人〔四〕,皆圖之壁。選博士弟子必皆其人。又為置講堂〔五〕,教之行禮,肄習其中。置本錢廩米,令可繼處以守。廟成,躬率吏及博士弟子入學行釋菜禮〔六〕耆老嘆嗟,其子弟皆興於學。鄴侯尚文,其於古記無不貫達,故其為政知所先後,可歌也已!乃作詩曰:
〔一〕繁,鄴侯 泌之子。
〔二〕「令」,或作「命」。「顏子」,或作「顏回」。
〔三〕「子」上,或有「二」字。
〔四〕貞觀二十一年,詔左丘明、公羊高、毛萇、鄭玄、伏勝、高堂生等二十二人,春秋行釋奠之禮,而無孟軻、荀況、韓生、董生、揚雄等。伏生即伏勝,毛公即毛萇,韓生名嬰,董生名仲舒,高堂生能言禮,見漢書 儒林傳。
〔五〕「又為」字,或在「其中」字下。「置」,或作「設」。
〔六〕「菜」,或作「奠」。歐陽曰:「釋奠」,菜祭之略者也。古者士之見師,以菜為摯;故始入學者,必釋菜以禮其先師。其學官四時之祭,乃皆釋菜。「釋奠」有樂無屍,而「釋菜」無樂,則又其略也。
惟此廟學,鄴侯所作。厥初庳下〔一〕,神不以宇;生師所處〔二〕,亦窘寒暑。乃新斯宮,神降其獻;講讀有常,不誡用勸。揭揭元哲〔三〕,有師之尊;群聖嚴嚴,大法以存。像圖孔肖,咸在斯堂;以瞻以儀,俾不惑忘〔四〕。後之君子,無廢成美;琢詞碑石,以贊攸始。
〔一〕「庳」,音卑,又音婢。
〔二〕「生」,或作「先」。
〔三〕「揭」,居謁切,又音桀,又音羯。
〔四〕「惑」,或作「或」。〔補註〕方苞曰:「厥初」四語,補記所不及;「揭揭」八語,原圖象之意,故不嫌復。
柳州羅池廟碑
此篇方從石本。羅池神,子厚也。其碑石本首云:「尚書吏部侍郎賜紫金魚袋韓愈撰,中書舍人史館修撰賜紫金魚袋沈傳師書。」其後云:「朝議郎桂管觀察使試太常寺協律郎上柱國陳曾篆額;長慶元年正月十一日,桂管都防禦先鋒兵馬使朝散大夫試左衛長史孫季雄建立。」歐陽集古錄:「羅池碑後題云:『長慶元年正月建。』按穆宗實錄,長慶二年二月,傳師為中書舍人、史館修撰;九月,愈遷吏部。時愈未為吏部,沈亦未為舍人。當是長慶二年,則二君官正與此碑同。其書『元年正月』,蓋傳模者誤。」按舊史公傳云:「南人妄以柳宗元為羅池神,而愈撰碑以實之。」蓋以是罪公。而新史書其事於子厚傳,無所褒貶。元祐七年六月,詔賜唐 柳州刺史羅池神廟為「靈文之廟」,以郡人言其雨暘應祈故也。田表聖書其碑陰云:「子厚終於柳州,以精多魄強為羅池之神。昌黎敘其事而銘之,大意謂子厚宏深之量,昭明之識,當為星辰、為岳瀆,胡為在柳州之陋為神?其所以推尊甚大。石敏若此,世以公此文為語怪,非也。士有抱負不克施,遭流落以死,為明神烈鬼,巍峨廟食,理也。李衛公竄海上,死矣,其精魄凜然,尚能使犬鼠餘黨破膽於夢中;不然,退之豈矯誣柳州以求異乎?」晁氏曰:「此亦銘羅池神之文,吊宗元之文也。」〔補註〕曾國藩曰:此文情韻不匱,聲調鏘鏗,乃文章第一妙境。情以生文,文亦足以生情;文以引聲,聲亦足以引文:循環互發,油然不能自已,庶可漸入佳境。
羅池廟者,故刺史柳侯廟也。柳侯為州〔一〕,不鄙夷其民,動以禮法;三年,民各自矜奮〔二〕:「茲土雖遠京師,吾等亦天氓,今天幸惠仁侯,若不化服,我則非人。」於是老少相教語,莫違侯令。凡有所為於其鄉閭及於其家,皆曰:「吾侯聞之,得無不可於意否?」莫不忖度而後從事。凡令之期,民勸趨之,無有後先,必以其時。於是民業有經,公無負租,流逋四歸,樂生興事;宅有新屋,步有新船〔三〕,池園潔修,豬牛鴨雞,肥大蕃息;子嚴父詔,婦順夫指,嫁娶葬送,各有條法,出相弟長,入相慈孝。先時,民貧以男女相質,久不得贖,盡沒為隸;我侯之至,按國之故,以傭除本,悉奪歸之。大修孔子廟,城郭巷道,皆治使端正〔四〕,樹以名木。柳民既皆悅喜〔五〕。
〔一〕元和十年三月,以永州司馬柳宗元為柳州刺史。
〔二〕「奮」下,或有「曰」字。今按:宜有「曰」字,然石本無之,不欲補也。
〔三〕「步」,或作「涉」。柳子厚鐵爐步志曰:「江之滸,凡舟可縻而上下曰『步』。」今按:孔戣志亦有「泊步」字。〔補註〕沈欽韓曰:述異記:「吳 楚間謂『浦』為『步』。」通雅:「後人遂作『埠』,北方曰『務』。」
〔四〕「巷道」,或作「道巷」。
〔五〕〔補註〕方苞曰:以上「生能澤其民」,以下「死能驚動禍福之」。
嘗與其部將魏忠 謝寧 歐陽翼飲酒驛亭〔一〕,謂曰:「吾棄於時,而寄於此,與若等好也。明年吾將死,死而為神,後三年為廟祀我。」及期而死〔二〕。三年孟秋辛卯〔三〕,侯降於州之後堂,歐陽翼等見而拜之。其夕,夢翼而告曰:「館我於羅池。」〔四〕其月景辰,廟成大祭,過客李儀醉酒慢侮堂上,得疾,扶出廟門即死。明年春,魏忠 歐陽翼使謝寧來京師,請書其事於石。
〔一〕「嘗」,或作「常」。
〔二〕元和十四年十月,宗元卒。〔補註〕吳汝綸曰:此因柳人神之,遂著其死後精魄懍懍,以見生時之屈抑。所謂深痛惜之意恉,最為沈鬱。史官乃妄議之,不知此乃左氏之神境也。
〔三〕長慶三年也。
〔四〕〔補註〕沈欽韓曰:一統志:「羅池在柳州府城東,水可溉。」
余謂柳侯生能澤其民,死能驚動福禍之以食其土〔一〕,可謂靈也已。作迎享送神詩遺柳民,俾歌以祀焉,而並刻之。柳侯,河東人,諱宗元,字子厚,賢而有文章,嘗位於朝光顯矣;已而擯不用〔二〕。其辭曰:
〔一〕「福禍」,或作「禍福」。
〔二〕〔補註〕曾國藩曰:不敘一事,文各有裁。
荔子丹兮蕉黃〔一〕,雜餚蔬兮進侯堂。侯之船兮兩旗,度中流兮風泊之,待侯不來兮不知我悲。侯乘駒兮入廟〔二〕,慰我民兮不以笑。鵝之山兮柳之水,桂樹團團兮白石齒齒。侯朝出遊兮暮來歸,春與猨吟兮秋鶴與飛〔三〕。北方之人兮為侯是非〔四〕,千秋萬歲兮侯無我違。福我兮壽我,驅厲鬼兮山之左。下無苦濕兮高無乾,秔稌充羨兮〔五〕蛇蛟結蟠。我民報事兮無怠其始,自今兮欽於世世〔六〕。
〔一〕「蕉」下,或有「葉」字,或有「予」字。
〔二〕〔補註〕陳景雲曰:舟中樹兩旗,設寓焉以迎神:此嶺外祀神舊俗,見南宋臨邛 韓本注。蓋「船」、「駒」諸句,皆紀實也。
〔三〕或作「秋與鶴飛」。今按:歐公以此句為石本之誤。沈存中云:非也,倒用「鶴」「與」兩字則語勢愈健。如楚辭云:「吉日辰良」也。但此石本「團團」字,初誤刻作「團圓」,後鐫改之,今尚可見,則亦石本不能無誤之一證也。
〔四〕〔補註〕陳景雲曰:此言中原士大夫方多騰口吹毛者也。史言子厚從永州召還,復有嶺外之行,蓋深為言路所排。
〔五〕「秔」,音庚。「稌」,徒古切,又音土。
〔六〕〔補註〕陳景雲曰:元祐五年,賜額曰「文靈廟」;崇寧三年,賜爵「文惠侯」;紹興末,加封「文惠昭靈侯」;致和元年,又進封「文惠昭靈公」。見重修廟記及元史。所謂「欽於世世」者,信矣!曾國藩曰:銘詞嗣響九歌。
黃陵廟碑
此篇方從石本。曾子開曰:「湘水出全,瀟水出道:二水至永合而為一,以入洞庭。黃陵廟在瀟湘之尾,洞庭之口。孫氏曰:『廟在潭州之湘陰縣北八十里。』或雲在岳州。」首題云:「通議大夫守尚書兵部侍郎上柱國賜紫金魚袋韓愈撰、正議大夫守潭州刺史兼御史中丞湖南都團練觀察安撫使上柱國賜紫金魚袋沈傳師書。」今本多誤。據歐陽公集古錄雲,當以碑為正。〔補註〕沈欽韓曰:碑文雲「抵岳州新廟」,則此廟在岳州,非湘陰也。方苞曰:體近訓詁,而不類漢 唐人之滯晦,宋以後之冗弱。曾國藩曰:此等題以高簡為要,百數十言足矣。
湘旁有廟曰黃陵〔一〕,自前古以祠堯之二女——舜二妃者。庭有石碑〔二〕,斷裂分散在地,其文剝缺,考圖記,言「漢荊州牧劉表 景升之立」〔三〕,題曰「湘夫人碑」。今驗其文,乃晉 太康九年;又其額曰「虞帝二妃之碑」,非景升立者。
〔一〕筆墨閒錄云:黃陵廟碑首言「湘旁」,即龜策傳言「江旁老人」也。
〔二〕「石」,或作「古」,或無此字。
〔三〕表字景升,東漢末,為荊州刺史。
秦博士對始皇帝云:「湘君者,堯之二女,舜妃者也。」〔一〕劉向鄭玄亦皆以二妃為湘君,而離騷 九歌既有湘君,又有湘夫人。王逸之解,以為湘君者,自其水神;而謂湘夫人乃二妃也,從舜南征三苗不及〔二〕,道死沅 湘之間。山海經曰:「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郭璞疑二女者帝舜之後〔三〕,不當降小水為其夫人〔四〕,因以二女為天帝之女。以余考之,璞與王逸俱失也。堯之長女娥皇為舜正妃,故曰「君」;其二女女英自宜降曰「夫人」也。故九歌辭謂娥皇為「君」,謂女英「帝子」〔五〕,各以其盛者推言之也。禮有「小君君母」,明其正自得稱君也〔六〕。書曰「舜陟方乃死」,傳謂「舜昇道南方以死」〔七〕;或又曰:「舜死葬蒼梧,二妃從之不及,溺死沅 湘之間。」余謂竹書紀年〔八〕帝王之沒皆曰「陟」,「陟」,升也,謂升天也。書曰「殷禮陟配天」,言以道終,其德協天也。書紀舜之沒雲「陟」者,與竹書周書同文也。其下言「方乃死」者,所以釋「陟」為「死」也。地之勢東南下,如言舜南巡而死,宜言「下方」,不得言「陟方」也。以此謂舜死葬蒼梧,於時二妃從之不及而溺者,皆不可信〔九〕。
〔一〕事見史記 秦始皇廿七年。
〔二〕或作「返」,據下文當作「及」。
〔三〕石本書「璞」作「朴」,唐人多然。下文「揭陽」亦作「楬陽」。
〔四〕「小水」或作「小君」;考山海經,作「小水」是也。
〔五〕「帝」上或有「為」字。
〔六〕或無「君母」二字。
〔七〕「昇」,或作「升」。
〔八〕「紀年」,書名。晉 太康元年汲郡人發冢得之,起夏、殷至魏哀王,以竹簡寫之,故謂之「竹書」。
〔九〕「溺」下,或有「死」字。
二妃既曰以謀語舜,脫舜之厄,成舜之聖;堯死而舜有天下為天子,二妃之力。宜常為神,食民之祭。今之渡湖江者,莫敢不進禮廟下〔一〕。
〔一〕「湖」,或作「潮」,非是。又或作「湘」。
元和十四年春,余以言事得罪,黜為潮州刺史。其地於漢為南海之揭陽〔一〕,厲毒所聚,懼不得脫死,過廟而禱之。其冬,移袁州刺史。明年九月,拜國子祭酒〔二〕。使以私錢十萬抵岳州,願易廟之圮桷腐瓦於刺史王堪〔三〕。長慶元年,刺史張愉自京師往,與愉故善〔四〕,謂曰:「丐我一碑石,載二妃廟事,且令後世知有子名。」愉曰:「諾。」既至州,報曰:「碑謹具。」遂篆其事俾刻之。
〔一〕漢書 地理志有南海郡。唐為潮州 揭陽縣。石本「揭」作「楬」,音竭。〔補註〕「漢」下,原本無「為」字,據別本校補。
〔二〕元和十四年十月,以赦令量移袁州;明年九月,自袁州召為國子祭酒。
〔三〕「刺史王堪」上,或有「州」字。
〔四〕「與」上或有「余」字。今按:此合有「余」字,然石本無之,不欲補也。
唐故江南西道觀察使中大夫洪州刺史兼御史中丞上柱國賜紫金魚袋贈左散騎常侍太原王公神道碑銘
王仲舒為連州司戶,公令連之陽山;仲舒觀察江西,公為袁州刺史。公既為作燕喜亭記、修滕王閣記;今志其墓,又書神道碑。新史並取公碑誌作傳。〔補註〕歸有光曰:約束明法,敘致詳雅。方苞曰:退之於鉅人碑誌,多直敘;其詞之繁簡,一視功績大小。不立間架,而首尾神氣自相貫輸,不可增損。北宋諸公,不能與於斯矣。姚范曰:當與墓誌參看。
王氏皆王者之後,在太原為姬姓〔一〕。春秋時,王子成父敗狄有功〔二〕,因賜氏,厥後世居太原。至東漢隱士烈〔三〕,博士征不就,居祁縣〔四〕,因號所居鄉為「君子」〔五〕,公其君子鄉人也。魏 晉涉隋,世有名人。國朝大王父玄暕〔六〕,歷御史屬三院,止尚書郎〔七〕;生景肅,守三郡,終傅涼王;生政,襄 鄧等州防禦使,鄂州採訪使,贈吏部尚書。
〔一〕或無「之」字。周靈王太子晉以直諫廢為庶人,時人號曰「王家」,因以為氏。
〔二〕左氏文十一年:鄋瞞侵齊,王子成父獲其弟曰榮如。
〔三〕烈字彥芳,後漢書有傳。
〔四〕後漢征君霸始居太原,霸子殷,別居祁縣。
〔五〕「子」下,或有「鄉」字。
〔六〕「暕」,古限切。
〔七〕「三院」,謂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玄暕終比部員外郎。
公尚書之弟某子,公諱仲舒,字弘中〔一〕。少孤,奉母夫人家江南。讀書著文,其譽藹郁,當時名公,皆折官位輩行〔二〕願為交。貞元初,射策拜左拾遺〔三〕,與陽城合遏裴延齡不得為相。德宗初怏怏無奈,久而嘉之〔四〕。其後入閣,德宗顧列謂宰相曰:「第幾人必王某也。」果然。月余,特改右補闕〔五〕,遷禮部考功吏部三員外郎。在禮部奏議詳雅,省中伏其能〔六〕;在考功吏部提約明故,吏無以欺。同列有恃恩自得者〔七〕,眾皆媚承;公嫉其為人,不直視〔八〕:由此貶連州司戶〔九〕。移夔州司馬,又移荊南,因佐其節度事〔一〇〕,為參謀〔一一〕,得五品服。放跡在外積四年。
〔一〕蜀作「諱弘中,字某」,後墓誌同。今按:上句已有「公」字,此不當再出,當刪。然無別本可據,姑存之。
〔二〕「行」,下浪切。
〔三〕貞元十年十二月,仲舒中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起拜拾遺。
〔四〕或無「而」字。「之」,或作「其」,下又有「直」字。
〔五〕或無「右」字。
〔六〕「伏」,或作「服」。
〔七〕〔補註〕陳景雲曰:謂韋執誼也。
〔八〕或無「人」字。
〔九〕貞元十九年,弘中自吏部員外郎責連州司戶。
〔一〇〕或無「事」字。
〔一一〕為荊南節度裴均參謀。
元和初,收拾俊賢,征拜吏部員外郎;未幾,為職方郎中、知制誥。友人得罪斥逐後,其家親知過門縮頸不敢視;公獨省問,為計度論議,直其冤。由是出為峽州刺史〔一〕,轉廬州;未至,丁母夫人憂。服除,又為婺州。時疫旱甚,人死亡且盡,公至,多方救活,天遂雨,疫定,比數年裡閭完復。制使出巡,人填道迎顯公德〔二〕。事具聞,就加金紫。轉蘇州,變其屋居以絕火延,堤松江路,害絕阻滯〔三〕。秋夏賦調,自為書與人以期,吏無及門而集,政成為天下守之最〔四〕。
〔一〕「峽」,或作「硤」。「友人」,楊憑也。〔補註〕沈欽韓曰:舊書 本傳:京兆尹楊憑為御史中丞李夷簡所奏,貶臨賀尉,仲舒與憑善,宣言於朝,言李掎摭憑罪,坐貶峽州。
〔二〕「顯」,或作頌。
〔三〕「火」上,或有「其」字。「阻」,或作「沮」。
〔四〕「政」,或作「化」。
天子曰:「王某之文可思,最宜為誥,有古風,豈可久以吏事役之?」復拜中書舍人。既至京師,儕流無在者,視同列皆邈然少年,益自悲,而謂人曰:「豈可復治筆硯於其間哉!上若未棄臣,宜用所長。在外久,周知俗之利病〔一〕,俾治之,當不自愧。」宰相以聞,遂得觀察江南西道〔二〕。奏罷榷酤錢九千萬〔三〕。軍息之無已〔四〕,掌吏壞產猶不釋,囚之;公至,脫械不問。人遭水旱,賦窘,公曰:「我且減燕樂,絕他用錢,可足乎?」遂以代之〔五〕。罷軍之息錢〔六〕,禁浮屠誑誘,壞其舍以葺公宇。三年,法大成,錢余於庫,粟余廩〔七〕,人享于田廬,謳謠於道途。天子復思,且征以代,虛吏部左丞位以待之。長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薨於洪州,年六十二。上哀慟輟朝,贈左散騎常侍。某日,歸葬於某處〔八〕。
〔一〕或無「利」字,非是。
〔二〕元和十五年六月,除江西觀察使。
〔三〕「千」,或作「十」。
〔四〕〔補註〕沈欽韓曰:唐制有「捉錢令史」,自宰相堂廚及府縣,皆以公錢付之取息,以為經費。
〔五〕或無「足」字。「代」下,無「之」字。
〔六〕「息」上,或有「日」字。〔補註〕方東樹曰:按:志文「罷榷酤錢九千萬,以其利與民;又罷軍吏官債五千萬,悉焚簿文書;又出庫錢二千萬,丐貧民遭旱不能供稅者」。公以志文三事已明,故碑文簡括言之,此「罷軍之息錢」,即焚簿文書事,足上軍息一事,文義彌固。
〔七〕「廩」上,或有「於」字。
〔八〕長慶四年二月,葬河南。「葬」下,或無「於」字。
某既以公之德刻而藏之墓矣,子初又請詩以揭之〔一〕。詞曰:
〔一〕仲舒七子:初、哲、貞、弘、泰、復、洄。「既」上或無「某」字。「某」,或作「愈」。
生人之治,本乎斯文〔一〕。有事其末,而忘其源;切近昧陋,道由是堙。有志其本,而泥古陳;當用而迂,乖戾不伸:較是二者,其過也均。
〔一〕〔補註〕方苞曰:發端仍別出義意。
有美王公,志儒之本,達士之經。秩秩而積,涵涵而停。為華英〔一〕,不矜不盈,孰播其馨,孰發其明。介然而居,士友以傾。
〔一〕「為」,諸本作「而」;「華英」,作「英華」。
敷文帝階,擢列侍從;以忠遠名,有直有諷;辨遏堅懇〔一〕,巨邪不用。秀出班行,乃動帝目;帝省竭心,恩顧日渥。翔於郎署,騫于禁密;發帝之令,簡古而蔚。
〔一〕或作「聖邈」。
不比於權,以直友冤;敲撼挫揠,竟遭斥奔。久淹於外,歷守大藩;所至極思,必悉利病。萎枯以膏,燠暍以醒〔一〕;坦之敞之,必絕其徑;浚之澄之,使安其泳。
〔一〕「暍」,或作「暘」。
帝思其文,復命掌誥;公潛謂人,此職宜少;豈無凋郡,庸以自效。上藉其實〔一〕,俾統於洪;逋滯攸除,奸訛革風;袪蔽於目,釋負於躬。方乎所部〔二〕,禁絕浮屠;風雨順易,秔稻盈疇;人得其所,乃恬乃謳〔三〕。化成有代,思以息勞;虛位而俟,奄忽滔滔〔四〕:維德維績,志於斯石,日遠彌高〔五〕。
〔一〕「藉」,或作「籍」。
〔二〕「乎」,或作「平」。
〔三〕「所」,或作「饒」。「謳」,或作「謠」。
〔四〕「奄忽」,或作「勿隨」。
〔五〕方云:此銘「有美王公」不用韻。末章三語分兩韻,例又異也。今按:銘之卒章,「績」、「石」二句雖自叶韻,而末句「高」字仍與「勞」、「滔」韻葉,非有異也。
司徒兼侍中中書令贈太尉許國公神道碑銘
韓弘新史有傳,多取碑詞,傳間有誤處,當以碑為正。蓋淮西之役,弘為行營都統,公為行軍司馬,其知弘非一日也。〔補註〕沈欽韓曰:行軍司馬,自在裴度行營,韓弘未出其治所一步。方苞曰:首詳微時材行知略,著自軍中拔起為帥之由也;其代帥不由朝命,故歷敘其在鎮諸大節,而以朝京師終焉;末乃及其餘事,而意亦相承。折蔡、鄆之奸謀,所以能成其忠順也;治法嚴信,所以吏感民樂而敵不敢犯也;至子弟貴盛,乃弘之由,故並及之,以見其行事甚中正,居位甚安逸也;定汴之略,始於誅鍔,因總計在鎮及朝京之年,以為前後關鍵。退之不襲左、史格調,而未嘗不師其義法,觀此可見。姚范曰:韓弘碑文,嚴毅威重,與其人相稱。姚鼐曰:觀弘本傳及李光顏傳,載弘以女子間撓光顏事,與志正相反;而文則雄偉,首尾無一字懈,精神弈然。鄭杲曰:史家是非,往往失實。韓弘自應以吏部文為定論,豈可反錄其飛謀釣謗之詞!
韓,姬姓,以國氏〔一〕。其先有自潁川徙陽夏者〔二〕,其地於今為陳之太康〔三〕。太康之韓〔四〕,其稱蓋久,然自公始大著。公諱弘。公之父曰海,為人魁偉沈塞,以武勇游仕許 汴之間,寡言自可,不與人交,眾推以為鉅人長者〔五〕,官至游擊將軍,贈太師。娶鄉邑劉氏女,生公,是為齊國 太夫人。
〔一〕「國」下,或有「為」字。今按「以國氏」,春秋傳語。唐韻云:「韓姓出自唐叔虞之後,曲沃 桓叔之子萬食邑於韓,因以為氏。」
〔二〕「夏」,音假。
〔三〕秦滅韓,以其地為潁川郡。陽夏,隋改為太康。
〔四〕新 舊史皆言弘 滑州 匡城人。
〔五〕「交」,或作「校」,以上文「自可」言之,作「不與人交」為是;今以下文「長者」言之,又似作「不與人校」為是:更詳之。「鉅」上,或無「為」字;或無「以鉅人」三字,而為上有「之」字;或並無「以為鉅人」四字。
夫人之兄曰司徒玄佐〔一〕,有功建中 貞元之間〔二〕,為宣武軍帥,有汴、宋、亳、潁四州之地,兵士十萬人。公少依舅氏,讀書習騎射,事親孝謹,偘偘自將〔三〕,不縱為子弟華靡遨放事〔四〕。出入敬恭,軍中皆目之。嘗一抵京師,就明經試。退曰:「此不足發名成業。」復去,從舅氏學,將兵數百人〔五〕,悉識其材鄙怯勇,指付必堪其事,司徒嘆奇之,士卒屬心〔六〕,諸老將皆自以為不及〔七〕。司徒卒〔八〕,去為宋 南城將〔九〕。比六七歲,汴軍連亂不定。貞元十五年劉逸淮死〔一〇〕,軍中皆曰:「此軍司徒所樹,必擇其骨肉為士卒所慕賴者付之〔一一〕,今見在人,莫如韓甥,且其功最大,而材又俊。」即柄授之,而請命於天子。天子以為然。遂自大理評事拜工部尚書,代逸淮為宣武軍節度使〔一二〕,悉有其舅司徒之兵與地〔一三〕。
〔一〕「夫人」字,或作「齊國」。
〔二〕「功」下,或有「於」字。
〔三〕「偘偘」,或作「侃」字,「侃」與「偘」同。
〔四〕「縱」,或作「從」。
〔五〕「兵」下,或有「將」字。
〔六〕「屬」,之欲切。
〔七〕或無「皆」字。
〔八〕貞元八年二月,玄佐卒。
〔九〕玄佐卒年四月,以其子士寧代為使。九年十二月,軍亂,逐士寧,以副使李萬榮為使,弘出為宋州 南城將。
〔一〇〕九月劉卒。
〔一一〕「肉」下,或有「而」字。
〔一二〕弘事逸淮為都知兵馬使,逸淮死,汴軍懷玄佐之惠,以弘長厚,共請為留後,環監軍請表其事,朝廷許之。自試大理評事檢校工部尚書,充宣武軍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事。
〔一三〕「其舅」,或作「舅氏」。〔補窪〕曾國藩曰:以上敘公所以得鎮汴。
當此時,陳 許帥曲環死,而吳少誠反〔一〕,自將圍許,求援於逸淮,啖之以陳歸汴,使數輩在館,公悉驅出斬之。選卒三千人,會諸軍擊少誠 許下,少誠失勢以走,河南無事〔二〕。
〔一〕或無「而」字。
〔二〕〔補註〕何焯曰:先敘擊走少誠,然後敘誅劉鍔事,便不平直;此左氏敘事法也。若今人則於「有其舅兵與地」之下,即接「自吾舅歿」云云矣。曾國藩曰:以上拒蔡。
公曰:「自吾舅歿,五亂於汴者,吾苗薅而發櫛之幾盡〔一〕;然不一揃刈,不足令震。」〔二〕命劉鍔以其卒三百人待命於門,數之以數與於亂〔三〕,自以為功,並斬之以徇,血流波道。自是訖公之朝京師廿有一年,莫敢有呶叫號於城郭者〔四〕。
〔一〕「苗媷而發櫛之」,淮南子語。「媷」,呼豪切。
〔二〕「不」下,或無「一」字。「」,或作「駭」。
〔三〕上「數」,上聲;下「數」,入聲。「與」,音預。
〔四〕「」音歡;「呶」,尼交切。〔補註〕何焯曰:能遏賊,然後能自立,故有其舅之兵與地,下急敘走少誠也;能久安,然後可以居二寇之間而不懾,故繼即敘誅劉鍔也。古人作文,設身處地,井井有條,一字不亂下。曾國藩曰:以上治汴。
李師古作言起事〔一〕,屯兵於曹,以嚇滑帥〔二〕,且告假道。公使謂曰:「汝能越吾界而為盜邪〔三〕?有以相待,無為空言!」滑師告急〔四〕,公使謂曰:「吾在此,公無恐!」〔五〕或告曰:「剪棘夷道,兵且至矣,請備之!」公曰:「兵來不除道也。」不為應〔六〕。師古詐窮變索,遷延旋軍〔七〕。
〔一〕「作」,或作「詐」。
〔二〕〔補註〕沈欽韓曰:通鑑:「時告哀使未至諸道,義成牙將有自長安還得遺詔者,節度使李元素以師古鄰道,欲示無外,遣使密告之。師古欲乘國喪侵噬鄰境,乃集將士曰:『聖上萬福,而元素忽傳遺詔,是反也,宜擊之。』發兵屯曹州。」
〔三〕「盜」上,或無「為」字。
〔四〕「師」,或作「帥」。前「滑帥」字疑亦當作「師」。「急」,或作「及」。〔補註〕沈欽韓曰:下文有「公無恐」語,則作「帥」字是。通鑑作「元素告急」。
〔五〕「無」上,或有「安」字。
〔六〕「為」下,或有「之」字。
〔七〕〔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拒鄆。
少誠以牛皮鞵材遺師古,師古以鹽資少誠,潛過公界,覺,皆留輸之庫。曰:「此於法不得以私相饋。」〔一〕田弘正之開魏博〔二〕,李師道使來告曰〔三〕:「我代與田氏約相保援,今弘正非其族〔四〕,又首變兩河事〔五〕,亦公之所惡,我將與成德合軍討之,敢告。」公謂其使曰:「我不知利害,知奉詔行事耳。若兵北過河,我即東兵以取曹。」〔六〕師道懼,不敢動,弘正以濟〔七〕。誅吳元濟也,命公都統諸軍〔八〕,曰:「無自行以遏北寇!」公請使子公武以兵萬三千人會討蔡下,歸財與糧〔九〕,以濟諸軍,卒擒蔡奸,於是以公為侍中,而以公武為鄜 坊 丹 延節度使〔一〇〕。
〔一〕〔補註〕曾國藩曰:以上並拒蔡鄆。
〔二〕元和七年十月,以田弘正為魏博節度使。
〔三〕元和元年閏六月,東平帥李師古卒,其弟師道代之。
〔四〕「非其」,或作「其非」,非是。
〔五〕〔補註〕曾國藩曰:「兩河」謂河東 河內。
〔六〕「兵以」,或作「以兵」,非是。〔補註〕曾國藩曰:由鄆至河東,故「北過」;汴在鄆西,故「東兵」。
〔七〕〔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拒蔡。
〔八〕元和十年九月,以弘充淮西行營都統使。
〔九〕「三千」,淮西碑作「二千」。〔補註〕曾國藩曰:「歸」,輸也。
〔一〇〕元和十二年十一月,錄平淮西功,加弘檢校司徒,兼侍中,封許國公;罷都統。公武檢校左散騎常侍,充節度使。〔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平蔡。
師道之誅〔一〕,公以兵東下,進圍考城,克之;遂進迫曹,曹寇乞降〔二〕。鄆部既平,公曰:吾無事於此,其朝京師。天子曰:「大臣不可以暑行,其秋之待。」公曰:「君為仁,臣為恭,可矣。」遂行。既至,獻馬三千匹,絹五十萬匹〔三〕,他錦紈綺纈又三萬,金銀器千;而汴之庫廄,錢以貫數者尚余百萬,絹亦合百餘萬匹,馬七千,糧三百萬斛,兵械多至不可數。初公有汴〔四〕,承五亂之後,掠賞之餘〔五〕,且斂且給,恆無宿儲〔六〕;至是公私充塞,至於露積不垣〔七〕。
〔一〕〔補註〕曾國藩曰:若他手為之,則曰「誅李師道也」,與上文對舉矣。退之則隨手變換,無所不可。
〔二〕〔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平鄆。
〔三〕「五十」,或作「七十」。
〔四〕「初公」下,或有「之」字。
〔五〕〔補註〕曾國藩曰:「掠」,亂兵掠去也;「賞」,亂時重賞,購募也。
〔六〕「無」上,或無「恆」字。
〔七〕〔補註〕何焯曰:溁洄曲折,不可一覽而盡。按:敘入京貢獻,而遂及治汴之時公私給足,蓋文字精神旺,乃能旁溢也。
冊拜司徒兼中書令〔一〕,進見上殿,拜跪給扶,贊元經體〔二〕,不治細微,天子敬之。元和十五年,今天子即位,公為冢宰〔三〕,又除河中節度使〔四〕。在鎮三年,以疾乞歸。復拜司徒中書令〔五〕,病不能朝。以長慶二年十二月三日薨於永崇里第,年五十八。天子為之罷朝三日〔六〕,贈太尉,賜布粟〔七〕,其葬物有司官給之,京兆尹監護〔八〕。明年七月某日,葬於萬年縣 少陵原京城東南三十里,楚國夫人 翟氏祔。子男二人:長曰肅元,某官;次曰公武,某官。肅元早死〔九〕。公之將薨,公武暴病先卒,公哀傷之,月余遂薨。無子,以公武子——孫紹宗為主後〔一〇〕。
〔一〕弘三上章,堅辭戎務,願留京師奉朝請。八月,守司徒兼中書令。
〔二〕「元」下,或有「老」字,非是。
〔三〕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以弘攝冢宰。
〔四〕元和十五年六月,以本官為河中尹,河中 晉 絳節度觀察等使。
〔五〕長慶三年,請罷戎鎮,三表,從之。十月,依前守司徒兼中書令。
〔六〕「年五十八」,或作「年八十」,考新 舊史定從今本。或無「天子為之」四字。
〔七〕「布粟」,或作「布帛」。按舊史,實賜米千石。「賜」下,或有「之」字。
〔八〕〔補註〕陳景雲曰:時公方尹京,監護喪事者即公也。
〔九〕「死」,或作「歿」。
〔一〇〕〔補註〕沈欽韓曰:雜記:「喪有無後,無無主。」此「主後」二字所本。〔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卒葬。
汴之南則蔡,北則鄆,二寇患公居間,為己不利,卑身佞辭〔一〕,求與公好。薦女請昏,使日月至。既不可得,則飛謀釣謗,以間染我。公先事候情〔二〕,壞其機牙,奸不得發,王誅以成。最功定次,孰與高下〔三〕!
〔一〕「卑」,或作「畢」。
〔二〕「至既」,或作「既至」,非是。「不可」下,或無「得」字。「釣」,或作「鉤」。「染」,或作「諜」。「先事候情」,或作「先得事情」。「候」,或作「後」。
〔三〕〔補註〕曾國藩曰:敘次既畢,復摘其尤大者著議以最其功,筆端大廉悍,亦其位置裁布有以顯之也。曾國藩曰:以上明許公之功,即通篇意旨。
公子公武,與公一時俱授弓鉞,處藩為將,疆土相望。公武以母憂去鎮,公母弟充自金吾代將渭北〔一〕。公以司徒中書令治蒲,於時,弟充自鄭滑節度平宣武之亂,以司空居汴〔二〕。自唐以來,莫與為比〔三〕。
〔一〕元和十二年十一月,以公武為渭北 鄜、坊節度使。十四年十一月,以母憂去官。十五年正月,以弘弟充代公武鎮渭北。
〔二〕長慶二年七月,汴州逐節度李願,立牙將李岕為留後,充自義成節度徙鎮宣武。八月,汴州監軍斬岕降,充入汴州,詔加充檢校司空。
〔三〕〔補註〕何焯曰:此段又敘國家報功之厚,淋漓有餘情極色之工,然於事未嘗有所增加。宋以後人不及也。〔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子弟同秉節鉞。
公之為治,嚴不為煩,止除害本,不多教條;與人必信,吏得其職,賦入無所漏失,人安樂之,在所以富。公與人有畛域〔一〕,不為戲狎,人得一笑語,重於金帛之賜;其罪殺人,不發聲色,問法何如,不自為輕重〔二〕:故無敢犯者。其銘曰:
〔一〕「畛」,或作「軫」,非是。
〔二〕或無「自為」字,非是。〔補註〕方苞曰:雖淡語,而豐棱治術,具見於此,故以結束通篇。曾國藩曰:以上補敘瑣事。
在貞元世,汴兵五猘〔一〕;將得其人,眾乃一愒〔二〕。其人為誰,韓姓許公;磔其梟狼〔三〕,養以雨風〔四〕;桑谷奮張,厥壤大豐。貞元元孫〔五〕,命正我宇;公為臣宗,處得地所。河流兩壖〔六〕,盜連為群;雄唱雌和,首尾一身。公居其間,為帝督奸;察其呻,與其睨眴〔七〕;左顧失視,右顧而跽〔八〕。蔡先鄆鈕,三年而墟〔九〕;槁干四呼,終莫敢濡;常山 幽都〔一〇〕,孰陪孰扶〔一一〕;天施不留,其討不逋〔一二〕;許公預焉,其賚何如〔一三〕。
〔一〕「猘」,居例切,狂犬也。
〔二〕「愒」,息也,與「憩」同,詩「不尚愒焉」。「愒」,丘例切。
〔三〕「磔」,陟格切。
〔四〕〔補註〕茅坤曰:句字魁岸。
〔五〕貞元皇帝之孫憲宗。
〔六〕「壖」,江河邊地。前漢「坐侵廟壖為宮」。「壖」,而緣切。
〔七〕淮南子「視焉無眴」。邪視也。「睨」,音詣;「眴」音荀。
〔八〕「跽」,巨幾切。
〔九〕〔補註〕曾國藩曰:三年之內,蔡、鄆並為墟也。
〔一〇〕「常山」,成德軍;「幽都」,幽州也。
〔一一〕「陪」,或作「悖」,或作「倚」。
〔一二〕〔補註〕曾國藩曰:天之所施不慭留,謂魏博也;天之所討不稽逋,謂蔡鄆也。
〔一三〕「賚」,或作賴。
悠悠四方,既廣既長。無有外事,朝廷之治。許公來朝,車馬乾戈;相乎將乎,威儀之多。將則是矣,相則三公;釋師十萬,歸居廟堂。上之宅憂〔一〕,公讓太宰;養安蒲坂〔二〕,萬邦絕等〔三〕。有弟有子,提兵守藩;一時三侯,人莫敢扳〔四〕。生莫與榮,歿莫與令。刻文此碑,以鴻厥慶〔五〕。
〔一〕「上」,謂穆宗。
〔二〕元和十五年六月,出鎮河中。
〔三〕〔補註〕沈欽韓曰:韻會:等,葉海韻。
〔四〕春秋傳:「扳隱而立之。」「扳」與「攀」同,又音班。
〔五〕〔補註〕何焯曰:銘詩偉麗絕世。
柳子厚墓志銘
此志作於袁州。公之志子厚詳矣,其祭文推許尤厚。劉夢得序子厚集曰:「子厚之喪,昌黎 韓退之志其墓,且以書來吊,曰:『哀哉,若人之不淑!吾嘗評其文,雄深雅健,似司馬子長,崔 蔡不足多也。』安定 皇甫湜於文章少推許,亦以退之之言為然。」〔補註〕何焯曰:此文亦在遠貶後作,故尤淋漓感慨。
子厚諱宗元。七世祖慶為拓跋魏侍中〔一〕,封濟陰公〔二〕。曾伯祖奭為唐宰相,與褚遂良 韓瑗俱得罪武后,死高宗朝〔三〕。皇考諱鎮,以事母棄太常博士,求為縣令江南,其後以不能媚權貴失御史〔四〕;權貴人死,乃復拜侍御史。號為剛直,所與游皆當世名人〔五〕。
〔一〕或無「拓跋」二字。
〔二〕慶字更興,河東 解人,仕周為宜州刺史,封平齊縣公。〔補註〕姚范曰:慶仕終於宇文,又不為侍中,周書本傳可考。封平齊公,其子旦封濟陰公,子厚六世祖也。沈欽韓曰:柳集 侍御府君表亦作平齊公,五代祖旦,周中書侍郎,濟陰公。恐韓公誤以其子之封移用也。
〔三〕「高」,或作「中」。「朝」,或作「時」。
〔四〕肅宗平賊,鎮上書言事,擢左衛率府兵曹。佐郭子儀 朔方府,三遷殿中侍御史。以事觸竇參,貶夔州司馬。
〔五〕「游」上,或無「與」字。〔補註〕沈欽韓曰:子厚先友記有袁高、姜公輔、齊映、杜黃裳等。曾國藩曰:以上先世。
子厚少精敏,無不通達。逮其父時,雖少年已自成人,能取進士第,嶄然見頭角〔一〕;眾謂柳氏有子矣。其後以博學宏詞授集賢殿正字〔二〕。俊傑廉悍,議論證據今古〔三〕,出入經史百子,踔厲風發〔四〕,率常屈其座人;名聲大振,一時皆慕與之交,諸公要人爭欲令出我門下,交口薦譽之〔五〕。
〔一〕「嶄」,士咸切,又士減切。〔補註〕姚范曰:學記:「開而弗達。」鄭註:「開,為發其頭角。」
〔二〕或作「授校書郎」。柳集可考,或本非是。此下或有「藍田尉」三字。今按:三字下文已見,不當重出。
〔三〕「今古」,或作「古今」。
〔四〕「踔」,敕角切。
〔五〕〔補註〕曾國藩曰:以上科第、文學、名譽。
貞元十九年,由藍田尉拜監察御史。順宗即位,拜禮部員外郎。遇用事者得罪,例出為刺史〔一〕;未至,又例貶州司馬〔二〕。居閒益自刻苦,務記覽,為詞章泛濫停蓄,為深博無涯涘,而自肆于山水間〔三〕。元和中,嘗例召至京師,又偕出為刺史,而子厚得柳州〔四〕。既至,嘆曰:「是豈不足為政邪!」因其土俗,為設教禁,州人順賴〔五〕。其俗以男女質錢,約不時贖,子本相侔,則沒為奴婢〔六〕。子厚與設方計,悉令贖歸;其尤貧力不能者,令書其傭,足相當,則使歸其質。觀察使下其法於他州,比一歲,免而歸者且千人。衡 湘以南為進士者,皆以子厚為師,其經承子厚口講指畫為文詞者,悉有法度可觀〔七〕。
〔一〕或作「貞元十九年拜監察御史,王叔文、韋執誼用事,拜尚書禮部員外郎,且將大用,遇叔文等敗,例出為刺史」。今按:方本得婉微之體,它本則幾乎罵矣。疑初本直書,後乃更定也。若從初本,則上文須補「藍田尉」三字。
〔二〕「州」上,或有「永」字。永貞元年八月,憲宗即位,貶叔文 渝州司戶參軍。九月,宗元與同輩七人皆坐王叔文黨同貶。宗元 邵州刺史;十一月,道貶永州司馬。
〔三〕「水」下,或有「之」字。
〔四〕元和十年三月,以永州司馬柳宗元為柳州刺史。
〔五〕〔補註〕何焯曰:羅池碑著其有功德於斯土可以世祀者,故詳敘政事;志則重文章必傳於後,區區下州之理,特餘事也,故止以三語虛括。
〔六〕〔補註〕沈欽韓曰:隋 地理志:「嶺南諸蠻,父子別業;父貧,乃有質身於子者。」
〔七〕東坡至廣州寄二子詩云:「莫學柳儀曹,詩書教蠻獠。」事本於此。〔補註〕何焯曰:通篇重文學,故此不得略。曾國藩曰:以上官階、政事。
其召至京師而復為刺史也,中山 劉夢得 禹錫亦在遣中,當詣播州。子厚泣曰:「播州非人所居,而夢得親在堂,吾不忍夢得之窮,無辭以白其大人;且萬無母子俱往理。」請於朝,將拜疏,願以柳易播,雖重得罪,死不恨〔一〕。遇有以夢得事白上者〔二〕,夢得於是改刺連州〔三〕。嗚呼!士窮乃見節義。今夫平居里巷相慕悅。酒食遊戲相徵逐,詡詡強笑語以相取下,握手出肺肝相示,指天日涕泣,誓生死不相背負,真若可信;一旦臨小利害,僅如毛髮比,反眼若不相識;落陷阱,不一引手救〔四〕,反擠之又下石焉者,皆是也。此宜禽獸夷狄所不忍為,而其人自視以為得計,聞子厚之風,亦可以少愧矣〔五〕!
〔一〕〔補註〕何焯曰:詳待劉之厚,所以愧他人有力不救子厚者。
〔二〕「白上」,或作「上白」。〔補註〕沈欽韓曰:裴度、崔群也。
〔三〕「改」下,或無「刺」字。
〔四〕「救」下,或有「而」字。
〔五〕「少」上,或無「以」字。〔補註〕曾國藩曰:以上願以柳易播。
子厚前時少年,勇於為人,不自貴重顧藉〔一〕,謂功業可立就,故坐廢退;既退,又無相知有氣力得位者推挽,故卒死於窮裔〔二〕,材不為世用,道不行於時也〔三〕。使子厚在台省時,自持其身已能如司馬刺史時,亦自不斥;斥時有人力能舉之,且必復用不窮〔四〕。然子厚斥不久,窮不極,雖有出於人,其文學辭章,必不能自力以致必傳於後如今,無疑也〔五〕。雖使子厚得所願,為將相於一時;以彼易此,孰得孰失,必有能辨之者〔六〕。
〔一〕〔補註〕陳景雲曰:詩箋「為,猶助也」。史言王叔文密結柳、劉諸人為死友。又曰:「顧藉」,與顧惜同。
〔二〕「死」,或作「厄」。
〔三〕「道」上,或有「而」字。
〔四〕「時有」,或作「而有」;「能」,或作「解」,或「能」下復出「解」字:皆非是。
〔五〕「力以」,或作「以力」;或作「以力」而無「致必」二字:皆非是。
〔六〕〔補註〕陳景雲曰:八司馬初貶時,有永不量移之命。後八人中惟程異以大臣李巽力薦,復得進用,位登宰輔,可謂有鉅力推挽矣;然物望素輕,旋即身名俱滅。異先子厚卒,志中云云,似專為異發也。曾國藩曰:以上因久斥極窮乃能自力於文學。
子厚以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年四十七。以十五年七月十日歸葬萬年先人墓側〔一〕。子厚有子男二人:長曰周六,始四歲;季曰周七,子厚卒乃生〔二〕。女子二人,皆幼。其得歸葬也,費皆出觀察使河東 裴君 行立〔三〕。行立有節概,立然諾〔四〕,與子厚結交,子厚亦為之盡,竟賴其力。葬子厚於萬年之墓者,舅弟盧遵。遵,涿人〔五〕,性謹慎,學問不厭。自子厚之斥,遵從而家焉〔六〕,逮其死不去;既往葬子厚,又將經紀其家,庶幾有始終者〔七〕。銘曰:
〔一〕「十一月八日」,或作「十月五日」。「七月」上,或有「秋」字。或無「十日」字。
〔二〕咸通四年,右常侍蕭仿知舉,試謙光賦、澄心如水詩,中第者二十五人,柳告第三人,韓綰第八人。告即子厚之子,字用益。綰即退之之孫。〔補註〕按:摭言,蕭仿雪門生薛扶狀:「韓綰,是文公令孫;柳告,是柳州之子。鳳毛殊有,而名字陸沈。」
〔三〕「費」,或作「資」。
〔四〕下「立」字,或作「重」。
〔五〕「涿」,或作「可」,或作「為」。
〔六〕或無「焉」字。
〔七〕〔補註〕何焯曰:復詳裴、盧之待子厚,以愧有力者。
是惟子厚之室,既固既安,以利其嗣人〔一〕。
〔一〕下「既」字,或作「且」。
唐故昭武校尉守左金吾衛將軍李公墓志銘
李道古,曹成王 皋之子。公嘗銘曹成王碑,新史附皋傳後,而載薦柳賁事,少加詳焉。
公諱道古,字某,曹成王子〔一〕。其先王明,以太宗子王曹,絕輒復封,五世而至成王。成王諱皋〔二〕,有功建中 貞元間,以多才能,能行賞誅為名。至今追數當時內外文武大臣,成王必在其間〔三〕。
〔一〕成王三子:象古、道古、復古。
〔二〕「王諱」上,或無「成」字,非是。
〔三〕或無「成王」字。「數」,所矩切。
公以進士舉及第〔一〕,獻文輿三十卷,拜校書郎、集賢學士,四遷至宗正丞。憲宗即位,選擢宗室,遷尚書司門員外郎,以選為利 隨 唐 睦州刺史,遷少宗正。元和九年,以御史中丞持節鎮黔中〔二〕。十一年來朝,遷鎮鄂州〔三〕,以鄂岳道兵會平淮西,以功加御史大夫。十三年,征拜宗正,轉左金吾。
〔一〕貞元五年登第。
〔二〕貞元八年十月,自宗正少卿出為黔中觀察使。
〔三〕貞元十一年,鄂岳觀察使柳公綽為飛譖上聞,會道古自黔中來朝,即以為鄂、岳、沔、蘄、安、黃團練觀察使,代公綽。
上即位,以先朝時嘗信妄人柳泌能燒水銀為不死藥薦之〔一〕,泌以故起閭閻氓為刺史,不效,貶循州司馬〔二〕。其年九月三日〔三〕,以疾卒於貶所,年五十三。長慶元年詔曰:左降而死者,還其官以葬,遂以其年某月日葬於東都某縣〔四〕。
〔一〕「泌」,或作「賁」。新 舊史 李干墓誌、石本皆作「泌」。
〔二〕〔補註〕沈欽韓曰:通鑑,道古先為觀察使,以貪暴聞,思所以自媚,乃薦山人柳泌,言天台山多靈草,臣力不能致,誠得為彼長吏,庶或可求。上信之,以泌知台州,採藥無所得,舉家逃入山中,捕送京師。皇甫鎛、李道古保護之。上復使待詔翰林,服其藥,日加躁渴,暴崩於中和殿。沈欽韓曰:明史志:「循州,宋 惠州,洪武初為府。」
〔三〕「月」下,或有「十」字。
〔四〕「其年」,或作「某年」。「月」上,無「某」字。
公三娶,元配韋氏諱修,修生子紘〔一〕,紘為進士學〔二〕;女貢,嫁崔氏;夫人隋 雍州牧鄖公〔三〕叔裕五世孫〔四〕,父士佺〔五〕,蓬山令。次配崔 氏諱藥〔六〕,生綽、紹、綰,女會,嫁鄭氏季毗;夫人父昭,嘗為京兆尹〔七〕。今夫人韋氏,無子;父光憲,光祿卿。其葬用古今禮,以元配韋氏夫人祔而葬〔八〕。次配崔氏夫人於其域異墓。
〔一〕「修」,或並作「循」。
〔二〕「學」,或作「舉」。
〔三〕「鄖」,音雲。
〔四〕叔裕字孝寬,京兆 杜陵人,周 大象二年十一月卒,贈雍州牧。
〔五〕「佺」,且緣切。
〔六〕「藥」,乙角切,又音約。
〔七〕大曆三年五月,昭自左散騎常侍為尹。
〔八〕或無「用古今禮」至「而葬」十四字,非是。
公宗室子,生而貴富〔一〕,能學問以中科取名,善自傾下,以交豪傑,身死賣宅以葬。銘曰:
〔一〕或無「生」字,非是。
太支於今,其尚有封〔一〕;當公弟兄〔二〕,未續又亡。其遷於南,年及始衰;誰黜不復〔三〕,而以喪歸。海豐瀰瀰,萬里於畿〔四〕,載其始終,以哀表之。
〔一〕「太」,或作「本」,非是;「太」,謂太宗也。「尚」,或作「上」。〔補註〕曾國藩曰:言太宗之支久,不當有封矣。賴成王特起,故尚有封也。
〔二〕「弟兄」,或作「兄弟」。
〔三〕「誰」,或作「雖」。〔補註〕曾國藩曰:「誰」,猶誰謂也。
〔四〕〔補註〕沈欽韓曰:毛傳「畿,門內也」。
唐故朝散大夫尚書庫部郎中鄭君墓志銘
公在江陵,與鄭群同官,詩有鄭群贈簟,即其人,至是銘之。〔補註〕茅坤曰:雋才逸興。歸有光曰:歐、王多有此體格。劉大櫆曰:韓公文法勁挺獨造,獨此篇敘次遒逸,風神略近太史公。
君諱群〔一〕,字弘之,世為滎陽人。其祖於元魏時有假封襄城公者〔二〕,子孫因稱以自別〔三〕。曾祖匡時,晉州 霍邑令。祖千尋,彭州九隴丞。父迪,鄂州 唐年令,娶河南 獨孤氏女,生二子,君其季也〔四〕。
〔一〕「君」,或作「公」。
〔二〕鄭偉字子直,西魏 大統中封襄城郡公。
〔三〕此下或有「君其後也」四字。今按:下文有「君其季也」,此則不應重出。
〔四〕〔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先世。
以進士選〔一〕吏部〔二〕,考功所試判為上等,授正字,自鄠縣尉拜監察御史〔三〕,佐鄂岳使。裴均之為江陵〔四〕,以殿中待御史佐其軍。均之徵也〔五〕,遷虞部員外郎。均鎮襄陽〔六〕,復以君為襄府左司馬、刑部員外郎,副其支度使事。均卒,李夷簡代之〔七〕,因以故職留君。歲余,拜復州刺史,遷祠部郎中〔八〕。會衢州無刺史,方選人,君願行〔九〕,宰相即以君應詔。治衢五年,復入為庫部郎中。行及揚州,遇疾,居月余〔一〇〕,以長慶元年八月二十四日卒,春秋六十。即以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從葬於鄭州 廣武原先人之墓次〔一一〕。
〔一〕「以」上,或有「君」字。
〔二〕〔補註〕姚范曰:選舉志 集試六品以下云:「試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鄭蓋守選吏部,選未滿而試者也。疑以「吏部」絕句。
〔三〕鄠縣屬京兆府。
〔四〕貞元十九年五月,均自荊南行軍司馬為本軍節度使。均字君齊,河東 聞喜人。
〔五〕「之徵」,或作「戶征」,非是。元和三年四月,召均為尚書左僕射。
〔六〕九月,加均同平章事,為山南東道節度使。
〔七〕元和六年四月,以夷簡代均鎮襄陽。五月,均卒。
〔八〕「遷」上,或有「方」字,非是。
〔九〕或無「會」字;或無「方」字;「君願行」,作「行願者」。
〔一〇〕或無「居」字。
〔一一〕〔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歷官卒葬。
君天性和樂,居家事人與待交遊,初持一心,未嘗變節,有所緩急曲直薄厚疏數也〔一〕。不為翕翕熱,亦不為崖岸斬絕之行〔二〕。俸祿入門,與其所過逢吹笙彈箏,飲酒舞歌,詼調醉呼,連日夜不厭,費盡不復顧問〔三〕,或分挈以去,一無所愛惜,不為後日毫髮計留也;遇其空無時,客至,清坐相看,或竟日不能設食〔四〕,客主各自引退,亦不為辭謝;與之游者,自少及老,未嘗見其言色有若憂嘆者:豈列禦寇 莊周等所謂「近於道者」邪!其治官守身,又極謹慎,不掛於過差;去官而人民思之,身死而親故無所怨議,哭之皆哀,又可尚也〔五〕。
〔一〕「數」,音朔。
〔二〕「熱」,或作「然」。「斬」,或作「嶄」。
〔三〕或無此上六字。
〔四〕「看」,或作「對」。「看」下,或無「或」字。
〔五〕〔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性情、治行。
初娶吏部侍郎京兆 韋肇女〔一〕。生二女一男。長女嫁京兆 韋詞,次嫁蘭陵 蕭〔二〕。後娶河南少尹趙郡 李則女。生一女二男。其餘男二人,女四人〔三〕,皆幼。嗣子退思,韋氏生也〔四〕。銘曰:
〔一〕肇,京兆人,大曆中為中書舍人。累上疏言得失,為元載所惡,左遷京兆少尹。載誅,除吏部侍郎卒。
〔二〕「詞」,或作「嗣宗」。「」,或作「贊」。
〔三〕「四」,或作「一」。
〔四〕〔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妻子。
再鳴以文進塗辟〔一〕,佐三府治藹厥跡〔二〕。郎官郡守愈著白〔三〕,洞然渾樸絕瑕謫〔四〕。甲子一終反玄宅。
〔一〕「再鳴」,謂進士及書判拔萃也。
〔二〕「三府」,謂鄂岳 江陵 襄府。
〔三〕「官」,或作「中」。
〔四〕「朴」,或作「璞」。
唐故朝散大夫越州刺史薛公墓志銘
薛戎,元稹為神道碑,而公志其墓。公嘗為河南,與薛為代,故志及之。〔補註〕按:元稹神道碑題「唐故越州刺史兼御史中丞浙江東道觀察等使贈左散騎常侍河東薛公」。
公諱戎,字元夫〔一〕,其上祖懿為晉安西將軍,實始居河東。公之四世祖嗣汾陰公諱德儒〔二〕,為隋 襄城郡書佐以卒〔三〕。襄城有子二人皆貴〔四〕,其後皆蕃以大,而其季尤盛,官至邠州刺史。邠州諱寶胤,有子九人〔五〕,皆有名位,其最季諱縑〔六〕,為河南令以卒。河南有子四人,其長諱同,卒官湖州長史,贈刑部尚書。尚書娶吳郡陸景融女,有子五人〔七〕,皆有名跡,其達者四人〔八〕。
〔一〕河中 寶鼎人。
〔二〕汾陰,河中縣也。後名寶鼎。
〔三〕「隋」上,或無「為」字。〔補註〕沈欽韓曰:六典煬帝罷州置郡,改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等參軍為書佐。
〔四〕「二人」,寶積 寶胤。
〔五〕續、純、絢、綰、繒、紘、縉、絳、縑。
〔六〕「縑」,或作「謙」,世系表作「縑」。
〔七〕乂、丹、戎、放、朗。
〔八〕乂,溫州刺史;丹,廬州刺史;戎,浙東觀察使;放,江西觀察使。
公於倫次為中子,仁孝慈愛忠厚而好學,不應徵舉,沈浮閭巷間,不以事自累為貴〔一〕。常州刺史李衡遷江西觀察使,曰〔二〕:「州客至多,莫賢元夫,吾得與之俱,足矣。」即署公府中職,公不辭讓〔三〕,年四十餘,始脫褐衣為吏。衡遷給事中,齊映自桂州以故相代衡為江西。公因留佐映治〔四〕。映卒〔五〕,湖南使李巽、福建使柳冕交表奏公自佐,詔以公與冕〔六〕。在冕府累遷殿中侍御史。冕使公攝泉州,冕文書所條下,有不可者,公輒正之。冕惡其異於己,懷之未發也。遇馬總以鄭滑府佐忤中貴人,貶為泉州別駕,冕意欲除總,附上意為事,使公按置其罪。公嘆曰:「公乃以是待我,我始不願仕者,正為此耳。」不許。冕遂大怒,囚公於浮圖寺,而致總獄,事聞遠近。值冕亦病且死,不得已,俱釋之〔七〕。冕死,後使至,奏公自副〔八〕,又副使事於浙東府〔九〕,轉侍御史。元和四年,征拜尚書刑部員外郎〔一〇〕,遷河南令,歷衢 湖 常三州刺史,所至以廉貞寬大為稱,朝廷嘉之。某年,拜越州刺史,兼御史中丞、浙東觀察使〔一一〕。至則悉除去煩弊〔一二〕,儉出薄入,以致和富。部刺史得自為治〔一三〕,無所牽制,四境之內,竟歲無一事。公篤於恩義,盡用其祿以周親舊之急,有餘頒施之內外親,無疏遠皆家歸之。
〔一〕戎少有學術,不求聞達,居於毗陵之陽羨山,年四十餘,不易其操。
〔二〕「使」下,或有「日」字;無「曰」字。
〔三〕李衡為常州刺史,能以禮下戎。貞元八年二月,衡自湖南移鎮江西,闢為從事,使者三返,乃應。
〔四〕貞元八年六月,以桂管觀察使故相齊映代衡鎮江西,召衡為給事中,映表戎留之。「桂」,或作「睦」,考傳當作「桂」。「治」,或作「始」,屬下文,非是。
〔五〕貞元十一年七月,映卒,戎復歸陽羨。
〔六〕貞元十一年三月,以柳冕為福建觀察使,表戎為判官。
〔七〕〔補註〕沈欽韓曰:舊傳云:杜佑鎮淮南,知戎之冤,乃上其表,發書諭冕,戎難方解。
〔八〕冕卒,閻濟美代冕使福建,奏戎為團練副使。
〔九〕濟美使浙東,戎又副之。
〔一〇〕元碑云:給事中穆質有直氣,愛戎,稱於朝,因拜刑部員外郎。
〔一一〕「某年」,或作「元和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方云:前已雲「元和四年」,此不當復出年號,它銘亦無書除授月日者,或本非是。「史」下,方無「兼」字。
〔一二〕〔補註〕沈欽韓曰:碑云:「所部郡皆禁酒,官自為壚,以酒禁坐死者不知數。公即日奏罷之。舊制,包橘之貢取於人,未三貢鬻者,罪且死。公命市貢之鬻者無所禁。」
〔一三〕〔補註〕何焯曰:此「部刺史」,謂觀察使所部中之州守,與漢之部刺史不同。
疾病去官,長慶元年九月庚申,至於蘇州以卒〔一〕,春秋七十五。奏至〔二〕,天子為之罷朝,贈左散騎常侍,使臨弔祭之。士大夫多相吊者〔三〕。以其年十一月庚申〔四〕,葬於河南 偃師先人之兆次,以韋氏夫人祔。公凡再娶:先夫人京兆 韋氏,後夫人趙郡 李氏,皆先卒。子男二人:曰沂〔五〕曰洽。長生九歲,而幼七歲矣。女四人,皆已嫁。愈既與公諸昆弟善,又嘗代公令河南〔六〕,公之葬也,故公弟集賢殿學士尚書刑部侍郎放屬余以銘〔七〕。其文曰:
〔一〕「卒」上,或有「病」字。
〔二〕或無此二字。
〔三〕「大夫」,或作「人」。
〔四〕「其」,或作「明」。
〔五〕或作「泝」,世系表作「泝」。
〔六〕公嘗令河南,與薛為代。
〔七〕「故」字,疑當在上文「公」之字上。「刑」,或作「兵」。
薛氏近世,莫盛公門;公倫五人,咸有顯聞。公之初志,不以事累〔一〕;俛以隨,亦貴於位。無怨無惡,中以自寶〔二〕;不能百年,曷足謂壽。公宜有後,有二稚子;其祐成之,公食廟祀。
〔一〕或作「不累以事」。
〔二〕或作「中人以自」。此文四句一韻,古音「寶」與「壽」葉;「寶」,或作「貴」,或作「實」。〔補註〕沈欽韓曰:以「壽」葉「寶」。
楚國夫人墓志銘
夫人許國公 韓弘妻也。夫人之葬,以長慶二年三月,時公武尚執喪不變。許國以是年十二月薨,則公武已死矣。許國之志詳焉。
楚國夫人姓翟氏,故檢校御史大夫宋州刺史良佐之女,今司徒兼中書令許國公之妻〔一〕,前鄜坊節度使散騎常侍兼御史大夫公武之母〔二〕。
〔一〕或無「今」字。
〔二〕「坊」,或作「州」,非是。「鄜」,音孚。
夫人在家,以孝友聰明為父母所偏愛。選所宜歸,以適韓氏。韓氏族大且貴,又太尉劉公甥〔一〕,內外尊顯。夫人入門,上下莫不贊賀〔二〕。事皇姑齊國太夫人〔三〕,肅恭誠至,奉養不怠。皇姑以夫人能盡婦道〔四〕,稱之六親。其事夫,義以順;其教子,愛以公。司徒公曰:「我之能守貴富不危溢者,楚國有助焉耳。」大夫領梁偏師,卒就蔡功,受節居藩,為邦家令人:父母之教然也〔五〕。
〔一〕劉玄佐之甥。「又」,或作「父」,非是。「公」下,或有「之」字。
〔二〕「賀」,或作「賢」。
〔三〕太夫人弘母劉氏也。玄佐之妹。
〔四〕「能」上,或有「為」字。
〔五〕〔補註〕曾國藩曰:兩層意相配,而詞不對,荊國於此等,則皆置對停勻矣。
夫人以元和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薨於鄜之公府,春秋若干。大夫委節去位,奉喪以居東都。詔起之〔一〕,辭以羸毀不任即命。又加喻勉,固不變〔二〕。天子嗟嘆之。長慶二年三月某日,葬夫人於洛陽北山。夫人生二子:長曰肅元,為太子司議郎以卒,贈尚書主客郎中;其次大夫公武也。銘曰:
〔一〕「起」上,或有「再」字。
〔二〕「固」下,或有「守」字。
翟氏之先〔一〕,蓋出宗周;璜顯於魏〔二〕,以佐文侯。高陵相漢〔三〕,義以家酬〔四〕;遷於南陽,始自郎苗。逮魏 晉 宋,代不絕史;以至夫人,太守之子,司徒之妻,大夫之母〔五〕。公居河東〔六〕,子在鄜畤〔七〕;為王屏翰,有壤千里。公曰姑止,以承我祀;子曰母兮,莫我撫已〔八〕。文駟雕軒,往來有煒。莫尊於母,莫榮於妻。從古迄今,孰盛與夷〔九〕!用昭厥裔,篆此銘詩。
〔一〕元和姓纂云:「翟,黃帝之後,代居翟地,後為晉所滅。」
〔二〕翟璜佐魏文侯。
〔三〕漢成帝時,翟方進封高陵侯。
〔四〕翟義也。〔補註〕曾國藩曰:義,方進子,傾家以酬國恩。
〔五〕〔補註〕沈欽韓曰:韻會「母,紙韻葉,音美」。蔡邕崔夫人誄亦「母」、「紀」並韻。
〔六〕「公」,或作「父」,非是。
〔七〕史記秦文公夢黃蛇自天下屬地,其口止於鄜衍,於是作鄜畤祭白帝,今之鄜州,蓋取名於此。〔補註〕方苞曰:以下皆志所未詳。
〔八〕「莫我」,或作「莫慰」。
〔九〕〔補註〕曾國藩曰:「夷」,等夷也。
唐故國子司業竇公墓志銘
公嘗有送竇平從事序,謂「其族人殿中侍御史牟,合東都之交遊能文者賦詩以贈之」,必此司業公也。序稱「殿中侍御史」而志不載,若可疑焉。考志載其兩佐東都留守,則序所謂「合東都之交遊」即司業明矣。〔補註〕陳景雲曰:序稱「殿中侍御史」者,蓋先是司業佐留府之官也;志中明言「佐六府五公,八遷至檢校虞部郎中」,則前此使府所歷官具在其中矣。
國子司業竇公諱牟,字某〔一〕。六代祖敬遠〔二〕,嘗封西河公。大父同昌司馬,比四代仍襲爵名。同昌諱胤,生皇考諱叔向,官至左拾遺,溧水令,贈工部尚書〔三〕。
〔一〕京兆 金城人,或作「字貽周」。
〔二〕「代」,或作「世」。
〔三〕〔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先世。
尚書於大曆初名能為詩文;及公為文,亦最長於詩。孝謹厚重,舉進士登第〔一〕。佐六府五公,八遷至檢校虞部郎中〔二〕。元和五年,真拜尚書虞部郎中,轉洛陽令、都官郎中、澤州刺史,以至司業。年七十四〔三〕,長慶二年二月丙寅,以疾卒。其年八月某日,葬河南 偃師先公尚書之兆次〔四〕。
〔一〕「孝謹厚重」,又作「孝愛謹厚」。貞元二年進士。
〔二〕或無「虞部」字。
〔三〕牟生於天寶八年。
〔四〕〔補註〕曾國藩曰:以上總敘歷官卒葬。
初,公善事繼母,家居未出,學問於江東,尚幼也;名聲詞章行於京師,人遲其至〔一〕。及公就進士,且試,其輩皆曰:「莫先竇生。」於時,公舅袁高為給事中〔二〕,方有重名,愛且賢公;然實未嘗以干有司〔三〕。公一舉成名而東,遇其黨必曰:「非我之才,維吾舅之私。」〔四〕
〔一〕易:「遲歸有時。」漢書「側席遲士。」「遲」,待也,音稚。
〔二〕高字公頤,滄州 東光人,貞元初為給事中。
〔三〕「嘗」下,或有「有」字。
〔四〕〔補註〕曾國藩曰:以上科名。
其佐昭義軍也,遇其將死〔一〕,公權代領以定其危。後將盧從史〔二〕重公不遣,奏進官職。公視從史益驕不遜,偽疾經年,轝歸東都〔三〕。從史卒敗死〔四〕。公不以覺微避去為賢告人〔五〕。
〔一〕貞元二十年六月,昭義軍節度使李長榮卒。
〔二〕貞元二十年八月,以昭義兵馬使盧從史為節度使。
〔三〕「轝」,舁車也。呂氏春秋:「下轝命封夏後之後於杞。」漢書:「皇后轝駕。」「轝」,音預。
〔四〕元和五年六月,從史為其都知兵馬使烏重胤所縛,送京師,貶歡州司馬卒。
〔五〕〔補註〕曾國藩曰:以上佐昭義軍。
公始佐崔大夫 縱留守東都〔一〕,後佐留守司徒餘慶〔二〕,歷六府五公〔三〕,文武細粗不同,自始及終,於公無所悔望有彼此言者〔四〕。六府從事幾且百人,有願奸易險賢不肖不同,公一接以和與信,卒莫與公有怨嫌者。其為郎官令守〔五〕,慎法寬惠不刻;教誨於國學也,嚴以有禮,扶善遏過〔六〕,益明上下之分〔七〕,以躬先之,恂恂愷悌,得師之道〔八〕。
〔一〕貞元二年九月,以吏部侍郎崔縱為東都留守,奏牟為府巡官。
〔二〕元和五年六月,以河南尹鄭餘慶為東都留守,奏牟為府判官。
〔三〕牟初為東都留守巡官,歷河陽 昭義從事,再為留守判官。〔補註〕曾國藩曰:六府五公,而僅敘崔、鄭,余皆不敘;文所以貴簡,正在此;而敘事簡直有法,故文氣遒而不冗。
〔四〕或無「者」字。
〔五〕「令守」,疑當作「守令」,謂守法令也。〔補註〕何焯曰:「令守」,即上為洛陽澤州刺史。
〔六〕「遏」,或作「蓋」。「過」,或作「惡」。漢書 路溫舒傳:「遏過者謂之妖言。」
〔七〕或無益字。
〔八〕〔補註〕曾國藩曰:以上為府佐、郎官、守令,司業,各得其道。
公一兄三弟:常 群 庠 鞏〔一〕。常,進士〔二〕,水部員外郎,朗 夔 江 撫四州刺史;群以處士征〔三〕,自吏部郎中拜御史中丞〔四〕,出帥黔 容以卒〔五〕;庠三佐大府〔六〕,自奉先令為登州刺史;鞏亦進士〔七〕,以御史佐淄青府〔八〕:皆有材名。公子三人:長曰周余,好善學文〔九〕,能謹謹致孝,述父之志,曲而不黷;次曰某〔一〇〕,曰某,皆以進士貢。女子三人〔一一〕。
〔一〕〔補註〕沈欽韓曰:新書 藝文志有竇氏聯珠集,其兄弟五人也。
〔二〕常字中行,大曆十四年進士。
〔三〕群字丹列,以處士隱居毗陵,貞元十六年十月,吏部侍郎韋夏卿為京兆尹,薦群,征拜左拾遺。〔補註〕沈欽韓曰:貞元十年,詔征隱居邱園不求聞達之士,韋夏卿薦群表云:「受天清氣,與道消遙。」獨不除授。後韋又以其所著史記 名臣疏進入,不報。韋入為侍郎,改京兆,復面薦,以白衣召見,授拾遺。
〔四〕元和二年正月,以武元衡同平章事,舉群代己為御史中丞。
〔五〕元和三年十月,貶黔中觀察使。八年四月,遷容管經略使。九年,召還,至衡州卒。
〔六〕庠字胄卿,貞元二十一年五月,韓皋出鎮武昌,奏庠為推官。元和三年二月,皋移鎮浙西,以庠為副使,又為宣歙副使。
〔七〕鞏字友封,元和二年登第。
〔八〕元和十四年三月,以薛平為平盧 淄青節度使,表鞏自副。
〔九〕或作好學善文,或作好古善文。
〔一〇〕下或有「少」字。
〔一一〕〔補註〕方苞曰:以久故,又相敬重,詳其兄弟及子,亦志中變體。曾國藩曰:以上兄弟子女。
愈少公十九歲〔一〕,以童子得見,於今四十年。始以師視公,而終以兄事焉。公待我一以朋友,不以幼壯先後致異。公可謂篤厚文行君子矣。其銘曰:
〔一〕公大曆三年生,至是年五十五,故云「少公十九歲」。「少」或作「以」,非。
後緡竇逃閔腹子,夏以再家竇為氏〔一〕。聖愕旋河犢引比〔二〕,相嬰撥漢納孔軌〔三〕。後去觀津,而家平陵〔四〕;遙遙厥緒,夫子是承〔五〕。我敬其人,我懷其德;作詩孔哀,質於幽刻。
〔一〕昔有過 澆滅夏後相,後緡方娠,逃歸自竇,生少康。少康二子:曰杼、曰龍。龍居有仍,遂為竇氏。
〔二〕史記云:「孔子不得用於衛,將西見趙簡子,至於河,聞竇鳴犢、舜華之死也,臨河而嘆曰:『美哉水,洋洋乎,丘之不濟,此命也夫!』」
〔三〕「撥」,或作「發」。竇太后從兄子嬰相武帝,武帝太后好黃 老,而嬰隆推儒術,貶道家言,此雲「撥漢納孔軌」,蓋謂撥漢家黃 老之習,而納之孔子之道。〔補註〕曾國藩曰:謂竇嬰撥漢亂,而納之於正大之軌也。
〔四〕「而」,或作「西」。「觀」,音貫。
〔五〕南史何昌㝢為吏部,有姓閔者求官,自曰子騫後。昌㝢笑曰:「遙遙華胄。」「遙遙」字出此。
唐正議大夫尚書左丞孔公墓志銘
孔戣新 舊史皆有傳。〔補註〕歸有光曰:跌宕。曾國藩曰:通首得勢在前半敘去官事;前半得勢,又在首句;筆愈提,則氣愈振。
孔子之後三十八世,有孫曰戣,字君嚴〔一〕,事唐為尚書左丞〔二〕。年七十三,三上書去官〔三〕,天子以為禮部尚書,祿之終身,而不敢煩以政〔四〕。吏部侍郎韓愈常賢其能〔五〕,謂曰:「公尚壯,上三留〔六〕,奚去之果?」曰:「吾敢要君?吾年至,一宜去;吾為左丞,不能進退郎官,唯相之為,二宜去。」〔七〕愈又曰:「古之老於鄉者,將自佚,非自苦;閭井田宅具在,親戚之不仕與倦而歸者,不在東阡在北陌,可杖屨來往也。今異於是,公誰與居?且公雖貴而無留資,何恃而歸?」曰:「吾負二宜去,尚奚顧子言?」愈面嘆曰:「公於是乎賢遠於人!」〔八〕明日奏疏曰:「臣與孔戣同在南省,數與相見〔九〕。戣為人守節清苦,論議正平〔一〇〕,年才七十,筋力耳目,未覺衰老,憂國忘家,用意至到。如戣輩在朝不過三數人〔一一〕,陛下不宜苟順其求,不留自助也。」〔一二〕不報。明年,長慶四年正月己未,公年七十四,告薨於家,贈兵部尚書〔一三〕。
〔一〕孔子後三十五世曰務本,務本子如珪,如珪子岑父,岑父五子:載、戡、戣、戢、戵。
〔二〕長慶三年,以戣為尚書左丞。
〔三〕「上」上,或無「三」字。
〔四〕長慶三年,戣累表請老,詔戣以禮部尚書致仕。優詔褒美,如漢徵士故事。
〔五〕或無「韓」字。
〔六〕「留」下,或有「公」字。
〔七〕方從杭本無「至」字,云:「洪引龔勝邴漢俱乞骸骨答詔:『古者有司年至則致事,今大夫年至矣』,恐未必然。」今按:洪所引漢書文理甚明,方以欲從杭本之故,遂以為未必然而不取,殊不可曉。今正之。一本乙「君」、「吾」二字,語尤健,但如此則「君」下卻少一「吾」字,不敢輒補耳。「郎官」或作「郎中」。〔補註〕沈欽韓曰:通典:「左丞掌管轄諸司,糾正省內,勾吏部戶部禮部等十二司,通判都省事;右丞掌管兵刑工等十二司,余同左丞。」舊書 元稹傳:「入為尚書左丞,振舉紀綱,出郎官頗乖公議者八人。」
〔八〕「於是」,或作「是於」,「於」,音烏;或無「賢」字:皆非是。
〔九〕「相」上,或有「孔戣」字。今按:上下文「孔戣」字多,此不宜有。「數」,音朔。
〔一〇〕或作「平正」;「平」或作「直」。
〔一一〕〔補註〕曾國藩曰:他手為之,「三數人」下,必有「足以致治」四字。
〔一二〕〔補註〕曾國藩曰:絕似漢書諸雜奏記。
〔一三〕〔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敘其致仕。
公始以進士佐三府〔一〕,官至殿中侍御史。元和元年,以大理正征,累遷江州刺史、諫議大夫。事有害於正者,無所不言〔二〕。加皇太子侍讀,改給事中,言京兆尹阿縱罪人,詔奪京兆尹三月之俸〔三〕。權知尚書右丞,明年,拜右丞〔四〕,改華州刺史。明州歲貢海蟲淡菜蛤蚶可食之屬,自海抵京師,道路水陸,遞夫積功歲為四十三萬六千人,奏疏罷之〔五〕。下邽令笞外按小兒〔六〕,系御史獄,公上疏理之。詔釋下邽令,而以華州刺史為大理卿〔七〕。
〔一〕建中元年戣第進士。
〔二〕〔補註〕沈欽韓曰:會要:元和六年,左衛上將軍知內侍省事吐突承璀出監淮南軍。有李涉者,附托承璀邪險,投匭上疏,白承璀公忠,不合斥棄。諫議大夫知匭使孔戣覽其副章,大怒,逐之。涉乃以賂進光順門達其疏。戣因上陳古今之佞幸可為鑑戒者,又言涉之奸險欺天,請加顯戮。上悟,貶涉而黜承璀。
〔三〕「三」上,或無「尹」字。戣為給事中,江西觀察使李少和坐贓,獄寢不下。博陵 崔易簡殺從父兄,鞫,狀具,京兆尹左右三翻其情,戣慷慨論正,貶少和,殺易簡,奪尹三月俸。
〔四〕或作「拜左丞」,或兩皆作「左」。戣 元和中未嘗為左丞,蓋權知右丞事,逾年而正除右丞。長慶二年,還自廣州,乃為左丞耳。新 舊史 戣傳皆誤。南海碑石本可考也。而山谷本於「為尚書左丞」之上,從蜀本增一「復」字,蓋於元和兩次除授,皆已誤作「左丞」,故又誤謂長慶為再除也。陳齊之又去「拜右丞」三字。皆非。
〔五〕「改華州刺史」,或在罷貢海物之下。華州乃輸貢之途,此疏專為「遞夫」而言也,新史亦可考。或無「可食」二字。〔補註〕曾國藩曰:敘事絕狡獪。
〔六〕「外按」,或作「按外」。今按唐會要:每歲冬,以鷹犬出近畿習狩,謂之「外按」。使領徒數百,恃恩恣橫,郡邑煩擾。元和九年,裴寰為下邽令,疾其擾人,但據文供饋。使者歸,乃譖寰有慢言。上大怒。宰相武元衡、中丞裴度懇救甚切,即此事也。「小兒」事見順宗實錄。
〔七〕「邽」,音圭。〔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敘官階而及華州刺史政績。
十二年,自國子祭酒拜御史大夫,嶺南節度等使〔一〕。約以取足。境內諸州負錢至二百萬,悉放不收。蕃舶之至泊步,有下碇之稅〔二〕,始至有閱貨之燕,犀珠磊落,賄及仆隸〔三〕,公皆罷之。絕海之商有死於吾地者,官藏其貨,滿三月無妻子之請者,盡沒有之〔四〕。公曰:「海道以年計往復,何月之拘?苟有驗者,悉堆與之,無筭遠近。」厚守宰俸,而嚴其法〔五〕。嶺南以口為貨,其荒阻處父子相縛為奴,公一禁之〔六〕。有隨公吏得無名兒〔七〕,蓄不言官;有訟者,公召殺之。山谷諸黃,世自聚為豪,觀吏厚薄緩急〔八〕,或叛或從。容 桂二管〔九〕利其虜掠,請合兵討之,冀一有功,有所指取。當是時,天子以武定淮西 河南 北〔一〇〕,用事者以破諸黃為類,向意助之〔一一〕。公屢言遠人急之則惜性命相屯聚為寇,緩之則自相怨恨而散,此禽獸耳〔一二〕;但可自計利害,不足與論是非。天子入先言,遂斂兵江西嶽鄂 湖南 嶺南,會容 桂之吏以討之,被霧露毒,相枕藉死,百無一還。安南乘勢殺都護李象古〔一三〕。桂將裴行立,容將楊旻皆無功,數月自死〔一四〕。嶺南囂然〔一五〕。祠部歲下廣州祭南海廟,廟入海口,為州者皆憚之,不自奉事,常稱疾,命從事自代,唯公歲常自行〔一六〕。官吏刻石為詩美之〔一七〕。
〔一〕元和十二年七月,嶺南節度使崔詠卒,帝謂裴度曰:「嘗論罷蚶菜者誰歟?今安在?是可為朕求之。」度以戣對,庚戌,以戣為節度使。
〔二〕「步」,水岸渡處。「碇」,錘舟石,與「矴」同。「碇」,丁定切。
〔三〕「賄」,或作「財」。
〔四〕「沒」下,或無「有」字。
〔五〕〔補註〕曾國藩曰:不許守宰沒海商之貨,故嚴立法令也。
〔六〕「縛」,或作「傳」。或無「公一禁之」四字。
〔七〕「吏」上,或有「之」字。
〔八〕「觀」下,或有「察」字,非是。自貞元中,黃洞諸蠻叛,久不平。
〔九〕容管經略使楊旻,桂管觀察使裴行立。
〔一〇〕「武定」,或作「定武」,非是。
〔一一〕「類」,或作「願」,非是。〔補註〕曾國藩曰:謂與淮西 河南 北等類也。
〔一二〕「恨」下,或有「焉」字,無「而散」字;或「焉」字在「散」字下。「此」上,或有「況」字。或無「耳」字。
〔一三〕元和十四年十月,安南軍亂,殺都護李象古。〔補註〕沈欽韓曰:象古,道古之兄也,以貪縱苛刻失眾心。楊清世為蠻酋,象古召為牙將,鬱郁不得志,將兵三千討黃洞蠻,因人心怒怨,引兵夜還,襲府城陷之。
〔一四〕「月」,或作「日」,非是。
〔一五〕〔補註〕曾國藩曰:敘諸黃事住此。不申言孔公料事之明,最為簡裁。吳汝綸曰:詳敘黃家賊事,以與用事者異議也。
〔一六〕「常自」,或作「自常」,非是。事見本集南海神廟碑雲。
〔一七〕「詩」,或作「詞」。〔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嶺南節度使任內善政六事。
十五年。遷尚書吏部侍郎。公之北歸,不載南物,奴婢之籍,不增一人〔一〕。長慶元年,改右散騎常侍;二年而為尚書左丞。曾祖諱務本,滄州 東光令。祖諱如珪,海州司戶參軍,贈尚書工部郎中。皇考諱岑父,秘書省著作佐郎,贈尚書左僕射。公夫人京兆 韋氏,父種,大理評事。有四子:長曰溫質,四門博士;遵孺、遵憲、溫裕〔二〕,皆明經。女子長嫁中書舍人平陽 路隋,其季者幼。公之昆弟五人,載、戡、戢、戵〔三〕。公於次為第二。公之薨,戢自湖南入為少府監〔四〕。其年八月甲申,戢與公子葬公於河南 河陰 廣武原〔五〕先公僕射墓之左〔六〕。銘曰:
〔一〕〔補註〕何焯曰:嶺南以口為貨,故書不增。
〔二〕下「溫」,或作「遵」,方云:作「溫」與傳合,蓋晚年皆從「溫」。世系表云:四子皆從「溫」,非也。今按:上文長子已名溫質,則非晚年從「溫」也。豈以嫡庶為異耶?然非要切,不必強解。
〔三〕「戵」,音衢。
〔四〕長慶元年正月,戢自湖南觀察又為少府監。
〔五〕河陰,縣名,屬河南。
〔六〕〔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先世及妻子兄弟。
孔世八〔一〕,吾見其孫。白而長身〔二〕,寡笑與言。其尚類也〔三〕,莫與之倫。德則多有,請考於文〔四〕。
〔一〕「」,或作「三十」;此銘皆以四言為句,作「三十」者非。今按:「」依字當作「卉」,蘇合切。
〔二〕「白」,或作「自」,非是。
〔三〕或作「耶」。〔補註〕曾國藩曰:謂吾不得見孔子,而見其孫云云,其或尚與孔子類也。
〔四〕〔補註〕方苞曰:觀此可知志記之有銘,其原出於史記之贊。銘詞絕奇。
故江南西道觀察使贈左散騎常侍太原王公墓志銘
或有「中大夫洪州刺史兼御史中丞」十二字。王弘中嘗為連州司戶;公為連之陽山令,嘗為作宴喜亭記。後為江南西道觀察使,公時刺袁州,又為作滕王閣記,至是銘其墓,又為神道碑,然則公於弘中可謂厚矣。邵氏聞見錄曰:「孔子作經,使後世讀易者如無春秋,讀書者如無詩,其法固不知也。獨韓退之作王仲舒碑,又作志;蘇子瞻作司馬君實行狀,又作碑:其事同,其詞各異,庶幾知之矣。」〔補註〕姚鼐曰:此文已開荊公志銘文法。曾國藩曰:特敘觀察使一段於中以為主峰,余則敘官階於前,敘政績於後,章法變化;神道碑則逐段敘其政績。觀二篇無一字同,可知敘事之文,狡獪變化,無所不合。
公諱仲舒,字弘中〔一〕。少孤,奉其母居江南,遊學有名。貞元十年,以賢良方正拜左拾遺,改右補闕,禮部、考功、吏部三員外郎。貶連州司戶參軍,改夔州司馬。佐江陵使,改祠部員外郎,復除吏部員外郎〔二〕,遷職方郎中,知制誥。出為峽州刺史〔三〕,遷廬州,未至,丁母憂。服闋,改婺州 蘇州刺史〔四〕。
〔一〕并州 祈人。
〔二〕或無「復」字。「吏部員外」下或無「郎」字。
〔三〕「峽州」,說已見前。
〔四〕「闋」,或作「缺」。「改」,或作「除」。〔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歷官中外。
征拜中書舍人,既至,謂人曰:「吾老,不樂與少年治文書〔一〕。得一道,有地六七郡,為之三年,貧可富,亂可治,身安功立,無愧於國家可也。」日日語人,丞相聞問,語驗,即除江南西道觀察使,兼御史中丞〔二〕。至則奏罷榷酒錢九千萬,以其利與民〔三〕;又罷軍吏官債五千萬,悉焚簿文書〔四〕;又出庫錢一千萬,以丐貧民遭旱不能供稅者;禁浮屠及老子為僧道士〔五〕不得於吾界內因山野立浮屠老子象〔六〕,以其誑丐漁利,奪編人之產〔七〕。在官四年,數其蓄積,錢余於庫,米餘於廩〔八〕。
〔一〕「樂」,或作「宜」。「文書」下,或有「事」字。
〔二〕〔補註〕曾國藩曰:拜中書與除觀察使事跡即敘於官階下,與碑同一位置,有變有不變也。
〔三〕「千」,或作「十」。「與民」,或作「丐貧民」。方云:「諸本以後語誤入。釀戶非盡貧民。」今按:「丐貧民」一語,下文已有,不應再出,方本是也;但其說非是:除酒榷蓋與民共之,使得自釀,非直以錢九千萬與釀戶也。
〔四〕或無「文」字。
〔五〕「禁」,或作「學」。今按:作「學」非是。但下文自有「浮屠老子」字;此不應重出。且其文理亦不明白,疑此自「浮」至「為」六字亦是衍文,去之則文理通暢矣。但無本可證,不敢刪耳。
〔六〕「界」下,或無「內」字;「山」,或作「出」;「立」,或作「去」:皆非是。
〔七〕「其」字疑衍。「編」,或作「經」。今按:以「民」為「人」,蓋避諱,當作「民」乃是,下「求人利害」、「與人吏約」,放此。〔補註〕曾國藩曰:謂戶口編列版籍,相如傳云:「非編列之民。」
〔八〕〔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服闋後為中書舍人,江南西道觀察使。
朝廷選公卿於外,將征以為左丞〔一〕,吏部已用薛尚書代之矣〔二〕。長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未命而薨,年六十二。天子為之罷朝,贈左散騎常侍。遠近相吊。以四年二月某日葬於河南某縣先塋之側〔三〕。
〔一〕或無「以」字。
〔二〕長慶三年十一月,以尚書左丞薛放代仲舒鎮江西。
〔三〕〔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卒葬。
公之為拾遺,朝退,天子謂宰相曰:「第幾人非王某邪?」〔一〕是時公方與陽城更疏論裴延齡詐妄,士大夫重之。為考功吏部郎也,下莫敢有欺犯之者;非其人,雖與同列,未嘗比數收拾;故遭讒而貶。在制誥〔二〕,盡力直友人之屈〔三〕,不以權臣為意。又被讒而出〔四〕。元和初,婺州大旱,人餓死,戶口亡十七八〔五〕,公居五年,完富如初;按劾群吏,奏其贓罪,州部清整。加賜金紫。其在蘇州,治稱第一〔六〕。
〔一〕〔補註〕吳汝綸曰:荊公孔道輔銘全仿此文為之,其痕跡猶未化也。
〔二〕「在」,或作「及知」二字。
〔三〕「友人」蓋楊憑。憑尹京兆日,御史中丞李 夷簡劾憑 江西奸贓,貶臨賀尉雲。「屈」,一作「冤」。
〔四〕〔補註〕方苞曰:補敘拾遺、考功,以見行身本末。
〔五〕或無「口」字。
〔六〕〔補註〕方苞曰:附入婺州 蘇州,甚略。曾國藩曰:以上歷官賢聲。
公所至,輒先求人利害廢置所宜〔一〕,閉閣草奏,又具為科條與人吏約。事備〔二〕,一旦張下,民無不抃叫喜悅;或初若小煩,旬歲皆稱其便〔三〕。公所為文章,無世俗氣,其所樹立,殆不可學〔四〕。
〔一〕「利」,或作「之」。李云:古本無「利」字。神道碑:「周知俗之病」,亦無利字。今按:下文雲「廢置所宜」,則此句合有「利」字。古本偶皆脫漏,不足為據。
〔二〕下或有「悉」字,或有復出「事」字。今按文勢,疑當有「悉」字在「備」字上。〔補註〕沈欽韓曰:「事備」為句,無脫字。
〔三〕〔補註〕曾國藩曰:「旬」,遍也。「周」,一歲也。「旬月」,周一月。「旬日」,周天干之十日也。
〔四〕〔補註〕曾國藩曰:以上總敘治行文學。
曾祖諱玄暕〔一〕,比部員外郎;祖諱景肅,丹陽太守;考諱政〔二〕,襄 鄧等州防禦使鄂州採訪使,贈工部尚書〔三〕。公先妣渤海 李氏,贈渤海郡太君〔四〕。公娶其舅女,有子男七人:初 哲 貞 弘 泰 復 洄。初進士及第;哲文學俱善;其餘幼也。長女婿劉仁師,高陵令;次女婿李行修,尚書刑部員外郎〔五〕。銘曰:
〔一〕或無「諱」字,下同。
〔二〕「政」,或作「某」。
〔三〕「工」,或作「吏」。
〔四〕或無「太」字。
〔五〕「修」,或作「循」。或無「郎」字。
氣銳而堅,又剛以嚴,哲人之常〔一〕。愛人盡己,不倦以止,乃吏之方。與其友處,順若婦女,何德之光。墓之有石,我最其跡,萬世之藏〔二〕。
〔一〕「又」,或作「文」。「哲」,或作「若」。皆非是。
〔二〕「之有」,或作「中之」。「最」,或作「撮」,或作「載」。方云:集韻「最,撮之省文」。今按:方說非也。史漢功臣傳末,總計其功,皆以「最」字起之。〔補註〕沈欽韓曰:此韻同嶧山碑法。
殿中少監馬君墓誌
或有「銘」字。〔補註〕方苞曰:他無可述,故獨載死生離合之跡。何焯曰:如此俯仰淋漓,仍是簡古,不覺繁溢。姚鼐曰:古者書旌柩前,即謂之銘,故不必有韻之文始可稱銘。曾國藩曰:情韻不匱。又曰:志文慮陵遷谷改,故刻石以告後世,語氣須對不知誰何之人立言。此文少乖,似哀誄文字。
君諱繼祖〔一〕,司徒贈太師北平 莊武王之孫〔二〕,少府監贈太子少傅諱暢之子〔三〕。生四歲,以門功拜太子舍人。積三十四年,五轉而至殿中少監。年三十七以卒,有男八人,女二人。
〔一〕繼祖始生,德宗賜名,退而笑曰:「是有二義:謂之索系祖。」事見國史補。
〔二〕北平王,馬燧也。
〔三〕燧二子:匯、暢。暢娶盧氏,生二子:長敖,次繼祖。
始余初冠,應進士貢在京師〔一〕,窮不自存〔二〕,以故人稚弟拜北平王於馬前〔三〕,王問而憐之,因得見於安邑里第〔四〕。王軫其寒飢,賜食與衣〔五〕。召二子使為之主,其季遇我特厚,少府監贈太子少傅者也。姆抱幼子立側〔六〕,眉眼如畫,發漆黑,肌肉玉雪可念〔七〕,殿中君也。當是時,見王於北亭,猶高山深林鉅谷〔八〕,龍虎變化不測,傑魁人也;退見少傅,翠竹碧梧〔九〕,鸞鵠停峙,能守其業者也〔一〇〕;幼子娟好靜秀,瑤環瑜珥,蘭茁其牙〔一一〕,稱其家兒也〔一二〕。後四五年,吾成進士〔一三〕,去而東遊,哭北平王於客舍〔一四〕;後十五六年,吾為尚書都官郎,分司東都,而分府少傅卒,哭之〔一五〕;又十餘年至今,哭少監焉〔一六〕。嗚呼!吾未耄老,自始至今未四十年,而哭其祖子孫三世,於人世何如也!人慾久不死而觀居此世者,何也〔一七〕?
〔一〕「貢」,一作「舉」。
〔二〕「不」下,或有「能」字。
〔三〕貞元三年,平涼之盟,馬燧預議,韓弇時以殿中侍御史為判官,死焉。其年罷燧兵,奉朝請京師。弇,公之兄也。〔補註〕陳景雲曰:貞元三年,平涼有吐蕃劫盟事,公兄御史弇遇害,始主和戎之議者馬燧也。念弇新歿王事,故撫恤公特厚。
〔四〕〔補註〕閻若璩曰:安邑乃長安坊,非山右縣名。
〔五〕「食」上,方無「賜」字。今按:無「賜」字即不成文。方說非是。「食」、「衣」並讀如字。
〔六〕儀禮:「姆笄宵衣在其右。」註:「姆,婦人年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婦道教人者。」若今時乳母矣。「姆」,莫捕切,又莫豆切。
〔七〕方云:畫,胡麥切。左思嬌女詩:「眉目璨如畫。」今按:「畫」當音胡卦切。左詩叶韻故爾。「發」下,或有「如」字,非是。「念」,或作「憐」。妒記云:「王丞相夫人於青疏台中觀有兩三兒騎羊,皆端正可念。」黃魯直亦嘗用「玉雪可念」語。
〔八〕或無「鉅谷」二字。
〔九〕「碧」,或作「蒼」。
〔一〇〕「業」,或作「恭」,非是。
〔一一〕「茁」,鄒滑切,又側劣切。
〔一二〕〔補註〕姚鼐曰:宋人卑選學,故文少此等境界。
〔一三〕公貞元八年登第。
〔一四〕十一年五月,公東歸河陽,八月燧卒。
〔一五〕「分府」,此見當時分司官之稱號。或無此二字,非是。元和五年,暢卒,自貞元十一年至是凡十六年。
〔一六〕長慶初,繼祖卒。
〔一七〕李本云:晁以道乙「觀居」字。今按:此篇末兩三句不可曉,疑「而」字當作「亦」,而「可」下當有「如」字,蓋誤寫著上文也。然無別本可證,姑闕以俟知者。〔補註〕何焯曰:使我亦不樂其生,則於故舊盛衰之際,哀嘆至矣。按:收處語意甚明,並無誤脫。
南陽樊紹述墓志銘
歐陽文忠公云:退之與樊紹述作銘,便似樊文,誠不虛語。按宗師 元和九年尚為前太子舍人,未使南方也,見公與鄭相公書。元和十二年,固在京師,未出刺絳州也,見示郊詩及薦狀。自絳還朝,當在長慶初年。序不載其卒之年月,或法不必載邪?
樊紹述既卒〔一〕,且葬,愈將銘之,從其家求書,得書號魁紀公者三十卷,曰樊子者又三十卷,春秋集傳十五卷,表箋狀策書序傳記紀志說論今文贊銘凡二百九十一篇〔二〕,道路所遇及器物門裡雜銘二百二十,賦十,詩七百一十九〔三〕。曰:多矣哉!古未嘗有也。然而必出於己,不襲蹈前人一言一句,又何其難也〔四〕!必出入仁義,其富若生蓄萬物,必具海含地負、放恣橫從〔五〕,無所統紀;然而不煩於繩削而自合也。嗚呼!紹述於斯術其可謂至於斯極者矣〔六〕!
〔一〕紹述 河中人。
〔二〕「志」上,或無「紀」字。
〔三〕「一十」,或作「又十」。今以藝文志考之,皆有其目,獨銘賦詩亡焉。所謂表箋狀策等文「凡二百九十一篇」,曰「樊宗師集二百九十一卷」,數同;而以「卷」為篇,疑志之字誤也。
〔四〕國史補云:「元和之後,文筆則學奇於韓愈,學澀於樊宗師。」退之作樊墓誌,稱其為文不剽襲,觀絳守居園池記,誠然,亦大奇澀矣。本朝王晟、劉忱皆為之註解,如「瑤翻碧瀲,嵬眼傾耳」等語,皆前人所未道也。歐陽公跋絳守居園池記云:「元和文章之盛極矣,其奇怪至於如此。」又詩曰:「嘗聞紹述絳守居,偶來登覽周四隅。異哉樊子怪可吁,心欲獨去無古初。窮荒探幽入無有,一語詰曲百盤紆。孰雲己出不剽襲,句斷欲學盤庚書。」云云。〔補註〕曾國藩曰:退之言屬文,皆親切有味。
〔五〕「從」,子容切。
〔六〕〔補註〕曾國藩曰:以上著作之多。
生而其家貴富,長而不有其藏一錢〔一〕,妻子告不足,顧且笑曰:「我道蓋是也。」〔二〕皆應曰:然。無不意滿。嘗以金部郎中告哀南方〔三〕,還言某師不治,罷之,以此出為綿州刺史〔四〕。一年,征拜左司郎中,又出刺絳州〔五〕。綿 絳之人至今皆曰:「於我有德。」〔六〕以為諫議大夫,命且下,遂病以卒。年若干〔七〕。
〔一〕「長而」,或作「而長」。
〔二〕「蓋」下,疑有「如」字。
〔三〕或無「嘗」字。元和十五年正月,憲宗崩,宗師以金部郎中告哀南方。
〔四〕「師」,或作「帥」。方無「出」字;以下文「又出」觀之,宜有。
〔五〕或無「刺」字。
〔六〕〔補註〕方苞曰:守官以一語括之,蓋志以文為主;詳其行身居官,則於首尾不稱。
〔七〕「病以」,或作「以病」。〔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居家居官。
紹述諱宗師,父諱澤,嘗帥襄陽、江陵,官至右僕射,贈某官〔一〕。祖某官,諱泳〔二〕。自祖及紹述三世,皆以軍謀堪將帥策上第以進〔三〕。
〔一〕興元元年正月,樊澤為山南東道節度使;貞元二年閏五月,徙鎮荊南;八年二月,自荊南復為山南東道節度使;十二年,加檢校右僕射;十四年九月卒於鎮,贈司空。
〔二〕泳試大理評事,累贈兵部尚書。
〔三〕開元中,泳舉草澤科;建中元年,澤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元和三年四月,宗師舉軍謀宏遠堪任將帥科。〔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家世。
紹述無所不學,於辭於聲天得也〔一〕,在眾若無能者。嘗與觀樂,問曰:「何如?」曰:「後當然。」已而果然〔二〕。銘曰:
〔一〕「得」下,或有「地」字,或有「地出」字,皆非是。〔補註〕方苞曰:以其於聲有獨得,證其於辭無可疑。
〔二〕「後」上,或有「某」字,非是。〔補註〕曾國藩曰:若敘知聲如敘其於辭,則冗長不警拔矣。前半敘其文辭,銘亦專贊其文,而此言其於聲云云,警絕。又曰:以上知音。
惟古於詞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賊〔一〕,後皆指前公相襲〔二〕,從漢迄今用一律。寥寥久哉莫覺屬〔三〕,神徂聖伏道絕塞。既極乃通發紹述,文從字順各識職。有欲求之此其躅。
〔一〕「賊」,或作「脫」。
〔二〕〔補註〕曾國藩曰:「公」者,心之所安而昭彰無疑也。左傳「賄賂公行」。
〔三〕「覺」,或作「學」,非是。
中大夫陝府左司馬李公墓志銘
郱七子,漢其一也,即公之婿。新 舊史有傳可考。故志云:「漢,韓氏婿也,故予為銘。」〔補註〕方苞曰:世稱退之敘事文不肯步趨太史公,故作毛穎傳以示非不能,觀此文序次世系,不惟骨法大類史記,即徑陌亦同,膚學自不能辨耳。
公諱郱〔一〕,字某,雍王 繪之後〔二〕,王孫道明,唐初以屬封淮陽王,又追王其祖父〔三〕曰雍王、長平王〔四〕。淮陽生景融〔五〕,景融親益疏,不王;生務該,務該生思一,思一生岌〔六〕。比四世官不過縣令州佐,然益讀書為行,為士大夫家。
〔一〕「郱」,薄經切。
〔二〕「繪」,或作「會」,新 舊史作「繪」,太祖景皇帝之第五子也,為隋 夏州總管。「雍」,於眾切。〔補註〕曾國藩曰:屬天潢族屬。
〔三〕「追王」之「王」字,音旺。
〔四〕下或有「長平生淮陽」五字。繪子贄,贄子道玄。武德元年六月,封道玄 淮陽王,追封繪曰雍,贄為河南王。
〔五〕「生」,一作「王」。
〔六〕「岌」,魚及切。
岌為蜀州 晉原尉〔一〕,生公,未晬以卒〔二〕,無家,母抱置之姑氏以去,姑憐而食之〔三〕。至五六歲,自問知本末,因不復與群兒戲,常默默獨處,曰:「吾獨無父母,不力學問自立,不名為人!」年十四五,能闇記論語、尚書、毛詩、左氏、文選,凡百餘萬言,凜然殊異,姑氏子弟莫敢為敵。浸傳之聞諸父〔四〕,諸父泣曰:「吾兄尚有子耶?」迎歸而坐問之,應對橫從無難〔五〕。諸父悲喜,顧語群子弟曰:「吾為汝得師。」〔六〕於是縱學無不觀。
〔一〕「原」,或作「康」。
〔二〕子生一歲曰「晬」。說文:「周年也。」
〔三〕「食」,音嗣。
〔四〕「敵」,或作「嬌」,非是。「之聞」,或作「聞之」。
〔五〕「從」,子容切。
〔六〕「語」,或作「謂」。或無「曰」字,無「吾」字。
以朝邑員外尉選,魯公 真卿第其所試文上等〔一〕,擢為同官正尉,曰:「文如李尉,乃可望此。」其後比以書判拔萃〔二〕,選為萬年尉,為華州錄事參軍。爭事於刺史,去官,為陸渾令。河南尹鄭餘慶薦之朝〔三〕,拜南鄭令。尹家奴以書抵縣請事〔四〕,公走府,出其書投之尹前。尹慚其廷中人,曰:「令辱我,令辱我!」〔五〕且曰:「令退!」遂怨之。拾掇三年,無所得〔六〕。拜宗正丞。宰相以文理白為資州刺史,公喜曰:「吾將有為也!」讒宰相者言之上曰〔七〕:「是與其故〔八〕,故得用。」改拜陝府左司馬〔九〕,公又喜曰:「是官無所職,吾其不以吏事受責死矣!」長慶元年正月丙辰以疾卒〔一〇〕,春秋七十三。公內外行完,潔白奮厲,再成有家,士大夫談之。
〔一〕「文」下,或有「為」字。試書判拔萃為上等。〔補註〕曾國藩曰:言魯公而不稱姓,蓋古法也。
〔二〕或無「比」字。
〔三〕元和十年十月,鄭餘慶為河南尹。
〔四〕〔補註〕沈欽韓曰:興元尹也。山南西道節度使兼之。
〔五〕漢 張耳傳:「李良素貴,起慚其從官。」又,袁盎:「還愧其吏。」公此文與劉昌裔志皆用此。或無復出「令辱我」三字。
〔六〕或無「所」字。〔補註〕曾國藩曰:言摭拾其罪過不得。
〔七〕或無「者」字,非是。
〔八〕〔補註〕曾國藩曰:言與宰相為親故。
〔九〕陝虢節度使衛中行辟佐其府。
〔一〇〕或無「正月」字,而雲「李本作『正月』,蓋正月十八日也」。今按:是年辛丑歲。「丙辰」非歲名則為日名而在「月」下為是。方知日辰所直,而不以李本補「正月」字,不可曉也。
夫人博陵 崔氏,朝邑令友之之女,其曾伯父有功中宗時〔一〕。夫人高明,遇子婦有節法,進見侍側肅如也。七男三女:邠為澄城主簿;其嫡激,鄜城令〔二〕;放,芮城尉;漢,監察御史〔三〕;、洸、潘,皆進士〔四〕。及公之存,內外孫十有五人。五月庚申,葬華陰縣東若千里。漢,韓氏婿也。故予與為銘〔五〕。其詞曰:
〔一〕長慶四年六月,為鳳閣侍郎同平章事。神龍元年,率羽林兵誅張易之、昌宗,迎太子監國,是為中宗。
〔二〕「激」下,或有「為」字。
〔三〕漢字南紀,元和七年進士,時為監察御史,終於宗正少卿。
〔四〕字經野,洸字正武,潘字子及;皆登進士第。潘,大中初為禮部侍郎。「」,所簡切。「洸」音光。
〔五〕〔補註〕方苞曰:敘事文最易散漫,故左傳細碎處往往兩事相對,於通篇杼柚外,隨處置機牙,使章法相接。篇中姑之憐,與母之棄、諸父之聞相對;魯公之拔擢,與鄭尹之抑拫相對;喜得有為;與喜不受責相對:乃其遺則。
愈下而微,既極復飛〔一〕,其自公始。公多孫子,將復廟祀〔二〕。
〔一〕〔補註〕曾國藩曰:言王封后,累世式微也。極言窮極無家。
〔二〕「廟」,或作「其」。今按唐會要禮官議戶部尚書韋損四代祖所立私廟:「子孫官卑,其祠久廢,今損官至三品,准令合立三廟。」此以郱之先嘗有王封,而後世官卑不得立廟,故云「將復廟祀」也。然唐制亦非古,而本廟立法尤疏略,唯蘇魏公嘗議立廟與襲爵之法相為表里。其說為善,惜乎當時不施行也。
故幽州節度判官贈給事中清河張君墓志銘
張徹為范陽府監察御史,其帥張弘靖也。志不出弘靖姓名,若有所諱焉耳。徹死於亂,具載之史,其言多出公志。〔補註〕姚鼐曰:昌黎蓋鄙張之請,「噎喑以為生」,蓋即謂之耶。張裕釗曰:介甫論韓文惟王適 張徹志最奇,王文敘事作意主間架,實從此二篇脫化,而未能自然,故不逮韓;且其規模堂廡,較永叔則已隘矣。
張君名徹,字某,以進士〔一〕累官至范陽府監察御史。長慶元年,今牛宰相為御史中丞〔二〕,奏君名跡中御史選〔三〕,詔即以為御史。其府惜不敢留,遣之,而密奏:「幽州將父子繼續,不廷選且久,今新收,臣又始至〔四〕孤怯,須強佐乃濟。」發半道,有詔以君還之,仍遷殿中侍御史〔五〕,加賜朱衣銀魚。至數日,軍亂,怨其府從事,盡殺之,而囚其帥;且相約:張御史長者,毋侮辱轢蹙我事,無庸殺,置之帥所〔六〕。
〔一〕徹中進士第,在元和四年。
〔二〕「元」,或作「二」,考之史,當作「元年」。陳齊之云:常疑牛僧孺之為人,觀此語,則知韓公亦不喜其人矣。然「牛宰相」三字,或作「今宰相牛公」,未知孰是。
〔三〕〔補註〕曾國藩曰:謂聲名形跡。
〔四〕長慶元年二月,幽州節度使劉總請去位;三月,以總為太平軍節度使,張弘靖為幽州節度使,代總。
〔五〕「仍」,或作「乃」。
〔六〕「轢」,音歷。「毋」,或作「無」。「我事」下,或有「無罪」二字。長慶元年七月,幽州軍亂,囚節度使張弘靖於薊門館,殺判官韋雍、張宗元、崔仲卿等;以徹長者,不殺,置之於薊門館。〔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在幽州,值軍亂。
居月余,聞有中貴人自京師至。君謂其帥:「公無負此土人。上使至,可因請見自辨,幸得脫免歸。」〔一〕即推門求出。守者以告其魁,魁與其徒皆駭曰:「必張御史。張御史忠義,必為其帥告此〔二〕餘人,不如遷之別館。」〔三〕即與眾出君〔四〕。君出門罵眾曰:「汝何敢反!前日吳元濟斬東市,昨日李師道斬於軍中,同惡者父母妻子皆屠死,肉餧狗鼠鴟鴉〔五〕。汝何敢反!汝何敢反!」〔六〕行且罵。眾畏惡其言〔七〕,不忍聞,且虞生變,即擊君以死。君抵死口不絕罵,眾皆曰:「義士!義士!」或收瘞之以俟〔八〕。
〔一〕或無「免」字。
〔二〕「史」下,或無「張」字及無「告此」二字。按:「告」字疑當作「言」。
〔三〕今按:「餘人」二字疑衍,而下文「不如遷之別館」自為一句,蓋述其言如此。下文又雲「即與眾出君」,乃記其事也。但無所考,不敢輒刪耳。或雲「餘人」字不必去,其曰「遷之別館」,蓋言今當如此耳。亦通。〔補註〕姚鼐曰:「餘人」,非叛者黨也,恐其以言動之。
〔四〕「與」,或作「以」。
〔五〕新史書徹事,大抵出公此志。其所書罵賊語,凡削六字改一字,筆削固史氏事,然而改餧為飽,則不若公語;且有來處,此前漢 陳余所謂「以肉餧虎」也。
〔六〕〔補註〕曾國藩曰:著語極精神。
〔七〕「畏」下,或有「皆」字,非是;或在「畏」上,則或有之。
〔八〕〔補註〕曾國藩曰:以上遇害。
事聞,天子壯之,贈給事中。其友侯雲長佐鄆使,請於其帥馬僕射〔一〕,為之選於軍中,得故與君相知張恭 李元實者〔二〕,使以幣請之范陽,范陽人義而歸之。以聞,詔所在給船轝,傳歸其家,賜錢物以葬。長慶四年四月某日,其妻子以君之喪葬於某州某所〔三〕。
〔一〕馬總。
〔二〕「恭」,或作「泰」。
〔三〕「四年」,方云:「舊本或作『二年』,或作『三年』。按:鄆帥,馬總也。總以二年秋遷右僕射,明年夏召還,當作『二年』或『三年』也。」今按:方說雖如此,而其所定之本卻作「四年」,今姑從之。蓋或喪歸逾年,馬既召還,乃克葬也。〔補註〕曾國藩曰:以上歸葬。
君弟復亦進士〔一〕,佐汴 宋,得疾,變易喪心,驚惑不常。君得閒即自視衣褥薄厚〔二〕,節時其飲食,而匕箸進養之〔三〕,禁其家無敢高語出聲。醫餌之藥,其物多空青雄黃,諸奇怪物〔四〕,劑錢至十數萬;營治勤劇,皆自君手,不假之人。家貧,妻子常有飢色〔五〕。
〔一〕元和元年,復中進士。
〔二〕「褥」,或作「衾」。
〔三〕或無「養」字。今按:「養」字去聲,禮曰:「以其飲食忠養之。」
〔四〕空青,山出銅處,銅精熏則生空青,腹中空如楊梅者勝。雄黃出武都山,塊方數寸,明徹如雞冠者佳。
〔五〕〔補註〕「色」,原作「邑」,據別本校改。曾國藩曰:以上內行。
祖某,某官;父某,某官〔一〕。妻韓氏,禮部郎中某之孫,汴州 開封尉某之女,於余為叔父孫女。君常從余學,選於諸生而嫁與之。孝順祗修,群女效其所為。男若干人,曰某;女子曰某〔二〕。銘曰:
〔一〕「祖某」,「父某」或作「祖踐」,「父休」。
〔二〕〔補註〕曾國藩曰:以上家世。
嗚呼徹也!世慕顧以行〔一〕,子揭揭也;噎喑以為生〔二〕,子獨割也。為彼不清,作玉雪也;仁義以為兵,用不缺折也〔三〕。知死不失名,得猛厲也;自申於闇,明莫之奪也〔四〕。我銘以貞之,不肖者之呾也〔五〕。
〔一〕〔補註〕曾國藩曰:「慕顧」猶瞻徇。
〔二〕〔補註〕曾國藩曰「噎喑」,猶囁嚅。
〔三〕「缺折」,或作「折缺」。
〔四〕「闇明」,當作「明闇」,說見下條。〔補註〕陳景雲曰:張平子靈憲 中論日之明云:「由明瞻闇,闇還自奪。」公語似本此。
〔五〕「呾」,當割切。方無「者」字,或無「之」字。方云:此銘以「徹」、「揭」、「割」、「雪」、「折」、「厲」、「奪」、「呾」為韻。而「行」、「生」、「清」、「兵」、「名」、「闇」、「貞」復自為韻。「厲」,音烈。「闇」,當讀如「諒闇」之「闇」。今按:方說多得之。此銘蓋法兔罝、魚麗等詩,隔句用韻耳。詩隔句用韻,先儒所未知,觀公此銘,則既識之矣。但「闇明」二字,乙之則韻自葉,而義亦勝,若如方說,則雖讀「闇」作「」,韻終不葉,而義亦不通也。〔補註〕方苞曰:其體蓋出九章。
河南府法曹參軍盧府君夫人苗氏墓志銘
或無「府苗氏」三字,或作「范陽盧君夫人苗氏」。〔補註〕方苞曰:韓公於婦人皆略於志而詳於銘,可為典則。
夫人姓苗氏,諱某,字某,上黨人。曾大父襲夔,贈禮部尚書,大父殆庶,贈太子太師〔一〕。父如蘭,仕至太子司議郎,汝州司馬〔二〕。
〔一〕以宰相世系考之,襲夔生殆庶、延嗣;殆庶生如蘭、晉卿。襲夔 殆庶所贈官,疑晉卿仕至宰相而贈也。
〔二〕或作「別駕」,世系表作「永王府諮議參軍」。
夫人年若干,嫁河南法曹盧府君諱貽〔一〕,有文章德行,其族世所謂甲乙者〔二〕,先夫人卒〔三〕。夫人生能配其賢,歿能守其法。男二人:於陵、渾,女三人,皆嫁為士妻〔四〕。貞元十九年四月四日,卒於東都 敦化里,年六十有九。其年七月某日〔五〕,祔於法曹府君墓,在洛陽 龍門山。其季女婿昌黎 韓愈為之志〔六〕。其詞曰:
〔一〕「府君」字或復出。「河南」或作「范陽」。
〔二〕〔補註〕曾國藩曰:崔、盧,唐世所稱巨族,「甲乙」猶雲第一第二也。
〔三〕或作「卒先夫人」。
〔四〕夫人長女婿河南 緱氏主簿唐充;次亡;公其季女婿也。
〔五〕「其年」,或作「其明年」。「七」,或作「八」。
〔六〕「之」下,或有「銘」字;或有「銘」字而無「之」字;又或作「為其」字。
赫赫苗宗,族茂位尊;或毗於王,或貳於藩。是生夫人〔一〕,載穆令聞;爰初在家,孝友惠純。乃及於行〔二〕,克媲德門〔三〕;肅其為禮〔四〕,裕其為仁。法曹之終,諸子實幼;煢煢其哀,介介其守。循道不違,厥聲彌劭〔五〕;三女有從,二男知教;閭里嘆息,母婦思效。歲時之嘉,嫁者來寧;累累外孫〔六〕,有攜有嬰。扶床坐膝,嬉戲歡爭,既壽而康,既備而成。不歉於約,不矜於盈。伊昔淑哲,或圖或書;嗟咨夫人,孰與為儔!刻銘寘墓,以贊碩休〔七〕。
〔一〕「是」,或作「厥」。
〔二〕〔補註〕陳景雲曰:「及於行」,謂及於嫁之年。
〔三〕「乃及」,或作「享乃」。「克」,或作「光」。
〔四〕「為禮」,方作「禮容」。今以下句「為仁偶」之,方說非是。
〔五〕或作「既克其家,厥問愈劭」。
〔六〕「累累」,或作「纍纍」。
〔七〕「銘」,或作「石」。「寘」,或作「志」。「書」、「儔」、「休」以古韻葉。
故貝州司法參軍李君墓志銘
「參軍」,李翱 習之之祖。習之嘗自為其皇祖實錄,其行治皆如志所書。翱之實錄終曰:「先祖有美而不知,不明也;知而不傳,不仁也。翱欲傳,懼文章不足以稱頌道德,光耀來世;是以頓首欲假辭於執事者,亦惟不斥其愚而為之傳焉。」意翱乞公銘之辭也。〔補註〕曾國藩曰:李翱善為文,故公此首尤矜慎,稍變其豪橫之氣,而出以瘦勁。
貞元十七年九月丁卯〔一〕,隴西 李翱合葬其皇祖考貝州司法參軍楚金、皇祖妣清河 崔氏夫人於汴州 開封縣某里〔二〕。昌黎 韓愈紀其世,著其德行,以識其葬〔三〕。
〔一〕「七」,或作「八」;「月」下,或有「一日」字。
〔二〕「開封縣某里」,或作「陳留縣安豐里」,後「開封」字同。
〔三〕「識」,或作「志」。
其世曰〔一〕:由涼武昭王六世至司空〔二〕,司空之後二世為刺史清淵侯〔三〕,由侯至於貝州凡五世〔四〕。
〔一〕「其世」,或作「其詞」。
〔二〕「至」,或作「有」。
〔三〕涼武昭王名暠,字玄感,晉安帝時自稱西涼公。(新版按:「涼」,原作「梁」,誤,據《五百家注昌黎文集》改。)子翻。翻子寶。寶子沖,後魏 孝文時封清淵縣侯,卒贈司空。沖,暠曾孫也。今雲「六世」,恐誤。沖子延實,都督青州刺史。延實子彬,襲祖爵清淵縣侯,卒贈齊州刺史。子桃枝襲封。
〔四〕一作「六世」。桃枝玄孫詔,諮議參軍。詔子楚金。
其德行曰〔一〕:事其兄如事其父,其行不敢有出焉。其夫人事其姒如事其姑〔二〕,其於家不敢有專焉。其在貝州,其刺史不悅於民〔三〕,將去官,民相率歡嘩,手瓦石,胥其出擊之〔四〕。刺史匿不敢出,州縣吏由別駕已下不敢禁,司法君奮曰:「是何敢爾!」〔五〕屬小吏百餘人持兵仗以出〔六〕,立木而署之曰:「刺史出,民有敢觀者,殺之木下!」民聞,皆驚相告,散去。後刺史至,加擢任〔七〕,貝州由是大理。
〔一〕或無「曰」字。
〔二〕「姒」,或作「姊」。
〔三〕「刺」上,或無「其」字,據李翱集:「刺史」,嚴正晦也。
〔四〕「胥」,或作「須」,或作「需」。或無「其」字。史記 趙世家:「太后盛氣胥之入。」又趙奢傳:「胥後令。」注「胥,猶須也」。
〔五〕或無「何」字。或無「爾」字。
〔六〕「仗」,或作「杖」。
〔七〕「加」下,或有「禮」字。
其葬曰〔一〕:翱既遷貝州君之喪於貝州,殯於開封,遂遷夫人之喪於楚州。八月辛亥,至於開封。壙於丁巳,墳於九月辛酉,窆於丁卯〔二〕。人謂:「李氏世家也,侯之後,五世仕不遂〔三〕,蘊必發,其起而大乎!」四十年而其兄之子衡〔四〕始至戶部侍郎。君之子四人,官又卑。翱,其孫也。有道而甚文,固於是乎在〔五〕。
〔一〕或作「日」,山谷、李、謝以古本定,與上文「其世曰」,「其德行曰」為一例。
〔二〕「窆」,或作「穸」。
〔三〕一無「後」字、「五」字。
〔四〕惟子五人,衡其第二子也。貞元七年,自常州刺史鎮湖南;八年徙鎮江西,召為給事中。
〔五〕或無「固」字。「甚文」字出左傳「楚 子西曰:光又甚文」。觀翱實錄,亦可見其甚文矣。魯直詩云「習之實錄葬皇祖,斯文如女有正色」云云。〔補註〕曾國藩曰:收處絕疏古,化去筆墨痕跡。
處士盧君墓志銘
公前銘盧君夫人,茲又銘其子於陵,故言「愈於處士,妹婿也。為其志且銘」雲。
處士諱於陵,其先范陽人。父貽為河南法曹參軍。河南尹與人有仇,誣仇與賊通,收掠取服。法曹曰:「我官司也,我在不可以為是!」廷爭之以死。河南怒,命卒捽之〔一〕;法曹爭尤強,遂並收法曹,竟奏殺仇,籍其家,而釋法曹。法曹出,徑歸臥家,念河南勢弗可敗,氣憤弗食,歐血卒。東都人至今猶道之。
〔一〕「卒」,或作「牽」。「捽」,昨沒切。
處士少而孤,母夫人憐之〔一〕,讀書學文,皆不待強教,卒以自立。在母夫人側,油油翼翼,不忍去時歲。母夫人既終,育幼弟與歸宗之妹〔二〕,經營勤甚,未暇進仕也。年三十有六,元和二年五月壬辰以疾卒。有男十歲,曰義;女九歲,曰孟;又有女生處士卒後〔三〕,未名。於其年九月乙酉,其弟渾以家有無〔四〕,葬以車一乘於龍門山先人兆。愈於處士,妹婿也。為其志,且銘其後曰:
〔一〕貽娶苗氏,太師晉卿兄如蘭女。
〔二〕〔補註〕沈欽韓曰:喪服傳:「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故服為父服後者,期。」按:「歸宗者」,既嫁而被出者也。賈公彥於此條誤疏以為歸寧,非也。
〔三〕「孟」下,或無「又」字。
〔四〕〔補註〕沈欽韓曰:「以家有無」,稱其家之有無也;故下申之曰「車一乘」。
貴兮富兮如其材,得何數兮〔一〕;名兮壽兮如其人,豈無有兮。彼皆逢其臧,子獨迎其凶。茲命也邪!茲命也邪!
〔一〕〔補註〕曾國藩曰:材,應得之富貴,不足數也。
故太學博士李君墓志銘
「學」,或作「常」。〔補註〕何焯曰:深切著明,筆力亦健,志子弟墓,不嫌於直。
太學博士頓丘 李於〔一〕,余兄孫女婿也〔二〕。年四十八〔三〕,長慶三年正月五日卒。其月二十六日,穿其妻墓而合葬之,在某縣某地。子三人,皆幼。
〔一〕一本作「干」。
〔二〕或無「女」字。
〔三〕於大曆元年生。
初,於以進士〔一〕為鄂岳從事〔二〕。遇方士柳泌〔三〕,從受藥法,服之往往下血,比四年,病益急,乃死〔四〕。其法以鉛滿一鼎〔五〕,按中為空,實以水銀〔六〕,蓋封四際,燒為丹沙雲。
〔一〕元和十年,於中進士第,年四十。
〔二〕十一年,李道古為鄂岳觀察使,辟於為從事。
〔三〕「泌」,或作「賁」。
〔四〕柳泌說已見前。「乃」,或作「及」,非是。
〔五〕一有「以物」字。
〔六〕「實以」,或作「以實」。
余不知服食說自何世起,殺人不可計,而世慕尚之益至,此其惑也!在文書所記及耳聞相傳者不說〔一〕,今直取目見親與之游而以藥敗者六七公,以為世誡〔二〕。
〔一〕或無「相」字。
〔二〕〔補註〕何焯曰:時主好方士,服金丹,公之「為世誡」者,微詞也。
工部尚書歸登、殿中御史李虛中、刑部尚書李遜、遜弟刑部侍郎建、襄陽節度使工部尚書孟簡、東川節度御史大夫盧坦、金吾將軍李道古:此其人皆有名位,世所共識。工部既食水銀得病,自說若有燒鐵杖自顛貫其下者〔一〕,摧而為火,射竅節以出,狂痛號呼乞絕;其茵席常得水銀〔二〕,發且止,唾血十數年以斃。殿中疽發其背死。刑部且死謂余曰:「我為藥誤。」其季建,一旦無病死。襄陽黜為吉州司馬,余自袁州還京師,襄陽乘舸邀我於蕭洲,屏人曰:「我得秘藥,不可獨不死,今遺子一器,可用棗肉為丸服之。」別一年而病,其家人至〔三〕,訊之,曰:「前所服藥誤〔四〕,方且下之,下則平矣。」病二歲竟卒。盧大夫死時,溺出血肉,痛不可忍,乞死,乃死〔五〕。金吾以柳泌得罪,食泌藥,五十死海上:此可以為誡者也!蘄不死,乃速得死,謂之智,可不可也?
〔一〕「顛」,或作「巔」。
〔二〕「茵」,或作「裀」。或無「常」字。
〔三〕「其」,一作「有」。
〔四〕「所服」下,或有「之」字。
〔五〕「肉」,方作「害」。今按:古書「肉」或作「宍」,今淮南子及內經 靈樞尚存此體,疑此別本「害」字乃「宍」之訛;而方考之不詳也。「乃死」,一作「乃絕」;「乃」,或作「及」。或無「死」字。皆非是。
五穀三牲、鹽醯果蔬,人所常御。人相厚勉,必曰強食。今惑者皆曰:「五穀令人夭,不能無食,當務減節。」鹽醯以濟百味〔一〕,豚魚雞三者,古以養老;反曰:「是皆殺人,不可食。」一筵之饌,禁忌十常不食二三。不信常道而務鬼怪,臨死乃悔。後之好者又曰:「彼死者皆不得其道也,我則不然。」始病,曰:「藥動故病,病去藥行,乃不死矣。」及且死,又悔。嗚呼!可哀也已,可哀也已〔二〕!
〔一〕「濟」,或作「齊」。
〔二〕孔毅夫雜說云:張籍哭退之詩云:「為出二侍女,合彈琵琶箏。」白樂天思舊詩云:「退之服硫黃,一病竟不痊。」退之嘗譏人不解文字飲,而自敗於女妓乎?作李博士墓誌,戒人服金石藥,而自餌硫黃邪?又後山嗟哉行亦云:「韓子作志還自屠,自笑未竟人復吁。」正謂此耳。
盧渾墓志銘
渾,河南法曹參軍第二子,而公妻弟也;然有銘無志焉。
前汝父母右汝兄〔一〕,汝從之居,視汝如生。遷汝居兮〔二〕,日月之良。汝居孔固兮,後無有殃。如不信兮,視此銘章〔三〕。
〔一〕「兄」上,或有「弟」字;或作「後有汝兄」。渾,於陵弟也;兄弟惟二人。
〔二〕「遷汝」,或作「汝遷於」三字。
〔三〕「此」,或作「於」。
虢州司戶韓府君墓志銘
韓氏自魏 安定桓王 茂五世孫為睿素,嘗為桂州刺史。四子:長仲卿,為武昌令,贈尚書右僕射。次少卿。太白云:「感慨重諾,死於節義。」次雲卿,禮部侍郎。公為科斗書後記云:「叔父當大曆世,文詞獨行中朝。」即雲卿也。季紳卿,涇陽令,嘗為揚州錄事參軍,太白謂「工古文而能官者」。公與兄會、介,仲 卿之子也;俞、弇,雲 卿之子也;岌,紳 卿之子也。岌為虢州司戶,故公志云:桂州君之孫,司錄君之子。其系明甚。李太白為武昌德政碑,亦言桂州君四子,名諱長少皆與此志合;惟唐史 世系表乃以桂州君為有七子;無少卿,而有晉卿、季卿、子卿、升卿,果何據而然?未有公之家世而適誤漏者也。史至是,何以取信後世哉!
安定桓王五世孫睿素〔一〕為桂州長史〔二〕,化行南方。有子四人,最季曰紳卿。文而能官,嘗為揚州錄事參軍,事故宰相崔圓〔三〕。圓狎愛州民丁某,至顧省其家。後大衙會日,司錄君趨以前大言曰:「請舉公過!公與小民狎,至至其家〔四〕,害於政。」圓驚謝曰:「錄事言是,圓實過。」乃自署罰五十萬錢〔五〕。由是遷涇陽令,破豪家水碾利民田,頃凡百萬。
〔一〕〔補註〕盧軒曰:睿素即公之祖也。蔡邕祖攜碑云:「曾祖父勛」云云,陳子昂志父墓雲「五世祖太樂」云云,則知臨文不諱之例,由來舊矣。
〔二〕「長」,或作「刺」;考世系表、李太白去思頌、公墓誌、行狀,皆作「長史」。
〔三〕或無「參軍」二字。上元元年二月,以崔圓為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淮南節度使。
〔四〕或無復出「至」字。
〔五〕〔補註〕沈欽韓曰:按:此事紳卿固與吳良 郅惲同其直矣,而崔圓比歐陽歙尤能服於義也。此盛事,兩漢而下,不多見。
君諱岌,桂州君之孫,司錄君之子,亦以能官名。少而奇,壯而強,老而通〔一〕。以元和元年六月十四日卒〔二〕,年五十七。娶京兆田氏女〔三〕。男曰家;女曰門、曰都:皆幼〔四〕。初,君樂虢之土田山水,求掾其州,去官猶家之。既卒,因以其年九月某日葬州北十里崔長史墓西〔五〕,銘曰:
〔一〕閣本無「而強老」三字,方以為脫。〔補註〕方苞曰:其身無足多者,故詳其父。曰「老而通」,則少壯之奇強,非能循道者矣。
〔二〕「元」,或作「三」。
〔三〕或無「女」字。
〔四〕或無「曰門」二字。
〔五〕「葬」下,或有「於」字。
凡兆於茲,唯其家之材〔一〕,蓋歸有時。
〔一〕或作「財」。今按此句未詳,當有脫誤。
四門博士周況妻韓氏墓志銘
此志及張徹墓誌皆以俞為開封尉,唐宰相表以俞為開封令,亦誤矣。
四門博士周況妻韓氏諱好〔一〕,尚書禮部郎中諱雲卿之孫,開封尉諱俞之女。開封娶趙氏,生二女三男〔二〕。開封卓越豪縱,不治資業,喜酒色狗馬〔三〕。趙氏卒十一年而開封亦卒。開封從父弟愈於時為博士〔四〕,乞分教東都生,以收其孥於開封界中教畜之,而歸其長女於周氏況〔五〕。
〔一〕或有復出「好」字。
〔二〕下「開封」字或作「俞」。俞二女:長嫁周況,次嫁張徹。三男:無競、啟余、州來。
〔三〕〔補註〕方苞曰:不諱其過。
〔四〕或無「弟」字,舊本皆有。今按:公父仲卿與開封之父雲卿為兄弟;則公與開封固從父兄弟也。
〔五〕「於」,一作「於」。元和元年,況中進士第。是歲,公以好好適況。
況〔一〕,進士,家世儒者。曾祖諱延,潭州 長沙令;祖諱晦,常州參軍;父諱良甫,左驍衛兵曹參軍。況立名行,人士譽之。韓氏嫁九年,生一男一女,年二十七以疾卒〔二〕。葬長安城南鳳棲原。其從父愈於時為中書舍人〔三〕,為銘曰:
〔一〕或無「況」字。
〔二〕「疾」,或作「病」。
〔三〕「父」下,方有「弟」字。今按:方本非是,儀禮 喪服篇有「族曾祖父」者,曾祖之兄弟也;其子為「族祖父」,其孫為「族父」,其曾孫為「族兄弟」。有「從祖祖父」者,祖父之兄弟也;其子為「從祖父」,其孫為「從祖兄弟」。有「世父」「叔父」者,父之兄弟也;其子為「從父兄弟」。今韓公於開封及虢州皆為從父弟矣;於開封之女則公當為從祖父也。此但云「從父」,為脫一「祖」字。方作「從父弟」,尤誤。今無別本,不敢輒增「祖」字,且從諸本去「弟」字。
夫失少婦〔一〕,子失壯母。歸咎無處〔二〕。
〔一〕「失」,或作「喪」。
〔二〕〔補註〕方苞曰:義止於此。
韓滂墓志銘
公為袁州日,二侄湘 滂皆從之。滂死於袁州,故云:「權葬宜春郭南一里。」「宜春」,袁州也。世系表:老成二子:湘,大理丞;滂,寶雞丞。按志:滂年十九死,則未嘗仕也。表復誤矣。〔補註〕方苞曰:真率自得,而有意味,近世歸震川於戚屬志銘極力摹此;然渾古健朴之氣,不可強而似矣。
滂,韓氏子。其先仕魏,號安定桓王〔一〕。滂父老成,厚謹以文,為韓氏良子弟,未仕而死。有二子,滂其季也。其祖諱介,為人孝友,一命率府軍佐以卒。二子:百川、老成。老成為伯父起居舍人會後〔二〕。起居有德行言詞,為世軌式。滂既兄弟二人,而率府長子百川早死〔三〕,無嗣,其叔祖愈命滂歸後其祖。
〔一〕王名茂,滂九世祖也。
〔二〕或無復出「老成」字。〔補註〕「會」,原作「某」,據別本校改;或無「某」字。
〔三〕或無「早」字。
滂清明遜悌以敏,讀書倍文〔一〕,功力兼人。為文詞,一旦奇偉驟長,不類舊常。吾曰:「爾得無假之人邪?」〔二〕退大喜,謂其兄湘曰:「某違翁且逾年,懼無以為見,今翁言乃然,可以為賀。」群輩來見,皆曰:「滂之大進,不唯於文詞〔三〕,為人亦然。」
〔一〕「倍」,與「背」同。「倍文」,謂背本暗記也。周禮註:「倍文曰諷」,韓語蓋本此。洪譜以為「作文」,蓋不考此而誤改;兼下文復有「為文辭」字,亦不應重複如此也。
〔二〕或無「得」字,無「人」字。
〔三〕或無「文」字。「詞」下,或有「於」字。
既數月,得疾以死,年十九矣〔一〕。吾與妻〔二〕哭之傷心,三日而斂;既斂七日,權葬宜春郭南一里〔三〕。嗚呼!其可惜也已〔四〕!銘曰:
〔一〕「死」,或作「卒」,滂 貞元十八年生。
〔二〕公妻高平君 盧氏。
〔三〕或無「一」字。
〔四〕「也」,一作之。
天固生之邪〔一〕,偶自生邪?天殺也邪〔二〕,其偶自死邪?莫不歸於死〔三〕,壽何少多?銘以送汝,其悲奈何!
〔一〕或無「之」字。
〔二〕或無「也」字。
〔三〕「歸」,或作「悲」。
女挐壙銘
公元和十四年以刑部侍郎諫佛骨,忤上意,出為潮州,女挐道死商南層峰驛,瘞之山下。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移刺袁州;明年九月,召為國子祭酒,過墓下,題詩驛梁;至是,發其喪,歸葬於河南之河陽世墓之次雲。〔補註〕曾國藩曰:自然沉痛。
女挐〔一〕,韓愈 退之第四女也,惠而早死。
〔一〕「挐」,女加、女書二切。
愈之為少秋官〔一〕,言佛夷鬼,其法亂治,梁武事之〔二〕,卒有侯景之敗,可一掃刮絕去〔三〕,不宜使爛漫。天子謂其言不祥,斥之潮州,漢 南海 揭陽之地〔四〕。愈既行,有司以罪人家不可留京師,迫遣之〔五〕。女挐年十二,病在席〔六〕,既驚痛與其父訣,又輿致走道〔七〕,撼頓失食飲節,死於商南層峰驛〔八〕,即瘞道南山下。五年,愈為京兆〔九〕,始令子弟與其姆易棺衾,歸女挐之骨於河南之河陽 韓氏墓,葬之〔一〇〕。
〔一〕「為少」,或作「少為」,非是。元和十二年十二月,公為刑部侍郎。〔補註〕姚鼐曰:以刑部侍郎稱「少秋官」,此如以御史稱端公之類,皆徇俗不典;雖昌黎為之,而不可法。
〔二〕或無「武」字。
〔三〕「刮」,或作「削」。
〔四〕或無「漢」字。「揭」,其逝切,又音竭。
〔五〕或無「可」字。〔補註〕方苞曰:直敘數語,惻然感人,是謂「約六經之旨而成文」。
〔六〕「病」,或作「疾」,或作「在病」,無「席」字。
〔七〕「又」,一作「父」。
〔八〕「層峰」,或作「密」。
〔九〕「兆」下,或有「尹」字。
〔一〇〕「葬」上,或有「而」字。
女挐死當元和十四年二月二日〔一〕;其發而歸,在長慶三年十月之四日;其葬在十一月之十一日。銘曰:
〔一〕「和」下,或有「之」字。
汝宗葬於是,汝安歸之,惟永寧!
河南緱氏主簿唐充妻盧氏墓志銘
公嘗志盧君夫人苗氏之墓,今志唐充妻盧氏,即苗氏長女也。充其長女婿,公季女婿也。
夫人盧氏,諱某,蘭陵太守景柔八世孫。父貽,卒河南法曹。法曹娶上黨 苗氏,太師晉卿兄女,生三女三男〔一〕,夫人最長。法曹卒,苗夫人嫁之唐氏 充。充〔二〕,明經,宰相休憬曾侄孫,出郄氏〔三〕。外王父昂,中書舍人。夫人年若干嫁唐氏,凡生男與女九人。年四十二,元和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卒。其年四月十五日,葬河南府 河南縣之大石山下。銘曰:
〔一〕考苗夫人志,當雲「二男」。
〔二〕或無復出「充」字。
〔三〕今按:「郄」,綺戟反,俗「郤」字,與郗字相亂。今流俗郗超字多作「郄」,誤也。
夫人本宗,世族之後;率其先猷,令德是茂。爰歸得家〔一〕,九子一母;婉婉有儀,柔靜以和。命不侔身,茲其奈何!刻銘墓石,以告觀者〔二〕。
〔一〕「得」,或作「其」。
〔二〕「觀」,或作「親」。「者」,之戈切,與「何」葉,吳才老讀如此。
乳母墓銘
舊本作「河南縣令韓愈乳母李氏」。葬乳母且為之銘,自公始。〔補註〕沈欽韓曰:晉 王獻之有保母磚志,其例久矣。歐陽詹與鄭伯義書云:「胡奶物故,仁孝多感。」以書疏慰藉,亦見古人風氣之厚。
乳母李〔一〕,徐州人,號正真。入韓氏〔二〕,乳其兒愈。愈生未再周月,孤失怙恃〔三〕,李憐不忍棄去〔四〕,視保益謹,遂老韓氏。及見所乳兒愈舉進士第,歷佐汴 徐軍〔五〕,入朝為御史、國子博士、尚書都官員外郎、河南令,娶婦,生二男五女〔六〕。時節慶賀,輒率婦孫列拜進壽〔七〕。年六十四,元和六年三月十八日疾卒〔八〕。卒三日,葬河南縣北十五里。愈率婦孫視窆封,且刻其語於石,納諸墓為銘〔九〕。
〔一〕「李」下,或有「氏」字。
〔二〕「入」,或作「為」,下或有「家」字。
〔三〕大曆三年公生,五年而公父仲卿卒;此雲「未再周月,孤失怙恃」,未詳。按退之祭嫂鄭夫人云:「我生不辰,三歲而孤。」此言「未再周月,孤失怙恃」,是雖入三歲,而未及兩周也。
〔四〕「李」下,或有「氏」字。
〔五〕「見」下,或有「其」字。「徐」下,或有「二州」字。
〔六〕「二」,或作「三」。
〔七〕「節」下,或有「受」字。「輒」上,或有「愈」字。
〔八〕「疾」,或作「病」;或無「疾」字;或作「以疾卒」。
〔九〕「語」,或作「志」。〔補註〕曾國藩曰:銘者,自銘也。自述先祖之德善行誼,刻之金石,長垂令名,故字從「金」從「名」;不必有韻之文而後為銘也,觀孔悝銘可見。亦有先敘事跡後更為銘詩者,欲使後世歌頌功德,故詩之也。別有銘相警戒者,如金人銘、十七銘之類,為數語便於記誦,亦昭著使垂不朽,既自警亦警人也。又六朝人遇山水古蹟多為銘,亦刻石使眾著於耳目之義。總之:銘也者,垂後著名之通稱,不分詞之有韻無韻,亦不分文之為頌為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