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二十一章 從戴克里先到查士丁尼:東西部地區的發展

在埃及行省,較之帝國的頭三百年,從戴克里先登基到被阿拉伯征服這段時期內,有關奴隸使用以及奴隸體系發揮作用的證據嚴重不足。然而不管怎樣,也還是有相當多已出版的紙草文獻提到了奴隸,因此,我們還是可以摸索出後期這幾百年里奴隸制的發展趨勢並得出滿意的結論。首先我們能確定在尼羅河谷區域的大部分地區,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奴隸仍被使用,但在這一地區,受地理條件限制,奴隸數量一直不是很多。由於穀物產量一般而人口眾多,因此,河谷和三角洲地區的人們經常會感到食物供給的壓力。通過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的敘述我們了解到,在奧古斯都·愷撒時代,埃及的人口密度超過其他文明地區,超過希臘羅馬的任何地方(gē oikoumenē )。 1 埃及的自由勞動力數量充足,因而工資水平也相對較低,這就造成當地農業和手工業並沒有太多奴隸勞動力方面的需求。 2 對於公元5世紀—6世紀埃及大地產所擁有的以及在農業上所使用的奴隸的相對數目,我們還是有可能作出一定的估算。我們可以找到這二百年間阿皮翁將軍(Apion-Strategus)地產的赫爾莫波利斯(Hermopolis)部分的記錄,記錄中的「孩子們」(paides )這個詞語可能並不像哈代(E.R.Hardy)所認為的那樣指的是奴隸。 3 據我判斷,他們是被僱傭來在田地里勞動的自由人。哈代認為這些paides 的身份就是奴隸,但實際上希臘人更願意用douloi 這個詞來指代奴隸。不過哈代正確地指出,除去從事家務勞動的奴隸,真正在地產上使用的奴隸數量很少。對其他諾姆的研究進一步支持了這個說法。我們掌握了一份公元6世紀的俄克喜林庫斯紙草文獻,它很可能來自於阿皮翁地產中的一部分,上面詳細記錄了為修理地產內的貯水池和建築物而使用窯磚的情況。 4 根據這份詳細的明細單里一個條目的記載,這些磚被分配給「馬特留(Matreu)的奴隸emius來使用」。馬特留是地產上諸多小田產之一,而這個奴隸則一定是依附於其上的隸農。 5 與這個奴隸——他實際是一個隸農——的例子相對的是,記錄中有82個自由身份的農民土地持有者。 6 從公元4世紀—8世紀的埃及紙草文獻來看,埃及有外來的奴隸,但數量稀少。 7 公元359年,駐守在阿爾西諾諾姆(今法尤姆綠洲)的一位軍官購買了一個14歲的奴隸男孩。在交易的文書上,這個男孩被認定「出生自高盧」,而出售他的軍官給他起了一個法蘭克名字奧格蒙都斯(Augemundus)。 8 我們可以由此推測,這個高盧男孩之前的主人是由於要執行軍隊任務而把他帶到埃及的。托勒密主教敘涅修斯(Synesius)在公元400年左右的一封信里記敘了他所乘坐的船隻遇到的風暴,當時他正從亞歷山大里亞港去往昔蘭尼。他提到了船上的一個來自本都的奴隸女孩。 9 雖然這個女孩並非敘涅修斯的財產,但以他北非富有家族的出身,他本身也一定擁有奴隸。從敘涅修斯的信件來看,像他這個地位的利比亞富有公民,每個人所擁有的奴隸數量大概有幾十而非幾百個。這是我們觀察得到的結論。敘涅修斯自己聲稱,「不論是多麼簡陋的房屋,其中都必然有一個西徐亞奴隸」,這裡的「西徐亞人」按照敘涅修斯的習慣通常指的就是哥特人。 10 通過分析敘涅修斯的信件,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注意到兩個現象。這兩個現象都說明,對於認定昔蘭尼人中有大量奴隸的結論,我們要持謹慎態度。在昔蘭尼土地所有者的財產中,「過去大部分是在大草原上牧草的牛群、駱駝群和馬群。如今這些都沒有了,都被趕走了」。 11 看管這些牲畜的可能有一些奴隸,也有一些自由身份的牧人,但這裡並沒有提到奴隸,而他們通常是搶匪很願意搶奪的戰利品。這裡另一個引人注意之處是其陳述的語氣。此外,在他信里所生動描繪的利比亞生活中,給遠方朋友的信件通常都由出外旅行的熟人轉交。 12 而在西塞羅時代的羅馬及其他地方,像敘涅修斯這樣的富人投遞信件的通常方式都是派遣自己的奴隸送信。 這裡我們可以假定,在昔蘭尼和埃及,影響奴隸數量及使用方式的勞動力狀況都是非常相似的。在尼羅河谷地區,直到公元6世紀,對奴隸勞動力的需求仍舊旺盛,因此,奴隸商人作為一個專門群體仍然存在。在埃及的鄉村和城市,對非洲奴隸的私人交易都由當地的中間商操作。把這些奴隸從中部非洲運輸進來的環節顯然掌握在衣索比亞(Ethiopia)的奴隸商人手裡。根據公元6世紀的一份出自赫爾莫波利斯的協議,兩個當地的奴隸中間商把一個被稱作「摩爾人」的12歲黑人女孩賣給了一個個人,他們自稱是從「衣索比亞」的奴隸商人手裡買下了這個女孩。 13 而在這些奴隸商人的背後,雖然還沒有確鑿的證據,但我們還是要考慮到中部非洲通過劫掠或部落戰爭而獲取奴隸的古老體制,這是這個黑人女孩會被送到衣索比亞市場上出售的根源所在。通過這份契約合同,我們觀察到了這個相關史料匱乏的區域的奴隸交易情況。 拜占庭時代的希臘紙草文獻所反映出的奴隸來源方式與之前的時代完全相同。我們所掌握的相關信息很少,因而無法準確判斷出通過不同方式得到的奴隸數量比例,甚至大概的猜測也辦不到。一直存在而沒發生改變的典型的獲取奴隸的方法主要包括:源自母親身份的出身遺傳,戰俘或者是被綁架的對象,陷入貧困的父母出賣自己的孩子, 14 自己把自己出賣為奴隸身份,養育棄嬰,以及因債務原因淪為奴隸。 15 在這些擴大奴隸人口數目的方式中,有兩種方式需要特別討論,它們都出現在埃及的希臘文紙草文獻里。公元296年戴克里先鎮壓了一場暴亂,暴亂的領袖名叫阿基來烏斯(Achilleus),又叫李奇烏斯·多米提烏斯·多米提安努斯(Lucius Domitius Domitianus),這場暴亂給亞歷山大里亞造成很大損失,但三角洲的鄉村或河谷地區並未受到太大波及。由於內亂而淪為奴隸的人數可能並不多。在接下來的二百年里,直到公元6世紀初波斯人入侵三角洲以及努比亞布萊米人(Blemmyes)進犯埃及南部邊境之前,埃及再沒有發生過來自外部的軍事打擊。因而埃及通過戰爭而增加的奴隸基本都是間接獲得的,比如一些巴爾幹戰爭中的哥特戰俘被輸入埃及。 16 上文我們提到,埃及存在著一些蠻族出身的奴隸,但從紙草文獻的記載來看,這部分奴隸的數量很少。 根據紙草文獻所提供的證據,這一時期因債務淪為奴隸以及因貧窮而出賣孩子的現象有所增加。從帝國整體的情況來看,事實也的確如此,儘管羅馬相關的立法原則反對自由人因債務原因而成為奴隸。 17 公元329年君士坦丁所發布的一道敕令實際上就是對現實情況的一種妥協。敕令允許父母在下述情況下出賣自己的孩子:「如果一個人在極度貧困和匱乏之下為了維持生計而出賣他的一個親生兒女,那麼這筆交易被視為有效,但也只有這種情況下的交易才能得到承認。」然而這道敕令也把贖回權授予了出賣子女的父母,只要出價合理或是以同等資歷的奴隸作為替代。 18 該敕令的法律效果由此大打折扣。不論是托勒密埃及還是羅馬統治下的埃及,這裡的習俗(mores )通常都支持陷入債務中的父母把孩子的勞役以paramonē 的契約方式抵押出去。 19 但我們不能就此認為埃及的這種情況會導致這些孩子完全淪為奴隸身份。事實上我們有兩個公元6世紀自由出身的孩子變成奴隸的例子,都保留了在還清債務後可以贖回的權利, 20 就像公元329年的君士坦丁敕令所規定的一樣。 如果我們想要正確估計出東部行省中的個人奴隸主所持有的奴隸的最大數目,那麼聖徒傳作者對基督教殉道者大量釋放奴隸的情況所做的記敘並不能作為我們的參考對象。以下的例子都反映了他們誇大的記錄:一個名叫赫爾墨斯(Hermes)的人於復活節季(Eastertide)釋放了1250名奴隸,這個奴隸主在此被說成是哈德良統治時期羅馬的一個地方行政長官,但其他文獻中都無法找到他的相關信息;一個名叫奧維尼烏斯(Ovinius)的人釋放了5000名奴隸;小聖梅拉尼亞(Saint Melania the Younger)釋放了8000名奴隸。 21 根據聖約翰·克里索斯托(Saint John Chrysostom)的記敘,安條克的富人們吹噓他們有1000甚至「兩倍於此」的奴隸, 22 這也許是公元4世紀所能擁有的最大奴隸數目。更可信的數字來自於一個巴比倫猶太人的女兒的記敘,她稱她的父親擁有310個奴隸。 23 在巴勒斯坦以及巴比倫的猶太人共同體中一直有奴隸存在,該地區的非猶太人區域也是如此。猶太人看待奴隸制的態度與過去相比基本沒有什麼改變。閃族在涉及奴隸的立法中長期堅持的部落—民族方式仍然被遵循。根據《塔木德》法律,一個希伯來人不可以真正成為另一個同信仰者的奴隸。 24 時間上的限制仍遵照過去的傳統以6年為服役期限,赦免年來到時就必須無條件釋放。 25 像從前一樣,猶太人共同體有義務贖回陷入奴役中的猶太人,不論這個人身處何方。在《塔木德》法律中,這項義務被進一步延伸,如果有非猶太人奴隸從他的猶太主人家中被劫掠走,那麼共同體也有義務將他找回。 26 從理論上講,只有在割禮受洗之後,從非猶太人那裡購買來的奴隸才能被猶太人合法擁有。這兩項活動代表這個人作為奴隸被猶太人的家庭群體接受,也可以參加家庭的宗教儀式,包括享受逾越節(Passover)的節慶活動。雖然他的地位仍然很低,但他被認作是得到正式承認的家庭成員, 27 因而也是希伯來宗教共同體的一員。這項政策使得新近購買來的非希伯來奴隸可以即刻直接地與其主人在民事與宗教儀禮上建立聯繫。而古代非猶太人的相關制度,特別是基督教的奴隸制度,並沒有廣泛借鑑希伯來人的這種做法。大概有兩方面的原因促成了猶太人的這種獨特性。首先,猶太教從組織上來說既沒有形成基督教的規模,也沒有其社會認可程度。其次,猶太教缺乏一種情感上的吸引力,而這種吸引力正是奴隸們皈依基督教的關鍵動力所在,他們意識到基督教促進平等的力量,因為基督教群體的平等性深深植根於神秘兄弟會的成員觀念中,即使是其最底層的成員,也可以體會到彌撒以及共同體慶典中的超然境界。 然而我們不能忽視非猶太人奴隸被強制採取猶太教儀式的事實,這樣他們就成為與他們的希伯來主人擁有共同信仰的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卻並沒有給他們帶來平等的感受。新入教的奴隸被視為具有神的形象的凡人,是神的組織中的成員。 28 聯繫緊密的猶太組織雖然發生了離散,但奴隸要參加猶太共同體的割禮受洗儀式的觀念一直存在,其擴展範圍雖然有限,卻在奴隸制的歷史上占據重要地位。韋伯薌和哈德良元首統治時期發生了猶太人的起義,在此之後,讓購買來的非猶太人皈依猶太教的做法對於猶太人來說就成為危險的事情,對於那些在一定程度上潛在威脅了羅馬權力的破壞分子領袖們來說也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虔誠的安敦尼就有充分的理由制定法律禁止猶太人對除他們子嗣以外的人施行割禮。這項法律在蠻族那裡得到加強,違背這道敕令的人將受到被閹割的懲罰。 29 在安敦尼敕令及其他類似的反猶太法律的威脅下,特別是在該時代羅馬奴隸法已經要求改變的背景下,猶太人自然作出了讓步,他們針對當時的社會適當調整了有關奴隸的法律。根據拉比伊斯梅爾(Ismael)的解釋,猶太共同體的成員被允許擁有未受割禮的人作為奴隸, 30 這很可能是由於上述對施行割禮權進行限制的法律所致。在另一個拉比解釋中,如果一個被其猶太主人釋放的奴隸是以羅馬釋奴形式獲得自由的,那麼他就獲得了第二等級的自由。我們在過去的猶太奴隸法律中尚未發現等級自由的劃分方式。西蒙·魯賓(Simon Rubin)在對《塔木德》法律的研究中將等級劃分視為羅馬猶尼亞法(lex Junia )的影響之一。根據這項法律,羅馬公民的奴隸都成為「猶尼亞拉丁人」(Junian Latins)名下的次等公民。作為這一身份的獲釋奴,他們享有拉丁公民權所賦予的一切法律保障,同時也受到該等級公民權給他們帶來的限制。其中的限制之一就是他們無權與羅馬全權公民群體中的成員結婚(conubium )。 31 在巴勒斯坦的非猶太人居民中,甚至到公元7世紀,希臘觀念對於役從關係的影響仍然存在。公元679—688年期間簽訂的一份契約勞役(paramonē )解除合同對此有所反映。這份文件發現於巴勒斯坦南部的耐薩納(Nessana),以阿拉伯文和希臘文兩種文字寫成。根據最初的paramonē 契約協議,一位父親因債務問題而把其兒子的勞役作為抵押,在債務還清之前,他的兒子都要為債主服勞役。這是希臘paramonē 契約關係的典型特徵。 32 羅馬帝國後期亞美尼亞的奴隸制問題實際上超出了我們的研究範圍。前一章我們曾提到過葉列米揚(S.T.Eremian)最近所發表的一篇俄文文章,不管怎樣該文章仍然值得關注,因為其中論述了拜占庭時代卡帕多西亞的奴隸情況,當時這一地區還是東方羅馬帝國的一部分。葉列米揚承認,從亞美尼亞古代文獻本身來看,希臘化時代的亞美尼亞就已處於封建體系之中,但他並不認可當地古代作家所持的觀點。葉列米揚認為,當時之所以產生了這種觀點,是因為古代亞美尼亞的作家們都受到當時流行觀念的影響,形成了先入為主的封建觀念。 33 他由此得出結論,希臘化時代亞美尼亞貴族的經濟和政治權力都是以剝削奴隸勞動為基礎的, 34 後來經過王室土地被分封給貴族的過程,亞美尼亞社會才真正步入了封建化的進程之中。以上即是葉列米揚的論點。 葉列米揚的文章從語言文獻學角度對古代亞美尼亞涉及到土地所有制的詞彙進行了考證。由於不具備相關語言知識,我無法對其考證的價值予以評價。但他在其中分析並使用了地理學家斯特拉波的敘述,這一點值得商榷。根據斯特拉波的記敘,公元前63年,龐培把科馬納(Comana)宙斯神廟的祭司權及其附屬土地的管轄權都交給了卡帕多西亞的阿爾凱勞斯,這裡涉及到卡帕多西亞的所有制和勞動力體系。藉助龐培的這次委任,阿爾凱勞斯就成為了領袖(hēgemōn ),即該地區的行政長官,「是居住在科馬納城的所有神聖奴隸的主人,只是沒有出售他們的權力」。 35 斯特拉波稱這些神聖奴隸的數目有大約6000人,葉列米揚認為這些人都是奴隸,雖然斯特拉波專門強調他們不能被出售。如果對這些人的地位做準確的分析,他們應被視為服侍神的一個群體,但在法律地位上並非是不自由的身份。也許對他們最準確的稱謂應該是「神廟役從」,這正是瓦爾特·奧托所使用的名稱。 36 至少就卡帕多西亞的情況來說,葉列米揚的觀點並不正確。由於有古代的史料做支撐,現代學術界一直普遍接受的觀點仍然受到認可。卡帕多西亞和亞美尼亞穀物生產所主要依靠的並非奴隸勞動,而是附屬於王室和神廟領地上的半自由農民。這一體系類似於羅馬帝國早期的隸農制以及中世紀的農奴制。 37 另一篇近期俄國學術界的文章也與君士坦丁之後羅馬帝國的奴隸問題相關,我們需要在此對它加以分析。這篇文章與葉列米揚重建古代亞美尼亞史料的文章發表在同一刊物上。在文章中,西哥特人襲擊多瑙河行省並在378年大敗瓦倫斯(Valens)軍隊的事件被與該地區的奴隸起義密切關聯在一起,作者甚至將後者作為前者的根本原因來看待。 38 而通常所認為的導致該時代羅馬困境的羅馬軍隊軍事暴動的因素則被排除在原因之外。 39 在公元4世紀後期的莫西亞和色雷斯的確存在著相當數量的日耳曼和哥特奴隸,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哥特人起義之前的幾個月內,許多哥特成員已被哥特人賣給了當地的奴隸商人,因為他們當時沒有按許諾得到應得的食物供給。 40 因此,我們可以想像,對於帝國內許多剛剛淪為奴隸的哥特人來說,一旦有機會,他們就會加入到入侵的族人之中。 雖然我們部分接受俄國學者德米特來夫(Dmitrev)的觀點,但他有關哥特人運動的總體概念則是完全錯誤的。在他的描述中,哥特人運動成了一場不同階級之間的鬥爭,多瑙河行省的貧苦農民、隸農以及奴隸聯合起來反對富人。這個觀點被用來支持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的一句名言,即蠻族入侵者成為行省內羅馬化了的人民的解救者。 41 然而德米特來夫的論述與我們所了解到的當地人的悲慘境遇有很大出入,根據希羅尼穆斯(Hieronymus)和歐納皮奧思(Eunapius)的敘述,當時這些地方的鄉村遭到蹂躪,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混亂,居民陷入深度恐懼之中。 42 在我們上述討論的相關問題上,德米特來夫的文章絲毫沒有動搖我們既有的觀點,隸農制仍然是多瑙河地區所普遍實行的農業生產體制。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該地區確實發生了一場「奴隸起義」或大眾自由鬥爭。最重要的是,對於羅馬化的人民來說,對奴隸起義的恐懼要遠遠超過對入侵蠻族本身的恐懼。 43 地中海西部地區的情況 從戴克里先到穆斯林征服這段時期內,勞動力經濟逐漸發生變化,而且在東方和西方分別呈現出不同的強度和節奏,也帶來了不同的結果。有關北非鄉村奴隸的使用時間與範圍的史料文獻相當稀少,但斯特凡·葛塞爾(Stéphane Gsell)還是對此加以收集並進行了有價值的探討。 44 根據《世界概覽》(Expositio totius mundi ),在公元4世紀仍有奴隸從茅利塔尼亞出口出去。 45 公元4世紀—5世紀早期的一項法律提到了在非洲大片土地上所使用的鄉村奴隸(mancipia rustica )和奴僕(servi )。 46 如果我們能拿出更多的數據,那麼我們很可能會發現,雖然北非的土地上一直在使用奴隸勞動力,但該地區奴隸的數量呈下降趨勢。 47 在公元五六世紀埃及的阿皮翁領地內,人們從地產以外的地區僱傭制磚工人以獲得磚石, 48 也同樣僱傭工人製造酒罐來滿足他們大量的需求。 49 而在北非的一些地產上,人們在這些領域內只使用自己的工匠。 50 這些工匠可能是自由身份的工人,也可能是當時所特有的身份介於自由人和奴隸之間的人。 西哥特的戰士在遷移到伊利里庫姆以及之後到義大利的過程中,定居於義大利因戰爭而導致人口稀少的地區。 51 對於這些遷移到義大利土地上的蠻族人,我們很難界定他們到底是徹頭徹尾的奴隸身份還是類似半自由隸農的身份。薩爾維安努斯(Salvianus)稱他們為奴僕,但他進一步解釋說,這些人如果只拿很低的工資,他們就會出去偷盜或逃走。根據薩爾維安努斯的說法,這些人的工資水平與當時普遍的勞動力價格基本相當,但卻無法滿足他們的生活需要。 52 很明顯這些農業工人都期待有金錢上的報酬,這一點使得他們的奴隸身份受到質疑。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義大利有相當龐大的哥特人、日耳曼人和匈奴人(Hunnish)群體在法律上要被歸為被奴役身份,他們可以被交易,也沒有公認的法律人格屬性。這一點從公元410年西哥特首領阿拉里克(Alaric)所宣布的撤離羅馬的條件中可以看出。他宣稱在他離開羅馬之前,羅馬城所有奴隸身份的蠻族人都必須被交回到他手中。而如果這些人活動自由,可以自由加入他的軍隊,那麼他也就沒必要提出這樣的條件了。 53 在戴克里先進行帝國結構重組之後三百年間的高盧和義大利地區,逐漸減少的奴隸人口中的大部分被吸納進農業生活之中。如同帝國其他地區的普遍情況一樣,在這些行省里很難對隸農制之下半自由身份的農民以及地產內的奴隸工匠劃清界線。 54 有證據表明在公元5世紀的前15年里,下高盧地區以及西班牙北部農業生活中所需要的奴隸數量並不是特別多。大約5世紀中期,培拉(Pella)的保利努斯(Paulinus)從阿奎丹尼亞(Aquitania)搬到了馬西利亞(Massilia)。之後他沒有財力可以擁有一個配備足夠多耕作者的農場,因而他只為自己預備了一個大約2.5英畝大小的園子,他可以在家庭奴隸的幫助下耕作。他的家庭奴隸的數量足以應付必要的工作, 55 但顯然其數目也並不多。 當西哥特人定居西班牙時,他們並沒帶奴隸過去。經過與當地羅馬人的協商,他們同意以被稱為tertia 的友好方式來分割土地。通過這次分割,西哥特人獲得了2/3的土地所有權以及1/3的奴隸。原西班牙奴隸主保留2/3的奴隸。 56 在日耳曼人入侵的時代,羅納河(Rhone)上游地區同樣缺少奴隸,因而當勃艮第人(Burgundians)進入該地區時,他們不得不從日耳曼人手裡購買奴隸。 57 奴隸交易在之後仍然繼續,墨洛溫王朝(Merovingian)時代的許多釋奴文件證明了這一點,日耳曼中部和東部地區部落法律中有關奴隸購買的規定也是證據。 58 然而根據阿方斯·多普施(Alfons Dopsch)的說法,通過購買方式獲取奴隸的數量並沒有匹配上羅馬帝國瓦解之後奴隸獲釋的數量。 59 注釋 1 Diodorus Siculus,1∶31,6. 2 有關這一情況的闡釋,參見Johnson,Allan C.,and Louis West,Byzantine Egypt,economic studi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49。根據Sir Harold Bell在Jour.Roman Studies 40∶123—128中的評論,我們在使用這本書時也要持謹慎態度。Johnson和West對埃及經濟情況的討論起自公元297年,兩位作者遵循德國學者Otto Seeck的觀點,把這個時間作為15年財政年曆的起始時間。然而從Kase,E.H.,A papyrus roll in the Princeton collection ,25—31,Baltimore,Furst,1933的論文所引用的一篇普林斯頓紙草文獻來看,這個年曆開始於公元312年。Ulrich Wilcken,Mitteilungen aus der Würzburger Papyrussammlung,Abh.preuss.Akad.,ph.-hist.Klasse ,no 6∶97,1934放棄了之前的觀點,接受了Kase所提出的公元312年這個時間。 3 P.Baden, 95,lines 62,74—75,408,503—504;Hardy,Large estates ,104,n.5,and 112.這些實際上是以大麥形式支付的「工資」, 。或者它們是習慣上提前預支的購買衣服和橄欖油的錢。在這兩個例子中,地產奴隸都沒有工資收入。 4 P.Oxy. 18,no.2197,發表於1941年,因而E.R.Hardy沒有看到這份文獻。編者的注釋1認為它可能與阿皮翁地產有關係。 5 同上,第40行。這塊被稱為「馬特留」的田產還出現在nos.2196,4;2197,34,38;2207,5中。 6 這些隸農的名單要在Index Vc of P.Oxy. 18中查找,這樣才可能把水利設施(mēchanai )的名字與農民的名字區分開。 7 在使用Johnson and West,Byzantine Egypt ,149中有關埃及外來奴隸的記錄時,我們必須注意,沒有證據表明BGU 3∶728中的「摩爾人」(Moor)或PSI 3∶211中的「薩爾馬特人」是奴隸身份。Byzantine Egypt 的編者們正確地認識到(p.119,n.2),PSI 8,nos.953,17,46,47,84 and 956,26中的「哥特男孩」(paidariois Goth -)可能是奴隸,也可能不是。 8 BGU 316,13∶ .有關奧格蒙都斯這個名字,見Wilcken,U.,Hermes 19∶422(1884).P.London 2∶251第316—318頁記錄了公元4世紀出售兩名奴隸的事件。 9 Synesius,Epistles ,4的結尾處。另外,敘涅修斯在Epistles 32中也提到了奴隸,這是一個醉鬼,敘涅修斯希望在不給他報酬的前提下把他驅逐回他自己的國家;此外,79和125中也提到了奴隸。這裡所引用的信件編號是根據Dionysius Petavius,Paris,Drouart,1612的版本。 10 引自Bloch,Marc,Comment et pourquoi finit l'esclavage antique,Annales.Économies-Sociétés-Civilisations 2∶31,1946。 11 Synesius,Epistles ,130,譯文出自Fitzgerald,Augustine,Letters of Synesius of Cyrene ,London,Oxford Univ.Press,1926。 12 同上,133,144。 13 P.Strassb. ,inv.no.1404,edited by Preisigke,Friedrich,Ein Sklavenkauf des 6.Jahrhunderts,Archiv für Papyrusf. 3∶414—424,尤其要關注合同的第24行。 14 P.Oxy. 9∶1206,公元335年,是這種情況的一個案例。P.Théadelphie ,no.16,18—20,公元307年,可能也是一個例子,PSI 6∶7096,6—9可能是公元6世紀的一個例子,見Taubenschlag,R.,Law of Greco-Roman Egypt ,56,and n.33—37.作者概述了拜占庭早期奴隸來源的情況,同上第52—57頁。 15 Bell,H.I.,Jews and Christians in Egypt ,nos.1915 and 1916,其中舉了公元4世紀的一個例子,是父母因債務問題而使孩子淪為奴隸。見no.1915,27—28,35—36,and 1916,16—18。 16 Verlinden,Charles,L'esclavage dans le monde iberique médiéval,Anuario de Historia del Derecho Español 11∶317—319,1934認為由哥特人侵略而導致的奴隸數量要遠遠少於羅馬共和國晚期到帝國早期入侵戰爭而帶來的奴隸數目。 17 Meyer,Paul M.,Juristische papyri ,29;Taubenschlage,R.,Zeit.Sav.-Stiftung,rom.Abt. 50∶146. 18 Just.Codex 4∶43,2∶propter nimian paupertatem egestatemque victus causa . 19 有關這種以paramonē 的契約方式抵押孩子的勞役以做債務擔保的情況,更早的例子包括:PSI 4∶424,公元前3世紀;P.Oxy. 10∶1295,公元2世紀或3世紀早期;P.Flor. 1∶44,公元158年。 20 P.Jandanae ,part 2,62 in Speisse,G.,Instrumenta Graeca publica et privata ,Leipzig,Teubner,1916,and Maspero,Jean,Papyrus grecs d'époque byzantine6,67023(A.D.569),Catalogue général du Musée du Caire ,Cairo,Institut Français,1911. 21 Wallon,Henri,L'esclavage 3∶359引述了這段,但他也將之視為誇大記敘。 22 Saint John Chrysostom,In Matth.homilia ,63,4. 23 Graetz,H.,History of the Jews ,2∶555,Philadelphia,Jewish Publ.Society,1893. 24 Rubin,Simon,Das Talmudische Recht,Die Sklaverei ,8,Vienna,1920. 25 本書第七章參考此處 。 26 Rubin,Talmudische Recht ,61. 27 同上,17—18。 28 對此Rubin明確闡明了猶太拉比(Rabbinical)的觀念,同上,64,n.12。 29 Just.,Institutes ,48,8,11. 30 Rubin,Simon,Talmudische Recht ,18,在第28頁注釋47中有Baraitha Yebamoth,47b 的譯文。 31 Rubin,Talmudische Recht ,103—104.參見Buckland,W.W.,Roman law of slavery ,533—534。 32 Nessana Papyrus,inv.no.13306,由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的M.Schwabe教授以希伯來文出版和討論,參見Magnes Anniversary Book ,224—235(英文概要p.XXX),Jerusalem,Hebrew Univ.Press,1938.Schwabe教授把這篇文獻視為一份釋奴文件,而我認為這是解除因債務而導致的paramonē 契約關係的解除合同。見Westermann,The paramone as general service contract,Jour.Jur.Papyrology 2∶47—50,1948。 33 Eremian,S.T.,Vestnik Drevnei Istorii 1∶13,1950. 34 同上,26。 35 Strabo,12∶34(Casaubon's p.558)∶ . 36 Otto,Walter,Beiträge zur Hierodulie.Abh.bayer.Akad. ,n.f.,29∶9—12,1950. 37 Grousset,René,Histoire de l'Arménie ,294,Paris,Payot,1947.有關希臘化時代小亞地區的發展趨勢是自由農民持有土地增加而非使用奴隸勞動的大土地增多的觀點,見Magie,David,Roman rule in Asia Minor 1∶144。 38 Dmitrev,A.D.,The rising of the West Goths on the Danube and the slave revolt,Vestnik Drevnei Istorii 1∶66—80,1950. 39 同上,66。 40 Ammianus Marcellinus,31∶6,5∶ex eadem gente multitudo dudum a mercatoribus venundati ;Seeck,Otto,Untergang der antiken Welt 5∶102,Berlin,Siemenroth,1913.Synesius,De regno ,22中提到了後來被提奧多西投放到市場中的哥特奴隸。他說這些奴隸都是能幹的工匠,比如製造桌子的人、廚房僕役以及為主人提折凳的人。 41 Dmitrev,Vestnik Drevnei Istorii 1∶76引用了恩格斯的話。 42 Hieronymus,Epistola 60,16,in Migne,J.-P.,Patrologiae Latinae Cursus 22∶1,600∶Scythiam,Thraciam,Macedoniam,Dardaniam,Daciam,Thessaliam,Achaiam,Epiros,Dalmatiam,cunctasque Pannonias;Gothus,Sarmata,Quadus,Alanus,Hunni,Vandali,Marcomanni vastant,rapiunt.Quot matronas,virgines Dei et ingenua nobiliaque corpora his belluis fuere ludibria ?參見Eunapius,464,關於公元395年哥特人的情況,見Wright,W.C.,Philostratus and Eunapius ,Loeb Classical Library,New York,Putnams,1922。 43 Dmitrev,Vestnik Drevnei Istorii 1∶71;Engels,Origin of the family,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137,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42所表達的觀點是,那些逃到蠻族控制地區以及繼續留在高盧地區的「羅馬人」「所最為恐懼的就是重新回到羅馬人的統治之下」。 44 Gsell,Stéphane,Esclaves ruraux dans l'Afrique romaine,Mélanges Glotz 1∶407,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1922. 45 Riese,Alexander,Expositio totius mundi ,122,in Geographi Latini Minores ,Heilbronn,Henning Brothers,1878. 46 Theod.,Codex 10∶8,4提到了與多納徒(Donatist)分裂的關聯,16∶5,52,4—5 and 16∶6,4.參見St.Augustine,Epistulae ,108,6,18;185,4,15,in Migne,J.-P.Patrologiae Latinae Cursus 33∶2,Paris,1865。 47 Gsell,Mélanges Glotz 1∶407. 48 P.Oxy. 16,no.1910,5;no.1913,45,63. 49 同上,16,no.1911,lines 181,185,187,191;no.1913,lines 29,33,49,51;Hardy,E.R.,Large estates ,122—123. 50 Gsell in Mélanges Glotz 1∶404. 51 有關高盧和西班牙行省的情況,我大部分依據Verlinden在Anuario de Historia del Derecho Español 11∶1934中的敘述。參見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 1,The Christian Empire ,233,Cambridge Univ.Press,1924,公元377年羅馬將領弗里格里德斯(Frigeridus)俘獲的囚犯。又見奧勒留皇帝(公元270—275年)所提出的讓伊特魯里亞被俘家庭到未開墾地區定居的計劃,Script.hist.Aug.,Aurelian ,49,2。洛布叢書(Loeb Library)把familias captivas 譯作「戰爭中被俘的奴隸家庭」,這是一個疏忽導致的錯誤。 52 Salvianus,De gubernatione Dei ,4,14,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 1∶14,p.38,Berlin Weidmann 1877.Salvianus所使用的表示報酬的詞語是stipendia 。 53 Emerton,E.E.,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middle ages ,31,New York,Ginn and Co.,無出版日期。 54 Verlinden,Anuario del Derecho Español 11∶320∶nous voyons aussi les proprietaires user de leurs esclaves comme des colons . 55 Paulinus of Pella,Eucharisticus ,lines 520—538.譯文見White,H.G.Evelyn,(Loeb Classical Library)Ausonius 2∶344—345,New York,Putnams,1921。 56 Lot,Ferdinand,Du régime de l'hospitalité,Rer.Belge de Philologie et d'Histoire 7∶975—1011,1928.有關2/3的土地所有權的情況,見第983頁,又參見Dopsch,Alfons,Wirtschaftliche und soziale Grundlagen der europäischen Kulturenswickelung 1∶213—214,Vienna,Seidel und Sohn,1918;英文版Economic and social foundations of European civilization ,99—100,London,Kegan Paul,Trench,Trubner,1937。 57 Dopsch,Grundlagen 1∶89.在法蘭克人統治下的高盧地區,羅馬的土地所有者保持著自由身份,也保留了土地,同上,第218頁。 58 同上,2∶175—176(=Economic and social foundations ,232),2nd ed.,1924。 59 Dopsch,Grundlagen 2∶177,2nd ed.(=Economic and social foundations ,233),與之意見相左的是Wopfner,H.,Historische Vierteljahrschrift 21∶199,1922—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