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十七章 羅馬皇帝的皇家奴隸與獲釋奴

奴隸地位的提高 羅馬帝國時期奴隸制的突出特點之一就是「皇室奴隸」(servi Caesaris )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這種重要性在公元後頭二百年表現在帝國的各個方面。在許多例子中,奴隸獲得釋放,成為皇帝的獲釋奴,但他們之前做奴隸時所擁有的重要地位卻一直延續下來,這一情況在帝國各地所發現的許多碑銘以及這一時期的文學作品裡都有所體現。奴隸之所以起到這麼重要的作用:一是在共和國晚期,一些奴隸已經成為羅馬顯貴家族忠實能幹的代理人; 1 二是羅馬皇帝擁有大量個人財產,同時還世襲繼承了許多財富。在奧古斯都統治時期,這兩項收入來源在其對外捐助中扮演重要角色。 2 在他擔任元首期間,他的朋友、親戚和附庸的大量遺贈大大增加了他的私人財富, 3 許多本不屬於他的奴隸都通過這種遺贈成為「皇室奴隸」。 4 有記載表明在維特里烏斯統治時期,也同樣有新奴隸加入「皇室奴隸」群體。 5 皇室地產的面積不斷擴大,皇帝其他形式的財產不斷增加,這不僅體現在帝國範圍內,也表現於元老院行省中。此外,皇室慶典越來越多,奢侈程度也越來越強, 6 所有這些都促使皇室把奴隸或獲釋奴用於私密的、個人化的工作任務之中。 希臘城邦和共和國時代的羅馬都曾使用國家奴隸從事政府工作。 7 由於皇帝在羅馬當地所具有的顯著地位及其在這個城市中的影響力,我們很難在「羅馬國家公共奴隸」(servi publici populi Romani )和「皇室奴隸」之間劃出明確的界線,完全不同的唯有提供給他們的給養標準。當屋大維烏斯·愷撒(Octavianus Caesar)在公元前40—公元前30年逐漸積累權力期間,以及在公元前27年完全掌權之後,他都試圖尋求家庭里的奴隸和獲釋奴群體的幫助,這是很自然的事情,他了解這些人的能力,他們管理著他龐大的個人財產。 8 由於奧古斯都的個人財產和他成為皇帝之後的新生財富之間並沒有明確的區分,因此,他選擇使用他自己的奴隸來管理他的皇家財產就是一件既簡單又理所當然的事情。 9 只要這些奴隸所做的工作直接與皇室及其投資行為有關,而且沒有干預地方行政的實際事務, 10 那麼就沒有理由反對元首(Princeps )使用他的奴隸做這樣的工作。 羅馬城「供水管理」(cura aquarum )的歷史充分反映了上述發展變化。 11 羅馬共和國晚期,這項工作完全由監察官、營造官和財務官組成的管理委員會組織和安排。他們把管理水務的工作承租給承包人,承包人使用自己的奴隸完成這項工作,但這些奴隸要受到半官方的監管。 12 公元前33年阿格里帕當上了營造官,他制定政策讓他自己的奴隸組成永久性團體,管理城市供水系統。阿格里帕死後,根據他的遺囑,這些奴隸併入奧古斯都門下,由此成為「皇室奴隸」。在奧古斯都·愷撒死後,根據他的遺囑,這些人又被送給了國家, 13 因而轉變成羅馬的「公共奴隸」, 14 並處於由元老院階層任命的被稱為「供水督察官」(curatores aquarum )的官員的管理之下。 15 克勞狄給羅馬城增加了一條新的輸水管道,重新組織了對供水系統的管理,他把皇室的獲釋奴用作「供水管理官員」(procuratores aquarum ), 16 把一支增補的「皇室奴隸」群體增加到「羅馬國家公共奴隸」中。這樣,到涅爾瓦(Nerva)統治時期,整個供水管理系統從阿格里帕最初設立的團體發展成由240名「公共奴隸」和460名「皇室奴隸」組成的龐大組織。 17 此外,在公元前22年奧古斯都組織城市消防機構的時候,他又把600個奴隸作為一個永久性的「公共家庭」置於首席營造官的管理之下。 18 這些公共消防員的負責區域對應著城市的各個地區。 19 根據許多奉獻銘文的記載,皇帝的奴隸和獲釋奴也處理皇宮中的實際家庭事務,就如同羅馬顯貴家族也經常使用奴隸處理家庭事務一樣,他們或者是皇室家庭成員的侍從,或者被皇帝指派為行政官員的助手。這些奴隸包括:「男僕」(pedisequi ),這可能是迦太基一個皇帝財務督察使(procurator )的侍從;宮廷中的僕從教師(paedagogi puerorum );醫生;內侍;運垃圾者;管理家具者;管理宮廷燈飾者(ex peculiaris lampadaris );管理油膏者(unctores )以及管理專門搭配某些衣服使用的成套珠寶的人(ornatores,ornatrices );貼身管理某些衣物的人;裁縫和衣服縫補師;管理皇室飯桌上的葡萄酒的司膳師(adiutor a vinis );嘗味員;管理聖器的奴隸以及管理食物的膳務員(dispens [ator ] a frumento )。 20 新皇帝所獲得的大量奴隸既可被當做他自己的財產,也可以出於政治考慮或為贏得公眾支持而把這些奴隸作為禮物送給他的朋友們。 21 皇帝本身是羅馬帝國最富有的資本家、最大的奴隸主,因而他和其他富有的有產者一樣,把具有特殊手工業技能的奴隸出租或出售,以此增加皇室的收入。 22 因此,「皇室奴隸」出現在紡織業、 23 珠寶製造業、銀器製造業、金器製造業 24 以及建築業中,而且隨著皇帝權力的日益強大,這部分奴隸的數量也越來越多。 25 史料中還提到過屬於皇室的管理製造鏡子的學徒的人(praepositus )。 26 在帝國的頭二百年里,一些處理皇帝家內事務的奴隸由於與皇帝本人聯繫密切而獲得很大權力。埃利孔(Helicon)是提比略和蓋烏斯兩位皇帝的奴隸, 27 他的例子就體現了上述事實。根據斐洛的記述,來自亞歷山大里亞的猶太使者控訴埃利孔憎恨猶太人,而且接受了猶太人的敵人的賄賂。 28 能夠體現奴隸擁有權力的例子還有維特里烏斯的獲釋奴阿西阿提庫斯(Asiaticus ); 29 圖密善時期的內務總管(cubiculo praepositus )巴爾特尼烏斯(Parthenius) 30 和內侍(cubicularius )西格魯斯(Sigerus); 31 弗里吉亞奴隸科列安德(Cleander),他在康茂德時期獲得釋放,成為了內侍。 32 據說科列安德曾安排獲釋奴加入元老院,出賣行省官職,在一年內讓25人當上執政官。 33 埃拉伽巴路斯(Elagabalus)和他的家內奴隸曾傳出一些醜聞。 34 他之後的亞歷山大·塞維魯則嘗試著重新明確過去曾有過的奴隸、獲釋奴以及騎士等級之間的界線。 35 於是,「管理內臣」(aulicum ministerium )的數量有所減少, 36 奴隸們負責的事務也恢復到從前的情況,主要做一些與他們的身份相吻合的工作,包括信使、廚師、麵包師、漂洗工以及浴室看門人。 37 太監基本上不再被使用,只有女浴室中還存在。 38 亞歷山大·塞維魯所採取的道德措施主要針對羅馬上層社會的貴婦人,相比之下針對奴隸的較少,因為一旦有權有勢的婦人有誘惑行為,很少有奴隸敢拒絕她們的要求。到公元3世紀政治混亂以及皇權重建的時期,在軍人皇帝的強大統治下,皇宮中的「皇室奴隸」基本沒有重掌大權的機會。 在行省的行政管理中,「奧古斯都的獲釋奴」(liberti Augusti ),或者被稱為「皇帝的獲釋奴」(liberti Caesaris ),大體只能被用在由皇帝公開任命、成為他們私人代理人的職位上。雖然管理任何一個羅馬富人的財產的獲釋奴都可擁有「財務督察使」這個頭銜, 39 但總體上來講,羅馬皇帝對授予獲釋奴這個頭銜還是持謹慎態度,因為它具有很高的政治意義。奧古斯都本人曾幾次讓獲釋奴身居要職,比如李錫努斯(Licinius) 40 曾在高盧擔任相當於財務督察使的職務,雖然可能他並沒有正式的頭銜。 41 在提比略統治時期,皇帝的一個獲釋奴曾臨時接受指派,擔任相當於埃及地方長官的職務, 42 但他並沒有被授權指揮駐紮在那裡的軍團。 43 這些獲釋奴的數量和政治影響力都快速增長。在克勞狄統治時期,一個名叫費里克斯(Felix)的人由於是有權勢的獲釋奴帕拉斯(Pallas)的兄弟而被任命為猶太地區的代理官,而且可指揮當地的軍隊。 44 穆西庫斯·斯庫拉努斯(Musicus Scurranus)是提比略的獲釋奴,之前曾在盧格敦高盧(Gallia Lugdunensis)擔任皇帝財庫(fiscus )的主計官,後來皇帝分配給他16個奴隸助手(vicarii ),當他在羅馬去世時,這些奴隸全部都在他身邊伺候他,這個例子充分說明獲釋奴可能取得的地位。 45 在羅馬中樞管理系統工作的有權勢的獲釋奴的名字及其經歷都為大家所熟知。這些人包括:文學顧問(a studiis )波里比烏斯、財政顧問(a rationibus )帕拉斯、管理往來公文信件(ab epistulis )的納爾奇蘇斯(Narcissus)以及記錄回憶錄和貼身服侍(a memoria et a cubiculo )的卡斯托耳(Castor)。 46 據銘文記載,獲釋奴出現在島嶼及其他非重要地區,特別是在非洲,從行政上完全控制這些地區。 47 在帕提亞戰爭即將爆發之時,皇帝圖拉真派他的獲釋奴利科爾馬斯(Lycormas)完成一項與博斯普魯斯國王薩烏羅馬特斯(Sauromates)有關的秘密外交任務。 48 在行省處理皇帝私人財產(patrimonium )的獲釋奴在後來被允許使用代理官的頭銜,但他們的活動範圍基本被限制在財政領域。 49 而皇帝的奴隸們的活動,只要他們還是奴隸身份,就只限於做行省行政長官的下屬和助手,比如在不同的會計部門做制表員(tabularii ),做總督的近侍(proximi )和助手(adiutores ),在行省主計部門做財務管理人員(dispensatores )和理賬員(arcarii ),以及擔任與前文所說相類似的辦事員及下屬職員。 50 史料中還曾提到,一個奴隸侍從的主人本身就是在亞該亞行省的主計部門工作的一個「皇室奴隸」。 51 這些皇帝的獲釋奴把他們的職業記載在墓碑銘文上,這表現了他們對於自己所獲得的地位的驕傲。在公元136—137年帕爾米拉(Palmyrene)的關稅規章中,一個名叫基利斯(Kilix)的皇帝獲釋奴確定了不載物的駱駝的稅率,他當時是帕爾米拉港口稅(portoria )的收繳人。 52 作為這項稅率的制定者,他的名字不斷被提到。根據蓋約在《法學階梯》(Institutes )中的論述,「任何人……如果要任命一個奴隸做代理官……那麼這個奴隸就要被釋放」(si quis…servum procuratoris habendi gratia…apud consilium manumittat )。 53 銘文中也同樣沒有奴隸做代理官的例子。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皇室奴隸」很少被允許擁有代理官頭銜。埃及諾姆的將軍則不能由皇帝的奴隸擔任。 54 雖然公元1世紀皇帝的奴隸受到了這些限制,但「皇室奴隸」與皇帝的獲釋奴還是共同成為帝國社會的一支重要新興力量。 55 狄奧·卡西烏斯的論述顯示了這些人所能行使的權力,在馬克里努斯(Macrinus)統治期間,有資格做告密者的群體除了騎士、元老院議員和貴婦人以外,還有士兵以及皇室的奴隸和獲釋奴。 56 這些奴隸階層的官員也有等級劃分,「常規奴隸」(servi ordinarii )的地位要高於「替補奴隸」(vicarii )。 57 根據埃及「賬目記錄」(Gnomon of the Idios Logos )的記載,皇帝的「替補奴隸」不可擁有私人財產,也不能與獲釋女奴通婚。 58 這項規定顯然不適用於「常規奴隸」。 59 當哈德良制定政策不再讓皇帝的獲釋奴擔任較高的行政職位而以騎士階層取而代之的時候, 60 皇帝的奴隸的權力和地位一定也同樣受到了削弱。之後這一情況只在馬可·奧勒留時期出現過暫時的反彈,「皇室奴隸」又被用做代理官。 61 在其他的時期,皇室奴隸以及獲釋奴身居高位的情況很少出現。 62 公元3世紀後半期,皇帝的奴隸和獲釋奴都不再擔任帝國低級的行政職務,取代他們的是自由人口組成的新型官僚。 63 帝國前二百年的大量墓碑銘文都是紀念皇室奴隸或是皇室奴隸豎立起來紀念他們的家人的,這些銘文充分表現了他們的富有以及對家庭的歸屬感,也說明他們已經意識到自己擁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下面幾個例子是從很多這樣的碑銘中摘選出來的:首先是來自迦太基的一塊奉獻碑銘,是一個妻子獻給她丈夫的,這個妻子並不是奴隸身份,其丈夫是奧古斯都的家生奴隸(verna Augustorum );其次是來自比提尼亞的一塊墓葬碑銘,愷撒的一個家生奴隸(verna Caesaris )在銘文里表達了他對妻子的讚美之情,這個妻子是自由身份;第三個例子是一個妻子獻給她自己和她丈夫的碑銘,這個妻子不是奴隸身份,她的丈夫是尼祿的奴隸;第四個例子是一個非奴隸身份的女人獻給提比略的一個奴隸的碑銘;第五個例子來自迦太基,是一個奴隸獻給他的非奴隸身份的妻子的;第六個例子是一個名叫圖耳蘇斯(Thyrsus)的「替補奴隸」所豎立的墓碑,他可能是狄奧格內圖斯·阿利皮亞努斯(Diognetus Alypianus)的奴隸,這個墓碑就是為狄奧格內圖斯建造的,這個人本身也是一個奴隸,是提比略(Tiberius)的侍從(pedisequus );第七個例子是一個奴隸侍從與他的同伴共同為前者的母親豎立的墓碑;第八個例子是皇宮中的一個奴隸為另一個奴隸建造的;第九個例子來自羅馬,是一個妻子給丈夫建造的,這個妻子不是奴隸身份,她的丈夫是「皇室奴隸」,是宮廷中小侍從們的老師,妻子稱他為「丈夫」(coniunx );第十個例子是一個奴隸為他的妻子豎立的,這個奴隸是尼祿·德魯蘇(Nero Drusus)的妻子安東尼婭的外科醫生,他的妻子名叫克雷斯特(Chreste),也是一個奴隸;還有一個例子是由一個女奴和她的兒子共同為她的丈夫豎立的,這個女奴稱自己是「妻子」(coniunx ),她的丈夫是帕西安(Paccian)地產(fundus Paccianus )上的一個承租人,這個地產位於義大利中部地區。 64 在皇帝的領地內,為皇帝的奴隸建造的紀念碑銘在涉及到他們的家庭關係時,通常都使用自由人所採用的措辭。 65 雖然我們無法確定他們是否擁有合法結婚的權利, 66 但從社會角度來講,他們並沒有感到自身受到羅馬法律原則的壓迫,不會認為他們的兒子「沒有父親」(nullo patre ),也不會認為他們的婚姻基礎不如自由人的穩固。 67 這些奴隸並不參與「公共奴隸」(servi publici )的生活津貼分配, 68 雖然這筆錢來自於國庫,會分給那些參與羅馬供水管理系統的公共奴隸。 69 有關這兩類奴隸之間的區別,蒙森(Mommsen)認為,其根本在於羅馬法對私人奴隸設定了嚴格的限制,「皇室奴隸」也必須嚴守這些限制。 70 雖然「皇室奴隸」沒有薪俸,但他們肯定能分得大量錢財。圖密善妻子的奴隸能夠為小亞阿波羅·拉埃爾梅努斯(Apollo Laermenus)神廟上的瓦片和鍍金的屋頂買單,這足以說明問題。 71 學者們普遍承認,在帝國的前二百年里,與之前義大利和西西里的情況相比,義大利奴隸的生活條件以及公眾對他們的態度都有了巨大的改善,向著越來越人道的方向發展。 72 該時代的哲學家蒂亞納的阿波羅尼烏斯(Apollonius of Tyana)稱,除蠻族以外,每個人都認為被奴役是可恥的,只有蠻族才會輕易地就把自己的孩子賣作奴隸。這表明當時的社會已開始有人道主義的認識,人們意識到,奴隸制度給人帶來的傷害不僅僅是純粹身體層面的,奴隸身份本身對一個人來說就是一種折磨。 73 這一轉變與「公共奴隸」在整個義大利、羅馬以及西部地區拉丁殖民地中所取得的特權密切相關。 74 皇室的奴隸和獲釋奴由於在帝國的行政管理上發揮了有效作用而獲得尊貴的地位,這也對這種轉變起到了推動作用。 75 羅馬元老院階層的人對「皇室奴隸」都表現出恭敬的態度,皇室奴隸給予公眾巨額捐助,他們與羅馬最顯貴的家族通婚,甚至與國王的女兒結婚,比如皇帝的獲釋奴、猶太的代理官費里克斯就是如此。 76 所有這些都表明,一些奴隸曾取得很高的地位和大量財富,他們肯定影響了整個帝國,尤其是羅馬公眾看待奴隸階級的態度。 公元1世紀的三位作家都在作品中表現了這方面社會認識的轉變,這三位作家都來自社會上層,但背景不同,代表了完全不一樣的利益集團,他們分別是塞內加、彼特隆紐斯和小普林尼。除了皇帝的獲釋奴執掌大權、身居要職這一原因之外,公眾對待奴隸態度的變化還有其他外在原因。奴隸數量不斷減少,釋奴的行為仍在大規模進行, 77 自由人在公元3世紀越來越多地為宗教儀式服勞役,這導致貧窮的自由人和奴隸群體之間生活水平的差距越來越小。 78 在帝國的各個地區,自由人口中的低等級人群為政府官僚體制的財政需要作出了犧牲,這進一步導致了低等級勞動力生活水平趨同化的現象, 79 建立起官僚體制的中央政府則使貧窮的自由人、獲釋奴和奴隸越來越感覺到他們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例如在公元61年,當奴隸主派達尼烏斯·塞昆都斯被他的一個奴隸殺死之後,羅馬決定把他的所有奴隸都處以極刑,這一決定引起了羅馬人的一場大騷亂,政府不得不動用武裝軍隊才平息了這場騷亂。 80 在提比略統治時期,劇院觀眾曾迫使皇帝釋放一個演員。 81 後來羅馬人不斷濫用這種在劇院施壓迫使奴隸被釋放的權利,最終羅馬皇帝不得不立法反對這種行為。 82 到公元3世紀,自由人與奴隸之間階級界線的模糊化已經是一個公開的事實,基督徒們都認識到了這一點,教皇加里斯都(Calixtus)正式批准自由人身份的女教徒與奴隸男教徒的同居生活,但他們之間的婚姻仍不合法。 83 在公元後的頭三百年里,一系列試圖改善非自由人社會和法律地位的皇帝法案獲得通過,這進一步證明上文所說的社會看待奴隸的態度的逐步變化。 84 公元19年通過了帕特洛尼亞法(Lex Petronia de servis ),之前奴隸主所掌握的生殺大權受到了限制,只有在地方行政長官批准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奴隸跟野獸角斗。 85 公元20年通過了一項元老院決議(senatus consultum ),規定對奴隸罪犯的審判程序要和審判自由人的程序相同。 86 根據克勞狄時期通過的一項法案,如果奴隸主殺害了生病或殘疾的奴隸,要接受等同於謀殺罪的懲罰;如果奴隸主為了逃避醫治的責任,把生病的奴隸拋棄在阿斯克勒庇俄斯(Aesculapius)島上,那麼如果奴隸最終康復,他就獲得了自由。 87 在圖密善統治時期,把奴隸閹割然後賣做太監的行為是被禁止的。 88 正如社會思潮所展現的那樣,人們以越來越友善的態度看待奴隸,同樣在現實生活中,自由人與奴隸之間的階級差別也近乎消失。這個趨勢突出地反映在醫藥行業里。在一些希臘的政治共同體中,法律規定奴隸不可以掌握醫藥技藝(technē ),他們只能做隨從醫生的奴隸,然而與這條法律禁令相反,在共和國晚期,羅馬的富人及顯貴都常常把自己的奴隸和獲釋奴用做護士和家庭醫生。奧古斯都·愷撒本人就使用一個名叫安東尼·穆薩(Antonius Musa)的奴隸作為健康顧問以及治療他的常見病的醫生。 89 蓋倫是公元2世紀帕加馬出色的醫生,他激烈地批評了尼祿時代羅馬的一個名叫帖撒路斯(Thessalus)的希臘醫生所使用的診療方法。蓋倫把後者稱為江湖郎中,說他曾為抬高聲望無恥地批評自己的醫學前輩。蓋倫憤怒地指責帖撒路斯,認為他和那些為了賺錢而把富人家庭里不成器的奴隸侍從收為徒弟的醫生是同一類人。 90 1934年,在小亞帕加馬的下城發現了圖密善皇帝於公元93—94年所發布的一道敕令,這個敕令進一步證實當時的奴隸已進入了更高的技藝等級,比如醫藥行業。雖然這份拉丁文敕令已遭嚴重破壞,但其表達的大致意思仍然是清楚的。皇帝指出,許多奴隸都正被允許接受醫藥「技藝」訓練,即學徒式學習。顯然,敕令中醫生降低門檻讓奴隸進入醫藥行業的原因與蓋倫在指摘帖撒路斯時所說的原因一樣,是醫生的「貪婪」使他們接收了這樣的學生。圖密善的敕令禁止這一現象繼續下去,其中的條款強制人們服從他的決定。 91 因此,在帝國兩個相距遙遠的區域——羅馬和小亞都有證據表明,在公元1世紀的後半期,奴隸與獲釋奴都朝向更高等級的「自由技藝」的行業流動,而且這些行業也大批量地接受了這種身份的人,以至於需要立法來延緩這一進展。這便是上述信息可以使我們得出的重要結論。 雖然老普林尼在公元1世紀中期曾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即反對在農業中使用來自苦工監牢的戴鐐銬的奴隸作為勞動力, 92 但這一現象在當時仍十分普遍。 93 然而根據公元1世紀晚期小普林尼的說法,他以及同在波河河谷地帶的他的鄰居們都已不再使用這樣的勞動力。 94 哈德良統治時期通過了一項法案,禁止再使用奴工監獄(ergastula )來懲罰奴隸和自由人。 95 哈德良還禁止在沒有明確表明理由的情況下把男性奴隸賣給角鬥士的訓練師,或者把女奴賣給皮條客。 96 過去如果奴隸主遭到殺害,那麼他的奴隸會遭到嚴刑逼問以獲得證詞,在哈德良任元首期間這一程序有所變化,只有那些處於犯罪現場附近因而有可能了解到犯罪過程的奴隸才會被如此訊問。 97 據說哈德良曾將一個婦人流放5年,就因為她無緣由地虐待她的奴隸。 98 他還剝奪了奴隸主殺死奴隸的權利,將這一權利移交給法庭。 99 在安敦尼(Antoninus Pius)統治時期,奴隸主如果沒有理由地殺死了他自己的奴隸,這種行為會被等同於殺害另一奴隸主的奴隸而受到法律的懲罰。 100 然而奴隸的生死大權是「萬民法」授予奴隸主的,上述行為無疑是對這一權利的侵犯,但法學家蓋約卻以時代精神為基礎,賦予這種行為以正當性。他說:「但是在這些時代里,不論是羅馬的公民,還是處於羅馬人統治之下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過於嚴苛或無理由地處罰他們的奴隸。」 101 如果一個奴隸稱他遭到了主人的不公正對待,那麼他可以逃到神廟或皇帝的雕像底下尋求庇護。 102 在暫時的庇護之後,他還會去向城市長官控訴其主人的行為。 103 戴克里先禁止遺棄嬰兒奴隸的行為。 104 君士坦丁(Constantine)也採取人性化的措施對待奴隸,他規定在分割遺產時,作為死者財產的奴隸的分配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即不能讓父母兒女、夫妻以及兄弟姊妹分離。 105 戴克里先在公元294年制定法律反對父母出售他們的孩子, 106 這說明在公元3世紀後半期的經濟困境中,出售孩子的行為又有增加的趨勢。公元329年,君士坦丁下令允許極度貧困的父母出售他們的孩子,但出售合同要有一項附加條款,即父母一直擁有重新買回孩子的權利。 107 這項政策看起來與帝國時期釋放奴隸的潮流相違背,但實際上卻是對當時經濟壓力現狀作出的必要讓步。 108 普林尼贊成經常性地釋放奴隸, 109 他說他希望看到在他的國家裡,公民的數量不斷增加。根據卡西烏斯·狄奧的記載, 110 奧古斯都·愷撒也說過類似有關釋奴動機的話,但這實際上指的是狄奧所在時代的思潮,因為眾所周知,奧古斯都本人曾立法 111 試圖限制釋奴的行為,而非鼓勵這種行為,至少針對立遺囑釋放奴隸的行為是如此。有一種意見認為,之所以在帝國後期財政困難的時代對釋放奴隸的行為加以鼓勵,是因為政府希望增加自由人口的數量,原因是自由人都要履行政府所強加的財政義務。 112 但實際上除了這個原因,另外的意向和動機可能更加重要。 在考察帝國頭二百年的立法情況時,傳統的觀點認為後期的斯多葛派思想對帝國法律的精神內涵和性質都影響巨大,尤其是那些倡導保護奴隸利益的思想家。 113 羅馬共和國晚期的法學家大多都出自某一個希臘哲學學派, 114 而且他們對斯多葛派評價最高, 115 這一事實在最初階段支持了上述傳統觀念。 古典時代的法學家們相信,奴隸制以所有人共同的行為為基礎,但卻違背了自然本性(contra naturam ),這個觀念實際上起源於斯多葛派的思想。 116 而且也正是斯多葛派哲學明確了一個古老的詭辯派(Sophistic)問題,即奴隸的身份地位是天然的抑或是人為 造成的,其中後者意味著法律 帶來的狀況。 117 然而我們必須嚴格區分法學理論與實際的法律規定。後者要考慮現實情況,反映政府根據當時的迫切需要所作出的調整,以應對代表民意的或大或小的群體給政府施加的壓力,這種壓力可能是地方性的,也可能具有普遍性。我們首先要注意的是中期斯多葛派的傑出代表人物帕奈提奧斯、波西多尼烏斯以及赫卡托(Hecato),我們通過保留下來的殘篇還能夠了解他們的思想,這些人對於一般意義上的勞動,包括奴隸及奴隸勞動,都持漠視態度。 118 伯恩哈德·奎波勒(Bernhard Kuebler)在這一問題上更為激進,他甚至懷疑斯多葛派對古代奴隸制所造成的影響,他認為是斯多葛派的對手們,而非斯多葛派本身,在古典時代的羅馬法體系中堅持把「衡平」(aequitas )作為法律解釋的基礎。 119 事實上,在皇帝剛剛開始立法糾正當時虐待奴隸階級的現象時,塞內加的寬待奴隸的觀點尚未成熟, 120 斯多葛派的思想不再受帝國統治者的青睞。 121 在塞內加掌權的8年中,並沒有出現保護奴隸利益的法案, 122 這一事實足以說明,從直接而實際的立法結果來看,他的教誨工作並沒取得什麼成果。然而在接受該時代流行的前衛思潮方面,作為作家的塞內加比作為哲學家的塞內加貢獻更大, 123 而且他本身就擁有大量財富,因而也是一個大奴隸主。雖然羅馬斯多葛派的精神平等主義思想以及基督教的教義在公元後頭二百年間有力地推行了這種觀念,但塞內加在這方面仍有他自己的貢獻,他使得所有人平等這一觀念變得強大而富有吸引力,而且他堅持把這個觀念應用到奴隸階級身上。 124 由這種廣義的平等觀念入手,塞內加得出了一個必然的結論,即人們應該像對待他們的自由人同伴那樣友善地對待奴隸。 125 在塞內加所處的時代,人們普遍認為奴隸也是人,彼特隆紐斯的敘述證明了這一點。獲釋奴暴發戶特里瑪爾奇奧說, 126 奴隸也是人,他們與自由人都喝同樣的奶長大,唯一的區別就是他們遭遇了厄運(malus fatus )。朱文那兒(Juvenal)也同樣把虐待奴隸的行為視為當時生活中的一條嚴重罪過。 127 小普林尼認為他的奴隸們所立的遺囑是合法的,把他們的遺贈視為恩惠,並幫助他們履行遺囑,只要受益者是他家庭中的成員。之所以限制在他家庭的範圍內,普林尼解釋說,從奴隸的角度來講,其主人的家替代了國家與城邦忠誠。 128 在普魯薩的狄奧(Dio of Prusa)有關這一主題的兩篇演說辭中, 129 奴隸制被認為是一個正存在著的組織結構。狄奧的興趣不在於奴隸制的起源或者它是否違背自然界的原則,他的主旨在於給奴隸或自由下一個準確的定義。自由不僅僅指行動自由的權利; 130 奴隸身份的界定也不能只是因為一個人購買他的價格, 131 或者只因為鐐銬、烙印或磨坊中的工作性質。 132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其父母是奴隸身份,更不在於種族。 133 自由是從人的性格派生出來的,精神上的高貴就是自由,而卑鄙的就是奴隸。 134 在西方,晚期斯多葛派哲學體系在埃皮克特圖斯(Epictetus)的作品中得到了明確的表達,與塞內加的思想相比,這一時期的斯多葛派哲學並沒有太大變化。 135 即使一個人曾兩次當選執政官,而且稱自己為愷撒的朋友,但如果他服從於愷撒的強權,那麼埃皮克特圖斯就視他為奴隸。 136 斯多葛派哲學認為所有人都從神那裡獲得他們的後代,埃皮克特圖斯就明確地闡述了這一觀點。 137 雖然馬可·奧勒留有關奴隸制的立法更可能是出於實際需要的考慮,而非哲學體系的推動,但埃皮克特圖斯對他個人及其哲學思想方面的影響是毋庸置疑的。 138 埃皮克特圖斯是一個來自弗里吉亞的奴隸,在弗里吉亞保存至今的一篇韻律銘文引述了他有關真正的自由與真正的奴隸的教誨。刻有這段銘文的石碑似乎也是由一個奴隸建造的,他一定是一個斯多葛學派的信徒。 139 除了為數不多的愛色尼派(Essenes)猶太人以外,古代的宗教以及其他組織都接受奴隸制度。 140 早期的基督教徒接受這種制度,就如同他們接受羅馬統治以及他們所處的大環境一樣。世俗的差別,包括法律和社會地位上的問題,對於他們來說都不重要,因為一旦受洗成為基督教徒,所有的信眾都被視為身份平等。 141 在使徒(Apostles)的書信中,已加入基督教的奴隸被要求以敬畏之心嚴格服從主人的命令,就如同他們服從基督一樣。 142 然而,早期基督教在其共同體內也越來越趨向於人道,它所帶來的直接影響不應被低估。在傳教活動進行之初,基督教對奴隸階級就有強大的吸引力。 143 基督教之所以對入教的奴隸的情緒和待遇起到了正面的影響作用,是因為早期宗教團體使他們享受到平等。奴隸們享有平等的接受聖禮的權利,平等的參加集會的權利,平等的晉級神職人員的權利,還有平等的埋葬在墳墓里的權利。 144 雖然主教們建議信眾不要把奴隸用於奢侈行業, 145 但在擁有和使用奴隸的程度與方式上,經濟條件相似的基督徒與非基督徒很可能仍舊是大體相同的。 146 注釋 1 見本書參考此處 (指原版書頁碼。——中譯者)。 2 Monumentum Ancyranum,18∶ex privato et patrimonio meo ;參見Wilcken,U.,in Sitzungsb.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Berlin,ph.-hist.Klasse 27∶773,777,780,Berlin,1931。 3 同上,783;Hirschfeld,Otto,in Klio 2∶45—50,1902(=Hirschfeld,Kleine Schriften ,516—521). 4 Hirschfeld,Klio 2∶51—53;Dessau,ILS ,1821∶Diogneto Ti.Au(gusti)ser(vo)Alypiano .提比略的奴隸之前曾歸阿利皮烏斯(Alypius)所有。參見1535,1824,1773,1789;Hirschfeld,Klio 2∶49—50。 5 Tacitus,Hist .2∶92. 6 Hirschfeld,Otto,Die kaiserlichen Verwaltungsbeamten bis auf Diocletian ,307—317,Berlin,Weidmann,1905. 7 有關共和國時期羅馬「公共奴隸」(servi publici )的重要作用,見L.Halkin,Les Esclaves publics chez les Romains ,15—32,Brussels,Société belge de librairie,1897。 8 Suetonius,Augustus ,67,2. 9 Hirschfeld,Otto,Verwaltungsbeamten ,458—459;Rostovtzeff,M.I.,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5. 10 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412,1;413. 11 Pauly-Wissowa,RE 4∶1784. 12 Frontinus,De aquaeductibus urbis Romae ,96;Halkin,L.,Esclaves publics ,80. 13 Frontinus,De aquaeductibus ,98. 14 例如,Laetus publicus populi Romani aquarius ,Dessau,ILS ,1775=CIL 6∶2345;參見2343,8489。 15 Halkin,Esclaves publics ,80—81. 16 Frontinus,De aquaeductibus ,105. 17 同上,116;參見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273—276。 18 Dio Cassius,54∶2,4;Halkin,Esclaves publics ,85—86. 19 CIL 6∶2342,Barnaeus de familia public(a)reg(ionis) VIII;Halkin,Esclaves publics ,87. 20 下面按順序給出上文所說的各項職業的參考文獻。Dessau,1789,1819,1820,1821,1823,1824;Friedlaender,Ludwig,Darstellungen aus der Sittengeschichte Roms 1∶64,Leipzig,Hirzel,1922;Dessau,ILS ,1825;1827;1830;7811;1843;1746;1751;1753;1772;1773;1774;1780;1784;1785;1786a;1789;1790;1791;1759;1760;1787 sutor ;1788 sarcinatrix ;7428;7429;1794;1795;7886;376;410 dispens(ator)a frumento ;參見Friedlaender,Sittengeschichte Roms ,68—74;E.Fairon,L'organisation du palais impérial a Rome,Le Musée Belge 4∶5—25,Louvain,Charles Peeters,1900。 21 韋伯薌讓維特里烏斯享有隱退的生活、金錢和奴隸,見Tacitus,Hist. 3∶66;提圖斯把奴隸送給了劇場裡的觀眾,見Dio Cassius,66∶25;Script.Hist.Augustae,Severus Alexander ,58,3,5;在一封寄給敘利亞的一個財務督察使的信中,14名奴隸隨從被送給護民官,同前,Claudius ,14,7—11。 22 Dio Cassius,59∶28,有關卡里古拉的內容。卡里古拉出售角鬥士,同上,14。 23 Gummerus,Herman,Industrie und Handel,Pauly-W.,RE 9∶1457. 24 同上,1458,1504。 25 同上,1461。 26 CIL 6∶8659;參見Gummerus,Pauly-W.,RE 9∶1493。 27 ,Philo,De legatione ad Gaium ,166. 28 同上,172。 29 見Pauly-W.,RE 2∶1578—1579中的詞條Asiaticus。 30 Suetonius,Domitian ,16,2. 31 Pauly-W.,RE ,2nd ser.,2∶2277;Martial,4∶78,7—8;Dio Cassius,67∶15,1;Tertullian,Apology ,35. 32 Script.hist.Aug.,Commodus ,6,2. 33 同上,9—13;參見Friedlaender,Sittengeschichte Roms 1∶61—62。 34 Script.hist.Aug.Elagabalus ,6,1;11,6;25,5;26,6.一個敘利亞奴隸、賽車手希羅克洛斯(Hierocles)被認為是埃拉伽巴路斯的情人,6,5;Dio Cassius,7∶10,3。 35 Script.hist.Aug.,Severus Alexander ,19,4;23,3. 36 同上,41,3。 37 同上,42,2。 38 同上,23,5—8。 39 參見獲釋奴阿加索伯烏斯(Agathopous ),他在提比略統治時期是其保護人的 (=procurator omnium negotiorum ),OGI 2∶660。 40 Suetonius,Augustus ,67∶multos libertorum in honore et usu maximo habuit,ut Licinium et Celadium aliosque . 41 雖然Dio Cassius,54∶21,7把他稱為 ;參見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377,n.7。 42 Dio Cassius,58∶19,6;參見Philo,In Flaccum 1∶2。 43 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379—380. 44 Suetonius,Claudius ,28,1.參見Suetonius,Nero ,37,3,尼祿威脅要把行省管理和軍隊的指揮權委任給羅馬的騎士和獲釋奴。在克勞狄和尼祿統治時期,皇室的獲釋奴曾掌握米塞努姆海軍的指揮權,見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225—226。 45 Dessau,ILS 1∶1514;參見Pliny,Natural history 33∶145,表現了克勞狄時期的dispensator Hispaniae citerioris 、奴隸羅吞都斯(Rotundus)的個人財富。 46 Suetonius,Claudius ,28;Dio Cassius,60∶14,3—4;76∶14,2.參見Friedlaender,Sittengeschichte 1∶52—57;Daremberg-Saglio,32 ∶1218。 47 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380,參照CIL 10∶6785,梅特羅比烏斯(Metrobius)是潘達特里亞(Pandateria)的地方行政長官,以及7494,Chrestion Aug(usti)lib(ertus)proc(urator)insularum Melitae et Gauli 。 48 Pliny,Letters to Trajan 10∶63,67. 49 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381,n.4. 50 同上,460—462;CIL 3∶6082,19,ab iis qui sunt in tabulario Ephes (i );6077,7—10,collegia lib (ertorum )et servorum domini n (ostri )Aug (usti )-Magnum et Mincrvum tabulariorum ;Dessau 1∶1421,Salvianus Aug (usti )n (ostri )vern (a )dispensator rationis extraord (inariae )provinc (iae )Asiae ;1516,Piero Caesaris vern (ae )a commentariis fisci Asiatici 。 51 Dessau 1∶1503.參見1504。有關皇室奴隸做這種下屬工作的更多情況,見Dessau 3(1),索引414—435。 52 OGI ,629,90. 53 Gaius,Institutes 1∶19. 54 P.Lond. 2∶98,12;參見Archiv für Papyrusforschung 1∶145中Wilcken的論述。 55 Rostovtzeff,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99. 56 Dio Cassius,68∶2. 57 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462,n.3;463,n.2. 58 BGU 5∶1,110;參見Meyer,Paul M.,Juristische papyri ,344,Berlin,Weidmann,1920. 59 例如與獲釋女奴通婚的情況,見CIL 10∶529;Dessau,1787;參見Taubenschlag,Zeits.Sav.-Stift. 50∶161,7。 60 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478. 61 同上,381,n.4。 62 在亞歷山大·塞維魯擔任元首期間,一個獲釋奴擔任了代理官,見Buckler,W.H.,W.M.Calder,and C.W.M.Cox,Monuments from Iconium,Lycaonia and Isauria,Jour.Rom.Studies 14∶28,n.7,1924。 63 Hirschfeld,Verwaltungsbeamten ,486. 64 下面按順序列出上述例子的相關史料出處:Dessau,1510;1539;1760;1773;1820;1821;1823;1826;1830;7811;8555。 65 來自小亞的碑銘, ,Monumenta Asiae Minoris antiqua ,1∶nos.26 and 28, .在羅馬,一個男孩在出生時由於父母都是涅爾瓦的奴隸,因此也成為一個「皇室奴隸」,被稱為filius eorum ,Dessau,1763。 66 Mommsen,Th.,Römisches Staatsrecht (in Marquardt,Joachim and Theodor Mommsen,Handbuch der r Alterthümer )2∶836,note 5,Leipzig,Hirzel,1887. 67 Ramsay,William Mitchell,Pagan revivalism under the Roman Empire,Aberystwyth Studies 4∶11,n.2,Aberystwyth,Univ.of Wales Press,1922;參見Allard,Paul,Les Esclaves Chrétiens ,6th ed.271,Paris,Librairie Le Cofffre,1914。 68 有關「公共奴隸」的這一項以及其他項權利的情況,見Halkin,L.,Esclaves publics ,112—115。 69 Frontinus,De aquaeductibus ,118;參見Pliny,Letters 10∶31,2。 70 Mommsen,Theod.,Staatsrecht 2∶826. 71 MAMA 4∶293. 72 Schneider,Albert,Zur geschichte der sclaverei im alten Rom ,20 Zürich ,Schulthess,1892;Vollmann,Franz,Ober das verhältnis der späteren Stoa zur Sklaverei im römischen Reiche ,5—6 and passim,Diss.,Erlangen,1890;Meyer,Eduard,Kleine schriften 2 1∶209;Barrow,R.H.,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30,50;Rostovtzeff,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323;Duff,Arnold M.,Freedmen in the early Roman Empire ,Oxford,Clarendon Press,194—197,1928. 73 Philostratus,The life of Apollonius of Tyana 8(7)∶161(Loeb Classical Library 2∶335—337). 74 Halkin,L.,Esclaves publics ,229—230. 75 參見Ciccotti,Ettore,Il tramonto della schiavitù nel mondo antico ,317—373,Udine,Istituto delle edizioni academiche,1940.Ciccotti認為獲釋奴所取得的財富和社會地位非常重要,它帶來了公眾對帝國奴隸制態度上的變化。Ciccotti對這個原因強調得有些過分(372)。釋奴行為普遍存在,其結果不會使帝國發生變化。 76 Suetonius,Claudius ,28;Tacitus,Histories 5∶9;Josephus,Antiquities 20∶141—143;參見Friedlaender,Sittengeschichte Roms 1∶46—51。 77 Persson,Axel,Staat und Manufaktur im römischen Reiche ,54—55,Lund,Blom,1923. 78 Rostovtzeff,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431—432. 79 同上,451。 80 Tacitus,Annals 14∶42,45. 81 Suetonius,Tiberius ,47. 82 Decree of Marcus Aurelius,Just.,Digest 40∶9,17;參見Jonkers,E.J.,De l'influence du Christianisme sur la législation relative à l'esclavage dans l'antiquité,in Mnemosyne,Bibliotheca Classica Batava ,3d ser.1∶242,1934。 83 Hippolytus,Philosophumena 9∶12.Migne,J.P.,Patrologiae Graecae 162 ∶3386—3387;Harnack,Adolf von.,The mission and expansion of Christianity in the first three centuries 1∶170,n.5,New York,Putnam,1908;Jonkers,Mnemasyne ,3d ser.1∶262—263. 84 Schneider,Albert,Zur geschichte der sclaverei im alten Rom .28. 85 Pauly-W.,RE 12∶2401;參見Gellius,Noctes Atticae 5∶14,27,一個已被定罪的奴隸被送到角斗場。 86 Just.,Digest 48∶2,12,3. 87 Suetonius,Claudius ,25;Just.Digest 40∶8,2. 88 Suetonius,Domitian ,7.哈德良頒布敕令對此做進一步強調,他禁止閹割自由人或奴隸,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這一行為,見Just.,Digest ,48∶8,4,2.圖密善禁止閹割行為的法律可能也在埃及推行。見BGU 5∶112;參見Schubart,W.,Galli und Spadones im Gnomon des Idios Logos,Aegyptus 14∶89,1934。 89 Pauly-W.,RE 1∶2633,詞條Antonius,no.79。 90 Galen,On the method of healing(Therapentikētechnē ),1,in Kühn,C.G.,Claudi Galeni Opera 10∶4,Leipzig,Cnobloch,1825.有關特拉勒斯帖撒路斯(Thessalus of Tralles)的情況,參見Pauly-W.,RE 6A1∶168—182中Ernst Diehl所寫的詞條。Diehl為帖撒路斯恢復了名聲。Pliny,Naturalis historia 29∶1,4(9)與之後蓋倫所說的一致,對他表達了同樣的批判態度。 91 Herzog,Rudolf,Urkunden zur Hochschulpolitik der römischen Kaiser,Sitzungsb.Bert.Akad. ,no.32,967—1019,1935.Gnomon 14∶507—512,1938中W.Hartke的文章呼應了Herzog的結論。 92 Pliny,Natural history 18∶7,4. 93 參見Seneca,De iro 3∶3,6。 94 Pliny,Letters 3∶19,7. 95 Script.hist.Aug.,Hadrian ,18,9. 96 同上,18,8。 97 同上,18,11;Just.,Digest 48∶18,1,1. 98 Just.,Digest 1∶6,2. 99 Script.hist.Aug.,Hadrian ,18,7. 100 Gaius,Institutiones 1∶53.有關安敦尼時期立法減輕奴隸負擔的情況,見Pauly-W.,RE ,2d ser.,2,1831,詞條servitus poenae .在戴克里先統治時期,奴隸主殺死奴隸可能會被處於極刑,見Theod.,Codex 9∶12,1。 101 Gaius,Institutiones 1∶53. 102 同上,44∶1。 103 Just.,Digest 1∶12,1,1;參見Schneider,Albert,Geschichte der sclaverei ,25. 104 Theod.,Codex 5∶9,1. 105 同上,2∶25。 106 Codex Iustinianus 4∶43,1. 107 同上,4∶43,2。 108 Jonkers,E.J.,De l'influence du Christianisme,Mnemosyne 1∶270.有關保護釋奴行為以及獲釋奴利益的法律,見Schneider,A.,Geschichte der Sclaverei ,34—44;Brassloff,Stephan,Sozialpolitische Motive in der römischen Rechtsentwickelung ,32,n.52,Vienna,Perles,1933。 109 Pliny,Letters 7∶32,1. 110 Dio Cassius,46∶76,6. 111 「富菲亞和卡尼尼亞法」和「艾里亞·森迪亞法」。 112 Jonkers,E.J.,Economische en Sociale Toestanden in het Romeinsche Rijk ,134—135,Wageningen,Weennionn and sons,1933. 113 Laferriére,M.F.,Mémoire concernant l'influence du Stoicism sur la doctrine des jurisconsultes Romains,Mémoire de l'Académie du Science Morales et Politiques ,601—603,Paris,Durand,1860;Wallon,H.,Histoire de l'esclavage 3∶19—46;Vollmann,Franz,über das Verhaltnis der späteren Stoa zur Sklaverei im römischen Reiche ,35—53. 114 Kuchler,B.,Griechische Einflüsse auf Entwickelung der römischen Rechtswissenschaft,Atti del Congresso Internazionale di Diritto Romano 1∶84,1934.更進一步的參考書目見其注釋4。 115 同上,92。 116 Stroux,J.,Römische Rechtswissenschaft und Rhetorik ,51—52,71,Potsdam,Stichnote,reprint of Summonum Ius Summa Iniuria .Stroux曾成功批駁了一個固有觀念,即古典時代早期的羅馬法學家們從斯多葛派那裡學來了一般的科學方法。 117 Braun,Martin,Griechischer Roman und hellenistische Geschichtschreibung ,in Frankfurter Studien zur Religion und Kultur der Antike 6∶32,Frankfurt am Main,1933. 118 Lichy,Joannes,De servorum condicione quid senserit L.Annaeus Seneca ,35,Münster,Monasterii Westfalorum,1927,其中引用Cicero,De officiis 2∶7,24∶sit sone adhibenda saevitia ut heris in famulos si aliter teneri non possunt 。 119 見Kuebler,Congr.Inter.Dirit.Rom. ,92—98.按照我對於Bernard d'Orgeval,L'empereur Hadrien,Œuvre législative et administrative ,65,Paris,Editions Domat Montehrestien,1950的理解,在哈德良時期之所以出現對待奴隸越來越嚴苛的現象,是因為這段元首統治時期皇帝統治的集權化潮流,而非斯多葛派的影響。 120 Lichy,Joannes,De servorum condicione quid senserit Seneca ,37,43. 121 Kuebler,B.,Atti Congresso Internazionale di Diritto Romano ,98. 122 Jonkers,E.J.,Econ.Soc.Toestand.Rom.Rijk ,135,n.2. 123 Pauly-W.,RE 1∶2243. 124 Seneca,Epistulae morales ,47,1∶Servi sunt.Immo homines.Servi sunt.Immo contubernales.Servi sunt.Immo humiles amici ;47,10∶istum quem servum tuum vocas,ex isdem seminibus ortum codem frui caelo,aeque spirare,aeque vivere,aeque mori .參見上引文,31,11;Dialogorum 4∶24,3;De beneficiis 3∶20,2∶corpus itaque est,quod domino fortuna tradit∶hoc emit,hoc vendit;interior illa pars mancipio dari non potest.Ab hac quidquid venit,liberum est ;6∶16,1. 125 Servi liberine sint hi…quid refert?Ubicumque homo est,ibi benefici locus est∶Dialogorum 7∶24,3;參見Epistulae morales ,47,5,6,13。 126 Petronius,Cena Trimalchionis (Satyricon ),71,1. 127 Juvenal,Satires ,6,219—223∶meruit quo crimine servus supplicium?Quis testis adest? 在懲罰奴隸之前,必須先出示奴隸犯罪的證據,見Pliny,Letters 8∶14,13. 128 Pliny,Letters 8∶16,2.參見8∶24,5.雖然醫生對待自由人要比對待奴隸更加盡心,但實際上奴隸所患的疾病與自由人沒有差別。有關主人的家就是奴隸的城邦的觀念,我們可以追溯到米南德。見Kock,Theodor,Comicorum Atticorum fragmenta 3∶127。 129 Dio of Prusa,Orations ,14,15. 130 同上,14,3—8,13—14。 131 同上,14,11;15;29。 132 同上,14,19。 133 同上,15,30。 134 同上,15,31。 135 Lichy,Joannes,De serv.condic.quid sens.Seneca ,36;參見Bonhöffer,Adolf,Die ethik des stoikers Epictet ,99,Stuttgart,Ferdinand Enke,1894。 136 Epictetus,Discourses 4∶1,6—14;參見57。 137 同上,1∶3,9。 138 Lichy,Joannes,De serv.cond.quid sens.Seneca ,36,n.1. 139 Kaibel,Georg,Inschriften aus Pisidien,in Hermes 23∶542—545,1888. 140 Philo,Quod omnis probus liber sit ,79=Cohn,Leopold,and Paul Wendland,Philonis Alexandriui opera quae supersunt 6∶23,2—3.Josephus,Jewish Antiquities 18∶1,5把他們的總數限制在4000人左右。 141 I Corinthians,12,13∶ 見von Harnack,Adolf,Mission and expansion of Christianity 1∶168,n.1中的觀點,即對奴隸制的疑問在早期教會尚未成為一個問題。 142 Ephesians,6,5.參見Colossians,3,23;Titus,2,9—10,19.I Peter,2,19要求奴隸對於殘忍的奴隸主也要持順從態度,因為耐心的容忍可以令神喜悅。 143 有關早期教會共同體中奴隸的情況,見保羅寫給一個奴隸主的信件,他在信中為他施洗的一個逃跑奴隸奧奈西姆斯求情,見NT,Philemon,15—16∶ .在Pliny the Younger,Letters 9∶21,24中,非基督教徒普林尼提出了類似的請求,希望一個犯錯的獲釋奴能夠獲得寬恕,最終他的朋友,也是一個非基督教徒,薩賓尼亞努斯(Sabinianus)接受了他的請求。有關公元112年在比提尼亞的基督教共同體中羅馬公民與奴隸混在一起的情況,見Pliny,Letters (to Trajan )10∶4,8。 144 Von Harnack,Adolf,Mission and expansion of Christianity 1∶168—170;Allard,Paul,Esclaves Chrétiens ,6 th ed.,185—215.顯然Allard過分強調了基督教在改善奴隸生活條件方面所起的作用。 145 Clement of Alexandria,Paedagogi 3∶7,9(=Migne,Patr.Graec. 8∶609—620). 146 Ignatius,To Polycarp ,4(=Migne,Patr.Graec. ,5∶723);Irenaeus,Contra haereses 4∶9,1(=Migne,7∶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