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十六章 羅馬帝國時代
奴隸的生存條件與社會生活
與羅馬共和國最後二百年的狀況相比,在羅馬帝國時代,西部地區奴隸生活條件的改善程度要大大高於東部行省地區,因為不論是從法律還是實踐方面看,東部奴隸制一直都以溫和為主要特徵。 1 在埃及,未成年奴隸的利益在許多方面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護。法律禁止家生奴隸出口到埃及邊境以外的地區,如違背這條法律,將受到沒收部分乃至全部財產的處罰。 2 只有在得到允許並繳納了通行費之後,才可以把購得的奴隸運出亞歷山大里亞。 3 在哺乳嬰兒方面,奴隸的奶媽既可以由自由人擔任,也可以選擇奴隸,這一點與自由人身份的孩子情況完全一致。 4
不論要哺育的小孩身份是奴隸還是自由人,哺乳者都要求同樣的食物以滿足她們哺乳的需要。許多份合同中都記載了要供應給哺乳者的食物清單。例如在公元50年的一份合同中,就出現了橄欖油及其他物品。 5 亞歷山大里亞也有一份類似的文件,其時間是公元前13年, 6 文件規定哺乳者要很好地保重自己和嬰兒,奶水要充足,很明顯這份文件的目的在於保證哺乳者的健康,因為這會影響到嬰兒的成長。 7 在BGU 4∶1106,49ff.中,哺乳者是一個自由身份的女人,她答應每周把孩子帶來幾次以便這個孩子的主人探視。 8 雖然這些協議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被看做貴重物品的小奴隸,但不管怎樣,這些嬰兒在實際上得到了必要的照顧,達到了人道主義的結果。至於奴隸是否要接受技術培訓或其他方面的教育,則主要取決於奴隸主的安排。
許多合同都涉及訓練奴隸的內容,奴隸們或者是學徒,或者就只是接受培訓的學生。 9 從合同的格式以及奴隸主與教導學徒的師傅或老師相互之間的承諾來看,不論學徒或學生是奴隸還是自由人身份,其合同都是一樣的。在不同的教導方式下,為奴隸或自由身份的孩子提供衣食的責任由不同人承擔。在純粹培訓學生的方式中,主要由奴隸主給孩子提供衣食;而在學徒制度下,這個責任則由師傅承擔。 10 在BGU 4∶1021,14f.和P.Oxy.14∶1647f.中,這筆費用由奴隸主承擔。 11 對於我們來說,這些例子的重要性在於其證明了一個事實,即奴隸要得到必要的食物和衣服,社會和法律對此都有強制性的要求。
不論學徒合同還是培訓合同都規定要遵守假日的安排,這一點對自由人和處於奴役地位的人沒有任何差別。如果是培訓的合同,比如奴隸男孩要學習速記法,那麼這個假期對教師本人是有好處的; 12 但如果是紡織的學徒,那麼一年安排18天的假期就對學徒有利。 13
希臘化時代的愛琴海地區就已有屬於奴隸的節日。 14 公元前2世紀在蘭薩庫斯(Lampsacus )有一項捐贈金錢的活動,以慶祝阿斯克勒庇俄斯(Asklepios)節慶,其中規定學校的孩子們在這個節慶期間必須放假,僕役們也要停止工作。 15 在梅格涅西亞(Megnesia),學校假日的安排都依照古代的先例,但在這些假日裡讓奴隸們也停止工作則似乎是新的創造。 16 在帝國時代的希臘地區,奴隸們一直享受著這個權利。公元161—169年伯羅奔尼撒的伊提翁(Gythium)建立起了一種捐贈制度,為體育場的公民和外邦人提供身上塗的油,同時還專門規定,在每年的兩個節慶活動中奴隸也可享受這種權利,而這兩個都是持續3天的節慶。 17
在羅馬時代的埃及,如果一個奴隸非正常死亡,那麼官方會調查他的死因,看他是死於意外還是他殺,這一點與對待自由人的情況一致。一個奴隸男孩在節慶期間觀看舞蹈表演時意外死亡,這一事件被匯報給將軍,他命令助手帶一個公共醫生(dēmosios iatros )去調查這件事,然後要呈給他有關此事的書面報告。 18 羅馬人把人口調查的制度引入埃及,在14次年度普查期間,出於財政方面的考慮也對奴隸進行了分級,並且與奴隸主的分級相對應。 19 如果奴隸主屬於繳納人頭稅的階層(laographoumenoi ),那麼其奴隸也要繳納人頭稅;而如果奴隸主是特權階層(epikekrimmenoi ),那麼奴隸也和奴隸主一樣可免交人頭稅。 20 奴隸主在財務方面的分級,包括其特權和繳稅負擔,都影響到其奴隸,而且還會傳給奴隸的後代,即使其後代仍為奴隸也是如此。 21 如果這個奴隸被釋放,那麼奴隸主的級別就限定了他的身份。 22 雖然非自由人沒有政治地位,然而通過克勞狄皇帝在公元41年寫給亞歷山大里亞的著名信件我們可以看出,亞歷山大里亞的公民與女奴所生的兒子已經逐漸開始成年(ephebi)登記,由此獲得了亞歷山大里亞的公民權, 23 這一情況違背了嚴格禁止此種行為的法律。 24
埃及奴隸在衣服的樣式和材質上並沒有什麼特殊之處,因此無法從外表上將他們與比較貧困的自由人階層區分開來。在學徒或培訓的合同中,奴隸身份的孩子與自由身份的孩子在服裝費用(himatismos )上沒什麼差別,奴隸孩子也不會穿著特別的服裝。 25 如果奴隸與主人住在一起,他的居住條件就取決於主人的經濟狀況,當然奴隸肯定要住較小的房間。根據赫拉克利德斯(Heracleides)文獻的記載,在公元72—73年的阿爾西諾,房屋主人阿波羅尼烏斯和他的一個奴隸一起居住在他的房子裡; 26 另有兩個女房主分別與一個男奴隸住在各自的房子裡。 27 住在這條街居民區內的還有epikekrimmenoi 階層(在登記表上不需繳納人頭稅的人)的自由人,他們與這些房屋主人沒有關係,顯然都是租住房屋的人。 28 在這條街上還有一些奴隸與主人住在一起,但他們的主人並非房屋主,故而這些奴隸也是租住在房子裡的房客。 29 在這些房子當中,至少有兩棟可以確認由非房主的奴隸居住著。其中一棟供7個奴隸居住,另一棟住著6個奴隸。 30 假設這些房子都差不多大小,那麼我們可以認為,那些和主人「不住在一起」的奴隸(chōris oikountes )居住條件比較惡劣。然而在另一個案例中,根據一個獲釋奴的前主人的遺願,這個獲釋奴一直到死都可以使用一棟四層房子中的一間屋子。 31
在羅馬法中,奴隸是否被認為是某種意義上的「人」,這是研究古代法律條文的現代學者們一直討論的問題。我們似乎不大需要懷疑,在羅馬的法律體系中,就如同在希臘觀念中一樣,奴隸既被視為「人」也被視為「物」。在埃及的希臘羅馬法體系中當然也是如此。 32 羅馬法不承認共有權下的奴隸的部分釋放原則; 33 但羅馬時代的埃及則可以採取這一行動。 34 這種差異所帶來的社會結果就是埃及出現了一個新群體,這個群體介於完全奴隸和獲釋奴之間,部分是奴隸部分是自由人,在法律上有權支配自身一定比例的時間和精力。這種半奴役群體的出現肯定有助於進一步消除自由人和奴隸之間的屏障,事實上這個屏障已經逐漸在鬆動,因為在當時的體制下,身份上的差別並沒有通過穿著、膚色或種族上的不同而牢固地建立起來。有一個例子明確說明,當時並沒有以膚色為基礎的種族劃分。在一段詩體銘文中,一個內格羅奴隸得到了他主人的讚揚。 35 區分自由僕從和奴隸的只有一道模糊的界線,因此自由僕從很容易就會被誤認為是奴隸。 36
總體上講,埃及奴隸與奴隸主、獲釋奴與前奴隸主的關係並不緊張,而是親密友好的,紙草資料對此有所體現。 37 在一個例子中,一個奴隸遵照他已故主人的遺囑,用自己的餘生照看他主人的墳墓,而且他的繼承人也沒有阻攔他。 38 在另一個例子中,哈德良神廟的前高級祭司釋放了他的8個奴隸,因為他與這些奴隸之間結下了深厚的感情。 39 值得注意的還有,在公元2世紀末,根據一個羅馬老兵的遺願,他的3個女奴獲得釋放,而且成為她們前主人的法定繼承人。 40 除了上面提到的埃及的例證,在公元161—169年,希臘伊提翁的一位熱心於公共事業的公民釋放了他的所有奴隸,不論男女,而且要求城市及城市議會成員要從各個方面保護這些獲釋奴的自由。 41
在東地中海地區,人們樂意讓奴隸在指定的場合參加公共祭祀和節慶活動。在授予奴隸參加活動的權利方面,希臘城邦根據各地區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具體的細節我們不得而知。在科斯島,奴隸不允許參加祭祀赫拉神的活動,也不允許參加這個節慶的宴會; 42 然而在麥加利德(Megarid)的帕蓋伊(Pagai),奴隸被允許與該地的公民、非公民以及居於此地的羅馬公民一起參加公共宴會。 43 圖拉真統治時期,阿爾戈斯的體育館對所有人開放,不論奴隸還是自由人; 44 在馬可·奧勒略統治時期呂西亞的帕納馬拉(Panamara),一個公民驕傲地宣布,在為期2天的宙斯·科米里奧斯(Zeus Komyrios)節慶活動上,他將為公民、外邦人和奴隸提供葡萄酒。 45
在埃及,法庭在取用奴隸的證詞時仍然要使用刑罰, 46 奴隸主也仍然保留著體罰奴隸的權利。 47 當時一定存在著對奴隸的殘酷刑罰,雖然相關的紙草證據相當有限。帕加馬傑出的醫學家蓋倫就曾心有餘悸地提到過這種場面,包括用腳狠踹、用拳頭狠擊奴隸,還有敲掉奴隸的牙齒以及剜出他們的眼睛。他講述了一件他親眼所見的奴隸被蘆葦筆扎瞎眼睛的事件。 48 他的父親曾教導他,不要用手打奴隸,而要用蘆葦鞭或皮帶。他還親眼見到一個旅伴在阿提卡如何殘忍地傷害兩個奴隸,這段記述使我們了解到奴隸主在情緒失控之後到底可以將他處罰奴隸的權利發揮到何種程度。 49 當然奴隸主也會真心地為奴隸感到悲傷,但這些表現完全都是個體情況而非社會性的要求,而且可能並不經常發生。 50 有關暴虐成性的皇室成員殘酷對待奴隸的故事我們都耳熟能詳,比如康茂德在12歲時下令把一個侍奉他沐浴的奴隸丟到火爐里(《皇帝史,康茂德,1,9》)。這個事件可能確實發生過,但研究表明這一命令並沒有被執行。
雖然埃及的奴隸會因受到刑罰而在身體上留下烙印,但並不能由此表明奴隸階級的地位,因為即使是身份自由的人也可能有這種印記。軍隊里沒有禁止體罰自由人的禁令, 51 但懲罰的工具只能是棍棒或枝條, 52 只有在懲罰奴隸時才可以使用鞭子 53 。公元4世紀提比斯的一個長官(praeses )規定,用鞭子(himantes )鞭打懲罰自由人是違法的行為。雖然奴隸主可以用鞭子抽打奴隸,但這種行為也會遭到譴責。 54
埃及的奴隸主給予他們的奴隸一定程度的遷移自由。 55 也許是受古埃及法律的影響, 56 在習慣法中,自由人和奴隸同居可被視為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57 但如果女方是奴隸,那麼他們的孩子也將是奴隸身份。 58 社會娛樂俱樂部或其他組織在羅馬都發展得很好,還接收奴隸和獲釋奴為其成員,但埃及似乎沒有這種組織。 59
雖然從表面上看,在羅馬統治之下,避難權在埃及仍然存在, 60 但迄今為止我們在紙草資料中並未發現奴隸逃到神廟或逃到皇帝雕像處避難的案例。在有關奴隸的合同中並沒有給出防止奴隸逃跑或尋求庇護的確切(emphaneia )條款。 61 這說明就奴隸而言,這種避難權已經徹底沒有了。這進一步證明埃及奴隸制沒有發展到極度嚴酷的程度,因為可提供保護的避難所對埃及的奴隸來說不是必要的設施。雖然普遍來講埃及的奴隸得到了溫和的對待,但其家內奴隸或工業奴隸的命運也並不值得羨慕。有許多奴隸從主人處逃跑的例子,在勞役契約(parmonē )文件及其他合同中也有防止奴隸逃跑的條款,這說明很多奴隸都對自身的命運感到不滿。 62 除了上述間接證明奴隸遭受殘酷對待的證據以外,還有許多史料可以更有力地證實我們的觀點和認識。 63 處於被奴役地位的奴隸肯定希望獲得自由,一個管理著幾個奴隸紡織工的獲釋奴曾給他老闆寫過一封信,他在信中說道:「您深知我渴望得到您的愛護,因此行事光明磊落,就如同一個奴隸為了獲得自由而表現乖巧一樣。」 64
傳統觀點認為,在羅馬帝國時期,奴隸受到殘酷對待,他們的命運普遍很悲慘。 65 這一看法實際上來自對共和國時代的認識,當時義大利和西西里的奴隸處境痛苦,在公元1世紀羅馬的諷刺文學以及其他文學作品中,我們也可以找到支持此觀點的證據。這些作品描述了一些殘忍的行為,雖然它們都是虛構的,但也證明在羅馬最上層的社會中,有一些殘酷對待奴隸的個案存在。 66 在一個案例中,一個奴隸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理由是他有瀆神行為。 67 在另一個案例中,一個奴隸通姦者被投餵給了野獸。 68 詩人普羅佩爾提烏斯提到對一個奴隸女孩的懲罰是捆著頭髮把她吊起來; 69 一些作家還表達了對親眼目睹懲罰奴隸場景的羅馬小孩的關注,討論這些殘酷的景象會給孩子造成怎樣的影響; 70 塞內加的作品屢屢勸誡奴隸主不要濫用懲罰奴隸的權力。這些論述都非常具有歷史意義。 71 當時還有一種流行的思潮,即所有人,不論是受奴役者還是奴隸,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上述作家的觀點與這種思潮相呼應。塞內加以平實的語言闡釋了內在的平等,他認為這種平等存在於每一個偉大而正直的心靈,無關乎這個人的外在身份。「對於這種靈魂,如果我們不把它稱為如客人般居於人體中的神靈,那麼我們還能稱呼它什麼?這樣的靈魂既可能存在於一個羅馬騎士的身上,也可能附著在一個獲釋奴甚至奴隸的體內。」 72 另外兩份可靠的史料記載了在十字架上釘死奴隸的真實案例。 73 蓋倫稱他曾親眼目睹兩個奴隸遭到血腥攻擊,這件事是可信的, 74 但他所講述的哈德良在盛怒下剜出奴隸眼睛的故事則並不可信。 75 除此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奴隸遭受虐待的例子。 76 有些奴隸主不會保質保量地提供給奴隸食物。 77 在帝國時期出現了奴隸自殺的事件, 78 這種自我毀滅的行為可被看做是自殺者為擺脫痛苦生活而採取的行動, 79 可被視為是該時代底層社會的一種風氣,並不能用它來證明當時奴隸制的殘酷。 80
即使是地中海西部地區,奴隸也不必穿著專門的可辨認身份的服裝。 81 亞歷山大·塞維魯試圖讓站在帝國法庭上的奴隸穿著一種不同類型的衣服,這是因為他想讓帝國各個級別的公務人員都穿著制服,並通過把奴隸和自由人區分開來的方式達到懲戒奴隸的目的。然而在法學家烏爾皮安和保路斯(Paulus)的反對下,塞維魯的這個計劃未能實施。 82
有關義大利奴隸的居住條件,特別是在城市裡的居住條件,我們所掌握的信息並不多。在龐貝尚未發現專門給奴隸居住的房間,即使是較好的房屋裡也沒有發現這樣的房間,除了在卡薩德梅南德羅(Casa del Menandro)。這些奴隸的居所從表面上看還算舒適,如果是和主人住在一起,那麼他們可能住在房子的上層;而如果是分開居住,那麼他們就會住在貧窮工匠所居住的城市居民區里。 83 在卡薩德梅南德羅,奴僕生活的區域建在整個建築的一邊,與其他房間分開,中間只有一條長廊連接這兩個部分。 84 奴隸的活動區域有單獨的出入口,他們來回走動無需經過天井和中庭。 85 奴隸居住的房間在二層,朝向一個簡陋的小院,院子裡有牲畜棚、儲物間以及供奴隸使用的廚房和公共廁所。 86 在普林尼位於勞倫丁(Laurentine)的別墅里,奴隸和獲釋奴的生活區域同樣是單獨的,因此家裡自由人成員在房間中的說話聲不會被其他人聽到。 87 普林尼認為他的奴隸們都生活愉快,因此會很樂意招待他的客人。 88 他的奴隸們按照鄉間的習慣分組睡覺。 89 對於像普林尼這樣比較富有的階層來說,他們提供給鄉村別墅里奴隸的居住條件很可能比那些城鎮中的奴僕階層的條件更加舒適。
奴隸在生病後會受到何種對待,這取決於他的主人是仁慈還是冷酷無情。一些缺乏人道的奴隸主對生病的奴隸置之不理,因此克勞狄頒布了一道命令,規定那些因生病而被拋棄的奴隸一旦病癒康復即獲得自由。 90 相反也有一些好心的奴隸主會為奴隸的健康狀況擔憂,這既是奴隸主本身善良的天性使然,也是出於經濟上的考慮。普林尼稱如果自由人生了病,他們會比奴隸接受到更貼心的照顧,這個說法證明奴隸通常也會接受治療。 91 普林尼在給他一個朋友的信中說, 92 他把他所欣賞的一個獲釋奴——他的誦讀者——再次送到了鄉下,之前這個人就曾因感染肺病而被送到埃及去。一個瘋子曾試圖用劍行刺哈德良,之後他被送到醫生那裡接受治療。 93 小普林尼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例證,以證明他對待奴隸及其家庭成員的寬厚大方的態度。他允許他的奴隸們立下遺囑,把財產留給家人(intra domum );他還如約嚴格執行這些遺囑,雖然它們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94 此外,還有一些證據也能證明奴隸主和奴隸之間相處良好、互相牽掛的關係。 95
如果奴隸主對待奴隸非常殘酷,那麼常會遭遇奴隸的謀殺, 96 或者奴隸也可能逃跑。在帝國的各個地區,奴隸逃跑(fugitivi errones )都構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對奴隸主來說,這是財產和寶貴的勞動力資源的流失,同時它還造成竊匪行為的增加,威脅到了公共安全。 97 帝國立法明確了逃奴的範疇,同時制定條款規定把這些逃奴囚禁起來並歸還其主人的方式方法, 98 這些都表明了奴隸逃跑的嚴重程度以及政府抓捕他們的困難。營造官發布的命令規定,當在市場中出售奴隸時,如果待售的奴隸曾試圖逃跑,那麼必須公開這條信息讓大家知道。 99 如果這個缺點在一定期限內暴露出來,那麼賣方有責任取消這個買賣合同。
在帝國時期,尋找逃跑奴隸已經成為一種有組織的活動。私人抓捕奴隸者(fugitivarii ) 100 會把抓到的奴隸直接送還他的主人或者送到最近的地方官那裡,地方官必須要看管這個奴隸,直到他被送到總督(praeses )或長官(praefectus vigilum )那裡為止。 101 如果一個人在他的地盤上發現了逃跑的奴隸,但在20天內沒有報告這件事,那麼他會受到懲罰,這進一步加強了奴隸主的力量。 102 在羅馬帝國早期,大概是在奧古斯都統治時期, 103 奴隸有權逃到皇帝的雕像下尋求庇護,他們的抱怨會被聽取,這樣他們可以爭取到一些保護。 104 在公元100年的比提尼亞,一個奴隸曾經屬於莫西亞(Moesia)的行政副官(legatus pro praetore )拉比里烏斯·馬克西姆斯(Labirius Maximus ),後來他逃到圖拉真的雕像下尋求庇護。 105 從前希臘的奴隸在其主人濫用權力時可以躲進神的祭壇,而且他們有權要求自己被賣給另一個奴隸主, 106 這種情況在羅馬時代仍然存在。 107 雖然羅馬帝國的法律並沒有把奴隸避難權授予神廟, 108 但在後來的羅馬法中,有條文規定奴隸可以要求離開隨意打罵他的主人,把自己賣給其他奴隸主。 109
如果有機會,奴隸也可以享受許多娛樂活動。他們可以觀看戲劇、角斗和體育比賽, 110 偶爾也可以分享地方性的公共宴席。 111
在葬禮俱樂部, 112 義大利的奴隸既可以在生時享受歡愉,也可以在死後擁有一個體面的葬禮儀式。他們常常被接受為職業性俱樂部的成員,只要這些俱樂部不是那些專門為羅馬國家工作的人的專業社團。 113 他們還可以更自由地加入「共濟團體」(collegia tenuiorum )。奴隸在取得某個組織的成員資格之前必須得到其主人的同意, 114 但奴隸主一般都不會阻攔。一個葬儀社團 115 就是把該協會的祭祀和宴會地點與葬禮地點聯繫在一起的團體。 116 而富有家庭的「家庭社團」(collegia domestica )的聚會地點則通常會選在奴隸主家中的某處。 117 在這些奴隸與獲釋奴和自由人共同參加的協會組織中,奴隸與他的夥伴們具有平等的社會地位。 118 在由新加入巴庫斯(Bacchus)秘儀的人所組成的一個組織里,異教世界的一切社會差別都徹底不存在,因此這個宗教團體中的所有成員 119 沒有自由人或奴僕的差別,都只以姓氏相稱。 120 這些社團,甚至是那些只有奴隸參加的組織,他們也希望在其中能取得更高的位置,這是他們作為人的天性使然。他們為助祭(magistri/magistrae )、督察官(curatores )、市鎮議員(decuriones )或地方長官(praefecti )等公選職位服務;他們籌備宴席,徵稅罰款,獻祭,分配多餘資金,主持會議。 121 在拉努維烏姆(Lanuvium)的「葬儀社團」(collegium funeraticium )中既有奴隸成員也有自由人, 122 社團規定如果奴隸成員死去而他的主人不肯把遺體交給社團來埋葬,那麼協會要給他舉辦一個虛擬的葬禮(funus imaginarium )。每個奴隸成員在獲得自由時,都必須獻給社團一壇好酒。 123
我們在考察帝國前三百年奴隸地位的時候必須強調,這一時期對待奴隸的社會態度並非呈現一成不變的好轉趨勢,同樣也沒有一直在走下坡路。從古代同時期所提供的證據來看,總體趨勢明顯朝向有利於奴隸人口的方向發展。這一時期有大量反映和具體表現這種變化的法案。本書接下來幾章的內容就涉及後戴克里先時期的奴隸制度以及奴役關係上的一些特徵。19世紀的學術界對於這些問題有所討論,但很明顯這種探討受制於當時兩股強大的社會潮流:一個是廢奴運動的興起;另一個是人們確信從戴克里先上台到查士丁尼(Justinian)去世這兩個半世紀中,基督教對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社會活動都產生了溫和的影響。
要想討論帝國前三百年的奴隸制度,我們必須要把大眾對奴隸的態度以及認可公眾感受的帝國法律區分開來分析。在哈德良統治下羅馬所發生的一件事很好地說明了它們之間的差別。有關這件事目前已知的最早記述來自於狄奧·卡西烏斯。 124 在羅馬的一次公開集會上,到場的民眾大聲呼喊他們的請求,希望一名很受歡迎的奴隸身份的賽車手獲得釋放,但哈德良張貼布告拒絕了這個要求,布告的措辭大致如下:
我無法釋放一個屬於其他人的奴隸,也不能強迫他的主人釋放他,這對我來說不合適,而且你們對我提這樣的要求本身也不合適。
在這個例子中,哈德良做決定的基礎明顯是一個憲法問題,即皇權作為私人財產權的對立面,其範疇到底是怎樣的。如果正是這個影響促使哈德良拒絕了民眾的請求,那麼在奴隸賽車手的聲望和憲法對於皇權的限制之間就明顯存在著衝突。這二者不一定同時發生或同步發展,即使對於哈德良來說也是如此,雖然這位皇帝在涉及奴隸的立法中表現不同尋常,他試圖與同時代的民眾運動保持一致,限制奴隸主對奴隸的司法權。 125
從來自奴隸方面的證據來看,有充分的例證表明,即使在義大利羅馬,也已興起了尊重奴隸家庭關係的態度。奴隸在墓碑上會提及他們的亡妻或亡夫,或者是他們已故的兄弟姐妹,其措辭形式與自由人的墓碑完全相同。南意洛克里附近地區的一段拉丁銘文最突出地表現了這一情況。在這段銘文中,一個30歲就死去的女奴的「父親和奴隸同伴」在徵得她的主人的同意後,把她的情況記錄了下來。 126
我們可以認為,在羅馬帝國早期對奴隸態度的普遍轉變中,塞內加是一個較早也較勇敢的倡導者,但這種態度轉變的深層根源則遠不是塞內加的羅馬斯多葛主義所能教導出來的。從基督教傳播以及新地區接受奴隸制的時間順序上來看,顯然對待奴隸的新態度也並非源自於基督教的教義。 127 然而這並不是說基督教教義完全沒發揮作用,在其自身的共同體範疇內,基督教對於帝國早期所出現的奴隸和自由勞動力之間的平等意識仍然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用。 128
注釋
1 Calderini,Aristide,Liberi e schiavi nel monde dei papiri ,18,Milan,1918.
2 Schubart,Wilhelm,and Emil Seckel,Der Gnomon des Idios Logos,BGU 5∶1,67,Berlin,Weidmann,1919.
3 同上,5∶64—66,69。
4 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10∶1131,26—27;Michigan papyri 2∶123右頁,14,31—32;BGU 4∶1106,3,12,1108,4,7.Bouriant papyri 14∶4ff.在Reinach papyri ,2111(Mel.Glotz 1∶243)和BGU 4∶1107,9中,就有自由身份的女人做被遺棄的孩子的奶媽的事例,而這個被撿回的孩子變成奴隸身份。有關女奴哺乳自由身份的孩子的案例,見Oxyrhychus papyri 1∶91,16—17和BGU 4∶1109,6,9—10以及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9∶1065,10—11。
5 BGU 1∶297,13.參見BGU 4∶1109,13,在其中一份自由身份嬰兒的哺育合同中就出現了橄欖油,還有4∶1058,12,另見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2∶2,M no.,其中提到了橄欖油和麵包。在Papyri Bouriant ,14,13中,提供給哺乳者的食物清單列出了酒和4隻家禽。
6 BGU 4∶1106,27—30.參見BGU 4∶1108,13—15,公元前5年的亞歷山大里亞。
7 參見Oxyrhynchus papyri 1∶91,16—20和BGU 4∶1108,25—28中哺乳的收款憑據。
8 參見P.Oxy. 4∶1107,27—29,條款規定哺乳者和嬰兒每個月要與嬰兒的主人在一起呆上4天。同上,1108,25—26提到,奴隸主每個月探視3次。
9 Berger,Adolf,Die Strafklausein in den Papyrusurkunden ,169,Leipzig,Teubner,1911.又見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1∶1,261;見Taubenschlag,Rafael,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50∶156和Studi in onore di Salvatore Riccobono 1∶512,Palermo,G.Castiglia,1936;又見Westermann,W.L.,Apprentice contracts and the apprentice system in Roman Egypt,Classical Philol. 9∶295—315,1914.
10 Taubenschlag,Rafael,Studi Riccobono 1∶512.Oxyrhynchus papyri 4∶724中也出現了這個協議。又見Studien zur Paläographie und Papyruskunde 22∶40,18—19;參見Papyrus Tebtunis 2∶385,13—14中紡織工為一個自由身份的學徒提供飯費。
11 參見P.Ryl. 153,2—4,一個前奴隸主在遺囑中對他的前奴隸有所安排,每年提供給他一些錢,使他可以購買一定數量的小麥和衣服。這個遺囑還使死者的一個朋友得到一些錢,這個朋友是一個自由人。
12 Oxyrhynchus papyri 4∶724,6中出現過一個這樣的例子。
13 同上,14∶1647,36—39。這裡跟隨一個紡織工學徒的是一個奴隸女孩。參見同上,4∶725,35,一個自由身份的紡織學徒有20天假期。
14 Robert,Louis,Sur des inscriptions de Chios,Bulletin de Correspondance Hellénique 57∶505—543,1933.
15 Corpus Inscriptionum Graecarum 2,no.3641b,Addenda,pp.1130—1131.Laum,B.,Stiftungen in der griechischen und römischen Antike 2∶66,18,Leipzig and Berlin,Teubner,1914.
16 Die Inschriften von Magnesia am Maeander (Otto Kern,editor),100 b ,11—13,Berlin,W.Spermann.又見29—33以及Dittenberger,Syll. 3,no.694,54—55,其中埃雷亞(Elaea)(也可能是帕加馬)的奴隸和學校里的孩子在一個新創立的節慶中都放假。
17 LeBas-Foucart,Voyage Arch. 2,suppl.243a.Laum,Stiftungen 2∶9,38—40.
18 Oxyrhynchus papyri 3∶475.參見同上,1∶51,自由人也發生過類似的事件。
19 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1(1)∶192—197.
20 Schubart,Wilheim,Archiv für Papyrusforschung 2∶158,Leipzig,Taubner,1903.Taubenschlag,R.,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50∶162,7.
21 Rylands papyri ,103,n.4.
22 Oxyrhynchus papyri 3∶478;參見2∶222;4∶714。又見BGU 1∶324。
23 Bell,H.I.,Jews and Christians in Egypt ,24,56,London,Oxford Univ.Press,1924.
24 ,Cattaoui papyri ,1+BGU 1∶114,col.5,6—7.又見Archiv für Papyrusforschung 3∶60。
25 Studien zur Paläographie und Papyruskunde 22∶40,14;BGU 4∶1021,14;Oxyrhynchus papyri 14∶1647,17.參見Studien zur Paläographie und Papyruskunde 22∶36,11,一個奴隸紡織工女孩的勞動合同,以及Rylands papyri ,153,29—30,一個未成年繼承人的監護人對奴隸們的責任。
26 Stud.Pal. 4,第62—63頁。又見P.Lond. 2∶261(第53—61頁)。
27 同上,第178行;Stud.Pal. 4,第68頁301—302行。
28 Stud.Pal. 4,第73、76頁,第532、608行。P.Lond. 2∶260(第42—53頁),第25、101行。
29 Stud.Pal. 4,第68頁,第299、303—304行。
30 同上,第313—326行。
31 Rylands papyri ,153,6—8.
32 Girard,Paul F.,Manuel élémentaire de droit Romain ,93—94,Paris,Rousseau,5th ed.,1911,其中肯定地認為,在羅馬法中奴隸雖然被認為是人類,但不是「人」。Buckland,W.W.,Roman law of slavery ,3—4,Cambridge Univ.Press,1908中駁斥了Girard的觀點。有關奴隸作為人隸屬於希臘羅馬時代埃及法律的情況,見Taubenschlag,R.,Law of Greco-Roman Egypt ,57,72,New York,Herald Square Press,1944。
33 Mitteis,L.Archiv für Papyrusforschung 3∶253—254,Taubenschlag,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50∶166—167;Law of Greco-Roman Egypt ,75—76.見PSI 11∶1182中蓋約的解釋,他認為如果共有奴隸的一部分所有權獲得了釋放,那麼其他奴隸主所有的那部分權利也將被釋放。
34 Arangio-Ruiz,Persone e famiglia nel diritto dei papiri ,9,Milan,Vita e Pensiero,1930.相關的例子,見P.Oxy. 4∶716,17—18;722,14—18和P.Oxy. 4∶202—203以及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2(2),no.361中的公元4世紀的Edmondstone papyrus.Stud.Pal. 2,2,43,20—24達成了一個協議,不出讓一個奴隸的一部分所有權。一份向法院遞交的申請書稱奴隸通過欺詐獲得了部分自由,見PSI 5∶452,10—21。
35 這段埃及銘文出現於Georg Ebers'Festschrift,Aegyptiaca ,Leipzig,Engelmann,1897中。銘文為:「這個內格羅人黑色的皮膚來自於太陽的照射,但他的靈魂卻綻放著潔白的花朵。」
36 見P.Oxy. 10∶1294,9。參見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10∶1154,8中紡織工繳納稅款的憑據,其中一個男人被登記為 ;「如同他自己所說的那樣,尤伯魯斯,A——的奴隸。」
37 見一個奴隸女孩寫給她主人的熱情洋溢的信件,她的主人是海普塔克米亞(Heptakomia)的將軍阿波羅尼烏斯,P.Giessen 17;又見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1(2),481.參見Calderini,Liberi e schiavi ,19。
38 BGU 7∶1685,col.2,26—33,col.3,57—59.
39 P.Teb. 2∶4076,6.
40 BGU 1∶326;又見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2(2),316。
41 Laum,Stiftungen 2∶9,53—55.
42 Athenaeus,14∶639 D from Philetus,見Powell,J.U.,Collectanea Alexandrina ,95,no.25,Oxford,1925。
43 Wilheim,Ad.,Jahreshefte des österreichischen archäologischen Instituts 10∶19,22—25,1907.
44 ,IG 4∶597,17—18.
45 BCH 11∶380,17.
46 Taubenschlag,Strafrecht im Rechte der Papyri ,125。埃及本土的法律限制使用刑罰,參見Taubenschlag,Law of Greco-Roman Egypt ,62。
47 見P.Oxy. 4∶1643,11,在公元298年,一個奴隸主授權他的代理人囚禁一個逃跑奴隸,並對他施以刑罰。參見P.Oxy. 6∶903,5—6,公元4世紀,有關東地中海其他地區鞭打奴隸的情況,見Lucian,Demonax ,46;Menippus ,17;Timon ,22。
48 Galen,De animi morbis ,4,Kühn edition,5∶17.
49 同上,18—19。
50 同上,19。
51 公元153年,在法尤姆的費勒德爾菲亞,兩個警察打了一個羅馬的公民、老兵,參見Papyri Berlin ,inventory 13877,A,4, ,Aegyptus 12∶129—140。
52 或 (virgis )。
53 參見Oxyrhynchus papyri 14∶1643,11中的動詞 ,flagellis caedere。
54 Oxyrhynchus papyri 9∶1186.關於帝國法律的情況,見Just.Digest 48∶19,10 ex quibus causis liber fustibus caeditur,ex his servus flagellis caedi .參見19,28和Mommsen,Theodor,Römisches Strafrecht,983—985,Leipzig,Duncker and Humblot,1899.
55 Oxyrhynchus papyri 2∶262,3—6∶ .
56 Diodorus,1∶80;參見Lumbroso,Giacomo,Recherches sur l'économie politique de l'Égypte ,49,Turin,1870。
57 Rylands papyri 2∶103;參見Lumbroso,同上,49—51。
58 Taubenschlag,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50∶144,1.
59 San Nicolo,Mariano,Ägyptisches Vereinswesen zur Zeit der Ptolemäer und Römer,Münchener Beitrage zur Papyrusforschung 2∶32—33,Munich,1915.
60 Oxyrhychus papyri 10∶1258,8—9;von Woess,Asylwesen Ägyptens ,212—215,Wilcken,Archiv für Papyrusforschung 6∶419,與Rostovtzeff,M.,Göttingische gelēhrte Anzeigen ,640,Berlin,1909中的舊觀點相反。又見Rostovtzeff,M.,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 Kolonates ,217,Leipzig,B.G.Teubner,1910;又見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1∶1,114。
61 見Oslo papyri 2∶40,10—11,公元150年。參見96。
62 收容逃跑奴隸會受到懲罰,參見Oxyrhynchus papyri 12∶1422.BGU 4∶1149,33—37中有逃跑奴隸的例子,也表明了逃跑的可能性,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6∶710,7中有防止奴隸逃跑或死亡的條款。Oxyrhynchus papyri 3∶472,14;12∶1422.在Geneva papyri 5,4—5中,一個奴隸被列為 ,參見Oxyrhynchus papyri 14∶1643,5—9,Kalén,Ture,Berliner Leihgabe griechischer papyri ,15,Uppsala,1932.從公元4世紀開始,待售的奴隸會被稱為「忠實的,不會逃跑的」 ,見London papyri 2∶14,317。
63 在Suetonius,Augustus ,67,2中,一個奴隸因通姦被處死。參見Suetonius,Caligula ,32,1—7和Tacitus,Annals 4∶54和16∶19.維狄烏斯·波里奧(Vedius Pollio)因為一件很小的事就下令要把他的一個奴隸丟進魚塘活活被魚吃掉,這個故事在古代盡人皆知,最終奧古斯都採取行動挽救了這個奴隸,見Pliny,Natural history 9∶77;Seneca,De ira 3∶40;De clementia 1∶18;Dio Cassius,54∶23,1—2。
64 BGU 4∶1141,23—25,公元前14年。
65 Allard,Paul,Les esclaves chrétiens (6th ed.),127—132,Paris,J.Gabalda,1914.Halkin,Leon,Les esclaves publics chez les Romains ,221—222,Brussels,1897.Gordon,M.L.,The nationality of slaves under the early Roman Empire,Jour.Roman Studies 14∶93—111,1924.
66 見本章參考此處 。有關鞭打以及給奴隸烙印記的案例,見Petronius,30,69.Martial,2∶66;3∶94;8∶23.Apuleius Madaurensis,Metamorphoses 3∶16.Juvenal,Satires ,6,475—485.參見4,179—180.有學者不加批判地接受了朱文諾(Juvenal)的論述,對此的批評見Schneider,A.,Geschichte der Sclaverei ,20—21。
67 Petronius,Satyricon ,53.參見Juvenal,Satires 6∶219,475—485;8∶179—180.Martial,2∶82。
68 Petronius,Satyricon ,45.
69 Propertius,4∶7,45.
70 Juvenal,Satires ,14,23—24.
71 Seneca,De ira 3∶19,2;32,1;De constantia 5∶1.有關奴隸無法忍受虐待而被迫逃跑或自殺的情況,見De ira 3∶5,4;De clementia 1∶13,2.參見De beneficiis 2∶35;Ad Marciam ,20,2。
72 Seneca,Epistulae morales ,31,11.
73 Tacitus,Histories 2∶72 and Dio Cassius,54∶3,7.
74 Galen,De animi morbis ,4,edition Kühn 5∶18.
75 同上,17。
76 參見Dio Cassius,59∶13,2;60∶12,1;61∶31,1—2;33,8.又見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Commodus ,1,9,and Macrinus ,12,10。
77 見Dio Cassius,77∶10,5,義大利的土匪布拉稱,如果政府想要土匪行為消失,那麼就必須餵飽奴隸。
78 Seneca,De ira 3∶5,4;Epistulae 4∶4;70,20;77,14;Dessau,ILS ,8511.Just.,Digest 21∶1,23,3.參見同上,1∶17,5。
79 Hirzel,Rudolph,Der Selbstmord,Archiv für Religionswissenschaft 11∶417—476,1908。參見Seneca,Ad Marciam ,20,塞內加稱自殺是擺脫奴隸身份的一種簡便的方法。
80 Allard,Les esclaves chrétiens ,139—145對此有所論述。
81 Seneca,De clementia 1∶24,1.Daremberg-Saglio,Dictionnaire des Antiquités 4(2),1279。見JRS 14∶96,帝國時期的羅馬藝術家並沒有給自由人和奴隸分別設計不同的衣服。
82 Script.hist.Aug.,Alexander Severus ,23,3;參見27,1.Blümner,Hugo,Der Maximaltarif des Diocletian ,169,172,Berlin,Reimer,1893中稱戴克里先的價格法令規定農民和奴隸穿著某些特定類型的衣服,但這個推斷的基礎是對於詞語 和 的無根據的界定。有關其所包含的意義,見Pauly-W.,RE 6∶1981—1982。參見IG 3,nos.2511 and 3213;P.Oxy. 14∶1712,3 and BGU 1∶816,10。
83 見本章注釋26—31,與埃及法尤姆阿爾西諾伊的情況相同。
84 Maiuri,A.,Casa del Menandro 1∶186—188,Rome,1933.參見同上,2,圖1。
85 同上,1∶187。
86 同上,2,圖1,第39號。有關坎帕尼亞建築中類似的奴隸生活區域,參考della Corte,M.,Notizie degli scavi di antichità 22∶459,1922;l'angolo sud est del atrio servile ;見Notizie degli scavi 23∶277,fig.4,1923中villa no.8.又見Rostovtzeff,M.I.,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04,n.21 to chap.2。
87 Pliny,Epistles 2∶17,22.
88 同上,2∶17,9。
89 同上,7∶27,13。
90 Suetonius,Claudius ,25;Just,Digest 40∶8,2.
91 Pliny,Epistles 8∶24,5.
92 同上,5∶19,1—4。
93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Hadrian ,12,5.見Seneca,De beneficiis 2∶21,2.參見Jacoby,Fr.GH 2A∶426,no.139。
94 Pliny,Epistles 8∶16,1—2.他對於年輕奴隸們的死亡感到非常傷心,而且希望在他們死前釋放他們。
95 見Petronius,57,9,nemo tamen sciit utrum servus essem an liber .參見Dessau,Inscriptiones ,8554中一段有關一個家生奴隸小孩的銘文。又見Florus,Lucius Annaeus,3∶20 and Dio Cassius,60∶12,2,4.Tibullus,Albius,2∶1,21;1∶5,25描繪了一個充滿詩意的場景,表現了家生奴隸小孩與其主人之間的關係。
96 Seneca,Ad Neronem de clementia 1∶26,1,crudelitatem privatorum serviles quoquo manus sub certo crucis periculo ultae sunt .參見Epistles 4∶8和Epistles 3∶14,1中獲釋奴拉爾吉烏斯·馬塞多(Largius Macedo)的例子,普林尼將之稱為superbus alioqui dominus et saevus 。參見7∶6,8,奴隸們被懷疑殺死了他們的主人。Dessau,ILS ,8511中引述了一個事件,在莫貢提亞庫姆(Moguntiacum),一個奴隸在殺死其主人之後自殺。
97 有關逃跑奴隸與匪幫的關聯,參見Dio Cassius,77∶10,5.參見Juvenal,Satires ,8,173—182,作者把一個貴族的衰落與nautis et furibus ac fugitivis inter carnifices 聯繫在一起。更多反映奴隸逃跑的例子,見Petronius,98,107;Juvenal,Satires ,10,3;Pliny,Epistles 9∶21,1.還有Lucian,Juppiter Tragoedus ,42和Alexander seu Pseudomantis ,24,他們為主人找到了逃跑的奴隸。又見Apuleius,Metamorphoses 6∶8;Martial,3∶91;Epictetus,3∶26,1。
98 Buckland,W.W.,The Roman law of slavery ,267—274,Cambridge,Univ.Press,1908.
99 Gellius,Aulus,Noctes Atticae 4∶2.Digest 21∶1,1,1。參見Karlowa,Otto,Römische Rechtsgeschichte 2∶1220—1221,Leipzig,Veit,1901。
100 Florus,3∶19;Digest 21∶1,17,12.
101 Lenel,Otto,Das Edictum perpetuum ,4,Leipzig,B.Tauchnitz,1927.
102 Apuleius,Metamorphoses 6∶4。根據Digest 11∶4,1,1中Woess,Friedrich von,Das Asylwesen Ägyptens in der Ptolemäerzeit ,178中的引述,藏匿逃跑的奴隸會受到雙倍懲罰。
103 Barrow,R.H.,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59.
104 Seneca,De beneficiis 3∶22;De clementia 1∶18,1—3;Digest 1∶12,1,1 and 8,entire;21∶1,17,12.
105 Pliny,Epistles 10∶74.見Tacitus,Annals 3∶36,2,抱怨提比略統治時期這個權利在羅馬被濫用的情況。
106 見本書第三章參考此處 。
107 Plutarch,Moralia ,166,D,E.
108 見Apuleius,Metamorphoses 6∶4中Juno的評論:legibus quae servos alienis profugas invitis dominis suscipi vetant prohibeor 。
109 Digest 21∶1,17,12.
110 Columella,1∶8,2;Petronius,45,70;Dio Cassius,69∶16,3.
111 Dessau,IL S,5672中引用了一個例子,在普列涅斯特(Praeneste)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為浴室設施準備的錢,包括奴隸。在翁布里亞的蘇亞薩(Suasa)也是如此,同上,5673。在費倫提努姆(Ferentinum),奴隸孩童可以與自由身份的小孩一起分享一個公民贈送的堅果,6271。參見Barrow,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169—170。
112 Schiess,Traugott,Die römischen Collegia Funeraticia ,Munich,Askermann,1888.
113 Waltzing,J.-Pierre,Les corporations professionnelles chez les Romains 2∶245;1∶346—347,Louvain 1895—1900.Rostovtzeff,Gesellschaft und Wirtschaft 1∶147,304,n.22.
114 Digest 47∶22,3,2;Pauly-W.,RE 4∶417.
115 CIL 6∶10237.
116 Waltzing,Les corporations professionnelles 1∶214.
117 CIL 3∶4017,4799,7357;6∶7458,8750,9148,9149,9404,10251a,10260—10264;12∶4449;14∶2875.
118 Barrow,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165.
119 Fratribus suis in Dessau,ILS,3360.
120 Cumont,Franz,La grande inscription bachique du Metropolitan Museum,Amer.Jour.Arch. 37,232—236,1933.在森提努姆(Sentinum)的cultores Dei Solis Invicti Mithrae ,CIL 11∶5737(Dessau,ILS ,4215)中出現了一個獲釋奴(col.1,5),還有森提努姆地方政府的一個公共奴隸(col.3,3)。
121 Waltzing,Les corporations professionnelles 4∶251 ff.Barrow,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165.有關女人執掌助祭職位的情況,見Waltzing,4∶3,41和Dessau,ILS ,7882d .參見Johnson,J.,Excavations at Minturnae 2(1)∶120,共和國時期明圖爾諾宗教組織里的助祭。
122 Bruns-Gradenwitz,FIR 3 no.175,Dessau,ILS 7212,2,4.
123 同上,2(2),7212,frag.II,6。
124 Dio Cassius,69∶16,Zonaras,Annals 11∶24中節錄了狄奧的記敘。
125 Bernard d'Orgeval,L'empereur Hadrien ,71—72,Paris,Douort,1950.
126 Dessau ILS 2(2)∶8438(CIL 10∶26).
127 Barrow,R.H.,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158,London,Methuen,1928,雖然作者在闡述帝國早期羅馬立法的人性化傾向時採取了審慎的態度,但在本人看來他還是過分誇大了這一趨勢給斯多葛哲學造成的影響。
128 有關公元1世紀奴隸在經濟法律意義上地位提升的情況,參見La Parola del Passato 1∶383—384,1940中的tablet VIII,是Giovanni P.Carratelli所發表的韋伯薌時期赫庫蘭尼姆(Herculaneum)的一塊蠟板收據。一個名叫維努斯圖斯(Venustus)的奴隸承認從另一個奴隸那裡總共得到1000第納爾的錢財,這兩個奴隸都歸同一個女奴隸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