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十四章 西部地區的羅馬帝國

奴隸制的經濟因素 在羅馬共和國的最後二百年間,相比於帝國其他地區,義大利和西西里島始終是使用奴隸勞動力的核心區域,尤其是在農業生產方面。它們的這種中心位置在整個公元1世紀一直保持,直到公元2世紀。從公元前150—公元100年,在羅馬的領導下,義大利半島贏得了特殊的地位,由此羅馬乃至整個義大利都發生了巨額資本積累的情況。隨著資本的集中,義大利半島上的手工業生產發展顯著,其基礎是在大型工場中廣泛使用奴隸勞動力,雖然其中仍然有自由勞動力存在。這一時期義大利手工業使用奴隸勞動力的規模甚至要超過公元前5世紀—公元前4世紀的雅典。 1 有關這一發展情況的影響以及該時代西方所有工業生產領域內自由勞動力和奴隸之間的對比關係,赫爾曼·古梅魯斯做過詳細闡釋, 2 在此我們沒有必要重複他的論述。 3 在農業生產領域,西西里和撒丁島似乎仍在使用舊有的農耕體系,勞動力主要是當地的農民,只有帝國領地以及富有的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大片地產除外。 4 在公元1世紀前期的義大利,仍然有充足的奴隸勞動力可被使用在農業和工業上。 5 然而公元1世紀的文學作品也不斷提到擁有小地產的獨立小農。 6 有關義大利低地地區土地所有制的發展趨勢,我們可以參考貝內文敦(Beneventum)附近利古里亞貝比亞尼人(Ligures Baebiani)的土地抵押記錄摘要。 7 這些摘要包括地產(fundi )的名稱,它們都是根據地產主人的名字得來的,在這些土地被分配時就已存在,時間不晚於三頭同盟(Triumvirs)時代。 8 在圖拉真規定國家貸款給小土地所有者的時期,這些摘要還記錄了土地所有者的名字以及地產的評估價值。在早前的時代,有將近90個土地所有者被記錄在案。而到了圖拉真時代,人數縮減到50個(或者說大約是最初人數的一半)。 9 最終在貝內文敦,從評估的等級來看,大地產的規模不斷增長,但其總數卻明顯減少,同時小地產的絕對數目大致沒有變化。 10 在波河河谷地區,普拉森提亞(Placentia)和維列亞(Veleia)也同樣有地產抵押的記錄, 11 其反映的情況是小地產不斷併入大農場,因而數量不斷減少。小普林尼的作品反映了當時存在於義大利北部的這一趨勢,他說他正在購買地產(praedia ),「就在鄰近我自己的地產的區域」,價值300萬塞斯特斯。 12 然而即使在波河河谷地區,也出現了一個令人吃驚的狀況,就是由土地主直接管理的小地產一直存在。由於小土地所有者從未在農業上大規模使用過奴隸,因此義大利農業奴隸使用的多少就要看大地產上所使用的生產方式。農業作家科盧梅拉(Columella)試圖讓義大利的貴族和有錢人重新關注農業生產。 13 他確信如果有可能獲得土地所有者的支持並使他們一直監督生產,那麼最好的、在經濟上最有利的土地組織管理方式就是由奴隸組成強大的核心勞動力群體來耕作土地,但這些奴隸必須經過精挑細選,選出來的奴隸要在身體和心理上都適合於他們所從事的特定工作, 14 而交給他們的任務也必須是專門化的。 15 科盧梅拉主要感興趣的農業經營類型是葡萄園,其次則是橄欖種植和家畜飼養。 16 在他看來,種植穀物以及飼料作物在本質上只是為了供應地產上的人和牲畜。 17 對於科盧梅拉所設想的以奴隸勞動力為基礎的地產來說,在農忙季節要雇用一些自由勞動力來應對人手不足的情況,這與公元前2世紀加圖所提出的農業組織結構 18 基本一致。很明顯在科盧梅拉的時代隸農也已廣泛出現。 19 科盧梅拉論述說在隸農租種土地的區域,隸農應該是指那些親自料理自己田地的人,而不是那些讓奴隸管理租來的土地而自己還居住在城市裡的人。 20 然而科盧梅拉並沒有給出奴隸勞動力與隸農之間的比例關係。他之所以提出奴隸勞動力的農業體系,是因為他認為從政治角度來看,由奴隸勞動而由土地所有者直接監督管理的制度是最好的農業形式,而且他希望能夠擴展這種組織形式。 21 龐貝(Pompeii)附近莊園的挖掘成果證明了當地在葡萄種植業中有使用奴隸勞動力。 22 我們不能通過莊園特定區域房間的數目來估計這些莊園所使用的奴隸數量, 23 也不能根據加圖所說的房間數目及其計算出的15或16個奴隸的結果來推斷奴隸數量, 24 因為獲釋奴與日常使用的僱傭勞動力都和奴隸一起,同樣住在莊園裡。 25 我們考察了龐貝埃皮底人(Epidii)的家族墓地, 26 幾代人總共使用了25個名字,其中有不超過15個是奴隸的名字。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龐貝附近的一些葡萄種植園中,核心的勞動力群體仍然是奴隸,這一點與加圖時代的情況一致。 在公元1世紀末期的波河河谷地區,以小普林尼及其鄰居為代表的土地所有者在直接管理的體制下不得不接管他們自己的地產,此時他們更願意使用從外面雇來的勞動力,而不願使用自己的奴隸。 27 在公元2世紀,把土地租給隸農耕種的體系發展勢頭良好, 28 而且不斷完善,從而抵制了使用奴隸耕作土地的方式。大規模農業生產中使用奴隸謀求利潤的模式在公元2世紀的義大利顯然走到了盡頭。 29 按照慣例,隸農一般都是自由人身份,但偶爾也會出現奴隸身份的隸農。 30 學者們細緻地研究了在義大利發現的阿雷提烏姆紅色陶器(sigillata )貨品,以及在萊茵河流域行省發現的出口的阿雷提烏姆陶器殘片,還有凱爾特當地生產的類似物品, 31 這些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結論都可以使我們聯想到工業奴隸制在西部地區的衰落。 32 義大利阿雷提烏姆所生產的陶器只在公元前25—公元25年這一小段時間內占據優勢地位。 33 在阿雷提烏姆第一階段所生產出的陶器上都出現了制陶者的名字,此外上面還有工場主的圖章,從制陶者的名字來看,這些人全部都是奴隸。奴隸主的名字以屬格形式出現在奴隸名字的後面。 34 在阿雷提烏姆陶器生產的後一階段,陶器上不再出現工匠的名字,只有工場的標記。奧西(Oxé)認為,Perennius工場最初的主人是M.Perennius Tigranus,緊接著是M.Perennius Bargathes, 35 之後的繼承者則是Crescens和Saturnus。 36 德拉根多夫(Dragendorff)發現在許多案例中,工場奴隸都會隨著陶器工場的轉售而更換主人,這個發現對於考察這些工場的管理模式以及奴隸工匠的社會和經濟處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7 奴隸Pantagathus是這方面最好的例證,他的簽名一直是名字首字母形成的固定圖案,很容易辨認。最初他以工場主Rasinius的奴隸Pantagathus 的身份出現。 38 後來Rasinius與G.Memmius分享了陶器工場的所有權,於是這個奴隸就變成Pantagathus Rasini Memmi ,表明他歸這兩位工場主共同所有。 39 再後來這個Pantagathus隨著工場主人的變換又迎來了自己的新主人C.Annius。 40 Eros的例子也反映出這種奴隸所有權的讓渡關係,他先是C.Annius的奴隸,隨著工場主的變換,他的主人也變成C.Tellius,最終他又和工場一起為P.Cornelius所有。 41 德拉根多夫還舉了另外一些例子,通過簽名證實奴隸所有權與工場所有權的變化相一致。他還相信,如果陶器上沒有工匠的簽名,那麼也可以通過工藝技術的分析確定這種變化。在這些例子中,工匠到底是自由人還是奴隸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雖然阿雷提烏姆工場的情況表明他們很可能是奴隸。 在阿雷提烏姆時代的早期,奴隸被允許在他們所製造的陶器上留下簽名,這一情況本身對於確定這些奴隸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具有很高的價值。他們都是擁有高超技藝的工匠,其重要性也獲得公認。在出售這些貨品時,帶有奴隸名字的印記也一定影響了貨品的價值,因為它是與工場的標記結合在一起的。 由於在整個羅馬帝國時期都習慣給奴隸取一個希臘或拉丁文的名字,而不管這個奴隸真正來自於哪個民族, 42 因此我們很難確定這些奴隸制陶工到底是希臘人還是來自東方的半希臘人。 43 當然任何民族的奴隸,只要他在當時分布廣泛的學徒體系中受過訓練,都能獲得優秀的手工業技藝。凸紋器物生產在高盧南部地區的迅猛發展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那裡大量的手工工匠都是本地人,而他們的作品不論在質量上還是藝術表現上都可以與阿雷提烏姆出產的凸紋陶器相媲美。 44 在阿雷提烏姆的工場轉手易主的時候,新工場主常常會買下原來的奴隸工匠,這被視為是合理的買賣程序。 45 在阿雷提烏姆,奴隸工匠個人及其所在的工場本身常常同時發生所有權變化,有幾個例子都可以說明這一情況。由這些案例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對於這些工場中的奴隸來說,不論在經濟層面還是社會層面上,他們與工作之間的聯繫都要比他們與主人之間的從屬關係更為緊密。 上面我們討論了阿雷提烏姆制陶工場所盛行的奴隸勞動力生產體系,而隨著行省制陶工業的發展,這一體系是否也滲透到了高盧以及日耳曼行省,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但同時也是一個尚未達成共識的問題。古梅魯斯傾向於認為高盧的制陶工匠主要由自由人組成。 46 奧西沒有明確給出他的觀點, 47 不過他更願意相信那些工場賬目表上的工匠是奴隸、農奴或獲釋奴,因為他們都只有一個名字,而沒有屬格形式的父系名字加在後面。 48 約瑟夫·洛思(Joseph Loth)認為這些工匠都是奴隸,他給出的理由是這些名字,比如Cervesa、Vinoulos、Primos、Secundus、Tritos、Tertius、Moretoclatos等聽起來就像奴隸的名字。 49 然而在有關高盧地區陶器生產的例子中,很少有證據表明這些工匠屬於被奴役階層,對此我們只找到了四個案例。 50 單單陶器賬目表這一唯一類型的史料無法使我們得出明確的結論,因為不論在義大利還是高盧,這種賬目表都只是一個常規程式,不能提供給我們任何有關賬目表上工匠身份的信息。 51 奧西認為如果工匠只有一個單名,那麼就意味著他是奴隸,但這個結論已被證明不準確,因為可以肯定為自由人身份的陶器工場主也以單名出現,沒有附帶父系名字。 52 而且許多研究表明,高盧地區的大部分陶器工匠都是自由人身份,古梅魯斯和博恩(Bohn)就持這一觀點。勞動力價格相對較低的時期一般是戰爭和海盜活動猖獗的時期,而這兩項活動在當時都較少出現, 53 雖然義大利仍然盛行奴隸勞動力,而且是該時代奴隸勞動力使用的核心區域,但這種類型的勞動力卻不可能被運往高盧和日耳曼行省,而且之前奴隸制在這些地區也沒有發展起來。同時在義大利本土的一些手工業行業,或者說在義大利半島的一些地區, 54 其使用奴隸勞動力的習慣並沒有發展到阿雷提烏姆制陶業那麼高的程度。 55 毫無疑問,在被羅馬征服之前,高盧人就已經開始使用奴隸, 56 但與並非受羅馬社會直接影響而形成的家臣關係和保護關係相比,奴隸制在這一地區沒有扮演過重要角色。 57 在被羅馬征服後的一百年里,隨著羅馬習俗的逐漸傳入,高盧行省中家庭奴隸的數量必定有所增加, 58 但我們無法確定這種家庭勞動力的使用到底達到何種程度。在勞動力關係中占據主導地位的一直都是具有高盧地區特徵的家臣關係,高盧奴隸人口數量在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從未達到過義大利的水平。 59 凱爾特人早期的貨品上也有一些制陶工匠的簽名,這些工匠來自萊茵河流域,可以肯定他們是自由人身份。 60 在第戎的兩塊還願碑刻上提到了日耳曼長官的木工、鐵匠和石匠, 61 他們都稱自己為這個長官的「被保護人」(clientes ),還願碑刻也正是為他製造的,但這些工匠都不是奴隸。 62 由於我們沒有證據證明高盧引入了手工業奴隸制,而且我們知道,這一時期的羅馬帝國已很難維持充足的奴隸供應,因而我們可以猜測,高盧和萊茵河流域的制陶工匠當中很少有奴隸。當手工業生產分散化的進程開始時,工業奴隸制並沒有成功地從義大利擴展到高盧地區, 63 這可被看做是奴隸制在羅馬帝國西部地區衰落的重要原因。在愷撒征服高盧之前,凱爾特人(Celts)以及日耳曼部落中所使用的農業勞動力都是部落中較富有者的附庸。這些附庸雖然不是完全獨立的身份,但也不同於真正的奴隸。 64 在羅馬行省的組織結構中,農民附庸體系仍然保持,在那裡耕作土地的都是當地農民,他們是市鎮貴族和大莊園領主的門客、債務人或自由身份的承租人,對於這些大莊園,我們通過萊茵河左岸地區的發掘了解了許多相關信息。 65 有關不列顛行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奴隸制發展的情況,我們知道得很少。塔西佗(Tacitus)通過不列顛酋長卡爾加庫士(Calgacus)之口說了一些有關奴隸狀況的話, 66 這或許可以證明在羅馬征服之前,不列顛地區就已存在奴隸制,但也可能是不列顛未被征服地區對已被羅馬征服的部分地區的社會狀況的看法。學者們普遍認為, 67 不列顛農民的地位與羅馬「隸農」的地位相類似。 68 由於在不列顛羅馬化的時代義大利已經開始出現奴隸勞動力減少的情況,因此我們可以推斷,工業奴隸,可能也包括農業生產所使用的奴隸,都沒有在不列顛島的經濟生活中發揮過重要作用。 下面我們要考察的是西班牙行省的情況,雖然這裡有關奴隸勞動力的史料仍然很少,但顯然在半島的不同地區,奴隸制的類型與發展程度也大不相同。在羅馬建立統治之前,倍提卡(Baetica)、塔拉戈南西斯(Tarraconensis)的沿海地帶以及盧西塔尼亞(Lusitania)低地地區就已經被迦太基人和希臘的殖民者城市化了, 69 這些地區奴隸使用的程度要遠高於內陸地區。內陸的西班牙人曾頑強抵抗羅馬的統治,直到奧古斯都時代,羅馬才算徹底征服該地區。我們通過史料了解到,公元前44年在倍提卡的烏索(Urso)曾出現羅馬殖民者的獲釋奴, 70 這足以說明當地是存在奴隸的。與此相關的還有薩爾班薩(Salpensa)的書面條款,那裡的羅馬公民在奴隸獲釋後仍然保留對他們的一些權利, 71 另外還有一些關於擁有拉丁公民權的居民釋放奴隸的規定。 72 除西班牙的金礦以外,羅馬國家把其控制的礦山都賣給了私人, 73 這些礦主所使用的勞動力主要是奴隸。 74 羅斯托夫采夫 75 認為這些礦山都屬於國家所有,只是被出租給大企業主。帝國初期國家所有權形式再度復興, 76 相關的政策轉變成礦山租給小承租人。 77 這一時期仍在使用奴隸勞動力, 78 然而也有證據表明自由身份的僱傭礦工這時也和奴隸一起被使用。 79 羅馬帝國早期在整個帝國範圍內,把犯罪者送到礦山或採石場工作的懲罰方式普遍存在,不論這個犯罪者的身份是自由人還是奴隸,有證據表明這一措施在公元2世紀前期的比提尼亞 80 以及公元209年的埃及 81 仍在實行。然而帝國早期普遍存在的一個重要社會傾向就是減少奴隸以及罪犯在礦山上的使用,轉而更多地使用自由身份的礦工。 82 在公元4世紀的埃及,自由身份的人被要求在礦山和採石場工作,以作為宗教勞役,這就使得該領域自由勞動力逐漸取代了奴隸勞動力。 83 在羅馬征服之後的北非,許多原來由奴隸耕作的迦太基人的地產都落入義大利人手中,他們有些是戰爭老兵,有些是來此的移民。 84 這種變化的原因我們無從知曉。隨著這一發展變化,農業生產中的奴隸勞動力逐漸從北非農業上的首要勞動力位置落到了次要位置上。 85 公元2世紀羅馬帝國針對北非的大地產制定了法律, 86 從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出,當時北非的大部分耕地都被分租給了農民,由隸農耕作。毫無疑問,承租土地較多的承租人(conductores )仍然在他們直接參與勞動的地產上使用奴隸勞動力。 87 如同葛塞爾(Gsell)所說,每個隸農可能也會有一到兩個屬於他自己的奴隸。 88 雖然奴隸在3到5世紀的北非一直存在,他們的身影或出現於富有土地主城裡的家庭(familiae urbanae )之中,或是在鄉間的地產上,但農業奴隸作為北非經濟生活中主要構成元素的時代卻是一去不復返了。 89 羅馬帝國時期只有一些零零散散的記述涉及羅馬國家把奴隸作為財產來徵稅的情況。不論對行省屬民還是羅馬公民,羅馬國家都不徵收直接的奴隸所有稅。公元69年維特里烏斯(Vitellius)要求皇帝家族的獲釋奴上繳貢賦,但這只是一種特殊的稅收。根據這些人所擁有的奴隸數量,按比例來徵稅。這次徵稅的目的也很特殊,是為了滿足之前皇帝許諾給士兵的巨額賞金, 90 因此這些獲釋奴每人所擁有的奴隸數量就大致成為計算他們所應繳納稅額的依據。在羅馬共和國時期曾徵收過5%的釋奴稅(vicesima manumissionum ),事實上這筆稅收在當時就已成為奴隸轉變成獲釋奴身份所要繳納的稅賦。奧古斯都延續了這項稅收,數量比例也沒有變化,「奴隸獲釋要向財務官繳納5%」的稅賦。 91 在卡拉卡拉(Caracalla)統治時期這筆稅收的數額增加到奴隸價值的10%, 92 但這顯然並沒給政府帶來什麼好處,理由是公元217年馬克里努斯(Macrinus)下令恢復到之前5%的稅率。 93 公元7年,奧古斯都首次引入奴隸交易稅,向購買奴隸的羅馬公民徵稅,但稅率只有2%。 94 與托勒密埃及大約20%的奴隸交易稅相比,羅馬的這項稅率相當低。到尼祿統治時期,奴隸交易稅為4%。而且尼祿的財政官員還建議解除奴隸購買者的這項負擔,轉而讓出售奴隸的人繳納這筆稅款,然而這樣的建議沒有取得什麼效果,因為出售者把這筆稅款直接加到了奴隸的總價之中。 95 購買者為轉售或使用奴隸而將奴隸進口或出口也要繳納關稅,如同在帝國的其他地區一樣,這筆稅款應該是在義大利的港口徵收。在進出口奴隸時不繳納關稅將會受到懲罰。 96 注釋 1 參見本書第三章。 2 Gummerus,Hermann,Industrie und Handel ,Pauly-W.,RE 9∶1452—1512. 3 參見Barrow,R.H.,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22—129。有關家庭奴隸的討論,見同前,第2章。這部著作的第3章論述了奴隸在農業生產上的使用情況。在第4章,作者研究了奴隸在商業和工業方面的重要性。 4 Rostov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196—197. 5 Frank,Tenney,Economic history of Rome ,434. 6 Lucan,Bellum civile (Pharsalia )1∶170;Seneca,Epistulae morales ,114,26;123,2;Martial,Epigrammaton 1∶17,3;3∶58,33;7∶31,9;11,14;Tacitus,Germania ,25. 7 CIL 9∶1455. 8 Mommsen,Theodor,Die italische Bodentheilung,Hermes 19∶399,1884. 9 同上,401;Carl Gertrud,Die Agrarlehre Columellas,Vierteljahrschrift für Sozial 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19∶23—25,1926。 10 同上。 11 CIL 11∶1147. 12 Pliny the Younger,Epistulae 3∶19,1,4. 13 Carl,G.,Vjschr,f.Soz. —u.Wirtschaftsgeschichte 19∶40,43強調了科盧梅拉的規勸性的目的。 14 Columella,De re rustica 1∶9,19.參見Gsell,Stéphane,Esclaves ruraux de l'Afrique romaine,Mélanges Gustave Glotz 1∶415,n.1,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32。 15 「Ne confundantur opera familiae,sic ut omnes omnia exsequantur 」—Columella,De re rustica 1∶9,5. 16 同上,1∶2,39。 17 Gummerus,Herman,Der römische Gutsbetrieb,Klio∶Beiträge zur alten Geschichte ,Beiheft 5∶77,1906. 18 Cato,De agricultura ,10,1;137. 19 「Hi vel coloni vel servi sunt 」—Columella,見前引書1∶7,1。 20 同上,1∶7,3。 21 參見Heitland,W.E.,Agricola ,57,Cambridge,Univ.Press,1921。 22 Della Corte,M.,Notizie degli scavi di antichità ,277,fig.4,1923使我們看到在這些莊園中為囚禁和懲罰奴隸而準備的鐵制工具。其中的一個工具參見Rostovt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pl.IX,fig.2,opp.p.62.Della Corte,Notizie degli Scavi ,1922,463,fig.3展示了木製的工具。這些工具有的有14個縫隙,有的是10個縫隙,都是捆綁腿之用,這表明有7或5個奴隸可能同時受罰,而不是像Della Corte所說的有14或10個。 23 Rostovtzeff,M.I.,Soc.econ.hist.Roman empire ,516. 24 Cato,De agricultura ,11;參見Day,John,Agriculture in the life of Pompeii,Yale classical studies 3∶196,1932。 25 Pliny the Younger,Epistulae 2∶17,9. 26 Della Corte,Notizie degli scavi ,303ff.,1916. 27 Pliny the Younger,Epistulae 3∶19,7.在農忙季節有必要從市鎮雇來一些勞動力以補充鄉村僱傭勞動力數目的不足,同前,9∶20,2。 28 Reliqua colonorum ,同上,3∶19,6∶necessitas agrorum locandorum ,同上,7∶30,3。 29 Rostovtzeff,Soc.econ.hist.Roman empire ,190;Frank,Tenney,Econ.hist.Rome ,422—423,480. 30 Quidam fundum colendum servo suo locavit ,Just.,Digest 15∶3,16.與此相關的例子中出現的都只是「氏族名」(nomina ),而沒有出現「首名」(praenomina )和「家族名」(cognimino ),CIL 6∶9276;10∶7597。 31 有關制陶工業分散化過程的簡要論述,見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Pauly-W.RE 9∶1478。 32 Hermet,Frédéric,La Graufesenque 1.vases sigilles ;2.graffites ,Paris,Librairie Leroux,1934;Oxé,A.,Die Töpferrechnungen von der graufesenque,Bonner Jahrbücher 130∶38—99,Bohn,Marcus,and Weber,1925;Oxé,A.,Arretinische Reliefgefässe vom Rhein ,Frankfurt am Main,J.Baer,1933;Frühgallische Reliefgefässe vom Rhein ,Frankfurt am Main,1934;Dragendorff,H.,Gnomon 10∶353—363;Dragendorff and Carl Watzinger,Arretinische Reliefkeramik mit Beschreibung der Sammlung zu Tübingen ,Reutlingen,Gryphius-Verlag,1948. 33 Dragendorff,H.,Gnomon 10∶356—357 and Arretinische Reliefkeramik ,15—17. 34 例如,Cerdo M(arci)Perenni,Nicephorus M.Perenni. 這裡的Perennius被認為是全名為M.Perennius Tigranus 的工場主,見Oxé,Rh.Mus. 59∶132—137,1904;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Pauly-W.,RE 9∶1487;Oxé,Arretinische Reliefgefässe ,29。 35 同上,35。 36 Dragendorff,H.,Gnomon 10∶356. 37 在Gaius和Lucius Annius的工場中,幾乎所有制模的奴隸工匠之前都在Rasinius陶器工場中勞動。Dragendorff-Watzinger,Arretinische Reliefkeramik ,144指出,Pantagathus、Eros、Chrestus和Isotimus這4個奴隸工匠雖然曾分別在兩家陶器工場中出現,但其實就是在不同奴隸主手下工作的同樣的4個人。又見Oxé,Bonner Jahrbücher 130∶86,1925。 38 Oxé,Arretinische Reliefgefässe vom Rhein ,47,vase from the Loeb cllection in Boston. 39 同上,124;參見CIL 10∶8056,248。 40 Oxé,Arret.Reliefgef.vom Rhein ,39,50,121,122,126. 41 參見Cer(do)Ras(ini) ,Oxé,Arret.Reliefgef.vom Rhein ,57,and Cerdo Perenni ,60,68。 42 見本書第十五章開頭部分。 43 Dragendorff,Gnomon 10∶358;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Pauly-W.,RE 9∶1507—1510. 44 Dragendorff,Gnomon 10∶360.格羅非桑克(Graufesenque)的陶器賬目中出現的是凱爾特名字,這可以用來證明其製造工匠是凱爾特人,因為在這一時期如果有名字改變的話,那麼一定是向著希臘或拉丁名字的形式變化。 45 薩爾迪斯附近的土地抵押到期被取消贖回權,也包括土地上的奴隸勞動力。Buckler,W.H.and D.M.Robinson,Sardis 7∶1,col.1,15—18;托里庫姆(Thoricum)附近的礦山被取消贖回權,其中包括礦山上的奴隸礦工,Dittenberger,SIG 3 ,1191∶ ;參見Guiraud,Paul,La proprieté fonciere en Grece jusqu'a la conquete romaine ,440,n.4∶ ,Paris,Imprimirie Nationale 1893;Dura Pergament 23,Münchener Beiträge 19∶382—389,1934;埃及阿爾西諾諾姆中一個城市妓院的承租人把一個奴妓轉租給前來參觀的妓院所有者,PSI 9∶1055a ,公元3世紀中期。 46 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Pauly-W.,RE 9∶1513.A.Grenier,Festschrift für August Oxé ,88,Darmstad,Wittich Verlag,1938同意Gummerus的意見。 47 Oxé,Banner Jahrb. 130∶80—81. 48 同上,87。 49 Loth,Joseph,Le graffite de Blickweiler dans le Palatinat,Académie des inscriptions et belles-lettres,Comptes rendus de seances 71,1924. 50 參見CIL 13∶120,col.2;Q.Verri Achillaei Mascurieus fec(it),Asus f(e)c(it)Cigeton,Nasso s(ervus)f(ecit),Vitalis M.s(ervus)f(ecit) ;見Germania∶Korrespondenz-blatt d.römisch-germanischen Kommission 7∶67,Frankfurt a.Main,1923。 51 見出自龐貝的13個女織工名單,她們都只有一個單名,CIL 4∶1507;出自阿雷提烏姆的陶器運送賬目表,上面4個陶器工匠也都只有一個單名,沒有身份的說明,CIL 11∶6702,1;出自高盧的布里克韋勒(Blickweiler)和格羅非桑克的賬目表。 52 見Oxé,A.,Töpferrechnungen von der Graufesenque,Bonner Jahrb. 130∶43—58,1925,Casti of(ficina) ,nos.5,8,10,16,20,22,23,25;[ of(ficina)M ] odesti ,no.13;of(ficina)G [erma …] nos.32,33;同上,140—141,2,380—394,1936。 53 見本書參考此處 。 54 相對來講,小村鎮比羅馬和義大利北部地區擁有數量更多的出身自由的工匠,他們在手工業生產中占有重要地位,參見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Pauly-W.,RE 9∶1505。 55 見Pauly-W.,RE 9∶1500中Gummerus對於玻璃製造業的研究,他還以銘文資料為基礎,製作出有關金匠和珠寶手工匠的表格,而且研究了其他類型的手工工匠,同前,9∶1504—1506。 56 Caesar,Bellum Gallicum 4∶19. 57 同上1∶4提到了奧爾及托列克斯(Orgetorix)的「被保護人和債戶」(clientes et obaerati ),以及阿狄亞都安納斯(Adiatunnus)的600個封臣「侍從」(soldurii )。如果有人欠了貴族債務,那麼他不會成為債務奴隸,而會成為家臣(同上,6∶13)以及騎士的「僕從和門客」(ambacti clientesque )。 58 Jullian,Camille,Histoire de la Gaule 4∶371,Paris,Librairie Hachette,1913. 59 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Pauly-W.,RE 9∶1513. 60 C.Tigranus,M.Valerius and Sex.Varius .見Oxé,Frühgallische Reliefgefässe ,1。 61 CIL 13∶5474,5475. 62 CIL 13∶5474中確實出現了一個奴隸,Carantillus serv(us) actor ex voto ,他在身份上顯然有別於其他人。Montenach,Clement,R.,Un compte d'un briquetier Gallo-Romain,Revue des étudesanciennes 29∶205—207,1927提到,一塊瓦片上記錄了一個姓名不詳的磚瓦匠10天的工作,這個人很可能是一個自由人,而非奴隸工匠。 63 參見本書參考此處 ,托勒密埃及也沒有在手工業生產中建立起像早期希臘奴隸制那樣的制度。 64 Meyer,Eduard,Kleine Schriften 1∶179. 65 Cumont,Franz,Comment la Belgique fut romanisée ,40—48,Bruxelles,Lamertine,1919;Daremberg-Saglio,5∶877—881;Dragendorff,Hans,Westdeutschland zur Römerzeit ,41—48,Leipzig,Quelle und Meyer,1912;Rostovtzeff,M.I.,Soc.econ.hist.Roman empire ,208—211. 66 Tacitus,Agricola ,31,3∶recentissimus quisque servorum etiam conservis ludibrio est . 67 Haverfield,F.,Roman occrpation of Britain ,233—234,Oxford,Clarendon Press,1924.Coolingwood,R.G.,Roman Britain ,54—56,80,Oxford,Clarendon Press,1945. 68 公元4世紀涉及不列顛「隸農」的法令,參見Codex Theod. 11∶7,2。 69 Rostovtzeff,M.I.,Soc.econ.hist.Roman empire ,198. 70 Bruns-Gradanwitz,FIR ,no.28(lex Ursonensis ),95,15,Tübingen,Siebeck,1909. 71 同上,30;Dessau,ILS ,6088,23。 72 同上,6088,28。 73 CIL 2∶1001. 74 在波利比烏時代,新迦太基的礦山使用了4萬個奴隸勞動力。見本書參考此處 ;Schulten,A.,CAH 8∶323。 75 Rostovtzeff,M.I.,Geschichte der Staatspacht in der römischen Kaiserzeit bis Diokletian,Philologus,Supplementb. 9∶448—450,1904;also in his 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 Kolonates ,361,n.1. 76 提比略收回了某一個馬略在西班牙所擁有的銀礦,參見Tacitus,Annals 6∶19;Pauly-W.RE 8∶2005。 77 Rostovtzeff,M.I.,Philologus,Supplementb 9∶445—447,1904;同作者,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 Kolonates ,360—361;Hirschfeld,Otto,Verwaltungsbeamten ,152—153,Berlin,Weidmann,1905。 78 Lex metalli of Vipasca in Lusitania,Dessau,ILS ,6891;Bruns,FIR ,no.112,11—18,39—40. 79 Servos mercennariosque [in metallo Vipascensi ],Bruns-Gradenwita,FIR 7 ,112,48—49.如果同樣損壞了礦山的財產,自由人礦工和奴隸礦工會受到不同的懲罰,參見Dessau,ILS ,6891;Bruns,FIR ,no.113,28—31,33—37,40—45。 80 Pliny the Younger,Letters 10∶31—32. 81 Zucker,Friedrich,Urkunde aus der Kanzlei eines römischen Staathalters von Ägypten,Sitzungsberichte der königlich preuss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27∶710—730,1910中,一個被判有罪的奴隸在雪花石採石場工作5年之後被釋放。參見Fitzler,Kurt,Bergwerke u.Steinbrüche im röm.Aegypten,Leipziger historische Abhandlungen 21∶121,Leipzig,1910。從已知文獻來看,埃及的「神廟侍者」( )主要都是由自由身份的人構成的,參見Oertel,Liturgie,83。 82 CIL 2∶5181,49;3∶948—949;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Pauly-W.,RE 9∶1507.皮魯斯塔(Pirustae)的達爾馬提亞(Dalmatian)部落居民被圖拉真運到達契亞,在當地的金礦工作,參見Rostovtzeff,Soc.econ.hist.Roman empire ,229。 83 Fitzler,Bergwerke u.Steinbrüche ,121—125.有關向強制勞動體系發展的普遍傾向,參見Oertel,Fr.,Liturgie ,87。 84 Rosstovtzeff,Gesch.des röm.Kolonates ,317—320;lex agraria of 111 B.C.,Bruns-Gradenwitz,FIR 11,83∶quem agrum locum populus Romanus locabit ,quem agrum locum Latinus peregrinusve ex h(ac)l(ege)possidebit … scripturam populo aut publicano item dare debeto . 85 Rostovtzeff,Gesch.des röm.Kolonates ,319認為耕種土地的奴隸數量的不足是這個變化的原因之一。 86 Lex de villae Magnae colonis,Bruns-Gradenwitz,FIR 7 ,no.114;奉獻給哈德良的聖壇,上面有lex Hadriana 的摘錄,參見no.115;財務官的信件,其中涉及空置土地的情況,參見no.116;康茂德的敕令,其中收錄了農民對於saltus Burunitanus 的抱怨,參見no.86。 87 Apuleius,Apologia ,93中作者的妻子有400個奴隸,這些奴隸應該都在她的鄉村地產上勞作,Gsell,Stéphane,Esclaves ruraux,Mélanges Gustave Glotz 1∶405;參見Just.Digest 33∶7,27,1;Rostovtzeff,Soc.econ.hist.Roman empire ,289。 88 Gsell,Esclaves ruraux,Mélanges Glotz 1∶401. 89 同上,1∶403—407。 90 Tacitus,Histories 2∶94. 91 見proc(urator)XX libertatis ,刻寫在龐貝城的一個裝酒的雙耳細頸瓶上,參見della Corte,M.Pompeii,i nuovi scavi e l'anfiteatro ,54,Pompei,Sicignano,1930。 92 Dio Cassius,57∶9,4 in the edition of V.P.Boissevain,3,Berlin,Weidmann,1931. 93 Dio Cassius,78∶12,2. 94 同上,55∶31,4∶ 。 95 Tacitus,Annals 13∶31,2;Westermann,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44,n.134. 96 Just.,Digest 39∶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