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十三章 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羅馬帝國的奴隸制

奴隸的來源和數量 在奧古斯都·愷撒完成了羅馬國家的重組、建立了羅馬和平(pax Romana )以後,之前在應對奴隸需求中扮演最重要角色的外部戰爭,以及曾於公元前120年到公元前60年居於次席的海盜活動,都在提供奴隸方面失去了其突出的地位, 1 取而代之的是和平時代所通常使用的獲取奴隸的手段。這些手段包括:出生即為奴隸,遺棄嬰兒,迫於貧困出賣子女,從鄰近部落買來奴隸然後在帝國境內出售,自願屈服做奴隸以及定罪懲罰降為奴隸身份。 2 從本章所討論的三個世紀的時段來看,奴隸來源的變化大大降低了奴隸貿易中的奴隸人數,同時也影響了社會對奴隸的普遍看法,成為促成奴隸待遇變化的因素之一。 在亞克興(Actium)戰役結束後的前20年時間裡,奧古斯都在西方獲得的大量戰俘都被作為戰利品賣掉。 3 薩拉西人是一個阿爾卑斯人部落,公元前25年,這個部落中的8000名戰士被俘,羅馬人在出售他們的同時還附加了一個條件,即這些人在20年內不得被釋放, 4 以此來防止他們未來的暴動。 5 亞斯圖人(Astures)和坎塔布里人(Cantabrians)在公元前22年被賣為奴隸,後來他們殺死主人回到故鄉,因此他們之前應該就是在西班牙被賣掉的。公元前19年阿格里帕(Agrippa)再次征服了他們,這一次他們沒有再被寬恕。 6 在帝國的東部地區,奧古斯都把庫齊庫斯的公民變成了奴隸,因為他們曾殺害羅馬公民。然而雖然提爾和西頓(Sidon)在公元前20年也發生了叛亂,但所受的懲罰只是被剝奪了自治權, 7 沒有人因此淪為奴隸。 8 潘諾尼亞(Pannonians)俘虜在公元前12年被出售,附帶的條件是必須讓他們離開家鄉。 9 公元前11年,一個色雷斯人部落貝西人(Bessii)淪為奴隸。 10 當昆提里烏斯·瓦魯斯(Quintilius Varus)做敘利亞總督的時候,他把塞庇弗里斯(Sepphoris)的居民變成了奴隸。 11 在韋伯薌領導的猶太戰爭中,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淪為奴隸的猶太人總數是9.7萬人。 12 更細緻的數據證實了這個總數,如果不包括耶路撒冷(Jerusalem)陷落之後俘虜的人數,淪為奴隸的猶太人有4.3萬人。 13 在哈德良統治時期的猶太人起義(公元132—135年)之後,又有一大批猶太人被投入東方奴隸市場,具體的數字不詳。 14 羅馬軍團的士兵在邊境戰爭和鎮壓起義期間一定經常有機會購買戰俘。雖然同時代的文學作品並沒有留下相關的文字記錄,然而埃及的現役和退役士兵的財產中都出現了奴隸, 15 這就清楚地說明了上述論點。哈德良把羅馬帝國的邊境政策調整為穩固防守的政策,主要依靠自然形成或人造的防禦工事, 16 因此這一時期邊境戰爭中俘虜的數量一定呈銳減的態勢。 17 在安敦尼(Antoninus)安定統治的時期以及奧勒留斯(M.Aurelius)沿多瑙河進行防禦戰爭期間,羅馬只獲得了相對很少量的俘虜。根據記載,公元232年,亞歷山大·塞維魯(Alexander Severus)曾俘虜並出售了大量波斯人, 18 但這些人最終很可能都被波斯王贖回。 19 在公元3世紀的內戰時期,大規模俘虜外國敵人是不大可能的事情,《皇帝史》(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 )中也沒有相關記載。公元235—236年,馬克西米努斯(Maximinus)曾俘虜了一些日耳曼人。 20 一封虛構的克勞狄(Claudius)給布洛庫斯(Brocchus)的信中記載, 21 在克勞狄皇帝與哥特人的戰爭之後,每個羅馬士兵獲得了2或3個哥特女俘虜,這個說法完全不可取。很明顯這些哥特人俘虜被作為隸農(coloni )安置在土地上。 22 據說卡魯斯(Carus)曾俘虜了2000個薩爾馬提亞人(Sarmatians), 23 但這不在我們的考慮之列,因為這些人很可能也成為了隸農。我們之所以對上述所有數字都表示懷疑,是因為奧勒留斯曾有過一個適度的言論, 24 稱他在高盧第六軍團做護民官期間,曾俘虜了300個法蘭克人並把他們賣為奴隸。 25 賽克斯圖斯·龐培的活動常常被古代作家歸為海盜行為, 26 公元前36年他遭遇了失敗。而復興的伊利里亞海盜活動也受到壓制,並隨著亞克興戰役徹底終止。 27 羅馬帝國創立了常備海軍並一直保持下來,在之後二百多年的時間裡,這支海軍維護了地中海大部分地區海上旅行與貿易的安全。 28 隨著海上安全度的增加,地中海的海盜活動不再是供應奴隸的重要途徑。雖然海上劫掠與綁架活動仍然時有發生, 29 特別是在紅海和黑海的外圍水域,因為這些區域都是帝國海軍不大重視的地方, 30 但以這種方式得到的奴隸數目只占奴隸總數中很小的比例。在帝國政府的高效統治下,陸上劫掠自由人的行為在義大利 31 及行省地區 32 都大為減少。 然而和平時期也同樣有獲取奴隸的方法,奴隸的數量還因此有了相對的增長,雖然我們無法得到統計數據來證明數字的增加,但已知的奴隸來源仍然可以證實這一點。這些獲取奴隸的手段彌補了因缺少戰俘而減少的奴隸數量。米泰斯(Mitteis) 33 認為在帝國的各個地方,包括義大利本土,遺棄嬰兒的行為都對奴隸數目的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此來自埃及行省的紙草提供了很好的證明。 34 棄嬰行為在帝國各地的經濟衰退期肯定更為常見。有關這些被作為棄嬰養大的孩子的身份問題,羅馬法律的普遍態度是,撿到孩子的人既可以把他作為自由人養大,也可以作為奴隸,自由出身的證據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表明這個棄嬰的身份。 35 在埃及行省,只要有出身自由的證明,就可以把棄嬰從他的主人家帶走。 36 有關小亞遺棄嬰兒被撿回做奴隸的情況反映在公元112年圖拉真(Trajan)的敕答書中,其中回答了小普林尼關於出身自由的孩子被遺棄之後的身份問題。 37 根據普林尼的說法,在比提尼亞,這是一個涉及整個行省的重大問題。 38 從圖拉真與普林尼之間的通信中我們可以看出,在之前亞該亞和拉西戴蒙出現這個問題時,奧古斯都的布告以及韋伯薌、提圖斯和圖密善(Domitian)的書信里都曾有相關內容。 39 圖拉真強調有必要承認這樣的自由身份,而且明確地否決了撫養者所提出的要回撫養費用的要求。 40 到公元3世紀早期又有一個規定, 41 如果一個奴隸孩子在其母親的主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被遺棄,那麼這個主人有權要回這個孩子,但他必須支付給這個孩子的養育者撫養或者培訓這個孩子的費用。 在北非,正是由於有遺棄嬰兒的事情發生,其奴隸制才可能一直延續下去,這也就證明了嬰兒遺棄行為發生的頻繁次數。 42 埃及許多涉及遺棄兒的紙草都強調了這種遺棄行為在當地的普遍性。 43 在埃及,如果一個埃及本地人收養了一個被遺棄的出身自由的人,那麼他會受到懲罰,在他死後他地產的四分之一都要被沒收。 44 撫養遭遺棄的女孩則不受任何限制。實際上兩種性別的遺棄兒被養大做奴隸的現象都非常多。 有關家生奴隸相比於購買得來的奴隸(empticii )的數量情況,彼特隆紐斯(Petronius) 45 曾聲稱在特里瑪爾奇奧的庫麥地產中,一天之內就有30個男孩和40個女孩出生,這顯然純粹是喜劇誇張手法。然而我們從德爾菲的銘文中可以了解希臘中部家生奴隸(vernae )的實際數字。 46 我們首先假設所有家生奴隸都已被註明而所有未被特別註明的都是購買得來的奴隸,在祭司XVII~XXVI時期(粗略估計從約公元前53年到公元20年),與購買的奴隸數量相比,家生奴隸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趨勢,大約是每3個家生奴隸對應5個購買奴隸。而在約公元前100年到約公元前53年,大約每1個家生奴隸就對應1個購買奴隸。 47 但家生奴隸的這個數字仍然可以說明,希臘的奴隸主一直都鼓勵女奴生育孩子。 在羅馬統治埃及的時期,紙草中頻繁出現家生奴隸(oikogeneis )的內容。 48 與購買的奴隸相比,家生奴隸在經濟上的重要性體現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上: 49 首先,埃及裔奴隸所生的孩子一般都被禁止賣到埃及以外的地區;其次,如果其主人違背了這個規定,會受到重罰,懲罰的程度從沒收1/4財產到沒收全部財產不等。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人也會受到類似懲罰。法庭還擴大了這個法律的適用範圍,在沒有證據能證明這個奴隸的身份的情況下,如果奴隸的母親是埃及人,那麼這項法律也同樣適用。 50 帝國時代的文學作品中沒有出現任何時期任何地區的奴隸總數,就連這個數量與自由人數目的比較數值也很少出現。通過醫學家蓋倫(Galen)的敘述, 51 我們可以推斷他的故鄉帕加馬在公元2世紀後半葉有大約4萬名公民,而如果把這些公民的妻子和奴隸都算上,但不算孩子的數量,那麼人口總數將超過12萬。從蓋倫所給出的數字來看,我們大概估計在帕加馬有4萬個成年奴隸,或者說每2個公民階層的成年自由人就對應著1個奴隸,奴隸所占的比例也就是1/3。 52 未成年人和非公民人口所占的比例應該是大大低於奴隸的比例。與尼羅河谷的村鎮相比,帕加馬的奴隸比例相當高。在公元192年的埃及托勒密霍爾莫斯(Hormos)村鎮中,奴隸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數的比重大約是7%。 53 從公元229—230年的一份紙草來看, 54 在承擔修建堤壩勞役的總共266人中,有6人是奴隸。根據公元128—129年提阿德爾菲亞(Theadelphia)記載人頭稅繳納情況的每日登記簿, 55 在已繳納稅賦的218個姓名已知的奴隸、獲釋奴和自由人中,只有2人是奴隸, 56 獲釋奴的數量也是2人。這裡所顯示的奴隸比例是埃及每100個最低等最貧困的自由人對應著1個奴隸和1個獲釋奴,而低等級的埃及人是埃及人口數量最多的階層。 我們還有證據表明,在公元1世紀法尤姆(Fayum)的費勒德爾菲亞村鎮的低等級埃及人中,奴隸也只占很小的比例。兩份紙草 57 顯示有208個自由人繳納了稅賦(syntaximon ),但與之對應的只有1個奴隸。在公元30年費勒德爾菲亞一份按字母順序登記人頭稅的登記簿上, 58 在總共44個身份已知的人當中, 59 有2個是奴隸。 60 公元94年的一份紙草 61 逐戶記錄了阿爾西諾諾姆(Arsinoite)村鎮中要繳納人頭稅的男性名字,其中有大約232個人身份非常明確,但其中沒有奴隸。埃及城鎮中人頭稅繳納者所擁有的奴隸比例肯定要高於上文所說的更貧困的農村居民擁有奴隸的比例。公元72—73年法尤姆阿爾西諾(Arsinoe)街道居民區(amphodarchos )情況的記載(被稱為Apollōniou Parembolē )證明了上述觀點,這份記載很長但殘缺不全。 62 居住於這個街區的繳納人頭稅的男性總數(年齡範圍從14歲到60歲)是385人。 63 居住於該街區的奴隸總數是42個,但其中有9個奴隸年齡尚未達到14歲, 64 還有3個奴隸屬於亞歷山大里亞的女奴隸主,這些人都要從奴隸總數中被去掉。 65 因此在這個街區所有繳納人頭稅的人口中,不超過1/10的人是奴隸身份。而奴隸人口對應自由人的比例要少於這個數字,其中自由身份的居民包括羅馬和亞歷山大里亞公民以及猶太人。 66 之前人們一直相信,在帝國早期居住於羅馬和義大利的奴隸數量相當龐大, 67 之所以得出這個論點,是因為有例證表明羅馬貴族或非常富有的家庭都擁有很多奴隸,而且公元1世紀的文學作品對此還有普遍的誇大。弗朗蒂努斯(Frontinus) 68 就聲稱在公元前33年之後,從阿格里帕家族中選出了一隊奴隸去管理羅馬的水渠。圖拉真統治期間,在賽克斯圖斯·朱利烏斯·弗朗蒂努斯(Sextus Julius Frontinus)負責城市供水系統時,管理水渠的國家奴隸數量是240人。因而我們似乎可以假設阿格里帕轉給國家的奴隸數目不超過這個數字。 69 公元61年的市長官(praefectus urbis )派達尼烏斯·塞昆都斯(Pedanius Secundus)是羅馬最富有的人之一,他擁有400個奴隸。 70 根據塞內加的記載, 71 羅馬元老院曾提出一項議案,建議用不同的服裝把奴隸和自由人區分開,但顯然如果奴隸認識到在羅馬自己這個群體的數量對應自由人群體的優勢,那麼隨之而來的就會是大動盪。由於這場元老院辯論發生的時間並不明確,而且由於塞內加論述一貫的特點,因此這個有關奴隸人口規模的史料不具有很大意義。 還有一些記載同樣值得懷疑:如普林尼「奴隸軍團」(mancipiorum legiones )的說法,在他筆下,奴隸的數量是如此巨大以至於在羅馬的家庭中必須設置一個奴隸點名官(nomenclator ); 72 再如琉善(Lucian)所記載的阿得曼托斯(Adeimantus)的夢想, 73 他想要有2000個精選於各個年齡段的美貌奴隸;另一個例子是特里瑪爾奇奧(Trimalchio)詢問一個奴隸的問題,從中可看出單單他一個人就擁有了許多奴隸, 74 這個問題是問這個奴隸在他的家庭中從事什麼事務,得到的回答是他屬於第40個「十人組」(decuria )。 75 我們不能否認,富有的人確實用大批奴隸處理家庭事務,也做隨員侍從,尤其是在羅馬,因為這些富人庸俗地以此來炫耀財富。 76 從約公元前40年到公元65年,羅馬斯塔提里(Statilii)貴族家族連續5代的家族墓碑上都出現了其擁有的奴隸和獲釋奴的名字,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羅馬的顯貴氏族(gens )擁有奴隸的大概數量。 77 當然墓碑上不可能顯示這個家族所有的奴隸和獲釋奴。除去明顯的重複計數,墓碑上面所出現的奴隸總數是大約438個,具體明細如下:男性奴隸192個,女性奴隸84個,獲釋男奴100個,獲釋女奴62個。在奴隸和獲釋奴中,有8人可以肯定屬於公元45年的正式執政官(consul ordinarius )斯塔提里烏斯·陶魯斯·科爾維努斯(T.Statilius Taurus Corvinus)所有, 78 有3個奴隸和3個獲釋奴可以歸為公元16年的執政官斯塔提里烏斯·陶魯斯·錫塞納(T.Statilius Taurus Sisenna)及其兒子所有。3或4個奴隸以及1個獲釋奴屬於尼祿(Nero)的妻子斯塔提里烏斯·美撒林娜(Statilius Messalina)。這些數字與馬道拉的阿普列尤斯所給出的公元前3世紀—公元前2世紀羅馬將領們所擁有的奴隸數目相一致。按照阿普列尤斯的說法,執政官馬爾庫斯·安東尼擁有8個奴隸,富有的卡爾波中的一人有7個奴隸,皮洛士的征服者馬尼烏斯·庫利烏斯有2個奴隸作為軍事隨從,老加圖在去西班牙時帶了5個奴隸作為隨軍助手。阿普列尤斯的記述還是非常可信的,因為他本人在去北非的歐伊亞(Oea,現在的的黎波里[Tripoli])旅行時也只帶了1個奴隸侍從。 79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在公元2世紀,中等階層的人在旅行時經常只帶數目很少的奴隸。 因此我們有必要修正已被誇大了的羅馬貴族擁有奴隸的真實數目。公元12年,奧古斯都決定把侍奉流放奴隸主的奴隸隨從數目限定為20人以內。 80 關於富人在旅行時陪伴的奴隸侍從的實際數目,最好的例證是蓋倫的親身經歷。他記敘了他本人和一個朋友沿科林斯—雅典一線旅行的過程,他的朋友帶了2個奴隸,另外還派大約2或3個奴隸走海路去雅典。 81 塞內加是該時代最富有的人之一,當他帶了一馬車的奴隸 82 出去旅行時,他認為他的這趟旅行非常節儉樸素。即使在羅馬,許多地位略高於底層的人也根本沒有奴隸,或者只擁有1或2個奴隸。 83 有關3世紀的情況只有少量並不可靠的史料,而且其中的記錄令人困惑,奴隸的總數被嚴重誇大,但行省總督、覬覦王位者以及真正的皇帝所擁有的奴隸數目卻又少得驚人。普羅庫魯斯(Proculus)是濱海阿爾卑斯山(Martime Alps)地區的一個有錢人,他在公元280年曾試圖篡權,據說他當時武裝了自己的2000個奴隸。 84 公元3世紀的史家埃里烏斯·科爾都斯(Aelius Cordus)沒有記錄每位皇帝的奴隸數量,而是分別記錄了他們的名字。 85 公元3世紀在西西里發生了一次起義,這次起義被描寫成「奴隸起義 ——到處都是劫匪」(quasi quoddam servile bellum—latronibus vagantibus )。 86 《皇帝史》中有一封偽造的信件,在寫信人看來,敘利亞的總督要有7個奴隸以及另外7個可能是奴隸的侍從作為隨行人員才能滿足需要。 87 塔西圖斯皇帝釋放了他的所有奴隸,其總數不超過100個。 88 然而《皇帝史》作為史料並不可信。相比於上文有關公元1世紀奴隸主個人擁有大量奴隸的討論,《皇帝史》所給出的相關數據我們要更加謹慎地對待,不可輕信。 涉及這一問題的奧古斯都立法體現在公元前2年的「富菲亞和卡尼尼亞法」(lex Fufia Caninia )以及公元4年的「艾里亞·森迪亞法」(lex Aelia Sentia )中。「富菲亞和卡尼尼亞法」規定,羅馬公民(cives Romani )立遺囑釋放奴隸的數目要參照這個奴隸主所擁有的奴隸總數來定。如果一個奴隸主擁有3到10個奴隸,那麼他只能通過遺囑釋放一半的奴隸;如果他的奴隸是11到30個,那麼只能釋放總數的1/3;如果這個羅馬公民的奴隸數目是31到100個,那麼他可以釋放1/4;如果奴隸的數量是100到500個,那麼通過遺囑能釋放1/5或者說20%的數目。因此從這個法律來看,一個奴隸主不管有多少奴隸,他通過遺囑最多只能釋放100個。 89 在「富菲亞和卡尼尼亞法」頒布6年之後,「艾里亞·森迪亞法」出台,其中規定了公民有權釋放奴隸的最小年齡。如果是在羅馬釋放奴隸, 90 那麼只有20歲以上的羅馬人才有這個權利,而所釋放的奴隸也必須是在30歲以上。這項法律在後來變得不那麼嚴格,只要當事人提出一個釋放奴隸的合理理由,而且這個理由得到了由5名元老院議員和5名騎士(equites )所組成的10人委員會的認可,那麼這項法律可被規避。 91 現代研究奧古斯都社會政策的歷史學家們習慣於把這兩個法律作為奧古斯都完整的社會改良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改良的目的在於重建羅馬的古老道德規範(mores majorum )。 92 有兩份古代史料可以支持這個觀點:哈利卡納蘇斯的狄奧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在「富菲亞和卡尼尼亞法」通過之前所提出的建議以及蘇維托尼烏斯(Suetonius)所給出的這個法案的制定動機。 93 狄奧尼修斯在公元前8世紀離開羅馬,他的《歷史》在公元前7世紀發表。在他離開羅馬之前,導致「富菲亞和卡尼尼亞法」制定的社會問題已經引起注意並在討論之中。狄奧尼修斯認為,在從前的羅馬,當公民家庭所擁有的奴隸被釋放的時候,他們就被承認擁有羅馬的公民權。根據狄奧尼修斯的說法,在當時這一習慣是由這些奴隸們的美德和正直性格決定的。作者又進一步說:「但在我們現在這個時代,情況發生了改變。社會環境非常混亂,羅馬國家的優良美德變成了恥辱且卑鄙下賤的風氣,於是一些奴隸也開始通過搶劫、破門而入、出賣身體或其他齷齪的方式來斂財,然後用賺來的錢買回自由,以此成為羅馬人。」 94 狄奧尼修斯尤其關註上述行為所導致的羅馬城的墮落,因此他建議這些舉止不端的奴隸在獲釋後應該被清出羅馬城,送到某個殖民地去。 蘇維托尼烏斯在《奧古斯都傳》里給出了制定「艾里亞·森迪亞法」的原因:奧古斯都希望保持羅馬公民群體血統的純潔性,不讓獲釋奴通過內部通婚而玷污羅馬的血統。由於這個限制只針對立遺囑釋放奴隸的情況,羅馬公民仍然可以通過另外三種合法的方式釋奴,因此狄奧尼修斯的論述比蘇維托尼烏斯的解釋更為可信。當然羅馬公民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所釋放的奴隸數量也確實造成了恥辱而危險的狀況,在羅馬城這一情形尤甚。勃克蘭(Buckland)在他研究羅馬奴隸法律的著作中理性地分析了這種法律頒布的原因。他所給出的是財政方面的原因,即意在避免釋奴者的繼承人遭受過分的損失。 95 法學家烏爾皮安(Ulpian)也同樣把這一點作為「艾里亞·森迪亞法」背後隱藏的內在動機。 96 公元24年又頒布了「維塞利亞法」(lex Visellia ),禁止獲釋奴擔任地方行政官員,這個法律的制定顯然是有其他動機,它是要限制獲釋奴所能行使的公共權利,不管這些奴隸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自由。 97 注釋 1 Wallon,H.,Histoire de l'esclavage dans l'antiquité 3∶110.Gsell,S.,Mélanges Gustave Glotz 1∶397—398,Paris∶Le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32. 2 見Mommsen,Th.,Juristische Schriften 3∶11—20,Berlin,Weidmann,1907。Buckland,W.W.,The Roman law of slavery ,397—436,Cambridge,Univ.Press,1908。 3 公元前25年,薩拉西人的阿爾卑斯人部落就被如此對待,在總共44000名俘虜中,有8000人是戰鬥人員。這次出售行動的地點是義大利西北阿爾卑斯山附近的埃波雷迪亞(Eporedia),參見Strabo,4∶6,7。 4 Dio Cassius,53∶25. 5 參見Suetonius,Augustus,21,這個限制性條件被作為力量和控制(virtutis moderationisque )的證明。 6 Dio Cassius,54∶5. 7 同上,54∶7,6。參見Suetonius,Augustus ,47。 8 Barrow,R.H.,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4,London,Methuen and Co.,1928暗示了這一點。 9 Dio Cassius,54∶31,3. 10 同上,34,7。參見servus natione Bessus ,in Dessau,H.,Inscriptiones Latinae Selectae (=Dessau),no.7492,3—4,Berlin,Weidmann,1906。 11 Josephus,Jewish War 2∶5,11. 12 同上,6∶9,3。 13 同上,3∶7,31,36,10,10;4∶7,5,8,1。參見4∶9,1,8;7∶6,4。 14 他們在希伯倫(Hebron)和加沙被出售,參見Chronicon Paschale (ed.Dindorf)1∶474。Hieronymus,Ad Zachariam ,11,5;Ad Jeremiam 31∶15。加沙的「哈德良的市場」在數個世紀之後仍被清晰記憶,參見Chronicon Paschale 1∶474。 15 BGU 4∶1108,公元前5世紀,供養協議中的士兵可能是奴隸孩童的父親。參見4∶1033,2,9,公元104—105年。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5∶447,11—19,公元167年。BGU 1∶316,公元359年=Mitteis,L.,and Ulrich Wilcken,Grundzüge und Chrestomathie der Papyruskunde 2∶2,271,Leipzig and Berlin,B.G.Teubner,1912。參見Studien zur Paläographie und Papyruskunde 0∶71;Griechische Papyrusurkunden der Hamburger Bibliothek (=P.Hamb.),63。又見在埃及發現的蠟板,上面記錄了一個奴隸被賣給一個拉文那(Ravenna)海軍士兵的事件,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Rom.Abt. 42∶452—468。 16 Cheesman,G.L.,Auxilia of the Roman Army ,107—111,Oxford,Clarendon Press,1914. 17 哈德良不得不從卡帕多西亞引進奴隸在他的軍營中勞動,參見Scriptores historae Augustae,Hadrian ,13,7。 18 見偽造的文檔,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Severus Alexander ,51,6。有關偽造元老院記錄(acta senatus )的情況,見Lecrivain,C.,Études sur l'Histoire Auguste ,98—99,Paris,Fontemoing,1904。 19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Severus Alexander ,55,3. 20 對於這件事的記載過分誇張,參見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Maximinus 12∶1以及虛構的演說詞,13,1。 21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Claudius ,8,6. 22 同上,9,4∶factus limitis barbari colonus e Gotho 。 23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Carus ,9,4. 24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Aurelian, 7,1. 25 參見:他曾指派500個奴隸到瓦列里亞的地產上,同上,10,2。 26 Appian,Civil Wars 2∶105;5∶143;Strabo,5∶4,4;Velleius Paterculus,2∶73,3;Lucan,Pharsalia 6∶421—422;Florus,2∶18,1. 27 Ormerod,H.A.,Piracy in the ancient world ,254. 28 Pauly-Wissowa,RE 3∶2635—2643中詞條classis ;Starr,C.G.,The Roman imperial navy ,114—115,119—120,171—174,Ithaca,Cornell Univ.Press,1941。 29 Lucian,De mercede conductis ,24. 30 Ormerod,H.A.,Piracy in the ancient world ,257—260. 31 奧古斯都鎮壓了那些劫持自由人和奴隸並把他們關到主人家的下房(ergastula )里的強盜(grassatores ),參見Suetonius,Augustus ,32,1。參見Tiberius ,8,2。 32 在羅馬統治時期,雖然政府沒有很好的措施應對自由人被非法變成奴隸的現象,但在埃及的諸多紙草中沒有出現自由人被劫掠做了奴隸的抱怨。見Seneca,Controversiae 10∶4,18;Digest 39∶4,12,2。有關北非的情況,見Gsell,Mélanges Gustave Glotz 1∶398。 33 Mitteis,L.,Reichsrecht und Volksrecht in den östlichen Provinzen des römischen Kaiserreichs ,361,Leipzig,B.G.Teubner,1891. 34 參見Seidl,E.,Kritische Vierteljahrschrift 25∶311,1932;Taubenschlag,R.,The law of Greco-Roman Egypt in the light of the papyri ,53,New York,Herald Square Press,1944。 35 Mommsen,Th.,Juristische Schriften 3∶11.Buckland,W.W.,The Roman law of slavery ,402. 36 見Oxyrhynchus Papyri 1∶37,17—18,公元49年。 37 Pliny the Younger,Letters 10∶65—66. 38 同上,10∶65。 39 參見Pliny,Letters 10∶65,edictum … Augusti ad Achaeam pertinens 。 40 Pliny,Letters 10∶66.參見Mommsen,Th.,Juristische Schriften 3∶1。戴克里先改變了這個關於撫養費用的決定。見Just.,Codex 5∶4,16和Pauly-Wissowa,RE 11∶469。 41 Just.,Codex 8∶51,1. 42 Minucius Felix,31,4;Tertullian,Ad nationes 1∶5;Apologeticum ,9;Lactantius,Institutiones 6∶20;參見CIL 8∶410,2394,2396,2773,3002,3288,7078,7754;81 ∶11576,12778,12879,13328;8,Suppl.4∶22928,22993,24687;Gsell,S.,Inscriptions latines de l'Algér 1∶1810,3209,3229,3771,Paris,Champion,1922。 43 Oxyrhynchus Papyri 1∶37,7 and 38,6;73,26.BGU 2∶447,24(在 中有一個名叫 的女人);4∶1058,11;1106,22;參見12∶1107,9;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3∶203,3;Greek Papyri in the Rylands Library ,178,and Papyrus Reinach ,inventory no.2111,edited by Collart in Mélanges Gustave Glotz 1∶241—247。可能還出現於BGU 4∶1110,6;見Taubenschlag,R.,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Rom.Abt. 50∶146,n.4,1930。 44 Gnomon of the Idios Logos,BGU 5∶41 and the difficult section 107.參見Seckel-Meyer,Sitzungsberichte der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Berlin ,453—454,1928;Maroi,F.,Raccolta di Scritti in onore di Giacomo Lumbroso ,377—406;Riccobono,Salvatore,Jr.,II Gnomon dell' Idios Logos ,47,178—181。 45 Petronius,53. 46 它們被收集於GDI ,1684—2342。 47 這種粗略估算的根據,參見Georges Daux,Chronologie Delphique ,71—79。有關公元前1世紀上半期家生奴隸對比於購買奴隸的大概比值,見本書第五章參考此處 。 48 1世紀:BGU 1∶297,16;Oxyrhynchus papyri 1∶48,4;2∶336;Boak,A.E.R.,Michigan papyri 2;Papyri from Tebtunis (=Pap.Teb.Mich.),121,右頁4,7,4,Ann Arbor,Univ.of Michigan Press,1933;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11∶1131,26。2世紀:BGU 1∶193,12,15,18,23;2∶447,24—27,5個家生奴隸;3∶859,3;Oxyrhynchus papyri 4∶714,14;723,3;12∶1451,26;The Tebtunis papyri 2∶407,7,8,18;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5∶447,17,22;6∶690,4,15;710,13;Papyrus Cattaoui ,col.6=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und Chrestomathie der Papyruskunde 2∶2,372,VI;Papyrus Berlin ,inventory no.13295 and Papyrus London ,inventory no.2226,ed.by W.Schubart in Raccolta di seritti in onore di Giacomo Lumbroso ,49—67。3世紀:Papyrus Oxyrhynchus 9∶1205,4;1209,15;12∶1468,13;The Tebtunis papyri 2∶406,26;Papyri Fiorentini 1∶4,9,p.27,7(?)Mitteis-Wilchen,Grundzüge 2∶2,362,4,17—18。4世紀初:Griechische Urkunden der Papyrussammlung zu Leipzig ,no.26。 49 BGU 5∶1,67. 50 Schubart,W.,Raccolta di scritti in onore di Giacomo Lumbroso ,59—60;Reinach,Th.,Nouvelle 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français et étranger ,173—174,1920—1921. 51 Galen 5∶49 in the edition of Carl Kühn. 52 參見Beloch,J.,Die Bevölkerung der griechisch-römischen Welt ,236。 53 Wilchen,U.,Griechische Ostraka 1∶683,Leipzig and Berlin,Giesecke and Devrient,1899,數量的計算基於Charta Borgiana 中從事修建政府堤壩勞動的工人名單,見N.Schow,Charta papyracca graece scripta ,Rome 1788=Preisigke,F.,Sammelbuch griechischer Urkunden aus Ägypten ,no.5124,Strassburg,Trübner,1915。如果奴隸的主人要承擔修建堤壩的勞役,那麼他們的奴隸也要承擔這個工作,見Oertel,F.,Die Liturgie ,78,Leipzig,B.G.Teubner,1917和BGU 7∶1634,11,15。屬於一等神廟的祭司的奴隸可以免除這項工作,BGU 1∶176=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und Chrestomathie 1∶2,83。 54 BGU 7∶1634,col.I. 55 P.Col.no.1,edited by Westermann,W.L.and C.W.Keyes,Tax lists and transportation receipts from Theadelphia ,New York,Columbia Univ.Press,1932. 56 P.Col.no.1,右頁1a ,36。奴隸要繳的賦稅緊接在他們主人要繳的賦稅的後面,參見Mitteis-Wilcken,Grundzüge und Chrestomathie 1∶1,198;Taubenschlag,R.,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50∶162,5,1930。 57 P.Col.no.1,右頁1b ,3,27;5,6。 58 Papyrus Cornell ,no.21,Westermann,W.L.and C.J.Kraemer,Greek papyri in the library of Cornell University ,New York,Columbia Univ.Press,1926,and Papyrus Princeton ,no.2,Johnson,A.C.,and H.B.Van Hoesen,Papyri in the Princeton University collections ,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31. 59 in col.2,2 and (插入在該行上方) in col.2∶10. 60 Papyrus Princeton ,no.9. 61 Papyrus London ,no.257,Greek papyri in the British Museum 2∶19—28,London,1898. 62 Papyrus London ,no.261+Papyrus Erzherzog Rainer +Papyrus London ,no.260,published by Wessely,C.,Studien zur Palacographie und Papyruskunde 4∶58—83,Leipzig,Eduard Avenarius,1905. 63 同上,col.2,16。 64 見Wessely,C.,Sitzungsberichte der Wiener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Phil.-hist.Klasse 145∶Abhandlung 4,15—58. 65 Papyrus Erzherzog Rainer ,col.5,in Wessely,C.,Studien zur Paläographie und Papyruskunde 4∶69. 66 有關埃及奴隸數量相對較少的論述,參見Meyer,E.,Kleine Schriften 1∶192和Wilcken,U.,Griechische Ostraka 1∶703。 67 例如,單是羅馬就有900萬奴隸,參見Marquardt,J.,Römische Staatsverwaltung 2∶124,Leipzig,S.Hirzel,1884,出自更老的版本,Friedländer,Sittengeschichte Roms 。 68 Frontinus,De aquaeductibus urbis Romae ,98. 69 同上,116。 70 Tacitus,Annals 14∶43,4. 71 Seneca,De clementia 1∶24,1. 72 Pliny,Natural history 33∶26.參見Juvenal,Satires ,5,66—67。 73 Lucian,Navigium sive vota ,22. 74 Petronius,Satyrican ,47. 75 參見喜劇的誇張手法,同上,53,在特里瑪爾奇奧的庫麥地產上一天之內就出生了30個男性和40個女性家生奴隸(vernae ),而只有不到1/10的奴隸見過他們的主人,同上,37。又見Seneca,De vita beata 17∶2。 76 Seneca,Epistulae morales 110∶17∶cohors culta servorum … ostenduntur istae res,non possidentur .參見grex capillatus of Martial 2∶57;Juvenal,Satires ,6,141 and 352;Apuleius,Metamorphoses 2∶2。 77 Corpus Inscriptionum Latinanum (=CIL )62 ∶6213—6640. 78 Statilius,no.17 in Pauly-Wissowa,RE 3A∶2191. 79 Apuleius,Apologia ,17. 80 Dio Cassius,56∶27,3.參見,當卡爾普爾尼烏斯·皮索(Calpurnius Piso)被卡里古拉(Caligula)放逐的時候,他只被允許帶10個奴隸在身邊,同前書,59∶8,8。 81 Galen,De animi morbis 5∶18,ed.Kühn. 82 大約有4或5個奴隸,Seneca,Epistulae morales ,87,2。 83 Juvenal,Satires ,3,286;9,64—67,142—147.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 Hadrian ,17,6提到了一個沒有奴隸的退役老兵。 84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Firmus ,12,2. 85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Gordian ,21,4. 86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Gallienus ,4,9. 87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Claudius ,14,7—15. 88 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Tacitus ,10,7. 89 Gaius,Institutes 1∶40—43;Pauly-Wissowa,RE 12∶2355.這個法律到公元3世紀晚期仍然有效,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Tacitus ,10,7。 90 Gaius,1∶38—41;Ulpian,1∶13;Institutiones 1∶6,4—7.然而這在西班牙的薩爾班薩也是有可能實現的,只要在「十人」(decuriones )法庭上證明了釋奴的正當理由(iusta causa manumittendi )。Bruns,C.G.,Fontes iuris Romani antiqui (=FIR ),7th ed.146,Tübingen,J.C.B.Mohr,1909∶Lex municipalis Salpensana ,28。 91 Gaius,1∶18;Ulpian,1∶12.參見Partsch,Josef,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Rom.Abt. 42∶246,1921。 92 見Last,Hugh,in CAH 10∶432—434,450,464。 93 Suetonius,Augustus ,40,3. 94 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Roman History 4∶24,6. 95 Buckland,W.W.,The Roman law of slavery ,546—547. 96 Regulae Ulpiani ,14—15.見Girard,Paul Frédéric,Textes de droit Romain ,393,Paris,A.Rousseau,1895。 97 Pauly-Wissowa,RE 12∶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