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十二章 羅馬共和國晚期:奴隸的社會與法律地位
有關西部地區奴隸逃跑的信息我們掌握得很少,雖然可以肯定有非常多的奴隸曾試圖逃脫奴役,尤其是在羅馬共和國晚期,因為那時有很多家庭奴隸,這些人一旦逃到國外,就很難再把他們抓回來。 1 為了防止奴隸逃跑,一些奴隸主在奴隸的脖子上掛上項圈,上面有奴隸及其主人的名字和地址。 2 沒有證據表明羅馬帝國時期判定拘捕並歸還逃跑奴隸的法律條款 3 在共和國時代就已確立。那時尋找逃跑奴隸就只是奴隸主個人的事情,他會尋求朋友的幫助,在可能的情況下也會尋求市政長官及行省總督的幫助。 4 西塞羅與伊利里庫姆的前後兩任行政長官都通過信, 5 信的內容涉及他的奴隸狄奧尼修斯,這個奴隸帶著西塞羅圖書館的書逃走,西塞羅為此事的通信持續了一年多的時間,但從與這件事相關的最後一封信來看,這個逃跑的奴隸仍然沒有被帶回。逃跑的奴隸一旦被抓住,就會被行政長官囚禁,或者由個人或官方做主被送到礦山去承擔艱苦繁重的勞動,直到被送還其主人為止。 6
在共和國後二百年的文學作品中,看待奴隸的態度混合了恐懼、懷疑和蔑視等情緒, 7 導致這種態度的原因在於,在共和國最後幾百年里出現了龐大的奴隸群體,奴隸被極端地剝削,在「統治權」的規則下奴隸主對奴隸擁有無限制的權力。有的文學作品稱這種對奴隸的看法在早期傳統中就已出現, 8 但這一說法不合實際。在奴隸制早期單純的形式下,家庭中奴隸的地位不會讓人們產生這樣的看法,而且有許多當時奴隸主和奴隸之間互相尊重關心親近的例子,一些對公元前4世紀晚期和公元前3世紀的事件的記載雖不大可靠,但其中也有關於奴隸受到信任的內容, 9 從這些案例中,我們都無法找到有關奴隸被仇視的證據。甚至在羅馬向海外擴張的時期,我們也不能籠統地認為奴隸受到殘忍地對待,而是要考慮奴隸主以及奴隸雙方的個體性格特徵,也要考慮到特殊的經濟和社會環境。
可以肯定,奴隸主階級經常濫用他們的權力,用自由身份作為誘餌誘使他們的奴隸做壞事, 10 或者利用他們獲取非法的利益。 11 與這些情況形成對照的是,我們可以舉出一些例子說明公眾對於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的批評態度, 12 也有一些例子可以從中看出奴隸主真誠愛護奴隸的個人情感。西塞羅曾動情地為奴隸的厄運和缺乏權利而嘆息, 13 雖然這樣的情感在羅馬共和國後期的社會環境下並不常見,但他願意讚美他的奴隸們的優秀品質,他對其中的一些奴隸,特別是提羅(Tiro),懷有真誠的感情,在這方面他的家庭還有他的朋友阿提庫斯與他保持一致。 14 從奴隸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在導致西方大規模奴隸起義的大環境下,也沒有證據表明有人提出了自由是所有人的自然權利這一觀念, 15 同樣也沒有為廢除奴隸制而團結一致的行動。任何看起來似乎在朝這個目標邁進的傾向實際上都只是在追求短期內條件的改善。
從這一時期諸多奴隸忠於主人的例子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奴隸常常獲得良好的對待,而且他們對此也有所回報。 16 西方的奴隸主還會派一些奴隸到東方代他們處理商業事務,可以想見這些奴隸的生活條件都是相當好的。 17 在普通羅馬人的生活里,奴隸與家庭中的其他成員保持著密切的關係,而且他們也參與家庭的宗教儀式, 18 這些都表明奴隸受到了良好對待。羅馬共和國政府一直把結社權自由地授予所有屬民,不分自由人還是奴隸,只有幾個時間段例外:公元前64—公元前58年,所有社團都被解散,除了少數幾個得到元老院相關決議特別赦免的團體; 19 愷撒在獨裁時期也曾下令禁止社團組織, 20 這段時期一直持續到羅馬帝國建立。對於西方奴隸來說,這種結社權觀念所帶來的社會優勢不應被低估。
在羅馬以及義大利中部的相鄰城鎮,奴隸和獲釋奴的宗教社會組織發展於公元前2世紀下半葉,對此我們還需要確切的證據。 21 來自坎帕尼亞(Campania)的最早的由奴隸構成的宗教團體助祭名單出現於公元前98年。 22 來自明圖爾諾的是29個助祭的名單,附帶的銘文類似於已知的來自其他義大利城鎮以及西班牙和多瑙河地區的銘文。 23 這些名單表明,在公元前100年左右, 24 男奴和女奴及前奴隸 25 在義大利羅馬統治下的共同體內獲得了明確的社會地位。這些名單本身就是組織中社會宗教合約的證明。在這些組織中,同一手工行業的奴隸階級雖然不是必須與自由人分開,但他們在習慣上仍然會與自由人分開。 26
由於明圖爾諾名單上的名字只是每年從範圍更大的社團成員中選出的男女助祭, 27 因此一定有一個龐大的獲釋奴和奴隸群體 28 參與宗教祭祀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生活。在公元前64年之前,社團組織在奴隸和獲釋奴階層中擴展得非常快,到公元前58年社團禁令被解除的時候,其發展已經達到令人擔憂的程度。 29 奴隸們沒有被強制穿不一樣的衣服來顯示他們與獲釋奴或自由人的區別,只是在他們獲得釋放的時候,頭髮會被剃掉,頭上戴一種特殊的無沿氈帽。 30
古梅魯斯論述說 31 義大利的奴隸都穿著因蘇布里人(Insubres)的粗紡衣服, 32 這只能說明利古里亞人(Ligurians)和辛姆布里人(Symbri)的粗羊毛被製成了便宜的衣服,然後賣給了義大利的奴隸以及其他生活貧困的人。城市裡的奴隸有機會與同階級的其他人結成夥伴關係,這對於鄉村中的奴隸和自由人都同樣具有吸引力。 33 雖然加圖及其支持者們即使在假日裡也不讓鄉村的家庭成員休息,要他們嚴格遵照字面上的宗教規定,做一些被允許從事的工作, 34 但根據羅馬的習俗,仍然有一些特定的節日,在此期間奴隸所要做的繁重勞動或者徹底停工,或者至少也得大幅度減輕工作量。 35 在農神節(Saturnalia)慶典期間,獲釋奴和奴隸都可參加宴飲活動,不論奴隸還是自由人,不論富人還是窮人,在這個節日裡都是平等的。 36 奴隸們還被特許與他們的主人開玩笑,其自由寬鬆的程度令人驚訝, 37 主人也會容忍奴隸開自己的玩笑,因為他們知道這是奴隸們在使用這個節日的特權。 38 在3月第一天的主婦節(Matronalia),女主人會侍奉其奴隸。 39 在共和國晚期愉悅的鄉間生活中,紀律相對沒那麼嚴格,如果遇到暴風雨的天氣,奴隸們也會停止工作, 40 而這正是加圖在對農場的建議中堅持認為要儘可能避免的行為。 41
在羅馬確實存在著苛刻對待奴隸的情況,存在著利用家庭父權無限度地操控奴隸的情況,也存在著西塞羅所明確闡述的觀點, 42 即如果給奴隸以過分的影響力,那麼會使羅馬的官員蒙羞。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羅馬人也毫無偏見地允許有天賦的奴隸在獲釋後進入到羅馬社會的文化生活之中。這些獲釋奴可以從政,也可以從事與經濟有關的事業,他們不會因之前的身份而遭到歧視。 43 在羅馬帝國之前的東部希臘地區,獲釋奴甚至偶爾還可能在經濟生活中占據突出位置。 44 然而卻很少有獲釋奴在希臘的文化史上能占據一席之地。
有四方面因素可以用來解釋羅馬奴隸這種不尋常的狀況:首先,奴隸在最初就有固定的崗位,後來在羅馬的家庭中也占據著牢靠的位置;其次,羅馬的公民權沒有排外性,奴隸在被釋放之後也可以擁有這種權利;再次,希臘文化具有較高的水平,從公元前290年羅馬迅速擴張占領了大希臘和西西里開始直到第二次布匿戰爭結束,都有希臘 45 奴隸在羅馬出現;最後,羅馬社會由於新的文化需要而出現對於教師的需求,這一時期出現的大量奴隸,即戰爭中的戰俘,為羅馬提供了數量穩定的受過教育的成年奴隸群體,滿足了羅馬上層社會的青年對於教育的持續需求。 46
在拉丁文學方面有很高造詣的獲釋奴的傑出代表是來自大希臘的李奇烏斯·李維烏斯·安德羅尼庫斯(Lucius Livius Andronicus)和特蘭提烏斯·艾菲爾(P.Terentius Afer)。羅馬共和國時期作為作家或文學助手在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獲釋奴包括:埃皮卡杜斯(Epicadus),他完成了蘇拉沒有寫完的回憶錄; 47 阿提烏斯·菲洛羅古斯(Atteius Philologus),他為薩琉斯特(Sallust)的歷史寫作收集了資料; 48 沃爾塔奇里烏斯·皮魯圖斯(L.VoltaciliusPilutus),他是格奈烏斯·龐培的老師; 49 西塞羅的前奴隸提羅,他協助西塞羅在文學方面的工作; 50 龐培的前奴隸列奈烏斯(Lenaeus),他是一名文法家,龐培讓他把本都的密特里達提六世的醫藥記錄翻譯成拉丁文; 51 克拉蘇的前奴隸阿波羅尼烏斯,他在公元前45年希望用希臘文記述愷撒的成就,而且在這方面也得到了西塞羅的舉薦。 52 普林尼(Pliny,35∶199)曾提到一些獲釋奴的事跡:普布利里烏斯·安條奧奇烏斯(Publilius Antiochius)把小丑劇介紹到羅馬來;曼尼里烏斯·安條奧庫斯(Manilius Antiochus)是一名占星家;斯塔貝里烏斯·愛洛斯(Staberius Eros)為一名文法家。 53 除此以外,普林尼還列出了在公元前1世紀「公敵宣告」期間獲得了財富的8位前奴隸,他們是:蘇拉的獲釋奴克里索格努斯(Chrysogonus);卡圖路斯(Q.Catulus)的獲釋奴安菲翁(Amphion);路庫魯斯的獲釋奴赫克托爾;龐培的獲釋奴德米特里烏斯; 54 龐培的獲釋女奴(?)奧格(Auge); 55 安東尼的獲釋奴希帕庫斯(Hipparchus);賽克斯圖斯·龐培的獲釋奴梅納斯和梅涅克拉特斯(Menecrates)。
在公元前1世紀中期的羅馬,年輕的辯護律師願意在涉及自由身份的案件中為一些奴隸辯護, 56 這進一步證明這些奴隸的影響力。奴隸們了解主人的隱私生活,因此他們可以用真話或捏造事實來中傷他們的主人, 57 他們的地位如此重要,甚至愷撒都認為值得花心思以獲得他們的支持。 58 西塞羅的兄弟昆圖斯允許他的奴隸斯塔提烏斯提出建議並插手小亞行省的事務,西塞羅對此深感擔憂。 59 他寫信警告昆圖斯,雖然在家庭事務上可以依靠能幹的奴隸,但在與國家密切相關的事務方面要徹底戒絕奴隸的干預。 60
在羅馬共和國的最後二百年里,義大利、西西里和北非迦太基等地區的農業生產除使用自由僱工外也大規模使用奴隸勞動力, 61 事實上這些地區在同時期比古代世界中任何時期的其他地區都更加依賴奴隸勞動力。在共和國的最後二百年里,羅馬發動了對東地中海區域的擴張戰爭,這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奴隸數量的普遍增加,後者無疑是塑造當時以及帝國前二百年義大利和西西里經濟文化生活的一個重要因素。 62 以奴隸身份被帶來的熟練工匠影響了西部地區工業和技術的發展,奴隸在農業生產上的使用也使得當地的自由勞動力轉移到軍事方面。 63 然而如果因此就把羅馬文明籠統概括為奴隸文明 64 的話,那麼這個用詞還是程度過深了,即使我們所指的範圍只是奴隸數量達到頂峰時期的地中海中部地區,這個說法也是不恰當的。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有限地使用了這個觀點,認為奴隸制導致了貧富分化,造成有產階級這一社會階層的數量稀少。韋伯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是因為他過分誇大了與自由勞動力使用相抗衡的奴隸制的力量,他沒有考慮到奴隸被奴役的暫時性。廣泛的釋奴行動使得半自由和自由的勞動力不斷從奴隸群體中脫離出來。 65
就我們現在所掌握的與羅馬法相關的史料來說,在討論羅馬有關奴隸制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時,我們不可能區分開共和國和帝國前期的情況。根據古典時代系統闡述的理論,奴隸制屬於「萬民法」,但同時又與自然法相對。 66 遵循著以萬民法和自然法為基礎的這種區分,蓋約(Gaius)依照羅馬民法把奴隸作為人來看待。 67 從詞源上說,servus (奴隸)和servare (拯救)是有關聯的。 68 這個專門的法律術語顯然形成於共和國晚期戰俘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奴隸來源的時候。這個詞語轉化的基礎是:由於戰爭中的征服者有權殺死戰俘,因此人們認為把戰俘變成奴隸是一個仁慈的行為,因為這樣戰俘的性命就得以保留。然而,奴隸從根本上被視為是一個所有權對象,擁有者可能是單個人,可能是作為整體的幾個人,也可能是一個團體,比如社團組織或國家。從這個角度來說,奴隸就是一種動產(res ), 69 因此所有適用於其他商品的經濟活動也同樣適用於奴隸,比如買賣、抵押以及根據遺囑轉讓,所有針對動產有效的法律也同樣對奴隸有效。
相比於希臘時期,羅馬人對待奴隸更加苛刻,究其原因,一個合理的解釋就在於羅馬社會「父權」力量的強大。然而,由於奴隸被認為具有人格特徵,在使用和交換上都有別於其他物品, 70 因此奴隸雖為動產但仍受到特殊對待。羅馬的敵人也有權利把抓獲的羅馬俘虜變成奴隸,因為這符合「萬民法」。如果一個羅馬公民因上述原因在敵人那兒淪為奴隸,那麼他的財產權和家庭關係都會中止,直到他的奴隸身份得以改變,這種改變可能通過他的死亡,也可能通過他回歸羅馬或回到羅馬的盟國來完成。 71 在這個人回來之後,他最初的法律身份都由於一種被稱為「回國權」(postliminium )的權利而得以恢復。如果有另一個人出贖金使他擺脫了奴隸身份,那麼只有在這筆贖金還清之後,「回國權」方能生效。 72
在一個羅馬人被俘且淪為奴隸之後,他的婚姻關係也隨之解體。這種關係不可以通過「回國權」自動地恢復,必須要重新的婚姻承諾。 73 由此看來,在戰爭中被俘而成為奴隸的羅馬屬民,他們作為人的屬性,甚至重新恢復公民權的可能性,都是不容忽視的,因為只是在他們做奴隸期間,他們最初的自由身份從理論上講才處於待定的狀態。正是有了這種既把奴隸當人同時又當動產看待的態度,因而羅馬公民的非羅馬人奴隸在獲釋後可以由國家賦予他們完全的公民權利。 74
羅馬的刑法可以被用來剝奪一個人的一切權利(deminutio capitis maxima ),包括最終判決死刑或被發配做礦山奴隸, 75 自由人由此喪失作為公民的三項基本要素,即自由、家庭權利和公民權利, 76 從而成為「受罰奴隸」(servi poenae )。 77 在羅馬共和國早期的法律中,發配為奴這一手段也被用於懲罰觸犯某些民法的人,而這些民法條款通過行政調整或懲罰方式的調整,在後來都被廢棄。上面所說的要被發配為奴的行為包括:逃避人口普查, 78 逃避兵役, 79 根據「十二銅表法」的條款可清楚被判定為偷竊的行為, 80 還有在共和國前二百年被判定為債務人而帶來的後果。 81
雖然男奴和女奴為了生育後代會一直居住在一起,而且被用於指代同族同源關係的專門術語在實際生活中也經常被用來指代這樣的結合, 82 但從總體上講,奴隸的婚姻不被認為具有合法性。 83 因而男奴和女奴的結合被認為是不同於「通婚」(conubium )的「奴隸同居」(contubernium )。 84 奴隸與奴隸結合生下的後代將繼承奴隸的身份,在這方面羅馬法遵循了出身依照母親身份的「萬民法」原則, 85 在孩子出生時更嚴格地按母系血統劃定身份。 86 如果一個孩子的父親是自由人而母親是奴隸,那麼這個孩子本身就是奴隸,而且歸屬於他母親的主人;而如果孩子的父親是奴隸但母親是自由人,那麼這個孩子就將繼承他母親的自由人身份。由於其後代被認定是自由人,更主要地是作為可影響身份的政治問題,女自由人與男性奴隸同居的行為成為了國家關切的焦點。公元52年的「克勞狄元老院決議」(senatus consultum Claudianum )規定,如果一個女自由人與屬於另一個人的男奴在其奴隸主正式反對的情況下仍繼續住在一起,那麼這個女自由人本身以及此結合產生的後代都將成為該奴隸主的奴隸。 87 然而另一方面,有關男自由人與他的女奴之間的性關係及其所產生的後代則沒有在立法中得到關注,因為這個奴隸本身就是這個主人的財產。
在處理奴隸的犯罪行為方面,「統治權」賦予家長的懲罰權利包括肉體懲罰、戴鐐銬、 88 將犯罪奴隸趕出義大利或西西里以及處以極刑。 89 在共和國期間,為防止奴隸主濫用這種權力,他要接受公共輿論的檢查,接受監察官的檢查, 90 還有一個公眾指定的仲裁者專門負責傾聽奴隸有關待遇太差或遭受虐待的抱怨。 91 帝國時期制定了更為明確的禁令,從而大大減弱了家長的懲罰權利。國家另一種處理犯罪奴隸的方式是國家法庭,但奴隸在這個法庭上處於完全無地位的狀態。奴隸們之所以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是因為他們只是被擁有的一種物品。他們既不能代表自己也不能代表他人 92 作為原告來起訴 93 。雖然他們被允許作為告密者為法官提供信息, 94 但這一身份明顯遭到強烈反對。 95 民事案件的審判一般不會藉助奴隸的證詞,除非在沒有其他證據或其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 96
共和國時期元老院通過了一項法令,禁止奴隸作證反對其主人。 97 然而提比略巧妙地規避了這項法律,他把要訊問的奴隸從他們的主人處強制轉售給一名官員。 98 通常在嚴刑拷打之後,奴隸的證詞才會被採納。 99 在奴隸主被謀殺的案件中,這個奴隸主的家庭奴隸都要被嚴刑審問, 100 這個行為的依據最初被歸於奧古斯都時代的「希拉尼奧元老院決議」(senatus consultum Silanianum ), 101 但在後來被證實是其他的元老院決議。 102 之後哈德良的一項法律修正了這個行為,規定只有案件發生時就在附近可能目擊到現場的奴隸才要接受審訊。 103
羅馬公民的奴隸和羅馬的奴隸主一樣,都可能犯下不法罪行。 104 從最早的時期起,這些奴隸就要因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奴隸主只是以奴隸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 105 除非他預先就知道這個犯罪行為而且可以阻止它發生,只有在這樣的案件中奴隸主才要自己承擔責任。 106 如果有針對奴隸的民事訴訟,那麼其奴隸主可以承認他對奴隸的所有權,並且為奴隸辯護。 107 在這樣的案件中,一旦奴隸的罪行被確認,奴隸主要負責賠償損失。除此之外奴隸主也可以拒絕為他的奴隸辯護,但這種情況下他就必須把奴隸的所有權讓渡給受害人一方。 108 根據公元209—211年加里亞米拉薩(Mylasa)所制定的一項地方法律,如果一個奴隸違反了城市的銀行法,那麼其主人可以選擇交納罰金,也可以不交罰金而讓奴隸受到懲罰,奴隸為此要被打50下再加6個月的監禁。 109 如果奴隸犯下嚴重的罪行,比如謀殺了自己的主人或主人的家庭成員,那麼通常由國家對其實施懲罰, 110 雖然奴隸主原本所享有的處死奴隸的權利 111 在帝國時期仍然有效。 112
從最早時期的羅馬立法開始,奴隸作為被擁有的財產就受到保護,除其主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傷害或虐待奴隸。根據「十二銅表法」中的一項規定, 113 如果一個人打折了奴隸的一根骨頭,那麼他要受到處罰,他需繳納的罰金數額是對自由人犯下同樣罪行所要繳納罰金數額的一半。如果對奴隸造成的傷害較輕,比如侮辱或肉體傷害, 114 那麼奴隸的主人可以因此對犯罪者提起訴訟。而如果奴隸被一個外人以某種方式收買,奴隸主也可以起訴。 115 如果一個奴隸被誘拐逃跑或被強行綁架,那麼他的主人既可以上訴到刑事法庭也可以上訴到民事法庭。 116 根據「有關謀殺罪的科爾奈里亞法」(lex Cornelia de sicariis )中的一項規定,謀殺一個奴隸,即使謀殺者是其主人,只要這種謀殺行為沒有法律上認可的理由,那麼謀殺者就要被放逐,後來甚至規定如果這個謀殺者是低等級的人,那麼他要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即使謀殺者社會等級較高,他也要被處死,只是處死的手段相對不那麼殘忍。 117
共和國時期奴隸主在經濟方面對奴隸的使用不受任何限制。奴隸可被買賣,只需遵守行政官員所制定的一些買賣規則即可。奴隸的勞動還可被租借, 118 奴隸主可得到奴隸勞動的收益,他可能允許奴隸保留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然而奴隸是會思想的代理人,因此他們就可能在財產的變動中發生作用。奴隸可以接受財產,其途徑可能是饋贈、遺產繼承,也可能是商業往來。 119 但由於奴隸沒有絕對的所有權(dominium ), 120 因此他所接受的財產的最終所有權掌握在他主人的手裡。奴隸作為思想上的主人、肉體上的奴隸(domini animo 121 sed servi corpore 122 ),占有著物品本身。不論奴隸是要為主人收取財產還是要替主人轉讓財產,只有在奴隸主對某個事件特別授權或者有一個包括該業務的更廣泛的授權的情況下,奴隸才能以主人的名義(domini nomine )與第三方進行交易。 123 在這樣的交易業務中,奴隸成為了其主人法人資格在肉體上的延伸, 124 他可以像他的主人一樣行動,但因奴隸無法涉及民法發生作用的領域,因此只在這種情況下受到限制。為了徹底保護奴隸主的利益,法律條文規定,對於奴隸所做的奴隸主沒有授權的商業活動,只在奴隸主獲益的前提下這種活動方才有效。 125 交易第三方的權益受到行政長官的保護,這些官員會在布告中規範奴隸主對奴隸行為所要負擔的責任。一旦奴隸按照特定的授權行動, 126 或者當奴隸主接受了奴隸行動的結果、把收益劃為己有的時候, 127 行政長官所規定的責任就生效,並且給予受害方以法律上的支持。在前一種情況下,奴隸主的責任取決於授權的程度。而在後一種情況下,這種責任則由獲取收益的數量來決定。
一個奴隸或一個自由人可被指定具有做代理人的能力,作為總管(institor ),這個人在法律上有權處理與其僱主或主人的財產相關的商業事務。如果這個總管是一個奴隸,那麼他的主人有責任在協議書的任命條款里表明授予他的權限, 128 而這項條款也是該協議書中最基本的內容。 129 隨著形勢的發展,奴隸主很方便地就可以把自己的某一項財產指定給一個奴隸,同時也允許奴隸甚至在不通知主人的情況下,就有權把通過投資、工資收入、贈與、利息、生產或者報酬等方式累積的財富加入到這筆財產中。表達這種財產轉讓的專業詞彙是「特有產」(peculium )。 130 這樣的財產就成為奴隸的「准私產」(quasipatrimonium ), 131 是奴隸事實上的私有財產,但主人仍可按意願收回這筆財產的部分或全部。 132 這種財產像其他的財產一樣,都不能再由奴隸轉讓給其他人,除非這個奴隸具有被稱為「自由管理」(libera administratio )的權利。 133 如果一個奴隸既有「特有產」又有「自由管理權」,那麼他就幾乎可以進入任何一個工業或商業領域,不受任何控制,除非他的權利被收回。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奴隸可能累積一筆可觀的財富,在主人許可的前提下他可以用這些財富買回他的自由。帝國時期可以強制一個奴隸與他的主人在釋奴方面達成協議,但共和國時期這樣的行為不一定被允許。奴隸主之所以願意讓奴隸使用「特有產」來購買自由,因為這樣做可能可以刺激奴隸努力工作,也可能成為一筆投資。從後者來看,由於行政長官把「私有產」的性質特別看待,認為這筆財產不同於「私產」,因此奴隸主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在只涉及「特有產」的案件中,使用「特有產」的奴隸可以使他的主人陷入民事訴訟的官司中。 134
從最早期開始,羅馬的神聖法就承認奴隸所具有的人格,有關這一點比民法更為明確也更加徹底。神聖法在一定限度內賦予奴隸承擔義務的能力以及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獨立活動的權利。 135 這一點從下述情況可看出:首先,奴隸們可以通過向相同的神宣誓而把自己這個群體聯合在一起,宣誓的格式化語言與自由人的完全一樣, 136 而且也可以向神奉獻; 137 其次,奴隸們的埋葬地被認為是具有宗教意義的地點(loci religiosi ),是已逝奴隸靈魂(manes )的居住地。 138 團體中的奴隸成員一旦得到主人的同意加入社團,他們必然就會作為獨立於主人之外的法律代理人在這些組織內部從事一些活動。 139 與自由人不同的是,目前我還不了解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奴隸的屍體一定要被埋葬。然而如果有第三方埋葬了奴隸,那麼奴隸主可能要負擔相應的費用。從這一點上說,埋葬奴隸就成為加在奴隸主身上的宗教義務。 140 雖然行政官員並沒有採取行動強制奴隸主完成這項社會道德義務,但事實上神聖法卻制定了規則,使那些替奴隸主完成了埋葬奴隸義務的人得到了補償。
注釋
1 龐培大帝(Pompey the Great)的奴隸列奈烏斯成功地藏身於希臘,Suetonius,De grammaticis ,15。據說一個逃跑的奴隸曾以自由人的身份與雅典的一個伊壁鳩魯派哲學家共同居住了一段時間,Cicero,Ad Quintum fratrem 1∶2,14。阿提庫斯的一個奴隸曾和一個劫匪頭子一起躲藏在托羅斯(Taurus)山里,Cicero,Ad Atticum 5∶15,3;6∶1,13。西塞羅的逃跑奴隸狄奧尼修斯逃到了伊利里庫姆(Illyricum)境內,同作者,Ad familiares 5∶9,2。參見:在公元1世紀,人們仍然相信維斯太貞女(Vestal Virgins)可以通過某一種祈禱抓住逃跑的奴隸,只要他在這個城市的範圍內,Pliny,Nat.hist. 28∶2,13。
2 Lucilius,29,in Nonius Macellus,Compendiosa Doctrina ,36 M,cum manicis,catulo collarique ut fugitivum deportem .比較一個奴隸頸帶所懸掛的青銅盤上的銘文,Bruns,FIR ,159,362∶fugi;tene me;cum revocaveris me domino meo Zonio accipis solidum ,以及在布林迪西(Brindisi)發現的一具人體骨骼的脊椎骨上套著的鐵環,這很可能是一個逃跑奴隸的項圈,Atti.Acad.deiLincei,Mem. 1878—1879∶215。
3 Buckland,Roman law of slavery ,267—268.
4 Wilcken,U.,UPZ 1∶568.西塞羅為幫助他的朋友伊索配斯(Aesopus),使用了他本人以及他在小亞做總督的兄弟昆圖斯的影響力,抓住了正在躲避風頭的奴隸,Cicero,Ad Quintum fratrem 1∶2,14。
5 Cicero,Ad familiares 13∶77,3;5,9,2;10,1.
6 Cicero,Ad Quintum fratrem 1∶2,14;Mon.Ancyr. ,25,把逃跑的奴隸送還給他們的主人。
7 Totidem hostes esse quot servos ,Seneca,Epist.mor. 47,5;Macrobius,Saturnalia 1∶11,13;Livy,39∶26,8;Cicero,De domo suo 129;Pro Caelio 61—62.公元前56年,營造官(aedile)克洛丟斯·普爾舍(P.Clodius Pùlcher)讓奴隸參加了麥加林節慶(ludi Megalenses ),Cicero,De haruspicum responsis ,24;Post reditum in Senatum ,13;In Pisonem ,9,ex omni ferce urbis ac servitio 。甚至家生奴隸也可能成為危險的來源,Cicero,Ad familiares 9∶19,2;參見Horace,Epodes ,4,3—4,11—12,有關賽克斯圖斯·龐培的獲釋奴梅諾斯(Menos)。
8 在一些被認為是描述共和國早期特徵的演說詞中,如同在Livy,4∶3,7中一樣,後來的觀念被追溯成早期對於獲釋奴及其後代的觀念。又見Livy,9∶46,4。
9 Valerius Maximus,4∶4,6(De paupertate ).
10 Appian,Mithradatic wars ,59記載了誘使奴隸犯下謀殺罪的事件。
11 奴隸主有時釋放奴隸是為了這些奴隸可以進入糧食賑濟名單,Dio Cassius,39∶24,1。
12 龐培曾小心翼翼地行事,以避免有人批評他和他獲釋奴的妻子之間的關係,Plutarch,Pompey ,2,4。
13 Cicero,Pro Balbo ,9.
14 提羅的速記能力受到稱讚,見Cicero,Ad Atticum 13∶25,3。有關釋放他的情況,見Ad familiares 16∶10,2;15,2;16,1。對於提羅病情的關切,見Ad familiares 16∶1,2;4,3;5,6等等。西塞羅對一個男孩誦讀員的死表示悲傷,Ad Atticum 1∶12,4。昆圖斯·西塞羅在信中提到他對於他的奴隸斯塔提烏斯(Statius)的滿意之情,見Ad familiares 16∶16,2。西塞羅安慰為一個奴隸而悲傷的阿提庫斯,Ad Atticum 12∶10。
15 Schneider,Albert,Geschichte der Sclaverei ,20.
16 公元前221年,哈斯杜魯巴被一個奴隸殺死,因為他曾處死了這個奴隸的主人,Livy,21∶2,6。在第一次西西里奴隸起義中,一對奴隸主夫婦的女兒,雖然她的父母對待奴隸很苛刻,但她本人卻得到了照顧,因為之前她對奴隸的態度很好,Diodorus Siculus,34—35∶2,13。龐培的一個獲釋奴在他死後看管他的屍首,Plutarch,Pompey ,80,2—3。雖然一些奴隸會害怕被懷疑是殺害他們主人的兇手,但他們還是願意和他們主人的屍首呆在一起,Cicero,Adfamiliares 4∶12,3。在公元前43年的放逐行動中,一些奴隸通過與他們的主人交換位置或者代主人受死的方式救了他們的主人,Dio Cassius,47∶10,2—6。Valerius Maximus,6∶8中還匯集了奴隸為主人獻身的其他例子。
17 Cicero,Ad familiares 1∶3,2 把特雷博尼烏斯(A.Trebonius)的獲釋奴、代理人和奴隸推薦給西里西亞的總督。有關提洛島、薩摩色雷斯、帕加馬和科斯島上奴隸的情況,見Hatzfeld,Jean,Les trafiquants Italiens dans l'Orient hellénique 。
18 Horace,Epodes ,2,65—66.
19 Asconius Pedianus,Ad Ciceranis orationes commentarii ,67.有關公元前64年這個時間,見Kornemann,Collegium,Pauly-W.,RE 4∶406。公元前58年的克洛狄法(lex Clodia )恢復了社團組織,參見Cicero,In Pisonem ,9;Pro Sestio ,55;Asconius Pedianus,9。
20 Suetonius,Julius ,42.
21 大約在第二次布匿戰爭開始的時候,由自由人組成的團體在羅馬工業中占據了重要位置,Kornemann,Collegium,Pauly-W.,RE 4∶392—393。
22 CIL 1(2)∶618.
23 見Johnson,Jotham,Excavations at Minturnae 2∶119。
24 參見J.-P.Waltzing,Étude historique sur les corporations professionelles chez les Romains 1∶86,Louvain,Peeters,1895。
25 在上文提到的明圖爾諾名單中,319個名字可以判定性別,其中有254個男性,65個女性。
26 自由人和獲釋奴常常在同一份名單上一起出現,獲釋奴和奴隸也會出現在同一份名單上,但奴隸很少和自由人出現在一起,CIL 1(2)∶777 from Pompeii。在西班牙的新迦太基,自由人、獲釋奴和奴隸在同樣的組織中,同前,2270;可能托洛薩也是如此,同前,779。
27 Johnson,J.,Excavations at Minturnae 2∶120.
28 如果來自明圖爾諾的名單代表了這個城市真實的社會關係,那麼可以說奴隸在這個城市中占主體地位。
29 Cicero,In Pisonem de haruspicis reipubl. ,24.
30 ,Plutarch,Flamininus ,13,6;Polybius,in Livy,45∶44,19.
31 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Pauly-W.,RE 9∶1471.
32 Emending in Strabo,5∶1,12.
33 Horace,Epistulae 1∶14,15.
34 Cato,De agricultura ,2,4;140.
35 Cicero,De legibus 2∶9.朱庇特—狄亞里斯(Jupiter Dialis)節慶是放牛人的假日,Cato,De agricultura ,132。
36 Saturnalia in Pauly-W.,RE ,2d ser.,2∶205;Marquardt,Staatsverwaltung 3∶388.
37 Horace,Satires 2∶7.
38 通衢神節慶(Compitalia )的慶祝活動中也有類似的情況,參見Cato,De agricultura ,57;Wissowa,G.,Religion und Kultur der Römer ,2d ed.,168,Munich,Beck,1912。
39 Pauly-W.,RE 14b∶2307中的詞條Matronalia。8月的第13天也是奴隸的節日,參見Sextus Pompeius Festus,De verb.significatione ,p.343,col.a7(ed.C.O.Müller)。
40 Horace,Odes 3∶17,14—16.
41 Cato,De agricultura ,2,3.
42 Cicero,Ad Quintum fratrem 1∶1,17.
43 希臘有一些學說通過理論性的思考把奴隸制的起源解釋為某些人的低劣,認為這些人由於環境和遺傳方面的原因天生就是被奴役的對象,但羅馬並沒有與之類似的學說。
44 公元前4世紀雅典的銀行家帕希翁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45 Frank,Tenney,Life and literature in the Roman Republic ,13—15,70—72,Berkeley,Univ.of California Press,1930,and Mommsen,History of Rome 3∶112—128很好地闡述了前兩次布匿戰爭在文化上對羅馬的影響。
46 同上,3∶136。
47 Suetonius,De grammaticis ,12;參見Pauly-Wissowa,RE 4∶1311中的詞條Cornelius。
48 Suetonius,De grammaticis ,10.
49 後來他記述了一些龐培及其父親的事跡,Suetonius,De rhetoricis ,3。
50 Gellius,noctes Atticae 13∶9,1;15∶6,2.
51 Suetonius,De grammaticis ,15;Pliny,Nat.hist. 25∶2,7.
52 Cicero,Ad familiares 13∶16,4;Pliny,Nat.hist. 35∶17,199;參見Wallon,L'esclavage 2∶430—431,432—434。
53 Pauly-W.,RE ,2d ser.,3 A2(1929),col.1924,詞條Staberius,4。
54 有關他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的說法,見小加圖在安條克的有趣故事。加圖在那裡碰到了一個盛大的迎接儀式,但實際上是人們誤以為德米特里烏斯要來而準備的儀式,Plutarch,Cato the Younger ,13。有關他的鄉間別墅和羅馬的奢華花園的情況,參見Plutarch,Pompey ,40。
55 Pliny,Nat.hist. 35∶18,200.
56 Cicero,Ad familiares 13∶9,2.
57 Cicero,Pro Caelio ,57;Juvenal,Satires 9∶110—111;118—119,vivendum recte … ut possis linguam contemnere servi.
58 Dio Cassius,40∶60,4對比在農神節上愷撒隊列中的奴隸和低等級的獲釋奴自在地娛樂,Cicero,Ad Atticum 13∶52,2。
59 Cicero,Ad Atticum 2∶18,4;Ad Quintum fratrem 1∶2,3.
60 Cicero,Ad Quintum fratrem 1∶1,17.西塞羅的朋友們也對斯塔提烏斯所獲得的地位表示不滿,同前,1∶2,2。
61 這些地區盛行的是大農場類型的奴隸制。
62 Persson,A.,Staat und Manufaktur im röm.Reiche ,54.
63 Livy,6∶12,5論述說奴隸的使用避免了埃魁人(Aequian)和沃爾斯奇人(Volscian)的地區變為荒地∶locis quae servitia Romana ab solitudine vindicant 。
64 Weber,M.,Gesammelte Aufsätze ,293.
65 Ciccotti,E.,Metron 9∶34—35的觀點更有說服力,作者稱在羅馬當時的環境下,釋奴已經成為一種手段,用以恢復公民群體、重新整合自由人的範疇。
66 Servitus est constitutio iuris gentium qua quis dominio alieno contra naturam subicitur,Justinian,Institutes 1∶3,2;Digest 1∶5,4,1;參見Digest 12∶6,64。Digest 50∶17,32在論述自然法之下眾生平等的時候,更尖銳地指出了萬民法和自然法之間的矛盾。
67 Gaius,Institutes 1∶9,summa divisio de iure personarum haec est,quod omnes liberi sunt aut servi ;參見1∶9,48,nam quaedam personae sui iuris sunt,quaedam alieno iuri sunt subiectae 。參見Affolter,Friedreich,Die Persönlichkeit des herrenlosen Sklaven ,1—9,Leipzig,Veit and Co.,1913。
68 Digest 1∶5,4,2;50;16,239,1.
69 Codex 4∶5,10;46,3;8,53,1.
70 在Varro,De re rustica 1∶17,1中,農業財產被區分為完全不出聲的、半會發聲的和會說話的三種工具。
71 Buckland,Law of Slavery ,292—295.
72 同上,304。
73 同上,296。
74 Cicero,pro Balbo 9∶24.Philip V of Macedon to the Larissans,Dessau,Ins.Lat.Sel. ,8763.Pauly-Wissowa,RE 14∶1366—1367解釋了為控制釋奴過程而必須採取的釋奴方式以及國家行為;Buckland,Law of Slavery ,437—448。
75 Damnatio in metallum ,Pliny,Epistles 10∶58;60;Digest 48∶19,8,4.
76 Just.,Digest 5∶4,11.
77 同上,48∶19,8,4;17;Mommsen,Th.,Römisches Strafrecht ,947—948,Leipzig,Duncker and Humblot,1899。
78 Cicero,Pro Caecina ,34,99;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4,15,6;Gaius,Institutes 1∶160;Ulpian ,11∶11.De titulis ,in Riccobono,S.,et al.,Fontes Juris Romani Ante-Justiniani ,2d ed.,2∶274,Florence,1941—1943.在公元前167年之後長時間的人口調查中止期間,這一項失去了其重要性。
79 這一項在早期也被廢止,見Just.,Digest 49∶16,4,10。
80 引自Gellius,Noctes Atticae 11∶18,8;20,17。
81 Livy,6∶15,9;20,6,8;28,8;leg.XII Tab.,Bruns-Gradenwitz,FIR ,21,Tab.3,5,from Gellius.
82 「父親」(pater )、「兒子」(filius )、「兄弟」(frater )、「姊妹」(soror )等詞語經常出現在祭獻銘文上,見Dessau,ILS 1∶1515,1516,1517,1809,7430;Just.,Digest 38∶10,10,5.Columella,De re rustica 12∶1中使用了「妻子」(uxor )一詞。
83 Plautus,Casina ,67—75.
84 Pauli Sententiae 2∶19,6;Just.,Codex 9∶9,23;Ulpian,5∶5.
85 Gaius,Institutes 1∶82.
86 Ulpian,5∶9—10.
87 Tacitus,Annals 12∶53;Suetonius,Vespasian ,11;Tertullian,Ad uxor ,2∶8;Gaius,Institutes 1∶84;Pauli Sententiae 4∶10,2;Ulpian,11∶11;參見Buckland,Law of Slavery ,412—413。
88 Affolter,F.,Persönlichkeit des herrenlosen Sklaven ,155.
89 同上,133。
90 Mommsen,Th.,Römisches Strafrecht ,24,n.1.
91 Seneca,De beneficiis 3∶22.
92 Tacitus,Annals 13∶10;Just.,Digest 10∶24;參見Buckland,Law of Slavery ,85,n.5。
93 Just.,Digest 50∶17,107∶servo nulla actio est .
94 Buckland,Law of slavery ,85.
95 尤利烏斯·愷撒獎勵奴隸告密者的行為遭到強烈反對,甚至他聽取奴隸意見這一行為本身就受到反對,參見Dio Cassius,41∶38,3。對於三人執政團同樣的態度,見Appian,Bella Civilia 4∶29。
96 Buckland,Law of slavery ,86—87.然而在Pliny,Epistles 7∶26中,一個奴隸的證詞使得一個獲釋奴擺脫了謀殺罪的嫌疑。
97 根據Tacitus,Annals 2∶30,3,這體現在舊的元老院決議中;又見Cicero,De partitione oratoria dialogus ,118。西塞羅告訴我們這個禁令在一個涉及奴隸主性命的案件中的應用情況,Pro Roscio Amerino ,41,120—121。根據Script.hist.Aug.,Tacitus ,9,4,這個規定到3世紀仍在實行。
98 Tacitus,Annals 2∶30,3.在一個針對亞洲總督西拉努斯(Silanus)敲詐勒索的案件中,這個手段再次被使用,參見Tacitus,Annals 3∶67,3。Dio Cassius,55∶5,4中記載了奧古斯都類似的行動。
99 Cicero,Pro Cluentio ,63,176;在他的演說詞Pro rege Deiataro ,1,3中,西塞羅表達了自己反對這種做法的態度,因為這樣做會產生由於恐懼而做偽證的現象。在軍事裁決中,如果只依據單個奴隸的證詞就判處某人死刑,會招致軍隊的不滿,參見Script.hist.Aug.,Pertinax ,10,10。
100 見Tacitus,Annals 14∶42—45。
101 Just.,Digest 29∶5;Codex 6∶35,11.
102 Buckland,Law of slavery ,95.
103 Script.hist.Aug.,Hadrian ,18,11.
104 根據公元20年的一項元老院決議,si servus reus postulabitur codem observanda sunt quae si liber esset ,Just.,Digest 48∶2,12,3。
105 如同公元前11年的元老院決議,Frontinus,De aquaed.urbis Romae ,129。
106 Affolter,F.,Persönlichkeit des herrenlosen Sklaven ,102.
107 奴隸也可以選擇自我辯護。
108 參見Affolter,F.,Persönlichkeit des herrenl.Sklaven ,103—104和Buckland,Law of slavery ,103—105。
109 OGI 2∶515,15—19,30—34.
110 Affolter,F.,Persönlichkeit des herrenl.Sklaven ,140—141.
111 Mommsen,Th.,Römisches Strafrecht ,616.Cicero,In Catilinam 4∶6,12 也暗示了這一點。
112 公元前22年,奧古斯都批准一個「家長」(pater familias )把一個奴隸釘死在十字架上,參見Dio Cassius,54∶3,7。Pliny,Epistulae 3∶14,2—5 暗示對一個殺死自己主人的奴隸處以死刑的,可能是奴隸主家庭所設的私人法庭。
113 Bruns-Gradenwitz,FIR ,29,Leges XII Tabularum ,Tab.8,3.
114 包括女奴被她主人以外的人誘惑,Just.,Digest 47∶10,9,4。
115 Digest 11∶3,1.普林尼曾記述了一起訴訟官司,其中就包括賄賂收買一個抄寫員奴隸,參見Pliny,Epistulae 6∶22,4。
116 Mommsen,Th.,Römisches Strafrecht ,780.
117 Digest 48∶8,1,2;Affolter,Persönlichkeit des herrenl.Sklaven ,141.
118 有關雇用一個奴隸代理人(vicarius )的情況,見Just.,Digest 14∶3,11,8。
119 Buckland,Law of slavery ,131—144.
120 Qui in potestate nostra est nihil suum habere potest ,Gaius,Institutes 2∶8,7.
121 參見Just.,Digest 41∶2,3,12。
122 Digest 41∶2;44∶1;44∶2;Buckland,Law of slavery ,131.
123 Buckland,Law of slavery ,159—186.
124 例如普特奧利的一個銀行家派一個奴隸運送財產到西塞羅那裡去,參見Cicero,Ad Atticum 13∶50,2。
125 Melior condicio nostra per servos fieri potest,deterior non potest ,Just.,Digest 50∶17,133.從總體上來講就是在奴隸契約中,奴隸主只可能提起訴訟而不可能是訴訟對象,見Buckland,Law of slavery ,157。
126 被稱為actio iussu eius ,參見Gaius,Institutes 4∶70;Just.,Digest 15∶3,5,2;15,4。
127 Actio de in rem verso ,見Buckland,Law of slavery ,176—186。
128 lex praepositionis ,Just.,Digest 14∶1,1,12;3,16,5.
129 Buckland,Law of slavery ,169—174.
130 有關這個詞彙的討論,參見Pernice,Lothar A.,Labeo ,1∶121;Buckland,Law of slavery ,187—206。
131 Just.,Digest 15∶1,5,3.
132 部分的收回並不會取消擁有特有產的基本權利,但全部的收回則取消了這種基本權利。
133 Digest 12∶6,13;13∶7,18,4.
134 Actio de peculio ,Buckland,Law of slavery ,207—233.
135 對此完整的討論,見Pernice,A.,Zum römischen Sacralrecht,Sitzungsb.Akad.Berl. ,1173—1182,1886。
136 同上,1174。
137 CIL 1∶1167;參見602。在共和國時期的明圖爾諾,奴隸社團奉獻祭品給維納斯(Venus)、希望之神(Spes)、穀神(Ceres)和墨丘里·菲利克斯(Mercury Felix),參見Johnson,J.,Excavations at Minturnae 2∶1,8,2;12,1;21,14;22,1;23,1;25,5。
138 Just.,Digest 11∶7,2∶locum in quo servus sepultus est religiosum .在共和國時代冥界諸神manes 就已被歸給奴隸群體,參見Varro,De lingua latina 6∶24∶prope faciunt diis manibus servilibus sacerdotes 。
139 加入社團一定要繳納入會費,社團成員還要按月繳納會費,此外還有罰款。
140 參見公元136年的lex collegii Lanuv. ,Dessau,ILS ,7212,col.2,3—4∶quisquis ex hoccollegio servus defunctus fuerit.et corpus eius a domino dominave iniquitatae sepulturae datum non fuer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