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十一章 羅馬共和國晚期:奴隸與羅馬家庭

塞內加(Seneca)曾理想化地描繪了奴隸主與奴隸之間單純的關係以及互相尊重的情感,在羅馬共和國的早期階段也許確實存在著這種狀況。奴隸主被稱為「家長」(patres familiae),奴隸則是「家中的僕人」(familiares),奴隸不憎恨主人,主人也不會蔑視奴隸。 1 對於塞內加所展現的小規模農業共同體中密切而友好的關係,即使我們拋去其中蘊含的懷舊情緒,他所假定的這種純樸的奴隸制度仍然具有可取性。 2 如同前梭倫時代雅典城邦的情況一樣,公民因債務淪為奴隸仍舊是當時很重要的社會現象。 3 根據李維的記載, 4 公元前460年,2500名流放者和奴隸占領了卡皮托山(Capitolium),在阿庇烏斯·赫爾多尼烏斯(Appius Herdonius)的領導下, 5 奴隸為奪取自由而鬥爭。這一記載很可能真實地反映了公元前2世紀—公元前1世紀羅馬的社會狀況,任何來自奴隸的危險在當時都會備受關注。「十二銅表法」中的條款規定債務奴隸必須被賣到國家邊界以外的地區, 6 這個規定並不是出於對奴隸起義的恐懼,它一方面表明早期部落強大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說明前部落成員在該共同體中做奴隸在當時被視為一種恥辱。 7 奴隸製作為羅馬人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元素,其發端幾乎同步於公元前350—公元前272年羅馬國家領土在義大利中部和南部的急速擴張。根據李維的記載,在執政官格奈烏斯·曼里烏斯(Gnaeus Manlius)的推動下, 8 公元前357年開始對釋奴行為徵收5%的稅款;公元前326年廢除了債務奴隸制度; 9 在與迦太基的第二次和約中包含了一個有關羅馬境內奴隸交易的限制性條款。 10 所有這些都表明羅馬經濟的基礎已經是奴隸和自由人勞動力的混合體。 從大約公元前220—公元前150年的時間是大農場和工業奴隸制在羅馬義大利地區的發展時期。從公元前150年左右到約公元前30年,奴隸勞動力廣泛使用於這些生產領域。只有上述兩個歷史時期提供了足夠的信息線索使我們得以完整地考察這個體系。雖然我們必須把這兩個時段看做一個整體,但很明顯它們之間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不論從使用奴隸的數量還是從這個體系所造成的社會結果來看,西方奴隸制發展的頂峰都應該是在公元前1世紀。 11 瓦羅一共定義了六種合法獲得奴隸作為財產的方法,它們是:通過繼承;通過所有權的轉移,也就是從奴隸擁有者手中購買;通過協商訴訟(cessio injure );通過不容置疑的擁有權(si usu cepit );通過購買戰俘(sub corona );通過購買被剝奪公民權的人的罰沒財產。由於債務奴隸在很久以前就已被禁止,因此在瓦羅的例子中唯一一個獨特之處就是他沒有專門提到通過收養棄嬰的方式來獲得奴隸,而是將之歸入usucapio 。瓦羅的這個省略實際上也是恰當的,因為在羅馬共和國的史料中,收養棄嬰並沒有占據重要的地位。 12 毫無疑問,在羅馬共和國的最後三百年里,戰俘是首要的奴隸來源。 13 作為來自被征服者戰利品的一部分, 14 這些戰俘是否要被出售的決定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國家又將之授予軍事指揮官,因為他已被賦予了最高統治權(imperium )。 15 指揮官的決定也可能被元老院推翻,比如在公元前171年,政府就用公共基金把那些從希臘帶來的奴隸從他們的購買者手中買回,這些人以自由人的身份重新回到家鄉。 16 在決定把軍事俘虜或者一個城鎮乃至一個地區的人口變為奴隸之後,最高指揮官可能會讓他們給國家當公共奴隸(servi publici ),公元前212年西庇阿的行動就是這種情況。 17 軍事指揮官也可能把這些奴隸贈與士兵, 18 或者私下裡在俘虜這些人的地方就地把他們賣掉,由此又衍生出與俘虜的家人協商收取贖金的辦法。 19 另外還可能利用公開拍賣把這些人整體售出。 20 出售事宜的具體操作者是財務官, 21 但交易的條件則由最高指揮官來決定, 22 交易奴隸的收益也由指揮官支配,一般情況下他會把收益上繳國庫, 23 或者在政策或情感需要時,也可能把這些錢用於建設當地的某個公共工程。 24 因此在決定如何處理戰俘的時候,國家財政的考慮與政治因素和懲罰因素同等重要。在占領了雅典之後,蘇拉立即出售雅典人的奴隸,該行為就是這一情況的反映。 25 公元前210年在攻占了西班牙的新迦太基之後,西庇阿把俘虜中的2000名工匠作為公共奴隸派去生產戰爭物資。 26 由此可以看出,在漢尼拔戰爭期間, 27 甚至可能在那之前,就已經出現了國家奴隸。但在坎尼戰役之後,羅馬還必須要從私人所有者手中購買奴隸才能組成兩個奴隸軍團, 28 這說明當時的公共奴隸數量還非常之少。在共和國的和平時期,這些公共奴隸可能被用於處理政府各種瑣碎事務的下等工作。 29 公元前1世紀前期義大利的行省(municipia )中也有公共奴隸,明圖爾諾的名單就證明了這一點。 30 公元前45年,根據「朱里亞法」(lex Julia )的規定,這些公共奴隸的住處以及當地行政官員指派他們工作的地點都受到保護,不允許為其他公共用途占用這些地方。 31 公元前38年「元老院決議」(senatus consultum )禁止用奴隸做侍從執法吏(lictor), 32 這說明在此之前奴隸已被用於行政官員下面的侍從工作。徵募奴隸在陸軍和海軍中做戰鬥人員,這在緊急的危機時刻被認為是合法的,但在其他情況下則被嚴格禁止。 33 但這個規定並不禁止在戰場上使用私人奴隸作為軍官甚至士兵個人的侍從。 34 在羅馬共和國時期,羅馬國家從公民擁有的奴隸身上所征的稅收就只有釋奴稅,其稅額是奴隸估價的5%,這一數額在整個共和國時代都沒有改變。 35 由此得來的收入被放置於一個神聖金庫之中,待到緊急時刻使用。公元前209年這筆資金的數額是4000磅黃金, 36 到公元前49年尤利烏斯·愷撒掌握它的時候,其數額達到4135磅黃金和900磅白銀。 37 有學者曾嘗試根據上述金庫數額估計出羅馬的釋奴數量, 38 但由於還有一些未知的因素及其他方面的困難,這樣得出的結果都是無法被使用的。 39 我們沒有關於奴隸交易稅的證據,直到公元7年奧古斯都才推行了這種稅收, 40 同樣我們也沒有關於羅馬公民要繳納奴隸持有稅的證據。公元前47年三執政官曾試圖徵收奴隸持有稅,結果在羅馬引起了激烈的反對。 41 公元前183年,監察官加圖曾發布一項命令,要進行一場新的財產評估普查,規定年齡小於20歲、價值1萬頭驢以上的奴隸要評估為10倍於其原價的價值,而每頭驢的價值要徵收3第納里(denarii)的稅, 42 但這個規定被視為是對不斷增長的奢侈之風感到憎惡甚至恐懼的加圖為了限制奢侈行為而要徵收的奢侈品稅, 43 並非真的要對奴隸主徵收直接的奴隸持有稅。 44 加圖的行為表明,評估普查羅馬公民財產包括其奴隸的詳細數目,而且奴隸交易的情況,包括奴隸的價格,也都可以在普查中有所反映。在「朱里亞規劃法」(lex Julia municipalis )中,義大利城鎮羅馬居民的財產申報包括財產(ratio pecuniae )中的奴隸。 45 公元前70年,路庫魯斯(Lucullus)向小亞的屬民徵收房屋和奴隸稅,這被看做是為了讓當地居民向羅馬交納貢金而制定的一項特別政策。 46 愷撒提到內戰期間其對手曾在敘利亞徵收奴隸持有稅, 47 以此作為其對手一系列強取豪奪行為的一項證據。 我們所掌握的有關羅馬共和國時期整個地中海西部地區奴隸價格的信息非常少,很難以此展開研究。釋奴的價格我們也完全不了解。然而,戰俘的贖回價格與奴隸價格則明顯有密切關聯。羅馬國家曾試圖購買奴隸參加軍隊而不去贖回公元前216年被漢尼拔俘獲的俘虜,此舉遭到羅馬士兵的反對。在這個例子中,士兵就聲稱戰俘的贖回價格並不比奴隸的價格高。 48 漢尼拔所給出的贖金價格是每個羅馬士兵300第納里,每個羅馬同盟士兵200第納里烏斯,每個被抓走的奴隸100第納里烏斯, 49 每個羅馬騎兵(eques )500第納里。 50 22年之後,為了贖回已被漢尼拔賣到希臘做奴隸的一些羅馬公民,亞該亞人為每個俘虜支付了500第納里烏斯的贖金。 51 與老加圖曾試圖為他的奴隸所出的最高價1500第納里烏斯相比, 52 漢尼拔所要的贖金以及亞該亞人最終支付的贖金似乎都不多,但這兩筆贖金都緊密關聯於公元前304年羅德人和德米特里人之間達成的5米那的贖金價格, 53 以及公元前201—公元前50年德爾菲平均300到500德拉克馬的釋奴價格。 54 然而,老加圖的行為證明, 55 在漢尼拔戰爭之後的20年時間裡,作為奢侈品的奴隸價格飛漲。在羅馬共和國的最後150年,有關地中海西部區域的實際奴隸價格我們知道得很少, 56 只有如下幾個一般性的證據:義大利的商人們利用高盧人對酒的鐘愛,可以用1凱拉米翁(keramion)的酒換來1個凱爾特男孩奴隸; 57 尤利烏斯·愷撒為了一個年輕能幹的奴隸花了巨額數目的錢財,他甚至不讓把這麼一大筆錢記在自己的賬上; 58 公元前48年,愷撒手下的一個將領卡萊努斯(Calenus)以很低的價格把麥加拉的俘虜賣回給他們的親戚; 59 公元前45年達成了一筆令西塞羅或阿提庫斯滿意的奴隸交易。 60 從共和國後期的許多相關論述中我們了解到,受外部戰爭的影響,本來是供過於求的青年男奴數量大幅度縮減,但並沒有相關的證據說明其市場價格有所提高。被記載下來的事件包括:瓦羅建議應當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奴隸組成家庭,這樣奴隸主的財產就會因奴隸繁衍後代而有所增加; 61 家生奴隸開始出現在文學作品和銘文中; 62 瓦羅不贊成擁有奴隸工匠,因為這樣的工匠一旦死去會嚴重損害地產收益; 63 他還告誡說,在對健康不利的地方,要用僱傭的自由勞動力代替地產奴隸來耕作土地。 64 雖然瓦羅的觀點部分是因為他越來越了解奴隸勞動力的內在經濟缺陷, 65 但這種把奴隸作為珍貴財產來保護的想法也代表了一個重大的轉變,即改變了過去老加圖所倡導的無所顧忌地使用奴隸的觀念。 從有關奴隸數量的討論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雖然奴隸勞動力的數量只在畜牧業中超過了自由勞動力,但在共和國最後二百年的西部地區,勞動力形勢最重要最突出的特徵就是西西里、義大利和北非的農業生產中所使用的奴隸勞動力規模越來越大。阿庇安提到了有關在義大利的地產中一定要雇用一定比例的自由勞動力的法律,但沒有說這項法律制定的時間。 66 這段真偽難辨的記述與公元前267年的李錫尼(Licinian)法案沒有什麼聯繫, 67 它更可能是尤利烏斯·愷撒把放牧人的比率確定為自由人三分之一和奴隸三分之二這樣一個情況的反映。 68 如果我們把阿庇安的這段有關在農業生產中按比例使用自由人和奴隸勞動力的敘述看做是格拉古立法時期的情況的反映,那麼它對義大利農業的影響就不會很大。 69 我們沒有發現有關羅馬西班牙行省大規模使用奴隸的記載, 70 除了波利比烏時代在羅馬國家銀礦上使用了40000人勞動。 71 儘管只有狄奧多羅斯的記述能表明這些人是奴隸身份, 72 但這段唯一的敘述仍然是可信的。 73 由於社會條件相同,因此共和國最後二百年義大利農業奴隸勞動力的增加 74 也可以用來解釋義大利手工業方面的變化,即從自由勞動力占主導變成越來越多地使用奴隸勞動力。從公元前216年開始,在義大利的一些地區,食物生產成為迫切的需要,農業領域出現了自由勞動力短缺的現象,於是奴隸勞動力開始進入該領域。雖然奴隸勞動力進入手工業生產的時間可能要稍稍落後於農業生產,但這些變化總體來說都大致發生在同一時期。 75 我們所知道的有關西部地區在工業上第一次大規模使用奴隸的事件發生於公元前210年的西班牙,小西庇阿(P.Scipio)徵募了2000名被俘工匠做國家奴隸,以緩解戰爭物資的緊缺形勢。 76 老加圖在後來允許他年長的奴隸購買奴隸男孩,把他們訓練一年之後再賣出以獲取利潤。 77 有關義大利工業生產中自由勞動力和奴隸勞動力的情況,我們可以參見古梅魯斯的詳細研究, 78 下面我就將概述一下他的研究成果並加以補充。繁重的體力勞動,比如在磨坊研磨麵粉,都由奴隸完成,如果他們不服從或有欺騙行為,就會受到懲罰,羅馬的喜劇中常常表現這樣的場景, 79 展現奴隸們在磨坊(pistrinum )勞動的情況,這與雅典新喜劇中對磨坊(mylōnes )的描寫是一致的。 80 公元前150年之後,不斷有掌握手工業技藝的奴隸從東地中海區域被帶到義大利,推動了當地手工業的發展,其影響主要集中在大型手工工場,但也波及到小工場主的經營。 81 馬爾庫斯·克拉蘇(Marcus Crassus)購買了500名可以拆除和建築房屋的奴隸, 82 這是我們已知的羅馬共和國時期西部地區數量最大的奴隸勞動力組織。卡萊斯(Cales)刻有浮雕的陶器和翁布里亞的陶杯上都簽著工匠和工場主的名字,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都是出身自由的羅馬公民,奴隸的名字只是偶爾出現在卡奈尼亞(Canenian)的器物上。 83 在陶器製造業中,有證據表明自由勞動力占絕對主導地位,奴隸勞動力只被使用在要求相對不那麼嚴格的生產流程中,比如照看爐子等工作,這種狀況可能一直持續到大約公元前2世紀末期。明圖爾諾的助祭名單 84 並沒有說明名單上奴隸和獲釋奴的職業,只說明了這些奴隸所從事的行業。其中有5個奴隸屬於生產瀝青的大工場主, 85 另外還有4個是製鹽工場主的奴隸; 86 其餘大多數的奴隸和獲釋奴也很可能是工業工匠,還有少數是在家庭中服務的奴隸。 在公元前112—公元前71年卡普阿類似的助祭銘文中, 87 出身自由者與獲釋奴的數量大大超過奴隸數量, 88 這說明當時的義大利仍存在很多自由勞動力。在類似的共和國時期的名單銘文中, 89 出現的大多數奴隸和前奴隸所從事的工作都是手工業生產。在薩摩斯 90 和提洛島 91 的助祭名單中只出現了自由人與獲釋奴,僅僅在CIL 12 ,2235 92 中有1個獲釋奴和4個奴隸。這些自由人(ingenui )、獲釋奴(liberti )和奴隸(servi )中的大部分人都被看做是代表義大利大工場的代理人。 93 哈茨費爾德(Hatzfeld) 94 給出了他們之間的比例,其中有大約42%的獲釋奴、38%的自由人,還有20%的奴隸。即使有更多的文獻保存至今,上面的記錄也極有可能仍然是獲釋奴數量大大多於奴隸數量,因為獲釋奴代表著因能幹和忠誠可信而被授予了自由身份的僕人,他們被認為比那些仍在奴役中的人更適合去遙遠的地方工作。在公元前40—公元前20年羅馬共和國向帝國轉變的時期,阿雷提烏姆(Arretium)的陶器工場中奴隸的數量大大超過了獲釋奴的數量。 95 其他使用奴隸的手工業行業包括:公共廚師 96 、漂洗工 97 、沙發製造工 98 和麵包烘培工 99 。 在建築行業中,建築本身就被西塞羅 100 視為是值得出身自由的人去從事的行業;但科魯姆布斯(Corumbus)——巴爾布斯(Balbus)的一個奴隸或獲釋奴——以優秀的建築工(bellus architectus )身份出現在西塞羅給阿提庫斯的一封信中。 101 龐波尼烏斯(T.Pomponius)的家庭成員包括在文學方面受過訓練的奴隸,優秀的誦讀者以及許多抄寫員。 102 阿提庫斯把兩個抄寫員送到西塞羅那裡去幫忙,在圖書館裡做粘書以及書寫標題的工作,由此看出,這些奴隸都接受過裝訂方面的訓練。 103 在共和國的最後幾十年里,奴隸和獲釋奴經常被用作搬運錢和財產的商業代理人 104 和大家庭中的會計 105 。他們也被用作主人家的家庭醫生 106 和教師 107 。在共和國的最後半個世紀裡,娛樂行業中的奴隸都以公共雇用的音樂組織成員 108 、演員 109 以及角鬥士 110 的身份出現。公元前2世紀初,義大利富有家庭的家務勞動越來越多地由奴隸承擔,通過大量使用奴隸以及不同的使用方式,一些顯貴家庭逐漸把這些奴隸變成了非生產用途的奢侈活動附屬品。在公元前2世紀前半期戰俘數量還未大幅度增加之前,節慶宴會活動常常會雇用專業的廚師。 111 在這一時期的羅馬史料中,我們注意到一些與女奴濫交、有時甚至是粗暴的性交行為。 112 在接下來的一個世紀中,這種與女奴之間的交合自由變得更加普遍, 113 賀拉斯還曾對此有公開的討論。 114 在共和國末期,很多奴隸還作為搬運工 115 以及私人通信的送信人,後者在西塞羅的來往信件中一直有所體現。阿提庫斯的奴隸們把主人的信在一天後送達布倫杜休姆,接著在兩天之後,另一個奴隸又送來了另一封信。 116 奴隸還被用來傳送秘密而重要的政治消息或錢財。 117 共和國時期社會看待奴隸制的態度以及給予奴隸的待遇,雖然根據奴隸主個體的情況有所不同,但從整個古代奴隸制的框架來看,仍表現出羅馬奴隸制的某些特點。羅馬人把奴隸制視為一切民族都擁有的一種制度,因此不必像亞歷山大之前的希臘人那樣對其起源進行解釋。由於義大利人通過戰爭使鄰居們成為他們的奴隸,因此義大利人的奴隸制沒有受到理論上的部落內部成員關係的影響,這一點與公元前5世紀—公元前4世紀的希臘人不同,後者對於奴役同民族的人的行為有所討論,然而這些討論在實踐中並沒有效力。 對於奴隸在運輸中所經歷的苦難,我們不得而知。與希臘的奴隸相比,從俄羅斯低地地區、小亞和敘利亞運到義大利和西西里的奴隸們,肯定還要經受更多困難,即在惡劣的條件下擁擠在船艙內經歷長途的海洋航行。西部地區奴隸制其他特徵的來源在於,在羅馬國家組織中,家庭具有長期延續的奇特力量,奴隸是家庭的內在組成部分, 118 隸屬於家庭中嚴格的組織與紀律,但奴隸也分享其特權以及受保護的權利,以避免受到家庭組織的最高權力的侵犯,這些家庭組織構成了國家。在希臘城邦中,獲釋奴(apeleutheros )進入一個單獨的非公民群體,即外邦人群體。而在羅馬國家中,一個羅馬公民的獲釋奴通過使用他的姓氏和名字仍然保持著他與前奴隸主家庭的關係,而且通過姓名在一定程度上宣告了他的公民身份及權利。在一些特殊的行業中,羅馬國家也會釋放奴隸,西塞羅把這些獲釋奴等同於公民。 119 因此,通過羅馬家庭的前奴隸成員向公民隊伍的補充,羅馬的公民群體保持了持續穩定的狀態。 漢尼拔戰爭期間奴隸數量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可以肯定在此之前的一個世紀,西方奴隸制的特徵已牢固樹立,事實上這個特徵在共和國初期就已存在。這一特徵的政治意義從馬其頓的菲利普五世開始已被完全認識,在公元前214年給拉里薩(Larissa)帖撒利城邦公民(dēmos )的一封重要的官方信件中,他提到了羅馬國家由此獲得的好處。 120 羅馬人之所以可以讓前奴隸獲得這樣的自由,是因為羅馬的公民權相對不那麼嚴格,而且具有包容的特點。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國家和個人給予奴隸的待遇非常苛刻,這種態度源自於嚴格的家庭紀律。共和國後期二百年間奴隸數目劇增,這對獲釋奴和奴隸的狀況都有影響:一方面奴隸越來越容易獲得自由,因此獲釋奴的數量越來越多; 121 另一方面出於對奴隸龐大數目的恐懼,國家對奴隸的戒律及懲罰也越來越殘酷。 122 公元前2世紀—公元前1世紀西西里與義大利的大規模奴隸起義主要由三方面的原因造成。首先,俘虜的士兵數目過於龐大,而且這些士兵由於經歷過危險殘酷的戰爭洗禮而變得冷酷堅強;其次,這些危險人物被用於大農場的勞動,那裡的環境使得他們有可能擺脫約束; 123 再次,這些奴隸被殘酷地使用,奴隸主對他們毫不在意而且虐待他們。 124 對於李維時代的羅馬人來說,奴隸起義是特別十惡不赦的,「我們的心情不僅像對待其他敵人時那樣」(noneo solum animo quo adversus alios hostes ),而且更加義憤填膺。 125 羅馬國家也出台了獎懲制度以應對奴隸起義的危險,國家獎勵那些舉報起義威脅的奴隸, 126 用在十字架上受盡折磨而死的殘忍方式懲罰那些起義的奴隸。 127 這種處死的方式在希臘文學中只偶爾出現, 128 在羅馬則被視為是專門針對奴隸的殘酷刑罰, 129 在羅馬的喜劇中,這種刑罰通常被用來威脅恐嚇奴隸。 130 除了威脅到政府安全的奴隸起義之外,羅馬國家把管教懲罰奴隸的權力都留給了他們的主人。 131 通過羅馬法賦予他們的「統治權」(dominica potestas ),家庭里的家長(pater familias )可以完全控制他家庭所擁有的所有奴隸,為了懲罰奴隸,他有權鞭打他們,或者把他們關到監獄(ergastulum )里, 132 也有權對他們施以極刑。 133 而這些權力使用的尺度則都取決於奴隸主個人的責任感和公正性,同時也受到羅馬監察官所倡導的普遍性公共道德的影響。 134 在這樣的環境下,當然會出現許多胡亂指控奴隸的例子。 135 由於我們幾乎看不到奴隸主體貼地對待奴隸的例子,因此我們認為奴隸主對待奴隸可能呈愈發冷漠的態度,這在西西里和義大利的奴隸起義中有所體現,那些起義的奴隸在行動中表現得孤注一擲而且冷酷無情。 136 狄奧多羅斯詳細地描述了這些奴隸由於預期無望實現而作出的殘忍舉動。 137 這一時期奴隸主對待奴隸的態度完全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即在義大利的地產上使用他們,這一點體現在老加圖有關農業問題的論述上。在老加圖的論述中,奴隸要毫不留情地被驅使幹活兒,完全不需要考慮他們作為人的需要。地產的主人要常來檢查工作,地產上的奴隸管理者要對農場經營的效率負完全的責任,這些管理者常常被許諾會得到一些好處,但他們要監督奴隸不許他們有絲毫倦怠,更不能讓他們逃走。 138 家庭中的奴隸成員通常不會忍飢挨餓, 139 因為這樣可以防止他們小偷小摸的行為; 140 如果對奴隸有更多體力上的要求,那麼就要供給他們更多的食物; 141 但如果奴隸生了病,那麼配給他的食物就要減少,這是一個經濟上的舉措。 142 同樣也是出於經濟考慮,年老多病的奴隸要和年老或用壞了的牲畜和工具一同被賣掉。 143 在加圖的論述中,沒有關於農村家庭(familia rustica )中奴隸們家庭生活的內容,也沒有未來有可能釋放奴隸或在奴隸老年時有責任照顧他們的表示。奴隸們在宗教節日裡也要勞動,與此相關的宗教規定只在表面上被執行,雖然他們在這樣的日子裡可能只做某些類型的工作。 144 按照加圖的規定,給予奴隸的衣服也非常少,每兩年發給他們每人一件單衣、一件披風和一雙木屐。 145 牢房(ergastulum )是對奴隸施以統治權的必要工具,地產上通常都有牢房,那些不服管教的或犯了罪的奴隸會被戴上鐐銬關在裡面。 146 雖然牢房在共和國晚期和帝國時期一直存在並使用, 147 我們也沒有理由否認在牢房中囚禁奴隸的行為加劇了奴隸主的不公正和殘酷,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牢房的重要性在現代作家的筆下還是被誇大了。 148 老加圖城裡家中的奴隸如果犯了小錯誤,就會挨一頓鞭打, 149 而鄉村的奴隸則會被戴上鐐銬,但這只是冬季的情況。 150 特蘭提烏斯·瓦羅(M.Terentius Varro)所提出的對待鄉下奴隸的方式與加圖的建議有諸多不同,這部分源於二人性情上的差異,但從總體上看,它們體現了對待奴隸的社會態度上的明顯變化,這個變化就發生在這兩位農業作家所處的時代之間的時段。對於瓦羅來說,土地主一方面要通過他的行為獲取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獲得愉悅的心情。 151 雖然嚴格來說瓦羅也把土地上的奴隸視為一種生產工具,但他認為奴隸有別於動物和農業器具,屬於會說話的工具(instrumenti genus vocale in quo sunt servi ),與那些半會發聲或完全不出聲的農場幫手(semivocale [animal ] et mutum )完全不同。 152 社會觀念已由純粹的經濟利益考慮發展成一種追求幸福的經濟目標,其中也會照顧到奴隸的福祉和滿足,當然這仍然是以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為出發點。 153 加圖為了更好地對奴隸加以控制,在城裡的家中制定了一套男奴付錢跟女奴交合的規定,來滿足家庭奴隸的性需求; 154 瓦羅則建議讓奴隸也過上家庭生活,因為這樣奴隸更容易被束縛在地產上,而且他們還會生下小奴隸,使奴隸主的財產增多。 155 如果奴隸的工作做得好,那麼要給他們一些獎賞,或者給他們食物,或者使他們免除一些勞動,或者允許他們擁有自己的牲畜,而且可以在農場放牧。 156 加圖曾提到給奴隸加上鐐銬,但這可能只是針對奴隸做錯事的懲罰; 157 而瓦羅則不允許奴隸看守在可以用語言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動用拳頭恐嚇奴隸, 158 他也沒有提到過使用鐐銬。 159 注釋 1 Seneca,Epist.mor. ,47,14;Macrobius,Saturnalia 1∶2,11;Livy,1∶51,8;Plutarch,Life of Coriolanus ,24,4—5 and of Cato the Elder ,20,3—4. 2 參見Mommsen,History of Rome 3∶305,「某種程度上單純的奴隸制」。 3 Livy,2∶23,1,6;6∶14,3—8;6∶34,2;6∶36,12. 4 同上,3∶15,5。 5 同上,3∶15,9。 6 「Trans Tiberim 」,laws of the XII Tables,Bruns,FIR ,20—21,tab.III,5(Gellius,Noctes Atticae 20∶1,46—47). 7 參見Weber,M.,Gesammelte Aufsätze ,209的分析。 8 Livy,7∶16,7. 9 同上,8∶28,1,7.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16∶9 將這一事件置於考迪那峽谷(Caudine Forks)戰役之後。 10 Polybius,3∶24,6—7. 11 Meyer,Ed.,Kleine Schriften ,2d ed.,1∶208;參見M.Weber,Gesammelte Aufsätze ,234。 12 Varro,De re rustica 2∶10,4. 13 西塞羅的老師安東尼烏斯·格尼佛(M.Antonius Gnipho)就是這樣的例子,「一個(在嬰兒時代)被遺棄的出身自由的高盧人,(後來)被他的養父釋放」。Suetonius,De grammaticis ,7;參見Pauly-W.,RE 11∶469—470。 14 大量的人和牲畜以及各種戰利品,參見Livy,29∶35,5。 15 Just.Institutes 1∶3,3.指揮官下令賣掉戰俘,這些奴隸由此獲救而不會被殺死。 16 Livy,43∶4,5;Zonaras,9∶22 C. 17 財務官登記了這些人的名字,把這些奴隸每30個編成一組,並給每組派了一個監督者,參見Livy,26∶47,1—2;Polybius,10∶17,9—10。 18 Caesar,Gallic war 7∶89;Polybius,3∶17,7.一部分戰利品根據士兵的功績分配給士兵,其餘的被拍賣,參見Livy,4∶34,4。 19 Dio Cassius,42∶14,3. 20 Sub corona ,Livy,42∶63,10. 21 Polybius,10∶17,6—10. 22 在公元前25年出售薩拉西人(Salassi)的交易中,奧古斯都下了一個禁令,禁止在20年內釋放這些奴隸,參見Dio Cassius,53∶25,4。 23 Livy,5∶22,1;10∶46,5. 24 在希臘出售奴隸的收益被用於重建麥加拉波利斯的一個柱廊,Livy,38∶34,7。 25 Appian,Mithridatic wars ,38;參見Heichelheim,F.,Hist.Zeitschrift 143∶95,1931。 26 Polybius,10∶17,9;Livy,26∶47,2. 27 參見Plautus,Captivi ,334∶sed is privatam servitutem servit illi an publicum ! 28 Livy,22∶57,11—12;34∶6,12. 29 Livy,38∶51,12中那些平民保民官的侍從可能是他們的私人奴隸。 30 Johnson,J.,Excavations at Minturnae 2(1),Republican magistri ,no.13,9中的公共奴隸。 31 Dessau,ILS ,6085∶82. 32 Dio Cassius,48∶43,3. 33 見公元前195年L.Valerius 針對「奧皮亞法」(lex Oppia )的演說,Livy,34∶6,17—18。參見Servius Grammaticus,Commentaries on the Aeneid 9∶544∶lege militari … qua servi a militia prohibebantur 。 34 Caesar,African war ,54,1;Civil war 3∶6,1;Nicolaus of Damascus,31. 35 在公元前59年仍然是5%(vicesima ),Cicero,To Atticus 2∶16,1。 36 Livy,27∶10,11. 37 Orosius,6∶15,5.Pliny,Natural history 33∶56稱其總數為1.5萬條黃金3萬條白銀,另外還有3000萬塞斯特斯(sesterce)的硬幣。 38 有關公元前357—公元前209年釋奴的情況,參見Dureau de la Malle,Adolph J.C.A.,Économie politique des Romains 1∶290—294,Paris,L.Hachette,1840。有關公元前81—公元前49年的情況,參見Tenney Frank,The sacred treasury and the rate of manumission,Amer.Jour.Philol 53∶360—363,1932,and Econ.Surv.Ancient Rome 1∶101—102,338。 39 參見貝洛赫的警告,Bevölkerung ,414。 40 Dio Cassius,55∶31,4. 41 Appian,Civil wars 5∶67;Dio Cassius,48∶31,1. 42 Livy,39∶44,3. 43 Plutarch,Cato the Elder ,18,2.參見Diodorus Siculus,31∶24,加圖曾悲哀地表示,一個長相英俊的奴隸的價值竟然要超過一個農場。 44 參見E.Ciccotti,Tramonta della schiavitù ,255—256。 45 Dessau,ILS ,6685,147;Tenney Frank,Econ.Surv.Ancient Rome 1∶319. 46 Appian,Mithridatic wars ,83. 47 Caesar,Civil War 3∶32. 48 Livy,22∶59,12. 49 同上,22∶52,3。 50 同上,22∶58,4。 51 同上,34∶50,6。 52 Plutarch,Cato the Elder ,5,4. 53 Diodorus Siculus,20∶84,6. 54 見Calderini,Manomissione ,214。 55 Livy,39∶44,3;Plutarch,Cato the Elder ,18,2;Diodorus Siculus,31∶24. 56 公元前66年,與馬爾庫斯·圖里烏斯·西塞羅在公元前63年一同做執政官的安東尼烏斯(C.Antonius)花150德拉克馬購買了一個奴隸女孩兒以為家中宗教用途,參見Q.Tullius Cicero,De petitione consulatus 8,in Eussner,A.,Commentariolum petitionis ,Würzburg,Thein,1872。 57 Diodorus Siculus,5∶26,4. 58 Suetonius,Caesar ,47. 59 Dio Cassius,42∶14,3.其原因可能是急需用錢。 60 Cicero,To Atticus 12∶30,2;28,3. 61 Varro,De re rustica 1∶17,5. 62 Cicero,To his friends 8∶15,2.龐波尼烏斯·阿提庫斯所有的奴隸都是家生家養的,參見Nepos,Atticus ,13,4。一個名叫維爾納(Verna)的獲釋女奴可能是家生奴隸,參見Johnson,Jotham,Excavations at Minturnae 2(1),Republican Magistri ,nos.3,1;11,6。 63 Varro,De re rustica 1∶16,4. 64 同上,1∶17,2。 65 參見Strabo,5∶2,7中所記述的由於科西嘉(Corsican)奴隸的冷漠無情而無法用他們獲利的情況。 66 Appian,Civil wars 1∶8. 67 見Beloch,Bevölkerung ,413和Heitland,Agricola ,131。 68 Suetonius,Caesar ,42,1. 69 Gummerus,Klio 5∶72. 70 沒有證據表明圖爾德塔尼人(Turdetanian)在開採銅礦時有使用奴隸勞動,Strabo,3∶2,9。 71 Polybius in Strabo,3∶2,10. 72 Diodorus Siculus,5∶36,4. 73 參見Strabo,12∶3,40,那些在本都的龐培奧波利斯(Pompeiopolis)礦山上工作的羅馬礦產承包商使用被充公的奴隸作為勞動力。 74 這些背景因素是:羅馬公民及其同盟者必須要服兵役;戰爭、海盜劫掠和常規的奴隸貿易使得大量奴隸來到義大利。 75 見CAH 8∶342。 76 Ad ministeria belli ,Livy,26∶47,2;Polybius,10∶17,9—10. 77 有關訓練新奴隸的情況,參見Plutarch,Cato the Elder ,21,7。 78 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 ,Pauly-W.,RE 9∶1450—1459. 79 同上,9∶1452。 80 Menander,The Hero ,2—3;Periceiromene ,87. 81 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 ,Pauly-W.,RE 9∶1454—1455. 82 Plutarch,Crassus ,2,4. 83 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 ,Pauly-W.,RE 9∶1450. 84 Johnson,Excavations at Minturnae 2(1),Republican Magistri . 85 同上,picariorum sociorum servi ,nos.1,10;7,5;14,8;19,7。 86 同上,salinatorum sociorum servi ,nos.14,3;16,7;21,12;26,11。 87 CIL 12 (2d ed.)part 2,nos.672—691,Berlin,Reimer,1918. 88 然而在CIL 12 (2),no.681中出現的9個可以辨認的名字中,有8個是奴隸。 89 參見Praeneste,CIL 12 (2)∶1443,1449,1451,1453,1456;Spoletium,同上,2108 ;Pompeii,同上,777;Mantua,奉獻19個奴隸給拉里斯(Lares)神,同上,753;新迦太基(Nova Carthago)的西班牙城鎮和托洛薩(Tolosa)同一組織中的自由人、獲釋奴和奴隸,同上,2270,2271,779(參見Rh.Mus. 59∶114—115)。 90 CIL 12 (2),no.2260. 91 同上,2235—2253,2504。 92 在Dessau,ILS 中,這一條是第9236號。 93 Jean Hatzfeld,Les trafiquants Italiens dans l'Orient hellénique,in Bibliothèque des école Françaises d'Athènes et de Rome 115∶249,n.3,Paris,E.de Boccard,1919. 94 同上,247。 95 Park,Marion E.,The plebs in Cicero's day ,80—84,Cambridge,Cosmos Press,1921.Park得出結論稱,在總共132名工匠中,有123個是奴隸身份。這是一個很保守的結論。同樣的情況還有她的警告,同上,81,n.3和86,n.1。我們還要注意的保守結論來自Gummerus,Industrie und Handel ,Pauly-Wissowa,RE 9∶1487。 96 CIL 12 (2)∶1447. 97 同上,12 (2)∶2108。 98 同上,6(2)∶7988,公元前2世紀;同上,no.9503。 99 奴隸的名字印在麵包上,CIL 10(2)∶8058,18;8059,30,34,98,99,153,154,160,412。 100 Cicero,De officiis 1∶42,7. 101 Cicero,To Atticus 14∶3,1;參見CIL 1∶1216中的奴隸建築工。建築承包商狄費魯斯(Diphilus)(Cicero,To his brother Quintus 3∶1,1)和尼斯福魯斯(Nicephorus)(同前,3∶1,5)很可能都是獲釋奴而非奴隸,因為尼斯福魯斯作為昆圖斯·西塞羅(Quintus Cicero)的工匠管理者,可以拒絕與他簽訂的一份合同。 102 Nepos,Atticus ,13,3. 103 Cicero,To Atticus 4∶4a ,1;5,3;8a ,2;參見同前,1,20,本來是三個抄寫員,阿提庫斯把其中一個的名字從西塞羅正在出版的一篇演說詞的所有副本中刪去,同前,13∶44,3。西塞羅的奴隸抄寫員狄奧尼修斯,Cicero,To his friends 13∶77,3。 104 Cicero,To Atticus 13∶50,2.參見把拉米亞(Lamia)的獲釋奴或奴隸商業代理人推薦給非洲的總督,Cicero,To his friends 12∶29,2。 105 獲釋奴希拉蕊烏斯(Hilarius)是會計(ratiocinator ),Cicero,To Atticus 1∶12,2。菲洛提姆斯(Philotimus)是泰倫提婭的獲釋奴,同作者,To Atticus 5∶4,3;19,1;8,7,3;10,5,3。圖里烏斯是西塞羅的獲釋奴,公元前50年他協助西里西亞的財務官處理行省的會計事務,同作者,To his friends 520,1,2。根據F.Münzer,Pauly-Wissowa,RE A1,Tullius ,no.15,p.803的說法,這個獲釋奴不是那個忠誠的圖裡烏斯·提羅(M.Tullius Tiro)。 106 Suetonius,Augustus ,11.CIL 10∶388中出現了一個獲釋奴醫生(medicus ),Cicero,In defense of Aulus Cluentius ,47中有一個奴隸是醫生的助手。 107 奴隸安德羅尼庫斯(Andronicus)是李維烏斯·薩利納托爾(Livius Salinator)的孩子們的教師,Hieronymus,Upon Eusebius' Chronicorum 2∶125(ed.Schoene;參見Plutarch,Cato the Elder ,20,3)。加圖更願意親自指導他自己的兒子們,同上20,4。 108 Cicero,Against Quintus Caecilius ,17;Against Verres 5∶64,他把六個男性樂師作為禮物送給他在羅馬的一個朋友。Cicero,In defense of Milo ,55中屬於米洛妻子的奴隸樂師可能是供家庭使用的私人娛樂師,同樣的情況還出現於Cicero,Roscius ,134。 109 一個名叫安提豐(Antiphon)的獲釋奴,Cicero,To Atticus 4∶15,6;演員潘納古斯(Panurgus),由法尼烏斯(Fannius)和羅西烏斯(Q.Roscius)共同擁有,同作者,In defense of Roscius the comedian ,27—29,31。 110 Livy,28∶21,2;Cicero,Pro Sexto 134;To Atticus 4∶4a 2,清楚地表明雇用受過訓練的角鬥士表演這種行為,即使是對於像阿提庫斯這樣富有的人來說,也是一件奢侈的事情;Caesar,Civil war 1∶14,4。 111 Pliny,Natural history 18∶11,28.Livy,39∶6,9指出,公元前2世紀早期來自國外的奢侈風尚在羅馬社會出現的時候,就開始有購買烹飪技藝高超的奴隸的行為。 112 Livy,38∶24,2—5;39∶9,5.有關大西庇阿和一個奴隸女孩的關係,見Valerius Maximus,7∶6,1。老加圖曾娶一個年輕的奴隸作妻子,Plutarch,Cato the Elder ,24,1,並鼓勵男奴花錢找女奴交合以取代家庭關係,同上,21,2。 113 公元前63年的執政官安東尼烏斯在市場上買下一個奴隸女孩來滿足他的欲望,Quintus Cicero,De petitione consulatus ,8(見Pauly-W.,RE 1∶2578)。馬爾庫斯·克拉蘇的一個朋友把兩個奴隸女孩暫時送給他使用,Plutarch,Crassus ,5,2。 114 Horace,Satires 1∶2,117;Letters 1∶18,72.參見Kroll,W.,Ztsch.für Sexualwissenschaft 18∶149—150。 115 Catullus,10,16. 116 Cicero,To Atticus 3∶7,1;參見1∶0,1;2;8,1;9,1;12,2;3;19,3;4∶4a;To his friends 8∶12,4;14∶5,1;16∶9,2;To his brother Quintus 1∶3,4。 117 Cicero,To Atticus 15∶13,4;一個奴隸帶來了有關亞歷山大里亞軍團的消息。在Dio Cassius,40∶8,2中,一個奈爾維人(Nervii)提供了一個奴隸作為信使;Polyaenus,8∶23,1,尤利烏斯·愷撒的一個奴隸被派到米利都去收取贖金。 118 Wallon,H.,L'esclavage 2∶177. 119 Servos persaepe … libertate,id est civitate,publice donari videmus ,Cicero,Pro Balbo ,9,24. 120 Dessau,ILS 2(2)∶8763∶ . 121 有關大量的釋奴情況,見Frank,T.,Amer.Jour.P hilol. 53∶360—363,但其中數字性的結論並不可信。 122 有關加圖個人出於恐懼而苛刻對待奴隸的情況,參見Plutarch,Cato the Elder ,21,4。 123 Diodorus Siculus,34—35∶2,2—3.義大利同樣類型的奴隸制,見同作者,34—35∶2,34。 124 有關奴隸主虐待奴隸的例子,參見Diodorus,34—35;36—37。 125 Livy,21∶41,10. 126 通風報信的奴隸會得到金錢和自由,Livy,4∶35,2;22∶33,2;參見2∶5,9;26∶27,4,6;27∶3,5;32∶26,9,14。 127 公元前196年,只有奴隸起義的領袖被鞭打然後釘死在十字架上,Livy,33∶36,3。公元前71年,參加義大利奴隸起義的6000名俘虜被釘死在從卡普阿到羅馬路旁的十字架上,Appian,Civil wars 1∶120。 128 Daremberg-Saglio,Dictionnaire 1∶1573. 129 Servile supplicium in Tacitus,Histories 4∶11,and Script.hist.Aug.,Avidius Cassius ,4,6. 130 例如Plautus,Miles gloriosus ,359;Mostellaria ,557;Terence,Andria ,787;參見Pauly-W.,RE 4∶1728。 131 Augustus,Monumentum Ancyranum ,25,公元前36年,奧古斯都把3萬個奴隸都交還給他們的主人ad supplicium sumendum ,他把這些奴隸行為的責任都推給了賽克斯圖斯·龐培,Appian,Civil wars 5∶77,80.老加圖當著他所有奴隸的面審訊那些被懷疑犯了這種死罪的人,Plutarch,Cato the Elder ,21。 132 Pauly-W.,RE 6∶431. 133 見前注131。 134 把保護奴隸使之免受殘酷對待作為公民道德的一部分,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Antiquities 20∶20,3。 135 共和國早期就有一個雖不一定真實但很典型的案例,同上,8∶69。維瑞斯曾為了把大家的注意力從自己身上轉移而指控一個無辜的奴隸,Cicero,Against Verres 4∶45,100。憑藉個人的權力折磨並在十字架上釘死一個奴隸,Cicero,Pro Cluentio ,66,187;參見To Atticus 14∶15,1;Horace,Satires 1∶3,80—82。據說昆圖斯·西塞羅的妻子龐培尼婭(Pomponia)曾折磨背叛主人的奴隸,但普魯塔克不認同這種說法,Plutarch,Cicero ,49,2。 136 見本書第十章,參考此處 。 137 Diodorus Siculus,34—35∶2;36∶5—11. 138 Cato,De agricultura ,2,2. 139 同上,56—58。 140 Facilius malo et alieno prohibebit ,同上,5,2。 141 同上,56。 142 同上,2,5反駁了G.Curcio的觀點,他認為這樣做是為了防止奴隸裝病。見Gaetano Curcio,La primitiva civilta latina agricola e il libro dell'agricoltura di M.Porcio Catone ,48,Firenze,Vallecchi,1929。 143 Cato,De agricultura ,2,7. 144 同上,2,4;138;參見Columella,De re rustica 2∶21。 145 Cato,De agricultura ,59. 146 Columella,De re rustica 1∶6,3 建議牢房建在地下,但其環境不能對人體健康有害。 147 牢房裡關著的奴隸有時會被賣做角鬥士,Cicero,Pro P.Sexto ,134。 148 見Heitland,W.E.,Agricola ,146,Cambridge,Univ.Press,1921,他把牢房視為工棚,奴隸不工作時就要一直被關在裡面。 149 Plutarch,Cato the Elder ,21,3. 150 Cibaria … compeditis per hiemem ,Cato,De agricultura ,56.加圖和瓦羅都沒有提到牢房。見Heitland,Agricola ,185。 151 Ad duas metas dirigere debent,ad utilitatem et voluptatem ,Varro,De re rustica 1∶4,1. 152 比如馬車,同上,1∶17,1。 153 Studiosiores ad opus fieri liberalius tractando ,同上,1∶17,7。 154 Plutarch,Cato the Elder ,21,2. 155 伊庇魯斯的奴隸被用來證明這種關係的優點,Varro,De re rustica 1∶17,5。牧羊人也要有一個配偶,同上,2∶10,6。 156 有關奴隸管理者的個人財產(peculium ),同上,1∶17,5;有關普通奴隸,同上,1∶17,7;19,3。 157 Cato,De agricultura ,56;參見Plutarch,Cato the Elder ,21,3。 158 Varro,De re rustica 1∶17,5. 159 Suetonius,On the rhetoricians 3曾提到把奴隸看門人鎖在門上是古羅馬的一個習慣,但在羅馬共和國時期的文學作品中並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這一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