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八章 希臘化埃及的奴隸制
法老的傳統和希臘的影響
在前一章的討論中我們發現,前希臘諸文明與希臘政治共同體之間在階級身份的明晰以及用法律確認階層劃分等方面有非常大的差別。在那些部落經濟全部或部分依靠奴隸勞動的初民社會中,必須要加強對這些組織要素的控制。這些控制體現在穩定的、被普遍接受的約定中,並不因這些規定沒有書面表達出來而使強制力減弱。在更加成熟的社會組織中,尤其是在文字已經出現的社會裡,有關國家勞動力的控制規定就會被記錄而且公布出來。如果奴隸群體已經發展起來,為了控制奴隸階級就一定要設計出一種固定不變的體系;而如果解決勞動力問題的方式是使用黑勞士或其他形式的農奴,那麼發展起來的就是役從體系。
在尼羅河谷的歷史上,對經濟生活起決定性作用的要素始終是一直保持的高生育率以及由人口因素造成的較低的生活水平。過去的法老政府通常有大量勞動者為之服務,這些勞動者都是從埃及充足的農業人口中強徵得來的。這些不拿報酬的人們被迫從事維護灌溉系統的工作,每年要服役固定的天數。 1 在長期的法老時代中,高出生率和充足的勞動力這兩項因素一直抑制著大規模奴隸勞動力的發展。私人使用奴隸的範圍非常有限,但在這些使用奴隸的領域內,奴隸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就如同他們在神廟以及世俗權力的勞動力關係中一樣。 2
根據我們已有的充分的史料,直到埃及帝國時期,嚴格意義上的奴隸才開始出現。我們已知的法老埃及時代最早的出售奴隸的合同出現在公元前13世紀。 3 從拉美西斯時代(Ramessid)到亞歷山大大帝毫不費力地征服尼羅河谷,中間跨越的時段有上千年,我們認為在這段時期內一直存在著一個奴隸「體系」,因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以控制奴隸貿易及保護以奴隸所有為代表的私人財產投資。然而與這一千年里埃及在農業和手工業上所使用的龐大勞動力數量相比,其使用的奴隸並不算多。在這一千年的時間內,埃及文字仍然沒有發展出能夠嚴格區分「戰俘」和「奴隸」的詞彙,這一點就與希臘不同,希臘文的douloi 、apeleutheroi 和eleutheroi (奴隸、獲釋奴和法律上的自由人)三者之間有著精準的語義差別。 4
亞歷山大死後75年間發生了大規模的移民運動,幾千個富於進取精神的希臘人從他們的祖國遷到了這片對他們這些上等人開放的土地上,這種優越性是希臘在之前四百年間逐步發展起來的。 5 這些上等的希臘人希望能夠擁有奴隸來處理他們的家務勞動,就像他們在希臘的習慣一樣。 6 因而我們不能否認,托勒密埃及的希臘統治階層確實在家務勞動和家庭手工業中使用了一些家用奴隸。這些移民在居住於希臘的時候肯定也慣常在手工業生產中同時使用奴隸和自由人,因此他們在新的地方也會引入這種方式。但不管怎樣,托勒密埃及是否已在或是否可能在手工業生產中大規模使用奴隸勞動體系,這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學者們一致認為托勒密埃及的農業生產仍然可納入過去的法老體系之中,即法律意義上的自由農民在從事這種生產,但他們卻承擔著國家及其控制體系加在他們身上的繁重負擔。因此有關托勒密埃及奴隸制的爭論範圍也就縮小到一個生產領域內的定量問題。在村莊和城鎮,尤其是在尼羅河谷的大城市的工場中,被用於貨品生產的奴隸數量到底有多少? 7 不幸的是,就在這些中心地區、孟菲斯(Memphis)以及納烏克拉提斯、托勒密、亞歷山大里亞的其他希臘大政治體中,我們可以找到的相關史料,比如希臘文紙草,是最少的。有兩條理論都以普遍存在的情況為基礎,說明了進入埃及的馬其頓人和希臘人既不願意也不可能改變過去法老時代的手工業生產體系,這種體系整整延續了之前法老時代的三千年的時間,成功地利用了報酬低又可供使用的自由勞動力。 8 兩條理論中的第一條純粹基於人類的惰性,認為人們都傾向於保存既有的制度,不會樂意讓這種制度發生從已準備好的自由勞動力向奴隸勞動力的根本性改變。第二條,如果要發生奴隸勞動體系取代自由勞動體系這樣巨大的變革,那麼最初需要投入的資本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因而這樣的轉變既困難也撈不到什麼好處。
一些研究的結果表明,即使在亞歷山大里亞這個受希臘影響最大的托勒密城市,手工業生產中的奴隸勞動力數量也不算多。烏爾里希·威爾肯(Ulrich Wilcken)注意到一封據說是哈德良(Hadrian)皇帝所寫的信,但很明顯其作者並不是哈德良。這位作者在信中稱讚了亞歷山大里亞的經濟活力,稱在這個城市裡沒有人是無所事事的,在那裡人們可以找到從事各個行業的工匠。跛腳的人、手有殘疾的人,甚至瞎子都可以找到工作,每個人都是忙忙碌碌的。「那裡只有一個神——金錢。」威爾肯指出,這封信說明亞歷山大里亞的大背景是自由工匠式的。瞎子、跛子以及手有殘疾的人,如果他們是奴隸的話,在這樣的經濟環境下根本不可能獲得工作機會,因為許多便宜的自由勞動力會跟他們競爭。 9 更具關鍵性意義的研究成果來自於公元前3世紀的史料——著名的《托勒密費勒德爾菲斯的收入法》(Revenue laws of Ptolemy Philadelphus )。這一系列的法規清楚地表明,橄欖油、芝麻油、蓖麻籽油和葵花籽油的加工都完全由政府壟斷。托勒密政府管理著一切,包括對收割莊稼的勞動力(kopeis )的工資加以規定,還包括用工具搗碎種子的工場工人的工資,這些工具可能是政府統一提供的, 10 也可能是工人自己擁有的。 11
這些工場裡的工人無疑既非王室奴隸也非私人擁有的奴隸,他們都是自由人。可以證明這一點的證據除了他們有固定的工資收入以外,另外還有三條證據。首先,在所有諾姆中,榨油工人的工作都由諾姆的官員指派;其次,如果他們在工場為國家服役期間跨越了諾姆邊界,那麼他們會被榨油工場的承包人和地方官員拘捕;最後,那些收留從其他諾姆逃跑且已被政府徵用的工匠的人會被罰款,罰款的數額都相同。而如果在這些工匠中存在著政府或私人的奴隸,那麼針對收留自由人和奴隸情況的罰款數額肯定各不相同。 12 政府強制這些榨油工人勞動,而且暫時剝奪了他們向外地遷移的權利,這顯然說明這些人的身份接近奴隸;然而侵占他們權利的情況被特別說明,這本身又暗示了他們在法律上的自由地位。僅僅根據《收入法》中有關收穫果園第一批果實的處理辦法,我們無法證實這個行業的勞動者也是自由人,但這種可能性非常大。亞歷山大里亞的榨油工場存在著與托勒密其他地區相同的自由勞動力環境,只是工資的水平與其他地區不同。《收入法》稱這種工資等級會通過不同的布告被確定下來。 13 從我們已知的有關托勒密政府專賣權的資料來看,在政府對油壟斷所涉及的勞動體系方面,亞歷山大里亞與埃及其他地區沒有什麼差別,而且在其他手工業生產領域也應該不會有差別。
羅斯托夫采夫推斷說,埃及神廟裡的「神聖奴隸」(hierodouloi )並不是希臘語意義上的奴隸, 14 這一點已在瓦爾特·奧托研究神聖奴隸制度的遺作中得到了有力的證明。 15 奧托的研究排除了「神廟奴隸」作為手工業主要勞動力來源的可能性,不論是在尼羅河谷的村莊還是像亞歷山大里亞這樣的埃及大城市。他對於神聖奴隸制的謹慎觀點使我們了解了這個鬆散的組織以及涉及役從關係的專有名詞的模糊,因為這些專有詞彙都是從法老時代傳承下來的。他的研究也使我們有可能把托勒密和羅馬時代的一些古老的、原有的制度要素與那些在發端和觀念上來自於希臘羅馬的要素區分開來。
神廟奴隸在亞歷山大之前的歷史時期就已在希臘出現,但「神聖奴隸制」一詞及其所體現的觀念卻沒有被納入希臘宗教思想以及專門術語之中。 16 當這個詞語在希臘化時代出現的時候,它意味著與神廟及神廟中供奉的神的一種關係,奧托將此描述為「神廟役從關係」。 17 這種意義上的神的役從在起源上明顯可以追溯到那些依附於古老的埃及神神廟的群體,在世俗體紙草中他們被稱為神的b'k 。 18 如果從douloi 的法律意義上看,這些不同神的「僕從」當然不是奴隸。事實上他們是從事不同職業的自由人,在世代相傳的租賃來的神廟土地上勞動。 19
公元44年泰卜圖尼斯一所房屋的出售合同有希臘語和世俗埃及語兩個版本,一直以來神聖奴隸對他所侍奉的神的順從現象都沒有得到希臘人的理解或闡述,這個合同則改變了此種狀況。根據威廉·施皮格爾貝格(Wilhelm Spiegelberg)對這個合同的世俗埃及語版本的譯文,賣方4人和買方1人都被稱為塞貝克神(Suchus) [1] 的b 'k 。 20 而希臘語版本中則沒有b 'k 這一名稱的對應詞。 21 同樣當hieranthesia 一詞(意為向神的「奉獻儀式」)在希臘城邦世界中出現的時候,它在形式上可能與埃及的hierodulismus 相似,但實際上卻與這種神聖關係類型相去甚遠,這一點體現在公元1世紀佛西斯蒂索里亞(Tithorea)的釋奴文件中。這次釋奴是通過薩拉匹斯神(Serapis)的交易完成的。這場交易的保證人的簽名被複製在石頭上,簽名為「尼塞拉圖斯(Niceratus)的兒子帕拉摩努斯(Paramonus)之手。我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做上文所記述的奉獻儀式(給神的hieranthesia )的保證人」。 22 由此可以看出,蒂索里亞向神的奉獻是一場世俗的商業交易,法律還要求有一個交易的保證人,交易的目的是把奉獻者從被奴役的身份釋放出來,而不是像埃及的情況那樣再附加上一個新的對神的役從關係。
芝諾紙草中僅出現了一份托勒密時期購買奴隸的合同。在托勒密二世在位的第27年(公元前259—公元前258年),來自小亞低地地區的希臘人芝諾管理著埃及王室經濟審計大臣阿波羅尼烏斯(Apollonius)在敘利亞的商業事務。在死海以東一個名叫阿蒙尼提斯(Ammonitis)的城鎮裡,他從另一個希臘人的手中購買了一個7歲的奴隸女孩,賣主叫尼卡諾爾(Nicanor),在一個名為圖比亞斯的阿拉伯酋長手下的騎兵隊服役。這筆交易的文書一式兩份。從法律形式上講,它是一份規範的希臘六證人式合同。這一點很容易解釋,因為交易的雙方都是希臘人。 23 我們有證據表明埃及的希臘人可以通過遺囑把他們的奴隸財產傳給他們的兒子或女兒,其間所使用的法律文本格式與已知的公元前4世紀雅典逍遙學派哲學家們遺囑的格式完全一樣。 24 公元前3世紀埃及的希臘開發者們所使用的遺囑釋奴的文本格式與公元前4世紀的格式也都一樣,因為這種格式是他們在希臘共同體生活時慣常使用的。 25
本土的埃及人一直固守他們的傳統,因此會堅持使用一些在法老奴隸制結構中穩定存在了上千年的元素,對此我們不必感到驚訝。而馬其頓—希臘的入侵者們則接受了許多古老的法老時代的觀念,這一點很容易得到解釋。作為統治者的早期托勒密王室既謹慎又理智。如果沒有很大的好處,或者說如果不在必要的情況下,這一時期的托勒密王室都不肯用他們的王室權力去冒險,他們不會劇烈改變已長期形成的勞動力社會狀況,因為那樣做將會疏遠他們與本土埃及人之間的關係。在法老時代的勞動力體系中,奴隸、獲釋奴和自由人之間沒有明確的界線,因此這三類人在法律和社會意義上都沒有嚴格區分,這一點與希臘世界大不相同。在拉吉得(Lagid)王朝統治的三個世紀中,希臘人的嚴格界線開始變得模糊不清,並且在接下來的一千年里越來越模糊化。在涉及勞動力關係的埃及古老觀念融合進馬其頓君主所制定的法案的過程中,希臘人也一直在努力適應新的經濟社會環境與新的職責。
公元前3世紀的芝諾紙草 26 已經顯示出一些詞語用法上的混亂,這都是希臘社會自由人與奴隸之間的嚴格界線被模糊化之後所造成的結果。公元前245—公元前244年的芝諾文檔中有一份請願書,是一個居住在費勒德爾菲斯的名叫安提帕特(Antipater)的希臘人直接呈給托勒密國王的,內容有關安提帕特拒絕償還另一個希臘人尼孔(Nicon)貸款的事件的來龍去脈。 27 由於出現了一系列糾紛,安提帕特最初的貸款合同被一份新文書取代,在這份新文書中,應支付的舊貸款利息被加到最初的貸款本金中。安提帕特拒絕支付這部分錢,於是被告尼孔抓走了債務人的妻子和兒子。後來他的妻子從拘押地逃了出來,但他的兒子,據請願書中所說,仍然被債權人自作主張地扣押著。 28 也就是說,債權人並沒有依靠法律手段來達到他的目的。然而這份控訴書的言外之意卻顯而易見——為借債抵押自己的孩子這種做法在托勒密埃及是被允許的,而且即使債務人抵押的家庭成員是自由身份,也可以按照法律扣押他們。 29 在探討這個問題的部分學者看來,出自2世紀早期的第二份文檔可以幫助他們確認這個結論,即拒絕償還債務在托勒密埃及確實會導致被抵押者淪為奴隸的情況發生。 30
有關自我抵押以及抵押家庭成員的情況,不論是從相關的希臘傳統還是埃及傳統出發,這樣的記載都不完整。關於雅典,我們有著名的梭倫禁止債務奴隸的立法。對於大多數的希臘城邦,我們認為其情況都與雅典相類似。因此我們可以推測出,出於債務原因而淪為奴隸的情況在希臘本土並不常見,當然國家債務除外。
在前希臘化時代的埃及,一個歷史傳說稱在第25王朝的混亂時期,有一個名叫巴肯拉奈夫(Bakenranef)(希臘語為博克霍里斯[Bocchoris])的法老通過了一項法律,禁止以債務人作抵押貸款。在公元前525—公元前332年波斯人統治埃及的時期,這條法令被中止。 31 因此托勒密的統治者發現,在希臘世界大部分地區都實行的禁止債務奴隸的法令 32 ,在他們如今統治的地方卻是一個早已失效了的法律。於是他們遵循了當地情況,甚至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他們的希臘屬民,只要他們不是希臘城邦的公民,因為這些人都更願意延續他們在希臘本土所廣泛遵循的傳統。只有亞歷山大里亞沒有普遍實行埃及的傳統政策,因為一個亞歷山大里亞公民不可以成為另一個亞歷山大里亞公民的奴隸,但這種政策差別還有其他原因。
托勒密王朝嚴格控制那些作為承租人(basilikoi geōrgoi )在王室領地上勞作的自由屬民,以及那些被強制從事國家專營項目工作的人。為了管理這些勞動力,政府通過了強制性法規,這些法規的內容形式都與奴隸制體系下私人奴隸主控制奴隸的規定大體相當。有關政府以及受其嚴格控制的自由勞動力的情況,以托勒密埃及為例,強制性勞役一般都有固定的期限,上述法規只在這個期限內實行。
這裡我們又要回憶德爾菲以向阿波羅信託出售的方式釋奴的文獻,其中闡述了可以區分奴隸身份和自由身份的四項缺失的——或者說是擁有的——權利:法律的認可、免於扣押、工作選擇以及自由遷移。 33 托勒密對油實行專營制,每個諾姆的榨油工人(elaiourgoi )在強制工作期間都只能在這個行政單位內遷移。違背這項法令的人,不論是工人本身還是收留他們的人,都將受到懲罰。 34 政府組織還利用對工人遷移的限制來阻止部分工人在國家強制勞役期間行使他們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不論在農業方面還是政府專營的工業方面,出於政府收入的考慮,政府都必須讓那些強制為政府工作的勞動力在遷移限制上可以有所鬆動,而且也要想辦法保證他們不被拘禁和扣押。因此政府給予為國家工作的勞動力安全通行證明,這種證明被稱為pisteis 。 35 這些通行證顯然具有雙重目的。首先,它們被用來對抗那些刻板的規定,即這些自由工人在為國家工作的期間內,他們自由遷移的權利受到限制。其次,這些通行證使得工人們有了遷移的政府許可,於是他們可以往返於工作地所在的諾姆及其家庭所在的諾姆之間,這樣他們在去做指定的工作時不會受到阻礙,也不會被拘禁或被抓走干其他政府工作。
這種政府安全通行證的最早案例出現在公元前187—公元前186年。一個長官(epimelētēs )給了一個穀物收割者(sitologus )一封非正式信函,命令他把安全通行證發給一群工人,這些工人的名字都出現在一份名單上。在長官本人到達並分配手頭的工作之前,發放的這些安全通行證將會保護這些工人,使他們不被政府官員抓走,也使他們可以不受阻礙地完成分配的工作。在這個案例中,工人們所面對的危險似乎來自於他們仍然欠政府的、官方尚未清算的穀物。 36
公元前1世紀中期也有政府「安全通行證」的案例。通行證可以保護其所有者一家人的安全,這一點很明顯地體現在下面的例子中:「尤里洛庫斯(Eurylochus)向居住在坦凱斯(Tanchais)的薩蒂魯斯(Satyrus)的兩個兒子海努斯(Xeinus)和阿特米多魯斯(Artemidorus)問好,向他們的妻兒問好。我已經把安全通行證給予你們,有效期30天,從今天開始算起,在此期間任何人都不會使你們離開(現在的工作)。」 37 埃及的自由農民一直都有被官方扣押的危險,這一點體現在大約同一時期的一份法令殘篇中。這個法令宣布,「在完成田地里的工作之前,那些從我們這裡取得pisteis 的人不可被扣押」。 38 作為政府官員授予的保護文件,pisteis 與俄克喜林庫斯文獻里的神廟庇護文件不同,後者就是上文提到過的執行性安全通行證,與前者大致出現於同一時期。 39
托勒密的法律也缺乏把埃及低等級的自由人和奴隸群體區分開來的嚴格界線。托勒密二世在公元前261—公元前260年頒布了一道以稅收為目的的法令,主要是登記敘利亞和腓尼基的埃及人財產中的牲畜和奴隸。這道法令包含如下的規定,「如果居住在敘利亞和腓尼基的人們購買或獲得了低等級的自由身份的當地人(sōma laikon eleutheton ),或者以其他方式得到了」這樣一個自由人「的財產」,那麼他們必須把這個人帶來登記。如果奴隸是通過政府拍賣買下的,那麼即使奴隸宣稱自己過去是自由人身份,他們也仍然會成為購買者的財產。 40 在敘利亞和腓尼基執行任務的士兵以及在上述地區取得了份地的埃及軍隊人員,如果他們與當地的女人生活在一起,那麼他們不必宣布這些女人為他們的奴隸。這個法令還規定,今後不允許任何人把當地的自由人用作債務抵押,除非這個當地人拖欠了國家的債務,尤其是在國家財政困難時期,從而被國家權力剝奪了自由。
自由身份和奴隸身份之間嚴格界線的缺失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自由身份的低等級當地人」這樣的短語;比如官員和士兵對於和士兵同居的當地女人的身份認識的模糊;再比如法令禁止購買這些當地的自由人或把他們用作抵押,試圖以此確定這些人未來的身份。 41 大約公元前198年的另一道法令的正式措辭再一次體現了這種界線的模糊,這道法令明確了不同類型奴隸轉換的方式以及所要徵收的稅額。法令一個殘缺不全的段落提到了債務奴隸,說他們是「過去曾是自由身份的人」,或者「作為出身自由的人」,他們都做過某件與債務相關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是還款人沒有還款而導致他自己陷入「債務奴隸」的身份,因此稅收要在借款人和還款人之間平攤。 42
可以想見,隨著亞歷山大對埃及的征服,希臘法律肯定對埃及當地的「本土法律」產生重大影響。同樣,在希臘人的法律結構中也會借鑑被征服者原有的土地法。出色的法學家們對於這種相互影響已進行了透徹研究。 43 上文所說的由於本人原因而淪為奴隸的情況,在希臘不常出現,事實上許多希臘城邦甚至禁止這種情況發生。從公元前42—公元前41年的一份世俗體文字所寫的勞動協議的希臘文譯本中可以看出,在托勒密埃及肯定出現了當事人本身承諾把自己的身份降到和奴隸相同的約定協議。在這個協議中,一個女人同意為另一個女人服勞役99年,前者的名字我們不知道,後者的名字則是埃及式的。在這個文本中沒有出現奴隸一詞。然而,這個服勞役的女人同意做指派給她的任何工作,而她用勞役報酬購買食物和衣服的份額則受到限制,同時這個服勞役者還要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帶到那個接受勞役的女人家裡,因此這個服勞役者明顯處於隸屬地位。 44 希臘城邦法律通常都禁止父母出售自己的孩子;托勒密埃及的國家法律則允許這一行為,但我還沒有發現居住在埃及的希臘家庭有這樣做的例子。 45
從公元前3世紀開始,把奴隸作為一個與自由工人完全不同的階級從而專門針對他們的一系列法令在埃及出現了。支配他們的勞動關係的法律條款與適用於自由勞動力的條款完全不同。 46 上文已經說過,同時代希臘本土在法律的發展中也同樣對這兩類經濟意義上的群體身份普遍加以區分。我們還沒有找到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這一情況是從希臘發展到托勒密埃及的。然而我們似乎可以假設,這種對奴隸的單獨區分確實是希臘化時代的一個革新,而且是在埃及模仿希臘法律實踐的過程中被引入埃及的。公元前3世紀制定了一系列針對奴隸的法案,這顯然是古老的埃及因素和希臘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一個法令的內容為:「任何人都不可以出口奴隸、在奴隸身上做印記或者毆打奴隸。」 47 出口奴隸的禁令在我所見過的希臘本土立法中沒有出現。
在奴隸身上做印記是東方式的行為,希臘人一般不這樣做,只有雅典的色諾芬在他有關國家收入的作品中曾要求把國家購買的奴隸做上印記,以便確認他們為政府財產。 48 由此看來,希臘顯然沒有必要特意發布禁令,禁止在奴隸身上做印記。然而在希臘化埃及,則必須通過法律禁止這種行為。希臘的奴隸主可以懲罰他的奴隸,法律對此沒有什麼限制,只要奴隸主不過分使用他的權力。我們在上文引述了里爾(Lille)紙草第29號文獻,這個法律條款禁止埃及的奴隸主懲罰奴隸,除非奴隸有不法行為,法律允許鞭打這樣的奴隸或在他們的前額上做印記。 49
也同樣是從這篇里爾紙草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希臘法律中典型的奴隸和自由人之間的嚴格區分在此則不那麼明顯,這一點與托勒密埃及的奴隸法規相同。例如可能有一個針對奴隸的控訴「與針對自由人的一樣」。 50 因而在某些情況下,奴隸被法律所承認,他們可以出現在托勒密埃及的法庭上。 51
亞歷山大里亞法律節選中的一條法律非常符合埃及對待奴隸的特有傳統,這個傳統不是希臘式的。記載這些法律的紙草從時間上可追溯到公元前3世紀中期。這個法律條款的標題是「有關不可以變成奴隸的公民(即亞歷山大里亞的公民)」,正文為:「亞歷山大里亞人不可以成為另一個亞歷山大里亞人的奴隸,亞歷山大里亞的女人既不可以做亞歷山大里亞(男人)的奴隸,也不可以做亞歷山大里亞女人的奴隸。」 52 在希臘本土城邦涉及奴隸的法律中,這種禁止把同一個宗教和政治共同體中的成員淪為奴隸的宗教—部落觀念並沒有被接受。編輯這些被稱為Dikaiōmata 的法律集的德國學者們也承認這一現實,然而他們認為這些法律曾經在希臘存在過,直到後來才消失,而且這些法律體現了希臘立法的一個規範,即希臘人不會奴役同城邦的公民夥伴。 53 共和國初期的羅馬人也表現出一些類似的觀念,他們堅持羅馬的債務奴隸必須在台伯河(Tiber)以外——即非羅馬人的地區出售。然而希臘世界並沒有接受奴隸身份和共同體成員身份在同一宗教或政治群體中不可兼容的觀念。
托勒密·菲洛麥托爾(Ptolemy Philometor)在公元前176—公元前170年間所頒布的一道命令中包含有一個條款,但我在過去閃族人出售奴隸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法律中,或在希臘人於本土和早期殖民地處理奴隸的方式中,都沒有發現任何這個條款可以借鑑的先例。這個法令要求所有奴隸在長到15歲時都要被登記,還要註上母親的名字。它還規定每個奴隸都要本人被帶到登記現場,政府要記錄下他們的面貌特徵。 54 遺憾的是我們無法了解埃及為統計要繳納貨幣稅的名單而規定的普通人(laikē syntaxis )登記入冊的年齡是多大。托勒密的這種貨幣稅等同於後來羅馬人徵收的人頭稅。 55 普通人的登記名單與菲洛麥托爾法令規定的奴隸登記完全不同,前者只登記男性,而後者則要求男女奴隸都登記。對於菲洛麥托爾名單最簡單的解釋就是其目的與國家財政相關,但上文的論述卻又使我們對這個結論產生了懷疑。對每個奴隸的相貌特徵進行記錄明顯有利於政府抓捕逃跑的奴隸,不管這個結果是不是這個規定最首要的目的。我們還應注意對奴隸母親的名字進行登記所產生的一個重要社會影響。它代表官方承認女奴具有人格,同時由於官方從母親一方認定,因而必定普遍提升了女奴受尊重的程度。
上文已經提到,在把同一城邦的公民淪為奴隸的可能性方面,亞歷山大里亞的法律與希臘本土城邦的法律二者之間存在著差異,對此我們不能否認,而且這一點也非常重要。雖然就只有這一個有限的結論,但它卻可以推翻一個自古以來一直被相信的觀念。公元3世紀的一份紙草文獻中出現了被稱為Acta Alexandrinorum 的文學類型的一些範例,這種文學是當時反對羅馬的宣傳性作品,記錄了一些異教死士在面對羅馬皇帝的審訊時表現英勇的傳說,其中一部作品裡就出現了上文中的自古一直被相信的觀念。在這份殘缺不全的文獻中有如下對話:「羅馬皇帝:『那麼你的意思是說,雅典人和亞歷山大里亞人使用了相同的法律?』雅典諾多羅斯(Athenodorus):『確是如此!雖然這些法律比其他任何法律都更有力,但其中還是很好地結合了人的情感因素。』」而今天的學者們,不論是在歷史研究還是在法律研究中,都更加認定亞歷山大里亞與雅典法律之間的相似性。 56 學者們還越來越確信,托勒密埃及納烏克拉提斯、亞歷山大里亞以及托勒密城這三個希臘政治體的城邦法典都是以希臘的公共法為基礎的。 57 或者更具體地說,這兩個法律的起源都是雅典城邦的法律。 58 為了更好地理解希臘化時代希臘統治者與被統治的非希臘人之間接受或棄用這一法律的情況,我們必須嚴肅質疑我們一直以來所相信的觀念,並對每一個法律變化的階段都展開研究。 59
希臘人與其統治的近東人具有兩種不同的文化氣質,但兩種文化也實現了融合,對此最著名也最清晰的例證就是薩拉匹斯神崇拜的發展。這種崇拜最初發生於希臘化埃及,而後傳播到地中海地區的希臘羅馬世界。薩拉匹斯神的崇拜儀式,甚至是這個神本身,都是有目的地被生造出來的,其中混合了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埃及宗教儀式中古老而難以改變的傳統因素,另一方面是已執掌統治大權的希臘人的新鮮而富有理性的精神。 60 薩拉匹斯是奧西里斯—阿匹斯(Osiris-Apis)與希臘神宙斯—哈得斯、阿斯克勒庇俄斯(Asclepius)的結合。在這個崇拜的發展進程中,其雙重起源在很長時間內都一直發生作用,也就是說這個崇拜一直都是雙重性質的結合體,而沒有在融合過程中結合成一種性質。這種與統一性相反的雙重性保持了很長時間,其重要表現就是在亞歷山大里亞的薩拉貝姆(Serapeum)神廟中,神廟建築被分成了兩個單獨的部分,其中的一部分給信奉奧西里斯—阿匹斯的埃及祭獻者使用,另一部分則屬於崇拜宙斯—哈得斯和阿斯克勒庇俄斯的希臘人。 61
在對這個具有雙重身份的神的崇拜中,出現了一類怪異的宗教信徒,他們被稱為katochos 。他們都是獻身給神的人,他們會進入薩拉貝姆的一個專門的宗教區域,在他們隸屬於神的很長時間內就被禁閉在這個神廟區域內。這些人又被稱為katechoumenoi (意為被神「控制」的人),他們把自己獻出,自願效忠薩拉匹斯神。他們的這種自願獻身行為有時源於他們所做的夢,在夢裡神鼓勵他們獻身,稱這樣做對他們有益;也有時他們的獻身是因為他們在違背神的命令之後出現的災難徵兆令他們恐懼。 62
如今我們了解了孟菲斯薩拉貝姆神廟中信徒私人生活的許多細節,提供這些資料的大部分文獻集都是一百年以前在孟菲斯發現的,這些文獻已經被烏爾里希·威爾肯重新出版,並配有非常好的評註。 63 在威爾肯的分析解釋出現以前整整一個世紀的時間裡,學者們已經對這些薩拉貝姆文獻進行了解讀,但這些解讀,甚至是威爾肯本人出色的研究,都沒有就這種拘禁行為(katochē )的性質和意義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於被神拘禁的人的宗教和功能關係同樣也沒有公認的解釋。
事實上這些解釋五花八門。孟菲斯文獻集更早的編輯者們把katochoi 視為自願的隱居者。赫爾曼·溫加滕(Herman Weingarten)和歐文·普羅伊申(Erwin Preuschen)對此分別在1876和1903年給出了他們自己的看法,他們兩人都認為這種向神獻身的行為是早期基督教修道禁慾生活的前身。克羅爾認為被拘押者實際上都是病人,他們請求薩拉匹斯神治癒他們的疾病,這一觀點被威特科斯基(S. Witkowski)採納。弗里德里希·馮·沃斯(Friedrich von Woess)認為這些人是乞援者,他們逃到神廟來尋求庇佑和保護。庫爾特·澤特(Kurt Sethe)稱他們是某種意義上的戰俘或囚犯,由於違背了軍事或民事上的某種紀律而處於神的拘禁之中。其他學者,包括烏爾里希·威爾肯,都把這些「被拘押者」視為獻身給薩拉匹斯神的侍者,他們在經歷過一場導致信仰改變的精神洗禮之後,採取了這種自我拘禁的行動。 64
在我看來,與katochē 相關的薩拉貝姆文獻所使用的專業詞彙的幾個要素都表明,這種宗教拘禁與希臘奴隸體系中paramonē 的形式和方式一定有關聯。paramonē 是一種半役從類型的契約勞動關係,一個剛剛獲釋的奴隸與他的前奴隸主可以達成這種關係,而如果一個自由工匠在勞動協議中同意在一定期限內為他的僱主服役,那麼這個自由工匠也處於這種勞動關係中。不論是剛剛擺脫奴隸身份的獲釋奴還是自由勞動者,他們都在服役期限內放棄了他兩方面的自由。一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選擇工作的自由;二是他在許諾的時間裡放棄了一部分自由遷移的權利。他簽訂了契約,在指定的期限「保持」供他的僱主使用的狀態。同時這個服役者(ergolabōs )還仍然保留著德爾菲釋奴文獻中自由人有別於奴隸的兩項基本權利,即法律上的自由(eleutheria )和不會被無理由扣押的權利。德爾菲釋奴文獻用一個形容詞來表示後一種保護權利,稱這個人是anephaptos ,但如果這個人是奴隸的話,這種保護權就不適用。 65
就基本的勞動力控制體系來說,尤其是在奴隸主對奴隸的權力方面,控制勞動力群體的遷移行為可有力地保證他們的從屬關係。每個奴隸體系中都有針對逃跑奴隸的法律,該法律為剝奪奴隸的自由遷移權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在義大利和西西里的大農場奴隸制中,奴隸都被套上腳鐐,從而使他們更難逃跑,這再次證明控制遷移行為的重要性。 66
薩拉匹斯的信徒(katochos )和他們所信奉的神之間的關係無需書面合同來保障。因此在埃及的信徒中,自我獻身的信徒與神之間的關係沒有也不會有書面的表達形式。然而,如果我們把信徒和他們的神之間的關係作為一方,把按照paramonē 制度獲得了自由的獲釋奴及其前主人之間的關係作為另一方,當然另一方也可能是按照paramonē 類型的勞動協議簽署了勞役合同的自由工匠及其僱主之間的關係,那麼這兩方的相似性非常明顯。實際上瓦爾特·奧托在他早期對希臘化埃及的神廟及其祭司的研究中,已經開始從這個角度來認識孟菲斯及埃及其他地方的薩拉匹斯神廟中的信徒拘押行為,但這一時期的認識還只是朦朧的尚不成熟的想法。 67 在他後來的學術研究中,隨著他對托勒密埃及宗教生活的總體認識不斷拓展和深入,這個觀點也就變得愈加明晰了。他認為在信徒體系中可能發展出一種與神相關的所有權關係以及一種屬於薩拉匹斯神且為信徒接受的經濟法律役從關係。 68
從希臘勞動關係到半希臘的薩拉匹斯神的宗教役從關係之間經歷了一場轉變,這個轉變過程的表現可被概括成如下幾個方面:
1.處於paramonē 契約關係之中的獲釋奴和自由工匠的遷移權受到限制,薩拉匹斯神廟範圍內的katochoi 拘押也採取了這種措施。
在德爾菲以向阿波羅神信託出售的方式釋奴的paramonē 釋奴文獻中,新被釋放的獲釋奴通常都同意為前主人「繼續服勞役」(paramenein )。在此這個動詞的形式經常都是命令式parameinatō ,「讓他繼續服勞役」,或者在同時釋放多個奴隸時出現命令式的複數形式parameinantōn 。 69 薩拉匹斯神的信徒放棄了他們遷移的權利,他們的活動只限於薩拉匹斯神廟建築的一定區域。他們不許離開這個區域。 70
2.獲釋的男奴或女奴在德爾菲的paramonē 釋奴文獻中都許諾繼續為他(她)的前主人或前主人所指定的人服役。 71
如果這兩種情況具有相似性,而且遷移限制確實是從勞動領域轉變成薩拉匹斯宗教拘禁這種形式的話,那麼這個雙重神的信徒們必定也需要服勞役,而且他們的勞役應該都和宗教崇拜儀式有關聯。 72
3.在德爾菲釋放奴隸的行動中,獲釋奴仍然會繼續契約勞役義務,這種勞役的持續時間有時有固定的年限。但在大多數paramonē 釋奴文本中,這種勞役都要持續「他(或她,例如前奴隸主)的一生」。事實上,這種以奴隸主一生為勞役期限的契約意味著獲釋奴的勞役義務是無限期的。 73
如同paramonē 的情況一樣,katochē 中為薩拉匹斯服役的時限也是不固定的,這個時間可能很短,也可能長達20年之久。 74
4.希臘所發展出的經濟法律上的paramonē 關係與希臘化埃及katochos 的宗教役從關係之間有非常緊密的聯繫,這種聯繫體現在這兩種役從關係的解除上。
在通過德爾菲信託出售方式釋奴之後的paramonē 制度中,獲釋的男奴或女奴被附加的勞役義務會由一種被稱為apolysis 的官方釋放文書解除掉。這通常意味著paramonē 義務的結束。 75 但它不意味著從奴隸身份中被「釋放」出來。
在薩拉貝姆文獻中,把katochos 信徒從拘禁中「釋放」的是薩拉匹斯神。公元前168年,一個katochos 的妻子寫給他一封信:「在帶給你這封信的荷魯斯(Horus)宣布你已從拘禁中被釋放出來的時候,我變得非常煩躁。」這裡表示釋放的動詞用的是不定式完成時的形式apolelysthai ——與德爾菲從paramonē 契約中獲釋使用的是完全一樣的詞。 76
paramonē 與katochē 文獻中表示役從和釋放的詞語的相似性在一封信中得到了進一步證實,這封信的寫作者名叫托勒梅烏斯(Ptolemaeus),是孟菲斯薩拉貝姆的一個著名信徒,他寫道:「歡慶吧,我的朋友們!我就要獲得釋放(aphesis )了。」 77 katochē 並不是奴隸制(douleia ), 78 但aphesis 一詞的使用會使我們認為其更接近奴隸身份,而奴隸在獲釋之後才是被paramonē 勞動契約所帶來的契約勞役狀態。名詞aphesis 的動詞形式是aphienai ,這個動詞是希臘奴隸制歷史上表示奴隸獲得自由的一直正式使用的動詞之一。 79
通過上述分,我認為埃及katochoi 作為被薩拉匹斯神拘禁的役從人員,他們的身份實現了從經濟上的勞動關係到與神的宗教聯繫的轉變。而如果對薩拉匹斯信徒制度的這種認識可被接受的話,那麼它還會導致一個重要的附帶結果。它使我們更加相信前希臘奴隸體系的形態與希臘形態之間存在著一個內在差別。在前希臘的制度中,神接受奴隸為役從;然而希臘的神卻不接受。我們從薩拉匹斯崇拜中獲得的認識進一步證明,katochoi 在埃及作為神的信徒出現,而在希臘卻可能只在士麥那(Smyrna)和普利尼兩個城邦中出現。 80 薩拉匹斯崇拜在希臘的島嶼和希臘本土迅速地擴張,但在有薩拉匹斯崇拜記錄的24個希臘村鎮和城邦中卻不曾出現過這種神的役從。 81 希臘中部和北部地區奴隸向某個神的獻身儀式還導致了完全相反的結果。在希臘城邦中一個奴隸的出售或奉獻,即使對象是薩拉匹斯神,也並不意味著與神建立了一種役從關係,而是奴役關係的終止。
因而,在希臘人接受託勒密神薩拉匹斯的過程中,他們使這個神的一個埃及特徵消失了,因為這個特徵完全背離了希臘人奴隸制實踐的理性基礎。希臘人可以而且經常成為另一個希臘人的奴隸,但他們的神卻沒有奴隸。甚至獻身給神的人被神拘禁(katochē )這樣的觀念在希臘人的宗教實踐中也是不可接受的。
注釋
1 見本書第五章,原文參考此處 。
2 Wilcken,Ulrich,UPZ 2∶no. 157(3d cent B. C.),and p. 16.
3 Wilchen,U.,Griech. Ostraka 1∶681—704;同作者,Papyruskunde,Grundzüge 1(1)∶27—28;Meyer,Eduard,Sklaverie im Altertum,Kleine Schriften 1∶191,n. 1。
4 John A. Wilson,The burden of Egypt ,187,Univ. of Chicago Press,1951把古代勞動力領域中嚴格的語言和法律範疇的發展都歸於「更晚的時代」。他指的可能是希臘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他的看法就是正確的。他在第201、226、256和258頁中使用了「奴隸軍隊」一詞,這個用詞和古埃及文字中的模糊詞語一樣令人困惑。他在第256頁論述說希伯來人被帶入埃及作為「戰俘勞動力」,而在下一頁(257)中又成了「淪為奴隸的以色列人」,這也同樣使人迷惑。哈里斯紙草的神廟財產清單「稱有大概450000人屬於神廟」(第271頁),作者指出這些人的身份不明確,處於奴隸和役從之間。即使「奴隸」一詞在這裡已被寬泛地使用,這些人也並不是奴隸群體。
5 Westermann,W. L.,The Greek exploitation of Egypt,Political Science Quart . 11∶517—539,1925. Fritz Heichelheim在他名為Die auswärtige Bevölkerung im Ptolemäerreich,Klio,Beiträge zur alten Geschichte,Beiheft 10(n. f . 5),1925,研究中收集了有關這些埃及希臘移民的故鄉的資料。
6 Rostovtzeff,Soc. and econ. hist. Hellenistic world 1∶321—322總體上支持的觀點是,托勒密埃及一直沒有大規模使用奴隸勞動力,奴隸勞動力在那裡所占的比重一直不如其他希臘化地區。然而羅斯托夫采夫認為亞歷山大里亞的工業和貿易中一定使用了奴隸勞動。他的這個觀點被Claire Préaux繼承下來,尤其適用於亞歷山大里亞,Claire Préaux,L'économie royale des Lagides ,305,Brussels,Fondation Égyptologique,1939。有關孟菲斯在紡織工業中使用女孩的情況,公元前3世紀中期的芝諾紙草中有一些書信和記載,包括PCZ 1∶59080;P. Mich. Zen .,no. 19;PCZ 1∶59088;P. Ryl. Zenon ,no. 3(Bull. of the Rylands Library ,18,1934)。我在這些文獻中並沒有找到證據可以證明這些紡織工作必須由奴隸完成,或者像羅斯托夫采夫所說的那樣在工場中完成(Rostovtzeff,Large estate in Egypt in the third century,B. C .,116,Madison,Wisc.,1922)。一個代理人阿代烏斯(Addeus)在告訴芝諾有關他的「一家連一家的(賬目)」( ,提供 )的情況時,他指的很可能是家庭工業,見PCZ 4∶50660,27—29。
7 持有這個觀點的包括Wilheim Schubart,Einführung in die Papyruskunde ,417,454,Berlin,Weidmann,1918;Westermann,W. L.,Upon 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54—59;Hellebrand,Walter,Arbeitsrechtliches in dem Zenon-Papyri,Festschrift Paul Kaschaker 3∶241,Weimar,Bohlaus,1939。
8 參見Wilcken,Griech. Ostraka 1∶703—704。
9 同上,681。這段引文引自Script. Hist. Augustae 中的Firmus、Saturnius以及其他人的傳記,8,5—6,可靠地記載了2世紀或3世紀亞歷山大里亞的經濟生活。
10 Grenfell,Bernard P.,Revenue laws of Ptolemy Philadelphus ,col. 45,1—60,Oxford,Clarendon Press,1896.即使這些榨油工(elaiourgoi )擁有自己的工具,這些工具也必須由政府統一封存管理,只有在產油工場使用它們的時間內,它們才會被拿出來。
11 同上,col. 49,6—13。
12 同上,col. 44,8—13;14—18. Mile Préaux,L'économie Royale ,305以政府任命工匠作為證據,準確地指出這些人不是奴隸。
13 同上,col. 55,15—16:「在亞歷山大里亞,芝麻油生產者的工資、佣金和(特許經銷的)費用都會在出售時張貼的布告中給出。」這就大大降低了羅斯托夫采夫所推測出的可能性。Rostovtzeff,Soc. and econ. hist. Hellenistic world 1∶321—322推測,奴隸在亞歷山大里亞的手工業工藝中得到廣泛使用,雖然在土地勞動(chōra )中使用得很少。
14 Rostovtzeff,同上1∶322。Nathaniel Reich,Mizraim 2∶44,1936關於「奴隸」的討論以Kurt Sethe的研究為基礎,指出公元前109—公元前108年的世俗語文獻中的「農民奴隸」是神廟的依附者,事實上是土地的主人,因此他是屬於役從身份,而非奴隸身份。
15 Otto,Walter,Beiträge zur Hierodulie,Abh. Bayer. Akad .,n. f. 29.
16 同上,sect. 9—10。
17 同上,sect. 10—11。Ambrogio Donini,Science and Society 15∶57—60,1950認為,「神聖奴隸制」一詞起源於從原罪中獲得解救的救贖神話,其次才被用於釋放奴隸。雖然奧托充分理解了hiero-doulos 詞組中的形容詞「神聖的」的重要性,但由於他在研究中非常謹慎小心,因而並沒有陷入發生社會學類似的假設性結論中。
18 Otto,W.,同前引書,30—31。埃及語詞彙b'k 被埃及學家F. Ll. Griffith和Kurt Sethe譯為「奴隸」。W. Spiegelberg通常把它譯為「僕從」,有時也譯作「奴隸」。Walter Otto對神聖奴隸制的討論是從役從關係角度來考察b'k 一詞的含義,因此我認為它既非自由僕從關係也非完全的奴隸身份。
19 Sethe,Kut,and Josef Partsch,Demotische Urkunden zum aegyptischen Burgschaftsrecht,Abh. sächs. Akad.,phil. -hist. Klasse 32∶36,1920.
20 PSI 8∶79—83,no. 909,line 1的附錄。
21 同上,no. 909,1—2。參見Otto,Beiträge zur Hierodulie,Abh. bayer. Akad.,phil. -hist. Klasse 29∶30—31。
22 GDI 2∶1555d,30—32(=IG 9[1]∶193).
23 PCZ 1∶59003.有一些證據可以證明,當芝諾在敘利亞和巴勒斯坦為管理者(dioikētēs )阿波羅尼烏斯工作的時候,他經常購買奴隸,PCZ 1∶59015,17。與此形成對比的是,他曾在從提爾港運出奴隸時試圖逃過出口稅,PCZ 1∶59093,13—40,還有亞捫的酋長圖比亞斯曾送給阿波羅尼烏斯四個奴隸作禮物,PCZ 1∶59076。
24 比較呂西亞人皮西阿斯(Pisias)的遺囑(P. Petrie 2∶22)與逍遙學派領袖們的遺囑(Diogenes Laertius,Vitae philosophorum 5∶1,11—16;5∶2,51—57;5∶3,61—64;5∶4,69—74)的相對應的部分;Westermann,W. L.,Two studies in Athenian manumissions,Jour. Near Eastern Studies ,5∶92—104。
25 P. Petrie 1,no. 14,line 15.雖然這裡的文獻殘缺不全,但我們仍然可以把它與前注中Diogenes Laertius所引的遺囑中的釋奴文本做比較。
26 時間為公元前260—公元前239年。有一篇公元前273年的文本(PCZ ,1∶59001)雖然也與這些紙草一同被發現,但與芝諾紙草集中表現的其他活動都沒有關係。
27 Westermann,W.L.,C.W. Keyes and H. Liebesny,P. Col . 4(Zenon Papyri 2),no. 83.
28 同上,83,line 16∶ 。
29 王室農民以及那些與財政官員相關的屬民(hypoteleis )都不可因債務原因而被逮捕和淪為奴隸。見P. Teb . 1,no. 5,225;Taubenschlag,Law of Greco-Roman Egypt 1∶403—404。他們不能從國家機構的強制勞役中被轉移出來。有關hypoteleis ,參見Wilcken,Urkunden der Ptolemaerzeit (UPZ )1,no.110,第97行的注釋及其參考文獻。
30 P. Col . 1(inv. 480,23)in Westermann,W. L.,Upon 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 。「對於由於債務原因而從自由人變成了奴隸的債務奴隸,要徵收轉讓稅」。
31 有關本土埃及人的情況,Sethe,Kurt,and J. Partsh,Demotische Urkunden zum agyptischen Burgschaftsrecht,Abh. sächs. Akad.,phil. -hist. Klasse ,32∶433—448所發表的公元前159年的世俗語紙草第17號中記載得非常清楚。
32 有關拒絕償付的古老的埃及法律,見von Woess,Friedrich,Asylwesen in der Ptolemäerzeit 5∶82—84。有關無法使梭倫立法在分裂的政治體中被普遍接受的情況,見Pauly-W.,RE ,Supplementb. 6∶56—57中Egon Weiss解釋的Exekution 詞條。以前的討論都是關於個人判決以及之後由於私人債務而淪為奴隸的情況,包括剛剛提到的Egon Weiss的說法,都跳過了德爾菲通過向阿波羅神信託出售的方式實現釋奴的史料。這些釋奴文獻表明,如果一個獲釋奴無法償還在贖回自由的過程中所欠下的債務,那麼根據有關雙方簽訂的協議,獲釋奴就要重新回到奴隸的身份。Paul Koschaker,Abh. sächs. Akad.,phil. -hist. Klasse 42∶59不接受我對這個法案的解釋,Ernst Schönbauer,Arch. f. Pap . 10∶182,1932支持這種反對意見。Mile Claire Préaux,L'économie royale des Lagides ,539—540非常支持我的觀點。
33 這裡只是簡單提及,見本書第六章注釋4 。
34 P. Rev. Laws ,col. 44,8—18.
35 把pistis翻譯成「安全通行」準確地說明了這個文件在經濟和財政上的意義。這裡借鑑了A. A. Schiller,The Coptic ΛΟΓΟΣΜΙΝΟΤΤΕ documents,Studi in onore di Aldo Albertoni 1∶305—324,Padua,Tipografia del Seminario,1935的研究。參見Schäfer,Diedrich,Zu den ptolemäischen ΠIΣΤΕΙΣ ,Philologus (=Phil .)88∶296—301,1933。由於過分強調了它與庇護所之間的聯繫(Friedrich von Woess,Asylwesen in der Ptolemäerzeit ,184—192),雖然這些聯繫在某些方面確實是存在的,但這還是使有關它的具體含義的討論陷入混亂。Von Woess一定了解許多種類的pistis文件,包括保護型文件,「Sicherheitsurkunde 」(第184頁)或「Schutzbrief 」(第185頁)。在Pauly-W.,RE 20∶1812—1813中Diedrich Schäfer解釋了這個詞條,但他卻又回到了從前的觀點,即pistis 作為文件通常與庇護權有某種關聯。這是不正確的。他引用Diodorus Siculus 11∶89,8作為證據,但這只是奴隸主的個人誓願,他們向神發誓,要寬容地對待到神廟中尋求庇護的奴隸。
36 P. Teb . 3(1),no. 741.
37 BGU 8∶1811,比較1810。
38 BGU 8∶1812.
39 P. Oxy . 14∶1620,13—14.
40 Liebesny,Herbert,Ein Erlass des Königs Ptolemaios II Philadelphos,Aegyptus 16∶257—264(1936);Westermann,W. L.,Enslaved persons who are free,Amer. Jour. Philol . 59∶1—30,1938;Segré,Angelo,Liberi tenuti in schiavitù nella Siria,etc,Archivio Giuridico 11∶161—182,1944.
41 Liebesny,Aegyptus 16∶259,lines 16—20.
42 P. Col .,inv. 480,24—26,in Westermann,W. L.,Upon 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
43 Mittels,Grundzüge und Chrest. der Papyruskunde 2(1—2),Juristischer Teil ;Taubenschlag,Rafael,Law of Greco-Roman Egypt in the light of the papyri ,以及他更早的研究,Das Sklavenrecht im Rechte der Papyri,Zeitschr. d. Savigny-Stift.,Rom. Abl . 50∶140—169,193。
44 PSI 5∶549,見G. Vitelli在文章導言中所引用的F. L. Griffith的注釋,以及Taubenschlg,Law of Greco-Roman Egypt ,52—53。
45 Taubenschlag,同上,53。
46 Jouguet,Pierre,Papyrus de Lille (P. Lille )1,no. 29,9—12:「根據與奴隸相關的法律,」 。P. Lille ,no. 29也在Mitteis,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 2(2)∶no. 369中出現。
47 同上,13—15。
48 Xenophon,Upon the revenues ,4,21.
49 P. Lille 29∶27—36. Herondas(Herodas),Mime 5,63—68進一步表明在希臘化時代,給奴隸身上做印記是一種懲罰的方式。
50 P. Lille 29∶1—5.
51 Meyer,Paul M.,Juristische Papyri ,no.71,p.243;Mitteis,Ludwig,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 2(2)∶277.
52 P. Hal .,1,219—221,in Dikaiomata:Auszüge aus alexandrinischen Gesetzen ,122—124.
53 Dikaiomata ,123.
54 Powell,J. E.,The Rendel Harris papyri 61∶1—5,Cambridge Univ. Press,1936.我還沒有發現任何記載奴隸交易的前希臘文獻中出現過奴隸母親的名字。和希臘文獻的情況一樣,通常這裡出現的都是奴隸主的名字。在5世紀象島的猶太人共同體中,奴隸和役從階層之間的身份差別從法律意義上講還不是非常嚴格。然而甚至在Emil Kraeling博士於序言中所引用的有關奴隸的阿拉米文文獻(The Biblical Archaeologist 15∶50—62,1952,nos. 2,5 and 8)中,一個女奴如果嫁給了一個希伯來自由人,那麼她的女兒就被稱為「thy daughter」,但這個孩子不被說成是「Tamut的女兒」Yehoyishma。有關這些阿拉米文紙草的意義,參見本書第三章的結尾部分。
55 Bell,Sir Harold I.,The Constitutio Antoniniana and the Egyptian poll-tax,Jour. Rom. Studies (JRS )37∶17—23,1947.
56 P. Oxy . 18(E. Lobel,C. H. Roberts,E. P. Wegener,editors)∶2177,12—18。編者們顯然接受了亞歷山大里亞使用雅典法律的觀點,雖然這種接受態度也有所保留。有關這種在一定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文學體例,有兩項傑出的研究:Welles,C. Bradlord,A Yale fragment of the Acts of Appian,Trans. and Proc. of the Amer. Philol. Ass .(TAPA )67∶7—23,1936;Bell,Sir Harold,The acts of the Alexandrines,Jour. Jur. Papyrology 4∶19—42,Warsaw,1950。在這兩篇文章里可以找到這類文學作品的參考書目。
57 其中的一個例證是Ernest Barker,Greek Political Theory ,307,London,Methuen,1947:「這個運用於實踐中的法律準則(柏拉圖《法律篇》中的準則)對希臘化世界的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對於托勒密時期埃及的本土法律在主體上區別於城邦法律的不同特徵的審慎討論,見Seidl,Erwin,Römische Rechtsgeschichte und römisches Civilprozessrecht ,50,Hannover,Wissenschaftliche Verlagsanstalt,1949。
58 P. Hal . 1的編者起到了傳播這一觀點的作用,他們認為在希臘城邦中存在著一種法律,可以防止一個希臘公民成為另一個公民同伴的奴隸。見Didaiomata ,123。他們雖然也認真總結了雅典法律與亞歷山大里亞法律的不同之處(同前,50—51;78—79;115—116;129—130),但這種差異基本被前述論點掩蓋了。
59 Rafael Taubenschlag在Actes du V e Congrès Internationale de Papyrologie ,471—489,Bussels,Fondation Égyptologique,1938中收集並討論了埃及本土法律與那些受到希臘城邦法律影響的埃及法律之間具體的相似點。
60 Pauly-W.,RE ,2d ser.,1,A2∶2406,Gunther Roeder對Serapis詞條的解釋。
61 同上,2410—2411。
62 Westermann,W. L.,Alexandria in the Greek papyri,Bull. Soc. Roy. d'Archéologie d'Alexandrie 38∶11,Alexandria,Société Publications Égyptiennes,1949. Youtie,H. C.,The kline of Sarapis,Havard Theol. Rev . 41∶11—12,1948中強調並出色地研究了伊西斯、奧西里斯和薩拉匹斯神話的希臘特徵。Youtie在第16頁還附加了一封來自密西根紙草集的非常有趣的信件(P. Mich. Inv. 4686),信中提到了一個即將到來的「薩拉匹斯神」的盛會。這封信還強調了(第27—29頁)這個神的雙重性質中的希臘性質。
在PCZ 1∶59034,8—10,15—17(公元前257年)中,一個名叫佐伊魯斯(Zoilus)的人告知管理大臣阿波羅尼烏斯的代理人芝諾,薩拉匹斯神命令他為神建造一所神廟。佐伊魯斯在想要逃避這個職責的時候生了病。後來由於他沒有告之芝諾建造這個神廟的必要性,他的病再次復發。
63 Wilcken,U.,UPZ 1,Papyri aus Unterägypten .
64 Wicken,Zu den des Serapeums,Arch. f. Pap .,6∶184—212,1920.又見Gunther Roeder在Pauly-W.,RE ,2d ser.,1,A2∶2413中的簡要概括。
65 Westermann,W. L.,Between slavery and freedom,Amer. Hist. Rev . 50∶215—220;同作者,The paramone as general service contract,Jour. Jur. Papyrology 2∶9—44,Warsaw,1948。
66 Plautus,Captivi ,652;Seneca,Dialogues 9∶10,1.
67 Otto,Walter,Priester und Tempel 1∶118—119.
68 這段話最早出現在Otto有關神聖奴隸制研究的階段報告中,發表於Sitzb. bayer. Akad .,ph. -hist. Klasse 14∶1934。這個觀點在他的Beiträge zur Hierodulie,Abh. bayer. Akad.,ph . -hist. Klasse ,n. f. 29∶9—12,1950中得到擴展。
69 Westermann,Jour. Jur. Papyrology 2∶9—32認為paramonē 制度下的勞役是具有普遍性的勞役,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勞役種類。
70 Otto,Priester und Tempel 1∶120,n. 6;121,n. 1. Ulrich Wilcken指出了薩拉貝姆文獻中表達katochē 宗教拘禁的詞語和表達神廟扣押的詞語之間的差別。Arch. f. Pap . 6∶186—200中表示「拘押」的希臘語動詞是 。
71 GDI 2∶1952把一個僕從對他前主人的勞役義務表示為 。在GDI ,1694,1—6中,來自釋奴者的代表將獲釋奴的勞役轉交給了另外一個群體。在GDI ,1904,5—6中,paramonē 勞役以學徒服役的形式被加在一個紡織工的身上。
72 我們必須假設或證實這些katochoi 被迫從事一些勞動。這個觀點是我的朋友、如今在開羅大學任教的Zaki Aly教授向我提出的。有關薩拉匹斯信徒katochē 勞役的實際狀況以及這種勞役的性質,參見UPZ 1∶67—69 and 123,n. 4中Wilcken的論述。很可能像Otto,Tempel und Priester 1∶125所指出的那樣,這些信徒的勞役義務就只局限在宗教儀式方面。
73 在德爾菲釋奴文獻里有以奴隸主一生為paramonē 期限的案例,其中的兩個例子可以確定最終實際服役的年限。在GDI ,1749中,獲釋奴於一年之後從勞役中被釋放出來(apolysis )(GDI ,1750);在GDI ,1918和1919(釋放文書)中,paramonē 義務持續了9或10年。
74 Wilcken,UPZ 1∶69—70.
75 德爾菲文獻收集的23份釋奴文獻的慣用語句為: 或 ,意為「他(前奴隸主)把某某人(前奴隸)從paramonē 中釋放出來」。又見Daux,Georges,and Salac,FD 3,3(1)∶43,這是GDI ,2151中paramonē 的釋放文獻;又見Daux,Georges,FD 3(3,2)∶418以及釋放文書第419號;還有其他的例子。
76 Wilcken,UPZ 1∶no. 59,24—26∶
77 P. Paris ,51,line 39,Ulrich Wilcken發表於Arch. f. Pap . 6∶204—206以及UPZ 1∶559—561,no.78。其復原的文字 肯定是正確的。
78 Brady,Thos. A.,Reception of the Egyptian cults by the Greeks,Univ. of Missouri Studies 10(1)∶27,Columbia,Mo.,1935中認為katochoi 是被使他們陷入囚禁狀態的宗教信仰完全「奴役」的人,「直到他們死去或者神把他們釋放為止」,這個說法是錯誤的。根據Brady的說法,Wilcken,UPZ 1∶55把他們視為therapeutai (薩拉匹斯的私人助手)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但顯然不是douloi (神的奴隸)。他們確實會被釋放,但這種釋放是「從拘禁中」apolysis ,而不是「從奴隸身份中」。
79 IG 9,1∶42,3∶ ,佛西斯的斯蒂里斯(Stiris);同作品,9,2∶1268,6,可能是帖撒利的多利西(Doliche);Diogenes Laertius,5∶2,55,泰奧弗拉斯托斯的遺囑: ;同作品,5∶4,72 and 73,利科遺囑中的幾個例子。有關這個詞在希臘文紙草中的使用,見Preisigke,Friedr.,Wörterbuch der griechischen Papyri,Heidelberg ,1925,參看該詞條。
80 Pauly-W.,RE 10∶2533,Ganschinietz對Katochos詞條的解釋;Brady,Univ. of Ma. Studies 10(1)∶27—28。
81 Calderini,A.,Manomissione ,108—113列舉了7個希臘城邦,那裡的奴隸通過向薩拉匹斯或向薩拉匹斯和伊西斯的宗教獻身而獲得釋放。Brady,Univ. of Ma. Studies 10(1)∶45—46列舉了24個建有薩拉匹斯神廟的地區,包括地中海西部的普特奧利(Puteoli)和敘拉古,其中7個建有薩拉匹斯和伊西斯神廟,1個在佛西斯敘安波里斯(Hyampolis)的神廟把薩拉匹斯、伊西斯和阿努比斯崇拜結合在了一起。這些地區中的大部分都沒有釋奴文獻保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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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埃及神Sebek,此處是其希臘文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