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六章 從亞歷山大到奧古斯都時代的東地中海區域:德爾菲釋奴——奴隸的來源,經濟與法律因素

在亞歷山大軍隊占領了埃及和亞洲西南部之後,西亞向更具商業靈感和能力的希臘工場主們開放了,因此希臘的核心生產區域普遍發生了轉移。在這場轉移的過程中,希臘大陸的老牌手工業中心,特別是雅典和科林斯,其經濟上的重要地位逐漸被其他一些或舊或新的城鎮所取代。這些城鎮都位於向希臘商業生活開放的廣闊區域中的西部邊緣地區,它們可能是希臘的城市,也可能是過去的東方城市中心,希臘移民超凡的組織能力使它們煥發了新的活力。不論這些城鎮是新創建的基地,還是過去保留下來的中心,對於接受西亞和埃及所帶來的新機遇來說,它們的地理位置都十分有利。 1 這些城鎮中最重要的是羅德島上的城鎮、奧龍特斯河(Orontes River)邊的安條克(Antioch)、幼發拉底河邊的塞琉西亞(Seleucia)以及埃及的亞歷山大里亞。有了這些更廣闊區域內的新的商業對手的競爭,希臘本土的手工業工匠中的奴隸人數與自由人口相比很可能呈下降趨勢。這種工業中心的轉移很可能和其他因素共同發生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導致希臘本身絕對人口數量的減少。公元前2世紀中期,麥加拉波利斯的波利比烏(Polybius of Megalopolis)很好地記錄了人口下降的情況。 2 從目前所掌握的希臘化時代奴隸的經濟用途的資料來看,使用奴隸的領域並沒有發生很大的改變。不論這種用途較早期有什麼樣的變化,我們只要考察一下就會發現,這些變化都是由當地勞動力需求的不同造成的。以各地奴隸使用的差異為基礎,我們可以很好地解釋一些特有的現象,例如,科斯島的女奴在稅收記錄上被與當地奴隸身份的葡萄種植工匠正式區別開。 3 1950年公開發表了在馬其頓發現的幾份奴隸文檔之中的一份,它使我們認識到,被我們一直認為由德爾菲阿波羅祭司首創的一段話語實際並非他們首先提出。我們曾認為是德爾菲的阿波羅祭司們首先提出了構成自由人身份的四個要素,即身份地位、人身不可侵犯性、自願工作的權利以及按個人意願遷移的權利。據說,這四種「自由人要素」最早出現於德爾菲,出現在記錄著以阿波羅信託出售方式釋奴的文獻的慣用套語中。 4 最新發表的馬其頓釋奴文獻時間是德米特里國王第二十七年,這位國王很可能是德米特里二世,這個年代似乎是他與他父親共治的時期。因此這個文獻的時間可追溯到公元前235年, 5 這樣就比最早的阿波羅信託出售體系下的德爾菲釋奴還要早30多年的時間。貝羅亞(Beroean)釋奴文獻暗示了自由人和奴隸之間的差異,但沒有明確說明在新獲得的自由中包含著哪些元素,不過那些在獲得自由之後將會享受到的好處都已被闡明。自由的身份意味著在共同體中擁有了法律承認的地位(身份地位),隨心所欲往來的權利以及獲得保護從而不被非法抓捕和扣押的權利。 6 雖然有了上述新證據,但德爾菲文獻慣用套語的創始者們仍然有其貢獻。就我們目前所掌握的資料來看,是這些創始者們(應該是阿波羅的祭司們)最先簡明扼要地描述了自由身份具有而奴隸身份不具有的四個基本要素。 在德爾菲,奴隸把自身信託出售給阿波羅神從而獲得自由,這樣的例子超過1000人,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徹底」獲釋,即獲釋奴隸與他的主人當即徹底脫離奴役關係,主人對獲釋奴不再有任何控制權。這些「徹底」釋放的案例很少記錄已轉變為自由人的獲釋奴的經濟使用情況。與之相對的是,那些被稱為paramonē 的獲釋奴則在獲釋協議中被規定,一旦他們的前主人提出要求,他們就要回來為前主人工作一段時間。這些都清楚地表明,在德爾菲釋奴文件所涉及的希臘中部城鎮,大部分奴隸主要從事的似乎都是家庭工作,或者說是某種形式的直接服侍主人的工作。 7 在公元前157—公元前156年德爾菲的一條記錄中,一個獲釋男孩被要求跟隨一個漂洗工學習一段時間,然後去他的釋放者家中工作。 8 赫隆達斯(Herondas)是公元前3世紀早期的通俗短劇作家,他的一首詩描寫了家庭紡織的類似情況, 9 其中在塞斯比阿(Thespiae)獲釋的一個奴隸仍然要繼續paramonē 的勞役。在這個案例中,獲釋奴在約定的勞役期限到期後仍然可以保留他的勞動工具。 10 公元前170—公元前158年,洛克里菲斯科斯(Locrian Physcus)的一個奴隸主釋放了她的一個家生奴隸,這個奴隸是一位六孔豎笛吹奏者。 11 在另外一些釋奴案例中,獲釋女奴在德爾菲的文獻里被標記成「手工工匠」(technitai )。 12 希臘本土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趨勢,即奴隸制,可能同樣也是家庭工業類型的奴隸制,擴展到了那些在前希臘化時代還沒有大規模使用奴隸的地區。 13 與從前一樣,這時的奴隸價格仍然差異巨大。價格的不同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如奴隸在交易時的年齡、技術水平、身體條件,價格較高的奴隸還要看容貌身材美麗的程度,此外還有奴隸市場整體水平的變化。公元前3世紀中期,埃及的奴隸主要來自敘利亞,其價格如下:一個七歲的奴隸女孩,購買於亞捫地區的比爾塔(Birta),50德拉克馬; 14 一個奴隸男孩,112德拉克馬; 15 在豪蘭(Hauran)出售的男奴,150德拉克馬; 16 同樣地點購買的奴隸女孩,300德拉克馬。 17 在一個女奴及其女兒的案例中,她們在約公元前259年的最初購買價格是200德拉克馬每人。 18 該時期巴勒斯坦抓住並遣返一個逃跑奴隸的賞金是100德拉克馬。 19 大約在同一時期,科斯一個奴隸的價格是3米那, 20 這個價格與埃及的價格一致。公元前173年,埃及以一個奴隸女孩作抵押擔保可以貸款1200德拉克馬, 21 而奴隸的實際價值肯定要大大超過貸款數額。 德爾菲通過向阿波羅信託出售的宗教程序而授予奴隸自由的釋奴價格不能拿來與奴隸的交易價格做比較,因為這種釋奴價格非常複雜,包含著一些無法計量的因素:比如奴隸在被奴役期間與主人間建立的個人關係。而且當兩個或更多奴隸同時被釋放時,這裡記錄的釋奴價格為幾個奴隸的總價,而沒有每個奴隸分別的價格。 22 在許多案例中,還有一個更加困惑人的因素,即獲釋奴隸勞役的實際期限無法確定,因此勞役的價值也就無法估計出來。 23 針對以paramonē 勞役方式獲得自由的奴隸,如果其勞役的價值不算在內,那麼公元前201—公元前53年「徹底」釋奴的價格區間是1—20米那之間。這可被看做是在個體案例中為獲取自由而付出的金額。這一個半世紀裡,價格區間在10—20米那之間的奴隸數目並不多,不超過總數的百分之十。 24 在此有兩個高價釋奴的案例,都是因為奴隸本身具有高超的技能和特殊的賺錢能力,因此如果他們獲得了自由,他們的主人會遭受很大的損失。這兩個奴隸一個是生於比提尼亞的青銅工匠,他為獲得自由向神信託支付了15米那。 25 另一個是加拉提亞(Galatian)人,是皮革工匠,他的獲釋價格為10米那。 26 獲釋的男奴和女奴最常見的釋放金數額是3到5米那之間。 27 與當時奴隸的常規市場價格相比,這一數額更接近東部地區戰俘的贖金。有兩個已知的案例,證明在公元前304年德米特里一世(Demetrius Poliorcetes)和羅德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中,戰俘贖金是每個5米那, 28 而在漢尼拔(Hannibal)戰爭中被俘的羅馬戰俘也價值同等數額的贖金,他們在希臘淪為奴隸而後被釋放。 29 戰俘贖金與釋奴金都要超過奴隸通常的市場價格,對此並不難理解。在釋奴的情況中,釋奴者作為一個群體明顯具有更強的討價還價能力。 30 普勞圖斯喜劇中出現的奴隸價格以銀米那為單位,這顯然是從希臘新喜劇中借用來的, 31 其價格區間從20—60米那的售出價格一直到100米那的需求價格都有存在。 32 這裡要考慮到在原始的希臘喜劇中就可能已經出現、到了後來使用更加普遍的喜劇誇張手段,因此不論在希臘還是羅馬,這些價格都不能作為奴隸實際價格的證據。 根據公元前3世紀埃及的芝諾紙草,提爾是敘利亞奴隸出口到埃及的最重要的口岸; 33 但腓尼基海岸的其他城市也參與到奴隸貿易之中。 34 在公元前3世紀以及公元前2世紀前半期的奴隸貿易中,羅德島無疑扮演著與其他活躍的商業中心一樣的角色。 35 在目前尚存的羅德島的墓志銘中,有58段公元前2世紀前半期 36 的簡短碑文提到了死去奴隸的名字和出生地。在來源明確的總共60個奴隸中,7個是家生奴隸(engeneis ),或者說1個家生奴隸大約對應8個從羅德島以外的地區買來的奴隸。 37 這裡我們可以與前一章的表格相比較,在公元前201—公元前153年德爾菲的釋奴記錄中,1個家生奴隸對應3個來自外國的奴隸。由這個比例的變化我們可以推斷出四個結論:首先,羅德島比德爾菲記錄所涉及的希臘中部地區更為富有; 38 其次,更多的財富允許也鼓勵他們購買更多的奴隸,而不是在家生養奴隸;再次,購買來的奴隸被大規模地使用於手工業生產中;最後,羅德島的奴隸為自己贖回自由的比率肯定相對較高。在我們可以作為證據的52例奴隸從外地輸入羅德島的案例中,有38個來自小亞。羅德島的地理位置使我們很容易理解其中的原因。只有2個奴隸把埃及作為他們的出生地,羅斯托夫采夫合理地解釋了數目如此之少的原因,即托勒密的法律禁止把埃及人出口到其他地方做奴隸。 39 羅德島這些簡短的墓碑銘文上所記錄的奴隸數目並不能證明這個城邦是奴隸貿易的中心或者在奴隸數量方面的特殊地位。拜占庭(Byzantium)因其地理位置優越,能夠控制黑海地區的奴隸貿易,並從中獲取利潤, 40 而塔奈斯(Tanais)城則成為從俄國低地區域出口奴隸的北方中心。 41 根據威廉·拉姆齊爵士(William Ramsay)的說法,科爾基斯可能是許多西徐亞奴隸的集中地。 42 尼西亞(Nicaea)和尼科美迪亞(Nicomedia)可能是比提尼亞奴隸的銷售地,而錫諾卜(Sinope)、阿米蘇斯(Amisus)和特拉佩祖斯(Trapezus)集中了來自卡帕多西亞的奴隸。 43 人們普遍認為,在公元前166年之後,愛琴海的奴隸貿易都集中於提洛島(Delos),但這個看法唯一的依據就是斯特拉波的一段敘述。斯特拉波聲稱,在那裡一天就可以有10000個奴隸被運來、卸船、出售、重新裝載上船。而能夠證明這段令人驚奇的敘述的唯一證據就是一句希臘諺語:「商人乘船而來,把貨物卸下。一切都可以被出售。」 44 儘管斯特拉波的這個說法在現實中根本不具有可能性,但現代學者將它與可能發生在公元前130年的提洛島奴隸暴動 45 相聯繫,還是相信了這一說法。在希臘化時代,希臘商業城市的不同交易活動都集中於市場(agorai )內的不同地點,這與該時代表現突出的商業設施發展相一致,因此奴隸貿易在市場中也有專門的地點。迄今為止,我們還沒發現在近代北美奴隸制中也有單獨的奴隸市場存在。 46 古典時代的希臘人一般都不會把奴隸作為戰爭中的戰鬥人員,這一原則在希臘化時代被保持了下來,而且到羅馬人那裡得到更嚴格的執行。大約公元前287年,有一群逃亡奴隸被騙,登記成為島民聯盟(the Islanders) [1] 海軍的槳手,隨後海軍統帥尼西阿爾克(Nesiarch)把他們歸還給了他們的主人。 47 然而奴隸可能會破例被當做隨軍的非戰鬥力量,偽亞里士多德《經濟論》1352b 記載了一個相應的例子,羅德島的安提美尼斯(Antimenes)從私人奴隸主手中徵募奴隸,強迫他們在兵營內服勞役。 希臘城邦在法律上把奴隸作為財產, 48 奴隸主對奴隸擁有完全的權利,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奴隸、買賣抵押奴隸或者把有能力賺錢的奴隸出租以獲取利潤,這些權利一直沒有改變。奴隸主可以任意責罰奴隸的權利也沒有被削弱。 49 即使奴隸已經被釋放,但只要他還處在paramonē 的期限內,那麼前奴隸主通常仍明確保有這種懲罰的權利。 50 奴隸主為賺錢可能會把女奴用作妓女,就像米南德(Menander)的喜劇《評判》(The Arbitrants )中豎琴師哈伯羅托諾(Habrotonon)一節所表現的那樣。 51 然而主人沒有決定奴隸生死的法律權利。在新喜劇殘篇中, 52 奴隸達烏斯(Davus)受到了被燒死的威脅,但這是一個私刑的威脅,並不是合法的懲罰手段。 53 古老的阿提卡法律完全承認那些「與主人不住在一起的」奴隸,以及那些某種意義上的家庭奴隸,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這個認定到此時仍然有效。 54 之前希臘對犯小錯的自由人和奴隸在懲罰上有所不同,對於自由人只徵收罰款,而對奴隸要執行雙倍處罰的鞭笞懲罰,這一規矩在這一時期的希臘城邦中仍然保留,而且被引入希臘化埃及和西亞的法律規定之中。例如哈雷(Halle)紙草集中的一篇文獻就記載,如果一個自由人用致命武器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會被處以100德拉克馬的罰款;但如果是一個奴隸這樣做,那麼就要被鞭打100下以上。 55 阿爾戈斯的公民被僭主尼比斯(Nibis)折磨,對奴隸則採取更嚴厲的處罰措施,這可能仍被視為是區分奴隸和自由人的獨特標誌。 56 與過去的阿提卡法律相比,托勒密埃及的法律對於奴隸的保護相對較弱,亞歷山大里亞的城邦法律(politikoi nomoi )無法保護奴隸,使之不受自由人的性侵害(hybris )。 57 但較之於公元前5、公元前4世紀的法律,這一時期的法律內容更為豐富,其中的條文也更加準確細緻。這種發展與當時法律為適應希臘化君主高度集權的特徵而普遍發生改變有關,因而其原因既不是奴隸對自由人的比例增長,也不是奴隸體系在經濟上更加重要。在保存下來的托勒密法律殘篇中有與奴隸相關的片段, 58 其中的一些條款規定了懲罰犯罪奴隸的步驟和手段。一條未在希臘法律中出現的條款規定,要像起訴自由人那樣起訴奴隸,奴隸主不能參與此類程序。在奴隸被判有罪的情況下,奴隸主可以要求重新審判,但如果他輸掉官司,就要遭受更嚴重的處罰;或者他們也可能仍然遵守古老的希臘程序,從一開始就把起訴的對象直接指向奴隸主。 59 如果這種訴訟形式成立的話,奴隸主就可能以兩種方式被起訴,要麼只是作為其財產——奴隸——的主人,要麼作為在事件發生前就知情的教唆犯和同謀。 60 類似的把奴隸作為獨立代理人直接起訴或者把奴隸主作為教唆者或知情者來起訴的情況,都曾在帕加馬(Pergamum)王國的astynomoi 法律中出現。 61 過去的希臘法律規定,只有在主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從奴隸那裡獲取供詞,這個限制在托勒密埃及的法律程序中被改變,奴隸主不再有權鞭笞奴隸以獲得供證,這個權利被轉移給法庭;但法庭也只有當卷宗材料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才能施刑獲取供詞。 62 上文中提到,公元前3世紀的托勒密國王法令禁止出口奴隸到埃及以外的地區。 63 希臘化時期國家從奴隸那裡收取的稅賦都是間接稅賦,而非直接稅賦,這一點跟之前希臘的情況一致,稅收都是在交易和釋放奴隸的時候徵收,並不徵收奴隸所有稅。在公元前200年左右的托勒密埃及,奴隸的交易稅根據交易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但一般來講稅額是奴隸價值的百分之二十, 64 普遍認為埃及的奴隸交易價格受到了希臘的影響。 65 至於塞琉古的andrapodikon 一詞,我們最好將其解釋為交易稅而非所有稅。 66 戰爭或內亂給奴隸獨自或成群地逃跑提供了絕好的時機,這樣的事情肯定經常發生,公元前315—公元前314年優波萊姆斯(Eupolemus)和加里亞的提安戈拉(Theangela)之間的和約就保存了有關這個問題的法令。其中一個條款規定,從優波萊姆斯逃到提安戈拉的奴隸要與自由人、僱傭兵一起歸還給優波萊姆斯。 67 除了擁有避難權利的神廟以外,其他地方都不允許收留逃跑的奴隸,否則會遭受處罰,不僅要歸還奴隸,而且要賠償奴隸主一筆費用, 68 同時還要交給國家一筆罰金。 69 希臘化時代實行的遣返逃跑奴隸的制度包括:公布奴隸的容貌特徵;凡是把奴隸藏匿地點告知給奴隸主或奴隸代理人的人,都會得到一定數額的賞金。 70 奴隸確切的容貌特徵(eikones )作為一種鑑別手段不僅在抓捕時需要,在遣返時同樣需要。我們目前還能夠看到公元前156年在亞歷山大里亞張貼的兩張針對逃跑奴隸的正式告示。 71 在這兩個例子中,奴隸主本人張貼了告示並給遣返奴隸者賞金。政府通過公共傳令官宣布有奴隸逃跑,但據我們所知,此時的政府並不會像後來的羅馬政府那樣,使用官方機構去尋找奴隸。 72 最近在普林斯頓大學的收藏中發現了一個亞歷山大里亞形制的青銅小雕像, 73 雕像表現了一個戴著面具的演員,從新喜劇中的一部來判斷,這個演員扮演的是一個坐著的奴隸,他戴著一個金屬項圈,從項圈上垂下一個東西,可能是一個圓盤,上面以浮雕的形式展現了一個香油瓶和刮膚器。 上面提到了亞歷山大里亞兩張有關逃跑奴隸的告示,其中的一張列舉了識別這個奴隸的標誌性特徵,這個逃跑的奴隸「在鼻子的左側有一個疣,在左側嘴角處有一道疤痕,右手腕被文上了兩個外文字母」,同時這個奴隸還「隨身帶著3個金米那的錢幣,10顆珍珠,一個鐵圈,上面(雕刻)有一個香油瓶和刮膚器」。在之後從康斯坦丁到霍諾里烏斯的羅馬帝國時代,奴隸們也都戴著類似的項圈,作為逃跑後的辨認標誌,以便人們將抓住的奴隸送回指定地點。 74 注釋 1 Beloch,Julius,Griech. Gesch .,2d ed.,4∶1,278—279;W. W. Tarn in Camb. Anc. Hist . 7∶212. 2 Polybius,36∶17,5—11闡述了人口下降的情況及其原因,apaideia 和oliganthrōpia 。有關羅德島在這一時期拓展陶罐貿易的情況,見Rostovtzeff,M. I.,Soc. and Econ. Hist. Hellenistic World 3∶1486—1487;Heichelheim,Fritz,Wirtschaftsgeschichte des Altertums ,1072,n. 12。 3 Reinach,Th.,Inscriptions de l'ile de Cos,Rev. des Études Grecques 4∶361—362,369∶ . 4 Westermann,W. L.,Slavery and the elements of freedom in Ancient Greece,Quart. Bull. Polish Inst. of Arts and Scientces 2∶11,New York,1943;Between slavery and freedom,Amer. Hist. Rev . 50∶216,1945. 5 M. Andronikos,A ,20,Department of Historical Monuments and Archaeology,Thessalonica,1930.威斯康星大學的Charles Edson教授告訴我說他傾向於接受Andronikos所給出的時間。 6 自由人的身份出現在釋奴文獻中,同上,第9頁第4行在一段話中說明奴隸已經「為獲取自由上交了」( )50個金幣(其中25個在一個案例中)。在第13—14行中出現了自由遷移的概念,第14—22行中出現了有關個人安全不可侵犯的權利,尤其是句子 等等。 7 例如女奴們就同意她們將「呆在」家裡( ),GDI 2,no. 1767,11 and 1775,11。 8 GDI 2∶no. 1904,5—9. 9 Herondas,8,11—13. 10 Ditterberger,SIG 2 ,1208. 11 GDI 2∶1842. 12 GDI 2∶2154,2157;Fouilles de Delphes (=FD )3(1),565,約公元前150年,一個比提尼亞的青銅工匠;3,3(1),26,一個女裁縫師。 13 Ehrenberg,Victor,Der griechische und der hellenistische Staat ,72,Leipzig,Teubner,1932.有關在伊庇魯斯人、皮爾海比亞人(Perrhaebians)和阿塔馬尼亞人(Athamanians)過去尚未發展的地區普遍使用奴隸的情況,見Polybius,33∶1。 14 Edgar,C. C.,P . Cair. Zen . 1∶59003,5,公元前259年。 15 同上,59010,26,約公元前258年。 16 Vitelli,G.,PSI . 4∶406,18—19. 17 同上,406,26。 18 Edgar,P. Cair. Zen . 3∶59355,48—53. 19 同上,1∶59015左頁。 20 Headlam,Walter,Herodas. The mimes and fragments ,5,21,Cambridge,Univ. Press. 21 P. Ham.,28,很可能是銅德拉克馬,相當於20銀德拉克馬,根據Heichelheim,Fritz,Wirtschaftliche Schwankungen ,30,4。 22 在Fouilles de Delphes (FD )3(2)∶222中,一個女奴和她的女兒用7米那換來了自由;在FD 3(2)∶169中,兩個男孩和一個女孩的獲釋總金額為20米那;在3(1)∶24中,一個男奴和一個女奴為得到自由總共花費8米那。 23 有關paramonē 勞役的性質,Paul Koschaker,Ueber einige griechische Rechtsurkunden,Abh. d. säch. Akad. der Wissensch.,ph. -hist. Klasse 42∶24—68,1931中的觀點是基礎性的。又見Westermann,W. L.,The paramone as general service contract,Jour. Juristic Papyrology 2∶9—43,1948中的新視角。 24 有關卡利亞(Chaleia)的一個家生奴隸支付給他兩個主人20德拉克馬(GDI 2∶2146)的原因我們不得而知。這兩個主人中的每一個都用短語「購買者(指奴隸)—自由」證明了這筆交易和結果。這一通常不會發生的情況說明這個案例的性質不同尋常。 25 FD 3(1)∶565. 26 GDI 2∶2094. 27 最新出版的德爾菲文獻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改變Calderini在Manomissione ,213—215中的闡述以及表格中給出的內容。 28 Diodorus,20∶84,6. 29 李維引用Polybius,34∶50;參見Plutarch,Flamininus ,13。 30 Calderini,Manomissione ,212. 31 Frank,T.,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me 1∶100,Baltimore,Johns Hopkins Press,1933。 32 Plautus,Asin .,650—651;Capt .,364,380,974;Curc .,63—64;Epid .,52;Merc .,429—440(以100米那的價格求得一個妓女);Most .,300,974,982;Pers .,662;Pseud .,52。 33 Edgar,P. Cair. Zen . 1∶59093,11.參見Herondas 2∶18 ed. Crusius-Herzog指出,妓女(應該是奴隸女孩)被帶到提爾然後出口到科斯。 34 OT,Mace . 2,18,11. 35 van Gelder,H.,Geschichte der alten Rhodier 430,Hague,Nijhoff,1900. 36 Rostovtzeff,Soc. and Econ. Hist. Hellenistic World 2∶675. 37 IG 12∶1,nos. 480—538;Rostovtzeff,Soc. and Econ. Hist. Hellenistic World 2∶690;3∶1484. 38 同上,2∶1149。 39 同上,2∶1262—1263。 40 Polybius,4∶38,1—8. 41 Strabo,11∶2,3(=C[asaubon],p. 493). 42 Ramsay,Sir Wm.,Asianic elements in Greek civilization ,120,New Haven,Yale Univ. Press,1928. 43 同上,119,and n. 2。 44 Strabo,14∶5,2(=C[asaubon],p. 668). 45 Diodorus,34∶2,19和Orosius,5∶9中都提到了這件事。BCH 38∶250—251中公元前3世紀提洛島的一段銘文指出,提洛島的奴隸貿易在這個島成為自由港口之前就已經開始了。 46 參見Hesychius中詞條 以及Pollux,7∶11∶ 。 47 OGI 2∶773,3—4. Dittenberger,Syll . 2 ,742,45也指出,在以弗所背叛密特里達提六世的時代,徵募來的士兵包括外邦人、祭司、獲釋奴隸以及外國人,就是沒有提到奴隸。 48 在OGI 1∶218,60—62,110中,從約公元前280年的伊利烏姆(Ilium)開始,奴隸就被列在沒收扣押的財產清單之中。 49 Ps. -Aristotle,Oeconomica ,1344a 給出了構成奴隸生活的三要素:工作、懲罰和食物。 50 這一點體現在釋奴銘文的paramonē 協定中,GDI 1∶1707,8;1708,19;1716;FD 3(1)∶304,9—10,公元前94—公元前93年;3(3,1)∶175;3(6)∶19,12—13,等等。 51 Menander,Epitrep .,341 in Körte's editio major . 52 P. Oxy . 6∶855,col. II,possibly Menander. 53 Aristophanes,Thesmophoriasusae,726—729中也是如此,其中要被燒死的是一個自由人。 54 對於雅典的這項權利,見Menander,Epitrepontes ,111和Taubenschlag,Ztsch. für Rechtsgesch . 46∶70。帕加馬王國的情況出現於OGI ,483∶175∶ 。參見Hitzig,Ztsch. Sav. Stift . 26∶446。 55 P. Halensis (Dikaiomata )1∶182—192,edited by the「Graeca Halensis」,Berlin,Weidmann,1913. P. Halensis 1∶196—197中明確指出,如果一個奴隸犯下了實際的傷害罪,那麼他一定會被鞭打100下以上。參見J. Partsch,Arch. f. Pap . 6∶68。在帕加馬,奴隸會受到鞭打150下、關10天牲畜棚的處罰,OGI ,483∶180—184。錫羅斯島(Syros)的奴隸如果在穀神(Ceres)節慶上作出不虔誠的行為,對他的懲罰參見Dettenberger,SIG 2 ,680∶2—5。有關羅德島的情況,見IG 12∶1,1。 56 Livy,32∶38,8;in servilem modum lacerati atque extorti ,and Polybius,13∶7,6—11. 57 P. Hal . 1∶115—120,Josef Partsch,Arch. f. Pap . 6∶35—36也提到了這一點。 58 P. Lille 1∶29,republished in Mitteis-Wilcken,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 2(2)∶no. 369,col. I,10—11∶ . 59 同上,col. II。 60 見E. Berneker,Zu einiaen Pronessurkunden der Ptolemäerzeit,Ét. de Pap . 2∶62—64,1933和Partsch,Die alexandrinischen Dikaiomata,Arch. f. Pap . 6∶72—73。 61 在OGI 2∶no. 483,175—179中,犯罪行為是 或 。 62 P. Lille 1∶29,col. I,21—26. 63 同上,col. I,13—14。 64 參見Westermann,Upon 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中diagramma tōn andrapodōn 所保存下來的有關奴隸稅收的內容。 65 同上,37;Partsch,Josef,Festschrift für Otto Lenel ,79,Leipzig,Tauchnitz,1921. Rostovtzeff,Yale Class. Studies 3∶67。 66 同上,65。又見San Nicolo,M.,Ägyptisches Vereinswesen ,92,Munich,Beck,1913。有關奴隸交易稅的更多例子,見Rev. ét. gr . 4∶361—362,line 9,and p. 369中科斯的銘文以及Athen. Mitth . 16∶292中對於特奧斯統一進程中的新公民的豁免。 67 銘文出現於Rev. ét. anc . 33∶8。注意第10—14行,參見第15—16頁。 68 Dittenberger,SIG 2 2∶736,82. 69 P. Par .,10(=UPZ 1∶221以及Ulrich Wilcken的介紹性評論)。 70 Edgar,C. C.,P. Cair. Zen . 1;59015左頁,可能是公元前258年。 71 Meyer,Paul M.,Juristische Papyri ,165—166,no. 50。(=UPZ 1,no. 121,566—576,de Gruyter,Berlin,1927)Meyer所確定的時間,公元前145年,已經被Wilcken(同上,第567頁)修正到公元前156年,同時第569頁也糾正了von Woess,Friedr.,Asylwesen Ägyptens in der Ptolemäerzeit,Münch,Beiträge 5∶176—178中的錯誤理解。 72 Wilcken,UPZ 1∶568. 73 Bieber,Margarete,Bronze statuette of a comic actor,Record of the Art Museum,Princeton Univ . 9(2)∶5—12,Princeton,1950. 74 CIL . 15(2)∶nos. 7171—7199. ———————————————————— [1] 公元前3世紀以提洛島為中心形成的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