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觀止譯註 · 駁《復仇議》
柳宗元
【題解】
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河東解(今山西運城解州鎮)人,世稱柳河東。他是唐代傑出的文學家和唯物主義哲學家。在政治上,他有抱負,有理想,參加了主張革新政治的王叔文集團,並成為核心人物之一。革新失敗後,遭到長期貶謫,先為永州(今湖南零陵)司馬,後改作柳州(今屬廣西)刺史,所以又稱柳柳州。柳宗元是唐代古文運動的倡導者之一,在文藝理論和創作實踐上都有卓越的貢獻。他的散文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山水遊記清新優美,富有詩情畫意;寓言小品簡潔生動,辛辣鋒利;傳記散文多取材於勞動人民,深刻感人;他的論說文縝密謹嚴,峭拔勁健。這些作品大都具有現實主義精神,反映了當時的社會政治矛盾,以及人民的痛苦生活和願望,思想性強,時有卓見。這一切,與他樸素的唯物主義世界觀及進步的社會政治思想是分不開的。著作有《柳河東集》。
《駁〈復仇議〉》一文是柳宗元針對初唐陳子昂的《復仇議》所作的奏議。對徐元慶為報殺父之仇而殺死縣尉一事,陳子昂認為,報殺父之仇是孝,合乎禮義,而殺人則違犯法律,所以既要判處死刑又要給以表彰,並且要將這種做法「編之於令,永為國典」。柳宗元卻認為,禮和法之間是不矛盾的,關鍵在於要辨明報仇殺人的是非曲直。因此,他分析當事者的行為,引經據典,全面駁斥了陳子昂的觀點。他指出徐元慶的做法是合乎禮的,因此也就合乎法。主張對其賞罰要明確,不能既表彰又處刑。這實質上是在用封建的道德觀即「孝」與「義」來論證封建禮教和封建法律的統一性。官吏的濫用職權,枉法濟私是封建社會的通病,所以,徐元慶式的復仇具有一定的反抗意義。柳宗元讚揚了這種行動,事實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這種反抗的合法性。這較之陳子昂的見解要勝出一籌。
【原文】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伏:舊時下對上的謙詞。
天后:即武則天武曌(zhào),唐高宗李治的皇后。690年自立為皇帝,直到705年逝世。
同州:州治在今陝西大荔縣。
下邽(guī):縣名,在今陝西渭南縣。
縣尉:官名,掌管一縣軍事、治安。
陳子昂(661年—702年):初唐著名文學家,字伯玉,曾受到武則天的賞識,官至右拾遺。
旌:表彰。
閭(lǘ):里巷的大門,這裡指代鄉里。
過:過錯。這裡是意動用法,意為「以……為錯」。
禮:社會規範和道德規範的泛稱。
僭(jiàn):過分,超越本分。
制:法式,原則。
刺:探察。
讞(yàn):審判定罪。
原:推究。
端:緣由。
州牧:指行政長官刺史。
蒙冒:蒙蔽。
吁(yù):呼。
戴天:共存於天下。語出《禮記》:「父之仇,不與共戴天。」
枕戈:睡覺時都枕著兵器,形容時刻準備報仇。語出《禮記》:「居父母之仇……枕戈,不仕,弗與共天下也。」
介然:堅定不移的樣子。
克:約束。
謝:認錯,道歉。
愆(qiān):失誤。
戕(qiāng):殘害。
悖(bèi):違背。
驁(ào):輕視,傲慢。
凌:侵犯。
邦:即國家。
《周禮》:也叫《周官》,儒家經典之一。由戰國到西漢的儒家學者採擇周及戰國各國的官制,加上自己的理想,分類編排而成。這段引文見於《周禮·地官》。
調人:官名。
《春秋公羊傳》:儒家經典之一。約成書於漢初,是一部專門闡釋《春秋》的書。這段引文見於《公羊傳·定公四年》。
推刃:一往一來的仇殺。本句意思是,如果父罪當誅,兒子也報仇,就是無謂的行動。而且,仇家的兒子也必報仇,這樣就會一往一來而沒有了結。
復仇不除害:指無意義的仇殺,復仇者不能免除禍害。
道:一定的思想體系。這裡指儒家「聖人」的思想。
【譯文】
我了解到在則天皇后時,有同州下邽縣徐元慶這樣一個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夠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捆縛自己,投案自首。當時,諫官陳子昂建議,處死他,但在他的家鄉加以表彰。並且請求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典則」。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是為了防亂。倘若說不要讓殺人者逞凶,那麼凡是做兒子的,殺了不應當作為仇人的人,都應當處死而不赦免。刑法的根本也是為了防亂。倘若說不要讓殺人者逞凶,那麼凡是做官的,不按刑法殺了不該殺的人,也都應當處死而不赦免。它們的出發點是一致的,但採取的手段則不同。因此,表彰與誅殺是不能夠同時並行的。殺掉應當表彰的人,這叫作亂殺,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殺掉的人,這叫作過失,把禮破壞得太嚴重了。果真拿這些示範天下,傳給後代,那麼,追求正義的人就會迷失方向,躲避禍害的人就會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典則行嗎?大凡聖人的原則,是深究事理來規定賞罰,推原事實來確定褒貶,無非是把禮和刑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初假使能調查、審定這個案情的真偽,研究、確定它的是非,推究案子的發端,進而追查原因,那麼刑和禮的作用就顯出了明確的區別。為什麼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不構成法律規定的犯罪,那麼趙師韞殺人,就只是由於他個人的怨仇,發泄他做官的蠻橫氣焰,對無罪者施加暴虐。州上的長官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上下下都互相矇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聽而不聞。然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殺父之仇視作奇恥大辱,而把時刻不忘復仇看作是合乎禮,處心積慮,伺機戳穿仇人的胸膛,堅定不移地以禮約束自己,雖死無憾。這正是遵守禮而實行義的表現。執政的官員對此本應當感到慚愧,去道歉都怕來不及,又有什麼理由要將他處死呢?
或者是徐元慶的父親真的犯了死罪,趙師韞殺死他,並不違反法律。這就不是死於官吏的私怨,而是由於犯法而死。法律難道是可以被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令,而且殺害執法的官員,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抓起來處死他,以此來嚴肅國法,為什麼還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在奏議中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如果各愛其親人,為親人而相互仇殺,這種混亂靠誰來解救呢?」這是對禮的意義太不理解了。禮所說的「仇」,指的是由於蒙冤受屈,悲痛難忍,而且哭訴無門啊;並不是指觸犯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判處死刑這種情況。如果說他殺了人,我就要把他殺掉。這只是不論是非曲直,威脅欺負弱者罷了。這種做法違反經典,背離聖人,豈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說:「調人負責調解眾人的怨仇。凡合乎義的殺人,規定不許報仇,報仇者要判處死刑。如果有反過來殺人的,全國都把他作為仇敵。」這樣,又怎麼會發生各人由於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現象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不應當被處死而被處死了,兒子復仇是可以的。父親應當處死而被處死了,兒子復仇,這就會變成一來一往的仇殺。這種復仇不能免除彼此仇殺下去的禍害。」如果現在以此來判定徐元慶和趙師韞雙方的互相殺人,那就會合乎禮了。而且,不忘記父仇,這是孝,不吝惜生命,這是義。徐元慶能夠不越出禮的範圍,遵從孝的做法,為義而死,他一定是一位通曉事理而明白道義的人。通曉事理、明白道義的人,難道會把王法作為仇視的對象嗎?可是,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義的意見,不可以作為典則,是很清楚的了。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後面頒發下去,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當再按照從前的意見處理。謹對此發表以上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