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文法概論 · 文法的研究法
我覺得現在國語文法學最應該注重的,是研究文法的方法。為什麼我們應該這樣注重方法呢?第一,因為現在雖有一點古文的文法學,但國語的文法學還在草創的時期,我們若想預備做國語文法學的研究,應該先從方法下手。建立國語文法學,不是一件容易做的事。方法不精密,決不能有成效。第二,一種科學的精神全在他的方法。方法是活的,是普遍的。我們學一種科學,若單學得一些書本里的知識,不能拿到怎樣求得這些知識的方法,是沒有用的,是死的。若懂得方法,就把這些書本里的知識都忘記了,也還不要緊,我們不但求得出這些知識來,我們還可以創造發明,添上許多新知識。文法學也是如此。不要說我們此時不能做一部很好的國語文法書,就是有了一部很好的文法書,若大家不講究文法學的方法,這書終究是死的,國語文法學終究沒有繼續進步的希望。古人說,「鴛鴦繡取從君看,不把金針度與人。」這是很可鄙的態度。我們提倡學術的人應該先把「金針」送給大家,然後讓他們看我們繡的鴛鴦,然後教他們大家來繡一些更好更巧妙的鴛鴦!
研究文法的方法,依我看來,有三種必不可少的方法:
(一)歸納的研究法;
(二)比較的研究法;
(三)歷史的研究法。
這三種之中,歸納法是根本法,其餘兩種是輔助歸納法的。
歸納的研究法
平常論理學書里說歸納法是「從個體的事實里求出普遍的法則來」的方法。但是這句話是很含糊的,並且是很有弊病的。因為沒有下手的方法,故是含糊的。因為容易使人誤解歸納的性質,故有弊病。宋朝的哲學家講「格物」,要人「即物而窮其理」。初看去,這也是「從個體的事實里求出普遍的法則」的歸納法了。後來王陽明用這法子去格庭前的竹子,格了七天,格不出什麼道理來,自己反病倒了。這件事很可使我們覺悟:單去觀察個體事物,不靠別的幫助,便想從個體事物里抽出一條通則來,是很不容易做到的事,也許竟是不可能的事。從前中國人用的「書讀千遍,其義自見」的笨法,便是這一類的笨歸納。
現在市上出版的論理學書,講歸納法最好的,還要算嚴又陵先生的《名學淺說》。這部書是嚴先生演述耶芳斯(Jevons)的《名學要旨》作成的。耶芳斯的書雖然出版的很早,但他講歸納法實在比彌爾(J. S. Mill穆勒約翰)一系的名學家講的好。耶芳斯的大意是說歸納法其實只是演繹法的一種用法。分開來說,歸納法有幾步的工夫:
第一步,觀察一些同類的「例」;
第二步,提出一個假設的通則來說明這些「例」;
第三步,再觀察一些新例,看他們是否和假設的通則相符合。若無例外,這通則便可成立;若有例外,須研究此項例外是否有可以解釋的理由;若不能解釋,這通則便不能成立。一個假設不能成立,便須另尋新假設,仍從第二步做起。
這種講法的要點在於第二步提出假設的通則。第三步即用這個假設做一個大前提,再用演繹的方法來證明或否證這個假設的大前提。
這種講法,太抽象了,不容易懂得,我且舉一條例來說明他。白話里常用的「了」字,平常用來表示過去的動詞,如「昨天他來了兩次,今天早晨他又來了一次」,這是容易懂得的。但是「了」字又用在動詞的現在式,如:
大哥請回,兄弟走了。
又用在動詞的將來式,如:
你明天八點鐘若不到此地,我就不等你了。
你再等半點鐘,他就出來了。
這種「了」字自然不是表示過去時間的,他表示什麼呢?這種用法究竟錯不錯呢?
我們可試用歸納法的第一步:先觀察一些「例」:
(例一)他若見我這般說,不睬我時,此事便休了。
(例二)他若說「我替你做」,這便有一分光了。
(例三)他若不肯過來,此事便休了。
(例四)他若說「我來做」,這光便有二分了。
(例五)第二日他若依前肯過我家做時,這光便有三分了。
我看了《水滸傳》里這幾條例,心裡早已提出一個假設:「這種『了』字是用來表示虛擬的口氣(Subjunctive Mood)的。」上文引的 五個例,都是虛擬(假定)的因果句子;前半截的虛擬的「因」,都有「若」字表出,故動詞可不必變化;後半截虛擬的「果」,都用過去式的動詞表出,如「便休了」,「便有了」,都是虛擬的口氣。因為是虛擬的,故用過去式的動詞表示未來的動作。
這個假設是第二步。有了這個假設的通則,我再做第三步,另舉一些例:
(例六)我們若去求他,這就不是品行了。——《儒林外史》
(例七)若還是這樣傻,便不給你娶了。——《石頭記》
這兩例與上五例相符合。我再舉例:
(例八)你這中書早晚是要革的了。——《儒》
(例九)我輕身更好逃竄了。——《儒》
這都是虛擬的將來,故用「了」字。我再舉例:
(例十)只怕你吃不得了。——《水》
(例十一)可憐我那裡趕得上,只怕不能夠了。——《石》
(例十二)押司來到這裡,終不成不進去了?——《水》
這都是疑惑不定的口氣,故都用虛擬式。我再舉例:
(例十三)好漢息怒。且饒恕了,小人自有話說。——《水》
(例十四)不要忘了許我的十兩銀子。——《水》
(例十五)你可別多嘴了。——《石》
這些本是命令的口氣,因為命令式太重了,太硬了,故改用虛擬的口氣,便覺得婉轉柔和了。試看下文的比較,便懂得這個虛擬式的重要。
我舉這些例來證明第二步提出的假設:「這種『了』字是用來表示虛擬的口氣的。」這個假設若是真的,那麼,這一類的「了」字,應該都可用這個假設去解釋。第三步舉的例果然沒有例外,故這條通則可以成立。
這種研究法叫做歸納的研究法。我在上文說過,歸納法是根本法。凡不懂得歸納法的,決不能研究文法。故我要再舉一類的例,把這個方法的用法說的格外明白些。
馬建忠作《文通》,用的方法很精密,我們看他自己說他研究文法的方法:
古經籍歷數千年傳誦至今,其字句渾然,初無成法之可指。乃同一字也,同一句也,有一書迭見者,有他書互見者。是宜博引旁證,互相比擬,因其當然,以進求其所同所異之所以然,而後著為典則,義類昭然。(《例言》)
他又說:
愚故罔揣固陋,取《四書》、《三傳》、《史》、《漢》韓文,……兼及諸子《語》(《國語》)、《策》(《國策》),為之字櫛句比,繁稱博引,比例而同之,觸類而長之。窮古今之簡篇,字裡行間,渙然冰釋,皆有以得其會通。
這兩段說歸納的研究法都很明白。我可引《文通》里的一條通則來做例:
(例一)寡人好貨。寡人好色。寡人好勇。
(例二)客何好?客何事?客何能?
例一的三句,都是先「主詞」,次「表詞」,次「止詞」(主詞《文通》作起詞。表詞《文通》作語詞)。例二的三句都是先「主詞」,次「止詞」,「表詞」最後。何以「寡人好貨」的「貨」字不可移作「寡人貨好」?何以「客何好」不可改作「客好何」?
我們用歸納法的第一步,看了這例二的三個例,再舉幾個同類的例:
(例三)吾何修而可以比於先王觀也?——《孟》
(例四)生揣我何念?——《史》
看了這些例,我們心裡起一個假設:
(假設一)「凡『何』字用作止詞,都該在動詞之前。」
這是第二步。我們再舉例:
(例五)夫何憂何懼?——《論》
(例六)客何為也?——《史》
這些例都可以證明這個假設可以成為通則。我們且叫他做「通則一」。這是第三步。
這個「何」字的問題是暫時說明了。但我們還要進一步,問:「何以『何』字用作止詞便須在動詞之前呢?」我們要解答這問題,先要看看那些與「何」字同類的字是否與「何」字有同樣的用法。先看「誰」字:
(例七)寡人有子,未知其誰立焉。——《左》
(例八)朕非屬趙君,當誰任哉?——《史》
(例九)吾誰欺?欺天乎?——《論》
從這些例上,可得一個通則:
(通則二)「凡『誰』字用作止詞,也都在動詞之前。」
次舉「孰」字的例:
(例十)後之人,其欲聞仁義道德之說,孰從而聽之?——《韓》
次舉「奚」字:
(例十一)問臧奚事,則挾策讀書;問谷奚事,則博塞以游。——《莊》
(例十二)子將奚先?——《論》
次舉「胡」、「曷」等字:
(例十三)胡禁不止?——《漢》
(例十四)曷令不行?——《漢》
我們看這些例,可得許多小通則;可知何,誰、孰、奚、曷、胡等字用作止詞時,都在動詞之前。但這些字都是「詢問代名詞」,故我們又可得一個大通則:
「凡詢問代詞用作止詞時,都該在動詞之前。」
這條通則,我們可再舉例來試證;若沒有例外,便可成立了。
得了這條通則,我們就可以知道「客何好」的「何」字所以必須放在「好」字之前,是因為「何」字是一個詢問代詞用作止詞。這就是《文通》的《例言》說的「博引旁證,互相比擬,因其當然,以進求其所同所異之所以然」。
這就是《文通自序》說的「比例而同之,觸類而長之,……皆有以得其會通」。這就是歸納的研究法。
比較的研究法
比較的研究法可分作兩步講:
第一步:積聚些比較參考的材料,越多越好。在國語文法學上,這種材料大都是各種「參考文法」,約可分作四類:
(1)中國古文文法——至少要研究一部《馬氏文通》。
(2)中國各地方言的文法——如中國東南各省的各種方言的文法。
(3)西洋古今語言的文法——英文法,德文法,法文法,希臘、拉丁文法等。
(4)東方古今語言的文法——如滿、蒙文法,梵文法,日本文法等。
第二步:遇著困難的文法問題時,我們可尋思別種語言裡有沒有同類或大同小異的文法。若有這種類似的例,我們便可拿他們的通則來幫助解釋我們不能解決的例句。
(1)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們便可完全採用那些通則。
(2)若各例略有不同,我們也可用那些通則來做參考,比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則來。
我且舉上篇用的虛擬口氣的「了」字作例。我們怎樣得到那個假設呢?原來那是從比較參考得來的。我看了《水滸傳》里的一些例,便想起古文裡的「矣」字,似乎也有這種用法,也有用在現在和未來的時間的。例如:
諾,吾將仕矣。——《論》
原將降矣。——《左》
如有復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論》
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孟》
我於是翻開《馬氏文通》,要看他如何講法。《文通》說:
矣字者,所以決事理已然之口氣也。已然之口氣,俗間所謂「了」字也。凡「矣」字之助句讀也,皆可以「了」字解之。(九之三)
《文通》也用「了」字來比較「矣」字,我心裡更想看他如何解釋。他說:
言效之句,率以「矣」字助之(《孟》,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矣」字者,決已然之口氣也。而「效」則惟驗諸將來。「矣」字助之者,蓋「效」之發現有待於後,而「效」之感應已露於先矣(言效之句,即我說的虛擬的效果句子)。
這一段話的末句說的很錯誤,但他指出「言效之句,率以『矣』字助之」一條通則,確能給我一個「暗示」。我再看他講「吾將仕矣」一類的文法:
「吾將仕矣」者,猶雲,吾之出仕於將來,已可必於今日也。……其事則屬將來,而其理勢已可決其如是而必無他變矣。
他引的例有「今日必無晉矣」,「孺子可教矣」,「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等句。他說這些「矣」字「要不外了字之口氣」。他說:
「了」者,盡而無餘之辭。而其為口氣也,有已了之了,則「矣」字之助靜字(即形容詞)而為絕句也,與助句讀之述往事也。有必了之了,則「矣」字之助言效之句也。外此諸句之助「矣」字而不為前例所概者,亦即此已了必了之口氣也。是則「矣」字所助之句無不可以「了」字解之矣。
我看了這一段,自然有點失望。因為我想參考「矣」字的文法來說明「了」字的文法,不料馬氏卻只用了「了」字的文法來講解「矣」字的文法。況且他只說「已了必了之口氣」,說的很含糊不明白。如孔子對陽貨說「吾將仕矣」,決沒有「必了」的口氣,決不是如馬氏說的「吾之出仕於將來,已可必於今日」的意思。又如他說「言效之句」所以用「矣」字,是因為「效之發現有待於後而效之感應已露於先矣」,這種說法,實無道理。什麼叫做「效之感應」?
但我因《文通》說的「言效之句」,遂得著一點「暗示」。我因此想起這種句子在英文裡往往用過去式的動詞來表示虛擬的口氣。別國文字里也往往有這種辦法。我因此得一個假設:「我們舉出的那些『了』字的例,也許都是虛擬的口氣罷?」
我得著這個「假設」以後的試證工夫,上章已說過了。我要請讀者注意的是:這個假設是從比較參考得來的。白話里虛擬口氣的「了」字和古文裡的「矣」字,並不完全相同(如「請你放了我罷」一類的句子,是古文裡沒有的);和別國文字里的虛擬口氣,也不完全相同(如英文之虛擬口氣,並不單靠過去式的動詞來表示。別國文字也如此)。但不同之中,有相同的一點,就是虛擬的口氣有區別的必要。馬氏忽略了這個道理,以為一切「矣」字都可用「已了」、「必了」兩種「了」字來解說,所以他說不明白。我們須要知道:那些明明是未了的動作,何以須用那表示已了的「矣」字或「了」字?我們須要知道:古文裡「已矣乎」,「行矣,夫子!」「休矣,先生!」一類的句子;和白話里「算了罷」,「請你放了我罷」,「不要忘了那十兩銀子」,決不能用「已了必了」四個字來解說;只有「虛擬的口氣」一個通則可以包括在內。
這一類的例是要說明比較參考的重要的。若沒有比較參考的材料,若處處全靠我們從事實里「擠」出一些通則來,那就真不容易了。我再舉一類的例來說明沒有參考材料的困難。六百多年前,元朝有個趙德,著了一部《四書箋義》,中有一段說: 吾我二字,學者多以為一義,殊不知就己而言則曰吾,因人而言則曰我。「吾有知乎哉?」就己而言也。「有鄙夫問於我」,因人之問而言也。
清朝楊復吉的《夢闌瑣筆》引了這段話又加按語道:
按此條分別甚明。「二三子以我為隱乎?」我,對二三子而言。「吾無隱乎爾」,吾,就己而言也。「我善養吾浩然之氣」,我,對公孫丑而言,吾,就己而言也。
後來俞樾把這一段抄在《茶香室叢抄》(卷一)里,又加上一段按語道:
以是推之,「予惟往求朕攸濟」,予即我也,朕即吾也。「越予沖人,不邛自恤」,予即我也,均即吾也。其語似復而實非復。
我們看這三個人論「吾我」二字的話,便可想見沒有參考文法的苦處。第一,趙德能分出一個「就己而言」的吾,和「因人而言」的我,總可算是讀書細心的了。但這個區別實在不夠用,試看《莊子》「今者吾喪我」一句,又怎樣分別「就己」、「因人」呢?若有「主詞」、「止詞」等等文法術語,便沒有這種困難了。第二,楊復吉加的按語說「此條分別甚明」,不料他自己舉出的四個例便有兩個是大錯的!「我善養吾浩然之氣」,這個「我」字與上文的幾個「我」字,完全不同;這個「吾」字和上文的幾個「吾」字,又完全不同!倘使當時有了「主格」、「受格」、「領格」等等術語,等等通則,可作參考比較的材料,這種笑話也可以沒有了。第三,俞樾解釋「予」、「朕」、「邛」三個字,恰都和趙德的通則相反!這種錯誤也是因為沒有文法學的知識作參考,故雖有俞樾那樣的大學者,也弄不清楚這個小小的區別。到了我們的時代,通西文的人多了,這種區別便毫不成困難問題了。我們現在說:
「吾」、「我」二字,在古代文字中,有三種文法上的區別:
(甲)主格用「吾」為常。
(例)吾有知乎哉?
吾其為東周乎?
吾喪我。
(乙)領格用「吾」。
(例)吾日三省吾身。
猶吾大夫崔子也。
吾道一以貫之。
(丙)受格(止詞、司詞)用「我」。
(例一)夫召我者,而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
如有復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為外動詞的「止詞」。
(例二)有鄙夫問於我。
孟孫問孝於我。
善為我辭焉。
以上為「介詞」後的「司詞」。
這些區別,現在中學堂的學生都懂得了,都不會纏不清楚了。
故有了參考比較的文法資料,一個中學堂的學生可以勝過許多舊日的大學問家;反過來說,若沒有參考比較的文法資料,一個俞樾有時候反不如今日的一個中學生!
現在我們研究中國文法,自然不能不靠這些「參考文法」的幫助。我們也知道,天下沒有兩種文法是完全相同的;我們也知道,中國的語言自然總有一些與別種語言不相同的特點。但我們決不可因此遂看輕比較研究的重要。若因為中國語言文字有特點,就菲薄比較的研究,那就成了「因為怕跌倒就不敢出門」的笨伯了!近來有人說,研究中國文法須是「獨立的而非模仿的」。他說:
何謂獨立的而非模仿的?中國文字與世界各國之文字(除日本文頗有與中國文相近者外)有絕異者數點:其一,主形;其二,單節音,且各字有平上去入之分;其三,無語尾等諸變化;其四,字詞(《說文》「詞,意內言外也」)文位確定。是故如標語[即《馬氏文通》論句讀編卷系七(適按此似有誤,疑當作「卷十,彖一,系七」)所舉之一部分],如足句之事,如說明語之不限於動字,如動字中「意動」、「致動」(如「飲馬長城窟」之飲,謂之致動;「彼白而我白之」之第二白字,謂之意動)等之作成法,如詞與語助字之用:皆國文所特有者也。如象字比較級之變化,如名字中固有名字普通名字等分類,如主語之絕對不可缺:皆西文所特有,於國文則非甚必要。今使不研究國文所特有,而第取西文所特有者,一一模仿之,則削趾適履,扞格難通,一也;比喻不切,求易轉難,二也;為無用之分析,徒勞記憶,三也;有許多無可說明者,勢必任諸學者之自由解釋,系統既異,歸納無從,四也;其勉強適合之部分,用法雖亦可通,而歧義必所不免,五也;舉國中有裨實用之變化而犧牲之,致國文不能盡其用,六也。
是故如主張廢滅國文則已;若不主張廢滅者,必以治國文之道治國文,決不能專以治西文之道治國文(《學藝雜誌》第二卷第三號,陳承澤《國文法草創》,頁五至六)。
陳先生這段話是對那「模仿」的文法說的。但他所指的「模仿」的文法既包括《馬氏文通》在內(原文頁六至八,注六),況且世間決無「一一模仿」的笨文法,故我覺得陳先生實在是因為他自己並不曾懂得比較研究的價值,又誤把「比較」與「模仿」看作一事,故發這種很近於守舊的議論。他說的「必以治國文之道治國文」一句話,和我所主張的比較的研究法,顯然處於反對的地位。試問,什麼叫做「以治國文之道治國文」呢?從前那種「書讀千遍,其義自見」的笨法,真可算是幾千年來我們公認的「治國文之道!」又何必談什麼「國文法」呢?到了談什麼「動字」、「象字」、「主語」、「說明語」等等文法學的術語,我們早已是「以治西文之道治國文」了,難道這就是「廢滅國文」嗎?況且,若不從比較的研究下手,若單用「治國文之道治國文」,我們又如何能知道什麼為「國文所特有」,什麼為「西文所特有」呢?陳先生形容那「模仿」文法的流弊,說,「其勉強適合之部分,用法雖亦可通,而歧義必所不免」。我請問,難道我們因為有「歧義」,遂連那「適合的部分」和「可通的用法」都不該用嗎?何不大膽採用那「適合」的通則,再加上「歧義」的規定呢? 陳先生又說,「有許多無可說明者,勢必任諸學者之自由解釋,系統既異,歸納無從。」這句話更奇怪了。「學者自由解釋」,便不是「模仿」了,豈不是陳先生所主張的「獨立的」文法研究嗎?何以這又是一弊呢?
中國語言文字的研究,這幾千年來,真可以算是「獨立」了。幾千年「獨立」的困難與流弊還不夠使我們覺悟嗎?我老實規勸那些高談「獨立」文法的人:中國文法學今日的第一需要是取消獨立。但「獨立」的反面不是「模仿」,是「比較與參考」。比較研究法的大綱,讓我重說一遍:
遇著困難的文法問題時,我們可尋思別種語言裡有沒有同類或大同小異的文法。
若有這種類似的例,我們便可拿他們的通則來幫助解釋我們不能解決的例句。
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們便可完全採用那些通則。
若各例略有不同(陳先生說的「歧義」),我們也可用那些通則來做參考,比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則來。
歷史的研究法1
比較的研究法是補助歸納法的,歷史的研究法也是補助歸納法的。
我且先舉一個例來說明歸納法不用歷史法的危險。我的朋友劉復先生著的一部《中國文法通論》,也有一長段講「文法的研究法」。他說:
研究文法,要用歸納法,不能用演繹法。
什麼叫做「用歸納法而不用演繹法」呢?譬如人稱代詞(即《文通》的「指名代字」)的第一身(即《文通》的「發語者」)在口語中只有一個「我」字,在文言中卻有我、吾、余、予,四個字。假設我們要證明這四個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我們先應該知道,代名詞用在文中,共有主格、領格、受格,三種地位(即《文通》的主次、偏次、賓次);而領格之中又有附加「之」字與不附加「之」字兩種;受格之中又有位置在語詞(Verb)之後和位置在介詞之後兩種。於是我們搜羅了實例,來證明他:
A.主格。
1.我非生而知之者。——《論語》
2.吾日三省吾身。——同
3.余雖為之執鞭。——《史記》
4.予將有遠行。——《孟子》
B.一、領格,不加「之」字的。
1.可以濯我纓。——《孟子》
2.非吾徒也。——《論語》
3.既無武守,而又欲易餘罪。——《左傳》
4.是予所欲也。——《孟子》
B.二、領格,附加「之」字的。
1.我之懷矣,自貽伊戚。——《左傳》
2.吾之病也。——韓愈《原毀》
3.是余之罪也夫!——《史記》
4.如助予之嘆息。——歐陽修《秋聲賦》
C.一、受格,在語詞後的。
1.明以教我。——《孟子》
2.嫂嘗撫汝指吾而言曰。——韓愈《祭十二郎文》
3.女為惠公來求殺余。——《左傳》
4.爾何曾比予於管仲!——《孟子》
C.二、受格,在介詞後的。
1.為我作君臣相悅之樂。——《孟子》
2.為吾謝蘇君。——《史記張儀列傳》
3.與余通書。——《史記》
4.天生德於予。——《論語》
到這一步,我們才可以得一個總結,說我、吾、余、予,四個字,用法完全一樣。這一種方法,就叫做歸納法。(《中國文法通論》,頁一七)
這一大段,初看起來,很像是很嚴密的方法;細細分析起來,就露出毛病來了。第一個毛病是:這一段用的方法實在是演繹法,不是歸納法;是歸納法的第三步(看本書頁六五九),不是歸納法的全部。劉先生已打定主意「要證明這四個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故他只要尋些實例來證實這個大前提,他既不問「例外」的多少,也不想說明「例外」的原因,也不問舉的例是應該認為「例外」呢,還是應該認為「例」。如C一(2)「嫂嘗撫汝指吾而言曰」一句,這「吾」字自是很少見的,只可算是那不懂文法的韓退之誤用的「例外」,不能用作「例」。此外如A(l)在《論語》里確是「例外」,B一(1)與B二(1)都是詩歌,也都是「例外」。若但舉與大前提相符合的來作「例」,不比較「例」與「例外」的多少,又不去解釋何以有「例外」,這便是證明一種「成見」,不是試證一種「假設」了。所以我說他是演繹法,不是歸納法。
第二個毛病更大了。劉先生舉的例,上起《論語》,下至韓愈、歐陽修,共占一千五百年的時間!他不問時代的區別,只求合於通則的「例」,這是絕大的錯誤。這一千五百年中間,中國文法也不知經過了多少大變遷。即如從孔子到孟子的二百年中間,文法的變遷已就很明顯了。孔子稱他的弟子為「爾、汝」,孟子便稱「子」了;孔子時代用「斯」,孟子時代便不用了;陽貨稱孔子用「爾」,子夏、曾子相稱亦用「爾、汝」,孟子要人「充無受爾汝之實」,可見那時「爾、汝」已變成輕賤的稱呼了。即如「吾、我」二字,在《論語檀弓》時代,區別的很嚴:「吾」字用在主格,又用在領格,但決不用在受格;「我」字專用在受格,但有時要特別著重「吾」字,便用「我」字代主格的「吾」字,如「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如「我非生而知之者」,「我則異於是」,都是可以解釋的「例外」。到了秦、漢以後,疆域擴大了,語言的分子更複雜了,寫定了的文言便不能跟著那隨時轉變的白話變化。白話漸漸把指名代詞的「位次」(Case)的區別除去了,但文字里仍舊有「吾、我」,「爾、汝」,等字。後人生在沒有這種區別的時代,故不會用這種字,故把這些字隨便亂用。故我們不可說:
吾我兩字用法完全相同。
我們只可說:
吾我兩字在《論語檀弓》時代的用法是很有區別的;後來這種區別在語言裡漸漸消滅,故在文字里也往往隨便亂用,就沒有區別了。
如此,方才可以懂得這兩個字在文法上的真正位置。余予二字也應該如此研究。我們若不懂得這四個字的歷史上的區別,便不能明白這四個字所以存在的緣故。古人不全是笨漢,何以第一身的指名代詞用得著四個「用法完全相同」的字呢?
這種研究法叫做「歷史的研究法」。
為什麼要用歷史的研究法呢?我且說一件故事:清朝康熙皇帝游江南時,有一天,他改了裝,獨自出門遊玩。他走到一條巷口,看見一個小孩子眼望著牆上寫的「此路不通」四個字。皇帝問他道:「你認得這幾個字嗎?」那孩子答道:「第二個是『子路』的路字,第三個是『不亦說乎』的不字,第四個是『天下之通喪』的通字。只有頭一個字我不曾讀過。」皇帝心裡奇怪,便問他讀過什麼書。他說讀過《論語》。皇帝心裡更奇怪了:難道一部《論語》里沒有一個「此」字嗎?他回到行宮,翻開《論語》細看,果然沒有一個「此」字。皇帝便把隨駕的一班翰林叫來,問他們《論語》里共有幾個「此」字。他們有的說七八十個,有的說三四十個,有的說二三十個!皇帝大笑。
這個故事很有意思。顧亭林《日知錄》說:
《論語》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二,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學》成於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九。語言輕重之間,世代之別,從可知矣。
其實何止這個「此」字?語言文字是時時變易的,時時演化的。當語言和文字不曾分離時,這種變遷演化的痕跡都記載在文字里,如《論語檀弓》與《孟子》的區別,便是一例。後來語言和文字分開,語言仍舊繼續不斷的變化,但文字卻漸漸固定了。故雖然有許多「陳跡」的文法與名詞保存在文字里,但這種保存,完全是不自然的保存,是「莫名其妙」的保存。古人有而後人沒有的文法區別,雖然勉強保存,究竟不能持久,不久就有人亂用了。我們研究文法,不但要懂得那亂用時代的文法,還應該懂得不亂用時代的文法。有時候,我們又可以看得相反的現象:有時古代沒有分別的,後來倒有分別。這種現象也是應該研究的。故我們若不懂得古代「吾、我」有分別,便不懂得後來這兩個字何以並用;若不懂得後來「吾、我」無分別,便不懂得白話單用一個「我」字的好處;但是若不懂得古代主格與領格同用「吾」字,便不懂得後來白話分出「我」與「我的」的有理。
因為我們要研究文法變遷演化的歷史,故須用歷史的方法來糾正歸納的方法。歷史的研究法可分作兩層說:
第一步:舉例時,當注意每個例發生的時代:每個時代的例排在一處,不可把《論語》的例和歐陽修的例排在一處。
第二步:先求每一個時代的通則,然後把各時代的通則互相比較。
(a)若各時代的通則是相同的,我們便可合為一個普遍的通則。
(b)若各時代的通則彼此不同,我們便應該進一步,研究各時代變遷的歷史,尋出沿革的痕跡和所以沿所以革的原因。
我們可舉白話文學裡一個重要的例。前年某省編了一部國語教科書,送到教育部請審查。教育部審查的結果,指出書里「這花紅的可愛」,「鳥飛的很高」一類的句子,說「的」字都應該改作「得」字。這部書駁回去之後,有人對部里的人說,「這一類的句子裡,《水滸傳》皆作『得』,《儒林外史》皆作『的』,你們駁錯了。」後來陳頌平先生把這事告訴我,我的好奇心引我去比較《水滸傳》、《石頭記》、《儒林外史》三部書的例,不料我竟因此尋出一條很重要的通則。
先看《水滸傳》的例(都在第一回及楔子):
(1)最是踢得好腳氣球。
(2)高俅只得來淮西臨淮州。
(3)這高俅,我家如何安得著他?
(4)小的胡亂踢得幾腳。
(5)你既害病,如何來得?
(6)俺如何與他爭得?
(7)免不得飢餐渴飲。
(8)母親說他不得。
(9)此殿開不得。
(10)太公到來,喝那後生「不得無禮! 」
(11)極是做得好細巧玲瓏。
(12)母親說得是。
(13)史進十八般武藝,一一學得精熟,多得王進盡心指教,點撥得件件都有奧妙。
(14)方才驚唬得苦。
(15)驚得下官魂魄都沒了。
(16)驚得洪太尉目瞪口呆。(此句亞東本作「的」,後見光緒丁亥同文本,果作「得」。可見舉例時不可不注意版本。我作《爾汝篇》論領格當用「爾」。今本《虞書》有「天之歷數在汝躬」一句,然《論語》引此句正作「爾躬」。可見《尚書》經過漢人之手,已不可靠了)
次舉《石頭記》的例(都在卷二十二至卷二十五):
(17)薛大妹妹今年十五歲,雖不是整生日,也算得將笄之年。
(18)別人拿他取笑,都使得。
(19)賈環只得依他。……寶玉只得坐了。
(20)你但凡立得起來,到你大房裡,……也弄個事兒管管。
(21)告訴不得你。
(22)等那件事成了,可也加倍還得起他。
(23)嬸娘身上生得單弱,事情又多,虧嬸娘好大精神,竟料理的周周全全,要是差一點兒的,早累的不知怎樣了。
(24)只見一個十五六歲的丫頭,生的倒也十分精細乾淨。(比較上文(23)「生得單弱」一條,及下(25)條)
(25)只見這人生的長容臉面,長挑身材。
(26)舅舅說的有理。(比較上文(12)條)
(27)說的林黛玉撲嗤的一聲笑了。
(28)嚇的這個調兒,還只管胡說!
(29)樹上桃花吹下一大斗來,落得滿身滿書滿地都是花片。
(30)弄得你黑眉烏嘴的。
(31)林黛玉只當十分燙得利害。
(32)但問他疼得怎樣。
再舉《儒林外史》的例(都在楔子一回):
(33)世人一見功名,便舍著性命去求他。自古及今,那一個是看得破的。
(34)只靠著我替人家做些針黹生活尋來的錢,如何供得你讀書?
(35)不然,老爺如何得知你會畫花?
(36)有什麼做不得?
(37)彼此呼叫,還聽得見。
(38)我眼見得不濟事了。
(39)都不得有甚好收場。
(40)鬧的王冕不得安穩。
(41)這個法卻定的不好。
(42)一陣怪風颳的樹木都颼颼的響。
(43)王冕同秦老嚇的將衣袖蒙了臉。
(44)娘說的是。
(45)這也說得有理。(比較(44)條)
(46)照耀得滿湖通紅。
(47)尤其綠得可愛。
(48)鄉間人見畫得好,也有拿錢來買的。
以上從每部書里舉出的十六個例,共四十八個例。《水滸傳》最早(依我的考證,是明朝中葉的著作),比《儒林外史》與《石頭記》至少要早二百多年。《水滸傳》的十六個例一概用「得」字。《石頭記》與《儒林外史》雜用「得」、「的」兩字。這種排列法是第一步下手工夫。
歷史的研究法2
第二步,求出每一個時代的例的通則來做比較。
我們細看《水滸傳》的十六個例,可以看出兩種絕不相同的文法作用:
(甲)自(1)至(10)的「得」字都含有可能的意思。「踢得幾腳」即是「能踢幾腳」。「如何安得」,「如何來得」,「如何爭得」,即是「如何能安」,「如何能來」,「如何能爭」。「免不得」即是「不能免」。「說他不得」即是「不能說他」。以上是表「能夠」的意思。「開不得」即是「不可開」。「不得無禮」即是「不可無禮」。以上是表「可以」的意思。
(乙)自(11)至(16)的「得」字,是一種介詞,用來引出一種狀詞或狀詞的分句的。這種狀詞或狀詞的分句都是形容前面動詞或形容詞的狀態和程度的。這個「得」字的意義和「到」字相仿(得與到同聲,一音之轉),大概是「到」字脫胎出來的。「說得是」即是「說到是處」。「驚唬得苦」即是「驚唬到苦處」。「學得精熟」即是「學到精熟的地步」。「驚得洪太尉目瞪口呆」即是「驚到洪太尉目瞪口呆的地步」。這都是表示狀態與程度的(凡介詞之後都該有「司詞」。但「得」字之後,名詞可以省去,故很像無「司詞」。其實是有的,看「到」字諸例便知)。
於是我們從《水滸》的例里求出兩條通則:
(通則一)「得」字是一種表示可能性的助動詞。他的下面或加止詞,或加足詞,或不加什麼。
(通則二)「得」字又可用作一種介詞,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後,引起一種表示狀態或程度的狀詞或狀語。
其次,我們看《石頭記》的十六個例,可分出三組來:
(第一組)(17)至(22)六條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如「也算得」等於「也可算」,「只得依他」等於「只能依他」,「立得起來」等於「能立起來」,「還得起他」等於「能夠還他」。這一組沒有一條「例外」。
(第二組)(23)至(28)六條,五次用「的」,一次用「得」,都是表示狀態或程度的狀語之前的「介詞」。(23)條最可注意:
生得單弱,
料理的周周全全,
累的不知怎樣了。
「生得」的「得」字明是誤用的「例外」。下文(24)(25)兩條都用「生的」,更可證(23)條的「得」字是「例外」。
(第三組)(29)至(32)四條,都是與第二組完全相同的文法,但都用「得」,不用「的」,是第二組的「例外」。
再看《儒林外史》的十六個例,也可分作三組:
(第一組)(33)至(39)七條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動詞,與《石頭記》的第一組例完全相同,也沒有一個「例外」。
(第二組)(40)至(44)五條,用的「的」字,都是狀語之前的介詞,與《石頭記》的第二組例也完全相同。
(第三組)(45)至(48)四條又是「例外」了。這些句子與第二組的句子文法上完全相同,如「說的是」與「說得有理」可有什麼文法上的區別?
我們拿這兩部時代相近的書,和那稍古的《水滸傳》比較,得了兩條通則:
(通則三)《水滸傳》里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得」字,在《石頭記》和《儒林外史》里,仍舊用「得」字。(參看「通則一」)
(通則四)《水滸傳》里用來引起狀語的介詞「得」字,(通則二)在《石頭記》和《儒林外史》里,多數改用「的」字,但有時仍舊用「得」字。
綜合起來,我們還可得一條更大的通則:
(通則五)《水滸傳》的時代用一個「得」字表示兩種完全不同的文法,本來很不方便。但那兩種「得」字,聲音上微有輕重的不同;那表示可能的「得」字讀起來比那介詞的「得」字要重一點,故後來那輕讀的「得」字就漸漸的變成「的」字。但這個聲音上的區別是很微細的,當時又沒有文法學者指出這個區別的所以然,故作書的人一面分出一個「的」字,一面終不能把那歷史相傳下來的「得」字完全丟了,故同一個意義,同一種文法,同一段話里往往亂用「的」、「得」兩字。但第一種「得」字——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很少例外。
如此,我們方才可算是真正懂得這兩個字變遷沿革的歷史。這種研究法叫做歷史的研究法。這種研究的用處很大。即如我們舉的「得」字與「的」字的例,我們可以因此得一條大教訓,又可以因此得一條文法上的新規定。
什麼大教訓呢?凡語言文字的變遷,都有一個不得不變的理由。我們初見白話書里「得」、「的」兩字亂用,鬧不清楚,差不多有現在「的」、「底」兩字胡鬧的樣子!我們一定覺得很糊塗,很沒有道理。但我們若用「比例而同之,觸類而長之」的方法,居然也可以尋出一個不得不變的道理來。這又是我在第一篇里說的「民族常識結晶」的一個證據了。
什麼是文法上的新規定呢?語言文字的自然變化是無意的,是沒有意識作用的,是「莫名其妙」的,故往往不能貫徹他的自然趨勢,不能完全打破習慣的舊勢力,不能完全建設他的新法式。即如「得」字的一種用法自然分出來,變成「的」字,但終不能完全丟棄那歷史上遺傳下來的「得」字。現在我們研究了這兩個字的變遷沿革和他們所以變遷沿革的原因,知道了「的」、「得」兩字所以亂用,完全是一種歷史的「陳跡」,我們便可以依著這個自然趨勢,規定將來的區別:
(1)凡「得」字用作表示可能的助動詞時,一律用「得」字。
(2)凡動詞或形容詞之後的「得」字,用來引起一種狀詞或狀語的,一律用「的」字。
有了這條新規定,以後這兩個字便可以不致胡亂混用了(現在「的」、「底」兩字所以鬧不清楚,只是因為大家都不曾細心研究這個問題所以發生的原因)。
以上我說研究文法的三種方法完了。歸納法是基本方法;比較法是幫助歸納法的,是供給我們假設的材料的;歷史法是糾正歸納法的,是用時代的變遷一面來限制歸納法,一面又推廣歸納法的效用,使他組成歷史的系統。
(原載1921年7月1日至8月1日《新青年》第9卷第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