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 第二章 論社會一般收入或國庫收入的源泉

亞當·斯密 《國富論》
國家每年支出的費用,不但有國防費和統治者的花費,而且有國家憲法未規定由何等特定收入來開支的其他必要花費。這些費用的開支有兩個來源:第一,只屬於統治者或國家,而與人民收入無關的資源;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節 只屬於統治者或國家的收入來源 只屬於統治者或國家的收入源泉,由資本及土地構成。 統治者通過其資本取得收入的方式和其他人一樣,有兩種情況:一是親自經營這些資產;二是把它貸與他人。他的收入在前者為利潤,在後者為利息。 韃靼或阿拉伯酋長的收入全為利潤,他們自身是本集團或本部族中的主要牧畜者,他們自己監督牲畜的管理,由牛羊奶及牲畜的繁殖獲取收入。不過,以利潤為王國收入的主要部分,只是最早期最原始政治狀態下的事情。 小共和國的收入,有大部分是得自商業經營上的利潤。據說,漢堡共和國的大部分收入,就是來自國營酒庫及國營藥店。統治者有時間從事酒、藥的買賣,那個國家當然不會很大。國家銀行的利潤,常是更大國家的收入源泉。不但漢堡是如此,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亦是如此。許多人認為,就連英國這樣大的一個帝國,也不容忽視這種收入。英格蘭銀行的股息為百分之五點五,資本為一千零七十八萬鎊,每年除去營業費用剩下的純利潤是五十九萬二千九百鎊。有人主張政府用百分之三的利息,把這項資本借過來,自行經營,則每年可得二十六萬九千五百鎊的純利潤。經驗表明,在像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那種貴族政治下井然有序,謹慎節約的政府,才適合這麼幹。像英國這樣的政府,不論其優點如何,但並不善於理財。它在和平時期總是由於君主政治統治下的懶惰和疏忽造成浪費,在戰爭時期又常常因為民主政治統治下的毫無打算而造成浪費。把這種事業讓它來經營管理,它是否能勝任,至少是一個很大的疑問。 郵政局本來就是一種商業。政府事先墊款設置各地郵局,併購買或租賃必要的車輛馬匹,這種墊款不久即由郵費償還,而且可有很大的利潤。我相信,由政府經營的各種商業中,成功的恐怕只有這種行業。這上面投下的資本不是很多,而其業務又不具有什麼秘密。資本的回收,不但是肯定的,而且是快速的。 但各國統治者往往從事許多其他商業,他們同普通人一樣,為改善其財產狀態,也常常不惜冒險涉足普通商業部門,但成功的不多。一種業務,一旦讓統治者經營,就往往免不了造成浪費,這就是他們不可能成功了。統治者的代理人,往往以為主人有無盡的財富,貨物以何種價格買來,以何種價格售去,運費是多少,他們都不放在心上,不去精打細算。他們往往過著與統治者一樣的奢華生活,並且,有時即使是浪費了,仍能以適當方法捏造賬目,而積聚起像統治者那樣大的財產。據馬基雅弗利說:麥迪西的洛倫素,並不是無能的統治者,但他的代理人替他經營商業就是如此。由於他的代理人浪費而負的債務,使得弗洛倫斯共和國不得不為他償還了好多次。於是,他放棄了他的家族所從事的商業經營。在後半生,他把剩下的財產及可由他自由支配的國家收入用在更適合於自己地位的事業及用途上。 商人的性格與統治者的性格是極不相同的。假若東印度公司的商人性格,使它成為極壞的統治者,那麼統治者的性格,似乎也使它成了極壞的商人。當該公司專以商人資格經商時,它是成功的,而且能在贏得的利潤中支給各股東相當的紅利。但自從它成為當地的統治者以來,雖據說有三百萬鎊以上的收入,卻仍需要政府的援助來避免破產。在以前,該公司在印度的人員都視自己為商人的夥計;而現在,他們卻視自己為統治者的欽差。 國家收入的若干部分,往往得自貨幣的利息和資本的利潤。假若國家積蓄了一筆財富,它可把這筆財富的一部分貸於外國或本國的臣民。伯爾尼聯邦就把一部分財寶貸給外國,即把它投資於歐洲各債務國,主要是英國、法國,由此獲得了很大的收入。這種收入的安全性,第一要看那種債務的安全性如何,管理此債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二要看與債務國繼續保持和平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爆發戰爭,債務國方面最初採取的敵對行為,恐怕就是沒收債權國的公債。據我所知,以貨幣貸於外國就是伯爾尼聯邦特有的政策。 漢堡市有一種公家當鋪,人民把實物交與當鋪,當鋪即貸款於人民,利息是百分之六。這些當鋪——或稱為「郎巴德」——向國家提供了十五萬克朗的收入,以每克朗四先令六便士計,約合三萬三千七百五十英鎊。 賓夕法尼亞政府是不曾積蓄任何財富的,但它發明了一種對人民的貸款方法,即不交貨幣,只交與貨幣相等的信用證券,以雙倍價值的土地做擔保,並需付若干利息。此證券規定十五年償還,在償還以前,可以像銀行支票一樣在市面上流通,而且由議會法律宣布為本州民間的法定支付貨幣。賓夕法尼亞政府是節儉而有秩序的,它每年的開支費用不過四千五百鎊,它由這種貸款方法籌到的收入足以維持政府的開支。不過,實行這種方法的功效如何,需視下面三種情形而定:第一,對於金銀貨幣以外的其他交易媒介有多少需要,換言之,對於必須以金錢向外國購買的消費品,有多少需要;第二,採用此策略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三,信用證券的全部價值,決不可超過在沒有這證券的情況下流通界所需金銀幣的全部價值,所以這種方法是否使用得適度,亦與其成功與否大有關係。在美洲其他幾處殖民地,曾一度也使用過這種方法,但由於濫用無度,結局往往是弊大於利。 只有確實的,穩定的,恆久的收入,才能夠維持政府的安全與尊嚴。資本及信用不具備這些性質,決不可把它當作政府的主要收入資源。所以,一切已經越過遊牧階段的大國政府,基本不會通過這種源泉來獲取大部分的公共收入。 土地是一種比較穩定和恆久的資源。所以一切越過了遊牧階段的大國的收入都是以國有土地地租為主要源泉。古代希臘及義大利各共和國就是如此。它們國家大部分必要費用的開支,在很長時間內取自國有土地的產物或地租。而以前歐洲各國統治者大部分的收入,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也是來自王室土地的地租。 在近代,戰爭和備戰這兩件事體,占了一切大國必要費用的大部分。但是在希臘及義大利古代各共和國,每個市民都是兵士,服役也好,準備服役也好,費用都是自備的,國家無需支出很多的費用。所以,一項數額不大的地租,就足夠開支政府一切必要的費用了。 在歐洲古代的君主國中,大多數人民因當時風俗習慣,對於戰爭都有充分準備。一旦參加戰爭,依照封建的租地條件,他們自己支付自己的費用,或由領主出資維持,統治者無需增加新的負擔。政府其他費用,大都非常有限。司法行政一項,不但毫無所費,而且是收入的來源,這是我們前面說過的。鄉下人民於每年收穫前後,各提供三日勞動;國內商業上認為必要的一切橋樑、大道及其他土木工程,有這項勞動,就足夠營造和維持了。當時統治者的主要費用,似乎就是他自身家庭及宮廷的維持費。他宮廷的官吏,即國家的大官。財政大臣是為統治者收地租的,內務大臣是為他的家庭掌管支出的。治安大臣和警衛大臣管理統治者的馬廄。統治者所居的宮室,通常是城郭形式的建築,與他的其他堡壘基本無異。這堡壘的看守者,就可以被看作是衛戍總督。統治者平時必須出費維持的武官,就只限於這些人。在這種情況下,一項大的地租,通常就可開支政府一切必要的費用了。 在現代的歐洲文明各國中,全國所有土地,即使管理得有如全部屬一個人所有,全部土地所能夠提供的地租,恐怕決不會達到各國平時向人民徵收的普通收入那麼多。例如,英國平常的收入,包括其用作開支必要經營費,支付公債利息,及清償一部分公債等用途的,每年達一千萬鎊以上。然而所收土地稅,以每鎊征四先令計,尚不及二百萬鎊。這所謂土地稅,按照設想,不僅包括由一切土地地租征取的五分之一,而且包括對一切房租,一切資本利息征取的五分之一,免納此稅的資本,只放貸於國家的及用於耕作的部分。這土地稅,很大部分是取自房租及資本利息。例如,以每鎊征四先令計,倫敦市的土地稅,計達十三萬三千三百九十九鎊六先令七便士;威斯敏斯特市,六萬三千零九十二鎊一先令六便士;沃特赫爾及聖詹姆斯兩宮殿,三萬零七百五十四鎊六先令三便士。這土地稅的一定部分,按照同樣規定向王國內大小城市徵收的,而幾乎全部出自房租及商業資本和借貸資本的利息。總之,英國值五抽一的土地稅,既然不到二百萬鎊,則全部地租、房租、資本(貸給政府及用於耕作的資本除外)的利息收入總額,當然不超過一千萬鎊,也就是說,不超過英國在平時向人民徵收的收入額。英國為徵收土地稅對各種收入所作的估計,雖說在幾個州和幾個區,該估計額和實際價值很接近。但就全國平均起來,無疑是和實際價值相差太遠。有許多人估計,單單土地地租一項,即不計房租及資本利息,每年總額當有兩千萬鎊。他們這種估計,是非常隨便的,我認為估得過高。但是,假若在目前耕作狀態下,英國全部土地所提供的地租,未超過兩千萬鎊,那麼,土地如果由一人全部所有,而且置於他的代辦人、代理人的怠慢、浪費和專橫的管理之下,那全地租額,莫說兩千萬鎊的二分之一,恐怕連四分之一也提供不出來。英國今日王室領地所提供的地租,恐怕還不到這個情況下所能提供的數額的四分之一。如果王室領地更加擴大,則其經營方法必定更加惡劣。 人民由土地獲取的收入,不與土地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除播種的種子外,一國全部土地年生產物,都是由人民每年消費或者用以交換他們所需的其他物品。凡使土地生產物增加到其本來可能增加到的原因,無論是什麼,它使人民收入因而減少的程度,總大於它使地主收入減少的程度。英國土地地租,即生產物中屬於地主的部分,差不多沒有一個地方達到生產物三分之一以上。假使在某種耕作狀態下,一年只提供一千萬鎊地租的土地,如在另一種耕作狀態下,一年可提供兩千萬鎊地租,又假使在這兩種場合,地租都是相當於生產物的三分之一,那麼,地主收入因土地被阻滯在前一耕作狀態下所受的損失,只不過一千萬鎊,而人民收入因此所受的損失要達三千萬鎊;未計入的,不過播種的種子罷了。一國土地生產物既減少三千萬鎊,其人口就也要按照這三千萬鎊減去種子價值後的餘額,按照所養各階級人民的生活方式和費用方式所能維持的人數減少下來。 在歐洲現代文明國家中,以國有土地地租為公家大部分收入的情況已不復存在了。但統治者擁有廣大領地的情況,仍是一切大君主國共有的現象。王室領地大抵都是林地,可是有時在林地走幾英里也不一定能找到一棵樹木。這種土地的保留,既使國家產物減少,又使國家人口減少。假使各國統治者將私有領地都賣了,所得的貨幣必很可觀。可以之清償國債,收回擔保品,由此所得的收入,較之該地在任何時候給統治者提供的收入恐怕都要多得多。在土地改良,耕種得極好,且其出售時能產生豐厚地租的國家,土地的售價以三十倍年租為準。既未經改良耕植,地租又低的王室領地,其售價當可望相當於四十倍年租,五十倍年租或者六十倍年租。統治者以此大價格,贖回國債擔保品,就立即可以享受此擔保品所提供的收入。而在數年之內,還會享有其他收入。因為,王室領地一旦變為個人財產,用不了幾年,即會好好地改良,好好地耕植。生產物由此增加了,人口亦必隨著增加,因為人民的收入和消費必因此增大。人民收入和消費增大,統治者從關稅及國產稅得到的收入勢必隨著增加。 任何文明國家的統治者,由其領地獲取的收入,看似對人民個人無損,但實際上社會所支付的代價,比統治者所享有的其他任何同等收入都來得多。所以,為社會全體利益計,不如拍賣王室領地,從而分配給人民,而統治者一向由其領地享有的收入,則由人民提供其他同等收入來代替。 土地用作公園、林地及散步場所,其目的在供遊樂與觀賞,不僅不是收入的源泉,而且時常還需出資維護。我看,在大的文明國家中,只有這種土地可屬於統治者。 因此,公共資本和土地,即統治者或國家所特有的兩項大收入源泉,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夠支付一個文明大國的必要費用,那麼,這些費用的大部分,就必須取自各種稅收,換言之,人民須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的收入,構成君主和國家的公共收入。 第二節 論賦稅 本書第一章說過,個人的私人收入,最終來源於三方面,即地租、利潤與工資。每種賦稅,歸根結底,必定是由這三種之一或三種共同支付的。因此,我將儘可能論述以下各點:第一,打算加於地租的稅;第二,打算加於利潤的稅;第三,打算加於工資的稅;第四,打算無差別地加於這三項收入的稅。由於分別考究此四種賦稅,本章第二節要分為四項,其中有三項還得細分為若干小項。我們在後面可以看到,某些開始雖是打算加於某項資源或收入上的賦稅,結果卻不是由它們來支付,所以非詳細討論不可。 在討論各特殊賦稅之前,需列舉關於一般賦稅的四種原則作為前提。這四種原則如下: 一、每個國家的國民,都必須儘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繳納賦稅以維持政府。一個大國的人需繳納的政府費用,正如一個大地產的公共租地者需按照各自在該地產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費用一樣。所謂賦稅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對於這種原則是尊重還是忽視。必須注意,任何賦稅,如果結果僅由地租、利潤、工資三者之一負擔,其他二者不受影響,那必然是不平等的。關於這種不平等,我就在此稍微提一下,不擬多講,以後,我只討論某種特別賦稅是怎樣不平等的以及它所影響的某種私人收入方面。 二、各國民應當繳納的賦稅,必須是確定的,不得隨意變更。繳稅的日期、方式及數額,都應當讓一切納稅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若不然,每個納稅人就多少不免為稅吏的權力所左右;稅吏會藉故加重賦稅,或者利用加重賦稅來恐嚇和索賄。賦稅如不確定,即使是不專橫不腐化的稅吏,也會由此變得專橫與腐化,何況他們這類人本來就是不得人心的。據一切國家的經驗,確定人民應納的稅額,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我相信,賦稅即使收得不平等,其害民尚小,但稅額如果不確定,其害民甚大。 三、各種賦稅完納的日期及完納的方法,應當考慮納稅者的最大便利。房租稅和地租稅,應在繳納房租和地租的同時徵收,因為這一時期對納稅者最為便利,或者說,他在這一時期最容易拿出錢來。至於對奢侈品一類的消費物品的賦稅,最終是要出在消費者身上的。徵收的方法,一般都對他極其便利。當他購物時,繳納少許。每購一次,繳納一次。購與不購,是他的自由;如果他對這種徵稅方式感到有困難的話,那只有責備自己了。 四、一切賦稅的徵收,需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儘可能等於國家所收入的。如人民所付出的,多於國家所收入的,那是由於以下四種弊端:第一,徵收賦稅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稅收作為薪俸,而且在收稅以外還勒索人民,增加人民的負擔。第二,它可能妨礙了人民的勤勞,使人民對那些會給許多人提供生計和職業的事業裹足不前,並使本來可利用以舉辦上述事業的資源,由於要繳納稅款而縮減乃至消滅。第三,對於不幸的逃稅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懲罰辦法,往往使其傾家蕩產,從而社會便失去由使用這部分資本所能獲得的利益。不適當的賦稅,是逃稅的一大誘因。而逃稅的懲罰,又勢必隨著誘因的加強而相應地加重。這樣的法律,開始是造成逃稅的誘因,然後又用嚴刑徵收逃稅,並常常按照誘惑的大小而確定刑罰的輕重,給人民設陷阱,完全違反普通正義原則。第四,稅吏的頻繁到訪及令人討厭的稽查,常使納稅者遭受極不必要的麻煩、困惱與壓迫。這種煩擾嚴格地講,雖不是什麼金錢上的損失,但無疑是一種損失,因為人人都願意設法來擺脫這種煩擾。總之,賦稅之所以往往困擾人民而又無補於國家收入,總不外乎這四種原因。 上述原則,道理明顯,效用昭著,國家在制定稅法時,多少都留意到了,都使盡渾身解數,儘可能地保持稅收公平。納稅日期及方法,務求確定並便利於納稅者。此外它們都竭力使人民在正常納稅以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但下面對於各時代各國家的主要賦稅的評述,將表明各國在這方面的努力,並未得到同樣的成功。 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賦稅,其一,可按照某種標準對各地區評定地租的額度,評定之後就不作改變;其二,稅額隨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動而變動,隨情況的變化而增減。 比如英國,就是採用前一種方法。英國各地區的土地稅,是根據一個恆定不變的標準評定的。這種固定的稅,在設立之初,雖說平等,但因各地方耕作上勤惰不齊的緣故,久而久之,必然會流於不平等。英格蘭由威廉及瑪利第四年法令規定的各州區各教區的土地稅,甚至在設定之初,就是極不公平的。因此,這種賦稅,就違反上述四原則的第一原則了,所幸它對於其他三條原則,卻完全符合。它是十分明確的。納稅的時間就是交租的時間,所以對納稅者是很便利的。雖然在一切場合,地主都是真正納稅者。但稅款通常是由佃農墊付的,不過地主在收取地租時,必把它扣還佃農。此外,與其他收入相等的稅收比較,這種稅徵收時使用的官吏是很少的。各地區的稅額不隨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而多生出的利潤,統治者並不分享。固然,這些改良有時會成為同一地區的其他地主破產的原因,但加重某特定地產租稅負擔的程度,極其有限,不足以阻礙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產。由於沒有減產的趨勢,也就不會有抬高物價的趨勢,不會妨害人民的勤勞。地主除了要繳納賦稅外,不會有其他不便。 英國的地主無疑是由這土地稅的恆久不變而得到了利益,但這利益的產生,和賦稅本身性質無關,而由若干外部情況決定。 英國自從評定土地稅以來,各地地租業大為繁榮,一切土地地租無不繼續增加,而鮮有跌落,因此,按現時地租計算應付的稅額,和按舊時評定實付的稅額之間,就生出了一個差額,所有的地主,幾乎都按這一差額而得了利益。假使情形與此相反,地租因耕作衰退而逐漸低落,那一切地主就幾乎都得不到這一差額了。按英國革命以後的情勢,土地稅的恆久性,有利於地主而不利於統治者;假若情勢與此相反,說不定就有利於統治者,而不利於地主了。 賦稅既然以貨幣徵收,土地價值的評估,自然以貨幣形式表現。自作了此評價以來,銀價就十分固定,在重量上和品質上,鑄幣的法定標準都沒有變更。假若像在美洲銀礦發現之前兩個世紀那樣,銀價顯著上升,則此評價的恆久性將使地主吃大虧。假如像在美洲銀礦發現之後一個世紀那樣,銀價顯著跌落,則此評價的恆久性會使統治者的收入大大減少。此外,如貨幣法定標準變動,同一銀量,或被降低為較小的名義價格,或被提高為較大的名義價格,例如,一盎司銀,原可鑄五先令二便士,現在不照這辦法,而用以鑄二先令七便士或十先令四便士,那麼,在前一種情況下吃虧的是納稅的地主,在後一種情況下吃虧的是收稅的統治者。 因此,在與當時實際情況差不多的情形下,這種評價的恆久性,就不免要使納稅者或國家感到極大的不便。然而,只要時間過長,這種情況就必定會發生。各帝國雖與一切其他人為的事物相同,總有走上末路的一天,但它們卻總圖謀永生。所以帝國的任何制度,被認為應與帝國本身同樣永久,都不但要在某種情況下是方便的,而且在所有情況下都應該是方便的。換言之,制度不應求其適合於過渡的一時的或偶然的情況,而應求其適合於那些必然的而因此是不變的情況。 法國有一些自稱為經濟學家的學者,他們認為,土地稅應隨地租的變動而變動,或依耕作狀況的進退步而有所升降。這才是最公平的稅。他們主張,一切賦稅最終總是落在土地地租上。因此,應該平等地根據最後支付的地租來收稅。一切賦稅應該儘可能平等地落在支付它們的最後租金上,這無疑是對的。但是,他們這種極微妙的學說,無非立足於形而上的議論上,我不欲過多地與他們辯論。我們只要看以下的論述就可十分明了:何種賦稅,最終出自地租;何種賦稅,最終出自其他資源。 在威尼斯境內,一切租給農家的可耕土地,都徵收約地租十分之一的稅。租約要在公家登記冊上登記,這登記冊由各地區的稅吏保管。倘若土地所有者自耕其地,其地租即由官吏公平估定,然後減去稅額五分之一。因此,土地所有者對這種土地所納的賦稅,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與英國的土地稅比較,這種土地稅的確公平得多。但卻不是那麼確定。稅額的評估常常可能給地主帶來很大的煩惱,在徵收上可能要耗費大得多的費用。 或許可以設計這樣一種管理制度,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的不確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上述費用。 比如,責令地主及佃農兩方,必須同在公家登記冊上登記租約。假若一方有隱匿或偽報,即處以相當的罰金,並將罰金一部分給予告發及證實此情況的人,這樣,雙方夥同騙取公家收入的弊端,可得到有效的防止。而一切租約的條件,就不難由這登記冊得知了。 有些地主,對於租約的重訂,不增地租,只要求若干續租金。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敗家子兒的做法,他們為貪取眼前的現金而捨去價值大得多的將來收入。不用說,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行為都是有損於地主自己的,但也時常損害佃農,而在任何情況下,這都是對國家有害的。因為,佃農常會因此費去很大部分的資本,從而大大減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續租金而付較低的地租,反比增付較高的地租更加困難。況且土地稅為國家最重要的一部分收入,因此,凡降低佃農的耕作能力從而損害土地稅收入的事情,都對國家有害。總之,要求續租金,是一種有害的行為。假若對於這種續租金徵收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賦稅,該行為或可受到阻止,所有有關各方,如地主、佃農、統治者乃至全社會,均將受益匪淺。 上述那種管理制度,一方面也許可以免除由於不確定性而給納稅者帶來的壓迫與不便;另一方面,在土地的一般經營上,也許又可由此引進一種對全國土地的一般改良及良好耕作的計劃或政策。 土地稅隨地租的變動而變動,其徵收費用,無疑較額定稅要多。因為,在這種制度下,不得不在各地多設登記機構,而當地主決定自耕其土地時,就需重新評定該地的地租,而兩者都要增加費用。不過,這一切費用,大抵都很輕微,遠比徵收其他賦稅的支出要低,而後者和土地稅所提供的收入相比又是相當小的。 對可變土地稅提出反對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它可能會阻礙耕地改良。因為,如果統治者不分攤改良的費用,那麼地主就不太願意從事土地的改良。然而,就是這種阻礙,也許能有辦法免除。要是在地主進行改良土地之前,允許其會同收稅官吏,依照雙方共同選擇的鄰近地主及農夫各若干人的公平裁定,確定土地的實際價值,然後在一定年限內,依此評價徵稅,使其改良所費能完全得到賠償,這樣他就沒有什麼不願改良土地了。這種賦稅的主要利益之一,在於使統治者為自身收入的增加,而留心土地的改良。所以,為賠償地主而規定的上述期限,只應求達到賠償目的,不應定得太長;如地主享受這利益的時間太長,那就恐怕會大大阻礙統治者的這種注意了。可是,在這種情況下,與其把那期限定得太短,卻不如定得略長一些。因為,促進統治者留意農事的刺激雖再大,也不能彌補哪怕是最小的阻礙地主改良土地的動機。統治者的注意,至多只能在極一般的極廣泛的考慮上,看怎樣做才有利於全國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至於地主的注意,則是在具體地詳細地考慮,看怎樣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寸土地。總之,統治者應在其權力所及範圍內,以種種手段鼓勵地主及農夫關注農事,就是說,使他們兩者能依自己的判斷及自己的方法,追尋自己的利益;讓他們能最安全地享受勞動的報酬;並且,在領土內設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陸交通設施,使他們所有的生產物有最廣泛的市場,同時可以自由無阻地輸往其他各國。 假若這種管理制度,能使土地稅不但無礙於土地的改良,而且對土地改良有所促進,那麼土地稅除了無可避免的納稅義務以外,就不會叫地主感到任何的不便。 社會狀態無論怎樣變動,農業無論怎樣進步或退步,銀價無論怎樣變動,鑄幣標準無論怎樣變動,這樣一種賦稅就算不加任何注意就能自然地很容易地與實際情況相適應。而且在這些變動下,都會顯得公平合理。所以。最適當的辦法,不是把它定為一種按某種評估來徵收的土地稅,而是把它定為一種不變的規定,或所謂國家的基本法。 有的國家,不採用簡單明了的土地租約登記法,而不惜多費勞動力,實行全國土地丈量。它們這樣做,也許因為怕出租人和承租人會夥同隱蔽租約的實際情況,以騙取公家收入。所謂土地丈量冊,似乎就是這種非常準確的丈量的結果。 在以前普魯士國王的領土內,徵收土地稅,都以實際丈量及評價為準,隨時丈量,隨時變更。依當時的評價,對普通土地所有者,徵收其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稅,對教士們徵收其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五的稅。西里西亞土地的丈量及評價,是依現任國王的命令施行,據說非常精確。按這一評價,屬於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征其地租百分之二十五;新舊兩教教士的其他收入,則取其百分之五十。條頓騎士團采邑及馬爾達騎士團采邑,均收百分之四十。貴族保有地,為百分之三十八點三三,平民保有地,則為百分之三十五點三三。 按照一般丈量及評價而定的土地稅,其開始雖很公平,但實行不多久,就必定變為不公平。為防止這一弊端,政府要不斷地耐心地注意國內各農場的狀態及其產物的一切變動。普魯士政府、波希米亞政府、沙廷尼阿政府以及米蘭公國政府,實際上都曾非常注意。不過,這種注意很不適於政府的性質,所以很難持久,即使能長久注意下去,久而久之,不但對納稅者無所助益,而且會引起更多的不便。 據說,在1666年,芒托本稅區所徵收的稅賦,是以極精確的丈量及評價為準的。但到了1727年,這稅卻變得極為不公平了。為矯正這種弊病,政府沒有其他辦法,只得對全區徵收了一萬二千利弗的附加稅。這項附加稅,雖按規定要加在一切依照舊的估定稅額徵收貢稅的地區,但事實上只加在實際上納稅過少的地方,用以補貼實際上納稅過多的地方。比如現在有兩個地區,一個地區按實際情況應徵稅九百利弗,另一個地區應徵稅一千一百利弗。而按舊的估定稅額,兩者均徵稅一千利弗。在徵收附加稅後,兩者的稅額,都定為一千一百利弗。但要納附加稅的,只限於此前納稅少的地區;此前納稅多的地區,則由此附加稅給予救濟。所以後者所交納的不過是九百利弗。附加稅既完全用以救濟舊估定稅額上所生的不公平,所以,對政府毫無得失可言。不過,這種救濟方法的運用完全是憑稅區行政長官的裁奪,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獨斷專行的。 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賦稅 土地生產物的賦稅,實際就是土地地租的賦稅。這一賦稅,起先雖由農民墊支,結果仍由地主付出。當生產物的一定部分作為賦稅付出時,農民必盡其所能計算這一部分逐年的大體價值究竟有多少,於是從他既經同意付給地主的租額中,扣除相當的數目。向教會繳納的什一稅,就是這類賦稅。農民交出年產物,而不預先估算其逐年大抵價值,那是不可能的。 什一稅及其他一切類似土地稅,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實極不公平。在不同情況下,一定部分的生產物,實際上等於不相同部分的地租。極肥沃的土地,往往產有極豐富的生產物;那生產物只需一半,就夠償還農耕資本及其普通利潤,另一半,或者另一半的價值,在無什一稅的場合,是足夠提供地主的地租的。但是,租地者如把生產物之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稅,他就必須要求減少地租五分之一,否則,他的資本及利潤,就有一部分沒有著落。在這種情況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會是全生產物的一半,而只有十分之四了。至於貧瘠土地,其產量有時是那麼少,而費用又那麼大,以致農家資本及其普通利潤的償還,需用去全生產物的五分之四。在此情況下,即使不收什一稅,地主所得地租,也不能超過全生產物的五分之一。如果農民又把生產物的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稅,他就要從地租減除相等的數額,這樣,地主所得,就要減到只相當於全生產物的十分之一了。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稅往往不過每鎊五分之一或四先令的稅,而在較貧瘠土地上,什一稅有時要等於每鎊二分之一或十先令的稅。 什一稅是加在地租上的極不公平的賦稅,因此對於地主改良土地及農夫耕種土地,常常是一大妨礙。教會不支出任何費用,卻要分享如此大的利潤。這樣一來,地主就不會進行那些最重要的花費最大的的各種改良;農民也不肯種植那最有價值大抵也就是最多費用的穀物。歐洲自什一稅實施以來,栽培茜草的國家只有荷蘭聯邦,因為那裡是長老教會國家,沒有這種惡稅,並享有生產這種有用染料的壟斷權。最近英格蘭亦開始栽培茜草了,這就因為法律規定種茜草地每畝只征抽五先令,以代替什一稅。 亞洲有許多國家,正如歐洲大部分地方的教會一樣,其主要收入,都依靠徵收土地稅,這種土地稅不與土地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中國帝王的主要收入,由帝國一切土地生產物的十分之一構成。不過,這所謂十分之一是從寬估計的,據說許多地方還沒有超過普通生產物的三十分之一。印度未經東印度公司統治以前,孟加拉回教政府所征土地稅,據說約為土地生產物的五分之一。古代埃及的土地稅,據說也為五分之一。 房租稅 房租可以區分為兩個部分:其一,或可稱為建築物租金;其二,通常稱為地皮租金。 建築物租金,是建築房屋所花費資本的利息或利潤。為使建築業與其他行業立於同一水準,這種建築物租金,就必須:第一,足夠支給建築業者一種利息,相當於他把資本對確實抵押品貸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夠他不斷修理房屋,換句話說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內能收回其建築房屋所費的資本。因此,各地的建築物租金,或建築資本的普通利潤,就常受貨幣的普通利息的支配。在市場利率為百分之四的地方,建築物的租金,如除去地皮租金後,尚能提供相當於全部建築費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點五的收入,那建築者的利潤就算是足夠了。在市場利率為百分之五的地方,就也許要提供相當於全部建築費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點五的建築者利潤,才算是足夠的。利潤既與利息成比例,如果建築業的利潤,在任何時候超過上述比率過多,則其他行業上的資本,將會有很多移用到建築業上來,直至這方面的利潤降到它正當的水平為止。反之,如果建築業的利潤,在任何時候低於該比率過多,則這方面的資本立即會移用到其他行業上,直至建築業利潤再抬高到原來的水平為止。 全部房租中,凡超過合理利潤的部分,自然歸作地皮租金。在地皮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是兩個不同的人的情況下,這部分大抵要全數付與前者。這種剩餘租金,是住戶為房屋所提供的某種真實或想像的利益而付給的代價。在離大都市遙遠和可供選擇建築房屋很多的地方,那裡的地皮租金,就幾乎等於零,或比那地皮用於農業的場合所得不會更多。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別墅,其地皮租金有時就昂貴得多。至於特別便利,或周圍風景佳美的位置,不待說,那是更加昂貴。在一國首都,尤其是在對房屋有最大需要的特別地段內(不問這需要是為了營業,為了遊樂,或只為虛榮和時尚),地皮租金大都是最高的。 對房租所征的稅,如由住戶付出,且與各房屋的全部租金成比例,那就至少在相當長時期內不會影響建築物租金。建築業者如得不到合理利潤,他就會不得已拋棄這一行業,這樣一來,不用多久,建築物的需求提高,他的利潤便會恢復原狀,而與其他行業的利潤保持同一水準。這種稅,也不會全然落在地皮租金上。它往往會這樣自行區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住戶擔當,另一部分由地皮所有人支出。 比方,假定有一個人,斷定他每年能出六十鎊的房租,又假定,加在房租上由住戶支出的房租稅為每磅四先令,或全租金的五分之一,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六十鎊租金的住宅,就要花費他七十二鎊,其中有十二鎊,超過了他能擔負的額數。這樣一來,他將願意住差一點兒的,或租金為五十鎊一年的房屋,這五十鎊,再加上必須支付的房租稅十鎊,恰恰為他斷定每年所能負擔的六十鎊的數額。為了付房租稅,他得放棄房租貴十鎊的房屋所能提供的另外便利的一部分。我說他得放棄這另外便利的一部分,因為他很少得放棄其全部。有了房租稅,他會以五十磅租得一所無稅時五十磅所租不到的較好的房屋。因為這種稅既把他這個競爭者排除去,對於年租六十鎊的房屋,競爭自必減少,對於年租五十鎊的房屋,競爭亦必同樣減少,以此類推,除了租金減到無可再減,而且會在一定時間因此增加其競爭的房屋外,對於其他一切房屋,競爭都會同樣減少,其結果是一切競爭減少的房屋的租金都必會有多少下落。可是,因為減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當長時期內,不會影響建築物租金,所以,其全部就必然要落在地皮租金上。因此,房租稅最後的支付,一部分落在因為分擔此稅而不得不放棄其一部分便利的住戶頭上,另一部分落在因為分擔此稅而不得不放棄其一部分收入的地皮所有者頭上。至於他們兩者間,究竟以何等比例分擔這最後支付,那也許是不容易斷定的。大約在不同情況下,這種分配會極不一樣;而且,隨著這些不同情況,住戶及地皮所有者,會因此稅而受到極不相同的影響。 地租所有者由於此稅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由於上述分擔上偶然發生的不平等;但住戶由於此稅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就除了分擔上的原因以外,還有其他原因。房租對於全部生活費的比例,隨財產的大小程度而不同。大約,財產最多,這種比例最大;財產逐漸減少,這種比例亦逐漸減低;直到財產最少時,這種比例最小。生活必需品是窮人支出的大部分。他們常有獲得食物的困難,所以他們收入的大部分,都是花費在食物上。富者則不然。他們主要的收入,大都為生活上的奢侈品及虛飾品而花費掉;而豪華的居室,又最能陳飾他的奢侈品,顯示他的虛榮。因此,房租稅的負擔,一般是以富者為最重。這種不平等,也許不算不合理。富者不但應該按照收入比例為國家提供費用,而且應該多貢獻一些,難道可以說這是不合理的嗎? 房租在有些方面,雖與土地地租相似,但在一個方面,卻與土地地租完全不同。土地地租的支付,是因為使用了一種有生產力的東西,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產生這種地租。至於房租的付給,卻因為使用了一種沒有生產力的東西。房屋乃至房屋所占的地皮,都不會生產什麼。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須由其他與房屋絕不相關的收入來源中提取所需的款。只要房租稅是落在住戶身上,它的來源必與房租本身的來源相同,而必由他們的收入來支付,不管這收入是來自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土地地租。只要房租稅是由住戶負擔,它就是這樣一種稅,即不是單獨加在哪種收入來源上,而是無區別地加在上述一切收入來源之上,在一切方面都與任何消費品稅有同一的性質。就一般而論,恐怕沒有哪種費用或消費,比房租更能反映一個人費用的奢儉。對這種特殊消費對象按比例徵稅,也許所得收入,會較今日歐洲任何其他稅收為多。不過,房租稅如定得太高,大部分人會竭力避免,以較小房屋為滿足,而把大部分費用移轉於其他方面。 採用與確定普通地租所必須採用的方法,對確定房租就容易做到十分正確的地步。無人居住的房屋,自當免稅。如果對它徵稅,那稅就要全部落在房屋所有者身上,使他為不給他提供收入也不給他提供便利的東西完稅。假設所有者自己居住,其應納稅額,不應當以其建築費為準,而應按房屋如果要是租給別人所能得到的租金為準。假若依其建築所費為準,那每鎊三先令或四先令的稅,再加上其他項稅捐,就幾乎會把全國的富戶大家全部毀掉,並且,我相信,其他一切文明國如果都這樣做,也都會得到同一結果。不論是誰,只要他留心考察本國若干富戶大家的城中住宅及鄉下別墅,他就會發現,如按這些地宅的原始建築費百分之六點五或百分之七計算,他們的房租,就將近要等於他們地產所收的全部淨租。他們所建造的宏壯華麗的住宅,雖積數代的經營,但與其原費相比,卻僅有極少的交換價值。 與房租比較,地租是更妥當的徵稅對象。對地租徵稅,是不會抬高房租的。那種稅將全由地皮所有者負擔。地皮所有者總是以獨占者自居,對於地皮的使用,儘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其所得租金是多是少,取決於競相爭用地皮的人是貧是富,換言之,取決於他們能夠出多少來滿足其對一塊地皮的愛好。在一切國家,爭用地皮的有錢人,以在首都為最多,所以首都的地皮常能得到最高的租金。不過,競爭者的財富不會因地皮稅而有所增加,所以他們對於使用地皮,亦不願出更多的租。地皮稅是由住戶墊支,或是由地皮所有者墊支,無關緊要。住戶所必須付納的稅愈多,所願付的地皮租就愈少。所以地皮稅的最後支付,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無人居住的房屋當然不應該收地皮稅。 在許多場合,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同為所有者不用親自勞神費力便可享得的收入。因此,把他這種收入提出一部分充當國家費用,這對於任何產業,都不會有妨害。與未徵稅以前相比,地皮徵稅以後,社會土地勞動的年產物,即人民大眾的真實財富與收入是不會變樣的。這樣看來,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就是最宜於負擔特定稅收的收入了。 單在這方面,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適合作為特定稅的對象。因為在許多場合,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歸因於地主的關注和經營。地租稅過重,足以構成一種妨害。地皮租則不然。地皮租就其超過普通土地地租的數目來說,完全是由於統治者的良好治理。它由於保護了全體人民或若干特殊居民的產業,使這些居民能對其房屋所占地皮,支付大大超過其實際價值的租金,或者說,使這些居民能對地皮所有者所償付的比使用地皮可能遭受的損失更多。對於國家良好治理而存在的資源,課以特別的稅,或使其納稅多於其他大部分收入資源以支援國家的費用,那是再合理不過的。 歐洲各國雖然大都對房租課稅,但就我所知,沒有一國把地皮租視為另一項稅收的對象。稅法設計者,對於確定房租中什麼部分應歸地皮租、什麼部分應歸建築物租,也許曾感到幾分困難。然而要把它們彼此區分,畢竟不是什麼困難。 在英國,有所謂年土地稅,照這種稅法,房租稅的稅率應該是和地租稅的稅率相同。各不同教區和行政區,徵收此稅所定的評價,兩者的稅率常為一樣。那在原來已是極不公平,現今依然如此。就全國大體來說,此稅課在房租上的,依然比課在地租上的要輕一些。僅有少數幾個地區,稅率原來很高,而房租又稍稍低落,據說,每鎊三先令或四先令的土地稅,與實際房租的比例相等。無人居住的房屋,法律雖規定要納稅,而在大多數地區,估稅吏特准免除了。這種免除,有時引起某些特定房屋的稅率的小變動,但全地區的稅率總是一樣。房屋建築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稅卻無增加,這就使特定房屋的稅率,發生更大的變動。 在荷蘭領土內,所有房屋,不管實際房租多少,也不管有人住著還是空著,一律按其價值,課稅百分之二點五。對於無人居住的房屋,即所有者不能由此取得收入的房屋,也勒令納稅,尤其是納那麼重的稅,未免苛刻。荷蘭的市場利息率,普通不過百分之三,對於房屋的整個價值,課百分之二點五的重稅,那在大多數場合,就要達到建築物租金三分之一以上,或達到全部租金三分之一以上。不過,據以徵稅的評估,雖極不平等,但大都在房屋的實際價值以下。當房屋再建、增修或擴大時,就要重新評價,其房租稅即以此新評價為準。 英國各時代房屋稅的設計者,似乎都有這個想法,即要相當正確地確定各房屋的實際房租是非常困難的。因此,他們規定房屋稅時,就根據一些比較明顯的事實,即他們認定在大多數場合對房租保有相當比例的事實。 最初,有所謂爐捐,每爐取兩先令。為要確定一房屋中究竟有幾個爐,收稅吏有挨家挨戶調查的必要。這種討厭的調查,使這種稅成為一般人討厭的對象。所以,革命後不久,即被視為奴隸制度的標誌而廢除了。 第二種是對於每住屋課以兩先令的稅。房屋有十扇窗,增課四先令,有二十窗乃至二十窗以上,增課八先令。此稅後來大有改變。凡有窗二十乃至三十以下的房屋,課十先令;有窗三十乃至三十以上的房屋,課二十先令。窗數大抵能從外面計算,無論如何,總不必侵入各私人的內室。因此,關於這種稅的調查,就沒有爐捐那樣惹人討厭了。 往後,此稅又經廢止,而代以窗稅。窗稅設立後,亦曾有幾次變更和增加。到今日(1775年1月)實行的窗稅是英格蘭每屋三先令,蘇格蘭每屋一先令以外,另對每個窗戶課稅。稅率是逐漸上升的,在英格蘭,由對不到七窗的房屋所課最低兩便士的稅,升至對有二十五窗乃至二十五窗以上的房屋所課最高兩先令的稅。 這各種稅惹人反對的地方,主要在於不公平。而其中最壞的,就是它們加在貧民身上的,往往比加在富者身上的,反而要重些。鄉間市鎮上十鎊租金的房屋,有時比倫敦五百鎊租金房屋的窗戶還要多。不論前者的住戶怎麼窮而後者的住戶怎麼富,但窗稅既經規定下來,前者就得負擔較多的國家費用。因此,這類稅就直接違反前述四原則的第一原則了。不過,對於其他三原則,倒還不見得怎樣違背。 窗稅乃至其他一切房屋稅的自然趨勢是減低房租。很顯然,一個人納稅愈多,他所能負擔的房租就愈少。不過據我所知,英國自窗稅施行以來,據統計所有市鎮鄉村的房屋租金,都多少提高了一些。這是因為各地房屋需求的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過了窗稅使其減低的程度。這一事實可以證明,國家繁榮程度已經增大,居民收入已經增多。假設沒有窗稅,房租也許是會提得更高的。 由資本所產生的收入或利潤,自會分成兩個部分:其一為支付利息,屬於資本所有者;其二為支付利息以後的剩餘。 後一部分利潤顯然是不能直接課稅的對象。那是投資的報酬,並且,在大多數場合,這項報酬是非常微薄的。資本使用者必得有這項報酬,否則,從其本身利益打算,他是不會再做下去的。因此,假如他要按全利潤的比例,直接受課稅負擔,他就不得不提高其利潤率,或把這負擔轉嫁到貨幣利息上面去,即是少付利息。假若他按照稅的比例而抬高其利潤率,那麼,全稅雖或由他墊支,結果還是按照他的投資方法,而由以下兩種人民之一付出。假若把他用作農業資本栽種土地,他就只能由保留較大一部分土地生產物或較大一部分土地生產物的價值,而抬高其利潤率。他要想這樣做得通,唯有扣除地租,這樣,此稅最後的支付,就落到地主身上了。假若把他用作商業資本或製造業資本,他就只能由抬高貨物價格而提高其利潤率。在這一場合,此稅最後的支付,就要完全落到消費者身上。假若他沒有抬高利潤率,他就不得不把全稅轉嫁到利潤中分歸貨幣利息的那部分上去。他對於所藉資本,只能提供較少利息,那稅的全部,就最終由貨幣利息擔當。在他不能以某一方法減輕他自己的負擔時,他就只有採用其他方法來補救。 乍看起來,貨幣的利息,就好像和土地地租一樣,是能夠直接課稅的對象。正如土地地租一樣,貨幣利息,是完全除了投資危險與困難的報酬後所剩下的純收入。地租稅不能抬高地租,因為償還農業家資本及其合理利潤後所剩下的純收入,決不能在稅後大於稅前。同此理由,貨幣利息稅,也不能抬高利息率,因為一國的資本量或貨幣量,與土地量相同,稅前稅後,都是一樣的。本書第一篇說過:普通利潤率,到處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資本量對於使用的資本量的比例的支配,換言之,到處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資本量對於必須使用資本來進行的營業量的比例的支配。但資本使用量,或使用資本進行的營業量,決不會因任何利息稅而有所增減。如果可供使用的資本不變,那麼,普通利潤率就必然要保持原狀不變。但是,報償投資者的危險和困難所必要的利潤部分,也同樣會保持原狀不變,因為投資的危險和困難並無改變。因此,殘餘部分,即屬於資本所有者,作為貨幣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原狀不變。所以,乍看起來,貨幣利息就好像和土地地租一樣,是能夠直接課稅的對象。 然而與地租比較,貨幣利息是不宜於直接課稅的,這有兩種的情由。 第一,個人所有土地的數量與價值不可能是秘密,而且常能準確地確定。但是,一個人所擁有的資本金額,卻幾乎常是秘密的,很難準確地確定。此外,資本額容易隨時發生變動。在一年之中,常常是一月、一日,也常有增減。對於各私人情況的調查,即為求適當課稅而調查監視個人的財產變動,乃是非常使人生氣的,是任何人都不能忍受的事情。 第二,土地是不動產,而資本則容易移動。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產所在國的一個公民。資本所有者則不然,他可以說是一個世界公民,他不一定屬於任何一個國家。一國如果為了要課以重稅,而多方調查其財產,他就會放棄這個國家,並且會把資本移往任何其他國家,只要那裡比較能隨意經營事業,或者比較能安逸地享有財富。他移動資本,這資本此前在該國所經營的一切產業,就會隨之停止。耕作土地的是資本,使用勞動的是資本。一國稅收如有驅逐國內資本的傾向,那麼,資本被驅逐出去多少,統治者及社會兩方面的收入源泉就要損失多少。資本向外移動,不但資本利潤,就是土地地租和勞動工資,亦必因而縮減。 因此,要對資本收入課稅的國家,歷來都不採用嚴厲的調查方法,而往往不得已,以非常寬大的,因而多少有點兒隨便的估算方法。採用這種課稅方法,其極度的不公平不確定,只可用極低的稅率才能抵償。因為照此做的結果,每個人都會覺得,自己所交的稅已遠較其實際收入為低,那麼鄰人所交的稅雖比他低一些,他也就沒有什麼想不通的了。 英格蘭所謂土地稅,原來是打算和對資本所課的稅採用同一的稅率。當土地稅率為每鎊課四先令,即相當於推定的地租的五分之一時,對於資本,也打算課其推定的利息的五分之一。當現行土地稅初行的時候,法定利息率為百分之六,因此,每百鎊資本應該課稅二十四先令,即六鎊的五分之一。自從法定利息率縮減為百分之五,每百鎊資本應該只課二十先令。這所謂土地稅徵收的金額,乃由鄉村及主要市鎮分攤,其中一大部分是由鄉村負擔。市鎮方面負擔的部分,大半是課自房屋,其對市鎮上的資本或營業(因為對於投在土地上的資本不打算課稅)徵稅的部分,遠在資本或營業的實際價值以下。因此,不論原始估定的稅額怎麼不公平,以輕微緣故,終沒有引起何等紛擾。今日由於全國都比較繁榮,在許多地方,土地、房屋及資本的價值,已增高很多了,然而各教區、各地區對於這一切的課稅,卻依舊是繼續使用那最初估定的稅額,所以在現在看來,那種不公平,更無甚關係。加之,各地區的稅率久無變動,這樣一來,這種稅的不確定性,就其課在個人的資本來說,已大大減少了,同時,也變得更不重要了。假若英格蘭大部分土地,沒有依其實際價值的一半估定稅額,那麼,英格蘭大部分資本,就恐怕沒有依其實際價值五十分之一估定稅額。在若干市鎮中,如威斯敏斯特,全部土地稅都是課在房屋上,資本和營業全不徵稅。但倫敦不是如此。 無論哪個國家,都會謹慎地迴避詳查私人情況這類事情的。 在漢堡,每個居民,對其所有一切財產,都得對政府納千分之二點五的稅。由於漢堡人民的財產主要為資本,所以,這項稅實可視為一種資本稅。個人繳納國庫的稅額,得由自己估定,每年在地方長官面前,把一定數額的貨幣,繳入國家金庫,並宣誓那是他所有財產總額的千分之二點五,但無須宣布其財產額,也不受任何檢查。這種稅的繳納,一般是非常忠實的。因為在一個小小的共和國中,那裡的人民,都完全信賴長官,都確信賦稅是維持國家所必需,並且都相信,所交的稅將忠實地為維持國家而使用,這種憑良心的自發的納稅辦法,有時是會行得通的,不限於漢堡人民。 瑞士翁德沃爾德聯邦常有暴風及洪水的災害,所以常有籌集臨時費的必要。遇此場合,人民就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財產額數,然後依此課稅。在久里奇,根據法律,每有緊急需要,法律即命令各個人應依其收入比例納稅,對於該收入數額,人人負有發誓宣布的義務。據說,當地行政當局,從來沒猜疑其同胞市民欺騙他們。在巴西爾,政府的主要收入,都出自出口貨物的小額關稅。一切市民,都應當宣誓要每三個月繳付按法律應納的一定稅款。一切商人,甚至一切旅店主人,都須親自登記其在領土內外所賣的貨物,每到三個月末尾,就把計算單——在該單下端算出稅額——送呈國庫官吏。絕沒有人疑慮國庫收入會因此受到損失。 對於各市民,加以公開宣誓其財產額的義務,在瑞士各聯邦中,似乎不算是一件痛苦的事。但在漢堡,那就是了不得的痛苦了。從事冒險性貿易的商人,無時不害怕要公開其財產實況。據他料想,這十之八九要使他的信用破壞、企業慘敗。至於從未從事此類冒險事業的質樸節約的人民,卻不會感到他們有隱蔽其財產實情的必要。 荷蘭在故奧倫治公爵就總督職後不久,對於全市人民的財產,課以百分之二或所謂五十便士取一的稅。各市民自行估計其財產,以及完稅的方法,全與漢堡相同。據一般推想,他們納稅也很誠實。當時人民,對於剛由全面暴動而樹立的新政府抱有很大好感,而且這種稅,是為了救濟國家急需而設的,只徵收一次。實在說,要是永久征下去,那就未免太重了。荷蘭當時的市場利息率很少超過百分之三,如今對一般資本最高的純收入,課以百分之二的賦稅,即每鎊征去十三先令四便士了。人民為擔此重稅,而不侵蝕其資本的恐怕不多吧。當國家萬分危急之秋,人民基於愛國熱忱,可能大大努力一下,放棄其一部分資本。但他們決不能長久這樣做下去。假設長此做下去,這種稅不久便會毀壞人民,使他們完全無力支持國家。 英格蘭依土地稅法案所課的資本稅,雖與資本額成比例,但並不打算減少或分去資本的任何部分,而只打算按照土地地租稅的比例,收與貨幣利息相等的稅。所以,當地租稅是每鎊四先令時,貨幣利息稅,亦是每鎊四先令。漢堡所課的稅,以及翁德沃爾德和久里奇所課更輕微的稅,也同樣打算以資本的利息或純收入為對象,而不是以資本為對象。至於荷蘭,其課稅對象則為資本。 特定營業利潤稅 有些國家,對於資本利潤,課有特別稅,這資本有時是用在特殊商業部門的,有時是用在農業上的。 在英格蘭,對於小販商人及行商所課的稅,對於出租馬車及轎子所課的稅,以及酒店主為得到麥酒、火酒零售執照所納的稅,都屬於前一類稅。在最近戰爭中,曾經提議對店鋪方面課同類的稅。戰爭發動起來了,有人說戰爭保護了本國商業,由此獲利的商人,自應擔負戰爭費用。 不過,對於特殊商業部門資本所課的稅,最終都不是由商人(他在一切場合,必須有合理的利潤,並且,在商業自由競爭的地方,他的所得也很少能超過這一合理利潤)負擔,而是由消費者負擔。消費者必然要在買東西的價格上,支付商人墊付的稅額。而在大多數場合,商人還會把價格提高若干。 當這種稅與商人的營業成比例時,最終總是由消費者付出,於商人無所謂壓迫。但當它不是與商人營業成比例,而同樣課於一切商人時,雖最終亦是出自消費者,卻對大商人有利,對小商人多少形成一些壓迫。對於每輛出租的馬車,一周課稅五先令,對於每乘出租轎子,一周課稅十先令,在這種稅是由轎子的所有人分別墊付的範圍內,那就恰恰和他們各自的營業範圍成比例。照這樣稅法,它既不有利於大商人,也不壓迫小商人。領麥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二十先令;領火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四十先令;領葡萄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八十先令,這種稅制,對於零賣酒店,通通一律看待,大營業者必然要獲得若干利益,小營業者必然要受到若干壓迫。前者要在貨物價格上取得其墊付稅款,一定比後者容易。不過,因為這稅率輕微,雖不公平,亦不太重要,並且,在許多人看來,小麥酒店到處林立,予以小小房租,亦無不當。課於店鋪的稅,本來打算大小店鋪多寡一律,而實際上也只得如此,無其他辦法。這種稅要想相當正確地按各店鋪的營業範圍比例課徵,那除了採用自由國家人民絕難忍受的調查外,再也無法進行。這種稅如課得很重,將成為小商人的重大壓迫,並使全部零售業歸於大商人手中。小商人的競爭既不存在,大商人即將享受營業上的壟斷。如其他獨占者相同,他們立即會聯合起來,把利潤大大抬高到納稅所需的限度以上。這樣一來,店鋪稅的最後支付,就不是由店鋪主擔當,而是由消費者擔當;消費者且還要為店主的利潤,再付一大筆錢。因此之故,就把這種稅的設計,拋在一邊,而代以1759年所設的補助稅。 當一種稅加在特定商業部門的利潤上時,商人們都會留意,使上市的貨物量,不至於太超過他們能賣得足夠償還所墊付的稅的價格的數量。他們有的由營業上撤回一部分資本,使市場上的供給,較之前減少,於是貨物的價格上漲,那種稅最後的支付,就落在消費者身上了。但是,當一種稅課在農業資本利潤上時,農民如果由那種用途撤回一部分資本,一定沒有利益可言。農民占有一定量的土地,對土地支付地租,要求土地耕作適宜,那麼一定的資本是必要的。如果他把這必要的資本撤回一部分,他更不會有能力支付地租或賦稅。為了要付稅,他的利益,決不是在於減少農作物產量,也決不是在於減少市上農作物供給量。因此,這種稅決不會使他抬高其產物的價格,把稅轉嫁給消費者,以補償所付的稅。不過,農民也如一切其他營業者一樣,須得有合理的利潤,否則他就會放棄他這種職業。在他有了這種負擔以後,他只有對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潤。他必須繳納的賦稅愈多,假如這種稅課在租約未滿期以前,那就無疑會使農民陷於困難,甚或陷於破產。可是,重訂租約時,這賦稅就一定要轉嫁於地主。 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島,有所謂人頭稅,即對每個黑奴所課的稅。恰當地說,這稅就是加在農業資本利潤上的一種賦稅。因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農民兼地主,所以這種稅的最後支付,就由他們以地主的資格負擔了。 對於農業使用的農奴,每人課以若干的稅,以前全歐洲似乎都曾執行過,迄今俄羅斯帝國仍有這種稅。也許是因為這個緣故吧,人們對於各種人頭稅,常視為奴隸的象徵。但是,對於納稅者,一切的稅,不僅不是奴隸的象徵,反而是自由的象徵。一個人納了稅,雖然表示他隸屬於政府,但他既有若干納稅的財產,他本身就不是主人的財產了。加在奴隸身上的人頭稅和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頭稅是截然不同的。後者是由被徵稅的人自行支付,前者則是由其他不同階級的人支付。後者完全是任意抽征的,或完全是不公平的,而在大多數場合,既是任意抽征又是不公平的。至於前者,在若干方面,雖是不公平的,因為不同的奴隸有不同的價值,但無論就哪方面來說都不是任意抽征的。主人知道他的奴隸人數,就必然知道他應當納多少稅。不過,這種不同的稅,因為使用同一名稱,所以常被人視為同一性質。 荷蘭對於男女僕役所課的稅,不是加在資本上的,而是加在開支上的,因此,就有類似加在消費品上的一種消費稅。英國最近對於每個男僕課稅二十一先令,與荷蘭的僕役稅相同。此稅的負擔,以中等階級為最重。每年收入百鎊者,或要雇用一個男僕,每年收入萬鎊者,卻不會雇用五十個男僕。至於貧民,那是不會受影響的。 課在特定營業上的資本的利潤稅,絕不會影響貨幣利息。一個人放債,絕不會對資本用於有稅用途的人,收取低於向資本用於無稅用途的人所收的利息。一國政府,如企圖按比較正確的比例,對各種用途的資本的收入一律課稅,那在許多場合,這稅就會落在貨幣利息上。法蘭西的二十分之一即二十便士取一的稅,與英格蘭所謂土地稅相同,同樣以土地、房屋及資本的收入為對象。其對資本所課的稅,雖不怎樣嚴峻,但與英格蘭土地稅課在資本方面的比較,卻要正確多了。在許多場合,它完全落在貨幣利息上面。在法蘭西,人們往往把錢投資於所謂年金契約,這就是一種永久年金,債務者若能償還原借金額,即可隨時償卻,但債權者卻除了特殊情況,不能贖回。這種二十取一的稅,雖對這一切年金課徵,但似乎沒有提高這年金率。 加在土地、房屋、資財上的資本價值的稅 當財產為同一個人所擁有時,對於這財產所課的稅,無論如何恆久,其用意絕不是減少或取去其財產的任何部分的資本價值,而只是取去該財產的收入的一部分。但當財產易主,由死者轉到生者或由一個生者轉到另一個生者時,就往往對這財產課以這種性質的稅,使得必然要取去資本價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傳給生者的一切財產,以及由生者過渡到另一個生者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其轉移在性質上,總是公開的,眾所周知的,不能長久隱瞞的,所以對這種情況是可以直接徵稅的。至於生者彼此間在借貸關係上發生的資本或動產的轉移,卻常是秘密的,並可以長久保密。對於這秘密轉移,直接徵稅不容易做到,所以採用兩種間接方法:第一,規定債務契券,必須寫在曾付一定額印花稅的用紙或羊皮紙上,否則不發生效力;第二,規定此類相互接受行為,必須在一個公開或秘密的簿冊上登記,並徵收一定的註冊稅,否則同樣不發生效力。對於容易直接課稅的財產轉移,即對各種財產由死者轉移給生者的有關證件,及對不動產由一個生者轉移給另一個生者的有關證件,也常常征上述印花稅和註冊稅。 羅馬古代由奧古斯都設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遺產稅,即是對財產由死者轉移給生者所課的稅。關於此稅,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詳細的記述。據他所說,這種稅,雖課於因死亡而發生的一切繼承、遺贈和贈與行為,但受惠者如是最親的親屬或窮人,則概予豁免。 荷蘭對於繼承所課的稅,與此為同一種類。凡旁系繼承,則依親疏的程度,對其繼承的全部價值課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稅。對旁系的遺贈,亦同此稅法。夫妻遺贈,不論夫贈給妻或妻贈給夫,都取稅十五分之一。直系繼承,前輩對後輩的悲慘繼承,則僅收取二十分之一。直接繼承,如是長輩傳與後輩的繼承,不收稅。父親之死,對其生前同住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會大大減少其收入。父親死了,他的勞動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職,或某些終身年金,都要損失去的,如果再由課稅取去其一部分遺產而加重這一損失,那就未免近於殘酷和壓迫。但對於羅馬法所謂解放過了的子女,蘇格蘭法上所謂分過家了的子女,即已經分有財產,成有家室,不仰仗父親,而另有獨立財源的子女,情況則或有不同。父親的財產留下一分,他們的財產就會實際增加一分。所以,對這財產所課的繼承稅,不會比一切其他類似的稅,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遺給生者和生者讓給生者的土地轉移,通通有稅。在以前,歐洲各國均把此稅收作為其國王主要收入之一。 直接封臣的繼承人,在繼承采邑時,必須付一定稅額,大概為一年的地租。假若繼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間,此采邑的全部地租都歸國王,國王除扶養此未成年者及交付寡婦應得的部分的亡夫遺產(如果這采邑有應享遺產的寡婦)外,沒有任何負擔。繼承人成年時,他還得對國王支付一種交待稅,此稅大概也等於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論,未成年如為長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產上的一切債項,而恢復其家族已往的繁榮。但在當時,不能有此結果。那時普遍的結果,不是債務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蕪。 根據封建法,采邑保有者,如果不得到領主的同意,就不能轉讓地產,領主在給予同意時大抵要索取一筆金錢。起初,這筆錢的數額是隨意指定的,後來,許多國家都把這項規定為土地價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國家,其他封建慣例雖然大部分廢止了,但土地讓渡稅卻依然存在著,並且作為統治者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在伯爾尼聯邦,這種稅的稅率極高:土地為貴族保有的,占其價格六分之一;為平民保有的,占其價格十分之一。在盧塞恩聯邦,土地變賣稅,只限於一定地區,並不普遍。但是,一個人如果為了遷居異地而變賣土地,則需對賣價抽稅十分之一。此外,在其他許多國家,有的對一切土地的變賣課稅,有的則對依一定保地條件而保有的土地的變賣課稅,這些稅都或多或少構成統治者的一項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稅形式或註冊稅形式,間接對其課稅,而此等稅,可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也可不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 英國的印花稅,不是按照轉移的財產的價值(最高金額的借據,只須貼十八便士或三十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據的性質規定其稅額的。最重的印花稅,為每張紙或羊皮紙貼六鎊印花。這種高稅,大抵以國王敕許證書及某些法律手續為對象,不管轉移物的價值是多少。英國對於契約或文件的註冊不收稅,只有管理此冊據官吏的手續費罷了。此手續費亦很少超過對該管理者的勞動的合理報酬的數額。至於統治者,並未由此取得分文。 在荷蘭,印花稅和註冊稅同時並行。此等稅的徵收,在若干場合,是按照轉移財產的價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場合,又沒有按照這種比例。一切遺囑,都需用印花紙書寫,該紙的價格,與所處理的財產成比例,因此,印花紙的種類,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一張,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鎊十先令)一張的。假若所用印花紙,其價格低於其應當使用的印花紙的價格,繼承財產就全部沒收。這項稅是對繼承所課的其他稅以外的稅。除匯票及其他若干商用票據外,所有一切票據、借據等,都應完納印花稅。但此稅不依轉移物價值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變賣,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據,都須註冊,而在註冊時,並對國家納變賣品或抵押品價格百分之二點五的稅。載重二百噸以上之船舶,不問其有無甲板,變賣時也要完納此稅。這大概是把船舶看作水上的房屋吧。依法庭命令而變賣的動產,亦同樣繳納印花稅百分之二點五。 法蘭西亦是印花稅和註冊稅同時並行。前者被視為國內消費稅的一部分。實施此稅的各州,都由國內消費稅徵收人員徵收。後者則視為國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徵收。 這種由印花及註冊課稅的方法是非常晚的發明物,但不到一百年,印花稅已幾乎遍行於歐洲了,註冊稅也非常普遍。一個政府,向其他政府學習技術,其最快學會的,莫過於向人民口袋裡掏錢的技術了。 對財產由死者轉移到生者所課的稅,最終地和直接地都要落在接受此財產者的身上。對土地變賣所課的稅,卻要完全落在賣者身上。賣者變賣土地,往往是迫於非賣不可,所以必須接受他所能得到的價格。至於買者,則沒有非買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他所願出的價格。買者把土地所費的價格和賦稅放在一起考慮,必須支付的賦稅愈多,願意出的價格就愈少。因此,這種稅,常是由那些經濟困難的人負擔,所以一定是殘酷的、壓迫的。對變賣新房屋所課的稅,在不賣地皮的場合,大抵是出自買者方面,因為建築家總得獲取利潤,沒有利潤,一定會放棄這種職業。如果稅由他墊支了,買者總得償還他。對變賣房屋所課的稅,一般由賣者負擔,其理由與變賣土地相同。既然要賣,自然是因為有賣的必要或因為賣了對他方便些。每年賣出的新房數量,多多少少受需要的支配。如果需要不能給建築家帶來利潤,他就不會繼續從事建築。至於每年出賣的舊房屋數,卻是受偶發事故的支配,這些事故,大概與需要沒有關係。一個商業城市上如果有兩三件大破產事故發生,就會有許多房屋要出賣,並且都會以能夠得到的價格出賣。對變賣地皮所課的稅,亦由賣者負擔,其理由與變賣土地同。借貸字據契約的印花稅及註冊稅,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實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訴訟事件所課的印花稅及註冊稅,由訴訟者負擔。無論就原告或被告來說,這種稅都不免減少爭訟對象的資本價值。為爭得某財產所費愈多,到手後的純價值一定愈少。 各種財產轉移稅,如果會減少財產的資本價值,必會減少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源。人民的資本,總只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者,統治者的收入,則多半是用以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這種稅是犧牲人民的資本來增益國君收入,所以多少總是不經濟的。 況且,這種稅的徵收,即使按照轉移物的價值的比例,也還是不公平的。因為相等價值的財產未必都做同樣次數的轉移。至於不按照價值的比例徵收,像大部分印花稅及註冊稅,那就更不平等了。不過,這種稅在任何場合都是明顯確定的,而不是任意決定的。雖然有時不免加在無力負擔的人身上,但支付期間大概總是便於納稅者。到了支付的日期,一般都會有錢來付稅。此外,這種稅的徵收,費用極少。除納稅本身無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納稅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在法國,人們對印花稅不曾有什麼怨言,但對註冊稅,卻怨言四起。它使租稅包收人手下的人員有藉口大事勒索的機會,而勒索又大抵是任意的、不確定的。反對法國現行財政制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這種註冊稅弊害為主題。不過,不確定似乎還不是這種賦稅的內在性質。如果群眾的抱怨確有理由,那弊害倒不是由此稅的性質引起的,而是課稅敕令或法規措辭有欠精確和明了。 抵押登記以及一切不動產權利的註冊,因其給予債權者及買入者雙方很大的保障,所以極有利於大眾。至於其他大部分契約的註冊,既對大眾無何等利益,又往往對個人不便,而且危險。一般認為應保守秘密的登記簿根本就不應存在。個人的信用的安全,不應當信賴下級稅官的正直與良心那樣薄弱的保障。但是,在註冊手續費成了統治者收入源泉的時候,則應註冊的契約固須註冊,不應註冊的契約亦須註冊,於是通常無限制地增設註冊機關。法國有種種秘密的註冊簿。這種弊害,雖或不是此稅的必然結果,但我們總得承認,那是此稅非常自然的結果。 英國課加在紙牌、骰子、報紙乃至定期印刷物等的印花稅,恰當地說,都是消費稅;這些稅最後的支付,是由使用或消費這些物品的人負擔。麥酒、葡萄酒及火酒零賣執照所課的稅,雖原要加在這些零賣者的利潤上,但結果同樣由消費者負擔。像這類稅,雖然也是稱為印花稅,雖然和上述財產轉移印花稅一樣,由同一收稅人員用同一方法徵收,但其性質完全不同,且由完全不同的資源擔負。 我曾在本書第一章努力表明,低級勞動者的工資,到處都受兩種不同情況的支配,即勞動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勞動的需要,是增加呢,不增不減呢,還是減退呢,換言之,是要求人口增加呢,不增不減呢,還是減退呢,這支配著勞動者的生活資料,並決定那種生活資料是豐裕、是一般或是短少到什麼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決定必須付給勞動者若干貨幣,使得他們每年能購買這豐裕或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資料。當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沒有變動時,對勞動工資直接課稅的唯一結果,就是把工資數目提高到稍稍超過這一稅額以上。比如,假定有一個特定地方,那裡的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使勞動普通工資為十先令一周。又假定,對工資所課的稅,為五分之一,即每鎊取四先令。假若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保持原狀,勞動者仍必須在那個地方獲得那每周十先令所能購得的生活資料,換言之,必須在付過了工資稅之後,還有每周十先令的可自由支配的工資。但是,為了使課稅後,還讓勞動者有這個工資額,那麼,這地方的勞動價格,就得馬上提高,不但要提高到十二先令,而且要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這就是說,為了使他能夠支付五分取一之稅,他的工資就必須立即提高,不但要提高五分之一,而且要提高四分之一。不論工資稅率如何,在一切場合,工資不但會按照稅率的比例增高,而且還會按照稍高些的比例增高。比方,此稅率如為十分之一,勞動工資不久就會升漲八分之一,而不止十分之一。 對勞動工資直接所課的稅,雖可能由勞動者付出,但嚴格地說,就連由他墊支也說不上;至少,在課稅後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仍保持課稅前的原狀的場合是如此。在這一場合,不但工資稅,還有超過此稅額的若干款項,其實都是直接由雇他的人墊支的。至於其最後的支付,則在各種不同的場合,由各種不同的人負擔。製造業勞動工資由課稅而提高的數額,墊支者為製造業主。製造業主是有權利而且是不得不把那墊支額以及因此應得的利潤,轉嫁到貨物價格上的。因此,工資提高額及利潤增加額,最終都是歸消費者支付。鄉村勞動工資由課稅而提高的數額,墊支者為農場主。農場主為了維持以前相同的勞動人數,勢必使用較大的資本。為了收回這較大資本及其普通利潤,他須留下較大一部分的土地生產物,或較大一部分土地生產物的價值。其結果,他對地主就要少付地租。所以,勞動工資提高額及利潤增加額,都要由地主負擔。總之,在一切場合,對勞動工資直接課稅,比之徵收一種與該稅收入數額相等的稅,即適當地一部分課於地租,一部分課於消費品的稅,必會使地租發生更大的縮減,必會使製造品價格發生更大的上漲。 如果對工資直接所課的稅,不曾使工資相應地增高,那就是因為一般勞動需要因此發生了大大的減少。農業的衰退,貧民就業的減少,一國土地勞動年產物的減少,大概都是這種稅的結果。不過,因有此稅,勞動價格總一定會比在沒有此稅的場合依照需要的實際狀況所會有的勞動價格高一些,並且,這上漲的價格,以及墊支此價格者的額外利潤,最終總是由地主和消費者來負擔。 對鄉村勞動工資所課的稅,並不會按照此稅的比例而提高土地原生產物的價格,其理由,和農業家利潤稅不會按該說的比例而提高該價格一樣。 這種稅雖不合理,雖很有害,但有許多國家在實行。法國對鄉村勞動者及日工的勞動所課的那部分的貢稅,嚴格地說,即屬這種稅。這些勞動者的工資,乃依他們居住地的普通工資率計算,並且,為使他們儘可能少地受格外負擔,每年所得,只按不超過二百日的工資估計。每人的稅,依各年度的情形而每年不同,此等情形的評定,取決於州長委派協助他的收稅員或委員。波希米亞於1748年開始變革財政制度的結果,對手工業者的勞動,課徵一種非常重的稅。這些手工業者,被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級,年稅一百佛洛林,每佛洛林按一先令十便士半換算,計達九鎊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級,年稅七十佛洛林;第三級,年稅五十佛洛林;第四級,其中包括鄉村手工業者及城市最低級手工業者,年稅二十五佛洛林。 我在本書第一章說過:優秀藝術家及自由職業者的報酬,必然對於比較低級的職業,保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對這種報酬課稅的唯一結果,就是使該報酬按略高於該稅比例的比例而提高。假若報酬沒像這樣提高,那優秀的藝術及自由職業,就不再與其他職業立於同一的地位,於是,從事這些職業的人將大為減少,使其不久又重新回復到原先的地位。 政府官吏的報酬,因為不像普通職業的報酬那樣受自由競爭的影響,所以,並不總是對這一職業的性質所要求的報酬保持適當的比例。在大多數國家,這種報酬,大都高於該職業性質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國政者,對於自身乃至其直接從屬者,大概都傾向於給予超過充分限度以上的報酬。因此,在大多數場合,官吏的報酬,是可以課稅的。加之,任官職的人,尤其是任報酬較大的官職的人,在各國都為一般嫉妒的對象。對他們的報酬課稅,即使較他種收入所稅再高,也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格蘭,當各種其他收入被認為依照土地稅法是每鎊征四先令時,對於每年薪俸在百鎊以上的官吏的薪俸,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陸軍官的薪俸,以及其他被人羨慕的若干官薪外,每鎊實征五先令六便士,曾極得人心。英格蘭沒對勞動工資抽收其他直接稅。 原打算無區別地加於各種收入上的稅,即是人頭稅和消費品稅。這種稅,必須不分彼此地從納稅者各種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來自土地地租、資本利潤或勞動工資。 人頭稅 人頭稅,如企圖按照各納稅者的財富或收入比例徵收,那就要完全成為任意的了。一個人財富的狀態,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難堪的調查,至少,每年不新定一次,那就只有全憑推測。因此,在大多數場合,他的稅額的評定,必然要依估稅員一時的好意惡意為轉移,必然會成為完全是任意的不確定的。 人頭稅,如不按照每個納稅人的推定的財富比例徵收,而按照每個納稅人的身份徵收,那就要完全成為不公平的。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樣。 因此,這類稅,如企圖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為任意的不確定的;如企圖使其確定而不流於任意,就要完全成為不公平的。不論稅率為重為輕,不確定總是不滿的大原因。在輕稅,人們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稅,一點兒的不公平,都是難堪的。 在威廉三世治世的時候,英格蘭曾實行過種種人頭稅。大部分納稅者的稅額,都是依其身份而定。身份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紳士及貴族長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賈,有財富在三百鎊以上,換句話說,商賈中小康的,同樣課稅,至於三百鎊以上的財富大小不同程度如何,在所不計。在考慮他們的稅額時,考慮身份甚於考慮財富。有些人的人頭稅,起初是按照他們推定的財富課稅,往後,則改按照其身份課稅。法律家、辯護人、代訴人,起初是按其收入課人頭稅每鎊三先令,往後,改為按紳士的身份課稅。在課稅的過程中,曾發覺所課的稅,如不過重,相當程度的不公平,倒還沒有什麼;一不確定,人就不能忍受了。 法國由本世紀初推行的人頭稅,現仍在繼續施行。人民中的最高階級,所課稅率不變;最低階級,則依其推定的財富程度而每年各不同。宮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吏、軍隊的士官等,都以第一種方法課稅。各州的較低階級人民,則以第二種方法課稅。法國的達官顯貴,對於對他們有影響的稅,如不過重,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肯接受;但州長任意估定稅額的作風,他們則絲毫不能忍受。在那個國家,下層階級人民,對於其長上認為適當而給予他們的待遇,都是忍耐地承受下去的。 英國的各種人頭稅,從未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額,即從未收足徵收如能做到精密應可收到的金額。反之,法蘭西的人頭稅,卻老是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額。英國政府是溫和的,當它對各階級人民課徵人頭稅時,每以稅得的金額為滿足;不能完納的人,不願完納的人(這種人很多),或者因法律寬大,未強制其完納的人,雖使國家蒙受損失,亦不要求其補償。法國政府則是比較嚴酷的,它對每個課稅區,課以一定的金額,這一金額,州長必竭盡所能收足。假若某州訴說所課稅太高,可在次年的估定稅額上,按照前年度多納的比例予以扣減,但本年度估定多少,還是必須繳納的。州長為了確能收足本稅區的稅額,有權把這一稅額估定得比應收足的額大一些;這樣,由納稅人破產或無力完納而受到的損失,就可以從其餘的人的格外負擔來取償。這種格外課稅的決定,至1756年止,還是一任州長裁決。但在這一年,樞密院把這種權力,握在自己掌中。據見聞廣博的法國賦稅記錄者觀察,各州的人頭稅,由貴族及享有不納貢稅特權者負擔的比例最輕。最大部分,乃課在負擔貢稅者身上。其辦法是依他們所付貢稅的多寡,每鎊課以一定金額的人頭稅。 課加在低級人民身上的人頭稅,就是一種對勞動工資的直接稅,徵收這種稅具有種種不便。 徵收人頭稅,所費有限。如果嚴格厲行,就會於國家提供一項極確定的收入。就因為這個緣故,在那些不把低層人民的安逸、舒適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國家,人頭稅極其普通。不過,普通一大帝國由此取得的,往往不過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況且,這種稅所曾提供過的最大金額,也往往可由其他對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徵得。 消費品稅 不論採用哪種人頭稅,想按照人民收入比例徵收,都不可能;這種不可能,就引起了消費品稅的發明。國家不知道如何直接地有比例地對人民的收入課稅,就努力間接地對他們的費用課稅。這種費用,在大多數場合,與他們的收入保持一定比例。對他們的費用課稅,就是把稅加在由那費用所支出的消費品上。 消費品既指必需品,也包括奢侈品。 我所說的必需品,不但是維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需要按照一國的習俗。少了這種商品,富人固不待說,就是最低階級的人民,亦會覺得有傷體面。例如,嚴格來說,麻襯衫並不算是生活上必要的。據我推想,希臘人、羅馬人雖然沒有亞麻,他們還是生活得非常舒服。但是現在,在歐洲大多數地方,哪怕一個日工,沒有穿上麻襯衫,亦是羞於走到人面前去的。沒有襯衫,在想像上是表示他窮到了丟臉的程度,並且,一個人沒有做極端的壞事,是不會那樣窮的。同樣的,習俗使皮鞋成為英格蘭的生活的必需品。哪怕最窮的體面男人或女人,沒穿皮鞋也是不肯出去獻醜的。在蘇格蘭,對於最下層階級的男子,雖然在習俗上皮鞋是生活的必需品,但對同階級的女子卻不然,她們赤腳是沒什麼不體面的。在法國,無論男女,皮鞋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國最下層階級的男女,可穿著木屐或打著赤腳,走在人前,而無傷體面。所以,在必需品中,我的解釋,不但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為最低階級人民所必需的物品,而且包括那些有關面子的習俗,使其成為最低階級人民所必需的物品。此外,一切其他物品,我叫作奢侈品。不過,稱之為奢侈品,並不是對其適度的使用有所非難。比如,在英國,啤酒、麥酒,甚至在葡萄酒產國,葡萄酒,我都叫作奢侈品。不論哪一階級的人,他如完全禁絕這類飲料,決不致受人非難。因為,大自然沒有使這類飲料成為維持生活的必需品,而各地風習,亦未使其成為少了它便是有失面子的必需品。 由於各地的勞動工資部分受勞動需要的支配,部分受生活必需品的平均價格的支配。所以,如果提高平均價格,就會提高工資,以使勞動者仍有能力來購買那些依照當時勞動需要情況應有的各種必需品,不管那時候勞動需要的情況是怎樣——增加、不增不減或是減少。對這些必需品所課的稅,必然會使其價格提高,並且要略高於那稅額,因為墊支此稅的商人,必定要收回這項墊支,外加由此應得的利潤。因此,這種必需品稅,必定使勞動工資按照必需品價格上漲的比例而提高。 這樣一來,對生活必需品課稅和對勞動工資直接課稅所產生的影響恰恰相同。勞動者雖由自己手中支出此稅,但至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他甚至連墊支也說不上。這種稅最終總是通過增加的工資而由其直接僱主墊還給他。如果僱主是製造業者,他將把這增加的工資,連同一定的增加利潤,轉嫁到貨物的價格上,所以,這種稅增加利潤的支付將由消費者負擔;如果僱主是農業者,這種稅則將由地主負擔。 對所謂的奢侈品課稅,甚至對貧窮者奢侈品課稅,則又當別論,課稅品的價格上升,並不一定會讓勞動工資增高。例如,香菸雖同為富者貧者的奢侈品,但對這奢侈品課稅,不致提高勞動工資。香菸稅在英格蘭達原價三倍,在法國達原價十五倍,稅率雖如此高,但勞動工資似不曾因此受到影響。茶及砂糖,在英格蘭,在荷蘭,已成為最低階級人民的奢侈品了;巧克力糖,在西班牙亦然。對此等奢侈品課稅,與對香菸課稅同,也沒有影響工資。對各種酒類所課的稅,並無人設想其對勞動工資有何影響。濃啤酒每桶征附加稅三先令,以致黑麥酒價格陡增,然而倫敦普通工人的工資,並未因此提高。在此附加稅未課以前,他們每日工資,約為十八便士、二十便士,而現在所得,亦沒有加多。 這類商品的高價,不一定會減少下等階級人民養育家庭的能力。對於樸實勤勞的貧民來說,對這些商品課稅,其作用有如取締奢侈的法令,這種課稅會使他們儉用或完全克制不用那些他們不能輕易買得起的奢侈品。由於這種強制節約的結果,他們養家的能力非但不因此稅而減,反而往往會因此稅而增。一般來說,養活大家庭以及供給有用勞動的需要的,主要都是這些樸實勤勞的貧民。當然,貧民並不都是樸實勤勞的,那些放肆的胡行的,在奢侈品價格上升以後,依然會像以前一樣使用。但像這樣胡行的人,能養育大家庭的少;他們的兒童,大概都因為照料不周處理不善及食物缺乏與不衛生而夭亡了。即使孩子能忍受雙親加於他們的痛苦活下去,雙親不當的行為通常也會敗壞孩子的德行。這些孩子長大了,不但不能以勤勞貢獻社會,反而會成為社會傷風敗俗的害物。所以,奢侈品價格的上升,雖然不免會增加這种放縱家庭的困苦,不免多少降低其養家的能力,但並不會大大減少一國有用的人口。 必需品的平均價格,不論上漲多少,如果勞動工資不相應地增加起來,必然會多少降低貧民養家的能力,從而降低其供給有用勞動需要的能力,不管這種需要的情況如何,是增加,是不增不減,還是減少。 對奢侈品課稅,除這一商品本身的價格外,其他任何商品的價格,都不會因此增高。對必需品課稅,因其提高勞動工資,必然會提高一切製造品的價格,從而減少它們販賣與消費的範圍。奢侈品稅,最終是由課稅品的消費者無所取償地支付的,它不分彼此地落在土地地租、資本利潤及勞動工資等收入上。必需品稅,在它影響貧民的限度內,最終有一部分是由地主以減少地租的方式支付的,另一部分則是由富有的消費者、地主或其他的人支付的,而且他們往往需要另付一個相當大的額外數額。為生活所必需,而且是為貧民消費的製造品,例如,粗製毛織物等,其價格的上漲,必然要由提高工資來使貧民得到補償。中等及上等階級的人民,如果真能了解他們自身的利益,他們就應該一致反對生活必需品稅,反對勞動工資直接稅。因為這兩者最後全都要落在他們身上,而且總還附加一個相當大的額外負擔。尤其是地主,他們的負擔最重,他們對於這種稅,常以兩重資格支付:一是以地主資格,以減少地租的形式;二是以消費者的資格,以增加費用的形式。馬太·德克爾對生活必需品稅的觀察是十分正當的。他認為,某種稅轉嫁到某種商品的價格上的,有時竟重複積累四次或五次。比如,就皮革價格而言,你不但要支付你自己所穿的鞋所用的皮革的稅,還要支付一部分鞋匠及製革匠的鞋所用的皮革稅;而且,這些工匠在為你服務期間所消費的鹽、肥皂及蠟燭等稅,甚而製鹽者、制肥皂者、制蠟燭者,在他們工作期間所消費的皮革稅,也都需由你付出。 英國對生活必需品所課的稅,主要是加在剛才說過的那四種商品——鹽、皮革、肥皂及蠟燭上。 鹽為最普遍而且最古老的課稅對象。羅馬曾對鹽課稅,我相信,現在歐洲各地,無不實行鹽稅。一個人每年消費的鹽量極少,並且,此少量的鹽,還可零用零購。因此,鹽稅雖再重,似乎在人們看來,沒有人會因此感到怎樣難堪。英格蘭的鹽稅,每蒲式耳三先令四便士,約三倍於其原價。在其他各國,此稅還更高。皮革是一種真正的必需品。亞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成為必需品了。在冬夜較長的國家,蠟燭為各行各業的必要工具。英國皮革稅和肥皂稅,都是每磅三便士半。蠟燭則為每磅一便士。就皮革的原價來說,皮革稅約達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就肥皂的原價來說,肥皂稅約達百分之二十或二十五;就蠟燭的原價來說,蠟燭稅約達百分之十四或十五。這種種稅,雖較鹽稅為輕,但仍是極重的。這四種商品既都是真正的必需品,如此的重稅,勢必多少增加那樸實勤勞貧民的費用,從而多少提高他們勞動的工資。 在英國冬季這樣非常寒冷的國家,燃料一項,不獨就烹調食物說,即就在戶內工作的各種勞動者生活上的舒適來說,嚴格地講,亦算是這個季節的必需品。在一切燃料中,煤是最低廉的。燃料價格對於勞動價格的影響是這樣的重要,使得英國所有主要製造業,都局限在產煤區域;在其他區域,由於這一必需品的昂貴,它們就難得像這樣便宜作業了。此外,有些製造業,如玻璃、鐵及一切其他金屬工業,常以煤為其職業上的必要手段。假設獎勵金在某種場合,能夠說是合理的,那麼,對於把煤由國內產煤豐饒地帶運往缺乏地帶的運輸加以獎勵,那就恐怕說得上是合理的了。然而立法機構不但不加獎勵,卻對沿海岸運輸的煤,一噸課稅三先令三便士。此就多數種類的煤來說,已為出礦價格百分之六十以上。由陸運或由內河航運的煤,則一律免稅。煤價自然低廉的地方,可以無稅地消費,煤價自然昂貴的地方,卻反而要負擔重稅。 這類稅,雖然提高生活必需品價格,從而提高勞動價格,但對於政府,卻提供了一項不容易由其他方法得到的大宗收入。因此,繼續實行這類稅,實有相當理由。穀物輸出獎勵金,在實際農耕狀態下,有提高此必需品價格的趨勢,所以必然要生出上述那一切惡果。可是,它對於政府,不但無收入可圖,而且往往要支出一筆大的費用。對外國穀物輸入所課的重稅,在一般豐收年度,實等於禁止其進口。對活牲畜及鹽醃食品輸入的絕對禁止,是在法律的平常狀態下實行的,現因此等物品缺乏,這條法律乃暫時停止適用於愛爾蘭及英國殖民地的產品。這些規定,都有必需品稅所有的一切惡果,而對政府卻無收入可言。要廢止這些規定,只要使大眾確信由這些規定所設立的制度的無益就夠了,似乎不必要採取其他手段。 對生活必需品所課的稅,和英國比較,其他許多國家要高得多。許多國家,對磨坊研磨的麥粉及粗粉徵稅,對火爐上烘烤的麵包徵稅。在荷蘭,都市所消費麵包的價格,據推測因此稅增加了一倍。住在鄉村的人,則有代替此稅一部分的他種稅,即根據假定每個人消費的麵包的種類,每年各課稅若干。例如,消費小麥麵包的人,稅三盾十五斯泰弗,約合六先令九便士半。這種稅,以及同類其他若干稅,據說,已由提高勞動價格而使荷蘭大部分製造業歸於荒廢了。在米蘭公園,在熱那亞各州,在摩登那公國,在帕馬、普拉遜蒂阿、瓜斯塔拉各公園,乃至在教皇領地,同類的稅亦可見到,不過沒有那樣繁重罷了。法國有一位略有聲名的著者,曾提議改革該國財政,以這最有破壞性的稅,去代替其他各稅的大部分。正如西西羅所說,「哪怕是頂荒謬絕倫的事,有時亦會有若干哲學家主張」。 家畜肉稅比這些麵包稅,還要實行得普遍。固然,家畜肉在各地是否為生活必需品,可有懷疑餘地。但據經驗,有米麥及其他菜蔬,再輔以牛奶、乾酪、牛油——弄不到牛油,則代以酥油——即無家畜肉,亦可提供最豐盛、最衛生、最營養、最增長精神的食物。許多地方,為了維持體面,要求人人穿一件麻襯衫,穿一雙皮鞋,卻沒有一個地方要求人人吃家畜肉。 消費品,不論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都可以兩種方法課稅。其一,可根據消費者曾使用某種貨物消費某種貨物的理由,叫他每年完納一定的稅額;其二,當貨物還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費者以前,即課以定額的稅。一種不能立即用完而可繼續消費相當的時間的商品,最宜於以前種方法課稅;一種可以立即消費掉或消費較速的商品,則最宜於以後種方法課稅。馬車稅及金銀器皿稅,為前者課稅方法的實例;大部分的其他國內消費稅及關稅,則為後者課稅方法的實例。 國內消費稅,主要是課在那些由國內製造供國內消費的貨物上。那種稅,只課在銷行最廣的若干種貨物上。所以,關於課稅的貨物,關於各種貨物所課的特定稅率,都清楚明白,沒有夾雜絲毫疑問。這種稅,除了前述鹽、肥皂、皮革及蠟燭,或者還加上普通玻璃外,其餘幾乎全是課在我說的奢侈品上面。 關稅的實行,遠較國內消費稅為早。此稅稱為習慣(customs),即表示那是由遠古習用下來的一種慣例的支付。在最初,它似乎是看作對商人利潤所課的稅。在封建的無政府的野蠻時代,商人和城邑中其他居民一樣,其人格的被輕蔑,其利得的被忌妒,差不多與解放後的農奴,無大區別。加之,大貴族們,既已同意國王對他們自己佃農的利潤課稅,對於在利益上與自己遠遠無關因而不想加以保護的那一階級的利潤,自然不會不願意國王同樣課以貢稅。在那種愚昧時代,他們不懂得商人的利潤無法對其直接課稅,換言之,一切這種稅的最後支付,都要落在消費者身上,此外還要加上一個額外負擔。這種情況,他們哪裡懂得呢。 與英國本國商人的利得比較,外國商人的利得,還遭更大的嫉視。因此,後者所稅自然比前者更重。課稅在外國商人與英國商人間有所區別,始於無知時代,以後,又由於獨占精神,即要使本國商人在外國市場及本國市場占有利地位而存續下來。 除上述區別外,古時關稅,對於一切種類貨物,不問其為必需品或奢侈品,也不問其為輸出品或輸入品,都平等課稅。同是商人,為什麼某種貨物商人,要比他種貨物商人享有更多特惠呢?為什麼輸出商人,要比輸入商人享有更多特惠呢?這似乎是那時的想法。 古時關稅,分有三個部門。第一個部門,或者說,一切關稅中行之最早的部分,是羊毛和皮革的關稅。這種稅,主要或全部都是出口稅。當毛織物製造業在英格蘭建立時,國王怕毛織物輸出,失去了他的羊毛關稅,於是把這同一種稅,加在毛織物上面。其他兩個部門,一為葡萄酒稅,系對每噸葡萄酒課稅若干,稱為噸稅,一為對其他一切貨物所課的稅,系對貨物的推定價格每鎊課稅若干,稱為鎊稅。愛德華三世第四十七年,對一切輸出輸入的商品,除課有特別稅的羊毛、羊皮、皮革及葡萄酒外,每鎊課稅六便士。查理二世第十四年,此稅每鎊提高至一先令,但三年以後,又由一先令縮減至六便士。亨利四世第二年,又提高至八便士,兩年後,又回到一先令。由此時至威廉三世第九年止,此稅一直為每鎊稅一先令。噸稅及鎊稅,曾經議會依同一法令,撥歸國王,稱為噸稅鎊稅補助稅。鎊稅補助稅,在一個長時期內,都是每鎊一先令,或百分之五,因此關稅用語上所謂補助稅,一般都是表示這種百分之五的稅。這種補助稅——現稱舊補助稅——至今仍照查理二世第十二年制定的關稅表徵收。按關稅表審定應納稅貨物價值的方法,據說在詹姆士一世時代以前就使用過的。威廉三世第九年、第十年兩次所課的新補助稅,系對大部分貨物增稅百分之五。三分之一補助稅及三分之二補助稅兩者合起來又組成另外百分之五。1747年的補助稅,為對大部分貨物課徵的第四個百分之五。1759年的補助稅,為對若干特定貨物課徵的第五個百分之五。除這五項補助稅外,有時為救國家的急需,有時為依照重商制度原理管制本國貿易,還有許多種稅,課加在若干特定貨物上面。 重商制度一天一天地流行起來了。舊補助稅,對輸出貨物及輸入貨物不分差別,一律課徵。以後的四種補助稅,以及其他不時對若干特定貨物所課各稅,除若干特殊外,則完全加在輸入貨物上面。對本國產品及國內製造品出口所課的舊時各稅,大部分或則減輕或則完全撤廢,而多數是完全撤廢。這些貨物的輸出,甚且發給獎金。對輸入而又輸出的外國貨物,有時則退還其輸入時所完稅的全部,而在大多數場合,則退還其一部分。其輸入時由舊輔助稅所課的稅,當其輸出,只退還半額;但由以後的補助稅及其他關稅所課的稅,當其輸出時,對於大部分貨物,則全部發還。這種對於輸出所給的越來越大的好處以及對於輸入所加的阻礙,不受其影響的,主要的只有兩三種製造原料。這些原料,我們商人及製造業者,都願其儘可能便宜地到達自己手中,並儘可能昂貴地到達他們外國敵手及競爭者的手中。為了這個緣故,所以有時允許若干外國原料,免稅輸入,例如西班牙的羊毛、大麻及粗製亞麻紗線。有時對國內原料及殖民地特產原料的輸出加以禁止,或課以重稅。比如,英國羊毛的輸出是被禁止的;海狸皮、海狸毛及遠志樹膠的輸出,則課以較重的稅,英國自占領加拿大及塞尼加爾以來幾乎獲得了這些商品的獨占。 我在本書第四篇說過,重商學說對於民眾的收入,對於一國土地勞動的年產物,並不怎麼有利。對於統治者的收入,也不見得比較有利,至少,在那種收入仰賴關稅的範圍內是如此。 這種學說流行的結果是,若干貨物的輸入,完全被禁止了。於是,輸入商被迫走私;在某種場合,走私完全行不通,而在其他場合,所得輸入的,亦至有限。外國毛織品的輸入,完全被阻止了;外國絲絨的輸入,也大大減少。在這種兩場合,能由這些物品輸入而徵得的關稅收入,完全化為烏有了。 課於許多外國進口物品從而阻止英國消費這些物品的重稅,在許多場合,只不過獎勵走私,而在一切場合,卻把關稅收入減少,使少於課徵輕稅所能收到的數額。綏弗特博士說,在關稅的算術上,二加二不是四,有時只能得一;他這一議論,對我們現在所說的重稅,是十分允當的。假若重商學說在多數場合沒教我們把課稅用作獨占手段,不把它用作收入手段,那麼,那種重稅就決不會被人採用。 為使社會大多數人民,按照他們各自費用的比例,提供國家收入,似乎不必要對於費用所由而支出的每項物品課稅。由國內消費稅征取的收入,與由關稅征取的收入,在想像上是同樣平等地由消費者負擔的。然而國內消費稅,則只課加於若干用途極廣、消費極多的物品上。於是,許多人有這種意見,以為如果管理適當,關稅也可同樣只課於少數物品上,而不致虧損公家收入,而且可給對外貿易帶來很大的利益。 英國用途最廣消費最多的外國貨,現在主要是外國葡萄酒和白蘭地酒,美洲及西印度所產的砂糖、蔗糖、酒、菸草、椰子,東印度所產的茶、咖啡、瓷器、各種香料及若干種類紡織物等。這種種物品,恐怕提供了現在關稅收入的大部分。現在對外國製造品所課的稅,如把剛才列舉的外貨中若干貨物的關稅除外,那就有一大部分,不是以收入為目的而徵收,卻是以獨占為目的而徵收,即要在國內市場上,給本國商人以利益。因此,撤廢一切禁令,對外國製造品課以根據經驗可給國家提供最大收入的適度的關稅,我國工人可依然在國內市場上保持有很大的利益,而現在對政府不提供收入以及僅提供極少收入的許多物品,到那時亦會提供極大的收入了。 一種重稅,有時會減少所稅物品的消費,有時會獎勵走私,其結果是,重稅給政府所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及較輕的稅所能提供的收入。 當收入減少,是由於消費減少時,唯一的救濟方法,就是降低稅率。 當收入減少,是由於獎勵走私時,大抵可以用兩種方法救濟:一是減少走私的誘惑;二是增加走私的困難。只有降低關稅,才能減少走私的誘惑;只有設立最適於阻止那種不法行為的稅收制度,才能增加走私的困難。 根據經驗,國產稅法防止走私活動,比關稅法效果大得多。在各稅性質許可的範圍內,把類似國產稅的稅政制度,用於關稅方面,那就能大大增加走私的困難。這種變更輕而易舉,許多人是設想得到的。 有人主張,輸入應完納關稅的商品的進口商,可把這些商品搬進他自己所備的貨棧,或寄存國家所備的貨棧,一切聽他自決,不過,在國家貨棧保管的場合,其鎖鑰當由海關人員執掌,海關人員未臨場,他不得擅開。假若這商人把貨物運往自己的貨棧,那就當立即付稅,以後決不退還;並且,為確定那貨棧內所存數量與納稅貨物數量是否相符,海關人員得隨時蒞臨檢查。假若他把貨物運往國家貨棧,以備國內消費,不到出貨時可不必納稅。如再輸往國外,則完全免稅;不過,他必須提供適當的保證,擔保貨物定要輸出。此外,經營這些貨物的商人,不論其為批發商或零售商,隨時都要受海關人員的訪問檢查,並且還須提供適當的憑證,證明他對自己店鋪中或貨棧中全部貨物,都付了關稅。英國現在對於輸入蔗糖、酒所課的所謂國產稅,就是依此方法徵收;這種管理制度,不妨擴大到一切輸入品的課稅,只要這些稅與國產稅同樣,只課在少數使用最廣、消費最多的貨物上。如果現在所說的一切種類貨物,都改用這種方法徵收,那要設備十分廣大的國家貨棧,恐怕是不容易吧;況且,極精細的貨物,或者,在保存上非特別小心注意不可的貨物,商人決不放心寄存在別人的貨棧內。 假若通過這種稅務管理制度,就是關稅相當的高,走私亦可大大阻止;假若各種稅時而提高時而降低,提高能給國家提供最大收入就提高,降低能給國家提供最大收入就降低,老是把課稅用作收入的手段,而不是用作獨占的手段,那麼,只須對使用最廣、消費最多的少數貨物課以關稅,其所得似乎就有可能至少與現在關稅純收入相等,而關稅還可因此成為和國產稅同樣單純,同樣明了,同樣正確。在這種制度下,現在國家由外貨再輸出(實則會再輸入以供國內消費)的退稅所蒙受的收入上的損失,就可完全省免了。這項節省,數額非常大,再加上對國產貨物輸出所給獎勵金的取消——這些獎勵金事實上沒有一種是以前所付的某某國產稅的退稅,其結果是,關稅純收入,在制度變更以後,無疑至少可和其未變更以前相等。 假若制度這樣的變更,國家收入上並無何損失,全國的貿易及製造業,就確要獲得非常大的利益。占商品最大多數的未課稅商品的貿易,將完全自由,可來去運銷於世界各地,得到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這些商品,包含一切生活必需品及一切製造品的原料。生活必需品既是自由輸入,其在國內市場上的平均貨幣價格必低落,因此,勞動的貨幣價格亦必在此限度內低落,但勞動的真實報酬卻不至於減少。貨幣的價值,和它所能購買的生活必需品的數量相稱,而生活必需品的價值,則與它所能換得的貨幣數量全然無關。勞動貨幣價格低落,國內一切製造品的貨幣價格,必然伴著低落,這樣一來,國內製造品,就可在一切國外市場上獲得若干利益了。若干製造品,因原料自由輸入,其價格可降低更大。假若中國及印度生絲能夠無稅輸入,英格蘭絲製業者,就比法蘭西和義大利的絲製業者,能更低廉地出賣其製品。在那種場合,外國絲絨的輸入,就沒有禁止之必要了。本國製造品的廉價,會保證我國商人不但能占有國內市場,而且能大大支配國外市場。就連一切課稅品的貿易,亦會比現在有利得多。假若這些商品,因輸往外國,由國家貨棧取出,由於在這種場合,一切稅都蠲免,那種貿易,就完全自由了。在此制度下,各種貨物的運送貿易,將享有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假若這些貨物由國家貨棧取出,是供國內消費,那就因為輸入商此前在未找到機會把貨物賣給商人或消費者時,沒有墊付稅金的義務,所以和那一經輸入就要墊付稅金的場合比較,他這時就能以更低廉的價格,出賣其貨物了。這樣,在同一稅率下,就連有稅的消費品的外國貿易的經營,也會比現在獲得大得多的利益。 羅柏特·沃爾波爾有名的國產稅案的目的,在於對葡萄酒及菸草設立一種與上面所提議的無大出入的稅制。他那時向議會提出的提案,雖只含有這兩種商品,但依一般推想,那只是一種更廣泛計劃的緒端。因此,與偷運商人利益結合在一塊兒的營私黨派,對這一提案,掀起了一種極不正當的反對騷鬧。這騷鬧的猛烈程度,使首相覺得非撤回那提案不可,而且以後再也沒有人敢繼起提議這個計劃了。 對於由外國輸入為國內消費的奢侈品所課的稅,有時雖不免落在貧民身上,而主要則是歸中產及中產以上的人民負擔。如外國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的關稅,都屬此類。 對於國內產出、國內消費的較廉奢侈品,所課的稅,是按照各人費用的比例,很平均地落在一切階級人民身上。貧民付自身消費的麥芽、酒花、啤酒、麥酒的稅;富者則付自身及僕婢所消費的各該物的稅。 這裡,須注意一件事,下層階級人民或中層階級以下人民的全部消費,在任何國家,比之中層階級與中層階級以上人民的全部消費,不但在數量上,而且在價值上,亦大得多。與上層階級的全部費用比較,下層階級的全部費用,要大得多。第一,各國的全部資本,幾乎都是用作生產性勞動的工資,而分配於下層階級人民。第二,由土地地租及資本利潤所生收入的大部分,都是用作僕婢和其他非生產性勞動的工資及維持費,每年分配於這一階級。第三,資本利潤中有若干部分,是屬於這一階級,作為使用自己資本所得的收入。小商店店主、店夥計乃至一切零售商人每年掙得的利潤額,到處都是非常之大,並在年收入中,占有極大的部分。第四,甚至土地地租中的若干部分,亦屬於這一階級,而在此若干部分中,一大部分為比中層階級略低些的人所有,一小部分為最下層階級人民所有,因為普通勞動者,有時亦保有一兩畝的土地。這些下層階級人民的費用,就各人分開來看,雖是極小,但就全體合攏來看,卻常占社會全費用中的一個最大部分;一國土地勞動年產物中,把下層階級所消費的除去,剩下來供上層階級消費的,在數量上,在價值上,都總是少得多。因此,主要以上流階級人民的費用為對象的稅,比不分彼此地以一切階級的費用為對象的稅,甚至比主要以下層階級費用為對象的稅,其收入一定要少得多。換言之,即以年產物的較小部分為對象的稅,比不分彼此地以全部年產物為對象的稅,甚至比主要以較大部分年產物為對象的稅,一定要少得多。所以,在以費用為對象的一切課稅中最能提供收入的,就要算以國產酒類及其所用原料為對象的國產稅;而國產稅的這一部門,很多或者說主要是由普通人民負擔。就以1775年1月5日為終止期的那個年度來說,這一部門的國產稅總收入,計達三百三十四萬一千八百三十七鎊九先令九便士。 不過,我們要記住一件事:應當課稅的,是下層階級人民的奢侈費用,而不是他們的必需費用。對他們的必需費用,要是課稅,其最後支付,要完全由上層階級負擔,即由年生產物的較小部分負擔,而不由年生產物的較大部分負擔。在一切場合,這種稅必會提高勞動工資,或者減少勞動需要。不把那種稅的最後支付加在上層階級身上,勞動價格絕無從提高;不減少一國土地勞動年產物,即一切稅最後支出的源泉,勞動需要絕不致減少。勞動需要由這種稅而減少的狀態不論是怎樣,勞動工資都不免要因此提高到沒有這種稅的場合以上。並且,在一切場合,這提高的工資的最後支付,必定要出自上層階級。 釀造發酵飲料及蒸餾酒精飲料,如不是為著販賣,而是為自家消費,在英國都不課國產稅。這種免稅,其目的雖在於避免收稅員往私人家庭作討厭的訪問與檢查,其結果卻常使此稅的負擔,加在富者方面的過輕,加在貧者方面的過重。雖然自家蒸餾酒精飲料,不甚通行,但有時亦有。在鄉下,許多中等家庭及一切相當富貴的家庭,都在釀造他們自用的啤酒。他們釀造強烈啤酒所費,比普通釀造者每桶要便宜八先令。普通釀造者對其所墊付的一切費用及稅金,都要得有利潤。所以,和普通人民能夠飲用的一切同質飲料比較,這些人家所飲的,至少每桶要便宜九先令或十二先令,因為普通人到處都感覺向釀酒廠或酒店零購所飲啤酒較為便當。同樣,為自家消費而製造的麥芽,雖亦不受收稅人員的訪問和檢查,但在這場合,每人卻需納稅七先令六便士。七先令六便士等於麥芽十蒲式耳的國產稅,而麥芽十蒲式耳可以說是節儉家庭平均全家男女兒童所能消費的數量。可是,饗宴浩繁的富貴家庭,其家人所飲用麥芽飲料,不過占其所消費的全部飲料的一小部分。但也許因為這個稅,也許因為其他原由,自家製造麥芽,竟不及自家釀造飲料那樣通行。釀造或蒸餾自用飲料的人,不必繳納製造麥芽的人所繳納的上述的稅,其正當理由何在殊難想像。 往往有人說,對麥芽課以較輕的稅,其所得收入,會比現在對麥芽、啤酒及麥酒課以重稅所得的多得多。因為瞞騙稅收的機會,釀酒廠比麥芽製造場要多得多,並且為自己消費而釀造飲料的人,免納一切的稅,而為自己消費而製造麥芽的人,卻不能免稅。 除上述關稅及國產稅外,還有若干更不公平更間接影響貨物價格的稅。法蘭西稱為路捐橋捐的,就是這種稅。此在昔日撒克遜時代叫作通行稅,其原來開徵的目的,似與我國道路通行稅及運河與通航河流通行稅的目的相同,即用以維持道路與水路。這樣的稅,最宜於按照貨物的容量或重量徵收。在最初,這些稅原為地方稅或省稅,用於地方或省方用途,所以在許多場合,其管理都是委託於納稅地方的特定市鎮、教區或莊園,因為在設想上,這些團體,是會以這種或那種方法,負責實施這種稅制的。可是此後在許多國家,對此全不負責任的統治者,把此項稅收的管理權,握在自己掌中。他雖在大多數場合,把稅大大提高,但在多數場合,卻完全不注意它的實施。假若英國的道路通行稅,成了政府的一個資源,那我們看看許多國家的榜樣,就會十之八九地料到它的結果的。這些通行稅,結果無疑是由消費者支出;但消費者所付的稅,不是按照他付稅時他的費用的比例,不是按照他所消費貨物的價值的比例,而是按照他所消費貨物的容量或重量的比例。當這種稅不按照貨物的容量或重量徵收,而按照其核定的價值徵收時,嚴格地說,它就成為一種國內關稅或國產稅,會大大阻礙一國最重要部門的商業,即國內貿易。 若干小國,對於由水路或陸路通過其領土,而從一外國運往另一外國的貨物,課有與此相類似的稅。此稅在一些國家稱為通過稅。位於波河及各支流沿岸的若干義大利小國家,由此稅取得一部分收入。這收入,完全出自外人。不妨害一國工商業,而由該國課加於他國人民的稅,這也許是唯一的種類。世界最重要的通過稅,乃是丹麥國王對一切通過波羅的海的商船所課之稅。 像關稅及國產稅大部分那樣的奢侈品稅,雖完全是不分彼此地由各種收入一起負擔,最終由消費貨物納稅的人,不論這人是誰,無所取償地為其支付,但卻不常是平等地或比例地落在每個人的收入上。由於每個人的消費,是受他的性情支配,所以,他納稅的多寡,不是按照他的收入的比例,而是視他的性情為轉移;浪費者所納,超過適當比例,節約者所納,不及適當比例。大財主在未成年期間,由國家保護獲得了很大收入,但他通常由消費貢獻給國家的,卻極有限。身居他國者,對於其收入財源所在國的政府,可以說沒在消費上作一點點貢獻。假若其財源所在國,像愛爾蘭那樣,沒有土地稅,對於動產或不動產的轉移,亦無任何重稅,那麼,這個居留異國者,對於保護其享有大收入的政府,就不貢獻一個銅板。這種不公平,在政府就某些方面來說是隸屬於或依賴於他國政府的國家最大。一個在附庸國擁有廣大土地財產的人,一般在這場合,總是寧願定居在統治國。愛爾蘭恰好是處在這種附庸地位,無怪乎,對外居者課稅的提議,會在該國大受歡迎。可是,一個人要經過怎樣的外居,或何種程度的外居,才算是應當納稅的外居者,或者說,所課的稅,應以何時開始何時告終,求其確定,恐怕不免有點兒困難吧。不過,我們如把這極特殊的情況除外,則由於此稅所產生的個人在貢獻上的不公平,很可能由那惹起不公平的情況,得到抵償而有餘;那情況就是,每個人的貢獻,全憑自願,對課稅商品,消費或不消費,他可以完全自決。因此,如果此稅的評定沒有偏差,所稅商品也很適當,納稅的人,總會比完納他稅少發牢騷的。當這種稅由商人或製造者墊付時,最後付出此稅的消費者,不久就會把它與商品價格混同起來,而幾乎忘記自己付了稅金。 這種稅,是完全確定的,或可以說是完全確定的。換言之,關於應付納多少,應何時完納,即關於完納的數量及日期,都能確定,不會留下一點兒疑問。英國關稅或他國類似各稅雖有時顯出不確定的樣子,但無論如何,總不是起因於這些稅的性質,而是起因於課稅法律措辭不很明了或不很靈活。 奢侈品稅,大都是零零碎碎地繳納,而且總是可能零零碎碎地繳納,即納稅者什麼時候需要購買多少課稅品,就什麼時候繳納多少。在繳納時間與方法上,這種稅是最方便的或有可能是最方便的。總的來說,這種稅符合前述課稅四原則的前三個原則,不下於任何其他稅。可是,對於最後第四個原則,就無論從哪方面說,都是違反的。 就此稅的徵收來說,人民所納多於實際歸入國庫的數目,常比任何他稅來得大。可能惹起此流弊的,一共有四種不同情況。 第一,徵收此稅,即在安排極其適當的場合,亦需要設置許許多多稅關及收稅人員。他們的薪俸與津貼,就是國家無所入而人民必須出的真正的稅。不過,英國這種費用,還較其他大多數國家為輕,那是不能不承認的。就1775年1月5日為止的那個年度來說,英格蘭國產稅委員管理下各稅的總收入,計達五百五十萬七千三百零八鎊十八先令八又四分之一便士,這個金額,是花了百分之五點五的費用徵收的,不過,在此總收入中,要扣除輸出獎勵金及再輸出退稅,這使其純收入縮減到五百萬鎊以下。鹽稅也是一種國產稅,但其管理方法不同,其徵收所費也大得多。關稅的純收入,不到二百五十萬鎊;徵收人員薪俸及其他事件的費用,超過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論何處,海關人員的津貼,都比薪俸多得多,在若干港口,竟有多至兩三倍的。因此,假若海關人員薪俸及其他開支達到了關稅純收入百分之十以上,那麼,把徵收此收入的全部費用合算起來,就要超過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以上了。國產稅的徵收人員,幾無任何津貼;又因這個收入部門的管理機構,為較近設立的機構,所以沒像海關那樣腐敗。海關歷時既久,許多弊害,相因而生,而且得到寬容。如果現在從麥芽稅及麥芽酒稅的徵收的全部收入,都轉向麥芽徵收,國產稅每年的徵稅費用,據料想可節約四萬鎊以上。如關稅只對少數貨物課徵,而且依照國產稅法徵收,關稅每年的徵收費用,就恐怕可以節約得多得多了。 第二,這種稅,對於某部門的產業,是必然要惹起若干妨礙或阻害的。因為被稅商品常因此提高價格,所以不免要在此限度內妨礙消費,從而妨害其生產。假若此商品為國產品或國內製造品,其生產及製造所使用的勞動就要減少。假若為外國商品,其價格因課稅而騰貴,那在國內生產的同類商品,固然會因此能在國內市場獲得若干利益,而國內產業就有更大部分轉向這種商品的生產。但是,外國商品價格這樣的騰貴,雖會使國內某特殊部門的產業受到鼓勵,但其他一切部門的產業,卻必然要受到阻害。伯明罕製造業者所買外國葡萄酒愈貴,他為買此葡萄酒而賣去的一部分金屬器具或者一部分金屬器具的價格就必然愈賤。與此前比較,這部分金屬器具對於他的價值減少了,促使他去增產金屬器具的鼓勵也減少了。一國消費者對他國剩餘生產物付價愈昂,他們為買那生產物而賣去自己的一部分剩餘生產物,或者說,一部分剩餘生產物的價格就必然愈低。與此前比較,這部分剩餘生產物對於他們的價值減少了,促使他們去增加這部分生產物的鼓勵也減少了。所以,對一切消費品所課的稅,都會使生產性勞動量縮減到在不稅場合的自然程度以下:那消費品如為國內商品,則被稅商品生產上所僱傭的勞動量縮減;如其為外國商品,則縮減的為外國商品所由而購買的國內商品生產上所僱傭的勞動量。此外,那種稅,常會變更國民產業的自然方向,使它轉向一個違反自然趨勢的方向,而這方向大概都是比較不利的方向。 第三,走私逃稅的企圖,常常招致財產的沒收及其他懲罰,使走私者陷於沒落。走私者違犯國法,無疑應加重懲罰,但他常常是不會違犯自然正義的法律的人,假若國法沒把大自然從未視為罪惡的一種行為定為罪惡,他也許在一切方面,都可以說是一個優良市民。在政府腐敗,至少犯有任意支出,濫費公幣嫌疑的國家,保障國家收入的法律,是不大為人民所尊重的。所以,如果不犯偽誓罪而能找到容易安全的走私機會,許多人是會無所遲疑地進行走私的。假裝著對購買走私物品心存顧忌,儘管購買這種物品是明明獎勵人家去侵犯財政法規,是明明獎勵幾乎總是和侵犯財政法規分不開的偽誓罪,這樣的人,在許多國家,都被視為賣弄偽善,不但不能博得稱譽,還徒使其鄰人疑為老奸巨滑。公眾對於走私行為既如此寬容,走私者便常常受到鼓勵,而繼續其懺若無罪的職業;如果稅收法律的刑罰要落在他頭上,他往往想使用武力來保護其已經慣於認為自己正當的財產。在最初,他與其說是犯罪者,也許不如說是個粗心的傢伙,但到最後,他就屢屢對於社會的法律,做出最大膽最堅決的侵犯了。而且,走私者沒落了,他此前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本亦會被吸收到國家收入中或穩定收入中,而用以維持非生產性的勞動。這樣一來,社會的總資本就要減少,原來可由此得到維持的有用產業亦要減少。 第四,此稅的施行,至少使經營課稅商品的商人,得服從稅吏的頻繁訪問和討厭檢查,這樣,他有時無疑要受到某種程度的壓迫,而通常總是不勝其苦惱與煩累。前面說過,煩累雖然嚴格來說不算是費用,但為免掉煩累,人是願意出費用的,所以煩累確與費用相等。國產稅法,就其設定的目的說,是比較有效果的,可是在這點上,它卻比關稅更招人討厭。商人輸入課稅商品時,如已付過關稅,再把那貨物搬往自己貨棧中,那在大多數場合,就不會再受海關人員的煩擾。如貨物由國產稅課稅,情形就不是如此;商人不斷要受稽徵人員的檢查與訪問,而隨時得與他們周旋。因此之故,國產稅比關稅更不為人所喜歡,徵收國產稅的人員,亦更不為人所喜歡。有人說,國產稅稽徵人員,其執行職務,雖然一般地說,也許不比海關人員壞,但因為他們的職務,迫使他們常常要找鄰人的麻煩,所以大都養成了海關人員所沒有的冷酷性格。然而這種觀察,十之八九是出於那些從事秘密買賣的不正當商人。他們的走私,常為國產稅人員所阻止所揭發,於是以此諷刺。 不過,一有了消費品稅,就幾乎免不了這種對於人民的不便。就這種不便來說,英國人民所感受的,並不比政費和英國一樣浩大的國家的人民所感受的來得大。我們這個國家,當然未達到完善之境,處處有待改良;但與各鄰國相比,它卻是同樣良好或者較為優良。 若干國家,由於認為消費品稅是對商人利潤所課的稅,所以貨物每賣一次,就課稅一次。其意以為,進口商或製造商的利潤如果課稅,那麼,介乎他們與消費者之間的中間商人的利潤,似乎要同樣課稅,始得公平。西班牙的消費稅,仿佛就是依此原則設定的。這種稅,對於一切種類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每度變賣,最初抽稅百分之十,後來抽百分之十四,現在抽百分之六。徵收此稅,不但要監視貨物由一地向他地轉移,而且要監視貨物由一店鋪向他店鋪轉移,所以不能不有許多的稅務人員。此外,有了此稅,需忍受稅吏不時訪問檢查的,不僅是經營某種特定貨物的商人,一切農業者,一切製造業者,一切行商坐賈,都在檢查訪問之列。實行此稅的國家,其大部分地域,都不能為銷售遠方而生產。各地方的生產,都需和其鄰近的消費相適應。烏斯塔里斯把西班牙製造業的沒落,歸咎於這種消費稅;其實,西班牙農業的凋落,亦可歸咎於此稅,因為此稅不但課於製造品,而且課於土地原生產物。 在那不勒斯王國,亦有同類的稅,對一切契約價值,從而對一切買賣契約價值,征抽百分之三。不過此兩者都比西班牙稅為輕,並且該王國大部分城市及教區,都允許其付納一種賠償金作為代替。至於城市教區征取此賠償金的方法,聽其自便,大概以不阻礙那地方的內地商業為原則。因此,那不勒斯的稅,沒有西班牙稅那樣具有毀壞性。 大不列顛聯合王國各地通行的劃一課稅制度——只有少數無關重要的例外——幾乎使全國內地商業及內地沿海貿易,完全自由。對內貿易的最大部分貨物,可由王國的一端運往他端,不要許可證和通過證,也不受收稅人員的盤請、訪問或檢查。雖有若干例外,但都是無礙於國內商業的任何重要部門的。沿海岸輸送的貨物,固然要有證明書或沿海輸送許可證,但除煤炭一項外,其餘幾乎都是免稅的。由稅制劃一而取得的這種對內貿易的自由,恐怕就是英國繁榮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每個大國,當然是本國大部分產業生產物的最好的最廣泛的市場。假若把同一的自由擴張到愛爾蘭及各殖民地,則國家的偉大和帝國各部分的繁榮,說不定要遠過於今日呢。 在法國,各省實行的各種稅法,不但需要在國家邊界,而且需要在各省邊界,設置許許多多稽徵人員,以阻止某種貨物的輸入,或對那種貨物課以一定稅額。這樣一來,國內商業就要受到不少的妨害。有若干省,對於鹽稅,得繳納一種賠償金代替;而在其他各省,則完全豁免。在全國大部分地方,賦稅包收人享有菸草專賣權利,而在若干省,不實施菸草專賣。與英格蘭國產稅相當的稅,其情況各省大不相同。有若干省不收此稅,而代以一種賠償金或其同等物。在其他徵收此稅且採用包稅制度的各省,還有許多地方稅,那些稅的實施,只限於某特別城市或特別地區。至於與我國關稅相當的稅,則分法國為三大部分:第一,適用1664年稅法,而稱為五大包稅區的各省,其中包括皮卡迪、諾爾曼及王國內地各省的大部分;第二,適用1667年稅法,而稱為外疆的各省,其中包括邊境各省的大部分;第三,所謂與外國受同等待遇的各省,這些省,許與外國自由貿易,但與法國其他各省貿易時,所受關稅待遇,亦與外國相同。如阿爾薩斯、茨圖爾、凡爾登三個主教管區,如鄧扣克、貝昂那、馬賽三市,都屬於這個部分。在所謂五大包稅區各省(往時關稅分為五大部門,每部門原來各成為一特定承包的對象,所以有這個稱呼;現在,各部門已合而為一了)及所謂外疆各省,都各設有許多地方稅,那些稅的徵收,限於某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區。與外國受同等待遇的各省,亦征有某些地方稅,馬賽市特別是如此。這種種稅制如何阻礙國內商業,以及為守護實行這些稅的各省各區的邊界必要增添多少收稅人員,都不言而喻,無需細述。 除了這複雜稅制所產生的一般約束外,法國對於其重要性僅次於穀物的產物,即葡萄酒的貿易,在大多數省還加有種種特殊約束。這些約束的產生,是由於某些特定省區葡萄園所享有的特惠,大於其他各省。產葡萄酒最出名的各省,我相信,就是在葡萄酒貿易上受約束最少的省。這些省所享有的廣泛市場,鼓勵它們,使它們在葡萄的栽培上,在葡萄酒的調製上,能實行良好的管理方法。 然而這種花樣複雜繁多的稅法,並非法國所特有。米蘭小公國,共分六省;關於若干種類的消費品,各省各定有特別的課稅制度。而更小的帕馬公爵領土,亦分有三四省,各州亦同樣有其個別的課稅制度。在這樣不合理的制度之下,如不是土壤特別肥沃,氣候非常調適,這些國家,恐怕早就淪為最貧窮最野蠻的國家了。 對消費品所課的稅,有兩種徵收方法:其一由政府徵收,在這場合,收稅人員由政府任命,直接對政府負責,並且政府的收入,隨稅收不時的變動而年各不同;其二則由政府規定一定額數,責成賦稅包收者徵收,在這種場合,包收者得自行任命其徵收員,這種徵收員雖負有按照法律指定方法徵稅的義務,但是受包收者監督,對包收者直接負責。最妥善最節約的收稅方法,決不是這種包稅制度。包收者除墊付規定稅額和人員薪俸及全部徵收費用外,至少還需從收入稅額中,提取和他所拿出的墊款,所冒的危險,所遇的困難,以及應付這非常複雜事務所必要的知識與熟練相稱的利潤。政府如自己設置像包收者所設的那樣管理機構,由自己直接監督,至少這種利潤——常為一個非常大的巨額——是可以節省的。承包國家任何大項稅收,必須有大資本或大信用。單為了這條件,這種事業的競爭,便會局限於少數人之間。況且,持有相當資本或信用的少數人中,具有必要知識或經驗的,更為少數。於是這另一條件,就把那競爭局限於更少數人之間。此有資格競爭的最少數人知道,他們彼此團結起來,於自己更有利,於是大家不為競爭者,而為合作者,在包稅投標的時候,他們所出的標額,就會遠在真實價值以下。在公家收入採用包收制的國家,包收者大概都是極富裕的人。單是他們的富,已夠惹起一般人的嫌惡;而往往與這類暴發財富相伴的虛榮,以及他們常用以炫耀其富裕的愚蠢的賣弄,更會增大人們的嫌惡。 公家收入的包收者對懲罰企圖逃稅者的法律,絕不會覺得過於苛刻。在國家萬分吃緊,統治者對其收入的足數收到定是非常關心的時候,賦稅包收者很少不乘機大訴其苦,說法律如不較現行加厲,付出平常的包額,也將無法辦到。在此國家緊急關頭,他們是有求必應的;所以,這種包收稅法,就一天苛酷一天。最慘忍的稅法,常常見於公家收入大部分採用包收制的國家;而最溫和的稅法,則常常見於統治者直接監督徵收的國家。統治者雖再愚暗,對於人民的憐憫心情,也一定遠過於包稅人。他知道,王室恆久的偉大,依存於其人民的繁榮;他決不會為一時之利而破壞這種繁榮。在賦稅包收者,情形就兩樣了;他的昌盛,常常是人民沒落的結果,而不是人民繁榮的結果。 包稅者,提供了一定金額,有時不但取得一種賦稅的權力,而且取得對於課稅品的獨占權力。在法國,菸草稅及鹽稅,就是以這種方法徵收的。在此場合,包稅者不僅向人民課取了一個過度的利潤,而且課取了兩個過度的利潤,即包稅者的利潤和獨占者的更大利潤。菸草為一種奢侈品,買與不買,人民尚得自由。但鹽為必需品,每個人是不能不向包稅者購買一定分量的;因為這一定分量,他如不向包稅者購買,就會被認為是從走私者那裡購買的。對這兩種商品所課的稅,都異常繁重。其結果是,走私的誘惑,簡直不可抵抗;但同時由於法律的嚴酷,包稅者所用人員的提防,受到誘惑的人,幾乎可以肯定總有破產的日子。鹽及菸草的走私,每年使數百人坐牢,此外,被送上絞架的人數也很可觀。然而稅由這種方法徵收,對政府可提供很大的收入。1767年,菸草包額為二千三百五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八利弗,鹽包額為三千六百四十九萬二千四百零四利弗。此兩項包征,自1768年起,更約定繼續六年。著重統治者收入而輕視民膏民脂的人,恐怕都贊同這種徵稅方法。因此,在許多其他國家,特別是在奧地利及普魯士領土內,在義大利大部分小國,對於鹽及菸草,都設立了同種的賦稅與獨占。 在法國,國王實際收入的大部分,來自八個源泉,即貢稅、人頭稅、二十取一的稅、鹽稅、國產稅、關稅、官有財產及菸草包征。最後五者,各省大抵都採用包征制,而前三者,則各地都置於政府直接監督及指導之下,由稅務機關徵收。就取自人民的數額的比例來說,前三者實際歸入國庫的,要比後五者為多;後五者管理上更為虛糜濫費,那是世所周知的。 現在法國的財政狀態,似乎可以進行三項極顯明的改革。第一,撤廢貢稅及人頭稅,增加二十分取一的稅,使其附加收入,等於前兩者的金額,這樣,國王的收入便得保存;徵收費用可以大減;貢稅及人頭稅所加於下層階級人民的煩累,會全然得到阻止,而且大部分上層階級的負擔,也不致比現在更重。前面說過,二十分取一的稅,差不多與英格蘭所謂土地稅相類似。貢稅的負擔,最終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那是一般所承認的;人頭稅的大部分,乃按照貢稅每鎊若干的比率,課於貢稅的納稅者,所以此稅大部分的最後支付,也是由同一階級人民負擔。因此,二十分取一的稅,即使按照貢稅及人頭稅兩稅所提供的稅額增加,上層階級的負擔仍不因以此加重。不過,因現在貢稅課於每個人的所有地及租戶不很公平的緣故,一經改革,許多個人,就不免要加重負擔。所以,現在享有特惠者的利害關係及由此利害關係出發的反對,恐怕就是最能阻止此改革及其他相類似的改革的障礙。第二,劃一法國各地的鹽稅、國產稅、關稅、菸草稅,即劃一一切關稅和一切消費稅,這樣,這些稅的徵收費用,便可遠較今日為少,並且,法國的國內商業,亦得與英國國內商業同樣自由。第三,把這一切稅,全部歸由政府直接監督指導的稅務機關徵收,這樣一來,包稅者的過度利潤,就加入國家收入中。可是,與上述第一種改革計劃同樣,由個人私利出發的反對,亦能夠阻止這最後兩種改革計劃的實現。 法國的課稅制度,在一切方面,似乎都比英國為劣。英國每年從八百萬以下的人民,征取一千萬鎊稅款,絕未聞有什麼階級受到壓迫。據埃克斯皮利神父搜集的材料,及《穀物法與穀物貿易論》著者的觀察,法國包括洛林及巴爾在內,人口約共二千三百萬乃至二千四百萬,這個數目,將近有英國人口三倍之多。法國的土壤及氣候,是優於英國的。法國土地的改良及耕作,是遠在英國之先的,所以凡屬需要長久歲月來建造和積累的一切事物,例如大都市以及城市內鄉村內建築優良,居住舒適的房屋等,法國都勝於英國。沒有這種種利益的英國,還能不大費周折地徵收賦稅一千萬鎊,法國總該可以不大費周折地徵收三千萬鎊吧。然而根據我手邊最好但我承認是極不完全的報告,1765年及1766年法國輸歸國庫的全收入,只在三億零八百萬利弗乃至三億二千五百萬利弗之間,折合英幣,尚未達到一千五百萬鎊。以法國人民的數目,照英國人民的同一比例納稅,可期望其能得三千萬鎊。上述金額還不到三千萬鎊的半數,然而法國人民所受捐稅的壓迫,遠甚於英國人民,那是世所公認的。不過,歐洲除英國外,法國還算是有最溫和最寬大政府的大帝國呢。 在荷蘭,課於生活必需品的重稅,據說,曾破壞了該國一切主要製造業。連漁業及造船業,恐怕也會逐漸受其阻害。英國對必需品所課的稅很輕,沒有任何製造業受過它的破壞。英國製造業負擔最重的稅,只有幾種原料進口稅,特別是生絲進口稅。荷蘭中央政府及各都市的收入,據說每年有五百二十五萬鎊以上。荷蘭人口不能認為超過了英國居民的三分之一,因此,按人口比例計算,荷蘭租稅肯定是重得多了。 在一切適當課稅對象都課過了稅之後,假若國家的急需狀態仍繼續要求新稅,那就必須對於不適當的對象課稅了。因此,對必需品課稅,並非荷蘭共和政府的愚昧無知。由於共和國要取得獨立,維持獨立,所以平常雖然節約異常,但遇到費用浩大的戰爭,就不得不大事舉債。加之,荷蘭和西蘭,與其他國家不同,為了保住其存在,換言之,為不給海水所吞沒,就得花一項巨大費用,因而就得大大加重人民賦稅的負擔。共和的政體,似為荷蘭現在的偉大的主要支柱。大資本家大商家,或者直接參加政府的管理,或則間接具有左右政府的勢力。他們由這種地位,取得了尊敬和權威,所以哪怕與歐洲其他地方比較,在這一國使用資本,利潤要輕些;在這一國貸出資金,利息要薄些;在這一國從資本取得的少許收入所能支配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要少些,但他們仍樂於居住在這一國。這些富裕人民定居的結果是,儘管荷蘭障礙繁多,該國的產業仍能在某種程度上活躍著。一旦國家災難發生,這共和國的政體陷於破壞,全國統治落於貴族及軍人之手,這些富裕商人的重要性,因此全然消失,他們就不會高興再住在不為人所尊敬的國家。他們會帶著資本遷往他國,這樣一來,一向由他們支持的荷蘭產業和商業,就立即要緊跟在資本之後而他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