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 第一章 論君主或國家的支出
第一節 論防禦開支
一個統治者的首要職責就是保護主權社會不受其他主權的暴力侵犯,這要憑藉軍事力量來實現。這種軍事力量的開支,在和平時期和動用這種力量的戰爭時期,根據軍事力量發展的不同階段,社會發展的不同形態,而有所不同。
遊獵民族構成的社會形態是最基本的最原始的。比如,北美的一個部落中,族群中每個成員既是獵人,也是戰士。參戰時,不管是保護自己的團體,還是就其他族群的侵犯進行報復,每個成員都要像在日常生活中一樣,自己花力氣來維持身體狀況。他所處的族群,在這種狀態下是沒有統治者或者社會的概念的,不管是準備作戰,還是進行戰爭維護,都不會有任何開支。
在文明國家用軍事力量維繫防禦時,每時隨刻都有被野蠻的鄰國征服的危險。韃靼人頻繁征服亞洲文明國家的實例充分說明了野蠻國家的軍事力量在自然屬性上優於文明國家。一支訓練有素的常備軍隊優於任何軍事力量。富饒而文明的國家可以組織這樣一支軍隊,完全可以防禦來自貧窮和野蠻的近鄰的侵略。因此,為了讓國家的文明得以延續,並在任何時期都得到保存,一支常備軍隊是必不可少的。
一支訓練有素的軍隊是保證一個文明國家有效防禦的唯一途徑,同理,也是一個野蠻國家迅速通往文明的唯一可行途徑。常備軍隊是不可抗拒的力量,有了它,強大的帝國可以在國家最邊遠的土地上建立主權統治;沒有它,弱小的國家完全無法維繫一定程度的政府管理。認真審視彼得大帝給沙俄帝國帶來的進步,就會發現,俄國人十分熱衷於建立一支訓練有素的常備軍隊。這是他執行和維繫其他規則的工具。正是由於這支軍隊,帝國從此永享太平。
有共和傾向的人把常備軍隊看作對自由的威脅。在國家憲法沒有把將軍和主要將官的利益結合起來的情況下,的確如此。愷撒的軍隊摧毀了羅馬共和,克倫威爾的軍隊把國會掃地出門。但如果軍隊的將軍是統治者本人,軍隊的主要將官是顯赫的貴族和紳士,如果軍隊指揮權所有者在行政當局享有最大利益的話,常備軍隊就不會對自由構成威脅。相反,在某種情況下還會對自由有利。統治者有了常備軍的護持,他就無需像近代一些共和國那樣,監視人民的細微行動,時時猜疑人民會擾亂和平。如果一國行政長官,儘管國內的大部分人民願予以支持,但群眾的每一處不滿,都會使他感到安全受威脅,或者,如果哪怕是一點兒小小的紛擾,也有可能不到幾小時就掀起大的革命,那麼為防微杜漸,政府就不得不使用權力,來鎮壓一切對自己表示不滿的力量。反之,一國統治者如果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但有可靠的貴族,且有精練的常備軍,那麼即使是最粗暴,最無稽,最放肆的抗議,也不至於引起他的不安。他可以平心靜氣地寬恕這些抗議,甚至可以置之不理。並且,他既然意識到了自己地位的穩固,他就會自然而然地傾向於這樣做。所以,幾乎沒有限制的自由,只有在統治者有精練的常備軍作保障的國家,才可見到,也只有在這種國家,才無需因公共安全而賦予統治者壓抑任何放肆自由的絕對權力。
總之,統治者的第一職責,就是本國社會的安全,防止受到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這種職責實行的代價,勢必隨社會文明的進步而逐漸增大。原本無論在和平時期還是在戰爭時期都無需統治者支出費用來維持社會的兵力,隨著社會的進步,最開始在戰時就需要統治者出錢維持,漸漸地在和平時期也要統治者出錢維持了。
火器發明後,戰爭藝術起了很大變化,導致平時訓練維持兵力的費用,以及戰時投入使用兵力的費用,都進一步增加。軍隊所使用的武器與彈藥都比以前更貴。與矛及弓箭相比,短槍更貴,與弩炮或石炮比較,大炮或臼炮更貴。近代閱兵所消耗的彈藥,發射出去就沒法回收,這就更需要巨額的費用了。至於往日,閱兵所投的矛和所放的箭,均很容易收回,並且其價值極微。與弩炮和石炮比較,大炮和臼炮不僅是昂貴的機械,而且是非常笨重的機械。這笨重機械製造起來要較大的費用,製成後運往戰場也要較大的費用。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戰效力,非往昔的石弩可比,所以要給一個都市設防來抵禦這種大炮的攻擊,哪怕只抵抗幾個星期,也是相當困難的,因而,城防費用也浩大得多。近代,國防費用日益增大有很多原因。其中,事物自然的發展趨勢是不可避免的,而戰爭藝術上的革命對這種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而引起這個大革命的,似乎不過是一個偶然事件,即火藥的發明。
近代戰爭火藥費用的浩大,顯然給能夠負擔此浩大費用的國家提供了優勢,因而文明富饒的國家比野蠻貧窮的國家更有優勢。在古代,富裕文明國家很難防禦貧窮野蠻國家的侵略;在近代,則恰恰相反。火器的發明,一開始看起來,似乎是弊大於利。但實際上,對文明的延續和擴張是有幫助的。
第二節 論司法經費
統治者的第二個義務,是儘可能保護社會中的成員不受其他成員的欺侮或壓迫,換言之,就是設立一個嚴正的司法行政機構。同樣的,這種義務的實行,也是根據社會各時期的不同而有費用大小的差異。
然而,認真說來,無論哪個國家,都不能說審判是免費的。至少,訴訟當事人總不能不付律師和辯護人的報酬,否則,他們執行職務就會比實際情況還要令人不滿意。每年付給律師和辯護人的手續費,就各法庭總計起來,恐怕要比審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審判官的薪俸,雖然由國王支付,但在任何地方,訴訟案件的必要花費都沒有大減。不過,禁止審判官向訴訟當事人收受禮物或手續費,與其說是為了減少費用,不如說是為了防止腐敗。
審判官是一個享有高尚名譽的官職,報酬即便再少,想乾的人依舊多。比審判官職位較低的治安官,他們的工作是異常麻煩的,而報酬是少得可憐的,然而大多數的鄉紳卻要想方設法地把這個職位弄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員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費用,即使處理不很妥善,也不過占國家全部費用的極小一部分。這情況不限於哪一國,各文明國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難從法院手續費里支付全部司法經費。這種辦法,不會使司法行政陷於實際的腐敗,而國家收入卻可省去一筆——雖然是小小的一筆開支。可是,法院手續費,如有一部分要劃歸權力極大,諸如統治者這類的人,而且是構成他收入的相當大部分,那麼這種手續費就很難有效地規定了。但如果享有這手續費的主要人物,不是統治者,而是審判官,那就極其容易了。法律雖不能常常叫統治者遵守某種規定,但對於審判官,卻不難使其遵守規定的章程。法院手續費如果管理規定得很嚴格,並在一定的訴訟期間,全部繳入出納機構,待訴訟決定之後而不在決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各審判官,那麼,和廢止這種手續費相比,徵收這種手續費,也就同樣不會有任何腐敗的危險了。這種手續費,可能完全足夠開銷全部司法費用而又不至於使訴訟費用顯著增加。不到一個案件判決終了,審判官不得支取這手續費,這在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上,可激勵全體法院人員的勤勉。在審判官員非常多的法院,如果每人應分的手續費的份額以他們各人在法院或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所花的時間及日數為標準,這更可激勵各個審判官的勤勉的判案。公家的事務,辦好才給酬,並且按勤勉的程度決定報酬的多寡,這樣才能辦好。
由各法院對受理的訴訟案件收印花稅,用以維持該院法官及其他人員,這種辦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費用,且不會對社會的一般收入增加負擔。不過,審判官在這一場合,可能為了要儘量增加印花稅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種不必要的手續。近代歐洲的習慣,大都是以辯護人及法院書記所寫的公文用紙的頁數決定他們的報酬,而每頁的行數,每行的字數,又都有規定。所以,辯護人及法院書記,為增加報酬,往往故意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語句。我相信,其結果就是歐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都變得陳腐不堪。同樣的誘惑說不定會使訴訟的手續形式發生同樣的腐化。
第三節 論公共工程和公共機關的費用
統治者或國家的第三種,也是最後一種義務就是建立並維持某些公共機關和公共工程。這類機關和工程,對於一個大社會當然是有很大益處的,但就其性質而言,如果由個人或少數人辦理,那所得利潤決不能償其所費。所以這種事業,不能期望個人或少數人出來創辦或維持。並且,隨著社會發展時期的不同,執行這種義務所需的費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國防及司法行政兩方面所必需的公共機關和公共工程外,與其性質相同的其他設施和工程,主要為便利社會商業,促進人民教育的公共設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設施,可大致分為兩種:一是關於青年教育的設施;二是關於一切年齡人民的教育的設施。凡這種種設施和工程所需的費用,該如何最為妥善地支付,在本章這一節分作以下三項研究。
為便利一般商業所需的公共工程和設施
一國商業的發達,全賴有良好的道路、橋樑、運河、港灣等公共工程。顯然,這類工程的建造和維護費用,在社會不同時期也極不相同。一國公路的建設費和維護費,顯然必隨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增加而增加,換言之,必隨公路上所搬運貨物的數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橋樑的支持力,一定要適應橋上車輛的數量和重量。運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適應貨船的數量及噸位。港灣的大小,一定要與停泊的船的數量成比例。
這類公共工程的費用,似乎不必由通常所謂的國家收入來開支。在許多國家,國家收入的徵收和動用都是委之於行政當局的。這類工程的大部分可以如此管理,使它們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費用的特別收入,而無需增加社會的負擔。
例如,在大多數的場合,公路、橋樑、運河的建築費和維護費,都可通過對車船收取小額的通行稅來獲得;港灣的建築費和維護費,都可通過對裝卸貨物所收的小額港口稅來獲得。此外,為便利商業而鑄造貨幣的設施,在許多國家,不但能開支自己的費用,而且能對統治者貢獻一筆小收入,即鑄幣稅。另一設施,即郵政局,幾乎在一切國家,除提供本身的開支外,還給統治者帶來一項極大的收入。
車輛通過公路或橋樑,船舶通過運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噸數的比例繳納通行稅,那麼,它們就可以說是恰恰按照其所加於各項公共工程的損耗的比例支付其維持費。似乎這是維持這些公共工程的最公平的辦法了。況且,這通行稅雖由販運者支付,他只不過暫時墊支,結果仍是轉嫁在貨物價格上,由消費者負擔。同時,因為有了這類公共工程,貨物的運輸費大大減少了,消費者雖然擔負了這通行稅,卻比在沒有這類公共工程時,能購得較便宜的貨物,因為貨物價格由通行稅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運費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終支付這種稅的人,所得的利益多於所受的損失。實際上,他不過是捨棄了所得的一部分。似乎再沒有一種更公平的徵稅方法了。
就車輛而論,如果以重量為標準,對極盡奢華的車輛和對四輪大馬車、驛遞馬車等所征的通行稅,略高於對不可缺少的車輛,如兩輪運貨馬車、四輪馬車等所征的稅,那就可毫無困難地使懶惰與虛榮的富人對貧民的救濟作出貢獻,換言之,使運往國內各地的笨重貨物的運費減低若干。
公路、橋樑、運河等如果按照這種方式,由利用它們的商業來建造和維持,那麼,這種工程就只能在商業需要它們的地方興建。此外,建造的費用,建造的華麗規模,也必須與該商業的負擔能力相稱。宏偉的大道,斷不能在無商業可言的荒涼國家內建造,也斷不能單為通達州長或州長所要獻媚的某些大領主的鄉村別墅而建造。同樣的,不能在無人通過的地方或單為增益附近宮殿憑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設大橋。這類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設費不由該工程本身提供的費用而由其他收入開支的國家,有時亦有發生。
歐洲許多地方的運河通行稅或水閘稅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這些人為保持這種利益,自然竭力維護這運河。如果不加以相當的修理,航行必然會停止,而他們由通行稅所獲的全部利益,也就將跟著消失。如果運河的通行稅,交給那些沒有利害關係的管理人員去徵收,他們對於這項工程的維持,一定不會像個人那樣在意。蘭格多克運河,是由法國國王及蘭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萬利弗建造的;一千三百萬利弗,按上世紀末每馬克銀合二十八利弗的法國貨幣價值計算,約合九十萬英鎊。這個大工程完成時,人們覺得最妥善的維護方法,就是把這運河的全部通行稅,贈給設計並監督這項工程的技師里格。這項通行稅現已成了里格後代子孫的一大宗收入。因此他們非常注意這條運河的修理。假使當時沒有想出這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稅交給一幫利不關己的管理人員,那麼這通行稅全部恐怕都要消費在裝飾性的不必要的用途上了,而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則任其塌毀。
維護公路的通行稅,卻不能隨便贈予個人,作為他個人的收入。因為,運河不加修理,會變得完全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卻不會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稅者,儘管全不修理這道路,這道路卻依然可以一分不少地給他提供通行稅。所以,維持這類工程的通行稅,應當交由管理人員或保管人員去管理。
一項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維持,而其便利又只限於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區域,那麼,把它放在國家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國家收入來維持,就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來維持,這樣更為妥當。比如,倫敦市的照明與鋪路費用,如由國庫開支,那街上所點的燈所鋪的石,能做到現在這樣完善,其費用能像現在這樣節省嗎?況且,這費用如非取自倫敦各特定街坊、教區及市區的居民所繳納的地方稅,那勢必要從國家的收入項下開支,其結果是國家中不能受到這街燈利益的大部分居民,就要無端分攤這些費用了。
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各自的收入,固然有時不免發生弊病,但是,這種弊病與大帝國收入管理時發生的弊病相比,實在算不了什麼。況且,與後者所生的弊病比較,前者的弊病,容易矯正得多。在英國,在地方或州治安官的管理之下,鄉下人民為修葺公路,每年需提供的六日勞役,這種勞役在使用上也許並不得當,但從沒有發生虐待和壓迫的行為。在法國,此項勞役歸州長管理,但不一定比英國用得適當,而強征勒索的舉動,往往極盡慘酷暴戾之能事。法國人所謂的強迫勞役制,成了官吏魚肉人民的主要工具,如果某教區或某村社不幸為官吏所嫉惡,便往往藉此施以懲罰。
便利特殊商業的公共工程和設施
上述公共設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於便利一般商業。對於某些特殊商業的便利,則有待於特別的設施,又要求有特別的支出。
與野蠻未開化國家通商,常需要特別保護。普通倉庫和客棧的設備,決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貿易商人的貨物。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奪,對於積貨場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築防禦工事。印度人本來是溫順和善,但因印度政府漫無秩序,所以,歐洲人與其貿易,亦有做同樣警戒的必要。英法兩國的東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擁有的幾個最早堡壘,就是藉口防備暴力,保護生命財產而獲准修建的。一國有了強有力的政府,自不容外人在本國領土內建築堡壘,在這種場合,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領事的必要。自己國民間發生爭執,公使或領事可依從本國習慣予以處決;自己國民與當地人之間發生爭執,他可憑外交官的資格,比任何私人更有權力出來干涉,給予國人更多的保護。國家常常專為商業上的利益,需要在外國派駐使館,本來無論就戰爭還是同盟關係說,都不需在這些外國設立使館的。英國在君士坦丁堡首派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業。英國派駐俄羅斯的最早的大使館,完全是起因於商業上的利益。歐洲各國人民因商業利害關係不斷發生的衝突,恐怕就是歐洲各國即便在和平時期也在一切鄰國永久派駐公使的原因。這個前所未聞的制度,其開始發生,似乎不過是在十五世紀末或十六世紀初,也就是說,不會早於商業貿易開始擴展到歐洲大部分國家,歐洲各國開始注意到商業利益的時候。
國家為保護某一商業部門而開支的特別費用,如通過向該商業部門徵收適當的稅來彌補,當不失為公允。例如,在商人開始營業時,征以小額的營業稅,或更公平的是,對商人從特定國家輸入或向特定國家輸出的貨物,抽若干成特定的稅。據說,最初建立關稅制度,就是為了支付保護一般貿易免受海盜搶劫的費用的。但是,如果認為保護一般貿易用去的費用,理應取自徵收在一般貿易上的稅,那麼,為保護特殊貿易用去的特別費用,照理也應取自對該貿易所征的特殊稅收。
保護一般貿易,常被視為國防的重要工作,因而也就成了行政當局一部分必盡的義務。結果,一般關稅的徵收及應用,就往往委託行政當局。特殊貿易的保護,既是一般貿易保護的一部分,也是行政當局應盡義務的一部分。如果國家的行動總是前後一致的,則為保護特殊貿易而徵收的特殊稅收,自當同樣交付行政當局管轄。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無論從哪方面說,各個國家的行動常是矛盾的。歐洲大部分商業國家,就有若干商人集團,說服了立法機構,把行政當局這方面的義務,以及必然與這義務相關聯的一切權力,統統交給他們執行。
這些公司自擔費用來創辦政府部門不敢貿然嘗試的某些商業部門,它們對該部門商業的創建或許是有所幫助的。但最終它們全無例外地或成為累贅或成為無用,它們對貿易經營不當,而且經營範圍狹窄。
合組公司就是不以聯合資本進行貿易,凡具有相當資格的人,都可繳納若干入伙金,加入組織,並遵守公司章程,但各自的資本由各自經營,貿易危險亦由各自負擔。當他們以共同資本進行貿易時,各股員對於貿易上的利潤或損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攤。這種公司,稱為合股公司。這些合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時擁有專營的特權,有時又不擁有這種特權。
一批商人自出費用,自冒風險,與某個遙遠的蠻國建立新的貿易關係,政府允許其組成股份公司,並在其經營得成功時,給予若干年的貿易壟斷權,那沒有什麼不合理的。說實在的,政府要犒勞這種出錢又費力而且以後會造福大眾的實驗性貿易,也只有這種最容易最自然的方法了。像這樣一種暫時的壟斷權,和給予新機器發明者對這機器的專利權,給予新著述的著作者對該著述的出版權,可依同一原理加以辯護。不過,期限一到,壟斷權就應該取消。設置的堡壘和要塞如果仍有維持的必要,自應移歸政府,由政府做相應的補償,當地貿易則應向全國人民公開。公司長久的壟斷,其結果無異於對全國其他人民加以不合理的負擔。這負擔有兩種:第一,自由貿易下,有關貨物的價格必廉,壟斷經營,則這些貨物的價格必貴。第二,對大多數人民可能是便於經營利於經營的一種事業,現在卻被排除在外。他們受這負擔,乃是為著最沒有價值的目的,即不過使某公司能維持其怠慢、浪費乃至侵吞公款的雇員罷了。由於這些人員的胡亂行為,公司分派的股息,很少超過自由貿易的普通利潤率,甚至差很多。但是,用以往的經驗推斷,股份公司如未取得壟斷權,恐怕是無法長久經營任何國外貿易的。在一個地方購入貨物,運往另一地方出售圖利,而在這兩個地方都有許多競爭者,這樣就不但需要時刻留心注意需求的變動,而且需要時刻留心注意競爭情況或需求所從滿足的供給情況的大得多也頻繁得多的變動;運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確的判斷力,使各色貨物的數量都能適應需求、供給和競爭各方面的變動情況,這是一場不斷變化的戰爭,要不斷注意著警惕著,才能成功。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先生們,我們哪兒能期望他們有這種持久力呢?所以,東印度公司,當債款既已償卻,專營特權亦取消時,議會雖制定法案,允許其仍以股份公司資格在東印度與其他商人共同競爭,但在這種情形下,私人冒險者的警惕與注意,可能不久就會使他們厭倦這種貿易了。
莫雷勒修道院院長為法國有名著作家,對經濟學很有研究。他曾列舉1600年以後,在歐洲各地設立的國外貿易股份公司,一共有五十五家。據他說這些公司都取得專營特權,但都因管理失當,失敗了。他舉出的這五十五家中有兩三家被他弄錯了,它們不是股份公司,而且未遭失敗。還有幾個失敗了的股份公司,他沒有列出。
一個股份公司沒有取得專營特權而能經營成功的貿易,似乎只有這種性質的貿易,即所有營業活動都可簡化為常規,或者說,方法千篇一律,很少變化或毫無變化。這類行業,計有四種:第一,銀行業;第二,水、火、兵災保險業;第三,建修通航河道或運河;第四,大城市的供水行業。
銀行業的原理雖看起來有些深奧,但其實際業務卻可以歸結為一些規則。貪圖眼前厚利,大膽投機,置成規於不顧,總是極其危險,而且往往陷銀行於無可挽救的境地。股份公司比私人合夥的公司更能遵守成規。因此,股份公司就似乎很適於銀行的營業,所以歐洲主要銀行,都是股份公司的性質。在這些公司當中,有許多並未取得專營特權,但卻經營得非常成功。英格蘭銀行,也沒有任何特權可言,只是議會限定其他銀行的股東不得超過六人以上。愛丁堡兩家銀行全為股份公司,並無任何壟斷權利。
由火災、水災乃至戰禍發生的危險,其價值雖不能很正確地計算出來,但可大概地估計出來,因而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制定出嚴密規則和一定方法。所以,沒有特權的股份公司,有可能成功地經營保險業,如倫敦保險公司、皇家貿易保險公司,都是沒有取得任何特權的。
通航河道或運河一旦建成,管理起來就非常簡單容易了,可制定出嚴密的規則與方法,甚至修造河道也可以訂立嚴格的合同。修一英里多少錢,建一個水閘多少錢,都可與承包人訂立合同規定。修造引導清水供給城市的運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用此方法。這些行業由股份公司出來經營,即使未取得特權,也可大獲其利,而實際也往往如此。
但是,設立股份公司,只因為這樣能經營成功,或者說,讓一群特定商人享受其鄰人享受不到的權利,只因為這樣他們能夠繁榮,那是絕對不合理的。要使股份公司設立完全合理化,除了所經營的產業可以定出嚴密規則及方法外,同時還附有其他兩個條件:第一,那種產業的效用必顯然比大部分的一般商業更大和更普及;第二,其所需資本,必大於私人合夥公司所能籌集的數額。凡是不用大資本就能創辦的產業,縱使其效用特大,也不能成為設立股份公司的充分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那種企業所產出的東西的需要,可很容易由私人企業者出來供給。就上述四種事業說,這兩個條件都同時具備。
銀行業若經營得當,它巨大和一般的效用在本書第二章已詳細說明了。但如果一家公共銀行的設立,其目的在於維持國家信用,即當國家有特別急需時,為政府墊付某一稅收的全部稅款,其數也許達數百萬鎊,而該稅收又需一兩年後才能收回,這種銀行所需資本,當然不是私人合夥公司所能籌集得來的。
保險業能給予個人財產很大的保障。一種損失也許足以使人破產,但有了保險業,這損失就可分配給許多人,叫全社會分擔起來毫不費力。不過,保險業者要想給人以保障,他自己就必須有很大的資本。據說,倫敦兩家保險股份公司設立以前,檢察長處有一份名單,開列出數年之內失敗的一百五十個私人保險業者的姓名。
很明顯,通航水道、運河以及供給城市自來水的各種必要工程,不僅有很大、很普遍的效用,同時,其所需巨大費用,亦非個人財力所及。
股份公司的設立,必具上述三個條件,才可算為合理。具有這三個條件的行業,除上述四者外,我再也不能想出其他的來。就說倫敦的英國銅業公司、熔鉛公司以及玻璃公司吧,就其效用,並不見得怎樣大,怎樣特別,就其費用,也並不是許多個人的財力難以舉辦。至於這些公司所經營的業務,我不知道他們是否能制定出嚴密的法則及方法,使其適用於股份公司的管理,也不知道他們是否有他們自己所稱的可獲厚利的理由。礦山企業公司早就破產了。愛丁堡英國麻布公司的股票,近來雖沒有從前低落得那麼厲害,但較其票面價格,卻是相差太遠。我們再說說基於國家公益目的而促進某特殊製造業而設立的股份公司吧,這種公司往往因為經營失當,以致減少社會總資本,而在其他各方面,同樣是利少害多。他們的董事由於企業創辦人的誤導和欺騙,使他們對某些特定的製造業特別偏愛,儘管他們的動機是最正直的,但必定會妨害其他製造業,必定會使在其他情況下必會存在的適當產業與利潤間的自然比例多少受到破壞,而這一自然比例,乃是對一般產業最大也是最有效的獎勵。
青年教育機構也能以同樣的方式應付自身的開支。學生付給教師的學金或謝禮,自然構成這類收入。
即使教師的報酬不全取自這些自然收入,那也不一定就要由社會的一般收入來開支。在許多國家,行政當局有對這些收入的徵集和運用之權。在歐洲大部分地區,普通學校及專門大學的基金,並不依賴或非常少地依賴於社會一般收入。教育經費都是主要來自地方收入,來自某項地產的租金,或來自指定專作這項用途的專款的利息。這專款或由統治者自己撥給,或由私人捐助,交由保管人管理。
對各種年齡段人民的教育設施,主要是宗教教育的設施。這種教育,其目的與其說是使人民成為今世的優良公民,倒不如說是為人民來生進入一個更好世界作準備。這種教師的生活費,也同其他普通教師一樣,有的專靠聽講者的捐助,有的則來自經國家法律認可的某些財源,如地產、什一稅、土地稅、薪水等。他們的努力,他們的熱心和勤勉,在前一場合,似乎比後一場合要大得多。就這一點來說,新教的教師們,要攻擊成立悠久的古舊體系,往往占有不少的便宜。因為,舊教牧師可以依靠聖俸生活,他們往往就不大注意維持大眾的信仰和皈依的熱情;他們懶惰慣了,甚至不能奮發起來保護他們自身的教會。
第四節 論維持統治者尊嚴的費用
一國統治者,除了履行種種職責所必要的費用以外,為維持其尊嚴,也需有一定的費用。這費用的大小,隨社會發達時期的不同而不同,隨政體形態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發達的社會中,各階層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裝以及車馬用具,都由質樸而轉向奢華,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要求統治者抵制這種風尚。因此,在這些方面,統治者所費也必日益加多。因為不是這樣,就不能維持他的尊嚴。
就尊嚴來說,專制君主對於他的臣民,比共和國元首對於其同胞市民,更要高不可攀,所以為了維持這較高的尊嚴,勢必要較大的費用。我們自然能聊到,國王的宮廷肯定比總督或市長的官邸更加富麗堂皇。
結論
防禦社會的和維持統治者尊嚴的費用,都是由社會的共同利益來支出的。因此,照正當道理,這兩者應當來自全社會一般的收入,而社會各個人的貢獻,又需儘可能與他們各自能力相稱。
司法行政的費用,亦無疑是由全社會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這種費用,由全社會一般的利益來開支,並無不當。不過,國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項費用的必要,乃是因為社會有些人的不公正行為,使得他人非向法院尋求救濟和保護不可;而最直接從這項開支受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復其權利或保護其權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費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們雙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續費開支,最為妥當。除非罪犯自身無財產資金支付此手續費,否則,這項費用是無需由社會全體負擔的。
為了當地利益所做的地方費用或各州的費用(例如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區支出的治安費),當由地方收入或各州收入開支,而不應由社會一般收入開支。為了社會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會全體的負擔,那是不公平的。
維持良好的道路及交通設施,無疑是有利於社會全體的,所以,其費用由全社會的一般收入開支,並無不妥。不過,最直接享受這些利益的人,乃是往來各處轉運貨物的商人,以及購用那種貨物的消費者。所以,英國的道路通行稅,歐洲其他各國所謂路橋費,完全由這兩種人負擔;這樣一來,社會一般人的負擔就要減輕許多了。
一個國家的教育設施及宗教設施,無疑是對社會有益的,其費用由社會的一般收入開支並無不妥。可是,這費用如由那些直接受到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人來支付,或者由自以為有受到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必要的人自發地出資支付,恐怕是同樣妥當,說不定還有某些好處。
凡有利於全社會的各種設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的受益人來維持,或不全是由他們維持,那麼,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足之數,就必須由全社會一般的收入來彌補。因此,社會的一般收入,除開支國防費及統治者的花費外,還需補充許多特別收入部門的不足。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我將在下一章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