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 第八章 關於重商主義的結論

亞當·斯密 《國富論》
重商主義提出的富國兩大手段,雖是獎勵出口和阻抑進口,但對於某些特定商品,所奉行的政策又似與此相反,即獎勵進口和阻抑出口。但據稱,其最後目標總是相同,即通過有利的貿易差額,使國家致富。它阻抑工業原料和職業用具的輸出,使我國商人處於有利地位,並使他們在外國市場上能以比其他各國貨物價格低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它提出限制幾種價值不大的商品的輸出,使其他商品在數量和價值上都有大得多的輸出。它又提出獎勵工業原料的輸入,使我國人民能以較低廉的價格把這些原料製成成品,從而防止製造品在數量和價值上較大的輸入。至少,在我國的法律全書中,我不曾看到獎勵職業用具輸入的法令。製造業發展到相當高的程度的時候,職業用具的製作,就成為許多極重要製造業的目標。對這種工具的輸入給予任何獎勵,當然大大妨礙這些製造業者的利益。所以,這樣的輸入,不但不被獎勵,而且往往被禁止。例如,羊毛梳具,除了從愛爾蘭輸入,或作為破船貨物或捕獲貨物輸入,就依據愛德華四世第三年的法令而禁止了。伊麗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這種禁令;此後的法令,繼續禁止,使這種禁止成為永久的禁止。 工業原料的輸入,有時得到免稅的獎勵,有時得到獎勵金。 羊毛從若干國家輸入,棉花從一切國家輸入,生麻、大部分染料和大部分生皮從愛爾蘭或英屬殖民地輸入,海豹皮從英屬格林蘭漁場輸入,生鐵和鐵條從英屬殖民地輸入,以及其他幾種工業原料輸入,若按正當手續呈報海關,即可得到免除一切課稅的獎勵。這種免稅條例,以及許多其他商業條例,也許都是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出於私人利害關係,硬要立法當局制定的。但這些規定,是完全正當的合理的;要是符合國家的需要,可把這種規定推廣到一切其他工業原料,那是一定有利於人民大眾的。 可是,由於大製造業者的貪慾,這種免稅,有時竟大大超過可正當地看作加工原料的範圍。喬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號法令規定,外國黃麻織紗每輸入一磅,僅納少量的稅一便士。先前,帆布麻織紗輸入一磅需納六便士,法國和荷蘭麻織紗輸入一磅需納一先令,一切普魯士產的麻織紗輸入一百磅需納兩鎊十三先令四便士。但我國製造業者,仍不長久滿足於這樣的減稅。於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號法令,即規定輸出每碼價格不超過一先令六便士的大不列顛和愛爾蘭麻布得領獎勵金的法令,免除了對黃麻織紗輸入所課輕微的稅。其實,由亞麻製成麻織紗的各種操作,比由麻織紗製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勞動量。且不說亞麻栽種者和亞麻梳理者的勞動,要使一個織工有不斷的工作,至少需有三個或四個紡工;製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勞動,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麻織紗製造上面。而我國的紡工,都是可憐人,通常是婦女,散居國內各地,無依無靠。但我國大製造業者獲取利潤的方法,不是售賣紡工的製品,而是售賣織工的完全製品。他們的利益,在於以儘可能高的價格售賣完全製品,所以他們的利益,也在於以儘可能低的價格購買原材料。為使自己的貨物能以儘可能高的價格出售,他們硬要立法當局對他們自己的麻布的輸出發給獎勵金,對一切外國麻布的輸入課以高的關稅,對法國輸入的供國內消費的某幾種麻布一律禁止。為要以儘可能低的價格購入貧紡工的製品,他們獎勵外國麻織紗輸入,使之與本國出品競爭。他們一心一意要壓低自己所雇織工的工資,正如他們要壓低貧紡工所得一樣。所以,他們企圖提高完全製造品價格或降低原料價格,都不是為勞動者的利益著想。重商主義所要獎勵的產業,都是有錢有勢的人所經營的產業。至於為貧苦人民的利益而經營的產業,卻往往被忽視被壓抑。 麻布輸出獎勵金及外國麻織紗輸入免稅條例,頒布時原以十五年為期,以後經過兩次延長,延續到今日,但將於1786年6月24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工業原料由於享受到獎勵金而輸入的,主要是從我國美洲殖民地輸入的原料。 最初,這類獎勵金是在本世紀初對美洲輸入的造船用品所發的。所謂造船用品,包括適於建造船桅、帆桁、牙檣的木材,大麻,柏油,松脂和松香油。但船桅木材輸入每噸二十先令的獎勵金,大麻輸入每噸六鎊的獎勵金,也推廣到蘇格蘭輸入英格蘭的船桅木材。這兩種獎勵金,按原有金額無變更地繼續發給,一直到滿期之時為止。即大麻輸入獎勵金,於1741年1月1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船桅木材輸入獎勵金,於1781年6月24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柏油、松脂、松香油輸入獎勵金,在其繼續有效期間,經過了若干變更。原來,柏油和松脂每噸輸入得獎勵金四鎊;松香油每噸輸入得獎勵金三鎊。後來,柏油每噸輸入獎勵金四鎊,僅限於按特殊方法製造的柏油,其他的良好純潔的商用柏油,減為每噸四十四先令。松脂獎勵金減為每噸二十先令;松香油獎勵金減為每噸一鎊十先令。 按照時間的先後,第二次發給的工業原料輸入獎勵金,便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藍靛輸入所發給的獎勵金了。在殖民地的藍靛僅值上等法國藍靛價格的四分之三時,按這法令,領得了每磅六便士的獎勵金。這個獎勵金的發給,亦是有限期的,但曾經數次延期,並減至每磅四便士,將於1781年3月25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第三次發給的這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大麻或生亞麻輸入所發給的獎勵金了。(在這期間,我國有時討好北美殖民地,有時和它爭執。)這個獎勵金,以二十一年為期,從1764年6月24日—1785年6月24日。每七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噸獎勵金八鎊,第二期六鎊,第三期四鎊。蘇格蘭氣候不宜於種麻,雖亦種麻,但產量不多,品質較劣,故不得享受這種獎勵金。如果蘇格蘭亞麻輸入英格蘭,亦可得獎勵金,那對聯合王國南部本地的生產,就未免是太大的妨害了。 第四次發給的這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號法令對美洲木材輸入的獎勵金了。期限為九年,從1766年1月1日—1775年1月1日。每三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輸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條,得獎勵金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英尺,得獎勵金十二先令。第二期,每輸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條,得獎勵金十五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英尺,得獎勵金八先令。第三期,每輸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條,得獎勵金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英尺,得獎勵金五先令。 第五次發給的這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生絲輸入的獎勵金了。期限為二十一年,從1770年1月1日—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輸入生絲價值一百鎊,得獎勵金二十五鎊;第二期,得獎勵金二十鎊;第三期,得獎勵金十五鎊。但養蠶造絲,需要很多的手工,而在北美,工價又很高,所以雖然獎勵金金額很高,卻難以產生太大的效果。 第六次發給的這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頭板輸入的獎勵金。期限為九年,從1772年1月1日—1781年1月1日。三年一期,第一期,輸入各物一定量,得獎勵金六鎊;第二期,得四鎊;第三期,得兩鎊。 第七次,即最後一次發給的這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十九年第三十七號法令,對愛爾蘭大麻輸入的獎勵金。限期為二十一年,即從1779年6月24日—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為一期。這和美洲大麻及生亞麻輸入的獎勵金,全是一樣,而每一期的獎勵金標準,亦是一樣,但不像對美洲那樣,獎勵金不推廣到生亞麻。愛爾蘭生亞麻輸入的獎勵金,對大不列顛這種物品的栽種,是太大的妨害了。在對愛爾蘭大麻輸入發給獎勵金時,大不列顛議會和愛爾蘭議會之間的感情,並不比以前大不列顛和美洲的感情好,但我們總希望,前者是在比後者更順適的情況下發給的。 同時,這幾種商品,若從美洲輸入,我們就給予獎勵金,若從任何其他國家輸入,我們即課以很高的關稅。我國美洲殖民地的利害關係,與祖國的利害關係,被認為是一致的。他們的財富,被認為是我們的財富。據說輸到他們那裡去的貨幣,會由於貿易差額,全部回到我們這裡來,我們無論怎樣在他們身上用錢,亦不致使我們減少一個銅板。無論就哪一點說,他們的都是我們所有,用錢在他們身上,等於用錢來增進我們自己的財產,對本國人民有利。這樣一個主義的愚妄,已為經驗所充分暴露,我們無需多說一句話來暴露它的愚妄。如果我國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顛的一部分,這種獎勵金便可認為是對生產的獎勵金,但依然要受這類獎勵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難,但不受其他的非難。 工業原料的輸出,有時由於絕對禁止而受到妨礙,有時由於高的關稅而受到妨礙。 我國呢絨製造者說服國會,使國會相信,國家的繁榮,依存於他們這種業務的成功與推廣,他們在這一點上,比任何其他種類製造業者都更成功。他們不僅從絕對禁止外國呢絨輸入上取得了一種妨害消費者的獨占,而且從禁止活羊及羊毛輸出上取得了一種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產者的獨占。我國保證歲入的法律,有許多被人適當地指斥說,對那些在法律未頒布前被認為無罪的行為科以嚴厲處罰,實過於苛酷。但我敢說,連最苛酷的歲入法律,與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吵吵鬧鬧地硬要國會頒布,以支持他們那種荒謬的不正當的獨占權的某種法律比較,亦會使人覺得平和寬大。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樣,支持那種獨占權的法律,可以說是用血寫成的。 伊麗莎白第八年第三號法令規定,輸出綿羊、小羊、公羊,初犯沒收其全部貨物,監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斷其左手,釘在市鎮上示眾;再犯,即宣告為重罪犯人,判處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於防止我國的羊種在外國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號法令,又宣布輸出羊毛亦犯重罪,輸出者需受重犯罪人那樣的刑罰,貨物亦被沒收。 為著國家的人道名譽,我們希望這兩種法律都不實施。第一種,據我所知,雖至今尚未明令撤除,法學家霍金斯認為至今還是有效,但那項法律,也許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號法令第三節中,實際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雖沒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規定的刑罰,卻規定了一種新刑罰,即凡輸出或企圖輸出羊一頭,科罰金二十先令,並沒收這頭羊及其所有者對船隻的部分所有權。第二種法律,則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號法令第四節明白撤廢了。這法令宣稱:「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頒布的禁止羊毛輸出法令,把羊毛輸出看作重罪。因為刑罰過於苛重,犯罪者的控訴,未能按法辦理。該法令關於該犯罪行為定為重罪一節,著即明令撤銷,宣告無效。」 但是,這個較和緩法令所制定的刑罰,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經這項法令撤除的刑罰,都還是十分嚴酷的。除了沒收貨物,輸出者每輸出或企圖輸出羊毛一磅,需繳罰金三先令;這大抵比其原價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債務或要求清還賬目。不問其財產如何,不問其能否繳付這樣重的罰款,法律總想使他完全破產。但人民大眾的道德,還沒敗壞到法律制定人那樣,所以我未曾聽到過有人利用這個條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決後三個月內繳付罰款,即處以七年的流刑,未滿期逃歸,作為重犯處罰,不得享受僧侶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船隻及其設備沒收。船長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動產和貨物沒收,並處三個月的徒刑,後又改定為六個月的徒刑。 為了防止輸出,境內羊毛貿易全部受到極苛刻極煩瑣的限制。羊毛不得裝在箱內、桶內、匣內,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裝,外面寫著三英寸長的大字「羊毛」或「毛線」,否則沒收貨物及其盛器,每磅罰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裝者交納。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間的時候,羊毛又不可由馬或馬車搬運,也不可在離海達五英里以內由陸路搬運,否則沒收貨物及車馬。鄰近海岸的小邑,得於一年內,對由小邑或經過小邑而運出或輸出羊毛的人,提出控訴,如羊毛價不及十鎊,則科以罰金二十鎊,如在十鎊以上,則科以三倍原價及三倍訴訟費的罰金。對居民中任何二人執行裁判,裁判所得向其他居民課稅來償還,像在盜竊的場合一樣。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減免罰金,則處以徒刑五年;任何人都可告發。這種法規,全國通行。 肯特及薩塞克斯兩郡,限制尤為煩瑣。距海岸十英里以內的羊毛所有者,必須在剪下羊毛後三天內,以所剪的數量及藏所,書面報告最近的海關。在其中任何部分遷移以前,又需以羊毛的捆數、重量,買者姓名住址,及移運地址,作同樣的報告。在這兩郡內,凡居在距海十五英里內的人,在未向國王保證,不以這樣購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給距海十五英里內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購買任何羊毛。倘若未作這樣的報告和保證,即以羊毛向這兩郡的海邊輸運,一經發覺,就沒收其羊毛,犯者科罰金每磅三先令。倘若未作這樣的報告,即以羊毛存放於距海十五英里內者,查封沒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後,有人要求領還,必須對國庫提出保證,在敗訴時,除了其他一切處罰,還需交付三倍的訴訟費。 在境內貿易受這樣的限制時,我相信,沿海貿易決不會很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輸運或企圖輸運羊毛到海岸任何港埠,從那邊由海道運至海岸上其他港埠,那麼在他輸運羊毛路出口港五英里以內的地方以前,需先到出口港報告羊毛包數、重量及記號,否則沒收羊毛,並沒收馬、馬車或其他車輛;其他各種禁止羊毛輸出迄今還有效的法律,當然也定有各種罰則。但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號法令,卻又是那麼寬大,它宣稱:「若於剪毛十日後,將羊毛真實捆數及存地,親自向最近的海關提出證明,並在羊毛遷運前三日,親自向最近的海關說明其意圖,就可把羊毛從剪毛地點運回家來,儘管剪毛地點,是在距海五英里以內的地方。」向沿海輸運的羊毛,必須保證在登記的某港口起運上陸,倘若沒有官吏在前,即自行上貨,則沒收其羊毛,併科以每磅三先令的通常罰金。 我國呢絨製造者,為要證明他們對國會要求施行這樣異常的限制,是完全正當,竟然說英國羊毛具有特殊品質,比任何其他國家的羊毛都好;說他國的羊毛,不摻入若干英國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當質量的製造品;說精良呢絨,非由英國羊毛,不能織成;說英國若能完全防止本國羊毛輸出,就能獨占幾乎全世界呢絨業,沒有誰能和他競爭,他就可隨意抬高價格,售賣呢絨,並在短時間內,依最有利的貿易差額,取得非常大的財富。這種學說,像大多數其他為許多人民所確信的學說一樣,過去為多數人民所盲目信從,而且至今仍為他們所信從。至於一般不懂得呢絨業或未曾研究呢絨業的人,卻是幾乎全體相信。其實,英國羊毛,不但不是製造精良呢絨所必需,而且全不適合於製造精良呢絨。精良呢絨,全由西班牙羊毛織成,並且,把英國羊毛摻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織造,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減低呢絨的質量。 此等法規,不僅使羊毛價格降低到現時應有價格以下,而且使其大大低於愛德華三世時代的實際價格。英格蘭與蘇格蘭合併,此法規即通行於蘇格蘭。據說,蘇格蘭羊毛價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報告》的作者約翰·斯密,是一位極精明極聰明的作者。他說,最好的英國羊毛在英國的價格,一般比阿姆斯特丹市上極劣羊毛通常售賣的價格低。這些法規公開提出的目的,是把這商品的價格,減至自然應有的價格之下;毫無疑問,它們曾產生預期的效果。 也許有人認為,價格降低,勢必阻礙羊毛的生產,勢必大大降低這一商品的年產額,雖不比從前低,但比現今狀態下市場公開自由任其價格上升到自然應有水平時所會有的產額低。但我總相信,其年產額雖多少會受這種法規的影響,但不可能大受影響。羊毛的生產,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勞動及資本的主要目標。說他從羊毛希圖利潤,不如說他從羊肉希圖利潤。在多數場合,羊肉的平均或普通價格,可以補償羊毛平均或普通價格的不足。本書曾經在第一篇第十一章說過:「不論何種規定,如果能降低羊毛及羊皮價格,使其低於自然應有的程度,那麼在進步和耕作發達的國家,就必然稍能提高羊肉的價格。無論是大牲畜或小牲畜,只要是在改良的耕地上飼養,其價格必須足夠支付地主的合理地租和農民的合理利潤。所謂合理的利潤,即有理由可希望從改良的耕地上取得的利潤。如果不夠,其飼養不久就會停止。羊毛、羊皮如不夠支付這種價格,那就必須由羊肉支付。前者所付愈少,後者所付必愈多。這種價格,究竟是怎樣由羊的各部分分擔,地主與農民是不關心的。他們所關心的,只是付足了價格沒有。所以,在進步及耕作發達的國家,他們作為消費者,雖因這種規定可提高食品價格,不免受若干影響,但作為地主與農民,他們的利益,卻不大受這種規定的影響。」所以,照這樣推論下去,在進步及耕作發達的國家,羊毛價格這樣的降低,不致引起這一商品年產額的減少。不過,由於它使羊肉價格上漲,所以可能稍稍降低這種家畜肉的需要,從而稍稍降低這種家畜肉的生產。但即便是這樣,其影響似乎亦不很大。 不過,對於年產量,其影響雖不很大,但對於品質,其影響卻也許有人認為是非常的大。英國羊毛的品質,雖不比從前低,但比現今農耕狀態下所應有的程度低,也許有人認為,品質的低,幾乎與價格的低成比例。羊毛的品質,既取決於羊種、牧草及羊毛生產全過程中羊的管理與清潔,和牧羊者對於此等事件的注意,又一定要看羊毛價格對所需要的勞動和費用能提供怎樣的賠償,這是大家可以想像得到的。但羊毛的優劣,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羊的健康、發育與身軀;改良羊肉所必要的注意,就某幾點說,亦就很夠改良羊毛了。所以,英國羊毛價格雖低,但其品質,據說,即在本世紀中,亦有相當的改良。價格要是好些,改良也許會大些;價格的低賤,雖然阻礙了這種改良,但卻沒有完全阻止這種改良。 所以,此等規定對羊毛年產量及其品質的影響,似沒達到人們所預期的那麼大(但我認為它對質的影響可能大於對量的影響);羊毛生產者的利益,雖在一定程度上受傷害,但總的來說,其傷害並不像一般所想像的那麼大。 但是,這種考究決不能證明,絕對禁止羊毛輸出是正當的,只不過充分證明了對羊毛輸出課以重稅,不會是不正當的。 一國君主,對其所屬各階級人民,應給予公正平等的待遇;僅僅為了促進一個階級的利益,而傷害另一階級的利益,顯然是違反這個原則的。這種禁令,正是僅僅為了促進制造業者的利益而傷害了羊毛生產者的利益。 各階級人民,都有納稅以支持君主或國家的義務。每輸出羊毛一托德即三十八磅,課稅五先令甚或十先令,就給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這種課稅,也許像禁止輸出有那麼大的降低羊毛價格的作用,所以對羊毛生產者利益的損害程度,會少一些。對於製造業者,它提供了足夠大的利益,因為他雖然必須以比禁止輸出的場合高的價格購買羊毛,但與外國製造業者比較,他至少能夠少付五先令或十先令的價格,而且還可省免外國製造業者所必須支付的運費及保險費。要想出對君主能提供很大收入,同時又對任何人都不會引起困難的賦稅,那幾乎是不可能的。 這種禁令雖附有防止輸出的各種罰則,並沒有防止羊毛的輸出。大家都知道,每年輸出仍是很大的。外國市場與本國市場羊毛價格上很大的差額,對於秘密輸出是那麼大的引誘,以至嚴酷的法律也不能加以防止。這種不合法的秘密輸出,除了秘密輸出者外,對任何人都無利。但是,課有賦稅的合法的輸出,既給君主提供收入,又可省免其他更苛重更難堪的賦說的徵收,對國內各階級人民都可有利。 漂白土,由於被認為是呢絨製造及漂白所必需,故其輸出所受的處罰,幾乎和羊毛的輸出相同。煙管土,雖公認和漂白土不相同,但由於很類似,而且因為漂白土有時可作為煙管土輸出,亦受同樣的禁止與處罰。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號法令規定,除靴、鞋或拖鞋外,禁止一切生皮、鞣皮輸出。此後,法律又規定,鞣皮業對每重一百一十二磅鞣皮納輕微的稅一先令,即可擺脫獨占。他們以不加製造的鞣皮輸出,亦可於輸出時,收回所納國產稅的三分之二。一切皮革製造品都得免稅輸出;輸出者還可收回所納國產稅全部。我國牧畜者,卻仍繼續受舊時獨占權的害。牧畜者散居國內各地,彼此隔離,要團結起來,強迫他們同胞接受他們的獨占,或擺脫他人可能強加在他們身上的獨占,在他們都是極其困難的。各種製造業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夠很容易團結起來。連牛骨亦禁止輸出;在這點上,制角器和制梳那兩種不重要的行業,亦得享受一種妨害牧畜業者的獨占。 以禁止或課稅方法,限制半製成品的輸出,並不是皮革製造業所特有的。在一件物品還要加工才可以直接使用與消費時,我們的製造業者便以為那應當由他們來完成。羊毛線與絨線和羊毛一樣,禁止輸出,受同樣的處罰,甚至白呢絨輸出,亦需納稅;我國染業在這點上,取得了一種妨害呢絨業的獨占。我國的呢絨製造者,雖有力防禦他們自身,但大部分大的呢絨製造者,兼營染業。所以,用不著防禦了。表殼、鍾殼、錶針盤、鍾針盤,都禁止輸出。我國制表者和制鐘者,似乎都不願這類製作品的價格因外國人的競購而抬高。 愛德華三世、亨利八世和愛德華六世的一些法令,規定一切金屬都禁止輸出。鉛、錫列為例外,或許因為這兩種金屬極為豐饒。而其輸出,又是當時王國貿易相當大的部分。威廉和瑪麗第五年第十七號法令,為了獎勵開礦,允許由大不列顛礦物製造的鐵、銅和黃銅的輸出不受禁止。銅塊無論產自本國或產自外國,後來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號法令都允許輸出。未加工黃銅,即所謂槍炮金屬、鍾鈴金屬或貨幣鑑定人金屬(shroff-metal),卻仍繼續禁止輸出。各種黃銅製造品都可免稅輸出。 不完全禁止輸出的工業原料,往往就會在輸出時課以重稅。 喬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號法令規定,英國一切貨物,無論是英國生產或製造的,按以前法令,在輸出時需納稅的,都可免稅輸出。但下述各貨物,卻作為例外,即明礬、鉛、鉛礦、錫、鞣皮、綠礬、煤炭、梳毛機、白呢絨、菱鋅礦、各種獸皮、膠、兔毛、野兔毛、各種毛、馬匹、黃色氧化鉛礦。這些物品,除了馬匹,都是工業原料、半製成品(可視為要進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職業用具。這項法令,依然要這些貨物繳納以前所需繳納的稅,即舊補助稅及百分之一出口稅。 這項法令又規定,有許多染色用的外國染料,可於輸入時免納一切稅。但後來輸出時,需納一定的稅,但不能算重。似乎我國染業者一面認為獎勵此等染料輸入於己有利,一面又認為稍稍阻害其輸出於己亦有利。但是,商人為了貪慾而想出的這種引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卻似乎在這裡失其所望了。因為它必然使輸入者注意,不超過國內市場需要而輸入。結果,國內市場上,這類商品的供給,總是不足,這類商品的價格,總是比輸入自由輸出亦自由的場合高些。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膠或阿拉伯膠,列在染料之內,亦免稅輸入。在再輸出時,要納輕微的稅,一百一十二磅不過三便士。當時,法國獨占西尼加附近生產這種染料的國家的貿易;英國市場不容易從生產地點直接輸入來供應。於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五年規定,西尼加膠可從歐洲各地輸入(那與航海條例的本旨大相違背)。但此法令的目的,不在於獎勵這種貿易,所以違反英國重商政策的普通原理,於其輸入時,每一百一十二磅課稅十先令,而在輸出時,又不許退還任何部分。1755年開始的戰爭的勝利,使英國像從前的法國一樣,對那些國家也享受專營貿易的特權,和議一成立,我們的製造者即要乘此良機,建立一種有利於他們自己但有害於這種商品生產者及輸入者的獨占。所以,喬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號法令規定,從英王陛下非洲領土輸出西尼加膠,只許輸往大不列顛;像對我國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舉商品一樣,加上了同樣的限制、規律、沒收及處罰。誠然,其輸入,一百一十二磅只納輕稅六便士,但其再輸出,一百一十二磅需納重稅三十先令。我國製造業者的意旨,是要把這全部產量運到英國來,而且,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價格購買這商品,又規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負擔大的費用,不能再輸出。事實上,這樣的費用,就夠阻害它的輸出了。他們在這裡,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都是受著貪慾的驅使,但結果同樣大失所望。這種重稅,是秘密輸出的引誘。這種商品,有許多是由英國和非洲秘密輸往歐洲各製造國,尤其是荷蘭。因此,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號法令,把此輸出稅減為每一百一十二磅納五先令。 按舊補助稅所依據的地方稅則,海狸皮一件估定為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輸入所納的各種補助稅和關稅,約等於這地方稅的五分之一,即一先令四便士。在輸出時,除了舊補助稅的一半即僅僅兩便士外,都可退還。一種這樣重要的工業原料,在輸入時,需課這樣的關稅,被認為太高;於是,在1722年,地方稅減為兩先令六便士,輸入稅亦減為六便士。但輸出時,亦僅能退還此額的一半。那次勝利的戰爭,使英國占領了產海狸最多的地方,而海狸皮又為列舉商品之一,所以,其輸出就限於從美洲運至英國市場了。我國製造業者不久就想利用這機會。1764年,海狸皮一件輸入稅減為一便士,輸出稅則提高至每件七便士,並不得退還任何輸入稅。同時法令又規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輸出,每磅需納稅一先令六便士,但對海狸皮輸入稅則無所變改,由英國人用英國船輸入的,所納的稅仍在四先令與五先令之間。 煤炭,可視為工業原料,亦可視為職業用具,故其輸出課有重稅,現在(1783年)是每噸納稅五先令以上,或每紐卡斯爾煤衡量納稅十五先令以上。這在許多場合,簡直高於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價,甚或高於輸出港的商品原價。 但真正職業用具的輸出,一般不是通過高關稅,而是通過絕對禁止來限制。於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號法令第八條規定,織手套和長祙的織機或機械禁止輸出,違則不僅把輸出乃至企圖輸出的織機或機械沒收,而且需科罰金四十鎊,一半歸於國王,一半歸於告發人。同樣,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號法令規定,棉製造業、麻製造業、羊毛製造業和絲製造業使用的一切用具禁止輸出,違則貨物沒收,犯者課罰金二百鎊,知情不報又以船供其運輸的船長,亦需課罰金二百鎊。 當死的職業用具的輸出受到這麼重的處罰時,活的職業用具即技工自不能聽其來去自如。所以,喬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號規定,凡引誘英國技工或製造業工人到外國去執行職業或傳授職業者,初犯科罰一百鎊以下的罰金,處三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即隨法庭意旨,科以罰金,處十二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號法令,加重了這種處罰,即初犯科罰金五百鎊,處十二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科罰金一千鎊,處兩年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 按照上述兩項法令中前一個法令,某一個人如被證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證明受人引誘或答應或訂約為上述目的前往外國,那麼這樣的技工,必須向法庭提出不出國的合適的保證,而在未向法庭提出這種保證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若有某一技工,竟自行出國了,並在外國執行其職業或傳授其職業,則在英王陛下的駐外公使或領事的警告下,或在當時閣員的警告下,必須在接到警告後六個月內回國,並繼續住在本國,否則即從那時候起,被剝奪一切國內財產的繼承權,亦不得做國內任何人的遺囑執行人或財產管理人,更不得繼承、承受或購買國內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也被國王沒收,作為外國人看待,不受國王保護。 我國自誇愛護自由。無須說明,此等規定和此等誇大的自由精神是多麼矛盾。十分明顯,這種自由,在這場合,為了商人和製造業者瑣細的利益而被犧牲了。 這一切規定可稱頌的動機,是推廣我國製造業。但推廣的方法,不是改良自己的製造業,而是阻抑我們鄰國的製造業,並儘可能消滅一切可惡競爭者的搗亂性競爭。我國製造業者認為,他們應當獨占本國同胞的技能才幹。通過限制某些職業在一個時期內所僱傭的人數,並規定一切職業需有長時間的學徒時期,他們企圖局限各職業的知識,使其僅為少數人所掌握,而且愈少愈好,他們又不願這少數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國去傳授技能給外國人。 消費是一切生產的唯一目的,而生產者的利益,只在能促進消費者的利益時,才應當加以注意。這原則是完全自明的,簡直用不著證明。但在重商主義下,消費者的利益,幾乎都是為著生產者的利益而被犧牲了,這種主義似乎不把消費看作一切工商業的終極目的,而把生產看作工商業的終極目的。 對於凡能與本國產物和製造品競爭的一切外國商品,在輸入時加以限制,就顯然是為著生產者的利益而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了。為了前者的利益,後者不得不支付這種獨占所增加的價格。 對於本國某些生產物,在輸出時發給獎勵金,亦全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國內消費者,第一不得不繳納為支付獎勵金所必要徵收的賦稅;第二不得不繳納商品在國內市場上價格抬高所必然產生的更大的賦稅。 有名的與葡萄牙籤訂的通商條約,通過高的關稅,使我國消費者不能向鄰國購買我們本國氣候所不宜生產的商品,但必須向一個遙遠的國家購買這種商品,雖明知該國這種商品的品質較差。國內消費者為了使本國生產者能在比較有利的條件下輸出某幾種產物到這一個遙遠國家去,不得不忍受這種困難。這幾種產物的強迫輸出在國內市場上引起的增高價格,亦得由消費者支付。 但為管理我國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訂立的許多法律,比我國所有其他通商條例,都更嚴重地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以顧全生產者的利益。一個大的帝國建立起來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個顧客之國,使他們只能向我國各生產者的店鋪購買我國所能供給的各種物品。我國生產者由這種獨占取得的僅是價格稍稍地提高,而我國消費者要負擔全部費用,以維持這個帝國,護衛這個帝國。為了這個目的,僅僅為了這個目的,我國在最近兩次戰爭中,用去了兩億鎊以上,借債一億七千萬鎊以上,至於此前各次戰爭用費,還不算在裡面。單單這一項借款的利息,不僅大於由殖民地貿易獨占據說所能得到的異常的利潤的全部,而且大於這貿易的價值的全部,換言之,大於每年平均輸出到殖民地的貨物價值的全部。 誰是這重商學說體系的設計者,不難以確定。我相信,那決不是消費者,因為消費者的利益全被忽視了。那一定是生產者,因為生產者的利益受到那麼周到的注意。但在生產者中,我們的商人與製造業者,又要算是主要的設計者。在這一章所討論的商業條例中,我們製造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別的注意。消費者或不如說其他生產者的利益,就為著製造業者的利益而被犧牲了。 第九章 論重農主義即政治經濟學中把土地生產物看作各國收入及財富的唯一 關於重商主義,我覺得有詳細說明的必要。但政治經濟學中的重農主義,卻不需要這麼長的說明。 據我所知,把土地生產物看作各國收入及財富的唯一來源或主要來源的學說,從來未被任何國家所採用;現在它只在法國少數博學多能的學者的理論中存在著。對於一種未曾,也許永遠不會危害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學說的謬誤,當然不值得長篇大論去討論。不過,對於這個極微妙的學說,我將盡我所能,明確說出它的輪廓。 路易十四有名的大臣科爾伯特,為人正直,而且勤勉異常,有淵博的知識,對於公共賬目的檢查,又富有經驗,極其精明。總之,在各個方面,他的能力能讓他把公共收入的徵收與支出搞得井井有條。但不幸的是,這位大臣抱有重商主義的一切偏見。這種學說,就其性質與實質來說,就是一種限制與管理的學說,所以,對於一個慣於管理各部公務,並設置必要的制裁與監督,使各部事務不逾越其適當範圍,而又勤苦工作的事務家,是很合脾胃的。他對於一個大國的工業及商業所採用的管理方式,與管理各部公務的方式一樣;他不讓每個人在平等自由與正義的公平計劃下,按照各自的路線,追求各自的利益,卻給某些產業部門以異常的特權,而給其他產業部門以異常的限制。他不僅像歐洲其他大臣一樣,更多地鼓勵城市產業,很少鼓勵農村產業;而且他還願意壓抑農村產業,以支持城市產業。為了使城市居民得以廉價購買食物,從而鼓勵製造業與國外貿易,他完全禁止穀物輸出;這樣就使農村居民不能把其產業產品的最重要部分,運到外國市場上去。這種禁令,加上舊日限制各省間穀物運輸的各省法規,再加上各省對耕作者的橫徵暴斂,就把這個國家的農業,壓抑得不能依照自然趨勢,按其肥沃土壤和極好氣候所應有的發展程度而發展了。這種消沉沮喪的狀態,在全國各地都多少感覺到了;關於發生這種狀態的原因,有許多方面業已開始探討。科爾伯特鼓勵城市產業過於鼓勵農村產業的辦法,似乎是此中原因之一。 諺語說,用多大力氣拗彎一根杆子,就用多大力氣把它拗直。主張把農業視為各國收入與財富的唯一來源的這些法國學者們,似乎採用了這個格言。由於在科爾伯特的制度中,和農村產業比較,城市產業確實過於受到重視,所以在這些重農主義學者的學說中,城市產業就必定受到輕視。 他們把一般認為在任何方面對一國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有所貢獻的各階級人民,分為三種。第一種,土地所有者階級;第二種,耕作者、農業家和農村勞動者階級,對於這一階級,他們給以生產階級這一光榮稱號;第三種,工匠、製造者和商人階級,對於這一階級,他們給以不生產階級這一不名譽的稱號。 所有者階級所以對年產物有貢獻,是因為他們把金錢花在土地改良上,花在建築物、排水溝、圍牆及其他改良或保養上,有了這些,耕作者就能以同一的資本,生產更多的生產物,因而能支付更大的地租。這種增高的地租,可視為地主出費用或投資改良其土地所應得的利息或利潤。這種費用,在這個學說中,稱為土地費用。 耕作者或農業家所以對年產物有貢獻,是因為他們出費用耕作土地。在重農主義體系中,這種費用稱為原始費用和每年費用。原始費用包括:農具、耕畜、種子以及農業家的家屬、僱工和牲畜。在第一年度耕作期間(至少在其大部分時間內)或在土地有若干收穫以前所需的維持費。每年費用包括:種子、農具的磨損以及農業家的僱工、耕畜和家屬(只要家屬中某些成員可視為農業僱工)每年的維持費。支付地租後留給他的那部分土地生產物,首先應該足以在相當時間內,至少在他耕種期間,補償他的全部原始費用並提供資本的普通利潤;其次應該足以補償他全部的每年費用,並提供資本的普通利潤。這兩種費用,是農業家用於耕作的兩種資本;倘若這兩種資本不經常地回到他手中,並給他提供合理的利潤,他就不能與其他職業者處在同等地位經營他的業務;他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會儘快地放棄這種職業,而尋求其他職業。為使農業家能繼續工作所必需的那部分土地生產物,應視為農業的神聖基金,倘若地主加以侵害,就必然會減少他自己土地的產物,不要多少年,就會使農業家不但不能支付這種苛酷的地租,而且不能支付應當支付的合理地租。地主應得的地租,只是把先前用於生產總產物或全部產物所必需的一切費用完全付清之後留下來的純產物。因為耕作者的勞動,在付清這一切必要費用之後,還能提供這種純產物,所以在這種學說中,這個階級才被尊稱為生產階級。而且由於同一理由,他們的原始費用和每年費用,在這種學說中,亦被稱為生產性費用,因為這種費用,除了補償自身的價值外,還能使這個純產物每年再生產出來。 所謂土地費用,即地主用來改良土地的費用,在這種學說中,亦被尊稱為生產性費用。此等費用的全部及資本的普通利潤,在還未通過增高的地租完完全全還給地主以前,這增高的地租,應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教會不應課以什一稅,國王亦不應課以賦稅。不然,就會妨害土地的改良,從而妨害教會自身的什一稅的未來增加,也妨害國王自身的賦稅的未來增加。因為在良好狀態下,此等土地費用,除了再生產它自身全部價值以外,還能在若干時間以後,使純產物再生產出來,所以在這種學說中,它亦被稱為生產性費用。 在這種學說中,被稱為生產性費用的,就只有這三種,即地主的土地費用、農業家的原始費用及每年費用。其他一切費用,其他一切階級人民,即使一般認為最生產的那些人,亦因為這個緣故,被視為是完全不生產的。 按人們一般的見解,工匠與製造者的勞動,是極能增加土地原生產物的價值的,但在這種學說中,工匠和製造者卻特別被視為完全不生產的階級。據說,他們的勞動,只償還僱傭他們的資本並提供其普通利潤。這種資本乃是僱主墊付給他們的原材料、工具與工資,是被指定用來僱傭他們,維持他們的基金。其利潤乃是被指定用來維持他們的僱主的基金。他們的僱主,墊付他們工作所需的原材料、工具及工資,也同樣墊付他自己以維持用所需的費用。他所墊付的這種維持費,通常和他在產品價格上所希冀的利潤成比例。倘若產品價格不夠償還他為自己而墊付的維持費,以及為勞動者而墊付的原材料、工具與工資,那他就顯然沒有償還他所投下的全部費用。所以製造業資本的利潤,並不像土地的地租一樣,是還清全部費用以後留下的純產物。農業家的資本,像製造者的資本一樣,給資本所有者提供利潤,但農業家能給他人提供地租,製造者卻不能夠。所以用來僱傭並維持工匠和製造業工人的費用,只延續——如果可以這樣說——它自身價值的存在,並不能生產任何新的價值。這樣,它是全無生產或不生產的費用。反之,用來僱傭農民或農村勞動者的費用,卻除了延續它本身價值的存在,還生產一個新的價值,即地主的地租。因此,它是生產性費用。 商業資本和製造業資本,同樣是不生產的。它只能延續它自身價值的存在,不能生產任何新價值。其利潤,不過是投資人在投資期間或收得報酬前為自身而墊付的維持費的補償,換言之,不過是投資所需費用的一部分的償還而已。 工匠和製造業工人的勞動,對於土地原生產物全年產額的價值,不能有什麼增加。誠然,他們的勞動,對於土地原生產物某特定部分的價值,確有很大的增加,但他們在勞動時要消費原生產物其他部分。他們對這部分的消費,恰好等於他們對那部分的增加。所以,無論在哪個時間,他們的勞動,對全部的價值,也沒有一點兒的增加。例如,製造一對花邊的人,有時會把僅值一便士的亞麻的價值,提高到三十鎊。乍看起來,他似乎把一部分原生產物的價值增加了約七千二百倍,但其實,他對原生產物全年產額的價值毫無所增。這種花邊的製造,也許要費他兩年勞動。花邊製成後,他所得的那三十鎊,只不過補還這兩年他給自己墊付的生活資料罷了。他每日、每月或每年的勞動,對於亞麻所增加的價值,只不過補償這一日、一月或一年他自身消費掉的價值。所以,無論在什麼時候,他對土地原生產物全年產額的價值,都沒有一點兒的增加。他繼續消費的那部分原生產物,總是等於他繼續生產的價值。被雇在這種費用多而又不重要的製造業上的人,大部分都是非常貧窮的。這種現象,可使我們相信,他們製造品的價格,在普通場合,並沒有超過他們生活資料的價值。但就農業家及農村勞動者的工作來說,情形就不相同了。在一般情況下,他們的勞動,除了補還他們的全部消費,和僱傭並維持工人及其僱主的全部費用外,還繼續生產一個價值,作為地主的地租。 工匠、製造業工人、商人,只能由節儉來增加社會的收入與財富,或按這種學說的說法,只能由克己,即自行剝奪自己生活資料基金的一部分,來增加社會的收入或財富。他們每年所再生產的,只是這種基金。所以,倘若他們每年不能節省若干部分,倘若不能每年自行剝奪若干部分的享受,則社會的收入與財富,就絲毫不能因他們的勞動而有所增加。反之,農業家及農村勞動者卻可享受其自己生活資料基金全部,同時仍可增加社會的收入與財富。他們的勞動,除了給自己提供生活資料以外,還能每年提供一種純產物;增加這種純產物,必然會增加社會的收入與財富。所以,像法國、英國那樣以地主和耕作者占人民中大部分的國家,就能由勤勞及享樂而致富。反之,像荷蘭、漢堡那樣以商人、工匠和製造業工人占人民中大部分的國家,卻只能由節儉與克己而致富。境況如此不同的國家,利害關係也極不相同,所以普通國民性也極不相同。在前一類國家中,寬大、坦白和友愛,自成為普通國民性的一部分。在後一類國家中,自會養成狹隘、卑鄙和自私心,厭惡一切社會性娛樂與享受。 不生產階級,即商人、工匠、製造業工人的階級,是由其他兩個階級——土地所有者階級及耕作者階級——維持與僱傭的。這一階級工作的材料,由他們供給;這一階級的生活資料基金,由他們供給;這一階級在工作時所消費的穀物和牲畜,亦由他們供給。不生產階級一切工人的工資以及他們一切僱主的利潤,最終都需由地主及耕作者支付。這些工人和這些僱主,嚴格地說,是地主和耕作者的用人。他們與家僕的區別,僅為一在戶外工作、一在戶內工作。這兩種人依賴同一主人出資來養活。他們的勞動,都是不生產的,都不能增加土地原生產物總額的價值。它不但不能增加這總額的價值,還是一種必須從這總額中支付的支出。 不過,對於其他的階級,這個不生產階級,不僅有用,而且是大大有用。有了商人、工匠和製造業工人的勞動,地主與耕作者才能以少得多的自己勞動的產物,購得他們所需的外國貨物及本國製造品。要是他們企圖笨拙地不靈巧地親自輸入或親自製造這些東西,那就要花大得多的勞動量。借著不生產階級的幫助,耕作者能專心耕作土地,不致為其他事務分心。而專心的結果是,耕作者所能生產的產品便更多了。這樣就能夠充分補償他們自己和地主僱傭並維持這一不生產階級所費的全部費用。商人、工匠和製造業工人的勞動,就其本身性質說,雖是完全不生產的,但間接有助於土地生產物的增加。他們的勞動,使生產性勞動者專心於原有職業,即耕作土地,因而增進生產性勞動者的生產力。耕耘這一業務,往往由於不以耕耘為業的人的勞動,變得更簡易,變得更好。 就任何一點說,限制或阻害商人、工匠及製造業工人的產業,都不是地主及耕作者的利益。這一不生產階級越自由,他們之間各種職業的競爭越激烈,其他兩個階級所需的外國商品及本國製造品,就將以越低廉的價格得到供給。 壓迫其他兩個階級,也不可能是不生產階級的利益。維持並僱傭不生產階級的,乃是先維持耕作者再維持地主以後留下來的剩餘土地生產物。這剩餘額越大,這一階級的生計與享樂,必越得到改進。完全正義、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確立,是這三個階級同臻於最高度繁榮的最簡單而又最有效的秘訣。 在荷蘭和漢堡那樣主要由商人、工匠和製造業工人這一不生產階級構成的商業國家中,這類人也是由地主及土地耕作者來維持和僱傭的。但其中只有一個區別,即這些地主與耕作者大部分都離這些商人、工匠和製造業工人非常遠,換言之,提供後者以工作材料和生活資料基金的,乃是其他國家的居民和其他政府的人民。 但這樣的商業國,不僅對其他各國居民有用,而且大大有用。其他各國居民,本應在國內找到商人、工匠和製造業工人,但由於國家政策的某種缺點,不能在國內找到他們。有了商業國,這種極其重要的缺陷,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填補。 對此等商業國的貿易或其所供給的商品征課高關稅,以妨害或抑制此等商業國的產業,決不是有田地的國家——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的——利益。這種關稅,提高這些商品的價格,勢必減低用以購買商業國商品的它們自己土地的剩餘生產物或其價格的真實價值。 這種關稅的唯一作用是,妨害此等剩餘生產物的增加,從而妨害它們自己土地的改良與耕作。反之,准許一切此等商業國享有貿易上最完全的自由,乃是提高這種剩餘生產物價值,鼓勵這種剩餘生產物增加,從而鼓勵國內土地改良及耕作的最有效方策。 這種完全的貿易自由,就以下一點說,也是最有效的方策。它在適當的時間,供他們以國內所缺少的工匠、製造業工人及商人,使得他們在國內感到的那種最重要缺陷,在最適當最有利的情況下得到填補。 土地剩餘生產物不斷增加,到了相當時期,所創造的資本,必有一部分不能按普通利潤率投在改良土地或耕作土地上。這一剩餘部分,自會改用於在國內僱傭工匠與製造業工人。國內的工匠與製造業工人,能在國內找到他們工作的材料和生活資料基金,所以,即使技術與熟練程度遠不如人,亦能立即與商業國同類工匠及製造業工人,以同樣低廉的價格,做成他們的產品,因為此等商業國同類工匠與製造業工人,必須從很遠很遠的地方運來所需的材料與生活資料。而且,在他們的技術與熟練程度改進了的時候,他們很快就能以更低廉的價格出售他們的產品。於是,此等商業國的工匠與製造業工人,將在那些農業國的市場上遇到競爭者,不久以後,就不得不賤賣,被趕出市場。隨著技術與熟練程度的逐漸改進,此等農業國製造品的低廉,將使其製造品在適當時期,推廣到國內市場之外,即推銷於許多國外市場,並在那裡,按同樣的方式,逐漸把此等商業國的許多製造品排擠出去。 農業國原生產物及製造品不斷增加,到了相當時期,所創造的資本,必有一部分不能按普通利潤率,投在農業或製造業上。這部分資本,自會轉投在國外貿易上,把國內市場上不需要的過剩的原生產物及製造品,運到外國去。在輸出本國生產物時,農業國商人亦將比商業國商人處於更有利地位,像農業國工匠及製造業工人比商業國工匠及製造業工人處於更有利地位一樣。後者必須在遠地尋求貨物、原料與食品,前者能在國內找到這些東西。所以,即使他們航海技術較為低劣,他們亦能和商業國商人以同樣低廉的價格,在外國市場上出售他們的貨物。如果有同等的航海技術,就能以更低廉的價格出售了。因此,在國外貿易這一部門,他們不久就能和商業國商人競爭,並在相當時期內,把此等商人全部排擠出去。 所以,按照這個寬宏制度,農業國要培育本國的工匠、製造業工人與商人,最有利的方法,就是對一切其他國家的工匠、製造業工人與商人給予最完全的貿易自由。這樣就能提高國內剩餘土地生產物的價值,而這種價值的不斷增加,就將逐漸建立起來一筆基金,它在相當時期內,必然把所需的各種工匠、製造業工人及商人培育起來。 反之,倘若農業國以高關稅或禁令壓抑外國人民的貿易,就必然在兩個方面妨害它本身的利益。首先,提高一切外國商品及各種製造品的價格,必然降低用以購買外國商品及各種製造品的本國剩餘土地生產物的真實價值;其次,給予本國商人、工匠與製造業工人以國內市場的獨占,就提高工商業利潤率,使其高於農業利潤率,這樣就把原來投在農業上的資本的一部分吸引到工商業去,或使原要投在農業上的那部分資本,不投到農業上。所以,這個政策在兩個方面妨害農業。第一,減低農產物的真實價值,因而減低農業利潤率;第二,提高其他一切資本用途的利潤率。農業因此成為利益較少的行業,而商業與製造業卻因此變得更有利可圖。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都企圖儘可能把資本及勞動從前一類用途改投到後一類用途。 農業國通過這種壓制政策,雖能以比在貿易自由情況下稍大的速度(這大有疑問)培育本國的工匠、製造業工人及商人,但這是在其尚未十分成熟以前,過早地把他們培育起來(如果可這樣說)。過速地培育一種產業,結果就會壓抑另一種更有價值的產業。對於僅能補償所投資本並提供其普通利潤的產業,如以過於急速的方法加以培育,結果就會壓抑另一種產業,即除了補償資本並提供其利潤以外,還能提供一種純產物作為地主地租的產業。過於急速地鼓勵全不生產的勞動,必然壓抑生產性勞動。 至於按照這個學說,土地年產物全部是怎樣在上述那三個階級之間進行分配,不生產階級的勞動為什麼只補還它所消費的價值,而不增加那全額的價值,則由這一學說的最聰明、最淵博的創始者魁奈,用一些數學公式表明出來了。在這些公式中,他對第一個公式特別重視,標名為《經濟表》。他想像在最完全的自由狀態下,因而是在最繁榮的狀態下,在年產物能提供最大量純產物,而各階級能在全部年產物中享有其應得部分的情況下,他用第一個公式把想像的這種分配的進行方式表述出來。接著,有幾個公式,又把在有各種限制及規章條例的狀態下、在地主階級和不生產階級受惠多於耕作者階級的狀態下、在這兩個階級侵蝕生產階級應得部分的狀態下,他所想像的這種分配的進行方式,表述出來。按照這個學說,最完全自由狀態所確立的自然分配,每一次受侵蝕,每一次受侵害,都必然會不斷地多少減損年產物的價值與總和,因而使社會收入與財富逐漸減少。減少的程度,必按照侵蝕程度,必按照自然分配所受的侵害程度,以較速或較緩的程度日益加劇。這些公式,把這一學說認為必和這自然分配所受不同侵害程度相適應的不同減少程度表述出來。 有些有思想的醫生,以為人體的健康只能靠食物及運動的正確養生方法來保持,稍有違犯,即將按違犯程度的比例而引起相等程度的疾病。但經驗似乎告訴我們,在各種不同的養生方法下,人類身體常能保持最良好的狀態,至少從表面上看是這樣,甚至在一般認為很不衛生的情況下,也能保持健康。其實,人體的健康狀態,本身就含有一種未被發覺的保衛力量,能在許多方面預防並糾正極不良衛生方法的不良結果。魁奈自己就是一個醫生,並且是個極有思想的醫生,他似乎對於國家亦抱有同樣的概念,以為只有在完全自由與完全公平的正確制度下,國家才能繁榮發達起來。他似乎沒有考慮到,在國家內,各個人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斷地所作的努力,就是一種保衛力量,能在許多方面預防並糾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和壓抑的政治經濟的不良結果。這種政治經濟,雖無疑會多少阻礙一國趨於富裕繁榮的發展,但不能使其完全停止,更不能使一國後退。如果一國沒有享受完全自由及完全正義,即無繁榮的可能,那世界上就沒有一國能夠繁榮了。幸運的是,在國家內,自然的智慧,對於人類的愚蠢及不公正的許多惡影響,有了充分的準備來作糾正,正如在人體內,自然的智慧有充分準備來糾正人類的懶惰及無節制的不良結果一樣。 但是,這種學說最大的謬誤,似乎在於把工匠、製造業工人和商人看作全無生產或全不生產的階級。這種看法的不適當,可由下面的話來說明。 第一,這種學說也承認這一階級生產他們自身每年消費的價值,至少是延續了僱傭他們和維持他們的那種資財或資本的存在。單就這一點來說,把無生產或不生產的名稱加在他們頭上,似乎很不妥當。只生一男一女來代替父母,延續人類而不能增加人類數目的婚姻,不能稱為不生兒育女的婚姻。誠然,農業家與農村勞動者,除補償維持他們和僱傭他們的資財以外,每年還再生產一種純產物,作為地主的地租。生育三個兒女的婚姻,確比僅生育兩個兒女的婚姻更有生產力,而農民與農村勞動者的勞動,確比商人、製造業工人與工匠的勞動更有生產力。但是,一個階級的更多的生產,決不能使其他階級成為無生產或不生產的。 第二,無論怎樣說,把工匠、製造業工人與商人,像家僕一樣看待,似乎是完全不適當的。家僕的勞動,不能延續僱傭他們和維持他們的基金的存在。他們的維持與僱傭,全由主人出費用;他們所搞的工作,在性質上並沒有償還這種費用的可能。他們的工作,大都是隨生隨滅的事務,不固定亦不實現在任何可賣商品上,以補償他們工資及維持費的價值。反之,工匠、製造業工人與商人的勞動,卻自然而然地固定並實現在可賣商品上。因此,在討論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勞動的那一章中,我把工匠、製造業工人及商人,歸到生產性勞動者內,而把家僕歸到無生產或不生產的勞動者內。 第三,無論根據何種假設,說工匠、製造業工人和商人的勞動不增加社會的真實收入,都似乎是不妥當的。例如,即使我們假定(像這種學說所假定的一樣),這一階級每日、每月或每年所消費的價值,恰好等於他們每日、每月或每年所生產的價值,亦不能因此便斷言,他們的勞動對社會的真實收入、對社會上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真實價值無所增加。例如,某一工匠,在收穫後六個月時間內,做成了價值十鎊的作業,那麼即使他同時消費了價值十鎊的穀物及其他必需品,他實際上亦對社會的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增加了十鎊的價值。在他消費半年收入即價值十鎊的穀物及其他必需品時,他又生產了一個等價值的產品,使他自己或別人能購買相等的半年收入。所以,這六個月時間所消費及所生產的價值,不等於十鎊,而等於二十鎊。誠然,無論在什麼時候,只存在著這十鎊的價值,但若這價值十鎊的穀物及其他必需品,不為這工匠所消費,而為一兵士或一家僕所消費,那麼在六個月終,還存在的那一部分年產物的價值,就比這工匠勞動的場合要少十鎊的價值了。所以,即使他所生產的價值,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沒有超過他所消費的價值,但無論在什麼時候,市場上貨物實際存在的價值,都賴有他的生產,能比沒有他生產的場合大。 這種學說的擁護者往往說,工匠、製造業工人與商人的消費,等於他們所生產的價值。在他們這樣說時,其意思也許只是,他們的收入,或指定供他們消費的基金,等於他們所生產的價值。如果他們的話表達得確切些,如果他們只說,這一階級的收入等於這一階級所生產的價值,讀者們也許更容易想到,這一階級從這個收入節省下來的東西,必會多少增加社會的真實財富。但為了要說出一種像議論一樣的東西,他們不得不照他們本來的說法來說了。然而,即使假定事情真如他們所假設一樣,那種議論亦是非常不得要領的。 第四,農業家及農村勞動者,如果不節儉,即不能增加社會的真實收入——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這和工匠、製造業工人及商人是一樣的。任何社會的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都只能由兩種方法來增加。其一,改進社會上實際僱傭的有用勞動的生產力;其二,增加社會上實際僱傭的有用勞動量。 有用勞動的生產力的改進,取決於:一,勞動者能力的改進;二,他工作所用的機械的改進。因為工匠及製造業工人的勞動,能比農業家和農村勞動者的勞動,實行更細密的分工,使每個工人的操作更為單純,所以就工匠及製造業工人來說,這兩種改進都能達到高得多的程度。因此,在這方面,耕作者階級並不比工匠及製造者階級處於優越地位。 任何社會實際僱傭的有用勞動量的增加,必完全取決於僱傭有用勞動的資本的增加;這種資本的增加,又必恰好等於收入(資本管理人的收入或資本出借人的收入)的節省額。如果商人、工匠和製造業工人,真如這一學說所設想的那樣,自然而然地比地主及耕作者更有節儉儲蓄的傾向,那麼他們也就更能夠增加本社會所僱傭的有用勞動量,因而更能夠增加本社會的真實收入即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 第五,也是最後一條,即使一國居民的收入,真如這一學說所設想的那樣,全由其居民勞動所能獲得的生活資料構成,在其他一切條件都相等的場合,工商業國的收入,亦比無工業或無商業的國家的收入大得多。一國通過商業及工業每年能從外國輸入的生活資料量,就比其土地在現有耕作狀態下所能提供的多。城市居民,雖往往沒有田地,亦能靠自身的勞動得到大量的他人土地原生產物,不僅獲得工作的原料,而且獲得生活資料基金。城市與其鄰近農村的關係,往往即是一個獨立國家與其他獨立國家的關係。荷蘭就是這樣從其他國家得到他們生活資料的大部分。活牲畜來自霍耳斯廷及日蘭德,穀物來自幾乎歐洲各個國家。小量的製造品,能購買大量的原生產物。所以,工商業國自然以小部分本國製造品來交換大部分外國原生產物;反之,無工商業的國家,就大都不得不費去大部分本國原生產物,來購買極小部分的外國製造品。前者所輸出的,僅能維持極少數人,供應極少數人使用,但所輸入的,卻為多數人的生活資料及供應品。後者所輸出的,是多數人的供應品及生活資料,但所輸入的卻只是極少數人的供應品及生活資料。前一類國家的居民,總能享用比其土地在現有耕作狀態下所能提供的多得多的生活資料。後一類國家的居民,卻只能享用少得多的生活資料。 這一學說雖有許多缺點,但在政治經濟學這個題目下發表的許多學說中,要以這一學說最接近於真理。因此,凡願細心研討這個極重要科學的原理的人,都得對它十分留意。這一學說把投在土地上的勞動,看作唯一的生產性勞動,這方面的見解,未免失之褊狹;但這一學說認為,國民財富非由不可消費的貨幣財富構成,而由社會勞動每年所再生產的可消費的貨物構成,並認為,完全自由是使這種每年再生產能以最大程度增進的唯一有效方策,這種說法無論從哪一點說,都是公正而又毫無偏見的。它的信徒很多。人們大都愛好怪論,總想裝作自己能理解平常人所不能理解的東西;這一學說與眾不同,倡言製造業勞動是不生產的勞動,也許是它博得許多人讚賞的一個不小的原因。在過去數年間,他們居然組成了一個很重要的學派,在法國學術界中,取得了經濟學家的名稱。他們的作品,把許多向來不曾有人好好研究過的題目,提到大眾面前討論,並使國家行政機關在一定程度上贊助農業,所以對於他們的國家,他們確有貢獻。就因為他們這種說法,法國農業一向所受的各種壓迫,就有好幾種得到了解脫。任何未來的土地購買者或所有者都不得侵犯的租期,已由九年延長到二十七年了。以前國內各省間穀物運輸所受各省的限制,完全廢除了;輸出穀物到外國的自由,在一切普通場合,亦由王國的習慣法所確認了。這個學派有許多著作,不僅討論真正的政治經濟學,即討論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而且討論國家行政組織其他各部門。這些著作,都絕對遵循魁奈的學說,不加任何修改。因此,他們的著作大部分都和他的學說相同。對於這學說,曾作最明白最連貫的闡述的,乃是曾任馬提尼科州長的里維埃所著《政治社會的自然與基本制度》那本小冊子。這整個學派,對於他們的大師的稱揚,不下於古代任何哲學學派對其創立者的稱揚。不過,這學派的大師自己倒是非常謙虛非常質樸的。有一位勤勉而可尊敬的作者米拉波說:「從有世界以來,有三個大發明在極大程度上給政治社會帶來安定,這些發明,與其他豐富和裝飾政治社會的許多發明無關。第一,是文字的發明,只有它使人類能把其法律、契約、歷史和發明照原樣傳達下去。第二,是貨幣的發明,它使各文明社會聯結起來。第三,是《經濟表》,它是其他兩種發明的結果,把這二者的目標弄得齊全,使它們完善了;這是我們這個時代的大發現,而我們的子孫將從此獲得利益。」 前面已經說過,任何一國的貿易,都以城鄉之間的貿易為最大最重要的部門。城市居民的工作材料及生活資料基金,仰給於農村的原生產物,而以一定部分製成了的適於目前使用的物品送還農村,作為原生產物的代價。這兩種人之間的貿易,最終總是以一定數量的原生產物,與一定數量的製造品相交換。前者愈昂貴,後者必愈低廉;在任何一個國家,提高製造品價格,就會降低土地原生產物價格,因而就會妨害農業。一定數量的原生產物或其價格所能購買的製造品量愈小,這一定數量的原生產物的交換價值必愈小,對地主改良土地和農民耕作土地以增加其產量的鼓勵,亦必愈小。此外,在任何一個國家,減少工匠及製造業工人,就會縮小國內市場,即原生產物的最重要市場,因而就會進一步妨害農業。 所以,為了增進農業而特別重視農業,並主張對製造業及國外貿易加以限制的那些學說,其作用都和其所要達到的目的背道而馳,並且間接妨害他們所要促進的那種產業。就這一點說,其矛盾也許比重商主義還要大。重商主義為了鼓勵製造業及國外貿易,而不鼓勵農業,雖使社會資本一部分離去較有利益的產業,而支持較少利益的產業,但實際上,總算鼓勵了它所要促進的產業。反之,重農學派的學說,卻歸根結底實際上妨害了它們所愛護的產業。 這樣看來,任何一種學說,如要特別鼓勵特定產業,違反自然趨勢,把社會上過大一部分的資本投入這種產業,或要特別限制特定產業,違反自然趨勢,強迫一部分原來要投在這種產業上的資本離去這種產業,那實際上都和它所要促進的大目的背道而馳。那只能阻礙,而不能促進社會走向富強的發展;只能減少,而不能增加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價值。 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經完全廢除,最明白最單純的自然自由制度就會樹立起來。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採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這樣,君主們就被完全解除了監督私人產業,指導私人產業,使之最適合於社會利益的義務。要履行這種義務,君主們極易陷於錯誤;要行之得當,恐不是人間智慧或知識所能做到的。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個應盡的義務——這三個義務雖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護社會,使其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第二,儘可能保護社會上每個人,使其不受社會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壓迫,這就是說,要設立嚴正的司法機關。第三,建設並維持某些公共事業及某些公共設施(其建設與維持絕不是為著任何個人或任何少數人的利益),這種事業與設施,在由大社會經營時,其利潤常能補償所費而有餘,但若由個人或少數人經營,就決不能補償所費。 這些義務的適當履行,必須有一定的費用;而這一定的費用,又必須有一定的收入來支付。所以,在下一篇,我將努力說明以下各點: 第一,什麼是君主或國家的必要費用,其中哪些部分應由對全社會的一般課稅來支付,哪些部分應由對社會內特殊部分或特殊成員的課稅來支付。 第二,應由全社會支付的費用,將用什麼方法向全社會課稅,而這各種方法的主要利弊怎樣。 第三,近代各國政府幾乎都用這種收入的一部分來作抵押以舉債,其理由及原因何在,這種債務對社會真實財富即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影響又怎樣。 所以,下一篇自然而然地分作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