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 第四章 論退稅

亞當·斯密 《國富論》
商人和製造業者,不滿足於壟斷國內市場,他們要謀求更廣大的國外銷售市場。但他們的國家在外國沒有管轄權,他們要獨占外國的市場,簡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地說,他們只好請求對出口的某種獎勵。 在各種獎勵中,所謂退稅,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品出口時,退還給商人產業稅或國內稅的全部或一部分,並不會造成比不上稅時更大的商品出口量。這種獎勵不會驅使大部分的資本違反自然趨勢轉向某一特定用途,只會使稅收不至於驅使這部分資本中的任何部分轉到其他用途去。退稅不會破壞社會上各種用途間的自然平衡,卻會使稅收不產生破壞這種自然平衡的作用。退稅也不會破壞社會勞動的自然分配,而會保存這種分配。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存這種分配是有利的。 進口的貨物再出口時亦可退稅。在英國,所退的稅,大都達到進口稅的最大部分。 退稅制度設立的初衷,也許是為了鼓勵運送貿易。其運費常由外國人以貨幣支付,因此運送貿易被認為特別適合給國家帶回金銀。運送貿易,雖不應受特殊的獎勵,而設立退稅制度的動機,雖然非常可笑,但這種制度本身卻似乎很合理。這樣的退稅,決不會使流入運送貿易的資本比沒有進口稅時自行流入這種貿易的資本多。退稅只是防止由於進口稅的存在而完全排斥這種運送貿易。我們雖不應特別獎勵運送貿易,卻也不應加以排斥,我們應該像對待其他各種行業一樣,對其放任自流。這種運送貿易,對於那些既不能投在本國農業亦不能投在本國製造業,既不能投在國內貿易亦不能投在對外消費貿易上的資本,提供了一條必不可少的出路。 關稅的收入,不但不會因這種退稅而受損,而且將因這種退稅而得利,因為在退稅時得保留一部分關稅。如果保留全部稅款不退,那麼已經納稅的外國商品,由於缺少市場就不能出口,因而亦不能進口。這樣,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關稅,便無從收了。 這些理由似乎足以證明,本國產品或外國產品所交的稅,即使在出口時全部退還,也是合理的。誠然,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稅收會稍受損失,而關稅的收入則損失更大,但產業的自然平衡、勞動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多少要受這種稅收的影響,通過退稅就可以大體恢復這種平衡。 但上述理由僅證明,在出口貨物到完全獨立的外國時,退稅是合理的,並不能證明在出口貨物到我國商人、製造業者享有壟斷權的地方時退稅是合理的。例如,當歐洲貨物出口到我國美洲殖民地時,退稅並不能使出口額比無退稅制度時有所增加。因為我國商人、製造業者在那裡享有壟斷權,所以,即使保留全稅額,也未必會增加運到那裡去的出口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退稅就是國產稅及關稅收入的純損失,決不能改變貿易狀態,決不能擴大貿易。至於在多大程度上,退稅可認為是對我國殖民地產業的適當獎勵,或者說,在多大程度上,允許他們免去本國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賦稅,才有利於母國,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時,加以論述。 必須指出,只在商品真正出口到外國去,而不再秘密進口到我國的時候,退稅制度才會帶來益處。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稅,尤其是菸草的退稅,就往往被人濫用,弄虛作假,這對稅收和誠實的商人都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