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 第三章 論對其貿易差額被認為於我不利的那些國家的幾乎所有貨物進口施加的特別限制

亞當·斯密 《國富論》
第一節 從重商主義的原則看這些限制的不合理 重商主義所提倡的增加金銀量的第二個方法,是對其貿易差額被認為於我國不利的那些國家的幾乎所有貨物的進口加以特別限制。例如,西利西亞的細麻布,只要繳納了一定的稅,即可輸入英國,供英國國內消費;但對法國的細葛布及細麻布則禁止進口,只能在倫敦港存入客棧以待出口。法國葡萄酒輸入所須負擔的稅,也比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國家的葡萄酒重。依照1692年所謂的進口法,一切法國商品,都需繳納其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稅;但其他各國的貨物所納的稅,卻大部分要輕得多,很少超過百分之五。誠然,法國葡萄酒、白蘭地、食鹽、醋,不在此限,但此等商品,卻依照別項法令或同一法令的特殊條款,繳納別種重稅。1696年,又認為此百分之二十五的稅,還不夠阻止法國商品輸入,於是又對白蘭地以外的法國貨物再徵收百分之二十五的稅,同時對法國葡萄酒每桶徵收新稅二十五鎊,對法國的醋每桶徵收新稅十五鎊。法國貨物從未免稅,上面列舉的各種貨物或大部分貨物必須繳納那些一般補助稅或百分之五稅。要是把三分之一補助稅和三分之二補助稅也計算在內,那就一共有五種補助稅。因此,在這次戰爭開始以前,法國大部分農產品和製造品,至少也需負擔百分之七十五的稅。對大部分貨物來說,這樣重的稅無異于禁止進口。我相信,法國也針鋒相對地以同樣重的稅,加在我們的貨物及製造品上,雖然我不知道它所徵收的稅具體重到什麼地步。這種相互的限制,幾乎斷絕了兩國間的一切公平貿易,現在法國貨物運至英國,和英國貨物運至法國,主要都靠走私。我在前章所考察的那些原則,起源於私人利益和壟斷精神;在這章所要考察的各項原則,則起源於民族偏見和敵對精神。因此,可以預料,我在這章所要考察的原則更不合理。甚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來說,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間自由通商的結果,貿易差額確對法國有利,我們亦不能因此便斷言,那樣一種貿易將對英國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斷言,英國全部貿易總差額,將因這種貿易而更加不利於英國。如果法國的葡萄酒比葡萄牙的葡萄酒更加價廉物美,法國的麻布則比德國的麻布更加價廉物美,那麼英國向法國購買所需的葡萄酒和麻布,當然比向葡萄牙和德國購買更加有利。從法國每年進口的貨物的價值,固將大增,但因同品質的法國貨物比葡萄牙、德意志的便宜,故全部的進口花費卻會減少。即使進口的法國貨物完全在英國消費,情況也是如此。 第二,所輸入的全部法國貨物,有大部分可以再向其他國家出口。這種再輸出,也許會帶回與法國全部進口貨物原始成本價值相等的收益。人們常說的東印度貿易,對法國貿易也可適用。就是說,東印度貨物雖然大部分是用金銀購買,但將其中一部分貨物再出口,所帶回來的金銀,比全部貨物的原始成本還多。現在,荷蘭最重要貿易部門之一,就是將法國貨物販運到歐洲其他各國。英國人喝的法國葡萄酒,也有一部分是由荷蘭及西蘭島秘密輸入的。如果英法間貿易自由,或法國貨物在輸入時繳納與歐洲其他各國同樣的稅,並在輸出時退稅,那麼英國可能就會分享到對荷蘭來說十分有利的貿易的好處。 第三,也是最後,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以判定兩國間的貿易差額究竟對何國有利,或者說哪國的出口價值最大。關於這類問題,我們的判斷往往根據由個別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民族偏見和敵對情緒。在這種場合,人們往往使用兩個標準,即關稅賬簿與匯兌情況。由於關稅賬簿對各種商品評價的,有大部分不準確,所以現在大家都認為那是很靠不住的標準。至於匯兌情形,恐怕也是同樣不可靠。 當倫敦與巴黎兩地以平價匯兌時,據說那就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恰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了;反之,若巴黎匯票需在倫敦貼水時,據說那就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沒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因此,倫敦必需以一定的貨幣送往巴黎補足差額。因為輸出貨幣既招危險,又很麻煩,並需支付費用,所以代匯者要求貼水,匯兌人亦需支付貼水。據說,這兩個都市間,債權與債務的普通狀態,必然受彼此間商務來往普通情況的支配。由甲方從乙方的進口數額若不大於向乙方的出口數額時,則彼此間債務與債權可以抵消。但若甲方從乙方進口的價值大於向乙方出口的價值,則甲方負乙方的數額必大於乙方負甲方的數額,債權債務不能互相抵消,於是債務大於債權的方面,必須輸出貨幣。匯兌的普通情況,既標示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亦必然標示兩地間出口與進口的普通情況,因為兩地間債權債務的普通狀態,必然受兩地間普通進出口情況的支配。 可是,即使匯兌的一般情況可充分表示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但亦不能因此便斷言,債務債權的普通狀態若有利於一個地方,貿易差額亦對它有利。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未必完全取決於兩地間普通交易情況,而常受兩地間任何一地對其他各地交易情況的支配。譬如,英國常以荷蘭的匯票購買漢堡、但澤、里加等處的貨物,那麼英荷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即不完全受這兩國間普通交易情況的支配,而卻受英國對那些其他地方普通交易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英國每年向荷蘭的出口,遠遠超過英國每年從荷蘭進口,即使所謂貿易差額大大有利於英國,英國每年仍需輸出貨幣到荷蘭。 此外,按照一貫計算匯兌平價的方法,匯兌的一般情況,亦不能充分表示,匯兌的一般情況如果被認為有利於一個國家,那麼債務與債權的一般情況亦對它有利。換言之,真實的匯兌情況,與估計的匯兌情況,可能極不相同,而且事實也的確如此。所以,在許多場合,關於債務債權的一般情況,我們決不能根據匯兌的一般情況得到確實的結論。 假設你在英國支付的一筆貨幣,按照英國造幣廠標準,它包含若干純銀,而你所得的匯票,在法國兌付的貨幣額,按照法國造幣廠標準,其中所含的純銀量恰好相等,人們就說英法兩國以平價匯兌。如果你所支付的多於兌付所得,人們就認為你貼水了,並說匯兌對英國不利,對法國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於兌付所得,人們就認為你得了貼水,並說匯兌對法國不利,對英國有利。 但是,第一,我們不能常常按照各國造幣廠的標準,來判斷各國通用貨幣的價值。各國通用貨幣由於磨損和削剪,或多或少會低於造幣標準。一國通用貨幣與他國通用貨幣的相對價值,並不看各自應含的純銀量,而卻看各自實含的純銀量來定。在威廉時代銀幣改鑄以前,英荷間的匯兌,依照普通計算法,按照各自造幣廠的標準,要英國貼水百分之二十五。但英國當時通用貨幣的價值,據朗茲先生調查研究所得,卻低於其標準價值百分之二十五。所以,當時兩國間的匯兌,照通常計算法,雖是那麼大不利於英國,實則有利於英國。實際上在英國支付較小量純銀,所購得的匯票,卻可在荷蘭兌得較大量純銀。被認為付了貼水的人,實際上卻得了貼水。在英國金幣改鑄以前,法國鑄幣比英國鑄幣的磨損程度小得多,而法國鑄幣接近其標準的程度也許比英國鑄幣大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如果英法間的匯兌,據計算,其不利於英國的程度,若未超過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則真實的匯兌便可對英國有利。而自金幣改鑄以來,匯兌總是有利於英國而不利於法國。 第二,有些國家的造幣費用,由政府支付;有些國家,則由私人支付,而且持銀塊往造幣廠鑄造的,不僅要支付鑄幣的費用,有時還要給政府提供若干收入。在英國,造幣費用由國家支付,如果你持一磅重的標準銀至造幣廠,你可取回六十二先令,內合同樣的標準銀一磅。在法國,鑄幣須扣除百分之八的稅,這不僅足夠支付造幣費用,而且可給政府提供小額收入。在英國,因鑄幣不收費,故通用貨幣的價值,絕不可能大大超過鑄幣內含的銀塊量的價值。在法國,工價增加鑄幣的價值,就像工價增加金銀器皿的價值一樣。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純銀的若干法國貨幣,比包含等量純銀的若干英國貨幣有更大的價值,必須支付更多的銀塊或商品來購買它。所以,這兩國的鑄幣,雖同樣接近各自造幣廠的標準,但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的英國貨幣,未必就能購買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法國貨幣,因而未必就能購買在法國兌付這貨幣額的匯票。如果為購買一張匯票,英國所支付的額外貨幣,恰好補償法國鑄幣費用,那麼兩國間的匯兌,實際上就是平價匯兌,債務與債權自可互相抵消,雖然按照計算,這兩國間的匯兌有利於法國。如果為購買這張期票,英國所支付的額外貨幣,少於上述數額,那麼兩國間的匯兌,實際上是有利於英國的,雖然按計算仍是對法國有利。 第三,也是最後,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等地,都以他們所謂銀行貨幣兌付外國匯票;但有些地方,如倫敦、里斯本、安特衛普、萊格恩等地,則以當地通用貨幣兌付。所謂銀行貨幣,總是比同一名義金額的通用貨幣有更大價值,例如,阿姆斯特丹銀行貨幣一千盾,就比阿姆斯特丹地方通用貨幣一千盾有更大的價值。二者間的差額,被稱為銀行的扣頭,這在阿姆斯特丹,一般大約是百分之五。假設兩國通用的貨幣,同樣接近各自造幣廠的標準,但一國以通用貨幣兌付外國匯票,另一國則以銀行貨幣兌付外國匯票,這兩國間的匯兌,事實上有利於以通用貨幣兌付的國家,但按照計算,卻有利於以銀行貨幣兌付的國家。基於同樣的原因,雖然事實上是有利於以較劣貨幣兌付外國匯票的國家,但按照計算,卻仍有利於以較良貨幣兌付的國家。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對阿姆斯特丹,對漢堡,對威尼斯,我相信,對一切其他以所謂銀行貨幣兌付的地方,倫敦的匯兌,按照計算,都是不利於倫敦的。但我們不能因此便斷言,實際匯兌就是對倫敦不利。從金幣改鑄以來,即使是與這些地方通匯,實際匯兌也是對倫敦有利的。對里斯本,對安特衛普,對萊格恩,我相信除了對法國,倫敦對歐洲大多數以通用貨幣兌付匯票的地方,按照計算,其匯兌大都對倫敦有利;真實匯兌也很可能是這樣的。 第二節 根據其他原則這種特別限制也不合理 在本章的上一節,我力圖說明,即使根據重商主義的原理,對於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貨物進口,也不必加以特別限制。 然而,這種限制以及許多其他商業條例所根據的整個貿易差額學說,是再荒謬不過的了。這種學說認為,當兩地通商時,如果貿易額平衡,則兩地各無得失;如果貿易額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損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當。但這兩種設想都是錯誤的,獎勵金與壟斷權,雖為本國利益而設立,但由獎勵金及壟斷權所促成的貿易,卻可能對本國不利,而且事實上也常是這樣,這一點我將力圖在下面說明。但是,兩地間正常進行的沒有限制和強迫的貿易,必對雙方有利,不過雙方得利不完全一樣。 所謂好處或得利,以我的理解,不是金銀量的增加,而是一國土地和勞動年產物交換價值的增加,或是一國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兩地貿易額平衡,如果兩地間貿易所交換的全是兩地的當地產品,那麼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不僅都會得利,而且所得利益必定或幾乎相等。這樣,各為對方剩餘生產物提供了一個市場,雙方為生產及製造這一部分剩餘生產物而投下的資本,即在一定數目居民間分配並給他們提供收入或生計的資本,將由對方償還。所以,兩國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將間接從另一國取得他們的收入與生計。兩國間所交換的商品,由於假設其價值相等,則在大多數情況下,兩國投在這種貿易上的資本,亦必相等或幾乎相等;而且,因為都是用來生產兩國的國產商品,所以,兩國居民由這種分配而得的收入與生計,亦必相等或幾乎相等。彼此互相提供的這種收入與生計,按照貿易來往大小的比例,有多有少。若彼此貿易往來數額每年都是十萬鎊或一百萬鎊,則彼此給對方居民所提供的年收入亦為十萬鎊或一百萬鎊。 如果雙方的貿易是一方向另一方輸出的全是本國商品,而另一方的回程貨全是外國商品,那麼,兩國的貿易額,仍被認為是平衡的,彼此都以商品償付。兩國仍然利得,但利得的程度不同;從這種貿易取得最大收入的,是只輸出國產商品的那國居民。比方說,英國從法國進口的全是法國的國產商品,但英國卻沒有法國所需要的商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國貨物如菸草和東印度貨物來償付。這種貿易雖可給兩國居民帶來一定的收入,但給法國居民所帶來的收入,必多於給英國居民所帶來的。法國每年投在這種貿易上的全部資本,是在法國人民間分配的。但英國資本,只有一部分,即用英國貨物與外國貨物交換的那部分資本,才是每年在英國人民間分配的。其資本有較大部分是用來補還弗吉尼亞、印度和中國的資本,並對這些遙遠國家居民提供一種收入與生計。即使兩國所投資本相等或幾乎相等,但法國資本的使用給法國人民所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國資本的使用所增於英國人民收入的大得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國所經營的,是對英國的直接消費品貿易;英國所經營的,是對法國的迂迴的消費品貿易。這兩種貿易所生的不同結果,已經在前面充分說明過了。 不過,兩國間的貿易,也許既不能雙方全為國產商品,也不能一方全為國產商品,一方全為外國貨物。幾乎一切國家,彼此間所交換的,都一部分是國產商品,一部分是外國貨物。但是,國產商品占交換品最大部分而外國貨物占交換品最小部分的國家,總是主要的利得者。 假若英國對每年從法國進口的商品不是用菸草和東印度貨物,而是用金銀支付,那貿易額便是不平衡的,因為不是以商品償付商品,而是以金銀支付。其實,這種情況,也像上一種情況一樣,能給兩國人民提供若干收入,英國人民,必從此取得收入,不過給法國人民提供的,比給英國人民提供得多。為生產英國商品以購買金銀而投下的資本,即在英國一定人民間分配,並給他們提供收入的資本,必可因此而補還,使其用途得以繼續。輸出一定價值的金銀,不減少英國資本總量,正如輸出等價值任何其他貨物,不減少英國資本總量一樣;反之,在大多數場合,還會增加英國資本總量。凡是出口的貨物都是國外需求比本國需求更大,因此,預期它所帶回的貨物會比出口貨物的價值更大。如果菸草在英國僅值十萬鎊,但輸往法國而購回的葡萄酒在英國卻可值十一萬鎊,那麼這種交換,就可使英國資本增加一萬鎊。如果英國以十萬鎊黃金購回價值十一萬鎊的法國葡萄酒,則這種交換也就同樣可使英國資本增加一萬鎊。在酒庫中有值十一萬鎊葡萄酒的商人,比在貨倉中有值十萬鎊菸草的商人更富裕,同樣也比在金庫中有值十萬鎊黃金的商人更富裕。他和其他二人比較,可推動更大的勞動量,並給更多人民提供收入、生計與職業。但國家的資本與其全體人民的資本相等,而一國每年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又等於這一切資本所能維持的勞動量。所以,一國資本及其每年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就大都會因這種交易而增加。當然,如果用自己的鐵器及寬幅厚呢來購買法國葡萄酒,會比用弗吉尼亞菸草或用巴西、秘魯金銀,更加有利於英國。直接的對外消費貿易,總比迂迴的更有利。但以金銀進行的迂迴的對外消費貿易,並不比以其他貨物進行的同類貿易更不利。無礦產國每年輸出金銀,不會使金銀更容易干竭。正如無菸草國每年輸出菸草,也不會使菸草更容易干竭。有資力購買菸草的國家,決不會長久缺乏菸草;同樣,有資力購買金銀的國家,也決不會長期缺乏金銀。 有人說,工人和酒店的交易,是一種虧本的交易,而製造業國和葡萄酒生產國間的貿易,也可以說有同樣的性質。我卻以為,工人和酒店的交易,並不一定是虧本的交易。就這種貿易本身的性質說,其利益和任何其他貿易相同,不過,也許比較容易被濫用。釀酒家的職業,甚至小酒販的職業,與其他職業一樣,是必要的勞動。工人所需的酒,與其親自釀造,不如向釀酒家購買;而且,他若是一個貧窮工人,那麼他買酒,一般是向釀酒家做大量的購買,而不是向小酒販一點點地買。倘若他是個貪食者,他可能購買過多的酒,正如他可能購買過多的肉,或是他想扮作一個翩翩公子,他可能購買過多呢絨布匹一樣。貿易自由,雖然可能被濫用,而且,有幾種貿易自由,特別容易發生這種結果,但無論如何,對於工人大眾,這一切貿易自由總是有利的。此外,儘管個別人可能由於嗜酒過度而傾家蕩產,但一個國家幾乎沒有這種危險。雖然在每個國家,都有許多人,在酒這方面所花費的超過他們資力所允許的程度,但有更多人在這方面花費較少。應該指出,根據經驗,葡萄酒的低廉,似乎不是爛醉的原因,而是節酒的原因。葡萄酒生產國的人民,一般是歐洲最節酒的人民,例如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國南部各省人民。對於普通日常飲食,人民很少過度使用。沒人想在像淡啤酒那樣廉價的酒類上多花錢來表現自己的慷慨和好客。反之,只在過熱或過寒不能栽種葡萄樹,因而葡萄酒異常稀少的國家,如北方民族和熱帶民族(如幾內亞海岸的黑人),爛醉才成為普遍的惡習。當法國軍隊從法國北部各省開拔至南部各省,即從葡萄酒昂貴區域開拔至葡萄酒低廉區域時,據說,起初往往因見良好葡萄酒如此價廉新鮮而沉溺於酒,但駐留數月之後,其中大部分便像當地居民一樣節酒了。同樣,如果把外國葡萄酒稅、麥芽稅、麥酒稅、啤酒稅一律取消,或可在英國中下等層級人民間暫時興起爛醉的風氣,但不久也許就會養成一種持久的普遍的節酒習俗。現今,在上流社會,或有錢買得起最貴酒類的人中,醉酒已經不是他們的惡習了。很少見到一位紳士喝得酩酊大醉。此外,葡萄酒貿易在英國的限制,與其說為了要防止人民走入(如果可以這樣說)酒店,不如說為了使其不能購買價廉物美的酒類。那種限制,有利於葡萄牙的葡萄酒貿易,不利於法國的葡萄酒貿易。據說,對於我國的商品,葡萄牙人確實是比法國人更好的顧客,所以,我們應當優待葡萄牙人,加以獎勵。據說,他們照顧了我們,我們也應當照顧他們。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為一個大帝國的政治行為原則。其實,只有小商人,才會把這種策略看作是對待顧客的規則。至於大商人,不問這些小節,總是在價最廉物最美的地方購買貨物。 依據這樣的原則,各國都認為他們的利益在於使一切鄰國變得窮困。各國都嫉妒與他們通商的國家的繁榮,並把這些國家的利得,看作是他們的損失。國家間通商像個人通商一樣,原來應該是團結與友誼的紐帶,現在卻成為不和與仇恨的最大源泉。在本世紀及前世紀,王公大臣們反覆無常的野心,對歐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及商人和製造業者們狂妄的嫉妒心所造成的危害。統治者的暴力與不公,自古以來即是一種禍害。我認為,按照人類處事的本性,這種禍害是無法除去的。但是商人和製造業者們不是也不應該是統治者,其卑鄙的貪慾,其獨占的精神,或許無法改正,但要不讓他們擾亂別人的安寧,卻是極其容易的。 最初發明這種原則傳布這種原則的,無疑是壟斷精神;最先倡導這種原則的人並不像後來信奉這種原則的人那麼傻。在任何國家,人民大眾的利益必然合乎於向售價最低的人購買他們所需要的各種物品。這個命題是非常明白的;費心思去證明它,倒是一種滑稽的事情。如果沒有這班商人和製造業者自私自利的詭辯混淆了人們的常識,這亦不會成為什麼問題。在這一點上,這班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利益與人民大眾的利益正相反。像行業協會內自由人的利益在於阻止國內居民雇用其他人而只雇用他們自己一樣,這班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利益,在於自己保有國內市場的壟斷權。因此,在英國,以及在歐洲大多數其他國家,對於幾乎一切由外國商人輸入的商品,都徵收特別的重稅。因此,凡能輸入本國,與本國製造品競爭的一切外國製造品,都徵收高額關稅,或禁止輸入。因此,對於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換言之,對民族仇恨異常激烈的國家,幾乎一切貨物的進口都加以特別的限制。 在戰爭或政治上,鄰國的財富,雖對我國有危險,但在貿易上,則確對我國有利。在敵對狀態中,財富能使敵國維持比我國強大的海陸軍。但在和平的通商狀態下,鄰國的財富,必使他們能夠和我們交換更大的價值,必對我國產業的直接生產物或用這種生產物購進來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場。正如一個富人,和窮人比較,是鄰近勞動人民更好的顧客;鄰近的富國,也是這樣。經營同種製造業的富人,固然是鄰近各同業者的危險鄰人,但他的花費,可給鄰近的其餘一切人提供好的市場,所以,對絕大多數鄰人是有利的。不僅如此,較窮的經營同行業的工人,又將因此而減低其售價,因而,對其餘一切人有利。同樣,富國的製造業者,無疑會成為鄰國同種製造業者極危險的競爭者,但這種競爭,卻有利於人民大眾。此外,這樣一個富國的巨大開支,必能在其他方面給人民大眾提供良好的市場,使他們得利。想發財的個人,決不會退居窮鄉僻壤,一定會住在首都或商業大都市。他們知道,財富流通極少的地方,可取得的財富也極少;財富流通極多的地方,他們或許可能分得一份。指導著一個人、十個人、二十個人的常識性原則,也應該支配一百萬人、一千萬人、兩千萬人的判斷,應該使全國國民都認為,鄰國的富乃是本國可能獲得財富的原因和機會。想通過對外貿易致富的國家,當他的鄰國都是富裕勤勉的商業國時,最可能達到致富的目的。一國四周,如果都是未開化的遊牧民族和貧窮的野蠻人,那麼,耕作本國土地,經營國內商業,無疑可使國家致富,但要通過對外貿易致富,就絕不可能了。古代的埃及人和近代的中國人似乎就是靠耕作本國土地和經營國內商業而致富的。據說,古代埃及人,極不注意對外貿易;大家知道,近代中國人極輕視對外貿易,不給予對外貿易以正當的法律保護。以一切鄰國陷於貧困境況為目標的近代對外通商原則,如果能夠產出它所期望的結果,那就一定會使這種對外貿易陷於微不足道和被人鄙視的境地。 正是由於這種原則,法國和英國間的貿易受到那麼多的阻礙與限制。如果這兩國能拋棄商業的嫉妒和國民的仇恨,來考察其真實利害關係,那麼對英國來說,與法國的貿易將比歐洲任何其他國家的貿易更有利;基於同一理由,對法國亦如此。法國為英國最近的鄰國。英國南部沿海各地與法國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間的貿易,也像國內貿易一樣,可以每年往返四次、五次乃至六次。這兩國投在這種貿易上的資本,比起投在對外貿易大多數其他部門上的等量資本,能夠推動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勞動量,能夠為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人提供收入和生計。在兩國彼此相隔最遠的各地間進行貿易,也至少可以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連這種貿易也至少與我國對歐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對外貿易同樣有利。若與我國引以為豪的北美殖民地進行貿易相比較,那至少也有利三倍,那種貿易來回一般要三年,乃至四年、五年以上。此外,法國據說有居民兩千四百萬,我國北美殖民地居民卻據說不過三百萬。法國又比北美洲富饒得多,雖然由於法國財富分配不平均,法國的貧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所以,與我國北美殖民地比較,法國所能提供的市場,至少大八倍;加以往返更為頻繁,利益要大二十四倍之多。英國的貿易,亦同樣有利於法國。英國貿易對於法國的利益,按照兩國財富、人口與鄰近程度的比例,要大於法國殖民地貿易對於法國的利益。這就是兩國智者所認為宜加以阻止的貿易和應加以特別照顧的貿易之間重大的差別。 然而,能使兩國間進行開放的自由的貿易的這種有利環境,卻成為產生這種貿易的主要障礙。因為是鄰國,它們必然是敵國;於是,一方的富強,增加另一方的恐懼,而本來可增進國民友誼的有利因素,卻成為助長激烈民族仇恨的原因,它們同是富裕勤勉的國家。每一國商人和製造者,都擔心會在技術與貿易上遇到另一國商人和製造業者的競爭。商業上的嫉妒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所激起,而激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長了商業上的嫉妒,兩者相互助長。兩國的貿易者都極其確信他們自私自利的謬說,宣稱不受限制的對外貿易,必然會生出不利的貿易差額,而不利的貿易差額,又一定會導致國家的滅亡。 在歐洲各商業國內,自命這種學說的學者常常預言,不利的貿易差額,將使國家頻於滅亡。這激起了各商業國不少的憂慮,幾乎各商業國都試圖改變貿易差額,使對本國有利而對鄰國不利。但在這一切憂慮以後,在這一切無效的嘗試以後,似乎沒有一個歐洲國家曾因上述原因而變得貧困。和重商主義者的預料相反,實行開放門戶並允許自由貿易的都市與國家,不但不曾因這種自由貿易而滅亡,而且因此致富。歐洲今日雖然有幾個城市在某些方面稱得上是自由城市,但卻沒有一個國家是這樣。最接近於此的國家,也許要算荷蘭了,雖然仍離此很遠。大家承認,不僅荷蘭國民財富全部得自對外貿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資料也得自對外貿易。 的確,我在前面已經說過,有另一種差額,和貿易差額極不相同。一國的盛衰就要看這差額是有利或是不利。這就是年生產與年消費的差額。前面說過,年生產的交換價值如果超過了年消費的交換價值,社會的資本每年就必然會按照這一超過額的比例而增加起來。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在其收入限度內維持生存,每年從其收入中節省下來的部分,自然會加到社會資本上去,並用以進一步增加年生產物。反之,如果年生產的交換價值小於年消費的交換價值,社會的資本就必然會按照這個差額而減少下去。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的支出超過了社會的收入,那必然會侵蝕社會的資本。資本必然會減退,隨著資本的減退,其年生產物的交換價值亦減退。 生產與消費的差額,和所謂貿易差額完全不同。在沒有對外貿易,不與世界往來的國家內,可以產生這種差額。在財富、人口與改良都在逐漸增進或在逐漸減退的全世界,也可以產生這種差額。 即使在所謂的貿易差額一般不利於一個國家時,生產與消費的差額仍可不斷地有利於這個國家。即使半個世紀以來,一個國家進口的價值都大於出口的價值;在這期間,流入的金銀全部立即輸出;流通貨幣逐漸減少而以各種紙幣代之,甚至它對各主要通商國家所負的債務亦在逐漸增加;但它的實際財富,它的土地和勞動年產物的交換價值,仍可在這期間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來。在這次動亂以前,我國北美殖民地的狀態,以及它們和英國的貿易狀態,都可證明這並不是一個不接近於事實的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