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 第六章 論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

亞當·斯密 《國富論》
在資本積累和土地私有尚未發生之前的初期野蠻社會,交換物品的唯一標準,似乎就是獲取各種物品所需的勞動量之間的比例。例如,在以狩獵為生的民族中,如果捕殺一隻海狸所需的勞動通常是捕殺一頭鹿所需勞動的兩倍,那麼,一隻海狸理當換回兩頭鹿。所以說,兩天或兩小時勞動產物的價值是一天或一小時勞動產物的兩倍,是理所當然的。 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勞動更為艱苦,那麼,人們自然要加以適當考慮這種更艱苦的情況。一小時艱苦程度較高的勞動所獲得的產物,往往可以交換一種艱苦程度較低但需花費兩小時才能獲得的勞動產物。 如果某種勞動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麼,人們出於對這種才能的尊重,自然會給它們的產品高於其所花時間贏得的價值。這種才能的獲得,需要經過長期實踐,給予其產品較高的價值僅僅是對獲得這種才能必須花費的時間和勞動的合理報酬。在進步的社會裡,這種特別艱苦的工作和特別熟練的勞動,一般都考慮在勞動工資中。在社會的最初及最不開化時期,這種做法可能已經出現。 在這種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產物均屬於勞動者自己。獲得或生產一種商品所需的勞動量是決定應當購買、支配和交換的勞動量的唯一標準。 資本一旦在個別人手中積累起來,其中的一些人自然會用這些資本給那些勤勉的人提供原材料或生活資料,以期提供出售他們的勞動產物,獲取原材料增值所帶來的利潤。在用整個製成品去交換貨幣、勞動或其他貨物時,勞動產物的價格,除了足以支付原材料的價格和工人的工資外,還須剩餘一部分,作為企業家冒險進行資本投入獲得的利潤。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使原材料增加的價值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另一部分用來支付企業家的利潤,以此來充抵他所墊付原材料和工資的全部資本。假若他出售勞動產品的預期所得不足以彌補他所墊付的資本,那麼,他便不會有興趣去雇用工人;而且,如果他獲得的利潤不能與他所墊付的資本額保持某個比例,那麼,他就不會有興趣投入巨額資本,而只是會進行小額投資。 也許有人認為,資本的利潤只是某種特定勞動工資的別名,即監督和指揮這種勞動的工資。但利潤和工資是完全不同的,並受到完全不同的原則的支配,而且與這種所謂監督和指揮的勞動的數量、強度與技巧不成比例。利潤完全受所投資本的價值的支配,利潤的大小與資本的多少成比例。例如,假定某個地方,製造業資本年利潤一般為10%,有兩個不同的製造廠,分別雇用二十名工人,工資每人每年十五英鎊,即每個工廠每年需支付的工人工資是三百鎊。再假定一家工廠每年使用的粗糙原料值僅七百英鎊,而另一家工廠使用的精細原料值七千英鎊。在此情況下,前者每年投入的資本不過一千英鎊,而後者卻達到七千三百英鎊。因此,按10%的利潤計算,前一企業家每年的預期利潤僅一百英鎊左右,而後一企業家每年的預期利潤則可達七百三十英鎊左右。儘管他們的利潤相差較大,但是他們的監督和指揮勞動卻完全相同或接近相同。在許多大工廠里,這種勞動幾乎全部委託給一個重要雇員。這個雇員的工資準確地表示了這種監督與指揮勞動的價值。在決定這個雇員的工資時,不但要考慮他的勞動和技巧,而且也要考慮他所負的責任;不過,他的工資和他所管理監督的資本並不保持一個確定的比例。而這種資本的所有者,雖然擺脫了幾乎所有勞動,但仍然希望他的利潤與其資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在商品價格中,資本的利潤就成為一個與勞動工資完全不同的組成部分,而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則的支配。 在這種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產物未必都屬於勞動者,在多數情況下須與雇用他的資本所有者分享。獲得或生產任何一種商品付出的勞動量,也不能單獨決定它所能購買、交換或支配的勞動量。很顯然,還必須考慮墊付勞動工資和提供原材料的資本的利潤。 一旦任何國家的土地完全成為私有財產,地主也會像所有其他人一樣,喜歡不勞而獲,甚至對土地的自然產物也要求地租。森林中的樹木,田野上的草,大地的各種自然果實,在土地公有時代,勞動者只需花時間去採摘,而現今卻需付出固定的額外代價。他必須把他採摘或生產的東西的一部分交給地主。這部分東西,或這部分東西的價格,便構成了地租,在大多數商品價格中成為了第三個組成部分。 必須指出的是,價格這三個不同組成部分的真實價值,是用它們各自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來衡量的。勞動不僅衡量價格中構成勞動(或工資)的那部分的價值,而且還要衡量價格中構成地租和利潤的那兩部分的價值。 無論在什麼社會,任何一種商品的價格歸根結底都分解為這三個部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進步的社會裡,絕大部分商品的價格都分解成這三個部分,只是它們的比例不同而已。 就穀物的價格而言,其中的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或耕畜的維持費,第三部分支付農場主的利潤。這三個部分似乎直接或最終構成穀物的全部價格。也許有人認為,還有第四部分,用來抵償農場主的資本,即補償耕畜或其他耕種農具的損耗。但必須考慮到,耕畜和其他農具的價格,本身就是由上述三個部分構成的。例如耕馬,就是養馬地的地租,養馬人的工資以及農場主墊付地租和工資的資本的利潤。因此,儘管穀物的價格還要考慮支付耕馬的費用及其維持費,但全部價格仍舊直接或最終由地租、勞動及利潤這三個部分組成。 就麵粉或穀物粗粉的價格而言,我們必須把穀物的價格,磨坊主的利潤以及僱工的工資加在一起;就麵包的價格而言,我們必須把麵包師的利潤及其僱工的工資加在一起。但把穀物運到麵粉廠,將麵粉運到麵包師那裡也需要勞動;運輸工人的工資以及這些工資的利潤也必須加在其價格內。 就像穀物的價格一樣,亞麻的價格分為三個組成部分。麻布的價格由刷洗工、紡工、織工、漂白工的工資以及他們各自僱主的利潤組成。 任何特定商品,越接近於最終完成階段,其價格中的工資和利潤部分的比例,和地租部分比較就越大。隨著製造業的推進,不僅利潤的項目增多,而且每一種後面的利潤都比前面的利潤大,因為獲取利潤的資本更大。例如,雇用織工的資本必須大於雇用紡工的資本。因為,雇用織工的資本,除了要支付紡工的資本和利潤,還要支付織工的工資。利潤必然總是與資本保持著一定的比例。 然而,在最進步的社會裡,總有少數商品的價格,只能分為勞動工資及資本利潤兩個部分;還有更少數商品的價格,僅由勞動工資構成。例如,海魚的價格通常只由兩部分決定:一部分是支付漁夫的勞動,另一部是分支付漁業資本的利潤。就像我在後面要說明的那樣,儘管地租有時也占一部分,但它很少計算在價格內。內河漁業的情況則完全不同,至少在歐洲大部分地區是如此。鮭魚業要支付地租,儘管這種地租稱作真正的土地地租,卻像工資與利潤一樣,構成鮭魚價格的一部分。在蘇格蘭的某些地方,少數窮人沿著海岸採集通常叫作「蘇格蘭瑪瑙」的小卵石。雕石者付給他們的價格就只有他們的勞動工資,不包含地租和利潤。 但是,任何商品的最終全部價格仍然必須由這三個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構成。在商品的價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產、製造以及運至市場所需的全部勞動的價格,剩餘部分必然是某人的利潤了。 分開來說,每一件特定商品的價格或交換價值,由這三個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構成,因此,構成一國全部勞動年產物的使用商品的價格,必然由這三個部分構成,並作為勞動工資、土地地租或資本利潤分配給國內的不同居民。每個社會每年的勞動所得或生產的全部商品的價格,原本就是照這種方式分配給社會的不同成員的。工資、利潤和地租是使用收入和一切可交換價值的三種最初來源。一切其他收入歸根結底都來自這三種來源的其中一種。 無論是誰,只要他的收入來自他自己的資源,他的收入就必定來自他的勞動、資本或土地。來自勞動的收入稱為工資。來自資本運作的收入稱為利潤。自己的資本不用,而轉借他人,以這種方式獲得的收入稱為貨幣的利息。出借人給了借款人獲得利潤的機會,借款人自然要支付一部分利潤作為出借人的利息。由借款獲得的利潤,一部分當屬承擔資本運作風險的出借人,另一部分則當屬給出借人提供獲取利潤機會的借款人。利息總是一種派生的收入,只要借款人不是一個舉新債還舊債的揮霍無度的人,那麼,他償還利息所用的款項,如果不是來自使用貨幣所得的利潤,一定是來自他某種收入源泉。全部來自土地的收入稱為地租,歸地主所有。農場主的收入,有一部分來自他的勞動,另一部分來自他的資本。對農場主而言,土地只不過是讓他能獲取勞動的工資和資本利潤的工具。全部賦稅以及全部來自賦稅的收入,如薪金、養老金和各種年金,歸根結底均來自這三個原始的收入來源,都直接或間接從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土地地租中支付。 當這三種不同的收入屬於不同的人時,很容易區別,但當它們屬於同一個人時,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說法是如此。 耕種自己一部分土地的鄉紳,在支付耕作費用以後,應該獲得地主的地租以及農場主的利潤。但是,他習慣於將自己的全部所得稱作利潤,於是,就把地租和利潤混為一談了,至少按通常說法是如此。我們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種植園主就是這種情況。他們大部分是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因此,我們常聽他們談到種植園的利潤,很少聽他們談到種植園的地租。 一般農場主很少雇用監工來管理農場的工作。他們也常常干大量的農活,如犁田、耙地等。因此,他的所得,在支付地租之後,剩下的不僅應當包含用來償還耕種所用的資本及其普通利潤,而且包含用來支付他們作為勞動者和監工應得的工資。在支付資本和收回地租以後,剩下的叫作利潤。但工資顯然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又把工資和利潤混為一談了。 一個獨立的製造業者,有足夠的資本去購買原材料以及維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將產品投放市場。他的所得包括兩部分:一是他作為工人的勞動工資;二是他作為老闆的資本利潤。但是,他把這些所得統稱為利潤。所以,又把工資、地租和利潤混淆在一起了。 一個親自動手耕耘自己花園的花匠,身兼三個不同的角色:地主、農場主和勞動者。因此,他的產品應當支付地主的地租、農場主的利潤以及勞動者的工資。但是,他通常把他的全部收入看成他的勞動所得。在這種情況下,就是把地租、利潤與工資混為一談了。 在文明國家,由於很少有商品的交換價值單由勞動產生,所以,地租和利潤在大部分商品的交換價值中占據了大部分。因此,一國勞動的年產物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遠遠大於生產、製造乃至運輸這些年產物所需的勞動量。假若一個社會每年所能購買的勞動量,都用於再次投入生產,那麼,由於勞動量逐漸擴大的緣故,後一年的年產物的價值總比前一年的大。可是,無論哪個國家,每年的勞動產物都不是僅僅用來維持勤勞的人民的生活。每年都有大部分年產物被懶惰的人消費。根據年產物在這兩個不同階層中的不同分配比例,它的普通或平均價值是逐年增加、減少,還是年復一年保持不變,要看這些年產物在這兩個階層之間的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