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 第五章 論商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或其勞動價格與貨幣價格
一個人是貧是富,就看他能在什麼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娛樂品。但在勞動分工一旦完全確立之後,一個人所需要的東西,僅有極小部分源自他自己的勞動,而他需要的大部分東西須源自他人的勞動。所以,他是貧是富,要看他能夠支配多少勞動,或要看他能夠買得起多少勞動。任何商品的價值,對於一個擁有它,但不自己消耗它,而願意用它去交換其他商品的人來說,等於他能夠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因此,勞動是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
每一件物品的真實價格,即想要得到這件物品的人實際上付出的費用,乃是為獲得它而付出的辛苦和麻煩。對於已得到並想處置此物或想交換他物的人來說,它的真實價值,等於因占有它而自己省去的並強加到別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煩。用貨幣買到的或用貨物換來的物品,都是用勞動買來的東西,就像我們用自己的辛苦得來的一樣。那種貨幣或那些貨物確實讓我們省去了自己的辛苦。它們含有一定勞動量的價值,我們用以交換其他當時被認為含有同量勞動價值的物品。勞動是第一價格,是最初用來購買一切貨物的定價。用來最初購得世間一切財富的,不是黃金或白銀,而是勞動。財富的價值,對於擁有它並願用它去交換一些新產品的人來說,恰恰等於它讓他們能夠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
正如霍布斯所說:財富就是權力。然而,獲得或繼承大筆財產的人,未必就能獲得或繼承民政或軍政權。他的財產或許可以給他提供獲得這兩種權力的手段,但僅有財產未必就能給他政權。財產能夠直接給他的是購買力,即對當時市場上各種勞動或勞動產品的支配權。他的財產的多少與這種支配權的大小成正比;或者說,財產的多少與他所能購買或支配的他人的勞動量或他人勞動產品的數量成正比。一件物品的交換價值,必然總是精確地等於這件物品給其所有者提供的勞動支配權。
儘管勞動是所有商品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但商品的價值通常不是按勞動估量的。要確定兩種不同勞動之間的比例,往往很困難。僅靠兩種不同工作所花費的時間,往往是不能確定這一比例的。不同工作的難易和所運用的精巧程度,同樣須考慮進去。一個小時的困難工作比一個小時的容易工作也許包含更大的勞動量;與普通的職業相比,需要花十年時間才能學到的技藝,一個小時的工作比普通行業中技藝的一個月的勞動量,可能還要多。但是,很難找到精確衡量這種困難程度或精巧程度的尺度。當然,在交換不同種類勞動的不同產品時,通常都會考慮勞動的困難程度和精巧程度。但是,在進行交換時,不是用準確尺度來衡量的,而是通過市場上的討價還價,按照日常買賣的大致而不是精確計算來調整的等價交換。
由於每種商品頻繁地與其他商品而不是勞動交換,即與其他商品而不是勞動相比較,所以,它更自然地採用某種其他商品的數量而不是它所購得的勞動量去衡量其交換價值。多數人對於用一種商品的數量表示的東西比用一種勞動量表示的東西更容易理解。前者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而後者是抽象的概念。雖然抽象概念能被充分理解,但它不是那樣明顯和自然的。
但是,當物物交換停止,貨幣成為商業的普遍媒介時,每件特定商品更頻繁地同貨幣而不是任何其他商品進行交換。屠戶很少把自己的牛肉或羊肉帶到麵包師或釀酒師那裡去換麵包或啤酒,而是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場去換取貨幣,然後再用貨幣去買麵包或啤酒。他出售牛羊肉得到的貨幣量,決定著他後來能夠購買到的麵包和啤酒的數量。因此,對他來說,更自然與明顯的是,用貨幣的數量,即他用肉直接換來的商品的數量去衡量他的牛羊肉的價值,而不是用麵包和啤酒的數量,即他只有通過其他商品的介入才能交換到的商品的數量去衡量。即是說屠夫的肉每磅值三便士或四便士,而不是三磅或四磅麵包,或三夸脫或四夸脫淡啤酒。所以,每件商品的交換價值更多地用貨幣量去衡量,而不是用它所能交換得到的勞動量或其他商品的數量去衡量的。
可是,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樣,金和銀的價值是變化的,有時高,有時低;有時容易買到,有時難以買到。某一特定數量的金和銀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或交換到的商品量,往往取決於交易發生時已發現的金礦和銀礦儲量大小。十六世紀在美洲發現了大量的金銀礦,這一發現使金銀的價值在歐洲幾乎降至原價的三分之一左右。由於把這些金屬從礦山運送到市場時花費的勞動較少,所以,進入市場後,這些金銀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也較少。這次變革在金銀價值方面是非常巨大的,但卻不是歷史上唯一一次。作為一種度量單位,應該是固定和精確的。但是比如一步之長,兩臂合抱之寬或一手所握之重,本身就是不斷變化的,用它們作為測量方法,本身就是不精確的。自身價值不斷變化的商品,也不能成為衡量其他商品價值的精確尺度。但是勞動另當別論,等量的勞動,無論何時何地,對勞動者來說擁有同等的價值。如果勞動者在健康、力量和精神狀態以及技巧和熟練程度等方面總是處於一般狀態,那麼在勞動時,總是必然付出相等數量的安逸、自由與幸福。無論他所得到回報的貨物數量是多少,他所支付的價格必定總是相同的。當然,雖然他的勞動所能購得的貨物數量,有時多,有時少,但是,變動的只是這些貨物的價值,而不是購買這些貨物的所付出的勞動價值。不論何時何地,凡是難於找到或需花費大量勞動才能獲得的東西,必然價格昂貴;凡是容易找到或只需花費少量勞動就能獲得的東西,其價格必然便宜。所以,只有自身價值從不變化的勞動,才是隨時隨地可用來衡量與比較各種商品價值的最後和真實標準。勞動是商品的真實價格,貨幣只是商品的名義價格。
可是,對於勞動者來說,雖然等量勞動總有等量價值,但在雇用勞動者的人看來,它的價值卻時高時低。他有時用較大量的貨物,有時用較少量的貨物,去購買同等數量的勞動。對他來說,勞動的價格同其他一切貨物一樣是不斷變化的。在他看來,勞動似乎有時昂貴,有時便宜。但實際上,在前一場合,貨物便宜;在後一場合,貨物昂貴了。
所以,從普通的意義上來看,勞動也像商品一樣,具有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其真實價格,就是勞動報酬的一定數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而名義價格,就是勞動報酬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勞動者的貧富、勞動報酬的高低,不與他的勞動的名義價格成比例,而與其勞動的真實價格成比例。
就商品與勞動而言,其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的區別,不單純是一個理論問題,有時在實踐中也有大量用途。同一真實價格往往具有相同的價值,但同一名義價格的價值,卻往往因金銀價值變動而產生巨大差異。因此,假如一個人要以永久租佃為條件售賣地產,如果他真要使地租的價值永久不變,那就不能把地租定為特定數額的貨幣。如果把地租定為特定數額的貨幣,其價值難免發生以下兩種變化:第一,因同一面額鑄幣中不同時代所含的金銀數量的不同而產生的價值變化;第二,因同等數量的金銀在不同時代具有相同的價值而產生的變化。
君主和國家常設想通過減少鑄幣內所含的純金屬的數量讓他們獲取暫時利益,但很少有人設想增加這種數量的好處。我相信,各國鑄幣內所包含的純金屬數量幾乎都在不斷減少,從未有任何增加,所以,這種變化幾乎總是在降低貨幣地租的價值。
美洲礦山的發現降低了歐洲金銀的價值。人們普遍認為,金銀的價值還會逐漸下降,而且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繼續下降(但我認為這沒有確定論據)。按照這種推測,即使地租不是用特定數量的某種面額的貨幣去規定的(如多少英鎊),而是用多少盎司的純銀或某種標準白銀來規定的,這種變化更有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貨幣地租的價值。
用穀物規定的地租比用貨幣規定的地租能更好地保持地租的價值,即使在鑄幣面額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地方。伊麗莎白第十八年規定,國內各大學的地租的三分之二用貨幣支付,其餘三分之一必須用穀物,或實物,或按當時最近市場上的谷價折合成貨幣支付。由穀物折合貨幣的部分,只占三分之一。但是到現在——按布勒克斯頓博士的話說——這三分之一的地租已經兩倍於其餘的三分之二了。照此計算,各大學的貨幣地租,幾乎已經降至原有價值的四分之一,或原來所值穀物的四分之一了。但是,自腓力普和瑪利王朝以來,英國鑄幣的面額幾乎或根本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同一數量的鎊、先令或便士,幾乎含有同一分量的純銀。由此可見,各大學貨幣地租價值的下跌,完全是由銀價的下跌引起的。
如果銀價在下跌,同時鑄幣內所含的純銀量也在減少時,貨幣地租的損失就會更大。蘇格蘭鑄幣的含銀量的變動比英格蘭的要大得多,而法國又比蘇格蘭大得多。所以,法國和蘇格蘭原本很有價值的地租,到現在幾乎一文不值。
在兩個相隔久遠的時代里,等量的穀物,比等量的金銀或其他貨物,更可能購買等量的勞動。所以,在兩個相隔久遠的時代里,等量的穀物更可能保持幾乎相等的真實價值,能讓其所有者購買或支配他人幾乎等量的勞動。換言之,等量的穀物比等量的其他商品更可能購買或支配等量的勞動,因為,即便是等量的穀物也不可能購買或支配絕對等量的勞動。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或勞動的真實價格,正如我在後面的章節要說明的那樣,在不同場合是大不相同的。在一個進步社會,勞動者所享有的生活資料比一個停滯不前的社會要豐富,而一個停滯不前的社會又比一個倒退的社會豐富。在一定時間內,穀物以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所能購得的勞動量,將會與它當時所能購買的生活資料的數量成比例。所以,用穀物計算地租,只受一定數量穀物所能購買的勞動量的變化的影響。而用其他商品計算的地租,不但要受一定數量的穀物所能購買的勞動量的變化的影響,而且還要受一定數量的該商品所能購買的穀物數量變動的影響。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穀物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化,從一個世紀到另一個世紀來說,比貨幣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化要小得多,但就一年一年來說,卻比貨幣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動大得多。正如我在後面的章節說明的那樣,勞動的貨幣價格並不隨穀物的貨幣價格而逐年波動,它似乎不與穀物的暫時或偶然價格相適應,而與穀物的平均或普通價格相適應。我在後面的章節要說明,穀物的平均或普通價格,受白銀的價值,受向市場供應白銀的礦山出產量,以及將特定數量的白銀運送到市場所需的勞動量消費的穀物的數量支配。儘管白銀的價值在不同世紀變化很大,但在半個世紀到一個世紀的各年中,它的價值往往不會有太大變動,或者說幾乎沒有什麼變化。所以,穀物的平均或普通價格在很長的時間內有可能維持不變或幾乎不變。只要社會在其他方面保持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勞動的貨幣價格也不會發生變化。不過,穀物的暫時或偶然價格卻經常出現今年比去年高一倍,例如,從每夸特二十五先令漲到每夸特五十先令。但當谷價漲至每夸特五十先令時,穀物地租的名義價值和真實價值就要比以前高出一倍,或者說可以支配兩倍的勞動量或更大數量的其他商品,但在這些波動中,勞動貨幣價格和大多數其他商品的貨幣價格仍保持不變。
由此可見,勞動才是唯一衡量價值的普遍和精確尺度。換言之,任何時候任何地點用來比較不同商品價值的唯一標準,應該是勞動。我們不能用白銀的數量去衡量不同商品在不同時代的真實價值,也不能用穀物的數量去衡量其不同年份的真實價值。但是,我們可以用勞動量非常精準地衡量不同商品在不同世紀或不同地區的真實價值。就不同時代而言,穀物是比白銀更合適的衡量尺度,因為等量的穀物比等量的白銀更能支配等量的勞動。然而,就不同年份而言,由於等量的白銀比等量的穀物更能支配等量的勞動,所以白銀是比穀物更好的衡量尺度。
區分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對確定永久地租或締結長期租地契約可能有用,但對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通的買賣,卻沒有任何用處。
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所有商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成比例。例如,在倫敦市場上出售任何商品得到貨幣越多,它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就越大;反之,得到的貨幣越少,它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就越小。所以,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貨幣乃是所有商品的真實交換價值的精確尺度。但只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它才是這樣。
在相距很遠的地方,商品的真實價格與貨幣價格不成比例,而從一地往另一地販運貨物的商人只考慮商品的貨幣價格,或者說,他所考慮的只是購買商品所花的白銀與出售商品換回的白銀之間的差額。在中國廣州,半盎司白銀可支配的勞動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數量,比倫敦的一盎司白銀可支配的還要大。因此,對在兩地出售同一種商品的人來說,在廣州售價為半盎司的商品,也許比在倫敦售價為一盎司的商品更有價值。不過,如果倫敦商人能在廣州以半盎司的白銀購買的某種商品,在倫敦以一盎司的價格出售,就獲得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好像倫敦和廣州的銀價完全相同一樣。至於廣州的半盎司白銀比倫敦一盎司白銀能夠支配更大勞動量或更大數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對這個商人來說並不重要。在倫敦,一盎司的白銀所能支配的勞動量和生活必需品與便利品的數量,總是半盎司的白銀所能支配的勞動量和生活必需品與便利品的數量的兩倍,這正是他想要的。
由於一切買賣行為是否適當,最終都取決於商品的名義價格或貨幣價格,而日常生活中幾乎所有交易都受其支配,所以,人們大都注意其名義價格而不是真實價格,是不足為怪的。
但是,在這本書中,有時比較不同時間與地點的某種特定商品的不同真實價值,或它在不同場合賦予它的所有人對他人勞動的支配力,是有益的。此時,我們所要比較的,不是出售某種特定商品所得不同數量的白銀,而是這些白銀能夠購買的不同勞動量。但是,要確切了解不同時間和不同地點的勞動時價,是很難的,因為很少有地方經常記錄穀物的時價。但對於穀物的時價,人們一般都比較清楚地知道,歷史學家和作家們也常注意到。所以,一般來說,穀物的時價雖然並不總是與勞動的時價保持相同比例的漲落,但因為二者總是以最近似的比例漲落,所以我們應該對此感到心滿意足。我在下面要做幾個這種比較。
在產業進步的過程中,各商業國發現了將幾種金屬鑄成貨幣所帶來的便利:大額付款用金幣;一般數額的買賣用銀幣;數額更小的買賣用銅幣或其他金屬鑄幣。在這三種金屬中,人們往往選定其中的一種作為主要的價值尺度。而這種金屬,往往也是最早作為商業媒介的金屬。如果沒有其他金屬貨幣可用,他們就會將這種金屬當作主要流通貨幣,即使後來需求已經改變,但是人們往往仍舊使用。
據說,羅馬人在第一次普尼克戰爭前的五年里才開始鑄造銀幣,在此之前只使用銅幣。所以,銅似乎一直是羅馬帝國所採用的價值尺度。在羅馬,全部賬簿的記錄和不動產價值的計算,似乎都是用阿斯(AS)或塞斯特蒂(Sestertii)計算。阿斯是一種銅幣的名稱,而塞斯特蒂表示兩個半阿斯。所以,儘管塞斯特蒂阿斯最初是一種銀幣,但它的價值卻是用銅來衡量的。在羅馬,對於負債很多的人,人們都說他借了別人很多銅。
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北方民族,自他們定居起,就開始使用銀幣,且在之後多年也沒有金幣和銅幣。撒克遜人入主英格蘭時,英格蘭只有銀幣;直到愛德華三世時代,才有了少許金幣。在詹姆士一世之後,才有銅幣。所以,在英格蘭——我相信,在近代歐洲各國——但在大不列顛,直到愛德華三世的時代才有少許金幣,在詹姆士一世以後才有銅幣。所以,我相信,人們出於相同的理由,在英格蘭以及所有其他現代各國採用白銀記錄賬簿,計算所有貨物以及所有財產的價值。當想要表示一個人的財產數量時,我們很少提及金幾尼的數量,而只是提及多少磅純銀。
我認為,各國最初採用的法定支付貨幣只能用被特別看成價值標準或尺度的那種金屬鑄成的。在英格蘭,黃金鑄成金幣後很長一段時間不被看成法定貨幣。金幣與銀幣價值的比例不是由法律或公告規定,而是由市場決定。假如債務人主動提出用金幣償債,債權人可以拒絕,也可以接受按照他和他的債務人同意的金價計算方式償債。銅現在不是法定貨幣,只用來兌換小額銀幣。在這種情況下,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已不僅是名義上的區別了。
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人們逐漸更加熟悉多種金屬鑄幣的使用,因此更加了解它們之間的價值比例。我相信,大多數國家,這才發現確定不同幣種之間的兌換比例的便利,並用法律予以確定,比如,怎樣重量和純度的幾尼應該兌換二十一先令,或用作償還同等數額債務的法定貨幣。在這種狀態下,在這一法定比例持續有效期間,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只是名義上的了。
然而,由於這種法定比例的變化,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變得或至少似乎變得不僅是名義上的了。例如,如果一幾尼的法定價值降至二十一先令或升至二十二先令,一切用銀幣表示的賬目和幾乎所有債務,大部分可以像以前那樣用等量的銀幣償還,但所需的金幣數量就有很大的差異,在一幾尼低於二十先令時,所需的金幣數要大些;當一幾尼高於二十二先令時,所需的金幣數要小些。在這種情況下,與金價比較,銀價似乎更不易於變化。黃金的價值好像取決於它所交換的白銀數量,而白銀的價值好像並不取決於它所換取的黃金的數量。但這種差異完全是因為人們習慣用銀幣而不是金幣去記賬以及表示不同大小數額的習慣。例如,德拉蒙先生的一張面額為二十五幾尼或五十幾尼的期票,在其法定比例發生變化之後,仍可像以前那樣以相同的方式用二十五幾尼或五十幾尼的銀幣支付。在這種變化發生之後,會像以前那樣用相同數量的金幣但完全不同數量的銀幣支付。就這張期票的支付而言,黃金的價值似乎比銀幣變化得更少。這時,就好像白銀的價值是用黃金來衡量,而白銀不能用來衡量黃金的價值。假如用這種方式記賬以及表示期票和其他債務的習慣應該變得普遍的話,那麼黃金而不是白銀會被看成價值的標準或尺度的特定金屬。
事實上,在不同金屬鑄幣的各自價值的法定比例持續不變期間,最珍貴金屬的價值便支配整個鑄幣的價值。十二枚銅便士以常衡(十六盎司為一磅)計,含半磅的銅,但由於不是品質最好的銅,所以在未被鑄成銅幣之前,幾乎不值七便士的銀幣。可是,由於法律規定十二枚這樣的便士可兌換一先令,於是它在市場上被看成價值一先令,並可隨時兌換成一先令。甚至在大不列顛最近的金幣改革之前,金幣——至少是在倫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部分金幣,與大部分的銀幣相比,其金的含量和純度很少下跌至標準重量之下。可是,磨損的二十一先令的銀幣仍被視為等同無大損耗的一幾尼金幣。最近,由於法律規定,英政府已經採取措施,使金幣也像別國通用鑄幣那樣接近標準重量,官署要依據重量計算,否則不得收受金幣。在這個法令有效期間,金幣的重量會與標準非常接近。但是銀幣仍然處於磨損剝蝕嚴重的狀態,不過到了市場上,磨損的銀幣二十一先令,仍然被認為值優良的一幾尼金幣。
很顯然,金幣改革抬高了能與金幣兌換的銀幣的價值。
金條和銀條的市場價格的偶然波動是由像所有其他商品的市場價格波動相同的原因造成的。這些金屬因各種海路和陸路事故的經常損失,因滑動和金屬鍍層,細帶和修飾,鑄幣磨損的不斷損耗,在沒有自己的金銀礦的所有國家,需要持續的進口以彌補這種損失和損耗。我認為,進口商們像其他所有商人一樣,會竭盡全力讓其偶然的進口符合他們所判斷的可能是眼前的需求。然而,雖然他們很注意,但仍然有進口量過多或過少的情況。當進口的金條或銀條超出需要時,他們有時願意低於普通價格或平均價格出售一部分,而不是冒著承受風險的麻煩。另一方面,當進口的金條或銀條低於需要時,他們就高於這個價格出售。但在所有波動情況下,金條或銀條的市場價格在數年裡保持穩定與持續的狀態,或者是或多或少低於這一價格:我們可以肯定的是,這種穩定與持續的高於或低於這一價格,受到鑄幣狀態時某種因素的影響,這種影響在當時使得更高或更低價值的鑄幣的數量超出了它應包含金條或銀條的精確數量。這種影響之所以穩定與持續是與造成這種穩定與持續的原因成比例的。
在任一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任一特定國家的貨幣,是否或多或少是價值的準確尺度,要看通用的鑄幣是否準確符合它的標準,也就是說,要看鑄幣所包含的純金量或純銀量,是否準確符合它應當包含的純金量或純銀量。例如,在英格蘭,如果四十四個半幾尼恰好包含一英鎊重的標準金,即十一盎司純金和一盎司合金,那麼,英格蘭的金幣在任一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都可成為貨物實際價值的精準尺度。然而,假若磨損與消耗使得四十四個半幾尼的標準金含量低於一英鎊,而且磨損的程度又參差不齊,則這種價值尺度就會像其他度量衡一樣,難免有些不準確。由於恰好符合其標準的度量衡並不多見,所以商人們儘可能用這種方式去調整自己貨物的價格:不是按照度量衡應有的標準,而是憑自己的一般經驗所發現的實際的那種度量衡標準去調整。由於在鑄幣過程中出現了相似的混亂,貨物價格也同樣不是按鑄幣應當包含的純金量或純銀量,而是按商人一般以經驗所發現的實際含量來作調整。
應當指出的是,所謂的商品貨幣價格,我所理解的總是指這些商品出售所得的純金量或純銀量,不考慮鑄幣的名稱。例如,我把愛德華一世時的六先令八便士視為當今一英鎊的貨幣價格;因為根據我們的判斷,它包含相同數量的純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