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 第四章 論貨幣的起源和用途

亞當·斯密 《國富論》
勞動分工完全確立以後,一個人自己的勞動產品僅能滿足他自己需要的很小一部分。他用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中超過他自己消費的剩餘部分,去交換他所需要的別人勞動產品的剩餘部分以滿足自己的絕大部分需求。於是,每個人都靠交換而生活,或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一個商人,而社會本身亦逐步演變成為一個完全的商業社會。 但在勞動分工之初,這種交換必定經常遭遇各種阻礙與困難。假如一個人所擁有的某種商品超過了他自身的需求,而另一個人所擁有的這種商品卻不能滿足他自己的需求,此時,前者當然很樂意出售這部分商品,而後者當然也樂意從前者手中購買剩餘商品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後者並沒有前者希望獲取的東西,他們之間的交易就無法進行。屠戶把自己消費不了的肉放在店內,釀酒師和烙面師都願意從屠夫店中購買自己所需要的肉。但是,假如他們手中除了各自行業的不同產品外,沒有其他東西可用來交換,而屠戶已經有了現時所需的麥酒和麵包,那麼,他們彼此之間無法進行交易。在此情況下,屠戶不能做釀酒師和烙面師的商人,而釀酒師和烙面師也不能做屠戶的顧客,他們不能相互提供服務。自勞動分工確立以來,各時代各社會中,精明的人為了避免這種不便,除了自己的勞動產品以外,必定還會隨身帶一定數量的其他物品,這種物品會受到所有人的歡迎,他拿著這種物品就可以去交換任何人的勞動產品,而不會被拒絕。 為達到這個目的,人們先後想到並用過許多種物品。在未開化時代的社會,牲畜曾被作為商業上的通用媒介。儘管牲畜必定是極方便的商業媒介,但我們卻發現了,古時候往往以交易所得的牲畜頭數去估價。荷馬曾說:代奧米德的鎧甲僅值九頭牛,而格羅卡斯的鎧甲卻值一百頭牛。在阿比西尼亞,鹽作為商業和變換的媒介;在印度沿海的某些地方,人們以某種貝殼為媒介;紐芬蘭用干鱈魚;弗吉尼亞用菸草;我國的一些西印度殖民地用砂糖;其他國家則用獸皮或鞣皮。據我所知,在當今蘇格蘭的一個小村莊,人們帶著鐵釘而不是錢去購買麥酒和麵包。 可是,在所有國家,由於不可抗拒的理由,人們都最終決定使用金屬來實現這種職能。沒有任何其他商品比金屬更容易沒有損失地被保存,不容易磨損,還可以沒有損失地被分割成許多小塊兒,而這些小塊兒很容易再次熔合起來。由於其他任何商品都不具備這種特性,所以金屬成為最合適的商業和流通的媒介。例如,一個人想要買鹽,但是假如他只能以牲畜作為交換,那他一次只能買與整頭牛或整頭羊價值相等的鹽。因為他用於交換的商品是不能分割的,分割之後就不能復原。所以,他一次所購價值勢必相當於整頭牲畜的價值,不能少於這個限度。如果他想購買更多的食鹽,出於同樣的理由,他就只能用兩三頭牛或羊,購入兩倍或三倍數量的鹽。反之,假如他用以交易的物品不是牛或羊,而是金屬,他就可以更容易地按照他當時需要的商品的準確數量,按比例分割相當數量的金屬,去購買相當價值的物品。 為達到這種目的,各國使用了不同的金屬作為商業媒介。古斯巴達人用鐵,古羅馬人用銅,而富裕的商業國的國民卻使用金和銀。 用作商業交換媒介的金屬,最初似乎都是粗條的,未加任何印記,也沒有鑄造。普林尼引用一位古代歷史家蒂米阿斯的話說:在瑟維阿斯·圖利阿斯時代以前,羅馬人還沒有鑄造貨幣,他們只能用沒有印記的銅條去購買各自需要的東西。這些粗條金屬,在當時充當著貨幣的角色。 用這種粗金屬做貨幣帶來了兩大不便:一是稱量的困難;二是化驗純度的困難。貴金屬在數量上的少許差異,會帶來價值上巨大的差別。但要準確稱量這類金屬,至少需要極精密的砝碼和天平。黃金的稱量尤其是一種精密的操作。當然,廉價金屬小小的稱量誤差對其價值不會產生大的影響,因此,沒有精確稱量的必要。但是,如果一個窮人每次購入或賣出價值一個法新(英國從前使用的銅幣,價值1/4便士——譯者)的貨物時,每個法新的重量都得稱一下,就不免令人覺得麻煩極了。 化驗金屬純度的工作更加困難煩瑣。除非使用適當的溶劑,把放在坩堝里的一部分金屬完全熔化,否則化驗的結果是很不可靠的。但是,在鑄幣制度尚未建立之前,除非通過這種既困難又煩瑣的程序,否則人們很容易上當受騙。他們賣出貨物換來的不是一磅重的純銀或純銅,而是摻了假的粗糙且廉價的東西。因此,為避免這種行為,促進貿易,鼓勵各種產業和商業,所有進步國家都認為,有必要對購買貨物的常用金屬,按照數量加蓋官印。這就是鑄幣制度和造幣廠的起源。這種制度的性質,與麻布和呢絨檢查官制度完全相同。這些檢察官的任務是,通過加蓋公印,確定市面上各種商品的分量,以及統一它們的品質。 最初加蓋在金屬貨幣上的官印,其目的似乎只在於確保金屬的品質或純度。這種保證是最困難的,但又是最必要的。這種刻印,就像現在加蓋在銀器皿或銀條上的銀純度標記。或者,現在有時加蓋在金條的一邊而不蓋住金塊的全面的西班牙標記,也是如此。它所確定的是金屬的純度,而不是金屬的重量。亞伯拉罕稱銀四百舍客勒給伊弗倫,用來支付麥比拉的田價。據說,當時商人通用的貨幣是銀子,只論重量,不論個數。在古代,撒克遜人入主英格蘭,國王向人民徵收的稅賦,不是貨幣,而是實物,亦即各種糧食。向人民徵收貨幣,是從征服者威廉開始的。不過,當時納入國庫的貨幣,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是按重量而不是按個數收繳的。 要準確稱量金屬,是很麻煩和很困難的,這便促成了鑄幣制度的產生。鑄幣的兩面均加蓋有官印,有時邊緣也有官印,以確保金屬的純度和重量。從此以後,鑄幣就像現在這樣按個數流通,省去了稱量的麻煩。 那些鑄幣的名稱,起初似乎是表示它們所含金屬的重量或數量。瑟維阿斯·圖利阿斯率先在羅馬鑄造貨幣,當時,羅馬幣阿斯(AS)或龐多(Pondo)含有一羅馬磅重的純銅。阿斯或龐多就像我們的特魯瓦磅那樣,分為十二盎司,每盎司含有一盎司的純銅。在愛德華一世時代,一英鎊含有一陶爾磅重的純銀。每陶爾磅似乎比一羅馬磅要重些,但比一特魯瓦磅要輕些。直到亨利八世第十八年,英國造幣廠才開始採用特魯瓦磅。法國的利佛在查理曼時代一特洛伊磅重的一定純度的白銀。當時,特魯瓦是法國東北部香檳省的一個城市,歐洲各國人民時常出入它的市場,於是大家都熟悉並尊重這個有名市場所用的權度量衡器。從亞歷山大一世到羅伯特·布魯斯,英格蘭的磅也像英鎊一樣,含有一磅相同重量和純度的白銀。在英格蘭、法蘭西和蘇格蘭流通的每便士,最初都含有一便士重的白銀,即一盎司的二十分之一或一磅的二百四十分之一的白銀。先令最初似乎是重量的名稱。亨利三世時期的一部古老法律規定:當小麥的售價為每夸特十二先令時,價值一法新的麵包須重十二先令四便士。不過,先令對便士或先令對磅的比例,似乎不像便士對磅的比例那麼穩定和統一。在法國前幾位國王統治時期,法國的蘇(Sou)或先令,有時含五便士,有時含十二便士,有時含二十乃至四十便士。在古代的撒克遜人中,有時一先令似乎只含五便士。其含量的變化,與其鄰國人即法蘭克人的情況大致相似。在自查理曼大帝以來的法國人中,以及在自征服者威廉以來的英國人中,鎊、先令與便士的比例,似乎和現在完全相似,儘管各自的價值非常不同。我相信,世界上每一個國家的君主,都是貪婪和不公的,他們會濫用臣民的信任,逐漸減少鑄幣中金屬的含量。在羅馬共和國後期,羅馬的阿斯降到原來的二十四分之一,含量名為一磅,實則僅為半盎司。英格蘭的鎊和便士,現今價值大約相當於當初的三分之一,但含量大約相當於當初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國的鎊和便士,大約僅相當於當初的五十六分之一。通過採用這些辦法,君主和國家就能用比原來要求的較小量的白銀去償還債務,履行各種契約。實際上,政府的債權人因此被剝奪了應得債款的一部分。國內一切其他債務人被允許擁有相同的特權,可用同樣面值的貶值新幣去償還舊幣債務。所以,這些做法常常對債務人有利,而對債權人是不利的。有時,這些措施產生的影響,比公共大災禍更容易帶來更大更普遍的個人財產革命。 正是通過這種方式,貨幣成為所有文明國家的普遍商業媒介,並通過這種媒介買賣或交換各種貨物。 我現在要考察人們在以貨幣交換貨物,或用貨物交換貨物時自然遵循的規則。這些規則決定商品的相對價值或交換價值。 應當注意的是,價值一詞有兩個不同的含義。它有時表示某一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時又表示占有該物所傳達的購買其他貨物的力量。前者可叫作使用價值,後者可稱為交換價值。具有最大使用價值的東西,往往具有極小,甚至根本沒有交換價值;反之,具有最大交換價值的東西,往往具有極小,甚至根本沒有使用價值。沒有什麼東西比水更有用,但我們不能用它購買任何物品,也不會拿任何物品去交換它。反之,鑽石几乎沒有什麼使用價值可言,但須有大量其他貨物才能與之交換。 為了探討支配商品交換價值的原則,我將努力闡明以下三點: 第一,什麼是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換言之,是什麼構成了一切商品的真實價格? 第二,構成商品真實價格的組成部分是什麼? 第三,什麼情況使上述價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時高於其自然價格或普通價格,有時又低於其自然價格或普通價格?換言之,使商品市場價格或實際價格有時不能與其自然價格一致的原因是什麼? 關於這三個問題,我將在以下三章儘可能詳細且清晰地說明。不過,為了詳細說明某些情況,在有些地方可能會使人感覺冗贅,要請讀者忍耐;有些地方雖經我竭力作詳盡的說明,恐仍難免說得不夠清楚,要請讀者細心體會。為了確保我說得明白易懂,我願意冒冗贅之險。但對一個極其抽象的問題,即使竭盡全力,恐仍難免有些不清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