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立國同農業和國民經濟的關係 · 第三章 徵稅對於農業的作用

第一章所述的孤立國的形態有這麼一個條件,即各地都不徵稅。在第五節中——那裡所計算的農田純收益都根據實地材料——向國家交納的稅並沒有列入支出,我們所稱的地租是不徵稅的土地的純收益。 假設這一歷來不徵稅的國家,征以如歐洲各國所流行的稅收,那麼對於農業、對於整個國計民生會產生什麼影響? 第三十四節 與經營規模成比例的徵稅 (一) 孤立國的情形 向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如鹽、麵粉等等徵收的消費稅,以及人丁稅、牲畜稅、關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等,田莊所負擔的量與經營規模成比例,與土地的純收益無關。 孤立國中離城市30英里的田莊與離城市10英里的田莊,如果兩者經營規模相等,這就是說兩者在經營中所需要的勞動力相等,投資量相等,則必須交納相等的稅收。 在離城市31.5英里處的田莊,根據第十四節所述,只能實行三區農作制,根據第八節所述,耕田面積只有24%可以用來種植穀物;反之,離城市10英里處的田莊,可以實行輪作休閒制,耕田面積有43%可用以種植穀物。輪作休閒制固然種植穀物的面積大得多,但輪作休閒制農田耕作費用(見第十節)也比三區農作制貴,所以離城市31.5英里處的田莊比離城市10英里處的田莊,如果兩者的面積相等,前者經營的規模大約僅為後者的一半。 如果上述離城市近的田莊的納稅額,譬如100,000平方丈徵收200塔勒,那麼離城市遠的那個田莊只需納100塔勒。前者的地租,每100,000平方丈為685塔勒(見第五節),亦即是在納稅以後,田莊主還剩485塔勒。 離城市最遠的田莊,地租等於零,田莊主的全部收入只是房屋和農具等投資的利息,莊主必須從他的資本中交付100塔勒的稅。 資本年年減少,不用很久就不成為資本,於是田莊主不得不放棄土地耕作,任耕田荒蕪。 如果有人要問,田莊主雖然沒有地租可收,但是他可以坐享投於房屋和倉庫的資本的利息,他可以用利息支付他應納的稅,那麼我們不得不回答說:如果投資沒有利息,誰也不願投資。工廠主如果出借自己的資本所得,超過自己經營,那麼資本家就不再生產商品;田莊主如果處於這種境地,他將不願再耗費用修繕房屋,一旦房屋倒塌,他將出售牲畜,離開田莊,經營別的行業或奔走他鄉。 任何田莊,如果它的地租不足以交稅,都會出現類似的情況,徵稅在這裡起著同樣的作用,只是稍慢和稍遲而已。 三區農作制的圈境中,在離城市26.4英里處擁有上述土地面積的田莊,才產生100塔勒的地租。這就是說,這裡生產穀物的農作將因徵稅而消失。雖然這一地區還不會完全荒無人跡,然而不再種植穀物,改營畜牧。但是,畜牧圈境的最外邊緣地帶完全被荒棄,孤立國的這一部分因徵稅而淪為不墾之地。 迄今居住在這塊如今被荒棄的土地上的人們,找不到可以餬口的工作,失去了麵包。由於國家在繁榮時代有了許多人口,凡是有益的工作都已安排人手,因此,那些背井離鄉的勞動者無法得到有益的工作,毫無收入,無處生存。不僅是那些農業勞動者,而且還有那些原來為這一荒棄地區供應商品的手工業者、工廠主、商販等等,也失去了工作和生計。由此形成的過剩人口,如果想擺脫赤貧的困境,不得不流亡出境,另覓祖國。 在土地耕作範圍縮小以後,在過剩人口流亡以後,一切重又恢復原來的平衡;然而國家已經縮小,人口已經減少,同時損失了一部分資本和地租。 這種暴虐作用唯有新實施徵稅的地方才存在。反之,如果在建國之初就已訂立徵稅制度,那麼土地的耕作範圍和人口的數量不會與徵稅不相協調。在這個國家裡一切是完全均衡的,與完全沒有稅收的國家相同。 如果這樣的國家一旦永遠廢除現有的稅收,那麼那裡出現的情況必定相反:資本將積聚起來,資本具有開墾荒地帶來利潤的價值;為數量較多的人找到工作和生計;人口又將迅速增長。 所以,徵稅的作用是:阻礙國家的強大,人口增長,國民資本的積聚。 (二) 實際的情況 在孤立國中,徵稅對最遠田莊的作用最大,實際上——通常在離市場沒有遠到地租降至零的地方——擁有最劣土地的田莊最早感到和最強烈感到稅收的壓力。 我們曾假定孤立國的土地性質是完全一致的,實際上在同一田莊的土地也幾乎不是完全相等的。幾乎每一田莊都是良田和劣地混雜的,所以農田的一部分收益率較高,一部分較低。 農田的價值由於種種原因以及種種情況,可以很低,甚至一文不值。 屬於這類農田的有: 1. 物理性質最次者; 2. 肥力最低者; 3. 離田舍非常遠者; 4. 需要有許多深溝才能排水者; 5. 靠近草地並幾乎與草地在同一平面上,因而這種農田很難耕作而產量又是極低者; 6. 被許多縱橫交叉溝渠分割而耕作非常不便者; 7. 多石者; 8. 四周為高大樹木所包圍者,等等。 一個規模很大的田莊總會存在具有上述這樣或那樣缺點的,因而價值很低的田地,純優土地的田莊是很難覓到的。在大多數田莊存在大量劣地,在有些地區,這類土地占壓倒的多數,而價值較高的土地卻成了例外,良田通常在村莊的附近。 這類土地的地租歷來很低,現在通過徵稅,地租必將降至零,或零以下。 任何田莊必將放棄或者應該放棄耕種這類土地,而只選種除納稅以後尚有地租可得的良田。 在孤立國中,從大局看,徵稅的作用使離城市非常遙遠的土地廢棄不耕;從小處看,每個田莊將讓離田舍最遠的以及最劣的土地荒蕪不種。 一個國家中所有的田莊不論是否有五分之一耕地廢棄,每個田莊是否有五分之一耕地犧牲不種,但是徵稅的作用只能是減少人口和國民財富。 徵稅使人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這一點是不深入了解百姓家庭內情的政府要人所看不到的。但是他們從年年減少的稅收額中能知道這些情況。因為每次徵收新稅,其暴斂的程度足以帶來這種結果,新稅徵收額總是第一年最高,以後逐年遞減,因為徵稅的對象,人口和國民財富逐年在減少。直到徵稅不再起作用,即農作的範圍已經大大縮小,以致耕作的土地能夠擔負這一徵稅,那時稅額將保持不變。 孤立國還有一點與實際不同,我們曾假定,孤立國的農業經營是最合理的,而實際上這種合理——特別是在一種農作制向另一種農作制過渡的階段——只是一種例外,是不合常規的。我們相信,孤立國的農民會按改變了的情況改變自己的經濟,如果農田的地租為負數,他們將不再繼續耕作,而是放棄耕作。 實際上某地流行的經濟形式,並不是根據環境深思熟慮的產物,而是許多代人幾百年努力的成果,通過緩慢的、持續的改良,通過辛苦的勞動,以求越來越適合當時當地的情況,到今天演變成現在這樣的情況,通常它比人們一般所想像的更實用。 這樣逐漸形成的經濟形式,不可能瞬間迅速向巨大的革新轉變。如果突然出現的新情況,例如徵收新稅,與舊的經營方式不相容,那麼要擺脫原來適用的舊形式,使經濟適應新情況,需要很長一個時期。 因此,實際上實行新稅以後,劣地的耕作並沒有馬上停止,而是一如既往耕作著。 於是農民須負擔雙重支出,第一他必須交納新稅,第二必須承擔種植劣地帶來的損失;換句話說,優等土地的收入現在不僅必須交納本身的稅,而且還須為劣地交稅。 由於交稅收入有了減少,租戶應交的地租、負債地主應交的利息不能再從田莊的收入中支付了。短缺的部分往往只能靠減少經營資本和變賣農具等動產去補償。由於農具等減少,再要求良好的耕作就不可能了。但是農民的習慣勢力很強,他們很難相信,劣地(還有可觀的毛收益)不但沒有純收益,而且還有虧損,所以他們在這種場合習慣地寧可馬虎潦草耕作全部地田,也不願放棄一部分,因此整個田莊可能毫無收入。 只是在積累了多次經驗和經歷了較長時間以後,當時流行農作經濟形式才能適應新的情況,農田的耕作限制在農田足以償付費用的範圍。在經濟的這種緩慢而無定的變化中,國民資本的損失,遠比必須徵收的稅額要大。 實際上,凡是財富通常在逐漸增長的地方,徵收新稅的作用不會非常明顯地表露出來,因為,如果徵收的數額不很高,在這裡還不會起破壞作用,只是阻礙著國民財富的增長。在孤立國,只要沒有外來的影響,那裡是處於不進步的穩定狀態,如征以新稅必將產生自然作用,表現為財富的減少和人口的下降。 第三十五節 論穀物消費不變時的徵稅作用 前面所講征以新稅後的情況,只是在穀物消費發生下降的條件下才有效。但是,如果那裡國民很富,足以購買較高價格的穀物,價格雖高,穀物消費甚至仍然不變,那麼徵稅的作用與上述完全不同。 例如,在孤立國遠離城市的地方因徵稅而不能再向城市供應穀物,那麼城市立即覺得穀物不足,由於供應不足價格便上漲,價格上漲使遠地又能為城市生產穀物,於是又出現了均衡。如果城市的需求,只有穀物的生產擴大到離城市31.5英里的地方始能滿足,那麼穀物的價格必將上漲到,不僅能償付最遠田莊的穀物生產費用和運輸費用,而且還能支付新稅。 在這種情況下,亦即是穀物的消費者不得不支付全部農作稅。 重農學派的學說認為,一切工業稅最終落在農業上。如果一個手工業者,例如必須交納10塔勒工業稅,那麼他只是墊支了10塔勒。為了維持生存,他不得不將自己產品的價格提高到足以補償他的墊支。按照這種觀點,凡是徵稅,不如直接由農業負擔更為妥當,以免迂迴曲折由農業來支付。 我們從上述知道,如果穀物消費不變,農民所納的稅,並不是由他自己負擔的,而是由穀物的消費者支付的。 農民和工業經營者可以將自己所納的稅轉嫁給別人,而依靠薪俸為生的國家公務人員,卻不能任意提高自己工作的價格。他們不僅必須支付轉嫁給他們的稅收,還須為生活必需品支付更高的價格。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再有與公務人員相競爭的人了,於是國家不得不將公務人員的薪俸提高到這樣的程度,即足以償付對他們自身所征的稅和一切必需品的更高的價格。 由此可見,除了以放款取息為生的資本家外,社會各階層所納的稅都得到了補償;國家可以徵收極高的稅,但並不危及社會全體的福利,因為所有勞動民眾的納稅,不過是墊支而已,並不是他們自己支付的,所以並沒有感受到壓力。 我們由此得出的這一非常引人驚異的結論,是有一個前提條件的,即在徵稅以後,消費仍然不變,現在我們必須探討,這一前提條件是否正確。 在第三十三節中我們提到過,穀物的價格並不是單方面由農民將穀物運市出售所需的費用決定的,同時消費者的購買力也參與決定。 不論城市和鄉村,總有大量的人的收入剛剛夠購買最必要的生活品。現在如果穀物價格上漲,那麼他們的收入將不足以為自己購買充足的穀物。不管穀物對人怎樣必需,貧窮的消費者購買穀物不能超過他的收入和他的財產能力;如果兩者都不夠,如果他得不到其他國民的支援,而不能跳出貧窮階級的話,那麼他不得不節衣縮食,或者挨餓,最後死亡。 現在假定,孤立國中直接或間接加於農作的稅引起穀物價格的上漲,城市裡的貧窮居民無法支付這一價格,那麼消費必將縮減。由於在實行徵稅的最初,生產還沒有下降,亦即是還沒有出現真正的穀物短缺,而消費的縮減卻必然引起穀物的過剩,於是穀物價格下跌,跌到貧窮階級又能購買充足的穀物為止,這就是說,穀物重又降到過去的平均價格。 在農作擔負賦稅以後,按這一平均價格農作便不能再在原來的範圍中經營,於是前面所講的徵稅作用便開始出現,例如耕作範圍縮小,邊緣地區的居民以及為邊緣地區進行生產的城市居民流亡出境。 如果國家處於穩定狀態,一切情況都均衡,那麼消費者能支付的價格,是與最遠的生產者能夠提供穀物的價格完全一致的,所以我們在本卷第一章中沒有必要對決定穀物價格的兩重原因進行討論。然而,一旦實行徵稅,或者國家的暴力作用破壞了歷來的均衡,那麼決定穀物價格的兩重原因也就相互分離了。 於是消費者能夠支付的價格,或者低於或者高於最遠的生產者所能供應的穀物的價格。消費者如果沒有新辟收入來源——這是這裡所設的前提條件——,就無法提高購買力,如果生產者的售價過高,那麼它就必須下降,下降到與消費者能夠支付的價格重又吻合為止。這種吻合是這樣實現的:在這樣的穀物價格下,無利可圖的土地便停止耕作,耕作只限於在這樣的價格下還能擔負賦稅的土地,於是達到均衡。然而在相反的情況下,如果民眾能支付穀物的價格,超過可以供應的價格,那麼,儘管開始時是以這一供應價格作為標準,但是由於人口和消費的迅速增長,耕作範圍也日益擴大,同時供應價格也不斷上漲,一直上漲到與民眾能支付的價格相吻合時為止。 從實際中我們看到,一切富國穀物的價格都很高,一切窮國穀物的價格都很低,原因就在這裡。 如果北歐挪威發生穀物短缺,甚至饑饉,歐洲其他部分不會引起穀物價格的上漲,挪威也不例外,因為挪威人太窮,支付不起高昂的價格。反之,如果倫敦對穀物的需求適度增長,那麼整個歐洲的穀物價格就要上漲,滿載穀物的船隻將從大陸的各個口岸駛向這一世界市場。 今天我們看到,歐洲所有國家都競設關稅壁壘或完全禁運,以防止外國穀物的輸入,保護國內市場,故意製造高價以促進本國的農作。 穀物價格的上漲使農業無論精耕細作還是粗放經營都有長足的進步,這是完全有理由的,也符合本卷前面研究的結果的。然而人們忽略了,如果想強行提高穀物的價格,必須使國民富裕起來,否則無力支付高價。如果不同時這麼做,那麼穀物價格的提高只能維持暫短時間,幾年以後,價格重又下跌,跌到與消費者的支付能力相平衡為止。由於人為地提高穀物價格,那些為外國進行生產的工廠和工場被迫遷往穀物價格低廉的國家,因此這個國家的支付能力非但沒有增長,反而有了下降,所以這種措施帶來的最後結果,不能使穀物價格有預期的提高,反而持續地降低。 最初實行徵稅所產生的作用,與徵稅的最後結果應仔細加以區別,因為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差別。 最初實行徵稅,給國民帶來貧困和不幸,因為國民的總收入須減去徵稅額,而國民人數一如既往,平均分配額便有下降;因為過剩的、無法餬口的人不願流亡出境,必然引起生存鬥爭,在生存鬥爭中的失敗者才被迫流亡。 由於流亡,或由於婚配的減少,如果人數與國民收入重又恢復均衡,那麼積極等級(aktive stnde)中的任何人(我把土地所有者的身份算作田莊管理人,而不是土地收租人,將他歸於積極等級)的生活並不必然會下降,亦即是勞動所得的享受資料並不少於徵稅之前。至於刻苦耐勞究竟願意忍受到什麼程度,人們始肯流亡或節制婚配,這取決於國民的個性 。如果工資所據以形成的國民性,並不受徵稅的影響——至少不是必然受其影響——,那麼各積極等級,如手工業者、短工、佃農等在納稅以後,生活水平並不低於以前。 實際上我們看到,英國徵稅很重,但所有這些等級的生活肯定並不比徵稅很輕的俄國差。 由此可見,長期存在的徵稅對個人來說,絕不意味著不幸;然而,國家自身則由於徵稅而限制了人口和國民財富的增長,國家在實力、財富和人口方面並沒有達到在無稅情況下所能達到的水平。 第三十六節 手工業稅和工廠稅 如果對手工業者或工廠主課以重稅,那麼他們無疑會提高自己產品的價格,以抵償所納的稅。但是,價格提高以後,許多人必將放棄或限制這些商品的消費;消費減少造成這些商品過剩,結果這些商品的價格重又下跌。 工廠主和手工業者如果在價格下跌時不能維持營業,那麼其中一部分必將放棄自己的行業,另找安身的地方。於是市場出現供應不足現象,商品價格重又上漲,由於這些行業的勞動報酬不能長期低於其他行業,所以商品價格最後又上漲,漲到所納的稅可以得到補償的程度。 根據上述原因,某種農民所必需的商品,例如鐵器,如果價格上漲,那麼土地的耕作費用便增長,離城最遠田莊的地租便降到零以下,於是上文屢次談到的農作稅所產生的種種現象,重又出現。 如果我們看到,工業品和農產品的價格由於徵稅最終(即在過渡時期結束以後)發生了變化,那麼我們會發現,徵稅對於工業品價格和穀物價格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 手工業者和工廠主以提高自己產品價格的辦法補償自己所納的稅,他們所提供的產品的價格中,現在不僅包括工資、利潤和地租,而且還包括第四種成分,即稅金。反之,至於穀物,如上節所作的考察,不論是直接的農作稅還是工業稅,都增加了穀物的生產費用,徵稅不能提高穀物的價格。 從上節考察中我們也知道,如果國民性不變,所有積極國民,包括農民在內,在實行徵稅和徵稅作用消失以後,生活水平並不低於從前,現在不禁要問,農民所納的稅從什麼地方得到補償,因為農民不像從事工業的人可以提高自己產品的價格。 農業與其他行業根本不同之處在於,人們在不同性質的土地上經營農作,勞動所得的產量是很不相同的。而其他行業,同樣的勞動和同樣的技術,總能獲得相等的勞動產品。 如果能實行一種各行業不能通過提高自己產品的價格而轉嫁負擔的稅制,或者通過人為的措施,使穀物價值永遠超過它的自然價值,那麼在技術和勞動能力相等的前提下,從事各行業的人負擔都相同,如果不堪負擔的話,各行業將突然全都破產。 然而,農業中如果徵稅與經營規模成比例,這只能使最劣的田莊——在孤立國中為離城較遠的田莊——荒棄不耕,但不會同時使土地肥沃、位置適宜的田莊放棄經營。人們不禁要問,田莊主在納稅以後,何以生活能與從前一樣,這個問題的答案是:田莊主在納稅之後放棄耕作較劣的土地,只經營較好的土地,他的所得除納稅以外,同樣能支付工人、管理者的工作報酬,與以前耕種不納稅的較劣土地一樣。 如果我們回顧一下孤立國中徵稅對各行業和農業的影響,那麼就能發現,所有的人的遭遇都是相同的。例如,如果農作的範圍縮小1/10,那麼為農業生產的一切行業的規模、資本和人數也將縮小1/10。不論對某一不可或缺的行業徵稅,或對全部行業,或對農業徵稅,作用都是相同的。 猶如人的身體,四肢受到損傷,全身也會受到影響,孤立國中對各行工業和農業徵稅,也會影響其他一切等級的人。 如果幾個國家之間互有往來,實際情況將完全不是這樣。 如果歐洲某一實行自由貿易的國家,對一個行業徵稅太重,那麼這個行業的經營者,並不能用提高自己產品的價格的辦法轉嫁負擔,因為其他不征這種稅的國家,仍能像以前一樣廉價生產這種商品,並能以徵稅國家的工業所不能提供的價格輸出商品。於是徵稅的工業可能完全凋敝,但其他等級的人幾乎不受損害。徵稅造成財富和人口減少,在這裡僅僅表現在市民社會的一個部門之中。如果國家把稅收平均分攤各等級,稅收由它們來交付,那麼國家可以減少在絕對財富和人口方面因個別行業的凋敝而造成的損失。這樣整體各部門的協調就會被破壞。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各等級的利益不僅取決於本國的稅制,而且還取決於與之自由貿易的各國的稅制。例如,A、B兩國歷來對某一行業徵稅相等,如果A國停止徵稅,或實行出口獎勵,那麼B國如不想使這一行業的利益受到損害,就必須同樣停止徵稅,或征以進口稅。 B國為了維護整體各部門的協調,所以必須作出重大犧牲,根據別國的動向改革自己的稅制和關稅。 為維護各等級利益均衡,作出這種犧牲是否值得呢?較不富裕的國家在稅制方面是否永遠不能獨立,是否只能是富國的玩物?對這個問題作出判斷,是屬於研究實用國家經濟的範圍,超出我研究的範圍。 第三十七節 消費稅和人頭稅 對於非生活必需的、貧苦階級可以省卻的商品,征以消費稅,會限制富人和小康之家的奢侈享受,但不會阻礙土地耕作的擴大和資本的有益使用。消費稅僅僅使那些奢侈品的生產者和加工者蒙受損失,因為消費稅減少了這些商品的消費,因此其中一部分人失去了生計,但是這類工人,在一個國家中與生活必需品的製造者相比,則人數既不多,也並不重要。 如果對進口的奢侈品徵稅,那麼僅僅是商人和這類商品的運輸者失去生計。 如果向民眾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征以消費稅,弊害比人頭稅要大得多。一方面,因為消費稅的徵收費用很大,徵收所得的大部分又被消耗,因此百姓交納的稅遠遠超過國庫的需要和實際收入。另一方面,仰仗於慈善機構救濟的人也得納稅,而人頭稅只向有工作和有收入的人徵收。 人頭稅被認為是一切稅收中最不公平的稅,因為它不論貧富,不顧收入和財產的多少,一律徵收,它長期實行,但對百姓的幸福並沒有起到持久的破壞作用,因為一般工人必須掙得這麼多的工資,除養家餬口以外,同時還能交納人頭稅。所以人頭稅,工人可以通過要求提高工資的辦法得到補償,工人的生活不會比不征人頭稅的其他國家的工人差。 如果剛開始實行人頭稅,這種稅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試看孤立國的情況便一目了然。 工人掙得的報酬,幾乎到處只夠購買最必需的生活品,如果令工人交納人頭稅,那麼工人非要提高原有的工資不可。但是,工資的提高使最遙遠田莊的地租降至零以下,那裡的土地必須放棄耕作。因此,歷來生活在那裡的工人完全喪失生計,無以餬口。這些人必然處於極度困苦之中,只有等到所有那些因土地停止耕作而造成的剩餘人口流亡出境,困苦才能消除。 一旦剩餘人口流亡出境,留在國內的工人的工資便能得到提高,尚在耕作的田莊,因為它們還有地租可得,所以可以犧牲地租,用以支付增長了的工資。 因此,任何長期存在的稅收,如果不是任意橫征和全無準則,已經與國家的各種情況相適應,或者寧可說,國家已經根據這種稅收改造了自己,百姓已不再感到納稅是個壓力;反之,徵收新稅,或改變稅制,無異於侵犯財產,因為經過這番變動,必然有些農作和工業部門受到限制,那些部門的從業人員,至少在他們謀到新的職業以前,失去工作,無以餬口,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徵稅的不平均比經常改變稅制危害要小得多。 第三十八節 地租稅 如果田莊主必須將田莊帶給他的地租的一部分交給國家,那麼這一點絕不會改變農業經濟的形式和範圍。地租幾乎等於零的那些田莊,交納地租稅很有限,離城市最遙遠的田莊或田地最劣的田莊完全可以免稅。所以這項稅收很少會對農作範圍、人口的數量、投資以及產品的數量發生不利的影響。即使是全部地租都被地租稅征盡,但是土地的耕作則一如既往,不會變化。 從另一方面看,不論地租歸於君主,或是地主和資本家,對於民族的幸福都無關緊要,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地租通常是不用於生產的。 地租落入資本家之手往往比落入地主之手多許多,地主徒有虛名,當地主負一定的債時,地租的較大部分便作為利息轉入資本家之手。 不論是資本家和富有地主,窮奢極欲地消費地租,用以盛養大群家僕和馬匹,享用奢侈品,還是國家占有地租,用以維持軍隊,對國民財富都沒有實質性的影響。 地租不是勞動和投資的產物,而是田莊所處的位置和土地性質的偶然優勢帶來的,因此也可予以剝奪,這麼做並不會妨礙或減少投資和勞動。 在孤立國中,我們是把農業看作穩定和均衡狀態的,並假定一切田莊的經營者知識相等,經營的合理性相同,以此作為先決條件。 這兩種情況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於是不禁要問,這裡所談的地租是指什麼而說的,地租量如何計算的。 現在經營農業的活動和知識並不相同,那麼位置相同和土地相同的田莊可以有很不相同的純收益。然而我們不能評定說,經營不良的田莊的價值和地租比其他田莊低。造成區別的原因僅僅在於經營者的個性,一旦更換了經營者,田莊的區別就消失了。規定田莊價值和地租的是田莊永久性的東西,即位置和土地的性質,而不是偶然的和暫時的東西,如經營者的個性。 所以,各個田莊的地租不是該田莊的純收益決定的;但是地租只能出自純收益,因為地租無非是扣除投入營造房舍和購置田莊其他有價物品的資本的利息以後的純收益。 今有一個田莊,實行當地普通的農作,既不過細,也不特別粗放,田莊主的知識才具中等,我們可以把這個田莊所得的或者說能夠獲得的純收益定為地租的標準。 然而,一般的農作勞動和知識才具的水平,則只能由全國或全省農民的勞動的產品量來決定。 全國一切田莊的純收益總額,扣除房舍等價值的利息以後,即得地租的總額,地租總額根據各田莊土地的性質和位置的情況進行分配,可以求得各田莊的地租量。 由此可見,要算出一個田莊的實際地租量,必定是多麼困難,所以,如果我們發現,在實踐中幾乎所有這類試驗都沒有取得成功,這也並不奇怪。但是,人們在作評議地租時往往從錯誤的原則出發,因此事情就更糟了。人們不相信,實際上存在著不付地租的耕地;卻認為,4平方丈或6平方丈最劣的農田,其價值等於1平方丈最優農田;6×0不會等於1,因此6平方丈最劣土地的價值不可能等於1平方丈最優土地。此外,人們往往混淆地租和農業投資的利息的差別。一個田莊,如果它提供的剩餘沒有超過房舍、農具器材價值和經營資本等的利息,那麼即使田莊主有收入,田莊也完全沒有地租。如果誤以為這種田莊有地租,而向它徵稅,那麼對土地耕作的危害,不亞於徵收人頭稅和牲畜稅。 由於徵稅,如果需要詳細和正確地規定地租量,那麼就應當聘請對這一門科學頗有研究的專家從事工作,然後他們畢生不再獻身於別的工作。因此要確定地租量是頗耗費用的,地租稅的徵收費用本來低於極大多數其他稅收的徵收費用,但由於計算地租量的困難,這種優越性部分被抵消了。 實際上地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經常變化的量,因為當地農作制、產品的價格和利息等等的任何變化,都能深深地影響地租。如果地租稅一經規定永遠不變,如果地租上升而徵稅不變,那麼一百年後徵收稅額與實際地租和國庫需要不成比例。如果稅收和地租同時上升,那麼這就要求經常對各田莊重新作出評議,這是頗耗費用的;而最糟的是,農民由於害怕徵稅的提高,不敢進行革新,這就阻礙了農作的進步。 在孤立國中我們假定土地的產量是一成不變的,全部地租歸於國家,這對土地的耕作不會起不良的作用。然而,實際上為增產而作的努力或多或少總是存在的,達到增產的可能性幾乎到處可以得到證明。改良土壤以提高產量,幾乎總是頗耗費用的,在不少場合,改良土壤投資的利息幾乎等於田莊所提高的那部分純收益。 如果土壤經過改良,效用經久不衰,而不是短暫的,那麼田莊的地租必將增長,永遠保持不變。然而,這一增長的來源與原有的地租很不相同,原有的地租是由於土性的優越和田莊的位置產生的(為地主不勞而獲),而改良土壤所增長的地租肯定是投資的結果。 有許多改進辦法,一旦實現便不能再取消,因此不能免稅(就如原來的地租),例如,摻以黏土以改良土壤的物理性能,或者如開溝排除沼澤的積水等等。如果徵稅不再破壞這些工程,那麼徵稅便是無害的。然而,如果徵稅使人們不敢繼續革新,那麼徵稅的危害作用是極大的。 投資改良土壤改進農作為整個國家造福極大,因為上文講過,在孤立國中土地的產量由8斗增至10斗,那麼城市中人口大約能增長50%,而穀物的價格並不需要上漲。 由此可見,一國福利的增長,實力和人口的增長與土地的精耕細作程度的增長有直接關係,所以土地稅如不能長期——至少一百年——不變,而是隨著土地提供的租金增長和下降,那麼改良土壤也需納稅,這會阻礙改良。在一切稅收中,也許土地稅是最阻礙國家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