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之爭 · 25 我們並無「幸福權」 (1963)

C. S.路易斯 《古今之爭》
We Have no「Right to Happiness」 「話說回來,」克萊爾說,「他們總有個幸福權吧。」 我們那時正討論發生在鄰里鄉黨間的一件事。A先生休了A夫人。休妻之目的,是為了娶B夫人。B夫人為嫁給A先生,同樣離了婚。確實,A先生與B夫人彼此深愛。要是他們繼續相愛,要是他們的健康與收入都不出問題,可以推想,他們會很幸福。 同樣非常清楚,他們與原配並不幸福。起初,B夫人崇慕丈夫。後來,他在戰爭中受了傷。人們以為,他喪失生育能力。可眾所周知,他丟了工作。和他一起生活,不再合B夫人所望。可憐的A夫人也是如此。她失去風韻——以及全部活力。也許真如一些人所說,長期以來,她拖著病體,為他生養孩子,令自己燈枯油盡。這給他們的早期婚姻蒙上陰影。 順便說一句,你萬不可這樣想:A是那種始亂終棄的男人,拋棄妻子,就像咂干橘子把皮一扔。她的自殺,對他是個可怕打擊。我們都知道這一點,因為是他親口說的。「可是我又能做什麼?」他說,「一個男人總有幸福權吧。機會來了,我只能抓住機會。」 我起身離去。心想著「幸福權」(right to happiness)這個概念。 首先,這在我聽來,就跟好運權(a right to good luck)一樣奇怪。因為我相信——不管某道德學派會怎麼說——我們是幸福還是悲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力控制之外的遭際。依我看,比起有權長六英尺高、有權認百萬富翁作父、或何時想去野餐都有權得到好天氣,幸福權可不是更有道理。 我可以將權利理解為一份自由(a freedom),我生活於其中的社會,其法律予以保障的一份自由。於是,我就有權沿公路去旅行,因為社會給我這份自由;稱路為「公」,也就這個意思。我也可以將權利理解為一種要求(a claim),法律予以保障的一種要求,與之相關的是另一些人的義務。如果我有權收你100磅,這是說你有義務付我100磅的另一種說法。如果法律容許A先生休妻並勾引鄰家之妻,那麼,根據定義,A先生有這樣做的法律權利,我們無需引入關於「幸福」的討論。 當然,這不是克萊爾的意思。她的意思是,A先生不僅有法律權利這樣做,而且有道德權利(moral right)。換句話說,克萊爾是——或者說如果她想透了,就會是——秉承托馬斯·阿奎那、格勞秀斯(Grotius)、胡克(Hooker)及洛克之風的古典道德家(classical moralist)。她相信,在國家法律之後,有個自然法(a Natural Law)。 這我同意。我視自然法為一切文明之基石。舍卻它,國家的現存法律就成了一種絕對(an absolute),就像在黑格爾那裡一樣。無法批評它們,因為沒了藉以評判它們的規範(norm)。 克萊爾的格言「他們有幸福權」(They have a right to happiness),其先祖令人起敬。在一切文明人尤其是美國人所珍視的那些文字里,「追求幸福」的權利(a right to「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已被確定為人權之一。這時,我們才觸到真正關節。 那一可敬宣言的作者們,是什麼意思? 他們的意思不是什麼,很容易確定。他們的意思不是,人有權為求幸福不擇手段——如謀殺、通姦、搶劫、通敵及欺騙等手段。沒有社會能夠建造在此類根基之上。 他們的意思是,「通過一切合法手段追求幸福」;也就是說,藉助自然法永遠批准、國家法律會批准的一切手段。 必須承認,乍一看,這就把他們的格言化簡成了一種同語反覆(tautology):人(在追求幸福之時)有權去做他們有權去做之事。可是同語反覆,放在原本的歷史語境中看,卻並非一直都是廢話(barren tautologies)。宣言首先是對長期統治歐洲的政治原則之否定,是落在奧匈及俄羅斯帝國、改革法案前之英格蘭、波旁王朝之法蘭西頭上的挑戰。它要求,無論何種追求幸福的手段,只要對一些人合法,就應對一切人合法;「人」,而不是某特定種姓、階級、階層或宗教的人,應有自由用這些手段。百年來,一個國家接一個國家,一個政黨接一個政黨,相繼收回此一成命。當此之時,我們最好不要稱之為廢話。 可是,「合法」是什麼意思——什麼樣的追求幸福的方法,要麼會得到自然法的道德許可,要麼會得到某特定國家的立法機構的法律許可——這個問題仍原封未動。在這問題上,我不同意克萊爾。我並不認為,人顯然擁有她所提出的無限「幸福權」。 原因之一就是,我相信,當克萊爾說「幸福」之時,她僅僅是指「性福」(sextual happiness)。這部分是因為,克萊爾這樣的女人從未在其他意義上用「幸福」一詞。更是因為,我從未聽她談論過其他種類的「權利」。在政治上,她極「左」,要是有人為某位刻薄寡恩、毫無人性的大亨的某些舉措辯護,辯護根據是他的幸福在於賺錢,他正在追求他的幸福,她就會感到受了侮辱。她也是一個狂熱的禁酒主義者;我從未聽說過,她因酒鬼在酒醉之時感到幸福而原諒過哪個酒鬼。 克萊爾的眾多朋友,尤其是女性朋友,時常感到——我聽她們這樣說——扇她耳光,她們自己的幸福會明顯提高。我很懷疑,這兒會不會用上她的幸福權理論。 克萊爾正在做的,在我看來,其實只是過去四十多年來整個西方世界所做的事。當我還是個年青小伙的時候,所有進步人士都在說:「咋這麼一本正經?讓我們像對待其他一切衝動那般,對待性。」 那時我頭腦簡單得可以,竟相信他們說的是心裡話。後來才發現,他們的心裡話恰好相反。他們的意思是,對待性,不要像文明人曾經對待我們天性中的其他衝動那般。所有其他衝動,我們承認,不得不拴上韁繩。絕對服從你的自我保護衝動,我們稱之為怯懦;絕對服從你的攫取衝動,我們稱之為貪婪。甚至睡眠也必須加以抵抗,要是你是個哨兵的話。可是,只要目標是「床上的四條光腿」, 任何冷酷無情及背信棄義仿佛都可以原諒了。 這就好比你有一種道德觀(morality),其中偷水果犯錯——除非你偷蜜桃。 要是你駁斥這一觀點,通常會有人喋喋不休,說「性」之合法(legitimacy)、美(beauty)及神聖(sanctity),譴責你對它懷有某種清教偏見,令它丟臉或蒙羞云云。我否認這一指責。生於浪花的維納斯……得金蘋果的阿佛洛狄忒……賽普勒斯的女神啊…… 我對您可從無一語不恭。倘若我反感那個偷我家蜜桃的孩子,難道就必須假定,我總是不喜歡蜜桃?或者總是不喜歡孩子?我不以為然的,你知道,或許是盜竊行徑。 說A先生有「權」(right)休妻是個「性道德」(sexual morality)問題,便巧妙地掩蓋了真實情境。劫掠果園,並非違背了某種名為「水果道德」的特殊道德。它違背的是誠實(honesty)。A先生的行徑,違背信義(good faith),對莊嚴承諾之信義;違背了知恩圖報(gratitude),對大恩大德之人當知恩圖報;違背了基本人性(common humanity)。 我們的性衝動,就這樣被置於一個本末倒置的特權席位。性衝動被用來為種種無情、無信、無義行徑開脫。這些行徑,即便尚有其他目的,也理應遭受譴責。 儘管我看不出有什么正當理由(a good reason),賦予性這一特權,但是我想,我倒看到了一個強大動因(a strong cause)。原因如下。 強烈愛情——與無名慾火確然有別——之部分本性在於,相比於其他情感,其願景(promises)壓倒一切。雖然我們的一切欲望都有願景,但都沒有如此撩人心弦。熱戀牽涉到這一幾乎不可抗拒的信念:愛至死不渝,擁有愛人帶來的不僅僅銷魂,而且是固若金湯、碩果纍纍、根深葉茂、一生一世之幸福。因此, 一切 仿佛都成了賭注。假如錯過這一良緣,我們就白活了。正因為想到這一厄運,我們於是沉入無底洞般的自憐自惜當中。 很不幸,這些願景常被發現縹緲不實。每一位戀過愛的成人都知道,所有愛情(erotic passion)都這樣(除了他本人此時此刻正在親歷的那個而外)。朋友自稱他的愛地久天長,我們輕而易舉知道不是那回事。我們知道,愛情這東西有時長久——有時不長久。長久之時,也不是因為雙方一開始就有地老天荒之願景。當兩人確實不離不棄幸福終生,可不只因為他們是偉大戀人(great lover),而且也因為他們是——我必須直話直說——好人,節制的(controlled)、忠誠的(loyal)、公正的(fair-minded)、互諒互讓的人。 假如我們廢棄所有行為規範,以一個「(性)幸福權」作為替代,那麼,我們這樣做,並非因為我們的激情在實際經驗中的樣貌,而是因為我們被它攫取之時,它自稱會有的樣貌。因而, 不良行為(bad behavior)確確實實並帶來悲慘與墮落之時,作為行為之目標的幸福,就接連敗露其虛幻面孔。每個人(除了A先生和B夫人)都知道,A先生一年或幾年之後,可能會找到同樣理由,像休舊妻那樣休掉新妻。他又會感到,一切又成了賭注。他又會自視為偉大戀人,他之自憐自惜將排除對此女人的一切憐惜。 不止於此,還有兩點。 其一,一個社會縱容夫妻不忠,究其極,必然總是不利於女人。比起男人,不管少數男人的情歌或諷刺詩如何唱反調,女人天生更贊成一夫一妻;這是一種生理必然(biological necessity)。盛行濫交之地,她們常常是受害者,而非元兇。再加上,相對於我們,人倫之樂對於她們更為必要。她們最容易吸引男人的品質,她們的美,成熟之後,逐年衰退。我們贏取女人芳心的那些人格品質(qualities of personality)——女人一點不在乎我們的姿色——卻並無此虞。因而,無情的濫交爭戰中,女人處於雙重不利。賭注更高,也更有可能輸。女性越穿越露,道德家為之皺眉,我並無同感。對此殊死爭鬥之跡象,我心中充滿的只是憐惜。 其二,儘管主要為性衝動謀求「幸福權」,但在我看來,此事不可能就此罷休。這一致命原則,一旦在這個部門獲准,必定或遲或早滲透到我們的整個生活。我們因而向這樣一種社會狀態推進,其中不僅僅是每一個人,而且是每個人身上的每一衝動,都在索要自由行動權( carte blanche )。 到那時,儘管技術或許有助於我們活得略長一些,可是我們的文明,卻從根子上死掉了,而且將被——甚至不敢加上「不幸地」一詞——一掃而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