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之爭 · 12 看待自我之兩途 (1940)
Two Ways with the Self
人們認為,舍己(self-renunciation)很接近基督教倫理之核心。而且確實如此。當亞里士多德讚美某種自愛,我們或許感到,儘管他小心區分合法的與不合法的 Philautia (自愛), 在此我們還是碰見了某種本質上是次基督教(sub-Christian)的東西。然而我們卻難於決斷,該對聖法蘭西斯·德·塞爾斯的「論優待自己」 那章作何感想。這裡禁止我們沉溺於憎恨,即便是恨自己;還建議我們,即便自責,也應「平和勸諫」, 更需同情(compassion)而非激情(passion)。本著同一精神,諾里奇的茱莉安則要我們「細心周到心平氣和」(loving and peaceble),不只對我們的「慕道友」(even-Christians),而且對「我們自己」。 至於新約,則要我「愛人如己」, 要是自我只是恨的對象,這就成了一則可怕誡命。可是,我們的主也說,真正的門徒,必須「恨自己的性命」。
我們萬不可這樣解釋這一表面矛盾,說在某節點以下,自愛正確,越過此節點,自愛就錯了。這不是個度的問題。有兩種自恨(self-hatred),其早期階段雖然相似,但一個起頭就錯,另一個則自始至終都對。雪萊 說自厭(self-contempt)是殘酷之根源,後來還有一位詩人說他瞧不起那種「惡人如己」的人,他們指的都是一種極為真實且極為非基督(un-Christian)的自恨。這種自恨會使一個人成為魔王,而平常的自私則(至少有那麼一會)只使他淪為禽獸。我們這個時代里硬心腸的經濟學家和心理學家,忙於分辨自己人品(make-up)里的「意識形態印記」或弗洛伊德式動機, 必然不會知道基督教之謙卑。他或許會以所謂「低看」一切靈魂而告終,包括他自己的靈魂。這就表露了其理論之玩世不恭(cynicism)或殘酷,或者兼而有之。即便是基督徒,要是他接受了某些類型的完全墮落教義(doctrine of total depravity),也難免此虞。這樣去想的邏輯結論,或是受苦崇拜(worship of suffering)——為他人受苦或為自己受苦——我們在大衛·林賽(David Lindsay)先生的《大角星之旅》 中看到的那種受苦崇拜,要是我沒讀歪的話;或是極度空虛,莎士比亞在《理察三世》結尾所描寫的那種極度空虛。理察掙扎著轉向自愛。可是,既然他已經「看透」一切情感,他也就看透了這一情感。於是自愛就成了套套邏輯(tautology):「愛理察的是理察,就是說,我才是我。」
這樣說來,看待自我有二途。一方面,自我是上帝之造物,乃愛憐與歡笑之機緣(an occasion of love and rejoicing);即便可恨之時,也須憐惜,也須救治。另一方面,它是相對於一切他人的一個自我(self),我們稱之為「吾」和「我」(I and me ),並以此為據要求非理性的優先權。對這一要求,不僅要加以恨惡,而且要加以消滅;恰如喬治·麥克唐納(George MacDonald)所說,「絕不容它片刻免於永死。」 對於我就是我的喧嚷, 基督徒必須發動無盡的戰爭:他愛且肯定自我本身,對自我之罪則否。他必須加以拒斥的自愛,對他而言,正是個樣本,教他應如何對待一切自我(feel to all selves)。他還可以指望,當他真正領會了(這在此生實難做到)愛人如己,他或許能夠愛己如人:也即以仁愛(charity)愛己,而非以偏愛(partiality)愛己。相反,另一種自恨,就恨自我本身。它一起始,認為喚作「我」的那個特定自我,具有特別價值;後來,在自豪中受傷,發覺這一心愛對象竟如此令人失望;它尋求報復,首先報復那個自我,後來則是一切自我(all selves)。根深蒂固的唯我主義(deeply egoistic),如今成了反轉的唯我主義(inverted egoism) 。它的論證,快言快語:「我饒不了自己」——潛台詞是「更不必說我不必饒恕他人」——就像塔西佗筆下的那個營帥:「由於他自己受過苦,因此他對別人也就更加殘酷。」
錯誤的苦行主義折磨自我:正確的則殺死自私。我們必須每日在死:但比起一無所愛,自愛就是好事;比起無所憐憫,自憐也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