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之爭 · 2 主觀論之毒害 (1943)

C. S.路易斯 《古今之爭》
The Poison of Subjectivism 在人之貪婪(greed)與驕傲(pride)中,我們始終要面臨導致痛苦與邪惡之誘因。然而,在特定歷史時期,則因一些錯誤哲學之一時流行,該誘因會變本加厲。正確思考不會使一個壞人變好,但是一個十足的理論錯誤,則會將兩可之人交給邪惡,並剝奪他們天賦之善端。 這類錯誤在當前流布甚廣。我在此並不是指極權國家的權力哲學。它比權力哲學更深入人心,流布更廣,而且說實在的,就是它給那些權力哲學提供了黃金機會。我是指主觀論(Subjectivism)。 研究自然環境之後,人開始研究自己。在此之前,他設定了他自己的理性,並通過理性照察萬物。而今,他自己的理性成為對象:就像我們剜出自己的雙眼,拿在手裡仔細端詳。如此一研究,他自己的理性,在他看來儼然就是大腦皮層化學反應或電子活動的副現象(epiphenomenona),而大腦皮層本身則只是盲目進化過程的副產品(by-product)。他自己的邏輯(logic),此前一直是王者,所有可能世界的事件必須服從,如今變得全然主觀。沒有理由假定,它能結出真理之果。 只要這一廢黜僅僅針對理論理性(theoretical reason),它就不會是全心全意的。因為,即便是那些為了證明邏輯純屬主觀的科學家,也不得不設定他自己邏輯的有效性(以柏拉圖或斯賓諾莎那種生硬的老方式)。因而,他只不過和主觀論調情而已。有時候,這一調情的確相當過分。我聽說有些現代科學家,他們已經把「真理」( truth )及「實存」( reality )扔出了他們的詞彙表。他們堅持,其工作之目的並非是要知道那裡有什麼,而只是為了得到實踐成果。毫無疑問,這是一個壞徵兆。然而大體上看,既然主觀論對科學研究而言是個令人尷尬的搭檔,那麼在這一區域,其危害也一直被抵消。 然而當我們轉向實踐理性(practical reason),就會發現主觀論在全力發揮其毀滅性後果。我用實踐理性一詞是指,我們的善惡判斷。我把善惡判斷完全置於理性名下,假如你對此感到吃驚,那麼請允許我提醒你一下,你的吃驚本身就是我正要討論的主觀論的結果之一。現代以前,一流思想家無人懷疑:我們的價值判斷是理性判斷,或他們的發現都是客觀的。他們視為理所當然的是,在誘惑(temptation)中,與激情(passion)對立的是理性,而不是某種情操(sentiment)。柏拉圖這樣想,還有亞里士多德,還有胡克、巴特勒和約翰遜博士。 現代觀念很不相同。它並不相信,價值判斷真正算得上是判斷。它們僅僅是情操或情結(complexes)或態度(attitudes)。 它們僅僅是一個共同體內環境壓力及傳統之產物,而且共同體之間各不相同。說某一事物好,只不過是在表達我們對於它的感情(feeling)。而我們對它之所以有此感情,則取決於社會條件。 設使果真如此,那麼我們也就可以另設條件,另作感受。「或許,」革新家和教育專家想,「要是我們能那樣會更好。讓我們改進我們的道德。」這一觀念看似天真無邪,卻會生出一種疾病。這一疾病即便不會摧毀我們這一物種,也必定會終結我們這一物種(而且在我看來,毀掉我們的靈魂)。它也會生出這一致命迷信:人可以創造價值,一個共同體可以選擇其「意識形態」(ideology),就像人選擇衣物一樣。聽到德國把正義界定為符合第三帝國之利益,每個人都義憤填膺。然而我們常常忘記,假如我們自己認為道德只是主觀情操,可以隨意變更,那麼,我們的義憤填膺就毫無根據。除非有一些關於善的客觀標尺(objective standard of good),無論我們服從與否,它也君臨(overarching)德國人、日本人以及我們這類人,否則的話,德國人完全有資格去創造他們的意識形態,就像我們要創造我們自己的意識形態一樣。假如「好」和「更好」這些詞語的唯一含義,來自每一人群的意識形態,那麼,意識形態本身當然彼此就不可能有好有壞。除非量杆獨立於被量物,否則我們無法測量。同理,比照這一時代與那一時代的道德觀念,於事無補:進步及退化都成了毫無意義的語詞。 所有這一切是如此之顯而易見,以至相當於等值命題。從道德革新家的套路,就可以見出我們對此渾然不覺。他說了「好」意味著「我們在特定條件下的喜好」之後,接著就欣欣然推斷,應當為我們設定條件,以便我們喜好其他,那樣或許會更好。可是老天,他說「更好」到底什麼意思? 在他內心深處,常常懷有這樣一個觀念:假如推翻了傳統價值判斷,他就會找到其他某些更「真實」(real)或更「堅實」(solid)的事物,藉以給新價值方案(a new scheme of values)奠基。比如他會說,「我們必須拋棄非理性禁忌,讓共同體利益為我們的價值奠基」——仿佛「你須促進共同體利益」這一準則並非「己所欲、施於人」之多音節變體似的。後者自身別無基礎,除了他宣布要加以拒斥的那種古老的普適價值判斷(the old universal value judgement)而外。或者他會努力讓他的價值奠基於生物學,他會告訴我們,為了保全我們這一物種,我們必須如此如此。顯而易見,他沒有預計到這一問題,「為什麼應保全這一物種?」他視之為理所當然。然而,他之所以視為理所當然,是因為他其實還依賴於傳統價值判斷。假如他真像自稱的那樣,從白板(a clean slate)開始,他就永遠得不出這一原則。有時候他試圖藉助「本能」(instinct),來得出這一原則。「我們具有一種自我保全的本能」,他或許會說。然而我們有嗎?假如我們有,誰告訴我們,我們必須服從自己的本能?為什麼我們應該服從這一本能,公然不顧那些與物種保全相互衝突的其他眾多本能。革新家知道,服從這些本能而不服從那些本能,只是因為他用一個標尺評判本能。這一標尺,又是他宣稱要存而不論的傳統道德。本能自身顯然不足以提供根據,讓我們給本能排列次第。你研究本能時,假如並沒有帶入關於它們的相對尊卑的知識,那麼,你從它們之中也得不出這種知識。 把傳統價值當作主觀之物加以拋棄,並以某種新價值方案取而代之,這一企圖全然錯誤。恰如你企圖提著自己的衣領抬高自己。讓我們用永不褪色的墨水,將這兩個命題寫入心靈: (1)人類心靈無力創造新價值,恰如它無力在天空栽植一個新太陽,在色譜上添加一種新原色。 (2)想做此事的任何企圖,就是隨意擷取傳統道德里的某一準則,讓這一準則孤立於其他,並進而將其樹立為唯一必須。 第二個命題需要稍作闡明。日常道德教導我們要尊老也要愛幼。只擷取後一個誡命(precept),你建構了一種「未來主義倫理」,其中「後代」的要求就成了唯一標準。日常道德教導我們,既要遵守承諾,又要豐衣足食。只擷取後一個誡命,你得出一種共產倫理,其中,「生產力」及產品分配就是唯一標準。日常道德教導我們,在同等條件下,愛由親始,要愛自己兒女及同胞,而不是陌生人。把這一誡命孤立出來,你可以得到一種貴族倫理,把我們階級的要求定為唯一標準;或者得到一種種族主義倫理,除了血統以外不承認任何要求。接著,就以這些單邊體系為根據,攻擊傳統道德。然而這相當荒唐,因為它們所擁有的那點有效性,其唯一來源正是傳統道德。從草創伊始,不帶任何價值預設,我們無法抵達這些體系之中的任何一個。假如對雙親或承諾之尊重,只是生理本性的副產品,那麼,對種族或後世之尊重也同樣如此。革新家要斬斷其根(root)的那塊樹幹(trunk),卻是他所妄圖保留的那根樹枝(branch)的唯一供養。 因而,關於「新」道德或「科學」道德或「現代」道德的全部構想,可以斥之為思想混亂。我們只有兩個選擇。要麼,必須把諸多傳統道德準則(maxims of traditional morality)當作實踐理性公理(axioms of practical reason)加以接受。實踐理性公理不容亦無須論辯支持,更不可去「看」哪個將會不合時宜。要麼,就根本無所謂價值,我們誤認為是價值的,只不過是非理性情感的「投射」(projections)。藉「我們為何應當服從它」把傳統道德一筆勾銷之後,在我們哲學的某些晚近階段再企圖重新引進價值,純屬徒勞。我們重新引進的任何價值,都會遭到同樣套路的反擊。任何用以支持它的論證,都是企圖從陳述語氣的前提得出祈使語氣的結論。這沒有可能。 針對我的這一觀點,現代心靈有兩條申辯。其一宣稱,傳統道德因時因地而異——事實上,不是只有一種道德,而是有千百種。其二則宣稱,把我們自己束縛於不變的道德律條,就是扼殺進步,窒息於「停滯」(stagnation)之中。二者都是無稽之談。 我們先看第二條。讓我們剝除它從「停滯」一詞得來的非分情感力量,因為這一詞暗示著水坑或死水。假如水長久不變,水就變臭。由此推論,無論什麼長久不變必生腐敗,我們就成了隱喻的受害者。空間自始以來一直保持三維,並未因之變臭。直角三角形斜邊之平方一直等於兩直角邊平方之和,它並未因之發霉。愛並未因其忠貞不渝而聲名欠佳。我們洗手時,我們是在尋求停滯(seeking stagnation),在讓「時光倒流」。我們人為地讓雙手潔淨如初,開始新的一天。我們自生至死,都在人為地抗拒使得雙手不斷變髒的自然趨勢。讓我們用描述語詞「永久」(permanent)來替代抒情語詞「停滯」。永久之道德標尺,是否妨礙進步?相反,除非假定了一種不變的標尺,否則進步就不可能。假如善是個定準,那麼至少可能的是,我們應當不斷趨近它。然而,假如車站像列車一樣變動不居,那麼,列車如何向它開進。我們關於善的觀念是會變遷,然而假如並無絕對而又恆常之善以供回返,那麼它們既不會變好也不會變壞。只有在一個完全正確(perfectly right)是「停滯」的條件下,我們才能一點點地趨近正確。 然而有人會說,我恰好承認了我們關於善的觀念可以改進。「傳統道德」既然是我們不得廢棄的善道, 那麼這二者如何協調一致?假如我們比較一下真正道德精進(real moral advance)與單純革新(mere innovation),就會得出答案。從斯多葛學派和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到基督的「己所欲、施於人」,是真正精進。尼采之道德則是單純革新。前者乃精進,因為任何不承認老準則之有效性的人,也就看不到任何理由去接受新準則;而任何接受老準則的人,則會立刻體認到新準則乃是同樣原則之延伸。假如他拒斥它,也是因其過度而不得不拒斥,因其走得太遠,而不是因為它完全異質於自己的價值觀念。然而,尼采式倫理要能得以接受,除非我們做好準備,準備把傳統道德當作一個純粹錯誤加以廢棄,於是也準備讓自己處於為任何價值判斷找不到根據之境地。其間之不同相當於,一個人對我們說,「既然你喜歡相對新鮮的蔬菜,你何不自己種菜,以得到完全新鮮之蔬菜?」另一個人則對我們說,「扔掉那菜葉,試著吃一下磚頭和蜈蚣。」 總而言之,真正的道德精進發生於現行道德傳統之內,本著這一傳統的精神,而且只有在這一傳統的燭照下才能得到理解。那些拒斥這一傳統的局外人(outsider),不能評判它們。他恰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沒有始點(arche),沒有前提(premises)。 我們怎麼看另一條現代反對——不同文化之倫理標尺大相徑庭,根本就沒有共同傳統?答案就是,這是一個謊言,一個廣為傳誦的結結實實的謊言。倘若一個人願意花上幾天時間,在圖書館翻閱《宗教和倫理學百科全書》的話,他很快就會發現,人身上實踐理性的驚人一致。從巴比倫《聖歌》中,從《摩奴法典》、《古埃及亡靈書》、《論語》、斯多葛主義、柏拉圖主義,從澳洲的土著人和紅膚人中,他將會搜集到,關於欺壓、謀殺、背叛和說謊,它們全都一致譴責;而關於尊老愛幼、保護弱者、樂善好施、公正和誠實等美德,它們全都一致勸誡。 雖然可能略感訝異(我的確訝異)地發現,仁慈之誡命(precepts of mercy)比公正之誡命(precepts ofjustice)頻率更高;但他將不再懷疑,類似「天理」(the Law of Nature)的某種東西存在。的確是有差異。甚至在某些文化里,還有道德盲區——恰如有野蠻人,數不到二十。然而,藉口說我們面對的僅是一團亂麻——即便普遍接受之價值並未現出輪廓時——無論如何都是謊言。而且無論何時何處碰見這一藉口,都應予以否定。與其說我們發現一團亂麻,不如說我們恰好發現我們應當期待的,假如善的確客觀,假如說理性(reason)就是藉以領會客觀之善的器官(organ)。換言之,我們發現的是一種實質的一致(a substantial agreement),儘管不同地域強調重點不同,儘管沒有一個律條(code)包管萬事。 掩蓋此一致性的兩個堂皇策略就是:其一,你可以專挑性道德之分歧。最嚴肅的道德家都會認為,性道德屬於實在法(positive),而非屬於自然法(Natural Law),儘管它激起強烈情感。關於亂倫定義之分歧,或多偶制與一夫一妻制之分歧,就在此名下。(說希臘人認為性反常無辜,這並不對。比起亞里士多德之嚴令禁止,柏拉圖嗤之以鼻其實是更有力的證據。人之所以會嗤笑,至少也是認為此事是個過錯:《匹克威克傳》 中的醉鬼笑話,不是證明19世紀英國人認為醉酒無辜,而是相反。希臘人關於性反常的觀點與基督教觀點的巨大差異在度,但卻沒有對立。)第二個策略就是,把其實是關於事實的不同信念(differences in belief about fact),當作價值判斷之不同。於是,人牲(human sacrifice)、處死女巫,被援引來作為巨大道德差異的證據。然而,其真正差異在別處。我們不再抓捕女巫,是因為我們不相信她們之存在。我們不再殺人以防止瘟疫,是因為我們不再認為瘟疫如此就可防止。我們在戰爭中還「犧牲」人,我們也抓捕間諜和叛徒。 至此,我們已經慮及不信者(unbelievers)會給客觀價值論或天理(the Law of Nature)提出的反對意見。然而在我們的時代,我們必須準備面對來自基督教的反對意見。「人文主義」(humanism)和「自由主義」(liberalism)二詞日漸被用來僅僅表示非難。我所採取的立場,極有可能被扣上這兩頂帽子。這二詞背後,則潛伏著一個真正的神學問題。假如我們把實踐理性的首要共識(the primary platitudes of practical reason),當作所有行止的不可質詢的前提加以接受,那麼,我們豈不是因此過於信任我們自身之理性,而忘記了墮落(the Fall),而且讓我們的絕對忠貞背對一個位格(a person)、轉向一個抽象(an abstraction)? 關於墮落,我以為經文大旨並不鼓勵我們相信,我們關於律法(the Law)的知識的敗壞程度,與我們對律法的履行能力的敗壞程度相同。假如有人聲稱,他對人之墮落狀況的認識,比聖保羅更清楚,那麼他是個莽夫(a brave man)。在《羅馬書》七章,保羅最強烈地斷言,我們沒有能力持守道德律(moral law)。也就在那一章,保羅也最為自信地斷定,我們感知到律法的善(Law's goodness),而且內心歡喜這個律。 我們的「義」(righteousness)或許已遭玷污或被撕碎,但是基督教並沒有給我們理由讓我們認為,我們的正義感(perceptions of right)也處於同等境地。無疑,它們或許已經受損,但是視力不好確實不同於眼瞎。假如有一神學,打算說我們的實踐理性極不可靠,那麼,它是在把我們領向災難。一旦我們承認,上帝所說的「善」(goodness)截然不同於我們所判斷的善(good),那麼純粹宗教(pure reli-gion)和魔鬼崇拜(devil worship)之間就毫無二致。 另一反對更難對付。一旦我們承認,我們的實踐理性為真正之理性,實踐理性之根本律令如其所稱的那樣絕對(absolute)那樣不講條件(categorical),那麼,對它們的無條件的忠貞(unconditional allegiance)就是人之義務。對上帝的絕對忠貞也是如此。這兩項忠貞,必定在某些方面相同。然而,如何表述上帝與道德律之關係?說道德律就是上帝的律(God's law)並非最終解決。到底道德律正確是因為上帝命令(command)之故,還是上帝之所以命令是因道德律正確之故?假如選取前者,假如善被 界定 為上帝所命令的,那麼,上帝自身之善(the goodness of God Himself)就會失去意義,一個全能魔王之命令,也會與「公義的主」之命令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假如選取後者,我們看上去就承認了宇宙中的兩頭政治(a cosmic dyarchy),甚至讓上帝自己成為律法的執行者,這一律法仿佛既外在於祂之親在(His own being),亦先於祂之親在。 至此,我們必須提醒自己,基督教神學並不相信上帝是一個人(a person)。基督教所信的上帝就是,在祂之中,三個位格(a trinity of persons)與一位真神(a unity of Deity)是一致的。在此意義上,它所信仰的上帝與人之不同,恰如正方體與正方形之不同。在正方體中,六個正方形與一體是一致的。(假如二維世界之居民,企圖想像一個正方體,就會要麼想作六個正方形之疊加,從而取消它們之分際;要麼想作它們之平列,從而取消了一體。三位一體對於我們,有類似困難。)因而,當我們先思考我們在天的父,再思考道德律的自明律令時,就有一個二重性(duality)看起來就會把自身強加於我們頭上。這一二重性不是一個小錯,而是對某類事物之真實感知(儘管並不充分,亦有受造印記)。這類事物,在進入我等經驗範圍的任何存在形態里,必然是二;然而,在超個人的上帝的絕對存在里,則並無此二分。當我們試圖思考一個人和一條律法,我們就被迫把此人想作,要麼是律法之服從者,要麼是律法之制定者。當我們把祂想作律法制定者時,我們又被迫想像祂制定律法,要麼取法一些更為終極的善的典範(在此情況下,至高無上的是那個典範而不是祂),要麼祂率性而為,我行我素 (如此,祂則既不善又不智)。然而在這裡很有可能,我們所用範疇背叛了我們。僅僅憑藉我們的可朽資質(mortal resources),企圖矯正我們的範疇,將是徒勞——我在行「重大和測不透的事」 。但或許可以確定兩個否定性限定:上帝既不 服從 也不 創造 道德律。善,並非被造;它是不變之常;在善之中,並無偶然性之陰影;恰如柏拉圖所說,它在存在之彼岸(on the other side of existence)。 對印度教而言,諸神之神性,賴於梨多(Rita);對中國人而言,萬物並育,因道之行。而我們,則比這些絕頂聰明的異教徒更受寵愛。我們知道,那超越存在者、絕無偶然者、給其他事物賜予神性者、為全部存在之根基者,不僅僅是律法(law),而且是愛(love)。既是生養之愛(a begetting love),也是受生之愛(a love begot-ten)。愛愛相生,愛充盈那些分有愛之自生自長之生命的人。上帝不僅是善(good),而且是善之為善(goodness);善之為善不僅僅是神(divine),而且是主(God)。 也許這聽起來像是玄微思辨:然而我相信,要是缺少這一思辨,無論什麼都不能拯救我們。一種信仰終其究竟可能與魔鬼崇拜無異,假如它並不認為,道德經驗和宗教經驗匯合於無限(infinity)的話。它們並非匯合於否定之無限(negative infinity),而是匯合於肯定之無限(positive infinity),即活生生而又超個人的上帝(living yet superpersonal God)。一種哲學,假如並不承認價值之恆常(eternal)與客觀(objective),只能把我們帶向毀滅。這不僅僅關乎思辨。民主平台上(democratic platform)的許多很有人氣的「規劃家」,民主實驗室(democratic laboratory)里許多文縐縐的科學家,說到底,與法西斯主義者之意無異。他相信,「善」意味著人在一定條件下所贊同的任何東西。他相信,他以及他這類人的功用就是,為人創造條件;藉助優生學、對嬰兒的心理控制、國民教育和群眾宣傳,來創造良知。由於他的糊塗,他不會充分認識到,那些創造良知的人,本人不會是良知的臣民。然而他必定遲早會意識到其立場之邏輯。當他有一天意識到了,還有什麼能阻止我們把人類這一物種最終分成兩組,一邊是立身道德之外的極少數配製師(conditioners),另一邊則是人數眾多的受配製者(conditioned),專家在這些人身上隨心所欲地生產他們所選擇的道德?假如「善」就是本土意識形態(local ideology),那麼,那些發明本土意識形態的人,本身如何接受任何善的觀念的指引?正是自由這一觀念,預設了某種君臨統治者及被統治者的客觀道德律(objective moral law)。價值主觀論與民主制永不兼容。我們和我們的統治者,只有在臣服於同一律法的條件下,才是同類。假如並無天理(Law of Nature),那麼,任何社會的道德風氣(ethos)都是其統治者、教育者及配製師之創造。別忘了,任何創造者相對於其創造,都是高高在上,都是置身事外。 除非我們回歸對客觀價值的粗糙而又幼稚的信仰,否則我們就會滅亡。假如我們回歸了,我們或許會活下來。這樣一種回歸,有一個小小的優勢。假如我們相信基本道德共識之終極實在(the absolute reality of elementary moral platitudes),我們就應當珍視這些人,他們不用新近流行的道德標尺來拉攏我們,而是用其他。當我們相信,善就是發明之物,我們就會要求我們的統治者有這類品質,諸如「遠見」(vision)、「活力」(dynamism)及「創造性」(creativity)等等。假如我們回歸客觀論,我們則會要求統治者具備更稀有也更有益的品質——德性(virtue),知識(knowledge)、勤勉(diligence)及才幹(skill)。「遠見」(vision)四處都有賣的,或者據說四處都有賣的。然而你給我找出一個人來,此人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還會拒絕賄賂,還不會捏造事實,還勵精圖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