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之爭 · 1 倫理學小議

C. S.路易斯 《古今之爭》
On Ethics 現代英國常有人斷言,為保存文明,甚或為挽救人類免於毀滅,這個世界必須重返基督教倫理。作為響應,時不時也有人斷言,基督教倫理曾是人類進步的巨大障礙,因而我們必須小心,切莫重返我們好不容易才最終擺脫的那個束縛。雙方那些常見論證,我也就不用贅述了,因為它們並不能支持各自的觀點。我的任務,在別處。儘管我本人也是個基督徒,甚至還是一個基督徒老教條(dogmatic Christian),跟現代主義毫不妥協,委身於不折不扣的超自然主義,卻發現自己著實無法跟那些持第一種觀點的人站在一起。在我眼中,要求重返基督教倫理的那批人跟反對重返的那批人之間的全部論爭,所牽涉到一些預設,我都無法苟同。對立雙方之間的那個問題,就提錯了。 首先必須區分,我們說起倫理體系(Ethical System)及其差異時,都有哪些意思。一方面,我們用倫理體系或許是指,一組倫理規誡(a body of ethical injunctions)。在此意義上,說起斯多葛倫理學,我們指的就是一個體系,它(在特定情況下)提倡自殺,告誡人要修習不動心(Apathy),要消滅情感;說起亞里士多德倫理學,我們所指的那個體系,在良性的高傲與大度(Virtuous Pride and Magnanimity)之中,找到了預設並涵蓋其他美德的那一美德; 說起基督教倫理,我們所指的那個體系,要人謙卑、寬恕以及(在特定環境中)殉道。其間差異,從這一視點來看,就是內容差異。可是有時候,我們所說的倫理體系,指的是對我們的道德經驗的系統分析和解釋(systematic analyses and explanation)。因而,「康德倫理學」這一表述,主要指的不是一組誡命(a body of commands)——在倫理學的內容上,康德與別人並無顯著差異——而是指絕對律令說。從這一視點來看,斯多葛倫理學體系,定義道德行為,依照的是合乎自然、合乎整全或合乎天意——這些術語在斯多葛派思想中幾乎可以互換;亞里士多德倫理學,是幸福論體系(the system of eudaemonism);基督教倫理學,則將義務弄成一個自我超越的概念(a self-transcending concept),並努力脫離單純的道德領域(the region of mere morality),無論是藉著讓信仰(Faith)高於功業(Works),還是藉著斷言愛成全律法,抑或藉著要人重生(Regeneration)。 認為此意義上的倫理體系與彼意義上的倫理體系沒什麼深刻關聯,當然幼稚得可以。哲學家或神學家的倫理學理論,生髮於他已經持有且努力遵守的實踐倫理(practical ethics);反過來,理論一旦形成,就會反作用於他對應該做什麼的判斷。這項真理,即便是在我們這樣一個沉湎於歷史主義的時代里, 也沒有被忽視的危險。如果說有什麼過分之處的話,那就是我們受時代感(the sense of period)浸染過深,過於急切地在倫理實踐和倫理學理論中,在一個社會的經濟、制度、藝術、服飾以及語言中,追蹤一種共同精神(a common spirit)。雖如此,還是必須堅持,此意義上諸多倫理體系之不同,與彼意義上諸多倫理體系之不同,並無直接對應關係。斯多葛學派、亞里士多德學派、托馬斯學派、康德學派以及功利主義派,都會一致同意其道德品質的那些行為,數量畢竟很大。研究各不相同的道德理論這一舉動,跟這些理論一樣,都誇大了這些理論的實際差異。既是著眼差異,我們研究它們時,自然而然就會對邊緣案例(the marginal case)揪住不放。就此研究而論,這本無可厚非。只是在邊緣案例中,理論差異就成了對立,因為這是關鍵實驗( experimentum crucis )。在此探討中誇大是有用的,但切莫將此誇大挪移到彼探討中。 現代作家敦促我們重返或切莫重返基督教倫理,我想,他們說的是第一種意義上的基督教倫理:一組規誡,而不是關於這些規誡之起源、約束力或終極意義的一個理論。如果不是這樣,那麼,他們就不應談論重返基督教倫理,而只能談重返基督宗教了。所以我堅持認為,在這場爭論中,基督教倫理指的是一組規誡(injunctions)。 這時,我就得表示異議了。圍繞採納基督教倫理是否可欲展開論爭,有賴於兩個預設:(1)有若干組規誡,彼此界閾分明,基督教倫理只是其中一組。我們這個物種在此星球上的未來,端看我們在其間的選擇了。(2)就在爭論者向我們頻頻呼籲的那一刻,我們得站在這一切倫理體系的外邊,處於一種倫理真空中,準備踏入其中提倡最力的一個。這兩個預設,在我看來,既不切合實情,也對實情麻木遲鈍。 先來看一下第一個預設。難道基督教倫理真的就是作為一樁新異之事(a novelty)來到這個世界,真的就是一組全新的奇特誡命,一個人可以在嚴格意義上 歸信 ?我說的是歸信實踐倫理(the practical ethics)。歸信基督信仰,他當然可以。他接受耶穌之神性及復活、贖罪(the Atonement)、罪之赦免,不只可以當作一樁新異之事,還可以當作一樁超驗的新異之事(a transcendent novelty),當作永恆背後的一樁奧秘。可是這些新異之處本身,就對我們為那些倫理規誡所假定的新異之處,嚴格設限。歸信之人接受罪之赦免。可是那些罪,觸犯了什麼律法?難道基督徒頒布了新的律法?這也太不講理了吧!一個人從沒做過遭禁的事,卻在提倡赦免的那個當兒,得到了赦免——這是暴君才玩的把戲。說基督宗教為世界帶來了一樣新的倫理準則(ethical code),這個想法(至少其最為粗淺最為流行的表述)犯了嚴重錯誤。假如真是這樣,我們就不得不下結論說,最初傳揚基督宗教的那些人,全都誤解了自己的差使(message)。基督教的創始人,還有祂的先導,祂的使徒,全都來要人悔改並給予赦免;可是,除非預設某道德律已為人所知,且為人所犯,否則這一要求與給予都毫無意義。 我一點都不否認,在基督教倫理中,我們會發現道德準則的一種深化、內化以及重心遷移。不過,只有對猶太文化和希臘文化極度無知,才會引人下結論說基督教倫理是一樣全新物事。本質上講,基督教並未傳揚道德新發現。它只是說給悔罪者聽,說給承認自己並未遵守已知道德律的那些人聽。它赦免觸犯律法者,為其守律法提供超自然的幫助,並因而重申律法。一位理解自家宗教的基督徒,當不信者向他發難的時候,就指望著斷言耶穌的誡命(command)沒有一個不為拉比所預見,他定會啞然失笑。說實話,耶穌的誡命,在古埃及經典、古尼尼微經典、古巴比倫經典或古中國經典中找不著相應的話的,真是微乎其微。 我們老早以前就欣喜地體認到這一點。我們的信仰,可不是突發奇想。 第二個預設——我們站在一個倫理真空里,決定採納什麼準則——應對起來就不會如此輕鬆,但我相信,說到頭,它也同樣是誤導。當你苦口婆心要一個人接納基督教倫理時,就歷史事實而論或就先後次序而論(historically or chronologically),當然都無需假定他這時就站在一切倫理準則之外。一個人正在聽課或正在看醫生,或許會有人建議,建議他換門課程或換個醫生。可是,如果事先沒到懸而未決的關頭,他就不可能去做決斷。必須有一個時間點,這時他感覺自己無所依歸,權衡兩者的利弊;無論恪守著哪一個,都有悖於選擇。同理,要我們亟需恢復基督教倫理準則或切莫恢復基督教倫理準則,就將我們請入無所依歸之境地。 當然啦,我不否認是有一些人,在某些時候就能處於一種倫理真空中,不恪守任何倫理體系。不過,處此境地的那些人,絕大多數都不會去決斷他們該接納哪個體系,因為這種人往往並不打算接納任何倫理體系。他們經常更關心的是,逃出囚牢或樊籠。 我們的問題,跟他們無關。我們的問題是,敦促我們重返(或切莫重蹈)基督教倫理的那種人,或聽取此種籲求的那種人,是否能夠進入倫理真空?因為選擇某套倫理準則這一念頭本身,就牽涉到倫理真空。回答此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問另一問題(有時候就這樣)。假定我們能夠進入倫理真空,從外部概覽一切倫理體系,那麼,我們能指望著找到何種動機去步入其中的一個? 有一件事,立即昭然若揭。無論是接納這些倫理體系中的哪一個,我們都不會有任何 倫理 動機。當我們身處倫理真空,擺脫此真空,就不會是我們的義務。義務之為義務,就在於它遵從道德律法。無忠貞(ethical allegiance)可言之人,就不會有倫理動機去接納一個倫理體系。假如他有倫理動機,那就證明他其實並不處於倫理真空。這麼說來,怎就有這樣一些人,他們說起話來,仿佛我們可以站在一切道德(moralities)之外,像女人挑選帽子那般在其中挑挑揀揀,還(經常以激情洋溢的語調)鼓譟我們去做出某一特定選擇?因為他們有現成答案。他們推薦某倫理準則,其根據幾乎一成不變,就是它或唯有它才能保住文明或保住人類。他們很少告訴我們,人類之保存,本身是否就是一項義務;或者很少告訴我們,他們期望我們以此為目標,是否基於別的理由。 假如它就是一項義務,那麼,將此義務加在我們身上的那些人,自己並不處於道德真空,也不是真的相信我們就處於道德真空之中。再不濟,他們也是接受了一樣道德規誡,而且指望著我們接受。他們的道德準則,無可否認,內容極為貧瘠。其單一誡命(solitary command),跟亞里士多德、孔子或阿奎那繁富詳密的準則(richly articulated codes)一比,就表明它只是一點殘渣;這就好比一些蠻族的藝術,僅僅表明它們是某一消逝文明之孑遺。不過,一種狂熱褊狹的道德與毫無道德之間,還是截然有別。假如他們真的處於一種道德真空,那麼,即便只是一項義務,他們由何得出? 為了躲避這一難題,他們或許會提出,保存我們人類不是一項道德律令,而是「本能」(Instinct)所規定的目的。對此,我的答覆是:首先,是否有此本能,就極為可疑;其次,即便有此本能,它也起不了在此語境中調用本能的那些人所要的那種作用。 我們到底是否有此本能?這裡,我們必須留意「本能」一詞的意涵。在英語裡,「本能」一詞通常泛指本該叫作嗜欲(appetite)的東西,因而我們才說性本能。這個意義上的「本能」,指的是一種衝動(impulse),該衝動出現在意識里就是欲望(desire),其滿足的標誌就是快感(pleasure)。在此意義上,我們並無保護我們這個物種的本能,在我看來就是不證自明。欲望指向具體之物——這個女人,這碗湯,這瓶酒;而物種保護(the preservation of species)則是一個高度抽象,普通百姓甚至想都沒想過,即便它影響了文化人,那也是在他們最少本能的時候。不過更確切地說,人們常拿「本能」一詞來指貌似懂了的行為(Behaviour as if from knowledge)。譬如說吧,某些昆蟲完成了一系列複雜動作,結果蟲卵得以孵化,幼蟲得以成長;由於我們(無論是對是錯)拒絕將自覺的設計及預知(conscious design and foreknowledge)賦予該行動者,我們就說它「靠本能」行動。對我們這些主體而言,這個說法意味著什麼呢?此事假如確實出現了,它如何出現在昆蟲身上?——對此,我想我們是一無所知。在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有一種保護人類之本能(an instinct to preserve the human race),就等於說,我們發覺自己不知怎地就被迫做出一些舉動,這些舉動事實上促成了物種保護(儘管這不是我們的目標)。這好像極無可能。這些舉動是什麼?即便有這樣一些舉動,那麼,敦促靠著接納(或規避)基督教倫理來保護人類,又是為了什麼?將這事交給本能,豈不更好? 再說了,「本能」一詞還被用來指一些強烈衝動(strong impulses),這些衝動跟嗜欲(appetites)一樣難於否棄,儘管它們不像嗜欲那樣指向具體的生理快感。我想,這才是人們說起人類保護本能時所指的東西。他們的意思是,我們具有一種自然而然的、不思而得的、自發的衝動去保護人類,就像我們不得不去保護自己的後代一樣。這裡,我們就得依靠備受爭議的內省證據了。 我沒發覺自己有此衝動,我也沒看到證據,表明別人有此衝動。切莫誤解我。切莫將我想成一個怪物。我承認,心繫人之生死存亡算得上一個目的(an end),相對於此,我自己的生死存亡和幸福是次要的;我只是不承認,是一種自發的強烈衝動為我規定了此目的。在我看來真相就在於,我們具有保護自家子孫後代的衝動,不過,隨著心思飄入未來深處越來越遠的後代,這一衝動就漸行漸消。所以,假如將它交給自身的自發力量,它就會迅即消逝。借問在座諸位,有哪位做父親的,為了人類這一物種,會有一種自發衝動去犧牲自己的兒子?我不是在問,他是否會這樣犧牲兒子;我只是問,即便他這樣做了,他是否在遵從一種自發衝動。諸位中間的每位父親,難道不會全都回答說,即便要他做出這種犧牲,即便他也做了這種犧牲,他這樣做,也不是因為順從了一種自然衝動,而是因為好不容易才戰勝了這一自然衝動?這一舉動,恰如自我獻身,都是戰勝自然之結果。 故且把這難題先放一邊。為論證方便,我們姑且假定,確實有一種「本能」(不管是什麼意義上的本能)去保護文明或保護人類。我們的諸多本能,顯然相互衝突。滿足此本能,就要求否棄彼本能。同樣明顯的是,保護人類之本能(假如有此本能的話),恰在這類本能之列:滿足它,極有可能意味著對其餘本能的最大挫敗。我的饑渴,我的性本能,我的親情,都將受到阻撓。切記,我們仍假定自己處於倫理真空,站在一切倫理體系之外。在倫理真空中,假定了物種保護不是一項道德目的,而只是一項出於本能的目的,那麼,基於何種可以想見的根據,就可以請我通過接受一種道德準則,來滿足自己的物種保護本能?為什麼要將這一本能,置於我的其餘本能之上?它肯定不是最強大的本能。就算它是吧,那我為何就不該反抗,就像人勸告嗜酒狂去反抗自己的專斷欲望那樣?勸我的人為什麼從一開始,不經論證就徑直認定,應讓這一本能在我的靈魂里專斷獨裁?我們切莫上了語詞的當。說在我的一切本能之中,此本能最深沉、最高級、最基本或最高貴,都無濟於事。這些詞彙,要麼是說它是我的最強本能(這是假話,即便是真話,也不構成遵從理由),要麼則是掩人耳目,偷偷摸摸重新引入倫理。 事實上,倫理已被重新引入。或者說得更確切一點,倫理其實從未被廢棄。從一開始,那個道德真空就只是臆想。期待著我們為了物種保存而接納某一道德準則的那些人,不但自己就已經有了一套道德準則(moral code),而且默默假定我們也有一套。他們的起點,只是一個純道德箴言:「人類應當得到保護。」引入本能,純屬徒勞。你如果沒給本能排個座次,告訴我們去遵從本能,就是白費唇舌,因為本能處於戰爭狀態。即便你排了座次,你的座次安排,也是遵從某項道德原則,對其做了倫理評判。假如你的唯一標尺就是本能,就沒有哪個本能處於優先地位:因為每個本能都叫嚷著要得到滿足,不顧別的本能。敦促我們選擇某一道德準則的那些人,就已經是道德家了。或許我們可以扔掉這幅可笑畫面了:一個全無道德之人,面對一系列備選準則,去做自由選擇。這號事,從沒出現過。一個人全無道德(wholly unethical),他就不會在諸多倫理準則之間做選擇;說自己正在諸多倫理準則之間做選擇的那些人,已經認定了某套準則。 這時候,關於原來一開始就在場的「人類應該得到保護」這一箴言,我們又該說些什麼?我們是從哪裡弄到它的?或者說得更具體一點,我從哪裡弄到它的?當然,在時間長河中,我指不出來有哪一刻,我一下子擁抱了它。就我思力所及,它是對我所受的一切道德教導的一個後來的抽象概括。在埃及《亡靈書》里,我能指出來,那是正直靈魂之告白:「我沒有殺人。」在巴比倫《聖歌》中,我能找到,誰琢磨著壓迫別人,誰就會發現自家房屋被掀翻。在對我影響更大的老《埃達》中,我能找到「人乃人之福」。 在孔子那裡,我能找到「庶之,富之,教之」。假如我想概括這一切訓誡之精神,我就能在洛克筆下找到:「基於根本的自然法,人應該儘量保衛自己。」 於是在我看來,這一箴言就沒什麼特別神秘之處了。它就是我的乳母、我的雙親、我的宗教以及我有所了解的文化里的聖賢或詩人,或隱或顯地教給我的東西。要得出此箴言,我用不著在諸多倫理準則中選擇某個;要接受它,也用不著生造毫無可能的動機。要找一些跟它矛盾的準則,倒是挺難。而當找到這樣一些準則時,我才發現,它們原來不是跟它大相徑庭,而是同一原則出於某些原因被設限(restricted)或被削減(truncated)而來的一些準則:人類保護及完善(the preservation and perfection of Man)萎縮為部落、階級、家庭或國家之保護及完善。將那像是普遍準則(the general code)的東西,只要加以減損,就能得出它們:它們之於它,不是牛與人之別,而是侏儒與人之別。 關於我自己,就說這麼多吧。然而,宣稱站在一切倫理準則之外的那些人,又是從哪裡得到它的?答案,已經毋庸置疑。就在我找到它的地方,他們找到了它。他們抱持這一箴言,只因他們繼承了一般的(即便嚴格說來不是普遍的)人類傳統,受此傳統薰染。假如一開始,他們就真箇處於倫理真空,他們就永遠不會得出自己的單一規誡(solitary injunction)。他們還是信賴了一般的人類傳統(the general human tradition),至少就他們從中拿過一條箴言的意義上是如此。 然而,在一般的人類傳統里,這一箴言當然不是孤零零的。我發現,在它的旁邊,有許多別的規誡:對父母及長輩的特別義務,對妻子兒女的特別義務,有義務忠誠老實,還有對弱者對窮人對鰥寡孤獨者的義務(最後這項義務,可不像一些人所想的那樣,只見於猶太教—基督教文本)。對於我,這裡沒有什麼難題。我領受這一切誡命(commands),它們有著同樣的權威。可是,抱持其中一個並巴望著摒棄其餘的那些人,想必就遇到大難題了吧?至此,我們才來到論題的核心。 在現代世界,總有很多人給我們提供他們所謂的新道德。可是,恰如我們方才所見,不可能有進入新道德的道德動機,除非那個動機借自傳統道德——該傳統道德既不是基督教的也不是異教的,既不是東方的也不是西方的,既不是古代的也不是現代的,而就是一般的(general)。這下,拿起一條箴言而否棄其餘,其合理性何在就成了問題。要是別的箴言並無權威,那麼,你選擇持守的那條箴言,權威何在?假如它有權威,為什麼別的就沒有?這時,科學人文主義者或許會敦促我們,清除他或會稱作「老一套的道德禁忌」(inherited Taboo morality)的東西,敦促我們認識到,為了後代的舒適安全而利用自然才是唯一目的。他的道德體系跟我的衝突之處,比如說吧,就在於這一點:他會要求年邁者和不合格者來個強制安樂死(compulsory euthanasia)。他的整個體系,都建立在關心後代之義務上面。可是,此義務之源泉不是別的,恰好就是吩咐我孝敬父母、不可殺人的那個傳統(我不只在摩西十誡中找到這一禁令,在《女占卜者的預言》中也找到了)。要是真像他要我相信的那樣,當傳統教我對父母盡義務時,我是受了傳統之誤導,那麼我怎知道,當傳統規定對後代盡義務時,我就沒受誤導?再說了,或許還會有個狂熱的愛國主義者,他徑直告訴我,扔掉關於普遍公義及仁愛的陳舊顧慮,接納這樣一個體系,其中只有祖國之富強才是大事。然而,難題還是一樣的。就在我學到對祖國之特殊義務的地方,我也學到了對人本身的一般義務。要是傳統在這義務上錯了,那麼,愛國主義者有何根據要我相信,傳統在那義務上就對了呢?共產主義者之處境,也如出一轍。關於剝削是惡,按勞分配,我很是同意他。不過,我的相信到此為止,因為我接受了某個傳統的正義觀。當他繼而抨擊我,說正義是我的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一部分,他恰好就抽走了,他有理由要我接受他的共產主義新準則(communistic code)的那個根基。 我們一定要明白,在某種意義上,發明一種新倫理,就跟在天空放置一顆新太陽一樣地不可能。傳統道德里的一些規定(precept),一直不得不堅持。我們起始從來就不是一方白板:假如是的,那麼,就倫理道德而論,我們終到頭還是一方白板。新道德,只能是某些已知道德之削減或擴充。現代獨有的一切新道德企圖,都是削減。它們大行其道,靠的是持守某些傳統規定,否棄其餘;然而,它們所持守的那些規定背後的唯一權威,正是它們否棄其餘規定時所嘲笑的那個權威。當然,這一齟齬之處還是被掩蓋了。正如我們所見,通常的掩蓋策略是,拒絕承認保留下來的規定就是道德規定。 不過,還有許多別的原因促成了這一掩蓋。恰如在個體生活中,在共同體的生活中,特定環境會將某個目的,列為一時的重中之重。戀愛時,唯一值得擁有的仿佛就是戀人;生病時,是健康;貧窮時,是金錢;擔驚受怕時,是安全。同理,對著某階級、某民族或某文化激情宣講的那個人將會發現,給聽者心中灌輸這樣一種致命觀點,即不惜一切代價成就某一有限的善並以此為基建立一反常的倫理體系,其實並不難。當然,那並不是什麼新體系。無論所選目標是什麼,我應不顧我的一己之滿足,為我的階級、文化或民族去追求它,這一想法不會有任何權威,除非其權威源於傳統道德。可是激情洋溢之時,這就被忽略掉了。 除此之外,我們難道沒認識到,現代思想對不同文化間的倫理差異極盡誇大之能事?主宰了我們思想的思路(conception),就供奉在「意識形態」一詞裡面。因為該詞暗示說,一群人的道德和哲學樣貌,一無例外,都可以根據其生產方式、經濟組織以及地理位置來加以解釋。根據這一觀點,差異,任何程度上的差異,當然都會被視為意識形態差異,就跟語言和服飾差異一樣大。然而,這是我們的實際發現麼?看上去,人類學大都從一開始,鼓勵我們做肯定回答。不過,假如在自己無論如何都算不上專家的領域,我尚能進一言的話,我就會指出,差異現象有幾分是錯覺。在我看來,這是我們一門心思之結果:一門心思於每一文化中最為多變的因素(性實踐和宗教禮儀),一門心思於蠻族。在一些思想家身上,我甚至發現有個苗頭,將蠻族當作正常人或人的原型。然而,蠻族無疑是人之異常。我們都曾一度是蠻族,這或許正確;就像我們一度都曾為嬰兒,這一定正確一樣。可是低能兒,成年時還保留著我們在搖籃時的心智特徵,我們就不會將他當作一個正常人。文明人有多少代前人,蠻族也有多少代。在同樣數目的世紀裡,其餘人所知道的東西,他要麼還沒學到,要麼已經忘記。我看不出,為什麼我們要給蠻族準則(savage codes)之千奇百怪(怪奇本身還經常被誇大),賦予那麼大的分量。假如我們轉向文明人,我就能斷言,跟如今流俗所相信的相比,倫理規誡之間的差異要少得多。同樣的老生常談(indispensable platitudes),在一個又一個的文化中跟我們相遇,真是無往而不勝。說任何新道德如今呈給我們的,只是在已經近於無限多樣的上面加了一樣,這一想法並不合乎事實。我們並無正當理由,像談語言差異或宗教差異那樣,去談道德差異。 你想必不會懷疑我試圖重新引入自然法學說(the doctrine of Natural Law),令其恢復在斯多葛學派或中世紀裡的全部活力。我更不是在斷言,直覺或天賦觀念(Innate Ideas)之類的東西,就是這一實質的倫理一致性的源泉。儘管我是有神論者,我這裡也不會為有神論暗中辯護。我的目標,要卑微得多。目標甚至是否定性的。我否認,我們在涇渭分明的倫理體系之間有什麼選擇權。我否認,我們具有製造新的倫理體系的什麼能力。我斷定,無論何時何地,一旦開始倫理討論,我們就會發覺面前有一倫理準則(ethical code),其有效性甚至在我們批評它之前就必須得到承認。因為對於任何傳統規定,無法發動任何道德攻擊,除非此攻擊是基於一些別的傳統規定。你可以攻擊正義這個概念,因為它妨礙了人有所養(the feeding of the masses),可是,人有所養的義務(the duty of feeding the masses),是你從普世準則(the world-wide code)中拿來的。你可以抬高愛國主義,以犧牲仁慈為代價;可是,正是古老準則(the old code)告訴你去愛你的祖國。為了救你孫子脫離絕症,你也可以摘你祖父的器官;可是,拿走了傳統道德,你又何必為孫子操心? 從這些否定論斷中,冒出一個肯定論斷。人們說,「不再是基督徒,我們應如何行動,應該如何教育孩子?」先生們,你們也明白,我會如何回答此問。當你認為你父親的道德基於基督教,你就上當了。相反,基督教預設了它。道德,就站在道德所站之地;道德根基沒被抽走,因為在某種意義上,道德從來就沒有根基。終極的倫理誡命,一直都是前提(premises),從來就不是結論(conclusions)。在這一點上,康德至少完全正確:律令是直言的(the imperative is categorical)。除非道德從一開始就被你認了(assumed),否則,沒有什麼論證會將你帶向道德。 如此呼喚人們重返傳統道德,我當然不是在堅持,傳統道德給我們今日可能面臨的每個道德困境都提供了答案。在我看來,當薩特先生以無法明確用於一切具體的行動難題為由,就拒絕了一般道德律這個概念(the conception of general moral rules), 他就是一個奇怪誤解的犧牲品。誰曾假定,只因接受一項道德準則(moral code),我們就應該擺脫一切的決疑論難題(all questions of casuistry)?顯而易見,是道德準則製造了決疑論難題,恰如象棋規則製造了象棋難題。沒有道德準則的人,跟野獸一樣,免於一切道德難題。沒學會算術的人,免於數學難題。昏睡之人,免於一切難題。在一般人類倫理(general human ethics)的框架內,難題當然會出現,而且時常得到的還是錯誤解決。這一犯錯之可能,恰好表明我們尚且清醒,而不是昏睡;表明我們是人,而不是禽獸或神祇。假如我在給你推銷萬能藥,假如我將傳統道德當作某個目的之手段加以推薦,那我就是受了誘惑,在給你允諾我實際加以否棄的那種一貫正確(infallibility)。你明白,那不是我的立場。我之所以將你送回你奶媽和你父親那裡,將你送回詩人、聖賢和立法者那裡,在某種意義上是因為,我認為你本就是那裡的人,不管你承不承認;我認為,其實並無倫理選項;我認為,敦促我們去接受新道德的那些人,呈給我們的只是一本書之殘簡或刪削本,而我們則擁有該書的原本。他們都期望我們依靠殘簡或刪削本,而不是依賴原本,從而剝奪了我們的全部人性(our full humanity)。他們的行為,長遠看,總是跟我們的自由作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