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醫案按 · 凡 例

一、是編匯選名醫成案,所選必擇精當。如江氏《類案》入選頗多,亦不過十之三四,其餘僅選十之一二而已。此外,見諸史傳及說部雜書,或有新意,或立奇法者,間采一二條,俾廣見聞。 一、所選皆有議論、有發明之案,庸淺及怪誕不經者概刪去。其有病同而治同,雖出兩人,止錄一家。同之中,必取前輩。或後輩之闡發勝於前輩,則取後舍前,亦無拘也。 一、治病所憑在脈,故敘證而兼敘脈者始選之。若不載脈象,但侈治驗,入選奚益?蓋治病之難,難於識病。識病之難,難於識脈也。然集中間收不載脈者,必辨證詳明,或治法新奇,或立論高超,不得以不載脈象而棄之。略備數條,以擴識見。 一、前人案中,或涉鄙俚矜誇之語概削去,只存其脈證方論,以為後人認病之法。偶有文繁及詞晦者,僭為修飾之。不敢竄改其意,亦僅條達其辭,以便觀覽而已。知我者,諒不我罪! 一、近日名醫有年長於我者,有年少於我者,其治奇病著奇驗必錄之,今並附入。此皆生平目擊,並非得之傳聞。若得之傳聞者,姑為闕疑,不敢以誤傳誤。 一、成案以年代先後為編次。間有顛倒者,因病情相似,連類以便覽,年代所不計也。至於稱謂前人,或名或字,或別號及鄉里,就人所易曉者稱之,不拘一律。 一、是編列為十卷,各分門類,以便查閱。至門類十三科實未能全,只就昔人有成案者選之。每門多寡不拘,會心者聞一知十,可推廣得其旨矣。 一、各案引用之方,不能備錄,間有附於案中及案後者,恐卷帙繁冗,錄亦不詳。嗣有《古今經驗方按》續出問世。 一、諸案所載病因、證候,用「、」;立法定方,用「。」[1]〕有妙義者用密點[2]議論精詳方藥切當者用密圈[3]以及敘脈、病因證候緊要關鍵處另用單「。」[4]。若震自為按斷之語,概不敢置密點,以俟高賢之教正。 [1]病因……用「。」 上海科技出版社1959年版刪,故該本正文中符號亦刪去。現本雖以吳江李氏重刻本為底本,但該符號亦刪去不標。現本僅保留「凡例」中文字,正文中亦刪去。下注同。 [2]用密點 上海科技出版社1959年版刪,該本正文中標點亦刪去。 [3]用密圈 注同上,正文中刪。 [4]另用單「。」 同注「[1]」。刪,改為「均加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