詭計集成 · 意外的罪犯
一起殺人案件中,殺人的和被殺的本應是完全對立的立場,任誰都想不到這兩者竟然是同一人。畢竟加害人與被害人,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相容的存在。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罪犯也會)著眼於這個常識的盲點,發明了各種謎題詭計。
自從偵探小說這種小說形式發明後,才過了僅僅一百一十年,這段時間世界各國的偵探作家競相發表謎題詭計的創意,把人能夠想出的詭計幾乎搜羅殆盡,已經沒有任何開發完全嶄新詭計的空間。
我在戰後閱讀了相當大量的英美偵探小說,一邊讀一邊做謎題詭計的筆記,共搜集了八百餘種不同的詭計,在昭和二十八年(1953)秋季的《寶石》雜誌撰寫成《詭計類別集成》。這篇文章的內容粗略來說,可以分類為罪犯想出的詭計、不可能的罪犯(亦即意外的罪犯)、物理上不可能的犯罪(包含「密室犯罪」或足跡、指紋等等的詭計)、不可能的犯罪時間、意外的兇器與毒物、意外的隱藏人或物的方法等項目。這裡我想試著寫出這當中的「意外的罪犯」的詭計。
「一人分飾二角」是「意外的罪犯」中最常使用,也是種類最多的詭計。在我的文章集成中,八百個例子中有一百三十個例子是這種「一人分飾二角」的各種變形,排名第一。第二名是「密室犯罪」的八十三個例子,這兩種詭計特別引人注目。
部分「一人分飾二角」的構想,被害人就是罪犯。
一起殺人案件中,殺人的和被殺的本應是完全對立的立場,任誰都想不到這兩者竟然是同一人。畢竟加害人與被害人,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相容的存在。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罪犯也會)著眼於這個常識的盲點,發明了各種謎題詭計。
試從我的分類中挑出「被害人就是罪犯」的項目如下:
(一)罪犯假冒為被害人(又可以細分為犯罪前假冒與犯罪後假冒)47例
(二)共犯假冒為被害人(有數名罪犯時,這個方法較易執行)4例
(三)罪犯偽裝成被害人之一[數名被害人的情況,使用這個詭計的知名作品有范·達因(S.S.Van Dine)的《格林家殺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奎因的《Y的悲劇》(The Tragedy of Y)]6例
(四)罪犯與被害人完全是同一人,9例
我認為這當中(四)感覺最不可思議。罪犯和被害人根本是同一人,這種事可能成立嗎?
這一項分為「竊盜」、「傷害」,以及「殺人」三種情況。首先記錄的是「竊盜」的例子,有一位都市的第一流美術古董商,把高價的寶石賣給他多年的老客戶。一段時間後,這名老客戶帶來寶石,表示台座有些損壞,要他維修。古董商收下寶石檢查後發現,這顆寶石是製作精巧的仿造品。但這位老客戶身為堂堂富豪,不可能會拿贗品過來。他這才發現,打從一開始賣出時,就是他一時不察賣出了贗品。這是古董商的大失誤。他也想過換成替代品還給對方,但這是非常珍稀的寶石,他手上也不可能有一模一樣的物品。如果直接修理贗品還給對方,要是有一天事跡敗露,古董商就信用掃地了。畢竟他是第一流的美術商,禁不起如此的名譽掃地。
於是古董商心生窮極之策,自己假扮成小偷,偷偷從工作室的天窗溜進去,偷走寶石藏在某處。次日早晨通報失竊,警察調查後,因為清楚留有小偷進入的痕跡,就認定為遭竊。古董商向老客戶表示歉意,並歸還與寶石等值款項的現金。雖然損失了整整一筆寶石的貨款,但店家的名聲是無法取代的。畢竟這是偵探小說,無法從正面寫這件事。從結果反過來鋪寫,就成了非常不可思議的故事。自己偷了自己的東西,亦即被害人與罪犯是同一人。
而我的舊作就有「傷害」的例子。雖然西洋作品也有例子,但那些故事寫得不長,看不出意義,且讓我引用自己的作品。這是發生在戰前陸軍高官宅邸內的事件,某天夜晚,一名小偷進入無人的主人書房。主人年輕的兒子發現小偷,進入漆黑的書房,盜賊朝他開了一槍,就從窗戶逃跑了。那發手槍的子彈打中兒子的腳,他身負重傷入院治療,但成了後天的瘸子。後來在庭院的池底尋獲失竊品。
這起案件其實是兒子的獨角戲,他用手帕包住放在書房的貴重金屬,從窗戶瞄準投入池塘,還為了讓失竊更真實,用手槍射擊自己的腳。光看這些敘述,我們還是不明白為什麼這個兒子要射自己的腳。要是不察覺某件事當然不會明白,那就是他逃避兵役的動機。他的父親是將軍,無法讓他矇混過關。因此他才想出假裝被小偷槍擊,變成瘸子,藉以逃避徵兵的好主意。也就是說,被害人和罪犯是同一人。這也是添枝加葉後倒過來寫,變成稍有趣味的謎題故事。
接著是「殺人」的情況。這是殺人者與被殺者為同一人的謎題詭計。雖然會覺得這種事根本不可能發生,但把不可能化為可能就是偵探小說的竅門,只要有一丁點兒契機,就能想出各式各樣的好主意。這種情況的契機,就是「自殺」這個構想。「自殺」的殺人與被殺者是同一人,所以只要能從這點引出什麼就行了。
一個罹患不治之症,被醫生告知死期的人,因為非常痛恨某人,心想反正生命都已經接近死亡,乾脆趁早捨命復仇,這種情況就十分符合條件。辦法就是先留下許多偽造的線索,假裝成他殺其實是自殺,讓懷恨的人背上嫌疑。自古以來國內外的偵探小說都經常使用這個詭計。
在殺人與被殺者為同一人的謎題詭計中,英國有個相當出人意料的範例。在英國的羅馬天主教派大主教這個偉大的聖職,有位知名的學問僧侶,名叫羅納德·諾克斯(Ronald Knox)。此人熱愛偵探小說,從以前就寫了許多作品。他的長篇代表作《陸橋謀殺案》(The Viaduct Murder)在戰前就有日文譯本,喜歡偵探小說的人應該都知道諾克斯的大名,而此人的短篇作品中,有一部非常迂迴、不可思議的偵探小說。
故事是一名男子因不治之症被醫生宣判死期,等待死亡的痛苦讓他飽嘗艱辛,然而這名男子是膽小鬼,沒辦法自殺。既然自己沒辦法主動死,只好讓其他人殺了自己,但是也不可能有志願者自願犯下殺人罪。他非得製造出殺了自己的人不可。
於是,他思考著自己可以殺了某個人,因殺人罪被判死刑最好,實在是拐彎抹角。(話說在前頭,這雖然是諷刺小說,但寫得並不滑稽。要是像這樣從正面來寫,總覺得很滑稽,但原作把順序倒過來,寫成第三者視角的故事,因為寫得很巧妙,讓讀者能信服並讀下去)於是,他想出一個有點有趣的詭計,意圖利用間接的方法殺害陌生男子,結果不僅以未遂告終,警察也一點都不懷疑自己。他認為殺人也不是件易事。
因此,他制訂了更加繞圈子的計劃。因為殺別人失敗了,那不如自己一人分飾二角,如果成功演出一個自己殺了另一個自己的戲碼,就能成為犯罪者了吧。他認為自己殺了另一個自己確實很容易辦到。
他假扮成一個完全虛構的人物,與真正的自己兩個人進入沒有同席客人的頭等車廂。首先讓虛構的人物先進去,再掩人耳目從另一個出入口偷偷溜走,變裝後以真實自我的身份,再次進入車廂。兩次都讓車長與男服務員看到個別不同的模樣,向他們搭話之類的,讓他們以為兩位客人進了同一車廂。
接著,抵達下一站後,只有真正的他從車廂出來,而虛構人物則無處可尋。他營造出列車行進中真正的他殺了虛構的他,在中途的長鐵橋上把人扔進河裡的假象。車長與男服務員都知道有兩名男子搭車。火車到站了,卻只有虛構的人物消失,真正的他露出形跡可疑的模樣下車,當然會被懷疑。
他執行了這個奇妙的詭計,正中下懷,如願以償被逮捕,審判將判他有罪。然而,他卻害怕曾經那樣盼望的死刑,又開始希望得救。於是他哭著哀求律師,傾吐真相,靠著律師的力量獲判無罪釋放,最後從法院回自己家的歸程上,他卻沒能躲過從背後駛來的卡車,被簡單至極地碾死了。雖然這是一種諷刺小說,但也是殺人與被殺者同一人的謎題詭計中,極為特殊的一個例子。
以上是「一人分飾二角」的犯案例子,在我的詭計表「一人分飾二角以外的意外罪犯」的項目中,分為下列十種。
①偵探即罪犯②案件的法官、警官、典獄長是罪犯③事件發現者為罪犯④事件的記述者是罪犯⑤無力犯罪的幼兒或老人是罪犯⑥殘疾、重病者是罪犯⑦屍體是罪犯⑧人偶是罪犯⑨意外的多數是罪犯⑩動物是罪犯。
挑出這當中的有趣項目來看,①的偵探即罪犯仍舊是非凡的構想。因為負責案件大顯身手的名偵探,其實是真正的罪犯,這種謎題詭計第一次遇到的時候,會讓讀者為之驚嘆,體驗到非常的快感。少年時的我曾閱讀三津木春影的改編作品,盧布朗的《813》,第一次遇到這個詭計,感到難以形容的有趣。
勒胡(Gaston Louis Alfred Leroux)的《黃色房間之謎》(Le mystère de la chambre jaune)也是以這個謎題詭計為中心。我較晚讀到這篇作品,雖然是第二次遇到,但這篇作品也是格外有趣。偵探即罪犯的詭計只要有人用過一次,後來出現的必定是模仿,因此讀者會覺得厭煩「又來了」,儘管如此,還是有相當多知名的作品用了相同的謎題詭計。
最早的作品是愛倫·坡的《汝即真兇》(Thou Art the Man),雖然不是道地的偵探,但這名從一開始就指導案件偵查的人物,到最後才知道他是真兇,不愧是愛倫·坡。
接著是英國的詹格威(Israel Zangwill)的長篇作品《弓區之謎》(The Big Bow Mystery)(1891年),比起1901年的《黃色房間之謎》、1910年的《813》都要早得多。詹格威是純文學家,因此他的構想和文章組織都不錯,「偵探即罪犯」與「密室殺人」這兩大謎題詭計,都是徹底掌握、書寫完善的經典作品。關於這部作品,戰後因為我的提倡已有日文譯本。
在詹格威、勒胡、盧布朗之後,還有英國的菲爾丁(A.E.Fielding)、美國的萊因哈特(Mary Roberts Rinehart)、英國的克里斯蒂(Dame Agatha Mary Clarissa Christie)、美國的奎因等人的長篇、切斯特頓(Gilbert Keith Chesterton)的短篇(兩篇)也都重複使用過這個謎題詭計。日本作家則有浜尾四郎的某篇長篇作品,故事核心的謎題運用了這個詭計。
僅次於偵探即罪犯的奇特詭計,應該算是④的「事件記述者是罪犯」的詭計吧。這種小說以局外人的視角,第一人稱的紀錄寫成。讀者會懷疑出現在紀錄中的諸多人物是否為罪犯,但寫記錄的當事人卻不是關注的焦點。讀者會相信記錄者不可能寫謊言。畢竟以常識來說,要是寫了謊言,這部小說就白搭了。
克里斯蒂在距今約三十年前就突破這個盲點,寫了記錄者其實是罪犯的長篇小說,令偵探小說界為之驚艷。在此作品中,記錄者沒寫任何謊言。只有一個地方有點省略記述,整體而言寫的是真相。然而,記錄者就是罪犯,這種寫法非常需要技巧。克里斯蒂女士就是巧妙地做到這點。於是這篇長篇作品成了她的代表作。
然而此作品的記錄者雖然主動不寫謊言,卻省略了關鍵不寫,還是有讀者批評覺得不公平。可是,這樣的批評是因為把偵探小說當成作者與讀者的解謎遊戲,我認為大可不必如此氣量狹小。即使現在有許多評論家把這篇作品視為前十大佳作,也不該遭到這樣的苛責。
這個記錄者即為罪犯的謎題詭計,早在克里斯蒂之前已有先驅。只是這位作者是瑞典人,因此在英美的閱讀界並未受到矚目。這位作家是瑞典的S.A.迪斯(Major Samuel August Duse),他的長篇作品為《斯默諾博士的日記》(Doktor Smirnos dagbok)。前述的克里斯蒂作品於1926年問世,而《斯默諾博士的日記》則是1917年,早了十年。這篇作品多虧了法醫學者古畑種基博士,在日本很早就廣為人知。古畑先生留學德國期間,在柏林發現了這本書的德文譯本,送給朋友小酒井不木博士,而小酒井先生則翻譯成日文,連載於大正末期的《新青年》。這個謎題詭計也是用過一次以後,後來都是模仿,但仍有許多追隨者。英國的伯克萊與布萊克都曾經用相同的詭計老調重彈,日本也有橫溝正史、高木彬光兩位作家的代表性長篇作品用過這個詭計。
接下來更奇特的算是⑦的「屍體是罪犯」的謎題詭計了吧。死人揮舞兇器殺了人,把這種不可能的事化為可能,正是偵探作家費盡心思之處。這部小說是作家亞瑟·利斯的《死人的手指》,然而其實屍體是作為道具使用,真兇另有他人。可是這名罪犯並不在犯罪現場,在不在場證明成立的情況下,姑且就算是死人殺人。
這個方法是罪犯先讓死人的手握住手槍,布置成手指扣扳機開槍後,會打中某個正在守靈的人,再揚長而去。然後,到了深夜時分,屍體開始僵硬,死人的手指也隨之僵直,在扳機上施力發射手槍,守靈的人就被打中了。
雖然實際上無法順利進行,但以小說來說,只要寫得巧妙,讀者基本上都能接受。先不管是否能命中目標對象,光是開槍就有充分的可能性,確實在范·達因的作品《狗園殺人事件》(The Kennel Murder Case)中,就記錄了這是實際發生過的事件。
和此類似的謎題詭計還有「人偶是罪犯」,不過這一項已經另外寫在「奇特的構思」一節,這裡就省略不談。
接著是⑨的「意外的多數是罪犯」,也是有趣的構思。這個構想用在克里斯蒂的某篇長篇中,有一名男子在行進中的列車裡被殺。他的全身上下就像被亂刀砍過,傷痕累累。這節車廂有十幾個乘客,逐一檢查後,卻沒有任何人認出兇手。只好先認定兇手從行進的列車中跳車逃逸了。可是到了最後才知道,原來搭乘這節車廂的十幾名乘客全是兇手。
這十幾名乘客全都和被殺的男子有深仇大恨。於是他們約好,要在車上殺了那名男子,但是為了不讓任何人通風報信,大家一人刺一刀,因此才會看起來像被人亂砍一通。
⑩的「動物是罪犯」目標是讓讀者感到意外,警察一直在找人類的罪犯,結果罪犯是動物,第一次讀到愛倫·坡的《莫爾格街兇殺案》的人,應該都深感驚奇吧。這是一起殘忍的殺人案件,而且是「密室殺人」,警方一直在找人類的兇惡罪犯,而業餘偵探杜賓則從某個有趣的線索注意到真相,巧妙逮捕真兇——一隻從飼主手上逃出的猩猩。
這個動物罪犯的詭計之後也出現在許多作品中。在坡之後知名的尚有道爾的《花斑帶探案》(The Adventure of the Speckled Band),被害人無意識地脫口說出「花斑帶」後死亡,令人聯想到在這附近出沒的流浪漢頭上戴的花斑染色布,但卻調查無果,其實兇手是暗中養了毒蛇,趁深夜把蛇趕去殺害睡在床上的被害人。而蛇的斑斕花紋,被黑暗中的被害人看成了花斑帶。
動物罪犯有很多類型,例如妖犬、馬、獅子的下顎、牛角、獨角獸、貓、毒蜘蛛、蜂、水蛭、鸚鵡等等,而這當中又以獅子的下顎與鸚鵡較為有趣。(「獅子的下顎」已在另一章節「奇特的構思」提過,此處省略不提)。
「鸚鵡是罪犯」的作品是竊盜,被用在英國莫里森的古老短篇中。一間位於高樓窗戶稍微開啟的密室,門上了鎖,窗戶雖然開著,但距離地面高達幾十英尺,也無法從外攀爬進來。儘管如此,裝了寶石的首飾還是從這房間裡不翼而飛。
那顆寶石本來放在房間的化妝檯上,卻消失得無影無蹤,而旁邊掉了一根主人完全不認得的火柴棒。這根火柴成了偵探推理的開端。先說結論,其實是那名罪犯訓練了一隻鸚鵡去偷寶石。他訓練鸚鵡從高處的窗戶進入屋內,一定會叼著帶有寶石的物品回來。不過,它回程叼著寶石倒無妨,但去程嘴巴可自由活動,畢竟是只鸚鵡,說不定會叫或說些什麼。為了預防它亂叫,就訓練它一定要叼著火柴棒,以免發出聲音。然後,讓它習慣看到寶石就把火柴丟掉,再叼著寶石飛回來。
在《意外的罪犯》中還有「太陽與水瓶殺人」的奇特構想,這個也已在另一章節「奇特的構思」提過,此處也省略不提。
剛才舉出的十種謎題詭計中,③「事件發現者為罪犯」有些趣味,請容我再添上幾筆。疾呼「有人被殺了」的人其實是真兇,如此想來這個詭計其實很平凡,這類情節我的詭計表就省略不提了。但「發現者是罪犯」的謎題詭計和「密室」組合後,就形成了有趣的情節。剛才提過的詹格威的長篇,以及切斯特頓的短篇就有符合的例子。
一天早晨,屋子的門還沒開,因為比起平常開門的時間晚得多,令人擔心,敲門或叫門卻都沒回應。於是請了街坊鄰居來破門進入屋內,屋子的主人已經在床上被利刃割喉而死,鮮血還在不斷湧出。調查後發現,這棟房子的窗戶早就從內部緊閉了。唯一的門也被從內反鎖,不破門就進不來。這是一間完全的密室,而且兇手並沒躲在屋子裡,被害人才剛被殺,兇手完全沒有逃脫的出口。
經過詳盡的調查後,發現門窗都沒有任何製造密室故布疑陣的跡象。這不是捏造的密室,是貨真價實的密室,也就是完全不可能的犯罪。
作者是如何讓這個不可能化為可能?說穿了別無其他,就是「神速殺人」的應用。真兇就是人群破門後進入屋內的其中一人。他準備了刮鬍刀之類的小型銳利兇器放在口袋。等到一破門,他就最先衝進屋裡,挨近正在睡覺的被害人,用預藏的兇器敏捷地割開他的喉嚨,再大叫「啊!不得了啦!有人被殺了!」。後頭接著進來的人,因為被他的身體擋住,並未發覺割喉的人就是他。沒想到會有人犯案如此神速,任誰也不會起疑心。
為什麼被害人聽到敲門的時候沒有回應呢?為什麼他被割喉的時候沒有叫呢?那是因為兇手是他的熟人,前一天夜裡被害人睡覺前,被兇手在某種飲料里摻了大量的安眠藥讓他喝下。如此一來,事件的最初發現者是兇手的詭計就成立了。
「神速殺人」還有其他許多應用此方法的詭計,而這種敏捷度,也讓人不禁聯想起日本劍道高手或忍術者鍛煉的神速。
《周刊朝日推理小說特集號》朝日新聞社,
昭和三十年(1955)
附記
在拙稿《英美短篇偵探小說之吟味》中,曾提及切斯特頓運用這個神速殺人的其他例子,茲錄於下。
在The Vanishing of Vaudrey[日譯《新青年》昭和八年(1933)五月號《沃德利失蹤案》]的作品中,首創了別無他例,有些奇特的謎題詭計。被害人當時在村裡的理髮店修容刮鬍。理髮店的正後方是一條潺潺溪流。此外,這家理髮店還兼賣香菸。兇手讓陪同散步的同伴在店外等待,自己進去買香菸,老闆放下刮鬍刀,出來店面找他要買的香菸時,他趁著這僅僅兩三秒的空隙,迅速衝進理髮室,被害人正伸長脖子蒙住眼睛,等理髮師回來,他就用那把放著的刮鬍刀割喉,再迅速歸位,一臉若無其事地收下香菸,回到還在等待的同伴身邊,吸著香菸繼續散步。
這種神速是「古怪型」的,和打破密室衝進現場,最初發現者瞬間殺人的詭計類似,但先讓同伴在外等,買東西順便殺個人的構想,有一種超乎常識的古怪幽默與恐怖,但也絕非遊戲式殺人。作者給了他很正當、不得已的動機。
可是,只要理髮師夠冷靜,這個罪行立刻就會露出馬腳,然而理髮師也有弱點,又是個膽小怕事的人。他不知何時發現客人被殺,覺得直接報警一定會被認定是自己犯下的罪行,驚慌失措之下,就把屍體(理應要裝袋)丟進後方的河裡。故事情節是後來屍體被流到距離遙遠的地方才被發現。沒人知道被害人曾去過理髮店,理髮師守口如瓶,兇手也有同伴的不在場證明。這起案件很難解,不過布朗還是從屍體臉上剃了一半鬍子想到了理髮店,憑著推理指認出真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