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子新注 · 《鬼谷子》的說辭學原理

鬼谷先生說辭學之組織及理論最為精密,古今殆無其比。其學說之基礎,建於其哲學思想及方法論之上,具詳前章由是推演及於學說之全體,無處不表露其哲學方法之運用。嚴格論之,此種哲學的思想及方法實為說辭學上不可分之一部分。不過,《鬼谷子》之學固不只說辭學之一部,尚有權謀學之其他一部,亦同時應用。其同一之哲學思想及方法,故不得不因研究之方便上析而為二,蓋非得已也。 《鬼谷子》書於說辭學上為專門的敘述者,有「捭闔」、「反應」、「內揵」、「飛箝」、「權」、「損兌」及「中經」,凡七篇,其他各篇則側重權謀學方面,間亦有及於說辭學者。要之,《鬼谷子》書其泰半皆為說辭之學。說辭學之完成,獨立成為一種專科,蓋始於《鬼谷子》。此殆確定不疑之事實也。 說辭學之組織 《鬼谷子》說辭學之組織論理最嚴密,立說最精確,系統最分明。每一法則之確立,則以一篇闡其義,其篇名所示,即其法則上廣義之名稱也。法則一立,則在全書中隨時闡發應用,與近代科學之組織無殊。周秦諸子中如此書組織之精密謹嚴者,殆罕其匹,謂非吾國往古精神科學上之絕作,不可得也。 大抵鬼谷先生說辭學之組織,由其哲學上之原理出發,以建立其各部分的法則,由其法則以論述其理法。其間雖亦有極重要之方法,同著一篇之中,而為篇名所掩而未及者,咸附於此項法則之下。鬼谷先生之組織此數項法則,常有其極精密之生理的、心理的、論理的基礎,故其理論皆極精當不移,而其組織系統之上大別之可判為二部:一曰一般的原理,即生理、心理、論理上諸法則,《鬼谷子》哲學上之思想及方法也;一曰捭闔的原理,即論究說辭上之形式、實質之內容,及其適用上之法則者也。前者為普遍的,後者為特殊的;前者為基礎的,後者為應用的。此其別也。 《鬼谷子》說辭學上之組織系統,茲詳細分析其內容,約如下表: 上表所列(1)一般的原理上其生理上、心理上、論理上諸基礎法則,其相互的關係與權謀學相同,實為說、權二學共同之基礎,此不複述。(2)捭闔的原理上,說辭之形式的內容其普通的分類,則與孔門之言語學其組織上有極相密切之關係。雖其分類較為嚴密,不若孔子分類之廣,要皆取材於孔門。如「佞言」,孔子所非,以為「焉用佞」者也,《鬼谷子》則曰「諂而干忠」;如「諛言」,孔子所惡,以為「巧言令色」者也,而《鬼谷子》則曰「博而干智」;如「平言」,孔子之譽史魚以為直者也,而《鬼谷子》則曰「決而干勇」;如「戚言」,孔子所稱為「邦有道,危言危行」者也,而《鬼谷子》則曰「權而干信」;如「靜言」,孔子所謂「法語之言,改之為貴」者也,而《鬼谷子》則曰「反而干勝」。此其命名設辭間有異同,要其分類法之淵源本諸孔氏,殆無疑義。按《堯典》「靜言庸違」,蔡沈《集傳》「靜則能言」、「用則違背」,「靜言」之由來較古,《鬼谷子》之取義殆本於此,蓋擇勝義而從之者也。 次心理的分類,鬼谷先生別之為五,其言曰: 「曰病,曰恐,曰憂,曰怒,曰喜。病者,感衰氣而不神也;恐者,腸絕而無主也;憂者,閉塞而不泄也;怒者,妄動而不治也;喜者,宣散而無要也。」 《權》篇 按諸《易·繫辭傳》之言曰: 「將叛者其辭慚,中心疑者其辭枝。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誣善之人其辭游,失其守者其辭屈。」 此六辭者,五病之變也。叛者恐,故其辭慚;疑者憂,故其辭枝;躁者怒,故其辭多;誣善者病,故其辭游;失其守者宣散而無要,故其辭屈。鬼谷立辭之名主於性情,《易傳》則注目於對方之事態,事實上雖無極大之分別,而鬼谷先生則為說辭學上之組織,故選擇分類比較精嚴,不若《易傳》之失於濫也。又按《大學傳》言:「身有所忿懥,則不得其正;有所恐懼,則不得其正;有所好樂,則不得其正;有所憂患,則不得其正。」宋人以為《大學傳》為曾子作,近代學者或多持疑義,要為漢初學者傳述戰國時孔門之學,殆無容疑。證以《中庸》「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之說,其言實互相發明,由此足征性情之學孔門固詳乎言之者。《大學傳》雖使即為漢人之書,然其作者述學態度之謹慎,固未悖於真也。觀此可明以性情為基礎之心理的分類法,比較上實為進步的。誠以語言學之組織,其心理上之要素蓋居其半,苟由心理上出發,則其分類之基點易於齊一而精密也。 複次應用的分類。《鬼谷子》別之為四:一曰飾言,二曰利辭,三曰成義,四曰難言。凡茲四者,咸釋其義。其言曰: 「飾言者,假之也;假之者,益損也。應對者,利辭也;利辭者,輕論也。成義者,明之也;明之者,符驗也。難言者,卻論也;卻論者,釣幾也。」《權》篇 欲明此四義,當先明「說」的意義。《權》篇又曰:「說者,說之也;說之者,資之也。」所謂資之者,以其說資人也。「資者,取也」,「人之所藉也」,段玉裁《說文注》曰:「資者,人之所藉也。」《周禮注》曰:「資,取也。」《老子》曰:「善人者不善人之師,不善人者善人之資。」故由「說」之目的言,則所以資於人,使得其所憑籍以為用也。故說辭之用不憚多方以相曉,反覆以相難,終冀達其目的而後已。由此出分四類之義,自顯而易明。按《韓詩外傳》言: 「夫繁文以相假,飾辭以相悖,數譬以相移,外人之身,使不得反其意,則論便然後害生也。」 韓嬰傳《詩》學,去戰國未遠,此故言語科之孑遺也。其言「繁文」者,「飾言」也;「飾辭」者,「利辭」也;「數譬」者,「成義」也;「外人之身」者,「難言」也。四者陳義若一,與鬼谷之學若合符節,以《韓傳》釋四類,意顯詞豁,無遺義矣。 此外,說辭學上之實質的內容,及適用上諸法則,均由「捭闔」的原則演繹而生:「反應」的法則以求情理之真偽,「內揵」的法則以結人我之親交,「飛箝」的法則以制事勢之樞機,其他關於本身的地位、對方的情態及環境的事態上諸法則,則均以具體的、心理的、事實之理想為之基礎,以分別諸類之人與事而為之說法,以為應用上之標準。凡此諸法則,具詳下節說辭學之方法中,茲不多及。 由此以論《鬼谷子》說辭學之組織、系統及分類,其嚴密精詳絲毫不減於今日之精神科學。古今政治思想家能具有此種條理者,未或多覯;政治上之純理的研究精密至此,而後世竟湮沒而不彰,斯真人類政治學術上之一阨也已。 說辭學之根本觀念——捭闔的原理 說辭學上之根本觀念,鬼谷先生名之曰「捭闔」,其言曰: 「捭闔者,天地之道……以變動陰陽,四時開閉,以化萬物;縱橫反出,反覆反忤,必由此矣。」 按原文「天地之道」句下有「捭闔者」三字,系因前後文誤衍,茲據曲園先生《古書疑義舉例》五「涉上下文而衍例」刪去。 「捭闔者,道之大化。……吉凶天命系焉。」以上《捭闔》篇。按原文「道之大化」句下有「說之變也,必豫審其變化」二語,此系錯簡,其義不可通,茲考正,詳見拙著考正本。 「捭闔」的原理為說辭學全部之第一原理。故《鬼谷子》不憚為之詳細解釋,嚴立界說,以樹其學術上組織之骨幹,故其言曰: 「捭之者,開也,言也,陽也;闔之者,閉也,默也,陰也。陰陽其和,終始其義。故言長生、安樂、富貴、尊榮、榮顯、名譽、愛好、財利、得意、喜欲,為陽,曰始。故言死亡、憂患、貧賤、苦辱、棄損、亡利、失意、有害、刑戮、誅罰,為陰,曰終。」《捭闔》篇 此其解釋與界說,義至顯明,由此而後「捭闔」之意義始賦有「陰陽」二性,而「陰陽」二字遂離開《易》學上之見解,完全為說辭學上之術語。故其言曰:「捭闔之道,以陰陽試之。」即其義也。然依《鬼谷子》之哲學思想解釋其所謂「道者,一其紀也」,《本經》道始於一,化而為二則曰「陰陽」,以「陰陽之開闔」《捭闔》篇觀其法象之變化,以確立其根本之原則,此其思想之本源,與《易·繫辭》所言「一陰一陽之謂道」理想意義完全一致。至其捭闔的意象,則取於易、老兩家之學。 《易·繫辭傳》曰: 「夫坤,其靜也翕,其動也辟,是以廣生焉。」 「闔戶謂之坤,辟戶謂之干,一閩一辟謂之變。」 以上《易·繫辭》 老聃亦曰: 「天門開闔,能無雌乎?」今本《老子》第十章 按今本《老子》此言疑有訛誤,考敦煌寫本作「天門開闔而為雌」,曲園先生言:「唐《景龍碑》作『天門開闔,能為雌』,其義並勝,當從之。」曲園先生之言是也。 其後《鬼谷子》所言「動靜虛實之理」,《反應》篇「剛柔張弛」《捭闔》篇之道,亦全本於此。愈推演而愈廣,愈變化而愈奇,則「奇正」、「離合」、「取予」、「出入」、「益損」、「去就」、「倍反」、「高下」、「得失」、「進退」、「是非」、「重毀」、「親疏」、「愛憎」等散見全書各篇之中者,凡其界說所未詳及,皆由此原則推變應用而生。此種純粹的二元論之組織異常堅密,毫無罅隙可尋,故《鬼谷子》再三鄭重以釋其義、立其說,非無故也。 第一目 名實 捭闔的原理之成立,有數種必備之要素。《鬼谷子》之言曰: 「粵若稽古,聖人之在天地間也,觀陰陽之開闔,以名命物。」《捭闔》篇 「循名而為實,安而完;名實相生,反相為情。故曰名當則生於實,實生於理,理生於名實之德,德生於和,和生於當。」《符言》篇 命名者,說辭學上樹辭立說不可不具之要素也。自孔子始倡正名之說,復傳《春秋》之學,後之為學者遂以命名為第一要義。《左氏傳》言「名以制義」,《易·繫辭傳》亦言「開而當名,辨物正言,斷辭則備矣。其稱名也小,其取類也大」。《申子》亦言「聖人貴名之正也,以其名聽之,以其名視之,以其名命之」。又《韓非子》引《申子》曰:「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隨事而定之也。」又《尸子·分篇》言「執一以靜,令名自正,令事自定」。申不害、尸佼均與鬼谷子同時並世,《左傳》、《易·繫辭傳》之成則略先《鬼谷子》。觀此諸家學說,可征其時正名之學其在學術上之地位極為重要,後此遂開「別墨」之辯學,惠施、公孫龍輩之名學,莊周之無名論矣。此「捭闔」的原則之第一要素也。 第二目 同異 捭闔的原理之第二要素,厥名曰「同異」。蓋名制既定,事義始彰,於是研究事理之法乃在於同異之「審察」。按《易·睽》彖曰「萬物睽而其事類同」,又象曰「上火下澤,睽;君子以同而異」。同異之察,蓋始於《易》,王弼所謂「睽而知其類,異而知其通」,《明爻通變》篇此其解釋意殆近是。至《鬼谷子》則曰: 「開而示之者,同其情也;闔而閉之者,異其誠也。可與不可,審明其計謀,以原其同異。」《捭闔》篇「聽真偽,知同異,得其情詐。」《反應》篇 「立勢制事,必先察同異之黨,別是非之語。」 《飛箝》篇 「鉤箝之語,其說辭也,乍同乍異。」《飛箝》篇 所謂同異者,推理作用之第一義也,在鬼谷先生哲學的方法論上名之曰「類」。「類」者,即以別同異之方法也。同其同者,異其異者,皆曰「類」,故鬼谷之知的法則始於「以類知」,終於以類行也。關於「類」的法則,詳前章第二節《鬼谷子之心理的哲學》。凡政治上之事勢,苟能察其同異之原則,其立辭說事必不致錯迕而不入。由是而事理可明,「虛實」可見,「離合」可決,變化可知,「立勢制事」之權可操於己,「同情異誠」之辭可說於人,此《捭闔》的原理之第二要素也。 第三目 先 捭闔的原理之第三要素,厥名曰「先」。「先」者,主治於未然者也。鬼谷先生學說之全體,力倡其「先」的學說,究其淵源,殆紹述孔子「先覺」、「先施」之遺說者也。故論述其說辭學之根本原理,此項「先」的要素尤不可忽。按老聃之學主於「後」,曰「不敢為天下先」;《鬼谷子》則不然,其書開宗明義即曰「為眾生之先」,此其學說上根本不同之點也。大抵《鬼谷子》主先之學約可析為四類,依其程序如次: (一)先察。如《飛箝》篇言「立勢制事,必先察同異之黨」之類是也。 (二)先知。如《忤合》篇言「是以聖人居天地之間……必因事物之會,觀天時之宜,因知所多所少,以此先知之」,又《本經》言「將欲用之於人,必先知其養志」、「聖人之道,先知存亡,乃知轉圓而從方」之類是也。 (三)先定。如《反應》篇言「動作言默,與此出入……皆以先定為之法則」,「己不先定,牧人不正。……已審先定,以牧人策,而無形容,莫見其門,是謂天神」之類是也。 (四)先為。如《捭闔》篇言「為眾生之先」、「離合有守,先從其志」、「為萬事之先」之類是也。 凡茲「先察」、「先知」、「先定」、「先為」四項程序,皆言於事之未然之前,而行其觀察、認識、判斷、實行之謂也。按之《孫子》十三篇所言: 「後人發,先人至。」《軍爭》篇 「先奪其所愛則聽矣。」 「先其所愛,微與之期。」以上《九地》篇 「懸權而動,先知迂直之計者勝。」《軍爭》篇 「先知者,不可取於鬼神,不可象於事,不可驗於度,必取於人之知敵之情者也。」 「凡軍之所欲擊……必先知其守將。」以上《用間》篇 可見兩家學說上之觀念完全相同。至《孟子》所言「先知」、「先覺」,意亦相合。不過《鬼谷子》之學完全在政治上著眼,其意味自有不同耳。總之,《鬼谷子》主先之學,要以「制事於機先」為其根本之原理。自此種學風大開,而後《荀子》則言「先慮之,早謀之」,《非相》篇韓非亦言「先物行、先理動之謂前識」。《解老》篇由此可見戰國時代學風之扇播,其趨勢固可知矣。此「捭闔」的原理之第三要素也。 第四目 變 捭闔的原理之第四要素,厥名曰「變」。變化之學,本於《周易》。《易·繫辭傳》曰「一闔一辟之謂變」,「化而裁之謂之變」,「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擬之而後言,議之而後動,擬議以成其變化」。變者,動也,動而化隨之,故《鬼谷子》曰: 「捭闔者,天地之道……以變動陰陽,四時開閉以化萬物。」 至變而化之,則陰陽互用、動靜相生,「陽還終陰,陰極反陽」。《捭闔》篇其道無窮,要視其所「御」者何如以為之制而已,故《鬼谷子》曰: 「變化無窮,各有所歸,或陰或陽,或柔或剛,或開或閉,或弛或張。」 「益損、去就、倍反,皆以陰陽御其事。」《捭闔》篇 此言捭闔的法則,其變化之用無窮也。 然變化有「眹」,要在「先」「見」,故《鬼谷子》曰: 「知存亡之門戶,籌策萬類之終始,達人心之理,見變化之眹焉。」 「說之變也,必豫審其變化。」以上《捭闔》篇 此則以「先」御「變」之學說也。 顧「變」的方法,事原人為,其應用於捭闔的原理之上者,有二: (一)變象比。《鬼谷子》曰: 「其不言無比,乃為之變,以象動之,以報其心。」「古善反聽者,乃變鬼神以得其情,其變當也,而牧之審也……變象比,必有反辭,以還聽之。」以上《反應》篇 此論立言之術有時而窮,必變其象比,然後得其情實也。 (二)變言說。《鬼谷子》曰: 「夫內有不合者,不可施行也。乃揣切時宜,從便所為,以求其變。以變求內者,若管取揵。言往者,先順辭也;說來者,以變言也。善變者審知地勢,乃通於天,以化四時,使鬼神,合於陰陽。」《內揵》篇 此言說人之策有不合,則違事失人,不免乖戻,故必變其說、順其辭也。 凡此變的學說,皆以闡明致用於「捭闔」的原理之上者也,此「捭闔」的原理之第四要素也。 第五目 微 捭闔的原理之第五要素,厥名曰「微」。「微」者,危微之學也,其說本出於易、道兩家。《易·繫辭傳》曰: 「幾者動之微,吉凶之先見者也。」 又《荀子》引《道經》曰: 「人心之危,道心之微。」《解蔽》篇 按偽《古文尚書》有「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句,疑漢人本《荀子》引《道經》語,偽作,故不具引。 此其說亦見稱於《孫子》,《孫子》曰: 「微乎微乎,至於無形;神乎神乎,至於無聲,故能為敵之司命。」《虛實》篇 按《通典》作「微乎微微,至於無形;神乎神神,至於無聲」;《御覽》作「微乎微乎,故能隱於常形;神乎神乎,故能為敵之司命」。 至《鬼谷子》則曰: 「即欲捭之,貴周;即欲闔之,貴密。周密之貴微,而與道相追。」《捭闔》篇 鬼谷先生以「周」、「密」釋「微」之用,至其體則曰「與道相追」,蓋本之《道經》之遺說也。危微之學,亘於《鬼谷子》全部學說之中,並為政略學之中心學說,此「捭闔」的原理之第五要素也。 具茲五項要素,而後捭闔的原理乃克成立,由是而其原理之演化始具有極重要之意義。由其適用之對象與範圍之不同,而捭闔之道、變化之方各有不同,故《鬼谷子》曰「故捭者,或捭而出之,或捭而納之;闔者,或闔而取之,或闔而去之」,斯即其義也。此說辭學上之根本觀念也。 說辭學之實質的方法 《鬼谷子》說辭學之方法,為說辭學上主要的部分,約可析之為二部:第一部為說辭的實質上之法則,第二部為說辭的適用上之法則。茲分論其實質的方法如次。 第一目 反應的法則 據前章第三節《鬼谷子之經驗的哲學》所述,反覆的法則為《鬼谷子》論理上之普遍的方法,其在說辭學上則曰「反應」。「反應」的法則者,蓋由反覆之論理的方法變易其見地而言者也,故於反覆之外,研究事理之方不得不求對方之「應」驗,以為覆核事理之必要的方法,不如此則真理不明、誤會滋多也。蓋反覆者,求之於己;反應者,並驗之於人。有諸己,更求諸人,則事理之確鑿與否始可判明無疑也。故《反應》篇曰: 「言有不合者,反而求之,其應必出。」 此「反應的法則」之原理也。按今本《老子》曰「反者道之動」,四十章又曰「萬物並作,吾以觀復」,十六章此其文並簡古韻、依古聲,殆老子原始學說之一部分也。《鬼谷子》「反覆」的法則之確立,及「反應」的法則之演化,其受老子學說之影響觀此可見。又按《韓非子·揚權》篇曰:「凡聽之道,以其所出,反以為之入。……彼自離之,吾因以知之。」此則直釋《鬼谷子》之言,無復余義。此外,《淮南子·汜論訓》言: 「聖人者,能陰能陽,能弱能強,隨時而動靜,因資而立功,物動而知其反,事萌而察其變,化則為之象,運則為之應,是以終身行之而無所困。」 《淮南子》書成雖在漢世,其書雜纂百家言,述學明理要為近真,此論為戰國政略家之遺教,其論《反應》,義至明了,亦可為鬼谷《反應篇》作一註腳。其後徐幹《中論》言: 「反之覆之,鑽之核之,然後彼之所懷者竭。」 此則並「反覆」而言者也。其言「鑽之核之」,亦鑽核其應驗於事實者如何之旨也。徐氏達識,蓋亦深於《鬼谷子》之學者,觀此數家之言,「反應」之法則的理論可以大明矣。 由是進求其「反應」的法則上說辭之應用,鬼谷別為四個階段,曰「象比」、曰「反辭」、曰「重襲」、曰「審牧」。茲分析論述之如次。 (一)象比法。《反應》篇曰:「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觀其次。象者象其事,比者比其辭也。以無形求有聲,其釣語合事,得人實也。……己反往,彼覆來,言有象比,因而定基。」 又曰:「欲開情者,象而比之,以牧其辭。」其所謂「象」者,蓋取於《易》象,《易·繫辭》曰「象者,像也」,又曰:「夫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謂之象。」其所謂「比」者,亦見於《易》。《易》曰「比,輔也」,《易》彖引伸其義則例也、類也。象比之法引用於「反應」的法則上,為一切說辭上之軌範,凡理之所及,象事比辭、取類索形,多張其辭以為之網,此象比之法其第一階段也。 按《管子·七法》曰:「義也、名也、時也、似也、類也、比也、狀也,謂之象。」《管子》書非一時一人之筆,其書之成,蓋在戰國中世之後。據此言,是比亦象也。其釋「象」的意義,含義甚廣,斷在鬼谷之後。以其義混,故不具引。 (二)反辭法。《反應》篇又曰:「其不言無比,乃為之變……古善反聽者,乃變鬼神以得其情。其變當也,而牧之審也。…… 變象比,必有反辭,以還聽之。」「反辭」者,變象比之辭也。變的要義詳見本章第一節第四目,象比之正則宜獲對方之「反應」,然或有例外,「其不言無比」者,則不能不為之變其象比以復求之,是曰「反辭」。按《韓非子》言: 「倒言反事以嘗所疑,則姦情得。」《內儲》 韓非此言蓋指特殊的事態之下之「反辭」的應用而言,非通例也。然韓非固私淑鬼谷之學者也,此其說亦足以資鬼谷子「反辭」法之例證矣。此反辭之法其第二階段也。 (三)重襲法。《反應》篇又曰:「重之襲之,反之覆之,萬事不失其辭。」重襲者,言象比與反辭之應用,宜於多方重襲其方式,並變換其方法,或反或覆,務求詳審,不悖事情之謂也。此重襲之法其第三階段也。 (四)審牧法。《捭闔》篇曰:「夫賢不肖、智愚、勇怯有差,乃可捭,乃可闔,……無為以牧之。」《反應》篇曰:「以象動之,以報其心,見其情,隨而牧之……古善反聽者,乃變鬼神以得其情,其變當也,而牧之審也。牧之不審,得情不明;得情不明,定基不審。……欲開情者,象而比之,以牧其辭。」又《反應》篇曰:「己不先定,牧人不正。……己審先定,以牧人策,而無形容,莫見其門,是謂天神。」審牧者,心理上操治之術也,其主體在於「無為」。「無為」者,「致虛靜」者也。唯其「虛靜」,故能詳審正理、因事制宜,「以牧人策,而無形容」,此鬼谷學術之本旨也。按《呂氏春秋》言: 「按真實而審其名,以求其情;聽其言而察其類,無使放悖。」《審分》篇 呂氏斯言,雖未能盡闡鬼谷之說,然其意猶是也。此審牧之法其第四階段也。 具此四階段,而後「反應」的法則以立。 第二目 內揵的法則 許氏《說文》「攑,舉也」,段玉裁《注》曰:「《上林賦》、《毛詩箋》、《漢書音義》、《通俗文》皆作揵,揵即此攑篆也』字從手、舉,會意。邱言切,十四部。」又《玉篇》列字次第「下揚上,作攑,邱言切,舉也」,此「揵」之本字本義也。至《內揵》篇陶弘景注曰:「揵者,持之令固也」,陶注釋義當是本《說文》「掔,固也」之義。《段注》曰「掔之言堅也、緊也,謂手持之固也。苦閒切,十四部。」「揵」、「掔」二字音近部同,疑古相通借,陶注特釋其一,非通義也。又按《內揵》篇之言曰: 「以變求內者,若管取揵。」 又曰: 「此用,可出可入,可揵可開。」 此其所言之「揵」字,均當作「鍵」。《周禮》「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諸經多借「鍵」為「揵」,而《周禮·司門》作「管蹇」,鄭元雲「蹇,讀為鍵」,即此鍵字也。《說文》「鍵,鉉也」,《段注》曰:「謂鼎扃也,以木橫關鼎耳而舉之……故謂之關鍵。渠偃切,十四部。」又《說文》:「鉉,所以舉鼎也。」是「揵」、「鍵」二字皆含有舉的意義,此陶注所略而未及者也。余故謂《內揵》篇之「揵」字原文均當作「鍵」,「鍵」、「楗」、「揵」、篆作「攑」「掔」四字均以聲近部同,古相通借,故其義引伸而滋多,不足異也。由是言之,「內揵」 的法則其意義乃可得論。《鬼谷子》曰: 「內者,進說辭;揵者,揵所謀也。」《內揵》篇 此內揵的法則之界說也。換言之,即謂舉其所謀以進其說辭之謂也,此其說辭之實質的內容,厥為內揵的謀略,非本節範圍所及。詳見下章茲論其說辭之形式的法則上之內容,其階段有三: (一)隱度法。《內揵》篇曰:「凡說者務隱度,計事者務循順。陰慮可否,明言得失,此御其志。」「隱度」者,隱度其事之中理而後說也,此說辭學上「內揵」的法則之心理的基礎也。按《呂氏春秋》之言曰:「凡君子之說也,非苟辯也……必中理而後說也。」《懷寵》篇又曰:「善說者,言盡理而得失利害定。」《開春》篇皆此義也。 (二)順辭法。《內揵》篇又曰:「言往者,先順辭也。」順辭者,內揵的法則上所以進說辭之第二種步驟也。上文引「計事者,務循順」,循順以為辭,則其辭必不見非逆而易入矣。然何以曰先耶?《內揵》篇又曰:「先取《詩》、《書》,混說損益,議論去就。」此之謂先順辭也。 (三)變言法。《內揵》篇又曰:「說來者,以變言也。」變言者,於事之未然,先究其時之所宜以求其變,而後說者也,說詳本章第一節第四目故由內揵的法則上言,此為第三種步驟。由是進行「以變求內」,則其事始集,而「內揵」的法則以立。 第三目 飛箝的法則 說辭之應用,以內揵的法則為經,以飛箝的法則為緯。內揵的法則的適用,常與飛箝的法則互相結合,而不可分離。大抵說辭上之工作,其第一部以內揵的法則任之,而完成工作之第二部則為飛箝的法則之適用。其間恆相接合、各盡其用,故在說辭學上論,雖可析而為二,而應用上則二者之關係致相密接、無可分也。必明乎此義,而後知「飛箝」的法則在說辭學上關係之重要。 按飛箝的意義,許氏《說文》曰「飛,鳥翥也」,「翥,飛舉也」,《方言》亦曰:「翥,舉也。」「箝,籋也」,「籋,箝也」。《段注》曰:「箝,脅持也,以竹脅持之曰箝,以鐵有所劫束曰鉗,書史多通用。」又曰:「箝、籋二字雙聲,夾取之器曰籋。」由是釋之,是飛舉而脅持之謂也。又按《意林》錄《六韜》曰:「辯言巧辭,善毀善譽者,名之曰間諜飛言之士。」《意林》書本之六朝舊本,此雖未可證其為《漢志》《六韜》之原本,要之,非唐代以後之《六韜》偽本無疑。今本《六韜》文中間多古詞奧義,斷為戰國時代遺說,為後世纂取成文,故或披沙簡金,不無所得也。茲《意林》所引「間諜飛言」之說,當即戰國遺說,以與《鬼谷子》參證,則「飛箝」之意義自可大明。陶弘景注謂「飛謂作聲譽以飛揚之」,其說非也。由是論之,「飛箝」的法則雲者,謂飛舉其言以箝束之之謂也。《鬼谷子》於此項法則之內容,別其階段為四: (一)隱括法。隱括法之前題建於論理學之上,其基礎則為前章所述之量權的法則。以量權的法則實施之結果,其在說辭學之飛箝的法則上,名之曰「隱括」。此與《內揵》的法則上之「隱度」有同一之心理的推度作用,不過「隱度」法稍形簡單,而「隱括」法則較複雜。猶之推理作用,則「隱度」者應用其一個方式以行斷定,而「隱括」者則應用數個方式以行其複雜之推斷,此其異也。大抵「隱括」法可謂之為歸納的方法,故其程限以不牴觸事實為其必要的條件,故《飛箝》篇曰: 「凡度權量能,所以征遠來近。立勢制事,必先察同異之黨,別是非之語,見內外之辭,知有無之數,決安危之計,定親疏之事,然後乃權量之。其 有隱括,乃可征,乃可求,乃可用。」《飛箝》篇 此飛箝的法則上之第一階段也。 (二)先征法。先征法者,說辭上之證驗作用也。《飛箝》篇曰: 「其不可善者,或先征之,而後重累。」 陶注釋以為「徵召」之義,誤也。按《論語》曰:「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禮,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又《中庸》曰:「上焉者,雖善無征。無徵不信。」以征為信,此鬼谷之說所由本也。「飛箝」的法則上以徵驗之辭為先,以求其辭之人人而信之也,此其第二階段也。 (三)累毀法。《飛箝》篇曰:「或先重累而後毀之,或以重累為毀,或以毀為重累。」《飛箝》篇。此段接上文(二)先征法所引之言。「累毀」法者,「飛箝」的法則上最晦澀而最扼要之部份也。 按《說文》曰「重,厚也」,《段注》曰:「厚斯重矣,引伸之,為鄭重重疊,古只平聲,無去聲。」又《荀子》楊倞注曰:「重色、重味,言重多也。直用反。」又《說文》曰:「絫,增也。一曰絫,十黍之重也。」《段注》曰:「增者,益也,凡增益謂之積絫。絫,隸作累,累行而絫廢,古書時見絫字。」此重累之本字、本義也。 又《戰國策》引語曰「論不修心,議不累物」,又曰「輟而棄之,怨而累之」。又劉向《說苑》曰:「天將與之,必先苦之;天將毀之,必先累之。」「毀」與「累」對舉,此亦戰國時代之言,而劉向引用之者也。凡此所引之累字,其古義均宜釋作「解」字之義。按曲園先生《古書疑義舉例》曰:「《禮記·曲禮》篇『為大夫累之』,按累之,猶解之,累、解本疊韻字。《荀子·富國》篇『則和調累解』,累、解二字同義……緩言之曰累解,急言之曰累。」曲園之言是也,此則「累」字之變義也。由此以言「重累」者,多方為之解釋之義也。陶注釋之以為「都狀其材術所有」,《飛箝》篇注其說殊未安,此特陶氏以己意釋之而已,非古訓也。 至「毀」的意義,《說文》曰「毀,缺也」,《段注》日:「缺者,器破也,因為凡破之稱。」是所謂毀者,舉其缺失而言之謂也,陶注釋之以為「就其材術短者訾毀之」,意近是矣。古義既明,請論其法。 累毀法者,說辭上之積極的方式也,此為飛箝的法則上之主要的方法。其方式之運用恆隨事態為變遷,要以活用為原則。蓋苟遇有個性強固而城府深密之對手,即鬼谷所謂「其不可善者」,則其方式之活用直如岳武穆所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此固不可以言傳者也。然其變化之用,簡言之有三:(1)先徵實其言,而後多方為之解釋,所謂「先征之而後重累」也;(2)或先於多方為之解釋,而後舉其缺失,所謂「或先重累而後毀之」也;(3)或即於多方解釋之中備論其缺失,或隨於舉其缺失之時即為之多方解釋,所謂「或以重累為毀,或以毀為重累」也。凡茲三者,以用為變,此其第三階段也。 (四)鉤箝法。《飛箝》篇曰:「鉤箝之語,其說辭也,乍同乍異。」鉤箝法者,即捭闔的原理之演用於說辭學上而賦以專名者也。其所謂「乍同乍異」者,即前第一節所引「開而示之者,同其情也;闔而閉之者,異其誠也」。其義相同,由性質上言,是曰「捭闔」;由運用上言,斯曰「鉤箝」。說詳第一節此其第四階段也。 綜茲四法,是曰飛箝。此猶在說辭學上言之耳,至其實質內容,則亦以權謀學為經,說詳下章,茲不具論。 說辭學之適用的方法 第一目 關於個人的地位關係適用之法則 說辭之施,以個人的本身之地位不同,而其適用之方法遂以懸殊,此其地位之自覺,須有主觀之直覺的判斷為衡,此中有甚深微妙之關係,須憑主觀上最高點之觀察,而後始能悟解者。換言之,即非老謀深算、髙瞻遠矚者,不能於其本身的地位有超然之自覺,則其說辭之內容自不能有適當之規定也。茲請分論關於本身的地位適用之方法如次。 (一)說內法。《謀》篇之言曰「外親而內疏者,說內……」此「說內」法之定義也。「說內」法者,言度其本身所處之地位、與對方之關係,如關係未深而身處近密,外雖親善內實疏遠者,則為之說其內也。雖然,何法以說其內乎?《內揵》篇曰「以變求內,若管取揵」,此所謂「變」,即以「說內」者也。然何以須說內乎?《內揵》篇又曰「近而疏者,志不合也」,唯其不合於志,故須求內,故又曰「欲合者用內」,此即所以求其合也。由是更進而求之「內揵」的法則,則「揵而內合」《內揵篇》之法行,而「說內」之義益顯矣。若其不然,苟從其反面言,則如《謀》篇所謂「其身內,而言外者,疏」矣。此謂其言之「外」與其本身的地位之「內」不能適應其關係也。換言之,即在此種場合宜行「說內」之法,而乃「說外」,則必見疏遠也。是即《淮南子》所謂「物或近之而遠」,《人間訓》即此義也。此說內之法一也。 (二)說外法。《謀》篇又曰「內親而外疏者,說外……」,此「說外」法之定義也。「說外」法者,言度其本身所處之地位、與對方之關係,如關係既深,而「周澤未渥」,《韓非子》語內實親善外示疏遠者,則為之說其外也。雖然,何法以說其外乎?《內揵》篇曰「內自得而外不留者,說而飛之」,此所謂「說而飛之」,即謂以飛言箝束之,是即以「說外」者也。然何以須說外乎?《內揵》篇又曰「遠而親者,有陰德也」,顧雖有陰德而不見用者,則亦《內揵》篇所謂「就而不用者,策不得也」。策既不得,則更當求其外,故又曰「欲去者用外」。外者,遠也,許氏《說文》是即所以「說外」者也。由是更進而求之「飛箝」的法則,「度權量能……征遠來近」,《飛箝》篇則「說外」之義明矣。若其不然,苟從反面言,則如《謀》篇所謂「其身外,其言深者,危」矣。此亦謂其言之「深」與其本身所處之地位相迕,在此場合當行「說外」之法而不行,故必致身危也。是即《淮南子》所謂「說聽計當而身疏」《人間訓》者,亦斯義也。此「說外」之法二也。 (三)因說法。《權》篇之言曰:「因其疑以變之,因其見以然之,因其說以要之」,此「因說」之法也。「因」的意義謂「循理」也,《符言》曰「聖人因之,故能掌之;因之循理,故能久長」,此之謂也。按《呂氏春秋》言: 「善說者……因人之力以自為力,因其來而與來,因其往而與往,不設形象,與生俱長,……順風而呼,聲不加疾也;際高而望,目不加明也。所因便也。」《順說》篇 呂氏此說,其釋因說之法,陳義顯明,無待煩言。由是觀之,戰國說辭學上因說法之重要即此可見矣。此因說之法三也。 按《慎子》書文多駁雜,近代學者疑為雜錄所成,殆近是。其書言「天道因為大……因者,因人之情也,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此其釋因的意義與《呂氏春秋》若合符節。又按《鶡冠子》書近人多疑其偽作,然其書中頗多古詞奧義,或系先秦遺文為偽作者篡取以實其偽書,亦在意中。其《學問》篇言「見變而命之,因其所為而定之,若心無形,靈辭雖搏捆,不知所之」,此節完全為縱橫家言,斷非漢代以後所能偽作,此其義直紹鬼谷,可為鬼谷因說法作一註腳。 以上三法各有其特定之場合以為展用之條件,苟或錯誤,則其事不立。此關於個人的地位、關係,適用之法則一也。 第二目 關於對方的情態適用之法則 關於對方的情態適用之法則,以對方的情態之異狀而各具有特殊的方法。《鬼谷子》嘗具體言之,曰: 「與智者言,依於博;與博者言,依於辨;與辨者言,依於要;與貴者言,依於勢;與富者言,依於高;與貧者言,依於利;與賤者言,依于謙;與勇者言,依於敢;與『愚』者言,依於銳。」《權》篇 按「愚」字,原文作「過」,依《鄧析子》作「愚」,「過"字誤也。別本作「通」』,秦恩復注謂當作「進」,「進」字於義亦未安,故依《鄧析子》改正。 凡此九法,皆以對方之情態不同而立言,其法則亦因之而異。茲分析論之如次。 (一)曰「博」。博者,「繁稱文辭」之謂也,蓋「與智者言,將此以明之也」。均見《權》篇其言「繁言而不亂」,《權》篇亦此義也。是即《韓詩外傳》所謂「繁文以相假」也。 (二)曰「辨」。辨者,別也。徐幹《中論》言「辨之為言別也』為其善分別事類而明處之也」,又曰「辨之言,必約以至,不煩而論……使論者各盡得其願而與之得解」,《覈辯》篇即此義也。 (三)曰「要」。要者,要言不煩之謂也。鬼谷所謂「終日言,不失其類」,類者,辭之要理也,故亦曰「觀要得理」均見《權》篇也。又《禮記》引孔子曰「君子不以辭盡人」,《表記》亦謂得辭之要也。 (四)曰「勢」。勢者,形勢也,即《本經》所謂「勢者,利害之決,權變之威」也。《孫子》有言曰「勢者,因利而制權也」,《計》篇此其義亦即《飛箝》所言「立勢制事」也。荀悅《漢紀》言「言形,則大體得失之數備;言勢,則臨時進退之機審」,是其義也。 (五)曰「高」。高者,名高也,言其崇也。見《說文》富者,嗇於財而慕高名,故以高辭動之也,此《謀》篇所謂「高而動之」也。按「高」字《鄧析子》文作「豪」,秦恩復注以「從鄧析子作『豪』為是」,非也。 (六)曰「利」。利者,財利也,即《謀》篇所謂「仁人輕貨,不可誘以利」之利也。《權》篇亦曰「利辭者,輕論也」,「利辭」之義即謂言利之辭也。 (七)曰「謙」。謙者,撝謙也,《易》之卦辭也。案《鄧析子》無此言,疑為戰國時附衍之詞。 (八)曰「敢」。敢者,果敢也,果決也,「幾危之決」也。《本經謀篇》所謂「勇士輕難,不可懼以患,可使據危」,此與勇者言之法也。 (九)曰「銳」。銳者,芒也,見《說文》鋒芒之利也。愚者短於智術,闇於事理,故必以鋒芒犀利之辭進,此《權》篇所謂「與不智者言,將此以教之而甚難為」者也。 九法之變,存乎其人。審而後進,度而後言,符而後應,庶其無悖。 第三目 關於環境的事態適用之法則 關於環境的事態適用之法則,具見《中經》,蓋以環境的事態之適應為原則者也。《中經》之詞甚詳晰,無俟繁釋,茲言其要點如次。 (一)形象法。《中經》所謂「見形為容,象體為貌」,即形象法之定義也。《荀子》曰「色從然後可與言道之致」,「色從」者,即形象之先見者也。《淮南子》曰「說之所不至者,容貌至焉」。《繆稱訓》又徐幹《中論》引孔子曰「唯君子,然後貴其言、貴其色」,均此義也。惟《中經》此節文有脫誤,頗滋異論,茲考正其言如次。《鬼谷子》曰: 「有守之人,目不視非,耳不聽邪,言必《詩》、《書》,行不僻淫,以道為形,以聽為容,貌莊色溫,不可象貌而得也。如是隱情塞隙[微]而[去]之。」 按本文末句原作「而去之」,疑有脫誤。《摩篇》言:「微摩之以其所欲,測而探之,內符必應。其應也,必有為之。故『微』而去之,是謂塞窌匿端、隱貌逃情,而人不知,故能成其事而無患。」據此,則本文脫「微」字,故補正。又按劉向《說苑》言:「是以賢人閉其智,塞其能,待得其人然後合,故言無不聽,行無見疑。」劉向所謂「閉智塞能」,即「隱情塞隙」也,蓋待其人然後合也。劉向《說苑》曾引《鬼谷子》之言,今本《鬼谷子》無此文,見逸文所引。向此說蓋亦本之《鬼谷子》可知。按《說苑》曰:「文信侯李斯,天下所謂賢者也,為國計揣微測隱,所謂躬無過策者也。」其言「揣微測隱」,亦本之《鬼谷子·揣篇》所謂「測隱揣情」者,此又其一證也。嘗疑「去」字為「待」字之誤,此亦一說也。至其所謂「微」者,即前文所引「微摩之以其所欲」也。清儒盧文弨《跋鬼谷子》醜詆此文,以為「有守之人,非辯士所能撼」,則何解於《忤合》篇之言乎?《忤合》篇曰:「伊尹五就湯,五就桀,而不能有所明,然後合於湯;呂尚三就文王,三入殷,而不能有所明,然後合於文王。」此即「微而待之」之義也。盧說狂謬,不足論也。 (二)和音法。和音者,「聞聲和音」也,謂「聲氣不同,則恩愛不接」也。故聲以「宮」為主,以「和」為貴,「音不和則悲」,「聲散傷丑害」,其「言必逆於耳也」。均見《中經》 (三)解鬥法。解斗者,「解仇斗隙」也,「謂解羸微之仇。斗隙者,斗強也」。此謂「強隙既斗,稱勝者高其功,盛其勢;弱者哀其負,傷其卑,污其名,恥其宗。故勝者斗其功勢,苟進而不知退;弱者聞哀其負,見其傷,則強大力倍死而[為]是也」。文見《中經》,「為」字據注增。 (四)綴去法。綴去者,謂「綴己之繋言,使有餘思也」。《中經》「繋」當作「系」,六朝以後假「繋」為「系」。「系者,縣也」,見《說文》「垂統於上而承於下也」,《段注》引申為凡總持之稱,謂以系言綴其人之去,使其留思也。《中經》此文多訛誤難讀,茲考正其文曰: 「故接貞信者,稱其行,厲其志,言原文有可字,誤。為可復,會之期〔可〕,〔善〕一本作「喜」,接上句讀,誤。以他人之庶引驗,以結往明疑,疑宋《道藏》本作「疑疑」,秦恩復校本作「款款」,疑秦校本系因注而誤。而去之。」 案《論語》言「信近於義,言可復也」,此可復之義也。本文「言可為可復會之期喜」,字句錯亂,殊不成義,曲園先生《古書疑義舉例》「字句錯亂例」引《大戴記·小辨》等「禮樂而力忠信其君其習可乎」,謂當作「君其習禮樂而力忠信,其可乎」,此例是也。本文錯亂,句讀亦誤,茲並考正。又按《說文》有兩「疑」字,一作「」,訓惑也,此「結往明」之「」也;一作「」,訓定也,如《詩·大雅》「靡所止疑,云何徂往」,《莊子》「用志不分,乃疑於神」,此「疑」字均作定解,蓋含有安靜之義,此「而去之」之「」也,此一解也。又按《荀子·非十二子》篇曰「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此「疑疑」之義也。或疑本文當作「以結往明[疑],疑疑而去之」,文中原有三個「疑」字,脫去其一,此亦合於曲園先生字因兩句相連而誤脫之例,說亦可通,此二解也。至陶注「明己疑疑至誠」,秦校為「款款」,即據以校正本文,說似可通。然「款」篆作「」,與「」字形似易誤,且依秦校,本文文義亦殊未安也。 (五)卻語法。「卻語者,察伺短也」,即《權》篇所謂「難言者,卻論也;卻論者,釣幾也」。釣者,求也;幾者,微也,謂求察其隱微也,此其義完全相同。至論其法則,曰:「言多必有數短之處,識其短驗之,動以忌諱,示以時禁,[無見己之所不能於多方之人],此文原系末句,蓋錯簡也,茲考正。其人因以懷懼,然後結信以安其心,收語蓋藏而卻之。」斯其術也。 (六)攝心法。攝心者,結人之心也。《內揵》篇所謂「素結本始」,《謀》篇所謂「結比而無隙」者是也。此其法曰「逢好學伎術者,則為之稱遠方,原文「方」字作接下句讀,誤也,茲考正。驗之以道,驚以奇怪,人系其心於己。效之於人,驗[之於往,復]亂其前,吾歸誠於[彼]。」此節文有訛奪,原文作「驗去亂其前」,語不成義,末句「吾歸誠於己」,尤不可通,茲據陶注文增補改正。此其術也。 (七)守義法。「守義者,謂守以[仁]原文作「人」字,誤也。義,探心在內以合者也。」此其法曰探心,《鬼谷子》曰:「探心,深得其主也。從外製內,事有系由而隨之也。[遭淫酒色者,為之術音樂,動之以為必死生日少之憂。喜以自所不見之事,終以可觀瀾漫之命,使有後會。]」本文錯簡,置於「攝心」節下,誤也,茲考正。其言「遭淫酒色者,為之術音樂,動之以為必死生日少之憂」,此所謂守以仁義,探心以合者也。義者,宜也,隨其宜而制之,系而隨之,所謂「喜以自所不見之事……使有後會」也。明言「後會」,則為不合而去者言也。 凡茲七法,始於形象,終於守義,蓋以仁義自守,此鬼谷紹孔氏之學之顯證也。故其結論曰:「小人比人,則左道而用之,至能敗家奪國。非賢智,不能守家以義,守國以道。」此固昌言其學之以道義為主體,而說辭為用也。盧抱經之論無的放矢,適征其淺識已耳。 結 論 以上各章所論,鬼谷先生政略的哲學之思想概見於此矣。 據史策所記,《揣》、《摩》二篇為蘇秦簡練所得,詳見本篇第二章《鬼谷子真偽考》其為蘇子創作甚明。此為權謀學上極重要之部分,吾故列之於組織系統之下;又以其為純粹蘇子所創,故詳述於編下,茲不具論。 次《符言》一篇,其體裁、文氣均與全書各篇不類,顯為《陰符》原文,而蘇子摘其要言,附之於篇者。陶宏景注以謂「發言必驗,有若符契,故曰符言」,非也。故《管子·九守》篇所述主位、主明、主聽、主賞、主問、主因、主周、主參、督名各節,均與《鬼谷子·符言》篇章次大致從同。至文字間有異同,要為輾轉傳授及傳鈔之廣而致歧異者,斷斷無疑。余嘗疑齊史記所載《太公陰符》之言,而為戰國末時人錄以入《管子》,故其言多有同者。鬼谷嘗為齊客,蘇秦亦仕終於齊,齊人之學類宗太公,故謂《符言》為《陰符》之言,殆可信也。又考《管子·勢》篇之言,其與《符言》相應者如次: 又按宋鈔本《六弢》文中與《符言》篇有極相同者,茲並列於次: 或疑《六弢》為偽書,《六弢》信偽,其非《漢志》之舊無疑。然其文中多與《鬼谷子·符言》、《管子·九守》各篇從同,由是觀之,或不無古訓雜廁其中,即此足見《符言》為太公遺說,而非鬼谷子獨有之學說,已可取信。 又按《老子》曰: 「孰能濁以靜之徐清?孰能安以久動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第十五章 此為純粹「安徐正靜,以待傾損」之學說,老子此說必本《周書》可知。由是言之,雖謂《符言》一篇為非鬼谷作品可也。雖然,蘇子傳鬼谷先生之學,其纂述厥師平昔樂誦之辭,以著於篇,要亦事理之常。不過《符言》所論均為政略家所應具之態度、能力及條件,而非政略學上所討究之內容,故吾於權謀學上均闕而不論,職此故也。 至前章所論「分威」、「散勢」兩法則,雖出於《本經陰符》,依史策所記,宜為蘇子說解之詞,詳見第二章《鬼谷子真偽考》然其說之淵源,不能謂與鬼谷毫無關係。陰符之學,原為太公兵權謀之一部,自非蘇子個人所創作。然而鬼谷傳齊學,直入太公之堂奧,抉其精義,以創政略學之規模,故論述權謀學之結構,自不能忘其主要的法則而不論,故具著於篇,殆亦蘇子尊其師說之本意也。 要之,鬼谷先生之政略的哲學思想,就其原理上各部分綜合觀察,其相互的關係約如下表。 舉凡鬼谷先生政略的哲學之原理部分,均著於上表。其中唯說辭學上對於個人的地位、關係暨對方的情態及 鬼谷先生政略的哲學思想系統關係表 環境的事態等所適用之法則等,均缺而未列。誠以此為單純施用之方法,非原理的部分,故不具列也。 由是觀之,鬼谷先生政略的哲學之構成,固具有極精密之組織,非戰國並世諸哲所能望其項背者。然獨以歷代偽儒之排斥,遂抑而不彰,斯殆我國政學界之不幸也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