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子新注 · 《鬼谷子》的權謀學原理
鬼谷子權謀學之原理,建於其哲學的思想及方法論之基礎之上。溯其淵源,始於呂尚《周書》,詳於老聃學說,具於孔門《易》學,變於孫子兵略,而組織完成於鬼谷先生,纂述附衍於蘇秦。其學說精深微妙,極形勢張弛之理,盡權制變化之奇,古今殆無其比。高似孫以為「一代之雄」,信不誣也。
今本《鬼谷子》書於權謀學為專門之敘說者,有「抵巇」、「忤合」、「揣」、「摩」、「謀」、「決」、「符言」暨《本經》「分威」、「散勢」、「轉圓」、「損兌」、「持樞」等凡十二篇,類皆以權謀之純理的研究為主。此外各篇雖無在不有權謀學上之理論雜錯其中,惟大致均以說辭學之敘論為主體,故不具列。至此十二篇之中,間有及說辭學者,亦以其體用的不可分之關係,而附帶及之雲耳。
權謀學之組織
鬼谷先生於權謀學上之組織,當為之樹立各個之法則,分列篇目,或附篇中,各為說明,與其說辭學之組織無殊。惟《揣》、《摩》二篇為蘇秦作品,雖究其內容多為推衍師學而作,然其學說自具有特殊之地位。不過蘇子闡述師學,引伸發明,獨著此二篇以附於師說之後,足知其學之大體本於鬼谷,要無疑義。觀《揣》篇首節之論量權(見前章第三節「量權的法則」中所引),其要義均先見於《捭闔》、《飛箝》、《忤合》諸篇中,雖以《揣篇》為較詳盡,而實為重複迭見之作可征,此文斷為蘇子自己作品,故不害其為重複,否則鬼谷先生之學說以其論理之精密,不宜有此重複之作也。故茲篇亦以列於權謀學系統之下,為組成其學說全體之一部,蓋以明其師徒傳述之跡也。惟揣摩之學純以情慾上之變態為其推考之對象,故其法則不外由心理上測定隱微、檢索情慾之方法,亦可謂為政治心理學之一部。此與鬼谷權謀學上之心理的基礎關係極為密切,若捨棄其說,則無以窺政略學之藩奧。
《鬼谷子》權謀學上之組織系統,茲詳細分晰其內容如下表。
上表所列一般的原理上生理、心理、論理的基礎均為說、權二學組織共同之基點,具見第四章第二節、第三節。此為其哲學上之理論及方法之本旨,無待煩說。此外,依次類分,除上述政治心理上之基礎,即揣摩的學說為蘇子之學說,自具有特殊之地位外,由權謀學之根本觀念——即抵巇的原理——出分,約可別為形式的方面與實質的方面兩部。形式方面蓋就權謀上之形式,由純理的分析其內容也;實質方面蓋就事變上之適應的法則而論,其實質之內容也。前者為純理的,後者為事實的;前者為主體的,後者為對方的,此其別也。至其內容,詳第三節、第四節,茲不具述。
權謀學之根本觀念——抵巇的原理
權謀學上之根本觀念,鬼谷先生名之曰抵巇,其言曰:
「〔聖人者,天地之使也。〕按本篇多錯簡,此句錯簡在後,誤也。茲考正。事之危也,聖人知之,獨保其用;因化說事,通達計謀,以識細微。經起秋毫之末,揮之太山之本。其施〔外〕兆萌牙孽之謀,皆由抵巇。抵巇隙為道術。」《抵巇》篇
按「其施外兆萌牙孽之謀」句,義不可通,疑有訛誤,待考
《鬼谷子》言「抵巇隙為道術」,此明示人以其權謀學上之第一原理為「抵巇」也。抵巇的界說,鬼谷子言之甚詳盡,其言曰:
「巇者,罅也。按阮元跋讀巇如呼,此古聲訓字之義也。罅者也。者,成大隙也。巇始有朕,可抵而塞,可抵而卻,可抵而息,可抵而匿,可抵而得,此謂抵巇之理也。——〔天下分錯,上無明主,公侯無道德,則小人讒賊,賢人不用,聖人竄匿,貪利詐偽者作,君臣相惑,土崩瓦解而相伐射,父子離散,乖亂反目,是謂萌牙巇罅。〕」
按此節原文中雜有錯簡,此節當連接上文,文理始鬯,茲考正。
此其樹義嚴整,展轉訓釋,豁然貫通,鬼谷權謀之學胥由此原理髮生。何以言之抵巇者?當政治上之「時」與「事」、與「人」數項機會的湊合之際,而運用其謀略以取得政權之謂也。其中並含有積極的進行之意義,故由政治的普通環境言,則有適當的因應方略之義;故由危險的環境言,則有謀得相當的出路之義。易詞以言之,抵巇的原理乃活動的、猛進的、積極的、自由的、適應的之政略上之原理也,故曰「巇始有朕,可抵而塞,可抵而卻,可抵而息,可抵而匿,可抵而得」,此之謂也。由此言之,權謀學上之目的實以「抵巇」為其研究的對象,可抵之中又自有其進動之方向,如何而抵以塞之,如何而抵以卻之,如何而抵以息之,如何而抵以匿之,如何而抵以得之,凡此皆須運用其適當的方法,由是而權謀學之方略論緣以發生。故《抵巇》篇又曰:
「聖人見萌牙巇罅,則抵之以法。世可以治,則抵而〔得〕原文誤作「塞」之;不可治,則抵而〔塞〕原文誤作「得」之。或抵如此,或抵如彼;或抵反之,或抵覆之。——〔世無可抵,則深隱而待時;時有可抵,則為之謀。〕」按此二句原文上有錯簡,誤也。此二句應連接上文,茲考正。
按「世可以治,則抵而塞之」,原文作「塞」,誤,當改作「得」;又「不可治,則抵而得之」,「得」字亦誤,當作「塞」。本書原文二字錯出,今正。
此其所論抵巇的動向之變化,其理各殊,則其所以為謀者自亦各有不同,此權謀學上各頂法則之所由立也。劉向《說苑》言「道逆時反,而後權謀生焉」,此之謂也。茲請分論抵巇的原理上之各項要素。
第一目 巇
「巇者,罅也。罅者,也。者,成大隙也。」此其展轉互訓,意義漸明。《飛箝》篇所謂「或伺候見而箝之,其事用抵巇」,所謂「」者,即「巇始有朕」之「朕」,故曰「伺候見」也。按《漢書·杜業傳》「業因勢而抵垝」,服虔曰「垝音義,蘇秦書有此法」,「垝」即「巇」也。又顏師古注曰:「垝,毀也……一說讀與『戲』同,言擊其危險之處,鬼谷有《抵巇》篇。」又陸佃注《鶡冠子》曰「中險司巇也」,是「巇」猶「險」也。又陶弘景注曰「巇,釁隙也」,陸佃亦曰「巇,間隙也」。《鶡冠子·天則》篇原文曰:「見間則以奇相御人之情也。」是「巇」者,間隙也,「」猶「間」也,由是言之,「巇」的意義本來為空間性,及其在政治上則兼有時間性,並賦有政治上的時會之意義。所謂政治上之時會者,以政象變化離合之際而覬得其間隙,以為政治活動之準據之謂也。故《抵巇》篇復曰:「自天地之合離終始,必有巇隙,不可不察也。察之以捭闔,能用此道者,聖人也。」此言政治上之「巇隙」,猶言政治上之時會也。至「巇隙」之察,則以「捭闔」為用。捭闔的原理之演化,見前章第二節始於名實之理,察於同異之辨,制於事機之先,變於闔辟之外,決於危微之時。其理隱微,變化不測,運用之道,存乎其人,故曰「能用此道者,聖人也」。由此可見說辭學與權謀學相互關係之密切,其合組完成為政略學上之二大柱石,非無故也。此其要素一也。
第二目 抵
「巇始有朕」,見巇之朕而後可以「抵」。「抵」者,擊實也。顏師古曰「抵,擊也」,陶注曰「抵,擊實也」,陶義為長。按楊子《法言》曰:「或問:『蒯通抵韓信,不能下,又狂之。』曰:『方遭信閉,如其抵。』」是「抵」者,說而中其險要之謂也。又許氏《說文》「抵,擠也,擠排也,摧擠也」,《段注》曰「排而相比也」,又曰「《釋詁》、《毛傳》皆曰摧至也,即抵之義也」,是「抵」者,排而擠之之謂也。由是言之,「抵」的意義有立勢以相排,及擊而中其險要之二義,此其在政治上所謂「立勢制事」《飛箝》篇之道也。司其巇,知其朕,及政治上之時會既至,則為張立形勢,隨事而制馭之,此即抵之術也。斯其要素二也。
第三目 反驗
反驗者,「反覆」的法則及符驗的法則之應用的方法也。抵巇之理,必先求知,而求知之法,以論理上之「反覆」的法則,及「符驗」的法則為其必經之階段,故其言曰:「物有自然,事有合離。有近而不可見,遠而可知。近而不可見者,不察其辭也;遠而可知者,反往以驗來也。」《抵巇》篇此其言「反」、「驗」,蓋兼論理上之二項法則以言,其詳見本篇第四章。然「反驗」並用,其法最為精密。楊子《法言》曰:「君子之言幽,必驗乎明;遠,必驗乎近;大,必驗乎小;微,必驗乎著。」即此義也。
此其要素三也。
第四目 因化
因化者,深察政治上變化之跡象,豫決其未然之理,循其變化之將然而推進之之謂也。此為權謀學上最精要之部份,蓋權謀之用,取挹無窮,其變要在「因化」,必「豫審其變化」,《捭闔》篇因而裁之,則進退、得失、去就、倍反,其權制在我,所謂「化轉環屬,各有形勢,反覆相求,因事為制」,《忤合》篇即此理也。故《抵巇》篇曰「事之危也,聖人知之,獨保其用;因化說事,通達計謀,以識細微」,又曰「能因能循,為天地守神」,即謂是也。至《忤合》篇言「是以聖人居天地之間……必因事物之會,觀天時之宜,因知所多所少,以此先知之,與之轉化」,亦釋此義也。此其要素四也。
第五目 時
時者,時機也,抵巇的原理之先決的條件也。時機與事實之關係,常互為因果,時機可以生事勢,事勢亦可以轉換時機,其間轉變之機蓋在人為,顧亦有非人力所能及者,此則謂之世運。此譬之戰爭之起,有緣於誤會而發,斯原為人力所可避免,而卒不可避,則此種政治上之變象,只可名之曰世運。世運者,政治上之時間,非人力所能為謀者也。故《抵巇》篇曰「世無可抵,則深隱而待時;時有可抵,則為之謀」,此之謂也。大抵鬼谷之學以因時變化為原則,司馬遷《自序》所引逸文曰「聖人不朽,時變自守」,按今本無此文,《索隱》曰「此出鬼谷子」,蓋逸文也。此其學固以隨時勢之變遷而講求適應環境之方略為其基點,此與《國語》所引范蠡之言曰「從時者,猶救火追亡人也,蹶而趨之,唯恐弗及」,《荀子·天論》曰「望時而待之,孰與應時而假之」,《韓非子》所言「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說苑》所言「時乎時乎,間不及謀;至時之極,間不容息」,其義完全相符。至於「深隱待時」之說,蓋非得已,此鬼谷先生之所以終隱林下也。按《荀子·宥坐》篇引孔子曰「君子博學深謀,修身端行,以俟其時」,又《孟子》亦曰「雖有鎡基,不如待時」,待時之說,殆儒家之學說也。又《論語》曰:「寧武子邦有道則知,邦無道則愚。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又曰:「用之則行,舍之則藏。」又曰:「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據此,則「深隱待時」之說均出於孔門,然孔子即非能躬踐其說者,故周遊列國,冀以求合。若是則深隱
之行固非政治家應有之態度也,其不幸而出此,固非得已也。此其要素五也。
備斯五要,而後抵巇的原理始克成立,此權謀學上之根本觀念也。
權謀學之方式
權謀學之形式的方法,其法則有三:一曰三儀,二曰決疑,三曰轉圓。凡此三項法則,皆從主觀上決定其方式者也。此種抽象的研究,純粹離開權謀上之實際的方略,而討究其法則之方式,亦可謂之權謀學之純理的方法論。然此種方式之成立,有其先決之條件三:
(一)求因。因者,事實的原因也。因果律之支配為政治上任何不能反對之事實。凡事之因果不明,則其變化未由推測;變化既不可測,自無法以求其適當之因應方略,則計謀自失其準據而未由決定矣。故凡決策定計,其第一之先決問題為求因;求得其因,則其所據以行推理之前提不妄,而其智略之所施始能時措其宜。《謀》篇有言曰「凡謀有道,必得其所因,以求其情」,此之謂也。斯其先決之條件一也。
(二)求情。情者,實也,此其義與「聲聞過情」之情的意義相同。「人之欲也」。許氏《說文》曰:「情,人之陰氣有欲者。」董仲舒曰:「情者,人之欲也,人慾之謂情。」《禮記》曰:「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不學而能。」《荀子·正名》以「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又曰:「欲者,情之應也,所欲以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故由人類之需要言,其政治上之欲望固不能外乎人情,必得求人之實情;以知其同異,而後能知彼知己,而後權謀之設施其對象乃始無誤無悖,此求情之法之所以必要也。本節上文所引《鬼谷子》之言暨《謀》篇言「察同異之分」,《捭闔》篇言「微捭其所言,以求其利」,此皆求情之學說也。按《荀子·非相》篇言「以人度人,以情度情」,《呂氏春秋·審分》篇言「按其實而審其名,以求其情」,亦此義也。斯其先決條件二也。
(三)意會。意會者,權謀學上之主觀的方法也,其在人格論上則名曰「實意」。《本經》曰「計謀之慮,務在實意,實意必從心術始」,此之謂也。其在思考之程序上,則名之曰「意慮」,又曰「意慮交會」。均見《本經》意者,個別的觀念也;慮者,各個觀念的聯合之推考作用也;「意慮交會」者,概念之聯合作用也。概念之聯合,為心理上構成意識的現象之主要的因素,為論理上構成論理方式之根本的要素,為權謀上決定方略之樞要的基礎,故其法不憚於繁複,不苟於武斷。故《本經》曰:「故信心術守真一而不化,待人意慮之交會,聽之候之也……意慮不會,則聽不審矣;候之不得,計謀失矣。」此所謂「聽候」者,即意會上之重要方法也。蒯徹說韓信曰「聽者,事之候也;計者,事之機也」,其言即謂是也。斯其先決之條件三也。
審斯三義,實為權謀學上之基本的方法,無論任何方式,無不具斯三法,以為其組織上之主要的條件。不論形式的方法、實際的方略,無不皆然。此權謀學之方法論之要義也。
三義既明,請進論其形式的方法之法則。
第一目 三儀的法則
三儀的法則者,權謀學上決策發機之要術也。「儀者,度也」,墨子談辯學所謂「言必立儀」,「儀亦法也」,權謀學之方法厥名曰「三儀」。《謀》篇之言曰:
「凡謀有道……審得其情,乃立三儀。三儀者,曰上、曰中、曰下。參以立焉,以生奇,奇不知其所『壅』,按秦校本作「壅」,宋《道藏》本作「擁」。始於古之所從。」
「三儀」者,形式上之主要方法也。謀策之發,必先決定其形式,《鬼谷子》之定式別之為三,「曰上、曰中、曰下」。上者,上計也,考度上智之思慮,研究其所取之步驟,決定其適應之方略,是之謂上;中者,中計也,中人之材能智識之所及,其程限有一定,其矩鑊有所同,其趣舍有必至,從而決其策之所向,是之謂中;下者,下計也,下愚之人材術短淺,識慮有限,聞見未廣,思察未周,失於審度,誤於取捨,悖則倍其義,暴則忘其理,利則勇於進而忘其患,害則急於避而喪其守,凡此其人動靜可知,謀策易決,是之謂下。三策所立,人情俱至,周而察之,事會可知。此鬼谷子立謀之術,而「三儀」的法則之要義也。茲據《史記·黥布列傳》所記,列其方式如次:
「淮南王布反,上召諸將問計……薛公對曰:『布反不足怪也。使布出於上計,山東非漢之有也;出於中計,勝敗之數未可知也;出於下計,陛下安枕而臥矣。』上曰:『何謂上計?』對曰:『東取吳,西取楚,並齊取魯,傳檄燕、趙,固守其所,山東非漢之有也。』『何謂中計?』『東取吳,西取楚,並韓取魏,據敖倉之粟,塞成皋之口,勝敗之數,未可知也。』『何謂下計?』『東取吳,西取下蔡,歸重於越,身歸長沙,陛下安枕而臥,漢無事矣。』」
上記《史記》之文,三儀的法式之實例也。
然三儀之法,其正則也。至其變則,則為權謀學理想上之根本方式,《鬼谷子》名之曰「奇」。「奇」者,異也,正之反也。以今語釋之,變異之方式斯謂之「奇」。其言「奇不知其所壅」,猶言「正不如奇,奇流而不止者也」,《謀》篇「流而不止」,故「不知其所壅」。壅者,塞也,陶注釋蔽,其義尚晦。按《道藏》本作「擁」,疑「擁」、「壅」古以聲近通假。《說文》「擁,也;,也;,夾也。」古作「裹夾」,今謂「懷挾」,宋本作「擁」,義亦未圓。鬼谷之言奇正,與《孫子》十三篇所言意義相同,《孫子》所謂「運兵奇謀,為不可測」,「奇正之變,不可勝窮」,胥此義也。然鬼谷子奇正之法出於三儀,所謂「參以立焉,以生奇」是也。三儀為正,正變則為奇,循是流變,苟其不止,義固不窮。茲以圖表示其方式如下:
由上表觀之,鬼谷所謂「奇流而不止」,及孫子所謂「善出奇者,無窮如天地,不竭如江河。」「奇正相生,如循環之無端,孰能窮之」,其義自明。然在實例上何者為奇,何者為正,此可以《史記·孫臏龐涓列傳》文舉其例如次:
正:「魏龐涓伐韓,韓請救於齊。齊威王召大臣而謀曰:『蚤救孰與晚救?』成侯曰:『不如勿救。』田忌曰:『弗救則韓且折而入於魏,不如蚤救之。』」
上文所記者,正也,其在三儀的方式如次:
三策已立,奇於是生,故接觀其下文曰:
「孫臏曰:『夫韓、魏之兵未弊而救之,是吾代韓受魏兵,顧反聽命於韓也。且魏有破國之志,韓見亡,必東面而愬於齊。吾因深結韓之親,而晚承魏之弊,則可受重利,而得尊名也。』」
孫臏斯言,是主采其上策,而以晚救為利者也。由是而奇以立,其方式當如下:
奇:「深結韓之親,而晚承魏之弊。」
此其所謂奇,蓋緣於正而生,由上策之決行而更加以變化,即所謂「參以立焉,以生奇」者是也。由是而奇之用乃至於無窮,而與兵略相參。陰許韓使而遣之,一也;救韓而直走魏都,二也;入魏地而日減其灶以示怯,三也;度馬陵可伏兵乃斫樹以致敵,四也。以其非本書之範圍,故不具引,可參閱《史記》原文。此三儀的法則上之變則也。
第二目 決疑的法則
決疑的法則,亦權謀學上主觀的法則也。事苟懷疑而不能決,則權謀將無所施,而事理之變亦且莫測,「疑事無功」,「蓄疑敗謀」,此理之常也。蒯徹有言曰:
「知者,決之斷也;疑者,事之害也。審毫釐之小計,遺天下之大數,智誠知之,決弗敢行者,百事之禍也。」《史記·淮陰候列傳》
由是言之,疑生於心,必害於其事,是故疑必待決而後謀成事集。顧疑何以決?此則有其必備之客觀的條件,曰「利」,曰「害」。利害者,事實上所發生之關係之結果也。此種結果之在人我之間,乃始有其主觀的認識,於是始命利者以為「福」,害者以為「患」。因其主觀的認識而後遂有感情的「好惡」發生,由是以知人情之好惡,蓋根據其客觀的事實上利害之認識,苟其認識不明,「意會」不及,則疑義始生。《荀子·解蔽》篇言「凡觀物有疑,中心不定,則外物不清。吾慮不清,則未可定然否也」,荀子之說是也。故決疑之法,首在闡明事實上利害之立場,而後事理始明,疑乃可決。故《決》篇有言曰:
「凡決物,必托於疑者,善其用福,惡其有患,害至於誘也,終無惑偏。有利焉,去其利,則不受也;〔利〕原文作「奇」,誤,據下文當為「利」字之誤,茲正。之所託,若有利於善者,隱托於惡,則不受矣,致疏遠。故其有使失利,有使離害者,此事之失。」
此決疑的法則上之客觀的條件也。
然決疑的法則之成立,《鬼谷子》嘗於主觀上別之為五個標準方法:(一)曰陽,(二)曰陰,(三)曰信,(四)曰蔽,(五)曰平。據此五法,以解決政治上一切疑難問題,其言曰:
「聖人所以能成其事者有五:有以陽德之者,有以陰賊之者,有以信誠之者,有以蔽〔匿〕按本文用韻,此「匿」字當系「慝」字之誤,德、賊、慝韻。之者,有以平素之者。陽〔勵〕「勵」字義不可通,「」、「」形近,疑為「動」字之誤。按許氏《說文》引《周書》曰「用勱相我邦家,讀與厲同」,疑因「勵」、「勱」通假而誤,蓋以樞機為用,則當言動,不當言勵也。待考。於一言,陰〔勵〕於二言,平素樞機以用,四者微而施之。」《決》篇
凡茲五法,「決情定疑」之標準法則也。茲分論之如次:
(一)陽德。陽德者,事襮於外,「言動於一」,即所謂「陽動於一言也」。理直詞壯,義之所至,福利生焉者,則可以陽德決之也。
(二)陰賊。陰賊者,其謀陰,其辭枝,《易·繫辭》所謂「中心疑者,其辭枝」者是也。理隱於衷,「言動於二」,即所謂「陰動於二言」也,二者,地之數也,陰卦之象也,支離之義也,不信之言也。則可以陰賊決之也。《莊子》言「析交離親謂之賊」,語見《漁父》篇,或疑《漁父》為偽作,要是莊子弟子所為,蓋掇古訓以成篇者。此其析義甚古,非戰國時人斷不能為此語。《莊子》之義是也。
(三)信誠。信誠者,「言為可復」,「誠中形外」,以相要結者,則可以信誠決之也。
(四)蔽慝。原文作「匿」,誤,今考正。蔽慝者,惡匿於心,言尚奸偽,則可以蔽慝決之也。《莊子》言「稱譽詐偽以敗惡人,謂之慝」,亦見《漁父》篇,此亦戰國古訓遺文也,故備引之。莊說是也。
(五)平素。平素者,道之常也,理之順也。「盈科而不舍晝夜」者,若是則可以平素決之也。按《淮南子》言「平者,道之素也」,《詮言訓》賈誼《新書》言「平素而無設施也」,其說近是。
上述五法之應用,以「平素」為之樞機,而前四法為其活用之標準,故曰「平素樞機以用,四者微而施之」,此之謂也。按此文原有訛奪,平素樞機句中當有「為之」二字,於義始通。陶注拘於成文,故於此節所釋義多牽強,其言「君道無為,故以平素為主;臣道有為,故以樞機為用。一也,二也,平素也,樞機也,四者其所施為必精微而契妙」,此其言竟不知其義何在。
凡斯五法,均主觀上之必要的條件也,於是決疑的法則之形式的方法乃可得言。《決》篇又言曰:
「於是度之往事,驗之來事,參之平素,可則決之。」
此決疑的法則上之方式之定義也。據此,決疑的方式當為四段法。茲舉《趙策》蘇子始合從說趙王之辭為例,如次:
「度」——「安民之本在於擇交,擇交而得則民安,擇交不得則民終身不得安。」
「驗」——「齊秦為兩敵而民不得安,倚秦攻齊而民不得安,倚齊攻秦而民不得安。」
「參」——「故夫謀人之主,伐人之國,常苦出辭斷絕人之交,願大王慎無出於口也……大王與秦,則秦必弱韓、魏;與齊,則齊必弱楚、魏。魏弱則割河外,韓弱則效宜陽。宜陽效則上郡絕,河外割則道不通。楚弱則無援。此三策者,不可不熟計也。」
「決」——「故竊為大王計,莫如一韓、魏、齊、楚、燕、趙六國,從親以擯畔秦,令天下之將相相與會於洹水之上,通質刑、白馬以盟之,約曰:『……諸侯有先背約者,五國共伐之。』六國從親以擯秦,秦必不敢出兵於函谷關以害山東矣。如是則伯業成矣。」
此四段法之組織最為精密,殆為純粹的經驗主義思想之結晶。其應用方法中無時不運用其全部政略學之論理的方法,故其學說之影響於時代思潮至深且巨。其后庄周所謂:
「以名為表,以參為驗,以稽為決。」《天下》篇
荀卿所謂:
「是非疑則度之以遠事,驗之以近物,參之以平心。」《大略》篇
凡此莊、荀二家,均皆紹襲其說,可征其說之在當時為一最有力之思潮無疑。
至於決疑的法則,其在客觀的事實上有為常人所難決者,其事例凡四。《決》篇中列舉其例曰:
「王公大人之事也,危而美名者,可則決之;不用費力而易成者,可則決之;用力犯勤苦,然而不得已而為之者,可則決之;去患者,可則決之;從福者,可則決之。」
按「王公大人」一語,四字連稱,《墨子·尚賢》篇中凡數見,此為戰國時代之通語,即此可證鬼谷書之為戰國時代作品無疑。
上舉四例,詞義顯豁,不待剖釋。然「以疑決疑,決必不當」,《荀子·解蔽》篇事實上固有萬難而進退維谷、靡審所決者,《鬼谷子》乃為之說曰:
「故先王乃用蓍龜者,以自決也。」《決》篇
蓍龜者,卜筮之法也。箕子《洪範》言:
「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
卜筮之法,蓋以神道設教以決眾情,而使齊一其步驟者也。「智莫大於棄疑」,《荀子·議兵》篇疑必有所決,托之蓍龜,蓋殷人之遺教也。然孔子固殷人之後也,據王充《論衡》引孔子曰:
「蓍,耆也;龜者,舊也。狐疑之事,當問耆舊蓍龜,未可取神也,取其名耳。」
《論衡》又曰:
「武王伐紂,卜筮大凶。太公推蓍蹈龜,曰:『枯骨死草,何能知吉凶乎?』」
仲任達識,陳義甚高,可謂卓解其言是也。要之,蓍龜者,決疑的法則上之形式的方法也。考殷人遺制,主卜者當以蓍舊,其識廣,其學博,其智高,其以神道設教,稱命於天者,蓋以決情定疑、平糾紛、息眾議,其道固別有在也。
第三目 轉圓的法則
「轉圓者,無窮之計也。」《本經》經文圓者,渾圓也,《說文》:「圓,圜全也。」體物之形以為義也。依論理之順序,此項法則當附於三儀的法則之下;然其所以有獨立的價值者,其性質、其方式固自有特殊之點,而其運用則為政略學上全體之關係,故在形式的方法言,此項法則為貫通的方法。換言之,即將主觀的條理、客觀的事實、將然的事變、未來的計劃打成一片,以其條理而組織成一整個系統之計劃是也。故《本經》又曰:
「無窮者必有聖人之心,以原不測之智;以不測之智,而通心術。〔故聖人懷此之用,轉圓而求其合,故與造化者為始,動作無不包大道,以觀神明之域。〕按此數句錯簡在後,其文均依古韻,茲考正。而神道混沌為一,以變論萬類,說義無窮。」《本經》經說
此其義即所謂「一以貫之」的計劃,以一承萬,以類統變,譬圓之轉,其義無窮也,是為轉圓的法則。
轉圓的法則上之客觀的條件,鬼谷子別之為六,其言曰:
「智略計謀,各有形容,或圓或方,或陰或陽,或吉或凶,事類不同。〔天地無極,人事無窮,各以成其類,見其計謀,必知其吉凶成敗之所終也。〕」
按此數句錯簡,見前文所引,此亦依古韻。此文當與上文「事類不同」相接,茲改正。
據此文,則轉圓的客觀條件一曰「圓」,二曰「方」,三曰「陰」,四曰「陽」,五曰「吉」,六曰「凶」。此種分類皆依客觀的事實之性質,而判其著於事勢之外形者曰「圓」、曰「方」,其蘊於事實之內容者曰「陰」、曰「陽」,其見於事變的結果者曰「吉」、曰「凶」。凡是分類,均建築於其哲學上二元論之上,實則為反正的二分法之變相,故其性質上雖有六個之不同,而在實際上只有二個相反的定型,即「圓」與「方」是也。蓋由圓方之變而為陰陽,由陰陽而變為吉凶,皆其類也。故曰其分為六,其實有二,此之謂也。
由是言之,圓、方二者實為轉圓的法則上之定型,陰陽、吉凶特其變型。變型可以類引分,定型則為法則上之原理,此客觀的條件上所宜明辨者也。
轉圓的法則上之方式,一完全的五段法也。《本經》曰:
「圓者,所以合語;方者,所以錯事。轉化者,所以觀計謀;接物者,所以觀進退之意。皆見其會,乃為要結以接其說也。」《本經》經說
此其言可析為五段:曰「圓」,曰「方」,曰「轉化」,曰「接物」,曰「要結」。此種五段法,其本質純粹以權謀學為之骨幹,而以說辭學為其適用之工具。前章說辭學之原理所以未之及者,以其為權謀學上轉圓的法則之方式,故寧略之於彼而著之於此。要之,此為說、權二學結合而成為政略學之根本組織,故上文所言貫通政略學全體之關係即謂是也。茲請分論五段法上之意義如次:
(一)圓。「圓者,所以合語。」合語者,言其權變之謀,猶渾圓之圜隨對方之形勢而動,語無悖違,是為合語。是之謂圓,其第一段也。
(二)方。「方者,所以錯事。」錯事者,事實既形,理有所自,察其所由,以知其所安,隨事而制其宜,是為錯事。是之謂方,其第二段也。
(三)轉化。「轉化者,所以觀計謀。」觀計謀者,所謂「先知」也,「因事物之會,觀〔時勢〕之宜,以知所多所少,以此先知之,與之轉化」。《忤合》篇,篇文「時勢」二字,原文作「天時」。是之謂轉化,其第三段也。
(四)接物。「接物者,所以觀進退之意。」接物者,接觸於事實也;進退者,事勢之變也。政治上之形勢,常以其環境之變遷而政略之策動、行藏、取捨以之而異,故必接之於物,考之於事而後明。是之謂接物,其第四段也。
(五)要結。「皆見其會,乃為要結以接其說也。」會者,會通也,「交會」也,關係之連結之中點也。總前四段之法,皆有以知其會通,乃為之歸納其關係,以接其說。是之謂要結,其第五段也。
審斯五段,政略學上之總經也。其法之用,以權謀之轉而不窮,以說辭之辯而愈偉。茲以《燕策》蘇子將為從北說燕文侯之辭為例,列舉其式如左:
圓:「燕東有朝鮮、遼東,北有林胡、樓煩,西有雲中、九原,南有滹沱、易水。地方二千餘里,帶甲數十萬,車七百乘,騎六千匹,粟支十年。南有碣石、雁門之饒,北有棗、栗之利……此所謂天府之國也。」
方:「夫安樂無事,不見覆軍殺將之憂,無過燕矣。大王知其然乎?夫燕之所以不犯寇被兵者,以趙之為蔽於南也。」
轉化:「秦、趙五戰,秦再勝而趙三勝。秦、趙相弊,而王以全燕制其後,此燕之所以不犯難也。」
接物:「且乎秦之攻燕也,踰雲中、九原,過代、上谷,彌地踵道數千里,雖得燕城,秦計固不能守也。秦之不能害燕亦明矣。今趙之攻燕也,發號出令,《國策》原文作「發興號令」,文誤,茲依《史記》改正。不至十日,而數十萬之眾軍於東垣矣。渡滹沱,涉易水,不至四五日,距國都矣。」
要結:「故曰:秦之攻燕也,戰於千里之外;趙之攻燕也,戰於百里之內。夫不憂百里之患,而重千里之外,計無過此者。是故願大王與趙從親,天下為一,則國必無患矣。」
綜觀上述轉圓的五段方法之應用,其義要在持變,故由吉而趨凶,由凶而轉吉,皆以「先知」為之樞機。盡其變以致其用,研其理以致其功,以圓方為其形,以五段為其用,運用之妙常寓於無形,此則轉圓的法則之極軌也。
權謀學之方法
權謀學上之實質的內容,為其方法論之全部亘於政略上全體之組織,無乎而不在。蓋立勢制事、揵合分威,咸依自然齊一律及因果律、反對律之定理,而進展固自有其一定之程序。由其程序之變易,遂有種種史實可據以立為方法,此其理論上之基礎自益顯明,毋俟繁釋。大抵一種事實之發生,其前則有直接、間接之原因,其始則有時間、空間之位置,其存續則有環境、趨向之變異,其將來則有分合、變化之結果。以此遞相推衍,因可為果,果復為因,以至於無窮。而事理之極,自可執其一端以知其本末,譬猶幾何學上之一點,此其一點自含有科學之意義,由點而線,而面,而立體,而軌跡,而三角,無不可求,是故與其他若干之雨點、塵點、漬點以及種種之點顯著異象。故由政略上談權謀學之方法,除上節所述形式的方法之外,其實質的方法,實為昔賢所謂由凡入聖、由愚趨哲之必要的塗徑,格物致知、即物窮理,其道鮮不由是,不過此在人生哲學上僅為其一部,而在精神的科學上則瀰漫於政治社會學之全體。此種超理論之實質的方法,蓋純本於史實,殆為純粹的歷史之產物,其組織、其條理、其方式,若依科學上之法則,自可分類條析,以立政略的哲學之基礎。茲請分別具論之如次。
第一目 捭闔的法則
上文第五章述說辭學根本之觀念,以捭闔的原理為其出發點,其界說及內容均以說辭學為範圍。然說辭之應用,原為人類表示其政治思想之某一種方式,其所以運用此項方式,而使之必能於其預定之範圍內達到其本來希望之目的,則在政治思想上之本身亦自有其實質的方法。易詞以明之,政治思想上之進展方向及程途,為決定其政治運命之鎖鑰,除去政治思想上所采之主義、政策而外,其本質均為政略。此政略雲者,即以指示其政治上進展方向及程途者也。由是區別故在政治思想之實質上,其政略之方法仍自有準確之程序可循,此則完全離開說辭學之範圍,而為權謀學上實質的方法論矣。二者制名雖同,範圍全異,特以原書於說、權二學之敘述常不可分,故同以「捭闔」為其統名。要其界說內容均不相蒙,本節所論即完全超越於說辭學之外,而為純粹的政略思想之本體論也。
權謀學上之捭闔的法則,其範圍較隘。翕闢之變,騰於口說,著于思慮。思慮之程,厥有定準,時曰捭闔。捭闔之義,析之至明,茲更別其實質上之方法為兩個階段如下:
(一)實利法。實利法者,捭闔的政略之第一階段也。《鬼谷子》之言曰:
「審定有無,以〔求〕據下文增其實虛;隨其嗜欲,以見其志意。微排其所言而捭反之,以求其實。貴得其指,闔而捭之,以求其利。」
虛實者,對方形勢真相之所寄也。虛者以形,實者蓄勢,張弛變化,隨事轉移,故必審定其有無,而後虛者不隱,而實者不掩。斯其方法純以言語方式之變化為用,在實施之際並運用捭闔的、反覆的兩法則,以求其真際,故對方之形勢自然湧現,所謂「微排其所言而捭反之,以求其實」,即此義也。由是實情既得,趨向可知,利之所在,詰之則弗言其欲害之所歸,闔之斯盡其隱,故又曰「貴得其指,闔而捭之,以求其利」也。實利之法雖有先後,而義相聯絡,析之若兩事,而其法則一。此政略上捭闔的法則之第一階段也。
出納法。出納法者,取予行藏之道也。《鬼谷子》曰:
「故捭者,或捭而出之,或捭而納之;闔者,或闔而取之,或闔而去之。」
凡政治的現象之變化,隨時隨地而其決策不同,故善謀慮者,必預睹政象之因果,而總持其開闔之關鍵。其抉擇之標準固不能外乎第一階段所行之實利的方法,然其臨機設變之方則在於第二階段,故同一「捭」也,而有「出」、「納」之異;同一「闔」也,而有「取」、「去」之殊,此非捭闔的體不同,而其用則變也。
所謂「捭而出之」者,開其謀而使之出也,如諸葛亮之教劉琦是也。劉琦嘗與諸葛亮謀自安之術,亮不對。後乃與亮升樓去梯,謂亮曰:「今日上不至天,下不至地,言出於子口,而入於吾耳,可以言未?」亮曰:「君不見申生在內而危,重耳居外而安乎?」琦意感悟。會黃祖死,琦遂求代其任,遂出為江夏太守。(事見《通鑑》)「捭而納之」者,啟其謀而使之入也,如蘇子之納張儀於秦是也。蘇秦已說趙王而得相約從親,然恐秦之攻諸侯,敗約後負,念莫可使用於秦者,乃使人微感張儀曰:「子始與蘇秦善,今秦已當路,子何不往游,以求通子之願?」張儀于是之趙,上謁求見蘇秦。蘇秦乃誡門下人不為通,又使不得去者數日。已而見之,坐之堂下,賜仆妾之食,因而數讓之曰:「以子之材能,乃自令困辱至此,吾寧不能言而富貴子,子不足收也,謝去之。」張儀之來也,自以為故人,求益,反見辱,怒,念諸侯莫可事,獨秦能苦趙,乃遂入秦。蘇秦已而告其舍人曰:「張儀,天下賢士,吾殆弗如也。今吾幸先用,而能用秦柄者,獨張儀可耳。然貧,無因以進。吾恐其樂小利而不遂,故召辱之,以激其意。子為我陰奉之。」乃言趙王,發金幣車馬,使人微隨張儀,與同宿舍,稍稍近就之,奉以車馬金錢,所欲用,為取給,而弗告。張儀遂得以見秦惠王。惠王以為客卿,與謀伐諸侯。蘇秦之舍人乃辭去。張儀曰:「賴子得顯,方且報德,何故去也?」舍人曰:「臣非知君,知君乃蘇君。蘇君憂秦伐趙敗從約,以為非君莫能得秦柄,故感怒君,使臣陰奉給君資,盡蘇君之計謀。今君已用,請歸報。」張儀曰:「嗟乎,此吾在術中而不悟,吾不及蘇君明矣!吾又新得用,安能謀趙乎?為吾謝蘇君,蘇君之時,儀何敢言!且蘇君在,儀能渠能乎!」(語見《史記·張儀列傳》)納者,入也,古多假納為內,內亦入也。陶注釋為「納而藏之」,非也。「闔而取之」者,閉其謀以取之,如任章之教魏桓子驕智伯以取其地是也。智伯索地於魏桓子,魏桓子弗予……任章曰:「無故索地,鄰國必恐;重欲無厭,天下必懼。君予之地,智伯必憍。憍而輕敵,鄰國懼而相親。以相親之兵,待輕敵之國,知氏之命必不長矣!《周書》曰:『將欲敗之,必姑輔之;將欲取之,必姑與之。』君不如與之,以驕知伯。君何釋以天下圖知氏,而獨以吾國為知氏質乎?」君曰:「善。」乃與之萬家之邑一。(語見《魏策》)「闔而去之」者,鍵其謀而去之也,如張儀之說秦武王以去秦入梁是也。秦武王立,張儀懼誅,謂武王曰:「為社稷計者,東方有大變,然後王可以多割地。今齊王甚憎儀,儀之所在,必舉兵伐之。故儀願乞不肖身而之梁,齊必舉兵而伐之。齊、梁之兵速於城下,不能相去,王以其間伐韓,入三川,出兵函谷,而無伐以臨周,祭器必出。挾天子,案圖籍,此王業也。」王曰:「善。」乃具革車三十乘,納之梁。(語見《齊策》)凡是
出納去取,應變無方,因事制宜,視乎其人而已。然《鬼谷子》一歸納之於捭闔的法則之內,是則學有專至,取義自殊,要其為權謀學上之第一原則,固無容疑也。
第二目 內揵的法則
內揵的本義,前章說辭學上論之綦詳,然依權謀學上之見地,其界說自與說辭學有別。權謀學上之內揵的法則者,謂上下親疏之際、遠近用舍之間,固有其素結本始之道,論述其方法,是曰內揵的法則。按《莊子·庚桑楚》篇曰:
「夫外韄者不可繁而捉,將內揵;內韄者不可繆而捉,將外揵。外內韄者,道德不能持,而況放道而行者乎!」許氏《說文》:「獲,佩刀系也。」《廣韻》云:「佩刀飾。」《莊子音義》引《三倉》云:「佩刀靶韋也。」李云:「縛也。」
莊子持論雖深譏縱橫家學說,然其說以外韄與內揵對舉,內韄與外揵平列,詞極古奧。其言「外韄者將內揵,內韄者將外揵」,是直純粹縱橫家言,可證戰國時代內揵的學說尚有遺佚,為鬼谷所未及詳者,蓋藉莊子而傳。由此更可以證論內揵的意義蓋為相對的,而非絕對的,純乎手腕的,而非辭說的。此則純乎權謀學上之見地,而與說辭學上不同之點也。
內揵的法則者,變換環境、改造地位之方法也。論其方式,則有內揵、外揵二種。然舉其要,斯曰內揵,其實不外兩方面觀點之不同,其方法則一也。然以二者方式之殊,其間轉變因應之法遂可得言,故由內、外二揵法之外,而復有時變法存焉,此內揵的法則上之第三個方式也。茲分別敘論之如次。
(一)內揵法。內揵法者,依狹義解釋,即內合法也。合者,結合也,鬼谷前文所謂「素結」者是也。故《內揵》篇曰:
「事有不合者,有所未知也;合而不結者,陽親而陰疏。」
此即結合之義也。然何持以為結乎?古今際遇,事類繁夥,鬼谷析舉其類為四,曰道德,曰黨友,曰財貨,曰采色。此四者,昔人所持以為結合之繩索也,取之以其道,則內合之能事已畢矣。《鬼谷子》書為純粹言理之書,本乎科學分析之精神,以述素結之種類,雖未雜以倫理學上之見解,然在末章則斥言「小人比人,左道而用之,至能敗家奪國」,其意固已顯明。至財貨采色之結合,雖為倫理上所非難,要為古今歷史上不可避免之事責,亦無可諱言者也。
然結合之義,若就整個觀察,則有互相為用、糅合而不可分之意義,故曰「合而不結者,陽親而陰疏」。可征內合之法以「結」為其唯一之條件。「結」的手腕雖有種種之不同,而其精神可擷《呂氏春秋》之言以表示其全體之意義,呂氏《不廣》篇曰:
「以其所能,托其所不能,若舟之與車。」
此即言結合之道若舟車之更相載也。舟與車之用同,而其適用之範圍、地點則異,「能」托於「不能」,故能始終結合而無隙也。
然何以雲「內」乎?身所立之環境、地位,有遠近、親疏之別,由遠而近,由疏而親,是曰「內」。內揵者,求其揵合於內,以近以親者也。顧所以求內之方,依《禮志》之說曰:
「將有請於人,必先有入焉;欲人之愛己也,必先愛人;欲人之從己也,必先從人。無德於人,而求用於人,罪也。」
語見《國語》所引,其說極古,此為古代內揵法之濫觴,是即求內之具體的方法也。故《內揵》篇曰:
「用其意,欲入則入,欲出則出,欲親則親,欲疏則疏。」
據此出入親疏之道,其樞紐唯繫於「用其意」一語,「用其意」者,即《禮志》之「先」、「用」之說,其意一也。
(二)外揵法。外揵法者,內揵法之反面,用諸內為內揵,用諸外為外揵。其原則同而方向異,形式同而取徑亦異,此中關鍵,端視其環境、身分、地位之殊,而取徑之方向自不能不於利害安危之間,慎擇其比較安全而有利之一策以自處,故由內而外、由親而疏、去此就彼、捨己從人,其法皆由外揵。故《內揵》篇曰:
「欲合者用內,欲去者用外。」
「用外」者,謂用外揵法也。又曰:
「上暗不治,下亂不寤,揵而反之。」
「揵而反之」者,反揵也;反揵者,內揵之反,是即外揵也。前文引《莊子》言:「內韄者,不可繆而捉,將外揵。」夫內既不能繆結,則隙末必生,慮於其始,慎守其終,故必將外揵以圖自存。其勢可因以為重者,則因之;其勢不復並存者,則去之。此中何因何去,其判斷純在於主觀,而所因所去則純以外揵為其運用之手腕。其端至微,而其所系至巨,舉其顯例,若張儀之去秦,見前文注即其明效大驗也。
(三)時變法。時變法者,內、外二揵法之活動的運用,以期適應於環境之變化,而取相當的手腕之方法也。質言之,即內、外二揵中互相轉變之中間方法,而以切合於時間與環境為其必要的條件者也。其在《內揵》篇曰:
「方來應時,以合其謀。〔詳思來揵,往應時當也。〕按此二語疑是戰國時人注釋之詞,不當雜入本文。夫內有不合者,不可施行也。乃揣切時宜,從便所為,以求其變。以變求內者,若管取揵。言往者,先順辭也;說來者,以變言也。善變者審知地勢,乃通於天,以化四時,使鬼神,合於陰陽,而牧人民。見其謀事,知其志意。」
此文所言之「時」,為時間上之意義者,如「四時」是也。其兼有時間環境之意義者,如「應時」、「時宜」等是也。應時之義,晚周時代盛為學者所稱道,如《孟子》所謂:
「雖有智慧,不如乘勢;雖有鎡基,不如待時。」
又《國語》載范蠡之言曰:
「從時者,猶救火、追亡人也。蹶而趨之,惟恐弗及。」
又《呂氏春秋·不廣》篇曰:
「智者之舉事必因時。」
類此之說不勝枚舉,要皆以「應時」為其主要的觀點。至於時之所急切而需要者,厥義曰「時宜」。《國語》所稱:
「待其來者而正之,因時之所宜而定之。」
此謂時宜,即適應環境之義,因環境之所適宜而選擇其適當方略之謂也。然適當之方略不只一端,原視對方之主觀而轉移。對方之主觀苟以情感或理智之偏向,而有特殊之我見,則其所取擇之目標自以不同,故雖曰「時宜」,而有合、有不合者,此為事實上當然之結果,無可如何者也。故欲排除事實上之障礙,而推行內外二揵之法,則不得不有「時變」法以劑其變矣。故曰「夫內有不合者,不可施行也。乃揣切時宜,從便所為,以求其變。以變求內者,若管取揵」,此之謂也。
求變之法,附有二項條件,一曰時宜,二曰從便。夫前策雖切時宜,而未能內合,則必有其不可施行之理由在,故必更從其便者以求其變。《韓非子》曰:
「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
韓非「備變」之說語簡字異,而意則同,備變亦求變也。以此參證,足明「時變」法之義蘊矣。按《鶡冠子·天則》篇曰「變而後可以見時」,《鶡冠子》雖偽書,然此語的是戰國時人遺說,此並可參證。
第三目 飛箝的法則
飛箝的意義,前章論之綦詳,此其法則之本質,為權謀學上最重要的方法。除去其說辭學形式的方面之理解,所以制事立勢、操縱取予,其機皆繫於此。故在權謀學上抵巇的原理上言,如在「巇始有朕」之際,則其基本上之工作,即須為之揣立形勢,以制置其事。此種必要之手腕,是曰飛箝。飛箝的法則,固不只在說辭學上發揮最大之效用,而實為政略上實質的內容中之極重要之一部,故研究中國政略學者,不能不於質料上討論其方法,始能窺其全貌。依鬼谷子之理想,權謀學上飛箝的法則中,除適用一般的原理而外,即「類知」、「反覆」、「符應」、「量權」等諸論理的法則。並完全將說辭學上本法則之諸法即「隱括」法、「先征」法、「累毀」法、「鉤箝」法。活動運用,以為其質料之一部,取之無盡,用之無窮,皆極其變,詳見前章然後乃分兩個階段,以組成其法則。茲分論之如次。
(一)立勢法。《飛箝》篇曰:
「立勢制事,必先察同異之黨,別是非之語;見內外之辭,知有無之數;決安危之計,定親疏之事,然後乃權量之。其有隱括,乃可征,乃可求,乃可用。引鉤箝之辭,飛而箝之。」
又曰:
「或量能立勢以鉤之……」
立勢者,飛箝的法則上最複雜的方法也。其應用純以各種比較的觀察為基礎,察同異、別是非、定有無、知內外,皆「類知」的觀察也;決安危、定親疏,皆「量權」的觀察也。按韓非子之言曰:
「遠聽而近視,以審內外之失;省同異之言,以知朋黨之分;偶參伍之驗,以責陳言之實。」《備內》篇
韓非斯言,亦同以複式的推考作用為政略上之基點,其學說之對象雖不同,而其方法則一也。此種複式的推考作用,其論斷之結果是曰「立勢」。立勢者,創立形勢、闡明其政治上之立場及環境上變遷之趨勢之謂也。孫子有言曰:
「計利以聽,乃為之勢,以佐其外。勢者,因利而制權也。」《始計》篇
因利制權者,即立勢之方也,此飛箝的法則上之第一階段也。
(二)飛綴法。《飛箝》篇又曰:
「用之於人,則量知能、權材力、料氣勢,為之樞機。飛以迎之,隨之,以箝和之,以意宜之,此飛箝之綴也。用之於人,則空往而實來,綴而不失,
以究其辭,可箝而從,可箝而橫。」
「飛綴」法者,權謀學上最靈活的手腕之運用之方法也。其應用則純以人為對象,而先行其複式的推考作用,蓋與「立勢」法同,故「量智能、權材力、料氣勢」,以為其推考的方法。必其推考正確不誤,則其方針、決定亦必適合對方之需要,而後為之樞機,庶可以飛綴於人而勿失。此其時義一經斷釋,意自顯豁,了無餘藴,然其法之實用,則尚有未易明晰者。所謂「飛以迎之,隨之,以箝和之,以意宜之」者,其言茲可深味。按莊子之言曰:
「形莫若就,心莫若和。雖然,之二者有患。就不欲入,和不欲出。……彼且為嬰兒,亦與之為嬰兒;彼且為無町畦,亦與之為無町畦;且為無崖,亦與之為無崖;達之,入於無疵。」《人間世》
莊子此言,蓋深得政略上之三昧者,「形莫若就,心莫若和」,則「飛以迎之,隨之,以箝和之」之義也。何以謂之和耶?即莊子所謂「嬰兒」、「無町畦」、「無崖」、「無疵」之互相從和也。
莊子又言曰:
「汝不知夫養虎者乎?不敢以生物與之,為其殺之之怒也;不敢以全物與之,為其決之之怒也。時其饑飽,達其怒心。」《人間世》
莊子所謂「時其饑飽,達其怒心」者,即深知對方之真意,而以適宜的方法應付之之義也。以此詮釋鬼谷先生「以意宜之」之說,堪稱達解,此外更無餘義矣。此飛箝的法則上之第二階段也。
上述之二個階段既具,而後飛箝的法則以立,惟實施之際,固仍以說辭為用,事實上未能須臾離耳。
第四目 忤合的法則
政略上之實質,以權謀學為其主體,而權謀學上之法則,除其與說辭學共同者外,如「內揵」的法則、「飛箝」的法則等是。尚有三個主要的法則,「忤合」其一也。由權謀學上之根本觀念言,即抵巇的原理之出發點,其第一步即已踏入「忤合」的法則之範圍,蓋「抵巇隙為道術」,《抵巇》篇而道術之始,勢不能不以求合於其政略上所懸之目的為歸,否則無以展布其政治上之理論,而使之見諸實行。故以對方之結合為其必要之手段,而結合對方之手段自有巧妙之塗徑,換言之,即不能舍「忤合」而有其他更適當的步驟,此忤合的法則所以為權謀學上主要的法則也。《忤合》篇曰:
「凡趨合倍反,計有適合。」
又曰:
「成於事而合於計謀,與之為主。合於彼而離於此,計謀不兩忠,必有反忤。反於是,忤於彼;忤於此,反於彼。其術也。」
又曰:
「古之善背向者,乃協四海,包諸侯忤合之地而化轉之,然後以之求合。」
凡此所言「忤合」之義,已甚顯明,然其法則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曰「反忤」,二曰「制事」。茲請分言之。
(一)反忤法。反忤法者,即前文所謂「必有反忤。反於是,忤於彼;忤於此,反於彼」也。按《淮南子》曰:
「忤而後合,謂之知權。」《汜論訓》
《淮南子》歷引此言,非只一見,且復進而征之曰:
「聖人之言,先忤而後合。」
又曰:
「智者先忤而後合。」《主術訓》
由斯可見「先忤後合」殆為道術之始,無可致疑。顧何以致忤?此必有其正義存焉。《呂氏春秋》曰:
「利不可兩,忠不可兼。」《權勛》篇
唯其利之不可兩,故利於彼而害於此;唯其忠之不可兼,故合於是而忤於彼。忤合之勢既成,則主謀之計在所當決。《荀子》嘗言曰:
「計者取所多,謀者從所可。」《正名》篇
計取其多,謀從所可,則忤合之法具,而權謀成。故集諸家之勝義,以之比較,則「反忤」法之真解灼然矣。
(二)制事法。《忤合》篇曰:
「化轉環屬,各有形勢,反覆相求,因事為制。」
制事者,以形勢為其必要的條件。而形勢之推遷、利害之癥結、禍福之向背,固在人為,而人為之臧否,其樞機厥為「轉化」。必有形勢之轉化,而後「因以制於事」,則其事始立,此制事之方也。故《謀》篇曰:
「變生事,事生謀,謀生計,計生議,議生說,說生進,進生退,退生制,因以制於事。」
制者,「制權」也。見《孫子·始計》篇由進退而生其權,操之於己,施之於人,求之於事。其方法萬變而不窮,其應用無施而不可,鬼谷先生於此種方法嘗為極明細之舉例,茲約舉數端如次。
第一例。曰:
「夫仁人輕貨,不可誘以利,可使出費;勇士輕難,不可懼以患,可使據危;智者達於數,明於理,不可欺以〔不〕誠,可示以道理,可使立功;是三才也。故愚者易蔽也,不肖者易懼也,貪者易誘也,
是〔謂〕因事而裁之。」《謀》篇
按「不可欺以〔不〕誠」句「不」字,及「是〔謂〕因事而裁之」句「謂」字,宋本原文均脫漏,而文義不可通,《荀子·大略》篇曰「知者明於事,達於數,不可以不誠事也」,荀子之義是也。謹為增正。
又按《鶡冠子·道端》篇曰:「臨貨分財使仁,犯患應難使勇,受言結辭使辨,慮事定計使智。」或疑《鶡冠子》為偽書,不足信,然此言蓋本《鬼谷子》斷斷無疑。
使仁、使智、使勇,此三才的制事之方也,然其反例則為使愚、使不肖、使貪,此則三短的制事之方也。裁亦制也,故曰「因事而裁之」也。
第二例。曰:
「故因其疑以變之,因其見以然之,因其說以要之,因其勢以成之,因其惡以權之,因其患以斥之。」
《謀》篇
因事為制者,依其事類之不同,而所以制之之道亦有異。以上六例,皆消極的應制之方也。按《左氏傳》引:
「史佚有言曰:『因重而撫之。』」
此亦因勢之所重而撫成之也,此「因」說之淵源也。又按《慎子》曰:
「天道因為天……因也者,因人之情也……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此謂之因。」
此因字之定義也。又《韓非子》曰:
「因其所為,各以自成。」
「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將自舉之。」以上均見《揚權》篇
又《呂氏春秋》曰:
「善說者若巧士,因人之力以自為力,因其來而與來,因其往而與往,不設形象,與生俱長,……順風而呼,聲不加疾也;際高而望,目不加明也,所因便也。」《順說》篇
韓非、呂氏所言,與鬼谷先生之說若合符節。事變有殊,隨機應付,計莫善於「因人之力以自為力」,「因其所為各以自成」,則用力少而成功多矣。前述六例,特舉其顯要者而言耳。
第三例。曰:
「摩而恐之,高而動之,微而[證]按宋本原文作「正」,誤也,茲考正。之,符而應之,[壅]按宋本原文作「擁」,亦誤,茲並改正。而塞之,亂而惑之,是詢計謀。」《謀》篇
右舉六例,純就積極方面設計,測驗對方之態度,而隨時變換其對策,此蓋攻勢的政略之心傳也。《孫子》曰:
「利而誘之,亂而取之,實而備之,強而避之,怒而撓之,卑而驕之,佚而勞之,親而離之。」《始計》篇
斯固不止兵略之運用有然,而政略之運用亦無不然也。
第五目 分威的法則
分威的法則者,亦權謀學之主要的法則也。政略上之作用,由主觀上言,宜使其所持之方略充分發揮其威力,則其政略上之進行之過程,自減少其若干之困難;而由客觀上言,則亦必使對方感受精神之壓迫,而分散其中心之注意,則「我專敵分」,《孫子·虛實》篇自可制勝於無形。故《本經》曰:
「分威者,神之覆也。故靜〔意〕固志,按宋本原文「意」字在「志」下,誤也,茲依秦校改正。神歸其舍,則威覆盛矣。」
神覆者,謂其精神之瀰漫充布也。《呂氏春秋》曰:「精通乎天地,神覆乎宇宙」《本生》篇即其義也。其所講威覆盛者,言充分發揮其精神上之威力也。按《韓非子》曰:
「喜見則德償,怒見則威分」。《八經》
又曰:
「馬驚於出彘,而造父不能禁制者,非轡筴之嚴不足也,威分於出彘也。」《外儲》
由此言之,威分則神散,則志衰,志衰則力弱,力弱則勢敗。政略者,精神上之建設事業也,神散、志衰、力弱、勢敗,將何恃以為功?故分威的法則之成立,非無故也。
分威的法則有其必具之二階段,如次:
(一)威覆法。《本經》曰:
「威覆盛則內堅實,內堅實則莫當,莫當則能以分人之威,而動其勢如其天。」
威覆法者,由主觀的方面言者也。《中庸》有言曰:
「發強剛毅,足以有執;齊莊中正,足以有敬。」
此立威之術也,蓋精神的威力欲求其瀰漫充布,以壓迫對方,而使之屈服,則個性之修養自為首要之圖,而意志之堅強,與智力之充實,尤為其必具之條件。非然者,固無以分人之威而動其勢也。
(二)動變法。《本經》曰:
「以實取虛,以有取無,若以鎰稱銖。故動者必隨,唱者必和。撓其一指,觀其餘次,動變見形,無能間者。審於唱和,以間見間,動變明而威可分也。」按本文與上文所引相銜接
動變法者,由客觀的事實言者也。客觀的事實常以環境之變異,及對方之意旨為轉移,故欲覘其動變,不得不細審對方之表示,所謂「審於唱和,以間見間,動變明而威可分也」。然此不過消極的方法,苟欲積極的施展其動變之手腕,則其義固有在。
《本經》又曰:
「將欲動變,必先養志、伏意以視間。知其固實者,自養也;讓己者,養人也。故神存兵亡,乃為之形勢。」按「神存兵亡」句,「兵亡」義不可通,疑「兵」字有誤,待考。
視間者,動變法之真髓也,而其條件有二:曰養志,養志法,詳見第四章第二節。曰伏意,即所謂「靜意固志」也。按《管子》有言曰:
「視其所愛,以分其威,一人兩心,其內必衰。」
《禁藏》篇
《管子》為戰國時入纂輯之書,其時代先後雖無可考,要其所謂「視其所愛,以分其威」者,固視間之術,無可疑也。
要而言之,上述之兩階段,其法實互相銜結,以組成分威的法則,而其樞紐乃以「神存」為其主要的條件。必其人精神健全,心不分騖,轉精伏意,而後巇隙始見,乃可得而抵也;否則雖欲以間視間,其道固末由也。
第六目 散勢的法則
散勢的法則者,亦權謀學上主要之法則也。雖政治上之事勢分合聚散,常以利害為轉移:利在於此,而害於彼,則大勢已分而為二;利半、害半,則疑決未定,勢必散而為三。反之,害於此,而利於彼,則向之形勢相反者,必以其利害之共同而互相要結,以共取同一之態度,縱以攻守之方略不同,而其最終最大之目的實無異,致迨及形勢轉變之機倪一露,則向之疑決未定者,必蹶然以起,以投其解決事勢之最後的一票。誠如是,則政治的趨勢所以較然易睹。然政治者,人類理想上之結合的行為也,換言之,即精神的事業也。而人類精神之方向,恆以其努力之結果而時時可以轉移其政略上之目的,故事變之來,恆有出於常規以外,而非一般人所及料者。蓋亦有因少數人集中努力之結果,而時勢遂為之推移故也。由是言之,則人類精神之努力之集中,蓋為政治上之必要的方略。實施此種方略之方法,鬼谷先生謂之「散勢」,其言曰:
「散勢者,神之使也。用之,必循間而動。威肅內盛,推間而行之,則勢散。」《本經》
所謂「神之使」者,精神集中運用之謂也。所謂「推間而行之」者,間亦隙也。《荀子》楊倞注尋其隙末,推而行之,以散其勢也。此散勢的法則之本義也。案《荀子》曰「得間則散」,《強國》篇亦謂得間而後勢散也。又《國語》載優施以枯菀說里克,使殺太子申生而立奚齊,里克不忍,旦而見平鄭告之。
「平鄭曰:『子謂何?』曰:『吾對以中立。』平鄭曰:『惜也!不如曰不信以疏之,亦固太子以攜之,多為之故,以變其志,志少疏,乃可間也。今子曰中立,況固其謀也,彼有成矣,難以得間。』」
平鄭之言,散勢之術也,其法則之活用,多方進行,與鬼谷先生之言殆有極深切之關係。《鬼谷子》之言曰:
「夫散勢者,心虛志溢。意[衰][威失],精神不專,其言外而多變。故觀其志意,為[之]度數,乃以揣說圖事,盡圓方,齊長短,無[間]則不[行]。散勢者,待間而動,動[而]勢分矣。」按宋
本原文多訛誤,凡[ ]者,均系考正文;□者,均系衍文,應刪正。
以此文與《國語》相印證,《國語》稱「多為之故,以變其志」者,即「為之度數,乃以揣說圖事,盡圓方,齊長短」之義也;「志少疏乃可間」者,即「心虛志溢」之意也;「彼有成矣,難以得間」,即「無間則不行」之說也。由此觀之,行間之法蓋為散勢的法則上之基本方法。孫子曰:
「用間有五:有因間,有內間,有反間,有死間,有生間。五間俱起,莫知其道,是謂神紀。」《用間》篇
孫子五間之術,蓋為兵略運用必要之手段。其分類之明晰,剖釋之精闢,直與鬼谷先生用間之法互相呼應。
孫子又曰:
「事莫密於間。非聖智不能用間,非仁義不能使間,非微妙不能得間之實。微哉微哉!無所不用間也。」《用間》篇
此與《本經》之言「故善思間者,必內精五氣,外視虛實,動而不失分散之實」《散勢》篇其精神完全一致,可徵兵略之運用純粹為政略上之一部分,與權謀學之出發點根本相同,而散勢的法則亦為兵權謀共同思想之一,故其精神均集中於同一方面。孫子嘗言曰:
「故善戰者,求之於勢,不責於人,故能擇人而任勢。任勢者,其戰人也,如轉木石。木石之性,安則靜,危則動,方則止,圓則行。故善戰人之勢,如轉圓石於千仞之山者,勢也。」《兵勢》篇
斯其義深切著明,唯其「求之於勢」,故可以其危動而搖撼之,以其固而散分之,此則行間之術,而散勢的法則之所由立也。
第七目 各項法則之相互的關係
總而言之,上述六項法則,在權謀學之方法論中,雖若分部別居,不相關涉,而在實際上之運用,則變化出奇,息息相關,無論時間之久暫、空間之隔阻、人事之變異,而其直接、間接之關係,殆無須臾之間可以絲毫分離者。故權謀學之方法論中所最應注意之一點,即各項法則之組合應用之複雜的關係是也。此種複雜組合關係,貫通於權謀學上之全體,其性質為一般的、普通的。無論權謀學上之方式如何變換,而其適用均以各項法則之相互的組合為必要,此則為治權謀學者所首當研審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