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舊檔 · 三 奏疏類

單士元 《故宮舊檔》
奏摺 按字書「奏」字為進言之義,在古代書經中有「敷奏以言」之句,所以後世臣下進言於帝王稱曰奏。唐代職官中有中書舍人二員,掌侍從令書奏疏(詳見《通典》),臣下進奏之文,匯集成卷名為奏議,唐代有《陸宣公奏議》、《包孝肅奏議》傳世。明代初年定臣民具疏於朝廷者為奏本,明葉盛《水東日記》載「國朝之制,臣民奏事稱奏本。後以奏本用長紙,字畫必依洪武正韻,又用字計數於後,舍鄭重而從簡便,改用題本則不然矣」。明《萬曆會典》中還有具體規定「循例奏報、奏賀、乞恩、認罪,繳勒、謝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申訴等事俱奏本」。 由此可知,在明以前,臣工上言,有奏疏奏本之名,其後又出現題本之名,與奏本分為二,核其內容為公事與私事之別。到清代則明文規定為制度,但改稱奏本為奏摺,清代《嘯亭雜錄》:摺子,自明太祖立通政司,凡內外章奏,皆於司掛號始入,故權相多以私人主之,上言者非壅則泄,憲廟命諸臣有緊密事改用摺奏,專設奏事人員以通喉舌,無不立達御前,通政司惟掌文書而已。按明清以前,臣工奏疏,其形式多為卷,如敦煌發見的卷子。可以推知,稱奏本之名至明始見。在清代初年仍循明舊稱曰本,約在康熙、雍正年間出現奏摺之稱,其來源由於奏本形式改變之因,蓋此時臣工上言,均用長紙摺疊成之,因名之為折遂為規定。有清一代的歷史檔案,臣工上言屬於例行公事的奏報稱題本,密陳奏事稱奏摺。 清代奏摺大致還分以下幾種: 奏摺鈔成冊者,在康雍年間稱紅本檔者,為已奉有朱批,稱白本檔者即未寫朱批,奉口頭指示者,亦有無批答語者。這種以順、康、雍時期多,屬於宮廷事件,這時對於奏本的本字意義,尚未完全不用的階段,乾隆以後則少見矣。 綠頭牌檔,亦為宮廷內務府鈔錄奏摺成冊的檔案,這是還沿襲清初用檔子時的遺風。 朱批奏摺,即奉有朱批者,從雍正朝以後,凡是奉過朱批的臣工奏摺,到每年終都要繳進皇宮中存儲,地點舊制存太和殿東西夾室,辛亥革命後移至內廷南三所。 匯鈔奏摺,是皇宮奏事處,將每日接到的京內外奏摺在繳回皇宮後,照錄一份,也用奏摺形式,但是多人的奏摺合鈔一帙均用恭筆小楷字書寫。 軍機處奏摺、折包,清代制度,每日臣工奏摺到達君主面前後,在每天早晨召集軍機大臣等,在養心殿商議奏摺內容中所提出的事件,回答批示決定後,由軍機處大臣攜至軍機處值房,將原折內容和朱批,俱謄寫一份,一般都行書鈔錄存檔,然後將原折再由奏事處交還原奏人(由京外各大官員每日早晨均派有屬員在皇宮中遞折,或等候接回朱批之折)。軍機處錄副後,按月以包紙存儲起來,名為折包。軍機處章京舊稱為月折。 奏摺副本折包 奏摺副本折包,在軍機處檔案中占極大的數量,名為折包檔,是以存貯檔案的形式而得名。在清王朝時代,京內外大臣所呈上的奏摺,每天清晨皇帝與各軍機大臣商討奏摺中所陳報的事件,決定處理辦法,有的是皇帝用朱墨筆親自批答,有的是軍機處擬定諭旨寄出,稱為廷寄,又名寄信。在當日,軍機大臣在養心殿和皇帝所議論的奏摺,軍機處均在當天錄副存檔,所錄副奏摺,均系急筆行書,當日錄就。然後將原折發還原奏的人,年終再繳還大內存於宮中,由奏事處保管,軍機處所錄存的副本則存於軍機處方略館。這些副本是將原奏摺一字不遺鈔錄,有皇帝朱批的亦照錄下來,按年月累積成束,用高麗紙包成捆,所以名為折包。在軍機處原折包亦名曰月折,錄副的奏摺,均隨時登記目錄,這種目錄檔簿名為隨手登記檔。 京內外大臣所上的奏摺,有時附有附件,如鎮壓農民起義時,從農民起義隊伍掠獲的有關文件,被俘虜的農民軍,審問出的口供。在清王朝沒有外交機關時,西方國家到中國的使節,所持的文書,也附在奏摺一起存貯,如十八世紀,清朝乾隆年間,英國曾派遣特使馬戛爾尼來中國,所持的類似國書的文件,現還存在軍機處檔案折包檔中,太平天國革命被清廷鎮壓,所擄獲的太平天國各種文書,和太平天國印璽,亦均存在軍機處方略館庫房裡。在一九〇〇年以前,即在鴉片戰爭之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給清王朝的照會文書,也在軍機處收貯。一九〇〇年之後,成立了外務部機關,軍機處就不經管外交文件了。因為軍機處檔案在清代關係國家軍政大事,所以在辛亥革命成立民國,袁世凱把軍機處檔案全部移到北洋軍閥政府的國務院。一九二七年,故宮博物院又將這批檔案收回到故宮。 岳鍾琪奏摺 案清代繳回朱批奏摺之例,始於雍正元年,其後刊行朱批諭旨。即由所繳回之朱批奏摺中選錄,凡著錄二百二十三人。而名臣年羹堯、岳鍾琪不與焉。傳謂年岳二人之奏摺亦曾經選錄後,因有所忌諱,復命鏟削。查故宮內廷所存繳回朱批奏摺,凡已選入朱批諭旨中者,原包標籤寫「已錄」二字。未選錄者寫「不錄」二字。其中只有岳鍾琪奏摺有不錄之簽。年羹堯奏摺包無任何標籤。據此,則所傳鏟削之說不無原由。 年羹堯為胤禛(雍正)潛邸之私人親信。傳說胤禛得國,年氏曾與密謀。胤禛有妃為羹堯之妹。年妃死,羹堯旋即獲罪賜自盡。其後鍾琪代年氏為大將軍。雍正六年有曾靜遣徒投書岳氏,其中稱岳鍾琪為宋岳飛之後。有觀岳背清之意。不久鍾琪罹於獄,易朝始釋出(雍正十年奪鍾琪職,十二年擬斬立決後改監候,乾隆二年乃放歸)。年、岳二氏,在當日均為王朝建殊勛。而年又親昵若彼,皆獲重譴,不得令終。則其摺奏不肯宣示於人之故可思矣。年羹堯奏摺已分期刊布,茲將岳鍾琪奏摺著於篇。後又查岳鍾琪繳回之折,有一包標「不錄」之簽,則朱批諭旨鏟削之說,則補一證。但年代之折未見標籤。 故宮博物院在一九三O年曾印行不錄奏摺總目小序曰:按雍正十年世宗將歷年朱批奏摺分別選刊頒賜廷臣。世宗即世僅成數帙。在雍正十年三月初一日制序。折首為范時繹鈐有「朝乾夕惕」、「雍正宸翰」二章。 乾隆三年高宗就世宗檢錄已定者匯著為目,刊印成書。前後凡二百二十三人,分一百一十二帙名曰「朱批諭旨」。此項奏摺存故宮各檔箱中。凡已刊者原包標出。已錄奏摺未刊者標「不錄」奏摺。本院文獻館整理此項檔案系與「朱批諭旨」對勘,分別其已刊未刊編號製成簡目,以供學者之索焉。 文獻館地處南三所之中所。朱批奏摺儲存在大方木箱中。原此類檔案在辛亥革命前舊存外朝太和殿夾室。一九一三年肇造民國移至南三所。一九三二年由於九一八日本侵略我國東北,北京形勢日益危急。故宮古物南遷。其中有大批歷史檔案、清代朱批奏摺亦運走若干箱。其後與古文物南遷到台灣。後台北故宮博物館將朱批奏摺影印。大陸在解放後,北京故宮博物院業務結構變更,文獻館裁撤,將故宮檔案全部移交院外,成立歷史檔案館,已不在故宮矣。 (選自《我在故宮七十年》) 題本 一 清制,臣工奏報地方庶政,例應繕本具題,事有必須具體陳述者,則別造詳籍,隨本進呈。《光緒會典》卷二云:凡本有通本、部本,先期以達於閣,皆備其副,若圖,若冊,若單,若夾簽,皆附焉。注云:「河工報銷及各項營建工程,例應繪圖繕冊,隨本進呈。又各處錢糧報銷,朝審、秋審本,皆繕冊。」冊衣尚黃,因名黃冊,此黃冊之由來也。其內容多關奏銷事項,故又謂之奏銷冊。如各省之地丁、錢糧,以及京內衙門收支款項,會核鉤稽,蓋為統計簿焉,其造具也,式頗工整,纖小宋體,真謹細書,雖連篇累牘,字無補改,嚴肅鄭重,方之他種文書,少與倫比。其別致關係衙門者,冊衣青色,或白色,則稱青冊,示與黃冊有所區分,造冊具較為粗陋,蓋舍鄭重而從簡便也。 按黃冊為明太祖所定製,蓋屬於賦役之文書也,其編造方法,詳載於《明史》,引證如下: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州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謂之黃冊。(《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 清代黃冊制度,大體取法於明,然歷代賦役制度,如所謂黃冊性質之文書,求諸載籍頗多相類,上溯周、漢、唐、宋皆可得而考焉,可見其淵源甚遠。如《文獻通考》卷三戶口考周代,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 考《通典》卷四食貨典鄭玄註:「謂入其書者,言於大司徒。」按司徒之官,唐以後謂之戶部尚書,殷周時代曰司徒,漢曰司農,三國則為度支尚書(見歷代職官表)。「言於大司徒者」,其義蓋如明代賦役黃冊上於戶部「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亦即等於後世黃冊中所謂紳縉優免人丁也。漢制,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在野曰廬,在邑曰里,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鄉萬二千五百戶(見《漢書·食貨志》),但不著賦役文書之名稱,案漢之去周曆時猶不甚遠,周謂之書,漢或亦謂之書,茲以《史記》以引證之: 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為漢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戶口多少……以何具得秦圖書也。(《史記》卷五十三「蕭相國世家」) 上例所謂圖者,蓋地圖之類屬之,以是知天下厄塞;所謂書者,賦役之類屬之,以是知戶口多少。由是可證,漢之編造賦役者亦謂之書,似無疑問矣。唐代制度,將天下人口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年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較於周漢法益詳備。 凡天下人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年縣司註定,州司覆之,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舊唐書》卷四十八「食貨志」) 按唐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見《通典》卷三),其制即明代黃冊編造法之嚆矢也。依上舉例,關於賦役之編造,周謂之書,漢亦曰書,唐稱賬,別有戶籍,而明代則謂之黃冊,清因之,歷代相尚遞嬗演變,雖簡繁不同,名稱不一,其間因革損益,大體可資尋繹矣。此從其內容及名稱兩考之,大略如是。若五代擾攘之局,不可詳考,遼、金、元大率取法於唐,無足述焉。又其他只著錄名稱,內容不詳者,如宋代之有戶賬、會計錄、結甲冊、戶產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戶版簿等(見《宋史》食貨志卷一百七十三及一百七十四),此亦後世所稱黃冊之類也。 至於戶口賦役,編造文書而稱黃者,明清以上考諸載籍,齊、梁、唐三朝均有之,是黃字之稱由來尚矣。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朝臣曰,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自頃氓俗巧偽,為日已久,……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托死,板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編戶齊家,少不如此。……諸賢並深明治體,可各獻嘉謀,以振澆化……玩之上表曰,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揚州等九郡,四號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部,倍不可念,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民,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一聽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長審自撿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為正,若有虛昧,州縣同咎。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板籍頓闕弊,亦有以自孝建以來,入勛者眾,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齊書》卷三十四「虞玩之列傳」) 《文獻通考》卷四「職役考」梁武時所司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帝納尚書令沈約之言,詔改定百家譜。 《通典》卷三「食貨典」註:儀鳳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後省黃籍及州縣籍也。 據上引各書,齊、梁、唐三朝,均有黃籍。梁唐之制載籍不詳,無從探討。齊之黃籍,尚可由其詔令得知崖略,如黃籍為民大紀,國之治端,氓俗巧偽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編戶齊家,少不如此云云。其性質所關涉者相類明清所謂之黃冊,明清之稱黃者已見於前。《明史》「齊之稱黃」,其義何取,茲取《禮記》及《淮南子》兩說以釋之: 人初老則發白,太老則發黃。(《禮·曲禮·君子敬黃髮》) 黃口,幼也。(《淮南子·汜論訓·古之伐國不殺黃口》) 按上舉例,人之老幼皆可稱黃,則一生之過程,即以黃字代表之,丁口之登,除賦役之徵,免其編籍也,均在其中矣。此其所以稱黃歟。又考《隋書》卷二十四「食貨志」載:「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歲以下為中,十八歲以上為丁,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唐代編戶法,亦有男女始生為黃之制(見前引《唐書》)。則關於戶口賦役文書而稱黃者,綜上諸說多可證也。視明代所謂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者其舍蘊義,而取形色矣。但均為關係戶口賦役,因名思義,以類相求。明代黃冊,即由齊之黃籍蛻變而來者可資徵信,至若籍、冊,二字文義仿佛,無足述焉。 又案清代賦役制度,大率取法漢唐之田租口賦之兩稅法也,所謂地丁錢糧者,是按地丁錢糧內附征別有他稅,名色不一,具載賦全書,《乾隆會典》「修輯賦役全書」條云: 凡賦役全書由布政使司匯所屬州、縣、衛,田賦各數,以地丁、賦糧、商牙、課稅為一書,應支、官役、俸工、驛傳、料價為一書,應解、本色、折色、貨物為一書,分別原額新增,開除實在彙纂成編,每十年則修輯之,書成由部、科頒州、縣,以備考復。 上舉之例,即為全書內容之概要,亦即地丁黃冊之藍本也,茲再節錄《賦役全書》地丁之一端如下。《江西賦役全書》(新喻縣黃綾皮刻本,內閣大庫藏本): 一戶口:原額人丁,壹萬陸仟陸佰捌拾貳,丁內優免人丁壹仟肆拾丁(各派征不等),編起存各款銀共貳仟伍佰叄拾壹兩柒錢捌分捌厘肆毫。內於順治十一年二月題准,開除逃亡人丁壹仟肆佰玖拾柒丁,該減銀貳佰叄拾貳兩捌錢貳分捌厘。 見在人丁壹萬伍仟壹佰捌拾伍丁,實征銀貳仟貳佰玖拾捌兩玖錢陸分肆毫。 一人丁:原額壹萬陸仟陸佰捌拾貳丁,內除優免壹仟肆拾丁外,實編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丁,每丁編銀壹錢伍分伍厘伍毫貳絲玖忽柒微壹纖。 共計編銀貳仟肆佰叄拾貳兩柒錢玖分伍厘柒毫,內除逃亡壹仟肆佰玖拾柒丁,該減銀貳佰叄拾貳兩捌錢貳分捌厘。 見在人丁:壹萬肆仟佰肆拾伍丁,實征銀貳仟壹佰玖拾玖兩玖錢陸分柒厘柒毫。 優免人丁:壹仟肆拾丁,每丁編銀玖分伍厘壹毫捌絲伍忽叄微壹纖。 共計編銀玖拾捌兩玖錢玖分貳厘柒毫。 一田產:原額官民田地山塘壹萬壹仟陸佰捌頃肆拾捌畝玖厘叄分陸毫(各派征不等),編起存各款並加增玖厘地畝銀,共伍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兩陸錢伍分伍厘陸毫,內除優免米壹仟叄拾肆石,該派三差銀壹佰貳拾肆兩柒錢玖分叄厘捌絲伍忽壹微陸纖不征外,實共編銀伍萬肆仟壹佰壹兩捌錢陸分伍厘二毫壹絲肆忽捌微肆纖,內於順治十年七月題准開除荒蕪入官,並水決沙崩田地及按院笪重光續題荒蕪今奉清丈墾外,實除入官田地叄佰肆拾伍頃玖拾壹畝玖分伍厘三毫;水決沙崩田地肆拾玖頃玖畝壹分柒厘伍毫;有主未墾田地叄佰壹拾伍頃玖拾壹畝柒分捌毫;無主逃絕荒塞田地壹仟貳佰捌拾壹頃捌拾伍畝捌厘伍毫,共除田地壹仟玖佰玖拾貳頃柒拾柒畝玖分貳厘壹毫,共該減銀壹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兩壹錢柒分捌厘叄毫,見在成熟田地玖仟陸佰壹拾伍頃柒拾壹畝壹厘伍毫,實征肆萬貳仟叄佰玖兩陸錢捌分陸厘玖毫壹絲肆忽捌微肆纖…… 按地丁黃冊之造,具開寫諸項名色,一如全書,雖糧銀或有增減,而必分列原額、新增、開除、實在四柱程式項下,以為規律。《光緒會典》雲「凡奏銷必以四柱之冊,一曰舊管(即全書所謂原額),二曰新收,三曰開除,四曰實在」。關係他項錢糧或物品之奏銷冊,亦均以四柱為法,不屬於奏銷者則依其事之情形逐項匯編為冊,其造具之程式,大要如此。 黃冊造具關涉事件不只賦役一端(述見首頁),積年累月,於是卷帙繽紛,從其性質約略分析可為三項: 甲、屬於賦役錢糧者。 乙、屬於他項錢糧或物品者(如戶部銀庫、緞庫、顏料庫冊鹽課冊)。 丙、不屬於他項錢糧或物品者(如三冊載考績之京察冊壇廟祀期)。 關涉事項既多,宜其數量亦巨,此乃自然之現象,若依冊檢討,可得若干之類別,再以類分析,其各有系統,如京察類統於吏部,地丁類統於戶部,禮儀類統於禮部,兵馬類統於兵部,秋審類統於刑部,河工類統於工部,以及各寺監等衙門亦有其隸屬之類,而為之統系焉。以冊求類,因類而求其隸屬衙門,提綱挈領,有條不紊,多可作史志之材料。茲分列於下: 吏部系統:京察冊、大計冊、選舉志。 戶部系統:地丁冊、食貨志。 禮部統系:壇廟祀冊、禮儀志或郊祀志。 兵部統系:兵馬錢糧冊、兵志。 刑部統系:秋審冊、刑法志。 工部統系:河工冊、河渠志。 又戶部統系:織造冊、輿服志。 欽天監統系:晴明風雨日期冊、五行志。 黃冊可作史志之材料,已如上述,若依朝年排序,則每類均有缺佚,雖不完備,尚可取材,近代研究史志者,頗重視之,學術機關,如前社會科學研究所搜集參考不遺餘力,歷數載凡數百冊皆選錄之。又前中國營造學社亦多所參考,外省如前安徽省志館不遠千里而來,咨訪採錄,可見其關係史志之材料如何程度矣。當《清史稿》之纂修也,徵集各處檔案種類甚多,其對於翔實鄭重之黃冊,則未之及,不征之原因,或視為例行公事無關宏旨乎,要知欲求當時國家庶政之情形,黃冊實為詳細真實之直接史料也,參考取資,有望於後之修史者。 二 明代、清代官文書制度均有題本、啟本之名。按古代官文書無題本之稱,自明以來始有之。其制載於《明會典》,清修明史亦著其名。《明會典》卷十七、卷二百十二有: 凡啟奏題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 國初定製,臣民具疏上於朝廷者為奏本,東宮者為啟本,皆細字,後以在京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題本。 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其雖系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勒,謝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申訴等事,俱用奏本。 明葉盛《水東日記》卷十: 國朝之制,臣民奏事稱奏本,後以奏本用長紙,字畫必依洪武正韻,又用字計數於後,舍鄭重而從簡便,改用題本則不然矣,然題本多在內衙門,公事若在外並自陳己事,則仍用奏本。東駕則稱啟本,宣廟每呼為抹子,嘗見傳旨中云然。 《明史》卷七十二: 凡上之達下曰詔、曰誥……下之達上曰題、曰奏。 根據上引史料,可證題本、奏本之名,均權興於明。當在洪武年間「凡公事用題本」雖為其典則,然因事推移,不無權變,從「其雖系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俱用奏本」等語,又可證矣。據葉盛所云「題本多在內衙門,公事若在外則仍用奏本」。與會典所載,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規定不合,當時具體行文,或許如此。按葉盛為明代人,記述本朝事故,自多可信,至所謂宣廟每呼為抹子,此說早見於元刊《居家必用事類全集》。抹子釋義,為簡節切要之文便於塗抹也。非明宣宗時始有之稱,且亦非其制,其為遠年文書之習慣稱語而沿用之耳。 明鼎革後,有清入主中原,一切典章制度,多因明舊,定例亦為公事用題本,私事用奏本,詳細條文載在《清會典》,雖有釐訂之文,然無改作之旨。《光緒會典·事例》卷十三: 雍正三年覆准,題奏事例,理應劃一。令各省督撫,提鎮,嗣後,錢糧刑名丁、馬匹、地方民務所關,大小公事皆用題本,用印具題;本身私事,俱用奏本,雖有印之官,不准用印,若違題奏定例,交部議處。 又同上書卷一千四十二: 雍正七年定,嗣後舉劾屬官及錢糧、兵馬、命盜、刑名,一應公事,照例用題本,其慶賀表文,各官到任、接任、離任、交任及奉到敕諭,頒發各直省衙門書籍,或報日期,或系謝恩,並代通省官民慶賀稱謝,或原條件未明奉旨回奏者,皆屬公事,應用題本。至各官到任、升轉、加級,記錄寬免、降罰,或革職留任,或特荷賞齎謝恩,或代屬官員謝恩者應用奏本,概不鈐印。 以上為清代題本奏本實施之概況,且一再申述公事用題鈐印,私事用奏不鈐印為其定製。按前述之題本制度,官書所載,皆言及奏本,明清同例,蓋此二者同為入告之文書,僅以事分公私名殊式異,於是遂有典例條文以為取捨之的,不致遵循失據也。然公私之謂,似有不恰,職官在朝,奉行政務皆為公務,焉能有私,所謂私者,雖為個人之言動,非不關係國政,且機密大事封章上達,率以奏本行之,而題本不與焉,如故宮所藏朱批奏摺可覆按也。要之公開例行事務,繕本具題,經閣呈進,其不公開機要者,具奏直達,旨在是矣。《典例》所云,本身私事用奏本,如升、轉、降、罰、謝恩等事,特為其一斑耳。乾隆朝曾以題奏同為入告文書,不必分別名色,一律改用題本。《清會典》卷十三乾隆十三年諭: 向來各處本章有題本奏本之別,地方公事則用題本,用印,一己之事則用奏本不用印其式沿自前明。蓋因其時紀綱廢弛,內閣通政使司借公私之名,以便上下其手。究三同一入告,何必分別名色。著將用奏本之處,概用題本,以示行簡之意。 歷來題奏分用舊例,並改為題,從其典制觀察,官文書具有變化之徵,若就實際探討,則不盡然,如阿桂、傅恆、福康安及其他乾隆朝奏之例,固仍舊貫,不但此也,且當乾隆十五年及六十年猶有關於題奏之諭。 《清會典事例》卷十三: 乾隆十五年諭:各省督撫參劾不職屬員,或請革職,或請休改,或請降補改教,皆地方公務並非應行密辦之事,理應繕本具體方合體制,近來督撫有先具奏聲明另疏題參者尚屬可行,而亦競有以摺奏代具題者,究於體制未協,著通行各省督撫凡遇此等參題概用奏本。 《清高宗實錄》: 乾隆六十年六月甲辰,留京王大臣等議奏:臣等查各省督撫辦理地方事務,凡事關奉旨或命盜邪教重案及更定舊章、關係民瘼,一切緊要事宜,自應隨時具奏,若尋常照例事件,俱有例案、冊檔可查,毋庸專奏滋擾,乃各省辦理未能劃一,有循例具題仍復具折陳奏者,有各省俱系題達,而一二省獨具摺奏者,亦有命盜案件已結,其案內續參人員即可一律題參,仍復有具折劾奏者,又如丞倅收令、題升調補,如有實系要缺原准專摺奏請,其餘尋常之缺,自應循例具題,即間有人地相需,歷俸未滿者,不妨於疏內聲明,而督撫等因有專保之例,率行紛紛折懇亦應飭止。 可見題本、奏本之在乾隆朝仍分別沿用,前雖有改變之旨,事不果行,嗣以各省督撫所具題奏之處,未按體制,或辦理未能劃一,復有諭飭。當時官文書設施情況依然,不過僅將尋常事件習慣用奏者,多改為題,稍有損益耳。詣光緒朝末期,始將歷來之成例,封章上達改題為奏,競革舊制,這是在一九〇〇年義和團起義事件之後,王朝作垂死掙扎,欲求振作,多所更張,廢除之例不止一例,此則從劉坤一、張之洞等封疆大吏之請也。光緒《東華錄》卷一百六十九: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癸丑,先是劉坤一、張之洞奏:臣等欽奉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上諭,法令不改,錮習不除,欲求振作,當議更張,著軍機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國大臣、各省督撫,各就現在情形參酌中西政要,舉凡朝章……各舉所知,各抒所見,通限兩個月詳悉條議以聞……一曰省題本,查題本乃前明舊制,既有副本,又有貼黃,兼須繕寫宋字,繁複遲緩,我朝雍正年間諭令臣工將要事改為摺奏,簡速易覽,遠勝題本,五十年來各省已多改奏之案,是年冬間曾經行在部臣奏請,將題本暫緩辦理,此後擬請查核評議,永遠省除,分別改為奏咨。 清代官文書制度,自順治朝以迄光緒,時歷九朝凡二百餘年,一切用明制,題、奏分用,中間雖有釐訂,原旨未變,損益可知。光緒二十七年後,遂廢除題本,但賀本絕跡則較晚。當時王朝已趨凌替,猶未滅亡,關於政事文書之題本,先寢其制。清代題本有通本、部本之別,各省將軍、督撫、提鎮、學政、順天府尹、盛京五部本,俱齊至通政司,由司送內閣為通本,六部本章及各院、府、寺、監、衙門徑送內閣,統為部本,皆經閣臣先行檢校,擬繕票簽進呈御覽。本章接下後,照欽定所擬票簽以朱筆批於本面遂稱紅本,轉發內閣傳鈔,各關係衙門遵行,其所設施程序大略如此。此外另有折本之名,原即題本,因內閣所處理辦法票簽,上達後皇帝未能肯定哪一個票簽所提辦法適宜,臨時將原題本折一角,以等日後再議,所以稱為折本。及至積累折本若干時,常在舉行御門聽政時,聽取閣臣匯報而決定採取決定。 明清題本大小各有格式。《明會典》卷七十六: 國初定製……凡公事用題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 洪武十七年奏定天下諸司文移紙式,凡奏本高一尺三寸。 明代題本原件留存者較少,會典所稱比奏、啟本略小,度其本幅大小約在一尺左右。清代題本格式,初於順治年間由部髮式通行(見《東華錄》),其本式長短寬窄若何,則語焉不詳,清代題本存在清內閣者有如山積,今試量之得知修短,清代題本縱八寸,合二十七厘米,橫三寸六分,合十二厘米,奏本縱七寸強,寬三寸四分,視明代者均小,且明制題本小於奏本,清則反是,本章書寫格式亦各有規定。《明會典》卷七十六: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大明律,附寫尺寸,參以近年適中式樣,題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寫十八字,頭衙門官銜姓名,疏密俱作一行寫,不限字數,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寫。 《清會典事例》卷一千四十二: 題本格式,順治八年題准,每幅六行,每行二十格,平行寫十八字,章內稱宮殿者抬一字,稱皇帝上諭,稱旨,稱御者抬二字,稱天地、宗廟、山陵、廟號、列祖諭旨者,均出一格寫,首行列衙門官銜具題人姓名,末幅具年月日,內外一式遵行。 上為明清兩代規定本章書寫格式皆每幅六行,行二十字,平寫十八字,惟明制抬頭僅具二字一項,在清代則有抬一字抬二字者之分、至有出格一字寫之制,其所異者如此。關於書寫先後次序,明清兩代本章同。《明會典》卷七十六: 題本式:某衙門、某官等、官臣某等、謹題,為某事、備事云云,謹題請旨。 清代《東華錄》: 順治十年三月上諭:各部院本章內,清字宜先書官員銜名,次書謹題字樣,次書所條陳為某事。 上例《東華錄》只言清字本,其漢字本則未之及,按檢閱漢字本亦同,茲再移錄明清兩代題本實例: 明崇禎七年十二月題本: 巡按宣大等處監察御史臣米助國謹題為鎮率驟更,遇事可虞,謹合籲請仰懇聖裁事……謹題請旨。(《明清史料》) 清順治九年十月題本: 欽差提督軍務巡撫福建等處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臣張學聖謹題:為大兵抵閩剿寇,糧餉稅億無額,仰乞聖裁,敕部議旨起運錢糧,以應所需事……為此具本……謹題清旨。(內閣大庫存檔) 明清兩代寫本程式,無何參差。但明代本章之末,有注寫自某字、督自某字止,共字若干之例(見《水東日記》)。清代則限一定字數,以三百字為率,此制為順治二年所議定。《清會典事例》卷十三: 議定凡內外官員題奏本章,不得過三百字,雖刑名錢穀等本,難拘字數,亦不許重複冗長,仍將本中大意,撮為貼黃(別錄本中要語名貼黃)以便閱覽,不許過一百字,如有字數溢額,及多開條款,或貼黃與原本參差異同者,該衙門不得封進,仍以違式糾參。 雖有限制題本奏字數之規定,但逾限者仍恆有,如順治十一年寧夏巡撫黃圖安之題本: 欽差巡撫寧夏等處地方,贊理軍務,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臣黃圖安謹題為署官貪不法,軍民飲恨已久,據揭直糾,以清吏治事……因述招由,字已逾格、懇惟鑒宥……謹題請旨。 清代到雍正二年,對本章字數始革舊例,不復限制,蓋以緊要章疏,必須詳明,若限定字數,致有遺略,僅糾正式樣錯誤而已。《清會典事例》卷十三: 又復准題奏本章,舊例除刑名錢穀外,不得過三百字,貼黃不得過百字,如字數溢額,許通政司駁回。緊要章疏如興利除弊,獎善懲惡等事,正須詳明,有裨政治,若限定字數,不許多開款項,必致遺略。嗣後題奏本章,除式樣抬頭錯誤外,通政司不得以字數款項多寡違式擅自駁回,知照各省督撫轉行文武各衙門,一體遵行。 按清代本章,凡部本皆繕清、漢兩種文字,通本不兼寫清字,由內閣漢本房,翻貼黃,滿本房照繕清字,又部本惟刑部者有貼黃,余從略。通本皆有之,是內外衙門所具章疏,名義分部本、通本,大體程式亦有區別。又按隨題本之貼黃,在題本之外亦有區別,又按隨題本之貼黃,在題本之外亦有粘具者,如順治二年雁門提督馬國柱之啟本,十四年洪承疇之揭帖均有貼黃,原件舊存內閣大庫。又案貼黃在明已有,但明代初年的貼黃,其內容並非由於題本冗長而撮其要語,以便閱覽,明代初年貼黃是記錄官員履歷,如今之人事檔。明代晚年崇禎年間定,各衙門章奏仿古人貼黃之法,自提節要粘同原本進覽,從大學士李國禎之請也。(見孫承澤《山書》)在清代初年還有綠頭牌之檔,《池北偶談》卷二載: 六朝章奏,悉沿明制,惟緊急事,或涉瑣細者則削本牌而綠其首,以滿洲字書節略於上,不時入奏取旨,不下內閣票擬謂之綠頭牌子。 所謂不下閣票擬,可直達皇帝閱覽之謂也。再考啟本之制,明代為上於東宮者(太子)(見《明會典》)。清初無太子,雖有啟本之例而系上於王者,蓋以順治髫齡踐祚,國政皆決之於攝政王多爾袞,臣工本章上達於王,題奏既嫌僭越,公文之制當時尚無可遵循,遂權假明代東宮之例,康熙時修會典時始有啟本之制,但簡略不詳,其後續修者則不見啟本之稱。揭帖在明代為上達官文書之一(見《明史》),清代初年明代大官官於清者間有用之,其後則不習用,改為隨本章投送關係衙門者。(見《清會典》) 三 清故事內閣收到各處本章,由侍讀等官詳細校閱,擬寫草簽,大學士閱定後,令票簽處中書繕寫清、漢字合璧正簽,次日黎明恭迎,其票擬之式,凡通本內應議復者,則交各部、院議奏,或查議,或察議,或議處,或嚴議,或速議,毋用議復者,則交各部、院知道。錢糧出納則交部察復,刑名本罪至斬絞者,由三法司復擬,軍流以下由刑部復擬,官員降革勒休者,情罪重則照擬票寫。各院、寺、衙門有應交部議者,俱如通本之例部本內議,敘議處事件,在京文職編檢科道以上,武職副都統以上,各省文職臬司以上及學政,武職總兵以上皆出名,外官題升調補,文職監大使以上及河工佐案,武職守備以上者皆出名;實降實革者,不論品秩皆出名,刑部本罪至死者皆出名,京官五品以上,翰詹中允以上,各省臬司以上學政、試差、關差及各項差使,開列請簡,俱票擬名簽。文武會試中額則實其名數,其餘尋常事件,皆票依議及知道了等簽。又有該部、院所議未協,隨時更票寫者,惟刑部夾簽皆不票寫(見《清會典》)。每日進本,或照所擬,或另降諭旨,或於原簽內奉朱筆改定,先經批本處翰林、中書等,批寫清字,再下於閣,漢學士批寫漢字,皆以朱書,故題本清漢字批寫後又稱紅本。六科給事中每日赴閣接領紅本,鈔傳關係衙門施行。凡公事具題本,必須經過這些程序,始得達其效能。茲移錄批紅數則,以見一斑: 該部議奏; 該部知道; 該部察核具奏冊並發; 三法司核擬具奏; 該部議奏這本及貼黃內照原詳書寫卑職字樣、不合著飭行; 潁州知府員缺著薩載補授,已有旨了,該部知道;(以上為通本之批紅) 陳大受著照部議所降之級從寬留任,尹繼善著銷去紀錄十二次,免其降調; 滿洲監察御史員缺著薩寧阿赫泰補授;方希賢依擬用依議; 龍老么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余依議…… 以上為部本之批紅,俱見內閣藏檔。尚有空名簽之式,則見各部本式樣,例如: 補授部尚書,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進過理藩院尚書。 補授部左右侍郎,乾隆三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進宗文一本。 此外還有兩擬雙簽之式:准其來京引見,余依議;不准來京引見,余依議。 《清會典》卷二註:雙簽之式,各部、院題請事件,有應准應駁,未改擅便,或議功、議罪、議賞、議恤、可輕可重處分,應議應免本內雙請候欽定者。尚有三簽四簽者,事亦類此。《清會典》卷二:若三簽若四簽,皆備擬以候欽定,按票簽之幅較題本小,縱七寸,橫四寸強,所擬清、漢字各占半幅,擬寫票簽之中書等均署名於票簽背面,滿、漢各一人,今內閣大庫所藏檔案,尚存有此類票簽,其票擬之詞,雖雲各就情事審定,然亦有舊例為范。內閣藏有「滿漢票簽式樣」二十五卷,即按歷年經辦案件分門別類匯編而成者,其卷首弁以文曰: 本處式樣一書,實為票簽模範,現因年久失修,多有缺爛不齊,經本處侍讀等回堂請修,於光緒二十五年三月奉中堂諭,滿漢票簽尚有絲綸部、通本式樣各一部,清漢通本式樣二部,自光緒元年修成後,至今二十餘年之久,未經續修,多有缺爛不齊,並有應行增添者,均宜補入,著派侍讀督率中書等,再行繕錄一分,詳細復對成書,以垂久遠,該員等務得認真經理,勿稍草率,奉此遵於即日檢查,自三月初十日起,每逢五十日堂期發繕,在事諸人,均能踴躍從公,妥速蕆事,至五月十五日一律寫齊,並添繕勾到式樣一樣,清漢注語一本,共計二十五卷八套,裝潢成書,以備永久遵循。 據其弁文所云,票簽式樣共有二分,一修成於光緒元年,再修於二十五年,今大庫所有除裝潢整齊八函者外,尚有殘卷若干,疑即為初修之缺爛不齊者,其續修本所著錄之例案,有遠至雍正、乾隆時代者如: 著於□日殿試□日傳臚依議。(空名簽、殿試日期)雍正八年二月進。 覽卿奏謝,知道了,該部知道,孔昭煥謝承襲恩。乾隆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可見其集雍、乾以來票擬之事故,歷七朝近二百年之舊案著錄於篇,案題本票擬上達後一般不加修改,間亦有所擬不稱旨者,進呈後未奉諭旨折本發下者,按日收儲積至十數件,於御門聽政時,學士一人捧折本函,依序啟奏,大學士承旨訖,另繕簽隨本呈進,凡開印後第一次御門聽政,例不進刑部本,其票擬得旨批紅者,經過程序,須歷兩日,始能完成,但事關緊要之本,則不越日。《清會典》卷二註: 進本奉旨後下批本處,次日於批本處批寫,又次日乃下於閣,有緊要事件奉旨速下者即於進本之日下閣。 又清代吳振械所著《養吉齋叢錄》云: 閣擬票本由批本處接收,交內閣奏事進呈,既奉旨送批本處,先將票擬清文繕寫交閣,其漢字由閣學批發,批本處行走者為滿洲中書七員滿洲翰林一員,直廬在月華門內懋勤殿南。 按《清會典》卷二云: 批本處掌批本,額設滿洲翰林官一人,於翰、詹內開列簡放,中書七人由大學士於滿洲中書內擬定正陪引見補授,本章進呈發下後,本處照欽定清字簽用紅筆批於本面,漢學士四人掌批本,本章接下後,由漢學士照欽定漢字簽用紅筆批於本面。 內外臣工所具本章,經過清文、漢文批寫紅字後,其上達封章,即轉入實施階段,題本名稱一變稱為紅本。《清會典》卷二註: 清漢字批寫後為紅本,六科給事中赴閣恭領,隨件鈔於各衙門。 六科接領本章,傳各衙門,據以施行。如有未便施行者,該科封駁以聞,給事中為言官,有權將意見上達,所領本章,年終仍須繳內。辛亥革命後,清宮中內閣大庫所存紅本有如山積。按內閣之收發紅本,專設處所,以董其事。六科之接繳本章,亦由此處行之。《清會典》卷二: 收發紅本處,掌收紅本以發科,歲終則匯收焉。 收發紅本處在北京故宮協和門內迤南,西向。年終匯收六科繳還本章,送儲紅本庫庋藏,紅本庫在內閣之東,北向。以上所介紹文獻為有關王朝國家政事,內外臣工所具題本批紅之情形,而關於皇家之事務亦有題本,為掌皇家事務內務府衙門所具題者,其票擬批紅之措施,亦皆為批本處官掌之,其制載在《批本處現行事宜》: 凡內務府、三院、七司之本,系批本處票簽,無清文者只票漢字簽,應擬何旨該衙門木匣內有上屆式樣。 凡內務府、三院、七司之本進呈後即將滿、漢兩面俱批。 以上兩條是為內閣職掌所不載,批本處雖為國家政事批本而設,考其治事之權限,固不僅如《會典》所批也,其不著載之原因,或由於事屬皇家內務,非關國政,載入官書,體制未協,故從略歟,然以此亦可為談清代掌故之一助。 四 本章凡為各省督撫所繕具者,例有副本送通政使司,雍正七年改為一併送內閣,正本批紅後,副本則照紅本以墨筆批錄,另存皇史宬(見《清會典事例》卷十四)。至京內各衙門本章及其他檔案之有副本,始自雍正七年,其辦法亦用墨筆批錄存案或另以鈐記分別之。其詳載於《東華錄》: 乙巳吏部奏:本月初一日夜,文選司失火,延燒房屋十數間,所有檔案被毀,應將值宿書辦交刑嚴審,當月司官議處,臣等疏忽之罪請敕部察議,其所毀檔案於號件簿內查明,行文內外各衙門,將原案造冊送部,得旨……嗣後各衙門存貯檔案之處,應委筆帖式等官,輪班值宿巡查,至內閣本章及各衙門檔案,皆應於正本外,立一副本,另行收貯,如本章正本系紅字批發,副本則批墨筆存案。其他檔案副本,或另用鈐記以分別之,如此不但於公事有益,且可杜奸胥猾吏隱藏改換之弊,其如何詳細定例之虞,著大學士、步軍統領會同九卿議奏,尋議在京在衙門卷牘收貯之所,應派筆帖式輪班值宿巡查,各省督撫題奏事件,例有副本送通政司,嗣後令一併送閣,俟奉旨後,內閣將副本遵照紅本,用墨筆批錄,另貯皇史宬,其在京各部院覆奏本章,亦照此辦理。至部覆正本,向來兼寫清、漢全錄案呈,不免稽遲時日,嗣後所辦副本,應毋庸全錄案呈,止以漢字繕寫。 就上所述,可知副本,初僅為通本有之。自雍正七年部本及其他亦均有副本,蓋因鑒於吏部文選司災,為求萬全策也,更可知部衙副本,只錄漢字,視正本則簡略。所云送貯皇史宬,但今日考查,早已蕩然無存,其散佚時代亦不可蹤跡,然據阮葵生《茶餘客話》雲,仍可窺當日送貯副本之情況,其記如下: 內閣副本每屆年終派漢本堂中書查對,送貯皇史宬內,辛巳之冬,祝宜誠前輩維誥應斯役,予偕往觀,視數十年之章疏,積若崇山。 按內閣亦貯副本於紅本庫內,與正本堆聚摻雜,但遠年者多經焚毀,且尚有未批錄墨字者,與《會典》規定不合,此點尚待考證。 清代題本尺寸款式: 通長七寸九分,寬三寸六分,堂口五寸三分。 抬頭在格外寫。 (選自《我在故宮七十年》) 清代題本啟本制度補考 往歲家兄秉彝曾撰清代題本制度考,倉卒敘述,未暇博征舊聞,嘗囑代為補訂以求盡善,近來涉獵群籍,關於題本材料,頗有所獲,爰依序排比撰成此篇。 一 題本之沿革 清代官文書制度,關於國家例行政務臣工具疏上達名曰題本。凡本有通本、部本之別,各省將軍、督撫、提鎮,學政,順天、奉天府尹,盛京五部本章,俱齎至通政使司,由司送閣為通本,六部本章及各院、府、寺、監、衙門本章徑送內閣,統為部本,皆經閣臣先行檢校,擬繕票箋進呈御覽,本章接下後,照欽定所擬票箋以朱批於本面,遂稱紅本,轉發六科傳鈔各關係衙門遵行,其公文設施之情形,大略如此。按古代官文書無題本之稱,自明代以來始有之,其制載於明代會典及私人筆記,清修明史亦著其名。《明會典》卷七十六云: 凡啟奏題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 國初定製,臣民具疏上於朝廷者為奏本,東宮者為啟本,皆細字,後以在京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題本。 又同上書卷二百十二: 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其雖系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勒,謝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申訴等事,俱用奏本。 明葉盛《水東日記》卷十: 國朝之制,臣民奏事稱奏本,後以奏本用長紙,字畫必依洪武正韻,又用字計數於後,舍鄭重而從簡便,改用題本,則不然矣,然題本多在內衙門,公事若在外並自陳己事,則仍用奏本。東駕則稱啟本,宣廟每呼本為抹子,嘗見傳旨中云然。 《明史》卷七十二: ……凡上之達下曰詔、曰誥……下之達上曰題曰奏…… 綜上引述,可證題本、奏本之名均題本之制,權興於明,當在洪武年間。「凡公事用題本」雖為其典則,然因事推移,不無權變,從「其雖系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俱用奏本」等語,又可證矣。據葉盛所云,「題本多在內衙門,公事若在外則仍用奏本」。與會典所載,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規定不合,當時實在情形,或許如此。按葉為明人,而記述本朝事故,徵文考獻,自多可信,至所謂宣廟每呼本為抹子,此說早見於元刊《居家必用事類全集》。抹子釋義,為簡節切要之文便於塗抹也,非明宣宗時始有之稱,且亦非其制,其為遠年文書之名辭而沿用之耳,但今則不傳,公私文書無是稱矣。 明鼎革後,有清入主中原,一切典章制度,多因明舊,題本其一也。定例亦為公事用題本,私事用奏本,詳細條文載在《清會典》,雖有釐訂之文,然無改作之旨。 清《光緒會典·事例》卷十三: 雍正三年覆准,題奏事例,理應劃一,令各省督撫、提鎮,嗣後錢糧、刑名、兵丁、馬匹,地方民務所關,大小公事,皆用題本,用印具題,本身私事,俱用奏本,雖有印之官,不准用印,若違題奏定例,交部議處。 又同上書卷一千四十二: 雍正七年定,嗣後舉劾屬官及錢糧、兵馬、命盜、刑名,一應公事,照例用題本,其慶賀表文,各官到任、接任、離任、交任及奉到敕諭,頒發各直省衙門書籍,或報日期,或系謝恩,並代通省官民慶賀稱謝,或原案件未明奉旨回奏者,皆屬公事,應用題本,至各官到任、升轉、加級、記錄、寬免、降罰,或革職留任,或特荷賞齎謝恩,或代所屬官員謝恩者,應用奏本,概不鈐印。 右[1]為清代題本、奏本措施之概況,且一再申述公事用題鈐印,私事用奏不鈐印,為其定則,亦為其述而不作之大要也。按前述之題本制度,官書所載,皆言及奏本,明清同例,蓋此二者同為入告之文書,有聯繫作用,僅以事分公私,名殊式異,於是遂有典例條文,以為取捨之的,不致遵循失據也。然公私之謂,似頗難解,職官在朝,奉行政事,皆為公務,焉能有私,所謂私者,雖或為個人之言動,非不關係國政,且機密大事,封章上達,率以奏本行之,而題本不與焉,如故宮所藏朱批奏摺可覆按也,要之公開例行事務,繕本具題,經閣呈進,其不公開機要者,具奏直達宸聽,旨在是矣。《典例》所云,本身私事用奏本,如升轉降罰謝恩等事,特為其一班耳,乾隆朝曾以題奏同為入告文書,不必分別名色,一律改用題本。 《清會典事例》卷十三乾隆十三年諭: 向來各處本章有題本、奏本之分別,地方公事則用題本,用印,一己之事則用奏本不用印,其式沿自前明,蓋因其時紀綱廢弛,內閣通政使司,借公私之名,以便上下其手,究之同一入告,何必分別名色,著將用奏本之處,概用題本,以示行簡之意。 歷來題奏分用舊例,並改為題,從其典制觀察,官文書具有變化之徵,若就實際探討,則不盡然,如阿桂、傅恆、福康安及其他乾隆朝奏摺存於今日者,為數不少,足資證明,其題奏之例,固仍舊貫,不但此也,且當乾隆十五年及六十年猶有關於題奏之論。《清會典事例》卷十三: 乾隆十五年諭各省督撫參劾不職屬員,或請革職,或請休致,或請降補改教,皆地方公務並非應行密辦之事,理應繕本具題,方合體制,近來督撫有先具摺奏聲明另疏題參者尚屬可行,而亦竟有以摺奏代具題者,究與體制未協,著通行各省督撫凡遇此等參題概用奏本。 《清高宗實錄》: 乾隆六十年六月甲辰,留京王大臣等議奏,臣等查各省督撫辦理地方事務,凡事關奉旨或命盜、邪教重案及更定舊章、關係民瘼,一切緊要事宜,自應隨時具奏,若尋常照例事件,俱有例案冊檔可查,毋庸專奏滋擾,乃各省辦理未能劃一,有循例具題仍復具折陳奏者,有各省俱系題達,而一二省獨用摺奏者,亦有命盜案件已結,其案內續參人員即可一律題參,仍復有具折劾奏者,又如丞倅收令、提升調補,如有實系要缺原准專摺奏請,其餘尋常之缺,自應循例具題,即間有人地相需,歷俸未滿者,不妨於疏內聲明,而督撫等因有專保之例,率行紛紛折懇亦應飭止。 可見題本奏章之在乾隆朝,仍是分別沿用,前雖有並改之旨,事不果行,嗣以各省督撫所具題奏之處,未協體制,或辦理未能劃一,復有諭飭。當時官文書設施狀況依然,不過僅將尋常事件習慣用奏者,多改為題,稍有損益耳,自德宗之世,始將歷來之成例,封章上達改題為奏,竟革舊制,這是在一九〇〇年義和團起義事件之後,欲求振作,多所更張,廢除之例,不只一端,此則從劉坤一、張之洞之請也。 光緒《東華錄》卷一百六十九: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癸丑,先是劉坤一、張之洞奏:臣等欽奉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上諭,法令不改,錮習不除,欲求振作,當議更張,著軍機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國大臣、各省督撫,各就現在情形,參酌中西政要,舉凡朝章……各舉所知,各抒所見,通限兩個月詳悉條議以聞……一曰省題本,查題本乃前明舊制,既有副本,又有貼黃,兼須繕寫宋字,繁複遲緩,我朝雍正年間諭令臣工,將要事改為摺奏,簡速易覽,遠勝題本,五十年來各省已多改奏之案,是年冬間曾經行在部臣,奏請將題本暫緩辦理,此後擬請查核詳議,永遠省除,分別改為奏咨。 清代官文書制度,自順治以迄光緒,歷九朝,凡二百餘年,一因明舊,題、奏分用,中間雖有釐訂,原旨未變,損益可知,及光緒二十七年後,遂廢除題本,但賀本絕跡則較晚耳。國勢凌替,猶未瀕亡,而關政事文書之題本,先寢其制。 二 題本之程式 清代題本之制,既因明舊,而本幅之大小,繕寫之格式,是否亦皆相同,茲就參考所得,則各有其異點,非盡同也。 《明會典》卷七十六: 國初定製……凡公事用題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 又洪武十七年奏定天下諸司文移紙式,凡奏本紙高一尺三寸。 明題本現已罕見,其修短無從作實物之證明,然其官書既雲「比奏啟本略小」,又雲「奏本紙高一尺三寸」,根據此說,度其本幅大小,當在一尺左右矣。清代題本格式,初於順治年由部髮式通行(見《東華錄》),其本式長短寬窄如何,則語焉不詳,今以其題本而試量之,考諸實際,得知修短,縱八寸合公尺二十七厘米,橫三寸六分,合公尺十二厘米,奏本縱七寸強,寬三寸四分,視明代者均小,且明制題本小於奏本,清則反是,至於本內書寫格式亦有不同。 《明會典》卷七十六: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大明律,附寫尺寸,參以近年適中式樣,題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寫十八字,頭衙門官銜姓名,疏密俱作一行寫,不限字數,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寫。 《清會典事例》卷一千四十二: 題本格式,順治八年題准,每幅六行,每行二十格,平行寫十八字,章內稱宮殿者抬一字,稱皇帝上諭、稱旨、稱御者抬二字,稱天地、宗廟、山陵、廟號、列祖諭旨者,均出格一字寫,首行列衙門官銜具題人姓名,末幅具年月日,內外一式遵行。 上為明清兩代規定本章書寫格式,皆每幅六行,行二十字,平寫十八字,惟明制抬頭僅具二字一項,而清代則有抬一字抬二字者之分,並有出格一字寫之制,其所異者又如此,關於書寫先後次序,明清兩代本章同。 《明會典》卷七十六: 題本式:某衙門,某官等、官臣某等,謹題為某事備由云云謹題請旨。 《東華錄》: 順治十年三月上諭:各部院本章內,清字宜先書官員銜名,次書謹題字樣,次書所條陳為某事。 上例《東華錄》只言清字本,其漢字本則未之及,按漢本同此,茲再移錄明清兩代題本實例如下: 明崇禎七年十二月題本: 巡按宣大等處監察御史臣米助國謹題為鎮率驟更,邊事可虞,謹合籲請仰懇聖裁事……謹題請旨。(見《明清史料》) 清順治九年十月題本: 欽差提督軍務巡撫福建等處地方督察院右副都御史臣張學聖謹題:為大兵抵閩剿寇,糧餉稅億無額,仰乞聖裁,敕部議旨起運錢糧,以應所需事……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明清兩代寫本程式,無何參差,但明代本章之末,有注寫自某字督至某字止,共字若干之例。(見《水東日記》) 清代則限定字數,以三百字為率,為順治二年所議定。 《清會典事例》卷十三: 又議定凡內外官員題奏本章,不得過三百字,雖刑名、錢穀等本,難拘字數,亦不許重複冗長,仍將本中大意,撮為貼黃,(別紙摘錄本中要語曰貼黃)以便閱覽,不許過一百字。如有字數溢額,及多開條款,或貼黃與原本參差異同者,該衙門不得封進,仍以違式糾參。 雖有限制題奏本章字數之規定,但逾限者仍恆有,如順治十一年寧夏巡撫黃圖安之題本: 欽差巡撫寧夏等處地方,贊理軍務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臣黃圖安謹題:為署官貪淫不法,軍民飲恨已久,據揭直糾,以清吏治事……因述招由,字已逾格,懇惟鑒宥……謹題請旨。 雍正二年對於本章字數始革舊例,不復限制,蓋以緊要章疏,必須詳明,若限定字數,致有遺略,僅糾正式樣錯誤而已。 《清會典事例》卷十三: 又復准題奏本章,舊例除刑名、錢穀外,不得過三百字,貼黃不得過百字,如字數溢額,許通政司駁回,緊要章疏如興利除弊,獎善懲惡等事,正須詳明,有裨政治。若限定字數,不許多開款項必致遺略;嗣後題奏本章,除式樣抬頭錯誤外,通政司不得以字數款項多寡違式,擅自駁回,知照各省督撫,轉行文武各衙門,一體遵行。 按清代本章,凡部本皆繕清、漢兩種文字,通本不兼清字,由內閣漢本房,翻貼黃,滿本房照繕清字,又部本惟刑部者有貼黃,余則略,通本皆有之,是內外衙門所具章疏,名義雖分部本、通本,而其公文程式亦有區別。更按貼黃,題本以外之文書亦有貼黃者,如順治二年雁門提督馬國柱之啟本,及十四年洪承疇之揭帖,均有貼黃(見內閣大庫檔)。按貼黃在明初已有,但明代初年貼黃內容並非由於題本冗長,撮其要語,以便閱覽,明代貼黃是記錄官員履歷,如今之人事檔案。到了明代晚期,崇禎年定各衙門章奏,仿古人貼黃之法,自提節要粘同原本進覽,以便執要,從大學士李國楨之請也。(見孫承澤《山書》)又《池北偶談》卷二載:六朝章奏,悉沿明制,惟緊急事,或涉瑣細者,則削木牌而綠其首,以滿洲字書節略於上,不時入奏取旨,不下內閣票擬,謂之綠頭牌子。考啟本之制,明代為上於東宮者。(見《明會典》)東宮為太子所居也,清初無太子,雖有啟本之例為上於王者,蓋以順治髫齡踐祚,國政皆決之於攝政王多爾袞,臣工本章上達於王,題奏既嫌僭越,公文之制無可遵循,權假明代東宮之例也,康熙時修會典始載啟本之制,但亦簡略不詳,其後續修者則已無啟本之稱。揭帖明代為上達官文書之一,(見《明史》)清代則為隨本投送關係衙門者(見《清會典》)。 三 題本之批紅 清故事內閣收到各處本章,由侍讀等詳細校閱,擬寫草簽,大學士閱定後,令票簽處中書繕寫清漢字合璧正簽,次日黎明恭遞,其票擬之式,凡通本內應議復者,則交各部院議奏,或查議,或察議,或議處,或嚴議,或速議。毋庸議復者,則交各部院知道,錢糧出納則交部察核,刑名本罪至斬絞者,由三法司核擬,軍流以下由刑部核擬,官員應降革勒休者,情罪重則照擬票寫,各院、寺、衙門本有應交部議者,俱如通本之例部本內議,敘議處事件,在京文職編檢、科道以上,武職副都統以上,各省文職臬司以上及學政,武職總兵以上皆出名。外官題升調補,文職鹽大使以上及河工佐雜,武職總兵以上皆出名。實降實革者,不論品秩皆出名。刑部本罪至死者皆出名,京官五品以上,翰、詹中允以上,各省臬司以上學政、試差、關差,及各項差使,開列請簡,俱票擬名簽,文武會試中額則空其名數,其餘尋常事件,皆票依議及知道了等簽,又有該部院所議未協,隨時更正票簽,或奉旨另擬者,及違式錯誤應飭行、應議處者,各就情事審定,有圖冊者,應留應發,皆列於簽,夾單有票寫者,有不票寫者,惟刑部夾簽皆不票寫,(見《清會典》注)每日進本,或照所擬,或另降諭旨,或於原簽內奉朱筆改定,先經批本處翰林中書等,批寫清字,再下於閣,漢學士批寫漢字,皆以朱書,故題本清漢字批寫後又稱紅本,六科給事中每日赴閣接領紅本,鈔傳關係衙門施行。凡公事具題本,必須過此種階段,始得達其效能,茲移錄批紅數則以見一斑,清字從略: 該部議奏; 該部知道; 該部察核具奏冊並發; 三法司核擬具奏; 該部議奏這本及貼黃內率照原樣書寫卑職字樣、不合著飭行; 潁州知府員缺著薩載補授已有旨了,該部知道…… 以上為通本者。 陳大受著照部議所降之級從寬留任,尹繼善著銷去紀錄十二次,免其降調; 滿洲監察御史員缺著薛寧阿赫泰補授;方希賢依擬用依議; 龍老么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余依議…… 以上為部本者,見內閣藏檔。其空名簽之式,則見諸部本式樣,例如: 補授部尚書,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進過理藩院尚書; 補授部左右侍郎,乾隆三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進宗文一本。 此外有兩擬雙簽之式:准其來京引見,余依議;不准來京引見,余依勘。 《清會典》卷二註:雙簽之式,各部院題請事件,有應准應駁,未敢擅便,或議功、議罪、議賞、議恤、可輕、可重處分,應議、應免本內雙請候欽定者,尚有三簽四簽者,事亦類此。 若三簽若四簽皆備擬以候欽定。 按票簽之幅,較題本小,縱七寸,橫四寸強,所擬清漢字各占半幅,擬寫票簽之中書等,均署名於票簽背面,滿漢各一人,今內閣大庫藏有此類票簽,其票擬之詞,雖雲各就情事審定,然亦有舊例為范,內閣藏有「滿票簽式樣」二十五卷,即其歷年案件分門別類匯編而成者,其卷首弁以文曰: 本處式樣一書,實為票簽模範,現因年久失修,多有缺爛不齊,經本處侍讀等回堂請修,於光緒二十五年三月奉中堂諭,滿票簽向有絲綸部、通本式樣各一部,清漢部本式樣五部,清漢通本式樣二部,自光緒元年修成後,至今二十餘年之久,未經續修,多有缺爛不齊,並有應行增添者,均宜補入,著派侍讀督率中書等,再行繕錄一份,詳細核對成書,以垂久遠,該員等務得認真經理,勿稍草率,奉此遵於即日檢查,自三月初十日起,每逢五十日堂期發繕,在事諸人,均能踴躍從公,妥速蕆事,至五月十五日一律寫齊,並添繕勾到式樣一本,清漢注語一本,共計二十五卷八套,裝潢成書,以備永久遵循。 據其弁文所云,「票簽式樣」共有二分,一修成於光緒九年,再續修於二十五年,今大庫所存,除裝潢整齊八函者外,尚有殘卷若干,疑即為初修之缺爛不齊者,其續修本所著錄之例案,有遠至雍乾時代者如: 著於□日殿試□日傳臚依議。(空名簽、殿試日期)雍正八年二月進。 覽卿奏謝,知道了,該部知道,孔昭煥謝承襲恩。乾隆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可見其集雍、乾以來票擬之事故,歷七朝近二百年之舊案,著錄於篇。按題本票擬多邀上達後一般不加更改,間亦有擬不稱旨,進呈後未奉諭旨折本發下者,按日收儲積至十數件,於御門聽政時,學士一人捧折本函,依序啟奏,大學士承旨訖,另繕簽隨本呈進,凡開印後第一次御門聽政,例不進刑部本,其票擬得旨批紅者,經過程序,須歷兩日,始能完成,但事關緊要之本,則不越日。 《清會典》卷二註: 進本奉旨後下批本處,次日由批本處批寫,又次日乃下於閣,有緊要事件奉旨速下者,即於進本之日下閣。 又清吳振械《養吉齋叢錄》云: 閣擬票本由批本處官接收,交內奏事進呈,既奉旨送批本處,先將票擬清文繕寫交閣,其漢字由閣學批發,批本處行走者,為滿洲中書七員,滿洲翰林一員,直廬在月華門內懋勤殿南。 按《清會典》卷二云: 批本處掌批本,額設滿洲翰林院官一人,於翰詹內開列簡放,中書七人由大學士於滿洲中書內擬定正陪引見補授,本章進呈發下後,本處照欽定清字簽用紅筆批於本面。漢學士四人掌批本,本章接下後由漢學士照欽定漢字簽用紅筆批於本面。 內外臣工所具本章,經過清漢文批紅後,其所以封章上達之因由,於是得有結果,即轉入實施階段,而其公文,既經種種程序,名稱亦隨之改變。 《清會典》卷二註: 清漢字批寫後為紅本,六科給事中赴閣恭領,隨傳鈔於各衙門。 六科接領本章,傳鈔各衙門,據以施行,但如有未便施行者,該科封駁以聞,辨其得失,有言責也,所領本章年終仍匯繳於內閣。 《清會典》卷六十九: 凡科鈔給事中,親接本於內閣,各分其正鈔外鈔而下於部,應封駁則以聞,歲終則匯其本。以納於內閣按內閣之收發紅本,專設處所,以董其事,六科之接文本章,亦由此處行之。 《清會典》卷二: 收發紅本處,掌收紅本以發科,歲終則匯收焉。 收發紅本處在協和門內迤南西向,年終匯收六科繳還本章,送儲紅本庫庋藏,紅本庫在內閣之東北向。 上為關於國家政事,內外臣工所具題本批紅之情形,而關於皇家之政事亦有題本,為內府官所繕具者,其票擬批紅之措施,則皆為批本處官掌之,其事載於《批本處現行事宜》。 凡內務府、三院、七司之本,系批本宮票簽,無清文者只票漢字簽,應擬何旨,該衙門本匣內,有上屆式樣。 凡內務府、三院、七司之本進呈後,即將滿漢兩面俱批。 以上兩條是為內閣職掌所不載,批本處雖為國家政事批本而設,考其治事之權限,固不僅如《會典》所云也,其不著載原因或以為事屬皇家,非關國政,載入官書,體制未協,故從略歟,然以此亦可為談清代掌故者之一助。 四 題本之副本 本章凡為各省督撫所繕具者,例有副本送通政使司,雍正七年改為一併送閣,正本奉旨後批紅,此則照紅本以墨筆批錄另存皇史宬(見《清會典事例》卷十四)。至京內務衙門本章及其他檔案之有副本,始自雍正七年,其辦法亦用墨筆批錄存案,或另以鈐記分別之,其詳載於《東華錄》: 乙巳吏部奏,本月初一日夜,文選司失火,延燒房屋十數間,所有檔案被毀,應將值宿書辦交刑部嚴審,當月司宮議處,臣等疏忽之罪請敕部察議,其所毀檔案於號件簿內查明,行文內外各衙門,將原案造冊送部,得旨……嗣後各部衙門存貯檔案之處,應委筆帖式等官輪班值宿巡查,至內閣本章及各衙門檔案,皆應於正本外,立一副本,另行收貯,如本章正本系紅字批發,副本則批墨筆存案,其他檔案副本,或另用鈐記以分別之,如此不但於公事有益,且可杜奸胥猾吏隱藏改換之弊,其如何詳細定例之處,著大學士、步軍統領會同九卿議奏,尋議在京各衙門卷牘收貯之所,應派筆帖式輪班值宿巡查,各省督撫題奏事件,例有副本送通政司,嗣後應令一併送閣,俟奉旨後,內閣將副本遵照紅本,用墨筆批錄,另貯皇史宬,其在京各部院復奏本章,亦照此辦理,至部復正本,向來兼寫清漢全錄案呈,不免稽遲時日,嗣後所辦副本應勿庸全錄案呈,止以漢字繕寫。 就上所述,可知副本,初僅為通本有之,自雍正七年,部本及其他亦均有副本,蓋因鑒於吏部文選司災,為將來求萬全策也,更可知部衙副本,只錄漢字,視正本則簡略,所云送貯皇史宬,但今日考察,早已蕩然無存,其散佚時代,亦不可蹤跡,然據阮葵生《茶餘客話》雲,仍可窺當時送貯副本之狀況,其記如下: 內閣副本每屆年終派漢本堂中書查對,送貯皇史宬內,辛巳之冬,祝宜誠前輩維誥應斯役,子偕往觀,視數十年之章疏,積若崇山。 按內閣亦貯副本於紅本庫內,與正本堆聚摻雜,但遠年者,多經焚毀(見內閣藏清查紅本檔),存於今者,僅零星而已,且有未批錄墨字者,與《會典》規定不符,此點尚待考證。 (選自《我在故宮七十年》) 清代黃冊 黃冊為隨題本的附件,清代制度,臣工奏報地方庶政例應繕本具題,有必須具體統計陳報的,則另造詳細冊籍,隨本進呈。《光緒會典》卷二:凡本有通本、部本,先期以達於閣,皆備其副,若圖、若冊、若單、若夾簽皆附焉。在本條下的小註: 河工報銷,及各項營造工程,例應繪圖繕冊,隨本進呈,又各處錢糧報銷,朝審、秋審本,皆繕冊。 所造冊的封皮為黃色,所以這種文書習稱為黃冊,又因其內容多關奏銷的事,又有「奏銷冊」之名,如各省之地丁錢糧,以及京內外衙門收支款項,會核鉤稽,都加以統計簿冊之式,字頗工整,用纖小宋體,真謹細書,雖連篇累牘,無訛奪錯誤。其送有關衙門的,用青色皮,則名青冊。本式書寫,均較粗陋,不如上內閣者之精,案清代黃冊制度,仿自明代,其性質是屬於賦役的文書。《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冊布政司、府、州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謂之黃冊。 根據《明史》所載,清代黃冊制度,大體取於明代制度,但此制亦非明代所創,考之載籍,可上溯到奴隸社會的周代下至漢、唐、宋封建王朝,如《文獻通考》卷三戶口考:「周代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 再考《通典》卷四食貨典鄭玄註:「謂入其書者,言於大司徒。」 按司徒之官,唐以後謂之戶部尚書,殷周時代曰司徒,漢曰司農,三國則為度支尚書。《歷代職官表》卷一「言於大司徒」者,其制蓋如明代賦役黃冊上於戶部,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亦即等於後世黃冊中所謂紳縉優免的人丁。春秋戰國亦有戶籍賦役之制,如《七國考·秦食貨·戶籍》,秦獻公十年初為戶籍相任。《秦瑣征·上計》、《史記·秦昭王》:召王稽為河東守,三年歲不上計。《楚瑣征·典籍》:王子朝以典籍奔楚。《困學記聞》曰:周之大寶河圖大訓列焉,易象在魯。《三墳·五典》:在楚,周不能有寶矣,然而老聃之禮,萇宏之樂,文獻猶存,及王子朝之奔楚,於是觀射父倚相皆調古訓,以華其國,以得典籍故也。《史記》卷五十三「蕭相國世家」:「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為漢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戶口多少……以何具得秦國書也。」漢制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在野曰廬,在邑曰里,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鄉萬二千五百戶(《漢書·食貨志》)。到了唐代的制度,是將天下人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年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戶籍之法更為詳備,《隋書》卷二十四「食貨志」:「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歲以下為中,十八歲以上為丁,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 《舊唐書》卷四十八「食貨志」: 凡天下人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年縣司註定,州司覆之,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 按唐三年一造戶籍,凡造三本,一本留縣,一本送州,一本送戶部(《通典》卷三)。唐代這個制度,為明清兩代所仿為之。從上引各個時代的史冊所載資料,可以知道從奴隸社會周朝起,關於賦役的編造,有繼承,有演變,在名稱上,周朝漢代均名書,唐稱賬,宋代名目則更詳備,有戶賬、會計錄、結甲冊、戶產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戶版簿(見《宋史·食貨志》卷一百七十一、一百七十四)。雖然區分名類繁多,其內容則均為明清時代的黃冊,至於戶口賦役編造文書,以黃為名的由來亦久,在南北朝時,早有此稱。如《齊書》卷三十四「虞玩之列傳」: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朝臣曰: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自頃氓俗巧偽為日已久……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托死,板……玩之上表曰,自泰始三年至元征四年,揚州九郡。四號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 又《文獻通考》卷四「職役考」: 梁武帝時所司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帝納尚書令沈約之言,詔改定百家譜。 又《通典》卷三「食貨典」註: 儀鳳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後省黃籍及州縣籍也。 從上引各書,可知歷代均對人口賦役之冊稱黃,其制由來甚遠,如《禮·曲禮》君子敬黃髮。疏說人初老則發白,太老則發黃。《淮南子·汜論訓》「古之伐國不殺黃口」,高誘注「黃,幼口也」。由此進一步知道,古代稱人口為黃,而賦役隨之亦名黃。到明代所謂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其內容與古代一樣,而所釋稱黃之義,則數典忘祖已非原始之義。 案清代黃冊賦役之制,大抵取法漢唐之田租、口賦的兩稅法,即包括地丁錢糧兩項,此外還包括其他。清《乾隆會典·修輯賦役全書》條: 凡賦役全書由布政使司匯所屬州、縣、衛,田賦各數,以地丁賦糧、商牙課稅為一書,應支、官役、俸工、驛傳、料價為一書,應解、本色、折色貨物為一書,分別原額、新增開除實在,彙纂成編,每十年則修輯之,書成由部、科頒州、縣,以備考復。 上錄之條,即賦役全書內容概要。茲舉《江西賦役全書》(新喻縣)為例: 一戶口:原額人丁壹萬陸千陸百捌拾貳,丁內優免人丁壹千肆拾丁(各派征不等),編起存各款銀共貳千伍百叄拾壹兩柒錢捌分捌厘肆毫。內於順治十一年二月題准,開除逃亡人丁壹千肆百玖拾柒丁,該減銀貳百叄拾貳兩捌錢貳分捌厘。見在人丁壹萬伍千壹佰八十伍丁,實征銀貳千貳百玖拾捌兩玖錢陸分肆毫。 一人丁:原額壹萬陸千陸百捌拾貳丁,內除優免壹千肆拾丁外,實編壹萬伍千陸百肆拾貳丁,每丁編銀壹錢伍分伍厘伍毫貳絲玖忽柒微壹纖。 共計編銀貳千肆百叄拾貳兩柒錢玖分伍厘柒毫,內除逃亡壹千肆佰玖拾柒丁,該減銀貳百叄拾貳兩捌錢貳分捌厘。 見在人丁:壹萬肆千肆佰拾伍丁,實征銀貳仟壹佰玖拾玖兩玖錢陸分柒厘柒毫。 優免人丁:壹仟肆拾丁,每丁編銀玖分伍厘壹毫捌絲伍忽叄微壹纖。 共計編銀玖拾捌兩玖錢玖分貳厘柒毫。 一田產:原額官民田地山塘壹萬壹千陸佰捌頃肆拾捌畝玖厘叄分陸毫(各派征不等),編起存各款並加增玖厘地畝銀,共伍萬肆千貳佰貳拾陸兩陸錢伍分伍厘陸毫,內除優免米壹千叄拾肆石,該派三差銀壹佰貳拾肆兩柒錢玖分叄厘捌絲伍忽壹微陸纖不征外,實共編銀伍萬肆千壹佰壹兩捌錢陸分伍厘二毫壹絲肆忽捌微肆纖,內於順治十年七月題准開除荒蕪入官,並水決沙崩田地及按院笪重光續題荒蕪今奉清丈墾外,實除入官田地叄佰肆拾伍頃玖拾壹畝玖分伍厘三毫;水決沙崩田地肆拾玖頃玖畝壹分柒厘伍毫;有主未墾田地叄佰壹拾伍頃玖拾壹畝柒分捌毫;無主逃絕荒塞田地壹千貳佰捌拾壹頃捌拾伍畝捌厘伍毫,共除田地壹千玖佰玖拾貳頃柒拾柒畝玖分貳厘壹毫,共該減銀壹萬壹千柒佰玖拾貳兩壹錢柒分捌厘叄毫,見在成熟田地玖千陸佰壹拾伍頃柒拾壹畝壹厘伍毫,實征肆萬貳千叄佰玖兩陸錢捌分陸厘玖毫壹絲肆忽捌微肆纖。 這本江西新喻縣賦役全書,黃綾皮刻本,藏清宮內閣大庫,是一本比較早的全書,數字上纖微必具,字面上似乎是科學數據極強,其實是例行奏銷數字,古代王朝政府關於錢糧稅收報告,只能取其概,不能細其微,今天所利用的歷史檔案大都如此。 從賦役全書所開列格式,有清一代所造具的黃冊如全書之式,而比早期分開項目更加格式化,計有原額、新增、開除、實在四個內容,習稱四柱,後又將原額改名舊管。《光緒會典》: 凡奏銷必以四柱之冊,一曰舊管,即全書所謂原額,二曰新收,三曰開除,四曰實在。 清代黃冊所具內容,既屬奏銷性質,不盡屬戶籍賦役之類,大體關涉三大宗,即: 甲、屬於賦役錢糧。 乙、屬於其他各項錢糧,或物品奏銷,如戶部銀庫,緞庫,顏料庫冊,鹽課冊。 丙、屬於人事方面,如對官員三年考績,京都官員京察之屬。 因之在修史時,各依其內容選輯材料,分別修入史志中,如中央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的黃冊和地方關係六部管轄事件的黃冊,均為史志中必須採用的材料。 吏部系統:京察冊、大計冊,是選舉志中的原材料。 戶部系統:地丁冊是史志中食貨志中的原始材料,織造冊則是輿服志的原始材料。 禮部系統:壇廟祀冊,是禮志中儀禮志,或郊祀志中的原始材料。 兵部系統:兵馬錢糧冊,是史志中、兵志中的原始材料。 刑部系統:秋審冊是史志中、刑法志中的原始材料。 工部系統:河工冊是史志中河渠志中的原始材料。 此外欽天監的晴明風雨日期冊,則是史志、五行志的原始材料,至若其他衙門,如光祿寺、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太常寺、太僕寺、鑾儀衛、盛京戶部、太醫院等十機關的冊簿,均分別為修史者所取資。 所有以上史料,在修史取材,是通過它了解古代社會勞動人民在階級鬥爭,生產鬥爭,科學實驗中推動社會的進步。前一個時期,和後一個時期的比較,早期和晚期的比較,氣候河流的變遷,農業生產增長或衰落,糧價與農民的生活的情況,白銀與制錢的比價,封建王朝政府國庫的收入與支出,人民賦稅的負擔,控制全國生產資料與奴役勞動人民的權利的封建皇帝是如何對勞動人民進行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的。了解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勞動者的反抗鬥爭,王朝統治機構的組織法,鎮壓勞動人民的軍隊,號稱天朝時代的國家形勢,外國資本主義勢力侵入後的形勢,王國全盛時代的版圖,帝國主義割去中國的領土,王朝末期賣國主義。 舊日檔案所用名詞語彙多為歷史習用語,時過境遷,今日讀歷史檔案,每困其舊語不能釋,茲舉其若干,則介紹大概: 吏部統系:京察冊、大計冊,在正史中屬選舉志。 戶部統系:地丁冊,見正史貨志;織造冊,見輿服志。 禮部統系:壇廟冊,見正史禮儀志或郊祀志。 兵部統系:兵馬錢糧冊,見正史兵志。 刑部統系:秋審冊,見刑法志。 工部統系:河工冊,見河渠志。 欽天監統系:晴明風雨日期冊,見五行志。 屬於人事者: 計籍、京察大計冊籍由吏科察核,軍冊籍由兵部察復。 文憑 各官赴任,文憑,各職由吏部送科注限,武職由兵部注限。 賦冊 在京部院衙門支領戶部銀兩月冊。 批回 各省運解戶部錢糧及各物料,批回由戶科磨對。 試卷 各省歲科試卷及鄉會試卷,皆由禮部匯回禮科,並請磨勘。 學案 各省學政造送文生童學冊,由禮部匯同禮科並請旨派員磨勘。 郵付 各省督撫、提鎮、學政、按察使等,每年領過勘合史牌皆內。 (選自《我在故宮七十年》) 塘報 古代防海塘以遏水勢之工程,名為「塘」。其後在海防區有關軍事基層機關上報軍情的文書,亦稱為「塘報」。以後演變成高級機關根據塘報軍情轉告有關衙門的文書,開頭亦書「塘報」。蓋塘已是郵亭之意,古代郵亭舊名「鋪」。驛馬沿途的郵亭,大致水路郵亭稱「塘」,陸路稱「鋪」。塘報是通過多種郵亭傳遞消息的公文。如清代光緒三十年由廣州至漢口的塘報,封套上有「若有稽遲,挨塘查究」等字樣。 清朝進關後,對於明末萬曆、天啟、崇禎的軍事文書十分注意。由於這三朝正是清人和明朝軍事對壘時期,清朝為修《明史》和記太祖、太宗在東北時與明之關係,故大量徵集這類文書。因之在清代內閣大庫中,存有不少關於明代軍事的揭帖和塘報。茲錄明代塘報二通為例: 兵部為塘報事,職方清吏司條呈奉本部送:准登萊巡撫袁咨,准平遼總兵官毛文龍本前事,內稱本年二月十二日據來鄉張登雲口稱:於去年七月內在遼陽城裡見老憨說,如今江東毛總兵兵多勢大,又有朝鮮助他,終久吃他大虧,不如我二人扮作道士潛往關上奸細,作為內應,你好進兵奴賊。當與金珠無數,又撥□達二百餘名跟隨過河竟投關上去訖。又見奴賊連月出兵,常是途中屢因江東兵馬過去剿殺,往返回救不能前往闖關等情備咨到部,送司案呈到部,擬合就行,為此一咨督師閣部,合咨前去,煩為查照,咨內事理密加盤詰,姓雷姓趙勿致潛為內應,施行施行。 天啟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郎中廖起嶥。(《明末農民起義史料》) 又,崇禎六年兵部題本有崇禎宣大總督張宗衡塘報:「榆林縣為系金梁所占據……」 以上為明末塘報名稱使用情況。到了清代亦有塘報,但其內容亦如明代,均屬軍事了。它遞變為基層單位或大單位派出的情報所所傳遞的上級機關消息,均稱塘報。如有清一代,各省封疆大吏均在京師北京派駐「提塘官」,有事隨時報告京中情況,司其事者稱為提塘官。 (未刊稿) 條奏清冊 條奏清冊,一名「奏章文冊」,是王朝中的言官即給事中、御史的奏章。言官的職責,可以給皇帝條陳政治上的意見,可以彈劾京內外違職的官員。給事中分六科,即王朝中央政府吏、戶、禮、兵、刑、工各部之事;御史舊為十四道,後為十五道,即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湖廣、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稱為「十五道」。因為給事中、御史都是上諫言的,又稱「給諫」。這些言官所上的條奏,都記錄存查。清代沿襲明代制度,每年選擇認為資深才優的人,提升更高的職務,有任京官的,也有任職地方的,當日語彙稱為「內升外轉」。乾隆十六年以前,給事中一年一次,御史一年兩次。乾隆十六年規定:給事中內升滿漢各一人,外轉滿漢各一人,每三年一次。原委詳見《清會典事例》六「吏部科道升轉」條: 科道近列台垣,優絀尤為易見,自可不次擢用,而定例內升外轉。給事中一年一次,御史則一年兩次。每逢奏請時自康熙雍正年間,以至今日……嗣後內升外轉著三年舉行一次。 到了乾隆五十五年,又規定: 向來滿漢科道相沿前明內升外轉之例,徒資匯緣,都察院三年題請一次,殊為具文,滿漢科道果有才具初中,供職勤慎者,京察之年原准該衙門分別保送,引見時記名以道府用或亦時有令各院保送道府者,是升遷不致久滯,又何用相沿舊例,徒資匯緣耶?嗣後滿漢科道內升外轉三年請旨之例著停止。 有此規定之後,在清代檔案中即無此檔。查現有此類檔案,其內容、格式是用滿漢兩種文字書寫。給事中清冊開頭即錄各人所商的條奏。御史清冊是首先載都察院題請之本章,由左都御史領銜,在都察院題本章之後,再錄被題升御史所上的條奏。 (未刊稿) 清代批本處 批本處為內閣所屬機關,京內外大官所上報的本章叫題本,其所具奏,均屬有關中央六部主管之事:官員升遷調補屬吏部;財政土地屬戶部;祭祀、禮儀及與「外藩」往來屬禮部;軍馬兵事屬兵部;法律刑名屬刑部;修城修河營造之事屬工部。這些題本都是例行公事,所以先經內閣根據本章內容,擬出批答意見兩三種或一二種,寫在紙簽上報入內廷,由皇帝選定其一種意見,交批本處用紅筆代為批寫在題本表面上交出,經此過程,題本的名稱即改稱紅本,內閣的紅本庫中堆積如山,為內閣檔案的大宗。 因為批本處是代批諭旨的,所以這個機關不在外朝內閣區域,而在內廷乾清宮西廡,表示批簽出自皇帝,因其在內廷,故批本官均用滿人,批本處初名批本房(《乾隆會典》),乾隆中改名批本處(《國朝史續編》)。據《嘉慶會典》卷三「批本處」條:「批本處掌批本,凡進本,司其收發。」其下小註:「批本處額設滿洲翰林院官一人,於翰、詹內開列簡放;中書七人,由大學士於滿中書內擬定正陪引見補授。」 工作程序大體如下:本章進呈後,批本處照欽定清字簽,用紅筆批於本面,每日進本,由滿票簽處中書恭捧本章赴乾清門交批本處中書收,即將應下之本,交滿票簽處中書恭收。遇有改簽及折本,皆存貯檔案,按日交發,遇有大祭日或忌日,則不進本或不進刑名本。 所謂改簽,即內閣所擬的均不合適,需改擬,所謂折本,是內閣所擬票簽需再斟酌商議便在本章上以摺疊為記號,稱為折本,暫存批本處。折本是在舉行御門聽政時,決定批答,每折本下,即交內閣將所折本寫二單,次日隨本交進,另匣收存本房,俟有旨某日御門理事,前一日隨交事時進呈,御門日,內奏事傳旨,派某人讀本,如派出之閣學系在內廷行走者,該員至本房請本;如不兼內廷者,批本官將折本交出該閣學恭領,皇上升坐,讀畢交內閣遵旨改簽。 批本本章進呈次序:祭祀本章排在前面,在有祭祀本章時,主管部門太常寺列在各部之首,一般時期進呈次序是: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宗人府、理藩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詹事府、太常寺(如進祭祀本排在吏部之前),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鑾儀衛、內務府、上駟院、武備院、奉宸院、五城(東西南北中)御史、六科(吏戶禮兵刑工),各道御史、包衣御史。 批本處雖為一獨立機構,但其所存檔案極少,只有幾種事務性檔案,如: 《行取本章數目白檔》:批本處交內閣滿票簽,將本章進過部本數目,詳細查明,務於封印前送交本處,以備繕片具奏,並飭令紙匠,將本處應用白檔十本,作速訂妥交進。 《傳片檔》:批本處為片催事,所有廿二年祭禮單,經本處片傳禮部行取,迄今未據交,相應再傳該部作速開具清單,即日交進,以便繕折具奏,勿得遲延,嘉慶廿一年。 批本處除進呈本章這一主要職掌外,因其官員日處內廷,又均系滿人,有時也參與一些內廷事務,如每逢大選秀女之年,批本官於其日值班者,回明御前大臣,於晚飯後過神武門值宿照料秀女。(見《批本處事宜檔》) 批本處現行事宜二卷為咸豐元年內閣學士載齡中書文啟合撰,卷首有蘊秀序。案批本處隸屬內閣而直廬則在乾清宮西廡,初名紅本房(乾隆《會典則例》卷二),乾隆中改稱批本處(《清宮史·宮殿門》),《嘉慶會典》卷三:「批本處掌批本,凡進本司其批發。」注云批本處額設滿洲翰林院官一人,於翰詹內開列簡放中書七人,由大學士於滿洲中書內閣擬定正陪引見補授,本章進呈發下後,批本處照領定清字簽用紅筆批於本面,每日進本由滿票簽處中書恭奉本章赴乾清門交批本處中書收,即將應下之本交滿票簽處中書恭收,遇有改簽及折本,皆存檔案,按日交發。 這本現行事宜,內容簡單,主要所記事宜有如下事項: 祭祀本章:太常寺、壇廟陵寢。 各部院衙門次序: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宗人府、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詹事府、太常寺(如進祭祀本排在吏部之前)、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鑾儀衛、內務府、上駟院、武備院、奉宸院、五城(東西南北中)六科(吏戶禮兵刑工)各道御史、包衣御史。 祭祀本章。 各衙門次序。 各部院值日次序。 進本批本。 不進本日期。 迴避刑名日期。 折本。 每折本下即交內閣將折本寫二單,次日隨本交進,另匣收貯本房,俟有旨某日御門理事,前一日隨交事時進呈。御門後閱學讀畢交內閣遵旨改簽,御門日內奏事,傳旨派某人讀本,如派出之閱學系在內廷行走者,該員至本房請本,如不兼內廷者,批本官將折本交出,該學士恭領皇上陛座讀畢交內閣遵旨改簽。 據清代會典所記,凡題本進呈後逾二日乃下,其緊要之事當日即下,《清會典》卷二注載: 進本奉旨後,下批本處,次日由批本處加寫,又次日乃下於內閣,有緊要件奉旨速下者,即於進本之日下內閣。 凡題本經批本處照欽定之清字簽用紅筆批於本面後下閱,再由內閣漢學士批寫漢字,亦用紅筆批於本面。所謂本面非在一幅上也,乃前後之本面,蓋題本為滿文漢文合璧之文字,滿文自左而右,漢文自右而左,滿文為清王朝之國書,題本分寫兩種文字,從習慣上看滿文在題本之後面,實際為題本之正面,自左翻閱則漢文為後面矣,題本經過滿文漢文批寫後始謂紅本。《清會典》卷二注曰: 得旨則批本處每日進本,或照批或另諭旨或於原簽內奉朱筆改定及雙簽三簽奉旨,應用何簽,由批本處翰林中書等批寫清字漢字,批寫漢字皆以朱書。紅本之分有六,曰吏科,曰戶科,曰禮科,曰兵科,曰刑科,曰工科,故又稱之曰六科紅本。 其所以言紅者,蓋別於皇帝朱批也,皇帝親批皆以為皇帝特製之朱墨而研之,其色深紅而帶紫,數百年色愈濃,故宮中所存之有朱批奏摺可覆按也。批本處內閣所批題本雖亦研以朱墨書之,則不能用御墨之朱色,紅本而淡,朱批一名為帝王所專用,其朱色亦別於批本和內閣之批紅。 凡題本批紅後,六科給事中赴閣領本,即視其事之所屬,遂分別傳鈔於各衙門。據《清會典》卷六十九: 本章命下,事屬某部者,即由某科鈔清漢文交出某部為正鈔,如關涉數處者即以本送別科轉科轉發為外鈔。 此外再別鈔二通,不全錄題本,只鈔題本之貼黃(貼黃在本尾即題本內容之撮要,名曰貼黃),所鈔二通貼黃,一曰史書,一曰錄書,供史官記注者曰史書,儲科以備編纂者曰錄書,皆校對鈐印,史書送內閣錄書存科。在內閣大庫檔案中,紅本之外裝訂成冊史書亦夥。 清代內閣大庫檔案,以紅本為最多,史書附之,因之清代內閣紅本列為專庫,約一九三〇年啟庫時,塵封盈棟,積若崇山,卷帙紛繁,浩如煙海。 題本原為官文書之本名,加批紅後遂稱紅本,在暫緩待批時則折頁為記,於是又稱折本,在京師和地方進本之初,又有部本、通本之別,其區別按下列規制: 凡各省將軍、督撫、提鎮、學政、鹽政,順天、奉天府尹,盛京五部本章俱齎至通政司,由通政司送閣為通本。 六部本章及各院、府、寺、監、衙門本章附六部之後,統稱部本。 通本部門到閣,由閣票擬呈進,奉旨後先由批本處照票擬簽批寫清字,再交內閣批寫漢字,皆以朱書,是謂紅本,發科轉鈔後,仍繳內閣,此為內閣設紅本庫之由來也。 (選自《我在故宮七十年》) 清宮奏事處職掌及其檔案內容 奏事處為清代皇宮中內廷機構之一。自從清代康熙朝以來,王朝大小臣工凡屬奏報個人或有關他人事件,或機密事件,均用奏摺。這種上報文書,不像上報例行公事的題本那樣是由通政司衙門代轉,奏摺則是通過奏事處直達封建皇帝面前。上達皇帝的運轉過程中有下列手續:奏事處分外奏事和內奏事。其最高一級長官為御前大臣。內外奏事處組織是:外奏事處有侍衛一人,於御前侍衛或乾清門侍衛中挑選。這兩種侍衛官,都是每日在內廷保衛封建皇帝的親信,亦即高級侍從。其下有六個負責具體工作的章京。章京是由滿語音譯而來,最早是帶兵的小武官。另外還有管理蒙古事務的蒙古侍衛六人,還有類似管檔案性質的秘書,名叫筆帖式,這也是由滿文音譯而來。內奏事處人員均由內廷太監充任,因為外奏事處的侍衛不能進入內廷。內外奏事處的組織系統如下表: 外奏事處奏事官接折地點是在乾清門之東九卿房,內奏事承值地點在乾清門內西廡朝房。在未至九卿房之前,先在景運門外錫慶門南小房掛號,然後才進景運門至乾清門院九卿房。小房坐東朝西,房前有皇宮中著名甜水井一口。據清宮太監唐平順言,遞折掛號者,均稱小房為「井兒上」(陳平順為清朝慈禧太后葉赫那拉氏之親近隨侍)。在清代嘉慶、道光年間,吳振棫所著《養吉齋叢錄》載: 遞折之制,每日寅初二刻外奏事處官接收,宮中舊在乾清門左階上,近來在乾清門階下東邊值房。圓明園則在奏事門外。奏摺多不能辨識。道光十三年始定:凡各衙門奏事別具印文,奏事處官在值房燈下,逐一磨對,然後接收。其內官外補,外官入覲,不能具印文,則親捧呈遞。 又據清末人震鈞著《天咫偶聞》載: 內廷奏事之制:每日子正,部院各以一筆帖式持折至東華門外。少俟,門啟,隨奏事官以入,至景運門內九卿房,以折匣及本衙門印片一紙,同交奏事官,奏事官登之於簿。少頃,乾清門啟,奉之以入,至內奏事處,交奏事太監以達御覽,時不過丑正也。乾清門石欄上置白紗燈一,遞事者以此燈為表綴。若燈移至階上,則事下不久矣。少頃,奏事官徐捧折而出,高呼曰:接事。則群集以俟。奏事官呼某衙門,則某衙門人前。奏事官手付口傳曰:依議;曰:知道了;曰:另有旨。 以上兩則文獻,述及清王朝中期和晚期接收奏摺的制度。內外奏事處承值地點,原有建築,現都存在,可供印證。 奏事處職掌,是接收轉呈封建王朝京內外官員對農民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的報告書,有的要及時下達指示,由奏事太監口傳「諭旨」,有的批寫在奏摺上,或明降上諭,還有由軍機處轉代諭旨,名為「廷寄」(即由內廷寄出之意)。此外,奏事處還經管接收各省大員貢獻之禮物,等等。 從清朝《會典》所載奏事處每日大約有以下各事: 一、接折:京內外各衙門的人員奏摺先由外奏事接收登記,在寅正時(早五時左右)乾清門開啟後,轉交內奏事太監,進呈皇帝。 二、傳宣口諭:外省人員奏報的事件,經皇帝看過後,將一般指示意見,由奏事太監口頭傳達給代遞奏摺的官員,轉告給上報奏摺的大官。 三、辦值日班次:八旗侍衛處各部大臣,每日輪流在乾清門和九卿房值班,由奏事處安排。 四、(一)遞膳牌:凡值日各官員和外省來京引見人員,皆須遞膳牌,準備皇帝召見。膳牌由奏事處代遞,按規定:宗室王公用紅頭牌;文職副都御史以上、武職副都統以上,外官來京大臣,文職按察使以上、武職副都統以上用綠頭牌。牌上書寫職銜、姓名,在封建皇帝吃飯前呈遞,所以名為「膳牌」。清代膳牌用竹片制,寬約一寸,長約一尺,塗以白漆,牌的首端刻成如意頭,塗以紅漆或綠漆以示級別。本來綠頭牌在清代初年原為奏事之用;非為後來引見官員之用,如王士禛《池北偶談》載:國朝六曹章奏,悉沿明制,惟緊急事或引涉瑣細者,則削木牌而綠其首,以滿洲字書節略於上,不時入奏請旨,不下內閣票擬。雍正、乾隆以後,綠頭牌即失去早期用途,專為引見官員之用了。 (二)遞如意及其他貢物:清王朝在喜慶日、年節日或帝後的生日,王公大臣皆遞如意和其他珍貴貢品。此外,還有年例貢物,日常京內外大官也有隨時呈進貢物的。包括過去的王朝的藩屬國的貢物都由奏事處代進。所進如意形狀像植物靈芝草,象徵吉祥長壽。製作如意有用黃金鏤絲的,有用紫檀木、黃楊木上嵌珍珠和瑪瑙的,有白玉或青玉的,還有翡翠或紅珊瑚的,都是罕見的珍寶。現在北京故宮博物院已將種類繽紛的如意陳列出來,用以揭示封建統治者窮奢極欲的生活。 清宮奏事處留下的重要檔案有下列各件: 匯奏上諭:凡有上諭發交內閣或軍機處者,每月均須匯總鈔錄復奏,奏事處查對後存檔。 匯奏奏摺:各部院衙門奏摺,由奏事處發交內閣月終匯鈔成帙後由奏事處存檔。 登文檔:記各機關給奏事處來文件數。 奏事檔:記載各衙門奏摺,發交各主管部議論,由各主管部提出處理意見,事後將事由及朱批登成簿冊存檔。 提奏提知檔:內容類似奏事檔,其中注有已否提過字樣,所謂提過,是將應辦未辦的事件,在辦理之後將結果註明。如乾隆朝檔中有「乾隆廿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旨交下三年已滿來京河南學政秦百里朱批記載名單折一件,著爾等歸在放道府一事,有放道府提奏。欽此。」在這條下注云:本月十九日已放潁州府知府。 奏事略節檔:記奏事人姓名及所奉諭旨,內容和奏事檔相同,只是記錄簡略事由。 交鈔檔:凡內閣發鈔的折件,記載折件事由及件數。 日記交鈔檔:內容和交鈔檔一樣。在嘉慶五年交鈔檔中記有:「嘉慶五年五月廿一日,軍機大臣慶、董、傅、戴,傳旨交奏事官,嗣後遇有六部各衙門,鈔奏摺事件,俱著交內閣發鈔,不必交各衙門。欽此。」 捷報檔:記軍事奏摺。曰名「捷報」,取軍事勝利之義。 朱批檔:記每日收到京內外各衙門將奉有皇帝親寫諭旨(朱筆批示)的奏摺繳回奏事處的事。 繳回朱批奏摺原件:朱批奏摺即經皇帝用朱筆批示過的摺子,從雍正朝以後凡是奉過朱批者每年年終都要繳進皇宮。雍正以前經康熙朱批者亦追繳,康熙晚年所批的權威大臣如年羹堯、岳鍾琪和江寧、蘇州、杭州三織造等人密繕之折,大都經奏事處存儲內廷。 底簿:和朱批檔一樣,按繳回朱批奏摺事,始自雍正朝(詳釋見朱批奏摺條)。 召見檔:記載每日召見官員人名。 伊都檔:伊都為滿文譯音,其義為值班。此檔是記載紫禁城內值班王公大臣的人名。 蒙古事宜檔:記每年賞給蒙古王公和有品級的大喇嘛等人的物品。 事宜檔:和蒙古事宜檔同。 隨封銀兩檔:清代各地方總督、巡撫、將軍等大官,向皇帝進呈貢物,所進的禮物貢單照例須由奏事處轉呈皇帝。進呈貢物的官員,對於日常接近皇帝的奏事處官員,要饋贈銀兩,名為「隨封銀兩」。 軍機印出入日記:軍機處印收藏在內廷,用印時由軍機處委派人員會同奏事處取用,奏事處登記存檔,以稽考軍機處用印事宜、日期,是防止軍機處弄權之意。 印花檔:各省總督、巡撫、將軍和其他有上奏摺資格的大官,由奏事處發給印花,是為粘貼在奏摺包裝封口處,防止有人偷看。包裝奏摺有兩種形式:一為折匣;二為夾板。折匣附有兩把鎖鑰,奏事處有一把,上奏摺的人有一把。奏摺到皇宮,奏事處用鑰匙開啟折匣,將折呈進皇帝閱批。皇帝批示後,再退原奏人開匣閱看,以便遵循辦理。折匣上鎖後還用印花糊住。夾板是用兩塊木板夾住包裹好的奏摺,用絲繩將夾板捆綁牢固,在絲繩打結處用印花糊住。印花使用數字及日期均記在簿內,以備核查。 內廷賞賜檔:記載賞給妃、嬪、貴人、常在等各級內廷妃子物品簿。 陳設檔:記載宮中、行宮園囿,如避暑山莊、盤山行宮、圓明園、清漪園、靜宜園、靜明園等處各宮殿內所陳設的家具什物書畫文玩等。有時更換陳設,則粘條記明。此類檔案實際上是宮廷宮殿的原狀記錄,可惜未全部留存。 雜錄檔:不屬專案性質的記錄簿,項目繁雜,所以名為「雜錄」。茲舉二事為例:「道光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阮元著於本月廿七日進乾清宮,賞福字。欽此。」「嘉慶十三年奉旨,毓秀系應行遞折之員,乃挽人先向奏事處商問,實屬非是,著交部議處……」 和圖禮檔:和圖禮為滿文譯音,意義和雜錄檔一樣。 請假檔:記應進宮值班的王公大臣請假事。 奏事檔:系一種小本檔案,每日一冊,記載京中各部院衙門上奏各種事件的簡要事由。 交班檔:記載各大臣在宮中交接值班事。在清代末年葉赫那拉氏垂簾聽政時期,內憂外患叢集,葉赫那拉氏特降一道「懿旨」,叫在軍機處檔中、奏事處檔中,在檔簿的開頁上均寫「太平無事」字樣(見光緒十九年交班檔)。 朱批奏摺:是皇帝親手用朱墨批示各大臣的奏摺,本來都應當存在原上折的人手裡,胤禛(雍正)時開始下令繳回宮中。清朝康熙皇帝是個多子的人,原來立過允礽為太子,由於種種原因,屢立屢廢,於是其他諸子競爭為王儲。主要人物有胤禛、允禩、允禟、允禵(本來都是「胤」字,後來胤禛做了皇帝,其他人就改為「允」字)。當時胤禛的親信在朝中有舅舅隆科多,在外有掌兵權的大將軍年羹堯。其他弟兄亦各樹黨羽。傳說玄燁在暢春園病重時,胤禛有謀父逼母之嫌,得以稱帝,在清代歷史上胤禛入承大統事,為清朝三大疑案之一。胤禛為爭奪寶座,還有弒兄屠弟之事,史話不再細說。胤禛即位後即下諭旨,命各大臣將其父玄燁生前批示之折,一律繳回宮中,其意應是偵查在爭奪寶座時,朝中大臣誰忠於己,誰為其政敵之人。雍正八年七月初八日,又下諭說諸臣奏摺經朕朱筆批示者,俱令呈繳以備稽查(《上諭八旗》)。開始是收集他父親的朱批,後來自己的也要收回,自茲以後,歷朝遂為定例,因而宮中存有大批朱批奏摺原件。雍正十年,胤禛曾將他所朱批過的奏摺,選擇可以公開的準備刻板印行。雍正十三年,書未編成,胤禛死去。後由其子弘曆(乾隆)檢定胤禛選錄已定的,匯著目錄刊行,凡二百二十三人,分十二帙,名曰「朱批諭旨」。此項奏摺散在各朱批奏摺箱中,凡已刊行者在包皮上寫「已錄」字樣,未選入者寫「不錄」字樣。故宮博物院曾將不錄奏摺編制目錄,題名曰「雍正朱批諭旨不錄奏摺」。檢查胤禛所不欲公開的奏摺中,有的內容確實有與他爭奪帝位時有關的人和事,茲記錄幾件以證之: 范時繹奏 誠親王行動事件; 李維鈞奏 年羹堯事件、允行動; 孔毓珣奏 年羹堯財產; 裴度奏 年羹堯運木事、孔傳熹代完關稅; 王景灝奏 年羹堯委辦城防事、捐馬事; 韓良輔奏 查報李紱情形; 憲德奏 查岳鍾琪財產; 魏廷珍奏 題參年羹堯的用人; 李衛奏 曾靜案; 許容奏 查出侵吞塞思黑財產(塞思黑即允禟),參年羹堯、岳鍾琪路過祖塋並未致祭事。 以上幾件不錄奏摺,均系有關胤禛繼承帝位的史料。 裁去名稱奏摺:在清宮中有一部分大臣奏摺,將前一行奏事人的官銜姓名裁去,這種奏摺是由於所奏報的內容重要,並牽連數省或多人,在皇帝發交各處議論時,對原奏人予以保密,因而裁掉原奏人的職名。我們在清朝實錄中以及由實錄摘輯的《東華錄》里,常看到清朝皇帝所降的諭旨開頭寫「有人奏」字樣,即屬此類。 留中奏摺:奏事處將奏摺送呈皇帝後,對所奏的事一時不易作出決定,暫時留一下,名叫「留中」。一般奏摺在平日早晨都是與軍機大臣在養心殿會商後決定,朱批於折上。軍機大臣從養心殿退回軍機處值房,由軍機章京鈔錄副本存檔,並摘記奏摺事由,連同朱批登記於簿冊,名叫「隨手登記檔」。至於留中奏摺,在隨手登記檔中只寫「某人折留中」。由於原折留在皇帝寢宮中,所以無副本存檔。案「留中」一詞在唐代已有此名,其意義與清代不同,它是排選臣下所撰擬的文字優美者,另寫一份留存宮中,謂之「留中」(見《唐會要》)。 匯抄奏摺:是將若干大臣所上的奏摺按年月排比匯抄成冊,這是清代奏摺又一種副本。 匯抄上諭:將上諭按年月匯抄一起留存宮中備查,是上諭檔副本的一種。 密繕小折:康熙朝命親信的地方大臣包括兼任特務工作的三織造官,要他們親筆繕折,不用書吏代筆,奏摺短小,用奏匣秘密送到北京皇宮。這些奏摺內容多是密報他人私事動態和地方民情等事。江南三處織造官均系宮廷中內務府旗人,他們將漢人大官在地方的行動密報給皇帝。這些摺子二百多年來一直秘藏在康熙居住和日常活動的乾清宮西廡懋勤殿內,一九二四年溥儀出宮後在一木箱中發現,箱上貼著康熙親筆所寫不准任何人私開的紙條,其中有王鴻緒、曹寅、李煦等人奏摺。 除去上面所介紹的檔案內容之外,奏事處還有《事宜便覽》一書,專記宮廷中的瑣事,此書為寫本,是清朝光緒年間奏事處人員為了備忘而編的。在《事宜便覽》中著錄了若干條應辦之事: 每年正月初一日開門後,理藩院代進無量壽佛一尊交中正殿,哈達一塊交自鳴鐘處。每年正月初九日宗親宴,十八日廷臣宴,初八日將牌子各一份和單子向奏事處要齊。 按:清代王朝為皇帝祈求長壽,每年定時由臣工進呈無量壽佛,蒙藏少數民族則通過理藩院衙門代呈。遇到慶壽日或其他慶祝的事,王朝官員亦大量進呈珍貴物品,其中也有無量壽佛,若是遇到皇太后、皇帝、皇后等的生日,更是不可缺少的貢物。數量要多,以奇數最高為準,一般都要進呈九九八十一尊,以祝帝後能活到高齡。定時進呈的無量壽佛照例交中正殿供奉。中正殿為故宮一組建築群,是屬於密宗喇嘛廟宇。進呈的哈達系絲織品,是密宗象徵吉祥的禮物,交給自鳴鐘處。自鳴鐘處為皇宮內廷一個機構,除管理宮中鐘錶上弦定時事,還管其他瑣事,如夜間坐更等。 正月十二日,內務府奏十五日保和殿筵宴,隨交承應卡子,黃白六份,再向卓欽要蒙古坐次黃二份、白六份。 按:清代照例正月在保和殿宴會蒙古王公,宴後還在宮中看戲。《事宜便覽》中所稱「承應」,即皇宮中編演的戲本,外面所沒有的,大都是屬於歌頌王朝和慶祝節日的內容。宮中設有管理戲班的機構,名南府,後改稱昇平署,包括執掌宮中朝會時演奏的「丹陛大樂」和「中和韶樂」事。宮廷演員最早為宮中太監,後來又傳進外邊演員,稱為外學,宮監演員則稱內學。在乾隆朝,弘曆多次南巡江浙,還帶來南方演員為宮監演員的教師。現在清宮中還存有大量劇本和數千件戲衣。承應戲劇本大都是在乾隆朝為莊親王允祿和文學大臣張照等所編,詞藻雅麗。數千件戲衣則多系江寧織造、蘇州織造、杭州織造衙門所經辦進呈的。承應劇本名稱很多,每年元旦日演喜發五位、歲發四時;正月燈節日演萬壽長春富貴燈;端陽節演混元盒;七夕節演仕女乞巧;中秋節演天香慶節;成年的小皇帝結婚演列宿遙臨、雙星永慶;皇帝生日演群仙祝壽;皇太后生日演九九大慶;除夕日演除舊迎新、昇平除歲等劇目。此外,還有太平歌詞、小戲,是在宮殿內小戲台演唱者。在清宮的漱芳齋、倦勤齋、怡情書史、麗景軒殿內過去均有小型戲台,現在只存兩處了。傳說弘曆(乾隆)亦能演唱,有時自己操板擊鼓演唱小戲,宮中太監等人稱為「御製腔」。 以上是見於奏事處《事宜便覽》所記奏事官所擔任的內廷事務。 案自雍正朝始,清代職官中地位最重權力最大莫過於軍機大臣,最親最近者莫過於御前大臣,雖內閣大學士能比擬古代首輔宰相,亦僅為榮銜之官。奏事處為御前大臣所管轄,無論京中外省遞奏摺的大臣,皆須附以鈐蓋印章的印片,隨同奏摺交給奏事處。其式是平行的「咨文」,軍機處與奏事處的往來亦屬平級程序。至於外省督撫司道等官與奏事處周旋酬應,取悅於奏事處視為當然,例如例貢隨封銀兩即其一端。所謂例貢,即逢年按節或帝後生日大臣們進呈貢物時,隨著貢品之外要贈給奏事處及抬運貢物的太監等銀兩,名為隨封銀兩。這是王朝各級官員從勞動人民身上剝削的財富,既進貢給皇帝,還要以之公開賄賂皇宮中奏事處人員。內奏事處太監同外官交結泄露宮廷機密以換取財富,那是習以為常的事。清代末年葉赫那拉氏時代的李蓮英、崔玉桂之流,干盡這等醜事是盡人皆知的。弘曆(乾隆)自稱睿主,亦有泄露任用道府官職消息的事,見乾隆三十九年諭旨。乾隆朝大學士和珅當政,上奏摺的都另寫副本送給和珅看。在顒琰(嘉慶)行將即位之前,和珅先向顒琰呈遞如意,暗示消息。這件事在顒琰治和珅罪狀時列為二十條大罪之一。過去研究清史者,皆認為和珅為大學士、軍機大臣,有權有勢才能得此。其實和珅能這樣做,關鍵在於兼任御前大臣且兼管奏事處之故,其弄權比大學士、軍機大臣機會多而方便。現借介紹奏事處職掌及其檔案,附帶論述其關係,為研究清史者之一助。 按過去歷史檔案,有「宮中檔案」一種,當時是將內廷(即故宮的後部)收藏的檔案匯集一處,名之曰「宮中檔案」。查清代歷史檔案,一向均以機構職掌名之,如內閣檔案、軍機處檔案、內務府檔案,屬於私人者,如端方檔案等。清代並無以「宮中」為名的什麼機構。所謂「宮中」,系指帝後居住的區域,奏事處系處在內廷中的一個機構,所有奏摺的呈進或批回均由奏事處收轉,因此所謂宮中檔案,大都屬於奏事處者。本文即根據此點,廢「宮中檔案」一名不用,而以奏事處檔案名之。長期以來用「宮中檔案」一名,起源於一九二四年溥儀出宮後、一九二五年成立故宮博物院之時,當時博物院組織是分為古物館、圖書館、文獻館,而清代皇宮外朝地域屬舊民國政府,故宮博物院處在皇宮內廷,文獻館是管理宮廷歷史文物,包括大批歷史檔案,遂以內廷各處檔案集中之後,冠以「宮中」之名。其實,各項「宮中檔案」都應劃歸奏事處檔案。 (選自《故宮博物院院刊》1986年1期) * * * [1]原文為豎排,故為右。此版本為橫排,實為「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