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記 · 第十一章
無何而十一月四日至矣。是日天氣清朗,囚皆工作如恆。阿番亦無言,唯色甚慘澹,沉沉若有所思。轉眴午食已屆,阿番大啖,狀愉快逾於常。食畢潛去,入器具房。是房在樓上,有囚數人作工其中。阿番疾登,四顧見無獄卒,倉卒問曰,「諸君孰有利斧者,幸以一相假。」
囚答曰,「諾,顧若安所用之?」
阿番曰,「吾將以殺獄吏!」
囚笑勿信,惟出器匣令自擇。阿番乃取一小且利者,藏褶褲袋中,倏然下。方將歸室,忽遇一囚問曰,「若胡從來?且夾袋中累累者何物耶?」
阿番曰,「是一斧也,吾將以殺海那者。」繼而又問曰,「是其顯而易見乎?」
囚曰,「否。」遂別而去。
眾囚無不深怨獄吏,而勿敢動。知阿番事,無一敢泄者,亦勿信,以為殆恫詞耳,顧亦不能勿留意。是日上午,囚復群作,倏而已夕,於是默坐無言,心怦怦然,各計今日之事。維時壁上之鐘已八下,又一時而獄吏當至。
阿番工作之室中,有囚八十人。室作長方形,如教室然。兩端有戶,其二面則為窗。近窗一帶,為囚之坐處,其凳與牆成直角,秩然不亂。自門直入為一徑,通徹全屋。此徑為獄吏巡視之路,彼每自南戶入,目左右視,巡察眾囚,復自北出,以為常。彼之行,常甚疾而不停。
阿番歸坐己位,靜俟其至。未幾,忽聞他處有一鍾已鳴,阿番瞿然曰,「末時至矣!」即起,徐步至門側而立,倚其肘於左首一桁間。眾囚之目光, 爍如餓虎,皆同時注射於一處。
壁鍾鏗然九擊,門忽啟,獄吏已入。
眾囚懍然不敢少動。獄吏亦如恆,一人獨行,色甚自得,昂然而入,亦未留意戶側之人。行至第一排椅時,搖首數四,喃喃自語,未審何作。既而忽聞有聲橐橐,隨之而行,急返顧,則阿番匿手褶袋中,默然立其後。
獄吏驚呼曰,「阿番,若欲何為?胡勿歸爾位?」
阿番敬對曰,「長官,予有所求。」
獄吏曰,「求何事?」
阿番曰,「笛夫之事。」
獄吏唶曰,「又此事乎?」
阿番曰,「然,言之屢矣。」
獄吏搖其首,笑曰,「嘻,一晝夜之懲治,尚不足於汝乎!」
阿番如不聞,仍曰,「長官,笛夫!」
獄吏怒,厲聲曰,「否,決不能矣!」
阿番曰,「嗟夫,君仍固執不悟歟!君返予笛夫,無損於君,而於予有益,胡靳此一言者,兩敗俱傷,為無取也。予終日居此,惟與四壁為伍,而君則遊行自如,我每食不飽,而君則饜飫芻豢,今尚欲奪吾伴,是無異奪吾生趣。吾今亦無多求於君,惟勞君一字曰『諾』,斯可矣。今使有二人同居,其一曰阿番,其一曰笛夫,究有何關於君事?而君必欲強分之,以自種惡因,誠予之所百思而不得其解者也。予言盡此。」
言未已,獄吏仍不耐,答曰,「是不能。吾令已出,多言無益。吾欲如何者,則如何耳。去去,若言令我厭甚!」
言次疾行,阿番急尾之,及門。
八十人之盜,屏息而視,如無氣息。
斯時,阿番挽獄吏腕,疾曰,「否,汝即不能,亦須明言其故,究以何因,離間予伴,相窘辱歟?」
獄吏曰,「我已言之,是其故。」
言未半,引手握門上之環,啟戶欲去。
斯時,阿番忽引退。眾囚愕然,見其自袋中疾取斧出,斧光閃閃,映燈影下。忽砉然三擊,落於獄吏之首,顱骨已裂,倒臥於地。阿番舉斧復擊,蓋盛怒之下,不能即止,刃毀其面。第五擊,破其右股。
獄吏遂死。
阿番徐顧,悽然笑曰,「今當及其二矣!」引斧自斫胸次,血流滿衿。顧斧已鈍而力亦盡,創雖重,不能殊,喘息不止,亦倒於獄吏殘屍之上,昏瞀不復覺。
獄卒乃收阿番,舁而致之病院。
阿番既甦醒,則身已臥一榻上,覆以薄罽。有慈善會之看護婦,為之守護。未幾,刑官偕醫士來,視之曰,「是無傷。勿能致死,僅外創耳。」遂敷治而去。
彼等一面為之理金創,而一面則將為之築刑台焉。然阿番之創乃久不愈,一日忽變而為血毒,因得熱病,幾瀕於殆。然而迄未死。
自十一月以至二月,凡四閱月,悉於是中忽忽過去。至三月而阿番始起,遂就郡中之裁判。至期,執法陪審之官,森然滿於廨室,八十人同室之囚,亦羅致之為證。阿番既至,而法堂正式之審判始矣。
無何,獄已將定,佐證咸具。於是法官起而宣言曰,「社會之成立,厥在法律之維持。今日之事,使有罪人如阿番,而不嚴加之罰,則法律之謂何矣!且社會之根本,必為之動搖,而難保其秩序。」於時眾論各出,紛嘩莫辨,惟阿番默不一語。已而群響皆寂,法官復起曰,「阿番之殺獄官,於事既已屬實,而其事又於獄吏無預,初非有所激怒,是當以暴徒故殺長官論,於律當死。」
其時阿番乃言曰,「嗟夫,君乃謂予無所激怒歟?嘻!然矣,吾知汝意矣。今使有醉人以拳毆我,我殺之,是我出於激怒,汝則恕之,送予於鬼薪。但今其人,非醉人而清醒者。予為囚,彼為獄吏,虐遇於分為當。今他且無論,予食勿足,有友推食食我,彼奪吾友,並奪吾食。吾向之求返,彼處我以黑牢一晝夜。吾告之苦,彼嗔吾聒。如是則我當如何?我殺之而已。吾誠為暴徒,故殺是人,而非出於激怒,如長官言。吾無他語,斷吾頭去可耳。」
法官無言。繼而案將定,十二人之陪審官,當退而互商判決,法官乃復謂阿番曰,「獄將定,汝今尚有何言者,趣言之,遲且無及。」
阿番曰,「否,吾何言者!然有之,唯此而已,吾竊且殺人,於法當死,第予胡至於竊,胡至於殺,望陪審諸君,一解此問題而已。」
未幾,陪審官復出,商定阿番以殺人罪,定大辟。阿番聞誦判詞,惟曰,「甚善,以血償血,法至當也。惟此人何以為盜,何以殺人,胡此問題仍無答者,差以為恨耳!」
獄既決,當徙至郡。看護婦之一人哀之,與以一金。阿番笑謝受之。
不一日,阿番遂被送於郡獄死囚之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