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小說筆記論叢 · 《筆記小說案例選編》前言

舊時的老百姓,總希望有個好州縣官:公正清廉,執法無私;除暴安良,不畏權勢。如果再加上清明幹練,洞悉世務,了解民間疾苦;遇到案件,能夠酌情度理,察言觀色;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不以刑求,不憑臆斷;從而辯別是非,分清善惡,為百姓伸冤去害,就會被稱為青天,尊為父母。包拯、海瑞、況鍾等人的事跡和傳說,一直為大家所樂道,在小說、戲劇中,被塑造成清官的典型,不是偶然的。 審理案件的事例,歷代史籍,多有記載。如晉陸士龍(雲),以文學知名,與其兄士衡(機)並稱二陸,他在作浚儀令時,有人被殺,不知兇犯為誰,陸雲拘留了被害者的妻子,而不加審問,過了十幾天就把她釋放,派人暗中跟隨她,說:「她走不出十里遠,可能有個男子候著她談話,給我捆了來。」後來果然逮來了一個男子,承認和這個婦人私通,共同殺害了她的丈夫。他聽說她被釋放,想問問她,但不敢在近處談,所以到遠處等候。陸雲料事如神,一縣稱頌(見《晉書·陸雲傳》)。此外,象三國魏時的廷尉高柔、北魏的豫州刺史司馬悅、東晉時前秦的司隸校尉苻融,都有勘破兇殺案的事跡。在歷代筆記小說內,這種敘述,為數尤夥。茲從其中輯錄出一百二十八例,按內容大致分為七類: 第一類案例,大部分足以說明承審的官員,頭腦清楚,明察入微,能夠鑒貌辨情,分析事理,注重證據和調查研究,所以都作出了正確的判斷。如「縣令明察」一節,敘某縣民,出外經商,登船未發,為船夫所害,船夫反去民家,呼問:「娘子,如何官人久不來下船?」縣令就根據這句話,分析出縣民就是船夫所害,因為他明知人已不在,所以才呼娘子而不呼官人。以此審問船夫,究出了真情。「雷擊案」敘清雍正時獻縣村民某,在一個大雷雨之夜被雷擊斃,縣令往驗之後,派人到市上訪查,知道一月來買火藥最多的是某匠,已買二三十斤,拘來追問,說是買火藥打鳥,縣令說打鳥頂多一天用一兩左右,余剩的藥何在?其人理屈詞窮,無言答對,最後招認是與縣民之婦通姦,偽造雷擊,把人炸死。有人問縣令何以知雷為偽作?縣令說雷擊人自上而下,今火從下起,苫草屋樑皆飛,是以知為偽作。這位縣令,深曉事理,清細過人,調查研究,拘捕審問,處處入情入理,有條不紊,使兇徒無所逃罪,實在令人佩服。這類案例,共有三十餘個,情節各異,足供參考。 第二類案例,大部分足以說明承審的官員,能用智謀誘捕罪犯,或以小計,引人露出真情。如「審樹」一節,敘某人自海外歸來,帶有很多銀兩,日暮尚未抵里,恐中途被劫,將銀埋藏一老樹下,回家只告妻知,次早出門,門皆虛掩,樹下銀已失去,遂告縣求予查找。縣令詳詢情況,估計竊賊必為常去某家之人,因謂失銀為老樹之過,命衙役把樹鋸來審問,眾人聞訊圍觀,竊賊亦在其內,被某人的四歲幼子認出,人贓俱獲。原來某人久客海外,婦有姦夫,是日恰在其家,藏在暗中,聽說埋銀之事,先出掘取,所以門皆虛掩。縣令預料及此,略施小計,迅即破案。又「打笆斗」一節,敘米店、麵店之人,爭一笆斗,各言己物。縣令說二人爭執,乃笆斗之罪,令人扑打。結果是先落面麩,後見糠秕。說明笆斗原是米店之物,為麵店借用不還。這又是重物證的一例。按《南齊書·傅琰傳》說傅琰在作山陰令時,有賣糖、賣針的兩個老嫗,爭一團絲,都說是自己的。琰命掛絲用鞭輕打,有鐵屑落出,證明絲是賣針老嫗之物。可見這類故事,早已有之,筆記傳說,雖不免因襲,卻亦足以引人思考。 第三類案例,大部分是說明官員私訪,或派捕役去四處偵查。如「微行摘印」一節,敘長麟在巡撫浙江時,聽說某縣令貪污,就私行民間,訪查證實,把縣令的印信摘去。「倪公春岩」一節,敘倪廷謨作潛山縣令時,懷疑某甲暴死,為其妻所害,而驗屍無傷,遂化裝卜者,自出偵查,遇到漁人萬年青,得知某甲系被其妻和姦夫用小蛇竄入肛門害死,開棺再驗,腹內死蛇猶存。婦人和姦夫不得不認罪受刑。「鍾鼒」一節敘某縣溪流中發現女屍,因此,縣民紛來以家屬失蹤、生死不明請求查訪。縣令的僕役鍾鼒化裝出訪,到某土豪家為奴,經多日偵查,知土豪經常打死僕婢,即投園池沖入溪中,因而破案。又「私訪」一節,提到大員私訪,只能偶一為之,屢試則易生弊端,反而被人利用,不能了解事情的真相。這一節所說的道理,十分透徹,作調查研究工作者,可用以參考。 第四類案例,主要表現封建社會官場的黑暗。有的是貪官污吏,貪贓賣法,勒索民財;有的是自命為清官,主觀武斷,草菅人命。如「江都某命」一節,敘某縣令,因富商汪家,一奴縊死,以為奇貨可居,不即往驗,待屍首腐臭,索價三千金,始行往驗。「宋龍圖」一節,敘仙遊縣令宋某,以包龍圖自命,某村王監生與佃戶之妻私通,遣佃戶遠出經商,三年未回,恰好井有腐屍,宋令聽信謠傳,以為王監生害死佃戶,嚴刑逼供,把王和佃戶之妻都判處死刑。後來佃戶回家,知妻冤死而上告,以宋令抵罪。舊時官府,濫用酷刑,犯人往往因受不了痛苦而誣服,不知造成了多少冤案。這節故事,真足以發人深省。還有「漳州府竊案」一節,敘清嘉慶間漳州府知府某,原為大盜,報捐知府,作官後仍然四出行竊,終被擒獲。官即是盜,盜即是官,在封建社會,原也不足為奇!這節故事是對清代「捐班」賣官制度的一種嘲諷。 第五類案例,主要說明在形形色色刑事案件中,罪犯的兇殘狡猾,往往出人意外。如「趙友諒宮刑一案」,敘陝西趙成,老而兇惡,他強姦了子媳,還和別人勾結,害死其戚牛廷輝一家,企圖嫁禍於自己的兒子趙友諒。「布客被害案」敘匪徒八人住店,舁一櫃入,與二布客共住一室,夜間害死二客,碎割屍首裝入櫃內,櫃內原藏二人,故次日出店時,仍足十人之數。「我來也」一節,敘宋時臨安巨盜偷竊,必書「我來也」三字於壁,後被獲入獄,賄賂獄卒,放其夜間暫出,旋復回獄,次早又有人報失竊,壁書「我來也」,於是府尹認為獄中所囚,不是「我來也」,而予以釋放。第一案由於趙成兒媳的揭發而弄清真相;第二案因為旅客的干預而沒有放走兇徒;只有「我來也」騙過府尹,逍遙法外。此外「唐公判獄」一節,敘某殺人案已經判決,兇犯賄使捷盜,裝作死者的鬼魂,向制府唐公訴冤,說明兇手是某某,今誤作某某。唐公信以為真,準備翻案;幸幕友詢明經過,指出鬼無形質,當奄然而隱,不應越牆,今新雨之後,屋上有泥痕,顯系人為;唐公方才醒悟,仍從原判。這些故事,說明各種情況,往往非常複雜,不能只按常理推斷;處理案件,尤其不應輕率。 第六類,大都是案情複雜,難以處理的事例。如「獻縣疑案」敘二老僧共居一庵,一夕有兩老道士投宿。次日至晚,庵門不啟,呼亦不應。鄰人跳牆入視,僧道四人俱已不見,而僧房毫無所失,道士財物亦在。後來在十餘里外的枯井中發現四人屍首重疊在內,並無傷痕。縣令認為非盜、非奸、非仇、非殺,四人何以同死,四屍何以並移;庵門未開,何以能出;距井甚遠,何以能至;都無法理解,遂以疑案報結。此案是否當時傳聞失實,故神其說;或勘察不細,未能發現作案的線索;現在我們都無法推斷。又「難斷之案」,敘幼男、幼女,皆十六七歲,幼男說幼女為其童養媳,父母亡,欲棄之別嫁;幼女說是幼男的胞妹,父母亡,欲占我為妻。因為兩人來自外鄉,父母病亡,鄰里無考,當時也不能斷定誰是誰非。 第七類所輯,都是冤案。如「福建虧空案」,由於福州將軍魁倫和總督伍拉納,巡撫浦霖有嫌怨,就羅織兩人的罪狀,說福建虧空百萬,趕上乾隆帝正要整頓吏治(《清史稿》說是乾隆時,本節敘述在嘉慶初),於是總督、巡撫、藩台和十七名州縣官,都被斬首,合省呼冤。實際貪污和虧空,各省都有;謂福建虧空百萬,並非事實。這一冤案,乃官場傾軋所造成,暴露了封建社會的罪惡。本節敘述。比《清史稿》伍拉納和浦霖傳的記載更坦率一些。又「宰白鴨」一節,說明福建漳州、泉州二府,每出兇殺案,富者往往出高價買貧者頂兇代死,叫作「宰白鴨」,雖有好心的官員,想要開脫這無辜的替死鬼,也不可能,可見當時官場的黑暗和社會上的惡勢力以及貧富懸殊的現實,對貧苦善良老百姓的威脅是多麼嚴重。 總起來說,這些案例正反兩面的材料全有,附加簡注,以便閱讀。可使在公檢法部門工作的同志,由此吸取一些有益的東西,作為實踐的參考;可使一般讀者,由此得到一些常識,藉以了解歷史;喜歡看筆記小說的文學愛好者,也可以此當一個普通故事選本來看看。 這裡還要著重指出:由於這類筆記小說,都產生於封建社會,所選故事,自然總不免帶點迷信色彩,如冤魂入夢,鬼神顯靈等等。但觀其大體,還是以調查研究為主體的居多。吸取精華,揚棄糟粕,是我們應有的態度。至於故事情節,時有近似;傳說演飾,同出一源;或者輾轉抄襲,改頭換面;亦為筆記小說中所常見。作為一本通俗讀物,於此是不必詳考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