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二章 三種繼承法(續前)

摩爾根 《古代社會》
高級野蠻社會的財產——奴隸制——希臘部落的土地所有制——這個階段的文化——其燦爛光輝——第三種繼承法——子女獨享繼承權——希伯來人的部落——其繼承法——西羅非哈的女兒們——財產保留在本胞族內,也可能保留在本氏族內——遺產歸宗法——雅典人的繼承法——子女獨享繼承權——遺產歸宗法——繼承權保留在本氏族內——承宗女——遺囑——羅馬人的繼承法——遺產歸宗法——財產保留在本氏族內——貴族的出現——人類財產的發展過程——人類起於同源 美洲的土著一直未能達到野蠻社會的最後一個偉大階段。根據本書所採取的系統,這個階段在東方是以鐵的生產和使用開始的。 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說的那樣,熔煉鐵礦的技術乃係發明中之發明,與它相比,其他一切發明和發現均處於從屬的地位。當時的人類雖已獲得有關青銅的知識,但仍因缺乏有效的金屬工具和缺乏其強度與硬度足以製成機械之金屬而止步不前。所有這些性能統統首先在鐵中發現了。人類智力的高速進展是從冶鐵的發明開始的。從許多方面來看,這個永遠值得紀念的文化階段是人類整個歷程中最光輝燦爛和值得稱道的階段。這個階段的成就是如此之多,以致使人們懷疑許多歸之於這一階段的成就應屬於以前的階段。 四、高級野蠻社會的財產 在接近這個階段末期的時候,包括各種種類並且為個人所有的巨額財產,由於定居的農業、手工業、對內的商業和對外的貿易而開始到處可以看到;但是,舊有的、集體占有土地的所有權除了部分情況外尚未為個人的所有權所取代。有組織的奴隸制始於這個階段。它與財產的產生有著直接的聯繫。由此產生了希伯來型的父權制家族和拉丁部落的處於父權之下的類似家族,以及希臘部落中的與此相同的經過改變的家族形態。由於這些原因,特別是由於因農業而產生的生活資料的巨量增加,民族開始發展起來,屬於一個政府之下的有幾萬人,而以前只是幾千人而已。各部落在一定地區和設防城市中的定居,以及人口的增加,使為了占有最令人嚮往的地盤而進行的爭奪更加激化。這種情形有助於提高戰爭技術、增加對個人勇武的犒賞。生活狀況與生活方式的這些改變表明人類已接近文明社會,這個社會將推翻氏族社會而建立政治社會。 雖然西半球的居民沒有參與屬於這一階段的經歷,但是他們當時正在遵循與東半球的居民所經歷的相同的過程前進。他們從人類進步的行列中落伍了,而其落後的距離正好同高級野蠻社會加上文明社會業已經過的年頭相等。 現在我們來探索一下從我們所認識到的財產種類、從當時存在的財產繼承法和所有法所反映出來的這一進步階段中的財產觀念的發展情況。 在文明社會開始之後,希臘、羅馬和希伯來的最早的法律,只不過是把他們前代體現在風俗習慣中的經驗的成果變為法律條文而已。我們既有這種最後的法律,又有以前的原始規則,那麼介乎其間的過渡形式雖不能精確地知道,也可以相當準確地推測出來了。 在野蠻階段晚期之末,土地所有法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逐漸傾向於兩種所有形式,即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但是,直到進入文明社會之後,這種結果才得到充分的鞏固。正象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希臘人的土地仍有一些歸部落共有,一些歸胞族共有、供宗教之用,一些歸氏族共有;但是,絕大部分土地都已落入個人之手了。在梭倫時代,當雅典仍處於氏族社會的時候,土地一般來說均歸已經知道抵押土地的個人所有了; [1] 但在那時候個人所有權並不是一件新事物。羅馬部落從其初創時起,就有一種公共的土地,稱之為羅馬土地(Ager Romanus);同時又有供宗教之用的為庫里亞所有的土地、為氏族所有的土地和為個人所有的土地。在這些社會團體消亡之後,共有的土地逐漸變成了私有財產。某些土地歸這些組織所有,以供特種用途,而個人則逐漸地將國有土地據為己有,我們所知道的情況基本上就是這些。 這幾種所有形式有助於表明:最早的土地所有法是部落共有;在開始耕種土地之後,一部分部落土地為各氏族分得,每一氏族共享其份額;隨著時間的推移,土地又被分配給個人,而這種分配最終便導致了個人所有權。無人占據的荒地仍然是氏族、部落和氏族共有的財產。這大概就是土地所有權所經歷的主要過程。個人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受個人所有權支配的。 專偶制家族在高級野蠻社會中首次出現,它之所以能從以前的偶婚制形態下演變出來,是和財產的增加、財產的繼承習俗分不開的。世系已變為男系;但一切動產和不動產仍象其自古以來的情況一樣,僅在氏族內繼承。 我們對於這個階段中希臘部落的財產種類的知識,是從荷馬的詩歌、從反映出古代習俗的文明階段的最早法律中獲得的。在《伊利亞特》中記載有環繞農田的「欄柵」 [2] ,「五十畝的圍地」(πϵυτηπουτογυος),其中一半適於栽培葡萄,另一半適作耕地; [3] 並且說泰杜斯住在物資豐富的廣廈之中,擁有大量的種植穀物的田地。 [4] 沒有理由懷疑在當時土地是圍以欄柵,經過測量,並且是歸個人所有的。它表明對於財產及其使用的知識有了大幅度的進步。人們已按照馬的特長而分成各種品種了。 [5] 關於個人所有的牛羊群也有記載,如「富人羊欄中的羊不計其數」。 [6] 當時尚不知貨幣,因此,商業的方式是以物易物,其情形如下所述:「於是,長發的希臘人帶著葡萄酒,有些去換黃銅,有些去換亮光閃閃的鐵,有些去換皮革,有些去換牛,有些去換奴隸。」 [7] 但是,據說金條是按其分量進行交換,其計量單位為泰侖特。 [8] 金、銀、銅、鐵的製品,各式各樣的麻毛紡織品,以及房屋和宮殿,均有記載。這些例子再列許多,自然沒有必要。上述例子已足以說明:與前一階段中的社會相比,高級野蠻階段的社會已十分進步。 房屋、土地、牛羊群,以及可用以交易的商品大量增多,並且歸個人所有之後,繼承財產的問題必然會引起人們的注意,直至在一種能使希臘人的頭腦中正在發展的智力感到滿意的基礎上建立起繼承權為止。古代的習俗必然會朝後來的概念的方向改變。家畜成了價值超過以前所知道的一切財產總和的一種財產。家畜可作食物,可交換其他商品,可贖回俘虜,可支付罰金,可用作宗教儀式上的犧牲。此外,因為家畜可以無限地增加,對它們的占有使人類頭腦中第一次出現了財富的概念。隨著時間的前進,繼之而起的是土地的有組織的耕作,這種耕作有利於使家族與土地結成一體,使之成為生產財產的組織。這種情形很快就在拉丁、希臘和希伯來部落父權制下包括奴隸與僕從的家族中表現出來了。因為父親及其子女的勞動日益與土地、家畜的增殖和商品的製造結成一體,這就不僅有助於使在當時已是專偶形態的家族個體化,而且促使曾協助產生財產的子女在繼承財產的問題上要求擁有特權。在土地得到耕種以前,牛羊群自然歸以親屬關係為基礎而聯合起來共同謀生的集體所有。同宗繼承法易於適應這種情況。但是在土地成為財產之後,在土地分配給個人而導致了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以後,第三種繼承大法——把財產給予已故所有者的子女——就必將起而取代同宗繼承法。除了大同小異地見諸羅馬、希臘和希伯來法律中的遺產歸宗法外,並無直接的證據證明拉丁、希臘或希伯來部落中曾存在過嚴格的同宗繼承法;但是可以從遺產歸宗法推測出早期曾存在過排斥別人的同宗繼承法。 土地的耕種證明整個地球表面均可產生歸個人所有的財產,家長已成為財產累積的自然中心,到了這時,人類的財產就開始了新的歷程。這種情況在低級野蠻社會之末就已充分完成了。稍事回顧便會使任何人相信,到了這時財產已開始給人類的頭腦產生強烈影響,財產必然導致的人類性格上新因素的大覺醒。許多方面都有證據表明:蒙昧人頭腦中的微微的衝動已在英雄時代的偉大的野蠻人中變成了極強的欲望。不論是原始的還是較晚的習俗都不能在這種進步狀況中維持原狀了。在專偶制家族確定了子女的生父之時,它要求並維持子女對於已故父親的財產的絕對繼承權的日子現在已到來了。 [9] 希伯來部落——有關它們在野蠻社會中的經歷我們幾乎一無所知——在進入文明社會之前便已有了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亞伯拉罕從以弗倫購買馬比拉墓穴就是一個例子。 [10] 他們在以前肯定經歷過一段在一切方面都與雅利安部落類似的狀況;像他們一樣,在脫離野蠻社會時,也擁有家畜、穀物,以及有關金、銀、銅、鐵、陶器和紡織品的知識。但他們對耕種土地的知識在亞伯拉罕時代是有限的。在他們離開埃及之後,據說在赴巴勒斯坦途中之時,曾以血緣部落為基礎進行了一次社會改革,這次改革表明:在他們到達文明社會之時尚處於氏族制度之下,並且對政治社會一無所知。至於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其經曆象可以相當清楚地從摩西的立法中窺見到的那樣,似乎與羅馬和希臘部落的經歷完全相同。繼承嚴格地在胞族內進行,或者在氏族(即所謂「宗族」)內進行。關於希伯來人的原始繼承法,除了由遺產歸宗法所反映出來的外,我們一無所知,而遺產歸宗法基本上與羅馬十二銅表法中的相同。這種遺產歸宗法也是一個例證,它表明在子女獲得絕對繼承權之後,若無子則由女繼承。由此可見,除非對女兒繼承有某種限制,否則婚姻將把她們的財產由她們的氏族轉入其丈夫的氏族。無論從假定還是從自然情況來看,在氏族內都是禁止通婚的。這就引起了氏族繼承權上的最後一個大問題。這個在摩西之前已成為希伯來繼承法中的問題,在梭倫之前已成為雅典繼承法中的問題,就是氏族要求擁有將財產保留在氏族成員之內的最高權利;希伯來人和雅典人對於這個問題採取了類似的裁決方法。可以有理由設想同樣的問題也曾在羅馬氏族中出現過,羅馬人規定女子結婚後便被剝奪公民權,從而使之喪失了同宗繼承權,這一規定使這個問題得到了部分的解決。這個問題又引起另一個問題;即:婚姻究竟應為氏族內禁止通婚的規定所限制,還是應任其自由;於是親等(而不是血統)成了限制的標準。最後這條規則成了人類有關婚姻問題的經歷的最後結果。在心中有了這些考慮之後,我們即將徵引的例子就可以充分說明希伯來人的早期制度,並表明它們與處於氏族制度之下的希臘人和羅馬人基本相仿。 西羅非哈死後留下幾個女兒但沒有兒子,遺產給了他的女兒。後來,這些女兒要與她們所屬的約瑟支派以外的人結婚,約瑟支派的人反對這種財產轉移,於是,把問題帶到摩西面前說:「他們若嫁以色列別支派的人,就必將我們祖宗所遺留的產業,加在他們丈夫支派的產業中。這樣,我們拈鬮所得的產業,就要減少了。」 [11] 雖然這些話只是一個建議的結束語,但其中暗含有不平之鳴;而不平的原因就在於要把根據世襲法應屬於氏族和部落的財產轉移到氏族和部落以外去。希伯來的立法者在其判決中承認了這種權利。「約瑟支派的人說的有理。論到西羅非哈的眾女兒,耶和華這樣吩咐說,他們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這樣,以色列人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人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產業。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產業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的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產業。」 [12] 這就是要求她們必須嫁與她們同胞族的人(參見此處 ),但不一定要嫁與自己同氏族的人。因此,西羅非哈的女兒們便「嫁了他們伯叔的兒子」 [13] ,他們不僅是她們同胞族中的成員,而且還是其同氏族中的成員。他們也是她們的最近的同宗親屬。 在以前的一個場合中,摩西以如下明確的語言制訂了財產的繼承法和遺產歸宗法。「你也要曉諭以色列人說,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他若沒有女兒,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的弟兄。他若沒有弟兄,就要把產業給他父親的弟兄。他父親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族中最近的親屬,他便要得為業。」 [14] 這裡列舉了三個等級的繼承人:第一等,已故物主之子女;第二等,同宗者,以親疏為序;第三等,氏族成員,僅限於與死者同胞族的成員。第一等繼承人是子女;但推理可知系由兒子領取財產,負有撫養女兒的義務。我們在別處發現:長子可取得雙份遺產。在無兒子時,由女兒繼承遺產。第二等繼承人是同宗者,又分為兩級:第一級,若無子女,由死者的兄弟繼承遺產;第二級,若無兄弟,則由死者的父親的兄弟繼承。第三等繼承人是氏族成員,也以親疏為序,即:「他族中最近的親屬」。因為「家室」是胞族的同義語,所以在無子女和同宗者的情況下,財產就交給已故所有者的最近胞族。女系親屬被排除於繼承權之外,所以,一個同胞族成員雖較父親的兄弟為遠,但其繼承權卻優於死者姊妹之子女。由此可知其世係為男系,而財產必須在氏族之內繼承。應當注意:父親不繼承其子的遺產,祖父也不繼承其孫的遺產。在此例以及在幾乎所有的例子中,摩西的法律均與十二銅表法相同。這一點突出地證明了人類經歷的一致性和不同人種的相同觀念的平行發展。 後來,利未法使婚姻建立在一種與氏族法無關的新的基礎上。這種法律禁止在某些等級的血親和姻親中通婚,並宣布在這些親等之外可自由通婚。這就在希伯來人中根絕了氏族有關通婚習俗的規定;並且在現在成了信奉基督教的各民族的法律。 現在我們來看看梭倫的繼承法,它們基本上與摩西的繼承法相同。我們從這種相符之處可以推斷,雅典人與希伯來人以前在財產方面的風俗、習慣和制度一定非常相近。在梭倫時代,第三種繼承大法已在雅典人中充分建立起來。兒子們平均分享已故父親的財產;但兒子負有撫養女兒的義務,在女兒出嫁時須分與適當的份額。如果沒有兒子,財產就由女兒們平均繼承。這種法律因授與女子以財產從而產生了承宗女(ϵπικληρος)的問題,她們象西羅非哈的女兒一樣,會因婚姻關係把財產從她們的氏族轉移到她們的丈夫的氏族中去。拿到摩西面前的問題,也拿到梭倫面前來了,而梭倫也採取了同樣的裁決。為了防止財產因婚姻由一個氏族轉入另一氏族,梭倫規定:承宗女應嫁與其最近的同宗男子,縱然他們屬於同一氏族,而這種婚姻是為以前的習俗所禁止的。這個判決成了一條十分固定的雅典法律條文,以致德·古朗士先生在其具有獨到見解和啟發意義的著作中認為:同宗者的繼承以與承宗女的結婚為條件。 [15] 於是又出現這樣的事情,即:最近的同宗者已經結婚,但為了與承宗女結婚而獲得財產,就與原妻離婚。德摩斯瑟尼斯的《駁歐布利德斯詞》中的普洛托馬克斯就是其中之一例。 [16] 但是,很難設想法律會強迫同宗者與原妻離婚而與承宗女結婚,也很難設想他不成為她的丈夫就可以獲得財產。如果沒有子女,財產將分給同宗者,若無同宗者,則交給已故物主的同氏族成員。在雅典人中,也象在希伯來人和羅馬人中一樣,財產是堅定不移地保留在氏族之內的。梭倫可能只是把以前已經確立的習俗變為法律而已。 財產觀念的向前發展可由梭倫制定的遺囑處分法的出現而得到說明。這種權利終久會被人採用,這是確實無疑的;但它的發展則需要時間和經驗。普盧塔克說,梭倫由於他的遺囑法而獲聲譽,這種法律在以前是不能容許的;但財產與房屋必須保留在已故者的氏族(γϵνϵι)之內。當一個人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把他的財產讓與他所喜愛的某個人時,他對友誼的尊重超過了對親屬關係的尊重,從而使財產真正成為物主之物。 [17] 這種法律已承認個人在世時對財產的絕對個人所有權,現在又增加了在無子女的情況下將財產遺交給他所喜愛的任何人的權力;但是,只要在氏族中有代表他的子女存在,則氏族對財產的權利仍是至高無上的。這樣我們就在每一處都看到了證明目前支配著社會的這些偉大原則一步一步循序漸進穩定持久向前發展的證據。雖然這些例子中有幾個系取自文明社會,但是沒有理由假定:梭倫的法律是一無先例的新產物。應當說它們只是以成文的形式把關於財產的那些概念體現為權威的法律而已,他們關於財產的這些概念是通過經驗逐漸形成的。到了這時,成文法已取代習慣法了。 羅馬十二銅表法(最初公布於公元前449年) [18] 包括了當時已經確立的繼承法。財產首先由子子繼承,死者之妻是與子女外於同等地位的工人同繼承人;若無子女且世係為男系,由由最近的同宗者繼承;若無同宗者,則由氏族成員繼承。 [19] 這裡我們以一次發現法律的根本基礎是財產必須留在氏族之內。關於拉丁、希臘和逢伯來部落的遠祖是否均先後具有我們正在討論的這三種偉大繼承法的問題,我們除了從遺產歸宗法獲得一些知識外,別無其他途徑。這樣的推論似乎是合理的,即:繼承權產生的順序正好與十二銅表法中的順序相反;也就是說,氏族成員的繼承權先於同宗者的繼承權,而同宗者的繼承權又先於子女的絕對繼承權。 在野蠻階段晚期,一種新的因素,即貴族的因素,獲得了顯著的發展。個人的個性和當時已為個人大量擁有的財產的增加,正在為個人的影響奠定基礎。同時,奴隸制則通過永遠降低一部分人的地位的方式,使個人境況的懸殊達到了以前各文化階段不曾存在過的地步。這種情況,以及財產和官職,使貴族的感情逐漸發展起來,這種感情給現代社會以極深的影響,並抵消了由氏族創造和培育起來的民主原則。它很快就引入了不平等的特權,引入了本民族內不同個人的不同身分,從而破壞了社會的平衡,終至成為不團結與鬥爭的根源。 在高級野蠻社會,原來由氏族內世襲並由其成員選舉產生的各級首領的職位,此時在希臘和拉丁部落中很可能已形成父死子繼的慣例。固然現存的證據不足以說明子繼父職是根據世襲權行事;但是,在希臘人中占有執政官、部落巴賽勒斯或巴賽勒斯任何一個職位,在羅馬人中占有酋長和勒克斯的職位,都有助於加強其家族的貴族感情。這種感情雖然已經有持久性的存在,但其力量還不足以改變這些部落的早期政府的基本上是民主的結構。財產與職位是產生貴族的基礎。 這種原則究竟應維持下去還是應消滅,這是現代社會在過渡時期所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作為權利平等與權利不平等的問題,作為法律平等與法律不平等的問題,作為財富、爵位、官職的權利與正義、智力的力量兩方面之間的問題,其最終的結果將是如何,這是無庸置疑的。多少世紀過去了,但是除了在美國之外並未能消滅特權階級,特權階級之為社會前進的絆腳石,已經充分表現出來了。 自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財富的增長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廣泛,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對它進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這種財富對人民說來變成了一種無法控制的力量。人類的智慧在自己的創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但是,總有一天,人類的理智一定會強健到能夠支配財富,一定會規定國家對它所保護的財產的關係,以及所有者的權利的範圍。社會的利益高於個人的利益,必須使這兩者處於一種公正而和諧的關係之中。只要進步仍將是未來的規律,象它對於過去那樣,那麼單純追求財富就不是人類的最終的命運了。自從文明社會開始以來所經過的時間,只不過是人類已經經歷過的生存時間的一小部分,只是人類將要經歷的生存時間的一小部分。社會的瓦解,即將成為以財富為唯一的最終目的的那個歷程的終結,因為這一歷程包含著自我消滅的因素。政治上的民主、社會中的博愛、權利的平等和普及的教育,將揭開社會的下一個更高的階段,經驗、理智和知識正在不斷向這個階段努力。這將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復活,但卻是在更高級形式上的復活。 現在我們已經介紹了人類的頭腦中關於財產的觀念的發展的某些原則和某些結果。雖然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並不充分,但至少對其重要的部分已經作了介紹了。 人類是出於同源,因此具有同一的智力原理,同一的物質形式,所以,在相同文化狀況中的人類經驗的成果,在一切時代與地域中都是基本相同的。 人類的智力原理,雖然由於能力各有不同而有細微的差別,但其對理想標準的追求則始終是一致的。因此,它的活動在人類進步的一切階段都是同一的。人類智力原理的一致性,實在是說明人類同源的最好的證據。我們在蒙昧人、野蠻人和文明人身上所看到的是一種共同的智力原理。正因如此,人類才能夠在類似的條件下創造出相同的工具和器具,由相同的原始思想萌芽中發展出類似的制度。在這一原理之中存在著某種極為感人的東西,這種原理從一些微小之處開始,經過不屈不撓的努力終於創造出文明;從代表蒙昧人頭腦中的思想的箭頭,到代表野蠻人的較高智力的鐵礦冶煉術,最後再到發明堪稱文明勝利成果的飛馳的火車。 一部分人類早在大約五千年前就已進入文明社會,這必須被視為一個奇蹟。嚴格地說,只有閃族和雅利安族這兩支是未假外力獨立地達到文明社會的。雅利安人代表人類進步的主流,因為它產生了人類的最高類型,因為它通過逐漸地控制地球而證明了它內在的優越性。但是,文明社會仍然必須被視為是環境的偶然產物。它的產生有時是必然的;但是文明社會竟能在它實際完成的那個時候取得成就,仍然是一個特別的現象。阻礙蒙昧社會的人類向前發展的障礙極大,要克服它是困難的。在進入中級野蠻社會之後,文明社會能否到來尚在未定之天,當時野蠻人則正在通過試驗自然金屬探索掌握冶煉鐵礦術的途徑。直到人類掌握了鐵及其使用的知識之後,文明社會才有可能到來。如果人類迄今仍未突破這一障礙,我們並沒有正當理由對此表示驚訝。當我們認識了人類在地球上的存在之長久,人類在蒙昧社會和野蠻社會所經過的滄桑變化,以及人類必須取得的進步之時,我們也許會覺得文明社會如果再推遲幾千年才出現,而不是象上帝的安排那樣出現於它實際出現的時刻,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因此,我們不得不得出如下的結論,即:文明社會之所以能完成於它實際完成之時,乃是一系列偶然事件的結果。這也可以提醒我們:我們今天極為安全和幸福的條件,乃是我們的野蠻的祖先和更遠的蒙昧祖先經過鬥爭、遭受苦難、英勇奮鬥和堅持努力的結果。他們的勞動、他們的試驗、他們的成功,都是上帝為從蒙昧人發展到野蠻人、從野蠻人發展到文明人而制訂的計劃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本章注釋 [1] 「……他驕傲地吹噓他從抵押的土地上『拿走了立於各處的界石;以前,土地受契約的限制,如今它是自由的了』。」普盧塔克,《梭倫傳》,15.5。 [2] 《伊利亞特》,5.90。 [3] 《伊利亞特》,9.577。 [4] 《伊利亞特》,14.121。 [5] 《伊利亞特》,5.265。 [6] 《伊利亞特》,4.433。 [7] 《伊利亞特》,7.472。 [8] 《伊利亞特》,12.274。 [9] 當日耳曼部落最初在歷史上出現時,他們系處於高級野蠻社會之中。他們使用數量有限的鐵器,擁有牛群羊群,種植穀物,紡織毛、麻的粗織品;但那時他們還沒有個人私有土地的觀念。根據我在其他地方所徵引的凱撒的記載,可耕地每年都由酋長分配,而適於遊牧的土地則歸公有。由此可見,在野蠻階段中期,歐亞兩洲尚不存在把土地視為個人財產的觀念,這種觀念是在野蠻階段晚期才形成的。 [10] 《創世記》,23∶9。 [11] 《民數記》,26∶3。 [12] 《民數記》,26∶5—8。 [13] 《民數記》,26∶11。 [14] 《民數記》,27∶8—11。 [15] 菲斯泰耳·德·古朗士,《古代城市:希臘羅馬宗教、法律、制度之研究》,維拉德·斯摩耳譯(波斯頓,1873年),第99頁。 [16] 德摩斯瑟尼斯,《駁歐布利德斯詞》,41。 [17] 「他也因關於遺囑的法律而獲得聲望。在他之前,不可能有所謂遺囑,死者的全部財產都必須留在家族內。這樣,由於他允許無子女者把財產給予他所願意給的人,他就把友誼置於親屬關係之上、恩惠置於必然之上了,並且使個人的所有物成了個人的財產」。普盧塔克,《梭倫傳》,21.2。 [18] 李維書,3.34.57。 [19] 「無遺囑而死者,其財產將根據十二銅表法首先給予其繼承人。」——蓋烏斯,《法學階梯》,3.1。「若沒有繼承人,遺產則根據同一法律給與其同宗者」。——同上書。3.9。「若無同宗者,十二銅表法規定把遺產給予其氏族成員。」——同上書,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