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一章 三種繼承法

摩爾根 《古代社會》
蒙昧社會狀態下的財產——發展速度很慢——第一種繼承法——在本氏族成員中分配財產——低級野蠻社會的財產——第二種繼承法的萌芽——在同宗親屬中的分配——改善的人性——中級野蠻社會的財產——我們對其繼承法還不十分清楚——可能是同宗繼承 現在剩下來要討論的問題,是財產在幾個文化階段中的發展,有關所有權和繼承權的法則,以及財產對古代社會的影響。 對財產的最早觀念是與獲得生存資料緊密相連的,生存資料是基本的需要。在每一個順序相承的文化階段中,人所掌握的物品將隨著生活方式所依靠的技術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財產的發展當與發明和發現的進步並駕齊驅。每一個文化階段都顯得較其前一階段大有進步,不僅在發明的數量上如此,在由發明而產生的財產的種類和數量方面也是如此。財產種類的增加,必然促進有關它的所有權和繼承權的某些規則的發展。這些占有財產和繼承財產的法則所依據的習慣,是由社會組織的狀況和進步確定和限制的。由此可見,財產的發展,與發明和發現的增加,與標誌著人類進步的幾個文化階段的社會制度的進步,有著密切的聯繫。 一、蒙昧社會的財產 如果撇開人類通過發明和發現,通過由制度、風俗和習慣體現出來的觀念的發展而獲得的成就不談,那麼,無論採取什麼觀點,都很難想像得出人類剛剛出現時的狀況。人類從無知無識的狀況中獲得進步,在時間上來說是緩慢的,但是從比率上來說卻是成幾何級數的。我們可以根據一系列必要的推論,將人類追溯至這樣一個時候,那時,人類對於火是無知的,他們沒有清楚的語言,也沒有手制的武器,象野獸一樣,依靠地上自生的果實為生。他們以幾乎覺察不到進展的緩慢速度進入蒙昧社會,從手勢和不完全的聲音發展到語音清楚的語言;由作為最早的武器的棍棒發展到以燧石為鋒尖的矛,並最終發展到弓箭;由燧石刀和鑿發展到石斧和石槌;由柳條和藤條編的籃子發展到塗有粘土的籃子,使之成為能用火煮食物的容器;最後掌握了制陶術,從而產生了耐火的容器。在獲取生存資料的手段方面,他們從產地有限的野生果實,發展到海濱之鱗介魚類,並最終發展到澱粉塊根和獵物。用樹皮纖維製成的繩索,用植物漿滓製成的一種布,用作衣服和帳篷蓋布的鞣製皮革,以及最後用柱為框架、以樹皮為瓦的房屋,或以石楔劈開的木板製成的房屋,這些以及以上所列舉者,都是屬於蒙昧社會的發明。共他較次要的發明可以列舉取火鑽、鹿皮鞋和雪靴。 在這個階段結束之前,與原始時代相比,人類已學會了維持數量很多的人的生活的技能;他們已在地球表面廣泛繁殖,並占有各大陸上一切有利於人類發展的可能條件。在社會組織方面,他們已由血婚群進化到以氏族為組織的部落,從而具有了基本政治制度的萌芽。在這個時候,人類開始成功地登上了走向文明社會的偉大的征途,只有到了這個時候,到了發明了語音清楚的語言,掌握了制陶的技術,出現了氏族的制度的時候,走向文明社會才獲得了基本的保證。 在蒙昧階段,人類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為進步先導的那一部分人類終於組織成了氏族社會,並發展為散居各處的村居小部落,這種情況有助於促進發明的能力。他們的原始的精力和比較粗糙的技術主要集中於生存方面。他們既不會以木柵來保衛村落,也不懂得澱粉食品,他們還沒有擺脫食人之風的災難。除了在語言方面獲得驚人進步之外,上面列舉的技術、發明和制度幾乎代表了人類在蒙昧社會中所獲得的成就的總和。從總體來看,成果似乎很小,但其潛力卻是無限的;因為它包含了語言、政治、家族、宗教、房屋建築和財產的基本要素,以及生活技術的主要萌芽。他們的後代在野蠻階段更加充分地發展了所有這一切,而他們的文明子孫直到今天仍在使之趨於完善。 但是,蒙昧人的財產是微不足道的。他們對於財產的價值、財產的欲望、財產的繼承等方面的觀念很淡薄。粗糙的武器、紡織品、器具、衣服、燧石、石制工具、骨制工具,以及個人的裝飾品,代表著蒙昧生活狀況中的財產的主要項目。財產的占有欲尚未在他們的頭腦中形成,因為幾乎不存在財產。這種欲望直到相隔遙遠的文明社會才發展為生氣勃勃的「貪慾」(studiumlucri),這種力量如今在人類頭腦中成了一種極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土地在當時尚不構成為財產而為部落共有,公共住宅則由占居者所共有。純屬個人的物品隨著發明的緩慢進展而增加,而強烈的占有欲這股新生力量也就從這裡不斷得到發展。被視為最有價值的物品都成為所有者的隨葬品,以供他在冥中繼續使用。剩餘的物品足以引起繼承的問題。我們對於氏族組織以前這些剩餘物品的分配法的知識極為有限,或根本缺乏。在氏族制度建立之後,就出現了第一條繼承大法,它規定把死者的所有物分給其氏族的成員。實際上,它們為其近親所占有;但是,財產應留給死者的氏族,並分配給其成員,這條原則是普遍的。這條原則由希臘和拉丁的氏族帶到了文明社會。子女繼承母親的遺物,但不能繼承其名義上的父親的財產。 二、低級野蠻社會的財產 從陶器的發明到飼養動物,或從陶器的發明到用灌溉法種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這與飼養動物有同樣的意義),所經歷的時間必定比蒙昧社會為短。除了制陶術、手織術以及在美洲產生澱粉食品的耕作術之外,這個文化階段不再具有其他的偉大的發明或發現。在這一階段,制度方面有了更為顯著的發展。經緯線的手織術似乎是在這個階段發明的,並必須被視為最偉大的發明之一;但是我們不能斷定在蒙昧社會一定不懂得這項技術。處於相同狀況中的美洲易洛魁等部落用質量優良的經緯線和精工細作的方法製成帶子和負重帶,其線繩是用榆樹和椴木的樹皮纖維做的。 [1] 這一在後來使人類得到衣著的偉大的發明原理,在當時已充分認識到了;但是還未能使它達到紡織衣服的地步。圖畫文字似乎也是在這個階段首次出現的。如果說它的發明較此為早的話,那麼它是在這個階段獲得了非常重大的發展的。有趣的是,作為一種藝術的一個發展階段而結果卻發明了一種拼音字母。這一系列相關聯的發明有如下述:一、手勢或個人符號語言;二、圖畫文字或表意符號;三、象形文字或約定成俗的符號;四、表音的象形文字或用於簡單記事的音符;五、拼音字母或書寫下來的聲音。因為記錄聲音的語言是一系列順序相承的發展的產物,所以它以前的歷次進步的出現都既重要又具有啟發意義。科彭紀念碑上的文字顯然是處於約定俗成階段的象形符號。它們表明使用著前三種文字形式的美洲土著正在獨立地向一種語音字母的方向發展。 發明木柵以保護村落,發明皮盾以抵禦在當時已成為致命的投射武器的箭,發明裝有石尖或鹿角的各種棍棒,似乎也是這個階段的事情。當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美洲印第安部落被發現的時候,他們都已廣泛地使用所有這些東西了。裝有燧石或骨的矛雖也偶爾為森林中的部落使用,但不是他們通常使用的武器。 [2] 這種武器用於蒙昧階段,在發明弓箭之前;但是當開始使用裝有銅尖的矛和戰爭形式變近距離的戰鬥之後,它又成為高級野蠻社會的主要武器了。弓箭和棍棒是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美洲土著的主要武器。在制陶方面,容器體積和裝飾取得了某些進步; [3] 但直至這個階段的末期,陶器還是極為粗糙的。在房屋建造術方面,結構的大小及式樣都取得了可觀的進步。在次要的發明中,有打鳥用的氣銃,碾磨玉米用的杵臼,制顏料用的石臼缽,陶製和石制的菸斗及菸草的使用;骨制和石制的較高級的工具,以及柄和上部裹以生皮的石糙,飾以豪豬刺的皮帶和鹿皮鞋等。其中有些發明很可能是從中級野蠻社會的部落傳過來的;因為較進步的部落正是通過這種經常重演的過程來促進比它們落後的部落的進步。至於進步的速度,則視後者認識和利用這些進步的方法的速度而定。 玉蜀黍及其他作物的栽培,為人們提供了未經發酵的麵包、印第安玉米豆羹和玉米飯。它也有利於引入一種新的財產,即耕地與園圃。雖然土地為部落共有,但耕地的所有權在當時已被視為是個人的,或某個集體的,因而也就成了一種可繼承的東西。共同居住在一個公共住宅中的集體,大部分都屬於同一氏族,因此,繼承法自然不會讓其與親屬相分離。 丈夫和妻子的財產和所有物都分得清清楚楚,死後則分給各自所屬之氏族。妻子和子女對於丈夫和父親的東西一無所取,丈夫對於妻子的東西也一無所取。在易洛魁人中,若男子死後而遺有妻子及子女,則其財產為其所屬的氏族成員瓜分,其姊妹、姊妹的子女及其舅父得到其中的大部分。他的兄弟可以得到一小部分。女子死後若遺有丈夫和子女,則她的子女、她的姊妹、她的母親及其姨母將繼承其財產;不過,分給其子女的是較大的一份。不論是哪一種情況,財產都是留在氏族之內。在鄂吉布瓦人中,若子女的年齡達到會使用財產的歲數,則母親的財產將分給子女;反之,若其子女未達到這種年齡,則其財產將分給其姊妹、母親和姨母,但其兄弟被排斥在外。雖然他們的世系已變為男系,但其繼承法依然遵循世係為女系時所流行的法則。 與蒙昧社會相比,財產的種類和數量都增多了,但是還不足以引起產生強烈的繼承心理。在上述分配法中可以看到我在其他地方提到過的第二種繼承大法的萌芽;那種繼承法是將財產分給同宗親屬,而將其餘的氏族成員排除於外。這裡所指的同宗關係和同宗親屬,是按男性世系而言的;這種世系所包括的人與女性世系中所包括的人完全不同。不過,在這兩種情況下,原則是相同的,而所用的稱謂似乎能同時適應這兩種情況。在世係為女系的時候,同宗親屬指的是那些僅僅通過女系而能與這位無遺囑的死者追溯到同一祖先的人;在世係為男系時,則指僅僅通過男系追溯到同一祖先的人。同宗關係的基礎是建立在氏族內的各人之間的血緣關係上,這些人是由某一個共同祖先傳下來的一支。 現在,在先進的印第安部落中,對於氏族繼承法的反感已經開始表現出來。在某些部落,已將它推翻,而代之以僅由子女繼承財產。我已在前面提出了有關這種反感的證據,例如在易洛魁、克利克、切羅基、喬克塔、麥諾米尼、克勞和鄂吉布瓦人中,已採取措施使子女能夠繼承其父親的財產,他們的財產數量現在已經大為增長了。 食人之風這種蒙昧社會的殘酷災難,在野蠻階段早期已明顯地減弱了。它已不再是普遍的習慣;而是象我在前文說明的那樣,作為一種戰爭的手段保存下來,度過這個時期一直延續到野蠻階段的中期。這種形式的食人之風在美國、墨西哥和中美的主要部落中均可發現。澱粉食物的獲得是使人類擺脫這種蒙昧習俗的主要途徑。 我們已走馬觀花地越過了兩個文化階段,這兩個階段至少包括地球上人類全部歷史的五分之四。在低級野蠻社會中,人類的較高的屬性便已開始表現出來了。個人的尊嚴、語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剛毅和勇敢已開始成為其性格的共同特點;但是,殘忍、詭詐和狂熱也同樣是共同的特性。在宗教方面對自然力的崇拜,對於人格化的神和偉大的神靈的模糊概念、原始的詩歌創作、公共的住宅、由玉米做成的麵包,也都屬於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還產生了偶婚制家族,產生了按氏族和胞族組成的部落聯盟。對於人類的進步貢獻極大的想像力這一偉大的才能此時已經創造出神話、故事和傳說等等口頭文學,這種文學已經對人類產生了強大的刺激作用。 三、中級野蠻社會的財產 這個文化階段中的人類狀況比任何其他階段中的人類狀況都湮沒得更多。呈現這種狀況的有南北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他們被發現時正處於野蠻社會的鼎盛階段。他們的政治制度、宗教教義、家庭生活方式、技術以及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的法則本可以完善地被我們所獲得;但機會已經放過了。現在殘留下來的一切不過是包藏在誤解和浪漫傳說中的一鱗半爪而已。 這個階段在東半球開始於動物的飼養,在西半球則始於村居印第安人的出現,他們多半居住在用土坯砌成的(在某些地區則是用石磚砌成的)龐大的公共住宅之中。這時還出現以灌溉法種植出來的玉蜀黍及其他作物,這就要求有人工的渠道,作成方形的園畦,以及壘起田塍蓄水從便使水被吸收。當這些印第安人被發現之時,他們已接近野蠻階段中期之末,其中部分人已制出青銅,這就使他們接近掌握冶煉鐵礦的較高的技術了。公共住宅具有堡壘的性質,是介乎低級野蠻社會的木柵村落與高級野蠻社會的有牆的城堡之間的東西。就城市一詞的正確意義而言,在美洲被發現時並不存在城市。就戰爭技術而言,除了在防禦方面建造了對印第安人來說一般難於攻破的高大房屋之外,並未取得什麼進步。但是,他們卻發明了一種棉甲(escaupiles),其中填塞棉花以防矢石, [4] 還發明了雙刃刀(macuahuitl), [5] 在木刀體的每一邊嵌上一排有角的燧石尖。他們仍使用弓、箭、矛、棍棒、燧石刀、燧石斧和石制的工具, [6] 雖然他們已經有了銅斧和銅鑿,這兩樣東西因為某種原因始終未得到普遍的使用。 除玉蜀黍、豆類、南瓜和菸草外,現在又加上了棉花、胡椒、蕃茄、可可和某些果樹的培植。還有一種龍舌蘭汁釀成的啤酒。但易洛魁人是用楓樹汁釀造一種類似的飲料。由於制陶術的改進,質地優良、裝飾精美、足以容納數加侖的陶器也被生產出來了。手工製造的碗、壺和水瓶大量生產出來。自然金屬的發現與使用也是在這個階段,最初是用作裝飾,最後是用作工具和器皿,例如銅斧和銅鑿。他們是在坩堝中熔化這些金屬,在熔化時可能使用風箱和木炭,在熔化之後將其澆注人模。青銅的製造,粗的石雕,棉紗織成的衣服, [7] 紋石造的房屋,刻在已故酋長墓表上的表意文字或象形文字,計時的日曆,標誌季節的至日石柱,巨型的牆垣,駱馬、一種犬和火雞及其他禽類的飼養,在美洲也都屬中級野蠻社會。一種組織成教階並以法衣為標誌的僧侶團體,人格化的神及代表它們的偶像,殺人祭,均在這一文化階段中首次出現。包括兩萬多人口的兩個印第安大村落墨西哥和庫斯科也在這個時候出現,人口如此眾多的村落是前所未聞的。由於同一政府下的人數的增加和事務的逐漸複雜,社會中的貴族成分已在民政與軍事酋長之間初露頭角。 現在我們來看看東半球的情形,這裡處於相應階段中的土著部落有供給他們肉食和乳食的家畜,但他們大概沒有園藝和澱粉食品。當這一偉大的發現取得成功之時,野馬、牛、羊、驢、豕和山羊已經可以馴養了,而當成群的牛羊成為固定的生活資料之時,必將大大地促進人類的進步。但是,只有在產生並維持牛羊群的遊牧生活定型之後,其效果才會具有普遍的意義。在森林占了大部分地區的歐洲不適宜這種生活;但亞洲內地的草原、幼發拉底河、底格里斯河等流域則是遊牧部落的天然家園。人群自然集中於此;而正是在這裡,我們可以追溯自己的遠祖,他們在那裡過著象閃族遊牧部落那樣的生活。穀類和其他作物的耕種一定是發生在他們從草原遷徙至西亞和歐洲的森林地帶以前。這次遷徙是由於家畜的需要,家畜在當時已與他們的生活方式不可分離了。因此,我們有理由假定:雅利安部落之耕種穀物是在他們西遷以前,只有克爾特人可能除外。在這個階段在東半球出現了麻織品、毛織品、青銅工具和武器。 這些就是標誌著野蠻階段中期的發明與發現。在這個階段中,社會已經高度組織起來,社會事務也已更為複雜。東西兩半球當時存在的文化差異,是各自天賦不同的結果;但是,進步的主流是穩步地向前去掌握鐵及其使用的知識。想要突破通向高級野蠻社會的障礙,鋒利的金屬工具是必不可少的。鐵是能夠滿足這種要求的唯一金屬。當時最進步的部落都在這一障礙面前止步不前,等待著冶煉鐵礦的技術的發明。 由上面的討論可以明顯看出:在此時個人的財產已有大幅度的增加,人與土地的關係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土地的所有權依舊為部落所共有;但是一部分土地已被劃分開來作為維持政府之用,另一部分用來支持宗教的用途,而更重要的一部分,人們藉以為生的那一部分則由幾個氏族或由居住於同一村落的公眾集體所瓜分。當時還未出現個人對土地或房屋擁有主權、可以任意出賣或出讓給他所願意的任何人的情況,這樣的情況在當時也不可能出現。他們的氏族和團體共有土地的方式,他們的公共住宅和他們那種由有親屬關係的家族共同住居的方式,都不容許個人占有土地和房屋。有權把這樣的土地或這樣的房屋的某一份出賣或出讓給一個不相干的人,勢必會破壞他們的生活方式。 [8] 如果我們一定要認為在個人或家族中存在所有權的話,那它也是不可能轉讓的,除非是在氏族之內,在所有者死亡之時,只有在那種情況下,所有權才可以由其氏族內的繼承者加以繼承。公共住宅和共有土地所表明的生活方式是與個人所有權背道而馳的。 摩基〔即Hopi〕的村居即第安人,除了其七個大的村落和園圃之外,還有馬、騾、羊群和其他不少個人財產。他們製造各種容積的精美陶器,用自己製造的紗和織機生產毛毯。J.W.鮑威爾少校 [9] 曾在鄂拉伊比村見到這樣一件事,這件事表明丈夫對於妻子的財產和婚生子女毫無權利。一個蘇尼男子娶一鄂拉伊比女子為妻,同她生了三個子女。他與他們同住在鄂拉伊比,直至其妻死亡,當時鮑威爾少校恰巧在場。已故妻子的親屬對她的子女和家中的財產擁有主權;只給丈夫留下他的馬、他的衣服和他的武器。屬於他的毯子允許他拿走,但是屬於其妻者必須留下。他同鮑威爾少校一同離開該村,說他將同少校一起前往聖菲,然後再從聖菲返回其蘇尼老家。在摩基的另一個村落(She-pow-e-luv-ih)中有一件與此類似的事情,也被鮑威爾少校看到了。一個女人死了,留下了子女、丈夫和財產。子女和財產均被已故妻子的親屬取走;允許丈夫拿走的只有他自己的衣服。鮑威爾少校雖然見過此人,但不知他是屬於印第安摩基部落還是屬於其他部落。由此兩例來看,子女系屬於母親而不屬於父親,即使在母親死後,父親亦無權領走其子女。在易洛魁和其他北方部落中,習慣亦復如是。此外,妻子的財產是分得很清楚的,死後則屬於其親屬。從丈夫沒有拿走妻子的東西這一現象來看,很可能妻子也不拿走丈夫的東西。我在前文已經指出,這就是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的習慣。 女子同男子一樣,對於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村落房屋或房間大概擁有所有權;而且他們肯定把這些權力根據既定規則遺交給其最近的親屬。我們需要知道每一村落中的這一部分的所有權和繼承法的具體情況,所有者是否有權將它出賣或出讓給陌生人,如果沒有,那麼他的所有權的性質和限度又是如何。我們也需要知道誰繼承男子之財產,誰繼承女子之財產。有計劃地做一點努力,就可以得到現在正迫切需要的材料了。 西班牙的著述者在南部部落的土地所有權問題上陷入了無法解決的混亂。他們發現共同領有土地的團體,而這個團體又不能轉讓這些土地,同時他們還發現團體中的某一人被視為其首領,他們立刻就把這些土地視為封建領地,把首領視為封建領主,把共同領有土地的人視為領主的臣屬。無論如何,這種說法是對事實的曲解。有一件事情是明顯的:這些土地是由一個團體共有;但是,還有一件其重要性不亞於前者的事情未被說明,即:將這些人聯繫在一起的紐帶是什麼?其實,如果是一個氏族,或者是氏族的一部分,整個問題就可以立刻理解了。 由女性下傳世系如今尚保留在墨西哥和中美的某些部落中,而可能占多數的其他部落則都已改為男性世系了。財產的影響必然要引起這種改變,以便使子女可以作為父系的親屬而繼承父親的財產。在馬雅人中,世系是由男性下傳的,但在阿茲特克人、特茲庫坎人、特拉科潘人、特拉斯卡拉人中則很難斷定其世系究竟是男系抑或女系。很可能在村居印第安人中,世系一般都正在改為男系,但具有一些原始規則的殘餘,例如吐克特利的職務。世系的改變不會推翻氏族繼承法。許多西班牙著述者認為:子女,有時是長子,繼承已故父親的財產;但是這種說法若與對其體制的說明分割開來,便沒有什麼意義了。 在村居印第安人中,我們應當發現第二種繼承大法,即在同宗親屬中分配財產。若世係為男系,則死者的子女將居同宗親屬之首位,由他們繼承大部分財產,自然是理所當然的。第三種繼承大法,即只有已故物主的子女才能繼承的辦法,這種辦法還不可能在他們之中建立。早期和後來的著述者對繼承問題所作的論述都不能令人滿意,並都沒有精確的資料。制度、風俗和習慣仍支配著這個問題,而且只有它們能夠說明繼承的制度。如果不具備勝過我們今天所具有的證據,那麼,我們就不能斷言在這個階段中子女獨享繼承權。 本章注釋 [1] 《荷-德-諾-騷-尼,或易洛魁聯盟》(羅徹斯特叢刊,紐約,1851年),第364—365頁。 [2] 例如,鄂吉布瓦人就使用槍或矛(She-mä'-gum),以燧石或骨作其鋒尖。 [3] 克利克人〔懷特註:艾德爾稱之為Cheerake(即切羅基人)〕製造容量從兩加侖到十加侖的陶器〔懷特註:詹姆斯·艾德爾,《美洲印第安人史》(倫敦,1775年),第424頁〕;易洛魁人以小型人面像裝飾其瓮和菸斗人面像有如鈕扣大小貼在翁和菸斗上。這是斯密遜研究的F.A.庫辛先生最近發現的。 〔懷特注〕弗蘭克·漢密爾頓·庫辛(1857—1900),是一位很有才能的美國民族學第家,1879年,即美國民族學局成立的那一年,為該局局長J.M.鮑威爾少校任命為該局的顧問;他在該局供職直至逝世。他對民族學的主要貢獻在於他曾於1879年至1885年僑居蘇尼村,象印第安人一樣在那裡生活,並以在那裡進行的研究為基礎而發表了各種論文。我們找不到摩爾根所說的庫辛的「發現」的出處;庫辛在1879年以前與斯密遜研究所(美國民族學局)沒有關係,這一點我們已在上面點明了。 [4] 安東尼約德·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約翰·斯蒂文斯上校譯,六卷本(倫敦,1725—1726年),第4章,第16頁。 [5] 同上書,第4章,第16頁,第137頁。弗蘭西斯科·薩維里奧·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查理·卡倫譯,兩卷本(費城,1817年),第2章,第165頁。 [6] 克拉維黑羅,同上書,第2章,第238頁。艾瑞臘,同上書,第2章,第145頁;第4章,第133頁。 [7] 哈特魯克,《航海記》,第1章,iii,第337頁。〔懷特註:這個材料沒有找到。〕 [8] 拉古納村印第安人中的傳教士塞繆爾·戈爾曼牧師在新墨西哥州歷史學會上發表的演說中說〔懷特註:「美國浸禮教派國內牧師協會會員塞繆爾·戈爾曼牧師於1860年8月20日在聖菲城新墨西哥州歷史學會上發表的演說」,第12頁及以下幾頁。謝爾頓公司,紐約納索街115號〕,「財產屬於家族的女方,由女系中的母親傳給女兒。他們的土地是共有的,是集體的財產,但是一個人開墾了一塊土地之後,他就對它擁有了主權,『可以將它出賣給本集體內的其他人』。〔譯者按:引號內文字原文是斜體,系摩爾根所用。〕……一般來說,他們的婦女控制穀倉,她們比與她們為鄰的西班牙人更能未雨綢繆。她們通常總作一年之積。只有連續兩年歉收時,作為一個集體的村落才會遭受饑荒。」 [9] 〔懷特注〕約翰·威斯利·鮑威爾(1834—1902),南北戰爭時曾在聯邦陸軍中服役,在戰爭中失去了一隻胳臂。他既是卓越的地質學家,又是傑出的民族學家。他曾負責創辦《美國地理》刊物,並於1881年成為其負責人。1879年,他在美國民族學局創建之時被任命為該局的局長。他的最著名的事跡可能是於1869年領導一支探險隊進入格林和科羅拉多河峽谷。在他的領導下,美國民族學局從事一項進取的研究計劃;第一幅北美綜合語言圖是他們的傑出成就之一。鮑威爾同摩爾根是朋友,相互之間有書信往還,有時也相過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