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五章 專偶制家族
專偶制家族是比較晚近的產物——「家族」一詞——古代日耳曼人的家族——荷馬時代的希臘家族——文明化的希臘家族——幽禁妻子的閨房——專偶制的義務不為男子所尊重——羅馬家族——妻子處於管制之下——雅利安式親屬制——它隨專偶制而來——在它之前的親屬制可能是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由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向雅利安式親屬制的過渡——羅馬人和阿拉伯人的親屬制——羅馬人親屬制的詳細情況——現代的專偶制家族——羅馬人和阿拉伯人親屬制度表
因為人們往往把社會的起源追溯至專偶制家族,因此,認為這種家族是較晚近的產物的觀點不免使人感到新奇。那些從哲學的角度去探討社會的起源的作者們很難想像社會能夠脫離作為其單元的家族而存在,或除去專偶制家族之外還能有什麼其他的家族。他們也覺得有必要把一對配偶視為一群人的核心,這一群人中的一部分處於隸屬地位,而其全體都處於權力之下,於是,他們就得出了這樣的結論:社會的首次有組織化,始於父權制家族。事實上,這樣的家族也是我們從拉丁、希臘和希伯來部落所能知道的最古形式。因此,父權制家族就被認為是原始社會的典型,這種家族不是被想像為拉丁式的,就是被想像為希伯來式的,父權則是這種組織的實質。
出現於野蠻階段晚期的氏族,已為人所充分了解,但是在時間方面,它卻被錯誤地列到專偶制家族的後面去了。用有關野蠻部落、甚至蒙昧部落的制度的某些知識來作為解釋我們自己的制度的方法,這種必要性已愈來愈明顯了。由於專偶制家族被假定為社會制度中的組織單元,因此,氏族被當作家族的集合體,部落被當作氏族的集合體,民族被當作部落的集合體。這種結論的錯誤在於第一命題是不正確的。我們已經說明了:氏族全體加入胞族,胞族全體加入部落,部落全體加入民族;但家族不能全體加入氏族,因為夫妻必須來自不同的氏族。直至最後階段,妻子仍認為自己屬於她父親的氏族,在羅馬人之中,她還襲用她父親的氏族的姓氏。因為一切部分都必須加入整體,所以家族不可能是氏族組織的單元。社會組織的基本單元就是氏族。此外,不論是羅馬型的還是希伯來型的父權制家族,在整個蒙昧階段和野蠻階段早期都還根本不為人類所知,而且就是在野蠻階段中期或甚至晚期也很可能如此。在氏族出現之後,經過了不知多少世代才開始出現專偶制家族。而直到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之後,它才得以穩固地建立。
我們可以從家族(family)一詞的意義推斷出它在拉丁部落中是晚近才出現的。family出自familia,familia含有famulus之意,famulus=僕從,因此familia可能出自鄂斯坎語的famel,famel=servus,意為一個奴隸。 [1] 從family一詞的本意來看,它與配偶及其子女毫無關係,而是指在pater familias(家族之父)的權力支配下為維持家族而從事勞動的奴僕團體。在某些遺囑條文中,familia與patrimonium通用,意為「傳給繼承人的遺產」。 [2] 這個詞被引入拉丁社會,來指明一種新的組織,這個組織的首領支配妻室兒女和在父權控制之下的奴僕團體。蒙森用「奴僕團體」來表示familia一詞的拉丁意義。 [3] 因此,這個詞及其概念不會早於拉丁部落的嚴酷的家族制度,而後者既晚於希臘人與拉丁人兩支的分化,也晚於農業的出現和奴隸制的合法化。如果對於在此之前的家族也曾有過名字的話,那麼,我們還不清楚那個名字究竟是什麼。
在血婚制和伙婚制這兩種家族中,不可能存在父權。在氏族出現於伙婚群中的時候,它把姊妹及其子女和女系後裔永遠結合於一個氏族之中,氏族就成了它創造出來的社會制度的單元組織。偶婚制家族逐漸由這種狀況中發展出來,而父權的葫芽也就與之俱來。這種權力的發展在開始時是微弱的、不定的,然後開始穩步增長,隨著新的家族因社會的進步而愈來愈含有專偶制的特色,這種權力也就不斷地得到增強。當財產開始大量產生和想把財產傳給子女的願望使世系由女性改變為男性下傳時,父權的真正基礎才第一次確立起來。當希伯來和拉丁部落初次聞名於世的時候,希伯來型的父權制家族已存在於希伯來人之中,而羅馬型的父權制家族也已存在於羅馬人之中。這兩種家族都是以許多人及其家族受到一定程度的奴役或受絕對的奴役為基礎,所有的人都處於父權控制之下,在希伯來人中是族長(patriarch)的妻室兒女受父權控制,在羅馬人中是pater familias〔家族之父〕的妻室兒女受父權控制,在羅馬人中是pater familias〔家族之父〕的妻室兒女受父權控制。這是父權的一種不正常的發展,在羅馬家族中,它同時也是一種過分的發展。這種發展極不普遍,主要限於上面提到的這些種族。蓋烏斯曾說:羅馬人的父親對其子女的權力是羅馬人所獨有的;一般來說,在其他民族中不存在這種權力。 [4]
對於早期的專偶制家族,只須從古典時代作家們的著作中徵引少數例證,使人對它的特點產生一個印象就足夠了。專偶制家族以明確的形式出現於野蠻階段晚期。在此階段很早之前,它的某些特點無疑已隨著先前的偶婚制家族而出現;但是它的基本特點:絕對的獨占同居,是不可能存在於偶婚制家族之中的。
我們可以在古代日耳曼人的家族中找到其最早的同時也是最有趣的例證之一。他們的制度既出於同源,又是他們自己所固有的;當時的日耳曼人正在向文明社會前進。塔西佗只是簡單地敘述了他們的婚姻習俗,既沒有說明他們的家庭結構,也沒有說明其性質。在說到他們的婚姻極為嚴格並認為值得讚揚之後,他進而說道:在野蠻人中,他們是唯一以一妻為滿足的民族——多妻的例子極為罕見,而且這種現象並非情慾所致,而是地位造成的結果。妻子不帶嫁妝給丈夫,丈夫卻要給妻子聘禮,……一匹裝配整齊的馬,一塊盾牌,以及一根長矛和一柄劍。憑藉這些禮物的效力以娶得妻子。 [5] 這些含有購買意義的禮物以前可能是贈給新娘氏族中的親屬的,現在則贈給新娘本人。
他在其他地方提到兩種可以從中看出專偶制家族的實質的重要現象。 [6] 第一種是,每個男子滿足於一個妻子(singulis uxoribuscontenti sunt);第二種是,對女子的貞操防範森嚴(septae pudicitiaagunt)。從各個不同文化階段的已知家族情況來看,古代日耳曼人的這種家族似乎仍是一種十分脆弱、不足以單獨應付艱難生活的組織;因此,它需託庇於由有關家族組成的共同家室。當奴隸製成為一種制度的時候,這些家室就漸趨消失。在當時,日耳曼人的社會發達程度尚不足以產生高級的專偶制家族。
至於荷馬時代的希臘人,其家族雖是專偶制的,但卻是低級形式的。丈夫用某種隔離的辦法來要求妻子的貞操;但他卻不承認有相應的義務。然而,只有承認相應的義務,貞操才能獲得永久性的保證。荷馬的詩篇中有許多證據表明:女子沒有什麼權利是男子必須尊重的。希臘的酋長們在其赴特洛伊的途中,對於裝載在他們船上的女俘,恬不知恥地、毫無克制地縱情取樂。不論詩篇中的敘述的事件是真是假,它必須被認為是當時真實情況的寫照。雖然這些人是俘虜,但這種情況還是反映了對女性的極不尊重。女性的尊嚴不為人所承認,女性的人權沒有保障。為了緩和阿喀琉斯的憤怒,亞加米農在一次希臘酋長會上建議,除了給予他其他的東西外,再給他七個艷麗絕倫的勒斯堡女人,其中包括亞加米農留給自己享受的、從該城俘獲的布麗西斯;而一旦攻下特洛伊城,阿喀琉斯還有權挑選容貌僅次於阿爾果斯的海倫的二十名特洛伊美女。 [7] 「美人與戰利品」是英雄時代恬不知恥地提出來的口號。他們對女俘的態度反映了當時的文明對待女性的一般態度。凡是不尊重敵人的親權、姻權和人權的人,自己在這些方面的概念也高不了。
荷馬對未婚的阿喀琉斯和他的朋友帕特洛克努斯的營帳生活有過一番描寫,荷馬認為那種生活是適合作為一個酋長的阿喀琉斯的性格和尊嚴的。他寫道:阿喀琉斯躺在他那結構精美的營帳深處,在他身邊躺著一個模樣俊俏的女人狄奧美德,她是他從勒斯堡俘獲來的。在另一邊躺著帕特洛克努斯,他的身邊也躺著腰身苗條的伊斐斯,她是慷慨的阿喀琉斯把她從西羅斯俘獲後送給帕特洛克努斯的。 [8] 已婚和未婚男子的這種習俗既受到當時偉大詩人的讚美口吻的記敘,也為公眾感情所支持,這種情形有助於說明:在當時即使存在專偶制,那也是通過對妻子施以高壓手段來實現的,而她們的丈夫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專偶主義者。這樣的家族中的偶婚制特點與專偶制特點,就數量而言是相等的。
有人以為在英雄時代中女性的情況及其在家中的地位較文明社會初起之時,甚至較以後這二者的最高發展階段更為有利、更為尊貴。在世系尚未變為男系之前的遙遠的時代,情況可能如此,但是在英雄時代,這種看法似乎是站不住腳的。就生活方式和方法而言,的確取得了巨大的改善,但是野蠻階段晚期對女人的真實評價,到了英雄時代就看得更明顯了。
在本書的其他篇章中,我曾指出:當世系由女性變為男性下傳時,妻子和母親的權利和地位遭到了損失。女子的子女由她自己的氏族轉移到她丈夫的氏族,她因結婚而喪失了她父方的權利,但未得到相等的補償。在這種世系改變之前,她本氏族的成員在家室中多半占多數,這就給母黨以充分的力量,使女人而不是男人成為家族的核心。在改變之後,她在她丈夫的家室中是孤立的,她同她自己的親屬疏遠了。這必然削弱了母黨的勢力,並大大降低了女子的地位,阻礙她在社會地位方面取得進展。在富裕的階層中,女人被迫與世隔離的境遇,以及公認在合法的婚姻下以生兒育女(παιδοπoιϵισθμαιγνησιωδ)為結婚的首要目的,使我們看出:女性在英雄時代的處境要劣於在我們對其情況要清楚得多的以後的年代中的地位。
在希臘人之中,一種利己主義或有意的自私主義的原則一直在男子之中作祟,以圖降低對婦女的曾重,這種情形在蒙昧人中是罕見的。這種原則表現在他們的家庭生活中,在上層家庭中妻子被隔離起來,以達到獨占的同居的目的,而丈夫卻不承認有相應的義務。這反映出在其前代之中曾存在過土蘭尼亞型的婚姻制度,而隔離手段就是為防止這種婚姻制度而想出來的。維持了許多世紀之久的這種習慣,給希臘婦女的心理造成了一種極為強烈的自卑感,以致直到希臘霸權的末期,她們都未能從這種心理狀況中恢復過來。這也許是把這一部分人類從偶婚制家族引至專偶制家族時要求婦女作出的犧牲之一。象這樣一個其稟賦之偉大足以使其精神生活在世界上留下極為深刻的印象的民族,何以能在其文明的鼎盛時期對女性採取基本上是野蠻人的態度,這個問題至今仍是個不解之謎。女性並未受到虐待,在其被允許的權限範圍以內,她們也未受到粗暴的對待;但是,她們所受到的教育是膚淺的,與異性的交往被禁止,而且女性低人一等被作為一種原則灌輸到她們腦中,直至她們本人也承認這是一種事實為止。妻子不是丈夫的夥伴和地位平等的人,妻對夫的關係就象女兒對父親一樣;這樣,它就否定了專偶制在其最高形式時所必須具有的那種基本原則。妻子在尊嚴、人權和社會地位方面都必須與丈夫平等。我們可以由此看到:現代社會的偉大制度之建立,是付出了多少忍耐與經歷的代價的結果。
我們對於有史階段希臘婦女和希臘家族的情況的了解是相當詳細的。以卓越的研究而使其著作見稱於世的柏克爾,搜集了有關的主要現象,並以簡明有力的方式將它們表達出來。 [9] 他的敘述雖沒有為有史階段的希臘家族勾勒出一幅完整的圖象,但已足以說明希臘家族與現代文明家族之間的巨大差異,同時也足以說明專偶制家族的早期發展狀況。
在柏克爾記敘的現象中有兩點值得加以注意:第一,宣稱結婚的主要目的是在合法婚姻之下生兒育女;第二,對婦女實行隔離是為了保證這一結果。這兩點是密切相關的,並且反映出它們所由產生的先前的情況。第一,野蠻人不懂得愛情。感情是文明社會和高度修養的產物,野蠻人尚未達到理解感情的地步。一般來說,希臘人正如他們的婚姻習俗所反映的那樣,還不懂得這種感情,不過,當然存在著不少例外。以希臘人的觀點來看,肉體的價值是女性所能具有的一切美德之標準。因此,婚姻不是以感情,而是以需要和義務為其基礎的。支配易洛魁人和阿茲特克人的就是這些觀念;事實上,這些觀念起源於野蠻社會,並且反映了希臘部落的祖先以前所處的野蠻狀況。它們居然能夠滿足希臘文明社會對於家族關係的理想,這一點是頗為奇特的。財產的增長和希望把財產傳給子女的願望,是促成專偶制以保證合法繼承人和將繼承人的數目限制在一對夫婦的真正後裔之內的動力。在希臘式家族所由產生的偶婚制家族中,已開始能識別子女的生父,但是尚未達到確定的程度,因為古代同居權(jura conjugialia)的某些部分還殘存未消。這一點正好解釋始於高級野蠻社會的、將妻子隔離起來的新習俗的起因。這種習俗的實行是由於當時一定存在將妻子隔離起來的必要性,這種制度十分可怕,以至已經走向文明的希臘人的家庭生活方式實際上是一種幽禁和約束女性的制度。雖然以上所引述的現象主要反映的是富裕階層的家庭情況,但它所反映的精神卻肯定具有普遍性。
下面我們來談談羅馬家族,在羅馬家族中,婦女的情況要好一些,但同樣處於從屬的地位。
在羅馬,婦女所受的待遇和在雅典一樣,但是在羅馬家族中,女性的影響與權力要稍大一些。作為家族之母(mater familias),她是一家之主婦。她可以不受丈夫的約束自由上街,並可經常同男人一起出入劇院和赴節日宴會。在家裡,她並不被限於特殊的居室之內,也不被排斥於男人的座席之外。她不受加在希臘婦女身上的那些最惡劣的約束這一點,有助於使羅馬婦女產生個人尊嚴與獨立的威情。普盧塔克說,自從通過薩賓婦女的調停而與薩賓人媾和之後,婦女便獲得了許多名譽上的特權。例如,在路上相遇時,男子須向女子讓路;有女子在場時,男子不得口出穢言,不得赤身露體。 [10] 但是,結婚之後妻子就必須「從夫」(in manum viri);這個觀念就是:當她由於結婚而不再「從父」以後,顯然還必須處於另一種力量控制之下。丈夫對待妻子象對待女兒而不象對待其同伴。而且,若其妻與人私通,他有權予以處死,不過,想行使這種權力似乎須徵得女方氏族會議的同意。
與其他民族不同,羅馬人具有三種婚姻形式。三種形式都同樣將妻子置於丈夫的控制之下,並都把在合法婚姻(liberorum querendorum causa)下生兒育女視為結婚的首要目的。 [11] 這三種形式(confarreatio,coëmptio和usus)一直繼續到共和時代之末,但在帝國時代便逐漸消除;到那個時候,第四種形式即自由婚姻被普遍採用,因為這種形式不把妻子置於夫權之下。從最早的時代起,離婚就一直由男女雙方自行處理,這是偶婚制家族的一個特點,說不定正是從那種家族繼承過來的。但直至共和時代末期止,離婚事件一直很少發生。 [12]
希臘、羅馬城市在文明的鼎盛時期流行淫蕩之風,一般認為先前曾具有比較高尚純潔的貞操與道德,後來墮落下來,才出現這種現象但是,對於這種現象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至少是有所變更的解釋。他們在兩性關係上從來就沒有達到一種可以談得上有所墮落的純潔道德。在危及國家生存的戰爭和鬥爭中受到壓抑或有所節制的淫蕩之風隨著和平和繁榮而復燃,因為社會的道德因素尚未產生出來以便剷除這種淫風。這種淫風很可能是從來沒有徹底消除的古代同居制度的遺風,這種制度作為一個社會的污點從野蠻社會流傳下來,而現在則在這種新型雜交之中得到了極度的表現。如果希臘人和羅馬人懂得尊重專偶制的平等性,如果希臘人不將妻子幽禁於閨房之中,羅馬人不將妻子置於夫權之下,我們則有理由相信他們的社會將會呈現出一種極不相同的面貌。因為無論是希臘人還是羅馬人,從來沒有產生任何一種較高的道德,所以他們也就沒有什麼理由來哀嘆世風之日下。這種解釋的主旨在於說明:這兩個民族都還沒有認識到專偶制的完整原則,而只有這種完整性才能將其各自的社會置於道德的基礎之上。這兩個卓越的種族,其文化生活之所以中道淪喪,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由於他們未能發展和利用女性心智上的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和保守力量,這些力量對於男子的進步與保持這些進步來說,其重要性並不亞於他們自己的相應力量。他們經歷了漫長的野蠻社會,並從野蠻社會中獲得了流傳於後世的文明因素,但他們在曇花一現之後,很快便在政治上土崩瓦解了,這看來是他們陶醉在自己創造出來的新生活之中的結果。
在希伯來人中,在早期的時候父權制家族是酋長中通行的形式,但在百姓之間則通行專偶制,父權制即將向這種制度轉化。關於後者的結構,以及家族內夫婦之間的關係的詳細資料卻很少。
不必尋求更多的例證就可以明顯地看出:專偶制家族是從一個較低級的類型發展成為它在有史時期開始階段所呈現的那種形式的;它在古典階段雖未臻於完善,但已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它顯然是從在它之前的、作為其直接萌芽的偶婚制家族之中產生出來的;它雖然隨著人類的進步而發展,但在古典階段它還遠沒有達到其真正的理想。至少它的已知最完善的形式直至近代才告出現。早期著述者所描寫的高級野蠻社會暗示出當時普遍實行專偶制,但其所伴隨的情況卻表明這種未來的專偶制正是在不利的影響下奮鬥產生出來的,它的活力、權利和自衛力都還很脆弱,並且仍處於古代同居制度的殘餘勢力的包圍之中。
正象馬來亞式親屬制表示的是存在於血婚制家族中的親屬關係、土蘭尼亞式親屬制表示的是存在於伙婚制家族中的親屬關係一樣,雅利安式親屬制表示的是存在於專偶制家族中的親屬關係;每一種家族都以一種不同的、有特色的婚姻形式為基礎。
就我們目前的知識範圍而言,我們不能絕對地證明雅利安人、閃族人和烏拉爾人的家族在以前曾有過土蘭尼亞式親屬制,而後來在專偶制之下才告廢止。雖然如此,這卻是我們從確知的事實中必然引導出來的推論。所有的證據都如此明確地指向這一方向,因而不可能有任何其他設想。第一,氏族組織在伙婚制家族中有其自然的根源,在那種家族中嫁與彼此之夫的一群姊妹連同其女系子女和後裔一起,提供了原始氏族的確切範圍和本體。當雅利安家族的各主要分支首次聞名於世的時候,它們都有氏族組織,這一事實支持了下述推論,即:當他們是一個尚未分裂的統一種族時,他們也具備這種氏族組織。從這一事實又可進而推斷:其氏族組織出自生活於同樣的伙婚狀況之中的遠祖,而那種伙婚狀況正是產生這種非凡的、廣泛傳布的氏族組織的根源。除此之外,在美洲土著之中也可以發現土蘭尼亞式親屬制是與氏族的原始形式聯繫在一起的。這種聯繫維持不變,一直到社會狀況發生一場變革,才有力量衝破這種聯繫,例如專偶制就會產生這種變革。第二,在雅利安式親屬制中也存在著指向同一結論的某種證據。如果在雅利安人之中曾經存在過土蘭尼亞式親屬制,那麼我們也可以設想這種親屬制的大部分稱謂將會在專偶制之下消失。凡是對原屬同一種親屬關係而現在將予以區別開來的那些人的稱謂都將不得不停止使用。除了這種假設之外,不可能再有別的說法來解釋雅利安式親屬制的固有稱謂之貧乏。在各種雅利安方言中,只有父母、兄弟、姊妹和兒女的稱謂是共同的,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共同的稱謂(梵語,naptar;拉丁語,nepos;希臘語,ανϵψιος;)不加區別地用來稱呼甥、侄、孫和從表兄弟姊妹。就如此之少的血親稱謂而論,他們根本不可能到達專偶制所包含的那種進步狀況。但是,如果以前存在過一種類似土蘭尼亞式的親屬制,那麼這種貧乏現象就可以解釋得通了。兄弟和姊妹的稱謂現在成了一種籠統的、新創的稱謂,因為在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中,這兩種親屬關係全部都按長於己者和幼於己者來分別表達;其各種稱謂是用來指包括非親兄弟姊妹在內的那些人的。而在雅利安式親屬制中,這種區別被棄置不顧,於是這種親屬關係首次按籠統觀念來表達。在專偶制下,舊的稱謂不能再適用了,因為它們也可稱呼旁系兄弟姊妹。但是,以前的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的殘餘仍保留在烏拉爾家族例如匈牙利人的親屬制中,在匈牙利人的親屬制中,兄與弟、姊與妹均以不同的稱謂區別開來。在法語中也可發現同樣的情形,除frère〔兄弟〕和soeur〔姊妹〕外,還有aîné以表示兄;pǔné和cadet以表示弟;aînée和cadette以表示姊與妹。梵語中亦有agrajar〔兄〕和amujar〔弟〕,née和agrajri〔姊〕和amujri〔妹〕來表示這種親屬關係;至於後者系出自梵語還是出自土著的語言,我還不清楚。在各種雅利安方言中,兄弟姊妹的稱謂系同一詞的方言變化,希臘語則以αδελφος代替φρατηρ。如果在這些方言中曾存在稱呼兄弟姊妹的共同稱謂,那麼它們以前的那種使用範疇將使它們無法適用於專指親兄弟姊妹的關係。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的這一突出的優點在雅利安式親屬制中被取消了,這需要一種強大的動力,而以前存在、後來又放棄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可以解釋這一點。想找出任何其他的解釋都是困難的。我們不能想像在雅利安民族的母語中不存在祖父這一親屬關係的稱謂,蒙昧和野蠻部落都普遍認識到這種關係;但是在雅利安諸方言中卻不存在這一親屬關係的共同稱謂。在梵語中有pitameha,在希臘語中有παππος,在拉丁語中有avus,在俄語中有djed,在威爾斯語中有hendad,最後這個詞象德語的grossvader〔大父〕和英語的grandfather〔大父〕一樣,是個複合詞。這些詞的詞根是不同的。但是,在以前的親屬制的稱謂中,有一個詞,不僅用來指真正的祖父、祖父的兄弟、祖父的從表兄弟,而且還用來指祖母的兄弟和從表兄弟,它是不可能用來指專偶制下的直系祖父和祖先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放棄這種稱謂是不難的。這樣來解釋在這種原始語言中缺乏對這一親屬的稱謂的現象似乎是合乎情理的。最後一點,在雅利安各方言中,對伯叔父、舅父和姑母、姨母既無籠統的稱謂,也沒有專門的稱謂用以區別父黨的伯叔父和姑母同母黨的舅父和姨母。在梵語、希臘語和拉丁語中,分別有pitroya,πατρως和patruus指伯父和叔父;在斯拉夫語中則有stryc指伯叔父,在盎格魯-薩克遜語、比利時語和德語中則有一種共同的詞,分別作:eam,oom和oheim,用以指伯叔父,而在克爾特語中則沒有。我們同樣不能想像在雅利安母語中不存在舅父這一稱謂,這是在野蠻部落中因氏族的關係而顯得極為突出的一種親屬關係。如果他們以前的親屬制是土蘭尼亞式的,則必然存在過專指母親的親兄弟和從表兄弟這種親屬關係的稱謂。這種稱謂所適用的人的範疇極廣,根據我們已經陳述過的理由,其中許多人在專偶制下並不是舅父,因此這一稱謂不得不停止使用。顯然,在雅利安式親屬制之前一定存在過某種親屬制,而後來讓位給雅利安式親屬制了。
假定雅利安系、閃系和烏拉爾系諸民族曾經有過土蘭尼亞式親屬制,那麼舊的親屬制因專偶制的關係而與當時實際存在的世系不相符合之後,這種親屬制要轉變為說明式親屬制是理所當然的。專偶制下的每一種親屬關係都是專用的。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新的親屬制,必然是通過基本稱謂或基本稱謂之複合詞來說明親屬,例如:稱侄為兄弟之子,稱伯父或叔父為父親之兄弟,稱從兄弟為父親之兄弟之子。這就是雅利安族系、閃族系和烏拉爾族系現行親屬制的原始形式。現行親屬制中所包含的概括性稱謂是後來引入的。凡具有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的部落,當被問到某人與某人的關係時,一律都用與此相同的公式來說明其親屬關係。在土蘭尼亞人和馬來亞人之中都始終存在著一種與雅利安式完全相同的說明式制度,當然,因為他們另有一種永久性的親屬制,所以這種制度不是正式的親屬制,只是一種用來追述親屬關係的手段。從雅利安族、閃族和烏拉爾族的親屬稱謂之貧乏,可以明顯地看出他們必定曾放棄過一種先前存在過的親屬制。因此,下面的結論是合理的,即:當專偶制家族普遍建立時,這些民族便翻回去使用在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下始終使用著的那種舊的說明式,從而聽任那種與世系不相符合、對於世系無所用的過時的形式自行消滅。這應當就是從土蘭尼亞式親屬制演變為雅利安式親屬制的自然而明白的過程;它也令人滿意地解釋了雅利安式親屬制的起源及特性。
為充分說明專偶制家族與雅利安式親屬制的關係,需要象對前兩種親屬制所做的那樣,對這種親屬制加以詳述。
試比較一下這種親屬制在雅利安諸方言中的形式就可以看到:現行親屬制的原型純粹是說明式的。 [13] 雅利安式的典型埃爾斯式,烏拉爾式的典型愛沙尼亞式,至今仍是說明式的。在埃爾斯語中,唯有表示血親的稱謂,例如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的稱謂是基本的。其餘一切親屬都通過這些稱謂來說明,但都從反順序開始,例如:兄弟;子,兄弟的〔兄弟之子〕;子,子的,兄弟的〔兄弟之子之子〕。雅利安式親屬制表示的是專偶制下的實際親屬關係,並且假定子女的生父是已知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一種與克爾特式〔譯者按:即指埃爾斯式〕有著本質區別的說明式傳進了這種新的親屬制;但是並沒有使它面目全非。這是由羅馬的民法學家為完成世系法典大綱感到需要而創造出來的,我們應當感謝存在這種需要。他們的新方法已為一些受到羅馬影響的雅利安各族所採納。斯拉夫式親屬制有些極為特別的現象,顯然是從土蘭尼亞式親屬制那電動機付來的。 [14] 為了從歷史上來認識我們現在的親屬制,那就有必要依靠由羅馬民法學家所完成的羅馬式親屬制。 [15] 他們所增加的東西雖然有限,但地卻改變了說明親屬的方法。我們已在上文說明過,這些增加的內容主要在於:發明一些稱謂把父黨的伯叔和姑母同母黨的舅父和姨母明確地區別開來。他們發明了一個詞稱呼祖父,用來作為nepos〔孫〕的對應詞。依靠這些稱謂和基本稱謂以及適當的附加語,他們得以將包括每個人的全部新屬在內的值系的和五個最近的旁系的親屬關係系統化。羅馬式親屬制是專偶制下出現的一種最完善、最科學的親屬制;它因發明了許多表示姻親的稱謂而更加引人矚目。這種親屬制比盎格魯-薩克遜或克爾特式親屬制可以使我們更好地了解我們自己吸取了這種優點的親屬制。在本章末尾的表中,我們列舉了拉丁式和阿拉伯式,前者作為雅利安式親屬制的代表,後者作為閃族式親屬制的代表。阿拉伯式似乎曾經歷過與羅馬式相同的過程,並也獲得了與之類似的結果。這裡,我們僅對羅馬式加以說明。
在直系中,從己身 到六世祖 (tritavus)為上行六代,從己身 到六世孫 (trinepos)為下行六代,在對這些親屬進行說明時只使用四個基本稱謂。如果想表示第六代祖先以上,就以六世祖 為新的說明起點;由此便有,六世祖之父 (tritavi pater),這樣一直上溯至六世祖之六世祖 (tritavi tritavus),便是己身的第十二代直系男性祖先。按照我們笨拙的稱謂方法,那就必須把祖父的祖父一語加上六番來表示這同一親屬關係,或寧可說來描寫這位祖先。以此類推,六世孫之六世孫 (trinepotis trinepos)便是己身的第十二代直系男性後裔。
第一旁系的男支由兄弟 (frater)開始,其序列如下:兄弟之子 (fratris filius),兄弟之孫 (fratris nepos),兄弟之曾孫 (fratris pronepos),一直到己身的兄弟之六世孫 (fratris trinepos)。若須說明第十二代後裔,就以兄弟之六世孫 為第二個起點,由此而有兄弟之六世孫之六世孫 (fratris trinepotis trinepos),作為這一序列的終點。按照這種簡單的方法,把兄弟作為這一系中敘述世系的基本稱謂,屬於這一系的任何人都根據這個基本稱謂在說明中的效用來表達他與兄弟的關係;凡是按這種方式來說明的人,一望而知其屬於第一旁系的男支。以此類推,同一系的女支由姊妹 (soror)開始,其序列如下:姊妹之女 (sororis filia),姊妹之外孫女 (sororis neptis),姊妹之外曾孫女 (sororis proneptis),直至姊妹之六世外孫女 (sororis trineptis);再推至姊妹之六世外孫女之六世外孫女 (sororis trineptis trineptis),即姊妹之第十二代後裔。第一旁系的兩支,嚴格地說,都起源於彼此之間的共同紐帶,即父親 (pater);然而,把兄弟和姊妹作為說明世系的基本稱謂,這就不僅將這一系而且還將這兩支都完全劃分清楚了,同時,每個人同己身的親屬關係也就明確了。這是這種親屬制的主要優點之一,因為它體現為一種區別親屬和說明親屬的純科學方法而貫串於所有各支之中。
第二旁系的男支,就父黨言,由父親的兄弟「叔伯 」(patruus)開始,包括他本人和他的後裔。每一個人,按照說明他的稱謂,可以完全準確地表達出他在這一系中應處於什麼位置,而他的親屬關係也就表達得很明確了;由此便有,叔伯之子 (patrui filius),叔伯之孫 (patrui nepos),叔伯之曾孫 (patrui pronepos),直至叔伯之六世孫 (patrui trinepos)。若須繼續往下表達這一系的第十二代後裔,則越過中間幾代以後,到達叔伯之六世孫之六世孫 (patrui trinepotis trinepos)。我們看到,在《羅馬法》所使用的正規稱呼方式中擯斥「從兄弟」一詞。這個關係被稱為「叔伯之子 」(patrui filius),也被稱為「叔伯兄弟 」(frater patruelis),而大多數人通常則用俗稱而呼之為「從兄弟 」(consobrinus),英文的cousin一詞即源此而來。 [16] 第二旁系的女支,就父黨言,由父親的姊妹「姑 」(amita)開始;她的後裔都按照上述同樣的方案說明;由此便有,姑之女 (amitae filia),姑之外孫女 (amitae neptis),直至姑之六世外孫女 (amitae trineptis),以及姑之六世外孫女之六世外孫女 (amitae trineptis trineptis)。在這一旁系的這一支中,也不使用「姑表姊妹 」(amitina)這個專用稱謂,而代之以說明式的「姑之女 」(amitae filia)。
以此類推,第三旁系的男支,就父黨言,由祖父的兄弟開始,他被稱為「叔伯祖 」(patruus magnus),或可譯「叔伯大父 」。到了這一旁系,專用稱謂就不方便了,不得不憑藉複合詞以表達之,儘管其親屬關係本身仍是具體的。顯然,直到比較晚近的時候,也沒有對這種親屬關係標以專稱。就現在調查所及,沒有任何一種現存語言對這種親屬關係具有一種原始稱謂,然而沒有這種稱謂就無法表達這一旁系,除非使用克爾特人的方法。如果簡單地把他稱為「祖父之兄弟」,這個名稱雖說明其人,但卻對親屬關係表達得太含蓄;但如果稱之為「叔伯祖」,這就表示出一個具體的親屬關係了。像這樣把本系本支中的第一人確定下來,就以此為敘述世系的基本稱謂,他所有的後裔都通過與他的關係用說明式表達出來;於是,每個人在親屬關係中的系、黨、支和親等就統統一目了然了。這一系也可以推及第十二代後裔,其序列如下,叔伯祖之子 (patrui magni filius),叔伯祖之孫 (patrui magni nepos),推至叔伯祖之六世孫 (patrui magni trinepos),然後到叔伯祖之六世孫之六世孫 (patrui magni trinepotis trinepos)為止。同系的女支由祖父之姊妹「祖姑 」(amita magna)開始,她的後裔也按同樣的方式說明之。
第四旁系和第五旁系的男支,就父黨言,分別由曾祖父的兄弟「叔伯曾祖 」(patruus major)和高祖父的兄弟「叔伯高祖 」(patruus maximus)開始。第四旁系的序列由叔伯曾祖之子 (patrui majoris filius)推至叔伯曾祖之六世孫 (patrui majoris trinepos);第五旁系的序列由叔伯高祖之子 (patrui maximi filius)推至叔伯高祖之六世孫 (patrui maximi trinepos)。這兩系的女支分別由「曾祖姑 」(amita major)和「高祖姑 」(amita maxima)開始,每一支中的人都按上述同樣的方式說明之。
以上所述各系都是僅就父黨來說的。現在很明顯地看出,對於母黨的舅父和姨母,必須要有一些專用的稱謂,才能使這套羅馬說明式的方法臻於完備;母黨的親屬在人數上與父黨同樣的多,也完全劃分得很清楚。這方面的稱謂則有「舅 」(avunculus)和「姨 」(matertera)。在說明母黨親屬的時候,以女性直系代替男性直系,不過第一旁系保持不變。第二旁系的男支,就母黨言,其序列為舅 (avunculus),舅之子 (avunculi filius),舅之孫 (avuncul inepos),推至舅之六世孫 (avunculi trinepos),而止於舅之六世孫之六世孫 (avunculi trinepotis trinepos)。其女支序列為姨 (matertera),姨之女 (materterae filia),余類推。第三旁系的男支和女支分別由「舅祖 」(avunculus magnus)和「姨祖 」(matertera magna)開始;第四旁系分別由「舅曾祖 」(avunculus major)和「姨曾祖 」(matertera major)開始;第五旁系分別由「舅高祖 」(avunculus maximus)和「姨高祖 」(matertera maxima)開始。各系各支中的人都按上述的方式以相應之法說明之。
由第一旁系推及第五旁系,這五個旁系所包括的親屬範圍已足可適應一部世系法典為實用目的所需要的範圍,因此,羅馬公民的日常用語也就不再推及第五旁系以外了。
拉丁語中有關姻親的稱謂是特別豐富的,而在我們的英語中卻使用father-in-law〔譯者按:夫之父或妻之父〕、son-in-law〔譯者按:女之夫〕、brother-in-law〔譯者按:夫之兄弟、妻之兄弟、姊妹之夫、妻之姊妹之夫或夫之姊妹之夫〕、step-father〔譯者按:繼父〕、step-son〔譯者按:夫之前妻之子、或妻之前夫之子〕以及諸如此類不恰當的名稱來表示二十來種非常普通、非常密切的親屬關係(對於這些親屬關係在拉丁語中差不多全都有專用的稱謂詞),英語之貧乏由此可見。
對於羅馬式親屬制,我們無須再作詳細的敘述了。我們已經說明了它的原則和最重要的特徵,其詳細程度足以使人理解其全貌。就方法的簡易、說明的確切、支系排列的明確和稱謂的優美而言,羅馬式親屬制是無可比擬的。從其方法來看,它在人類至今為止創造的親屬制中也當首屈一指。羅馬人的頭腦只要有機會創造一個有系統的形式,總是能在一個堅實的基礎上做到一勞永逸,上述的事實也為此提供了一個例證。
我們沒有說明阿拉伯式親屬制的詳細情況;但是,因為表中已列舉了這兩種形式,所以,對其中之一的說明也就足以說明另一種,對某一種的說明對另一種同樣適用。
這種親屬制所增添的專門稱謂和完善的方法,使親屬通過其後裔、婚姻配偶和共同的祖先相互聯繫起來。他們把他們自己排列為一個直系和幾個旁系;後者始終與前者分道揚鑣。這些都是專偶制的必然結果。每一個人對於居中心位置的己身的親屬關係都有精確的規定,除了親屬關係相同的人之外,各人都可通過專門的稱謂或說明性的名稱與其他人相區別。這種親屬制也反映了每個人的血統的肯定性,只有專偶制才能夠保證血統確實無疑。此外,這種親屬制所說明的是專偶制家族中實際存在的親屬關係。這種婚姻形式產生這種家族形態,這種家族形態又產生這種親屬制,沒有什麼能夠比這更明顯的了。這三者是說明式親屬制所獨有的一個整體的必要三部分。凡是對於專偶制家族、它的婚姻法和它的親屬制來說是確實者——這些是我們通過直接觀察獲知的——對於伙婚制家族、它的婚姻法和它的親屬制來說,也同樣確實;而對於血婚制家族、它的婚姻形式和它的親屬制來說,其真實性也絲毫不減。只要已知三者中的任何一個,其餘二者的存在總會在某個時候被人確切無疑地推斷出來。如果可以對這三者的重要性作出區別的話,那麼,親屬制可說是最為重要的。它通過每個人的親屬關係極其明確地表達了婚姻法和家族形態;因此,它不僅保存了最好的事實證據,而且保存了有多少由血緣聯繫起來的人就有多少與此相一致的說明方法。它提供了家族組織的高級形式的標準;我們必須認為它不可能是有意地歪曲真相,因此,凡是它提供的線索大概均可深信不疑。最後一點,我們也只有在親屬制方面得到的材料最為完備。
在本書開始時就曾提到五種順序相承的家族形態,現在我們已就我們現有的知識所提供的關於證明它們存在的那些證據和關於其結構的那些細節,一一作了說明和解釋。雖然對於每一種家族的敘述都是概括性的,但都涉及了其基本事實及其屬性,並確立了主要的命題,即:家族從血婚制開始,經過一系列的發展階段,演變到專偶制。這個概括性的結論中的每一點也許都已在推論時設想到了;但是,我們所看到的阻礙家族發展的困難和阻力,卻遠遠超出了可能作出的預想。作為一個時代的產物,它曾分享人類經歷的一切興衰,現在,它也許能比其他制度更加明確地揭示人類從原始蒙昧社會的深淵、經過野蠻社會而到達文明社會的這一進步所遵循的漸進的階梯。它向我們展示了人類家族在其進步的各個不同時代的日常生活,並使我們在對照各個不同階段之時多少看出它所遇到的困難、它所進行的鬥爭和它所取得的進步。我們必須以與產生現行家族所費的時間和精力多少成比例的尊重態度來看待目前存在的這個偉大的家族制度;並把它作為古代社會傳給我們的最豐富的遺產來接受,因為它體現和記錄了其漫長而且多變的經歷的最高結果。
當我們承認家族已經渡過了四個順序相承的形態,而現在正處於其第五種形態這樣一個事實時,就立即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現在這種形態在將來是否能永遠存在下去?能夠對此作出的唯一回答是:它必須隨著社會的前進而前進,隨著社會的改變而改變,一如它以前的經歷一樣。家族是社會制度的產物,自然要反映其文明。由於專偶制家族自文明社會開始以來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步,而且其進步在近代尤為顯著,因此,我們至少可以推測它可以得到進一步的改善,直至兩性達到完全的平等為止。假定文明社會繼續進步,而專偶制家族在遙遠的將來不能滿足社會的要求,那麼,我們是無法預言其後繼者的性質的。
羅馬式與阿拉伯式親屬制
人身關係說明 拉丁親屬關係 譯稱 阿拉伯親屬關係 譯稱
(1)曾祖父之曾祖父 tritavus 曾祖父之曾祖父 jidd jidd jiddi 我的祖父之祖父之祖父
(2)曾祖父之祖父 atavus 曾祖父之祖父 jidd jidd abi 我的父之祖父之祖父
(3)曾祖父之父 abavus 高祖父 jidd jiddi 我的祖父之祖父
(4)曾祖父之母 abavia 高祖母 sitt sitti 我的祖母之祖母
(5)曾祖父 proavus 曾祖父 jidd abi 我的父之祖父
(6)曾祖母 proavia 曾祖母 sitt abi 我的父之祖母
(7)祖父 avus 祖父 jidd 我的祖父
(8)祖母 avia 祖母 sitti 我的祖母
(9)父 pater 父 abi 我的父
(10)母 mater 母 ummi 我的母
(11)子 filius 子 ibni 我的子
(12)女 filia 女 ibneti b,binti 我的女
(13)孫男 nepos 孫男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
(14)孫女 neptis 孫女 ibnet ibni 我的子之女
(15)曾孫男 pronepos 曾孫男 ibn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之子
(16)曾孫女 proneptis 曾孫女 bint bint binti 我的女之女之女
(17)曾孫男之子 abnepos 玄孫男 ibn ibn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之子之子
(18)曾孫男之女 abneptis 玄孫女 bint bint bint binti 我的女之女之女之女
(19)曾孫男之孫男 atnepos 曾孫男之孫男 ibn ibn ibn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之子之子之子
(20)曾孫男之孫女 atneptis 曾孫男之孫女 bint bint bintbint binti 我的女之女之女之女之女
(21)曾孫男之曾孫男 trinepos 曾孫男之曾孫男 ibn ibn ibnibn ibn ibni 我的子之子之子之子之子之子
(22)曾孫男之曾孫女 trineptis 曾孫男之曾孫女 bint bint bintbint bint binti 我的女之女之女之女之女之女
(23)兄弟們 fratres 兄弟們 abwati 我的兄弟們
(24)姊妹們 sorores 姊妹們 ahwǎti 我的姊妹們
(25)兄弟 frater 兄弟 akhi 我的兄弟
(第一旁系)
(26)兄弟之子 fratris filius 侄男 ibnakhi 我的兄弟之子
(27)兄弟之子之妻 fratris filii uxor 侄媳 amrat ibn akhi 我的兄弟之子之妻
(28)兄弟之女 fratris filia 侄女 bint akhi 我的兄弟之女
(29)兄弟之女之夫 fratris filiae vir 侄婿 zoj bint akhi 我的兄弟之女之夫
(30)兄弟之孫男 fratris nepos 侄孫男 ibn ibn akhi 我的兄弟之子之子
(31)兄弟之孫女 fratris neptis 侄孫女 bint ibn akhi 我的兄弟之子之女
(32)兄弟之曾孫男 fratris pronepos 侄曾孫男 ibn ibn ibn akhi 我的兄弟之子之子之子
(33)兄弟之曾孫女 fratris proneptis 侄曾孫女 bint bint bint akhi 我的兄弟之女之女之女
(34)姊妹 soror 姊妹 akhti 我的姊妹
(35)姊妹之子 sororis filius 外甥男 ibn akhti 我的姊妹之子
(36)姊妹之子之妻 sororis filii uxor 外甥媳 amrât ibn akhti 我的姊妹之子之妻
(37)姊妹之女 sororis filia 外甥女 bint akhti 我的姊妹之女
(38)姊妹之女之夫 sororis filiae vir 外甥婿 zoj bint akhti 我的姊妹之女之夫
(39)姊妹之孫男 sororis nepos 從孫甥男 ibn akhti 我的姊妹之子
(40)姊妹之孫女 sororis neptis 從孫甥女 bint akhti 我的姊妹之女
(41)姊妹之曾孫男 sororis pronepos 從曾孫甥男 ibn ibn akhti 我的姊妹之子之子
(42)姊妹之曾孫女 ororis pronepti s 從曾孫甥女 bint bint akhti 我的姊妹之女之女
(第二旁系)
(43)父之兄弟 patruus 伯父、叔父 ammi 我的伯父叔父
(44)父之兄弟之妻 patrui uxor 伯母、叔母 amrâ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妻
(45)父之兄弟之子 patrui filius 從兄弟 ibn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
(46)父之兄弟之子之妻 patrui filii uxor 從嫂、從弟婦 amrât ibn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妻
(47)父之兄弟之女 patrui filia 從姊妹 bin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
(48)父之兄弟之女之夫 patrui filiae vir 從姊妹之夫 zôj bin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之夫
(49)父之兄弟之孫男 patrui nepos 從侄男 ibn ibn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
(50)父之兄弟之孫女 patrui neptis 從侄女 bint bin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之女
(51)父之兄弟之曾孫男 patrui pronepos 從孫男 ibn ibn ibn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之子
(52)父之兄弟之曾孫女 patrui proneptis 從孫女 bint bint bin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之女之女
(53)父之姊妹 amita 姑母 ammeti 我的姑母
(54)父之姊妹之夫 amitae vir 姑父 arâ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夫
(55)父之姊妹之子 amitae filius 姑表兄弟 ibn ammeti 我的姑母之子
(56)父之姊妹之子之妻 amitae filii uxor 姑表嫂、姑表弟婦 amrât ibn ammeti 我的姑母之子之妻
(57)父之姊妹之女 amitae filia 姑表姊妹 bin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女
(58)父之姊妹之女之夫 amitae filiae vir 姑表姊妹之夫 zôj bin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女之夫
(59)父之姊妹之孫男 amitae nepos 姑表侄男 ibn ibn ammeti 我的姑母之子之子
(60)父之姊妹之孫女 amitae neptis 姑表侄女 bint bin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女之女
(61)父之姊妹之曾孫男 amitae pronepos 姑表侄孫男 ibn ibn ibn ammeti 我的姑母之子之子之子
(62)父之姊妹之曾孫女 amitae proneptis 姑表侄孫女 bint bint bint ammeti 我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63)母之兄弟 avunculus 舅父 khâli 我的舅父
(64)母之兄弟之妻 avunculi uxor 舅母 amra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妻
(65)母之兄弟之子 avunculi filius 舅表兄弟 ibn khâli 我的舅父之子
(66)母之兄弟之子之妻 avunculi filii uxor 舅表嫂、舅表弟婦 amrat ibn khâli 我的舅父之子之妻
(67)母之兄弟之女 avunculi filia 舅表姊妹 bin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女
(68)母之兄弟之女之夫 avunculi filiae vir 舅表姊妹之夫 zôj bin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女之夫
(69)母之兄弟之孫男 avunculi nepos 舅表侄男 ibn ibn khâli 我的舅父之子之子
(70)母之兄弟之孫女 avunculi neptis 舅表侄女 bint bin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女之女
(71)母之兄弟之曾孫男 avunculi pronepos 舅表侄孫男 ibn ibn ibn khâli 我的舅父之子之子之子
(72)母之兄弟之曾孫女 avunculi proneptis 舅表侄孫女 bint bint bint khâli 我的舅父之女之女之女
(73)母之姊妹 matertera 姨母 khâleti 我的姨母
(74)母之姊妹之夫 materterae vir 姨父 zôj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夫
(75)母之姊妹之子 materterae filius 姨表兄弟 ibn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子
(76)母之姊妹之子之妻 materterae filii uxor 姨表嫂、姨表弟婦 amrât ibn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子之妻
(77)母之姊妹之女 materterae filia 姨表姊妹 bint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女
(78)母之姊妹之女之夫 materterae filia vir 姨表姊妹夫 zôj bint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女之夫
(79)母之姊妹之孫男 materterae nepos 姨表侄男 ibn ibn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子之子
(80)母之姊妹之孫女 materterae neptis 姨表侄女 bint bint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女之女
(81)母之姊妹之曾孫男 materterae pronepos 姨表侄孫男 ibn ibn ibn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子之子之子
(82)母之姊妹之曾孫女 materterae proneptis 姨表侄孫女 bint bint bint khâleti 我的姨母之女之女之女
(第三旁系)
(83)父之父的兄弟 patruus magnus 伯祖、叔祖 amm ǎbi 我的父親的伯父叔父
(84)父之父的兄弟之子 patrui magni filius 從伯父、從叔父 ibn ammi ǎbi 我的父親的伯父叔父之子
(85)父之父的兄弟之孫男 patrui magni nepos 再從兄弟 ibn ibn ammi ǎbi 我的父親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
(86)父之父的兄弟之曾孫男 patrui magni pronepos 再從侄男 ibn ibn ibn ammiǎbi 我的父親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之子
(87)父之父的姊妹 amita magna 姑祖母 ammet ǎbi 我的父親的姑母
(88)父之父的姊妹之女 amitae magnae filia 姑祖母之女 bint ammet ǎbi 我的父親的姑母之女
(89)父之父的姊妹之孫女 amitae magnae neptis 姑祖母之孫女 bint bint ammet ǎbi 我的父親的姑母之女之女
(90)父之父的姊妹之曾孫女 amitae magnae proneptis 姑祖母之曾孫女 bint bintbint ammet ǎbi 我的父親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91)母之母的兄弟 avunculus magnus 母之母的兄弟 khâl ǔmmi 我的母親的舅父
(92)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avunculi magni filius 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ibn khâl ǔmmi 我的母親的舅父之子
(93)母之母的兄弟之孫男 avunculi magni nepos 母之母的兄弟之孫男 ibn ibn khâl ǔmmi 我的母親的舅父之子之子
(94)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孫男 avunculi magni pronepos 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孫男 ibn ibnibn khâl ǔmmi 我的母親的舅父之子之子之子
(95)母之母的姊妹 materterae magna 母之母的姊妹 khâlet ǔmmi 我的母親的姨母
(96)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materterae magnae filia 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bint khâlet ǔmmi 我的母親的姨母之女
(97)母之母的姊妹之孫女 materterae magnae neptis 母之母的姊妹之孫女 bintbint khâlet ǔmmi 我的母親的姨母之女之女
(98)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孫女 materterae magnaeproneptis 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孫女 bint bint bintkhâlet ǔmmi 我的母親的姨母之女之女之女
(第四旁系)
(99)父之父之父的兄弟 patruus major 曾伯祖、曾叔祖 amm jiddi 我的祖父的伯父、叔父
(100)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子 patrui majoris filius 從伯祖、從叔祖 ibn amm jiddi 我的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
(101)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孫男 patrui majoris nepos 再從伯父、叔父 ibn ibn amm jiddi 我的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
(102)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曾孫男 patrui majoris pronepos 三從兄弟 ibn ibn ibn amm jiddi 我的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之子
(103)父之父之父的姊妹 amita major 姑曾祖母 ammet jiddi 我的祖父的姑母
(104)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女 amitae majoris filia 姑曾祖母之女 bint ammet jiddi 我的祖父的姑母之女
(105)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孫女 amitae majoris neptis 姑曾祖母之孫女 bint bintammet jiddi 我的祖父的姑母之女之女
(106)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曾孫女 amitae majoris proneptis 姑曾祖母之曾孫女 bint bintbint ammet jiddi 我的祖父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107)母之母之母的兄弟 avunculus major 母之母之母的兄弟 khâl sitti 我的外祖母之舅父
(108)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avunculi majoris filius 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ibn khâl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舅父之子
(109)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孫男 avunculi majoris nepos 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孫男 ibn ibn khâl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舅父之子之子
(110)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孫男 avunculi majorispronepos 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孫男 ibn ibn ibn khâl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舅父之子之子之子
(111)母之母之母的姊妹 matertera major 母之母之母的姊妹 khâlet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姨母
(112)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materterae majoris filia 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bint khâlet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姨母之女
(113)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孫女 materterae majoris neptis 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孫女 bint bintkhâlet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姨母之女之女
(114)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孫女 materterae majorisproneptis 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孫女 bint bint bintkhâlet sitti 我的外祖母的姨母之女之女之女
(第五旁系)
(115)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兄弟 patruus maximus 高伯祖、高叔祖 amm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伯父叔父
(116)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兄弟子之 patrui maximi filius 從曾伯祖、從曾叔祖 ibn amm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
(117)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孫男 patrui maximi nepos 再從伯祖、再從叔祖 ibn ibnamm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
(118)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曾孫男 patrui maximi pronepos 三從伯父、三從叔父 ibn ibn ibnamm jidd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伯父叔父之子之子之子
(119)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姊妹 amita maxima 姑高祖母 ammet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姑母
(120)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女 amitae maximae filia 姑高祖母之女 bint ammet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姑母之女
(121)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孫女 amitae maximae neptis 姑高祖母之孫女 bint bintammet 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姑母之女之女
(122)父之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曾孫女 amitae maximaeproneptis 姑高祖母之曾孫女 bint bint bint ammetjidd ǎbi 我的父之祖父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123)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 avuncuus maximu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 khâl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舅父
(124)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avunculi maximi filiu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ibn khâl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舅父之子
(125)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孫男 avunculi maximi nepo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孫男 ibn ibnkhâl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舅父之子之子
(126)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孫男 avunculi maximipronepo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曾孫男 ibn ibn ibn khâl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舅父之子之子之子
(127)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 matertera maxima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 khâlet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姑母
(128)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materterae maximae filia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bint khalet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姑母之女
(129)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孫女 materterae maximaenepti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孫女 bint bint khâlet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姑母之女之女
(130)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孫女 materterae maximaeproneptis 母之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曾孫女 bint bint bintkhâlet sitt ǔmmi 我的母之祖母的姑母之女之女之女
(婚姻上的親族關係)
(131)夫 vir b,maritus 夫 zoji 我的夫
(132)夫之父 socer 公公 ammi 我的伯父、叔父
(133)夫之母 socrus 婆婆 amrâ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妻
(134)夫之祖父 socer magnus 夫之祖父 jidd zoji 我的夫之祖父
(135)夫之祖母 socrus magnus 夫之祖母 sitt zoji 我的夫之祖母
(136)妻 uxor b,marita 妻 amrâti 我的妻
(137)妻之父 socer 岳父 ammi 我的伯父、叔父
(138)妻之母 socrus 岳母 amrât a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妻
(139)妻之祖父 socer magnus 妻之祖父 jidd amrâti 我的妻之祖父
(140)妻之祖母 socrus magnus 妻之祖母 sitt amrâti 我的妻之祖母
(141)繼父 vitricus 繼父 ammi 我的伯父、叔父
(142)繼母 noverca 繼母 khâleti 我的姨母
(143)繼子 privignus 繼子 karǔti 我的繼子
(144)繼女 privigna 繼女 karǔteti 我的繼女
(145)女婿 gener 女婿 khatan b,saha 女婿
(146)媳婦 nurus 媳婦 kinnet 媳婦
(147)夫之兄弟 lever 夫兄、夫弟(伯、叔) ibn ǎ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
(148)姊妹之夫 maritus sororis 姊夫、妹夫 zôj akhti 我的姊妹之夫
(149)妻之兄弟 uxoris frater 內兄、內弟 ibn ǎ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子
(150)妻之姊妹 uxoris soror 大姨、小姨 bint ǎ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
(151)夫之姊妹 gloss 大姑、小姑 bint ǎmmi 我的伯父叔父之女
(152)兄弟之妻 fratria 嫂、弟婦 amrǎt akhi 我的兄弟之妻
(153)寡婦 vidua 寡婦 armelet 寡婦
(154)鰥夫 viduus 鰥夫 armel 鰥夫
(155)父黨親屬 agnati 父黨親屬
(156)母黨親屬 cognati 母黨親屬
(157)姻親 affines 姻親
本章注釋
[1] Famulus出自鄂斯坎語。在鄂斯坎人中稱奴隸為famul,由此而產生family一詞。——斐斯土斯書,第87頁。
[2] 他可以把他的家庭,即他的遺產作為財產贈給他的朋友(Amico familiam suam,id est patrimonium suum mancipio dabat)。——蓋烏斯,《法學階梯》,2.102。
[3] 特阿多·蒙森,《羅馬史》,威廉·狄克孫譯,四卷本(紐約,1870年),第1章,第95頁。
[4] 我們通過合法婚姻而生育的子女亦處於我們的權力之下,這是羅馬人所特有的一條法律。因為幾乎沒有其他的民族象我們這樣具有對其子女的權力。——蓋烏斯書,1.55。此外,他們還具有生殺之權——jus vitae necisque。
[5] 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第18章。
[6] 同上書,第19章。
[7] 《伊利亞特》,9.128。
[8] 同上書,9.668。
[9] 以下摘要摘自W.A.柏克爾,《查里克利斯》;弗烈德里克·麥特卡夫牧師譯(倫敦,1866年),其中包含說明這一問題的主要現象。他在發表了一番認為荷馬時代的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英雄時代的婦女較受尊重的見解之後,對於希臘文明高級階段中婦女的情況,尤其是雅典和斯巴達的婦女的情況,作了如下的敘述。他說,希臘人認為婦女的唯一優點在於可以稍勝一個忠實的奴僕(第464頁);她十分欠缺獨立性,這使她終身被視為一個未成年人;既無教育女子的學校,家中也無教育她們的私人教師,她們的全部教養都委之於母親和保姆之手,而且僅限於紡織和其他女性職業(第465頁);與異性的社交這一增進女性文明的最基本的機會幾乎被完全剝奪;陌生人以及其最近的親屬也完全與女性隔離;甚至她們的父親和丈夫都很少與她們見面;男子的活動多半在外,就是在家的時候也是生活在他們自己的房間裡;閨房雖不完全等於牢房,也不是上了鎖的閫宮,但卻是分配給婦女生活的幽禁之所;對於未婚女性尤其如此,直到結婚為止,她都與外界極為嚴格地隔離,說她們通常生活在鎖閉之中,並不過分(第465頁);年輕的妻子不通知丈夫就離開家是不合禮法的,事實上她們也很少離開家;因此她的社會範圍限於她的女僕;只要她丈夫願意,就有權把她幽禁起來(第466頁);在排除男子,專為女子舉行的節日宴會中,她們有機會相互見見面,由於平素被隔離,所以她們對於這些節日極感興趣。由於這些特別的限制,女子很難出門;沒有丈夫指定陪伴她的女僕陪同,任何有身分的女子都不會想到出門(第469頁);對女性的這種處理方法的結果是女孩養成了極度的羞怯,甚至矯作貞淑;就是已婚的婦女,若偶然在窗口被男子看見,也會立即赧顏退縮(第471頁);希臘人視婚姻的必要性在於生育子女,認為這是他們對神、對國家和對祖國應盡的責任:至少直至希臘的末期,他們沒有對婚姻賦予更高的觀念,結婚的通常原因並不是強烈的愛情(第473頁);即使存在戀愛,也不過出自情慾;夫婦之間除性愛之外一無所知(第473頁);在雅典,生兒育女被認為是結婚的主要目的,新娘的選擇很少依據以前認識過,或至少是親密的相識,希臘其他各城邦的情況大概也無異於是;他們對女方家族的地位、嫁妝的數量的注意超過對女子本人條件的注意;這樣的婚姻當然不利於真正的愛情的存在,因此,冷淡、漠不關心和不滿的現象經常發生(第474—477頁);在無其他男人與丈夫共餐時,妻子才與丈夫共食,因為凡不願意被人當作妓女的婦女,即使在自己家中也不願意與男子同席,或在丈夫偶然帶男朋友回家來吃飯時出席(第490頁);妻子的職責在於操持全部家務和管教子女——把男孩管到就師為止,把女孩管到出嫁為止;對妻子不貞的裁判極為嚴酷;雖然可以想像婦女在嚴格的隔離之下一般很難踰閑盪檢,可是她們實際上卻常常有辦法欺騙她們的丈夫;法律對於貞操課以極不平等的義務,因為丈夫對妻子的貞潔要求極嚴,稍有不檢就要嚴厲懲罰,但男子卻可以同藝妓往來,這種行為雖然嚴格來說並不正當,但也不會遭到公然的譴責,更談不上破壞婚姻的權利了(第490—494頁)。
[10] 普盧塔克,《羅木盧斯傳》,第20章。
[11] 魁克提利安書。
[12] 關於羅馬婦女在同居方面的貞操問題,柏克爾說,「在早期,夫婦雙方的縱慾放蕩十分罕見」,這種說法只能當作一種揣測;但是,「在道德開始敗壞的時候,我們就首次看到大規模的道德墮落,男男女女竟在淫樂方面爭勝。……婦女原來具有的淑德愈來愈罕見,而奢侈淫逸之風則愈來愈盛行,許多婦女都可用克利梯普抱怨他的巴奇斯的那些話來形容:Mea est petax,procax,magnifica,sumptuosa,nobilis.(特倫斯,《賀特》,2.1.15)許多羅馬貴婦人為了報復丈夫對她的忽視,都有自己的情人,這些情人以她的代理人的身分為掩護,一天到晚陪伴著她們。……這種現象的必然結果是男子中的獨身者不斷增加,和對離婚採取極為輕率的態度。」——W.A.柏克爾,《加努斯》,弗烈德里克·麥特卡夫譯(倫敦,1849年),第155頁。〔懷特注〕引自特倫斯的引文意為:「我的妻子極為淫蕩,驕矜自負,任意揮霍,聲名狼藉。」《特倫斯喜劇集》,F.皮利譯(倫敦,1929年)。
[13] 《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表Ⅰ,第71—127頁。'
[14] 同上書,第40頁。
[15] 查斯丁尼,《羅馬法》,28.10和《法學階梯》,3.6。
[16] 「兄弟二人所生之子女為父黨的兄弟和父黨的姊妹;consobrini和consobrinae系指姊妹二人所生之子女(象consorini一樣);amitini和amitinae則指一個兄弟和一個姊妹所生之子女。但是人們一般將他們全部通稱為consobrinus。」查斯丁尼,《羅馬法·羅馬法論》,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