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四章 偶婚制 [1] 家族和父權制家族

摩爾根 《古代社會》
偶婚制家族——如何構成——它的特點——氏族組織對它的影響——向偶婚發展是較晚近的事情——應當在發現最高範例的地方研究古代社會——父權制家族——其基本特點為父權——一夫多妻制是次要的——與此類似的羅馬家族——以前的家族中不存在父權 當美洲土著被發現的時候,其中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那些部分,已經進入偶婚制家族。在以前的階段必然存在過的龐大的婚姻群體已經消失,取代它們的是婚姻對偶,這些對偶組成了個體化的家族,雖然只是部分地個體化,卻已十分明顯。在這種家族中可以看到專偶制的萌芽,但這種萌芽現象在若干基本特色方面尚未達到專偶制的地步。 偶婚制家族是一種個別而且特殊的家族。幾個這樣的家族常常居住在一幢房子裡,構成一個共同的家室,在生活中實行共產的原則。幾個這樣的家族聯合成為一個共同的家室,這一事實本身說明:這種家族的組織過於薄弱,不足以單獨應付生活的艱苦。雖然如此,這種家族卻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相婚配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具有若干專偶制家族的特點。這時婦女不僅是其丈夫的主妻,她也是他的伴侶,是為他安排飲食的主婦,她所生的子女現在也開始稍有把握地確認為他的親生子女了。他們共同照料子女,因此,育兒生女有助於鞏固這種結合併使之能維持長久。 但是,這種婚姻制度也象這種家族一樣特別。男子尋找妻子,並不象文明社會中那樣出於愛情,他們對愛情一無所知,他們還沒有發展到足以理解愛情的地步。 [2] 因此,婚姻不是以感情,而是以方便和需要為基礎。事實上,子女的婚姻都是由母親們安排的;而且,一般來說,將要結婚的雙方並不知道議婚的情況,婚姻也無須徵得他們的預先同意。因此,常常有完全不相識的男女突然間便成為夫婦的現象。在某個適當的時候,他們被告知成親,並舉行一次簡單的婚禮。這就是易洛魁人以及許多其他印第安部落中流行的方式。服從這種婚約是一種很少有人拒絕的義務。在結婚之前,對新娘氏族中與新娘關係最密的親屬贈送禮物——禮物略含有購買的意思——是這種婚姻手續中的特色之一。但是,婚姻關係只能繼續到結婚雙方願意維持時為止。正因如此,我們才適當地標以偶婚制家族之名。丈夫可以任意拋棄妻子,另娶他妻而不遭非議,婦女也享有同樣權利,可以離棄原夫另嫁他人,而不違背其部落與氏族的習俗。但是,反對這種離異的輿論情緒逐漸形成,並日益強烈。在一對夫婦之間發生意見分歧而離異迫在眉睫的時候,雙方氏族中的親屬就出來試圖使之和解,他們的努力有時會獲得成功,但若他們未能成功地排難解紛,也就只好聽其離異。於是,妻子離開她丈夫的家,帶走她的子女(這些子女被視為歸女方獨有)和她的個人財產,而她的丈夫對她的財產不能有任何要求;若在共同家室之中女方親屬占多數(常常是這種情況),那麼就是丈夫離開其妻子之家。 [3] 由此可見,婚姻關係能否維持是由男女雙方的意願來決定的。 這種婚姻關係還有另一特點,它表明: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美洲土著尚未達到專偶制所要求的智力發展水平。在智力很高的易洛魁人和其他同樣進步的印第安部落中,一般來說,丈夫可以用很嚴厲的懲罰來要求妻子的貞操,但是他卻不承認自己有相應的義務。單方面的貞操是不可能長久維持的。此外,一夫多妻被普遍視為男子的權利,雖然這種習俗因無力任其放縱而受到限制。還有一些習俗有助於進一步表明:若就專偶制這一偉大的制度的精確定義而言,他們尚未有專偶制的概念,這些習俗用不著列舉了。當然,例外是很可能存在的。但我相信:在一般的野蠻部落中,情況都是如此。區別偶婚制與專偶制的主要特點在於前者缺乏獨占的同居,當然,有許多例外不能一概而論。舊的婚姻制度——其記錄仍保存在親屬制之中——無疑殘留下來了,但其形式受到了削減和限制。 就我們所知,在處於中級野蠻社會的村居印第安人中,情況與此相比並不存在根本的不同。試比較一下美洲各土著的結婚和離婚的習俗,就不難看出:它們是極為類似的,其類似的程度足以說明它們同出一源。我們在這裡只能列舉少數幾個例子。克拉維黑羅說:在阿茲特克人中,「一切婚姻都由父母決定,從未有過不經父母同意的婚姻。」 [4] 「一個祭司把新娘的外衣(huepilli)和新郎的外衣(tilmatli)系在一起,於是,婚約就在這種儀式中大體完成了。」 [5] 艾瑞臘在說到同樣的儀式之後指出:「新娘所帶來的一切東西都牢牢記住,這樣在離婚的時候財產就可以分開,而離婚的事在他們當中是常有的;男人帶著女兒,女人帶著兒子,雙方可以再自由婚嫁。」 [6] 我們將會注意到,阿茲特克印第安人同易洛魁人一樣,選擇妻子並不是個人的事情。在這兩種人中,選擇妻子與其說是個人的事情,不如說是公眾的或氏族的事務,因此,它仍處於父母的絕對控制之下。在印第安人的生活中,未婚男女間幾乎沒有社交活動。因為沒有戀愛的事情發生,所以也不存在這種婚姻妨礙戀愛的問題,在這種婚姻中,個人的意願是不被考慮的,而且實際上也不重要。再者,阿茲特克人象易洛魁人一樣,妻子的財產是分開保管的,遇上離婚的時候——正象該作者所說的那樣,離婚的事是常見的——她可以根據印第安人的普通習俗保留她的財產。最後一點,在易洛魁人中,妻子在離婚之時帶走所有的子女,而在阿茲特克人中,則是夫取其女,妻取其子;這是對古代習俗的修改,它反映出阿茲特克人的祖先以前也曾有過一個時期具有易洛魁印第安人的那種規定。 艾瑞臘在概述尤卡坦的居民時,還曾說過:「以前他們習慣於在二十歲的時候結婚,而後來則在十二或十四歲時結婚。由於對妻子並無愛情,他們每每因極小的事情而離異。」 [7] 尤卡坦的馬雅人在文化和發展上都高於阿茲特克人;但其婚姻也受需要的原則所支配,而不由個人的選擇所決定,因此,婚姻關係的不穩定以及離婚隨任何一方的意願而決定,就不足為怪了。此外,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公認一夫多妻是男子的權利,而且一夫多妻之風似較比它落後的部落更為普遍流行。這裡講的純粹是印第安人的制度的簡況,但也是野蠻人制度的簡況,它有力地揭示了在相對程度上比較進步的土著的實際情況。對待婚姻關係這樣個人的事情,卻不徵詢當事人的願望或選擇,再沒有什麼更好的證據能說明這些人的野蠻狀況了。 現在我們來看看促使伙婚制家族發展到偶婚制家族的某些影響。在伙婚制家族中,出於社會狀況的需要,或多或少已出現一男一女相配的事實,每一個男子在其諸妻之中有一個主妻,每一個女子在其諸夫之中有一個主夫;因此,從一開始起伙婚制家族的傾向就是走向偶婚制家族。 氏族組織是完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媒介;但過程是漫長的和漸進的。第一,氏族組織沒有立即結束由習慣建立的集體通婚的狀況;而是僅只禁止氏族內親兄弟姊妹的通婚以及親姊妹的子女的通婚,因為所有這些人屬於同一氏族。親兄弟仍可共享其妻子,親姊妹仍可共享其丈夫;因此,氏族只不過是縮小了伙婚的範圍,而並未直接妨礙伙婚。但是,它卻把氏族內的每一祖先的全部女系後裔永遠排斥到婚姻關係之外了,這是對先前的伙婚群的一個巨大改革。當氏族再行分劃的時候,這種禁止就被帶到氏族的分支中去了,也象在易洛魁人中的情形一樣,這個過程經歷了漫長的時間。第二,氏族組織的結構和原則容易造成一種反對血婚的成見,因為無血緣關係的人之間的通婚的好處通過在氏族外進行婚姻的實踐而漸漸為人所發現。這種成見似乎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直到最後喚起了一種反對血婚的公共情緒,這種情緒在美洲土著被發現時已在他們之中極為普遍。 [8] 例如,在易洛魁人中,在親屬表所列舉的血親中,沒有一種是能夠通婚的。由於必須在氏族之外求妻,因此,通過談判和購買來娶妻之風便繼之而起。當氏族的影響變得普遍的時候,它必然是逐步地使以前多妻的情況變為妻子稀少;其結果遂逐漸地減少了伙婚群中的人數。這種結論是合理的,因為有足夠的根據推斷當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形成的時候,這種群體是存在的。它們現在已經不復存在了,雖然這種親屬制依然保留著。這些群體必然逐漸衰落,並因偶婚制家族的普遍建立而最終消失。第四, [9] 在尋求妻子的時候,他們並不限於在自己的部落、甚至不限於在友好的部落中尋求,而是可以通過武力從敵對的部落中俘獲婦女為妻。這就為印第安人保全女俘的性命而殺死男俘的習俗提供了一條理由。當妻子變成是由購買、由俘獲而得到的時候,當妻子愈來愈須通過努力和犧牲來獲得的時候,男人們自然不會欣然與人共享其妻了。這種現象至少會導致排除那種並不使人涉想其實際存在而純屬理論上的婚姻群體,從而進一步縮小家族的規模和婚姻制度的範圍。事實上,這種群體可能從一開始起就傾向於把自己限制在共同享有其妻的親兄弟和共同享有其夫的親姊妹的範圍之內。最後,氏族創造了一種前所未聞的、更高級的有組織的社會結構,這種社會結構經歷了一些發展過程而成為一種制度以適應人類進入文明以前的需要。隨著社會在氏族中的進步,出現偶婚制家族的條件也就漸趨成熟了。 把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帶入婚姻關係之中,這種新的做法的影響必然給社會帶來巨大的衝擊。它有利於創造一種在體力和智力兩個方面都更為強健的種族。不同種族的結合所帶來的利益,給人類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影響。當兩個具有強健的體力與智力的、處於開化中的部落,因為野蠻生活中的偶然事件而結合在一起並混為一個民族的時候,新生一代的顱骨和腦髓將擴大到相當於兩個部落才能的總和。這樣的種族當然是以這兩個種族為基礎的一種改良種族,其優越性可以通過智力與人口的增加而表現出來。 由此可見,現在在文明種族中如此有力地發展著的偶婚傾向,在伙婚習俗開始消失之前,尚未在人類頭腦中形成。當然,就是在風俗允許這種特權的地方,例外的情況無疑也是存在的;但是,在偶婚制家族出現之前,它始終沒有成為普遍的現象。因此,對於人類來說,這不能說是正常的傾向,而是象一切偉大的感情和精神力量一樣,是經驗的產物。 現在我們來談談對於這種家族的發展起阻礙作用的另一種勢力。由於武器的改良和戰爭動機的增加,在野蠻社會中,戰爭對於生命的毀滅超過了蒙昧社會。無論在社會的什麼階段和什麼情況中,總是由男子來承擔戰鬥的任務,這樣就容易改變兩性的平衡,從而使女性過剩。這就極易加強由集體通婚所造成的婚姻制度。這種情況也會造成對兩性關係和對婦女的人格與尊嚴保持水平很低的情操,從而阻礙偶婚制家族的發展。 另一方面,隨著美洲土著對玉蜀黍和植物的栽培而來的生存條件的改善,卻必然有利於偶婚家族的普遍發展。它導致定居,導致使用更多的技術,導致改進房屋的建築和更有理性的生活。勤勞和節儉——雖然其程度是有限的——以及生活保障的增加,隨之而來的必然是一夫一妻的家族的形成。這些利益愈是被發現,這種家族就愈穩固,而其特色也就愈增強。以前,它需要從共同的家室——一群這樣的家族在其中繼伙婚群而興起——獲得保護,現在,它可以從它本身,從家室,從夫妻各自的氏族獲得支持了。從蒙昧社會向低級野蠻社會的過渡所反映出來的巨大的社會進步,必然使家族狀況的相應改進與之俱來,而家族的發展過程則在穩步地走向專偶制。如果我們不知道存在過偶婚制家族,僅知一端為伙婚制,另一端為專偶制,那麼我們也能夠斷定存在過偶婚制這樣一種中間形式。偶婚制家族在人類歷史中經歷了漫長的時期。在蒙昧社會與野蠻社會交替之際出現的這種家族經歷了野蠻階段中期和晚期的大部分時間,然後才為專偶制的低級形式所取代。為當時的婚姻制度所遮蓋著的這種家族,是隨著社會的逐步前進而為人所知曉的。突出地由女性表現出來的人類的自私推遲了嚴格的專偶制的實現,一直推遲到人們的思想發生大動盪而將人類引入文明社會之時。 在偶婚制之前出現過兩種家族形態,創造過兩種偉大的親屬制,或者更恰當地說,創造過同一種親屬制的兩種不同形式;但是,這第三種家族既沒有產生一種新的親屬制,也沒有明顯地改變舊的親屬制。某些姻親關係似乎也發生了改變,以適應新家族的親屬關係;但是其基本特點卻沒有發生改變。事實上,偶婚制家族在不知其長久的一個時期中,一直被一種與實際存在的親屬關係基本不符的親屬制所掩蓋,而無力擺脫出來。這一點充分說明了它為什麼比專偶制要低級一些,專偶制是繼之而起的、能夠瓦解這種親屬機構的力量。但是,偶婚家族雖然沒有其特殊的親屬制以證明其存在,它卻象它以前的家族一樣,曾在有史時期內存在於地球上的大部分地區,而且現在仍存在於許多野蠻部落之中。 我們這樣肯定地談到這幾種家族形態的相對次序,不免有被誤解之虞。我的意思並不是說:某一種形態完全出現在某一級社會之中;某一種形態普遍而且絕對地盛行於處於同一級社會的一切人類部落之中;然後,它在下一個更高級的形態中消失。伙婚制的個別情形可以在血婚制中出現,反之亦然;偶婚制的個別情形可以在伙婚制中出現,反之亦然;而專偶制的個別情形也可以在偶婚制中出現,反之亦然。專偶制的個別情形甚至可以出現於伙婚制那樣的低級狀況中,而偶婚制的個別情形甚至也可以出現於血婚制那樣的低級狀況中。不僅止此,某一部落也可以比較它更為進步的部落先進入某一種家族形態。例如,易洛魁人之具有偶婚制家族,是在低級野蠻社會之時,而處於中級野蠻社會的不列登人卻仍實行伙婚制。地中海沿岸的高度文明曾把技術和發明傳到不列顛群島,但這些技術和發明遠遠超過居住在那裡的克爾特人的智力發展水平,因而不能為他們充分利用。克爾特人似乎一面披著屬於比較進步的部落的技術外衣,但仍保留著其野蠻的頭腦。我想試圖說明的只是:家族開始於蒙昧社會的血婚制,然後進步為專偶制,其間經歷了兩個有著明顯標誌的過渡形式。對於這種結論,證據似乎是充分的。每一種形態在開始時都只是部分地、然後才是一般地、最後才是普遍地流行於廣大地區。普遍流行之後,它又逐漸為繼起的形態所吞沒,而後者又開始部分地,然後一般地,最後普遍地流行於同上地區。在這種順序相承的進步過程中,進步的主流是從血婚制走向專偶制。除了經過這幾種形態的人類進步的一致性中的變異之外,就一般而言,血婚制與伙婚制家族屬於蒙昧社會——前者屬於其最低級,後者屬於其最高級——而伙婚制一直繼續到低級野蠻社會;偶婚制屬於低級和中級野蠻社會,並繼續到高級野蠻社會;專偶制屬於高級野蠻社會,並繼續到文明社會。 即使篇幅允許,我們也沒有必要根據旅行家和觀察家的不完全的記載去全面探索偶婚制家族在野蠻部落中的情形。每個讀者都可以把這裡提出的檢驗標準應用到他所知的情形中去。當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美洲土著被發現的時候,偶婚制家族正是他們盛行的婚姻形式。雖然西班牙著述者提供的有關村居印第安人的知識既籠統又一般,但是,這種家族無疑也正在他們之中盛行。他們的聯合住宅所具有的共有性質本身就極為明顯地說明其家族尚未擺脫偶婚的形式。它既不具有專偶制所包含的個體性質,也不具有其獨占性質。 在東半球的一些地區,與本地文明混合在一起的外來因素產生了一種變態社會,在這種社會中,把文明生活的技術加以改革,以適應蒙昧人和野蠻人的習性和需要。 [10] 完全過著遊牧生活的部落,也具有由他們的特殊的生活方式所產生的社會特點,關於這一點,目前尚不十分清楚。許多部落的本來的文明受到來自高級種族的影響的阻礙,其文化受到嚴重攙雜,以致改變了他們前進的自然過程。他們的制度和社會狀況因此也被改變了。 有關蒙昧部落和野蠻部落的情況,應當在其制度純粹的地區內選擇正常的發展情況作為研究對象,這一點對於民族學取得有系統的進步是十分重要的。我在前面提到過,玻里尼西亞和澳大利亞是研究蒙昧社會的最好地區。幾乎有關蒙昧生活的全部理論都可以從他們的制度、風俗、習慣、發明和發現中推斷出來。南北美洲的被發現,為研究低級和中級野蠻社會的情況提供了最好的機會。除愛斯基摩人之外,這些土著都屬於同一種族和同一血統,他們占據了一個巨大的大陸,除了可供馴養的家畜外,其餘供人類居住的自然資源比東半球的大陸更為豐富。這塊大陸為他們提供了獨自發展的廣闊天地。他們占有這塊地方時顯然尚處在蒙昧狀況之中;但是,氏族組織的建立使他們具有了希臘人和羅馬人的祖先所具有的進步的主要萌芽。 [11] 他們在很早的時候就與其他人類隔絕,完全失去了與人類進步的主流的進一步聯繫,他們就是這樣以蒙昧人的純樸的心靈和精神稟賦在一塊新大陸上開始了他們的生涯。他們所具有的基本觀念是在保證不受外來影響的條件下開始獨立發展的。 [12] 政治、家族、家庭生活、財產和生活藝術等的觀念的發展莫不如此。他們的制度、發明和發現,從蒙昧社會經過低級野蠻社會直到中級野蠻社會,彼此十分相似,並顯示出他們都在從同一個原始概念向前繼續發展中。 在近代,地球上沒有任何其他地方能比易洛魁人和密西西比河以東的美國其他部落,為低級野蠻社會提供更完善的例證的了。他們的未經攙雜的固有技術,他們的純粹而單一的制度,使他們能夠對這個階段的文明的範圍、成分和可能性提供最好的說明。在這些現象尚未消失之前,我們應當對這種種問題作出系統的介紹。 在更高一級中,能夠為中級野蠻社會的情況提供最完善的說明的,是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洲、格瑞那達、厄瓜多和秘魯的村居印第安人。在16世紀,地球上沒有任何其他地方能夠提供一個處於這個階段的社會及其高度的技術與發明、經過改進的建築術、初生的手工業和早期的科學。在這個有著豐富研究資料的地域中,美國學者所做的工作並不多。它實際上是一種因美洲的發現而突然出現在歐洲觀察者眼前的早已消失了的古代社會狀況;但是,他們未能理解到它的意義,也未能弄清它的結構。此外還有一種重要的社會狀態,它屬於高級野蠻社會,在現存的民族中不存在其範例;但是,可以在希臘和羅馬以及後期日耳曼部落的歷史和傳說中發現。關於這個階段的文明,雖有大量的說明材料,在荷馬的詩篇中保存尤多,但其主要部分仍須根據他們的制度、發明和發現來加以推斷。 在根據其最高範例研究並徹底理解這幾種社會狀態之後,人類由蒙昧社會經過野蠻社會到達文明社會這樣一個進程,就會象一個相互連接的整體一樣成為可以理解的了。我們將會象上文說過的那樣認識到,人類經歷的過程差不多走的是同樣的道路。 出於前文申述過的理由,我們對於閃族部落的父權制家族只須稍事說明就夠了;除了給它下一個定義以外用不著更費多少筆墨。這種家族屬於野蠻階段晚期,在開始進入文明社會之後還維持過一段時間。至少其酋長是多妻的;但這並不是父權制的主要原則。這種家族的基本特徵是:把許多人,包括自由民與奴隸,在父權之下組織成一個家族,其目的在於占有土地、放牧牛羊。那些淪為奴隸的人,那些受僱為僕役的人,以婚姻關係為生活基礎,以其家長為其酋長,構成一個父權制家族。這種家族的重要特點在於支配其成員和財產的權力。這種家族之所從具有獨創的制度的特點,是因為它把許多人置於前所未聞的奴僕和依從的關係之中,而不是因為它實行一夫多妻制。在產生出這種家族的閃族社會的巨大變革中,支配其群體的父權是被追求的目標,由此也就產生了比較高度的個人獨立性。 處於父權(patria potestas)支配之下的羅馬家族也正是出於同樣的動力才產生的;這種家族的核心及其得名的來由在於父親具有生殺其子女、後裔和奴僕的權力,以及對於由他們創造的一切財富的絕對所有權。其家族之父(pater familias)雖非多妻,但他是一家之長,在他支配之下的家族就是父權制家族。希臘部落的古代家族,在其處於低級狀況時,也曾有過與此相同的特性。它標誌著一個特殊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中,曾經湮沒在氏族之中的個人的個性開始高于氏族,從而追求一種獨立的生活和一個更廣闊的個人活動的範圍。這種家族的總的影響十分有利於建立專偶制家族,後者是實現其所追求的目的的基礎。與以前的各種形式大不相同的父權制家族的這些顯著特點,使它占據了一個優越的地位;不過,希伯來人和羅馬人的形式是人類經歷中的例外情形。在血婚制和伙婚制家族中,父權既不為人所知,也不可能產生;在偶婚制家族中,它開始作為一種微弱的勢力出現;但隨著家族愈來愈個體化,它在穩步地向前發展,最後在能夠確認出孩子的父親身分的專偶制下完全確立了父權。在羅馬型的父權制家族中,父權超出了合理的範圍,而流於過分的專制。 希伯來人的父權制家族沒有創造新的親屬制。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可以與其部分親屬關係協調一致;但因這種家族形態很快就已消失,專偶製成了普遍的形態,所以,閃族式的親屬制便繼之而起,正象希臘與羅馬人的親屬制為雅利安制所取代一樣。馬來亞、土蘭尼亞和雅利安,這三種偉大的親屬制都是一種已經完成了的、有系統的社會運動的里程碑,它們也都證明它們記錄其親屬關係的那些家族形態是確確實實存在過的。 本章注釋 [1] 〔懷特注〕我們已經在前面看到,摩爾根是從意為「配對」和「合二為一」這兩個希臘詞創造出「偶婚制」這個詞的。 [2] 〔懷特注〕摩爾根在《荷-德-諾-騷-尼,或易洛魁聯盟》(羅徹斯特,紐約,1851年)一書的第322頁中寫道:易洛魁人「根本不知所謂愛情」。「從婚姻制度的性質本身」和「他們的性情」可知「他們連最低形式的愛情也不懂」。他在西部旅行時同碰到的白人——商人和設罟獵人等等——交談之後,他的這種看法更加堅定了。(見勒斯利·懷特編,路易斯·亨利·摩爾根:《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安阿伯,密執安,1959年),第100—101,214—215頁。也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斯密遜研究所報告,第17卷(華盛頓,哥倫比亞區,1871年),第206—207頁中的很長腳註,他在注中斷言這種感情在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中「根本不被知曉」,「只有在有限的範圍內,在村居印第安人中例外」(第207頁)。這個腳註也包括摩爾根對白人和印第安人雜交的有趣的觀點。 摩爾根的關於種族的觀點在他那個時代是很普遍的。美國物理人類學的偉大開拓者,塞繆爾·莫頓博士(1799—1851)在《美洲人的頭骨》(1839年)中相當詳細地敘述了各種美洲印第安部落的固有的性情特點。 [3] 已故的阿瑟·萊特牧師在塞內卡傳教多年,他在1873年寫給作者的信中對這個問題作了如下的敘述:「講到他們的家族,當他們還住在老式長宮中的時候,那裡多半由一個克蘭(氏族)占統治地位,因此婦女是從別的克蘭中招贅婿的;有時,他們的某些兒子在感覺到有足夠的勇氣離開他們的母親之前,也把他們的年輕的妻子娶進來,但是這種例子十分罕見。一般來說,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而她們無疑是相當排外的。貯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倘若一個做丈夫或情人的男子不幸而極端不善於謀生,以致不能儘自己的職守來贍養家庭,那他的命運是悲慘的。不論他在家裡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財產,也得要隨時聽候命令,收拾行李,準備滾蛋;而一旦下達了這樣的命令,想要反抗只會自討苦吃。他將無法在這棟房子裡居住下去;除非有某姑母或某祖母出面調解,否則他就非回到自己的氏族中去不可;或者,象他們通常所做的那樣,去另尋新歡。同在任何其他地方一樣,婦女在氏族中擁有極大的權力。在必要的時候,她們會毫不猶豫地——用他們的話來說——從酋長頭上『摘下角來』,把他們貶為普通的戰士。酋長的最先提名權總是操在她們手中。」這些敘述可以說明J.巴霍芬在《母權論》(斯圖加特,1861年)一書中所論述的母權政治。 [4] 弗蘭西斯科·薩維里奧·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查理·卡倫譯,三卷本(費城,1817年),第2章,第99頁。 [5] 同上書,第2章,第101頁。 [6] 安東尼約·德·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約翰·斯蒂文斯譯,六卷本(倫敦,1725—1726年),第3章,第217頁。 [7] 同上書,第4章,第171頁。 [8] 一位夏安族〔Cheyenne〕的酋長曾告訴作者一件他們之中發生的事情,有從兄妹二人違反他們的習俗結了婚。對於這一行為並未施加什麼懲罰;但是,他們不斷的遭到他們的夥伴的嘲笑,以致他們寧可自願離婚而不願再與這種偏見進行鬥爭。〔懷特注〕摩爾根作郊野族行時關於夏安人的「同族婚」的記錄,見懷特所編《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96頁。 [9] 〔譯者注〕這裡缺「第三」,但原文如此,前邊從「由於必須在氏族之外求妻」開始的一節似應為第三。 [10] 許多非洲部落,包括霍屯督人在內,遠溯到我們知道他們的時候,就已經會從礦石中煉鐵了。他們在根據外來的粗糙冶煉技術生產出金屬之後,成功地製造了粗糙的工具和武器。 〔懷特注〕弗朗茨·博斯的某些學生提出的反對文明進化論的得意論據之一是:許開多非洲人由石器時代直接進入鐵器時代,而不經過銅器和青銅器時代。這種說法是想暗示象摩爾根和泰勒這樣的進化論者不知道這種事實。他們又說什麼「古典進化論者」對於「擴散的原理一無所知」,說什麼冶鐵技術的擴散正好宣告了進化論者所謂的石器、青銅器和鐵器這樣的序列的破產。正象我在《美國人類學者》中的一篇文章(「『擴散與進化對立說』是反進化論者的一個錯誤」)(47〔1945年〕,第339—356頁)所說明的那樣,摩爾根和泰勒很清楚非洲人的冶鐵技術,而且他們也很清楚文明擴散的過程。 [11] 認為美洲土著發源於亞洲是一種假說。但是,它是另一假說即人類同源說的推論,而人類學中的一切現象都傾向於支持後一假說。有許多證據支持這兩個最具說服力的結論。當然,他們的來到美洲,決不是有計劃的移民的結果;而必定是由於海洋的偶然事件,以及從亞洲流向美洲西北海岸的大洋流所致。 〔懷特注〕正象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摩爾根相信他已經證明了美洲印第安人發源於亞洲。其實這個觀點根本沒有為他同時代的人所普遍接受。丹尼爾·加利遜·布林頓(1837—1899)可能是19世紀90年代最著名的美國人類學家,他卻認為美洲印第安人起源於西北歐。近至1911年,美國人類學協會與美國科學發展協會第八支部舉行了一次聯合會議,專門致力於美洲印第安人的發源地的問題(「美洲土著的可能發源地的一元論與多元論」,《美國人類學者》,14〔1912年〕,第1—59頁)。 [12] 〔懷特注〕在17、18甚至19世紀,把各種美洲印第安人的語言和文明「解釋」為從舊大陸演變而來或受舊大陸的影響,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比如,把印第安人說成是以色列失去的十二個部落,是威爾斯人、希臘人、腓尼基人,等等。繼這種觀點而起的看法是:美洲印第安人的文明是獨自發展起來的,這種觀點在人類學家中尤為盛行,舉例來說,直到20世紀30年代為止,這種說法在美國人類學界實際上從未受到挑戰。摩爾根的觀點的權威性無疑促成了這種解釋成為一種定論。但是,近幾十年來,至少在某些範圍內出現了一種值得注意的傾向,這種傾向認為美洲的文明有可能、甚至很可能受到亞洲和太平洋彼岸的文明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