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三章 伙婚制家族 [1]
伙婚制家族是在血婚制家族之後產生的——這種過渡是怎樣產生的——夏威夷人的伙婚習俗——這種習俗在古代可能流行於廣大地區——氏族可能起源於伙婚群——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由伙婚制家族產生——土蘭尼亞親屬制證明在該制度形成之時存在伙婚制家族——土蘭尼亞親屬制的詳細情況——對這種親屬關係的起源的解釋——土蘭尼亞式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度表
伙婚制家族曾在有史時期內存在於歐洲、亞洲和美洲,在玻里尼西亞則存在於本世紀中。在蒙昧社會狀況的人類部落中流行極廣的這種家族,有時尚保存在已進步到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里,而在不列登人中則有一直維持到中級野蠻社會部落中的一個事例。
這種家族在人類進步的過程中繼血婚制家族之後出現,它因襲於血婚制家族而加以改革。由血婚制家族過渡到伙婚制家族,是通過逐漸排除親兄弟姊妹間的婚姻關係來實現的,這種婚姻的弊害不可能永久不被人類覺察到。即使不可能重新找到導致這一轉變的種種事實;但是,我們並不缺乏證據來說明這種情況是怎樣出現的。雖然引導出這些結論的事實枯燥討厭,但是必須對它們進行既謹慎又耐心的考察,才能獲得包含在其中的知識。
在血婚制家族中,通婚關係既包括親兄弟姊妹,也包括從兄弟姊妹,我們只須從其中排除前者,保留後者,就可將血婚制家族變為伙婚制家族。排除一類,同時保留另一類,這是一個困難的過程,因為它包含著家族結構的根本改變,更不必說還包含著古代家庭生活方式的根本變革了。它也需要放棄一種特權,這對於蒙昧人來說,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可以假定這種改變開始於幾個孤立的事例,其利益逐漸被人認識,但仍經過長時間的試驗;開始時在局部地區被採用,然後逐漸普遍,最後普及到比較進步而仍處於蒙昧階段的部落,改革運動就從這些部落中開始。這一改革為自然淘汰原則的作用提供了極好的例證。
在這裡,澳大利亞人的婚級制又一次顯示出其意義。從婚級的形成方式來看,從有關婚姻和世系的規則來看,都可以明顯地看出:其主要目的在於排除親兄弟姊妹的婚姻關係,而保留從兄弟姊妹的婚姻關係。前一目的體現在對婚級所加的一項附帶規定上;至於後一目的,從婚級的表面來看是不明顯的,但通過追溯其世系便可以看出來。 [2] 由此可見,在他們的親屬制中被視為旁系兄弟姊妹的人,包括從、表、再從、再表以至更疏遠的兄弟姊妹,都被永遠納入婚姻關係之中,而親兄弟姊妹則一律被排除在外。澳大利亞人的伙婚群的人數比夏威夷人的多,其結構也略有差異;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的事實卻是二者共同具有的,即:在一群人中,丈夫的兄弟關係構成婚姻關係的基礎,在另一群人中,妻子的姊妹關係構成婚姻關係的基礎。不過,在夏威夷人中存在著一點不同的地方,即:在必須結成婚姻的人之中並不存在任何婚級。因為澳大利亞人的婚級產生了含有氏族萌芽的伙婚群,這就暗示了凡是後來形成氏族組織的人類部落中都可能曾經通行過這種以兩性關係為基礎的等級組織。夏威夷人如果在以前的某個時期曾存在過這種婚級組織的話,那是不足為奇的。
人類制度中三種最重要的、最廣泛的制度,即:伙婚制家族、氏族組織和土蘭尼亞式親屬制,都淵源於類似伙婚群的這樣一個先行組織,都可以在這樣一個組織中找到其萌芽,這一點似應值得注意。我們可以在討論這種家族的過程中看到證明這一命題正確的佐證。
因為伙婚產生伙婚制家族,所以,一旦將原來存在的親屬制改變一下,使之能表示實際存在於這種家族中的親屬關係,它就產生了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但是,除了伙婚群之外,還需要別的條件才能產生這種結果,即:還需要組成氏族,氏族通過一項有條有理的規則,把向來包括在婚姻關係之中的親兄弟姊妹永遠排除出這種關係之外。當完成這種排除的時候,建立在這種婚姻之上的一切親屬關係勢必發生變化;而當親屬制與這種新的親屬關係達到一致時,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就會取代了馬來亞式親屬制。夏威夷人具有伙婚制家族,但既沒有氏族組織,也沒有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他們對血婚制家族的舊親屬制的保留使人猜想——這一猜想已為賓漢先生的記錄所證實——親兄弟姊妹還時常包括在伙婚群之中,因而不可能改變舊的親屬制。是否能認為夏威夷式的伙婚群與澳大利亞人的婚級同樣古老,這是可疑的,因為後者較我們所知的任何社會結構都更為原始。但是,這兩種類型的伙婚群必須存在其一才能產生氏族,正如必須存在氏族才能產生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一樣。我們將在下文分別討論這三種組織。
一、伙婚制家族 我們很具體地發現一種習俗,它可以作為打開古代社會某些神秘之門的鎖鑰,從而解釋以前不可能完全理解的現象,這種例子是少見的。夏威夷人的伙婚(普那路亞,pǔnalǔa)就是這樣一種習俗。1860年,檀香山法官羅林·安德魯斯在附有一份夏威夷式親屬制一覽表的信中對夏威夷人的親屬關係稱謂作了如下的評述: [3] 「伙婚制的關係頗為混雜。它的起源是這樣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兄弟傾向於與他們的妻子相互通室,或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姊妹傾向於與她們的丈夫相互通室;不過,『普那路亞』這個詞的現代意義為『親愛的朋友』或『親密的夥伴』。」安德魯斯法官所說到的那種傾向,那種在當時可能已經衰落的習俗,被他們的親屬制證明曾在他們之中普遍通行。這些群島上的最早傳教士之一、最近逝世的阿特穆斯牧師於同年寄給作者一張類似的一覽表,對同一問題作了如下的說明: [4] 「親屬關係的這種混亂情況乃係親屬之間實行共夫和共妻的古代風俗的結果。」我們在前面一章中曾引賓漢的話,說明他所敘述的多偶制「包括多夫與多妻」。 [5] 巴特勒特博士重述了這一事實,他說:「土著們的羞恥之心與動物相差無幾。丈夫多妻,妻子多夫,而且任意交換。」 [6] 他們所發現的這種婚姻形式構成了這樣一個伙婚群:其中丈夫們與妻子們集體相互婚配。每一個這種群體,包括因婚姻產生的子女在內,構成一個伙婚制家族;一種由兄弟和其妻子組成,另一種由姊妹和其丈夫組成。
我們倘若再看一下以前表中的夏威夷式親屬制,那麼,就可發現:男子稱其妻之姊妹為其妻。他妻子所有的姊妹,無論直系與旁系,都是他的妻子。而對於他妻子的姊妹的丈夫,則稱之為普那路亞,即他的親密的夥伴;他的妻子的姊妹們所有的丈夫同他的關係也都是這樣。他們集體聯婚。這些丈夫們可能不是兄弟;如果是兄弟,則血緣關係自然要超過遠親關係;但是他們的妻子卻都是直系和旁系姊妹。在這種情況下,妻子們的姊妹關係是構成這一群體的基礎,而她們的丈夫則相互處在普那路亞的關係之中。在另一種建立在丈夫的兄弟關係的基礎之上的群體中,女子稱其丈夫的兄弟為其夫。她丈夫的一切直系與旁系的兄弟都是其夫。而對於她丈夫的兄弟之妻,則稱之為普那路亞,她丈夫的兄弟們的妻子們同她都處在普那路亞的關係之中。這些妻子,相互之間可能不是姊妹,其理由與前一種情況相同,雖然在這種習俗的兩種情況中,無疑都會存在例外。這些妻子間的關係全都是普那路亞。
伙婚制家族顯然是由血婚制家族演變而來的。兄弟們不復娶他們的親姊妹;而當氏族組織在社會上普遍形成之後,娶旁系姊妹為妻的風氣也就終止了。但是,在這過渡期間,他們仍共有他們其餘的妻子。同樣,姊妹們不復嫁給她們的親兄弟;經過一段長時間之後,也不再嫁給她們的旁系兄弟;但是她們仍共有她們其餘的丈夫。從血婚制家族到伙婚制家族這一社會進步標誌著一次巨大的進步運動的開始,為逐漸導致偶婚制家族並最終導致專偶制家族的氏族組織開闢了道路。
關於伙婚習俗,還有一點值得重視的是,土蘭尼亞族系和加諾萬尼亞族系的祖先當其親屬制形成的時候,必然要普遍流行這種習俗。理由很簡單而又確切無疑。伙婚群的婚姻情況解釋了這種親屬制中的親屬關係。可以推定,這些關係在這種制度形成時是實際存在的。因此,在這種親屬制存在之先,就必需流行伙婚與伙婚制家族。進而來看文明民族,凡具有氏族組織之民族,例如希臘人、羅馬人、日耳曼人、克爾特人和希伯來人,其遠祖在古代看來都同樣有存在伙婚群的必要,因為可以相當肯定地認為:凡在氏族組織之下發展到專偶形式的人類家族,莫不在先前具有淵源於伙婚群的土蘭尼亞式親屬制。我們將看到:由伙婚群的形成而開始的這一巨大運動,大體上是通過氏族組織的建立來完成的,而在專偶形式出現以前,這種組織總是與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並存在一起的。
伙婚習俗的痕跡在有些地方一直保持到野蠻階段中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亦可見諸歐洲、亞洲和美洲的部落之中。最值得注意的記述是凱撒對古代不列登人的婚姻習俗的描寫。他說,「十個或十二個丈夫共有其妻子;特別是兄弟共妻,親子共妻。」 [7]
這段記述所表示的正是伙婚制所解釋的那種集體通婚的習俗。處於野蠻社會的母親不能指望有十個或十二個兒子,不論是就一般而論,還是就特殊情況而言,莫不如此;但是,在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下——我們有理由推想不列登人具有這種親屬制——總是很容易發現大群兄弟,因為男性從、表兄弟,不論親疏,與己身的關係一律屬於兄弟範疇。據凱撒之說,不列登人的若干兄弟共有其妻。這裡,我們發現了伙婚習俗的既簡單又純粹的一個分支。我們預先假定這種習俗可能具有的另一相應的、姊妹共有其夫的群體,凱撒沒有直接提到;但它可能作為第一種形式的補充而存在。除第一種形式之外,他提到了親子共妻的現象。這些妻子未必不是姊妹。無論凱撒所指是否是另一種群體,他的記述表明了存在於不列登人之中的集體多偶婚的範圍有多麼大;而這也正是引起這位有名的觀察家注意的突出事實。凡兄弟與彼此之妻婚配的地方,妻子也與彼此之夫婚配。
希羅多德曾提到處於野蠻階段中期的馬薩吉泰人,他說每個男子只有一個妻子,但是所有的妻子都是共有的。 [8] 從這一記述中,可以推斷偶婚制家族已開始取代伙婚制家族。每一夫與一妻相配,這樣,這個妻子就成了他的主妻,但在群體的範圍之內,夫妻仍是共有的。如果希羅多德是想指一種雜交狀況,那麼,那種狀況可能並不存在。馬薩吉泰人雖然對鐵一無所知,但他們已有牛羊群,騎馬作戰,用銅斧和銅矛為武器,會製作和使用車輛(αμαξα)。我們不能設想生活在雜交狀況中的民族能達到如此的進化程度。希羅多德還談到可能處於相同狀況中的阿加泰西人,說他們共有妻子,共有者可能都是兄弟,作為一個共有家族中的成員,相互之間既無嫉妒也無憎惡。 [9] 對於希羅多德所記述的這些習俗以及其他部落中的類似習俗,用集體伙婚制來解釋要比用多偶制或雜交來解釋更加合理和圓滿一些。但是希羅多德的記載過於簡陋,因而不能說明這些人的實際社會狀況。
伙婚習俗的痕跡曾發現於南美洲土著的最不開化的部落中;但不得知其詳情。比如,最早訪問委內瑞拉沿海部落的航海家曾發現一種可以用伙婚群來加以解釋的社會狀況。「他們在婚姻上不遵守任何法律或規定,妻子的數目與丈夫的數目皆聽其自便,離異也自由無阻,並不認為一方對另一方有何損害。在他們之中,不存在所謂嫉妒之說,各人都盡情地生活,彼此互不生氣。……他們的住房為大家共有,其寬大足以容納一百六十人,雖以棕櫚葉為瓦,但卻築得十分堅固,外形如鍾。」 [10] 這些部落使用陶器,因此應當處於低級野蠻社會中;但從這種記載來看,他們則剛剛擺脫蒙昧社會。這裡的記載與希羅多德的敘述,其所依據的觀察都不免失之膚淺。但它至少表明家族與婚姻關係的一種低級狀況。
當北美被部分發現時,伙婚制家族似乎已完全消失。據我所知,他們之中也沒有關於古代曾流行過伙婚習俗的傳說。一般來說,家族已渡過伙婚形式進入了偶婚形式;但是,在這種形式之外仍有種種可以追尋到伙婚群的古代同居制度的痕跡。有一種習俗可以毫無疑問地被認為起源於伙婚,這一習俗在至少四十個北美印第安部落中仍舊受到承認。這種習俗就是:一個男子在與某家的長女結婚之後,根據習慣,她的所有的姊妹在到達結婚年齡之時,他都有權娶以為妻。雖然多妻被普遍承認為男子之特權,但因一個人很難維持幾個家庭,所以這是一種很少見諸實行的權利。我們在這種風俗中可發現流行於其遠祖中的伙婚習俗的痕跡。毫無疑問,在他們之中有一個時期親姊妹曾以姊妹關係為基礎而加入婚姻關係之中;其中某一人之夫同時也是全體之夫,但丈夫不止一個,因為同群中的其他男子也同他一樣都是集體中的共同丈夫。在伙婚制家族絕滅之後,這種權利保留下來為長姊之夫所享有,如果他願意行使這一權利,他就可以成為全體姊妹之夫。把這種風俗視為古代伙婚習俗的真正遺風,不是沒有理由的。
這種家族在人類部落中留下的其他痕跡可在歷史著作中找到,這些痕跡有助於表明這種家族在古代不僅存在,而且廣泛流行。不過我們並沒有必要廣泛徵引這些例子,因為凡是具有或曾經具有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的部落,就可由這種親屬制本身推論出其祖先過去曾存在過伙婚制家族。
二、氏族組織的根源 我們已在上文提到:氏族組織興起於蒙昧階段,第一,因為我們發現在低級野蠻社會時它正處在全面發展的階段;第二,因為我們發現在蒙昧社會狀況時它已處於局部發展的階段。不僅如此,不論是在澳大利亞人的婚級中,還是在夏威夷人伙婚群中,都可以明顯地發現氏族的萌芽。氏族本身亦被發現於澳大利亞人之中,它以婚級為基礎,而且顯然是由婚級產生的。象氏族這樣一種特殊的組織,不可能一旦發生就趨於完善,也不可能憑空產生,也就是說,不可能沒有由自然發展而形成的先行基礎。它的誕生必須求之於既存的社會因素,它從產生之後到成熟,尚須經過漫長的時間。
我們在澳大利亞人的婚級之中發現了氏族的原始形式的兩條基本規則,即:兄弟姊妹間禁止通婚與女性世系。當氏族出現的時候,女性世系這一點極為明顯,因為子女屬於母親的氏族。婚級制度很自然地適應於產生氏族,這一事實十分明顯地表明氏族可能就是這樣產生的。此外,這種可能性還得到這樣一個事實的加強,即:氏族與一個先行存在的、更加原始的組織有聯繫,後者在當時仍是社會制度的單位,而這個位置正好是屬於氏族的位置。
現在,我們再談一下夏威夷人的伙婚群,我們可看出它也具有包含氏族萌芽的相同因素。但是,它僅限於這種習俗的女支之中,在那裡,直系和旁系的姊妹共有其夫。這些姊妹,以及其子女和女系後裔就是原始氏族的成員。世系必須通過女系追溯,因為子女的父親不能很有把握地確定。這種特殊形式的集體婚姻一旦成為一種確立的制度,產生氏族的基礎就出現了。然後便只須運用智力把這種自然的伙婚群變為一種只包括這些母親、她們的子女和女系後裔的組織就行了。夏威夷人雖然存在這種群體,但卻沒有上升到氏族的概念。可是,恰恰是這種群體,這種以母親的姊妹關係為基礎的群體,或與此類似的、以同樣的聯繫原則為基礎的澳大利亞人的群體,成為氏族的根源。它就利用這種群體的固有形式,把其中的某些成員及其某些後裔組成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
精確地說明氏族的產生當然是不可能的。事實與環境都屬於遙遠的古代。但是我們可以探索氏族的歷史,一直追溯到估計可能誕生氏族的那樣一種古代社會狀況。我所想做的也僅止於此。氏族起源於人類進步的低級階段,起源於極古的社會狀況;但就時間而言,它要晚於伙婚制家族的首次出現。氏族之起源於伙婚制家族是十分明顯的,後者是由基本上與氏族成員相一致的人群組成的。
氏族組織對古代社會的影響既是保守的又是進取的。在氏族充分發展並擴展到廣大地區之後,在經過足夠的時間從而使社會受到它的全部影響之後,妻子的數目就不再象以前那樣眾多,而是稀少了,因為氏族組織傾向於縮小伙婚群,從而最後將它消滅。當氏族組織在古代社會中占據優勢之後,偶婚制家族就逐漸在伙婚制家族內部產生。其間的過渡階段雖不能十分確定,但是,若假定伙婚制家族處於蒙昧社會,偶婚制家族處於低級野蠻社會,則家族制由前者到後者的進程就可以相當肯定地推證出來。正是在偶婚制家族開始出現、伙婚群開始消失之後,才有買妻和搶妻的現象。不必探討目前尚能獲得的證據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下面這一結論:氏族組織是最終消滅伙婚制家族、並逐漸縮小蒙昧階段範圍廣泛的同居制度的有力因素。我們必須假定氏族組織起源於伙婚群,但也正是氏族組織使社會進步到伙婚制以上的水平。
三、土蘭尼亞式或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 這種親屬制與處於原始形式中的氏族組織往往是同時被發現的。它們並不相互依存;不過它們出現的先後在人類進步的過程中可能相去不遠。但是,各種親屬制與各種家族形態有直接的關係。家族表現為一種能動的要素;它從來不是靜止不動的,而是隨著社會從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的發展,本身也從低級形態向高級形態進展,最後脫離一種形態而進入另一種較高的形態。反之,親屬制卻是被動的;它把家族每經一段長久時間所產生的進步記錄下來,並且只是在家族已經急劇變化了的時候,它才發生急劇的變化。
除非當時存在過伙婚和伙婚制家族,否則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便不可能形成。產生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的條件是:在一個社會中,根據一般習俗,姊妹們集體地與彼此的丈夫結婚,兄弟們集體地與彼此的妻子結婚。為表示存在於這種家族中的實際親屬關係而形成的任何親屬制,都必然是土蘭尼亞式的;其本身也必然說明當它形成的時候,這樣的家族是存在的。
現在,我打算開始討論這種值得注意的親屬制,就按照目前仍存在於土蘭尼亞族系和加諾萬尼亞族系中的那種制度來討論;我要用它作為明顯的證據,用以證明當它建立時曾存在過伙婚制家族。這種親屬制在產生它的婚姻習俗消失之後,在家族由伙婚制變為偶婚制形態之後,在兩個大陸上一直維持到今天。
為了研究這一證據,我們必須考察一下這種親屬制的詳細情況。我們以塞內卡-易洛魁人的親屬制為美洲加諾萬尼亞部落的典型,以印度南部的泰米爾人的親屬制為亞洲土蘭尼亞部落的典型。本章末尾的附表中列舉了這兩種形式中同一個人的二百多種基本相同的親屬關係。我在以前一本著作中, [11] 已經對七十個美洲即第安部落的親屬製作了全面的記載;在亞洲的部落和民族中,則記載有印度南部的泰米爾人、泰盧固人和卡納里斯人的親屬制,在所有這些部落中,凡是表上所示的親屬制,目前在日常中實際都在使用。雖然在不同的部落與民族中,親屬制也存在著差異,但是,其基本特色是不變的。所有這些人,全都用親屬稱謂互相問候,所不同的只是:在泰米爾人中,若受問候者年齡幼於問候者,則必須使用親屬關係的稱謂,反之,則用親屬稱謂或個人名字均可。但是在美洲的土著中,一律必須使用親屬關係的稱謂。他們之所以用這種相互稱呼的制度,因為這是一種親屬制度。在古代氏族中,在土蘭尼亞式親屬制遭到專偶制破壞之前,它也是每個人得以追溯他本人與同氏族的其他每一個人的關係的方法。在很多場合,我們都可以看到:許多人對於自己的親屬關係因己身的性別不同而異。因此,必須對問題重述兩次,一次為男子呼,一次為女子呼。但是,雖有這些差別,親屬制還是從頭到尾都合乎邏輯的。為表明其特性起見,需要象對待馬來亞式親屬制一樣,對其幾個支系作一些說明。我們選擇塞內卡-易洛魁人的親屬制為例。
祖父(Hoc'-sote)和祖母(Oc'—sote),孫男(Ha—yä'-da)和孫女(Ka-yä'-da),分別是他們在上行系列與下行系列中認為最遠的親屬關係。在此以上的祖先和在此以下的後裔,均分別列入這兩個範疇。
兄弟姊妹的親屬關係不是籠統的,而是有長幼之分;各有其特別的稱謂,如下所示:
兄,Ha'-je 姊,Ah'-jé
弟,Ha'-gǎ妹,Ka'-gǎ
這些稱謂為男女所通用,並且適用於稱呼一切較說話者年長或年幼的兄弟姊妹。在泰米爾人中,這些親屬關係本有兩套稱謂,但現已為兩性不加區別地使用了。
第一旁系 己身為男,按照塞內卡人的說法,我兄弟的子女為我的子女(Ha-ah'-wuk,和Ka-ah'-wuk),他們每一個人都稱我為父親(Hä'-nih)。這是這種親屬制的第一個標誌性特徵。它把我兄弟之子女放進我自己的子女這同一範疇之內。他們既是他的子女,也是我的子女。我兄弟之孫是我的孫男和孫女(Ha-yä'-da,和Ka-yä'-da,單數),他們每個人都稱我為祖父(Hoc'-sote)。這裡所標出的親屬關係就是他們所承認和應用的關係;他們不知有其他的關係。
我們可將某些親屬關係提出來作為標誌性的關係。它們通常控制那些在它們之上和之下的親屬關係。當它們在不同部落的親屬制中,甚至在不同族系如土蘭尼亞人和加諾萬尼亞人的親屬制中相一致之時,它們就建立了它們的基本的共同點。
在第一旁系的女支中,若己身仍為男,我姊妹之子女則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Ha-yǎ'-wan-da,和Ka-yǎ'-wan-da),他們每個人都稱我為舅父(Hoc-no'-seh)。這是第二個標誌性特徵。它把外甥和外甥女的關係限制在一個男子的直系或旁系姊妹的子女的範圍以內,這些外甥與外甥女的子女,同前例一樣,都是我的孫,他們每個人也都用合適的相應名稱稱呼我。
若己身為女,則這些親屬關係就有一部分反過來了。我兄弟的子女是我的侄男與侄女(Ha-soh'-neh',和Ka-soh'-neh),他們每個人稱我為姑母(Ah-ga'-huc)。值得注意的是男子稱姊妹之子女所用的名稱與女子稱兄弟之子女所用的名稱不同。 [12] 這些侄男與侄女之子女都是我的孫。在女支中,我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子女,他們每個人都稱我為母親(Noh-yeh'),他們的子女是我的孫,他們每個人都稱我為祖母(Oc'-sote)。
這些子、侄、甥之妻是我的媳(Ka'-sä),這些女、侄女、外甥女之夫是我的婿(Oc-na'-hose,這兩個稱謂都是單數形式),他們也都用合適的相應稱謂稱呼我。
第二旁系 在本系的男支中,就父黨而言,不論己身的性別為何,我父親的兄弟都是我的父親,依我的性別稱我為他們之子或女。這是這種親屬制的第三個標誌性特徵:父親的兄弟都被列入父親這一親屬關係之中。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我用稱呼我的親兄弟姊妹的同一稱謂稱呼他們。這是這種親屬制的第四個標誌性特徵:把各兄弟的子女都列為兄弟妹妹這種親屬關係之中。若己身為男,則這些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他們的子女是我的孫;而這些姊妹的子女則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後者之子女是我之孫。若己身為女,則這些兄弟的子女是我的侄男和侄女,這些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而兄弟及姊妹的子女的子女同樣都是我的孫。由此可見,第一旁系中的分類法也適應於第二旁系,這種分類法即使是在第三旁系或更疏遠的旁系中,只要是在血緣關係可溯的範圍之內,也都適用。
若己身為男,我父親的姊妹是我的姑母,稱我為她之侄。這是這種親屬制的第五個標誌性特徵:姑母這種親屬關係限指父親的姊妹以及對我來說處於父親地位的那些人的姊妹,母親的姊妹則不算姑母。 [13] 我父親的姊妹的子女是我的表兄弟姊妹(Ah-gare'-seh,單數),他們每個人都稱我為表兄弟。在己身為男的情況下,我的表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我的表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但若己身為女,則最後這兩種親屬關係就將顛倒過來。表兄弟姊妹的子女的子女都是我的孫。
就母黨而言,若己身為男,我母親的兄弟則是我的舅父,稱我為他的外甥。這是這種親屬制的第六個標誌性特徵:舅父這種親屬關係限指母親的親兄弟和從兄弟,父親的兄弟則不算舅父。 [14] 舅父的子女是我的表兄弟姊妹,我表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我表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但若己身為女,則最後這兩種親屬關係將顛倒過來。表兄弟姊妹的子女的子女都是我的孫。
在同一旁系的女支中,我母親的妹妹是我的母親。這是這種親屬制的第七個標誌性特徵:直系或旁系的姊妹對於彼此的子女來說,都處於母親的地位。我母親的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這是這種親屬制的第八個標誌性特徵。它確立了姊妹的子女之間的兄弟姊妹關係。這些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這些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後者的子女是我的孫。若己身為女,則與前例一樣,相同的親屬關係也將顛倒過來。
這些兄弟和表兄弟之妻是我的姻姊妹(Ah-ge-ah'-ne-ah),她們每個人都稱我為姻兄弟(Ha-yǎ'-o),前一稱謂的準確意義尚不明了。這些姊妹和表姊妹之夫是我的姊夫或妹夫,他們也都用適當的相應稱謂稱呼我。在美洲土著的姻親關係中尚有某些地方保留了伙婚習俗的痕跡,例如,在己身與兄弟之妻的關係上以及在己身與姊妹之夫的關係上。在曼丹人中,我兄弟的妻是我的妻,在龐尼人與阿利卡里人中,情況亦復如此。我丈夫的兄弟之妻,在克勞人中是「我的夥伴」(Bot-ze'-no-pä-che);在克里克人中,則稱為我的「現住者」(Chu-hu'-cho-wä);在猛西人中,則稱為「我的朋友」(Nain-jose');在溫內巴哥和阿查鄂廷內人中,則是「我的姊妹」。我妻的姊妹之夫,在某些部落中是「我的兄弟」,在另一些部落中是我的「姻兄弟」,而克里克人則稱為「我的小分居者」(Un-kä-pu'-che),其意義如何且不去管它。
第三旁系 這一旁系的各支中的親屬關係,除了增加了一代祖先之外,均與第二旁系的相應各支中的親屬關係相同,因此,只須說明四支中之一支就夠了。我父親的父親的兄弟是我的祖父,稱我為他的孫。這是這種親屬制的第九個同時也是最後一個標誌性特徵:父親的父親的兄弟都列入祖父這一關係之中,從而防止了將旁系祖先遺漏於這種親屬關係之外。這種把旁系列入直系的原則不僅適用於下行親屬,而且也適用於上行親屬。這種祖父的兒子是我的父親;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這些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這些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他們的子女是我的孫。若己身為女,則與前例中一樣,相同的親屬關係將顛倒過來。此外,相應的稱謂適用於一切場合。
第四旁系 基於相同的理由,也只須說明本系的一支就足夠了。我祖父的父親的兄弟是我的祖父;他的兒子還是我的祖父;後者的兒子是我的父親;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他們的子女和孫對己身的關係與在其他情況中相同。在第五旁系中,其各支的類別法與第二旁系相應各支的類別法相同,只不過增加了幾代祖先而已。
由這種親屬制的性質可知:要正確地劃分親屬,就必須具備關於親屬的數字等級的知識。但是,這種顯然紛亂的親屬關係,對於習慣於日常使用它的印第安土著來說,並不構成任何困難。
在其他姻親關係中,塞內卡-易洛魁人有稱呼岳父的稱謂(Oc-na'-h'ose),和稱呼公公的稱謂(Hä-gä'-sä)。前者亦可用於稱呼婿,可見它是一個互稱。此外,還有稱呼繼父和繼母的稱謂(Hoc'-no-ese和Oc'-no-ese),稱呼繼子和繼女的稱謂(Ha'-no和Ka'-no)。在許多部落中,有兩對岳父母或公婆,因而也有表示這種關係的稱謂。稱謂的繁多,雖因親屬制的區分嚴密而有其必要,但仍然令人驚訝。關於塞內卡-易洛魁人和泰米爾人的親屬制的全部情況,請參閱附表。這兩種親屬制的相似性是一望而知的。它不僅證明當這種親屬制形成之時,他們的遠祖之中曾流行伙婚,而且表明了這種婚姻形式對古代社會的巨大影響。同時,它也是人類心理的自然邏輯對於人類經驗中所保存的社會制度諸現象的一種最卓越的運用。
我們已經證明了土蘭尼亞式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系是從在它們之前的馬來亞式親屬制(或在各個基本方面與之類似的一種親屬制)嫁接出來的。在我們列舉的親屬關係中,約有一半在這兩種親屬制中均相同。若我們研究一下塞內卡人、泰米爾人同夏威夷人在親屬關係上的不同之處,我們會發現,這些差歧就在於那些由兄弟姊妹通婚或不通婚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之上。例如,在前兩種人中,我姊妹的兒子是我的外甥,但在後者中,卻是我的兒子。這兩種親屬關係表示了血婚制與伙婚制家族之間的不同。因伙婚取代血婚而引起的親屬關係的變化使馬來亞式親屬制變為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但是,我們不妨問一問:為什麼具有伙婚制家族的夏威夷人不根據其家族制來改變其親屬制呢?答案已經在前文提到過了,但在這裡不妨重複一下。家族形態總是先親屬制而存在。在玻里尼西亞,當親屬制仍是馬來亞式的時候,家族已是伙婚制的了;在美洲,當親屬制仍是土蘭尼亞式的時候,家族已是偶婚制的了;在歐洲和西亞,當家族變為專偶制的時候,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似乎還維持了一個時期,然後才衰亡而由雅利安制所取代。不僅止此,雖然家族經歷了五種形態,但就我們所知,卻僅產生了三種不同的親屬制。只有當一場有系統的社會變革涉及到異常廣泛的範圍的時候,已經建立的親屬制才會發生根本的變化。我認為:我們將會發現氏族組織的力量與普遍性都足以使馬來亞式親屬制改變為土蘭尼亞式親屬制;而當專偶制在人類家族較為進步的分支中徹底建立起來時,它的力量也足以與財產的力量一道推翻土蘭尼亞式親屬制而代之以雅利安式親屬制。
現在剩下的問題是來解釋土蘭尼亞式親屬關係中那些與馬來亞式親屬關係不同之處的起源。伙婚制與氏族組織是進行這一解釋的基礎。
一、若己身為男,我的各支親、從兄弟之子女都是我的子女。
理由:按照塞內卡人的說法,我兄弟之妻既是他們之妻也都是我之妻。我們現在所說的是這種親屬制形成的時候的情況。這一點與馬來亞式相同,其理由見對馬來亞式親屬制所作的解釋。
二、若己身為男,我的各支親、從姊妹之子女都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
理由:在氏族組織中,根據氏族的一項規定,這些女人不能是我的妻子。因此,她們的子女不能再是我的子女,而是同我處於一種更疏遠的親屬關係之中;這樣就產生了外甥和外甥女這種新的親屬關係。這是與馬來亞制不同之點。
三、若己身為女,我的各支親、從兄弟之子女都是我的侄男和侄女。
理由同二。這一點也與馬來亞式親屬制不同。
四、若己身為女,我的各支親、從姊妹之子女,我的表姊妹的子女,都是我的子女。
理由:她們的丈夫也都是我的丈夫。嚴格地說,她們的子女是我的別出子女,在鄂吉布瓦人和其他某些阿耳貢金部落中正是這樣稱呼的;但是在塞內卡-易洛魁人和泰米爾人中,這些人還是依照古代的分類法而被列入我的子女的範疇,其理由見對馬來亞式親屬制所作的解釋。
五、這些子女的子女都是我的孫。
理由:他們都是我的子女的子女。
六、這些侄男、外甥、侄女、外甥女的子女都是我的孫。
理由:在馬來亞式親屬制中,這些親屬關係是同一種人的親屬關係,而馬來亞式親屬制被假定存在於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之先。在沒有發明新的名稱之前,總是會沿用舊的名稱的。
七、我父親的親、從兄弟都是我的父親。
理由:他們都是我母親的丈夫。這一點與馬來亞式親屬制相同。
八、我父親的親、從姊妹都是我的姑母。
理由:在氏族組織中,她們都不可能是我父親之妻;所以,以前的那種母親關係就不可能存在了。因此,需要一種新的親屬關係,於是產生了姑母這種關係。
九、我母親的親、從兄弟都是我的舅父。
理由:他們不再是我母親的丈夫,因此,必然同我處於一個較父親為疏遠的親屬關係中,於是產生了舅父這種新的親屬關係。
十、我母親的親、從姊妹都是我的母親。
理由同四。
十一、我父親的親、從兄弟的子女,我母親的親、從姊妹的子女,都是我的兄弟姊妹。
理由:這一點與馬來亞式親屬制相同,理由已在解釋馬來亞式親屬制時說明過了。
十二、我的親、從舅父和親、從姑母之子女都是我的表兄弟姊妹。
理由:在氏族組織中,所有這些舅父與姑母都不能與我的父親和母親通婚,因此,他們的子女同我的關係不能象在馬來亞式親屬制中那樣為兄弟姊妹的關係,而必須是處在一個更為疏遠的關係中,這樣就產生了表兄弟姊妹的新親屬關係。
十三、在泰米爾人中,若己身為男,則我的表兄弟的子女都是我的侄男與侄女,而我的表姊妹的子女則都是我的子女。這一點恰好與塞內卡-易洛魁人的規則相反。它有助於說明:在泰米爾人產生土蘭尼亞式親屬制時,我的表姊妹都是我的妻,而我的表兄弟之妻則不是我的妻。在與己身有親屬關係的二百個人之中,這兩種親屬制僅在這種親屬關係上存在著唯一重大的區別,這是一個絕無僅有的現象。
十四、我祖父母的兄弟姊妹都是我的祖父或祖母。
理由:這一點與馬來亞式親屬制相同,其理由見對馬來亞式親屬制所作的解釋。
現在我們可以更加明白地看出:土蘭尼亞式和加諾萬尼亞式這兩種相同的親屬制均淵源於馬來亞式親屬制;而且,在馬來亞人未移居太平洋島嶼上之前,馬來亞式親屬制一定曾普遍流行於亞洲。此外,我們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種親屬制一定是以馬來亞式的形態,從亞洲的一個共同祖源,隨血統而在這三個種族的祖先中傳播開來的,而後來被土蘭尼亞族系和加諾萬尼亞族系的遠祖改良成現在的形式。
我們已經通過對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的起源的解釋,說明了這種親屬制的主要親屬關係,而且看到這種親屬關係是實際存在於伙婚制家族中的(就其對親子血統關係所可能知者而言)。這種制度本身說明它是一種有機的發展物,若是沒有充分的原因它是不可能產生出來的,所以,我們認為它是由伙婚制家族產生的這種推論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應當注意到:若干姻親關係已經改變了。
這種制度視所有的兄弟為彼此之妻的丈夫,視所有的姊妹為彼此之夫的妻子,他們是作為集體而通婚的。在這種制度形成的時候,一個男子無論在什麼地方找到一個直系或旁系的兄弟——具有這種關係的人是為數眾多的,那麼,他就因這個兄弟的妻子而多了一個妻子。同樣,一個女子無論在什麼地方找到一個直系或旁系姊妹——具有這種關係的人同樣是為數眾多的,那麼,她就因這個姊妹的丈夫而多了一個丈夫。丈夫的兄弟關係和妻子的姊妹關係構成這種關係的基礎。夏威夷人伙婚的習俗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就理論而言,這個時期的家族應與由婚姻關係結成的群體大小相等;但是實際上,這種家族為了便於居住和生存,必然分為許多小家族。比如,不列登人由十個或十二個兄弟與彼此之妻相互通婚,這就可以視為是伙婚群的一般分群的大小。共產的生活方式似乎是起源於血婚制家族的需要,然後由伙婚制家族所繼承,再後被傳遞到美洲土著的偶婚制家族之中,在這些人中,這種生活方式一直維持到他們被發現的時候。在他們之中現已不存在伙婚了,但是伙婚所產生的親屬制,在使之產生的那種習俗消亡之後卻依然健在。我們對於野蠻部落的家庭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已經作了些初步的研究。關於他們在這些方面的習俗和他們的生存方式的知識,自然會十分有助於解決我們在這裡所考慮的問題。
我們已經用兩種平行的親屬制,按照兩種家族形態起源,對這兩種形態作出了說明。證據似乎是確鑿無疑的。當人類已經從一種更低級的狀況進入血婚制家族這種結構之後,它為人類社會提供了一個出發點。從第一種形態到第二種形態是自然的過渡;是人類通過觀察與經驗由低級進入高級社會狀況的一種發展。這是人類智力和德道品質能夠提高所得出的結果。血婚制與伙婚制家族體現了人類度過大部分蒙昧階段時所取得的進步的基本內容。雖然第二種家族較諸第一種家族來說是一個極大的進步,但是它距離專偶制家族尚十分遙遠。假若我們比較一下這幾種家族形態,我們就會對蒙昧社會進步之緩慢得到一種印象,在那個社會中,促進進步的因素微乎其微,而障礙則驚人之多。年復一年、時進時退的幾乎停滯不前的生活無疑就是當時局面進展的特徵;但是社會的總動向仍是從低級狀況走向高級狀況,否則人類就會停留在蒙昧社會之中了。發現人類開始其偉大的和驚人的進步歷程的可靠起點總是一件有價值的事情,縱然它僅限於血婚制這樣特殊的家族形態,縱然它是如此接近於發展階梯的底層。
紐約州塞內卡-易洛魁印第安人與操達羅毗荼語泰米爾方言的南印度人的親屬制度對照表
人身關係說明 塞內卡-易洛魁的親屬稱謂 譯稱 泰米爾的親屬稱謂 譯稱
(1)我的曾祖父`之父 hoc'-sote 我的祖父 En muppáddan 我的第三代祖父
(2)我的曾祖父之母 oc'-sote 我的祖母 En muppáddi 我的第三代祖母
(3)我的曾祖父 hoc'-sote 我的祖父 En pûddan 我的第二代祖父
(4)我的曾祖母 oc'-sote 我的祖母 En pûddi 我的第二代祖母
(5)我的祖父 hoc'-sote 我的祖父 En pǎddǎn 我的祖父
(6)我的祖母 oc'-sote 我的祖母 En pǎddi 我的祖母
(7)我的父 hä'-nih 我的父 En tǎkkǎppǎn 我的父
(8)我的母 no-yeh' 我的母 En táy 我的母
(9)我的子 hâ-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10)我的女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1)我的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12)我的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13)我的曾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irandám pêrǎn 我的第二代孫男
(14)我的曾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irandám pêrtti 我的第二代孫女
(15)我的玄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mǔndam pêrǎn 我的第三代孫男
(16)我的玄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mǔndam pêrtti 我的第三代孫女
(17)我的兄 hä'-je 我的兄 En tamaiyǎn,b aüüǎn 我的兄
(18)我的姊 ah'-je 我的姊 En akkàrl,b tamǎkay 我的姊
(19)我的弟 ha'-gǎ 我的弟 En tambi 我的弟
(20)我的妹 ka'-gǎ 我的妹 En tangaichchi,b tangay 我的妹
(21)我的兄弟們 da-yä-guä-dan'-no-dä 我的兄弟們 En sǎkothǎree 我的兄弟們(梵語)
(22)我的姊妹們 da-yä-guä-dan'-no-dä 我的姊妹們 En sǎkothǎrckǎl 我的姊妹們(梵語)
(23)我的兄弟之子(男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24)我的兄弟之子之妻(男子呼) ka'-säh' 我的媳 En mǎrumǎkǎl 我的媳,亦稱侄女
(25)我的兄弟之女(男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26)我的兄弟之女之夫(男子呼) oc-na'-hose 我的婿 En mǎrǔmǎkǎn 我的婿,亦稱甥
(27)我的兄弟之孫男(男子呼) ha-h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28)我的兄弟之孫女(男子呼)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29)我的兄弟之曾孫男(男子呼)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irandám pêrǎn 我的第二代孫男
(30)我的兄弟之曾孫女(男子呼)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irandám pêrtti 我的第二代孫女
(31)我的姊妹之子(男子呼) ha-yǎ'-wan-da 我的外甥 En mǎrǔmǎkǎn 我的外甥
(32)我的姊妹之子之妻(男子呼) ka'-sä 我的媳 En mǎkǎl 我的女
(33)我的姊妹之女(男子呼) ka-yä'-wan-da 我的外甥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外甥女
(34)我的姊妹之女之夫(男子呼) oc-ná'-hose 我的婿 En mǎkǎn 我的子
(35)我的姊妹之孫男(男子呼)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36)我的姊妹之孫女(男子呼)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37)我的姊妹之曾孫男(男子呼)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irandám pêrǎn 我的第二代孫男
(38)我的姊妹之曾孫女(男子呼)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irandám pêrtti 我的第二代孫女
(39)我的兄弟之子(女子呼) ha-soh-neh 我的侄男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40)我的兄弟之子之妻(女子呼) ka'-sä 我的媳 En mǎkǎl 我的女
(41)我的兄弟之女(女子呼) ka-soh'-neh 我的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侄女
(42)我的兄弟之女之夫(女子呼) oc-na'-hose 我的婿 En mǎkǎn 我的子
(43)我的兄弟之孫男(女子呼)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44)我的兄弟之孫女(女子呼)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45)我的兄弟之曾孫男(女子呼)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irandám pêrǎn 我的第二代孫男
(46)我的兄弟之曾孫女(女子呼)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irandám pêrtti 我的第二代孫女
(47)我的姊妹之子(女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48)我的姊妹之子之妻(女子呼) ka'-sä 我的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媳,亦稱侄女
(49)我的姊妹之女(女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50)我的姊妹之女之夫(女子呼) oc-na'-hose 我的婿 En mǎkǎn 我的子
(51)我的姊妹之孫男(女子呼)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52)我的姊妹之孫女(女子呼)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53)我的姊妹之曾孫男(女子呼)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irandám pêran 我的第二代孫男
(54)我的姊妹之曾孫女(女子呼)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irandám pêrtti 我的第二代孫女
(55)我的父親之兄弟 hä'-nih 我的父 En periya tǎkkǎppǎn 我的伯父(長於父者)
En seriya tǎkkǎppǎn 我的叔父(幼於父者)
(56)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妻 uc-no'-ese 我的別母 En táy 我的母
(57)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子(長於己者) hä'-je 我的兄 En tǎmaiyǎn 我的兄
(58)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子(幼於己者) ha'-gǎ 我的弟 En tambi 我的弟
(59)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子之妻 ah-ge-ah'-ne-ah 我的嫂或弟婦 En maittuni(o.)aüüi(y.) 我的從姊妹,亦稱嫂或弟婦
(60)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女(長於己者) ah'-je 我的姊 En akkarl b,tamakay 我的姊
(61)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女(幼於己者) ka'-gǎ 我的妹 En tangaichchi b,tangay 我的妹
(62)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女之夫 ha-yǎ'-o 我的姊夫、妹夫 En mǎittǔnǎn 我的姊夫或妹夫亦稱從兄弟
(63)我的父親的兄弟的子之子(男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64)我的父親的兄弟的子之子(女子呼) ha-soh'-neh 我的侄男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65)我的父親的兄弟的子之女(男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66)我的父親的兄弟的子之女(女子呼) ka-soh'-neh 我的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侄女
(67)我的父親的兄弟的女之子(男子呼) ha-yǎ'-wän-da 我的外甥 En mǎrǔmǎkǎn 我的外甥
(68)我的父親的兄弟的女之子(女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69)我的父親的兄弟的女之女(男子呼) ka-yǎ'-wän-da 我的外甥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外甥女
(70)我的父親的兄弟的女之女(女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71)我的父親的兄弟之曾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72)我的父親的兄弟之曾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73)我的父親的姊妹 ah-ga'-huc 我的姑母 En attai 我的姑母
(74)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夫 hoc-no'-ese 我的別父 En máman 我的姑父
(75)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子(男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兄弟 En attán b,mǎittǔnǎn 我的表兄弟
(76)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子(女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兄弟 En mǎchchǎn 我的表兄弟
(77)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子之妻 ah-ge-ah'-ne-ah 我的嫂或弟婦 En tangay 我的妹
(78)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女(男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姊妹 En mǎittuni 我的表姊妹
(79)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女(女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姊妹 En mǎchchi b,mǎchchǎrl 我的表姊妹
(80)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女之夫 ha-yǎ-o' 我的姊夫或妹夫 En aüüan(o.)tambi(y.) 我的兄或弟
(81)我的父親的姊妹的子之子(男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82)我的父親的姊妹的子之子(女子呼) ha-soh'-neh 我的侄男 En mǎkǎn 我的子
(83)我的父親的姊妹的子之女(男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外甥女
(84)我的父親的姊妹的子之女(女子呼) ka-soh'-neh 我的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85)我的父親的姊妹的女之子(男子呼) ha-yǎ'-wän-da 我的外甥 En mǎkǎn 我的子
(86)我的父親的姊妹的女之子(女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87)我的父親的姊妹的女之女(男子呼) ka-yǎ'-wän-da 我的外甥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88)我的父親的姊妹的女之女(女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侄女
(89)我的父親的姊妹之曾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90)我的父親的姊妹之曾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91)我的母親的兄弟 hoc-no'-seh 我的舅父 En mamǎn 我的舅父
(92)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妻 ah-gǎ-nê-ah 我的舅母 En mǎme 我的舅母
(93)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子(男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兄弟 En mǎittǔnǎn 我的表兄弟
(94)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子(女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兄弟 En mǎchchǎn 我的表兄弟
(95)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子之妻 ah-ge-ah'-ne-ah 我的嫂或弟媳 En tǎngay 我的妹
(96)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女(男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姊妹 En mǎittǔni 我的表姊妹
(97)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女(女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姊妹 En mǎchchärl 我的表姊妹
(98)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女之夫 ha-yǎ'-o 我的姊夫或妹夫 En aüüan(o.)tambi(y.) 我的兄或弟
(99)我的母親的兄弟的子之子(男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100)我的母親的兄弟的子之子(女子呼) ha-soh'-neh 我的侄男 En mǎkǎn 我的子
(101)我的母親的兄弟的子之女(男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侄女
(102)我的母親的兄弟的子之女(女子呼) ka-soh'-neh 我的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03)我的母親的兄弟的女之子(男子呼) ha-yǎ-wän-da 我的外甥 En mǎkǎn 我的子
(104)我的母親的兄弟的女之子(女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105)我的母親的兄弟的女之女(男子呼) ka-yǎ'-wän-da 我的外甥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06)我的母親的兄弟的女之女(女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侄女
(107)我的母親的兄弟之曾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108)我的母親的兄弟之曾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109)我的母親的姊妹 no-yeh' 我的母 En pêriyǎ táy(長於母者)sěriyǎ táy(幼於母者) 我的長母我的少母
(110)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夫 hoc-no'-ese 我的繼父 En tǎkkǎppǎn(長或少) 我的父(伯父或叔父)
(111)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子(長於己者) hä'-je 我的兄 En tǎmǎiyǎn,b,aüüan 我的兄
(112)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子(幼於己者) ha'-gǎ 我的弟 En tambi 我的弟
(113)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子之妻 ah-ge-ah'-ne-ah 我的嫂或弟婦 En mǎittǔni 我的嫂或弟婦,亦稱從姊妹
(114)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女(長於己者) ah'-je 我的姊 En akkàri,b,tǎmǎkay 我的姊
(115)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女(幼於己者) ka'-gǎ 我的妹 En tǎngǎichchi,b,tangay 我的妹
(116)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女之夫 ha-yǎ'-o 我的姊夫或妹夫 En mǎittǔnǎn 我的姊夫或妹夫、亦稱從兄弟
(117)我的母親的姊妹的子之子(男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118)我的母親的姊妹的子之子(女子呼) ha-soh'-neh 我的侄男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119)我的母親的姊妹的子之女(男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20)我的母親的姊妹的子之女(女子呼) ka-soh'-neh 我的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侄女
(121)我的母親的姊妹的女之子(男子呼) ha-yǎ'-wän-da 我的外甥 En mǎrǔmǎkǎn 我的外甥
(122)我的母親的姊妹的女之子(女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123)我的母親的姊妹的女之女(男子呼) ka-yǎ'-wän-da 我的外甥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外甥女
(124)我的母親的姊妹的女之女(女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25)我的母親的姊妹之曾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126)我的母親的姊妹之曾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127)我的父之父的兄弟 hoc'-sote 我的祖父 En pǎddǎn(單數及複數) 我的祖父,伯或叔
(128)我的父之父的兄弟之子 hä'-nih 我的父 En tǎkkǎppǎn(單數及複數) 我的父,伯或叔
(129)我的父之父的兄弟的子之子(長於己者) hä'-je 我的兄 En aüüan,b,tǎmǎiyǎn 我的兄
(130)我的父之父的兄弟的子之子(長於己者) ha'-gǎ 我的弟 En tambi 我的弟
(131)我的父之父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子(男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132)我的父之父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子(女子呼) ka-soh'-neh 我的侄男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133)我的父之父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女(男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34)我的父之父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女(女子呼) ka-soh'-neh 我的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侄女
(135)我的父之父的兄弟之玄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136)我的父之父的兄弟之玄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137)我的父之父的姊妹 oc'-sote 我的祖母 En pǎddi(單數及複數) 我的祖母,伯或叔
(138)我的父之父的姊妹之女 ah-ga'-huc 我的姑母 En táy (單數及複數) 我的長母或少母
(139)我的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男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姊妹 En tǎmǎkǎy(o.) tǎngǎy(y.) 我的姊或妹
(140)我的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女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姊妹 En tǎmǎkǎy(o.) tǎngǎy(y.) 我的姊或妹
(141)我的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子(男子呼) ha-yǎ'-wän-da 我的外甥 En mǎrǔmǎkǎn(?) 我的外甥
(142)我的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子(女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143)我的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男子呼) ka-yǎ'-wän-da 我的外甥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外甥女
(144)我的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女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45)我的父之父的姊妹之玄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146)我的父之父的姊妹之玄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147)我的母之母的兄弟 hoc'-sote 我的祖父 En pǎddǎn(單數及複數) 我的祖父,伯或叔
(148)我的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hoc-no-seh 我的舅父 En mǎmǎn 我的舅父
(149)我的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男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兄弟 En mǎittǔnǎn 我的表兄弟
(150)我的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女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兄弟 En mǎchchǎn 我的表兄弟
(151)我的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子(男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152)我的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子(女子呼) ha-soh'-neh 我的侄男 En mǎkǎn 我的子
(153)我的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女(男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外甥女
(154)我的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女(女子呼) ka-soh'-neh 我的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55)我的母之母的兄弟之玄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156)我的母之母的兄弟之玄孫女 ka-yǎ'-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157)我的母之母的姊妹 oc'-sote 我的祖母 En pǎddi (單數及複數) 我的祖母,伯或叔
(158)我的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no-yeh' 我的母 En táy(單數及複數) 我的長母或少母
(159)我的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長於己者) ah'-je 我的姊 En tǎmǎkǎy 我的姊
(160)我的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幼於己者) ka'-ga 我的妹 En tǎngǎy 我的妹
(161)我的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子(男子呼) ha-yǎ'-wän-da 我的外甥 En mǎrǔmǎkǎn 我的外甥
(162)我的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子(女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163)我的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男子呼) ka-yǎ'-wän-da 我的外甥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外甥女
(164)我的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女子呼) ka-ah'-wuk 我的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65)我的母之母的姊妹之玄孫男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166)我的母之母的姊妹之玄孫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167)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兄弟 hoc'-sote 我的祖父 En irandám pǎddǎn 我的第二代祖父
(168)我的父之父之父之兄弟之子 hoc'-sote 我的祖父 En pǎddǎn (單數及複數) 我的祖父,伯或叔
(169)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兄弟之子之子 hä'-nih 我的父 En tǎkǎppǎn (單數及複數) 我的父,伯或叔
(170)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子之子(男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171)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子之子之子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男
(172)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姊妹 oc'-sote 我的祖母 En irandám pǎddi 我的第二代祖母
(173)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姊妹之女 oc'-sote 我的祖母 En pǎddi (單數及複數) 我的祖母,伯或叔
(174)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 no-yeh' 我的母 En táy (單數及複數) 我的長母或少母
(175)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之女(男子呼) ah'-je 我的姊 En tǎmǎkǎy b,tǎngǎy(?) 我的姊或妹
(176)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之女 ha-soh'-neh 我的侄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侄女
(177)我的父之父之父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之女之女 h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178)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兄弟 hoc'-sote 我的祖父 En irandám pǎddǎn 我的第二代祖父
(179)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兄弟之子 hoc'-sote 我的祖父 En pǎddǎn (單數或複數) 我的祖父,伯或叔
(180)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 hoc-no'-seh 我的舅父 En mǎmǎn 我的舅父
(181)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子(男子呼) ah-gǎre'-seh 我的表兄弟 En mǎittǔnǎn 我的表兄弟
(182)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子之子(女子呼) ha-ah'-wuk 我的子 En mǎrǔmǎkǎn 我的侄男
(183)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兄弟的子之子之子之子之子 ha-yä'-da 我的孫男 En pêrǎn 我的孫
(184)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姊妹 oc'-sote 我的祖母 En irandám pǎddi 我的第二代祖母
(185)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姊妹之女 oc'-sote 我的祖母 En pǎddi (單數或複數) 我的祖母,伯或叔
(186)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 no-yeh' 我的母 En táy (單數或複數) 我的長母或少母
(187)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長於己者) ah'-je 我的姊 En akkárl 我的姊
(188)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之女(男子呼) ka-yǎ'-wän-da 我的外甥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189)我的母之母之母的姊妹的女之女之女之女之女 ka-yä'-da 我的孫女 En pêrtti 我的孫女
(190)我的夫 da-yake'-ne 我的夫 En kǎnǎvan,b,purnshan 我的夫
(191)我的妻 da-yake'-ne 我的妻 En mǎinavi,b pernchátti 我的妻
(192)我的夫之父 hä-ga'-sä 我的公公 En mámǎn,b,mámanär 我的舅,亦稱公公
(193)我的夫之母 ong-ga'-sä 我的婆婆 En mámi,b,mánnai 我的姑,亦稱婆婆
(194)我的妻之父 oc-na'-hose 我的岳父 En mǎmǎn 我的舅,亦稱父
(195)我的妻之母 oc-na'-hose 我的岳母 En mámi 我的姑
(196)我的婿 oc-na'-hose 我的婿 En mápillai,b,mǎrǔmǎkǎn 我的婿,亦稱甥
(197)我的媳 ka'-sä 我的媳 En mǎrǔmǎkǎl 我的媳,亦稱侄女
(198)我的繼父 hoc-no'-ese 我的後父 (寡婦不得再嫁)
(199)我的繼母 oc-no'-ese 我的後母 En sěriya táy 我的少母
(200)我的妻之前夫之子,或夫之前妻之子 ha'-no 我的繼子 En mǎkǎn 我的子
(201)我的妻之前夫之女,或夫之前妻之女 ka'-no 我的繼女 En mǎkǎl 我的女
(202)我的異父或異母兄弟 En aüüan(o.)tambi(y.) 我的兄或弟
(203)我的異父或異母姊妹 En akkárl(o.)tǎngǎy(y.) 我的姊或妹
(204)我的夫之兄弟 ha-yǎ'-o 我的大伯或小叔 En mǎittǔnǎn 我的大伯或小叔,亦稱從兄弟
(205)我的姊妹之夫(男子呼) ah-ge-ah'-ne-o 我的姊夫或妹夫 En mǎittǔnǎn 我的姊夫或妹夫,亦稱從兄弟
(206)我的姊妹之夫(女子呼) ha-yǎ'-o 我的姊夫或妹夫 En attan(o.)maichchǎn 我的姊夫或妹夫,亦稱從兄弟
(207)我的妻之兄弟 ah-ge-ah'-ne-o 我的內兄弟 En mǎittǔnǎn 我的內兄弟,亦稱從兄弟
(208)我的妻之姊妹之夫 無親戚關係 En salǎkǎn 我的僚婿,亦稱從兄弟
(209)我的夫之姊妹之夫 無親戚關係 En sakotaran 我的姊夫或妹夫,亦稱從兄弟
(210)我的妻之姊妹 ka-yǎ'-o 我的大姨或小姨 En korlunti(o.)mǎittûini 我的大姨或小姨,亦稱從姊妹
(211)我的夫之姊妹 ah-ge-ah'-ne-o 我的大姑或小姑 En nattǎnae 我的大姑或小姑,亦稱從姊妹
(212)我的兄弟之妻(男子呼) ka-yǎ'-o 我的嫂或弟婦 En aüüi(o.)mǎittǔni(y.) 我的嫂或弟婦,亦稱從姊妹
(213)我的兄弟之妻(女子呼) ah-ge-ah'-ne-o 我的嫂或弟婦 En aüüi(o.)mǎittǔni(y.) 我的嫂或弟婦,亦稱從姊妹
(214)我的夫之兄弟之妻 無親戚關係 En orakatti 我的妯娌,亦稱從姊妹
(215)我的妻之兄弟之妻 無親戚關係 En tǎmǎkǎy(o.)tǎngǎy(y.) 我的內嫂或內弟婦,亦稱從姊妹
(216)寡婦 go-no-kw'-yes'-hä'-ah 寡婦 En kiempun 寡婦
(217)鰥夫 ho-no-kw'-yes'-hä'-ah 鰥夫
(218)雙生子 tas-geek'-hǎ 雙生子 Dithambathie 雙生子(梵語)
〔注意〕表中的En即「我的」之意。
本章注釋
[1] 〔懷特注〕正象我們已在第31頁所看到的那樣,摩爾根是從夏威夷人的伙婚習俗得出這一術語的。
[2] 伊排與卡波塔是集體通婚的。伊排生慕里,反過來慕里生伊排;與此相同,卡波塔生瑪塔,反過來瑪塔生卡波塔;這樣,伊排和卡波塔之孫彼此之間既是從兄弟姊妹,又復為伊排與卡波塔;因而他們生來就是夫婦。
[3] 〔懷特注〕參看詳細的「關於夏威夷人親等的注釋」,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452—453頁和457頁,該詞在彼處拼作pinalua。
[4] 〔懷特注〕同上書,第457頁。
[5] 〔懷特注〕見本書第350頁。
[6] 塞繆爾·巴特勒特,《夏威夷傳教簡史》(波斯頓,1871年),第5頁。
[7] 凱撒,《高盧戰記》,5.14。
[8] 希羅多德書,1.216。
[9] 「他們同女人的性關係是混亂的,他們之間可能是兄弟,而因為他們彼此都是親屬,所以他們可能既不嫉妒也不憎恨他們的夥伴。」——希羅多德書,4.104。
[10] 安東尼約·德·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約翰·斯蒂文斯上校譯,六卷本(倫敦,1725—1726年),Ⅰ,216。在談到巴西海濱的部落時,艾瑞臘繼續說道,「他們居住在大茅屋(bohios)之中,每一個村子大約有八個大茅屋,裡面住滿了人,放著睡覺用的吊床。……他們的生活方式與野獸無異,毫無正義感與禮節。」——同上書Ⅳ,94。加爾西拉索·德·拉·維加對於秘魯的某些最低級的部落的婚姻關係也作了同樣鄙視的記敘。——加爾西拉索·德·拉·維加,《敕撰秘魯王家印加族源流紀略》,保羅·雷科特譯(倫敦,1688年),第10頁。
[11] 《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79—382頁。
[12] 〔譯者注〕因英語中不分侄與甥,一律作nephew;不分侄女與外甥女,一律作niece,故摩爾根作此語。
[13] 〔譯者注〕因英語中不分姑母與姨母,一律作aunt,故摩爾根作此語。
[14] 〔譯者注〕因英語中不分舅父與伯父、叔父,一律作uncle,故摩爾根作此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