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二章 血婚制家族

摩爾根 《古代社會》
史前時期存在過血婚制家族——用馬來亞式親屬制來證明——以夏威夷人的親屬制為典型——五個親等——該親屬制的詳細情況——以兄弟與姊妹的相互集體通婚來說明其起源——夏威夷群島上的早期社會狀況——中國人的九族——原則上與夏威夷人的親屬制相同——柏拉圖的理想國中的五個親等——馬來亞式親屬制度表 血婚制家族的存在必須由這種家族本身產物以外的證據來證明。作為家族制中最早和最古老的形式的這種家族,即使在最低級的蒙昧部落中也已不復存在了。這種家族屬於產生人類最落後部分的社會的狀況。有史以來,在野蠻民族、甚至在文明民族之中,也曾有過兄弟與姊妹通婚的個別事例;但是,這卻截然不同於以這種婚姻為主體、以這種婚姻為社會制度基礎的社會狀況中那種兄弟姊妹集體相互通婚的習俗。在玻里尼西亞群島、巴布亞群島和澳大利亞,有些蒙昧部落去原始狀態似乎不遠;但它們的進步也已超出了血婚制家族所具有的狀況。那麼,我們不妨試問一下:證明人類存在過這種家族的證據何在?所引的任何證據都必須確鑿無疑,否則命題便不能成立。證據是在一種親屬制中找到的,這種親屬制在產生它的那種婚姻習俗消失了不知多少世紀之後依然存在,它的殘存證明在這種親屬制形成的時候存在過這樣一種家族。 這種親屬制就是馬來亞制。這種制度說明在一個血婚制家族中所存在的親屬關係,而這種親屬關係本身的存在也需要用這樣一種家族的存在來說明。而且,它確切無疑地證明了當這種制度形成的時候,血婚制家族是存在的。 現在我們將用這種迄今為止所發現的最古老的制度的親屬關係來證明上述主要事實。這種家族也是就我們所知的家族制度中最古老的形式。 古代社會狀況的這一值得注意的記錄,只有通過親屬制所特有的持久性才得以保存到現在。例如,雅利安親屬制持續了將近三千年之久而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而如果由它闡明其親屬關係的專偶制家族能夠再維持十萬年,那麼雅利安親屬制就還可以在將來再繼續十萬年而不變。雅利安制所描述的是在專偶制下實際存在的親屬關係,因此,只要這種家族按目前的結構繼續下去,它是不能變化的。如果在雅利安人之中出現了一種新形式的家族,那麼只有在這種新形式成為普遍形式之後才會影響現行的親屬制;在那時,它可能改變制度的某些細節,而不會推翻這種制度,除非新的家族與專偶制截然不同。這種情形與在產生的順序中僅居其前位的土蘭尼亞制以及土蘭尼亞制以前的馬來亞制完全相同。與血婚制家族同時產生而在伙婚制出現之後仍維持過一個時期的馬來亞制,可能就是不知其持續時間是多久的遠古時代所存在的制度,隨著氏族組織的建立,這種制度在別的部落中似乎是被土蘭尼亞製取代了。 玻里尼西亞人包括在馬來亞家族的範圍之內。他們的親屬制稱為馬來亞制,雖然真正的馬來亞人在某些細節上已改變了他們自己的制度。在夏威夷人和其他玻里尼西亞部落中,目前仍存在著下表所列的親屬制,這種親屬制可算是人類中所知的最老的制度。夏威夷式和洛特馬式 [1] 將用來作為這種制度的典型。它是類別式親屬制中最簡單的、因而也就是其最古老的形式,它揭示了後來產生土蘭尼亞制和加諾萬尼亞制的原始形式。 馬來亞制顯然不能出自任何現存的制度,因為沒有任何能夠構成一種概念的東西比它更為簡單。這種制度所承認的血緣關係只有基本的五種,沒有性別之分。一切血親不論遠近一律歸納到分為五類的親屬關係之中。因此,我自己,我的兄弟姊妹,我的從、表、再從、再表、三從、三表以及更疏遠的從表兄弟姊妹都屬於第一等或第一類。所有這些人不加區分一律都是我的兄弟姊妹。這裡所用的從表兄弟姊妹一語是根據我們的意識使用的,玻里尼西亞人並不知道這種親屬關係。我的父母以及他們的兄弟姊妹,他們的從、表、再從、再表和更疏遠的從表兄弟姊妹屬於第二等。所有這些人毫無區別一律都是我的父母。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他們的兄弟姊妹和他們的種種從表兄弟姊妹屬於第三等。所有這些人都是我父母的父母。在我之下,我的兒女以及他們的種種從表兄弟姊妹,同前例一樣,屬於第四等。所有這些人毫無區別一律都是我的子女。我的孫男、孫女以及他們的種種從表兄弟姊妹屬於第五等。所有這些人同樣都是我的孫男孫女。此外,同一等中的一切個人彼此都是兄弟姊妹。通過這種方式,任何人的一切可能的親屬就都被納入這五類中去了;每一個人都用相同的親屬稱謂稱呼與之處於同一類中的任何其他人。對於馬來亞制的五等親屬需要加以特別的注意,因為同樣的類別法也出現在中國人的「九族」制之中,這種制度擴展為包括再加上兩代祖先和兩代後裔在內的制度,關於這種制度我們將在下文論及。這樣我們就發現了這兩種制度之間的基本聯繫。 夏威夷人稱父母之「親」為Kupǔnǎ;稱「親」為Mäkǔa;稱「子」〔譯者按:不分性別〕為Kaikee;稱「孫」為Moopǔnǎ。Käna表示男性,wäheena表示女性;因此,Kupǔnǎ käna等於父母的父親,Kupǔnǎwäheena等於父母的母親。它們是祖父、外祖父和祖母、外祖母的等同稱謂,具體地表示這些親屬關係。祖以上的祖先和孫以下的後裔在需要區別的時候,用數字來表示區別,如一世、二世、三世;但是,在普通用法中,用Kupǔnǎ表示祖以上的一切人,用Moopǔnǎ表示孫以下的一切後代。 兄弟和姊妹的親屬關係包括長幼兩種形式,各稱以不同的名稱;但這並未獲得完全徹底的貫徹。因此,在作為例證的夏威夷語中,我們有: [2] 兄,男子呼,Kaikǔaäna; 女子呼,Kaikǔnäna 弟,男子呼,Kaikaina;女子呼,Kaikǔnäna 姊,男子呼,Kaikǔwäheena;女子呼,Kaikǔaäna 妹,男子呼,Kaikǔwäheena;女子呼,Kaikaina 不難看出,男子稱呼其兄為Kaikǔäna,女子用同樣的稱謂稱呼其姊;男子稱呼其弟為Kaikaina,女子用同樣的稱謂稱呼其妹。因此,這些稱謂是通性的,這就使人想到在卡陵式親屬制中所發現的相同的觀念,即,先生者與後生者的觀念。 [3] 男子用同一個稱謂稱呼姊或妹,女子也用同一個稱謂稱呼兄或弟。由此可見,男子之兄弟有長幼之別,其姊妹則無;女子之姊妹有長幼之別,其兄弟則無。這樣就發展了兩套稱謂,其一為男子使用,另一種為女子使用,這一特點存在於許多玻里尼西亞部落的親屬制之中。 [4] 在蒙昧部落和野蠻部落中,兄弟與妹妹之間的親屬關係很少以概括方式來表達。 這種制度的實質就包含在這五類親屬之中;但是,有些特別之點值得注意,這就需要詳細列舉前三個旁系。在說明這三個旁系之後,這種制度與親兄弟姊妹和從兄弟姊妹集體相互通婚的習俗之間的聯繫,就會在親屬關係本身中看出來了。 第一旁系。 在男支中,己身為男,用夏威夷人的稱呼法來說,我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他們每個人都稱我為父親;他們的子女都是我的孫男孫女,他們每個人都稱我為祖父。 在女支中,我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子女,他們每個人都稱我為父親;而他們的子女都是我的孫男孫女,他們每個人都稱我為祖父。若己身為女,則上述各人的親屬關係在男女兩支中均不變,唯性別有相應的改變。 這樣一些兒子的妻子和這樣一些女兒的丈夫都是我的兒媳和女婿;其稱謂為通性,而分別加以表示男性和女性的名稱。 第二旁系。 在父黨的男支中,我父親的兄弟是我的父親,他稱我為他的兒子;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他們的子女則是我的子女;而後者的子女是我的孫男孫女,他們每個人在上下兩種場合都以完全相應的名稱稱呼我。我的父親的姊妹是我的母親;她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他們的子女則是我的子女;而後者的子女是我的孫男孫女。 在同系的母黨中,我母親的兄弟是我的父親;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他們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而後者的子女則是我的孫男孫女。我母親的姊妹是我的母親;她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他們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而後者的子女則是我的孫男孫女。在己身為女時,本系以及下一系的所有各支中的各人的親屬關係均相同。 這些親兄弟和從兄弟之妻既是他們之妻,也是我之妻。在我稱呼她們中任何一個的時候,我稱她為我的妻,使用通常的稱謂以表示這種關係。同我以這種關係聯繫在一起的這些女子之夫是我的連襟。若己身為女,則我的親姊妹和從姊妹之夫既是她們之夫,也是我之夫。當我稱呼他們中任何一個的時候,我使用表示夫的那個普通稱謂。同我以這種關係聯繫在一起的那些夫之妻是我的妯娌。 第三旁系。 在本系父黨男支中,我祖父的兄弟是我的祖父;他的子女是我的父母;他們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妹妹;後者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而他們的子女則是我的孫男孫女。我祖父的妹妹是我的祖母;她的子女及其後裔,在親屬關係上與前者相同。 在同系的母黨中,我的外祖母的兄弟是我的外祖父;他的妹妹是我的外祖母;而她們的各個子女及其後裔在親屬關係上與本系前支的那些人屬於同一類。 這一系中因婚姻關係帶來的親屬關係與第二旁系相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因婚姻關係而聯繫在一起的人數。 即使血親追溯至更疏遠的旁系之中,這種無所不包的制度在類別法上也是相同的。因此,在第四旁系中,我的曾祖父亦稱為我的祖父;他的兒子仍是我的祖父;後者的兒子是我的父親;他的兒子是我的兄或弟;我的兄弟的兒子和孫子也是我的兒子和孫子。 由此可見,無論上下輩,各旁系都被歸納入直系之中;這樣,我的從兄弟姊妹的祖先和後裔自然也就成了我的祖先和後裔。這就是類別式親屬制的特徵之一。沒有一個親屬被遺漏。 從這種親屬制的簡單性可以看出血親的親屬關係是多麼容易被知曉和認識,以及有關它們的知識是怎樣世代相傳的。我們可用單一的規則作為例證來加以說明:兄弟的子女均互為兄弟姊妹;他們的子女亦互為兄弟姊妹;以此類推以至無窮。姊妹之子女及後裔、兄弟姊妹之子女及後裔也都如此。 每一親等中的全體成員,不論世系遠近,一律視為同等關係;每一親等中的人對於自身來說,親屬關係是一樣的。因此,對於數字等級的知識就成了夏威夷式親屬制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部分,若沒有這種知識,每個人的正確等級就無從得知。這種親屬制如此簡明的性質自然會使人想到,其產生的根源就是親兄弟姊妹和從兄弟姊妹之集體相互通婚。 我們將在下文說明:語言的貧乏或對親屬關係的漠視,對形成這種制度來說是毫無影響的。 我們在這裡詳細敘述的這種親屬制也存在於夏威夷人和洛特馬人以外的其他玻里尼西亞部落之中,例如:馬克薩斯群島人和紐西蘭的毛利人。它也流行於薩摩亞人、庫沙亞人和密克羅尼西亞的金茲米耳島人之中, [5] 而且,在凡是有人居住的太平洋島嶼上,除去那些接近土蘭尼亞人的地方之外,無疑也都流行這種制度。 根據這種親屬制可以直截了當地推斷出:血婚制家族及其相應的婚姻制度必然存在於這種親屬制之前。我們認為這是一種合乎自然的、實際存在的制度,它所表達的是該制度形成時確實存在的親屬關係(就其對親子的血統關係所能確知者而言)。當時流行的婚姻習俗現在即使不再流行也無妨。我們並不一定需要這種習俗的繼續流行來支持我們的推論。正象我們在前面已經說明過的那樣,在產生某種親屬制的婚姻習俗部分或全部消滅之後很久,這種親屬制依然可以生機勃勃地繼續存在,而不發生根本的變化。在人類漫長的經歷中只產生數量很少的獨立的親屬制,這一事實就是親屬制具有持久性的充分證據。它們只有在與各個重大進步階段聯繫在一起時,才會改變。為了根據其世系的性質來說明馬來亞式親屬制的起源,我們不妨假定在此以前存在過親兄弟姊妹和從兄弟姊妹集體相互通婚的情況;如果我們能發現為這種制度所承認的主要親屬關係確實在這種婚姻形式之下存在,那麼這個制度本身就成了存在過這種婚姻形式的鐵證。我們不難推斷,這種親屬制起源於包括嫡親兄弟姊妹在內的血親間的多偶婚姻;事實上,這種婚姻開始於嫡親兄弟姊妹之間的通婚,隨著婚姻制度的擴大,才逐漸發展到從兄弟姊妹。隨著時間的推移,嫡親兄弟姊妹之間通婚的害處終於被覺察到了,這樣就導致了在這一親等之外去選擇妻子,雖然沒有導致直接廢棄在這一親等之內選擇妻子的方式。這種婚姻方式在澳大利亞人中因組織了婚級而被永遠廢止,在土蘭尼亞人中因組織了氏族而被更廣泛地廢除。除了上面提出的假說之外,不可能找出任何其他的假說來說明這種親屬制是自然發展的產物,因為只有這種婚姻方式才能提供解釋這種制度的鎖鑰。在由這種婚姻方式組成的血婚制家族中,就男子而言,則為一夫多妻制;就女子而言,則為一妻多夫制,這種形式應被視為與人類社會同樣古老的形式。這樣的家族既無不自然之處,也無值得驚異之點。想在原始時代中找出任何其他可能的家族雛型都是困難的。更值得驚訝的倒是它竟能長期地以不完全的形式存在於人類的部落之中;在夏威夷人被發現的時候,這種家族制的痕跡尚未完全消失。 《原始婚姻》的作者約翰·麥克倫南先生 [6] 懷疑並否認本章對馬來亞式親屬制的起源、以及下章對土蘭尼亞式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的起源所作的解釋,但我覺得沒有什麼理由來修改我在這裡提出的觀點,它們基本上與《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以及其他著作中所提出的觀點是一致的。但是,我請讀者注意在此重複的解釋和第六章末尾的附註,附註中反駁了麥克倫南先生的意見。 現在如果用這種婚姻形式考核一下馬來亞式親屬制所承認的親屬關係,那麼就會發現這種親屬關係是建立在親兄弟姊妹和從兄弟姊妹集體相互通婚的基礎之上的。 應當記住由家族組織產生的親屬關係有兩類;一類是由世系決定的血親,另一類是由婚姻決定的姻親。由於在血婚制家族中存在著兩類不同的人,一類為父黨,一類為母黨,所以子女對雙方的聯繫必然都極為密切,以致在任何情況下都無從識別血親與姻親的區別。 [7] 一、己身為男,我的各支兄弟之子女均系我的子女。 理由:就夏威夷人來說,我的各支兄弟之妻既是他們之妻,也是我之妻。因為我無法區別我的子女與我兄弟的子女,所以如果我稱其中之一為我的子女,我就必須把他們都稱為我的子女。其中任何一個都同其餘的一樣可能是我的子女。 二、我的各支兄弟之孫均系我之孫。 理由:他們都是我的子女的子女。 三、己身為女,上述親屬關係相同。 這純粹是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問題。因為我的兄弟都是我的丈夫,所以他們與其他妻子所生的子女就是我的別出子女(step-children)。由於夏威夷人並不分辨這種關係,所以他們自然就被劃歸到我的子女這一範疇之中。否則他們所通行的就不是這種親屬制了。我們自己也是稱繼母為母、稱前夫或前妻之子為子的。 四、己身為男,我的各直系與旁系姊妹之子女均系我之子女。 理由:我的姊妹既是我的各支兄弟之妻,也都是我之妻。 五、我的各支姊妹之孫均系我之孫。 理由:他們都是我的子女的子女。 六、己身為女,我的各支姊妹之子女均系我之子女。 理由:我的姊妹之夫既是她們之夫,也是我之夫。但是,所不同者,我能夠區別我自己的子女與我姊妹的子女,對於後者來說,我是別母(step-mother)。但是,因為不分辨這種關係,所以他們就被劃歸到我的子女這一範疇之中。否則他們就不屬於這種親屬制了。 七、自己的親兄弟之子女彼此都是兄弟姊妹。 理由:這些兄弟都是這些子女的母親們的丈夫。子女能夠識別他們自己的生母,但不能識別他們的生父,因此,就母親而言,有一部分是自己的同胞兄弟姊妹,另一部分則是異母兄弟姊妹;但是就父親而言,他們都可能是親兄弟姊妹。所以,他們自然就被劃歸到這一範疇之中了。 八、這些兄弟姊妹的子女彼此也都互為兄弟姊妹;後者的子女又互為兄弟姊妹,這樣的親屬關係在他們的後裔之中無窮地繼續下去。自己的親姊妹以及各支兄弟姊妹的子女及後裔,其親屬關係與此完全相同。這樣就造成了一個無窮系列,它是這種親屬制的一個基本部分。為了說明這種系列,必須進一步假定:這種婚姻關係推廣到一切承認存在兄弟姊妹關係的地方;每一個兄弟有多少親姊妹和從姊妹,就有多少妻子,每一個姊妹有多少親兄弟和從兄弟,就有多少丈夫。婚姻和家族看來就是按這種行輩或範疇組成,並與之長久共存。以前曾多次提到的範圍廣泛得驚人的同居制度顯然即起源於此。 九、我的父親所有的兄弟都是我的父親;我的母親所有的姊妹都是我的母親。 理由同一、三和六。 十、我的母親所有的兄弟都是我的父親。 理由:他們都是我母親的丈夫。 十一、我的母親所有的姊妹都是我的母親。 理由同六。 十二、我的從兄弟姊妹所有的子女毫無區別地都是我的子女。 理由同一、三、四、六。 十三、後者的子女都是我的孫。 理由同二。 十四、我的祖父母所有的兄弟姊妹都是我的祖父母。 理由:他們都是我的父母的父母。 如上所述,這種親屬制下承認的親屬關係就按照以親兄弟姊妹和從兄弟姊妹集體相互通婚為基礎的血婚制家族的性質而得到解釋。就父方而言,其親屬關係是儘可能按親子血統關係所能確知的範圍推求的,一切可能是父親的人都被視為實際的父親。就母方而言,其親屬關係則由婚姻類推原則來確定,別出子女都被視為自己的子女。 轉而談到婚姻關係,我們可以得出肯定的結論,如下表所示: 湯加人 夏威夷人 我兄弟之妻, 男子呼,Unoho(我的妻)。 Waheena(我的妻)。 我妻之姊妹, 男子呼,Unoho(我的妻)。 Waheena(我的妻)。 我夫之兄弟, 女子呼,Unoho(我的夫)。 Kane(我的夫)。 我父親的兄弟的兒子之妻, 男子呼,Unoho(我的妻)。 Waheena(我的妻)。 我母親的姊妹的兒子之妻, 男子呼,Unoho(我的妻)。 Waheena(我的妻)。 我父親的兄弟的女兒之夫, 女子呼,Unoho(我的夫)。 Waikoeka(我姊妹之夫)。 我母親的姊妹的女兒之夫, 女子呼,Unoho(我的夫)。 Waikoeka(我姊妹之夫)。 凡是妻之見於旁系者,其夫必見於直系之中;反之亦然。 [8] 在這種親屬制度開始實行的時候,其親屬關係(它目前仍保存下來)不可能不是實際存在的親屬關係,不管婚姻習俗後來起了些什麼變化。 我們從這種親屬制所包含的證據可以推論:當形成這種親屬制的時候,在玻里尼西亞人諸部落的祖先中存在過我所明確規定的血婚制家族。我們必須要有這樣一種形式的家族才可能解釋得了這種親屬制。而且,它為每一種親屬關係都提供了足夠精確的解釋。 奧斯加·佩舍爾先生的下面這段話值得我們注意,他說:「無論在什麼地點和什麼時間,同一母親所生之子女相互發生性關係而能使後裔繁殖(不管經歷多久時間),這尤其是沒有人相信的事了,因為即使在沒有血液的有機體中,例如植物,共同雙親的後代相互受精,在很大的範圍內都是不可能的。」 [9] 必須記住:因婚姻關係而結合的血緣團體並不限於親兄弟姊妹,而是也包括旁系的兄弟姊妹。承認婚姻關係的團體愈大,近親通婚的弊害就愈小。 總的來看,在古代是可能存在這樣一種家族的。血婚制家族之於伙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之於偶婚制家族,偶婚制家族之於專偶制家族(每一種家族的存在都以其前者為前提),其自然而且必然的關係,可以直接引出這一結論。它們相互處於一個邏輯的序列之中,總會起來貫串於蒙昧社會到文明社會的各個文化階段。 與這三種基本的家族形式聯繫在一起的三大親屬制,也同樣相互處於一個類似的連鎖系列之中,與前者平行並同樣明確地表明了人類由蒙昧社會到文明社會的同一進程。我們有理由斷定:雅利安族、閃族以及烏拉爾族的遠祖當其處於蒙昧狀況中時,也存在過與馬來亞制相同的親屬制,後來由於氏族組織的建立而修改成土蘭尼亞制,然後,在專偶制家族出現時終於消失而出現了雅利安式親屬制。 除了已經提出的高度可信的證據之外,還存在其他不容忽視的證據,可以證明夏威夷人在古代是存在過血婚制家族的。 人們開始詳細知道夏威夷群島上的社會狀況以後,就從這種社會狀況中看出該群島古時很可能存在過這種家族。當美國人在這些島上創設教區的時候(1820年),傳教士們發現了一種使他們驚訝不已的社會狀況。使他們最為吃驚的是兩性的關係和夏威夷人的婚姻習俗。他們突然置身到既不知專偶制家族、也不知偶婚制家族的古代社會狀況中去了;但是,他們在這些島上,在不了解其組織結構的情況下,卻發現了尚未完全排斥親兄弟姊妹的伙婚制家族,在這種家族中,男子生活在一夫多妻制之中,女子生活在一妻多夫制之中。他們認為他們發現了人類退化的最低水平,且不說其墮落到什麼地步。但是這些尚未能從蒙昧社會中走出來的無知的夏威夷人,卻無疑是高尚而又純潔地(在蒙昧人來說)生活在他們的具有法律力量的習俗之中。他們按照他們切實遵行的習慣生活,這與那些優秀的傳教士恪守自己的生活習慣大概是同樣合乎道德的。傳教士們因為自己的發現而感到的震驚,這表明在文明人與蒙昧人之間存在的鴻溝有多麼寬闊。經過多年的發展而形成的高度的道德觀念和高尚的情操,與這些最原始的蒙昧人的微薄的道德觀念和粗野的情感面對面相逢了。這是一個絕對而全面的對比。海蘭·賓漢牧師 [10] 是一位老傳教士,他通過獨創性的研究,為我們撰寫了一部出色的夏威夷群島的歷史,他在書中把那些人描寫為人類道德敗壞的最壞典型。他批評道:「多偶(包括一夫多妻與一妻多夫)、野合、通姦、亂倫、殺嬰、夫妻父母子女相互離棄;妖術、貪婪、壓迫,均極為風行,似乎不為他們的宗教所禁止或譴責。」 [11] 伙婚與伙婚家族反駁了這一嚴重指控中的主要罪狀,使夏威夷人獲得了具有道德品質的機會。必須承認即使在蒙昧人中也存在道德觀念,當然其觀念是低級的;因為自有人類以來,不可能存在沒有道德觀念的時候。據賓漢先生說,夏威夷人的命名鼻祖威克亞曾與他的長女結婚。在那些傳教士到達的時候,兄弟姊妹之間的通婚尚不受指責。賓漢又指出:「在最高級的人之中,兄弟姊妹的結合曾十分時興,並一直繼續到上帝的意旨為他們所知的時候為止。」 [12] 在夏威夷群島上,在血婚制家族變為伙婚制家族以後,兄弟姊妹的相互通婚還能繼續殘存,這種現象是不足為奇的,因為當時的夏威夷人尚未到達氏族組織的階段,因為伙婚制家族當時還是一個脫胎於血婚制的、不完善的產物。雖然家族已經基本上是伙婚制的了,但是親屬制度除了某些婚姻關係外,仍與血婚制家族時的情況無異。 在夏威夷人中,家族的實際範圍不可能有因婚姻關係而結合在一起的團體那麼大。為了便於謀生和相互保護,分成較小的團體是必要的;但每個較小的家族都將是這個團體的縮影。很可能有個別人隨意從某個伙婚小團體或伙婚制家族中轉入另一個小團體或另一家族,這樣就出現了似乎是夫妻相棄或拋棄子女的現象,象賓漢先生所記述的那樣。在血婚制和伙婚制家族中,必然而且必須流行生活上的共產制,因為這是他們的條件的需要。這種制度目前仍普遍流行於蒙昧部落和野蠻部落之中。 我們也應簡述一下「中國的九族關係」。有一位中國古代作家說過下面這樣的話:「天下人都有九族的關係。我自己一代為一族,我父親一代為一族,我祖父一代為一族,我曾祖父一代為一族,我高祖父一代為一族,因此,在我之上共有四族;我兒子的一代為一族,我孫子的一代為一族,我曾孫的一代為一族,我玄孫的一代為一族,因此,在我之下也有四族;連我本族在一起,共為九族。這些人全都同宗,雖然每一族屬於不同的支系或家族,但都是我的親屬。這就是所謂九族關係。」 「一個家族的親等就象泉有分流、樹有分枝一樣;雖然分流分枝遠近不同,但卻出於同源同干。」 [13] 夏威夷式親屬制比中國現代的親屬制更加完善地實現了這種九族關係(夏威夷式親屬制的五等可以設想為從九族中的上下各減去兩族而形成的)。 [14] 中國的親屬制由於引入了土蘭尼亞製成分,更主要地是由於為區別各種旁系而作了特別的規定,因而發生了改變,而夏威夷式親屬制則簡單、純粹地保留了基本的等級,這些等級說不定也就是中國人最早所具有的形式。顯然,中國人與夏威夷人一樣,是通過輩分來劃分親屬的;同一等級中的一切旁系彼此都是兄弟姊妹。而且,婚姻與家族都被認為是在等級之內形成的,至少就夫妻而言是限於同等級的範圍之內的。如果用夏威夷制的範疇來解釋,那麼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同時,它也表明了中國人的古代祖先的過去狀況,我們可以由這一斷片窺視到那種狀況之一斑,正象夏威夷式親屬制所反映的狀況一樣。換言之,它表明:在這些等級形成的時候,曾存在過伙婚制家族,而血婚制家族又是這種家族的必然的先行形式。 柏拉圖的《泰米阿斯》也暗含著對與此相同的五等基本親屬的承認。《理想國》中的一切親屬都被劃歸五種範疇,其中,婦女為共有之妻,子女也為父母所共有。蘇格拉底對泰米阿斯說:「但是,怎樣生育子女呢?這個,由於這項建議很新奇,你可能容易記得住;因為我們規定,不管是什麼人,所有的人都要共同結為婚姻並共有子女,我們還特別注意不讓任何人有可能識別其親生子女,而讓一切人認其他人都是其親屬;凡年輩相同的青年,都被視為其兄弟姊妹,凡年輩較長和更長者,都被視為其父母和祖父母,而在其下者,都被視為其子孫。」 [15] 柏拉圖無疑是熟悉我們所毫不了解的希臘與佩拉斯吉傳統習俗的,這些傳統習俗一直上達野蠻階段,它們揭示了希臘部落的更早的狀況的痕跡。柏拉圖的理想家族可能出自這些描寫,因而這一假想很可能不是哲學的推理。值得注意的是:柏拉圖的五等親屬關係與夏威夷制的關係完全相同;家族是在其親屬關係為兄弟姊妹的每一等級內形成的;而夫妻在團體之內是共有的。 最後,我們將會發現:由血婚制家族所表明的社會狀況,合乎邏輯地直接指出在它之前存在過雜交的狀況。這種結論似乎是不可避免的,雖然曾受到達爾文先生這樣傑出學者的懷疑。 [16] 即使在遊牧群中,原始時期的雜交也不可能長期繼續下去;因為為了生存起見,遊牧群必將分為更小的團體,從而產生血婚制家族。對於這個難題,我們能夠最有把握地指出的是:血婚制家族是第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形式,而它必然是從以前的無組織狀況中進化而來的產物,不論那種無組織狀況究竟如何。它揭示了人類的最低水平,我們可以從此為出發點,以此為已知的最低點,來探索人類進步的歷史,並通過家族的結構,通過發明和發現的進程,從蒙昧社會一直研究到文明社會。任何一系列的事件也沒有比通過順序相承的形式所反映出來的家族觀念的發展能夠更清楚地說明這部歷史的了。我們已為血婚制家族的存在提供了充分的證據,這種制度的存在既已確定,就容易說明其餘的家族了。 夏威夷式和羅特馬式親屬制 人身關係說明 夏威夷人的親屬關係據托馬斯·密勒所記 譯稱 洛特馬人的親屬關係據約翰·奧斯本牧師所記 譯稱 (1)我的曾祖父 kǔpǔ'-na 我的祖 mä-pǐ-ga fä 我的祖,男 (2)我的曾祖父之兄弟 kǔpǔ'-na 我的祖 mä-pǐ-ga fä 我的祖,男 (3)我的曾祖父之姊妹 kǔpǔ'-na 我的祖 mä-pǐ-ga hon'-ǐ 我的祖,女 (4)我的曾祖母 kǔpǔ'-na 我的祖 mä-pǐ-ga hon'-ǐ 我的祖,女 (5)我的曾祖母之姊妹 kǔpǔ'-na 我的祖 mä-pǐ-ga hon'-ǐ 我的祖,女 (6)我的祖父 kǔ-pǔ'-na 我的祖 mä-pǐ-ga fä 我的祖,男 (7)我的祖母 kǔ-pǔ'-na 我的祖 mä-pǐ-ga hon'-ǐ 我的祖,女 (8)我的父 mä-kǔ'-ǎ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父 (9)我的母 mä-kǔ-ǎ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母 (10)我的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11)我的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12)我的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3)我的孫女 moo-pǔ'-na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4)我的曾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n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5)我的曾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6)我的玄孫男 moo-pǔ'-na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7)我的玄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8)我的兄(男子呼) käi-kǔ-a-ä'-na 我的兄 sä-sǐ-gǐ 我的兄 (19)我的兄(女子呼) käi-kǔ-nä'-na 我的兄 sag'-ve-ven'-ǐ 我的兄 (20)我的姊(男子呼) käi-kǔ wä-hee'-na 我的姊 sag-hon'-ǐ 我的姐 (21)我的姊(女子呼) käi-kǔ-a-ä'-na 我的姊 sa-sǐ-gǐ 我的姐 (22)我的弟(男子呼) käi-ka-i'-na 我的弟 sa-sǐ-gǐ 我的弟 (23)我的弟(女子呼) käi-kǔ-nä'-na 我的弟 sag-ve-ven'-ǐ 我的弟 (24)我的妹(男子呼) käi-kǔ-wä-hee'-na 我的妹 sag-hon'-ǐ 我的妹 (25)我的妹(女子呼) käi-ka-i'-na 我的妹 sa-sǐ-gǐ 我的妹 (26)我的兄弟之子(男子呼) käi'-kee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27)我的兄弟之子之妻(男子呼) kǔ-no'-nǎ 我的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28)我的兄弟之女(男子呼)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29)我的兄弟之女之夫(男子呼) hǔ-no'-nǎ 我的婿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30)我的兄弟之孫男(男子呼)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31)我的兄弟之孫女(男子呼)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32)我的兄弟之曾孫男(男子呼) moo-pǔ-nǎ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33)我的兄弟之曾孫女(男子呼)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34)我的姊妹之子(男子呼)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35)我的姊妹之子之妻(男子呼) hǔ-no'-nǎ 我的媳 le'-e hon'-i 我的孩子,女 (36)我的姊妹之女(男子呼) kǎ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i 我的孩子,女 (37)我的姊妹之女之夫(男子呼) hǔ-no-nǎ 我的婿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38)我的姊妹之孫男(男子呼)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39)我的姊妹之孫女(男子呼)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40)我的姊妹之曾孫男(男子呼)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41)我的姊妹之曾孫女(男子呼)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a-pǐ-ga hon'-i 我的孫,女 (42)我的兄弟之子(女子呼)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43)我的兄弟之子之妻(女子呼) hǔ-no'-nǎ 我的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44)我的兄弟之女(女子呼)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45)我的兄弟之女之夫(女子呼) hǔ-no'-nǎ 我的婿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46)我的兄弟之孫男(女子呼)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 ga fa 我的孫,男 (47)我的兄弟之孫女(女子呼)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48)我的兄弟之曾孫男(女子呼)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49)我的兄弟之曾孫女(女子呼)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50)我的姊妹之子(女子呼)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51)我的姊妹之子之妻(女子呼) hǔ-no'-nǎ 我的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52)我的姊妹之女(女子呼)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53)我的姊妹之女之夫(女子呼) hǔ-no'-nǎ 我的婿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54)我的姊妹之孫男(女子呼)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55)我的姊妹之孫女(女子呼)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56)我的姊妹之曾孫男(女子呼)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nä-pǐ-ga fa 我的孫,男 (57)我的姊妹之曾孫女(女子呼)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58)我的父親之兄弟 mä-kǔ'-ǎ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親,男 (59)我的父親之兄弟之妻 mä-kǔ'-a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親,女 (60)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子(長於己者,男子呼) käi'-kǔ-a-ä'-na 我的兄 sä-sǐ-gǐ 我的兄弟 (61)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子(幼於己者,男子呼) käi'-ka-i-na 我的弟 sä-sǐ-gi 我的兄弟 (62)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子之妻 wä-hee'-na 我的妻 sag-hon'-ǐ 我的姊妹 (63)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女(長於己者,男子呼) käi'-ku wä-hee'-na 我的姊妹 sag-hon'-ǐ 我的姊妹 (64)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女(幼於己者,男子呼) käi'-kǔ wä-hee'-na 我的姊妹 sag-hon'-ǐ 我的姊妹 (65)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女之夫 käi'-ko-ee-kä 我的姊妹之夫 sä-sǐ-gǐ 我的兄弟 (66)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子之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67)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子之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68)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女之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69)我的父親的兄弟之女之女 käi'-kee wä-k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70)我的父親的兄弟之曾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71)我的父親的兄弟之曾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72)我的父親的兄弟之玄孫男 moo-pǔ'-na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73)我的父親的兄弟之玄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74)我的父親的姊妹 mä-kǔ'-ǎ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親,女 (75)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夫 mä-kǔ'-ǎ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親,男 (76)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子(長於己者,男子呼) käi'-kǔ-a-ä'-na 我的兄 sä-sǐ-gǐ 我的兄弟 (77)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子(幼於己者,男子呼) käi'-ka-i-na 我的弟 sä-sǐ-gǐ 我的兄弟 (78)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子之妻 wä-hee'-na 我的妻 sag-hon'-ǐ 我的姊妹 (79)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女 käi'-kǔ wä-hee'-na 我的姊妹 sag-hon'-ǐ 我的姊妹 (80)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女之夫 käi-ko-ee'-kä 我的姊妹之夫 sä-sǐ-gi 我的兄弟 (81)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子之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82)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子之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83)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女之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84)我的父親的姊妹之女之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85)我的父親的姊妹之曾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86)我的父親的姊妹之曾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87)我的父親的姊妹之玄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88)我的父親的姊妹之玄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89)我的母親的兄弟 mä-kǔ-ǎ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親,男 (90)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妻 mä-kǔ-ǎ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親,女 (91)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子(長於己者,男子呼) käi'-kǔ-a-ä'-na 我的兄 sä-sǐ-gǐ 我的兄弟 (92)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子(幼於己者,男子呼) käi'-ka-i'-na 我的弟 sä-sǐ-gǐ 我的兄弟 (93)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子之妻 wä-hee'-na 我的妻 sag-hon'-ǐ 我的姊妹 (94)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女 käi'-kǔ wä-hee'-na 我的姊妹 sag-hon'-ǐ 我的姊妹 (95)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女之夫 käi-ko-ee'-kä 我的姊妹之夫 sä-sǐ-gǐ 我的兄弟 (96)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子之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97)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子之女 käi-kee wä-k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98)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女之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99)我的母親的兄弟之女之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100)我的母親的兄弟之曾孫男 moo-pǔ'-na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01)我的母親的兄弟之曾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02)我的母親的兄弟之玄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03)我的母親的兄弟之玄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04)我的母親的姊妹 mä-kǔ-ǎ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親,女 (105)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夫 mä-kǔ-ǎ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親,男 (106)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子(長於己者,男子呼) käi'-kǔ-ä-ä'-na 我的兄 sä-sǐ-gǐ 我的兄弟 (107)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子(幼於己者,男子呼) käi'-ka-i-na 我的弟 sä-sǐ-gǐ 我的兄弟 (108)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子之妻 wä-hee'-na 我的妻 sag-hon'-ǐ 我的姊妹 (109)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女 käi'-kǔ wä-hee'-na 我的姊妹 sag-hon'-ǐ 我的姊妹 (110)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女之夫 käi'-ko-ee'-kä 我的姊妹之夫 sä-sǐ-gǐ 我的兄弟 (111)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子之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fä 我的孩子,男 (112)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子之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113)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女之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114)我的母親的姊妹之女之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115)我的母親的姊妹之曾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16)我的母親的姊妹之曾孫女 moo-pǔ'-nǔ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17)我的母親的姊妹之玄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18)我的母親的姊妹之玄孫女 moo-pǔ'-na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19)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兄弟 kǔ-pǔ'-nǎ kä'-na 我的祖,男 mä-pǐ-ga fä 我的祖,男 (120)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兄弟之子 mä-kǔ'-ǎ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親,男 (121)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兄弟之女 mä-kǔ'-ǎ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親,女 (122)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兄弟之孫男(長於己者) käi'-kǔ-a-ä'-na 我的兄 sä-sǐ-gǐ 我的兄弟 (123)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兄弟之孫女(長於己者) käi'-kǔ wä-hee'-na 我的姊 sag-hon'-ǐ 我的姊妹 (124)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兄弟之曾孫男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125)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兄弟之曾孫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126)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兄弟之玄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27)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兄弟之玄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28)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姊妹 kǔ-pǔ'-nǎ wä-hee'-na 我的祖,女 nä-pǐ-ga hon'-ǐ 我的祖,女 (129)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姊妹之子 mä-kǔ'-ǎ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親,男 (130)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姊妹之女 mä-kǔ'-ǎ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親,女 (131)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姊妹之孫男(長於己者) käi'-kǔ-a-ä'-na 我的兄 sä-sǐ-gǐ 我的兄弟 (132)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姊妹之孫女(長於己者) käi'-kǔ wä-hee'-na 我的姊 sag-hon'-ǐ 我的姊妹 (133)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姊妹之曾孫男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134)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姊妹之曾孫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135)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姊妹之玄孫男 moo-pǔ'-nǎ kǎ'-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36)我的父親的父親的姊妹之玄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37)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兄弟 kǔ-pǔ'-nǎ kä'-na 我的祖,男 mä-pǐ-ga fä 我的祖,男 (138)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兄弟之子 mä-kǔ-ǎ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親,男 (139)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兄弟之女 mä-kǔ-ǎ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親,女 (140)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兄弟之孫男(長於己者) käi'-kǔ-a-ä'-na 我的兄 sä-sǐ-gǐ 我的兄弟 (141)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兄弟之孫女(長於己者) käi'-kǔ wä-hee'-na 我的姊 sag-hon'-ǐ 我的姊妹 (142)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兄弟之曾孫男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143)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兄弟之曾孫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144)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兄弟之玄孫男 moo-pǔ'-na kä'-na 我的孫,男 m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45)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兄弟之玄孫女 moo-pǔ'-nǎ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46)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姊妹 kǔ-pǔ-nǎ wä-hee'-na 我的祖,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祖,女 (147)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姊妹之子 mä-kǔ-ǎ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親,男 (148)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姊妹之女 mä-kǔ-ǎ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親,女 (149)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姊妹之孫男(長於己者,男子呼) käi'-kǔ-a-ä-na 我的兄 sä-sǐ-gǐ 我的兄弟 (150)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姊妹之孫女 käi'-kǔ wä-hee'-na 我的姊 sag-hon'-ǐ 我的姊妹 (151)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姊妹之曾孫男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152)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姊妹之曾孫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153)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姊妹之玄孫男 moo'-pǔ'-nǎ kä'-na 我的孫,男 nä-pǐ-ga fä 我的孫,男 (154)我的母親的母親的姊妹之玄孫女 moo-pǔ-na wä-hee'-na 我的孫,女 mä-pǐ-ga hon'-ǐ 我的孫,女 (155)我的夫 kä'-na 我的夫 ve-ven'-ǐ 我的夫 (156)我的妻 wä-hee'-na 我的妻 hoi-e-nä及hen 我的妻 (157)我的夫之父 mä-kǔ'-ǎ-hǔ-nä-ai 我的公公 oi-fä 我的父 (158)我的夫之母 mä-kǔ'-ǎ-hǔ-nä-ai 我的婆婆 oi-hon'-i 我的母 (159)我的妻之父 mä-kǔ'-ǎ-hǔ-nä-ai 我的岳父 oi-fä 我的父 (160)我的妻之母 mä-kǔ'-ǎ-hǔ-nä-ai 我的岳母 oi-hon'-ǐ 我的母 (161)我的婿 hǔ-no'-nǎ kä'-na 我的婿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162)我的媳 hǔ-no'-nu wä-hee'-na 我的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163)我的大伯、小叔(夫之兄弟) kä'-na 我的夫 hom-fu'-e 我的大伯、小叔 (164)我的姊夫、妹夫(姊妹之夫,女子呼) kä-na 我的夫 me-i 我的姊夫、妹夫 (165)我的僚婿(妻的姊妹之夫) pǔ-na-lǔ-ǎ 我的親密的夥伴 (166)我的內兄弟(妻的兄弟) käi-ko-a'-kä 我的內兄弟 me-i 我的內兄弟 (167)我的大姨、小姨(妻的姊妹) wä-hee'-na 我的妻 hom-fu'-e 我的大姨、小姨 (168)我的大姑、小姑(夫的姊妹) käi-ko-a'-kä 我的大姑、小姑 me-i 我的大姑、小姑 (169)我的嫂、弟媳(兄弟之妻) wä-hee'-na 我的妻 hom-fu'-e 我的嫂、弟婦 (170)我的嫂、弟媳(兄弟之妻,女子呼) kǎi-ko-a'-kä 我的嫂、弟婦 hom-fu'-e 我的嫂、弟婦 (171)我的妯娌(夫的兄弟之妻) pǔ-na-lǔ-ä 我的親密的夥伴 (172)我的內兄弟之妻 wä-hee'-na 我的妻 (173)我的別父 mä-kǔ'-a kä'-na 我的親,男 oi-fä 我的親,男 (174)我的別母 mä-kǔ'-a wä-hee'-na 我的親,女 oi-hon'-ǐ 我的親,女 (175)我的別子 käi'-kee kä'-na 我的孩子,男 le'-e fä 我的孩子,男 (176)我的別女 käi'-kee wä-hee'-na 我的孩子,女 le'-e hon'-ǐ 我的孩子,女 發音規則: (1) a的發音,等於英文ale中的a, (2) ǎ的發音,等於英文at中的a, (3) ä的發音,等於英文father中的a, (4) ǐ的發音,等於英文it中的i, (5) ǔ的發音,等於英文foot中的oo, 注意:kä-na表示男性,wä-hee'-na表示女性。 本章注釋 [1] 洛特馬式親屬制為本書首次發表。它是由洛特馬地方的威斯列安派傳教士約翰·奧斯本牧師整理出來、再由澳大利亞雪梨的洛里默·斐孫牧師獲得並寄給作者的。 [2] a讀若ale中之a;ä讀若father中之a;ǎ讀若at中之a;ǐ讀若it中之i;ǔ讀若food中之oo。 [3] 路易斯·摩爾根,《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斯密遜研究所報告,第17卷(華盛頓,哥倫比亞區,1871年)第445頁。 [4] 同上書,第525、573頁。 [5] 同上書,表Ⅲ,第521—567頁。 [6] 〔懷特注〕約翰·弗格遜·麥克倫南(1827—1881),蘇格蘭法學家和人種學家。在《原始婚姻》(1865年)一書中,他提出了一種社會進化理論,在某些方面與摩爾根的觀點相似,如在原始雜交群方面、在父權制家族形成之前先有母權制世系方面等。摩爾根於1871年在倫敦的時候,至少會見麥克倫南三次。後者的學識與創見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也很喜歡麥克倫南其人;他曾在致科內爾大學校長安朱·懷特的信中力勸聘請麥克倫南為教授(見勒斯利·懷特所編《路易斯·摩爾根旅歐日記選》,羅徹斯特史學會叢刊,第16卷〔1937〕,第221—390頁,主要見第339頁,第367—368頁,第371頁)。但是,脾氣暴躁的麥克倫南卻用近乎粗野的態度攻擊《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一書,對此,摩爾根在《古代社會》第3編的末尾插入了一個很長的附註作為答覆。 [7] 〔懷特注〕對於馬來亞式親屬制的特點的這一說明極為類似《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454—455頁中對夏威夷式親屬制特點的描寫。 [8] 在南非的卡菲爾人中,我父親之兄弟之子之妻,我父親之姊妹之子之妻,我母親之兄弟之子之妻,我母親之姊妹之子之妻,既是他們之妻,也同樣是我之妻,與他們的親屬制所示情況相同。 [9] 《人類的種族》(倫敦,1876年),第222—223頁。 [10] 〔懷特注〕海蘭·賓漢(1789—1869),美國公理教會傳教士,夏威夷群島最早的傳教會的創始人之一。他的兒子,小海蘭·賓漢(1831—1908),密克羅尼西亞的傳教士,曾把金茲密耳島的親屬關係稱謂和其他資料提供給摩爾根(《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458,460,518,521頁)。 [11] 海蘭·賓漢,《夏威夷群島上的二十一年》(哈特福德,康乃狄克州,1847年),第21頁。 [12] 賓漢,同上書,第20頁。 [13] 《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415—425頁。 [14] 同上書,第432—437頁,對中國式親屬製作了充分的敘述。 〔懷特注〕用官話讀音記錄的中國式親屬制術語及其重要說明,是「廣州的一位英年)國紳士……中國海關總監羅伯特·哈特」在1860年提供給摩爾根的。同上書,第414頁。 [15] 柏拉圖,《泰米阿斯》,第2章。 [16] 查理斯·達爾文,《人類的起源》(費城,1874年),第6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