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一章 古代家族 [1]
五種順序相承的家族形態——第一種形態:血婚制家族——由此產生馬來亞式親屬制——第二種形態:伙婚制家族——由此產生土蘭尼亞式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第三種形態:專偶制家族——由此產生雅利安式、閃族式和烏拉爾式親屬制——介乎中間的偶婚制家族和父權制家族——這兩種家族形態均未能產生任何親屬制度——上述親屬制都是自然形成的——兩種基本形式——其一為類別式,另一為說明式——這些親屬制的總原則——其持續之長久
我們已經習慣於把專偶制家族看作自古以來一成不變的家族形態,以為只不過在某些特殊地區間雜有父權制家族而已。其實不然,家族的觀念原是經歷了幾個順序相承的發展階段才臻於成熟的,而專偶制家族乃是一系列家族形態中最後的一種形態。我的目的就是要說明在專偶制家族之前還有更古的家族形態,那些家族形態曾普遍流行於蒙昧階段,並經歷野蠻階段初期而下達野蠻階段中期;我還要說明的是,無論專偶制家族或父權制家族,都不可能上溯到野蠻階段晚期。這兩種家族形態基本上都是近代的產物。而且,在古代社會中,它們是不可能出現的;必須等到更早的家族形態所具有的先行經驗在人類每一個種族中為它們的產生作好了準備以後,它們才可能出現。
現可把家族分為如下五種順序相承的不同形態,每一種形態都有其獨具的婚姻制度:
(一) 血婚制家族 這是由嫡親的和旁系的兄弟姊妹集體相互婚配而建立的。
(二) 伙婚制家族 這是由若干嫡親的和旁系的姊妹集體地同彼此的丈夫婚配而建立的;同夥的丈夫們彼此不一定是親屬。它也可以由若干嫡親的和旁系的兄弟集體地同彼此的妻子婚配而建立;這些妻子們彼此不一定是親屬。不過,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往往對方彼此也都是親屬。無論哪一種情況,都是一群男子夥同與一群女子婚配。
(三) 偶婚制家族 這是由一對配偶結婚而建立的,但不專限與固定的配偶同居。婚姻關係只有在雙方願意的期間才維持有效。
(四) 父權制家族 這是由一個男子與若干妻子結婚而建立的;通常由此產生將妻子幽禁於閨房的風俗。
(五) 專偶制家族 這是由一對配偶結婚而建立的,專限與固定的配偶同居。
在上述這些家族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和第五種這三種形態是最重要的;因為它們流行之廣、影響之深,足以建立三種不同的親屬制,所有這些親屬制度迄今都仍在通行。反過來,這些親屬制本身也足以證明與它們各自相關的家族形態和婚姻形態都先它們而存在。其餘兩種形態,即偶婚制和父權制,都是介乎中間的家族形態,它們對人類生活的影響不足以建立一種新的親屬制,或者說,不足以從根本上改變當時現存的親屬制。不要以為這幾個類型的家族彼此各不相干、界限分明;與此相反,由第一種形態過渡到第二種形態,由第二種形態過渡到第三種形態,由第三種形態過渡到第五種形態,都是在不知不覺中逐步轉變過來的。我們所要闡明、所要確定的命題就是:這些家族形態原是一種接著一種順序相承而產生的,它們綜合起來正體現了家族觀念的發展。
為了說明這幾種家族形態和婚姻形態的產生,必須介紹它們各自所具有的親屬制的內容實質。這些親屬制度具體表現了與此問題直接有關的證據,既扼要又確鑿,毫無牽強附會之嫌。而且,這些證據是具有權威性的,是極端肯定的,因此,由它們所得出的推論沒有置疑的餘地。但是,任何一種親屬制度,在我們尚未對它熟悉以前,是會令人感到錯綜複雜、困惑難明的。務請讀者耐心深入考察這個問題,其深入的程度要足以體驗到親屬制所包涵的證據有何等的價值和分量。我在從前寫的《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 [2] 一書中已經對這個問題作了詳細的探討,所以,在本書中只限於敘述一些重要的事實,我把這些事實減到最少數量,只要足以使人明了其意義就夠了,關於更詳細的情節和一般的表格,均標註參考前一著作。我所提出的主要命題就是家族的發展經歷了幾個順序相承的形態,作為人類史的一個部分,這個命題太重要了。由於這個緣故,我不得不提出這些親屬制而予以研究,希望它們或許真正能確定這個事實。因此,本章及以下四章都要用來對這種證據作簡要的概述。
迄今所見到的最原始的親屬制度是在玻里尼西亞人中發現的,其中夏威夷人的親屬制將作為典型代表。我已把它稱為馬來亞式親屬制。在這種制度下,所有的血緣親屬,不論遠近親疏,一律歸納到下列幾種親屬關係中的某一種之內;那就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兒孫女、兄弟、姊妹。他們不知有其他的血緣關係。除此之外則有姻戚關係。馬來亞式親屬制是隨著第一種家族形態血婚制家族而產生的,它還包含重要的證據,可以證明血婚制家族形態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對於這樣重要的一個推論來說,根據似嫌不足;但是,我們假定他們認每一種親屬關係時都是確實存在那樣一種關係,倘若這個假定能證明不誤,那麼,上面的推論就完全得到支持了。這種親屬制非常普遍地流行於玻里尼西亞人之中,雖然他們的家族已經由血婚制轉入伙婚制了。其親屬制之所以保持未變,是因為沒有足夠強烈的動力,因為他們的制度沒有發生足夠急劇的改革,不足以引起親屬制的改變。大約五十年前,當美國傳教會立足於桑威奇群島〔譯者按:即指夏威夷群島〕之時,在當地居民中,兄弟姊妹之間的婚配尚未完全絕跡。這種親屬制在古代曾普遍流行於亞洲,那是沒有疑問的,因為迄今仍在亞洲流行的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即以這種親屬制為其基礎。中國人的親屬制也是以此為基礎的。
隨著時代的前進,第二種偉大的親屬制度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繼第一種親屬制而起,傳布於地球上的大部分地區。這種親屬制在北美的土著當中是普遍存在的,我們在南美的土著中也發現許多痕跡,足以推想這一親屬制在那裡也曾普遍存在過。在非洲的部分地區也曾見到這種親屬制的痕跡;不過,一般而言,非洲部落的親屬制度是接近於馬來亞式的。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在印度南部操達羅毗荼語的印度人中迄今仍然流行;而在印度北部操高拉語的印度人中也在流行著,不過形式有所改變而已。在澳大利亞也流行這種制度,但處於尚未充分發展的狀態下,在該地,它或者起源於婚級組織,或者起源於導致同樣結果的初期氏族組織。在土蘭尼亞族系和加諾萬尼亞族系的主要部落中,這種親屬制起源於集團婚配的伙婚制和氏族組織,氏族組織之興起勢必遏制血族間的通婚。我們在前文已經說明過,由於禁止氏族內通婚怎樣造成了這一結果,這種禁規使親兄弟姊妹之間永遠不得再發生婚媾關係。當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出現之時,家族形態是伙婚制。這可以由下面的事實得到證明,那就是:集團婚配的伙婚制正好說明了這種親屬制度下的主要親屬關係;同時,證明這些親屬關係是根據這種婚姻制度而確實存在的。我們按照事理推論,即可指出伙婚制亦當曾經一度象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同樣地廣泛流行。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之所以產生,必須歸功于氏族組織之形成與伙婚制。我們將會在下文中看到,這種親屬制是從馬來亞式親屬制演變出來的,它所改變的僅只有早先由親兄弟姊妹通婚和從兄弟姊妹通婚所產生的那些親屬關係,那些親屬關係事實上由於氏族組織的出現而已經發生改變了;由此可以證明這兩種親屬制之間是直接關聯著的。從親屬制度的這一變化即可證明氏族組織對於社會、尤其是對於伙婚集團的影響非常強大。
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真正是宏偉驚人的。它能辨認出雅利安式親屬制下的一切親屬關係,以及若干雅利安式親屬制所忽略的親屬關係。在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度下,所有的親屬,無論遠近,都分成各個類別;根據該制度所特具的方法,其親屬關係的追溯範圍遠遠超出雅利安式親屬制的正常範圍之外。在日常寒暄和正規問候中,人們彼此均以親屬關係相稱呼,而從不用個人名字;這種方式,自然不僅使最疏遠的親族之間得以保持親屬關係,並且有助於向外界推廣這種親屬制度的知識。當雙方不存在任何親屬關係之時,問候的方式就只簡單地互稱「我的朋友」。無論就其區別親屬之細密而言,或就其表征之特殊程度而言,在人類實找不出另一種親屬制度可與之相比。
美洲土著初被發現時,他們的家族形態已經脫離了伙婚制而進入了偶婚制;因而在他們的親屬制度下所認的親屬關係,有一些並不是偶婚制中實際存在的關係。這同馬來亞式親屬制階段所發生的情況恰好如出一轍,在那個階段,家族形態已經脫離了血婚制而進入了伙婚制,但親屬制度仍保持未變;因此在馬來亞式親屬制中所規定的親屬關係乃是血婚制家族中實際存在的關係,它們與伙婚制家族中的一部分親屬關係並不實際相符。與此相似,土蘭尼亞式親屬制所規定的親屬關係乃是伙婚制家族中實際存在的關係,它們與偶婚制家族中的一部分親屬關係並不實際相符。家族形態的發展步驟必然要速於親屬制度,親屬制度是跟隨在後面來記錄家族親屬關係的。伙婚制家族的建立沒有提供充分的動力來改革馬來亞式親屬制,同樣,偶婚制家族的產生也沒有提供充分的動力來改革土蘭尼亞式親屬制。把馬來亞式親屬制改變為土蘭尼亞式,需要象氏族組織這樣一種偉大的制度;推翻土蘭尼亞式親屬制而代之以雅利安式,則需要象具體財產這樣一種偉大的制度,連帶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以及該制度所創造的專偶制家族。
隨著時代的再一步前進,出現了第三種偉大的親屬制,我們可以稱之為雅利安式,或閃族式,或烏拉爾式,均無不可。這種親屬制度在此後進達文明階段的主要民族中大概取代了原先的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專偶制家族中的親屬關係就是由這種親屬制規定下來的。土蘭尼亞式是以馬來亞式為基礎的,但雅利安式親屬制並非以土蘭尼亞式為基礎;不過,它卻在文明民族中取代了原先的土蘭尼亞式親屬制,這可以從別的方面得到證據。
後四種家族形態一直存在到有史時期;但第一種形態血婚制家族已經不復存在了。然而,我們可以根據馬來亞式親屬制推斷這種家族形態在古代是存在過的。因之,我們有三種基本的家族形態,它們代表三大種基本不同的生活狀況,並有三種截然有別的親屬制度足以證明這三種家族形態是存在過的(如果只有這種親屬制度才保存唯一證據的話)。這一結論將引起我們注意到親屬制度之異常穩定與持久性,並注意到親屬制度對於古代社會狀況所體現的證據是何等的珍貴。
在人類各部落中,上述三種家族的每一種都曾經歷過一段很長的時間,都曾有其幼稚期、成熟期和衰落期。專偶制家族起源於財產,正如孕育專偶制家族的偶婚制家族起源於氏族一樣。當希臘部落初出現於歷史舞台之時,即已有了專偶制家族;但是,要等到制訂成交法規定這種家族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以後,它才完全建立起來。財產觀念在人類心靈中的成長過程,包括財產的創始、財產的享有,特別是包括對財產繼承權的法定,凡此均與專偶制家族的建立密切有關。財產力量之強大從此開始足以影響社會機體的結構。確定子女的父親是誰,這件事情此時必將具有先前的社會狀況下所不知道的重要意義。一男一女的婚配從野蠻階段早期以來即已存在,其形式是在雙方合意的期間結為配偶。隨著古代社會的進步,由於制度改進,由於各種發明和發現都跨進了較高級的狀況,這種婚姻形式也就逐漸趨於穩定狀態。但是,這時候還缺少專偶制家族(獨占的同居權)的基本要素。早在野蠻階段,男人就開始強迫妻子忠貞不二,對不貞者處以殘暴的刑罰,但卻認為自己可以放縱自由。其實貞操必須是相互遵守的義務,保持貞操也必須是雙方相應而行的。在荷馬時代的希臘人中,婦女在家族中處於與外界隔絕的地位,受其丈夫的統治,沒有充分的權利,非常不平等。如果把荷馬時代到伯里克利斯時代前後不同時期的希臘家族作一比較,就可看出一個顯著的進步,並看出這種進步逐漸成為固定的制度。近代的家族比之希臘羅馬人的家族毫無疑問又是一個進步;因為婦女的社會地位已經大大提高了。在希臘人和羅馬人中,就一個女子對其丈夫的身分高低而言,她在尊嚴方面以及在得到承認的個人權利方面已經近乎平等的地位。專偶制家族的歷史記錄,能上溯將近三千年,我們可以說,在這段期間,它的性質有著逐漸不斷的改進。它註定了仍將進一步改善,直到兩性的平等獲得公認、婚姻關係的公平合理得到充分認識時為止。我們對偶婚制家族的逐步改善過程也有同樣的證據(雖然還不夠充分),證明這個過程始於偶婚制家族的低級形式,而終於專偶制家族的出現。我們必須記住這些事實,因為它們在本文討論中極關重要。
在以前幾章中,我曾請讀者注意與人類初期歷史密切關聯的範圍廣泛的同居制度,那種制度一直流傳到文明階段,不過隨著社會的進步漸次喪失其地位而已。這一制度由於遭到社會上道德因素的對抗而日漸縮減,其縮減的程度多少可以衡量出人類進步的比例。順序相承的每一種家族形態和婚姻形式就是縮小這種同居制度範圍的一個重要的標誌。當它縮減到完全消滅以後,也只有到這時候,專偶制家族才有可能建立。專偶制家族可以上溯到野蠻階段晚期,它就是在這個時候才開始從偶婚制家族中脫穎而出的。
我們由此可以對於這兩種家族形態的形成與發展所經歷的年代得到一點印象。但是,五種順序相承的家族形態彼此各異,並且分別屬於完全不同的社會狀況,它們之相繼建立使我們對於家族觀念的各個發展階段的時距有著更加長遠的估計,家族觀念就是經歷了這些階段才從血婚制通過過渡形態而發展到迄今仍在前進的專偶制的。人類沒有任何其他制度具有較此更為驚人、更為豐富的歷史,或體現較此更為悠久複雜的經驗果實。維持家族制度的存在,並使它通過若干階段而達到今天的形態,這需要在智力和心理上經歷無數世代的極度努力才能辦到。
在婚姻形式由伙婚制經過偶婚制而達到專偶制的過程中,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並未發生重大的改變。這種親屬制所記錄的是伙婚制家族的親屬關係,但是,直到專偶制家族建立時為止,它卻基本保持未變,其實到了這時候,它已幾乎完全不符合於血統關係的性質,甚至成為專偶制家族的一種玷辱了。現舉例以說明之:在馬來亞式親屬制之下,一個男子稱其兄弟之子為子,因為其兄弟之妻同時亦即自己之妻。在土蘭尼亞式親屬制之下,其兄弟之子仍稱為子,理由同上,但其姊妹之子現稱為甥,因為在氏族組織中,其姊妹已不再是自己之妻了。在易洛魁人當中,家族是偶婚制的,一個男子仍稱其兄弟之子為子,然而其兄弟之妻已不再是自己之妻了;此外還有一大串親屬關係都象這樣同現行的婚姻形式不相吻合。這種親屬制度所由產生的習俗已經改變,而它卻殘存得更久,儘管基本上已不符合現實,但仍一直在他們當中維持到現存的一代。始終沒有出現一種動力足以推翻這一龐大的原始親屬制度。當雅利安人各民族臨近於文明階段時,正好出現了專偶制家族,為他們提供了這種動力。專偶制家族使子女認準了父親,從而確定了合法的繼嗣。要想把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加以改革,使之符合於專偶制家族的血統關係,這是不可能的。它同專偶制一點也不能吻合。然而,卻有一個補救的方法,既簡單,又完備。那就是廢除土蘭尼亞式親屬制,而代之以說明式的方法,土蘭尼亞部落當他們希望把某一親屬關係提得更突出之時即往往使用這種方法。他們回過頭來純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將基本的稱謂結合在一起,以說明每一個人的親屬關係。因此,他們的稱謂就有「兄弟之子」、「兄弟之孫」、「父之兄弟」、「父之兄弟之子」等等。每一個詞組描敘一個人,其親屬關係也就不言而喻了。我們在希臘語系、拉丁語系、梵語系、日耳曼語系和克爾特語系諸部落中所見到的形態最古老的雅利安式親屬制就是如此;閃族人也是如此,有希伯來《聖經》上的世系譜可證。前文已經提過的某些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的痕跡在雅利安人和閃族人各民族中一直保持到有史時期;但它基本上已廢除,而代以說明式的親屬制了。
為了說明和證實上述種種命題,現必須將這三種親屬制度以及分別與之相關的三種基本的家族形態按其出現的先後次序一一予以論述。它們彼此又能互相闡釋。
一種親屬制度就其本身而論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它所體現的思想意識很有限,而且顯然是以一些簡單的暗示為依據,所以看來它不可能提供很有用的知識,尤其不可能反映人類早期的生活狀況。至少當我們抽象地考察一個親屬集團的親屬關係時,必然會得出上述的結論。但是,當我們把許多部落的親屬制度進行比較研究,把它視為一種家族制度,並看出它已經流傳了極其漫長的時間以後,它的意義就大不一樣了。這三種親屬制度,一一銜接,體現了家族從血婚制到專偶制的全部發展過程。我們有理由作出下面的假定:每一種親屬制度表達了該制度建立時所存在的家族的實際親屬關係,因此,它也就反映了當時所流行的婚姻形態和家族形態,不過這兩種形態都可能進展到更高的一個階段而其親屬制度仍保持不變。
我們還會進一步看到,這些親屬制度都是隨著社會從低級狀態發展到高級狀態而自然產生的,每一次親屬制度的改變都標誌著某種對社會體制影響深刻的制度的出現。母親與子女的關係、兄弟與姊妹的關係、外祖母與外孫外孫女的關係,在任何時代都是能完全確認的;但是,父親與子女的關係、外祖父與外孫外孫女的關係,在專偶制提供了最高度的辨認保證以前一直是無法確認的。當人們實行集體婚配的時代,會有許多人同時同樣可能處於上述親屬關係中的任何一種。在古代社會極端原始的情況下,這些親屬關係,無論是實際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都會被人們理解,從而創造一些稱謂來表達它們。不斷地使用這些稱謂來稱呼由此而形成一個親屬團體的那些人,久而久之,便產生了一套親屬制度。但是,如前所述,這種親屬制度的形式一定是以婚姻形式為依據。凡是親兄弟姊妹和從兄弟姊妹之間相互集體通婚的地方,其家族就是血婚制的,而其親屬制就是馬來亞式的。凡是若干姊妹同她們彼此的丈夫集體通婚、或若干兄弟同他們彼此的妻子集體通婚的地方,其家族就是伙婚制的,而其親屬制就是土蘭尼亞式的。凡是婚姻限於一夫一妻之間而且禁止與他人發生同居關係的地方,其家族就是專偶制的,而其親屬制就是雅利安式的。因此,這三種親屬制是以三種婚姻形態為基礎的;每一種親屬制度都力求盡事實所可能知道的情況來表達與之相應的婚姻形態下人與人之間的實際親屬關係。所以我們看到,這些親屬制度並不基於天然關係,而基於婚姻;並不基於虛想,而基於事實;每一種親屬制在其使用期間都是既合乎邏輯、也合乎實況的制度。它們所提供的證據價值極高,也最富於啟發性。親屬制度以最明白的方式直接準確地反映了古代社會的情況。
這些親屬制本身分為根本不同的兩大類。其一為「類別式」,另一為「說明式」。 [3] 按照前一種形式,對親屬從不加以說明,而是把他們區分為若干範疇,不論其與「自身」的親疏如何;凡屬同一範疇的人即以同一親屬稱謂統稱之。例如,我的親兄弟,與我父親的兄弟之子,均稱為我的兄弟;我的親姊妹,與我母親的姊妹之女,均稱為我的姊妹;馬來亞式和土蘭尼亞式的親屬制都用這樣分類法。按照後一種形式,對於親屬,或用基本親屬稱謂來說明,或將這些基本稱謂結合起來加以說明,由此使每一個人與自身的親屬關係都各各不同。例如,其稱謂有兄弟之子、父之兄弟、父之兄弟之子等。雅利安式、閃族式和烏拉爾式親屬制就是如此,這是隨著專偶制婚姻而產生的。後來由於發明了稱謂的共名,也採用了少許分類的方法;但這種制度最早的形式純粹是說明式的,如上述例子所表現的情況,埃爾斯人和斯堪的納維亞人的親屬制度即其典型代表。這兩種親屬制度之所以存在著根本的區別是由於在一種情形下實行集體的多偶婚姻,而在另一種情形下實行一夫一妻的單偶婚姻。
雅利安人、閃族人和烏拉爾人的家族中所採用的說明式親屬制是相同的,但類別式親屬制卻又分為兩種不同的形式。第一種是馬來亞式,在時間上最早;第二種是土蘭尼亞式和加諾萬尼亞式,二者基本相似,都是將先前的馬來亞式加以改革而形成的。
如果簡單地參照一下我們自己的親屬制度,就會對各種親屬制度所依據的原則引起注意了。
親屬關係有兩類:第一類是由血緣產生的,或稱血親;第二類是由婚姻產生的,或稱姻親。血親又分直系、旁系兩種。如某甲的血統出自某乙,這兩人之間所存在的關係叫做直系血親。如某甲與某乙的血統出自共同的祖先,但並非彼出於此或此出於彼,這兩人之間所存在的關係叫做旁系血親。至於姻親則按風俗習慣而定。
我們不必過分專門地討論這個題目,但可以就一般情況來說,在每一種親屬制中,只要存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就必然會有一個直系和幾個旁系親屬關係,其旁系是從直系分出來的。每個人都是一個親屬團體的中心,每一個親屬的親等都是根據「自身」來辨別的,而「自身」也對那些親屬報之以同樣的親等。「自身」必然處在直系之中,而這條世系是垂直的。在這條世繫上,由本人上溯和下推,世代父子相繼,可以列入本人各代直系祖先和各代直系後裔,這些人合起來構成他的直系男性世系。從這一干係產生了若干旁系,其中有男性世系,也有女性世系,由內向外依次排列數序。我們若要充分了解親屬制度,只須認識其主要干係以及最親的五支旁系中任何一支男性旁系和女性旁系,包括父黨和母黨在內,而在每一支中只須從父母推及他或她的一個子女就行了;儘管無論就上溯或下推而言,這都只包括「自身」的一小部分親屬,但具備這些知識已足夠了。各個旁系往下推,其分支的數目將按幾何級數增加,如果想追究各個旁系所有的分支,並不會使這個親屬制度更容易了解。
第一支旁系中的男系包括我的兄弟及其子孫;第一支旁系中的女系包括我的姊妹及其子孫。第二支旁系:就父系言,其男系包括我父親的兄弟及其子孫,其女系包括父親的姊妹及其子孫;第二支旁系:就母系言,其男系包括我母親的兄弟及其子孫,其女系包括我母親的姊妹及其子孫。第三支旁系:就父系言,其男系包括我祖父的兄弟及其子孫,其女系包括我祖父的姊妹及其子孫;第三支旁系:就母系言,其男系和女系相應地分別包括我外祖母的兄弟和姊妹以及他們各自的子孫。我們要注意:上述最後一項已經由父系的直系轉變為母系的直系了。第四支旁系中的男系和女系分別溯自曾祖父的兄弟和姊妹,以及溯自母親的外祖母的兄弟和姊妹。第五支旁系中的男系和女系分別溯自高祖父的兄弟和姊妹,以及溯自外祖母的外祖母的兄弟和姊妹。第四、第五支旁系及其分支均與第三支旁系同例。這五支旁系,加上直系,包括了我們的一大群親屬,這都是實際能認的親屬。
對於這些旁系,需要作些補充說明。如果我有若干兄弟和姊妹,他們以及他們的子孫,便相應地形成若干各自獨立的系統;但是,他們全體都算作我的第一支旁系中的男系和女系兩分支。同樣,我父親如有若干兄弟姊妹,我母親如有若干兄弟姊妹,他們以及他們的子孫,便相應地形成若干各自獨立的系統;但他們全體都算作第二支旁系中的父系和母系兩門;而分成四大分支,兩大分支男系,兩大分支女系。如果把第三支旁系中的各個分支統統計算起來,就有四門祖先和八大分支;旁系每向外擴一層,其分支數目也就會按上述同樣的比例增多。
要作出一種排列方法和說明方法使這樣一大群支系龐雜、人數眾多的親屬表達得有條不紊而能全部了解,一望而知這不是一件尋常能辦到的事。羅馬的民法家們卻徹底完成了這項任務,他們的方法已為歐洲主要的民族所採用,這種方法之簡單實足以引起我們的讚賞。 [4] 親屬稱謂之發展到合乎要求的範圍,這必然是一件極端困難的事,倘若不是受到一種緊急需要的刺激,也就是說,倘若不是迫切地需要制訂一部有關世系的法典來規定財產繼承問題,那麼,上述的事可能永遠不會實現。
要產生一個新形式,就必須把屬於父方的諸父、諸母和屬於母方的諸父、諸母用具體名稱加以區別,這一成就只在人類少數幾種語言中實現了。這些稱謂最後出現於羅馬人的語言中,他們稱父方的諸父、諸母為patruus〔伯叔父〕和amita〔姑母〕,而稱母方的諸父、諸母為avunculus〔舅父〕和matertera〔姨母〕。自從發明了這些稱謂以後,羅馬人改進了的說明式親屬制就建立起來了。 [5] 在雅利安族系中,除了埃爾斯人(Erse)、斯堪的納維亞人和斯拉夫人以外,其他各支均已採用了羅馬人這套親屬制的基本特點。
當土蘭尼亞式親屬制被廢棄以後,雅利安式親屬制必然會採用說明式的稱謂,有如在埃爾斯人中一樣。在直系和五支旁系中,每一種親屬關係各各不同,其數目當在一百以上,需要同樣多的表達詞彙,或者逐漸發明共名來表達它們。
我們應當注意的是,類別式和說明式這兩種基本形式差不多恰好符合於野蠻民族同文明民族之間的分界。根據上述各種婚姻形態和家族形態所反映的進步規律來看,可以料想得到,其結果必然如此。
各種親屬制的採用、改變和廢棄,都不是隨心所欲造成的。它們的起源都與使社會狀況產生重大變革的有機運動符合一致。當某種形式的親屬制被普遍採用以後,其稱謂業已構成,其方法業已確定,根據這種情況的自然道理,它要發生改變當然是極其緩慢的。每一個人都是一個親屬團體的中心,因此,每一個人都不得不使用和了解當時流行的親屬制。要改變任何一種親屬關係都是極其困難的。這些親屬制既是自然產生的而不是人工製造的,它們之所以存在主要依靠習俗而不是依靠法律規定,因此,必須要有一種與習俗同樣普遍的動力才能改變它們;這一點更有助於使它們維持長久的穩定性。既然每一個人都是親屬制的當事人,所以親屬制的傳導途徑就是血緣。由此,當每一種親屬制所由產生的社會狀況已經改變或已經完全消逝以後,還存在著使這種制度維持不變的強大影響。正是由於有這種維持穩定的因秦,才使我們能肯定從若干事實中所得出的結論;也正是這一因素才把古代社會保存的一份記錄流傳下來,否則人們就完全不知道這方面的情況了。
我們不會設想,象土蘭尼亞式這麼複雜的一種親屬制能在人類不同的民族和族系中保持絕對的一律。我們發現細節上各有不同,不過主要特徵基本上沒有變化。迄今即度南部泰米爾人的親屬制與紐約州的塞內卡-易洛魁人的親屬制還有兩百種親屬關係完全一樣。象這樣運用自然邏輯於社會實況的例子在人類心靈的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土蘭尼亞式親屬制還有一個經過修改的形式,這種形式單獨存在,靠它自己來說明它的歷史。這就是印地語、孟加拉語、馬臘泰語以及印度北部其他民族的親屬制,它是把雅利安式同土蘭尼亞式合併起來構成的。一支文明民族婆羅門人與一群野蠻人混合以後,他們自己的語言也被上面所提到的那些新遇到的土語所融蝕了,那些土語保持其原有的語法結構,而從梵語中吸收了百分之九十的詞彙。因此就使他們兩種親屬制度(其一種以專偶制或偶婚制為基礎,另一種以集體多偶制婚姻為基礎)發生衝突,結果產生了一種混合的親屬制度。人數上占優勢的土著在這種親屬制中深深地打下土蘭尼亞式的烙印,而梵語成分則對它作了一些使專偶制不致遭受非難的修改。斯拉夫語系似乎也是由這種種族混合而形成的。一種親屬制,其所表現的僅只有蒙昧階段和野蠻階段所經歷的兩種形態,但稍加修改而設計成一種新的制度,長期使用於文明階段,那麼,這種親屬制表明它本身是一種值得引起住意的具有持久力的因素。
對於建立在多妻制之上的父權制家族就不必加以探討了。因為這種制度流行範圍有限,所以對人類事業的影響很小。
對於蒙昧人和野蠻人的居室生活的研究,尚未予以應有的重視。北美即第安人部落的家族是偶婚制的;但他們一般都住在公共宅院中,在一戶之內實行共產主義的生活。當我們沿發展階梯下降至伙婚制家族和血婚制家族時,每一戶的集體越來越大,在同一間房內集中居住著的人愈多。委內瑞拉沿海部落的家族看來象是伙婚制的,據當初發現他們的人說,他們住在鐘形的住宅中,每一棟容納一百六十人。 [6] 許多丈夫和許多妻子集體同居在一棟住宅內,而且通常同居在一間房子裡。我們推想這種方式的居室生活在蒙昧社會極其常見,這種推論應當是合理的。
以下各章將對上述各種親屬制的起源提出解釋。產生這些親屬制的婚姻形態和家族形態就是這些親屬制的基礎,我們設想這些形態是確實存在的。如果由此對每一種親屬製得出了令人滿意的解釋,則可以從所解釋的親屬制度推證出每一種婚姻形態和家族形態必存在於此制度之前。在最後一章中,我打算把促使家族沿著順序相承的諸形態而向前發展的一些主要制度排成一個有條理的序列。我們對於人類原始狀況的知識實在太有限了,以致不得不利用我們所能獲得的最好的跡象。我所要提出的序列有一部分是假設的;但有足夠豐富的例證作為憑據,所以提出來請大家考慮。要使這個序列能完全確定,那必須等待將來人類學的研究工作取得新的成果。
本章注釋
[1] 〔懷特注〕我在本書引言(譯者按:懷特所寫的引言,我們沒有譯成中文)中已經指出,《古代社會》一書是從《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一書產生出來的;本章即複述後者所包含的部分論題,不過特別加以引申和發展罷了。本書第3編「家族觀念的發展」特別發展了《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6章「總結」所提出的社會進化理論。摩爾根在那部書第480頁概述了各種親屬制度及其相應的家族形態的發展序列,上起雜交階段,下迄專偶制。
[2] 斯密遜研究所報告,第17卷(華盛頓,哥倫比亞區,1871年)。
[3] 〔懷特注〕摩爾根在《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一書第12頁、第142—143頁、第468頁對「類別式」親屬制和「說明式」親屬制加以區分,並下了定義。現在對摩爾根所使用的名稱及其區分原則已經有了相當多的批判意見;按照羅伯特·洛維的說法,這兩者「不屬於同一邏輯範疇」(見《大英百科全書》「親屬稱謂〔KinshipTerms〕」一條,第14版,1929年,第19卷,第84頁)。這個問題曾進行了多次辯論,辯論的人大概都沒有讀過摩爾根專門探討這一點(《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12頁)以後所寫的著作——他們認為,我們的「說明式」親屬制包括「類別式」親屬制的稱謂,如cousin〔從、表兄弟姊妹〕或uncle〔伯叔或舅〕。但是,這些稱謂並不是類別式的,因為它們並沒有把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合併在一起。洛維,「親屬稱謂」一條,喬治·穆爾多克(《社會結構》,紐約,1949年)以及其他某些人曾倡議用親屬稱謂的類別來代替摩爾根的提法。但如A.R.雷德克利夫-勃朗在「親屬制度之研究」一文(載《皇家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71期〔1941年〕,第1—18頁)第7頁上所指出的,「類別式」和「說明式」這兩個術語看來並不「合乎理想」,但它們「使用已久,而且也沒有人提出過任何更完善的術語,雖然某些人切盼革新」。參看勒斯利·懷特,「類別式親屬稱謂是什麼?」(《西南人類學雜誌》,第14期〔1958年〕,第378—385頁)對這些論點的評介。
[4] 查斯丁尼,《羅馬法全書》,38.10。「按照他們的身分、他們的籍貫和他們的姓氏」;又見《查斯丁尼法典》,3.6。
[5] 我們的稱謂aunt〔姑母〕是從拉丁語amita〔姑母〕來的,uncle〔舅父〕是從拉丁語avunculus〔舅父〕來的。拉丁語的avus〔祖父〕一詞加上指小詞尾就成了avunculus。因此它的意思是指「小祖父」。有人認為拉丁語的matertera〔姨母〕一詞源於mater〔母〕和altera〔另一個〕,意即「另一位母親」。
[6] 安東尼約·德·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共六卷,約翰·斯蒂文斯英譯本(倫敦,1725—1726年),第1卷,第216,218,3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