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十五章 人類其他部落中的氏族
蘇格蘭人的克蘭——愛爾蘭人的塞普特——日耳曼人部落——早先存在的一種氏族制的遺蹟——南亞細亞部落中的氏族——北亞細亞部落中的氏族——烏拉爾部落中的氏族——中國人的百姓——希伯來部落——顯然按氏族和胞族組成——非洲部落中的氏族——澳大利亞部落中的氏族——斐濟人和雷瓦部的兩層劃分——氏族組織分布極廣
我們已經考察了氏族、胞族、部落組織的原始形態及其後來的形態,現在還需要探溯這些組織在人類中流行的範圍,特別著重於這套體系的基本單元——氏族。
在雅利安族中,除了印度的雅利安人以外,克爾特人一支保持氏族組織的時代較其他各支更為晚近,他們的氏族組織表現為蘇格蘭人的克蘭和愛爾蘭人的塞普特(sept)。尤其是蘇格蘭人的克蘭,在十八世紀中葉的蘇格蘭高地上仍然生氣勃勃。它是表現氏族組織和精神的一個最好典型,也是表現氏族生活的力量支配其氏族成員的一個突出例證。《威佛累》(Waverley )一書的大名鼎鼎的作者使一些在克蘭生活下發展出來的、蓋著克蘭烙印的特殊人物永垂不朽。作者想要用具體例子來描繪氏族對塑造個人性格的影響,於是產生了伊凡·杜、托爾奎耳、羅布·羅伊等等人物。即使瓦爾特·司各脫爵士對這些人物的某些方面作了誇張以適應故事情節緊湊的需要,他們畢竟是有一種現實基礎的。在兩三百年前,當克蘭生活更加活躍而外界影響較弱的時候,這些克蘭大概就能證實他所描寫的狀況。這些克蘭有結世仇和血族報仇的風俗,他們按氏族劃分地界,他們共同使用土地,他們的克蘭成員效忠於其酋長,同一克蘭的成員彼此之間相互忠誠,我們從這些現象中看到了氏族社會常見的固定特色。如司各脫所描繪的,這種氏族生活具有那麼熱烈、那麼豪俠的精神,那是我們在希臘、羅馬人的氏族中所見不到的,而且,從另一個極端來說,我們在美洲土著的氏族中也見不到那樣的精神。在他們當中是否存在胞族組織,這一點沒有表現出來;但在早一些時候,胞族和部落這兩者都必然是存在的。不列顛政府不得不解散蘇格蘭高地的克蘭組織,為的是使其人民處於法律的權威和政治社會的習慣之下,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他們的世系是按男性下傳的,男性所生的子女保留為本克蘭的成員,女性成員所生之子女則各屬其父親的克蘭。
愛爾蘭人的「塞普特」、阿爾巴尼亞人的「菲司」(phis)或「弗臘臘」(phrara)都體現了早先存在的一種氏族組織的殘餘,在達爾馬提亞和克羅埃西亞也有與此類似的組織的痕跡,關於這些,我們都略而不談了;在梵語中有ganas一詞,由此可以推測雅利安人這一支早先也曾有過同樣的組織,關於這一點,也略而不談了。亨利·梅因爵士在其近著中談到早先法蘭西田莊上的莊戶團社,據他的提示,這種組織可能就是古代克爾特人氏族的殘餘。他指出:「前文已經作過說明,因此,毫無疑問,這些組織並非真正自願結合的社伙,而是由親屬組成的團體;不過,按正規村社組成者不如按正規家社組成者之常見,最近在達爾馬提亞和克羅埃西亞對這種家社組織作了調查。每一個家社即相當於印度人所謂的同堂家族(joint-undivided family),這是假定從一個共同祖先傳下來的子孫的集體,他們在幾代人為中保持一座公共的爐灶和全體會食的習慣。」 [1]
日耳曼人部落最初出現於歷史舞台的時候是否還保存著氏族組織的痕跡,對這個問題需要簡單地談一下。他們大概同雅利安族其他部落一道從該族的共同祖先那裡承襲了這種組織。當羅馬人最先知道日耳曼人的時候,那些日耳曼人正處於高級野蠻社會。他們在政治觀念方面的發展水平決不可能超過希臘人或拉丁人部落初聞於世時所具有的水平,因為希臘人或拉丁人均較日耳曼人先進。雖然日耳曼人對以地區和財產為基礎的國家可能已經具有一種不完備的觀念,但是,他們不可能對第二個偉大的政治方式具有任何知識,那種方式在雅利安族中是由雅典人最先創立的。據凱撒和塔西佗所述,日耳曼人部落的生活狀況和生活方式勢必使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他們的各個社會都是通過人身關係結合而成的,與領土關係不大;而他們的政府就是通過人身關係組成的。管理民事的酋長和指揮軍事的將帥都要通過選舉的原則才能任職,他們組成的會議就是主要的政府機構。塔西佗指出,小事由酋長們商定,事關重大就要由全民商定。雖然一切重大問題的最後決定權屬於人民,但首先要由酋長們考慮成熟。 [2] 一望而知,這些習俗與希臘人、拉丁人極為近似。他們的政府是由三權組成的,即:酋長會議、人民大會、軍事指揮官。
凱撒指出,日耳曼人並不勤於農作,他們的食物以乳、酪和肉類為主;任何人都沒有一塊定量的土地,也沒有個人私有的地界,而只是由長官和酋長們每年一度將土地分配給那些「結成一個團體的氏族和親族」(gentibus cognationibusque hominum,qui una coerint),所分配的土地面積和位置都按最合理的想法安排,到了第二年就強迫他們遷移到另一塊土地上去。 [3] 倘認為上引括號中的詞彙〔譯者按:即「結成一個團體的氏族和親族」一語〕確有實際意義,那就必須設想凱撒曾發現在日耳曼人當中有一種以親屬關係為基礎而結成的團體,其範圍大於家族,將這種團體作為單位而分配以土地。這種團體既非個人,甚至也不可能是家族;為了便於耕種和獲取生活資料,個人同家族兩者都歸併到按上述方式結成的團體之中了。根據凱撒的說法來看,當時日耳曼人的家族可能是實行偶婚制的,而且,一些有親屬關係的家族合為一戶而在生活上實行共產主義。
塔西佗談到日耳曼人部落在作戰時布陣的習慣是將親屬排列在一起。如果他所說的親屬關係僅限於親近的血族,那就沒有多大意義了。塔西佗說,他們並不是隨機應變地、或任意地將軍隊集合起來編排成騎兵方陣或步兵楔形隊伍,而是按照家族和親屬關係(familiae etpropinquitates)來編陣的,最足以激發他們勇氣的一個原因也就在於此。 [4] 我們根據這一說法以及前面所引凱撒的說法來看,似乎表明在日耳曼人中至少保存早先的一種氏族組織的遺蹟,那種組織到這時候已經為馬爾克(地區單位)所取代,後者已成為一種尚未完備的政治制度的基礎。
日耳曼人部落為了便於軍事征課而設置馬爾克(markgenossenschaft)(在英國的薩克遜人中也有馬爾克)和一種更大的團體,稱為高烏(gau),凱撒和塔西佗則稱之為帕古斯(pagus)。 [5] 當時的馬爾克和高烏在嚴格意義上是否是地理區域,這二者的關係是否相當於「鄉區」同「縣」的關係,它們是否都有劃定的地界,是否住有按政治上組織的居民:以上這些都有疑問。看來更可能的是,高烏是一群住宅區,這些住宅區是由於軍事征課的關係而聯合成一個單位的。由此,馬爾克和高烏就是未來的鄉區和縣的萌芽,正如雅典的艦區和叄一區是克萊斯瑟尼斯的鄉區和地區部落的雛型一樣。這些組織象是介乎氏族體系同政治體系之間的過渡階段,其民眾的組合仍是以血緣為基礎的。 [6]
我們自然會轉向亞洲大陸去找尋氏族組織最古老的痕跡,因為亞洲大陸是人種最繁的地方,從而也是人類棲息時間最長久的地方。但是,在那裡,社會的轉化延續得最長,部落同民族二者彼此相互的影響最頻繁。中國文明和印度文明發展之早,以及近代文明強烈的影響,對亞洲各種族生活狀況造成種種變化,以致我們對這些種族的古代制度不易探索。然而,在亞洲大陸上,人類從蒙昧社會發展到文明社會的全部經驗已經獲得;我們現在必須到亞洲那些業已分裂的部落中去找尋他們的古代制度的殘跡。
在亞洲比較原始的部落中,按女性下傳的世系仍很習見;但許多部落已按男性下傳世系。由此,在意指氏族的共同名稱下,按世系不同而區分為兩類,其親屬團體也各按不同的世系而組成。
累瑟姆指出,在尼泊爾的馬加爾人部落中「有十二個薩姆。凡屬同一薩姆之人均認為出自一位共同的男性祖先;但並不需要出自同母。〔譯者按:摩爾根在本書後面附錄的「回駁約·弗·麥克倫南先生的《原始婚姻》」一文中也引了這段文字,此句的「同母」在彼處作「同一女性祖先」。〕因此,夫與妻必然分屬不同的薩姆。在同一薩姆之內不得通婚。你想要娶妻嗎?想要的話,得到鄰近的薩姆中去找;無論如何要在你本薩姆以外去找。這是我第一次有機會提到這種風俗習慣。這不會是最後一次機會;相反的,這種風俗習慣所表現的原則非常普遍,幾乎遍於全球。我們會在澳洲見到它;我們會在北美和南美見到它;我們會在非洲見到它;我們會在歐洲見到它;在許多地方,存在這種原則的實例已不完備,但我們也會猜想推斷它的存在。」 [7] 我們從薩姆這個例子中可以見到存在按男性下傳世系的氏族的確證。
「穆尼波利人以及住在穆尼波爾附近山區的下述四個部落——科波伊人、謨烏人、穆拉姆人,穆林人——都各自劃分為四個家族,稱為庫穆耳、魯昂、安哥姆、寧塔闍。每一個家族的成員都可以同另外任何一個家族的成員結婚,但本家族內的成員之間則嚴格禁止通婚。」 [8] 我們可以看出這四個家族就是這些部落中每一個部落所具有的四個氏族。貝耳談到塞爾卡西亞人的特魯施(Telûsh),他說,「有關這種組織的傳說認為,每一個特魯施的成員全都出於同一支或同一祖先;因此,可以將這些特魯施視為許多塞普特或視為許多克蘭。……這些具有近親關係的同宗兄弟姊妹,或者說,這些具有胞屬關係的成員們,不僅彼此之間禁止通婚,連他們的家奴也只許同另一胞屬的家奴通婚。」 [9] 這種特魯施大概就是氏族。
在孟加拉人中,「四個種姓再分成許多不同的教派或等級,每一個教派或等級又再有所劃分;例如,我是屬於儂底部落〔氏族?〕的,雖然必須與種姓相同的人結婚,但如果我是一個異教徒,便不能同本部落的婦女結婚了。子女屬其父親的部落。財產傳給兒子。如無兒子,則傳給女兒;如子女俱無,則傳給最近的親屬。種姓又再進行劃分,如修羅(Shuro)就是第一級劃分的一個分支的名稱;而修羅又再劃分為喀伊爾(Khayrl)、梯利(Tilly)、塔瑪利(Tamally)、坦梯(Tanty)、綽摩爾(Chomor)、卡里(Kari),等等。在後面這一級劃分的小支中,屬於任一小支的男子均不得與同一小支的婦女結婚。」 [10] 這些最小的團體,其成員通常在一百人左右,至今還保留著氏族所具有的若干特徵。
泰勒指出,「在印度,一個婆羅門如娶同姓氏或同哥特臘(ghotra,字面上的意義為「牛欄」)之女為妻是非法的,這一禁例禁止在一切男系親屬中彼此通婚。這項規定出現在摩奴法典中,適用於前三個種姓,而女系方面的親屬也在相當廣的範圍內禁止彼此通婚。」 [11] 泰勒又指出,「在綽塔-納格普爾的科耳人中,我們發現鄂臘翁部和孟達部的許多克蘭都以動物為名,如鰻氏、隼氏、鴉氏、蒼鷺氏等,而且他們不得宰殺或食用本克蘭所用以為名稱的動物。」 [12]
蒙古人在體質特徵方面同美洲的土著十分接近。他們分為許多部落。累瑟姆說:「同一部落的成員之間具有同血緣、同譜系、或者說同祖先的關係;部落有時即從一位真實的或設想的鼻祖命名。我們將蒙古語的aimauk或aimak(艾馬克)譯作部落,這是一種大的區分,其下又分為許多kokhums(和碩),即所謂『旗』。」 [13] 這段敘述並不足以充分證明氏族之存在與否。他們的鄰居通古斯人在部落之下再劃分為若干小支,而以動物為名,如稱為馬氏、犬氏、鹿氏等,似隱約地表示出有氏族組織,不過,倘無更詳細的資料,則這一點殊難斷言。
約翰·盧博克爵士在談到卡爾瑪克人時說,據戴·赫耳所云,他們「分為若干群,任何男子不得與同一群的婦女結婚」;在談到沃斯恰克人時說,他們「認為與同族、甚至與同姓的婦女結婚是一種罪行」;他還談到,「當一個雅庫特人(西伯利亞)想結婚時,他必須到旁的克蘭里去挑選一個女子。」 [14] 在上述的每一個例子中都有存在氏族的證據,因為我們在前文已經講過,氏族的條例之一便是禁止同氏族成員之間相互通婚。尤拉克-薩摩耶第人是按氏族組織的。累瑟姆引克拉普羅斯的話說:「對於這種親族區分,遵守得非常嚴格,乃至沒有任何一個薩摩耶第人娶自己所屬之親族中人為妻。與此相反,他在另外兩族的任一族中去擇偶。」 [15]
在中國人當中流行一種特殊的家族制度,這種制度似乎含有古代某種氏族組織的遺蹟。住在廣州的羅伯特·哈特先生 [16] 在給作者的一封信中指出,「中國人稱民眾為百姓(Pih-sing),意指『一百個家族的姓』;但是,這究竟只是字面上的形容呢,還是說,它起源於古代,彼時全中國人是由一百個分族或部落〔氏族?〕組成的呢?這一點我不能肯定。現在,在這個國度里約有四百個姓,我發現其中某些姓與動物、果實、金屬、自然事物等有關,可以譯為Horse(馬)、Sheep(羊)、Ox(牛)、Fish(魚)、Bird(禽)、Phoenix(鳳)、Plum(李)、Flower(花)、Leaf(葉)、Rice(米)、Forest(林)、River(江)、Hill(丘)、Water(水)、Cloud(雲)、Gold(金)、Hide(皮)、Bristles(毛),等等。在中國許多地方遇到很大的村莊,全村只有一姓;比方說,在一個地區見到三個村莊,每一個村莊住著兩三千人,第一個村莊全姓馬,第二個村莊全姓羊,第三個村莊全姓牛。……正如北美洲的印第安人夫與妻不屬同一部落〔氏族〕一樣,中國人的夫與妻也總是屬於不同的家族,即不同姓。習慣和法律都禁止同姓通婚。子女屬於父親的家族,即承襲父親的姓氏。……若父親未留遺囑而死,其家產通常不分,當寡母在世時由其長子掌管。寡母死後,則長子與其兄弟分產,各個兄弟能得多少遺產完全由長兄的意志決定。」
上面所描寫的家族看來近似於羅木盧斯時代的羅馬人的氏族;但它是否與另外一些出自共同祖先的氏族再行組合成胞族,這一點不清楚。而且,這些氏族仍然作為一個血緣團體定居在某一地域,有如羅馬氏族在古代分地定居一樣;各氏族的名稱也還保留著原始的形態。這些氏族由於分化而增至四百,這是可以料想得到的結果;但是,當野蠻階段早已過去之後,它們竟一直維持到現代,這卻是值得驚異的事,同時,這也是他們這個民族十分固定的又一證據。我們還可以料想,在這些村莊中,專偶制的家族尚未得到充分的發展,而且,在他們當中也未必沒有共產主義的生活方式和共妻的現象。在中國的山區里還居住著一些野蠻的土著部落,他們操著與官話不同的方言,在這些部落中還可能發現處於原始形態的氏族。我們自然應當向這些與世隔絕的部落中去探索中國人的古代制度。 [17]
與此相似,據說阿富汗人部落也分為若干克蘭;但這些克蘭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氏族,這一點還未能肯定。
用不著再引用性質類似的情節來麻煩讀者了,我們所列舉的事例為數之多已足可得出如下的推論:在今天亞洲部落和民族的遠祖當中,氏族組織之流行極其普遍廣泛。
我們在聖經《民數記》中見到希伯來人的十二部落體現了一種用立法方式對希伯來社會的改組。當時野蠻社會狀況已經過去,文明社會狀況已經開始。這些部落是作為血緣團體而組成的,其組織原則使我們料想到在此以前必已存在一種氏族制度,那種制度依然存在,而到這時候作出了有系統的調整。在這時候,他們除了由血緣團體(這種血緣團體是按人身關係結合的)組成的氏族社會之外,不懂得按其他任何方式來組織政府。以後,他們就按血緣部落分別定居在巴勒斯坦,各個地區分別以雅各的十二個兒子定名,只有利未部例外;通過這件事實就可以了解到他們是按血統組織的,而並不是組成一個公民社會。 [18] 閃族中這支最著名的民族的歷史集中在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和雅各的十二個兒子身上。
希伯來人的歷史基本上從亞伯拉罕開始,關於他的祖先的記載只不過是一串語焉不詳的家譜而已。引用幾段話便可以看出當時所達到的進步程度以及亞伯拉罕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他被描寫為一個「廣有牲畜和金銀」的人。 [19] 關於馬比拉的墓穴:「亞伯拉罕聽從了以弗倫,照著他在赫族人面前所說的話,秤了商業上通用的銀子四百舍克勒給了以弗倫。」 [20] 關於家庭生活和生計,可以引用下面幾段話:「亞伯拉罕急忙進帳幕見撒拉說:你速速拿三升細面,揉成餅子,烤到爐子上。」 [21] 「亞伯拉罕又取了奶油和奶,以及煮好了的犢子肉,來擺在他們的面前。」 [22] 關於工具和服飾:「亞伯拉罕手裡拿著火與刀。」 [23] 「當下僕人拿出金銀飾物和衣服,送給利百加,又將寶物送給她哥哥和她母親。」 [24] 當利百加遇見以撒時,「利百加就拿帕子蒙上了臉。」 [25] 就在這一段文字中還提到了駱駝、驢、牛、綿羊、山羊以及成群的牲畜;還提到磨房、水瓶、耳環、手鐲、帳幕、房屋、城鎮等。此外提及者有弓、矢、刀劍、穀物、酒、種穀的田地等。以上這些說明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處在高級野蠻社會。在閃族的這一支人當中,當時大概還不知有文字。從他們的發展水平來看,基本上相當於荷馬時代的希臘人。
古代希伯來人的婚姻習慣表明他們是有氏族的,而且其氏族處於原始形態。亞伯拉罕通過他的僕人,似乎是購買了利百加給以撒作妻子,把「貴重物品」送給新娘的兄弟和母親,而不是送給她的父親。在這個例子裡,將禮物交給同氏族的親屬,即證明有氏族,而且是按女性下傳世系的。再者,亞伯拉罕娶了他的異母姊妹撒拉為妻,他說:「誠然,她是我的姊妹,她是我父親的女兒,但她不是我母親的女兒;她作了我的妻子。」 [26]
既然有氏族,而世系又是按女性下傳,所以亞伯拉罕同撒拉就會屬於不同的氏族,他們雖然是血統上的親屬,卻不是同氏族的親屬,因此,按照氏族的習慣,他們是許可結婚的。倘若世系按男性下傳,血統和氏族這兩方面的情況就會與此完全相反。拿鶴娶了他的侄女為妻,即娶了他兄弟哈蘭的女兒; [27] 摩西的父親暗蘭娶了自己的姑母為妻,即娶了自己父親的姊妹,她就是這位希伯來立法者的母親。 [28] 在這幾個例子中,如世系由女性下傳,則結婚的雙方就屬於不同的氏族;如世系由男性下傳,則情況恰恰相反。以上事例雖不能絕對證明氏族之存在,但我們卻能用氏族來解釋這些事例,從而可以得出一個假定:在他們當中存在著原始形態的氏族組織。
當摩西立法完成之時,希伯來人就成了一個文明民族了,但還沒有進步到足以建立政治社會的水平。據《聖經》的記載,他們組成一系列逐級遞升的血緣團體,類似於希臘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例如,利未部落由八個氏族組成,這八個氏族分組成三個胞族,如下所示:
利未部
利未的子孫 一、革順 男子7,500人
二、哥轄 男子8,600人
三、米拉利 男子6,200人
一、革順胞族
氏族——1.立尼氏 2.示每氏
二、哥轄胞族
氏族——1.暗蘭氏 2.以斯哈氏 3.希伯侖氏 4.烏泄氏
三、米拉利胞族
氏族——1.抹利氏 2.母示氏
「……按照利未人的家室、宗族來計算他們兒子的人數。……利未的兒子名叫革順、哥轄、米拉利。革順的兒子,按著宗族是立尼、示每。哥轄的兒子按著宗族是暗蘭、以斯哈、希伯侖、烏泄。米拉利的兒子按著宗族是抹利、母示。這些接著宗族是利未人的家室。」 [29]
關於這種團體的記敘,有時從上層開始,有時從下層即基本單位開始。例如說:「西緬子孫的後代,照家室、宗族……」 [30] 云云。在這裡,「西緬子孫的後代」組成部落;「家室」就是胞族;「宗族」就是氏族。《聖經》又云:「烏泄的兒子以利撒反,是哥轄宗族家室的首領。」 [31] 在這裡便是首先提氏族,然後才是胞族,最後才是部落;所舉名的人乃是胞族的首領。每一個宗族都各有其徽章或旗幟以資區別。「以色列人要各歸自己的纛下,在本族的旗號那裡安營。」 [32] 這些名稱所描寫的都是實際的組織;它們表明希伯來人的軍隊是按氏族、胞族、部落而組織起來的。
根據上述每個胞族的人數估計,其基層的最小團體「宗族」當有數百人。希伯來語的beth』ab表示「父族」、「宗族」、「家族」的意思。如果希伯來人有氏族,那就是這種團體了。用兩個詞來描寫這種團體自會使人感到疑惑,除非專偶制的個體家族在當時已經非常多、非常突出,以至不得不使用這種曲折的說法來概括這種親屬。我們從字面上見到有暗蘭家、以斯哈家、希伯侖家、烏泄家等;但是,在那個時代,希伯來人不可能具有現代指一個有爵位之家的那種「家」的概念,所以他們之所謂家,大概是用以指親屬或血統而言。 [33] 由於每一個分劃的團體和再分劃的團體都以一個男子為首,由於希伯來人的世系一律按男性追溯,因此,可以肯定他們的世系在這時候是按男性下傳的。比「宗族」高一級的為「家室」,看來這就是胞族。希伯來語對這種組織的名稱是mishpacah,意即「聯宗」、「睦族」。它是由兩個或更多的「宗族」組成的,是從一個最初的團體分化出來的,而各有一胞族式的名稱以資區別。這與胞族是非常符合的。這種家室,或者說,這種胞族,有一年一度的祭祀宴會。 [34] 最後一級,即「部落」,在希伯來語中稱為matteh,意指「樹枝」、「莖幹」或「支條」,其組織類似於希臘人的部落。
這些血緣團體的成員有些什麼權利、特權和義務,關於這方面的詳細情況記載得極少。由「宗族」到「部落」,每一級組織都是以親族觀念結合起來的,這種觀念體現之顯著與明確,遠遠超過希臘人、拉丁人或美洲即第安人部落相應的組織。雖然雅典人的傳說認為他們的四個部落出自愛翁的四個兒子,但他們卻未企圖以此來解釋氏族和胞族的起源。希伯來人的記載就不同了,不僅將十二個部落在譜系上推源於雅各的十二個兒子,而且將各個氏族和胞族都分別推源於此十二人的子孫。在人類的經驗中,按這種方式明確地指出氏族和胞族的產生過程,還沒有見過第二個例子。對於他們這種記載,我們不得不理解為對現存血緣團體所作的一種區分,這是按照傳說中所保存的知識來區分的,在區分時如遇到小小的障礙就以立法的約束加以克服。
希伯來人自稱為「以色列人民」,又稱「會眾」。 [35] 這就直接承認他們的組織是社會性的而不是政治性的。
在非洲,我們見到的是蒙昧社會和野蠻社會交錯的一片混亂現象。原有的技術和發明由於外界傳人的組織和工具大部分都消失了;然而,最低級的蒙昧社會(包括吃人的風氣)以及最低級的野蠻社會普見於該大陸的大部分地區。內地部落比較接近於土著固有的文化和標準的生活狀況;但非洲在人種學上基本上還是一塊荒園。
雖然非洲是黑人的故鄉,但是,大家知道,黑人的人口有限,占有的領域很小。累瑟姆意味深長地說過:「黑人不是典型的非洲人。」 [36] 杜·沙伊魯曾訪問過剛果河與尼日河之間的阿錫臘、阿波諾、伊碩戈、阿山戈等部落,這些部落是地地道道的黑種人。杜·沙伊魯說:「每一個村莊有其酋長,進入內地更深一些以後,似乎所有的村莊都由長老們統治,每一個長老帶著他的民眾分占村中的一個區域。在每一個克蘭中都有伊弗牟、弗牟或公認的克蘭頭目(伊弗牟的意思是「根源」、「父親」)。我從土人那裡始終未能弄明白他們的部落是怎樣分成克蘭的;他們似乎不知道這件事是如何發生的,但是如今在他們當中也沒有形成新的克蘭。……一個酋長或長老的住宅並不比鄰居的住宅更好。他們不知有專制政府。……在處死一個人以前,必須召開長老會議。……各部落與各克蘭之間相互通婚,由此而在人民當中發生友愛的感情。同一克蘭的人是不許彼此通婚的。即使血緣關係極為疏遠的人結婚也被視為邪惡的行為;但是,外甥娶舅母為妻則絲毫不受譴責,而且,在巴拉凱人中,兒子承娶父親的妻室,只除開生母。……在我所訪問的部落中,到處都存在多妻制和畜養奴隸。……在西部部落中,按繼承法規定,長兄的財產(婦女、奴隸等)由次弟繼承,但如最幼的兄弟死去,則某財產由長兄繼承,如果沒有兄弟,則由外甥繼承。克蘭或家族的首領是世襲的職位,其繼承法與財產同。如所有的兄弟均已死去,職位則由長姊的長子繼承,以此類推,直到這一支脈絕滅為止,因為所有的克蘭都視為是從女性傳下來的。」 [37]
上述的詳細情節已經體現了一個標準的氏族所具有的一切要素,即:世系僅由一性下傳,在上面的例子中是由女性下傳,表現其氏族處於原始形態。再者,公職和財產,均與姓氏一樣按女性世系繼承。酋長的職位,兄終弟及,或由舅傳甥,同美洲土著一樣;而酋長的兒子不得繼承,因為他們不是死者本氏族的成員。氏族內也是禁止通婚的。在上述這些精確的記載中唯一遺漏的資料是一些氏族的名稱。關於世襲的現象還需要作進一步的解釋。
贊比西河的班雅人是比黑人發展水平較高級的一支人。利文斯頓博士 [38] 在他們當中觀察到有下述的習俗:「班雅人的政治制度頗為特殊,那是一種封建的共和制。酋長由選舉產生,一個酋長死後,他們寧可選死者姊妹的兒子繼任,而不選他自己的子女。如果對某個候選人不滿意,他們甚至到一個遠處的部落中去找尋一個繼承者,繼承者通常是屬於已故酋長家族中人,是他的兄弟,或他的姊妹的兒子,但決不是他自己的子女。……前任酋長所有的妻子、財產和子女均由繼任者繼承。」 [39] 利文斯頓博士雖沒有詳細記載班雅人的社會組織,但是,僅從酋長職位兄終弟及或由舅傳甥這一點已暗示出他們的世系是由女性下傳的了。
據利文斯頓博士說,占居贊比西河流域以及由此往南直到開普殖民地的無數部落,其土著均自認為屬同一種族所分成的三大支人,即:貝專納人、巴蘇陀人和卡菲爾人。 [40] 利文斯頓談到第一支人時說:「貝專納人部落均以某些動物為名,這可能表示出在古代他們也象古埃及人一樣熱中於動物崇拜。如巴卡特拉部的名稱意即『猴部人』;巴闊納部意即『鱷部人』;巴特拉皮部意即『魚部人』;每一個部落對於其所命名的動物都懷著一種迷信的敬畏心理。……任何一個部落從來不食用與本部落同名的動物。……許多古代部落現已絕滅了,但我們從其個別成員的名字中仍可發現那些部落名稱的痕跡;例如,巴陶意即『獅部人』,巴諾加意即『蟒部人』,儘管今天已經不存在這類部落了。」 [41] 這些動物名稱與其說表示是一個部落,不如說表示是一個氏族。尤其是,發現某些個人各為其所屬部落的最後殘存者,在這種現象中,若將部落理解為氏族,似更合乎實況。利文斯頓說,在阿爾哥拉地方卡桑吉河谷的班加拉斯人中,「酋長的繼承人寧取其兄弟而不取其子。姊妹之子屬於她的兄弟;而她的兄弟往往賣掉他的外甥以償債。」 [42] 我們在這裡又見到女性世系的證據;不過,利文斯頓對於諸如此類的事例敘述得過於簡略,過於概括,以致無從斷定他們是否有氏族。
說到澳大利亞人,關於卡米拉羅依人的氏族制已經在前文談過了。就文化發展水平言,這個大島上的土著接近於階梯的底層。當他們被發現時,他們不僅是蒙昧人,而且還處在蒙昧社會的低級狀態中。有一些部落是吃人者。有關吃人的問題,前文提到過的斐孫先生曾寫信告作者說:「至少某些部落是吃人的。證據是確鑿的。懷德灣的部落不僅吃戰場上殺死的敵人,而且還吃他們自己這邊被殺死的夥伴,甚至連那些自然死亡者只要情況良好也在被吃之列。他們在吃人之前,先剝下死者的皮,將油脂混合木炭擦在皮上,把它保存起來。他們對這種人皮非常珍視,相信它具有很高的醫藥價值。」
上面描述的這種人類生活使我們了解蒙昧社會的狀況、其風俗習慣所處的水平、其物質發展的程度,了解這種人的精神生活和道德生活之低下。從澳大利亞人的吃人風俗即可看出他們發展水平之低是公認為接近於底層的了。而澳大利亞人占有一大洲之地,礦產豐富,氣候宜人,生活資源十分充足。他們占居在這樣的地方,歷時須以千年計,但是,他們卻仍然是處於上述水平的蒙昧人。倘若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可能再過幾千年還保持原狀,縱使不能沒有任何進步,但恐其進步之緩慢不足以脫離他們那種蒙昧狀態的黑暗而獲得光明。
澳大利亞人的制度是標準的、一律的,氏族組織不僅存在於卡米拉羅依人中,而且看來普遍存在。澳大利亞南部拉塞佩德灣附近的納林耶里人是按氏族組成的,他們的氏族以獸類和昆蟲命名。喬治·台普林牧師寫信告訴我的朋友斐孫先生,談到納林耶里人不在本氏族內通婚,他們的子女屬於其父親的氏族。他接著說:「他們沒有種姓,他們也不象新南威爾斯操卡米拉羅依語的那些部落一樣有婚級制度。但其每一個部落或家族(一部落即一家族)各有其自己的圖騰,或稱之為『靄帖』(ngaitye);某些個人確有這種靄帖。這被視為該人的護身元神。它是某種獸、鳥或昆蟲。……他們的通婚規定是非常嚴格的。一個部落〔氏族〕即被視為一個家族,任何人決不在本部落之內通婚。」
斐孫也寫道:「昆士蘭州的馬臘諾阿區部落所操的方言稱為『烏爾吉』語。據A.S.P.凱麥隆先生寄給我的材料說,在他們當中也有著與操卡米拉羅依語的部落相似的婚級劃分制度,既有類似的婚級名稱,也有類似的圖騰。」斐孫先生接著談到達令河流域的澳大利亞人,他說,據查理·洛克伍德先生寄來的材料,「他們再分為若干部落〔氏族〕,提到的有鴯鶓氏、野鴨氏和袋鼠氏,但未說明是否還有其他部落;他們的子女均取用母方的婚級名稱和圖騰。」 [43]
上述部落中都存在氏族組織,由此看來,氏族組織在澳大利亞土著中很可能是普遍流行的;固然,我們在前文已經指出,他們的氏族制度尚處於萌芽階段。
關於玻里尼西亞、密克羅尼西亞和巴布亞群島的居民的內部組織,我們所知道的材料仍很有限,而且也不全面。在夏威夷人、薩摩亞人、馬克薩斯島民或紐西蘭人當中,未曾發現氏族組織的痕跡。他們的親屬制度還是很原始的,由此可見他們的制度尚未進步到足以為氏族制度提供前提條件的水平。 [44] 在密克羅尼西亞群島的某些島上,酋長的職位由女性下傳; [45] 但這個習俗並不依靠氏族而可以獨立存在。斐濟人再分為若干部落,各操屬於同一語系的方言。其中之一的雷瓦部又包括四個分部,各有不同的名稱,每一個分部又再有所劃分。最後的一層劃分單位似乎並不是氏族,理由之一就是因為這層單位的成員可以相互通婚。世系是由男性下傳的。與此相似,湯加人也由若干分部組成,各分部再有所劃分,一如雷瓦人。
環繞著有關婚姻和家族、有關生計和政治等方面的一些簡單的觀念,最早的社會組織就此形成;如欲闡明古代社會的結構和原則,必須從這裡開始。倘若承認人類通過年代長遠的經驗才取得進步發展的理論,那麼,大洋洲的居民由於與世隔絕、地域狹隘、物資有限,其進步速度之慢是早已註定的了。他們所呈現的狀態還是亞洲大陸的人類在遠古時代的狀態;由於他們與世隔絕,無疑存在一些特點,然而,這些島民社會畢竟體現人類進步的長河的一個早期階段。對於他們的制度、發明和發現、精神和心理特徵等方面作出說明,將大有裨益於人類學。
我們至此結束關於氏族的組織及其分布範圍的討論。我們已經在澳大利亞人和非洲黑人當中發現了這種組織,並在其他的非洲部落中見到這種制度的痕跡。美洲土著中有一部分人當被發現時正處於低級野蠻社會,在這部分人中已經見到氏族組織是普遍流行的;在另一部分處於中級野蠻社會的村居印第安中也是如此。同樣,在處於高級野蠻社會的希臘、拉丁部落中,氏族組織亦具有充分的活力;而在雅利安族系其餘各支人當中也見到氏族組織的痕跡。在土蘭尼亞族系、烏拉爾族系和蒙古族系當中,在通古斯族和漢族當中,在屬於閃族的希伯來人當中,都發現了氏族組織,或發現存在這種組織的痕跡。我們已經引證了足夠多、足夠有說服力的事實以斷言氏族組織在人類的古代是普遍存在的,並斷言這種組織廣泛流行於整個蒙昧階段晚期和整個野蠻階段。
本書也列舉了充分的事實,以證明這一卓越的制度乃是古代社會的根基。這是通過經驗發展出來的最早的結構原則,它能根據一定的方式將社會組織起來,並使這種結構保持一致性,直到它充分發展到足以轉變為政治社會時止。氏族制在各大洲都長久存在,一直保存到今天,這就充分表明了它是非常古老的、它在大體上是普遍流行的、它的活力是持久的。氏族組織對於人類在上述各個階段和狀態下的需要具有驚人的適應力,這一點也為它的廣泛流行和它的持久存在所充分證明了。它確實是人類經驗中最豐富的部分。
究竟氏族是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自發產生的,因而在不相毗連的地域裡它本身會不斷出現呢,還是它只有一個單獨的來源,從這個來源中心通過人類不斷的遷徙而傳播於全球的呢?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思考研究的問題。後一種假說,若略加修改,似較前一假說為優,其理由如下:我們發現在氏族制出現之前有兩種婚姻形態和兩種家族形態。達到第二種婚姻形態和第二種家族形態需要一種特殊的經驗,並需要創立氏族來補足這一經驗。蒙昧人實行的完全是一種極其廣泛的同居制度,並受到這種制度的有力控制,後來經過天然的選擇,才將這種同居制度限制到一種較窄的範圍內,其最終結果便是產生了第二種家族形態。如果我們認為蒙昧人之得到這一最後的解脫會在相互隔離的廣闊地域內,在不同的時期中多次重複出現,那未免過於離奇了,這實在是不可能的事。一些有血緣關係的團體,為了保障安全,為了維持生計,相互聯合起來,這種現象無疑地從人類的幼稚時期起即已存在;但是,氏族卻是與此大不相同的一種親族集團。氏族只收容一部分親族而排除其餘的另一部分親族;它用親族關係為紐帶將收容的這一部分人組織起來,命以共同的姓氏,並賦以共同的權利和特權。在本氏族內禁止通婚,以保證與無親族關係的外人通婚的優點。這是這種組織最根本的原則,也是最難建立的原則之一。氏族並不是一種自然形成的、容易明了的概念,與此相反,它實在是奧妙難懂的;因此,就它起源的時代而言,它乃是一種高度智慧的產物。當這一觀念由孕育至於誕生以後,仍需要長久的時間才能使它臻於成熟,並使它的效用得到發展。玻里尼西亞人已經有了伙婚制家族,但未能發明氏族;澳大利亞人也具有這種家族,並具有氏族。氏族的根源在伙婚制家族,無論哪一個部落,只要發展到了伙婚制家族的階段,就會具有氏族所由形成的那些要素。這是對上文所取的那一假說所作的修訂。在早於氏族的組織、即以性為基礎的組織中,存在著氏族的根苗。當具備原始形態的氏族制已獲得充分發展時,它就借其所創造的一支進步的人群而傳播於廣闊的地域上。解釋它的傳播,要比解釋它的創立容易得多。我們從上述各點來考慮,自然會看出它不可能在相互隔絕的地區不斷地重現。另一方面,我們不得不承認,它具有一種優越的效果,即它能造成一支在當時超過地球上任何其他種族的蒙昧人。在蒙昧人的生活規律中,人們象候鳥一般地定期遷徙,或者為了找尋更好的地方而轉移,在那樣的時代,這一支優秀的人群就會一浪逐一浪地向外散布,直到他們遍布於全球的大部分地區為止。對於現在所確定的有關這個問題的一些主要事實進行一番考察,似乎傾向於同意氏族的組成起於一源的假說,否則,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就得追溯到澳大利亞人的婚級制(那種制度產生了氏族所由起源的伙婚制家族),並認為那些婚級是古代社會的原始基礎。就此而論,無論何處,只要創立了婚級制,就有可能存在氏族。
假定人類是出於同源,則是從一個中心通過遷徙而分據全球的。那麼,我們不得不把亞洲大陸視為人類各種族的搖籃地,因為這個大陸所包含的人種原型的數量多於歐洲、非洲和美洲。由此也就會推證,黑人和澳大利亞人是在社會組織以性為基礎以及家族處於伙婚制形態的時代從這個共同根系分離出去的;玻里尼西亞人之遷徙較他們為晚,但社會結構仍與前同;最後,加諾萬尼亞人之遷往美洲為時更晚,那是在氏族已經組成之後了。提出上述這些推論僅供參考。
若要正確地理解古代社會,絕對需要對氏族及其屬性、對氏族制分布的範圍具備知識。這是目前需要進行專門的、大規模的研究調查的重要項目。在文明民族的祖先當中,這種社會曾發展到它的最高階段,即野蠻社會的末期。但是,再往上溯到遙遠的古代,這種社會還有它的其他階段,那是我們現在必須從社會狀態與之相應的野蠻人和蒙昧人當中去探索的。有組織的社會這一觀念,是經歷人類全部存在期間而不斷發展的產物;它的各個階段都有其邏輯上的聯繫,每一個階段都產生繼起的另一個階段,而我們所考慮的這個社會組織形態是起源於氏族制的。人類沒有任何一個其他的制度對於人類進步的歷程具有氏族制這樣古老、這樣突出的關係。人類真正的歷史就包含在各種制度的發展史之中,氏族制僅其中之一而已。然而,那些曾對人類事務施加重大影響的制度是以氏族制為基礎的。
本章注釋
[1] 亨利·薩姆納·梅因,《遠古制度史講章》(紐約,1875年),第7頁。
[2] 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2。
[3] 凱撒,《高盧戰記》,6.22。
[4] 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7。這位作家指出,戰陣是按楔形排列的。Aciesper cuneos componitur.——同上書,7。柯耳勞什說:「同一個馬爾克或同一個百戶的人,同一族或同一個塞普特的人,並肩作戰。」——弗烈德里克·柯耳勞什,《日耳曼史》,詹姆斯·哈斯英譯本(紐約,1852年),第28頁。
[5] 凱撒,《高盧戰記》,4.1。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6。
[6] 弗里曼博士專門致力於研究這個主題,他指出:「政治制度中最低層的單元就是那些仍以各種名目存在著的組織,如『馬爾克』、『格曼德』、『社』或『村』等。如前所述,這就是『氏族』的許多形態中的一種,在這種形態中,不再是一個遊蕩不定的團體,也不再是一個僅僅以掠奪為生的團體;但另一方面,當時它也還未曾與旁的團體聯合起來成為一個城邦的組成部分。在這個階段,『氏族』表現為一種農業團體的形式,有其公有的土地——這是羅馬的公田(ager publicus)和英格蘭的民田(folkland)的萌芽形態。這就是西方的村社(markgenossenschaft)。這種最基層的單位,這種真正的或人為的親屬團體,是由若干家族組成的,每一個家族都在父親的統治之下,在父親的庇護之下生活,這種父權(patria potestas)殘存於羅馬,而在羅馬法中成為非常突出、非常持久的一個特徵。家族組合成『氏族』,以地域形態表現的『氏族』組合成『村社』,以此類推,若干這種村社及其『馬爾克』(或公地)組合成更高一級的政治組織,名為百戶(hundred),在條頓族所分布的地區,大多數地方都見到這個名稱,只是形式不一,或這樣,或那樣。……在『百戶』之上則有帕古斯(pagus),高烏(gau),丹麥人謂之syssel,英格蘭人謂之shire,這就是看上去象是占據一塊固定地域的部落。這種單位,無論大小,每一個都有其頭目。……『百戶』是由村、馬爾克、格曼德組成的,不管我們對那最基層的組織怎樣稱呼,shire,gau,pagus則是由『百戶』組成的。」——愛德華·弗里曼,《比較政治學》,共三卷(倫敦,1874年),第1卷,第116—119頁。
[7] R.G.累瑟姆,《繪圖民族學》,共二卷(倫敦,1859年),第1卷,第80頁。
[8] 約翰·麥克倫南,《古代歷史研究,包括原始婚姻一書的重印本》(倫敦,1876年),第87頁。
[9] 同上書,第80,81頁。〔懷特注〕麥克倫南此文引自詹姆斯·貝耳的《塞爾卡西亞寓盧日記》(倫敦,1840年)。
[10] 孟加拉的一位土著牧師戈伯納思·儂底《致本作者信》。〔懷特注〕戈伯納思·儂底牧師是美國長老派傳道團派駐印度北部福特波爾的一位傳教士,他給摩爾根的這封長信是1860年7月26日寫的,發表在《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408—410頁。書中此處的引文並不象是該信發表的文字,但原來標有星號,表示該信可能有一部分已被節略。儂底牧師向摩爾根提供了有關孟加拉人親屬制度的資料。
[11] 愛德華·泰勒,《人類遠古史研究》,第2版(倫敦,1870年),第282頁。
[12] 同上作者,《原始文化》,共二卷(紐約,1877年),第2卷,第235頁。
[13] 累瑟姆,《繪圖民族學》,第1卷,第290頁。
[14] 約翰·盧博克,《文明的起源》(紐約,1874年),第96—97頁。
[15] 累瑟姆,《繪圖民族學》,第1卷,第475頁。
[16] 〔懷特注〕羅伯特·哈特,先生是「廣州的一位英國紳士,……是中國」海關衙門的首長。」(《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414頁。)本文所引的信是1860年9月18日從中國廣州寄出的,發表在《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一書上,第422—425頁。
[17] 〔譯者注〕摩爾根對於中國姓氏的解釋是欠正確的。中國有史時期的姓氏制度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戰國時代以前,「姓」和「氏」有別,「姓」可能與上古氏族的圖騰有關;「氏」應相當于氏族下的家族,其名稱與圖騰無關。戰國時代以後,「姓」和「氏」的區別消失,即形成流傳至今的姓氏,這些姓氏大多沿襲前一階段的「氏」,所以與氏族的圖騰無關。摩爾根根據這一點甚至猜想在這些村莊中「專偶制的家族尚未得到充分的發展」,還可能「有共產主義的生活方式和共妻的現象」,這完全是錯誤的臆斷。
[18] 〔譯者注〕citizen一詞通譯作「公民」,實指「市民有相當於」我國周代的「國人」或「邑人」之義。此處所謂「公民社會」即指按地域組織的居民社會,與按血緣組織的氏族社會不同。
[19] 《創世紀》,13:2。
[20] 同上書,23:16。
[21] 同上書,18:6。
[22] 同上書,18:8。
[23] 同上書,22:6。
[24] 同上書,24:53。
[25] 同上書,24:65。
[26] 同上書,20:12。
[27] 同上書,11:29。
[28] 《出埃及記》,6:20。
[29] 《民數記》,3:15-20。
[30] 同上書,1:22。
[31] 同上書,3:30。
[32] 同上書,2:2。
[33] 基爾與戴利慈二氏在其注釋《出埃及記》,6:14的注文中指出,「『父族』是一個專門術語,指的是若干家族以一位共同祖先為稱而組成的團體。」這是對氏族的最恰當的定義。——卡爾·基爾和弗蘭茨·戴利慈,《聖經舊約全書注》,共二十二卷。刊於《克拉克氏外文神學叢書》(愛丁堡,1864—1877年)。
[34] 《撒母耳前書》,20:6,29。
[35] 《民數記》,1:2。
[36] 累瑟姆,《繪圖民族學》,第2卷,第184頁。
[37] 保羅·杜·沙伊魯,《阿山戈地區旅行記》,(紐約,1867年),第425—429頁。
[38] 〔懷特注〕大衛·利文斯頓(1813—1873年),蘇格蘭傳教士,非洲探險家。
[39] 大衛·利文斯頓,《南非行紀》(紐約,1858年),第660—661頁。「如果一個青年男子愛上了另一個村莊的一個姑娘,而女方的父母不反對他們結合,他就必須移住到女方的村莊裡去。他必須為他的岳母服某些勞役。……假若他對這種僕役生活方式感到厭倦而希望返回自己的家中,那就必須把他所有的子女留下,因為這些孩子都是屬於他妻子的。」——同上書,第667—668頁。
[40] 利文斯頓,《南非行紀》,第219頁。
[41] 同上書,第471頁。
[42] 同上書,第471—472頁。
[43] 參看泰勒,《人類遠古史研究》,第284—285頁。
[44] 《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451、482頁。
[45] 《密克羅尼西亞:探險紀航》,載《傳教通報》,第49期(1853年),第81—90頁,特別是第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