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十四章 世系從女繫到男系的轉變

摩爾根 《古代社會》
世系是怎樣才能發生轉變的——轉變的動力在於財產繼承——利契亞人的女性世系——克里特人的女性世系——埃特魯里亞人的女性世系——雅典人在棲克羅普斯時代的世系可能是女系——洛克里亞人的一百家族——從婚姻方面找到的證據——希臘部落中的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度——關於達瑙斯的女兒們的傳說故事 我們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有待於考察,那就是:有沒有證據能證明希臘人和拉丁人的上古世系是女性世系。從理論上說,在某段上古時期,在他們遙遠的祖先當中必然是這樣的;但是,我們在這個問題上不能僅僅停止在理論階段而已。世系之由女系轉變為男系,幾乎牽涉到一個氏族中的所有成員關係全部發生變化,因此必須指出這一變化之所以能夠完成,採用的是什麼方法。而且在此以外,如有可能還應當說明,當社會的進步超越了女性世系所由發生的階段以後,必定會出現一種足以要求轉變世系的動力。最後,還應為提出希臘人和拉丁人的上古世系是女性世系的現存證據。 我們已經知道,一個處於原始階段的氏族,包括一位假定的女性始祖、她的子女、她的女兒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由女性下傳的一切女性後裔的子女。至於這位女性始祖的兒子的子女以及由男性下傳的一切男性後裔的子女,則均被擯斥在本氏族之外。反之,如世系由男性下傳,一個氏族則包括一位假定的男性始祖、他的子女、他的兒子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由男性下傳的一切男性後裔的子女。而他的女兒的子女以及由女性下傳的一切女性後裔的子女,均被擯斥在本氏族之外。前一種情況下被擯斥的那一部分人正是後一種情況下的本氏族成員,反之亦然。於是,產生了一個問題,即:氏族制既未破壞,世系何以能由女系轉變為男系? 倘若產生這種轉變的動力是普遍的、迫切的、有支配力的,那麼轉變的方法就很簡單、很自然。當人們根據預先的決議在指定的時間完成這一轉變時,只需要約定,氏族內的一切現有成員仍然保留為本氏族成員,但此後只允許本氏族男子所生之子女保留為本氏族成員和使用本氏族的姓氏,而女性成員所生子女一律被排除出去。這並不會破壞或改變現存氏族成員之間的血緣關係或親戚關係;但從此以後,本氏族保留過去所擯斥者而擯斥過去所保留者。雖然這看上去可能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但在一種充分強大的動力的驅迫下,也就會容易解決,再經歷幾代以後,便能完全轉變過來。作為一個實際的問題,在美洲土著中就有許多可以說明世系由女系轉變為男系的例子。如,在鄂吉布瓦人中,現在的世系是男系,但與他們同族系的德拉瓦人和摩黑岡人卻仍是女系。毫無疑問,整個的阿耳貢金族系原來的世系必然是女系。 女性世系是原始的,這種世系比男性世系更適合於古代社會的早期狀態,所以我們的推論就傾向於認為在希臘人和拉丁人的氏族中早先也是盛行女性世系的。而且,對於任何一種流傳下來的組織,為我們既已發現它的原始形態並加以確證以後,就不可能設想它是起源於後來較進步的形態。 假定在希臘人和拉丁人中發生過由女性世繫到男性世系的轉變,那麼,這個轉變必定發生在距離有史時期以前很遙遠的時代。他們處在中級野蠻社會下的歷史已經完全泯滅了,僅僅能從他們的藝術、制度、發明以及語言的運用等方面略窺其若干痕跡而已。至於他們在高級野蠻社會下的情況,則還有一些傳說和荷馬的詩篇可使我們了解當時所具有的生活經驗和發展水平。但根據他們的傳說所描敘的狀況來判斷,大概當他們進入高級野蠻社會時,女性世系向未完全消失,至少在佩拉斯吉人和希臘人部落中是這樣。 當希臘人和拉丁人的氏族按女性下傳世系時,其氏族除了其他特徵外當具有下列兩點特徵:(一)氏族內禁止通婚;因此,子女便與其身分不明的父親分屬不同的氏族。(二)財產和酋長職位在本氏族內世襲;因此,子女不得繼承其身分不明的父親的財產或職位。上述現象當持續不變,直到出現一種充分普遍、充分強烈的動力時,才會面臨他們業已改變的社會狀況,而規定這種排除子女繼承父親的現象為非法。 天然的補救辦法就是將女性世系轉變為男性世系。要促成這一轉變,唯一的需要就是一種充分的動力。當牛羊開始作為家畜飼養從而成為生活資料和私有財物以後,當耕作促使房宅和土地屬於私有以後,必然會出現一種與當時流行的氏族成員繼承制相對抗的運動,因為此時父親的身分日益確定,而舊有的繼承制卻排除財產所有者的子女的繼承權,而將他的財產給予他的同氏族的親屬。父親們和他們的子女共同為爭取新繼承制而奮鬥,這就為世系的轉變提供了充分強烈的動力。隨著財產的大量積蓄並具有永久性,隨著私有財產比例的日益擴大,女性世系必然會解體,而男性世系相應地必然會取而代之。這樣的一種轉變仍然保留繼承權於本氏族之內,一如既往,不過,它使子女改屬於其父親的氏族,並使他們優先於其餘的同宗親屬。很有可能,在一段時期內,子女與其他同宗親屬共同分享遺產;但是,同宗親屬排斥氏族其他成員這一原則一旦擴大,遲早將導致排除子女以外的同宗親屬,而使子女獨享繼承僅。再到後來,就是把兒子放到父親職位的繼承人的行列中了。 在梭倫時代或在其後不久的雅典人氏族中,其繼承法即如上述;當時,父親的遺產由所有的兒子平均繼承,他們必須承擔撫養姊妹的義務,並在她們結婚時分給一部分財產;如無兒子,則由女兒們平均繼承。如果沒有子女,則由同宗親屬繼承;如果沒有同宗親屬,則由本氏族成員繼承。羅馬人十二銅表法的規定基本與此相同。 此外還有可能的是,當希臘人與拉丁人的世系轉變為男系時,或在此以前,氏族的動物名稱即被廢棄,而代之以個人名字。隨著社會的進步,隨著財產私有權的擴大,個人地位將越來越突出,以致用祖先中的某位英雄來命氏族的名。雖然不時由於分裂而形成一些新氏族,也有另一些氏族絕滅,但是一個氏族的世系至少可以上溯幾百年,即使不說上溯幾千年。在我們設想氏族改為以人命名之後的長時期內,其命名的祖先也會改換他人,前一位祖先的事跡逐漸模糊了,消失在迷茫的歷史印象中,於是在氏族歷史上某位後出的名人便取而代之。那些比較著名的希臘氏族曾經改變過名稱,而且,改變得很雅馴,這可以由下面的事實得到證明,那就是:他們保留了氏族始祖的母親的名字,並認為始祖是由他的母親同某位神祇交合誕生的。例如,阿提卡的歐摩耳皮達氏是以其始祖歐摩耳普斯命名的,而歐摩耳普斯則是海神同祁萼妮結合所生之子;但是,希臘人甚至在未有海神的觀念之前便先已有氏族了。 現在再回到主要問題上來,雖然對於希臘人和拉丁人在古代存在女性世系一事缺乏直接的證據,這並不會促使我們不提出這一假定;而事實是,在同希臘人有親密關係的某些部落中仍保存女性世系,在希臘人的一些部落中亦存在若干痕跡。 喜歡探索而又敏於觀察的希羅多德曾經發現,在他那個時代(公元前440年),有一個民族是用女性世系的,那就是利契亞人,這個民族在血統上屬佩拉斯吉人,但已加入了希臘人的聯盟。希羅多德指出利契亞人興起於克里特島,他又敘述了他們在薩爾佩頓的率領下遷往利契亞的某些細節,接著說:「他們的風俗習慣,一部分是克里特人的,一部分是卡里亞人的。但是,他們卻有一個與世界上任何民族都不同的風俗。當你問一個利契亞人他是誰的時候,他會向你回答他自己的本名、他母親的名字、以及按女系往上溯的各代名字。更有甚者,如果他們的一個自由婦女同一個男奴隸結了婚,其所生的子女都是自由公民;而一個自由男子如果同一個外邦婦女結了婚,或同一個妾婦同居,即使這個男子是國內的頭號人物,他的子女也不得享有任何公民權。」 [1] 根據這段詳細的記載,必然會得出下面的推論:利契亞人是按氏族組織的,他們禁止在同氏族內通婚,他們的子女屬於其母親的氏族。這對原始形態的氏族提供了一個清楚的例子,並通過利契亞男子同外族婦女通婚以及利契亞女子同奴隸通婚所產生的後果提出了確鑿的證據。 [2] 克里特島的土著有佩拉斯吉人、希臘人和閃族人,他們分地而居。一般都認為薩爾佩頓的兄弟米諾斯是克里特島佩拉斯古人的首領;但是,在希羅多德時代,利契亞人已經希臘化,而且在亞細亞的希臘人當中已因其先進而十分著名了。他們是在傳說時代遷往利契亞的,在遷徙之前,他們的祖先居住在克里特島上,與外界隔絕,我們可以用這一點來解釋他們之所以保持女性世繫到這樣晚近的時代。 在埃特魯里亞人當中也流行著這種世系制度。克臘默爾說:「非常奇怪的是,我們從埃特魯里亞人的碑銘中發現他們有兩種特殊的風俗,而這兩種風俗就是希羅多德所指出的小亞細亞的利契亞人和考尼亞人具有的特徵。共一,埃特魯里亞人陳述他們的世系和家族時照例是提母親而不提父親。其二,他們允許妻子參加他們的宴會。」 [3] 寇秋斯對利契亞人、埃特魯里亞人和克里特人的女性世系作如下的評論:「把我們所討論的這種風俗習慣理解為對女性的尊重,那是錯誤的。這無寧說是根源於原始的社會狀態,在這種原始狀態下,尚未建立專偶制,故無確證足以肯定父系關係。因此,這種風俗習慣的範圍遠遠超出利契亞族所統轄的地域。印度甚至到今天還有這種風俗習慣;我們可能證明在古代埃及人當中亦有之;桑綽尼雅松曾提到這種風俗習慣(見《奧雷耳》,第16頁),並對其存在的理由作了極其隨便的闡釋。除了東方以外,在埃特魯里亞人和克里特人中也出現這種風俗習慣,克里特人與利契亞人的關係非常密切,他們把祖國稱為母國;此風俗習慣亦見於雅典人當中,可參考巴霍芬的言論等。因此,如果希羅多德認為這完全是利契亞人所特有的風俗習慣,那就必然是說在所有與希臘人有關的民族中只有利契亞人保持它最為長久,利契亞人的碑銘正好也證明了這一點。由此可見,我們不得不大體認為,使用母方的名字來標明世系的方法乃是社會生活和家族制度都不完善所留下的殘跡,當生活趨於正常化以後,這種方法即被取消,而代之以子女姓氏隨父親的風俗習慣,後一種風俗習慣此後通行於希臘。這兩種風俗習慣的差異對於古代文明史來說是極其重要的,最近巴霍芬已對此問題進行了討論,見上面提到的他的演說。」 [4] 巴霍芬在一部從事廣泛研究的著作中,搜集並討論了利契亞人、克里特人、雅典人、萊姆尼亞人、埃及人、鄂爾綽美尼亞人、洛克里亞人、勒斯堡人、曼梯尼亞人以及東亞諸民族中有關女權(母權)和女性統治(女權政治)的證據。 [5] 現在我們再重提一下,如果我們要對古代社會的狀態作出充分的解釋,就必須承認上述現象的根源在於存在原始形態的氏族。正因為有這種氏族,所以才使母親和她的子女屬於同一氏族;而且,在以氏族為基礎來組織公共家宅時便把公共家宅的主權交給了母方氏族。當時家族也許已達到偶婚制形態,但仍纏繞著屬於前一社會狀態下的同居制度的殘餘。這樣的家族由一對結婚的配偶及其子女組成,它在一個公共家宅中自然會求助於有親屬關係的家族以為庇護,而在這個公共家宅中,各個母親與她們的子女屬同一氏族,關係不明的父親則與他們的子女屬於不同的氏族。土地公有,共同耕種,因而產生公共住宅和共產主義的生活;看來必須要有女性世系,才能建立女權政治。婦女就象這樣在大家宅中有鞏固的勢力,得到公共儲積的供應,她們本身所屬的氏族在這個大家宅中人數占絕對優勢,從而產生了母權和女權政治的現象,巴霍芬已經從歷史文獻的片段和傳說中發現和探索了這一現象。我在前面已提到對於婦女地位不利的影響,造成這種影響的原因,一則是由於世系從女系轉變為男系,再則是由於專偶制家族的興起,專偶制家族興起以後便取消了公共住宅,而在一個純粹氏族制的社會中使妻子和母親住在單門獨戶之內,與她的本氏族親屬隔絕開來。 [6] 希臘人部落在尚未進入高級野蠻社會以前大概還沒有建立專偶制;我們似乎看到那個時期的婚姻關係是混亂的,特別是雅典部落。關於雅典人的情況,巴霍芬指出:「如我們所知,在棲克羅普斯時代以前,他們的子女只知有母,不知有父;他們只有一個親系。婦女不專屬於任何一個男子,因此她所生的子女只可能是雜種。棲克羅普斯是最先改變這種情況的人;他把兩性亂交的現象引回到專偶婚姻的道路上來;他使子女有父有母,從而使他們由只有一個親系——單親系(unilateres),變為有兩個親系——雙親系(bilateres)。」 [7] 對於這裡所說的兩性亂交應作一些修改。按我們估計,在這樣相當晚近的時代,應當會出現偶婚制家族,但是伴隨著早先由伙婚所產生的同居制度的殘餘。巴霍芬所述的情況正好符合於伙婚制家族,當雅典人進入上述文化階段時,這種伙婚制家族必然已經消失了。這個題目將留在下文討論家族發展的各章中再談。 波利比攸斯對義大利的洛克里亞人的一百家族有一段有趣的敘述。他說:「洛克里亞人親自向我保證,關於他們本族的歷史傳說,亞理士多德所記載的要比泰米阿斯所記載的符合真實一些。在這方面,他們提出了下列的證據。其一,他們當中的名門貴族統統出自女系而非出自男系。例如,只有那些出自一百家族的人才是貴族。而這一百個家族是在洛克里亞遷來以前即已成為貴族的;的確,根據神托所的指示,也就是從這一百個家族中抽籤選出一百個處女送往特洛伊去的。」 [8] 至少作出下面這個假設是合理的:這裡所提到的貴族身分當與氏族酋長的職位有關,這種職位使某些個別家族在氏族內成為顯貴的家族,而酋長一職即授予其中某一家族的成員。如果這個假設可以成立,那就等於說,無論就人身言或就職位言,洛克里亞人都是由女性世系繼承的了。酋長一職是在氏族內繼承的,在原始時期是由氏族中的男性成員選舉出來的;而在女性世系下,這一職位是兄終第及或由舅傳甥。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這個職位均通過女性世系來繼承,個人有無候選資格取決於他母親的氏族,他與氏族的關係、與他所繼任的已故酋長的關係,都是由母方取得的。凡是公職或貴族身分通過女方繼承,就必須用女性世系來解釋之。 希臘部落在古代有過女性世系的證據見之於傳說時代所出現的某些特殊婚姻事件。例如,薩耳摩婁斯同克雷瑟烏斯是親兄弟,他們都是艾阿盧斯的兒子。薩耳摩婁斯把他的女兒蒂蘿嫁給她的叔父。按照男性世系,克雷瑟烏斯與蒂蘿屬於同一氏族,因而不得結婚;但若按女性世系,他們兩人屬於不同氏族,因此並非同氏族的親屬。處於後一種情況,他們兩人的結婚並未違犯嚴格的氏族習慣。上述人物雖是神話中人,這卻無關緊要,因為神話故事也要適合氏族習慣。假設當時存在女性世系,這件婚姻便可解釋得通;根據這件婚姻也可轉過來設想女性世系在當時是存在的,或者說,他們的古老習慣當時尚未完全泯滅,因此才容許有這樣的婚姻。 進入有史時期以後,在婚姻事件中也反映出同類的現象,即在世系轉變為男系以後,古老的習慣似乎仍有殘存,儘管它違犯了通婚雙方的氏族義務。到了梭倫時代以後,兄弟得與共同父異母姊妹結婚,但不得與異父同母姊妹結婚。按女性世系,同父異母子女屬於不同氏族,因而並非同氏族的親屬。他們之間通婚並未違犯任何氏族義務。但若按男性世系,則下面所引事例的通婚雙方屬於同一氏族,因而這件婚姻應當是被禁止的:西蒙與他的同父異母姊妹艾耳苹妮斯結了婚。我們在德摩斯瑟尼斯的《駁歐布利德斯詞》中見到一個與此相似的例子。歐克西休斯說:「我的祖父與他的姊妹結了婚,她與他不是同母所生。」 [9] 早在梭倫時代,雅典人即已對這類的婚姻產生了強烈的反感,我們可以將這類婚姻解釋為一種古老的婚姻習慣的殘餘,這種習慣在女性世系時代是普遍流行的,到了德摩斯瑟尼斯時代仍未徹底消除。 存在女性世系的前提,就是按氏族來區別血統。我們現在已經知道,在古代和近代,氏族組織遍及於五大洲,包括澳大利亞人在內;我們也已了解氏族的原始結構;根據上述的現有知識,我們可以料想到,女性世系的痕跡即使不存在於有史時期所沿襲的風俗習慣之中,至少也存在於當時的傳說故事之中。因此,我們不能設想女性世系這樣一種特殊的習俗是由利契亞人、克里特人、雅典人、洛克里亞人(如果證據充分足以包括後兩者的話)所創造的。我們假設它是拉丁人、希臘人以及其他希臘-義大利氏族的一種古老制度,這倒是對事實提出了一種比較合理而又令人滿意的解釋。財產的影響和把財產遺交子女的願望,為世系之轉變為男系提供了足夠的動力。 在梭倫時代之前和之後,雅典人的習慣是女子結婚後即注籍於其丈夫的胞族,兒子和女兒都注籍於其父親的氏族和胞族,從這種習慣可以證明那個時期雅典人的婚姻規則是在氏族外通婚的。 [10] 氏族所依靠的基本原則就是以本氏族成員為血親,而禁止其相互通婚。每一個氏族的成員人數並不多。假定棱倫時代注籍的雅典人數為六萬,平均分配於阿提卡的三百六十個氏族之中,則每一個氏族只有一百六十人。氏族是由有親屬關係的人組成的一個大家族,他們有共同的宗教祀典,有公共的墓地,一般都有公共的土地。從氏族結構的理論而言,氏族內通婚是不會得到許可的。隨著世系之轉變為男系,隨著專偶制的興起和子女之獨享繼承權,隨著承宗女的出現,逐漸為開放的婚姻開闢了道路,這種開放的婚姻可以不管氏族,只在一定程度上禁止近親通婚而已。人類的婚姻起端於群體通婚,在一群人中,所有的男子和女子,除了子女以外,都是共同的丈夫和共同的妻子;但是,丈夫與妻子分屬不同的氏族。人類的婚姻終止於一夫一妻的婚姻,禁止對方與他人同居。我打算在下文各章中探索各種婚姻制度和家族形態,由其最初的階段至最末的階段。 隨著氏族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制度,在亞洲名之為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在美洲名之為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這種親屬制度將兄弟與姊妹的關係擴及於旁親支系,從而也就將禁止內婚的範圍擴大到旁親支系了。這種制度迄今仍流行於美洲土著中,仍流行於亞洲和非洲的部分地區以及澳大利亞。毫無疑問,在同樣古老的希臘人和拉丁人部落中亦必流行過這種制度,其痕跡則遺留到傳說時代。我們可以把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的一個特徵複述如下:凡兄弟的子女互為兄弟姊妹,因而彼此不得通婚;凡妹妹的子女也具有同樣的關係,也同樣禁止通婚。可以用這一點來解釋關於達瑙斯的女兒們的著名故事,這個故事的一種說法被埃斯庫羅斯採用作他的悲劇《懇求者》中的主題。讀者會記得,達瑙斯和埃及圖斯是兄弟,他們都是阿爾基芙·艾奧的後裔。達瑙斯及其眾妻生下五十個女兒;埃及圖斯及其眾妻生下五十個兒子;到了子女成年以後,埃及圖斯的兒子們求婚於達瑙斯的女兒們。在原始形態的氏族所具有的親屬制度下(這種制度一直維持到為專偶制所產生的親屬製取代時止),他們彼此是兄弟姊妹,因而不得結婚。如果當時的世系是男系,則達瑙斯與埃及圖斯的子女會屬於同一氏族,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就會加上另一重同等嚴重的障礙。但是,埃及圖斯的兒子們企圖突破這些障礙而強求與達瑙斯的女兒們締婚;於是這些女兒從埃及過海逃往阿爾果斯,以避免她們斷言為非法的、亂倫的結合。在同一作者的《被束縛的普羅米修斯》一劇中,普羅米修斯曾將上述的事向艾奧預言過,他說:從她未來的兒子埃帕夫斯往下到第五代,將有五十個處女結夥來到阿爾果斯,她們不是自願來的,而是為了逃避與埃及圖斯的兒子們締結亂倫的婚姻。 [11] 她們懷著憎惡的心情逃避對方的提婚,這可以不涉及氏族規章而單獨從古代親屬制度中找到解釋。除了作這種解釋,這件事就沒有任何意義,而她們之厭惡結婚也就會只是假正經了。 《懇求者》這齣悲劇所根據的題材是這樣:這些女子過海逃到阿爾果斯,請求阿爾果斯的親族保護她們,以抗拒埃及圖斯的兒子們所提出的無禮要求,那些兒子們正在追蹤她們。達瑙斯的女兒們在阿爾果斯聲稱,她們並不是被判處流放才離開埃及的,而是由於逃避同宗男人才跑出來,她們不屑與埃及圖斯的兒子們結婚,認為那是褻瀆神聖的行為。 [12] 她們之所以對此反抗完全由於這是血族通婚,由此反映當時對這種婚姻是禁止的,她們所受的教育要她們遵守這一禁令。阿爾果斯人聽了這些「懇求者」的訴詞以後,通過會議決定保護她們,這項決議本身也反映了當時對這種婚姻是禁止的,反映了她們的抗拒是正當的。在寫作這齣悲劇的時代,雅典法律規定,承宗女或孤女容許、甚至必須與其同祖兄弟結婚,雖說這項規定看來只限於上述特殊情況,但由此可見,這種婚姻對於雅典人來說似乎既非亂倫,也非不合法了。然而,關於達瑙斯的女兒們的傳說故事從遠古流傳下來,它的重要意義就在於那禁止這種婚姻的習俗力量。這個傳說及其情節的轉折點就在於她們對法律和習俗所禁止的求婚懷著由來已久的反感。她們並沒有提出旁的理由,也不需要旁的理由。同時,如果假定當時不允許這種婚姻,有如今天我們不允許兄弟與姊妹通婚一樣,那麼,她們的行為就可以理解了。埃及圖斯的兒子們企圖突破土蘭尼亞式親屬制所設的障礙,這可以被視為這種親屬制開始崩潰和隨著專偶制婚姻而來的現行親屬制開始露頭的標誌;現行親屬制註定要廢除氏族習慣和土蘭尼亞式親屬制,而代之以固定的親等,作為禁止通婚的界限。 根據上面所引的證據來看,很可能在佩拉斯吉人、希臘人和羅馬人部落中,世系原來是女系,後因財產和繼承權的影響,才轉為男系。這些部落在古代是否曾有過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等到我們介紹這種親屬制並列舉證據以說明它曾廣泛流行於古代社會以後,讀者就能更好地下判斷了。 這些部落的傳說時代究竟持續了多久,當然已無從查考,但必須估計它有幾千年。這個時代可能追溯到發明鐵礦熔煉術的時候,果真如此,那麼就會經歷野蠻階段晚期而上達野蠻階段中期。他們在野蠻階段中期的發展水平至少當與阿茲特克人、馬雅人和秘魯人的狀況相等,因這些部落被發現時正處於同一階段;而他們在野蠻階段晚期的狀況則應當大大地超過了上述這些印第安部落。歐洲的這幾個部落在上述兩大文化階段中完成了其餘的文化要素,他們在這段時期所具有的廣泛複雜的經驗,僅僅零星地透露在他們的傳說中,和比較完整地反映在他們的生活技術、風俗習慣、語言、制度等方面,如我們在荷馬詩篇中所得到的印象,除此以外,其他均已完全泯滅了。在這兩個階段必然不知有帝國和王國;但部落和範圍很小的民族,城市和鄉村生活,生活技術的創造與發展,體質、精神和道德的改善,這些都包括在上述進步過程的種種項目之內。這兩大階段的具體事實已被人們遺忘了,這一損失對人類知識而言,其嚴重超乎我們一般所能想像的程度。 本章注釋 [1] 喬治·勞林遜,《希羅多德所著的歷史》,共四卷(紐約,1859年),I,173。 [2] 在易洛魁人中,如果一個塞內卡部的男子與一個外族女子結婚,其所生之子女都算外族人;但如果一個塞內卡部的女子與一個外族男子、或與一個鄂農達加部的男子結婚,其所生之子女都算塞內卡部的易洛魁人,並且屬於他們的母親的氏族和胞族。子女的部落籍和氏族籍傳自母方,而不問其父親為何人。 [3] J.A.克臘默爾,《古代義大利史地概覽》,共二卷(牛津,1825年),第1卷,第153頁;引證呂吉·蘭萃,《義大利繪畫史》,湯瑪斯·羅斯科英譯本,共六卷(倫敦,1828年),第2卷,第314頁。 [4] 恩斯特·寇秋斯,《希臘史》,阿多耳甫斯·威廉·瓦德英譯本,共三卷(紐約,1871年),第1卷,第94頁注。米諾斯是埃條克雷特人的英雄,埃條克雷特人肯定是佩拉斯吉人。他們占據克里特島的東端。米諾斯的一個兄弟薩爾佩頓率領一支人遷到利契亞,趕走了原住此地的索利米人,後者大概是閃族的一個部落;但在希羅多德時代以前,利契亞人已經象其他許多佩拉斯吉部落一樣希臘化了,因為希臘部落與佩拉斯吉部落本來出自同源,所以這件事極其重要。當希羅多德之時,利契亞人在生活技術方面非常進步,其水平同歐洲的希臘人相等(寇秋斯書,第1卷,第93頁;喬治·格羅特,《希臘史》,第3版,共十二卷〔倫敦,1851年〕,第1卷,第224頁)。看來利契亞人的女性世系很可能是從他們的佩拉斯吉祖先那裡沿襲下來的。 [5] 《母權論》(斯圖加特,1861年)。〔懷特注〕約翰·雅各布·巴霍芬(1815—1887),瑞士法律學家兼人種學家。我們不能確知摩爾根在何時獲閱《母權論》一書。在《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中沒有提到這本書(參看雷塞克,《美國學者路易斯·亨利·摩爾根》,第95頁,注8)。摩爾根於1874年12月25日致巴霍芬的信中寫道:「我最先是從寇秋斯教授的《希臘史》〔懷特註:見前注〕中知道你的研究工作的,我從那裡獲悉你正在考察的那類現象與我若干時期以來所考察的現象非常類似。現在我手邊有你的《母權論》一書。……」(摩爾根手稿)。摩爾根給巴霍芬的第二封信的日期是1878年6月4日,這封信我們已經記錄下來了。此後他們曾多次通信,直到摩爾根逝世。斯透恩從巴霍芬給摩爾根的書信中摘引了許多段落(英文),都是從巴塞爾寄出的,其日期計有:1878年11月21日;1879年1月24日;1880年10月28日;1881年1月4日(《社會進化論者路易斯·亨利·摩爾根》,第145—152頁)。卡爾·穆利博士在1937年11月28日的《巴塞爾報星期日版》中發表了下列巴霍芬給摩爾根的書信(德文):1878年5月14日;1878年11月21日;1879年2月24日;1880年10月29日1881年1月4日。巴霍芬把他的《考古書簡》(斯特拉斯堡,1880年)獻給摩爾根及其他兩位學者。摩爾根把許多人類學著作送給巴霍芬,或指定送給巴霍芬。 卡爾·穆利博士在哈羅德·弗赫斯、吉斯塔夫·梅耶爾和卡爾·謝福耳德的協助下,非常細心地重編了《母權論》一書的第二版,並加以注釋,該書分為兩卷,於1948年由巴塞爾的本諾·施瓦伯公司出版。《美國人類學者》雜誌第51期(1949年)第628—629頁載有羅伯特·洛維對該書所寫的評論。 [6] 巴霍芬在談到克里特島的利克托斯城時說:「這座城市被認為是拉契戴蒙人〔譯者按:即斯巴達人〕的殖民城,也認為與雅典人有關。這兩種情況都只屬於母方,因為只有其母親們是斯巴達人;而它與雅典人的親屬關係則要上溯到那些據說被佩拉斯吉的狄倫尼安人從布勞隆地岬誘拐走的雅典婦女身上。」——《母權論》,第13章,第31—32頁。 如果由男性下傳世系,則不會再提起婦女們的世系,但如果這些殖民者是由女性下傳世系,那麼他們就會僅從其女性方面敘述他們的譜系了。 [7] 《母權論》,第38章,第73頁。 [8] 波利比攸斯,《歷史》,12.5.5。 [9] 德摩斯瑟尼斯,《駁歐布利德斯詞》,1304。 [10] 同上書,1306:在德摩斯瑟尼斯的時代,是在鄉區注籍的;但要寫明注籍人的同胞族者、血緣親屬、同鄉區者和同氏族者為誰;如歐克西休斯所說的:「我指的是那些同胞族的、同血緣的、同鄉區的、同氏族的人。」——同上書,1306;又參看查理·弗烈德里克·赫爾曼,《希臘古代政典備覽》(牛津,1836年),5.100。 [11] 埃斯庫羅斯,《被束縛的普羅米修斯》,853。 [12] 「埃及圖斯的兒子們真正惡毒, 是他們使我們蒙羞受辱; 由於他們的淫念和侮辱,由於男人的接觸, 使我們的肌膚不禁一陣陣起粟。」 埃斯庫羅斯,《懇求者》,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