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十三章 羅馬政治社會的建立
國人——平民——靠客——貴族——階級界限——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的立法——按財產劃分階級——百人團——不平等的表決權——百人團大會——百人團大會代替了庫里亞大會——階級代替了氏族——定戶籍——平民成為公民——設置市區——設置鄉鎮——部落增至四個——以地域關係代替血緣關係——新政治制度的性質——氏族組織的衰落和消滅——氏族組織的功績
羅馬軍事民主制第六代酋長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之繼位,約在羅木盧斯死後一百三十三年左右,這是我們所能確定的最近似的年代。 [1] 由此可以把他的即位年代定在公元前576年左右。羅馬人建立政治制度主要該歸功於這位偉人。我們只要敘述這一制度的主要特徵以及導致採用這一制度的某些原因就夠了。
從羅木盧斯時代到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代,羅馬人分為兩個不同的階級,其一為國人(populus),另一為平民(plebeians)。這兩種人的人身都是自由的,都編入軍籍;但只有前者組成氏族、庫里亞和部落,只有前者才掌握政府權力。反之,平民不屬於任何氏族、庫里亞或部落,因而也不在政府之內。 [2] 平民不得擔任官職,不得參加庫里亞大會,不得參預氏族的祭典。在塞爾維烏斯時代,他們的人數即使不完全等同於國人,也已相差無幾了。他們的身分很特殊,既服兵役,又有家孥、財產,因而同羅馬城有著共同的利益,但是卻與政府無絲毫關係。如前所述,在氏族制度下,如不通過公認的氏族就不可能與政府有任何關係,而平民不屬於任何氏族。這樣一種情況,影響這麼多的一部分人,對於共和國來說是很危險的。在氏族制度下既無從補救,必然就會成為試圖推翻氏族社會而代之以政治社會的一個突出的理由。若不是想出了一種補救方法,羅馬組織很可能已土崩瓦解了。這種補救工作,發端於羅木盧斯時代,為努瑪·龐皮留斯所改訂,而完成於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之手。
關於平民和貴族兩者的起源以及此後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已經成為聚訟紛紜的題目。我不揣冒昧來對每一個問題略抒己見。
一個人之所以是平民,就因為他不是任何一個氏族的成員,而任何一個氏族都是同其他氏族一道組成庫里亞和部落的。在羅馬建城前後那個局面不定的時代,會有那麼多的人從自己出生的氏族中分離出來,這是不難理解的。從鄰近部落成群來到這個新城市的冒險者,在戰爭中被俘而後來又被釋放的那些人,混雜在移殖於羅馬的氏族中的那些無族籍的人,很快地組成了這個階級。還有一種很可能出現的情況,那就是,在把每一個部落編足為一百個氏族的時候,有一些破落的氏族和一些不足規定人數的氏族都可能被排除出來了。上面所說的那些無族籍的人,再加上由此被排斥於庫里亞組織之外的破落氏族,子孫蕃衍,不久就形成一個人數眾多、有增無已的階級。這些人就是羅馬的平民,他們既然是平民,所以他們也就不是羅馬氏族社會的成員。盧策瑞部被接受為第三個羅馬部落,屬於這個部落的元老院議員有一個綽號,叫做「小族元老」,從這個綽號看來,舊氏族是不甘於承認同他們完全平等的。這一推論似無不妥之處。他們更有理由禁止平民參預政府的一切活動了。當第三個部落編足了法定的氏族數額時,接納新成員的最後門路便告關閉,從此以後,平民階級的人數就更加迅速地增長。尼布爾說,平民階級的存在,可以上溯到安庫斯時代,這就是說,他們是在那個時代就開始出現了。 [3] 他又否認靠客是平民團體中的一部分; [4] 尼布爾對這兩個問題的看法,均不同於迪約奈修斯 [5] 和普盧塔克。 [6] 後面這兩位作者都認為靠主和靠客的關係是羅木盧斯制定的,隋托尼烏斯則認為這種關係存在於羅木盧斯時代。 [7] 當出現一個沒有氏族身分、沒有宗教祭典的階級時,自有必要建立這樣一種制度,以便於這個階級的人借這種關係來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這種關係還能給予他們以獲得宗教特權的門路。一個氏族的成員自然不會沒有這種保障,也不會沒有這種特權;而且,如果讓一個氏族的成員認另一個氏族的人為靠主,那就會損害一個氏族的尊嚴,也不符合一個氏族的義務。換句話說,只有無族籍的階級,只有平民,才自然會要找尋靠主而成為他們的靠客。由於上述理由,靠客不成為國人的一部分。儘管尼布爾對於羅馬史問題具有崇高的權威地位,靠客是平民團體中的一部分這一點看來是很明顯的。
第二個問題是一個極其難於解答的問題,這就是:貴族階級的起源及其範圍——究竟這個階級是起源於羅馬元老院制度、其範圍僅限於元老院議員及其子孫呢,抑或它包括與平民有別的全體國人呢?近代最著名的一些權威學家都認為全體國人皆是貴族。尼布爾當然是羅馬史問題的第一位權威,他採用這個觀點, [8] 而朗恩、施密茨等人也都表示同意。 [9] 但是,他們列舉的理由並不是結論性的。如前所述,貴族階級同平民階級的存在均可以上溯到羅木盧斯時代。 [10] 國人就是組織在氏族中的全體人民,如果他們在那麼早的時代即全部是貴族,那麼,這種高貴的身分只會是名義上的,因為那時的平民階級並不重要。而且,西塞羅和李維都有明白的記載,他們的記載同這個結論有矛盾。固然,迪約奈修斯把貴族階級的組成說成是早於元老院的建立,並把貴族階級說成是由少數以出身、品行和財富顯著的人組成的;但由此正可以看出,那些貧窮而出身卑微的人,即使屬於歷史上存在過的氏族,也被排除在貴族階級之外。 [11] 即使承認有一個同元老院議員無關的貴族階級,在各個氏族中也還有一個人數很多的非貴族的階級。西塞羅留下了明白的記載,指出元老院議員及其子女都是貴族,他沒有說到在這些人之外還存在任何貴族階級。他說:羅木盧斯的元老院是由最賢明的人組成的,羅木盧斯本身對他們崇敬備至,所以希望將他們稱為元老,而稱他們的子女為貴族,當這個元老院企圖 [12] ……,云云。此處所用的元老(patres)一詞的涵義,在羅馬人本身即成為一個有爭論的題目;不過,表示貴族階級的patricii一詞既由patres(元老)而來,當然就反映出貴族與元老院議員的職位有著必然的聯繫。因為每一個元老院議員最初很可能是代表一個氏族,所以,三百個元老院議員代表了全部公認的氏族,這件事實本身並不能使所有的氏族成員都成為貴族,因為貴族的榮位僅限於元老院議員及其子孫。李維的記載同樣清楚。他說,他們由於職位尊貴,自然被稱為元老,他們的後裔(progenies)則被稱為貴族。 [13] 在勒克斯體制時代以及在共和時代,個人有由政府特授貴族的;但是,除了由於元老院議員的職位以及政府特授而得到貴族身分以外,一般的人們是不可能得到這種身分的。有一些人在元老院組成之時未能列入元老院,後來通過公開法令被授以與元老院議員相等的地位,從而廁身於新貴族之列,這並非不可能;不過,在全體「羅馬民族」的三百個氏族的成員中,這樣的人只會占一小部分。
也可能是,早在羅木盧斯以前,各氏族的酋長即已被稱為元老,用以表明他們的職位具有父老的性質;而且,這種職位還可能把一種公認的顯貴身分授給他們的子孫。不過,我們沒有這方面的直接證據。我們假定實況是如此,我們再假定元老院初建立時並未包括全部主要的酋長,我們更進一步假定後來當元老院出缺補選時的標準是以功績而不以氏族,那麼,早先即可能存在一個與元老院互不相關的貴族階級的基礎。我們可以用這些假定來解釋西塞羅所說的奇特的話,那就是,羅木盧斯之所以希望元老院議員們能夠被稱為元老,可能由於這個名稱原來就是氏族酋長們的尊號。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們可能會發現貴族階級有一個與元老院互不相關的有限基礎;但它不會廣泛到足以包括全部公認的氏族。建議將元老院議員的子孫後代稱為貴族,這是與元老院議員有關的。帕特爾庫盧斯也有與此相同的記載。 [14]
由此推論,雖然可能有個別家族在這一個氏族中是貴族,而在另一個氏族中則是平民,但不可能有貴族氏族和平民氏族。 [15] 在這一點上還有一些混淆不清之處。費邊氏成員中的全體成年男子三百零六人都是貴族。 [16] 要解釋這一點,我們必須假定該氏族中所有的家族都能追溯其世系出自元老院議員,或者他們的祖先曾由某項公開法令擢升至貴族地位。當然在許多氏族中都有貴族家族,而到後來,就在這同一氏族中既有貴族家族,又有平民家族。因此,前文提到的克勞丟斯家和馬爾策盧斯家是克勞丟斯氏族的兩個家族,但只有克勞丟斯家是貴族。我們會記得,在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以前,羅馬人是分為國人和平民兩個階級的;但是,自從那時以後,特別是自從李啟紐斯立法(公元前367年)以後,由於這次立法,國家的一切榮貴地位向每一個公民打開了大門,因此,羅馬人,凡身分屬自由人者,概區分為兩個政治階級,可以別之為宦族與庶族。宦族包括元老院議員及其後裔,還包括曾任三公(執政官、大法官、大營造)中的一個職位者及其後裔。庶族此時就是羅馬公民。氏族組織已經衰落,舊的區分已不能繼續維持下去了。早一個時期屬於國人的人不能歸入平民之列,而在後一個時期屬於宦族的人則並非貴族。克勞丟斯家能夠追溯其世繫到羅木盧斯時代曾任元老院議員的阿丕攸斯·克勞丟斯;但馬爾策盧斯家不可能認阿丕攸斯·克勞丟斯為祖,也不可能追溯其世繫到另外任何一位元老院議員,儘管這一家族如尼布爾所說,「在其所獲得的名聲榮耀方面可與阿丕攸斯一家相比,而對國家的貢獻則遠為過之。」 [17] 這一點已足以說明馬爾策盧斯家的門第,用不著採取尼布爾所虛構的設想,他曾設想馬爾策盧斯家是由於締結過一次受到謗議的婚姻而喪失其貴族地位的。 [18]
貴族階級的人數必然很多,因為元老院議員的名額難得有少於三百的時候,每逢出缺,即時遞補,從而經常地把新的家族包括到貴族階級中來;再一個原因是把貴族身分授予元老院議員的後裔。另外還有一些人不時通過國家頒令而成為貴族。 [19] 這種貴賤岵之別在起初可能沒有多大意義,但隨著貴族階級的財富、人數與權力的增長,便成為非常重要的現象,而使羅馬社會的面貌為之一變。在羅馬人的氏族社會中新出現一個特權階級,當時大概並未意識到這個現象的充分影響;這個制度對於羅馬人民此後前途所發生的影響是否利多弊少,倒是一個疑問。
在新的政治制度下,氏族不再是具有政治功用的組織,這時候的國人也就不再與平民有別了;但是,舊組織與舊區別的影子卻在共和制度建立以後很久還殘存著。 [20] 新制度下的平民就是羅馬公布民,不過他們現在是庶族;至於有無氏族屬籍的問題則與身分的貴賤無關。
如前所述,從羅木盧斯到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羅馬人的組織只不過是一種與地域、財產無關的氏族社會。我們所見到的只是一系列由個人、氏族、庫里亞和部落所組成的層層集體,政府通過這些組織來對待人民,把人民作為組成這些有機單元的人身集體來對待。他們的情況恰好與梭倫時代的雅典人相似。不過,他們組織了一個元老院,以代替舊的酋長會議;組織了一個「庫里亞大會」,以代替舊的人民大會;還選舉了一位軍事指揮官,兼負祭司和法官之責。羅馬人有一個三權並列的政府,這三權為適應他們的基本需要而相互配合;他們又把按同等數額的氏族和同等數額的庫里亞組成的三個部落合併成一個民族,因此他們所具有的政府組織比以前拉丁部落所達到的水平更高、更完備。但是,逐漸發展出一個人數眾多的階級,這個階級的人,除了一部分已經轉為靠客以外,都被摒斥於政府圈子之外,也都沒有宗教特權。如果這不是一個有危險性的階級,卻不讓他們獲得公民身分,不讓他們參與政府,那對國家是有害的。一個自治城市正在蓬勃發展,其規模之宏大為他們以前的經驗所未知曉,需要一個專門的組織來管理該城市的地方事務。改革政治方式的需要,必然會愈來愈強烈地迫使有思想的人注意這個問題。人口和財富增加了,因人口的重荷和利益的不一致使他們的事務現在變得複雜起來,難於處理;我們不得不設想,這些現象開始暴露了他們不能再在氏族制度下保持團結的事實。需要用這樣的一種結論來解釋他們所試行過的各種權宜之策。
羅木盧斯的繼承者努瑪推行了第一次重大的運動,因為這次運動揭露了當時存在一種印象:一個龐大的政權不可能將其體制的基礎建築在氏族上。努瑪採取瑟秀斯一樣的做法,企圖撇開氏族,另外按照人民的技術和職業將他們分為八個階級。 [21] 對這件事的記載,普盧塔克是主要的權威,他把這種按職業區分民眾的辦法說成是努瑪改制中最值得讚賞的一項;他還進一步指出,採用這種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在名和實兩方面取消拉丁人和薩賓人的差別,把他們混合起來而加以新的區分。但是,由於他沒有把氏族所行使的權力授予這些階級,所以他的措施失敗了,同瑟秀斯的計劃遭到類似的結局,理由也相同。據普盧塔克告訴我們,每一個行會各有共會堂、法院和宗教儀式。在阿提卡和在羅馬,經歷了相同的實驗,其目的一致,原因類似,手段相同,雖然這些記載帶有傳說性。但我們推想,無論在阿提卡或在羅馬,都曾確實進行過上述的實驗,這一推論還是合理的。
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建立了新制度,新制度所憑藉的基礎一直維持到共和國的末期,儘管後來作過一些改良性的變革。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的時代(約公元前576—533年)是緊接在梭倫時代(公元前596年)以後,在克萊斯瑟尼斯時代(公元前509年)以前。歸功於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的立法運動顯然是仿效梭倫的立法;認為這次立法運動發生在上述那麼早的時代,這個說法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共和國建立於公元前509年的時候,已經進入有史時期,而這種制度當時正在實際施行。再者,將這種新政治制度的建立歸功於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也可以說是很正當的,這就好比把一些重大措施歸功於其他某些人一樣;儘管在這兩個例子中,立法者只不過是把經驗向他所提供的建議和迫使他注意的事項訂成制度而已。廢除氏族制而創立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的政治社會,其主要變革有三:第一、以根據個人財產多少而定的階級來代替氏族;第二、以「百人團大會」(comitia centuriata)作為新的民眾大會來代替氏族制度下的庫里亞大會,並將後者的實權轉交給前者;第三、設置四個市區,其性質有如美國的市區,每個市區各有劃定的邊界,各有名稱以標誌為一個領域,其中的居民需要登記他們的名籍和財產。
塞爾維烏斯無疑熟知梭倫的政治方式,他仿效棱倫,按照人民的財產值把他們分為五個階級,其結果是將各個氏族中最富有的人集中於一個階級中。 [22] 然後再把每一個階級劃分為若干百人團,每一個階級所包含的百人團數額是強性規定的,並不問它所擁有的實際人數是多少,而每一個百人團在百人大會中有一票之權。因此,每一個階級所享有政治權力的大小,是由它按規定所具有的百人團的多少來決定的。第一階級包括八十個百人團,在百人團大會中便有八十票;第二階級包括二十個百人團,附加兩個工匠百人團,有二十二票;第三階級包括二十個百人團,有二十票;第四階級包括二十個百人團,附加兩個號角手百人團,有二十二票;第五階級包括三十個百人團,有三十票。此外,還有由騎士組成的十八個百人團,有十八票。迪約奈修斯在上述階級之外再加上一個第六階級,這個階級包括一個百人團,有一票。第六階級是由那些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而數量不足以收入第五階級的人組成的。他們既不納稅,也不參加戰役。 [23] 按迪約奈修斯之說,這六個階級總共的百人團加上騎士百人團合計為一百九十三個。 [24] 李維關於五個階級中正規的百人團的數目,說法與迪約奈修斯相符,其不同的是,在他的記載中沒有第六階級,他把這些組成一個百人團並有一票的人包括或附屬在第五階級之內了。據他的說法,號角手百人團是三個而不是兩個。因此,李維所記載的百人團總數比迪約奈修斯多了一個。 [25] 西塞羅曾說過,九十六個百人團不足半數,這對上面兩種說法都能符合。 [26] 每一個階級的百人團分為老年百人團和少壯百人團兩種,老年百人團由年過五十五歲的人組成,他們在服軍役時負責羅馬城的防守;而少壯百人團由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至十七歲以上的人組成,他們擔負對外作戰的任務。 [27] 每個階級的甲冑都有規定,各不相同。 [28]
我們會看出,就人民大會所能影響於政府的行動而言,政府是控制在第一階級和騎士之手的。他們共有九十八票,占全體的過半數。在百人團大會召集的時候,每一個百人團分別決定本團的統一意見,正好象過去每一個庫里亞在召開庫里亞大會時所做的一樣。在對任何公共問題表決時,首先傳騎士們投票,然後傳第一階級。 [29] 如果他們兩者取得一致意見,問題就此決定,而不再傳其餘各階級來投票了;但如果他們意見不一致,就再傳第二階級,倘若還沒有出現多數,便以此下推至最後一個階級。
原先由庫里亞大會執掌而現已轉交給百人團大會的權力,此後在若干細節方面有所擴大。百人團大會根據元老院的提名選舉文武官吏;它制訂或否決元老院所提出的法令,任何議案未經它的裁可不得成為法令;它可以根據元老院的建議取締現行法令,如果它決定這麼辦的話;它還有權根據元老院的意見對外宣戰。但元老院可以不諮詢大會而與敵人媾和。這個大會是全國最高法庭,凡牽涉人命的案件均可向它上訴。上述各項權力都是它所具有的實權,但也是有範圍的——其中不包括財政支配權。然而,多數票在第一階級手中(加上騎士),第一階級包括了貴族集團,可想而知,也就包括了最富裕的公民。支配政府的力量是財產而不是人數。然而,經過一段時間,他們卻能制訂一部法律,對所有的人加以平等的保障,從而對制度不平等所造成的嚴重惡果也就有所補救。
百人團大會每年在馬爾丘斯廣場舉行一次,選舉文武官吏,其他時候如國務需要也可舉行。開會時,人民按百人團集合,按階級集合,由他們的將領率領,組織得象一支軍隊(exercitus);因為百人團和階級之設置,就是為了成為一種既完全適應於內政又完全適應於軍事的組織。當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舉行第一屆大檢閱的時候,在馬爾丘斯廣場上出現了八萬名武裝的公民兵,每一個人都列在自己所屬的百人團中,每一個百人團都列在自己所屬的階級中,每一個階級都自成一個團體。 [30] 任何一個百人團的每一個成員現在都是羅馬公民了,這就是新政治制度最重要的成果。在共和國時期,執政官有權召集百人團大會,執政官不在,便由大法官代行,號召舉行大會的人便是大會的主席。
我們現在有了更進步的經驗,因此看這種政府似乎是既簡且陋;但是,儘管它有缺點,儘管它很簡陋,對於在它之前的氏族政府來說卻是一個明顯的進步。羅馬就是在這種政府的領導下成為世界霸主的。財產因素此時一躍而為支配一切的勢力,從而決定了這種政府的性質。它使貴族政治和特權大為突出,它們乘機大幅度地剝奪人民支配政府的權力,將這種權力交給了富人。這是與由氏族繼承下來的民主原則的自然發展傾向背道而馳的一個運動。羅馬平民為了反抗他們的政府制度中這時所混合的貴族主義和特權這兩種新因素,在整個共和時期不斷進行鬥爭,有時獲得少許勝利。但是,上層階級所掌握的貴族地位和財產勢力太大了,平民所提出的權利均等、特權均等的原則雖比較明智,比較崇高,卻難以取勝。甚至在那時的羅馬社會,要維持一個特權階級也是一項沉重不堪的負擔。
西塞羅固然是一位愛國而高尚的羅馬人,但他卻對這種將人民劃分為若干階級、並將支配政府的勢力交給少數公民的辦法深為贊同和嘉許。他說,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從人民大眾中挑出一大批人置為騎士,然後將其餘的人分為五個階級,並將年老者與少壯者加以區別,他建立這種制度便使表決權不掌握在群眾手中而掌握在富人手中;他決心要在我們的政府中建立這樣一條原則,即不使最大多數人具有最大勢力,因為任何政府都應當遵守這一原則。」 [31] 他贊成權利不平等,他贊成取締自治權,根據從那時到現在兩千年來的經驗來看,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所贊成的兩個原則造成並發展了無數愚昧腐敗的行為,終至使政府和人民同歸於盡。人類逐漸學到了一個簡單的教訓,那就是:為公眾的利益和公眾的繁榮計,全體人民比歷史上已出現過的、或將來可能出現的任何特權階級的人都要高明,不論那些特權階級的人是怎樣精選出來的和受過什麼樣的培養。支配最先進的社會的各種政府也都還處在過渡階段中;正如格蘭特總統在他最後一次就任演說中所指出的,這些政府必然會合乎邏輯地轉向民主制度,這句話不無道理;這種自治形式體現和表達了一個自由的、有教養的民族的平均智慧水平和道德水平。
羅馬富裕階級所起的有益作用在於他們摧毀了氏族組織,將其權力轉交給另一種團體,從而使氏族不再成為一種政治制度的基礎。塞爾維烏斯立法運動的主要目的顯然是為了從氏族這種閉塞的團體求得一種解放,和為了使新政府能有一個廣闊得足以包括羅馬全體居民(奴隸除外)的基礎。可以預料到:當階級制完成了這項任務以後,它就會自行消滅,象雅典的情形一樣;而市區和鄉鎮及其作為政治團體組織起來的居民就會成為新政治制度的基礎,這是合理的、也是合乎邏輯的必然結果。但是,羅馬的市政組織卻妨礙了這個運動的徹底成功。羅馬城自始就在政府中占據中心地位,一直維持到最後,所有的外地都得從屬於它。羅馬成了一個龐大的中央市政府,實際上,它起先君臨義大利,而最後君臨三大洲被征服的各行省,呈現出異常狀態。五個階級一直維持到共和制的末日,其間僅對投票方式略有改革。塞爾維烏斯體制設立新的人民大會以代替舊的大會,這就顯示出這種體制的根本性質。如果沒有一個重新組織的大會將政治權力賦予這些階級,它們便不會具有生命力。隨著財富和人口的增長,這個大會的職責大為加重。務期廢除庫里亞大會並隨而取消氏族組織的權力,這分明是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的意圖。
據說這位立法者創立了部落會議(comitia tributa),這是每一個地方部落或市區單獨舉行的大會,其主要任務在於估定稅收和徵稅,以及徵集應徵的軍隊。後來這個會議還選舉保民官。市區是他們的政治制度的天然單位,如果羅馬人民想建立一個民主國家,其地方自治政府必將以市區為其中心。但元老院和富裕階級卻預先阻礙他們走向這一前途。
據稱塞爾維烏斯首先採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創立注戶籍的辦法。李維認為戶籍制對於即將形成的如此龐大的帝國來說是一項最有益的措施,按照這種制度,無論平時或戰時,人民履行職責不再象以往那樣以個人為標準,而是以個人財富的多寡為標準了。 [32] 每一個人都必須在他所居住的市區注籍,並登記自己的財產數額。這是在戶籍官監臨下辦理的;戶籍冊登記完畢後便為定階級提供了根據。 [33] 與此相輔而行的還有這個時代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措施,即四個市區的建立,這四個市區都劃定邊界,並命以適當的名稱以資區別。從時間上看,四個市區的建立比克萊斯瑟尼斯之設置阿提卡鄉區更早;但這兩者對政府的關係完全不同。如前所述,阿提卡鄉區是作為一種政治團體而組成的,同樣也有公民注籍和登記財產的制度,此外還有一個完備的地方自治政府,有由選舉產生的行政官、司法官和祭司團體。另一方面,羅馬的市區卻是一個地理區域,有公民注籍和登記財產的制度,有一個地方組織、一個保民官及其他選任官吏,還有一個民眾大會。政府只是在為數有限的一些特殊事件上才通過地域關係同這些市區的居民打交道。但市區政府缺乏阿提卡鄉區政府所具有的實體性。它比較近似於早先雅典的艦區,很可能就是模仿雅典的艦區而產生的,有如塞爾維烏斯模仿梭倫劃分階級的措施一樣。迪約奈修斯說,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把七峰山圈在城垣以內之後,即將城中劃分為四區,分別命以山峰之名:第一區稱為帕拉丁納區,第二區稱為蘇布臘區,第三區稱為科林納區,第四區稱為埃斯奎林納區。這座城原先包括三個區,現在變成四個區了。他命令居住在各區的人民要象鄉村居民一樣不得移居於本區以外的其他處所,不得向其他處所納稅,不得到其他處所去報名當兵,也不為軍事目的或其他需要而繳納任何賦課,每一區必須為公眾福利滿足這些需要。這些事項此後不再按三個血緣部落(φνλας τας γενικας)執行,而按他最後編定的四個地區部落(ϕνλας τας τοπιμας)執行了。他對每一個部落都指派了指揮官,名之為「部帥」(phylarchs)或「區長」(comarchs),他指示他們監管各區的住戶。 [34] 蒙森說,「這四個征課區的每一區必須提甘竟供四分之一的兵力,不僅是按全部兵力計,而且是按每支部隊來分配的,這樣,每一軍和每個百人團都平均攤派從各區徵集來的兵士;其目的顯然是為了把氏族的差別和地哉性的差別消滅在全民統一的兵制之中,特別是要通過軍事精神的強大均衡作用把外來人(meteoci)和市民們凝結成一個民族。」 [35]
羅馬統治下的城外周圍地區也按同樣方式組成鄉區(tribusrusticae),其數目據某些作者記載為二十六,另一些作者記載為三十一;因此,加上四個市區,總數或為三十,或為三十五。 [36] 總之,其總數始終未超過三十五。從參與政府行政事務的情況看來,這些鄉區並未成為主要的組成部分。
在塞爾維烏斯建制下最後設立的政府就此定型,一直維持到共和時期之末;執政官代替了早先的統帥。它的基礎並不在於雅典政府那種含有特定意義的地域,也不是今天所謂的地域;其組織的基本單元為區,區以上為縣或郡,縣以上為國,每一層都有組織機構,並賦以政府職能,作為一個整體中的組成成分。中央政府壓倒了地方政府而使後者趨於萎縮狀態。它之奠基於財產勝過了奠基於地域;它把控制政府的權力交給了最富裕的階級,這就表明財產已成為壓倒一切的因素。然而,它也有一種地域基礎,因為它為了公民注籍以及為了財政和軍事目的而承認地域劃分,並予以利用,它在這些方面都通過地域關係來和公民們打交道。
羅馬人到這時候已完全脫離了氏族社會,進而處於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的第二個偉大政治方式之下了。他們拋棄了氏族制和野蠻社會,上升至一個新的文明領域。從此以後,創造財產、保護財產,便成為政府的主要目的,再加上為了統治遠處的部落和民族而從事征服活動。這一重大的制度改革創造了不同於氏族社會的政治社會,這不過是使地域和財產二者成為新的要素,使過去只具有影響作用的財產現在成了一種政治力量。假如把市區和鄉區都組成具有充分權力的地方自治政府,假如元老院由這些地方組成部分選舉產生而不論階級差別,那麼,其結果必會形成一個象雅典一樣的民主政府;因為這些地方政府會把國家塑造得同它們本身一樣。但是,元老院及其所造成的世襲貴族,再加上限制人民大會表決權的財產基礎,這一切使形勢轉向反對民主制度,從而產生一個半貴族政治、半民主政治的混合政府;其用意顯然是在公民的兩個階級之間釀成永久的仇恨,而這兩個階級則是有意地、不必要地由積極的立法運動製造出來的。我想,羅馬人民顯然是被塞爾維烏斯的制度欺騙了,假如他們充分理解這種制度所可能造成的結果,那麼,加在他們頭上的這樣一個政府就會遭到大多數人的反對。早先的氏族制度具有民主原則,這是有確鑿證據的,雖然那種民主原則不包括他們的集體以外的人,但在他們內部是充分實行的。這種自由精神和他們的自由制度,有著十分明確的佐證,所以本書中其他地方所提到的「氏族制度與君主制度互不相容」的命題看來是反駁不了的。
羅馬政府作為一個整體來說是一個特殊的例子。造成這種特殊性的原因之一就在於其政治方式以君臨一切的羅馬市府為其中心。將人民編到軍隊的基本組織中去以及這種組織所獎勵的軍事精神,造成了一股團結的力量,這力量起先團結了共和國,後來團結了帝國。羅馬人有一個選任的、終身職的元老院掌握著實權;有一套由個人世襲的貴族爵級;有一批適應首都需要的各級選任官吏;有一個按財產等級組成的人民大會,具有不平等的表決權而對一切立法案均有權裁可或否決;還有一套精心組成的軍事組織——世界上還未曾出現過與此極某類似的任何政府。羅馬政府是一種人為的、不合邏輯的、接近於畸形的政府;但它卻有取得驚人成就的能力,這是由於它的軍事精神,由於羅馬人生來擅長於組織和管理事務。組織這個政府時所進行的全盤安排乃是富裕階級的精心傑作,他們一方面偽裝為尊重全體的權利和利益,一方面卻力圖攫取實權。
新的政治制度建立以後,舊的政治制度並沒有立刻消滅。元老院和軍事統帥的職能依舊保留下來;但富裕階級取代了氏族,階級大會取代了氏族大會。變革雖然是急劇的,但主要只限於這幾點,而且進行這些變革時並未發生摩擦或暴力行動。舊的大會(庫里亞大會)仍允許保持其部分權力,因而使氏族、庫里亞、血緣部落等組織繼續維持了很長一段時間。所有的高級官吏在選舉手續完畢以後仍然由庫里亞大會授權,雖然這逐漸成為只是一個形式;庫里亞大會還為某些祭司舉行就職典禮以及制訂各庫里亞的宗教儀節。上述情況一直繼續到第一次布匿戰爭時期,此後庫里亞大會便失去了它的重要性,不久就沒有再聽見說起了。大會和庫里亞,與其說是被廢除,不如說是被取代,它們都是由於無所事事而消失的。但氏族到帝國時期以後還維持了很久,不是作為一種組織,因為那種組織也已隨著時代的前進而消失了,它只是作為一種世系族譜存在下來。由氏族社會進入政治社會的轉變過程就這樣逐漸而有效地完成了,羅馬人用人類的第二個偉大政治方式代替了從遠古以來流行已久的第一個方式。
從雅利安族系單獨存在之時算起,拉丁部落從他們的遠祖那裡繼承下氏族組織,經歷了持續極久的時間以後,這種組織終於為文明的需要所迫而在羅馬人當中消滅了。氏族組織在人類文化的這幾個階段中曾經一直壟斷著社會,直到它通過經驗而獲得文明社會的一切因素時才告終止;到了這時,它已表現出沒有能力來處理這些因素了。人類應當感謝處於蒙昧階段的祖先,因為他們發明了一種制度,能把人類中的先進分子從蒙昧社會帶進野蠻社會,又通過野蠻社會的幾個順序相承的階段而把他們帶進文明社會。當氏族制度還存在的時候,它還通過自身經驗而積累起發明政治社會所必需的智慧和知識。氏族制度,就其影響言,就其成就言,就其歷史言,在人類進程圖表上所占的地位實不亞於其他任何制度。作為一種政治方式,氏族組織已不能適應文明人的需要;但是,它使近代文明國家的主要政府制度從萌芽狀態下發展起來,這一點可說是值得紀念的。例如,前面曾經提過,近代的參議院就是從古代的酋長會議發展而來;近代的眾議院就是從古代的人民大會發展而來;這兩者合組成近代的立法機構。又如,近代的最高行政首腦,無論是封建國王或立憲國王,無論是皇帝或總統,都是從古代的軍事統帥發展而來的,這是自然的、合乎邏輯的發展結果。又如,羅馬的大法官和近代的法官都是從古代的市政長官(custos urbis)經過曲折的演變發展而來的。平等的權利、個人的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則,也都是從氏族制繼承下來的。當人們大量增加財產以後,當社會上開始感受到財產的影響和力量以後,奴隸制便出現了。奴隸制破壞了上述種種原則,它認為變成奴隸的人是非我族類的外人,是被俘虜的敵人,它就是靠這種自私而虛偽的理由支撐下去的。力求建立特權階級的貴族政治原則,也隨著財產逐漸產生出來。在相對說來為時較短的文明社會中,財產因素已大大地控制了社會,給人類帶來了獨裁制、帝制、君主制、特權階級,最後帶來了代議制的民主政治。它還使文明民族的發展歷程基本上成了一種創造財產的歷程。但是,一旦人類的智慧提高到涉及財產的抽象權利(包括財產與國家的關係、個人權利與財產的關係等)這個重大問題時,相信現存的秩序將會發生改變。未來變化的性質也許是不可想像的;但是,曾經一度以原始形態普遍流行而在許多文明國家中受到壓抑的民主政治,似有可能註定會再度成為普遍的、占絕對優勢的制度。
一個美國人,受過民主原則的教育,對於承認人類自由、平等、博愛這種偉大概念的尊嚴和崇高是有深切感受的,他可以自由地發表意見,表明自己喜愛自治和自由制度。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其他任何人也有同等的自由,他們可以接受和贊成他們所喜愛的任何形式的政府,無論其為帝制政府或君主政府。
本章注釋
[1] 哈利卡納蘇斯的迪約奈修斯,《羅馬古事記》,4.1。
[2] 尼布爾說:「存在平民,並公認平民為國民中一部分自由而且人數極多的人,這一現象可以上溯到安庫斯的統治時代;但在塞爾維烏斯時代以前,平民只是一群烏合之眾,不是一個有正規組織的集體。」——B.G.尼布爾,《羅馬史》,海爾、瑟耳沃耳合譯本,第1卷,第355頁。
[3] 同上書,第1卷,第355頁。
[4] 「靠客對於平民大眾來說完全是外人,直到很晚以後,當奴役制的約束鬆弛之時,他們才合併到平民中來,部分原因在於他們的靠主家族滅絕或衰落,部分原因在於整個民族在走向自由,關於這一點,我將在本書後文加以證明。」——同上書,第1卷,第355頁。
[5] 迪約奈修斯書,2.8。
[6] 普盧塔克,《羅木盧斯傳》,13.16。
[7] 隋托尼烏斯《提貝里烏斯傳》,1。
[8] 尼布爾,《羅馬史》,英譯本,第1卷,第286,481頁。
[9] 威廉·斯密士編,《希臘羅馬古代制度詞典》,第567,875,923頁。
[10] 迪約奈修斯書,2.8;普盧塔克,《羅木盧斯傳》,13。
[11] 迪約奈修斯書,2.8。
[12] 西塞羅,《共和國》,2.12。
[13] 李維書,1.18。
[14] 「他〔譯者按:指羅木盧斯〕有一百名選出來的人稱為元老(patres),作為協助他管理國家事務的顧問。貴族(paticians)一詞就是由此而來。」——韋累攸斯·帕特爾庫盧斯書,1.8。
[15] 〔譯者注〕摩爾根在本章前文強調說平民根本不組織在氏族之內,此處卻又說「在另一個氏族中則是平民」,顯然與前文有矛盾。
[16] 李維書,2.49
[17] 尼布爾,《羅馬史》,英譯本,第1卷,第276頁。
[18] 同上。
[19] 李維書,4.4。
[20] 「平民一致稟事於執政官」——李維書,4.51。
[21] 「他〔譯者按:指努瑪〕根據手藝和行業把他們分為樂師、金匠、木匠、染匠、皮匠、鞣匠、銅匠和陶匠。」——普盧塔克,《努瑪傳》,17.2。
[22] 第一級的財產標準為100,000阿司,第二級為75,000阿司,第三級為50,000阿司,第四級為25,000阿司,第五級為11,000阿司。——李維書,1.42—43。
[23] 迪約奈修斯書,4.20。
[24] 同上書,4.16,17,18。
[25] 李維書,1.43。
[26] 西塞羅,《共和國》,2.22。
[27] 迪約奈修斯書,4.16。
[28] 李維書,1.43。
[29] 李維書,1.43;但迪約奈修斯將騎士列入第一階級,並謂這一階級是首先被傳喚的。——迪約奈修斯書,4.20。
[30] 李維書,1.44;迪約奈修斯記載此次兵數為84,700人。——迪約奈修斯書4.22。
[31] 西塞羅,《共和國》,2.22。
[32] 李維書,1.42。
[33] 迪約奈修斯書,4.15。
[34] 同上書,4.14。
[35] 蒙森,《羅馬史》,英譯本,第1卷,第136頁。
[36] 迪約奈修斯書,4.15;尼布爾列舉了十六個鄉鎮的名稱,〔譯者按:下面只有十四個名稱〕其名如下:艾米利安,卡米利安,克倫戚安,科爾納利安,費邊,加勒里安,賀拉戚安,勒莫尼安,梅納尼安,帕丕里安,羅米利安,塞爾基安,韋圖爾尼安,克勞迪安。——尼布爾,《羅馬史》,英譯本,第1卷,第350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