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十二章 羅馬人的庫里亞、部落和民族

摩爾根 《古代社會》
羅馬人的氏族社會——組織的四個階段:一、氏族;二、庫里亞,由十個氏族組成;三、部落,由十個庫里亞組成;四、民族,由三個部落組成——數目比例是如何產生的——氏族之集中於羅馬城——羅馬元老院——其職能——人民大會——其權力——人民掌握主權——軍事統帥之職位(勒克斯)——其權力與職能——羅馬人的氏族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 我們考察了羅馬人的氏族以後,還要進而研究由若干氏族組成的庫里亞、由若干庫里亞組成的部落,以及由若干部落組成的羅馬民族。在探討這個主題時,研究的範圍僅限於從羅木盧斯時代到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代所出現的社會制度,此外並稍稍注意共和初期當氏族制度趨於消亡而新的政治制度正在建立時所發生的變化。 我們將看到,有兩種政治組織同時並存,其一正在崩潰,而另一正在形成,其情況有如雅典人一樣。前一種是一個社會(societas),以氏族為其基礎,後一種是一個國家(civitas),以地域和財產為其基礎,後者正在逐漸取代前者。處於轉變階段的政府必然是很複雜的,所以不易於了解。這些變化並不是劇烈的,而是逐漸的,從羅木盧斯時代開始,迄至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代,雖未徹底結束,但已大體完成;因此,其所經歷的時間姑且定為二百年左右,這二百年間,這個幼年時代的共和國充滿了極為重大的事件。我們為了敘述氏族的歷史直到它在國家中的影響消滅為止,必須在探討了庫里亞、部落和民族之後,還要簡單地說明一下新的政治制度。後面這一點將作為下一章的主題。 羅馬人的氏族社會顯示出四個組織階段:第一、氏族,這是一個血緣親族組成的團體,同時也是社會制度的基本單元;第二、庫里業,相當於希臘人的胞族,這是由十個氏族聯合組成的一個更高一層的團體;第三、部落,由十個庫里亞組成,它具有氏族制度下的民族的若干屬性;第四、羅馬民族(Populus Romanus),在屠盧斯·賀斯提留斯時代,它包括三個上述的那種部落,這三個部落聯合組成一個氏族社會,總共包括三百個氏族。根據一些事實可以確知所有的義大利部落在有史時期之初都是按類似的方式組成的;但或許有一點差異之處,那就是:羅馬人的庫里亞組織比之希臘人的胞族、或比其餘的義大利部落中相應的胞族要更為進步一些;再則,羅馬人的部落由於不得不擴充自己,其組織之龐大遂至超過義大利其他各支人。關於上述種種說明的論據將見於下文。 在羅木盧斯以前,義大利人分成各支,已經成為一個人口繁多的種落。他們再分為若干小部落,這些小部落數目之多反映了隨著氏族制度而產生的不可避免的分化現象。但是,在其他的義大利部落中也同在拉丁部落中一樣,聯合的原則已經自動發展起來了,不過尚未結成具有重要作用的聯盟而已。正處於這種局勢之時,發生了歸名於羅木盧斯的偉大運動,那就是:把台伯河兩岸的一百個拉丁氏族集中起來,隨後又以類似的方式把薩賓、拉丁、埃特魯里亞及其他氏族集中起來,遂增加了兩百個氏族,最後將它們徹底結合為一支人。羅馬的基礎就此奠定,羅馬的威力與文明便隨之而來。將氏族、部落集中統一於一個政府之下,這個運動發端於羅木盧斯,而完成於他的一些後繼者;正是由於有了這個運動,才為新的政治制度鋪平了道路——才能從一個奠基於個人和人身關係的政府轉變為一個奠基於地域和財產的政府。 無論羅馬那七位所謂的國王究竟真有其人或是神話人物,無論歸功於他們的任何立法活動究竟實有其事或是出自虛構,這對於本文所研究的問題來說均無關緊要:因為,有關拉丁社會古代組織的種種情況仍為羅馬制度所吸收,從而流傳到了有史時期。我們感到幸運的是:人類進步的事件不依靠特殊的人物而能體現於有形的紀錄之中,這種紀錄凝結在各種制度和風俗習慣中,保存在各種發明與發現中。歷史家們出於一種需要使個別人物在這些事件的產生過程中大為突出;於是就把曇花一現的個人當作了持久不變的原則。一切的進步都要依靠社會整體的工作才能產生,但人們對此歸功於個別人物者太多,歸功於群眾智慧者太少。總的說來,我們承認人類歷史的實質與觀念的發展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而觀念是由人民創造出來的,它表現在人民的制度、風俗習慣和各種發現之中。 前面已經談過,羅馬人以十個氏族組成一個庫里亞,以十個庫里亞組成一個部落,以三個部落組成羅馬民族,這種數目是由立法規定的;在前兩個部落中,此項規定不早於羅木盧斯時代。其所以能夠規定這樣的數目,是因為他們以引誘或征服的方法從鄰近部落中獲得新添的人口;這些新人口主要被吸收在梯鐵部和盧策瑞部之中,當時這兩個部落正相繼形成。但是,象這樣的精確數目規定不可能一直保持數世紀而無改變,尤其是每個庫里亞所包括的氏族數更不能無所改變。 我們已經知道,希臘人的胞族,與其說是一種政府組織,毋寧說是一種宗教組織、一種社會組織。胞族的地位處於氏族與部落之間,在未賦予以政府職能之前,其重要性自然既不如氏族,也不如部落。在易洛魁人中,胞族是以一種原始形態出現的,在這樣早的階段,胞族也同樣明顯地體現其不同於政治性質的社會性質。但是,羅馬人的庫里亞,不論它在早先階段可能是什麼樣的情況,這時它已經發展成一種比希臘人的胞族更完整、更具有政府性質的組織了;而我們對於羅馬人的庫里亞所知者比對希臘人的胞族為多。大概每一個庫里亞所包含的氏族大體上都是互有親屬關係的氏族;這些氏族之再度結合為這種更高一級的組織,由於相互通婚而益臻鞏固,同一個庫里亞中的各個氏族彼此相互提供妻子。 早期著作者未曾記載過庫里亞組織;但並不能由此便認為這種組織是羅木盧斯所首創的。最先提到庫里亞是把它作為與羅木盧斯立法運動有關的一種羅馬組織,有兩個部落的庫里亞數目是在羅木盧斯時代定下來的。就這種組織作為胞族而言,它可能從遠古以來就存在於拉丁部落中了。 李維談到薩賓人同拉丁人通過薩賓婦女的調解而媾和,薩賓婦女從此受到優待,由於這個緣故,當羅木盧斯將全民分為三十個庫里亞之時,便以她們的名字命名。 [1] 迪約奈修斯用胞族一詞來指庫里亞,但他也舉出後者之名(κουρια), [2] 並說羅木盧斯將庫里亞分為十組,每一個庫里亞中的十組當然是指氏族了。 [3] 同樣,普盧塔克也說到每一個部落包含十個庫里亞的事實,並謂有人說這些庫里亞均以薩賓婦女命名。 [4] 他說每個部落包含十個庫里亞,而不說每個部落分為十個庫里亞,其用詞較之李維和迪約奈修斯更為準確,因為庫里亞是以氏族作為原單位而組成的,並不是由庫里亞再分成氏族。羅木盧斯所履行的工作是調整每個庫里亞中的氏族數目和每個部落中的庫里亞數目,他從鄰近的部落中得到增補,從而得以完成這項工作。從理論上講,每一個庫里亞都應當由一個或更多的氏族因分裂而產生的若干氏族組成,部落是由一個以上的庫里亞相互組合而自然形成的,每一個部落所包括的氏族操同一種方言,以此為聯合的紐帶。臘姆尼部的一百個氏族都是拉丁人氏族。當他們組成十個庫里亞時,每一個庫里亞包括十個氏族,羅木盧斯無疑地會尊重親族的聯繫而儘可能地把有親屬關係的氏族編入同一庫里亞,然後再從氏族數目本來較多的庫里亞中抽取其過剩之氏族以彌補那不足的庫里亞,於是便人為地達成數額上的平衡。梯鐵部的一百個氏族大多是薩賓人的氏族。這些氏族也分編成十個庫里亞,其編組原則很可能與上述相同。第三個部落盧策瑞部形成較晚,它是由逐漸增添和征服得來的。它的成分都是異族人,其中也包括一些埃特魯里亞人的氏族。他們也湊齊了十個庫里亞、每個庫里亞包括十個氏族的同等數額標準。在這種重新組織的運動中,作為基本單位的氏族仍保持其原有的完整性而未發生改變,但庫里亞卻超出了它在邏輯上的準則,在某些情況下,竟使它包括了不屬於一個嚴格的天然胞族的異類分子;部落也超出它的天然準則,使得它包括了在部落自然發展情況下不會屬於它的異類分子。由於這一立法運動的制約,部落及其庫里亞和氏族一一均衡起來,而第三個部落大部分是在環境的壓力下人為製造出來的。埃特魯里亞人的語言接近於何種語系,這個問題尚在討論之中。有一種假定,認為他們的方言並非完全不能為拉丁人部落所了解,否則,在那個純粹流行氏族制的時代就不會容許他們參加羅馬人的社會體系中來。數額比例就這樣確定下來了,這十分有利於成為整體的社會進行組織政府的活動。 對於這個時期羅馬人的制度具有真知灼見者當首推尼布爾,他認識到當時羅馬的主權在人民手中,所謂國王在行使人民所授予的權力,而元老院則以代議制的原則為基礎,每一個氏族有一名元老院議員。但是,當他涉及上述分級的標準時說:「這種數額比例無可爭辯地證明了羅馬人的家族〔當讀作氏族〕 [5] 並不較立法運動更古;這只是一位立法者為了使立法方案取得協調而組成的若干團體。」 [6] 尼布爾的這種說法便與他所面對的事實大相徑庭了。少數外來分子被迫加入第二部落和第三部落的庫里亞中,尤其是加入第三部落,這固然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如果說氏族的結構被改變,或被重新改組,或被創造出來,那簡直是決不可能的事。一個立法者不可能創造一個氏族;他除了以一個氏族為核心而聯合一些與之有親屬關係的現有氏族而外,也不可能創造一個庫里亞;不過,他可以用強制手段增減一個庫里亞所包括的氏族數額、增減一個部落所包括的庫里亞數額。尼布爾又已經證明氏族在希臘人和羅馬人中是一種古老而普遍的組織,這就更使他上面的那段言論不可理解了。再者,胞族看來也是普遍存在於希臘人當中的,至少在愛奧尼亞的希臘人當中是如此。由此推之,庫里亞在拉丁人部落中也是很古老的,或許用的是別的名稱。上面提到的數額比例無疑是羅木盧斯時代立法措施的結果,我們有豐富的資料可以證明那些新的氏族是如何得來的,由於增加了這些新氏族,便得以產生上述的數額比例。 同一庫里亞中的十個氏族的成員彼此以「同庫里亞人」(curiales)相稱。他們選出一個祭司,稱為「庫里亞祭司」(curio),這是這種胞族組織的最高長官。每一個庫里亞都有其祭典,舉行祭典時同胞族人均參加;每一個庫里亞都有其祭壇作為祭神的處所,都有其聚會場所供他們集會商議事務之用。除了為他們的宗教事務負主要責任的庫里亞祭司以外,「同庫里亞人」還選舉一個助理祭司,稱為「庫里亞司祝」(flamen curialis),他是為這些祭典負臨時責任的。聚集諸氏族的大會因庫里亞而得名,被稱為「庫里亞大會」(comitia curiata),在氏族制度下,這個大會在羅馬的統治權大於元老院。羅馬的庫里亞或胞族的組織大體如上所述。 [7] 再上一層組織便是羅馬的部落,一個部落包括十個庫里亞,包括一百個氏族。如果按自然發展,不受外來影響,則一個部落即為由一個母氏族或一對母氏族經分化而形成的若干氏族的集合體;其所有成員操同一種方言。當部落本身尚未經歷前文所指出的那種變化過程而進行分裂以前,它即當包括這些氏族中所有成員的後代。但是,我們現在專門討論的羅馬部落卻因特殊目的、借特殊手段而被人為地擴大了,不過,部落的基礎和主體則仍是自然發展出來的。 在羅木盧斯時代以前,每一個部落選舉一個首領,負行政、軍事和宗教的責任。 [8] 在羅馬城裡,他執掌部落行政職責並主持部落的祭祀;在戰場上,他指揮軍隊。 [9] 他大概是由各庫里亞聯合舉行的大會選舉出來的;但在這一點上我們的資料也不齊全。這無疑是每一個拉丁部落中的一個古老的官職,具有特殊的性質,由定期選舉產生。這也就是更高的職位勒克斯(rex)的萌芽,或者是最高軍事長官一職的萌芽,這兩種職位的職權是相似的。迪約奈修斯把部落首領稱為部伯(τριβων ηγεμονιαζ)。 [10] 當三個羅馬部落合併成一個民族,處於一個元老院、一個人民大會和一個軍事長官的領導下時,部落首領之職便黯然失色而變得無足輕重了;但這個職位仍然定期選舉,維持未廢,足以證明我們推想它原先具有人民性的說法是有道理的。 部落大會也一定是從遠古以來即已存在的。在羅馬建城之前,義大利部落雖然多少具有聯盟的關係,但每一個部落實際上都是獨立的。這些古老的部落既然都是一種自治團體,所以每一個部落都有它的酋長會議(這無疑地是氏族的酋長),都有它的人民大會,都有它的首領,首領指揮它的軍隊。酋長會議、部落首領、部眾大會,這就是部落組織的三個要素,後來羅馬元老院、羅馬勒克斯和庫里亞大會就是以這三個要素為原型而構成的。在羅馬建城以前,部落首領很可能即以勒克斯為稱;元老院議員(senex)和大會(con-ire)這兩個名稱也可能與此同例。就我們對這些部落的組織情況所知者來看,可以得出這樣的推論,即:其制度基本上是民主制的。當三個羅馬部落合併以後,各個部落的民族性便消失在更高一級的組織中了;但部落仍然保存下來,作為這個有機體系中一個必要的整體。 第四個、也就是最後一個組織階段為羅馬民族,如前所述,這是由三個部落合併組成的。就外表言,由一個議會(元老院)、一個民眾大會(庫里亞大會)和一位統帥(勒克斯)體現其最高組織。它還進一步體現為一個市政府、一個軍隊組織和一個由各種教階組成的全民宗教祭司團體。 [11] 一個強有力的城市組織,自始就是他們的政治軍事制度的核心觀念,羅馬以外的一切地方對於羅馬而言始終是外省。在羅木盧斯的軍事民主政治下,在共和時期民主政治與貴族政治混合形成的組織下,在更後的帝國制度下,他們的政府都是以一個大城市為其中心,這是一個永久的核心,凡是由征服得來的地方都被視為這個核心城市的附庸,而不是與這個城市平列成為政府的一般組成部分。在人類經驗中,還未曾見到與這種羅馬組織、與這個羅馬大國、與羅馬民族的經歷非常近似的現象。它將一直成為歷史上的奇蹟。 因為他們是由羅木盧斯(Romulus)組織起來的,所以他們自稱為羅馬民族(Populus Romanus),這是十分正確的。他們組成了一個氏族社會,如是而已。但是,在羅木盧斯時代,人口迅速地增長,從這時到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代,人口增長得更多,表明他們有必要對政治方式進行一次根本性的改革。羅木盧斯及其同時代的賢智之士已經使氏族組織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我們要感謝羅木盧斯的立法運動,因為這次立法運動力求在氏族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具有民族性和軍事性的強大政權;而且,若不是有了這次運動,那麼,有關這些制度的性質和結構的一些知識,即使不致完全湮沒無聞,也會逐漸淡沒成一片朦朧的印象。羅馬人在氏族制度的基礎上興起成為一個強國,這是人類經驗中的一件了不起的大事。與這次運動有關的事件流傳至今,雖不說必然會蒙上神話的外衣,但必然會渲染上浪漫的色彩,這原是不足為奇的。人們把羅馬城的誕生歸功於羅木盧斯的靈機一動,他的後繼者也接受了他的想法,他們想儘可能地把最大多數的氏族集中在一個新建的城市裡,置於一個政府領導之下,並使他們的聯合軍事力量歸一個統帥指揮。其目的基本上是軍事性的,為了稱霸於義大利,無怪乎其組織採取軍事民主制。 羅木盧斯是拉丁人的一個部落的酋長,他在台伯河流出山脈進入平原之處選擇了一個形勝的地址,帶著他的部落占據了帕拉丁山,這是一個古代城堡的舊址。按照傳說,他是阿耳巴諸酋長的後裔,這一點是次要的。新移殖的居民以驚人的速度增長,據說在他臨終以前已有46,000名步兵和1,000名騎兵,如果這個說法可靠,那就是說,在羅馬城及附近受它保護的地區總共有200,000人左右。李維說,古代建城者的一個策略就是把一大群卑賤的人吸引到自己身邊來,這樣就使建城部落的子孫有資格稱為土著了。 [12] 羅木盧斯便實行了這個古老的辦法,據說他曾在帕拉丁山附近開設了一個收容所,招致鄰近部落一切的人,不論其品質或地位如何,一律同他自己的部落分享這座新城的利益和命運。李維還說,有一大批人從鄰近地區逃亡到這裡來,其中有自由人,也有奴隸,這是這樁新興事業第一次接受的外來力量。 [13] 普盧塔克 [14] 和迪約奈修斯 [15] 兩人都提到這個收容所或叢林,可見,為了上述目的而開設這個收容所並取得上述成就,都可能實有其事。這自然表明義大利當時的居民作為野蠻人來說已繁殖得極多了;而且,居民當中普遍存在著不滿情緒,這無疑是由於對個人權利的保障不周全,由於存在家庭奴隸制,由於暴力逮捕所致。一個足智多謀的人,只要其天賦的軍事才能足以駕馭由此招攬來的一批人,自然可以從這種情況中大得好處。我需要再向讀者提醒的是,在這段富於浪漫色彩的記載中,第二件重大的事就是薩賓人的攻擊,薩賓人是為了本族處女被拉丁人誘拐而進行報復的,這些處女此時已成為俘獲者的嬌妻了。這場衝突的結果是作出一種明智的安排,拉丁人與薩賓人合併為一個集體,但各自保留其軍事領袖。薩賓人占居奎令納耳山和卡庇托耳山。第二個部落的主要部分便是這樣增加進來的,這個部落的軍事酋長名叫梯鐵斯·塔修斯,該部因以梯鐵為名。梯鐵斯死後,他們便統統歸羅木盧斯統領了。 羅木盧斯的繼承者努瑪·龐皮留斯為羅馬人建立了一些規模更廣的宗教制度,努瑪的繼承者屠盧斯·賀斯提留斯攻下了拉丁人的阿耳巴城,將該城的全體居民遷到羅馬。這批人占居塞利安山,享有羅馬公民的一切權利。據李維說,公民的人數這時增多了一倍; [16] 但其來源似乎不止此一端。屠盧斯的繼承者安庫斯·馬爾丘斯攻下了拉丁人的波利托里烏姆城,也按照成規,將其居民集體遷來羅馬。 [17] 將這批人安置在阿宛丁山,予以同樣的權利。不久以後,特利尼城和菲卡納城的居民也被征服而移於羅馬,他們也住在阿宛丁山。 [18] 我們會注意到,每次將一些氏族遷來羅馬時,都與原來的拉丁氏族和薩賓氏族一樣,彼此保持地區分劃。無論在中級野蠻社會或高級野蠻社會,每當部落開始集中居住在塢壁和城堡中時,所有的氏族總是按氏族、按胞族分地區聚居,這是氏族社會普遍的習慣。 [19] 各個氏族之定居於羅馬就是按照這種方式。這些新增加的氏族大多數組成了第三部落,即盧策瑞部,它為拉丁氏族帶來了一個廣闊的基礎。這個部落的氏族數額不全,直到羅木盧斯以後第四代軍事領袖塔爾昆紐斯·普利斯庫斯時期才補足,其中有些新氏族是埃特魯里亞人。 依靠這些方式以及其他方式,在羅馬城聚集了三百個氏族,他們在這裡組成胞族和部落,雖然在部落的血統上略有區別;如前所述,臘姆尼部是拉丁人,梯鐵部大多數是薩賓人,盧策瑞部可能大多數是拉丁人並增添了許多其他族類的人。羅馬民族和組織就這樣誕生了,多少借著強制力量將氏族聚合成胞族,將胞族聚合成部落,將部落聚合成一個民族社會(gentile society)。但除了最後一層組織以外,其他每一分層組織的模型都是原來在他們當中已經存在著的,而且從遠古以來就在他們的祖先當中存在著。每一個庫里亞都有其天然的基礎,它實際上是由那些有血緣關係的氏族組成的;每一個部落也有其天然的基礎,它實際上是以那些有共同世系的氏族為主體而組成的。唯一新出現的組織方式就是規定每個庫里亞所包括的氏族數額和每個部落所包括的庫里亞數額以及將部落合併成一個民族。這可以稱之為立法強制下的產物,因為象這樣形成的部落不可能完全避免混入外族分子;由此出現了一個新的名詞——第三部分人民(tribus),現在就用這個名詞來標誌「部落」組織。在拉丁語中,必然曾經有過一個與希臘語的部落(ϕνλον)相當的名詞,因為他們也有這種組織;但果真如此的話,這個名詞也已消失了。發明「第三部分人民」這個新名詞多少可以證明羅馬人的部落包含有異族成分;而希臘部落則是純種的,其所包含的氏族在血統上是親密的。 我們對拉丁社會早先的結構,主要是根據以羅木盧斯為名的立法運動才知其梗概,因為這次立法運動反映了拉丁部落早先的組織狀況,以及當時人的智慧所能提出的改良和變革方案。我們從元老院(即酋長會議),從庫里亞大會(即按庫里亞召開的民眾大會),從最高軍事統帥的職位,以及從一套遞層上升的組織體系,看出了拉丁社會早先的結構。我們尤其了解的是那些氏族的面貌以及公認的氏族權利、特權和義務。而且,首創於羅木盧斯而為他以後緊接著的幾個繼承者所完成的政府組織,體現了氏族社會最高級的結構形態,這是人類其他任何民族所未曾達到的。這裡所說到的時代就是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建立政治社會的前夕。 羅木盧斯的第一項重要的立法措施就是設立羅馬元老院。元老院由一百名議員組成,每個氏族一名,或者說,每個庫里亞十名。以一個酋長會議作為政府的主要機構,這在拉丁部落中並不是新鮮事。他們從遠古以來就一貫存在這個機構並熟悉它的權力。但可能在羅木盧斯以前,這個會議即已象希臘人的酋長會議一樣改變為一種籌劃機構了,它的職責已變為籌備召開人民大會,並在大會上提出最重要的公務措施付諸表決。這事實上就是人民收回了他們已往委託給酋長會議的權力。任何具有緊要性質的公務措施未獲人民大會批准不得執行,由這一點即可看出國家的主人是人民,而不是酋長會議,也不是軍事統帥。這也反映了民主政治原則已經深入他們的社會制度。羅木盧斯所設立的元老院,雖然在職權上無疑地基本近似於先前的酋長會議,但就若干方面言都是一大進步。元老院的成員既有氏族酋長,又有各氏族中的賢明人士。如尼布爾所說,每一個氏族「都派出它的什長作為它的參議員」, [20] 以充當本氏族在元老院中的代表。因此,元老院自設立之始就是一個代議制的、由選舉產生的機構,直到帝國時期,它仍然維持著選舉或選任的辦法。元老院議員任職終身,當時他們只知道終身任期,所以這一點不足為怪。李維說第一屆元老院議員由羅木盧斯選任,這可能是錯誤的,因為這樣就會同他們的組織原則不符合了。李維說,羅木盧斯選出了一百名元老院議員,既是由於這個數額已經足夠,同時又由於能夠成為元老者只有一百人。他們之所以被稱為元老當然是因為其職位尊貴,他們的後裔便被稱為貴族。 [21] 元老院具有一個代議機構的性質,它的成員被授以人民元老的頭銜,終身任職,而比這些更為重要的就是對他們的子子孫孫永遠賜以貴族的特殊身分,這樣便在他們的社會制度核心裡一舉建立了一個貴族階級,這個階級在他們的社會制度下得到了堅實的保障。羅馬元老院,由於它的崇高職位,由於它的組成方式,由於它的成員接受貴族爵位並傳之子孫,便在此後的國家中占據了一個有權勢的地位。於是,在氏族制度中第一次種下了貴族政治的因子,這種因子使共和國具有混血種的性質,而且可以預料到的是,到了帝國時期這種因子將發展至於頂峰,於是整個種族便隨之而徹底解體。這一因子可能曾經增加了羅馬武功,擴大了羅馬的征服範圍,羅馬的制度從一開始便是以軍事發展為既定目標的;但是,這個因子卻縮短了這一偉大卓絕的民族的生命,並證明了下述的命題,即:帝政制度必然會摧毀任何文明的種族。羅馬人就在這種半貴族政治、半民主政治的共和制度下獲得了他們的聲譽,但是,只要我們試想一下,假如當時全民都能自由平等而取消不平等的特權和那萬惡的奴隸制,那麼,他們的聲譽就會更高,他們的成果就會維持得更久。羅馬平民為了剷除元老院所體現的貴族政治因子,為了恢復古代的民主政治原則,曾進行了持久的鬥爭,這必須列入人類英勇的事業之中。 薩賓人合併以後,由梯鐵部諸氏族中增選一百名元老院議員, [22] 元老院因此增至二百人;到了塔爾昆紐斯·普利斯庫斯時期,盧策瑞部增加到一百個氏族,從這個部落又增加了第三批元老院議員一百名。 [23] 但西塞羅說,塔爾昆紐斯·普利斯庫斯把元老院議員原來的名額增多一倍, [24] 因而對李維之說不無可疑之處。施院密茨卻對這個矛盾提出了一種很好的解釋,他認為,當元老院最後一次增加名額時,其原來的議員可能先已逐漸減成了一百五十名,因此這一次既從第三部落增選一百名,同時又將第一、第二部落的名額補足二百之數。從此以後,臘姆尼部和梯鐵部所選出的元老院議員稱為大族元老(patres maiorum gentium),而盧策瑞部所選出的元老院議員稱為小族元老(patres minorum gentium)。 [25] 據這段文字的語氣推斷,這三百名元老院議員即代表三百個氏族,每一個議員代表一個氏族。而且,既然每一個氏族無疑地原先都有其為首的酋長(princeps),因此最可能的是,這位酋長的氏族把他推選出來作為元老院議員,也可能是由庫里亞把它所包括的十個氏族的十名為首酋長一起推選出來。象這樣的選舉代表的方法最能符合於我們所知道的羅馬氏族制度。 [26] 當共和國建立以後,戶籍官可以隨自己的志願補充元老院的缺額,直到它發展成為執政官時為止。他們通常都是從高級的前任行政長官中選出來的。 元老院掌握著真正的實權。一切的公務措施,無不由元老院倡其議,其中有些措施是他們可以自己作主付諸行動的,有些措施必須提交人民大會表決,等通過以後才能施行。元老院的職責在於全面維護公共福利、處理外交關係、徵稅、徵兵以及全面控制財政收支。雖然宗教事務由各個祭司團體管理,但元老院也有監管宗教的最高僅力。從元老院的職權和地位來看,它是氏族制度下所存在過的最有勢力的機構。 人民大會有公認的權利來對重大的公務措施進行討論並付諸表決。在低級野蠻社會不知道有這種機構,在中級野蠻社會大概也不知道;到了高級野蠻社會便出現了這種機構,如希臘部落中的阿哥臘,發展到它的最高形式就是雅典人的公民大會;又如在拉丁部落也存在著武士大會,發展到它的最高形式就是羅馬人的庫里亞大會。財產的發展,促成了人民大會的設立,從此作為氏族社會的第三權力機構,來保護個人權利,並藉以抵制酋長會議和軍事統帥的僭越行為。從蒙昧階段組成氏族以後,一直到梭倫和羅木盧斯的時代,人民因素始終在古代氏族社會裡很活躍。在較早的階段,酋長會議上經常讓民眾的演說家公開發表意見,輿論足以影響事件進程。但自從希臘和拉丁部落見諸歷史記載以來,人民大會之討論和表決公務措施就完全同舉行酋長會議一樣,已成為經常的現象。羅馬的人民大會經羅木盧斯立法以後,其制度的完備更超過了梭倫時代的雅典人民大會。從這一制度的創立及其演進,可以探索到民主政治原則的產生和發展情況。 在羅馬人中,這種大會稱為「庫里亞大會」,因為其成年的氏族成員是按庫里亞聚集於一個大會之內,並按庫里亞投票的。每一個庫里亞有一集體票,而每一個庫里亞分別調查它的多數意見,以便決定如何投這一票。 [27] 這是各氏族聚集的大會,只有氏族才是政府的成員。平民和靠客雖然已經成為一個人數眾多的階級,卻被屏除於政府之外,因為不通過氏族和部落,便不可能與「羅馬民族」有任何關係。如前所述,這個大會既不能倡議任何公務措施,也不能修改提交它討論和表決的方案;但是,具有一定重要程度的措施如不經「庫里亞大會」通過就不能施行。一切法律的施行或取締都要經這個大會通過;一切行政長官和高級公職,包括勒克斯在內,都由元老院提名而由這個大會選舉。 [28] 羅馬授任官職的方式就是由這個大會通過一道命令——《庫里亞授權令》(lex curiata de imperio)——把「權」授予上述這些官員。這些官員,即使選舉手續已完成,還必須通過這種授「權」方式,然後才能就職。凡涉及羅馬公民生命的刑事訴訟案如果上訴到「庫里亞大會」,則該大會有最後裁決之權。勒克斯一職是由民眾運動廢除的。儘管人民大會從來沒有提出議案的權力,但它是有實權的。在這個時代,主權屬於人民。 人民大會沒有自行召開的權力;據說由勒克斯召開,當勒克斯缺席時則由市長(praefectus urbi)召開。在共和國時代,它由執政官召開,當執政官缺席時則由大法官召開;每一次開會,其召集人在討論時即充任主席。 至於勒克斯一職,我已在另一有關的地方討論過。勒克斯是一位將領,也是一位祭司,但他沒有管理內政之權,儘管某些作者極力想說成他有內政權。 [29] 作為一位將領,雖無明確規定,他無論在戰場上或在城中都必然具有指揮軍隊的絕對權力。如果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曾行使過內政權,我們不得不設想那是臨時授予他的。倘若把他稱為國王,按照國王這個名詞所必然得到的理解來看,那就是對勒克斯所隸屬的人民性的政府及其所依據的制度作出歪曲和謬誤的描寫。出現勒克斯和巴賽勒斯的政府體制是與氏族制度相符合的,當氏族社會瓦解以後,這種職位也就不復存在了。這是一種特殊的官制,在近代社會中找不到可以與之比擬的職位,我們不能用君主政治制度所採用的名稱來表達它的意義。這樣一種特殊的政府僅見於古代社會,它所依據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對於這種政府的特徵,我們只好作出下面的概括:這是由一個元老院、一個人民大會以及由它們提名和選舉的一位統帥所領導的軍事民主制,這個提法雖然可能還不夠完備,但總算近乎真實了。羅木盧斯完全可能仗著自己有偉大成就而大膽攫取被人們認為危及元老院和危及人民的權力,流傳至今的記載談到他的神秘失蹤,我們可以合理地猜想他是被羅馬酋長們暗殺掉的。雖然不能不說這是一種兇殘的行為,但卻表現了從氏族制度承襲下來的獨立精神,這種精神是不會向個人獨裁勢力屈服的。這就難怪在勒克斯一職被廢除而代之以執政官制度的時候,不是設立一個執政官而是設立兩個。因為這個職位的權力可以把一個獨任者抬高到危險的地步,但若由兩人並任,就不可能如此了。易洛魁人並沒有舊的經驗,但出於同樣敏感的理由,他們的聯盟不是設立一個軍事酋帥而是設立兩個軍事酋帥,以免最高統帥的職位委於一人以後將會把他抬高到勢力太大的地位。 勒克斯所具有的大祭司的職能,就是在事關緊要的時刻主持占卜,這是羅馬人的宗教制度中一項最高級的活動,羅馬人認為,在戰場上也完全與在城中一樣,每逢交戰的前夕都必須舉行占卜。勒克斯也主持其他一些宗教儀式。我們發現,在那個時代,羅馬人也同希臘人一樣,其宗教職權由最高軍事長官附帶地執掌或由他專管,這是不足為奇的。當勒克斯一職被廢除以後,人們感到必須把他所掌管的宗教職權另外委交給某一官職,因為這種職權顯然是要有專人負責的。於是設立了一個新官職,稱為「司祭勒克斯」(rex sacrificulus或rex sacrorum),任此職者執行上述的宗教職務。雅典人的九位執政中,其第二位稱為「巴賽勒斯執政」(archon basileus),他有總轄宗教事務之權,我們從這個官職也可看出與羅馬人相同的觀念。為什麼一些宗教職權在羅馬人和希臘人中要屬於勒克斯和巴賽勒斯執掌,而在阿茲特克人中要屬於吐克特利執掌呢?為什麼在前兩者被廢除以後普通的祭司團體不能履行這些宗教職務呢?這個問題迄今尚未能得到解釋。 羅馬人的氏族社會就這樣從羅木盧斯時代起一直維持到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代,經歷了兩百多年,在這期間,羅馬的霸權即建立在這個社會基礎之上。如前所述,羅馬的政府三權分立:一個元老院,一個人民大會,一個軍事統帥。他們根據經驗,認識到有必要由他們自己制訂固定的成文法以代替習慣成規。從勒克斯可以看出他們早已具有需要一個最高行政長官的萌念,這種需要逼迫著他們,當他們建立政治社會以後就把這個官職演進為一種更完備的形式。但是,他們發現,在那種對較高級的政治觀念缺乏足夠經驗的時代,這是一種有危險性的官職;因為勒克斯的權力總的說來是未加限制的,也是難以限制的。無怪乎當民眾同塔爾昆紐斯·蘇佩爾布斯之間發生嚴重矛盾的時候,他們就罷免了他,並廢除了這個職位。他們只要面臨象一位國王的專制權力那樣的現象,就會發現這是與自由不相容的,而自由終於會獲得勝利。然而,他們願意在政府機構中容納一位權力受限制的行政長官,於是設立了兩人並任制的官職,即兩名執政官。這件事發生在政治社會建立以後。 在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之前,沒有採取任何直接的措施來建立一個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的國家;但先前的一些措施為這件事作了準備。在上述制度之外,他們還設立了一套市政組織、一套完備的軍事制度,包括騎士團的建立。在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代,羅馬在純氏族性的制度下已經成為義大利最強大的軍事力量。 在新設立的官職中,以市政長官(custos urbis)最為重要。這個官職就是元老院主席(princeps senatus),據迪約奈修斯說,其第一任是由羅木盧斯指定的。元老院本身無權召集自己開會,必須由這位主席召集之。也有人認為,勒克斯有權召開元老院會議。在勒克斯的要求下,很容易通過元老院自己的官員召集而開會,這倒是可能的;但是,從元老院職權的獨立性、從它的尊嚴、從它所具有的代議性質來看,勒克斯不可能下令召開元老院會議。自從十立法官時代以後,這個官職被改成了市長(praefectus urbi),其權力擴大了,市長改由新成立的「百人團大會」選舉產生。在共和國時期,執政官有權召開元老院會議,也有權召集庫里亞大會,執政官缺席時,由大法官代之。後來,大法官(praetor urbanus)之職接管了這個古代官職的職權,從而成為它的替身。羅馬大法官是一位司法長官,即近代法官的原型。由此可見,每一種基本的政治制度或社會事務組織一般都能找到一個簡單的苗芽,這個苗芽是由於人類的需要而從其原始形態生長起來的,當它能經受時間和經驗的考驗以後,就發展成一種永久性的制度了。 如果我們能夠了解羅木盧斯時代以前的酋長職位是怎樣取得的,了解那時的酋長會議有些什麼職權,那麼,對於羅木盧斯時代的羅馬氏族社會的狀況就能明白多了。再者,對於各個階段應當分別研究,因為各種社會狀態下的事務是隨著智力發展而改變的。義大利在羅木盧斯以前的階段,即七勒克斯階段,以及此後的共和國階段和帝國階段,其政治組織的精神和性質都有顯著的根本區別。但是,第一階段的制度為第二階段所吸收,這兩個階段的制度又為第三階段所因襲,再經過修改而傳至第四階段。這些制度的產生、發展和衰落,體現了羅馬民族重要的歷史。我們只有在人類各部落和民族的廣泛範圍內去探索這些制度,從它的萌芽狀態開始,通過它的順序相承的各個發展階段,才能了解人類心靈從蒙昧階段的幼稚狀態進化到今天的高度發達狀態所經歷的偉大運動。由於人類有組織社會的需要,才產生氏族;由於有了氏族,才產生酋長、部落及其酋長會議;由於有了部落,才通過分裂作用而產生部落群,然後再聯合為部落聯盟,最後合併而形成一個民族;由於有了酋長會議的經驗,才產生成立一個人民大會從與酋長會議分掌政權的需要;最後,由於部落聯盟的軍事需要,才產生最高軍事統帥,這個職位經過一段時間形成政治上的第三權力,而隸屬於前兩種高級權力之下。最高軍事統帥就是此後的最高行政長官、國王和總統的萌芽。文明民族的主要制度完全是萌芽於蒙昧階段、擴大於野蠻階段的那些制度的繼續,那些制度到了文明社會仍在繼續發展中。 羅馬政府在羅木盧斯去世之時即已存在,因此它是社會性的而不是政治性的,是以人身為基礎的而不是以地域為基礎的。固然,那三個部落在羅馬城範圍內是分地而居,並有劃分清楚的地域;但是,這是氏族制度下流行的定居方式。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他們與由此而產生的社會如氏族、庫里亞和部落等等關係,統統都是人身關係,政府把他們作為人的團體來對待,而把他們全體作為羅馬民族來對待。他們既然按這種方式定居在城郭之內,當事務日益繁雜使他們迫切需要改變政府方式之時,分設市區的觀念就會油然而生。他們立刻要求通過試驗性的立法運動來進行一次重大的改革——與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代以前不久雅典人已經著手進行的改革完全一模一樣。羅馬城是在純氏族制度下建立的,它早期的軍事勝利也是在純氏族制度下取得的;但是,這些成就的果實,其數量之多,表明氏族組織無力形成一個國家的基礎。然而,為建立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的第二個偉大政治方式鋪平道路,還需要在這不斷發展的共和國中進行兩個世紀的緊張活動。必須付出的犧牲代價就是取消氏族、庫里亞和部落的統治權,而把這些權力授給新的選民。要使這種改革成為可能,只有當人們覺悟到:使氏族產生一種政府來適應他們發達的社會狀態的要求是辦不到的。這實際上是一個究竟要向前跨入文明社會還是繼續停留在野蠻社會的問題。這種新制度的建立將是下一章的主題。 本章注釋 [1] 李維書,1.13。 [2] 哈利卡納蘇斯的迪約奈修斯,《羅馬古事記》,2.7.3。 [3] 「他又把這些庫里亞分為十組,每一組由其自己的首領統率,土語稱這種首領為什長(decurio)。」——迪約奈修斯,《羅馬古事記》,2.7.4。 [4] 普盧塔克,《羅木盧斯傳》,20.2。 [5] 究竟是尼布爾用「家族」一詞來代替氏族,或者這是翻譯者的想法,我無從說明。〔中譯者註:尼布爾原著是用德文寫的,本注中的「翻譯者」指的是英譯者。〕有一位翻譯者瑟耳沃耳經常把這個詞用來指希臘人的氏族,無論如何這是不合適的。 [6] B.G.尼布爾,《羅馬史》,尤留斯·查理·海爾和孔諾普·瑟耳沃耳二氏英譯本,共三卷(劍橋,1828年),第1卷,第273—274頁。 [7] 對歸於羅木盧斯的這種組織,迪約奈修斯曾作過一次明確詳細的分析,儘管其中有一部分分析似乎是後人增加的。他將羅馬人的氏族組織同希臘人的氏族組織(那也是他同樣熟悉的)相提並比,這是很有意思的。他說:首先我要談談他〔譯者按:指羅木盧斯〕的政治制度,我認為這種制度無論在平時或在戰時都完全足以適應一切政治措施。其制度如下:他將全民分為三大部,然後指定最傑出的人物充當每一大部的首領;接著,他又將這三大部的每一大部再分為十小部,指定最勇敢的人充當各小部的首領,授以同等的級位;他將大部稱為部落,將小部稱為庫里亞;這兩個名稱沿用至今。tribus(部落)的字面意義為「第三部分」,如按照希臘語解釋,即相當於ψνλη(部落);curia(庫里亞)相當於φρατρα(胞族),也相當於λοχος(隊);而那些充任部落首領職位的人在希臘語有φνγαρχοι與τριττυαρχοι,羅馬人則稱之為tribunes(保民官);那些統率庫里亞的人在希臘語有φρατριαρχοι與λοχαγοι,羅馬人則稱之為curiones(庫里亞祭司)。每一個胞族又再分為十組,統率每一組的首領,俗稱為δεκαδαρχος。當他將全民按部落和胞族編制定了以後,又將土地劃為三十等分,分別授予每一胞族,選定一塊夠用的土地充宗教祀典和建造神廟之用,並保留一塊一定面積的土地作為公用土地。——迪約奈修斯,《羅馬古事記》,2.7。 [8] 同上書,2.7。 [9] 威廉·斯密士(編),《希臘羅馬古代制度詞典》(波士頓,1870年),第1148頁。 [10] 迪約奈修斯書,2.7。 [11] 三十個庫里亞祭司集體組成一個祭司團,由其中之一任祭司長(curio maximus)。這個人選是由氏族大會選定的。此外,根據奧古耳尼安法(公元前300年)還組織了一個包括九人的卜人團,其中有他們的首腦太卜(magister collegii);根據同一法律又組成一個包括九人的太祝團,其中有太祝長(pontifex maximus)。 [12] 李維書,1.8。 [13] 「從鄰近的居民中有一大批魚龍混雜的烏合之眾,不分奴隸與自由民,渴求新的環境,因而逃亡到了那裡〔譯者按:指羅馬城〕。這就為羅木盧斯致志於其偉大事業而發展勢力的第一步。」——李維書,1.8。 [14] 普盧塔克,《羅木盧斯傳》,20。 [15] 迪約奈修斯書,2.15。 [16] 李維書,1.30。 [17] 同上書,1.33。 [18] 同上書,1.33。 [19] 在新墨西哥的村落中,每一所住宅的全部占居者均屬同一部落,有時單單一所公共住宅即包括了一整個部落。我們已經講過,墨西哥村劃分為四個大區,每一大區由一個宗族(大概即是一個胞族)占居;而特拉泰盧耳科人則占居另一個第五區。在特拉斯卡拉村也有四個區,由四個宗族(大概即胞族)分別占居。 [20] 尼布爾,《羅馬史》,第1卷,第290頁。 [21] 「他指定了一百名元老院議員,也許因為他認為一百名已經足夠,也許因為一百人之外再也沒有人能接受元老的尊銜了。不管怎樣,他們由於自己的職位尊貴而接受了元老的頭銜,而他們的後裔便被稱為貴族。」——李維書,1.8。又西塞羅說:「這些最顯赫的人由於威信足以服人而被稱為『元老』。」——《共和國》,2.8。 [22] 迪約奈修斯書,2.47。 [23] 「……他〔譯者按:指塔爾昆紐斯·普利斯庫斯〕增補了一百名元老院議員,這一舉不僅擴大了政府,也加強了他個人的勢力。這一百名元老院議員此後便被稱為『小』族元老,他們形成對國王矢忠不渝的一派,因為他們是依靠國王才能加入庫里亞的。」——李維書,1.35。 [24] 「(塔爾昆紐斯)促使通過一項法律來加強他的王權,接著他立刻把元老院議員原來的名額增加一倍,把原已稱為『元老』的那些人加上『大族元老』的頭銜(通常總是先徵求他們的意見),而把他自己所增補的那些人稱為『小族元老』。」——西塞羅《共和國》,2.20。 [25] 同上書,2.20。 [26] 這基本上是尼布爾的意見。「我們可以毫不猶豫地進一步斷言,最早,當家族〔氏族〕的數額臻於齊全之時,它們便立刻在元老院中有自己的代表,而代表的人數是與家族數額成比例的。三百各無老院議員與三百個家族正好對應,我們在上文已經合一推斷家族之數為三百了。每一個氏族都派出它的什長到元老院去作為它的代表,什長是氏族的首領和氏族開會時的主席。……如果說,元老院議員是由國王任意指定的,那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度。甚至迪約奈修斯也假定曾經有過選任的制度:不過他對這一點的想法是完全不足取的,這些職位至少在最早的時候必然是由家族而不是由庫里亞選舉產生的。」——尼布爾,《羅馬史》,第1卷,第290-291頁。〔懷特註:上面引文中的括號是摩爾根加的。〕假如這個職位並非必然落在酋長身上,那麼,從原則上說,最可能還是由庫里亞選舉,因為一個庫里亞中的各氏族對於每個氏族的代表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由於同樣的理由,易洛魁氏族成員所選出的首領必須鋒得同部落中其他氏族的承認,然後才算完成提各手續。 [27] 李維書,1.43。迪約奈修斯書,2.14;4.20.84。 [28] 努瑪·龐皮留斯(西塞羅,《共和國》,2.13;李維書,1.17)、屠盧斯·賀斯提留斯(西塞羅,《共和國》,2.17)和安庫斯·馬爾丘斯(西塞羅,《共和國》,2.18;李維書,1.32)都是由庫里亞大會選舉的。至於塔爾昆紐斯·普利斯庫斯,據李維說,是絕大多數人民把他選舉出來擔任勒克斯的(1.35)。這必然是由庫里亞大會進行選舉。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先僭取了這個職位,後來由庫里亞大會追認(西塞羅,《共和國》,2.21)。由此可見,選舉權保留在人民手中,從而證明勒克斯一職是民選的職位,他的權力是受委託的。 [29] 雷昂哈德·施密茨先生是為希臘羅馬人有王權政府之說捍衛最力的人物之一,他非常坦率地指出:「我們很難確定王權的範圍,因為古代的著作家們自然以他們自己的共和政體去衡量王政時代,他們往往把只符合於他們本身時代的執政官、元老院和庫里亞大會的代議權和職能給與早先的國王、元老院和庫里亞大會。」——斯密士,《希臘羅馬古代制度詞典》,第9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