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十章 希臘政治社會的建立
氏族製作為一種政治基礎所遭遇的失敗——瑟秀斯的立法——以階級代氏族的嘗試——嘗試的失敗——巴賽勒斯一職的廢除——執政官制——艦區和叄一區——梭倫的立法——以財產劃分的階級——行政權部分地從氏族轉移到各個階級手中——不屬於任何氏族的個人——公民的產生——元老院——公民大會——半成熟的政治社會——克萊斯瑟尼斯的立法——政治社會的建立——阿提卡的鄉區——其組織與權力——其地方自治政府——地區化的部落或鄉部——阿提卡聯邦——雅典的民主政治
希臘各邦由氏族社會轉變為政治社會的經驗基本上是相似的;但我們可以用雅典的歷史作為最好的例子來說明這種轉變方式,因為有關雅典人的史實保存得較為完備。我並不打算對政治觀念的發展追溯到新政治體系出現以前,所以只要簡要地敘述具體事件即能解答我們所著眼的問題。
當社會的需要臻於複雜的時候,氏族制度顯然不再能適應,從而產生一種運動來取締氏族、胞族和部落原有的一切行政權力,把這些權力重新交給新的選民團體。這個運動是逐漸進行的,經歷了很長久的時間,它體現於一系列用以補救現存弊病的連續實驗之中。新體系是逐漸出現的,正如舊體系是逐漸消亡的一樣,新舊兩個體系在一段時間會並存過。我們從那些已經進行過的實驗的性質和目的當中,可以看出氏族組織從什麼時候起開始不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可以看出氏族、胞族和部落之所以必然不再成為權力的來源,還可以看出完成這個運動的辦法。
在回顧人類進步過程時,可以注意一點,那就是:在低級野蠻社會中,各個部落常住的家是用柵欄圍起來的村落。在中級野蠻社會中,開始出現了用土坯和石頭蓋造的群居宅院,有似於一個碉堡。但到了高級野蠻社會,在人類經驗中,首次出現以環形垣壘圍繞的城市,最後則圍繞以整齊疊砌石塊的城郭。人們想到要用整齊疊砌的石塊築成城郭來圍繞一塊足從容納人口相當多的地面,在城郭上造起譙樓、女牆並開闢城門,使它即便於保衛公眾又便於公眾合力防守,而且把這種想法付諸實現,這是人類的一大進步。具有達到這種水平的城市,就表示已經有了穩定、發達的田野農業,已經有了成群的家畜,有了大量的商品貿易,有了房產和地產。這種城市使社會狀況發生改變,從而對政治藝術產生了新的要求。人們逐漸感到需要行政長官和法官,需要大大小小的文武官吏,還要有一套措施來徵募軍隊和維持兵役,那就需要向公眾徵收賦稅。城市的生活和需要必然大大加重了酋長會議的職責,或許已經超過了它的治理能力所能負擔的限度。
前面已經說過,在低級野蠻社會,是一權政府,即酋長會議;在中級野蠻社會,是兩權政府,即酋長會議和軍事指揮官;在高級野蠻社會,是三權政府,即酋長會議、人民大會和軍事指揮官。但自從文明社會開始以後,政府權力的分化更有了進一步的發展。起初授予巴賽勒斯的軍事權力現在改歸受更大約束的將軍和艦長們來行使了。由於進一步的分工,在雅典人中現在出現了司法權。這項權力由執政官和大理官來行使。行政權現在交給了市行政官吏。凡可以說成是人民把酋長會議作為一個代表團體而曾委交給該會議的一切權力,即如上面所述的各項,都隨著經驗的積累和進步而逐步地從這個原始的酋長會議所總攬的全權中分化出來了。
這些市政官吏的設置是事務日繁的必然後果。在負擔不斷加重之下,氏族組織崩潰了。出現了無數的混亂現象,或由於爭奪權勢,或由於濫用尚未明確加以限制的權力。修昔底德關於過渡時期希臘部落的情況所作的簡練的概述, [1] 以及其他著述者印象相同的佐證,使我們可以肯定當時舊政府體制正在崩坍,而一個新的政府體制已經開始迫切地需要作更進一步的發展了。為了社會的福利和安全,必須對政府的權力進行更廣泛的分配,加以更明確的規定,並對官吏個人的責任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尤其需要由有能力的權威人士制訂成文法以代替習俗成規。正是由於在這一個文化階段以及上一個文化階段中獲得了經驗知識,才在希臘人的頭腦中逐漸形成了政治社會的觀念,或者稱之為國家觀念。從開始出現一種改變政治方式的需要時起,直到全部效果實現以前為止,這是一段經歷了若干世紀的發展過程。
在雅典人中,企圖推翻氏族組織而建立一種新體制者首推瑟秀斯,因此只好以傳說為根據;不過,某些事實一直保留到有史時期,這些事實至少可以證實推測中的瑟秀斯立法活動的部分情況。我們把瑟秀斯代表一個時代,或代表一連串的事件就行了。按照修昔底德的說法,從棲克羅普斯的時代到瑟秀斯的時代,阿提卡的人民一直居住在城市裡,有著他們自己的迎賓館和執政官,當他們不受到危險的威脅時,並不去找他們的巴賽勒斯商量,而各自聽從自己的會議來處理自己的事務。但是,當瑟秀斯受任為巴賽勒斯以後,他便說服他們毀掉他們各城市的會議廳和廢除他們各自的行政長官,而同雅典聯合起來,只要一座會議堂(βουλευτηριον)和一座迎賓館(πρυτανειον),所有的人都被視為屬於此同一城市。 [2] 這段敘述包含了或暗示了一些重要的事實,那就是:阿提卡居民是組成若干獨立部落的,每一個部落都有著自己的領土,其成員即定居在此領土內,有著他們自己的會議廳和迎賓館;由於他們還是自治的團體,他們大概為了彼此互相保衛而締結聯盟,並選舉他們的巴賽勒斯或將軍來指揮他們的共同部隊。這裡所描寫的各邦的狀況是按民主方式組織起來的,在他們的情況需要下有一個軍事指揮官,但他們的氏族制度不准許他們把內政職權交給這個軍事指揮官。在瑟秀斯的領導下,他們合併成為一個民族,以雅典為其政府所在地,這使他們有了更高級的組織形式,而過去他們不可能達到這一步。各部落在一個統一的領土範圍內合併成一個民族,這種過程在時間上要晚於部落聯盟,因為在聯盟中,各部落仍各自占有一塊獨立的領土。這是更高一級的組織過程。各個氏族曾經常因通婚而混合,現在各個部落則由於領土界限的消除、由於使用共同的會議廳和迎賓館而混合起來了。歸名於瑟秀斯的這一行動表明了他們的氏族社會已從一個低級組織形式上升到一個高級組織形式,這是到了一定的時候必然會發生的,其實現的方式大概即如上述。
但是,歸功於瑟秀斯的另一行動表明了一個更為激進的計劃,也表明了他們認識到有必要對政治方式進行根本的改變。瑟秀斯把民眾分為三個階級,不論其氏族關係如何,這三個階級分別稱為「士族」(Eupatridae);「農民」(Geomori);和「工匠」(Demiurgi)。凡屬民政和宗教方面的主要官職都由第一階級的人擔任。這一次階級劃分不僅是承認財產和貴族分子在管理社會方面的地位,而且是一次直接反對氏族掌握管理權的運動。其目的顯然是為了把各氏族的酋長及其家族同各氏族中的富人聯合起來,自成一個階級,而壟斷社會權力所寄託的主要官職。把其餘的人區分為兩大階級,也破壞了氏族的關係。假如當時曾把氏族、胞族、部落的表決權轉交給各階級,並使人們承認第一階級掌握主要官職的權利,那麼,可能已經產生了重要的後果。雖然絕對有必要賦予階級以活力,但是似乎並沒有做到上面所假定的那一步。而且,這次運動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擔任官職的舊規章。現在所謂士族的一些人大概就是各氏族中原先有資格擔任官職的那些人。瑟秀斯的這一計劃漸歸於破滅,因為實際上並沒有把氏族、胞族、部落的權力轉移給階級,因為這樣一些階級就其作為一種制度的基礎而言仍不如氏族。
瑟秀斯的時代不能確知,從他那時候起到梭倫立法時(公元前594年)止,其間所經歷的幾個世紀,是雅典人的經驗中最重要的時期之一;但我們對於這一時期連續發生的事件知道得很不全面。巴賽勒斯一職之廢除早於第一次奧林比亞(公元前776年),設置執政官以代替之。執政官似乎是在氏族內世襲的,而且據說是在氏族內某一家族中世襲的,最早的十二位執政官被稱為麥頓提德,這個名稱來源於麥頓,據說第一位執政官乃是最末一代巴賽勒斯科德魯斯之子。這些執政官是終身職,在這種情況下存在著前文討論巴賽勒斯時曾提出的同一問題,即:執政官在任職之前必須由一個選民團體選舉或由他們認可。這個推測與該職位根據世襲權繼任之說是相反的。至公元前711年,執政官的任期為十年,並採取自由選舉法將此職授予公認為最稱職的人選。這時候已經進入了有史時期,不過剛剛進入不久,我們就已見到,最高的職位是由人民授職的,在這方面,已經明確地完全建立了選舉原則。從氏族的組織和原則來看,所期望的發展後果正是這樣;雖然我們必須設想,隨著財產的增加,貴族政治的原則實際上已經在加強,而且凡有世襲權之處,其世襲權必藉此原則為其憑據。對於後期執政官之任職,出現了選舉的原則;如聯繫到雅典人先前的習慣這個問題來看,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的。至公元前683年,該職位又定為每年一選,員額增至九人,並規定他們負政務和司法之責。 [3] 我們可以從這些事件中看出,他們對於官職權限的知識顯然在逐漸進步。雅典部落從他們遠古的祖先那裡承襲下執政官(』αρχος)之職,以此作為氏族的酋長。我們可以有把握地推定,這個職位是在氏族內世襲的,在氏族成員當中選人充任之。自從世系改為由男性下傳以後,酋長身死,他的兒子們都屬於繼任人選之列,其中之一人如果本身不遭到反對就會很容易被選上。而現在,他們重新使用這個原始的職位作為最高行政長官的名稱,規定它必須經過選舉而不論其氏族出身,並限制它的任期,起初定為十年,最後定為一年。在此以前,按照他們的習慣,職官的任期總是終身制。我們已經見到,在低級和中級野蠻社會中,酋長一職是選舉產生的,也是終身制;或者說,在其無不良行為時一直任職,作此限制是根據氏族有罷免該職的權利而來的。我們推想,在希臘人的氏族中,酋長之職也是自由選舉產生,並有著同樣的任期,這種推想是合理的。雅典部落對他們最重要的官職改而規定任期的年限,並讓若干候選人進行競爭,這在那麼早的時代,不能不視為知識獲得一顯著進步的證據。他們由此創造了一整套關於選任的代議制官職的理論,並把這套理論置於其真正的基礎之上。
我們還可能注意到,在梭倫時代,已經出現了由卸任執政官組成的阿里奧帕古斯院,掌握審訊罪犯和檢察風俗之權,此外在陸、海軍和行政部門還出現了一些新的官職。然而,在這時候左右所發生的最重要的事情是設置「艦區」(ναυκραριαι),每個部落分為十二個艦區,共計四十八個;每一個艦區就是一個包括若干戶主的地方分區,陸、海軍的兵役即從這些戶主身上徵調,賦稅大概也是從他們身上課取。艦區為鄉區的雛形,等到地域基礎的觀念充分發展以後,鄉區便成為第二個偉大政治方式的基礎了。我們不知道艦區是由誰創置的。貝克赫說:「甚至早在梭倫時代以前,必定已經有了艦區,因為在梭倫尚未立法之時,已經有人提到這些艦區的主司(πρυτανεισ τως ναυκραρων);亞里士多德雖將艦區的設置歸功於梭倫,我們可以認為他的說法只不過是表示梭倫以政治憲章對艦區予以追認而已。」 [4] 十二個艦區組成一個「叄一區」(τριττυς),這是一種更大一些的地方分區,但它們的領域不一定相連。同樣,叄一區就是州的雛形,州就是比鄉區高一級的地域結合單位。
儘管在政府組織機構方面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民眾仍然處在氏族社會中,仍然生活在氏族制度之下。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具有充分的活力,並被公認為權力的來源。在梭倫以前,任何個人,如果不通過他同一個氏族與部落的關係,即不可能成為這個社會的一個成員。凡不屬於這個社會的人都不在政府管轄範圍以內。酋長會議仍然存在,這是個古老的、歷來受尊重的政府機構;但是,政府的權力現在已經在酋長會議、阿哥臘(或人民大會)、阿里奧帕古斯院以及九位執政官之間平分了。起草並完成公務法案以提交給民眾表決,這是酋長會議的特權,它有這種特權,因而能制訂政府的政策。它無疑地掌握財政大權,而且,它自始至終一直是政府的核心。人民大會現在更加突出了。它的職權雖仍限於通過或否決酋長會議提交它表決的公務法案;但是,它已開始對公務產生有力的影響。這個大會之興起成為政府的一支權力,最確鑿地證明了雅典民族在知識和智力上的進步。遺憾的是,這麼早的時代中的酋長會議和人民大會的職能和權力,其有關情況流傳下來的很不完備,只有部分情況得到說明。
公元前624年,德臘科為雅典人制訂了一部法律,其主要特點在於它那不必要的嚴密性;然而,這部法典證明在希臘人的歷史過程中,以成文法代替陳規陋習的時刻即將來臨了。不過,雅典人當時雖已出現了對法律的需要,他們尚未學會制定法律的技術;因為制定法律需要對立法團體的職權具有比他們所已知者更為高級的知識。他們正處在那樣一種階段,在那個階段中,出現了立法者,而所立之法乃是以個人名義制定的一種初步方案或大綱。人類進步的偉大程序就是這樣緩慢地自行展開的。
當梭倫任執政官的時候(公元前594年),社會上弊端叢生,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財產所有權這時已成為壓倒一切的興趣所在,為此而進行的爭鬥產生了奇特的結果。一部分雅典人由於負債淪為奴隸——負債者如無力償清債務即成為奴隸;另外一部分人雖典押了自己的土地仍不能卸除地產的負擔;由於諸如此類的困難所造成的後果,社會正處於自我毀滅之中。梭倫制定了一部法律,其中有一部分是新法,不過是針對主要的財政困難而修訂的;除此之外,他又重新提出瑟秀斯把社會按階級組織的計劃,不再使用以前的稱謂,而是按照人們的財產多少定名。我們依次敘述這些廢除氏族制度而代之以新體系的經驗積累過程是有好處的,因為我們即將看到羅馬部落在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代也為了同樣的目的而試行過同樣的經驗。梭倫按照人民的財產數量將他們分成四個階級,他走得比瑟秀斯更遠,他把某些權力交給這些階級,同時也規定了某些義務。於是有一部分內政權從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手中轉移到了這些按財產劃分的階級手中了。隨著剝奪前者的實權而移交給後者的趨勢日強,氏族則相應地日益衰弱,它們的消亡即將開始了。但是,氏族是由人身組成的,228代替氏族的階級也是由人身組成的,只要是這樣,那麼,政府也就仍然以人身為其基礎,以純粹的人身關係為其基礎。這個計劃沒有能接觸到問題的本質。而且,梭倫把酋長會議改為四百人的元老院時,其成員並不是來自各階級,而是來自四個部落,各部落的名額相等。不過,我們將注意到,梭倫現在已經把以財產作為一種政治體制的基礎這個觀念灌注在新的以財產劃分階級的方案中了。然而,這樣仍然未能達到政治社會的觀念,政治社會必須奠基於地域和財產兩者之上,它必須通過人們的地域關係來和個人打交道。梭倫規定:只有第一階級才能充任高級官職,第二階級服騎兵役,第三階級服步兵役,第四階級服輕裝兵役。最後一個階級人數最多。他們沒有擔任官職的資格,亦不納稅;但在他們參加的人民大會中,對於一切文武官職的選舉都有投票權,也有權力向這些官員提出質問。他們還有權贊同或否決元老院提交他們表決的一切公務法案。按照梭倫的憲章,他們的權力是真實可靠的,他們對於公務的影響是永久有力的。所有的自由民,即使不屬於任何氏族和部落,現在也成為公民和人民大會的成員,並有上述種種權力,因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參加了政府。這就是梭倫立法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我們還將注意到,現在已把人民按照一支軍隊組織起來了,這支軍隊分為三種部隊:騎兵、重裝步兵、輕裝步兵,每一種部隊各有其大大小小的軍官。上述體制只限於後面三個階級之列,而第一階級壟斷政府的主要官職,他們不服軍役,因此沒有愛國熱情。這一點無疑地需要加以改革。羅馬人在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的領導下重複了與此相同的組織方案,但卻把五個階級統統包括進去;塞爾維烏斯將全體人民組成一支軍隊(exercitus),每一個部隊的軍官和裝備都很齊全。在梭倫的憲章和塞爾維烏斯的憲章中,都重現了軍事民主制的觀念,但為這種觀念換上了新裝;這與先前的軍事民主制雖然組織形式不同,理論原則卻是一致的。
財產因素固已滲入了新體制的基礎,除此之外,地域因素也部分地滲進來了,那是通過前文所談到的艦區制度,當時大概按艦區登記公民及其財產作為兵役和稅課的根據。有了上述這些設施,再加上元老院,加上這時稱為公民大會的人民大會,加上九位執政官以及阿里奧帕古斯院,這就使雅典人具有一個比他們以往所知道的政府要精密複雜得多的新政府,管理這樣一個新政府需要更高的智力水平。這個政府本質上也是民主政府,同他們祖先的觀念和制度在這一點上是調協的;事實上,它乃是從前的觀念和制度順邏輯發展的後果,也只有這樣才能解釋得通。但是,就下列三個方面來看,它還未足以稱為一種純粹的體制:其一,它不是以地域為基礎的;其二,國家所有的要職並不是向全體公民開放的;其三,除了可能在艦區中部分地體現地方自治的原則之外,在其基層組織中還不知道採行這種原則。氏族、胞族和部落仍有充分活力,但權力已有所減損。這是一種過渡狀態,現在需要新的經驗來發展這種政治制度的原理;向這種政治制度前進就是一大進步。人類的制度就是這樣緩慢而穩步地由低級形式進化到高級形式,在這個過程中,人類的心靈以共同的思維方式、並按照一定的路徑合乎邏輯地發揮作用。
推翻氏族制而代之以新的政治方式,有一個重大的理由。瑟秀斯可能認識到這一點,梭倫則是無疑地認識到了這一點。因為在傳說時代和在梭倫以前的一段時期中,希臘部落動亂不安,人民不可避免地遷徙流動,許多人從這一個民族轉到另一個民族裡,從而喪失了與原氏族的關係,卻未能與另一個氏族發生關係。由於個人的遭際、勇於經商的精神以及戰爭所造成的危難等因素,上述現象不時地發生,以致到後來在每一個部落里都有相當多的人以及他們的後裔不屬於任何氏族的現象。如前所述,所有這樣的人都不屬於政府管轄範圍之內,因為不通過氏族和部落就不可能同政府發生聯繫。格羅特先生注意到了這個事實。他指出,「不論在任何時代,胞族和氏族大概從來不曾包括鏡內的全部人口——到克萊斯瑟尼斯以前的時代,以及在他以後的時代,這些不包括在胞族和氏族內的人口趨向於愈來愈多。」 [5] 早在李庫爾古斯的時代,即有相當多的僑民從地中海諸島以及從地中海東岸的愛奧尼亞諸城市遷入希臘,這就增加了不屬於任何氏族的人口。如果他們是全家遷來的話,那就帶來了不完整的新氏族;但是,他們仍然是異邦人,除非這個新氏族被吸收進一個部落。這種情況也許發生得不少,這可能有助於我們解釋希臘氏族數目為什麼異常之多。氏族和胞族本都是不容外人滲入的團體,既以收養的方式將這些異邦人吸收入本地的氏族之內,那麼它們就不是貨真價實的氏族和胞族了。著名的人物可能被某些氏族收養,或將他們的氏族吸收入某些部落;但貧苦階級將得不到這兩種特權中的任何一種。我們可以肯定,上溯到瑟秀斯時代,尤其是在梭倫時代,除開奴隸不算,無所隸屬的這一階級的人數已經很多了。他們既不屬於任何氏族或胞族,也就沒有任何直接的宗教特權,因為這是氏族和胞族所固有的和壟斷的特權。在這個階級的身上不難看出一種危及社會安全的不滿情緒正在滋長。
為了想通過階級授予這些人從公民身份,瑟秀斯和梭倫的計劃都曾作過不徹底的規定;但因氏族和胞族依然存在,它們又被排斥在氏族和胞族之外,所以這種補救方式仍是不完善的。格羅特先生更進一步指出,「對於古老的氏族和胞族,梭倫將它們放在什麼政治地位上,要弄清楚這一點是不容易的。四個部落都由氏族和胞族組成,因此一個人如果不是某個氏族和某個胞族的成員,即不可能屬於任何一個部落。現在,籌商公務的新元老院包括四百名成員——每個部落出一百名:不隸屬於任何氏族和胞族的人因而就不可能進入元老院。按照古老的成規,九名執政官被選舉的條件也與此相同——阿里奧帕古斯院自不在話下。所以,一個不屬於這幾個部落的雅典人所能參加的就只有人民大會了:不過,他還是一個公民,因此他有投票選舉執政官和元老院議員之權,並能參加對他們的職責所進行的年度評定,此外,他還有權親自要求執政官為他平理冤屈——而僑民則必須通過一個公民居中作保(稱為護理人)才能提出這種要求。因此,凡是不屬於這四個部落的人,不論其財產可能屬於哪一個級別,他們在政治特權方面似乎是與梭倫所定的戶籍中最貧窮的第四級相等的。前面已經說過,不屬於任何氏族和胞族的雅典人,其數目甚至在梭倫以前大概就已經相當多了:這個數目越來越多,因為氏族和胞族這種團體是關門而不接納別人,而新的立法者卻傾向於歡迎希臘其他地區的勤勞移民來到雅典。」 [6] 羅馬之所以產生了平民,其原因與此正復相似。他們也是不屬於任何氏族的人,所以不成為「羅馬民族」的組成部分。我們從上述事實中可以看出氏族組織不再能適應社會需要的一個原因。到了梭倫時代,社會的發展已經超出了氏族組織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範圍,社會事務日新月異,與氏族起源時候的情況已經大不相同了。一個民族發展到這種地步,若以氏族組織作為一個國家的基礎就嫌其太狹隘了。
同時,要使一個氏族、一個胞族、一個部落的成員繼續聚居在一個地域之內,也越來越困難了。劃分地域,使之成為政府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是非常必要的。在很早的時候,氏族有其共有的土地,胞族有為宗教用途而共有的若干土地,而部落大概也有另外某種共有的土地。人們在定居於鄉村或城市裡的時候,是按氏族、胞族、部落而分地區聚居的,這是由於他們的社會組織造成的結果。每一個氏族大體上自成一區——不是包括所有的成員,因為每一個家族中都有兩個氏族中的人,不過,使該氏族繁衍的那個團體是聚集在一起的。屬於同一胞族的各氏族自然力求居地互相毗連,至少求其相距不遠;屬於同一部落的各胞族也是這樣。但到了梭倫時代,土地和住宅都已成為個人私有,所有者有權將土地轉讓給氏族以外的人,不過對住宅還不能如此。由於個人與土地的關係時常改變,由於氏族成員在氏族以外的地區添置產業,這樣一來,要使一個氏族的人繼續聚居在一起當然越來越不可能了。他們的社會制度的基本單元不僅在地域方面不穩定,而且在人員方面也不穩定了。如果順著他們情況中的這種現象再繼續觀察下去,那就必然會找到舊的政治方式失效的理由之一。鄉區由於有其固定的財產和暫時的居民,正具有氏族此刻所缺少的穩定因素。社會已經從它原先極端簡單的狀態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時候同剛剛建立氏族組織來實行治理的狀況已大不相同了。從雅典部落定居於阿提卡時起到梭倫時代為止,氏族組織之所以能夠保持而不致消滅,不是依靠別的,而是依靠混亂的局勢和各部落間不停的戰爭。當他們定居於城郭之內以後,財富和人口迅速增長,這就為氏族制帶來了最後的考驗,其結果證明它沒有能力來治理一個此刻已在迅速接近文明的民族。然而,儘管到了這個地步,要取代氏族制還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
建立一個政治社會,需要克服的困難是很艱巨的,雅典人的經驗在這方面提供了鮮明的例證。到梭倫時代,雅典已經出了有能力的人物;各行手藝已經到達了很高的水平;海上貿易已經成為國計民生利害攸關的事業;農業和工業都很先進;用文字寫成的詩篇已經開始出現了。他們事實上已經是一個文明的民族,而且已經進入文明有兩個世紀了;但是他們的政府組織仍然是氏族組織,仍然是通行於野蠻階段晚期的那種類型的組織。梭倫所創的新制度已經給雅典公民帶來了一個強烈的刺激;然而,此後又度過了將近一百年之久,經歷了多次的紛擾,才在他們的頭腦中充分地發展起國家觀念。最後終於從艦區制產生出以鄉區作為政治制度基本單元的設想;但這卻需要一個天分極高、號召力很大的人物來充分掌握這個設想,而使它體現於組織之中。這樣的人物最後出現了,他就是克萊斯瑟尼斯(公元前509年),我們應當把他視為雅典第一位立法者——人類第二個偉大政治方式的創建人,近代文明民族就是按這個方式組織起來的。
克萊斯瑟尼斯徹底解決了這個問題,他為雅典政治制度所奠定的基礎一直維持到雅典國家終止其獨立存在之日。他把阿提卡劃分為一百個鄉區,每一個鄉區都以界碑劃定範圍,各取一個專名。每一個公民必須注籍,並且必須登記他在其所居住之鄉區中的財產。這份登記表就是他的公民特權的憑證和依據。鄉區代替了艦區。各鄉區的居民都是一個有組織的政治團體,享有地方自治權,有如現代美國的市鎮。這是這個制度中重要的、顯著的特色。同時它也反映出這個制度的民主性質。政府掌握在基層地區組織的人民手中。鄉人選舉一位鄉長(δημαρχος),鄉長負責保管民眾的籍冊;他還有權召集鄉人來選舉行政官吏和法官,改訂公民籍冊,登記每年中開始到達成年的公民。鄉人選舉一位司庫,並規定稅額和徵稅辦法,規定本鄉區為國家所應分擔的兵役名額。他們還選舉三十名審判員來審訊本鄉區內部所發生的一切訴訟案件,在一個鄉區之內,全部案件的總數已下降到一定數量限度以下。這些地方自治權是民主制度的根本,除了這些權力以外,每一個鄉區都各有其神廟和宗教信仰,各有其祭司,祭司也是由鄉人選舉的。一些細微末節可以略去不談,我們見到了一個很有教育意義的重要事實,那就是鄉區:自初建之日起即掌握地方自治的一切權力,其規模之完備與宏大甚至超過了一個美國的市鎮。其宗教之自由也是值得注意的,這種自由適得其所地置於人民支配之下。凡是注了籍的公民都是自由的,他們的權利和特權是平等的,只有出任高級官吏的資格不平等。上述的鄉區,就是雅典政治社會的新組織單元,同時也是一個自由國家的典範,是智慧和知識的奇蹟。雅典人以一個民主組織作為出發點,把政府置於該組織的公民掌握之下,任何一個民族如希望建立一個自由的國家就必須從這樣的出發點開始。
地區組織體系的第二層由十個鄉區組成,這十個鄉區聯在一起,形成一個更大的地區。這個更大的地區叫做鄉部(φυλον τοπικον),其所以這樣稱呼是為了保存舊氏族制度的部分名稱。 [7] 每一個鄉部都以一位阿提卡的英雄命名,它相當於近代的縣。每一個鄉部所包括的鄉區通常是毗連的,如果要說這些鄉部完全等同於近代的縣,那麼就必須在這一點上毫無例外;不過,在少數例子中,十個鄉區也有一兩個並不毗連而分隔在另一處,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大概是由於原先有血緣關係的某部落被劃分在不同地域內,而他們希望把他們的鄉區組合到他們近親所在的鄉部中去。每一個鄉部的居民也成為一個政治團體,享有某些地方自治權。他們選出一位部帥(φυλαρχος)來指揮騎兵;選出一位隊帥(ταξιαρχος)來指揮步兵;選出一位將軍(στρατηγος)來統轄這兩種部隊;同時,因為每一個鄉部需要提供五艘三樓艦,所以他們可能還選出若干名三樓艦長(τριηραρχος)來指揮這些兵艦。克萊斯瑟尼斯將元老院的名額增至五百人,每一鄉部分配五十個名額,由其居民選舉。鄉部這個更高一層的政治團體當然還會有一些其他的職能,不過沒有得到全面的說明而已。
地區組織體系的第三層,也就是最高一層,即雅典聯邦,或稱之為雅典國家,它由十個鄉部組成。這是一個有組織的政治團體,包括了雅典全體公民。代表這個國家的有一個元老院、一個公民大會、一個阿里奧帕古斯院、若干名執政官、法官以及一個由選舉產生的陸海軍司令官團體。
雅典人就這樣創立了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的第二個偉大的政治方式。他們以地域結合的體系代替了由人身結合的迭進體系。作為一種政治方式,它奠基於必須永久固定的地域,奠基於多少有些地域化的財產;它通過地域關係來和它的公民打交道,這些公民現在已經定居在鄉區中了。一個人要成為國家的公民,首先必須成為一個鄉區的公民。人們都在其所屬的多區中投票、納稅,並且從這裡被征去服兵役。同樣,人們都從其所屬的鄉部這個更大的地區單位被選進元老院,被選去指揮一支陸軍或海軍。個人同氏族或胞族的關係不再支配他作為一個公民所應盡的責任了。這兩種制度的對比非常鮮明,正如它們顯然有著根本性的差異一樣。人民現在已經完全在地域範圍內聯合成為政治團體了。
各級地區組織已成為近代文明諸國政治方式的一個部分。例如,在我國即為市(township)、縣(county)、州(state)、合眾國;每一層組織的居民都是有組織的政治團體,享有地方自治權。每一層組織都有著充分的活力,並在它所統馭的一定範圍內發揮其職能。法蘭西也有一套與此相似的體系,那就是市府(commune)、郡(arrondissement)、州(department)、帝國(現在是共和國)。在大不列顛,這套體系是區(parish)、郡(shire)、王國、三聯合王國。薩克遜時代的邑(hundred)似乎相當於市; [8] 但除了邑府(hundred court)以外,其餘的地方自治權已經被閹割了。上述各種地區內的居民都是組成政治團體的;但處於最高一層地區組織下的政治團體,其權力非常有限。實際上,君主制度下的中央集權傾向已經使所有的下層組織統統萎縮了。
由於克萊斯瑟尼斯的立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勢力已被剝奪,因為現在已經把它們的權力移交給鄉區、鄉部和國家了,鄉區、鄉部和國家從此成為一切政治權力的根源。氏族、胞族和部落雖經此摧折,卻並未解體,它們仍保留作為一種血統世系關係、作為宗教生活的源泉,殘存了數百年之久。在德摩斯瑟尼斯的某些演說詞中,凡涉及個人權利或財產權利、世系或墓葬權之處,都提到氏族和胞族,好像這些組織當時仍然存在似的。 [9] 這些組織同宗教儀式的關係、同某些刑事訴訟的關係、同某些社會習俗的關係,凡屬這些方面,新制度均予以保留,未加觸動,所以使氏族等組織沒有全部解體。但是,瑟秀斯所制定的階級以及後來梭倫所設立的階級,自從克萊斯瑟尼斯以後就不再存在了。 [10]
梭倫通常被視為雅典民主政治的創始人,而某些著作家則將一部分功績分給克萊斯瑟尼斯和瑟秀斯。我們認為,應當把瑟秀斯、梭倫和克萊斯瑟尼斯看作同雅典人民三大運動有關的標誌人物,而且,他們的活動也不是為了建立民主政治而是為了將政治方式從氏族組織改變為政治組織,因為雅典民主政治的歷史要比這三位人物更為古老:這樣的看法會更近乎實況一些。他們都沒有想改變從氏族制度承襲下來的現存的民主原則。這三個人各在其當時對於形成國家的偉大運動作出了貢獻,要形成國家就需要以一個政治社會來代替氏族社會。創立鄉區,並將鄉區的居民組成一個政治團體,這是問題的主要特點。這對我們來說似乎是一樁簡單的事情;但是,當村社觀念還沒有找到實現的方法時,這件事卻竭盡了雅典人的才智。這是克萊斯瑟尼斯天才的發揮;這是一個偉大心靈的偉大成就。他們在新建的政治社會中實現了完全的民主政治,這種民主政治的每一項基本原則雖然早已存在,卻需要對政治方式加以改革,才能使它得到更廣闊的園地和更充分的表現。格羅特先生這位大史學家對於希臘制度的概念非常肯定、非常明確,他認定希臘部落的早期政府基本上是君主制 , [11] 據我看來,我們正好在這一點上受到他的錯誤假設的迷惑。如果他的假設成立,那就需要有一個制度上的革命才能解釋雅典民主政治的出現,雅典人就是在這種民主政治下才取得智力方面的偉大成就的。然而,並沒有發生這樣的革命,並沒有對制度實行急進的改革,其理由就在於:他們的制度原來一直基本上是民主制 。固然,並非沒有發生過僭主活動,並繼之以恢復舊秩序的論戰;但他們從來沒有喪失過他們的自由,或者說,沒有喪失過他們歷代相承的自由觀念和自治權觀念。
我們暫時再回過來談一下巴賽勒斯,這個職位很容易使任職者在公務中比其他人更為突出。他是依靠神權而被推為一種原始民主政治的首腦的,但因為他是歷史學家首先注目的人物,所以歷史學家就使他變形成為國王了。我們把巴賽勒斯看作軍事民主制的一位將軍,就能理解他的地位,而不至於歪曲當時制度的本來面目。設置這個職位並未改變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原則,氏族、胞族和部落的組織基本上是民主的,並且必然會在氏族制度上打下這種民主性質的烙印。民眾不斷採取行動來反抗對個人權利的侵犯,這種事件為例不鮮。巴賽勒斯屬於傳說時代,當時政府的權力並不十分明確;但處於該制度的中心者則有酋長會議,而氏族、胞族和部落也正處於鼎盛時期。上述種種已足以確定當時政府的性質了。 [12]
克萊斯瑟尼斯所改組的政府同梭倫時代以前的政府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只要人民隨著他們的觀念向合乎邏輯的結果發展,這個轉變就不僅很順乎自然,而且也是個可避免的。這是一種方式的改變,既不是原則的改變,甚至也不是機構的改變。酋長會議以元老院的形式保留下來了,阿哥臘以公民大會的形式保留下來了;三位最高執政官仍同過去一樣分別為國家事務、宗教和司法三個部門的長官,至於那六位次級執政官,則同法院以及同現在每年為司法事務而改選一屆的龐大的審判員團體一道執行司法上的職務。在這個制度下沒有最高行政長官,這是它的突出的特徵之一。最近似於最高行政長官的是元老院的主席,主席的人選由抽籤決定,任期只有一天,一年之中不得再任。他在這一天任期中主持人民大會,並掌管衛城和府庫的鑰匙。在新政府下,人民大會掌握實權,決定雅典的命運。給國家帶來安定與秩序的新因素是享有完全自治權的鄉區和地方自治政府。以類似方式組織起來的一百個鄉區將決定雅典共和國的總體活動。基本單元是怎樣的,其複合體也是怎樣的。如前面所指出的,人民如果要學會自治之術,要維護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權利與特權,那就必須從基本單元開始。他們必須把不是國家所必需的一切社會權力統統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保證實行有效的一般行政管理,並且對行政管理本身也掌握控制權。
雅典在新的政治體制下勃然興起,聲威並著。由於民主制度的鼓舞,天才洋溢,智慧躍進,雅典人已上升到了人類歷史上諸民族中最卓越的地位。
隨著克萊斯瑟尼斯之建立政治社會,氏族組織像是野蠻社會所留下的一片殘襟被拋棄在一邊了。他們的祖先曾經在氏族制度下度過了不知其數的歲月,他們在那段時間裡已踏上了走向文明的征途,並創造了文明的一切要素,包括文字在內。氏族組織的歷史將保存下來作為在此以前的時代的永久紀念碑,它確實是人類最突出、最廣泛的一段經驗。我們必須永遠把它列為人類最卓越的組織之一。
我們在這段簡單而不充分的評述中僅限於討論雅典歷史上一些事件的主要過程。我們會看出,希臘其他部落的實況基本上與雅典諸部落的實況相同,不過沒有顯示出像雅典這麼廣闊宏偉的規模而已。由此自然會使我們所提出的一項主要命題更為明豁,這項命題就是:在人類所有的部落中,政治觀念都是經歷順序相承的發展階段而成長起來的。
本章注釋
[1] 修昔底德書,1.2.2—13。
[2] 修昔底德書,2.15。普盧塔克所述,大致與此相同,他說:「瑟秀斯……使阿提卡的全部居民定居於一個城市中。在此以前,這些人分散在各處,如遇全體公益事業有所需要,要把他們召集起來是很困難的。他現在使這些人成為一個城市裡的一個民族了。……他把各個市鎮的市府大廳、會議堂和判事都廢除了,在今天的首府所在地建築了全體公共的市府大廳和會議堂,於是把這個城市取名為雅典。」見普盧塔克,《瑟秀斯傳》,24。
[3] 「從公元前683年直到自由民主政治結束之日止,九名執政官的名額始終未變,其中三名有特殊的頭銜——一為命年執政官,他在職的一年即以他的名字為標誌,通常單稱『執政官』就專指他而言;一為執政巴賽勒斯(國王),通常即稱為巴賽勒斯;還有一個為波勒瑪赫。其餘六名則統稱之為瑟斯摩瑟台。……命年執政官判決有關家族、氏族和胞族關係的一切糾紛:他是孤兒寡婦的法律保護人。執政巴賽勒斯(或執政王)有權處理涉及違反宗教感情和涉及謀殺的案件。波勒瑪赫(就克萊斯瑟尼斯時代以前而言)是軍事首領和判決公民與非公民之間的糾紛的法官。」——喬治·格羅特,《希臘史》,第3版,共十二卷(倫敦,1851年),第3卷,第99—100頁。
[4] 奧古斯都·貝克赫,《雅典人的國民經濟》,安東尼·蘭姆英譯(波士頓,1857年),第353頁。
[5] 格羅特,《希臘史》,第3卷,第90頁。
[6] 格羅特,同上書,第3卷,第178—179頁。
[7] 拉丁文中「部落」(tribus)一詞的原意為「第三部分」,用以指當人民組成三個部落時的第三部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拉丁部落成為地區組織,而不再是血緣組織,正如雅典的鄉部一樣,此後,部落一詞便喪失其序數的含義而變成了地區名詞,亦如克萊斯瑟尼斯的phylon。〔譯者註:即希臘文中之「部落」ϕυλου的拉丁拼法。〕——請看特阿多·蒙森之《羅馬史》,威廉·狄克孫英譯,共四卷(紐約,1870年),第1卷,第71頁。
[8] 亨利·亞當斯,《盎格魯-薩克遜人的法庭》,載《盎格魯-薩克遜法律論文集》(波士頓,1876年),第20、23頁。
[9] 特別請看駁歐布利德斯的演說詞和駁馬爾卡圖斯的演說詞。
[10] 查理·弗烈德里克·赫爾曼,《希臘古代政典備覽》(牛津,1836年),第5卷,第96節。
[11] 「原始的希臘政府本質上是君主制的,它奠基於個人情感和神權之上。」——格羅特,《希臘史》,第2卷,第94頁。
[12] 斯巴達進入文明階段以後仍保留巴賽勒斯的職位。它是一個由兩人同任的將軍職,由某家族世襲其職。政府權力由格魯西亞(即酋長會義)、人民大會、五位長官和兩位司令官平等分掌。長官每年改選一次,其權力相當於羅馬的保民官。斯巴達有國王之說有待斟酌,巴賽勒斯指揮軍隊,並以大祭司的身份向諸神供奉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