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九章 希臘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

摩爾根 《古代社會》
雅典人的胞族——它是怎樣組成的——狄凱阿庫斯所下的定義——主要目的在於宗教方面——胞族長——部落——由三個胞族組成——部落巴賽勒斯——民族——由四個部落組成——布列,即酋長會議——阿哥臘,即人民大會——巴賽勒斯——該職位的權限——該職位在軍事和祭祀方面的職權——未見有管理民政之權——英雄時代的政府,軍事民主制——亞里士多德對巴賽勒斯所下的定義——雅典晚期民主政治——由氏族制承襲而來——這種政治對雅典的發展影響極大 我們已經知道,胞族是希臘社會制度中的第二層組織。它是由若干氏族為了它們全體的共同目的、特別是宗教上的目的,聯合組成的。從傳說中所保留的事實可以推測,一個胞族所包含的氏族大概是從一個母氏族分化出來的,所以胞族的天然基礎即在於血緣關係。格羅特先生指出,「在赫卡泰烏斯所屬的胞族中,凡與他同輩的胞族成員都共同以一位神祇為其第十六代祖先」, [1] 除非認為赫卡泰烏斯的胞族所包含的那些氏族是從一個母氏族分化出來的,否則就不可能確定這種共祖關係。這個世系,雖然有一部分是出於虛構的,但卻是根據氏族的傳統相傳如此。狄凱阿庫斯認為是由於某些氏族彼此相互提供妻子的習慣引起它們組成胞族,以便舉行共同的宗教儀式。這是一種頗近於真實的解釋,因為這樣的婚姻使氏族間的血統混合起來了。另一方面,經歷了很長的時間以後,由於一個氏族的分化和不斷再分化所形成的那些氏族,就會產生一個共同的世系,而為它們之重新組合為胞族形成了天然的基礎。情況是這樣,所以胞族是自然而然產生出來的組織;也只有情況是這樣,才能把胞族作為一種氏族制度來加以解釋。組成胞族的氏族都是兄弟氏族,胞族這個名稱即已表示該組織本身是一種兄弟同胞的關係。 拜占庭的斯蒂法努斯的著作中,保存了狄凱阿庫斯的片段文字,其中有他對氏族、胞族和部落的起源問題所作出的解釋。若要把他的解釋當作定義,無論對其中哪一種組織來說,都是不夠完備的;但就我們認識古代希臘社會具有這三層組織而言,他的解釋是很有價值的。他使用宗族(πατρα)這個詞以代替氏族(γενος),平達爾在一些例子中也是如此,荷馬偶爾也這樣用過。我們可以把斯蒂法努斯的這一段原文引用於下:「據狄凱阿庫斯之說,宗族為希臘社會的三種結合形態之一,這三種結合形態,我們分別稱之為宗族、胞族和部落。當原先單方面的親屬關係轉進到第二階段〔即父母對子女的關係與子女對父母的關係〕時,便出現了宗族,宗族是以其最早的主要成員命名的,如艾契達斯、佩洛皮達斯等。」 「後因某些宗族將其女兒出嫁給另外的宗族,於是就產生了所謂胞族。因為出嫁之女不再參加本宗族的祭典,而加入其丈夫的宗族;所以,在原先由姊妹兄弟間的感情所維持的關係以外,又建立了一種以宗教結社為基礎的關係,他們將這種結合關係稱為胞族;由此也可看出,宗族的起源,如前所述,是由於父母對子女與子女對父母的血緣關係產生的,而胞族的起源,則是由兄弟之間的關係產生的。」 「但部落和部落民則是由於合併為共同體和所謂的民族而得名的,因為每一個參加合併的團體稱為一個部落。」 [2] 我們會注意到,氏族外的通婚在這裡已被視為一種習俗,而且妻子並非加入丈夫的胞族,而是加入丈夫的氏族。狄凱阿庫斯是亞里士多德的門徒,在他所生活的時代,氏族主要是作為個人的家門世系而存在著,其權力已經轉移到新的政治團體手中去了。他追溯氏族起源於原始時代;但他說胞族起源於氏族間通婚的習俗(這種習俗無疑是真有其事),這只能是作為對於胞族起源問題的一種看法。通婚以及隨之而來的共同宗教儀式固然會加強胞族的團結;但我們如要探索胞族的基礎,仍當求之於組成胞族的各氏族所具有的共祖關係,才能感到理由更為充分。我們不要忘記,氏族制度的歷史,曾經歷過野蠻階段的三個期,可以追溯到更早的蒙昧階段,甚至在雅利安族和閃族還不存在的時代就已經有氏族了。胞族的出現,根據美洲土著的例子來看,是在低級野蠻社會;但希臘人對早先歷史的知識僅能使他們回溯到高級野蠻社會。 格羅特先生並未打算闡明胞族的功能,只是作些一般性的概述而已。胞族的功能無疑地主要是在宗教方面;但希臘人的胞族也可能像易洛魁人的胞族那樣,其功能體現在下列這些活動中:死者的埋葬、公共競技、宗教節日、酋長會議、人民大會等,在這些活動中,酋長和民眾都可能是按胞族分組而不是按氏族分組的。它的功能自然還會表現在軍隊的編制方面,這在荷馬的詩中有一個著名的例子,那就是涅斯托耳勸告亞加米農的話:「亞加米農!你把軍隊按胞族和部落分編,那樣就可以使胞族支援胞族、部落支援部落。(χριν』ανδας κατα φυλα, κατα φρητρας, Αγαμεμνον, ως φρητρη φρητρηφιν αρηγη, φυλα δε φυλοις)。假如你這麼辦了,希臘人聽從你的命令,那麼,你就能看清哪些指揮官和哪些兵士是怯懦的,哪些是勇敢的,因為他們將盡力作戰。」 [3] 同一氏族參加軍隊的成員人數太少,不足以成為軍隊編制的基礎;如將胞族和部落這樣較大的結合單位作為基礎就足夠了。我們從涅斯托耳的勸告中可以推論出下面兩點:第一,按胞族和部落來編制軍隊的方式在當時已經不常見了;第二,這種軍隊編制方式在更古的時候曾經是習用的方式,到這時候,人們也還沒有忘記。我們看到,處於中級野蠻社會的特拉斯卡拉人和阿茲特克人是按胞族組織他們的軍隊和派遣軍隊的,在他們的處境下,這種方式大概是他們所能採取的唯一的軍隊組織方法。古代日耳曼人部落也按照與此類似的原則組織軍隊進行戰鬥。 [4] 有趣的是,我們看到人類部落在他們的社會制度的理論方面是多麼密切接近。 報血仇的義務(後來轉為到法庭控告兇手的義務)最初由被殺害者的氏族承擔;但也由胞族分擔,而成為胞族的一項義務。 [5] 在埃斯庫羅斯的《復仇神》一劇中,艾閏尼斯談起他母親被鄂瑞斯特斯殺害的事情以後,接著提出問題說:「他〔譯者按:指兇手〕的同胞族人將為他準備好什麼樣的淨水呢?」 [6] 這句話似乎是暗示:如果兇手得以免刑,則為他履行最後祓除禮的不是他的氏族而是他的胞族。再者,氏族的義務之擴及於胞族也表示出一個胞族中所有的氏族是共祖的。 胞族是氏族與部落兩者之間的中介組織,它不負擔政府功能,所以它的根本作用和重要性既比不上氏族,也比不上部落;但是,它卻是介乎這兩者之間的一種常見的、自然的、或許不可少的重新結合起來的一層。如果我們能夠對希臘人在這段原始時期中的社會生活重新獲得深邃的知識,可能會見到許多現象集中在胞族組織方面,比我們根據目前的貧乏記載所推論的內容要精彩得多。作為一種組織,它所具有的力量和影響可能比我們通常所認定者要大。在雅典人中,當氏族已不復成為一種制度的基礎時,胞族依然殘存,並在新的政治制度下,仍對公民的注籍、婚姻的登記以及在法庭上控告殺害本胞族人的兇手等等方面保持著一定的控制權。 通常總說雅典的四個部落各分為三個胞族,每個胞族分為三十個氏族;這不過是為了敘述方便而已。一個民族處在氏族制度下不會按照均衡的比例一分再分。各層組織形成的自然過程恰好與此相反;氏族組合成胞族,而最後組合成部落,部落再聯合構成一個社會或一個民族。每一次組合都是一種自然發展過程。如果說雅典人的每一個胞族都包括三十個氏族,這顯然不可能用自然發展的道理來加以解釋。可能有一種充分有力的動機,如力求使胞族和部落成為數目均衡分配的組織這類願望,引起大家同意於將氏族再分劃,使每一個胞族的氏族數目都增至三十為止;如某一部落的氏族數目過多時,即將有親屬關係的氏族合併,亦使每一個胞族的氏族數目減至三十為止。尤其可能採取的方式是:凡需要增補氏族數目的胞族將本胞族外的氏族收容進來。在自然發展過程中既已具備一定數目的部落、胞族和氏族以後,就可以如以上所述在四個部落中將胞族和氏族的數目加以調整,使其分配達於均衡。一旦使數目比例達到每一胞族三十氏族、每一部落三胞族之後,這個比例可以很容易地維持數百年之久,只是每一胞族所包括的氏族數目或許不免有所改變。 希臘部落的宗教生活,其中心和來源在於氏族和胞族。我們不得不認為,在古典世界的人們心靈中印象十分強烈的奇蹟般的多神教制度,包括它的群神體系以及崇拜象徵和崇拜形式,都是在氏族和胞族組織之中完成的,並且是通過這些組織來完成的。這一套神話對於傳說時代和有史時代的偉大成就曾起過很大的鼓舞作用,由此而產生的熱情曾建造了近代人極為欣賞的神廟和裝飾建築。在起源於這些社會團體的宗教儀式中,有一些儀式被人們認為具有特別崇高的神聖意義,從而使之全民化;由此亦可看出氏族和胞族所起的宗教搖籃的作用有多大。在雅利安族的歷史上,這段特殊時期在各方面都出現了重大的事件,但大部分都湮沒無聞了。傳說的世系和故事、神話和零散的詩歌,終之以荷馬和希西阿德的詩篇,構成了這個時期的文學遺產。但是,他們的制度、技術、發明、神話體系,總而言之,他們所創造的和帶來的文明事物,都是他們對新社會作出的貢獻,這個新社會是註定要由他們來建立的。這段時期的歷史,還可以根據這些不同的知識來源編寫出來,把組成政治社會以前不久所出現的氏族社會的主要面貌重新恢復起來。 各個氏族都有其執政官,執政官在氏族舉行宗教典禮時充當司祭;與此相似,每個胞族也都有其胞族長(φρατριαρχος),胞族長主持胞族會議,並在胞族舉行宗教祭典時充當司祭。德·古朗士先生說:「胞族有它自己的會議和法庭,並能通過法令。在胞族中,和在家族中一樣,有一位神,有一個祭司團體,有一個法庭和一個政府。」 [7] 胞族的宗教典禮就是其所包括的各氏族的宗教典禮的擴大形式。我們必須把注意力轉向這些方面,以便了解希臘人的宗教生活。 組織體系中再上一層就是部落,部落由若干胞族組成,而每一個胞族包含若干氏族。每一個胞族的成員都出自共同的祖先,都操共同的方言。前面已經說過,雅典人的每一個部落包括三個胞族,各部落的組織狀況都與此相似。他們的部落即相當於拉丁人的部落,也相當於美洲土著的部落;每一個部落必定具有一種獨用的方言,這樣才使得它們同美洲土著的部落完全一樣。這些希臘部落既已合併成一個民族而集中在一個狹小的地域內,便傾向於遏制方言的差異;其後出現書面語言和文學,即進一步傾向於消滅這種差異了。但是,由於需要一種奠基於人身關係的社會制度,所以每一個部落仍沿襲從前的習慣在不同程度上集中於一定地區內。大概每一個部落都有它的酋長會議,專管有關本部落的一切事務。但因管理這些聯合部落總體事務的全體酋長大會的職權已聽其湮沒無聞,自然不能指望下級會議的職權得以保持長久。如果這樣一個會議確實存在過的話(在他們的社會制度下,必然會有過這樣一種會議,這是沒有疑問的),那麼這個會議就是由氏族的酋長組成的。 當一個部落中的幾個胞族聯合舉行他們的宗教典禮時,是以更高一級的組織機構、即以部落的名義來舉行的。因此,如我們所見到的,這種典禮要由部落的巴賽勒斯來主持,巴賽勒斯就是部落的最高酋長。他是否充當他們的軍事指揮官,這一點我未能肯定。他掌握宗教上的職能,這始終是巴賽勒斯的專職;此外在發生謀殺案件時,他也有司法之權;不過我不能斷言他的權力是審訊兇犯還是檢舉兇犯。巴賽勒斯的職位兼具宗教和司法的職能,這一點有助於說明這個職位在傳說時代和英雄時代之所以顯貴。但是,就狹義的民政而言,我們找不到任何充分的證據足以表明巴賽勒斯具有管理民政的職能,這就充分證明通常總以國王這個名詞來稱巴賽勒斯是不恰當的。在雅典人中,有所謂「部落巴賽勒斯」,希臘人本身正規使用這個名稱的時候是指參加聯合的四個部落的軍事總指揮官。如果把每一個巴賽勒斯都稱為國王,那麼,四個部落將各有一個國王,而同時它們又同受另一個國王的統治,這就講不通了。在這裡,虛構的王位之多竟超乎情理。而且,如果我們一旦了解雅典人當時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制度,這種說法就成了對希臘社會的一種諷刺。由此可見,我們最好返回那簡單的原始語言,凡希臘人稱為巴賽勒斯者,我們仍以巴賽勒斯稱之,而將國王這個誤稱廢棄不用。君主制度同氏族制度是不相容的,因為氏族制度本質上是民主制度。每一個氏族、每一個胞族、每一個部落,都是一個組織完備的自治團體;當幾個部落聯合成為一個民族時,其所產生的政府的組織原則也將同該民族的各個組成部分的活動原則相協調。 社會組織的第四個階段,亦即最後階段,就是在一個氏族社會中合併成為民族。像雅典人的幾個部落或斯巴達人的幾個部落一旦合併成為一個民族時,社會就擴大了,但這種集合體也只不過是像部落一樣的一個更複雜些的複本而已。部落在民族中所居的地位,正如同胞族在部落中的地位,和氏族在胞族中的地位。當一個機體僅僅是一個社會(societas)時並沒有名稱, [8] 但當這個機體成為一個民族時則出現了專名。荷馬在描寫那些集合起來進攻特洛伊城的各支部隊時,對凡是有專名的民族都列舉其專名,如雅典人、伊托利亞人、洛克里亞人等;而對無專名者則以他們所來自的城市或鄉土名之。我們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如下:希臘人在李庫爾古斯和梭倫以前,其社會組織只有四個階段(氏族、胞族、部落、民族),這四個階段在古代社會中幾乎是很普遍的,在蒙昧社會即已出現其中的一部分,到了低級、中級、高級野蠻社會而臻於完備,至文明社會伊始以後仍然持續著。這一個體系表現了人類在建立政治社會以前,其政治觀念發展到何種程度。這就是希臘人的社會制度。它產生出一種社會,這個社會由一系列按人身關係結合的集團所組成,其政治機構就是通過它們對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人身關係而進行管理的。它還是一個與政治社會不同的氏族社會,這兩種社會在本質上有區別,很容易分辨出來。 英雄時代的雅典民族在其政府方面有三個不同的部或權力機構,這三者在某種意義上是平等的:第一是酋長會議(βουλη);第二是阿哥臘(αγορα),即人民大會;第三是巴賽勒斯(βασιλευς),即軍事總指揮官。雖然由於需要不斷增多,已經增添了許多市政官職和下級軍事官職,但其主要的政府權力仍掌握在上述三者之手。我不可能對酋長會議、阿哥臘或巴賽勒斯的職權作充分的討論,而不得不僅限於對那些極其重要而值得專門研究希臘的學者重新探討的問題發表一點意見。 (一)酋長會議 在希臘部落中,巴賽勒斯一職之引人注意遠過於酋長會議或阿哥臘。因此,這個職位被人們過分誇大,而酋長會議與阿哥臘卻被人們輕視或忽略。然而,我們知道,希臘的每一個民族從我們所知的最早時代起直到建立政治社會為止,始終存在著酋長會議。這種會議既然在他們的社會制度中是一個永久性的特色,就肯定證明它的功能是很重要的,它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至少據推測是至高無上的。我們作出這種推論,其根據在於我們對酋長會議在氏族制度下的原始性質和功能已經有所了解,並在於這種會議的天職。這種會議在英雄時代是如何組織的,以及酋長之職具有何種權限,關於這些,我們沒有獲得明確的材料;但我們可以根據情理推測這種會議是由氏族酋長組成的。因為組成該會議的酋長人數通常總是少于氏族的酋長總人數,所以,必然會用某種方式從全體酋長中選出一些人來。我們不知道採取什麼方式來決定人選。酋長會議的天職就是代表主要氏族的一個立法團體,它是氏族組織下的天然產物,由於這兩點,所以它從一開始就具有最高地位,而且很可能直到它被廢止的時刻為止始終保持這種地位。巴賽勒斯職位之日益重要,以及由於他們人口繁殖、財富增多而在軍事和市政方面設置若干新的官職,這多多少少使酋長會議對處理公共事務的關係有所改變,或可能使它的重要性有所減損;但是,只要在制度上沒有發生劇烈的改革,它就不可能被廢止。因此,看來大概是這樣:政府的每一個官職,從最高級至最低級,在公務上始終要向酋長會議負責。在他們的社會制度中,酋長會議是最主要的機構; [9] 這個時代的希臘人是自由自治的民眾,他們生活在基本上是民主的制度之下。我們可以從埃斯庫羅斯的作品中引一個例子來證明酋長會議是確實存在的,這個例子僅僅用來證明酋長會議在希臘人的觀念中經常出現並隨時在活動。在他的《反底比斯的七人》一劇中,艾條克勒斯是底比斯城的指揮官,而他的兄弟波利尼塞斯卻是圍攻該城的七酋長中的一個。進攻被擊退了,但這兩兄弟在一個城門口進行了格鬥。在這個事件之後,一個傳令官說道:「我必須宣布我們卡德穆斯市人民參議員們的決議和善良願望。他們已經決定」 [10] 云云。一個會議能夠在任何時刻制訂命令,宣布命令,並期望民眾能夠聽從,這個會議自握有政府的最高權力。埃斯庫羅斯在這個例子中雖然寫的是傳說時代的事,但他把酋長會議認作希臘每一個民族的政府制度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部門。古代希臘社會的「布列」〔即酋長會議〕乃是後來的希臘政治制度中的元老院的前身和範本。 (二)阿哥臘 雖然在傳說時代開始成立了人民大會,公認這個大會有權批准或批駁酋長會議所提出的公務措施方案,但是,這個大會的歷史不如酋長會議之古老。酋長會議是在氏族初組成之時就產生了的;但阿哥臘及其上述的功能是否在高級野蠻社會階段以前即已存在,卻大有疑問。如前所述,在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易洛魁人中,民眾通過他們自己所選擇的發言人在酋長會議上提出他們的願望,同時在部落聯盟的事務中也可以感到民眾意見的影響;然而,一個有權批准或批駁公務措施方案的人民大會卻顯然必須要超越易洛魁人的智力和知識發展水平才能產生。阿哥臘始見於荷馬的詩篇和希臘悲劇中,像那樣的阿哥臘,其特色與後來雅典人民政治集會以及羅馬人的庫里亞大會(comitia curiata)所保持的特色相同。擬定公務措施方案的大權屬於酋長會議,擬定之後,提交人民大會聽候批准或批駁,人民大會具有最後決定權。阿哥臘的功能僅限於這一項行動。它既不能提出議案,也不能干涉行政;但無論如何它是一種實際存在的力量,顯然足以保障民眾的自由。可以肯定阿哥臘在英雄時代的希臘部落中是一直存在著的,也許追溯到傳說時代即已如此;將阿哥臘同酋長會議聯繫起來看,就可以確證他們經歷整個英雄時代和傳說時代的氏族社會制度是民主的制度。我們按情理推測,民眾對於一切重大問題必定會運用他們的智慧而產生一種輿論,酋長會議感到很希望、也很需要同輿論協商,一則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再則是為了維持他們自身的威信。在人民大會上對提出的問題進行討論,凡是想說話的人都可以自由發言, [11] 大會聽取了討論之後,即作出決議,在古代,通常是用舉手來表決的。 [12] 民眾參與關係全體人民利害的公務,由此而經常學習自治的本領;其中一部分人,如雅典人,即為後來克萊斯瑟尼斯憲法所建立的完全民主政治作好了準備。有一些著述者不能理解或不能體會民主政治的原則,他們往往嘲笑人民大會商討公務,視為烏合之眾,殊不知這就是雅典人的公民大會(εκκλησια)與近代立法機構下議院的萌芽。 (三)巴賽勒斯 這個職位在英雄時代的希臘社會中開始成為一個顯要的角色,而在傳說時代也同樣地突出。史學家們把巴賽勒斯置於當時制度的中心地位。第一流的希臘著述者們都用這個職位的名稱(βασιλευς)來標誌政府,而稱政府為巴賽勒亞(βασιλεια)。近代的著作家則幾乎一律把巴賽勒斯譯作「國王」,把巴賽勒亞譯作「王國」,也不另加註腳,好像這兩個譯名同原名十分吻合似的。我希望喚起人們注意希臘部落中所存在的巴賽勒斯一職,並對上面所舉的這種譯法的正確性提出疑問。古代雅典人的巴賽勒亞同近代的王國或君主政治毫無相似之處;使用同一個名詞來稱呼這兩種制度顯然沒有充足的理由。我們對於一個王國政府的觀念基本上是指這樣一種類型:在這個政府中有一個國王,他的周圍環繞著一個有特權和爵銜的階級,這個階級占有土地並握有土地所有權,國王可以隨心所欲地頒布詔令敕諭來進行統治;因為他不能說他的統治權是由於被統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所以只能宣稱有世襲的統治權。這樣的政府是根據世襲權的原則自封的,又找一個僧侶階級來替這種世襲權加上一層神權。英國的都鐸王朝和法國的波旁王朝就是這種政府的例子。君主立憲制是近代的發展物,本質上不同於希臘人的巴賽勒亞。巴賽勒亞既不是君主專制政體,也不是君主立憲政體;既不是僭主政治,也不是獨裁政治。那麼,問題就在於:它究竟是什麼呢? 格羅特先生認為,「原始的希臘政府基本上是君主政府,它的基礎是建立在個人意向和神權上面的;」 [13] 為了證明這個看法,他進一步說,「我們所知道的一切實際政治行動都證實了《伊利亞特》詩篇中的這句名言:『多頭統治不是好事;讓我們只聽從一個唯一的統治者——一個國王——宙斯曾把權杖和保障權賜給他了。』」 [14] 格羅特先生在史學界的聲望固然為人們心悅誠服,而這種看法也非他所獨有;凡治希臘史的著述家都普遍地堅信這一點,乃至這已經被公認為歷史的真相。這些著述家已習慣於君主政府和特權階級,他們或許欣然想乞靈於我們所知道的最古老的希臘部落的政府來證明君主政府既是合乎自然的、又是必要的和原始的政治形態;而我們對於希臘、羅馬種種問題的看法就是他們塑造出來的。 從一個美國人的眼光來看,真相似乎恰恰與格羅特先生的看法相反;那就是說,原始的希臘政治基本上是民主政治,它的基礎是建立在氏族、胞族、部落這些自治團體上的,並且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博愛的原則上的。我們對氏族組織所了解的一切情況都證實了這一點,前文已經表明氏族組織所根據的原則基本上是民主的。然則,問題在於,巴賽勒斯一職是否真正根據世襲權而父子相傳,如果真是這樣,那就會傾向於證明上述的那些原則業已被推翻。我們已經知道,在低級野蠻社會中,酋長的職位是在一個氏族內承襲的,也就是說,每遇該職位出缺時通常總由本氏族的成員來補任。在世系由女性下傳的地方,如在易洛魁人中,通常選出已故酋長的一位親兄弟來繼任其職位;而在世系由男性下傳的地方,如在鄂吉布瓦人和奧馬哈人中,則選舉他的長子來繼任。只要人們對這位繼任者個人沒有反對意見,那就照例按上述方式繼承;但是,選舉的原則仍然保持著,這是自治政府的根本原則。我們不能認為巴賽勒斯的長子在其父親去世以後可以根據絕對的世襲權繼承其職位,這樣的看法找不到充分的證據。這是一件至關緊要的事;要確定這件事必須有確鑿的證據。我們承認,巴賽勒斯的長子或其任何一個兒子通常繼承其父親的職位,但這個事實並不能確定他所根據的是絕對的世襲權;因為,按照慣例,根據一個選民團體的自由選舉,他正屬於可能被選中的繼承人之列。從希臘制度的表面來推測,其結論與巴賽勒斯一職根據世襲權繼承之說不相容;而偏向於承認這個職位的繼承是由民眾通過其法定的組織進行自由選舉,或予以認可,其情況同羅馬人的勒克斯一樣。 [15] 如果巴賽勒斯的職位採取後面所說的這種方式來承襲,那麼,他們的政府就仍然掌握在人民手中。因為,不通過選舉或得不到認可,繼任者就不可能取得這個職位;而且更因為,選舉權或認可權就暗示出保留罷免權。 格羅特先生從《伊利亞特》詩篇中所徵引的實例對於上述問題並無任何意義。他所引的一段話是取自攸力棲茲在一個被圍攻的城市面前關於軍隊指揮權所發表的講話。攸力棲茲當時自然很有道理這麼說:「在這裡,無論如何不能讓所有的希臘人都來發號施令。多頭統治不是好事。讓我們只聽從於一個科伊臘諾斯,一個巴賽勒斯,宙斯已經把權杖和神聖的裁可權授給了他,為的是讓他來指揮我們。」 [16] 科伊臘諾斯同巴賽勒斯在此處是同位語,因為這兩個名詞的含義相同,都是指軍事總指揮官。這並不是攸力棲茲討論或批准任何政治方式的場合;這是在一個被圍攻的城市面前,他自然有充分的理由主張大家聽從於單一的軍事指揮官了。 我們可以給巴賽勒亞下一定義,視之為軍事民主制,在這種制度下,人民是自由的,政治的精神(這是最關緊要的問題)是民主的。巴賽勒斯是他們的司令官,在他們的社會制度下,這是我們所知道的級別最高、權力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一個職位。由於缺乏一個更好的名詞來表達這種政府,所以希臘的著述者們就採用了巴賽勒亞一詞,因為這個名詞具有軍事指揮職位的含義,而這個職位在當時的政府中已成為一個顯著的象徵。與巴賽勒斯並立者則有酋長會議和阿哥臘,如果對這種政府形式需要下一個更加專門的定義,那麼,用軍事民主制來表達它至少具有合理的正確性;而使用王國這一名詞及其所必然包含的意義是錯誤的。 在英雄時代,希臘部落都居住在城郭之內,由於經營農、牧和製造等業而日臻富庶。於是需要增設新的職官,職權並要有一定程度的劃分;隨著知識程度和各種需要的提高,產生了一種新的市政制度。這也是一個為了占有最理想的地域而不斷發生軍事鬥爭的時代。隨著財富的增多,無疑地在社會上也增多了特權階級分子,從瑟秀斯時期到梭倫和克萊斯瑟尼斯時期,雅典社會之所以充滿著那些動亂不安的現象,其主要原因即在於此。在這段期間,一直到第一次奧林比亞(公元前776年)以前不久最後廢除巴賽勒斯一職為止,這個職位,由於它本身的性質和當時的局勢,日益煊赫起來,權力越來越大,達到了他們的歷史上以往任何個人所未曾達到的地步。巴賽勒斯還兼領祭司和法官之職權,這或者是本來即有此權,或者是後來增添的;他似乎還是酋長會議的當然成員。這是一個地位崇高而不可缺少的職位,在戰場上指揮部隊,在城市內統領衛戍軍,既有此大權,就使他獲得同時影響內政的手段。但是,看來他並不擁有內政權。麥遜教授 [17] 指出,「關於比較接近有史時期的希臘諸王的情況,我們的資料不豐富、不詳細,不足以使我們詳盡地描敘他們的職權。」 [18] 我們對於巴賽勒斯在軍事上和宗教上的職權大致上還了解得比較清楚,對其司法權則了解得不充分,而對於其內政權更無從確言其具有與否。在氏族制度下,像這樣一種職位,其權力本會逐漸受到經驗習慣的限制,但巴賽勒斯卻不斷地傾向於攫取新的權力而危及社會。酋長會議仍然是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可以說它代表了他們社會制度的民主原則,氏族也是如此,而巴賽勒斯卻很快地趨向於代表貴族政治的原則了。在酋長會議同巴賽勒斯這兩者之間大概始終進行著鬥爭,為了把後者控制在人民同意授職的權力範圍內。而且,雅典人之取消這個職位,很可能是他們看到這個職位由於攫取新權力的傾向而難以駕馭,而且與氏族制度也不相容。 在斯巴達部落中,因為有著與此相似的經驗,所以在很早的時期就建立了保安官制度來限制巴賽勒斯的權力。雖然我們對荷馬時代和傳說時代酋長會議的職權了解得不大清楚,但這個會議的經常出現足可證明它的權力是實際的、根本的、永久的。既然同時存在著阿哥臘,並且沒有證據表明制度有所改變,由此我們得出結論:酋長會議按成規是統馭氏族,胞族、部落和民族的最高權力機構,而巴賽勒斯在行使職務時要向這個會議負責。該會議的成員即是各氏族的代表,所以各氏族的自由是以該會議的獨立性及其最高權力為前提的。 修昔底德偶爾談到傳說時代的政府,其言如下:「現在,希臘人的勢力越來越強大,他們所獲得的財富比從前更多;許多城市都由於稅收的日增而興起了僭主政治;但在此以前,本只有世襲的巴賽勒亞制,其權力有詳細的規定(προτερον δε εσαν επι ρητοις γερασι πατρικαι βασιλειαι)。」 [19] 這裡所說的世襲,意思是指這個職位是常設的,因為每遇出缺,即行補充,但很可能是在氏族內承襲,人選由本氏族成員自由選舉產生,或許由酋長會議提名而得到氏族的認可,其情況與羅馬的勒克斯相同。 亞里士多德對英雄時代的巴賽勒亞制和巴賽勒斯所下的定義,實較其他任何希臘著述者所下之定義更為令人滿意。他所說的四種巴賽勒亞制如下:第一種是英雄時代的巴賽勒亞,這是管理一群自由人民的政府,它的權利受到若干詳細條款的約束;巴賽勒斯是他們的將軍、他們的法官和他們的大祭司。第二種是蠻族的巴賽勒亞,那是一種世襲的專制政府,受法律的調節;第三種是他們所謂的艾辛納提克的巴賽勒亞,那是由選舉產生的一種僭主政府。第四種是拉契戴蒙的巴賽勒亞,那不過是一種世襲的將軍制而已。 [20] 不管對後面這三種形式怎麼說,總之,第一種形式同絕對專制的王國的概念是不相符的,同我們所能認識的任何形式的君主政體也不相符。亞里士多德特別清楚地列舉了巴賽勒斯的主要職權,其中沒有一項涉及內政權,所有的職權均與一個由選舉產生的終身職位相符。這些職權也與他之完全隸屬酋長會議的身份相符。上面所引的這些著述者的定義中,提到「權利受約束」,提到「權力有著詳細的規定」,自然表明政府之發展成為這種形態是與氏族制度相適應的,也是在氏族制度下發展起來的。在亞里士多德的定義中,最關緊要的一點在於人民的自由,在古代社會中,這就是指人民能將政府的權力置於他們的控制之下;指巴賽勒斯之職位是由他們的志願來授予的,並且只要他們有充分的理由即可撤除其職。像亞里士多德所描寫的這樣一種政府可以理解為一種軍事民主制,作為自由制度下的一種政府形態而言,它是由氏族組織自然而然產生出來的,當時尚武精神盛行,人們居住在城郭之內,財富與人口日增,而他們的經驗還沒有為一種純粹的民主政治作好準備,於是就產生了這種軍事民主制。 在氏族制度下,一群人民組成若干氏族、胞族和部落,每一個組織形成一個獨立的自治團體,所以人民必然會是自由的。如果說,在這樣的社會中,會由一個根據世襲權而不經直接選舉的國王來進行統治,那簡直是不可能的事。其所以不可能,就因為氏族制度同一個國王或同一個國王政府是不相容的。從希臘古代社會的結構和原則所得出的這個假定如果要被推翻,那就需要有肯定的證據能證明巴賽勒斯之職具有絕對的世襲權利,並證明它曾掌握過內政的職權,而我認為這種證據是不可能找到的。一個處於君主立憲政體下的英國人,同一個處於共和政體下的美國人一樣地自由,他的權利和自由也同樣地受到保障;但他之獲得這種自由和這種保障是倚仗一部成文法典,這些法律是通過立法活動制定的,並由法庭執行之。在希臘古代社會中,習慣和成規代替了成文法,個人的自由和保障依靠他的社會體制下的組織。尤其是他的安全保障即在於這些組織,他之享有選舉職官的權利正反映了這一點。 羅馬人的勒克斯同樣也是軍事統帥而兼領祭司之職;其所謂國王政府亦屬於軍事民主制的範疇。前文已經說過,勒克斯由元老院提名,由庫里亞大會認可;最末一任勒克斯是被罷免的。隨著他的罷免,就把這個職位廢除了,因為它與羅馬政治社會組成以後所保留的民主原則不相容。 在希臘部落中,最近似於王國的是僭主政府,在早期時候,希臘各個地區到處都興起僭主政府。它們是靠強力建立起來的政府,其所據有的權力並未超過中古時代封建國王的權力。若要使僭主完全等同於國王,那還需要使該職位父死子繼相傳數代以彌補所缺之世襲權。但是,這樣的政府同希臘人的觀念太不相容,同他們的民主制度相去太遠,以致沒有一個僭主政府能在希臘獲得長久的立足之地。格羅特先生指出:「假如有任何一個精力絕倫的人,仗著他的膽量或權術,破壞憲章,使自己成為一個隨心所欲一意孤行的終身統治者,即使他統治得很好,他也永遠不可能激發人民對他產生絲毫責任感。他的統治權自始就是非法的,甚至人們認為將他殺掉是一件功勳,若在別的情況下,這種流血行動將會受到道德心的譴責,但對於謀殺這樣的統治者,卻絕不會受到這種道德心的制止。」 [21] 非法的統治權在希臘人心中所喚起的憎恨還不如民主觀念同君主觀念互不相容所引起之甚,民主觀念是從氏族制度沿襲下來的。 當雅典人建立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的新的政治體制時,他們的政府是一種純粹民主制的政府。這並不是什麼新鮮的原理,也不是雅典人的頭腦所獨特發明的東西,這只是一種久已習慣的制度,其歷史之悠久與氏族本身的歷史相等。從遠古以來,在他們祖先的知識和實踐中,即已存在民主觀念;到了這時候,這種民主觀念得以體現於一個更加精心組織而在許多方面較前更為進步的政府之中。那種不合法的貴族政治的因素,曾一度滲入制度,並在過渡時期造成了多次的鬥爭;這種因素與巴賽勒斯一職有著關聯,而在該職位被廢除後依然存在;但新體制把這種因素徹底消滅了。雅典人比其他希臘部落更為成功,他們能把他們的政府組織觀念加以發展以達到其必然的結果。迄今為止,在全人類中,雅典人按其人口比例而言乃為最卓越、最聰明、最有成就的一支人,其所以如此,上述的成就即其原因之一。在純心智的成就方面,他們至今仍為人類所驚嘆不置。這就是因為在前一個文化階段中所萌芽的觀念,已被他們絞盡一切腦汁予以組織而產生了一個美好的果實,這個果實就是以民主精神組成的國家。在誕生這個國家的動力下,出現了他們最高度的智力發展水平。 克萊斯瑟尼斯所定下來的政治方式廢除了一個最高行政長官的職位,而以一個由選舉產生的元老院的形式保留下了酋長會議,以人民大會的形式保留下了阿哥臘。氏族制度下的酋長會議、阿哥臘和巴賽勒斯顯然就是近代政治社會中元老院、人民大會和最高行政長官(國王、皇帝或總統)的萌芽。最高行政長官是有組織的社會出於軍事需要而產生的,這個職位隨著人類的進步而發展,其發展過程對於我們是很有教育意義的。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普通的軍事酋長,第一步發展成為易洛魁聯盟中的那種大戰士;第二步發展成為更進步的部落聯盟中與此相同的軍事統帥,兼領祭司之職,有如阿茲特克聯盟中的吐克特利;第三步發展為聯合各部落所組成的民族中與此相同的軍事統帥,兼領祭司和法官之職,有如希臘人的巴賽勒斯;最後發展成為近代政治社會的最高長官。雅典人用以接替巴賽勒斯的選任執政官,現代共和國定期改選的總統,都是氏族制度的天然產物。我們要感謝野蠻人的經驗,他們建立並發展了三個主要的政府機件,現在文明國家的政治方式將這三個機件包括在其編制之中,這是非常普遍的了。人類的心靈,特別是人類所有的個人、所有的部落和民族所共同具有的心靈,其力量的範圍是有限度的,因此,這種心靈的活動所遵循的途徑是(而且必須是)彼此一致的,分歧很小的。在空間遠離的不同地區,在時間遙隔的不同時代,這種心靈活動的結果把人類共同的經驗連成了一條在邏輯上前後相連的索鏈。在這種人類經驗的偉大匯合中,仍然可以辨認出少許原始的思想根芽,那些根芽根據人類原始的需要而發展,經歷自然發展的過程以後,終於產生了如此豐碩的成果。 本章注釋 [1] 喬治·格羅特,《希臘史》,第3版,共十二卷(倫敦,1851年),第3卷,第79頁。 [2] 威廉·瓦赫斯穆特,《希臘有史時期的古代典章制度》,艾德蒙·伍耳里契英譯本,共二卷(牛津,1837年),第1卷,第449頁。 [3] 荷馬,《伊利亞特》,2.362。 [4] 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6。 [5] 格羅特,《希臘史》,第3卷,第75頁。阿里奧帕古斯的法庭掌握裁決殺人犯之權。——《希臘史》,第3卷,第106頁。 [6] 「他的同胞族人將用什麼樣的愛缽來洗乾淨他的手呢?」——埃斯庫羅斯,《復仇神》,656。 [7] 菲斯泰耳·德·古朗士,《古代城市》(波士頓,1874年),第157頁。 [8] 亞里士多德、修昔底德及其他著述者習用巴賽勒亞(βασιλεια)一詞來指英雄時代的政府。 [9] 「這個會議也是希臘的一種制度。希臘的國王們,包括那些承襲祖先邦土的國王以及那些本身由人民選舉出來的統治者,都有一個由賢人組成的會議,荷馬和一些最古的詩人都證明這一點;而古代國王的權威也不像今天的國王這麼專擅。」哈利卡納蘇斯的迪約奈修斯,《羅馬古事記》,2.12.3—4。 [10] 「我必須宣布我們卡德穆斯市人民參議員們的決議和善良願望。他們已經決定,以十分的善心和情意深厚的葬禮使國王艾條克勒斯長眠於地下。」埃斯庫羅斯,《反底比斯的七人》,1005。 [11] 歐里庇底斯,《鄂瑞斯特斯》,884。 [12] 「在全體大會上,(當人民)用右手表決此案時,空氣為之震盪。」——埃斯庫羅斯,《懇求者》,607。 [13] 格羅特,《希臘史》,第2卷,第94頁。 [14] 格羅特,《希臘史》,第2卷,第94頁;又荷馬,《伊利亞特》,2.204。 [15] 格萊斯頓先生向他的讀者們把英雄時代的希臘酋長作為國王和諸侯來介紹,並加上高貴的門第,但他不得不承認,「總的說來,我們似乎已經把長子繼承的慣例或法律完全確定了下來,不過這一點還是不很明顯。」——威廉·艾瓦特 格萊斯頓,《翩翩少年》(波士頓,1869年),第428頁。 [16] 荷馬,《伊利亞特》,2.203。 [17] 〔懷特注〕查理·彼得·麥遜,倫敦大學「大學學院」研究員。 [18] 威廉·斯密士編,《希臘羅馬古代制度詞典》(波士頓,1870年),第991頁。 [19] 修昔底德書,1.13.1。 [20] 亞里士多德,《政治論》,3.10。 [21] 格羅特,《希臘史》,第2卷,第83頁,參看第2卷,第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