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八章 希臘人的氏族

摩爾根 《古代社會》
希臘部落的早期狀況——組成氏族——氏族性質的改變——需要一種政治制度——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一個邦的形成——格羅特對希臘人氏族的描繪——對他們的胞族和部落的描繪——氏族的屬性——類似於易洛魁人氏族的屬性——氏族首領之職——是選舉的還是世襲的——氏族是社會制度的基礎——氏族世系的古老——財產的繼承——早期的規則和末期的規則——氏族成員之間的關係——氏族是社會勢力和宗教勢力的核心 文明之出現,在亞細亞的希臘人中可以說始於荷馬詩篇的寫成,時在公元前850年左右;在歐洲的希臘人中始於希西阿德詩篇的寫成,為時約晚一個世紀。在此以前的數千年間,希臘部落正通過野蠻階段的晚期向前邁進,準備開始他們的文明經歷。他們最古老的傳說談到他們那時已經定居在希臘半島、地中海東岸以及這兩個地區之間和附近的群島之上。這些地域的大部分地方,在希臘人來到之前,先已被同族系中較古老的另一支人所占,其中以佩拉斯古人為主要代表,他們先後或被希臘人所同化,或被迫他移。關於希臘諸部落及其先行者在遠古時代的狀況,我們只有根據他們從早先沿襲下來的技術和發明、根據他們的語言發展情況、根據他們在文明階段零碎殘存下來的古老傳統和社會制度等等來推斷。本文所討論者一般只限於社會制度這一項目。 佩拉斯吉人和希臘人同樣地組成氏族、胞族 [1] 和部落;而希臘人則更通過合併而結成民族。在某些例子中,這一套組織並不完備。不論在部落或在民族中,他們的政府都是以氏族為其基本單元組織,其結果是形成一個氏族社會或一個民族,因而不同於一個政治社會或一個國家。其政府機構為酋長會議,與之合作的則有一個阿哥臘(即人民大會)和一位巴賽勒斯(即軍事統帥)。人民是自由的,制度是民主的。在進步觀念和需要二者的影響下,他們的氏族已經脫離其原始形態而進入其最後形態了。改善社會的要求不可抗拒,氏族制度自不得不發生變革;然而,氏族制度儘管作出了讓步,它仍然不能適應需要,這個缺點已經愈來愈明顯了。變革主要只限於三個方面:第一,世系已改變為以男性為中心;第二,孤女或承宗女允許在本氏族內通婚;第三,子女取得對於父親遺產的獨占繼承權。關於這些變化以及產生此種變化的原因,我們將在另一章試作簡單的探索。 全體希臘人分為若干零散的部落,他們的政府形態所呈現的特徵,與一般野蠻部落當其按氏族組織起來並處於同一發展階段時的特徵相同。他們的情況與我們對氏族制度下的情況所能預言者恰好相符,因此沒有表現出任何獨特的地方。 希臘社會之最初登上歷史舞台約在第一次奧林比亞期間(公元前776年),從那時候起,下迄克萊斯瑟尼斯之立法(公元前509年),它一直在致力於解決一個重大的問題。這等於對政治方式作根本的變革,包括各種制度的重大改變。人民力求擺脫他們自遠古以來即生存於其中的氏族社會,而轉入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的政治社會,這是進入文明領域所不可少的一個步驟。歸根結底,他們致力於建立一個國家,這是雅利安族的初次嘗試;他們還要使這種國家建立在地域的基礎上,從那時起直到今天,國家的基礎就是這樣。古代社會建立在人身關係的組織上,它是通過個人與氏族、與部落的關係來進行治理的;但希臘部落的發展已經超越了這種原始的政治方式而開始感到需要一種政治制度了。要達到這個目的,所需要的就是創立鄉區,環之以邊界,命之以專名,並將其中的居民組成一個政治團體。於是,鄉區連帶它所包括的固定財產以及當時居住於其中的人民,190便成了新政治方式中的組織單元。從此以後,氏族成員一變而為市民,他與國家的關係是通過地域關係來體現的,不是通過他個人與氏族的人身關係來體現的。他將注籍於他所居住的鄉區,籍貫成為他的市民身份的證據;他將在他的鄉區投票、納稅和被征服兵役。要達到這個結果,雖然看上去只是一個很簡單的理想,但卻需要幾個世紀的時間和對舊存的政治觀念進行徹底的革命。前面已經提過,氏族組織之作為社會制度的單元已如此長久,現已證明它不能再適應一個進步社會的需要了。但是,要把這個組織連同胞族和部落統統廢棄,而代之以若干劃定的地域,使每個地域內都有其公民團體,這從事理來說是非常難辦到的一件措施。必須把個人對氏族的人身關係轉變為個人對鄉區的地域關係;鄉區長官在某種意義上便取代了氏族酋長的地位。擁有固定財產的鄉區將會是永久性的,屬於鄉區的居民也完全是永久性的;但氏族卻是一種流動性很大的個人集合體,或多或少是散居的,因而造成了不可能永久定居於一個地域範圍內的情況。以鄉區作為一種政治制度的單元,這是未曾經歷過的事,當這種觀念尚未形成和尚未付諸實現以前,其深奧難解的程度實足以絞盡希臘人和羅馬人的腦汁。財產已經成為逐漸改造希臘制度而為政治社會開闢途徑的新要素,這個要素既是政治社會的基礎,也是它的主要動力。完成這樣一個根本的變革,不管從現代的眼光來看是多麼簡單明了,在當時卻是一件艱巨的任務;因為希臘部落以往全部的經驗都是屬於氏族的,而氏族的權力現在將要轉讓給新的政治機體了。 從開始試圖建立這種新的政治制度起,直到問題得到解決時止,其間經歷了數百年之久。當經驗證明氏族不能成為國家的基礎以後,在希臘人的各個集團中曾試行過若干不同的立法方案,他們多少相互抄襲彼此的經驗而統統趨向於同一目標。我們將以雅典人的經驗作為主要的例證,在雅典人中,可以列舉瑟秀斯的立法(根據傳說)、德臘科的立法(公元前624年)、梭倫的立法(公元前594年)和克萊斯瑟尼斯的立法(公元前509年);後三者已屬有歷史的時期了。都市生活和制度的發展,財富的積累於都邑之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生活方式的重大變化,便為氏族社會的覆滅、為建立政治社會以代替氏族社會作好了準備。 由氏族社會轉變為政治社會,也就是氏族制度告終的歷史;我們在試行探討這個變化之前,先得考察一下希臘人的氏族及其屬性。 希臘人的一般制度,凡與氏族、部落的組織有關者,晚至他們進入古代社會末期的時候,均可用雅典人的制度作為代表。大家知道,阿提卡的愛奧尼亞人在有史時期之初是分為四個部落的(格勒溫特部、霍普內特部、伊基科爾部、阿爾加德部),他們操同一種方言,占據同一塊領地。他們已經合併成為一個民族,而與部落聯盟有所不同;但在早先也很可能存在過部落聯盟。 [2] 阿提卡的每一個部落由三個胞族組成,每一個胞族由三十個氏族組成,故四部落共計有十二個胞族,有三百六十個氏族。這是就其大體言之,部落的數目和每個部落所包含的胞族數目是固定不變的,但每個胞族所包含的氏族數目則不免有變動。多利安人與此相似,他們大體分為三個部落(希萊部、潘菲利部、迪曼部),不過他們同時形成若干邦,如在斯巴達、阿爾果斯、錫基溫、科林斯、埃皮道魯斯和特累贊,以及在伯羅奔尼撒半島以外的梅加臘等地。我們看到在某些情況下,有一個或更多的非多利安人的部落和他們合併在一起,例如,在科林斯、錫基溫和阿爾果斯諸地就是如此。 無論如何,希臘人的部落總不可能沒有氏族,血緣的聯繫和方言的聯繫成為它們結成部落的基礎;然而,部落卻不一定包含胞族,胞族是一種中間組織,雖然在他們所有的部落中非常普及,但也不免有缺少此一環節之例。在斯巴達,各部落又劃分成一種名叫鄂拜(ωβαι)的組織,每個部落包含十個鄂拜,頗與胞族相似;但關於這種組織的功能,目前還有一些情況不清楚。 [3] 我們現在來研究一下雅典氏族的情況:雅典的氏族正處於氏族制度的末期形態下,具有充分的活力;但它面臨著文明始萌的一些因素的對壘,並在這些因素麵前步步退卻,它連同它所創造的社會制度即將被這些因素所覆滅。就某些方面而言,這正是這個了不起的組織的歷史中最有趣的一段,這個組織曾引導人類社會脫離了蒙昧階段,經過野蠻階段,而進入文明階段的初期。 雅典人的社會制度的體系如下:第一、氏族(γενος),以血緣為基礎;第二、胞族(φρατρα與 φρατρια),可能是從一個母氏族分化出來的兄弟氏族結合成的;第三、部落( φνλον,後稱 φυλη),由幾個胞族組成,同一部落的成員操同一種方言;第四、民族,由幾個部落組成,它們合併在一起構成一個氏族社會,並占據共同的領域。這一套遞升的完備組織就是他們的氏族社會制度的全部內容,其中只是沒有包括各部落分占一塊領土的部落聯盟,部落聯盟雖在早期曾存在於某些例子中,而且也是由氏族組織自然而然產生出來的,但卻未產生重要的後果。雅典人的四個部落似乎在合併以前曾有過聯盟,當它們受到其他部落的壓力而集中於一個領域內以後才開始合併。如果它們的情況確實如此,那麼,多利安人和其他部落的實況也會是一樣的。當這樣一些部落合併成一個民族以後,除了用一個民族的名稱來稱呼它們以外,在語言中再也沒有別的術語能表達這個產物了。羅馬人處於與此非常類似的制度下,他們自稱為羅馬民族(Populus Romanus),這是很恰當的稱呼。這時候,他們僅僅是一個民族而不是任何別的;將氏族、庫里亞和部落加在一起所能產生的全部結果就是一個民族。雅典人的四個部落形成一個社會,或者說,形成一個民族,他們在傳說時代即以雅典人為名稱而成為完全獨立的民族了。在早期希臘人的各個分支中,普遍地以氏族、胞族和部落為其社會制度的常規現象,只是偶爾缺少胞族而已。 格羅特先生搜集了有關希臘氏族的主要史實,他的鑑別能力之高,使我們除了引用他的原文以外,別無其他更為可取的途徑;我們所要引用的就是他對這個問題的概述。他在解釋希臘人的部落劃分以後,接著說:「但胞族和氏族卻是完全與此不同的一種分類。它們似乎是由一些小的原始單位集合而成大單位的;它們不依靠部落而自存,它們的存在不以部落為必需的條件;它們是個別地、自發地產生出來的,既沒有預先協議要取得一致,也沒有考慮到一個共同的政治目標;立法者發現它們既已存在,就對它們加以變通修改,使之適應於一種民族的方案。我們必須將下列兩個問題區別開來:一個問題是關於一般的分級及其順序相承的隸屬關係問題,即是否劃分為家族、氏族、胞族和部落,是否家族隸屬於氏族、氏族隸屬於胞族、胞族隸屬於部落;另一個問題是:這種隸屬關係是否如我們在書本上所見到的,有著那樣整齊劃一的數字比例,即三十個家族為一氏族,三十個氏族為一胞族,三個胞族為一部落。即使立法者對已存的自然因素加以約束,從而確實能夠得到這樣一種精確劃一的數字規格,這個比例也不可能永久保持不變。不過,我們更有理由懷疑或許根本就不曾有過這個比例數字。……每一個胞族包括同等數目的氏族,每一個氏族包括同等數目的家族,這樣的假定,據現有證據來看,是難以接受的,除非我們能有更好的證據。但是,撇開這個有疑問的精確數字比例不談,胞族和氏族本身在雅典人中卻是真正存在的、起源很古的、維持長久的組織,我們極其需要了解它們。整個體系的基礎在於戶宅、爐灶或家族——若干家族(其數多少不等)組成氏族(Gens或Genos)。由此可見,這種氏族即相當於一個克蘭、一個塞普特,或相當於一種擴大的、半出於人為的兄弟團體。它們之結合在一起則依靠下面數點:1.共同的宗教儀式,和祭司團體所獨有的特權,崇拜一個共同的神,認作它們的始祖,並以一個專用的姓氏來作為標誌。2.一處共同的墓地。 [4] 3.互相繼承財產的權利。4.互相支援、保衛和代償損害的義務。5.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特別是在一個孤女或承宗女的情況下,有內部互相通婚的權利和義務。6.具有他們自己的公共財產、一位執政官和一位司庫,至少在某些例子中是如此。以上幾點就是標誌氏族聯合的權利和義務。由若干氏族聯合而成之胞族,其關係就沒有這麼親密了,但仍包括某些與此性質近似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共同參預一種特殊的祭典,以及當一個胞族成員被殺害時本胞族中人有代死者起訴的特權。每一個胞族都認定屬於四部落中之一部落,同一部落的所有胞族定期參加共同的祭典,這種祭典由一位稱為部帥或部落王的領袖主持,他是由世襲貴族中選出來的。」 [5] 如上所引,我們立刻就看出希臘人的氏族和易洛魁人的氏族相似之處。我們也可以看出彼此的特徵中有一些差異,這是由於希臘人的社會狀態更為進步,並由於他們的宗教制度更得到充分發展所產生的。對於格羅特先生所列舉的那些氏族屬性,無需乎再加以證實,因為那在古典作家的著述中已經寫得一明二白了。希臘人的氏族無疑地還具有另外幾點特徵,不過很難以一一加以證實罷了;那就是:7.世系僅由男性下傳。8.除了承宗女以外禁止氏族內通婚。9.收養外人為氏族成員的權利。10.選舉和罷免酋長的權利。 我們可以把希臘氏族成員的權利、特權與義務,包括補列諸項,綜述如下: (一)公共的宗教儀式。 (二)一處公共墓地。 (三)互相繼承已故成員的遺產的權利。 (四)互相支援、保衛和代償損害的義務。 (五)孤女與承宗女有在本氏族內通婚的權利。 (六)具有公共財產、一位執政官和一位司庫。 (七)世系僅由男性下傳。 (八)除特殊情況外禁止氏族內通婚的義務。 (九)收養外人為本氏族成員的權利。 (十)選舉和罷免氏族酋長的權利。 對於補列的幾項特徵,需要稍加闡述。 7.世系僅由男性下傳 這一項規則是沒有疑問的,因為他們的世系譜可作證明。我未能在任何希臘作家的著述中找到一項對氏族或氏族成員所下的定義,可以用來檢驗某一個人在氏族聯繫方面的權利。西塞羅、瓦羅和斐斯土斯對羅馬氏族和氏族成員所下的定義卻足以充分證明他們的世系是由男性下傳的,而他們的氏族制度則與希臘人的氏族制度極為近似。就氏族的性質而論,世系或由女性下傳,或由男性下傳,其成員則只包括始祖的一半子孫。希臘人的氏族和我們的家族正好相似。凡是由男性傳下來的後裔都具有共同的姓氏,他們也組成一個十分合乎標準的氏族,不過這個氏族處在分散的狀態下,除了那些關係最親近的人以外其他成員之間沒有任何聯繫。女性一自結婚以後便失去了她的姓氏,連同她的子女均屬於另一家族。格羅特指出,亞里士多德是「屬於阿斯克勒皮亞達氏族的醫生尼科瑪庫斯之子」。 [6] 亞里士多德是否屬於他父親的那個氏族,這取決於另一個問題,即,他和他的父親是否都是從伊斯庫拉皮攸斯一直通過男系傳下來的後裔。萊爾修斯證明了這一點,他說:「亞里士多德是尼科瑪庫斯之子。……而尼科瑪庫斯是由瑪康之子尼科瑪庫斯傳下來的,瑪康是伊斯庫拉皮攸斯之子。」 [7] 雖然這個世系中較遠的祖先們可能是出於杜撰,但其追溯世系的方式表明了個人與氏族的關係。赫爾曼根據伊賽烏斯的敘述,也證明了這一點:「每一個幼兒都注籍於其父親的胞族和氏族(γενος)。」 [8] 注籍於其父親的氏族即表示子女屬於其父親的氏族。 8.除特殊情況外禁止氏族內通婚的義務 這項義務可以從婚姻所帶來的後果方面推斷得知。一個女子結婚以後便不得再參加原氏族的祭典,而要參加她丈夫所屬氏族的祭典。這條規定之普遍見於記載,表示出通常均在氏族外通婚。瓦赫斯穆特指出:「一個處女既已離開了她父親的家,就不再參加父家的祭灶,而參加她夫家的宗教團體,由此使婚姻之締結具有神聖的意義。」 [9] 赫爾曼對已婚女子的注籍說明如下:「每一新結婚的婦女,如本身是公民,即注籍於其丈夫所屬之胞族。」 [10] 每一個氏族有其專門的宗教儀式(sacra gentilicia〔氏祀〕),這是希臘氏族和拉丁氏族共同之點。但是,希臘的婦女是否也像羅馬婦女那樣在婚後便喪失其父家的權利,這一點我不能肯定。婚姻大概不會割斷她與原氏族的一切聯繫,已婚婦女無疑地仍自認屬於其父親的氏族。 氏族內禁止通婚是原始社會的基本原則;毫無疑問,當世系改由男性下傳以後,這項原則仍維持不變,只是對承宗女和孤女的情況作了特殊的例外規定。當專偶制家族完全建立以後,雖然會隨著出現在某層親屬以外可以自由通婚的一種傾向,但只要氏族仍然是社會制度的基礎,要求人們在本氏族外通婚的規定也就仍然維持不變。柏克爾在這個問題上指出,「親屬關係對於婚姻雖稍有限制,並不是很大的障礙,在各層近親(αγχιστεια)或族內人(συγγϵυϵια)之間是可以通婚的,當然在氏族(γενος)本身之內不得通婚。」 [11] 9.收養外人為本氏族成員的權利 這項權利在較晚的時期是常常行使的,至少在家族中是如此;不過要舉行公開的儀式,無疑地僅限於特殊情況。 [12] 在阿提卡氏族中極為重視血統的純粹,這當然對本項權利的行使成為嚴重的障礙,所以只有在具備非常重要的理由時才得以運用。 10.選舉和罷免氏族酋長的權利 在早期的希臘氏族中,無疑地存在這項權利。我們推測,他們處在高級野蠻社會時即具有這種權利。每一個氏族都各有其執政官(αρχος),這是對一個酋長的通稱。究竟這個職位是像荷馬時代那樣由選舉產生的,還是轉變為由長子世襲的,這是一個疑問。長子世襲是不符合這個職位的古老原則的;如果說發生了一次這麼重大的、激烈的變革,影響到全體氏族成員的獨立地位和個人權利,那就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足以推翻與此相反的假定。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對一個職位有世襲權,享有這種世襲權的人能支配一個氏族的成員並為他們規定義務;另一種是根據自由選舉授予職位,並對不稱職者保留罷免之權。雅典氏族一直到梭倫和克萊斯瑟尼斯的時代仍具有自由精神,這種自由精神使我們不可能設想他們或許已經喪失了與氏族成員獨立身份有重大關係的一種權利。對於這個職位的權限,我未能找到任何令人滿意的說明。如果存在世襲制,那就說明貴族政治因素已在古代社會中、在摧毀氏族的民主體制方面取得了顯著的進展。而且,這至少是氏族制開始衰替的一個象徵。一個氏族的全體成員都是自由平等的,貧富都享受平等的權利和特權,並且相互承認彼此的平等地位。我們看到,在雅典氏族的組織規章中,對自由、平等和友愛精神寫得明明白白,一如在易洛魁氏族中一樣。氏族最高職位的世襲權卻是與權利、特權一律平等這項古老的原則完全矛盾的。 至於阿納克斯、科伊臘諾斯和巴賽勒斯 [13] 這些高等職位是父子世襲,還是由一個較大的選民團體選舉產生或加以認可,這個問題也不清楚。下文將討論這個問題。如果是世襲,即說明氏族制已遭到破壞;如果是選舉,即說明氏族制仍保存下來。現在每一種推測都否定世襲權,還沒有任何反面的確證。當我們探討羅馬人的氏族時,將對這個問題提出一些補充說明。如能對這個職位的權限問題重新加以細心的研究,未嘗不可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公認的說法。 希臘人的氏族具有上文所列舉的十項主要屬性,這一點基本上可以視為確定不移的了。除了世系由男性下傳、承宗女可以在本氏族內通婚、最高軍職可能世襲這三者以外,其餘各項與易洛魁人的氏族差異很小。我們由此可以明了,希臘部落和易洛魁部落具有一種同源的組織,那就是氏族。希臘人的氏族屬於晚期形態,而易洛魁人的氏族則屬於原始形態。 現在我們再回過來看一看前面所引的格羅特先生的那段話,可以說,假如他對氏族的原始形態、對專偶制家族以前的幾種家族形態有所了解,他大概就會對他的某些說法作根本性的修改了。我對他的理論必須提出一個異議,那就是,不同意他所謂希臘人的社會體系基礎「在於戶宅、爐灶或家族」之說。這位著名的歷史學家心目中的家族形態顯然是羅馬人那種由「一家之父」(pater familias)嚴格控制的家族,荷馬時代的希臘家族在父道絕對尊嚴方面與羅馬人的家族是相似的。即使格羅特所指的不是這種家族而是早於這種形態的其他家族形態,他的論點也同樣地難以成立。氏族,就其起源來說,要早於專偶制家族,早於偶婚制家族,而與伙婚制家族大致同時。它絕不是建立在任何一種家族基礎上的。它絕不以任何形態的家族為其構成要素。與此相反,無論在原始時代或在較晚時代,每一個家族都是一半在氏族之內、一半在氏族之外,因為丈夫和妻子必須屬於不同的氏族。要解釋這一點既簡單,又能解釋得徹底,那就是:家族之產生與氏族無關,它從低級形態發展到高級形態完全不受氏族的影響,而氏族則是社會制度的基本單元,是長期存在的。氏族全部加入了胞族,胞族全部加入了部落,部落全部加入了民族;但家族不可能全部加入氏族,因為丈夫和妻子必須屬於不同的氏族。 這裡所提出的問題是很重要的,因為不僅是格羅特先生一人,還有尼布爾、瑟耳沃耳、梅因、蒙森以及其他許多才識兼備的學者,都認為在希臘羅馬制度中父權式的專偶制家族是一個單元,社會就是環繞著這個單元而綜合形成的。其實,任何形態的家族都不能作為任何社會結構的基礎,因為家族不可能作為一個整體加入一個氏族。氏族是純一的,它維持的時間相當長久,因此它也就自然而然成為一種社會制度的基礎。一個專偶制的家族也可能在一個氏族內和在一般的社會中具有個體化的傾向,並且具有力量;但是,氏族還是不曾、也不可能認定或依靠家族作為它自身的單元。這個論點,就近代家族和政治社會而言,亦復正確。近代家族雖然由於財產上的權利和特權而得以個體化,並由於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成為法律上的實體,但它並不是政治制度的單位。國是由各州組成的,它只認州為其單元;州是由各市組成的,它只認市為其單元;但市並不以家族為其單元。同樣,民族認部落為其單元,部落認胞族為其單元,胞族認氏族為其單元,但氏族並不以家族為其單元。我們在討論社會結構時,只考慮有機的聯繫。市與政治社會的關係正等於氏族與氏族社會的關係。這兩者都是一種制度的基本單元。 格羅特先生對希臘氏族的看法,有一些是很有價值的,我想引來作為說明;不過,這些看法似乎表示希臘人的氏族並不比當時存在的神話更古,或者說,並不比那個神祇團體更古(某些氏族宣稱他們所從得名的始祖就是由其中的一些神祇產生出來的)。根據目前所知的事實,可以看出早在神話發達以前,早在人們心中尚未想像出主神、海神、戰神和愛神以前,氏族即已存在了。 格羅特先生接著說道:「這就是阿提卡的居民在其逐漸提高的過程中所達到的原始宗教和社會的結合,這和政治的結合不同,政治的結合可能出現較晚,其起初體現在「叄一區』和『艦區』上,而後來體現在克萊斯瑟尼斯所劃分的十『部』以及『部』以下所分成的『叄一區』和『鄉區』上。在這兩種結合過程中,宗教和家族方面的結合要早一些,政治方面的結合開始得晚一些,但政治結合卻對這一段歷史的大部分具有不斷增長的影響。在前一種結合中,人身關係是基本的、最主要的標誌——地域關係是從屬的;在後一種結合中,財產和住址變成了主要的因素,而人身只有在連帶財產和住址一道來衡量時才被視為一種因素。所有這些胞族組織和氏族組織,無論大小,都是根據希臘人思想中同樣的原則和傾向而建立起來的——這就是,把祭神的觀念和祖先的觀念摻合在一起,或者說,把某些特殊宗教儀式上的集體關係和血統上的關係(真正的或設想的)摻合在一起。這些集體成員供奉祭品所祭祀的神或英雄,被他們視為自身所出之始祖;在始祖和他們之間通常列著許多代祖先的名字,例如米利都的赫卡泰烏斯,這在前文已一再提及。每一家都有其自己的宗教儀式和祭祖的典禮,這些典禮由家長主持,除了本家人以外,別人不得參與。……較此更大的組織,就是所謂氏族、胞族、部落,也都是將這同一原則加以擴大而組成的——它們認為彼此在宗教上有著兄弟關係而自成一個系統,它們共同崇奉某一位神祇或英雄,這位神祇或英雄有其獨用的名號,並被它們視為共同的祖先;瑟奧尼亞節和阿帕圖里亞節(前一種是阿提卡地方的節日,後一種是全體愛奧尼亞人的共同節日)每年一度把這些胞族和氏族聚集在一起以舉行祭祀、慶祝活動和保持同氣相求的感情;他們由此加強了大範圍的團結而並不削弱小範圍的團結。……但是,歷史學家卻必須把從史料證據中所了解到的初步狀況作為極限,在我們目前所面臨的情形下,我們不能妄想可以徹底探明氏族和胞族開始是怎樣聯合的問題。」 [14] 「在雅典,以及在希臘其他地區,氏族都有一個傳自祖先的族姓,這是他們相信出於同源的標記。 [15] ……但是,在雅典,至少從克萊斯瑟尼斯的改革以後,人們就不用這個族姓了:一個男人的名字是這樣寫的,首先是他個人的本名,緊接著是他的父名,再其次是他的鄉貫——例如:伊斯契尼斯,阿特羅梅圖斯之子,科梭基德鄉人。……無論就財產或就人身而言,氏族都組成了一個緊密的團體。直到梭倫時代為止,沒有任何人有立遺囑處置事務之權。如果一個人死後無子女,其同氏族的人則繼承他的財產;甚至在梭倫以後,若死者未立遺囑,仍沿此舊例不改。本氏族中的任何成員可以有權利要求娶同氏族的孤女,而她的最親近的同宗親屬有優先權;如果她很貧窮,而她的近親本人不願意和她結婚,則根據梭倫所立之法,強迫他按照他所登記的財產以一定的比例為她出一份嫁妝,讓她同別人結婚。……如果一個人被殺害,首先是他的近親,其次是他的同氏族人和同胞族人,都可以而且必須去起訴控告兇犯;但是,與死者同鄉貫的人卻無此起訴權。我們所聽到的最古的雅典法律莫不以氏族與胞族的劃分為基礎,對氏族與胞族則一律視為家族的擴大組織。我們看到,這種劃分與任何財產分級完全無涉——富人與窮人屬於同一氏族。而且,不同的氏族地位尊卑很懸殊,這主要是由於宗教儀式所造成的,每一個氏族都世代專門執掌某一宗教儀式,而其中有些宗教儀式在某種情況下被視為與整個城市有關因而特別神聖,於是便成為全民的宗教儀式了。例如,歐摩耳皮達氏和基里克氏專門為埃路西尼亞的德梅特爾女神提供祭司並主持其秘密祭典;布塔達氏專門為雅典娜·波麗亞絲女神提供女祭司,並為雅典衛城的波賽頓神和艾瑞克秀斯王提供祭司,所以這三個氏族似乎受人們尊崇高出於其他氏族之上。」 [16] 格羅特先生把氏族視為家族的擴大組織,並以家族為氏族存在的前提條件;以家族為基本組織,而以氏族為衍生組織。我們不能接受這個觀點,理由已如前述。這兩種組織所依據的原則根本不同,彼此無關。氏族只包括一位想像的共同祖先的一部分子孫,而排除其另一部分子孫;它也只包括一個家族的一部分成員,而排除其另一部分成員。家族如要成為氏族的組成分子,必須全部加入氏族的範圍,這在古代是不可能的,直到後代才被推論為如此。在氏族社會的組織中,氏族是基本組織,它既是該體系的基礎,又是其單元。家族也是一種基本組織,它比氏族更古老;伙婚制家族和血婚制家族在時代順序上均早於氏族;但家族在古代社會中並不是組織體系中的一個環節,正如它在近代社會中不是組織體系的環節一樣。 在雅利安族系中,當操拉丁語、希臘語和梵語的部落尚未分化的時候,氏族組織即已存在,根據他們的方言用同一名詞(gens,γενοs,ganas)來表示這種組織,即可證明這一點。這個名詞是從他們處於野蠻階段的祖先那裡傳下來的,更往上溯,則是從蒙昧階段的祖先那裡傳下來的。雅利安族系大概早在野蠻階段中期即已開始分化,果真如此,那麼,當時他們所承襲的氏族組織必然是處於原始形態下的。自此以後,這些部落彼此分離,又經歷了長久的時間才開始出現文明,在這一大段期間內,氏族組織必定發生了可以想像到的那些變化。氏族之最初出現,除了它的原始形態以外,不可能設想有任何其他形態;因此,希臘人的氏族最初必定也是處於原始形態。如果我們再能找到適當的理由來說明世系之由女性下傳轉變為由男性下傳這樣一個重大的變化,論據便齊全了,不過其結果只是在氏族內以一個新的親屬團體代替一個舊的親屬團體而已。財產觀念的發展和專偶制的興起產生了強烈的動機,足以要求發生這樣的變化,並能實現這樣的變化,其目的是為了使子女屬於父親的氏族,而得以分享父親財產的繼承權。專偶制確定了子女的親生父親是誰(這在氏族初組成時是無從確知的),因此也就不再能排除子女繼承其父親的財產了。面臨著新的情況,氏族便不得不進行改組或解體。我們把出現於低級野蠻社會的易洛魁氏族同出現於高級野蠻社會的希臘氏族並列對比,不可能不感到它們是同一種組織,其一是處於它的原始形態下,而另一是處於它的末期形態下。這兩者的差別恰好就是人類進步過程中的劇烈變化所強加于氏族身上的。 我們發現,與氏族組織所發生的這些變化並行的則有繼承規則的變化。財產始終是在氏族內繼承的,最初由氏族成員繼承;其後由同宗親屬繼承而排除其餘的氏族成員;再其後,到了這時,便由同宗親屬按照與死者的親疏次序繼承,死者的子女是死者最親的同宗親屬,由此便獲得了獨占繼承權。財產必須保留在死者的本氏族內這項原則堅定地維持到梭倫時代,這便證明了氏族組織在此以前一直是富於生命力的。正是由於有這項規定,所以才強迫承宗女在本氏族內通婚,以免她與另一氏族人通婚而把財產轉移出去。梭倫規定一個人如無子女,可以立下遺囑來處理自己的財產,他這樣規定是破天荒地侵犯了氏族的財產權。 一個氏族的成員們在親屬關係上的親疏程度如何,或者他們究竟有無親屬關係,這已經成為一個討論的問題。格羅特先生說:「波魯克斯明白地告訴我們,在雅典,同一氏族的成員們通常並沒有血緣關係——即使沒有任何明確的證據,我們也可以肯定這是事實。無論對於雅典人的氏族,或對於一切主要之點均與之相似的羅馬氏族,我們都無從確定氏族在其最初形成的遠古時代是以多大範圍的親屬關係為其基礎。氏族制度本身是一種結合關係;這與家族的結合關係不同,不過氏族以家族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它是根據人為的類推將家族擴大化而形成的,一部分以宗教信仰為基礎,一部分以具體的盟約為基礎,因此才能包容不同血緣的外人。同一氏族,甚至同一胞族的全體成員都相信他們出於同一位神或同一位英雄始祖,但並不是真正出於同一位祖父或曾祖父。……希臘人心中是很容易產生這種基本信仰的,他們就接受了這種信仰,並以具體的盟約將它改變成為氏族與胞族的聯合原則。……尼布爾對古代羅馬的氏族發表了高明的議論,他猜想那些氏族並不是真正由歷代的任何一位共同祖先繁衍下來的家族,這一點毫無疑問是正確的。然而,同樣真實的是(雖然尼布爾的意見似乎與此不同):氏族觀念包含著一個信念 ,即相信 有一位共同始祖,這位始祖或是神,或是英雄——我們的確可以把這樣的一部世系譜稱為杜撰的,但是,氏族成員卻把它視為神聖的而深信不疑;並且以此作為他們之間相互結合的一條重要的紐帶。……天然的家族世代相傳下去,必定會有所改變,有些家族繁衍擴大了,有些家族衰微或滅絕了;但氏族,除了其所由組成的家族有繁衍、滅絕或分化以外,它本身是沒有任何變化的。由此可知,家族與氏族的關係永遠是在波動變化之中,氏族共祖的世系在氏族的初期狀況下當然是適用的,但隨著時代的推移就有一部分內容變得陳舊而不適用了。我們只是偶爾聽到一點有關這種世系的內容,因為他們只有在非常情況下和在極其肅敬的場合下才當眾提到這種世系。然而,卑微的氏族也有他們的共同儀典,也有他們共同的神聖始祖和世系,完全和著名的氏族一樣:所有的氏族在制度和想像中的基礎方面是相同的。」 [17] 波魯克斯、尼布爾和格羅特所說的情況在某種意義上是真實的,但不是絕對的真實。一個氏族的世系追溯到大家都公認的祖先,因此,古代的氏族就不可能有一位大家都知道的始祖;他們的親屬制度也不可能證明他們確實具有血緣關係;然而,一個氏族的成員不僅相信 他們同出一系,而且他們是有正當理由相信這一點的。希臘人大概曾經一度有過與原始形態的氏族相適應的親屬制度,這種親屬制度保存了有關一個氏族全體成員彼此間的親屬關係的知識。隨著專偶制家族的興起,這種親屬制度便廢棄了,我將在後文對這一點試圖加以證明。氏族的名稱創造了一個世系譜,一個家族的世系譜與之相比便顯得不重要了。氏族名稱的作用就在於使凡屬擁有此名稱的人即同出一系這樣一個事實得以留傳勿忘;但由於氏族的世系追溯太遠,以至其成員無法證明他們彼此之間存在確鑿的親屬關係,而只有少數成員出於晚近的共同祖先者能證明這一點。不過,氏族名稱本身就是他們出於同系的證據,而且是一個確鑿的證據,除非在氏族早先的歷史上由於收養不同血緣的外人以致其世系陷於紊亂。波魯克斯和尼布爾事實上否定氏族成員之間有任何親屬關係,這樣就把氏族變成一種純粹托諸虛構的組織,這種看法是毫無根據的。氏族成員中有大部分人都能根據共同祖先的世系而證明他們之間的親屬關係,至於其餘的成員在實際需要之時即以他們所擁有的氏族名稱作為他們出於同系的充分證據。希臘人的氏族通常包括的人數並不很多。三十家為一氏族,將各家家長之妻排除不計,按照普通的推算規則,則平均每一個氏族為一百二十人。 氏族既是社會機體的基本單元,自然就成為社會生活和活動的中心。它是作為一種社會團體而組織的,有它的執政官或酋長,有它的司庫;有相當面積的公共土地,有一處公共墓地,有共同的宗教儀式。此外,氏族授予其成員以權利和特權,並規定其義務。希臘人的宗教活動就是發端于氏族,然後擴及於胞族,最後就發展成為所有部落共同參加的定期節日活動了。德·古朗士先生在其近著《古代城市》一書中對這個問題已作了精闢的論述。 [18] 如要了解希臘國家尚未形成以前的社會狀況,就必須了解希臘氏族的組織和原則;因為,基本單元的性質決定了由它所組成的上層體系的性質,只有通過基本單元的性質,才能闡明整個的社會體系。 本章注釋 [1] 胞族在多利安部落中不是普遍存在的。——C.O.繆勒,《多利安人的歷史和古代風俗》,亨利·圖甫尼耳和喬治·康瓦耳·路易斯英譯本,共二卷(倫敦,1839年),第2卷,第82頁。 [2] 赫爾曼提到伊耆那、雅典、普臘西亞、瑙普利亞等聯盟。——查理·弗烈德里克·赫爾曼,《希臘古代政典備覽》(牛津,1836年),第1章,第11節。 [3] 「在古老的李庫爾古斯的《約法》中,曾規定部落和鄂拜維持不變:但C.O.繆勒和貝克赫的說法——總共有三十個鄂拜,每部落有十個鄂拜,——除了根據這部《約法》的一種特殊句讀法以外(另外一些考訂家不同意這種讀法),別無其他更可靠的證據;不過他們的說法似乎很有道理。雖然我們知道鄂拜是斯巴達人很古的一種特殊的區分組織,而且這種區分組織維持了很久的時間,但我們卻得不到任何有關這種組織的資料。」——喬治·格羅特,《希臘史》,共十二卷,第3版(倫敦,1851年),第2卷,第362頁。但請參看繆勒的《多利安人的歷史和古代風俗》,第2卷,第80頁。 [4] 「再者,有誰曾容許人們不按家族關係安置在祖傳的墓中?」德摩斯瑟尼斯,《駁歐布利德斯詞》,1307。 [5] 格羅特,《希臘史》,第3卷,第73—75頁。 [6] 格羅特,同上書,第3卷,第80頁。 [7] 迪奧格尼斯·萊爾修斯,《著名哲學家傳記》,「亞里士多德傳」,5.1。 [8] 赫爾曼,《希臘古代政典備覽》,第5章,第100節;又參看德摩斯瑟尼斯的《駁歐布利德斯詞》,24。 [9] 威廉·瓦赫斯穆特,《希臘有史時期的古代典章制度》,艾德蒙·伍耳里契英譯本,共二卷(牛津,1837年),第1卷,第451頁。 [10] 赫爾曼,《希臘古代政典備覽》,第5章,第100節。 [11] W.A.柏克爾,《查里克利斯》,弗烈德里克·麥特卡夫英譯本(倫敦,1866年),第477頁;引用伊賽烏斯,《論齊羅尼斯的財產繼承問題》,217;德摩斯瑟尼斯,《駁歐布利德斯詞》,1304;普盧塔克,《泰米斯托克勒斯傳》,32;鮑薩尼亞斯書,1.7.1;阿契勒斯·塔修斯書,1.3。 [12] 赫爾曼,《希臘古代政典備覽》,第5章,第100節和第101節。 [13] 〔譯者注〕阿納克斯(αναξ),將軍;科伊臘諾斯(κοιρανος),統治者,領袖,司令官;關於巴賽勒斯,摩爾根有詳細的討論,見下章。 [14] 格羅特,《希臘史》,第3卷,第75—79頁。 [15] 「我們見到,在阿提卡有柯德里達氏、歐摩耳皮達氏、菲塔利達氏、李科梅達氏、布塔達氏、歐奈達氏、赫錫契達氏、布里提亞達氏等族姓;在其他地方所見到者亦不少於此,如在希臘許多地方均有阿斯克勒皮亞達氏;在特薩利有阿婁瓦達氏,在伊耆那有米迪利達氏、普薩利契達氏、貝耳普錫亞達氏、歐赫尼達氏;在米利都有勃朗契達氏;在科斯有內布里達氏;在奧林比亞有雅米達氏和克利提亞達氏;在阿爾果斯有阿凱斯托里達氏;在賽普勒斯有基尼臘達氏;在米梯倫有彭悉利達氏;在斯巴達有塔耳悉比亞達氏。每一個族姓都有其神話人物式的祖先,多少有些名聲,這位祖先即被認作該氏族的始祖,也就是氏族名稱所由產生的英雄——如柯德魯斯、歐摩耳普斯、布特斯、菲塔盧斯、赫錫庫斯等。〔譯者按:與這五位英雄相應的族姓即柯德里達氏、歐摩耳皮達氏、布塔達氏、菲塔利達氏和赫錫契達氏,具見本段引文最前部分。〕——格羅特,《希臘史》,第3卷,第84—85頁。 [16] 格羅特,同上書,第3卷,第84—89頁。 [17] 格羅特,同上書,第3卷,第79頁。 [18] 〔懷特注〕菲斯泰耳·德·古朗士,《古代城市:希臘羅馬宗教、法律、制度之研究》,維拉德·斯摩耳英譯本(波士頓,1873年)。